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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绿色贸易壁垒是当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影响。文章在探讨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基本形式、特征及发展趋势,详细论述了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上提出了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一、绿色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由于发达国家的产品科技含量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较高,他们对环境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等整个过程均需符合环保要求。这无疑会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及出口带来很大的障碍。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如果进口国是以保护生态、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则被可称之为善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应提倡和遵守的。如果进口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目的在于利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笔者认为这就是恶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目前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强制性技术水平标准。发达国家依赖其科技和环境水平,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拒之门外。②环境措施。由于我国出口的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的影响较大,加之我国企业的环境意识不强,使我国越来越多的出口产品受发达地国家环保法规的影响。③认证制度。除了ISO14000系列认证外,发达国家还有各国的实验认证以及某个行业的认证,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压力越来越大。④绿色包装和标签制度。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发达国家为维护其长期以来在经济和资源上的霸主地位,一方面利用自己在经济和科技方面的优越地位,设置环境壁垒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从而影响国际竞争,限制贸易自由;另一方面将被污染的废弃有害物品和污染型产业越境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的大肆掠夺和破坏,加剧全球环境恶化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影响我国的出口市场。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有美国、日本、欧盟、韩国、东南亚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与他们的贸易额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85%以上。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由于我国长期忽视环保产业的发展,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如果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环境标准,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2、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绿色关税和反补贴税,将使我国出口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此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定实施必然会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使用乃至报废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测。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将大幅增加,使产品的出口成本大为增加,进而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3、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引发贸易摩擦。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由此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像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一类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他们的环保水平和环境标准大致接近,个别成员国存在的差距也在趋于协调一致。
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和建议
1、依据原则,积极抗辩。我国在面对无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时,应沉着应战、据理力争。我国可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抗辩,充分利用环境条约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原则,通过采取双边磋商、谈判解决。
2、加强国际合作。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在国际事务中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绿色经济意识融入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中。建立绿色贸易制度,把绿色贸易思想作为开展国际、国内贸易的一个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顺应世界绿色潮流。
4、大力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认证制度。ISO14000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关于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该体系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门机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TC207)负责起草制定。
5、严禁国外污染产品和产业流入我国。发达国家在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正将污染产品和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对此应提高警惕,加强对进口产业的环境监测。
【参考文献】
[1]李培良.中美绿色壁垒的法律比较[J].对外经贸实务,2004,(5).
[2]李树.技术性贸易壁垒下我国政府的行为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4,(2).
【论文关键词】 绿色壁垒纺织品影响对策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及其两面性 1.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及法律依据 (1)绿色壁垒的产生。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它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也使得世界各个角落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于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问题的需要,就出现了绿色壁垒,与此同时,消费者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也促进了绿色壁垒的发展,近几年来绿色贸易壁垒日益盛行。
(2)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绿色壁垒在法律上的依据,可追溯至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代替)其第20条。该条款赋予WTO成员国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依据。以该条款为基础,1994年《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2.绿色贸易壁垒的两面性
(1)可持续发展。实施正当绿色壁垒的进口国,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动机。正当的绿色壁垒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是世界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我们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苦练内功”,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适应它。发达国家动辄设置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排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掩盖模糊了绿色壁垒固有的正当、合理的一面。该辩证的看待绿色壁垒,善于利用正当的绿色壁垒,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
(2)贸易保护主义。实施不正当绿色壁垒的进口国,是指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抬高本国环保标准实际上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障碍。其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给予歧视性待遇。其二,对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实行双重标准。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适应它。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贸易的影响 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发展一直受到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的严重制约,配额品种不断增多,且配额品种的设置主要是针对我国出口的强项。加入WTO后五年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的一体化待遇,其中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等设立配额限制的国家和地区分别对我国出口的部分类别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取消配额限制。当然,国内现行的外贸体制、出口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等问题也影响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的发展。
但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二是竞争力。
1.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绿色壁垒”限制了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纺织品及服装进入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经济实力和先进技术优势,通过国内立法或特定区域性环境标准,限制别国产品的进入。目前,发达国家对不符下列合标准的产品限制进入市场:PH值、甲醛含量、偶氮燃料、颜色坚牢度、重金属残留物、农药残留物、防霉变物质、防静电剂等。我国纺织品或服装由于重金属残留物超过标准,或因未取得环境标志等原因,被限制进入市场的情况也很多。
2.对竞争力的影响 “绿色壁垒”在很多场合下,并不表现对产品市场准入的直接限制,而是通过环境标准的设置或提高原有环境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成本,削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据报道,深圳出口下滑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对非关税技术壁垒形式估计不足。这种非关税技术壁垒已让深圳企业尝到苦头。
另一方面,技术壁垒的制定者也为其本国企业找到了赚钱机会,如一家深圳制衣厂反映,欧盟进口商要求出口产品必须使用欧盟国家生产的“环保染料”。与市场准入相比,“绿色壁垒”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刻。因为受某种环境标准制约而影响市场准入的产品,往往是具体的、个别的,而因“绿色壁垒”而涉及到产品竞争力的却是普遍的 、经常的。 3.给纺织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保问题一直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与周边地区相比,我国纺织企业在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方面显得较为落后,这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的障碍,中国每年的纺织品出口量,2005年据中方的统计是110亿,而美国方面由于加入了经香港转外销的数量,统计为136亿。显然,纺织品作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重要产品,在外贸出口上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美国特殊保障的门槛一设立,纺织品出口已大幅下降。
三、应对我国纺织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1.走可持续发展的纺织业之路 对工商企业来说,可持续发展意味着采取满足当前企业及其利益关系者需要的工商策略和活动。同时,保护使之持续并增加未来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概念的实质放在工商企业的特殊利益领域及其关注上,也意识到经济发展须满足工商企业及其利益关系者的需求,还强调了企业经济活动对人及自然资源(包括固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依赖,并强调指出经济活动不应使自然和人类资源受到不可弥补的退化或毁灭,纺织品将来出口的趋势一定是可持续性的。
2.转变观念,提高纺织企业的环境意识 在我国,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已有很大提高.但对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认识还较差.例如,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出现了一般宣传WTO热.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出书、写文章、做报告介绍WTO知识,研究入世对我国社会经济和产业部门的影响和对策.然而,其中很少涉及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内容.此外,我们有些企业在扩大投资时,往往优先考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很少会考虑用于改善环境的目的.原因是环境投资和产品竞争力的关系有两重性.从长远来说,环境投资可以提高产品竞争力,但在短期内特别是投资初期,却有可能削弱产品竞争力.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特征负面影响
绿色贸易壁垒(GreenTradeBarriers),又称绿色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这是继贸易技术壁垒之后的又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或地区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障碍,以防止或抑制他国产品进口对本国或该组织成员国市场的冲击而实施的一种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1.广泛性。绿色贸易壁垒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它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凡是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贸易均在保护之列。
2.合理性。绿色贸易壁垒标榜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而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的背景下,人们对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认同绿色贸易壁垒,有一定的合理性。
3.合法性。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一系列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发达国家通过环保立法,为绿色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4.隐蔽性。绿色贸易壁垒没有限制哪个具体国家,表面上是一视同仁。但是绿色贸易壁垒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发展中国家
Abstract:The green trade barrieris the stri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isbarrier with strong elusiveness, low transparency and unpredictability has become the very big barrier for developing nations’ foreign trade, particularly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has and analyzed the invalidity of the green trade barrier for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Key words: green trade barrier;invalidity;developing countries
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使用遭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市场准入的常用和有效手段,而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也成为遭受绿色贸易壁垒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绿色贸易壁垒,思考如何理性和辩证地看待,探寻积极利用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 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是在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威胁到人类生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个概念。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由于立场不同,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有不同的观点,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也未对其作出官方的界定。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环境名义说: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1]。
严格标准说:绿色贸易壁垒是作为一个市场准入的障碍,进口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或采取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等,对外国产品或服务加以阻止或限制的贸易保护主义新措施[2]。
综合说: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环境措施[3]。
本人趋同于第三种观点。对于绿色贸易壁垒应该全面、客观地加以界定,不能仅仅因为绿色贸易壁垒目前给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种种不利影响而一味强调其消极性,全盘否认它。从实施的结果上看,无论进口国真正目的是保护环境还是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或者两者都有,在客观上提高外国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准入门槛,构成了贸易壁垒,形成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从而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4]。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客观上也都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从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因此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诸多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客观而全面地作出分析和判断。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保护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具有很明显的双重性。和传统的贸易保护方式相比,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名义的合理性 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环境的恶化,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关注生态环境,追求绿色消费,迫使各国通过 立法满足国民的绿色需求。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在贸易政策上采取绿色贸易壁垒。这种做法不可否认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国民的利益,顺应时展的潮流。
2.形式的合法性 绿色贸易壁垒一般是以国际条约、多边协议和国内立法为依据,特别是充分援引了“一般例外条款”,通过制定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和实施。各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是建立在国家行使对内最高权的国际法主权原则上,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因而其具有合法的外衣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支持的民众性 随着人类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产品品质的环保要求与日俱增。尤其是近年来,有关产品安全问题不断显现,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不仅正好迎合人们的绿色消费心理,而且通过制定强制标准来保障安全,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
4.应用的广泛性 绿色贸易壁垒涉及的内容和保护的范围广。从产品来看,无论是整个产品周期的哪个环节,都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从领域来看,绿色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产品领域,而且涉及服务领域和技术领域,还呈现扩大的趋势。从国家来看,各国都纷纷采用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不断地效仿他国。
5.实行的灵活性 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行,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规定,而且是一国行使主权的表现,各国政府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环保要求,设置与之相应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而且各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由不同位阶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构成,这样不仅修改程序简单,制定也迅速,各国政府还能随时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措施,凸现其灵活性。
6.方式的隐蔽性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国根据本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和科技发展水平而设置的,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依据,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将贸易保护的目的巧妙地隐藏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过程中,很难被明确地辨别和有力地反对。 7.技术的歧视性 绿色贸易壁垒在外在的表现上应该是非歧视性的,许多贸易措施一视同仁,然而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设置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实质是带有客观的歧视性。 三、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的法律分析 绿色贸易壁垒在保护生态环境、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国际条约、多边协议有关环境和贸易立法也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其正当性的一面。但是由于一部分国际规则规定模糊抽象,缺乏法律约束力,被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变相贸易保护,对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具有非正当性。非正当性具体分析如下:
1.绿色贸易壁垒对WTO基本原则的挑战
(1)绿色贸易壁垒对非歧视原则的挑战。非歧视原则是WTO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和核心,是指WTO各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5]。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用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出的相同产品尽管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样,对环境的影响却可能大相径庭。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名,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对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或生产过程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产品制定一定的环境标准,来限制或禁止国外产品的进口。由于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基于各成员方的经济技术实力不同,实施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工艺和生产方法等也存在差异,这种办法无疑是有悖于非歧视原则的,构成了对相同产品的差别待遇。
(2)绿色贸易壁垒对WTO透明度原则的挑战。透明度原则是实现WTO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各成员方正当权益,避免贸易争端,确保贸易公平、开放、无扭曲地竞争。WTO在《GATT1994》第10条、《SPS协议》第2条、《TBT协议》第7条和附件B中规定各成员方应迅速通知其相关措施的改变,并公布现行的或将施行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条例,以及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以使有利益的成员方对其知悉。然而WTO各协议对一些贸易措施是否应受WTO透明度机制约束尚有争议,而且对透明度的程度有不同要求,这增加了透明度管理的难度。WTO各协议都规定了事前公布和通 知,建立国内咨询点对其他成员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作答复等形式多样实施方式,但是许多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在不事先通知出口商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的情况下,采取各种绿色壁垒措施,要求进口产品遵守国内的环保技术以及卫生检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条例,从而为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设置贸易障碍,显然是违背了透明度原则。
(3)消极环境补贴及污染产业转移对公平贸易原则的挑战。公平贸易原则要求成员方和出口经营者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为创立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WTO特别强调各成员不应实行补贴的贸易战略,出口商不得以倾销的方式在他国销售其商品。有些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并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 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转嫁给全社会,违背污染者付费原则,从而使本国生产产品无法反映产品的环境成本,而获得国际竞争优势,有悖公平贸易原则。一些发达国家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低环境标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将一批污染严重,能耗过高的夕阳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在获得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的同时,既大量消耗东道国的资源,又对其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损害,不公正地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机会,更有悖于公平贸易原则。
(4)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的挑战。WTO基本原则中的“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无疑体现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含义。因此,特殊和差别待遇可被视为处理发展中国家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此,WTO除了在《GATT》第36条和第37条作了核心规定之外,还在《TBT协议》序言和第11、12条、《SPS协议》第9、10条、《农产品协定》等专门协定中加以明确,并把该项待遇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领域,而且扩大到了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可是在实践中,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只不过是协议制订者当初的美好愿望而已,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无法实现。WTO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采用国际环境标准,提高环保力度。这种没考虑到不同成员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导致不同的环境保护水平的客观要求,简单地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势必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进而制约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的提高,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且许多发达国家根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优势,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规定非常严格苛刻和复杂的环境标准,形成一道道无法逾越的绿色屏障。
2.绿色贸易壁垒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虽然自近代以来,对主权有不同的理论解释,但各国在实践上都十分重视自己的主权,并特别强调主权平等的重要性[6]。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而采取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对他国主权的最大挑战主要表现在其国内环境标准或措施的域外管辖权问题上。如果承认了国内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必然会导致对其他成员国国内事务的粗涉,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最早涉及环境标准域外效力问题的案例是1991年墨西哥等国与美国之间的金枪鱼——海豚案①。继金枪鱼案后,印度等四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案也同样涉及了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适用问题②。WTO争端解决机构总体上倾向否定了一国国内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域外效力。不过让人担忧的是,虽然美国以败诉告终,但是上述机构最终确认了美国法律的合法性,只是因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断和歧视,无法满足《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要求,而判决美国败诉。这样的判决无疑为利用以保护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先例,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巨大挑战。 ① 根据美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的规定,如商业性捕鱼技术导致了对海洋哺乳动物的伴随性杀害,或伴随性严重伤害超过了美国标准,则禁止那些与该捕鱼技术有关的商用鱼类或者鱼类制品的进口。这一规定为那些在太平洋该地带进行黄鳍金枪鱼捕捞的国家设定了海豚保护标准。 ② 为了保护珍稀动物海龟,美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9日修正并颁布了新版《濒危物种法》的第609条款实施指导细则,禁止从在捕虾时不使用名为TED的海龟隔离器国家进口海虾及虾制品,并将第609条款延伸适用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1996年5月,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泰国请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四、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变相贸易保护的不正当性,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公约、法规,援引WTO中的贸易与环境条款从国际和国内层面上找出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法律对策,以此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我国的环境和对外贸易,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国际层面的对策
(1)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谈判。我国必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同舟共济,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立法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公约、条约的谈判和国际环保标准、法规的制定,通过各种谈判机制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对话磋商,谋求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切实保证发展中成员方依照WTO各协定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前提下,最终制定真正顾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公平的多边环境贸易规则,坚决反对发达国家滥用环保借口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2)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因绿色贸易壁垒而导致的贸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因此,我国应该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加速绿色贸易壁垒有关信息传递的“绿色贸易信息网”,提供快捷而且全面的信息咨询,包括各国绿色贸易壁垒有关的法规、典型案例、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卫生检疫、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绿色消费等信息,尤其是针对我国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产品,及时而全面本国的该类信息,达到沟通的目的,以此减少绿色贸易壁垒的发生概率,认真履行WTO的透明度义务。
(3)认真研究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经典案例,善于灵活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绿色贸易壁垒纠纷的一种非常好的方法。首先应认真、深入研究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经典案例,不断地总结别国的经验教训,利用谈判机制,主动申请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尽量把涉及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争端控制在磋商阶段解决。其次要善于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投诉和应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再次,要针对所诉的问题进行自我审查,若我国确实存在违反协定的政策或措施,应及时修改或撤销。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使对方在专家组报告通过前撤诉。最后,必须培养熟悉WTO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且辩术高超的专业律师队伍,配合政府参与争端解决程序,以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4)加强绿色贸易壁垒有关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跟踪预警机制。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前提是享有完整而准确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信息,因此,我国应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跟踪预警机制。我国可以利用世贸组织成员按WTO透明度原则设立的国家级咨询点,及时收集与绿色贸易壁垒有关的公约、法规、技术标准的信息按照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对大型出口创汇的重点企业实行服务跟踪机制。同时,建立网上在线实时咨询平台,及时依据不同影响程度而设置的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地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企业。最后,绿色专家咨询委员会,就国外的政策、法规对我国的影响,提供咨询意见和相应对策。
2.国内层面的法律对策
我国与绿色贸易壁垒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规明显地存在立法落后、可操作性差、保护力度弱、多头立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重复等问题。我国应根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尽快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制度[7]。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环保例外法规。2011年4月6日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也是我国首次较为系统地将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以国内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相当于《GATT》第20条项下的环保例外条款,但其中也有些不太妥善的地方,与《GATT》的环保例外条款不相符。首先,违反了非歧视原则。
该法第十六条第4款“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中不符合《GATT》第二十六条g款的“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这一要求,造成了内外差别待遇,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建议在该条第4款中增加g款的内容,防止该项环保例外权被滥用,以更好地遵循WTO的非歧视原则。其次,法律用语不严谨。该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前言的用语都是“可以”,属于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各国政府为 保护环境而采取贸易措施,这既是该国的权利,同时也是该国的义务,显然应将“应当”来代替“可以”。最后,缺乏《GATT》环境例外规则的客观要件,容易造成权利滥用。该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前言中没有规定采取贸易措施的客观要件,建议应当加上《GATT》环境例外规则中的客观要件,即增加“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防止权利滥用,才能使执法机构谨慎运用。
(2)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志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进行完善:首先,尽快通过立法建立环境标志法律法规,并尽快出台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其次,加速更新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指标,尽量与国际接轨。再次,建立国家级的统一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最高级别的统一环境标志认证。同时开展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合作,相互承认对方制定的环境标志,并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标志会议,以便从制度上消除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消极影响;最后,将环境标志制度中的“自愿申请”原则改为“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于那些绿色含量极低并直接危害人类健康的产品,应该采取强制认证的方式。对于绿色含量一般的产品,可以采用自愿认证的原则。
(3)建立健全绿色包装制度。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关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对包装物的使用、强制回收、不履行包装强制回收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规定。但是,我国没有独立的有关绿色包装制度。对我国制定绿色包装法规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应明确限期禁止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包装技术和设备;其次,制定减少使用包装物的措施;再次,明确责任,实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推行回收再生标志。在实施中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可结合押金制度来实现强制回收;最后,制定优惠措施和惩罚机制相结合制度,对采用新技术生产绿色包装材料的企业、在包装材料上使用可再生资源、使用可重复使用包装的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对违反包装物使用、处置等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
(4)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绿色税收和绿色关税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环境问题的调节作用,应在税法中增加绿色税收和绿色关税制度。虽然实施绿色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产品成本,使产品失去国际竞争力,但从长远角度来看,绿色税收体制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本人认为应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 建立健全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增加绿色税种。我国应“清费立税”,开征污染物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等税种,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调节作用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其次,明确纳税主体。涉及污染行为的市场主体(法人、非法人与自然人)都应纳入环境税收的纳税主体范围;再次,税款专款专用。国家应将征收的环境税收全部用于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开发、示范和应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最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节能产业发展。我国应在税法中体现对实行清洁生产、生产绿色产品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构建绿色关税制度。当前,我国的进口关税结构存在着缺陷,应实施环境关税制度,实现关税绿化[8]。
具体措施有:首先,我国可以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同类环境税收。如环境关税、环境附加税等。同时对国内资源型产品,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征收出口关税。其次,实行绿色税率。对于会给消费或生产带来污染的产品和容易产生污染的加工生产设备应提高进口关税,而对于资源型产品、环保产品和先进环保生产设备应大幅度降低甚至是取消进口关税。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设备进口,又可以推动国内环保节能产业发展。最后,所征收的绿色关税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原则。应对进口产品和国内相同产品征收相当的税费,不搞差别待遇。 (5)完善我国的绿色检验检疫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制度体制,并制定了具体实施规章。我国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构体系已实现“三检”合一(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商品检验)和“两局”合一(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然而作为执法基础的法律法规却仍然陈旧落后,没有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正。
有关检 验检疫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交叉和冲突,导致各部门职能存在着大量的交叉和重叠,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享有过大自由裁量权,缺乏行之有效的责任和制约机制。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在质检法律体系“三法分立”的框架范围以内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调和,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议应当彻底抛弃“三法分立”与修修补补的立法现状,改为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即将调整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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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环境逐渐被作为一种新的贸易资源以及贸易产业来认识,然而环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还远远没有达到协调与完善,一些国家就利用环境因素来构筑新的绿色贸易壁垒。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发展趋势以及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怎样来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引言
“绿色贸易壁垒”简称为绿色壁垒,又称环保壁垒,生态壁垒等,指的是一个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或对正常环保并无必要的贸易障碍,或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绿色壁垒是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产物。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的不断提高,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也造成了越来越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如何突破这一绿色壁垒,就成为我国外贸持续发展的重点。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虚假性。绿色贸易壁垒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名,顺应了全球范围内保护环境的趋势,但它实际上是限制进口地制造贸易障碍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第二,不平衡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平衡性。而发达国家忽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的标准,导致更多的不平衡。发达国家甚至提出远高于国内标准的标准,搞双重标准,这更加剧了不平衡性。第三,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义,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借口。第四,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以及限制,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的压力。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有不确定性以及可塑性,在实施时的过程中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第五,坚固性。即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者的情况超高标准制定,先入为主,制造进口品的消费障碍,具有坚固地限制进口的堡垒作用。发达国家突出了“环保例外权”,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规则之一,试图通过多边协议来限制贸易保护政策。
二、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顺应绿色潮流,提高环保意识。
我国企业要冲破绿色壁垒,就必须充分认识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强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所以,我们更应该全面认识绿色贸易的性质,既要认识绿色贸易规范条件的积极作用,又要分清某些国家寄寓于其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的发展顺应历史潮流。当然,顺应这股绿色潮流必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而这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教育。 转贴于
第二,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将环保纳入外贸发展战略。
环保产业的发展,必然会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其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此外,环保产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能够带动、使得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很具潜力与市场。我们应根据绿色壁垒的发展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强化环保执法,对外贸活动中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同时,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另外,必须加强对各国环保法规、环境标志制度的研究和信息搜集,尽快建立外贸环境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为出口企业和外贸部门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咨询,促进企业按照环保标准组织生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第三,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活动,共同抵制绿色贸易壁垒。
目前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可利用有关条款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保护而采取的日益繁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及歧视性政策,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制定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虽然在遭到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的情况下,发达国家仍坚持把环境问题纳入新一轮的WTO谈判中,但有一现状是不能忽视的,即在WTO的140多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已占3/4的绝对优势。只要发展中国家齐心协力,共同协调和合作,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力的环境条款,那么WTO是不能也不敢漠视绝大多数成员的这一要求和呼声的。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强同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开展和参与有关国际环境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和谈判,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并利用多边合作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抗那些不适当的绿色壁垒,减少因环保问题引起的贸易摩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
一是重视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IS0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二是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是合格产品,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宣传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制度。向企业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在认证程序上指导和帮助企业,不收费或低收费。
结束语
综上而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本文在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并分析了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和措施。我们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中国一定会取得反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胜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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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翁鸣,不可低估的绿色壁垒[J]国际贸易,2009
1绿色壁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绿色壁垒与传统的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等有着很大的区别,传统的贸易壁垒由于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越来越受到国际舆论谴责并易遭到对方报复,所以成为势力日渐减弱的壁垒形式,而绿色壁垒之所以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非但不会被淘汰,反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不断强化,是由于能保护进口国的经贸利益,同时绿色贸易壁垒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绿色壁垒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积极响应,环保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同支持,绿色壁垒是日益发展的绿色化浪潮的必然结果,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为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的非绿色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展中国家也需要绿色壁垒,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需要通过绿色壁垒提升自己的环保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它来阻挡发达国家将一些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绿色壁垒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环境保护,也有利于全球环境的改善。
2绿色壁垒的不合理之处
在合理的外衣下绿色壁垒也掩藏着许多不合理,这些不合理自然成为人们怀疑甚至攻击的切入点,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适用同一标准不合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与科技上的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始终处于被动局面,这极大的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步伐的加快。绿色壁垒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与科技存在巨大反差的背景下施行的,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从一开始就不公平。绿色壁垒造成的单边贸易极不合理,在推行绿色壁垒时,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落后于发达国家,过于强调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通过制定与实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可能达到的环保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处处碰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以致丢失了大量海外市场,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发展中国家对环保的低要求低标准大肆在发展中国家兜售产品,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种单边贸易不仅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新的环境危机,把环境污染的责任完全推给发展中国家是极不公平的。首先,发达国家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其次,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土的环境和资源将国内的大量高能耗尧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大幅提高。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
首先影响的是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对外贸易的市场准入,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针对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了严格的诸如技术标准等限制的贸易壁垒。其次使纺织品成本上升,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成本上升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方面是因为厂家为了避免产品中含有禁用染料,不得不使用昂贵的进口染料替代国产染料,致使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是由于禁用染料检测费用较高,根据检测标准的要求,印花制品必须对每种颜色抽取样品,并对每个样品逐个进行检测分析,而检测费则根据色样的多少来收取,从而又额外增加了产品的出口成本,绿色营销对于色彩丰富的我国纺织丝绸服装制品业的对策尤为明显,面对日趋强化的绿色壁垒,纺织服装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去迎接全球绿色化的挑战,即大力开展绿色营销,利用绿色营销去融消绿色壁垒,具体而言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树立绿色营销观念,纺织服装企业应及早树立绿色营销观念,从战略的制订到具体实施过程都应始终贯彻一种绿色理念而不是寄希望于消极回避或通过抗争去减弱绿色壁垒的阻碍。产品包装绿色化,绿色包装正成为绿色营销中引人注目且行之有效的一环。由于产品包装占用了大量物质材料,污染了自然环境,损害了人体健康,而许多不可回收的包装物更是又污染又浪费,所以推行绿色包装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而且作为最外在表现的产品附加成分,包装的绿色化无疑能最直接地向消费者传递绿色信息,在公众心目中树立绿色产品形象,所以绿色包装对于绿色营销的顺利实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争取获得绿色标志,在当今的绿色社会中,绿色标志无异于企业打破绿色壁垒,立足国际市场,赢得顾客,获得发展的金钥匙。获得绿色标志的产品,就等于拿到了市场准入证遥开展绿色促销,树立绿色品牌形象,绿色促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围绕绿色产品而开展的促销活动。传递有关绿色产品的绿色信息,其目的是通过绿色信息的传递来树立企业和产品的绿色形象使之与消费者的绿色需求相协调,从而吸引消费者,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销售。其二,绿色促销即绿色的促销,是指企业在促销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以“绿色”为指导原则,例如在促销活动中不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等等。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大力开展绿色促销活动,树立起我国纺织品服装的绿色品牌形象,有利于改变我国纺织品服装在国际市场上较低档的形象与地位,提高档次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绿色营销是21世纪的营销主题之一,在21世纪非绿色营销企业将受到多重压力而难以生存,绿色营销企业将受到广泛欢迎而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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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绿色壁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从短期看,绿色贸易壁垒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将会削弱产品的竞争力,影响企业出口经营效益。从长期看,则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生产国和消费国的环境保护。我国要尽快建立外贸环境技术标准信息系统,加快制定和完善中国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增加对绿色产业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环保教育,坚决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建立自身绿色壁垒,促使对外贸易的环境管理和国际环保法规的惯例接轨。
一、绿色壁垒的由来和发展
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订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起因于全球日益严重的生态灾难。在初期,绿色壁垒的形成主要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安全的要求;同时,消费者环境意识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也促进了绿色壁垒的发展。绿色壁垒产生和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作为主要贸易壁垒形式的关税逐步降低,同时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逐步拆除。因而,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于是,贸易与环境这两个原本在世界贸易史上不相干的问题被一条绿色的纽带捆绑在了一起,绿色壁垒就出现了。上世纪的最后5年,以1995年世贸组织专门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为标志,着绿色外衣的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舞台上不再扮演年轻的配角,而是跻身重要角色行列。到了1999年11月30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3届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国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这时环保这道绿色的贸易壁垒已是世界贸易中不能回避的现实。由于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西方国家采用一些新的合理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利益。其中环保措施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容易受到公众和世界各国的认同,成为贸易保护最有影响力的措施。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和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为由,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将环境问题与贸易条约机制紧密挂钩,从而抵消发展中国家资源与廉价劳动力方面的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保持其在国际多边经济贸易领域的主导地位。这种以“环境保护“为名义,在国际贸易中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的做法使绿色壁垒迅速发展。
二、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价值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环保时代”,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环保已经成为和平、发展相并列的世界主题,国际社会正力图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途径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绿色壁垒形成的最初原因就是居于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它之所以存在并呈发展的趋势,正说明它有其合理的价值内涵。生态环境不仅为自由贸易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为经济层长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客观上,绿色壁垒确实加快了全球环保进程,增强了人类的环保意识,也极大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环保技术水平的提高。从短期看,绿色贸易壁垒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将会削弱产品的竞争力,影响企业出口经营效益。但从长期看,有利于提高产品突破绿色壁垒的实力,也有利于生产国和消费国的环境保护,因此便于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全球经济绿色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二者并无不可调和的冲突。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进出口贸易大国,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较多,环保形势更加严峻,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更大。但是,如果这种“绿色标准”代表了世界制造业的前进方向,与其进行被动或基本无效的抵抗,不如顺势而为,在制定和采取短期应对措施的同时,更多的从长计议,从根本上改变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
三、中国对待绿色壁垒的对策
(一)迎接绿色壁垒的法律对策
要认真学习研究WT0等国际组织关于环境和贸易问题的宗旨、原则、协定和议定书,借鉴外国建立绿色贸易制度的经验,分析和把握全球绿色浪潮的新动向,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贸易制度,促使绿色产品出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把绿色贸易制度建设纳入整个贸易体制改革的轨道,促使中国的贸易体制与国际贸易体制接轨;中国要尽快建立外贸环境技术标准信息系统,加快制定和完善中国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促使对外贸易的环境管理和国际环保法规的惯例接轨。
(二)迎接绿色壁垒的政策对策
应把环保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发展计划中,加强外贸、环保、生产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改变大量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促进企业按照环保标准组织生产,推行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
1.增加对绿色产业投入。绿色产业外部性和公益性强,技术含量高,需要投入大,因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少资金和其他优惠政策扶持。中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正确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作用,制定财政、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使绿色产业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企业化。突破传统的融资模式,建立绿色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开辟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社会融资渠道。
2.积极推广绿色标志和IS014000等国际通行标准的认证制度,实施产品绿色化战略,充分发挥通过认证产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引导中国出口贸易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绿色化方向发展。
3.推行清洁生产。调查表明,发达国家消费者对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同度已经很高,在这种绿色消费意识的引领下,即使发达国家不进行绿色贸易壁垒的设置,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已经相当困难,更何况在实行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环境标志所起的作用可想而知了。因此面对绿色消费的兴起和绿色贸易壁垒,中国企业也必须走清洁生产的道路。开展清洁生产对于企业获得环境标志认证有极大的推动力。
4.加强环保教育。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界应加大绿色消费的宣传引导力度,努力倡导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在产品消费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方面尽量减少环境污染。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应由被动、消极的角色转变为主动、积极地通过改进管理方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来最终提高消费者环境意识,改变其消费习惯,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大力治理污染,强化环保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对外贸活动中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
(三)突破绿色壁垒的产业对策
绿色产业的发展,反映着一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环保水平,是一国经济、科技和人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实力的一个缩影。绿色产业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重要的物质、技术保证,又随着世界绿色消费浪潮不断高涨。企业开发的环保概念产品成为各国、各地区以及各企业赢得国际市场的重要保障之一,环保产业本身也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热点。我国应该面向国际市场,确立绿色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分步骤,多梯次推进规划的实施,把绿色产业培育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绿色产品出口的牢固基础。
(四)突破绿色壁垒的外贸对策
1.要坚决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向对中国产品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的国家提出抗辩,以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有关规定为法律后盾,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
2.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环保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与谈判,扩大中国在一些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阻止一切滥用环保法规、滥用贸易协议条款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
3.对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性原则对中国出口产品规定高于其本国产品的环境标准而设立绿色壁垒,中国可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提出抗辩,依据环保公约、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规定,通过磋商、谈判解决;还可以团结、联合发展中国家,利用相关的国际协议、公约的有关条款,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此外,在资金技术允许下,我们也可以向进口国投资办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充分享受与东道国相同的自由流通便利,越过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
(五)建立自身绿色壁垒
1.建立自身的绿色贸易壁垒。为了防止国外利用中国环境标准低和环保意识薄弱的机会向中国出口不符合环境标准、污染重的产品和废旧物资,中国应对三资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严格把关,禁止兴建高污染、难治理的项目,避免新的污染行业向中国转移,防止一些外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相继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以免给中国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使绿色壁垒成为中国出口潜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