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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11 19:34:23

法务工作计划

法务工作计划篇(1)

2010年,我局按照上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为建设法治商务,和谐商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突出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

我局将围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广泛学习宣传《宪法》以及有关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扩大内需,对外开放,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我局今年根据自身工作特点,重点安排学习宣传《酒类管理办法》、《拍卖法》、《盐业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突出“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我局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搭建宣传台、挂横幅、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单,广泛宣传社会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反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怎样识别病害肉和肉食品安全知识,确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法维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社会法治环境。

三、开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培训

为加强商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五,八月份安排执法人员培训学习,主要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生猪管理条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法律法规。

四、深入推进开展“法律三进”活动

我局按照“法律六进”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法律三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单位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法律六进”工作,把“法律六进”活动与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律宣传教育相结合,把“法律三进”作为深入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确保“法律三进”取得实效。

1、推进“法律进机关”。我局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和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2、深入推进“法律进单位”。我局针对各股室的特性和职能,严格制定学习计划,丰富学法资料和读物,确保有主讲、有场所、有试卷,有考核。并突出抓好单位党组班子的学法用法,把单位各部门开展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3、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我局积极引导战线企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设,开辟学法园地、专栏、板报,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开展依法制企活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

五、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我局将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制定法制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成果;宣传我局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重大发展,宣传单位在提高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律水平方面的主要成效,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观。

法务工作计划篇(2)

1.1缺乏复合型人才,人员结构不适应优质服务工作需要。据调查,计生服务站人员中,非专业技术人员少,服务站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知识面不广,业务素质低,复合型人才极其缺乏。而且,缺乏应用技术人才,即使配备了先进设备也没多大用处。1.2综合服务能力不高,难以满足群众需求。计生办人员少,技术难配套,大部分人员技术单一。人们的信赖度不高,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不了解及对免费服务的质量的不满意或不信任等。1.3服务体系和组织网络不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还没成型。服务站人员编制少,很多工作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而且,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思想观念陈旧,影响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开展。1.4计生经费不足。服务站是非盈利性机构,正常开支靠国家财政拨款和节育手续及“三查”补助。然而,由于经费短缺,很多工作业务难以开展,极大影响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1.5医疗技术水平和基础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不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阻碍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发展。

2.探究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方法

2.1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宣传,转变群众意识观念,全面提高优质服务质量,增加群众信赖度,为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可信,方便的服务条件和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必须把坚持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将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宣传融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当中,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此外,加强宣传计划生育服务政策,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节育知识,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安全有效避育节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化和优质服务的推行,是一个不断摸索前行的过程。要提高服务技术质量,首先就要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有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引入更多高学历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培养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工作人员本职业务的学习和进修以及职业素养,掌握更多的优育节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及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3光有高水平的工作人员,没有先进完备的计生服务设施和条件也是不够的,各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提供充足经费。完善完备计划生育工作医疗条件,扩大宣传教育工作的规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效果。同时,服务工作人员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重点要涵盖医疗技术,宣传技术,咨询技术等各方面,做到全覆盖的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提高群众自身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自主性。

2.4发挥优势,合理布局,改革管理管理体制,落实服务工作人员的量化考核用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度,培养职工的爱岗职业精神。

2.5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为群众提供优质,放心的服务。2.6建立一个规范化系统网络,包括质量控制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考核评估体系。围绕“创新服务机制、调整网络布局、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强区、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此外,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其流动性,在务工期间缺乏计划生育有效管理和服务,是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一个难点,如此建立健全全国育龄人口信息网络化系统非常重要,让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和在家同样能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扫除计划生育工作的盲点。

3.结语

法务工作计划篇(3)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工作特点,2011年我局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营造机关大院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及2011年学法用法计划、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开展“五法一决议”的宣传普及,把法制学习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今年要在全局干部职工中重点学习刑法、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邮政法、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普法教育的决议。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败建设、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以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为激发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热情,推动全局普法教育,局领导率先垂范,亲自讲授法制课,同时围绕我局的工作重点,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组织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五法一决议”的学习宣传,有力地配合中心工作的开展,培养公民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切实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一是认真抓好领导干部法律宣传教育,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法律宣传教育,丰富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加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以中心小组的学习带动全局的普法学习。局党组中心小组今年安排4次学法讲座,组织好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并列入年度考核。严格规范我局领导干部统一学法笔记本制度,科级以上干部配备统一的学法笔记本,学法笔记不少于1万字,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实施情况,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健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加强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学习内容,全年拟安排法律讲座不少4次,确保年人均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进一步完善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普法合格证制度,参考率达100%。

三、加强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普及。根据我局实际,紧扣主题教育活动,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教育工作始终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和统一意识以及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正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教育全局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法务工作计划篇(4)

一、明确职责,建立机构。

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决策、布置和安排;水政科负责组织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水务局成立以局长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计划,督促各部门认真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队、站、中心负责人,本部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在于推进依法行政。目的于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各科、室、中心、站、队全体工作人员,务必深入了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广泛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三下乡”活动、行风热线”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简报板报、报刊专栏、宣传车、横幅条幅、上街摆摊设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节水维护知识,不时增强广大市民的水法制观念和节水维护意识,逐步形成人人珍惜水、维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自觉服从于水资源、水土坚持、水利工程、河道砂石、防汛与抗旱统一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不时提高队伍素质,切实搞好自身学习培训。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培训2次以上。各部门要灵活安排时间,2011年。组织职工集中学习讨论,并鼓励职工积极开展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学习心得。同时,要协调好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参与各种形式的培训,保证在2011年底前,完成行政机关在编人员全部培训任务。全局兴起学法之风,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切实增强依法治理能力。逐步建立懂法律、守纪律的行政管理队伍,为建法治政府、法制机关打下基础。

四、切实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法务工作计划篇(5)

1、利用村内广播定期宣传《民法》、《婚姻法》、《森林法》等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2、邀请外经贸老师或同学来大城子镇开展关于保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讲座。

3、利用村内公开栏开办法律宣传栏。通过板报的形式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及上级需要公开的政策。

4、联合司法所在行政村开办有关《婚姻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等法律的讲座;在小学和中学开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讲座。

5、在3.15、12.4等法律宣传日在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地方发放法律宣传册。

6、入村入户解决村民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法务工作计划篇(6)

1、利用村内广播定期宣传《民法》、《婚姻法》、《森林法》等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2、邀请外经贸老师或同学来大城子镇开展关于保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讲座。

3、利用村内公开栏开办法律宣传栏。通过板报的形式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及上级需要公开的政策。

4、联合司法所在行政村开办有关《婚姻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等法律的讲座;在小学和中学开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讲座。

5、在3.15、12.4等法律宣传日在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地方发放法律宣传册。

6、入村入户解决村民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队

法务工作计划篇(7)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

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

1、以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四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

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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