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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工作汇报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17 03:17:11

法务工作汇报

法务工作汇报篇(1)

近年来,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公务员法的宣传和培训,抓好了公务员登记工作,如期完成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强化了公务员数据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做好实施准备,全面开展公务员法宣传培训。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切实做好公务员实施入轨工作,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县对公务员法的实施进行了精心组织准备。

1、成立领导小组。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文件精神,8月,我县成立了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的县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同时,设立了南丰县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人劳局、财政局、政府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全县的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各镇、各部门也落实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

2、开展宣传活动。一是举办宣传贯彻公务员法骨干培训班,参加对象是各镇党群书记、业务骨干,县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及人事干部,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全体干部;二是开展公务员法宣传月活动,在县政府网站、有线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宣传。三是开展公务员法知识竞赛。由各部门组织答题,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全县共有2400多人参加。

3、组织培训考试。对全县1277名在职公务员(不包括条管单位)分4期开展公务员法专题培训,邀请县委党校老师作相关培训辅导报告。据统计,培训到课率达95%,并组织了公务员法考试。全县应考公务员1277人,实考1271人,参考率达99.50%。通过公务员法的培训考试,全县广大公务员较好地掌握了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内容和立法原意,把握了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和精神实质。

(二)搞好公务员登记,保障公务员制度顺利入轨。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本保障。根据抚州市组织实施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和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省关于组织实施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从8月起认真组织开展了公务员登记工作。

1、召开专题会议。我县召开了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实施公务员法的六项工作任务,即:严格界定公务员的范围,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规范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管理,严格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稳妥做好参照管理工作,做好工资套改工作。

2、组织操作培训。为提高公务员登记工作质量,我县举办了全县公务员登记信息采集表和软件操作培训班,对全县12个镇和县级机关57个部门的组织人事干部或信息员进行培训,按照《人员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要求认真填写。

3、认真开展登记。分步进行,首先是第一批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和对象的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且人事关系在下列七大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派和

工商联的各级机关。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将作为第二批登记对象。在公务员登记过程中,坚持了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对象和规定的条件、程序,逐个查阅档案,逐个审查资格,认真采集信息,正确录入数据,历时3个月,圆满完成了第一批登记工作任务。据统计,全县共有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务员116名(包括离岗退养135名),其中:县处级领导35名、县级七大机关877名、乡镇机关255名;暂缓登记11名。第二步是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参照管理单位21个,登记110人。(三)开展工资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布置,我县如期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重点抓了以下三个环节:

、精心安排,提前准备。一是采集工资信息。根据上级布置,在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等信息情况进行统计采集,为工改和增资测算打好基础。二是作好专题汇报。局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汇报了省市工改实施工作精神及我县实施工作设想,得到了县领导的大力支持。局主要领导还向县长办公会议汇报了工改工作情况,并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会议上,汇报了省市工改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工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了我县实施工改的时间安排和具体操作步骤,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为顺利工改实施提供了保证。

、购置软件,加强培训。为了使全县工资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我县各乡镇、县直单位均购置了工改信息软件,全县共购置工资改软件45套,然后召开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实施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人事工资干部。常务副县长、县工改领导小组组长龙雪荣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布置了我县工改工作的步骤安排和政策要求,对与会人事干部进行实施工改的有关政策、操作程序和具体的工资套改及晋升办法进行培训,由专门抽调的技术人员讲解了工改软件的升级维护。

3、把握政策,严格审批。在工改工作中,我们抓好工改软件操作、审核工资套改表、工改政策解释、问题收集整理等工作。历时三个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上级布置的工改工作任务。这次工改共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8256人,平均月增资269元。其中:公务员1167人,平均月增资274元。在审核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制定的三个实施方案来操作,对工改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向市工改办请示汇报,对一些个案问题收集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县领导和工改领导小组汇报处理。

(四)建立数据平台,及时掌握公务员动态信息。

1、建立公务员信息数据库。以公务员登记为基础,建立了全县公务员信息数据库,及时进行公务员登记信息的补充采集,随时掌握公务员进出和调动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凡进必考的原则搞好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按时办理公务员退休手续,对公务员增减情况适时进行维护补充,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2、清理相关文件资料。对照公务员法的实施,对以前制定的涉及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好与公务员法的衔接工作,使全县公务员管理工作尽快与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接轨。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依法管理公务员意识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杜绝公务员管理上的不规范现象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配套制度建设中不断加强法治意识。

(二)现有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和整体素质问题。我县现有公务员队伍大部分是在96年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原单位人员整体过渡转入,近几年来,我县从至通过公开招录公务员,总数不到100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公务员角色的定位也逐步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已不适应现代化办公的需求,而年龄偏大的人对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现代化知识了解的甚少,导致办公效率不高。公务员初始学历偏低。公务员学历虽然大部分都已达到了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但全日制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很少,大部分都是参加工作后进修取得的,因此,理论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在日常工作中,靠多年经验积累开展工作的较多,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较少。

(三)公务员考核与培训质量的问题。1月中组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但在日常公务员考核工作》中注重年终考核,对平时考核重视不够,考核容易流于形式,且激励机制不充分,造成机关办事效率低,人浮于事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很难发挥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奖惩作用,难以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公务员培训缺乏针对性,有效性。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细化培训内容不到位,培训质量不高,授课师资力量不强,公务员素质难以得到质的提升。

(四)对《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应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公务员法》的实施,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如何保障它的全面贯彻落实,当前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公务员法》和中央“5+1”文件虽然都提到了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权威。-,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陆续印发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配套法规,但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三、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以确保《公务员法》的贯彻与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管理公务员的意识。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使《公务员法》的规范管理、依法监督、保障权益的立法宗旨得到广大公务员认识、接受、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带头学法、守法、执法。要在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上下功夫。首先,要求每一位公务员都有责任加强对《公务员法》的深入学习。作为国家公务员,要通过学习,全面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要从一般的学习条文内容上升到树立、遵守和执行《公务员法》的意识,从而自觉履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以此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从政的自觉性。其次,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把学习《公务员法》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面熟练地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务员法》的良性运行。最后,公务员履行的是国家的权力,从事的是各类公共行政事务,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能够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能够培育现代人的法治理念。

(二)采取多项措施,全面优化现有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结构

。1、要抓好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公务员的电子政务、计算机应用能力、金融、公共基础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新录用的公务员培训、科级职务任职培训、行政许可法内容的培训,通过各类学习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全县公务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坚持多形式、多内容、多渠道,针对不同岗位职责、不同专业分工有针对性地细化培训内容,出台措施,明确重点与目标,高质量、高水平提升公务员素质。

2、要抓好实践锻炼工作。采取上派挂职、外派学习、轮岗交流、岗位磨练、项目锻炼等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实践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3、要抓好公务员招录工作。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公开招考录用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充实和优化公务员队伍,通过招录条件对年龄和学历的限制,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

(三)明确职责、结合实际,完善考核机制。针对公务员考核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比较具体的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实行考核与奖惩结合,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结合,使平时考核有规章,年终考核有依据,要创新考核结果的使用,拓展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实现待遇向优绩优效倾斜,鼓励公务员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四)突出重点、加强监督,保证《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各级领导要坚持把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组织人事部门是公务员法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建立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从制度上约束、规范组织人事部门的执法行为。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主要是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最后就是要突出重点,专项督查。要把是否违规进人,是否严格按标准、条件、程序和职数进行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和公务员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重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防止入轨过程中的不正风,对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干部人事管理的总章程,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增强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法务工作汇报篇(2)

20__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四五”普法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税法宣传月为主要抓手,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税收法律素质;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大力加强国税干部法制教育,大大提高了国税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税,为税收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税工作。

近五年来,我局坚持把“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税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兴税、管理强税,税干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从而有效地提升了我市国税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积极部署,形成机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要求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历来是我们国税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主要内容。

首先,领导重视,组织领导得到进一步加强。“四.五”普法规划施行后,我局及时研究部署,将“四五”普法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国税系统四五普法领导小组”,明确了法规科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四五”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形成了高效的普法工作机制。此外,我局每年的国税工作会议上都把“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税工作作为重点内容,每年都召开全局性法制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对普法的成果进行总结,对普法的内容、方法、步骤作出了具体安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其次,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按照上级普法工作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市国税局制定了《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对全市国税系统开展“四五”普法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五年来,我局及时制定各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依法治税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纳入税收总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再次,落实机构,规范运行。20__年7月市局成立了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税务系统普法和依法治税工作。几年来,我局先后制发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手册、税收执法检查与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制度、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普法宣传与培训制度等一系列税收执法工作制度,规范和健全了依法行政基础。

(二)认真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构筑依法治税的坚实基础。

1、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法用法。市局领导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市局党组把普法学法列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参与市统一的普法活动。积极参加“12.4”法制宣传日、税法宣传月、行政许可法知识讲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活动。

2、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和执法现状,我局采取了市县局培训、录象授课、到党校和××税校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持续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习宪法、新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民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的全员业务培训。五年来,我局广大税干接受法制教育培训次数人均每年超过6次,学时超过40小时,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人均每年超过15天。“四.五”期间,我们组织编写了《××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手册》,保证每名国税干部人手一册,作为专业执法案头丛书,进一步提高了国税干部的执法素质,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20__年在全省和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基本知识”考试竞赛中我市获得了团体第二名。20__年市局按照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全市国税干部认真参加全国国税系统统一执法资格考试。全市参加执法资格考试 的人员达593人,参考率90%以上,考试合格率达到96.62%。20__年我局又组织了全市税务干部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率达100%。

3、加强对各类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1)注重宣传效果,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为形成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国税工作更好地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的支持,近年来,市局及各县(区)局领导主动向市、县(区)领导专题汇报国税系统贯彻依法治税的工作措施,取得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

(2)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近五年来,我们分期分批举办了各类业务培训班130多期,参加培训的办税人员达5000余人(次)。20__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我局大力宣传,让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的内容。20__年10月,××电视台对我局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情况作了专题报道。

(3)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开展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活动和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宣传活动中,围绕主题,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编印、发放了《办税指南》等宣传材料10余万份。全市设置咨询台111个,拉横幅、标语300多条,举办文艺演出12场,观众达2万多人次。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等开展税收宣传,增强了税收宣传的整体效果。如20__年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宣传稿件,国家级8篇,省级10篇,市级173篇,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不断完善执法监督,加强依法治税工作。

加强普法和推进依法治税涉及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做好此项工作,就要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抓好执法风险防范、执法质量控制和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

(一)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税收工作质量标准。国税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地大力推进执法责任制。我局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进行了完善、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规范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工作标准。

1、制定了执法责任制度。“四.五”期间,我局根据省局、市政府有关执法责任制的文件,制定了《××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国税局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市国税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印了《××市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手册》,进一步夯实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完善了税收执法工作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逐步形成了以内部考核为主,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执法考核体系,实现了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控,从而规范了税务执法,提高了国税部门的形象,进一步融洽了征纳关系。

2、进一步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我局根据现行税务机构、岗位设置情况,按照以岗定责的要求制定岗责体系,明晰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和专业化质量指标考核标准,力求做到全市岗位职责规范统一。同时不断规范完善执法行为,实行阳光执法。为此,我局制定了《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积极接受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评议。我局通过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及时完善了有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了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和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此外,我局还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举措,创新“两权”监督办法,依托和整合税收征管软件,建立了人机结合、动态管理的税收执法预警监控机制。

(二)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严把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关。为认真贯彻省局对税收重点执法检查的要求,我局坚持每年组织对各县(区)局和各直属单位进行税收执法检查。为认真贯彻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市局重新调整成立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并确定了移送案件审理标准,制定了集体审理工作规程,明确了法规部门、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要求。同时为规范涉税案件移送操作,市局与公安部门讨论研究,确定了根据案情情况采取会审移送、当时移送、和公安提前介入三种移送办法,明确由稽查局扎口,法规处会审,分管局领导审批的案件移送程序、办法。

(三)加强管理,完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制度和审查备案制度。处理好法律事务本身就是一个普及法律、宣传法律的过程,我局十分注重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使法律工作“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从制度上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局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对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法文书,严格把好法律关、业务关、协调关,确保文件制定和文书制作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同时,为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局进一步明确凡是省局统一制发的文件,县(区)局不得重复制定。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职能。近年来,市局积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优化办税流程和简化工作环节和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迈出很大步伐。《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废止1件与现行文件相冲突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继续做好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同时规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出现违法许可和收费情形。另外我们积极进驻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对纳税人开展“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并利用因特网为纳税人提供信息和服务。通过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向上作了汇报,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效能提供了支持和储备[,!]。

(五)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十五”时期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根据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的统一要求,继续坚持点面结合、内外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优化税收法治外部环境的职能作用。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作用充分得以体现:仅20__年一年,全市各级稽查部门共查处各类涉税案件515起,查补税款1890万元,罚款674万元,滞纳金56万元。查补税款入库率达95.45,依法移送率达100。税务稽查为进一步打击涉税违法活动,促进全市税收秩序的不断好转, 保证全市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做出了新的贡献。

三、五年普法成果显著,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四.五”普法期间,我局依法治税和普法基础工作扎实,法治建设成效明显,基本实现了执法人员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税务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执法人员都能自觉守法、廉洁奉公,干部没有发生违法犯罪情况。在市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中连年取得优秀成绩,多次被评为免评单位。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长期的战略目标和永恒主题,普法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障。作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我局依法治税和普法工作尽管已经构筑了较好基础,形成了一定氛围,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省局、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继续以依法治税为中心,以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科学发展观为出发点,以构建和谐××、和谐国税为契机,将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一是深入完善法制宣传培训制度。坚持做到法制宣传培训工作长期有规划、短期有计划、事事有落实、落实有效果,努力构建高效快捷的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法律培训。要按照“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学习型队伍为抓手,不断提高国税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以主动自觉学习为主,培训考核为辅的学习培训模式,不断加强国税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增强服务于法治政府构建的大局。三是进一步重视法制宣传工作。在搞好“税法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办税服务厅等各种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税法宣传工作,促进法制宣传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同度,不断优化税收执法环境,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通过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我市国税系统的普法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长足的进步,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

法务工作汇报篇(3)

首先,我代表中心校对检查组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衷心地希望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下面,就我校近年来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校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充分把握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公平性等特点。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对法律文本进行深入解读,另一方面与学校实际进行对照检查。明确学校、教师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履行的职责和使命。积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

我们组织学生会、家长会大力宣讲《义务教育法》;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全社会对义务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奠定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舆论基础。也使广大学生和家长认识到,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适龄儿童及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每个社会公民都应该尽的基本义务。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充分了解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法律责任,自觉履行责任,形成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更加浓厚的社会氛围,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把好学生出入关,扎实开展过程管理

为严格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保证服务区适龄少年儿童全部依法入学。我们首先做好义教与幼教的衔接,小学与初中的衔接。在一年级和初一新生入学之前,对应入学的服务区内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未能按时入学者,学校要了解原因,掌握去向,保证学校服务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其次努力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做到个个学生有着落。

加强防辍控辍保学工作。我们把“防辍”作为学校对班主任进行考核的主要指标,让“一个也不能少”成为班级管理响亮的口号,成为深入人心的观念,成为卓有成效的实际工作。从而严格控制学生流失,杜绝辍学现象。保证初中学生毕业率达到100%。

义务教育阶段,正是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黄金时期,学校生活、学习的质量将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我们力争把学校办成学园、家园和乐园。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丰富多彩的课外生活来充实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让学生感受知识魅力

课堂是教育的主阵地,是学生学习知识、提高能力的重要途径。精彩的课堂教学可以焕发学生的热情,启迪学生的心智。所以,我们始终坚持把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学校采取教研组集体备课、教师说课、骨干教师引领示范、教师间互相听评课、观看优秀教师教学视频、组织外出学习、请专家学者到校指导等形式,开阔教师的视野,启迪教师的智慧,提高教师钻研教材驾驭教材的能力,提高教师授课的能力。

学校鼓励教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教学风格,在准确传授知识的前提下,提倡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趣味性,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学习,从而感受知识的无穷魅力,享受到学习的快乐。

2.丰富校园生活,以学校活动促学生发展

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积极开展德育创新活动。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校宣传栏、文化长廊、校园广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爱国爱校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全镇各校每学期均开展“优秀班级”评比,进行学习标兵、德育标兵、三好学生评比,多方面树立正面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系列主题班会、报告会、专题教育课等,大力进行思想道德、纪律卫生、尊师尚学、法制等教育。各校聘请当地派出所同志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莅校作“法制教育安全讲座”,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定期举行全校性的田径运动会、校园文化艺术节、诗歌朗诵比赛等活动,让学生兴趣特长得到发挥。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3.更新评价观念,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应试教育的传统观念之所以遭到质疑,唯成绩论是其最大弊端。这种评价观扼杀了很多学生的天分,挫伤了学生的心灵,我们倡导“多一把尺子衡量学生”。

首先要做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扬其长,避其短。做到评价标准多元化,即能从多个角度观察、评价、接纳学生,寻找和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发挥评价导向与激励的积极作用。要求教师尊重和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仅要用眼,更要用心去关注学生;不仅要关心学生的成绩,更要关心学生的发展;不仅要关注学生的今天,更要关注学生的未来。

在这种观念的引领下,我们的校园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人才,运动健将、文艺新星、绘画天才……或许他们的考试成绩怎么努力也算不上优秀,但是在新的评价理念里,他们同样是最棒的,赢得教师和同学的赞赏。

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我镇原有小学十多处,各校办学条件、师资状况、学校管理等方面良莠不齐,导致教育教学质量产生较大差异,使我镇整体教育水平发展滞后。几年来,我们着力进行学校布局调整,实施合班并校工作。至今年暑假,我们已经全面完成学校布局调整计划,保留3处小学。对师资、办学条件进行统一调配,实现了教育资源效益的最优化。同时,学校通过召开教代会,出台了全镇《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小学教师考核细则》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各校走上了合作竞争、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先后投资200余万元,对各校的内部配置及外部环境进行了改造。其中,投资100余万元在中学建成二层700平方米的师生餐厅,并已投入使用;投资30余万元新建市级标准化网络教室两个;投资3万余元安装校园广播一套、LED电子显示屏一个;整修改造操场主席台一个,楼面防水处理620平方米,更换三曲瓦为外墙漆220米;投资30余万元整修学校操场一个,硬化路面500多平方米,花砖铺平场地400平方米;更换部分门窗为铝塑门窗,新建、改建花池6个,种植花卉、草皮2400平方米,新建车棚2个,并对校舍部分内、外墙面进行粉刷;投资40余万元的北沈联小校舍改造工程也基本完成,这一系列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相继投入使用,使全镇的办学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育人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为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智力保障。

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龙头工程。每学期各校都要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先进学校和先进教师。然后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查思想,查言行,查作风,查差距。在学习和自查的基础上展开讨论,通过召开师德建设座谈会、班主任工作研讨会,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上探讨师德建设的可行途径和方法,制定可行的师德建设评价方案。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阶段任务完成后,评选出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形成学典型、学先进的良好氛围,使师德建设向更高层次推进。通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敬业精神不断增强。

其次是全面加强教师队伍的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骨干带动等方式,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使其成为能够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多面手”。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实现教师专任化,全镇各校均配备英语、微机、美术、音乐和体育等学科专业教师,为推进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五、今后努力方向

法务工作汇报篇(4)

一、实施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一)加强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按照中央、省、市各级根治欠薪通知精神,我市高度重视,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成立了联合行动小组,由联席办主任担任组长,市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代建中心、国投公司、城投公司等建筑主管部门及人社局分管局长为组员,分三组同时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项目和曾发生过欠薪事件的在建项目进行了现场巡查,对照《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记录单》逐一逐条检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模和底数。召开形势分析专题会议,人社局通报了全市近期的欠薪情况,住建等部门分别汇报了各自主管领域内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会上市府办副主任对下阶段我市治欠保支工作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源头管控,确保“四项制度”全部落实到位。针对上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结果,牵头各建筑主管部门对“四项制度”贯彻实施方面的问题,分析研究症结原因,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限定整改时限,切实把问题整改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实行自查与督查结合。1、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集中学习“四项制度”业务知识,进一步明确总包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2、牵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线上平台向各总包单位发放《南通市建筑职工月度考勤及报酬记录表》并要求其及时掌握各施工单位及劳务班组所有农民工每月的出勤、应发、预发工资情况。3、要求全市在建项目按照《工程项目四项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表》开展自查自纠,明确整改的时间及不落实的后果,通过上述方式使得总包单位明白落实“四项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对于存在问题或不予配合的项目与企业,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深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我局联合市住建局对欠薪比较突出的恒大和大爱城房地产项目分别二次召开落实“四项制度”约谈会,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四项制度”相关规定,制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通知所有房地产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提交承诺书,下一步我大队将对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法务工作汇报篇(5)

2019年职工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经验做法特色亮点主要成效情况汇报

走进x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给人突出的感受就是不仅楼宇气派、硬件过硬,而且机制健全、管理科学、运转高效。“职工服务中心2013年7月正式运行,2017年2月服务体系全面升级,将功能拓展为职工素质提升中心、法律服务中心、职工普惠业务中心、审计服务中心。几年来,我们秉承‘职工为本

服务为先’的理念,突显‘窗口、示范、辐射、带动’效能,充分发挥出了工会工作与活动主阵地的作用,亮出了开发区职工服务工作的品牌。”x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主任x介绍道。

提升职工素质是工会组织永恒的话题。x介绍说,在这方面,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坚持以“统一职工思想、凝聚职工共识”为基点,通过讲座、培训、微信、QQ、“e职工”共享平台等多种途径,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加强对全区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中心组建了职工文体协会和职工艺术团,开办声乐、书法、舞蹈等十多个培训班,今年以来受益职工逾千人,并成功举办文化艺术节、职工运动会、歌手大赛等大型文体活动,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为提高技能培训的效果,中心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课堂教育与现场操作相结合、培训实践与竞赛比武相结合的方式,比学互促,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技能人才常态化储备。近两年,先后举办全区职工创新成果展、职工职业技能叉车大赛等活动。特别是对在技能比赛中脱颖而出的选手,均被推荐为区级金牌工人、能工巧匠,大大增强了竞赛的导向性和催化作用。

中心成立了法律服务室,聘请两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区内劳动争议调解等职工维权服务事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同时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知识讲座。每年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由律师服务队现场答疑解惑。开通了3812351职工维权服务专线,让职工维权多了一个便捷渠道。联合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倾听职工诉求,找准矛盾突破口,最大限度从源头解决各类劳资纠纷,推动法律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能。

普惠工作是新时期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有效途径和载体,为了让全区会员享受到优惠服务,中心借助海报、微信、进企宣讲等多种方式,全面铺开办卡注册工作,实现了注册全覆盖。同时,与区内不同类型服务商家进行折扣活动洽谈,择优聘为特约商家,为职工定期提供优惠让利,如中秋优惠购票、电器节等活动。在普惠活动推进中,通过工会公众号、微信群等渠道提前预热宣传,引导更多的职工参与到活动中来。

法务工作汇报篇(6)

(一)税收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细化分类后,组合成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整体,即部门法体系。部门法是指以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根据对一国现行的法律所做的分类,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单位。

税收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狭义的税收法律体系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广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包括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法院的判例。

税法之所以独立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是因为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税收的征收和支出已成为影响个人、企业、国家等各类主体利益的重要因素。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同时保障国民的财产权,必须建立严谨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方面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明确在国家协调本国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征税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代表国家完成税收的使命。

(二)税收法律体系的经济基础

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才能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一定时期的税收法律体系状况,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存在的形式。

(三)税收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般而言,税收法律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立法为中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中,首先都以税收立法的形式建立税收秩序。西方法学界有“法无明文不为税”的说法,即没有税收立法国家不得征税,税收法律一旦公布,所有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结构上的完整性。从税法调整的内容看,一国税收法律体系既要包括国家各级机关立法权限、管理权限的划分,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中的权利义务确定,税收救济程序,又要包括不同税种不同征收对象以及税目、税率、征收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的确定等等。只有税法各部分内容完整、充实,才能实现税收职能,构成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

3.内在的有机联系性。税收法律体系的内在联系一方面体现在以税法的不同效力建立内在联系,制定一部税法要有高一级次的法律为依据;另一方面体现在以税法的不同功能建立内在联系,即税收法律体系中既要有规定税收基本事项的法律,又要有规定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还要有为实现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应履行的程序的法律规定。

4.灵活性和适应性。税法是将纳税主体、国家、征税机关三者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的规范机制。为了使税法能够更加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税收法律体系应当具有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性,这种适应主要依靠立法机关运用立法的正当程序而对税法做出废、改、立活动。

(四)税收法律体系的渊源。税法的渊源,就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这个概念是依据税法效力渊源而形成的,说明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税法,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地位。税法的渊源又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种。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从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税法的正式渊源一般是指国家制定的税法,主要包括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地方税收法规或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对于以上国内税法渊源和国际税法渊源,虽然税收思想、税收法系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形式,但从税法渊源的结构看,国内税法主要表现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的结构形式,国际税法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国际公约、涉外税收法规、国际法院和各国法院关于税收纠纷的判例,其中涉外税收法规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存在,而且表现出逐步取消的改革趋势。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不能作为税收执法或司法的直接依据,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税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法理、一般法律原则、答复和习惯等。

(五)税收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概念、税收权限划分、课税要素、征管程序、对税收机关行政执法权的保障、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税收法律责任、税务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中,税收基本概念、税收权限的划分、课税要素、税收征管程序的一般规定、对税收机关执法权的保障、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税收中的共性问题,可以称之为税收一般规范,体现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此外,还有适用于各税种的单行税法。

二、税收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从西方国家法律渊源分析,其法系一般分为两大法系,税收法律体系亦然,即以英国、美国等英语语系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尔曼语系、拉丁语系国家以及日本、印尼等亚非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有的借鉴英美法系,有的类似大陆法系,有的兼而有之。由于各国国体、政体不同,各国税法也不同,其税收法律体系也是各有特色。

(一)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

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等。国外许多地域辽阔的国家都是采取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了地方与中央的两种税收体系,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差别巨大,各国的税权划分也不尽相同。一般将各国的税权划分现状分为三种类型。

1.税权分散型。是指各项税权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行使,中央和地方各自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税权,包括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税种,地方对中央的依赖性是相对比较小的,此种类型多见于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2.税权集中型。是指各项税收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家机构,地方只有很小的税收法权,表现为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中央统一实行税收立法,以及决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并且规定地方税收的征收制度,特点就是中央集权程度很高,地方税权有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性相对较高。此种类型多见于政治经济体制比较单一和相对简单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法国、韩国等。

3.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是指中央和地方均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但中央对地方在税收立法权的具体运用上又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表现为采取中央适当集权和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的税收法律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基本法律来制定一些属于地方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和一些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利。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日本、德国。

从总体上看,影响世界各国税权划分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是影响税权划分的重要因素,一个国家是否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具有良好的宏观调控能力、市场经济规律是否正常地运转都是影响一国税权划分的重要力量。二是国家政权体制与政权结构,事权范围与行政方式也影响了税权的划分问题。三是经济水平与财政需求对税权划分也具有重要影响。四是一国法治水平、综合管理水平对税权的划分有一定的影响。从税权划分的发展规律上看,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找适度的平衡是大多数国家的明智选择,而适度的偏向集权又代表了主流倾向。

(二)税收立法权的国际比较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从属于国家立法体制,但同时也深受国家财政体制,尤其是税收管理体制的影响。税收立法权可以从横向上和纵向上进行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权;纵向划分主要是指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本文侧重从不同法系国家的税收立法权进行比较。

1.英美法系国家税收立法权限划分概况。

(1)美国。美国是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又奉行“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其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主体的制衡制:“一元”为议会,美国联邦议会和绝大多数州议会均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级”为联邦和州,国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州议会行使州立法权;“制衡”则是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2)英国。英国的议会由上院和下院共同组成,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其中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征税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英国的行政机关无固有的立法权,其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主要是根据议会授权的委托立法权。英国地方各级议会都是自治的、独立的,彼此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各级议会都只能在议会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按《地方政府财政法令(1998年)》执行。该法令确定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如开征地方税等税收事项。

2.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税法权限划分的概况

(1)*。*立法体制的突出特点是“中央的总统集权”,即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中央集权,而不注重地方分权;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总统的行政权,而不注重议会的立法权。由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级,因而法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划分比较简单,立法形式上也采取税法典的形式。法国税法典所规定的税种基本上都是中央税,由中央直接领导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实行财权、财力收支集中,由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转移支付,不设共享税。中央将极少数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地方,因而法国还存在一些地方性的税收,如建筑地产税、非建筑地产税、居住税、职业税、扫路税和垃圾清理税等。

(2)*。*是一种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共存的立法体制。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与此同时,宪法还赋予地方较大的自治权,自治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条例制定权。日本宪法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的原则,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是作为地方政府。自治权的一个环节由宪法直接赋予地方政府的一项权能,地方政府能根据这一权能自主地筹措地方政府资金。在这种立法权集中,执法权分散的模式下,税收立法权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中央政府既负责中央税的立法,也负责地方税的立法。日本的地方税包括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地方政府根据征税依据不同分为法定地方税和法外地方税。以法定地方税为主。日本称法外地方税为法外普通税,主要是地方政府根据特殊需要在法律规定之外征收的税收。法定地方税由中央立法。地方政府经中央批准,可在法定税种以外开征普通税。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不管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立法体制如何,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都是一种相对的集权或分权,只不过集权或分权的程序和方式有所不同,不存在绝对的划分。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看,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立法权为立法机关所享有,行政机关享有的税收立法权是委托或授权立法权;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享有立法权,且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部分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部分来源于其自身职权。从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看,也是相对的分权。中央集权的国家,如法国,偏重于中央集权,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更偏重于分权,而且,地方政府机关的立法权来自最高立法机关的委托。

三、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特征及不足

(一)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特征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最明显特征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税收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最基本特征是: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中的税收规范为统领,以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为主体,并辅以相当数量的税法解释、规章、税收协定等所组成的税法形式体系。具体讲,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权上的集中性。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施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可见我国是中央集权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实行的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法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包括对税法的解释权。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十分有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以至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具有在建立上的集中性。这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多元多级税收立法体制的重要区别。

2.结构上的复杂性。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有关税收的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5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广义复合型税收法律体系。从实践来看,我国国务院在税收立法上占主导地位,如制定税收法律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提出税收立法议案、自行税收暂行条例等。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通过各种“通知”、“批复”、“办法”等规章及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和解释。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相比较,行政机关立法(广义上为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实际上处于主导地位。这与西方国家的多元多级立法,并都是以法的形式出现的单一型税收法律体系相比,在构成和形式上具有较强的复杂性。

3.形式上的多样性。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的多层次导致了税收法律体系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法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多种表现形式;二是税收关系不仅受单行税法所调整,而且被其他法律如宪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所调整。

4.作用上的普遍性。尽管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内部构成层次较多,位阶高低不一,但由于其各组成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中央集中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就带来整个税收法律体系对整个中国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方面具有普遍性。

5.运转上的协调性。尽管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较为复杂,但各组成部分在立法过程中都注意了税种与法的相对应性,即一法一税,每一税种的法律或条例都有实施细则与之衔接。这样,虽然各个税种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就税率、纳税人、征收对象、纳税环节等基本要素而言都是比较固定的。另外,我国税法对征、纳双方既有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又有程序规范。这些都决定了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运转的整体协调性,同时也保障了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融合和有效运转。

(二)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是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税收法律内容不够完备。一些最基本的税收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如税收基本法至今还没有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一系列规定各种税收的单行法律,诸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资源税法》等等,也基本没有制定。有些法律虽然制定了,但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如《税收征管法》尽管经过三次修订,但仍然显得刚性不足,而且比较简单、原则,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国家宪法都明确了税收法定这一重要原则,而我国《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较少,只是在第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仅仅是从纳税人义务上作了规定,没有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原则的明确规定,而且这一条款涵盖的范围也不够宽,难以包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税收所涉及的领域,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法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依据。可以说,现行宪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实际意义不大。二是税收法律体系的结构不合理。我国税收法律立法级次较低,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机关,税收立法呈现出行政化的趋势。三是税收立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四是税收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没有保障。缺乏应有的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想

通过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国际间税收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与不足,其完善将是一个长期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确立明确的远景目标和系统的改革方案。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远景目标是:构建适度分权的税收立法体制、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建成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各单行税法相互协调配套、内容完备、结构严谨、稳定性强、效力等级高的税法制度体系。围绕这一远景目标,我们的具体构想为:

(一)充实宪法对税收的原则性规定,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1.充实宪法对税收的规定。

2.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关于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笔者认为既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立法过程既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宜采取缓慢推进的方式,较为现实可行的方案是先制定基本架构,然后再根据需要逐步增添新的内容。在法律内容上,应坚持概括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着重解决税法中一般性的和共同的法律事项以及最为基本的税法原则和内容。在体例结构上,以日本、韩国为代表中等规模的“较发达式”基本法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可成为我国学习借鉴的对象。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发达”式税收基本法的科学性,将其视为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发展方向,并汲取一些能为我国现实国情所接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以利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与国际标准的真正接轨。

(二)规范税收立法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式、进程日趋明朗。改革己迈向有序稳定的阶段,尽管仍有许多关系需要深化改革调整和理顺,但改革的巨变和不稳定时期已经过去,税收立法采用正式法律形式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这也是我国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三)继续完善、充实税收实体法

我国目前实体税法中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仅有2个所得税法,法律级次明显偏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将各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目前,需要完善和充实的税法主要有:

1.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制度,提高增值税法的法律级次,争取在几年内实现从“暂行条例”向“税法”的转变,即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研究制定《遗产税法》、《社会保障税法》等新税法。

(四)进一步充实、完善税收程序法

为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应在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程序法。

1.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

2.在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规范的《税务法》。

3.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

(五)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健全中央、地方税法

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系,中央和地方划分事权和财权、划分税种,并由两套税务机构来负责征管,因此,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当是中央税收法律体系和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同时健全,使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限划分明晰化、合理化。健全中央、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首要问题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因此,我们可在宪法的修改意见和税收基本法的设计中作出规定。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宜采用在中央集权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前提下适度分权的模式,其基本构想为:

1.中央税由中央立法。

2.中央、地方共享税应当统一由中央立法。

3.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归中央,同时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管理权。

4.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掌握、对全国统一市场没有重大影响的地方小税,如筵席税等,中央可将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便于地方利用税收手段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培植地方税源。

5.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权通过税收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种。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于事后报中央备案。这类税种一般属于对财产、行为课征的税种,税源带有明显的区域性或独特性,资源要素转移性差或不可转移;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不发生直接联系;税源零星分散容易流失,征管难度大。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决定是否征收以及征收的深度和广度,使地方政府能够充分利用其拥有的税权,调节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法规应当报送中央备案,如有以下情况中央有权否决:一是与全国税法有抵触的;二是有碍商品在全国流通的;三是侵蚀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基的。

6.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税收立法程序出台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有利于中央和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内容上、实践上都达到科学、合理。

法务工作汇报篇(7)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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