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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协议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23 16:51:30

员工协议合同

员工协议合同篇(1)

服装店员工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1 、根据服装销售行业有关规定和劳动用工办法, 经协商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共同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执行。

2 、本合同期限为至____年____月,或无合同约定期限____________,可根据企业经营和用工需求,商议解决。

3 、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门市店铺内营业员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 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3.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服务要求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 、劳动报酬:

4.1甲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态度,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

4.2 按个人工作能力和营销经验合理确定工资待遇,1个月为双方共同适应期,期内薪金为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薪金为____________元/月,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付出,调整浮动奖金为___________元/月。

4.3 为增强员工爱岗敬业,增强责任心意识,工作时间为每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因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确定每月全勤奖为____________元/月。

4.4 为公司正常运作和约束乙方按规办事,按月收取岗位抵押金__________元,计:__________元(按月扣除)

5、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5.3 乙方因个人原因请假休息,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应提前告知甲方妥善安排,同意后方可休假。

6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6.2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乙方工作适应能力解除本合同,按约定结清劳动报酬。

6.3 下列情况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和经济收益的。

6.4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应提前45 日内通知甲方或经甲方工作安排合适接替人选同意。未按此项规定办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岗位抵押金不予返还。合同正常终止后,甲方应保证全额退还甲方所缴纳的岗位抵押金。

7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 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出现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均可向锦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和复议,公平裁决。

9、 请甲乙双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服装店员工合同协议书二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员工协议合同篇(2)

装饰公司员工合同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文化程度:______籍贯: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县(区)______乡(镇)______村(街) 身份:农业人口(______);非农业人口(______)身份证号码:现在住址:

甲方因业务扩展需要,招(雇)乙方为本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个月。

第二条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___工种。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工作和职工健康。

2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岁以下)不宜从事的工种。

第四条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 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职业道德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 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把公司的各种机密和与公司利益有关的文件泄露给他人,若发现并对本公司已造成客户流失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工作中应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月有薪假为3天,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双方协调而定。

2. 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______号为发薪日。

3.甲方应当根据公司的工程发展及乙方的业绩优异程度、工作效率、在公司的表现程度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具体工资调整为:

(1)文员:每月______元;注:若有业务引进即加上本月提成(提成点为______%)。

(2)设计师:每月_______元加上本月所设计的业务提成(提成点为______%)。

(3)业务员:若是新员工每月______元加提成,_____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有业绩的即在原来的底薪上加______元,并升为正式员工:工资为_____元加本月业务提成,但每月要保证有一个业务来往。(注:以上工资的调整和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经营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 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 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4. 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经营、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七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赔偿金额500010000元人民币不等)。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之日起生效

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装饰公司员工合同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

乙方:

兹于我方(xxxxxxxxx装饰有限公司)对乙方的专业知识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职务;工资待遇(底薪)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协议的有关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试用期1 个月)。

二、协议内容: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优良的办公环境。

2、协助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机会。

3、甲方如果认定乙方能力和工作效率差,不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予以劝退。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5、甲方有权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员工进行处罚或解雇,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各项提成、工资、奖金的发放。

6、甲方有权对炒单、炒项、私自出卖公司信息资料、在上班时间设计与本公司无关项目的员工,坚决开除,公司有权停止各项奖金、提成、工资的发放,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由乙方补偿,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如果甲方连续三个月不按时发放工资、提成及奖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聘用协议。

2、乙方在协议期间,享有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及奖励(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等)。

3、在协议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等)。

4、乙方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对公司的业务信息进行保密。

5、乙方应认真做好公司的每一项工作,服务好每一位客户,认真学习本行业专业知识;与公司同事搞好团结,不拉帮结派,遵守国家的法律。

6、乙方应坚决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工资待遇:

1、具体薪金如下:

(1)助理设计师:底薪2000元2500元/月,提成按xxxx元/套发放。

(2)主案设计师:底薪2500元3000元/月,提成按个人每月签单总价的xx%发放。

(3)首席设计师:底薪3000元3500元/月,提成按个人每月签单总价的xx%发放,设计费提成按个人每单实际设计费总价的xx%发放。

(4)高级设计师:底薪3500元4000 元/月,提成按个人每月签单总价的xx%发放,设计费提成按个人每单实际设计费总价的xxx%。

(加薪流程:

1、公司会根据员工的个人能力、签单数量和工作时长内,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底薪;

2、员工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加薪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在各职位底薪范围内,适当加薪。)

2、公司工作岗位晋升标准如下:

(1)助理设计师晋升为主案设计师条件如下:

需连续35个月,每月签单总额在20万元以上;能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员工,经公司综合考核合格者,给予晋升为主案设计师(享有主案设计师的一切待遇)。

(2)主案设计师晋升为首席设计师条件如下:

需连续35个月内,每月签单总额在35万元以上;能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员工,经公司综合考核合格者,给予晋升为首席设计师(享有首席设计师的一切待遇)。

(3)首席设计师晋升高级设计师条件如下:

需连续35个月,每月签单总额在50万元以上;能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员工,经公司综合考核合格者,给予晋升为高级设计师(享有高级设计师的一切待遇)。

(四)、甲方应按每月______号按时给予乙方发放上月工资、奖金及签工程、设计提成50%;其中另外工程、设计提成50%在各个工地完工后发放。

(五)、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5:00,中午休息时间为1小

时,中午公司提供工作餐。

(六)、公司实行调休制,每月可休4天,调休时间为每周2、3、4任选一天。

(七)、能按照公司的工作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的员工,公司将给予每月每人100元满勤奖。

(八)、协议解除:

甲方在合约期内,如有异议,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告知其辞退;乙方在合约期间,如有异议,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离职;乙方在被辞退或离职时,负责的工作必须按时完成并做好交接,甲方同意后财务结算工资方可离开;若乙方未完成工作离开者,造成甲方损失将由乙方承担,情况严重者,应负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电话: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装饰公司员工合同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月有薪假为3天,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双方协调而定。

2、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特殊情况除外),每月10号为发薪日。

3、能按照公司的工作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的员工,公司将给予每月每人200元满勤奖。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七、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员工协议合同篇(3)

关键词:个性化协议 管理运用

一、个性化协议(I-DEALS)的概念

个性化协议(idiosyncratic deals,简称为i-deals)是意在使单个员工和雇主双方均受益的,经两者协商而定的,个性化的工作安排,具有非标准化的属性(Rousseau,2005)。Rousseau(2005)最早提出个性化协议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当代雇佣关系的一种新形式,区别于传统的工作设计方式即从上至下的工作再设计(top-down work design)和从下至上的工作制作(bottom-up job crafting),个性化协议通常是自下而上由雇员提出,经过双方商议以后由雇主做出批准的。这种协议形式不仅能充分体现雇员在制定与其工作相关的活动、环境和雇佣条件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也能兼顾企业的利益,最后实现双赢。与传统的雇佣关系模式相区别,个性化协议具有四个关键特征(Rousseau,Ho,Greenberg,2006):一是协商性,以个人谈判的形式进行;二是异质性,使组织内部在奖励和福利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异质性;三是互惠性,目的在于同时满足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四是形式和范围存在差异。

根据时间、内容和发起方式三个因素可以对个性化协议进行不同的分类。

表1 个性化协议的分类

为了实现工作-家庭平衡、获得光明的职业发展前途或者使工作更加符合个人的需求和偏好,员工都可能就职业生涯管理、发展机会、工作时间安排、工资水平、工作任务内容和工作量等内容与雇主进行谈判。

1.发展型个性化协议。指为个人特别提供一个机会来发展其个人技能和竞争力以满足个人专业或职业生涯发展的期望,例如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命、个人绩效识别、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职业生涯发展机会等。

2.灵活型个性化协议。使工作日程安排个性化并且允许工作时间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个人需要和偏好,例如个人对工作日程安排的决定权。

二、个性化协议(I-DEALS)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在管理实践中,企业都会与员工签订一份雇佣协议,个性化协议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是存在差异的。劳动关系包含三个层次: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即由法律强制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和基本劳动条件等;集体合同是国家赋予劳动者集体谈判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力,以克服双方的不平衡性;而个别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张妮,陶丽琴,2008)。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事实上是赋予雇员和雇主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即雇佣合同具有开放性。但是在过去由于资本短缺,导致雇员与雇主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都是由雇主单方面制定的,雇员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这样的劳动合同便成为雇佣关系的附随物。但是随着劳动力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及其在生产中地位的日益重要性,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地位终于能够实现,雇员与雇主对雇佣协议进行平等协商的要求也日益迫切,而且雇员个性化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个性化雇佣协议的提出正好能够满足这个要求,成为雇佣关系双方达成劳动协议的一种机制。

1.个性化协议与员工吸引和留任。个性化的雇用协议也是组织吸引留住核心人才的措施之一。《正略钧策2010员工离职与招聘调研报告》显示,在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中国企业员工的总离职率为8.55%,其中,自愿离职率为6.12%。研究发现,很多员工主动离职是因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制度不完善(黄海艳,2009),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例如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调整、培训项目的参与等。因此,组织会为具有特殊需要的员工提供有弹性的工作安排,帮助其减少可能存在的工作-家庭冲突,使员工不致因为对工作安排具有特殊需要而离职。并且,与不具有弹性工作安排的组织相比,弹性安排也能成为这类企业吸引员工的一种方式。

2.个性化协议与员工激励。研究发现,接受个性化协议的员工在工作中具有更强的工作动机,因为个性化的安排不仅能够满足员工的现实需要,还能够让员工感觉到组织对自己的关心与重视,使员工从情感上对组织产生认同,愿意为组织付出更多。组织则不仅可以受益于员工的高绩效,而且可以赢得员工的情感承诺,积累未来发展的资本。

3.个性化协议与组织公平。个性化协议的实施不仅涉及到组织与雇员双方,还会影响到第三方——雇员的同事。组织中的任务是由很多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因此一名员工的个性化工作安排将影响到与其一同工作的同事。这时,个性化协议在制定的过程就要考虑可能受到影响的各个相关人的利益,最好也能使他们同时获益,或者至少不能受损。此外,同事对雇员与组织之间的个性化安排如何知觉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样的个性化安排经常会被周围的同事看成是一种“特殊待遇”,从而在同事中产生一种不公平感。因此,组织在实施个性化协议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组织公平问题,尤其是在中国“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文化背景下。

三、个性化协议对我国企业的借鉴意义

个性化协议虽然是一个由国外学者提出的概念,但是,个性化的劳动契约在中国的人才管理实践中却不少见,这和中国的整体思维方式和和谐观的文化背景有关。很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为了吸引和引进企业急需的人才,通常会制定各式各样的人才发展计划,为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提供优厚的条件以吸引他们到组织就业。如最先在运动界或演艺界,公司为留住吸金的明星,往往采取这种个性化协议,针对工作时间、内容、薪酬、场所进行一系列的谈判协商合同内容。

但是,个性化协议又有别于一些不利于组织发展的做法,例如任人唯亲和未经授权的工作安排。在中国企业中,存在着领导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信安排有利的工作、提供特殊的资源支持等现象,也存在员工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组织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但这些做法都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不是组织的制度安排,而且其目的也只是满足部分人的特殊需要,而不考虑甚至牺牲组织和组织内其他人的利益。所以,这样的做法都不符合个性化协议的要求,不属于个性化协议的安排。因此,在中国的组织中引入个性化协议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其目的和应用范围,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面为组织、员工及其同事的利益服务,而尽量规避和克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达到最优的效果。

参考文献:

[1]Rousseau,D.M.2005.I-deals:Idiosyncratic deals employees bargain for themselves.New York:M.E.Sharp

员工协议合同篇(4)

1、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民政协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当前,我县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按照“新型工业壮实力、特色产业强基础、新产业增后劲、统筹发展惠民生”的发展思路,着力把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磷化工基地县,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县、西生态文化旅游名县,库区经济强县,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全县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切实把政协工作放在党委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对政协组织思想上更加重视,政治上更加关心,工作上更加支持。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一至两次,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应适时转发政协党组工作要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联系政协工作。政协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届中、换届时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推荐会议。党委要把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把办理政协提案纳入党委、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

3、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协党组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通过政协党组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参加人民政协的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要善于通过人民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换届时,政协党组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意见和有关建议,应作为政协委员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政协委员人选报党委讨论审定前,要征求政协党组意见。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政协党组要准确领会党委的决策意图,认真完成党委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合作意识和大局意识,真正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履行职能的模范。

二、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有效履行职能

4、支持和保障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要坚持做到重大事项协商在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实施前。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发挥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党委、政府在重大决策前的谋划、调研、咨询论证阶段,要把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环节;在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阶段,要把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在决策的贯彻实施阶段,要把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完善决策的重要方面。

要规范政治协商内容。主要是:(1)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文件,以及党委、政府的其它重要文件;(2)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重要产业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4)重要区域发展战略、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要行政区域调整、城乡建设总体规划;(5)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6)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7)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8)政协内部重要事务,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问题;(9)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要丰富政治协商形式。(1)会议协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协商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2)书面协商: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回复文件,有关政治协商会议的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民主评议报告,以及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3)约谈协商: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县政协领导或县政协专委员会负责人、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要严格政治协商程序。主要是:县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协党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议题;政协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和协商议题需要,制订政治协商年度计划,安排协商活动;政协召开协商会议,党政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商讨论,通报情况,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协根据协商共识,及时整理形成政协建议案、会议综合报告、协商会议纪要文件或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对政协全委会、常委会报送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召开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每年县政府对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向政协常委会专题通报。对需要书面协商的问题,党委、政府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政协提出,由政协组织协商活动,提交书面意见。

5、支持和保障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要明确民主监督内容。主要是:(1)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我县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3)重要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产业规划的实施情况;(4)重点工程建设情况;(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和社会问题;(6)政府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情况;(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8)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政协建议案、提案和重要建议、意见的情况;(9)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诀议的情况;(10)其他需要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

要丰富民主监督形式。主要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有组织的民主评议、专项监督和派出民主监督人员;在新闻媒体开办民主监督栏目或节目等。

6、支持和保障人民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支持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为人民政协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创造良好条件。

要把握参政议政内容。主要是:(1)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2)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3)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愿望和诉求;(4)政协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要丰富参政议政形式。主要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提案;视察、调研、考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文史资料;政协论坛、咨政建言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要拓宽参政议政渠道。主要是:政协组织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运用人民政协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人民政协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发挥文史资料在存史、资政、团结、育人方面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机制

7、知情知政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向政协通报情况机

制。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委会精神;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委、政府要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应参加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围绕议政议题通报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底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向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健全和完善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获取履职资料机制。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撰写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的过程中,需了解有关情况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热情接待,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帮助他们知情明政。

8、参会保障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政协会议机制。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党政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政协会议或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健全和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委员参加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会议机制。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司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党委、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和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或召开的咨询论证会、听政会、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会等,应邀请政协领导、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

9、协调配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材料、会务等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确保会议顺利召开。党委、政府要结合中心工作,为政协安排若干重要视察、调研课题,支持政协在视察、调研选题中的协商、咨询、论证工作,形成政协视察、调研的科学选题机制。政协开展视察、调研、考察、宣传等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形成联合协作工作机制。政协组织的民主评议、专项监督等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适时由县委办牵头召开相关联席会议,协调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办理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反馈。对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协主席专题协商会议的综合报告和建议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将意见和建议进行分解落实,提出办理反馈时限要求,加强督查,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要进一步落实提案工作条例,提高提案质量,增强办理实效,党政负责同志要及时对重点提案作出批示并领办提案。政协提出的其他提案,政府分管领导应加强督办和协调。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并按规定作好办理反馈工作,支持政协创新督办提案的方式方法,政府每年向政协全体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对于政协通过视察、调研、考察和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情况,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政协书面反馈。

四、发挥无党派人士及各界别政协委员的作用

11、发挥无党派人士及各界别政协委员的作用。要尊重和保障无党派人士及各界别政协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无党派人士及各界别政协委员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要充分运用政协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工作,确保无党派人士及各界委员对政协重要事务的有效参与。

12、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县政协每届内要对本级全体政协委员集中培训一次,提高政协委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每届政协要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活动。政协要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将履职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作为评先表彰、职务晋升和换届留任的重要依据。要支持各级政协在党委统一部署下、依照政协政协章程和有关程序规定,对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政协委员管理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决议的政协委员,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对政协委员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应适时调整补充,或调整其所在界别。各级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良好形象。

五、加强政协组织机构和机关建设

13、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各级政协组织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政协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增强参加政协的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精神,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努力建设责任政协、务实政协、创新政协、和谐政协。

14、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要不断优化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规则,发挥好政协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会务的作用、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作用、秘书长会议服务政协履行职能的作用。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进入政协各级领导班子,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

15、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要不断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发挥好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原任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政协机关领导干部中产生。要适应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16、加强基层政协组织建设。县政协要加强对乡镇、县直政协活动组的工作指导,推动全县政协工作平衡发展。各乡镇党委要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兼任政协活动小组组长,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委员作用。根据县政协的组织构成和工作特点,逐步解决工作机构和编制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

17、重视和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政务服务能力。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并长期坚持。选派部分政协机关干部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和挂职锻炼。

18、改善政协机关工作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本级政协机关在议事设施、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例会和依照政协章程开展经常性工作的经费,保证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经费,适当增加政协委员活动、专门委员会活动、调研视察活动、文史资料编纂、评选表彰、委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县财政都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员工协议合同篇(5)

xx市劳务派遣协议书

(xx版)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类 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 记 注 册 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实 际 经 营 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类 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 记 注 册 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实 际 经 营 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或终止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1) 岗位, 人数,工作的内容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岗位, 人数,工作的内容 ,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2、乙方保证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3、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承担对接受的员工的连带责任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 人,为(常白班、 班 运转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人,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员工。

2、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权利。员工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商定。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乙方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 规定执行。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 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乙方直接发放。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方 的 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 。乙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员工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乙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并由乙方直接支付。

5、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2、双方商定,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下列第( )方式结算: 1、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1)由甲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乙方直接发放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结算一次员工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由乙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乙方安排员工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负责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员工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连带义务。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义务。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员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员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员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有权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5、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方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甲乙双方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

2、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员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员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员工协议合同篇(6)

(以下简称甲方)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因业务发展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劳务派遣用工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用工”,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由甲方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派遣费”,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员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1、管理费;

2、派遣人员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按照相关规定应由税务部门收取的残疾人保障金及工会经费;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乙方需求及时为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2、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招聘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缴纳、转移社会保险以及工资的发放;

3、为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包括人事档案保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政审、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资料等服务项目;

4、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协助乙方规范派遣人员工作的行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因派遣人员自身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损害乙方权益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5、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方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争议,乙方配合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6、负责审核派遣人员符合乙方用工条件及有关规定的各类证件、(身份证、业务技能资格证、健康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

7、搬迁新办公地址或变更开户银行,应提前十五天通告乙方,如更改联系电话、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五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并可立即中止此协议。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2、 当派遣人员应征入伍或考入各类全日制院校学习时,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行派遣人员。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 对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进行安排与管理;

2、 以货币形式按月将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给甲方,同时按时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管理费、社会保险费;

3、 在协议期内依法保障派遣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4、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之内口头告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申报至工伤部门,乙方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8日之内书面报告甲方。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超时报告致使派遣人员不能从工伤部门享受待遇的,派遣人员的全部工伤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对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教育。

6、 执行国家标准,并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对甲方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

2、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立即退回派遣单位: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提出调换派遣人员的要求。

4、属下列几种情况,乙方有权退回派遣人员,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人员:

—患重大疾、传染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协议;

5、派遣人员应与乙方用工部门签订《岗位职责承诺书》,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要求,并送甲方留存一份。

6、因劳务人员的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乙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甲、乙双方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7、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九条在协议期内,派遣人员的工资根据乙方提供的详细工资清单为准(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根据甲方提供的服

务项目,乙方支付甲方每人每月元劳务派遣管理费。

第十条 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颁布新规定需调整社会保险费比例或基数的,甲方有权单方按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自调整之月起按新缴费金额计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自甲方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付费。由于我市社保申报是当月20日前做次月的征缴计划,因此乙方派遣人员的变动应于当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以便我方及时向社保部门报征缴计划,否则由于乙方报送日期延迟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每月八至十日前须将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汇入甲方,甲方在每月十五日前将工资按乙方提供的劳务工工作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意见足额发放到派遣人员工资卡上,并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在接到乙方款后,应在次日内开具发票交予乙方,以便于乙方财务部门做帐。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 派遣人员无过错被提前解除岗位的,在无工作期间,乙方每月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至甲方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条

第六章争议与仲载

第十二条 如甲方未按约定付给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如因甲方的上述行为引起派遣人员提起的劳动仲裁、诉讼等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使用的派遣人员由甲方负责招聘、办理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在阜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制定补充约定。

第十六条本协议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或政策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政策的变更而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有效期年,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协议。

第十八条本协议年月日在阜阳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盖章:乙方(用工单位)盖章:

员工协议合同篇(7)

一、关于用人单位团体的思考

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它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个要素而存在,对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和组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用人单位团体。在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实践中,尽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曾经或仍在充当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的角色,但都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企业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企业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社团的企业团体不是同一类主体。企业家协会虽然属于社团,但毕竟是企业家的团体而非企业的团体,并且,由于其成员只限于国有企业经营者而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不能代表非国有企业)。

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在计划经济中还未尝不可,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有明显弊端。这主要表现在:(1)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三方原则”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意味着“三方原则”名不副实,从而无法形成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不利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实际上使“三方原则”中的“三方”变成“两方”。这就会造成两种可能:一是企业方由于没有实际的利益代表,其利益可能得不到公正的保护;二是工会作为社团较之作为行政机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是行政机关,就可能使劳方利益得不到公正保护。(3)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实行“三方原则”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也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中所必要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位,就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4)不利于同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接轨。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化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许多制度。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无疑应当使我国劳动制度尽可能与国际上通行的劳工制度接近或靠拢,而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则与此相悖。

我国尽管至今没有用人单位团体,现实中却已存在若干种以企业或经营者为成员的团体,即工商业者团体,只不过其成员不是以用人单位身份加入团体而已。例如,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于是,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即“借用”或新建。

所谓“借用”,是指以现有的工商业者团体作为用人单位团体,即赋予它们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由它们作为用人单位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这可以利用既有的社会组织资源,尽快解决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缺位问题,并且降低建立用人单位团体的成本。但是,工商业者团体呈现多元化格局,各自只在一定所有制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无论哪种团体都不能统一代表各种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

所清新建,是指在现有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之外另行组建用人单位团体。这便于建立一套跨越用人单位所有制界限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系统,从而同一元化工会组织体系相对应。但是,其组织成本高,并且需要一个较长过程才可能形成和完善。

因此,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宜兼用上述两种方式,并采取下述步骤:(1)通过立法和修改团体章程,赋予现有工商业者团体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其中,企业家协会充当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协会充当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团体;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分别充当一定类型的非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2)经立法规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指定,由企业家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执掌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的职能,在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成立前作为各种用人单位统一代表者的过渡形式。(3)新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由充当用人单位团体的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作为其成员。

二、关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思考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分为签约、政府确认和公布三个阶段。其中,签约阶段即签约双方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书的阶段。这是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主干部分。签约阶段的程序,按照合意过程中是否含有集体谈判,可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两种模式。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谈判准备、谈判举行和双方代表签字三个环节。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成立合同起草小组、草拟合同草案、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代表签字四个环节。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字两个环节作了规定,对集体协商未作规定;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则属于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集体协商作了具体规定,而未要 求职代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两种类型,就我国立法应如何确定签约程序的模式,有两种主张:(1)两种类型合并。即将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中的若干环节组合成一套签约程序,也就是形成一套由谈判准备、谈判举行、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署诸环节依次衔接的签约程序。(2)两种类型并存。由于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各自所需客观条件不尽相同,而各个企业所具备的客观条件又千差万别,所以,签约程序应当允许两种类型并存,由签约双方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来选择何种类型。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实践中有两点缺陷:(1)经过艰难甚至较长时间的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如果在职代会上未能获得通过,就要再次举行谈判,使本来通过谈判得以协调的矛盾又重新产生,并且使签约程序拖延时间。(2)在谈判中本已经过平等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再交职工方明显占优势的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就有悖于平等协商的精神。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理论上混淆了职代会和集体合同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二者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一种形式,通过职代会,一方面使职工意志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另一方面使企业意志吸收和体现职工意志,这里并不存在双方的协议;而集体合同则是企业与工会的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协商一致才可成立。(2)需要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只限于同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而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只限于劳动条件。(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后者不得与前者抵触。如果要求集体合同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实际上是将集体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置于同一效力等级,亦即降低了集体合同的效力等级。

因而,笔者认为“两种类型并存”的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更为可取。尤其在我国现阶段,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工会未实际取得独立于企业行政的地位,而不具备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条件;而有的非国有企业由于未能建立职代会而只宜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

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关键,是培育与企业行政相对的谈判主体,即确立工会的独立地位,使工会成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为此,有必要采取下述措施:(1)重新界定工会会员资格。工会实质上是劳动者团体,其成员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相对人。因而,企业的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宜成为工会会员。(2)工会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置于企业的用人自限之外,而不受企业行政的控制。(3)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尤其是对辞退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实行严格限制和监督。

三、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思考

平等协商,又称劳资协商,即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地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的活动。它早在19世纪末就已出现,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得到较快发展,当今已遍及西方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要求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即依法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一定机构专司平等协商的职能。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凡雇用50名以上雇员的一切工业和商业企业等雇主都应当建立工厂委员会,对于雇员不足50人或50名的企业,劳工部长、工业部长和其他各有关部长所的命令可以规定哪些单位必须建立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的成员为企业领导人或其代表和根据雇员人数由国务委员会法令规定的若干名职工代表。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劳动基准法”和“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相当于祖国大陆所称“企业”)及其劳工在3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应举办劳资会议;劳资会议由劳资双方同数代表(各为3至9人)组成,资方代表由雇主自任或雇主指派,劳方代表由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无工会组织者由全体劳工直接选举。在有的国家,立法只规定平等协商的一般规则,而不要求必须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即如此。它要求雇主方,雇员代表和工会都应大力合作以保证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协商,并规定了交流和协商的具体规则。

在我国,《劳动法》第8条将平等协商规定为与职代会并列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劳动部《关于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则进一步说明,职代会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为了完善我国的平等协商制度,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的关系

作为职工参与形式的平等协商和作为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集体谈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和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一般经民主选举产生;集体谈判的工会代表则由工会选派,只是在没有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才由职工推举产生。(2)平等协商并不一定以达成协议为目的,通常只需增进相互理解或形成合作意向即可;而集体谈判则是为了签订集体合同。(3)平等协商中如有争议,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能采取罢工、闭厂等对抗行动;集体谈判中的争议则可能表现为罢工、闭厂等激烈形式,可以由第三人协调处理。(4)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可以就企业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之类的问题交换信息和意见;集体谈判的内容则只限于劳动条件,而不包括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项。(5)平等协商往往频繁举行(如一月一次),甚至可随时举行;集体谈判则一般一年一次,也可间隔时间更长。正因为有上述区别,在我国《劳动法》中,平等协商并未被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尽管有上述区别,但二者仍有紧密联系。这主要表现在,集体谈判通常以平等协商作为其准备阶段。即可以在协商机构或其他协商形式中,初步拟订集体谈判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

2.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

目前的分歧点在于:(1)平等协商是否只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2)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有无必要实行平等协商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1)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职工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国家主人而不是所有者意义的企业主人,在参与企业管理方面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能作为是否适用平等协商的必要条件。(2)由于职代会只是职工参与的一种基本形式而非职工参与的唯一形式,需要有其他形式的配合。尤其是职代会一般一年只举行一次,而平等协商则可一年举行多次,既可定期举行,也可随机举行。所以,平等协商有必要作为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

3.平等协商的规则

基于我国平等协商的实践,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平等协商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就平等协商规则应当明确以下要点:(1)协商内容。这可以有较宽的涉及面,并允许双方约定。不论是直接涉及劳动关系还是直接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只要是双方共同关心的事项,都可以作为协商的内容。(2)协商形式。这可以由职代会确定或者集体合同约定,允许灵活多样。既可以组成协商机构也可以不组成协商机构或者进行协商机构外的协商,既可以定期协商也可以临时协商。(3)职工方代表。除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工会负责人担任以外,其他代表的产生方式,既可以是职工民主选举,也可以是职代会议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是工会选派。 (4)协商程序。双方都应当按既定程序进行协商。除了法定程序外,有必要授权全国总工会和地方、行业工会组织制定示范性程序规范,还应当允许在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一定的程序规则。(5)协商结果。平等协商允许有多种形式的结果。就协商的事项既可以形成书面协议、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也可以只达成口头协议,还可以为进行集体谈判拟订谈判方案、谈判提纲、集体合同草案等预备性文件。其中,书面协议可以约定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协商机构所作的决议,应分送工会和企业有关机构办理,未能实施的事项可重新协商;口头协议应记录在案,但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效力,也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无论何种形式的协商结果,都应当传达给全体职工或相关职工。

四、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处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目前尚未确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所作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单轨体制或分轨体制的选择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就它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有单轨体制和双轨体制两种主张。

劳动争议处理的单轨体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是指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这种体制的不足之处在于:(1)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基层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一审、二审的全过程,费时过长,不便于案件的及时了结,尤其难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现象,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2)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这就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的分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已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讼,并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已提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制和两裁终局制两种主张。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缩短了处理争议的时间、减少了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尊重了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但分轨体制难以避免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现象,如果出现后一种现象,就会超过法院现有的承受能力,从而影响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审理。

笔者认为,在法院具备审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承受能力之前,以实行单轨体制为宜。

2.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

劳动争议的司法最终解决,对于强化劳动法的效力,保障劳动法的实施,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此决定了劳动司法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由于对劳动司法机构同现有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应有关系的认识不同,而对劳动司法机构应选择何种类型有不同主张。(1)“独立型”。即主张建立一种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以取代现有的仲裁机构,由其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其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方委派的法官所组成。(2)兼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由民庭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3)“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但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由职业法官组成。(4)“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

按照“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由基层调解和司法两个层次所构成;按照“非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则由基层调解,仲裁和司法三个层次所构成。

笔者认为,我国的劳动司法机构应当在“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和“独立型”之间选择。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近期应当选择“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待条件成熟时再向“独立型”过渡。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共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这是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落实。关于其内容,有的仅理解为组织机制,即主张只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的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即可,而不必要求三方代表都参与办案;有的理解为办案机制,即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事务,都应当由三方代表共同办理;有的则理解为综合机制,即主张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各个方面综合落实“三方原则”,而不能只强调其中某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应当在组织、人事、权限配置等方面落实“三方原则”。

(1)“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的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立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在仲裁机构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地方劳动部门、同级地方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所组成;仲裁庭的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各自委派的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在劳动审判机构即人民法院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陪审员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有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