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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12 22:51:06

ppp模式论文

ppp模式论文篇(1)

关键词:PPP模式;基础设施;应用文献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其作为公共投资领域的一种融资模式有着广泛的应用,学界对此也有不少的研究。国外学者对PPP模式的研究涉及多个方面,但多是以本国实践为研究对象,很少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国内基本还处于实践尝试和理论研究的探索阶段,主要集中在具体行业的应用研究和PPP模式风险研究两方面。现对这两方面的文献内容整理概括如下:

一、具体行业的应用研究方面

1.李晓宇、张文桂,在2005年第6期《实验技术与管理》期刊发表《借鉴PPP模式对高校教学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探索》,以借鉴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共建机房为例,对PPP模式应用于高校教学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进行了深入探索。

2.彭清平,在2007年第36期《财会月刊》发表《PPP方式在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的应用》,将PPP模式应用于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分析PPP方式内涵,论述了高等院校应用PPP方式进行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步骤,并指出了应注意的问题。

3.刘志,在2007年第7期《建筑经济》期刊上发表《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和分析》,针对体育场馆等项目运用PPP模式融资进行了分析。

4.田一淋,在2008年发表的题为《基于PIPP模式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研究》的学位论文中提出以PPP融资模式为基础建立以中间组织为枢纽的公私合伙制(publlc-intermediary-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PIPP),并探讨该模式在我国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中的运用。

5.陈月梅、徐震宇,在2006年第12期《建筑经济》期刊发表《基于PPP视角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选择-兼论南京三桥的投融资模式》,将PPP模式用于分析南京三桥的投融资模式中,在澄清PPP概念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基于伙伴关系的主要投融资模式,并对影响具体投融资模式选择的因素作了分析和总结,提出了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选择的主要依据。

6.况勇、廉大为、赵雪锋,在2008年第6期《中国工程科学》上发表《城市轨道交通PPP融资模式中补偿和服务水平的确定研究》,阐述了城市轨道交通PPP融资模式的两种补偿方式运作流程,并构建了前、后补偿方式下政府补偿额度、私营部门最佳服务水平的数学模型。

7.吕建灵,在2009年第24期《安徽农业科学》期刊上发表《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基础设施融资现状分析及应用PPP模式探讨》,分析了某示范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融资模式、负债融资模式、企业积累模式、经营资源模式、外商直接投资和民营资本融资模式,提出了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合伙融资为基础的PPP模式,探讨了PPP模式在杨凌示范区的筹资应用,指出了不足。

8.汪文雄、陈凯、钟伟,在2009年第2期《管理现代化》期刊上发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理建筑》,在分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经济特性,价格特征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PPP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形成过程等角度探讨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机理。

9.侯敬,在2008年第2期《综合运输》期刊上发表《法国铁路基础设施的管理及PPP融资》。阐述了PPP模式在法国高速铁路的应用和运营的可行性,为我国高速铁路建设PPP融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作用。

10.傅强,在2009年第1期《山西建筑》期刊上发表《从灾后经营性基础设施重建探讨PPP模式的应用》,简要介绍了PPP模式的含义、提出背景、优点、项目组织结构及其在国外的应用。分析了在“汶川”大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存在资金缺口的背景下,运用PPP融资模式的可行性及应用前景。

11.郭瑞萍、苟娟娟,在2009年第1期《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PPP模式在我国西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中的运用与完善》,将PPP融资模式应用于分析新农村基础建设。强调西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PPP模式可以整合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加大投入,提高西部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效率。

12.余杨、秦定、马凌,在2008年第6期《金融理论与实践》期刊上发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融资的可行性分析》,指出PPP模式是吸引私营资本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途径,尤其对PPP模式中怎么样控制风险做为较为深入的阐述,尝试给出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型。

13.晏志谦、胥晓刚,在2008年第11期《资源与人居环境》期刊上发表《论PPP融资模式在成都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分析了PPP公私合营的融资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了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14.李秀辉、张世英,在2002年第7期《城市规划》期刊上发表《PPP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PPP产生的背景、概念特征、优势和应用实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就PPP在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前景进行了展望。

二、PPP模式风险研究方面

1.王灏,在2004年第5期《都市快轨交通》期刊上发表《PPP的定义和分类研究》,对PPP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有益探讨,并结合中国实际和行业特点,探索研究了两种切合中国轨道交通项目的PPP模式――前补偿模式和后补偿模式。以我国第一例采用PPP方式的融资方案的北京地铁四号为研究实例,针对政府管制中最为关键的地铁票价政策,从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分析票价问题在PPP运作中的作用,尝试确定我国地铁票价管制模式取向,为建立完善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市场化地铁票价政策提出了新思路。

2.元霞、柯永建、王守清,在2009年第5期《中国软科学》期刊上发表《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文章通过对中国PPP项目失败或出现问题案例的汇总分析,从中找出导致这些项目失败或出现问题的主要风险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3.姜继娇、贾晓霞、杨乃定,在2004年第1期《工业工程与管理》期刊上发表《项目区域风险的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研究》,认为项目区域风险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因素。基于多层次模糊推理,综合层次分析法提出了一种多属性、多层次、综合考虑项目区域风险因素的三级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4.李胜、张星、孙建平,在2010年第10期《上海经济研究》上发表《BOT项目风险的模糊综合评价》,尝试把贾晓霞等

提出的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应用于PPP/BOT项目中,经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认为这种方法适用于PPD/BOT项目,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5.张曦、俞波。在2004年第3期《福州大学学报》上发表《BOT项目经济风险指标及其度量方法》,分别从民间部门的角度研究了可量化的风险变量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的影响,并进行了动态的风险分析,提出了改进PPP/BOT项目风险评价指标计算公式及项目经济风险的度量方法。

6.李永强、苏振民,在2005年第10期《基建优化》期刊上发表《PPP项目风险分担的博弈分析》,认为PPP模式的出现有效解决了政府部门在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资金不足的难题,由于它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各方最终目的并不一致,致使在操作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等不同的角度对项目的风险分析,并通过博弈论对PPP的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7.安丽苑。在2007年第10期《基建优化》期刊上发表《基于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研究综述》,重点论述和评价了国内外关于PPP项目风险分担的涵义、风险分担的原则、风险分担条件、风险分担谈判过程、风险分担矩阵和风险分担的相关模型,并对风险分担的研究作了进一步展望。

8.杨宇、穆尉鹏,在2008年第2期《建筑经济》期刊中发表《PPP项目融资风险分担模型研究》。提出了在PPP项目融资风险分担过程中应用灰色关联模型,针对PPP融资模式的特征,深入剖析了其融资风险因素,从项目参与方的角度建立多层次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灰色关联分析评价参与方对融资风险的承担能力以及承担风险的意愿。

9.陈波、李远富,在2008年第3期《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期刊上发表《基础设施融资PPP模式的风险分配原则及分配方法》,分析了影响PPP项目风险的因素,提出了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建立线性规划模型从理论上证明PPP项目风险最优结构的存在问题。

10.王盈盈、柯永建、王守清,在2008年第12期《建筑经济》期刊上发表《PPP项目中政治风险的变化和趋势》,分析了PPP项目的政治风险及其变化趋势,指出其可能性小但后果严重,并认为当前中国的良好政治环境有利于PPP项目的发展运作。

11.郭晓琨,在2009年第1期《现代商贸工业》期刊上发表《PPP项目风险分担问题研究》,文章针对PPP模式的特点,提出风险分担的原则;从PPP项目不同参与方的角度出发,找出各自面临的风险,提出风险分析方法,使风险在政府部门与私人投资者之间进行合理分担,达到整体最优。

12.石磊、候军伟,在2009年第8期《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上发表《PPP融资风险管理模型研究》,针对PPP融资模式的特点,通过构建的PPP融资风险管理模型,建立客观、有效的风险与评价系统,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采取有效的规避和控制融资风险措施对项目进行了动态管理。

13.柯永建、王守清、陈炳泉。在2008年第4期《建筑经济》期刊上发表《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文章中首先归纳风险分担在项目过程中的时点和要点,并总结风险分担对项目资金价值的影响,最后比较分析已有的风险分担准则和不同的风险分担结果,以期为PPP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和实际操作提供可参考依据。

14.程连于。在2009年第4期《价值工程》期刊上发表《PPP项目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担优化模型》。提出在PPP项目融资模式下,合理的项目风险分担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缺乏一致认可的评估标准,项目风险分担方案的设计成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双方博弈的焦点。该文提出了一个基于蒙特卡洛的风险分担评估与优化框架,系统阐述了模型建构的基本方法。

ppp模式论文篇(2)

>> PPP模式风险分担分析 PPP模式下政府和私人部门的风险分担问题研究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PPP模式风险分担研究 PPP融资模式风险分担机制分析 PPP模式建设项目风险分担合理化研究 PPP模式的风险因素及分担模式分析 PPP模式下养老地产融资风险分担博弈分析 PPP项目风险因素与分担决策研究 PPP融资模式风险研究 PPP项目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究 PPP项目风险分担问题研究 基于合作博弈Shapley解的PPP项目风险分担定量研究 基于博弈分析的PPP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浅析PPP模式的风险研究 PPP模式下的风险均衡研究 PPP模式下的法律风险研究 基于养老地产PFI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担研究 高校基建项目PFI融资模式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我国PPP模式下政府信用风险问题研究 基于PPP模式下的地铁项目经济风险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03-10-21

[10]邓小鹏,李启明,汪文雄,李枚. PPP模式风险分担原则综述及运用[J].建筑经济,2008,(09).

[11]赖丹馨.基于合约理论的公私合作制(PPP)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

[12]刘晓凯,张明.全球视角下的PPP:内涵、模式、实践与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2015,(04).

[13]吴瑾.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模式风险分担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14]陆晓春,杜亚灵,岳凯,李会玲.基于典型案例的PPP运作方式分析与选择――兼论我国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策略建议[J].财政研究.2014,(11).

ppp模式论文篇(3)

积极实施

PPP投融资模式改革被列为2015年襄阳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财政局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除了抓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着重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做好项目筛选、评估论证工作。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专班,组织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制定PPP模式运用相关政策、开展项目征集和评估论证,统一协调PPP项目推进工作。由于PPP模式推广运用涉及面广、工作程序多、评估手续复杂,市财政局通过宣传发动、项目征集、筛选评估,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研究PPP工作,确定年度推进领域和重点,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依规推进。按照财政部要求,襄阳市及时启动推广PPP模式工作,迅速出台了《襄阳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投融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PPP实施意见》)。

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能力水平。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使市财政局中层以上干部、市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熟悉PPP的运作模式与管理要点;还编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料汇编》,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了解最新PPP政策,熟悉PPP模式操作规程。

加强工作指导,推进项目突破。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开展项目征集工作后,市财政局结合本市特点,设计了项目征集表,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征集PPP项目。同时,针对各PPP项目策划过程中存在的进展缓慢问题,市财政局召开一系列会议,研究推进项目计划,帮助部门和单位解疑释惑。为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市财政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聘请PPP咨询机构,帮助制定适宜于襄阳市的PPP项目筛选标准,协助进行识别筛选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和指导意见。市财政局还会同咨询公司人员召开市PPP项目筛选评估会,对各个申报项目的PPP结构和投资构成、项目财务收支测算、政府补贴和配套政策、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实践,襄阳市已经为PPP模式在本地生根发芽创造了政策环境、组织机构、项目设计等方面的有利环境。

首先是制度得到逐步完善。襄阳市结合实际制定的《PPP实施意见》是指导PPP模式运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为PPP模式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是PPP理念得到深入普及。市财政局不仅积极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PPP的运作模式与管理要点,还在申报过程中随时提供政策服务,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了解PPP政策,熟悉PPP模式操作规程。

第三是运作体系逐步形成。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襄阳市在实践中通过与各个单位的多次协调和沟通,制定了PPP项目运作流程图,形成并完善了符合襄阳市实际的PPP项目申报运作一整套流程。

因此,项目实施较为顺利。截止2015年底,襄阳市已征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PPP项目20个,申报项目总投资447.1亿元,初步筛选出适合采用PPP模式运作的12个项目,投资总额227.5亿元。经过认真筛选和准备,市财政局向市政府上报了第一批PPP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批准通过了第一批项目,随后在《襄阳日报》、襄阳政府网等众多报纸网站公示招商信息。目前,12个项目已经进入编制实施方案并通过项目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的阶段。

存在问题

一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有关各方对PPP模式的认识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地方政府采用PPP模式,往往是为缓解当前债务压力,将PPP模式简单等同于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而忽视了PPP是一项长期的制度设计。同时,社会资本方也没有清醒地认识到,通过PPP模式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和运营,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PPP项目的基础性和公用性决定了其投资收益率不可能太高,收益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才是最有竞争力的一面。因此,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必须对PPP模式有更理性的认识,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急功近利的思维都是十分有害的。

二是与PPP项目建设有关的制度、方案还不够科学、细致、完善。尽管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实施意见,但总体感觉是原则性规定和共性内容较多,地方性特征不够鲜明、可操作性不强,项目路线图不够清晰明了。

三是PPP所涉及的领域让民营资本大多持观望态度。PPP项目要么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对资金需求较高;要么需要面临既有国企的竞争。民营资本对PPP存在的众多不确定性心存戒备,持观望态度。

四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相关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工作质量有待提高。从全国看,各级地方政府PPP项目管理工作机构大多设在本级财政部门,由于具备资格的专业投资机构、专门人才严重缺乏,许多地方的PPP项目运作基本上以财务、法律人士为主导来推动,项目的科学性、运营的合理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对基层操作层面上的指导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PPP模式在地方健康有序地推进。

对策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的PPP制度框架与法规体系

(1)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PPP的应用范围,政府审批权限、流程和管理程序,政企的核心权利和义务,合同框架和风险分担原则,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财政规则与会计准则,等等,建立起较为完备的PPP法律框架。

(2)构建有效的组织架构。目前财政部已设立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建议地方政府特别是地(市)级以上政府也设立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形成组织网络体系。

(3)建立长期稳定的PPP激励机制。政府应出台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等在内一揽子激励计划,建立一个系统性的激励机制,并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

(4)探索多元化PPP模式。但凡能够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同时降低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成本的模式,就可以考虑引入。

第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1)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尽管PPP模式客观上带有向社会融资的效应,但其本质是更高效地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更有效地利用好政府资源,进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型,而不止是单纯的融资。因此,必须对公共性和公益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义,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除了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然垄断领域,可以市场化的领域应该通过市场定价来解决,避免政府部门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错位。

(2)重视契约精神。本轮推广的PPP模式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变革,以改变政府自产自供的格局。这一转变可以极大地避免公共财政资源沉淀,提高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PPP模式不失为一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革命。在这一转变中,各级政府需要营造公平的环境,对具体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出细致的、量化的要求,在整个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尤其要注意的是,尽管PPP项目合作双方有合同约束,但在具体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地位,政府失信违约,不仅会对投资人的融资成本、项目收益等造成严重影响,也不利于项目的开展,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注重PPP项目前期论证和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化

一个PPP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期论证和决策是否科学化、民主化,因此前期论证和决策至关重要。之前项目推行的所谓可行性论证,很大部分都是看领导眼色行事。有鉴于此,不妨试行“不可行性论证”,以防止领导拍脑袋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化。

第四,创新投融资体制,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

(1)银行方面可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融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入外资、民营、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债券、银行贷款等金融工具,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多元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2)设立PPP项目担保基金。在PPP模式中,政府本身不能提供担保,银行若按传统模式发放项目贷款是心存疑虑的。要更好地调动银行、保险、基金等参与PPP,建议加快设立PPP项目担保基金,对相应的投资损失给予赔偿。

(3)放宽对保险资金的限制。建议适当放宽养老保险的投资领域限制,允许其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投资;进一步放宽社保等保险基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限制,使其能参与PPP项目建设。

(4)积极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要积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资金等进入公共投资领域;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引入社会资本;借鉴国际经验,由政府尝试设立适应性缺口补偿基金,补助社会效益大而短期存在资金缺口的PPP项目。

第五,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建议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准入限制,改善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民营企业投融资领域、登记事项、前置审批等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必要时还可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

(2)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当前在一些地方,PPP项目投资退出审批严格、周期长,且缺乏完整、规范的制度,不能适应社会投资者退出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应建立PPP项目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转让系统,使投资者能通过股份转让实现投资回收,进而合理退出。

第六,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

(1)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周期长,期间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需要按照由对风险最具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的原则,在参与各方之间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政府应承担法律政策变更等风险,社会资本须承担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工期、服务质量等风险。同时,收益须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平衡好各方利益。

ppp模式论文篇(4)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是投资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发改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我市积极开展了PPP模式推广工作,并被国家发改委选为国家中小城市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抚州推广PPP模式工作情况作个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我市PPP模式推广工作基本情况

在PPP模式推广中,我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政策引领、统筹谋划、协调联动的原则,积极探索,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政策引领,建立健全PPP模式制度体系。一是代市政府草拟并出台了《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确定了PPP模式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基本流程及各部门职责等。二是建立了PPP项目联审机制,2019年7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联审机制的通知》,建立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法制办、金融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PPP项目联审机制。目前,我委共组织完成了5个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联审。

(二)积极先行先试,着力打造PPP示范项目。PPP模式是一种新的项目融资、建设模式,指导文件多,推进程序复杂,为了推广PPP模式,我市积极先行先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抓好了一批示范项目实施,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如:我委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率先推进了抚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一期工程PPP项目,指导相关部门按操作流程抓好了项目实施。一是项目识别阶段(包括项目发起、确定实施机构、项目入库和财政评价论证)。该项目由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经反复磋商论证,2015年10月,我市与省水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启动抚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工程,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采取PPP模式;2019年3月,市政府确定市发改委为该项目实施机构、市投资公司为该项目具体操作单位和政府出资方代表;5月,市投资公司将该项目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6月,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市财政局评审。二是项目准备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联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9年7月,市投资公司通过招标确定国信招标集团公司作为该项目的PPP咨询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全程咨询服务;7月28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联审。8月9日我委将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于8月16日批复该项目实施方案;市投资公司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相继办理了环评、规划、用地、可研报批等手续。三是项目采购阶段(选择合作伙伴和签订项目合同)。该项目实行社会资本方和工程施工方合并采购,2019年9月12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网招标。10月17日完成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11月25日正式招标确定省水投资联合体预成交。预成交结果分别于11月28日和12月5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和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2019年12月至2017年3月,我委会同市投资公司组成谈判工作组与省水投联合体进行了两轮合同谈判,反复修改完善合同条款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2017年4月,市政府授权我委与省水投联合体签署了项目合同。四是项目执行阶段。2017年5月,市市场质监局批准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简称“SPV公司”)成立,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目前33个子项目已开工20个,累计完成投资8亿元。该项目顺利落地实施,为其他PPP项目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加强谋划推介,力促PPP项目落地实施。一是建立市级PPP项目储备库。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PPP项目库的要求,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建立了市级PPP项目库,并加强与财政部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行入库项目动态管理。目前,市级PPP项目库共储备项目75个,总投资557亿元,其中市本级项目16个,县(区)项目59个,项目涉及市政、交通、教育、医疗、科技、文化、旅游、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信息化等领域。二是加强PPP项目推介。两年多来,我市共有五批13个PPP项目,被省发改委列为省级PPP示范项目对外,总投资350亿元。同时,我委去年也筛选了10个前期工作较为成熟的PPP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对外,总投资412亿元。通过对外推介我市PPP项目,吸引了中建、中铁、中交建、中电建、中冶等一大批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来我市对接洽谈PPP合作。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2015-2017年,我委共争取上级PPP补助资金956万元,用于支持前期工作较好、操作较为规范的项目,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目前,全市共落地实施PPP项目12个,总投资113亿元,包括总投资48.14亿元的抚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一期工程、总投资18.74亿元的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总投资12.89亿元的廖坊灌区二期工程以及G316资溪花山界至南城黄狮渡段公路改建工程、G322宜黄黄陂至乐安鳌溪段新建工程、临川教育集团三所实验学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PPP实务操作能力。为切实提高我市各级、各部门的PPP工作业务能力,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今年6月15日-17日,在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联合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举办了为期3天的PPP实务培训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6个市直单位负责PPP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发改委有关同志、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PPP项目实施机构人员约200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使我市各级、各部门有关人员更加精准地理解了PPP模式的相关政策,提高了他们的PPP实务操作能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ppp模式论文篇(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有了参照性法律依据。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办法》毕竟不同于PPP基本法,其内容本身也留下了不少缺憾。

期盼已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由六部委联合,在目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领域的立法文件中效力层级较高,亦有人称之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领域的“基本法”。自2014年PPP热潮出现以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各部委为推广PPP,出台数十部文件,但文件多以“意见”“通知”等形式下发,更高效力的《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有了参照性法律依据。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办法》毕竟不同于PPP基本法,其内容本身也留下了不少缺憾。

鉴于《办法》是在PPP推广热潮背景下出台的,在国内之前官方的PPP指导文件中多将PPP与特许经营相等同,国内知名PPP学者王守清教授在其与学生刘云合作撰写的《公私合作(PPP)和特许经营等相关概念辨析》一文中也表示,国内所说的特许经营,其内涵已比英文的Concession(特许经营)大大扩展,与国内所说的PPP并无太大区别。下文为表述方便,必要时将特许经营统称为PPP。

PPP发展的八喜

《办法》对于PPP的定义、适用范围、合作形式和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由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建部、水利部和央行六部委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在此之前,部委以上的特许经营立法(严格说是规章)仅有2004年建设部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文”)。相比较126号文,《办法》在立法主体阵容上有明显突破,并将特许经营由过去的市政领域推广至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这与此前国务院60号文提出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七大领域工程投资包也保持了一致。

《办法》第三条强调,特许经营模式下,除了参与投资建设基建项目外,特许经营者还应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运营并获得收益。第五条则针对特许经营的具体方式做了列举加概括,包括投资一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TOT/ROT)、投资一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BOOT)、投资一建设一移交一运营(BTO)等。由此,外包类、私有化类和不含运营的BT等其他更广义的PPP模式均不属《办法》所指方式。

在特许经营期限设定方面,《办法》规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据此,30年为特许期上限,下限则留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考虑到目前各地推出的新城开发、产业园区等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办法》允许双方做出例外约定。

《办法>对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流程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提出部门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实施方案最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

《办法》强调了《预算法》等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对于PPP项目的约束。《办法》规定,PPP项目除应当符合城市区域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中期财政规划。对于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据此,在《预算法》和中期财政规划约束之下,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PPP项目特许经营者的项目收益将得以有效保障,对没有财政支付能力的这两类项目的立项也形成了制约。

《办法》对于项目前期融资方案的制定和创新融资渠道做了重点强调。PPP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不仅涉及债权融资,在项目资本金筹措上还涉及股权融资。《办法》不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前期项目投融资方案的制定,还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

基金入股PPP项目公司的做法在《办法》中被肯定,这与国务院60号文保持了高度一致。目前江苏、山东、河南、宁夏等多个省市都在探索基金在PPP项目中的应用,《办法》的出台,让各地的做法有了上位法的肯定。除了通过基金等方式进行资本金融资外,《办法》还鼓励PPP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根据《办法》规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结合李克强总理最近在国开行的讲话精神以及央行对于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注资支持等动向,政策性金融工具与PPP模式的有效结合将会加快PPP模式在国内基建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推广应用。

鉴于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上大多数还无法做到有限追索,为了更好地推广PPP,《办法》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可以合理预见,更多的商业银行会逐步出台与PPP项目相匹配的信贷服务政策,以更好地支持PPP项目融资。

《办法》就避免重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给出了明确意见。如前所述,有关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对PPP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办法》同时规定,在PPP实施方案通过审批后,在项目建设手续审批过程中,对于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原先的PPP模式和项目手续之间的重复审批问题,有利于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办法》对政府为保障投资人合理回报可以做出的承诺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2002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第43号),对于各地政府外商投资固定回报项目予以清理。自此,对外商投资项目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有了文件依据。本轮PPP热潮出现以来,中央自上而下的文件对于PPP项目应保障投资人实现合理回报均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对于PPP项目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由此,PPP项目不得承诺固定回报的原则在官方文件中被扩展至全部PPP项目。这一点,也将PPP项目与约定固定回报的BT项目等其他不规范的PPP模式加以了区别。

在项目协议变更及终止问题的程序规定上《办法》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PPP项目的债权人(主要指放贷方,下同)通常会要求在项目公司违约且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债权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于项目进行补救,这就是债权人的介入权。财政部113号文、156号文PPP合同指南(试行)中对于债权人的介入权也做了重点提及。《办法》在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中规定,若需对特许权协议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而如若出现约定的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前终止协议。这些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障而言确有必要。

《办法》通过规定绩效评价强化对项目运营的监管。财政部在113号文等文件中提出了对于PPP项目的绩效评价,基于对产出的绩效考核,让经营者更好地分担运营风险。《办法》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特许权协议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产品或服务价格或财政补贴相挂钩,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运营监管对于降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不可或缺。

PPP发展的八忧

六部委联合的《办法》尽管是经国务院同意,但归根结底是部委规章,在效力层级上存在一定的局限,对于PPP项目的保障还很有限。长远来看,部委规章只能是权宜之计。《办法》的出台究竟会加快抑或延后PPP基本法的出台,尚不得而知。

《办法》模糊了特许经营与PPP的界限,让PPP的定性问题更加复杂了。如前所述,国内所说的特许经营,其内涵已比英文的Concession(特许经营)大大扩展,与国内所说的PPP并无太大区别。发改委法规司李亢先生对此也持类似观点,其在2015年5月5日就《办法》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会上表示,考虑到特许经营的内涵和外延更容易把握,同时结合中国过去以特许经营概念实施PPP项目的实践以及国外和国际组织的立法惯例,《办法》最终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概念。

但理论上讲,PPP的外延和内涵相比较特许经营更为宽泛,而且,全国为推广PPP而出台的配套文件命名体现的主要是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概念(而非特许经营),并基于PPP概念进而规范各地的PPP项目操作流程。作为推广PPP的配套制度,《办法》采用的却是特许经营概念而非PPP的概念,这无疑会给PPP相关方带来困惑:字面含义明显不同的合作与特许,法律上的定性是否也是相同的7但遗憾的是,《办法》在定义、特许经营形式等具体条款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办法》对特许经营与PPP界限的模糊,让PPP的定性问题更加复杂了。

在制定《办法》的六部委中,国土资源部的缺位是一大遗憾。去年至今推出的近2万亿元的PPP项目中,极少部分是经营性项目,绝大多数是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在地方债务高企的现实背景下,除了延长政府付费或补贴的期限外,可行性缺口补助中的盈利性资源的配置成了项目合作方案设计的关键,

“PPP+土地”的捆绑模式受到追捧。而受制于国内现行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强制性规定,“PPP+土地”的捆绑模式实际推行并不顺利。《办法》虽提及,针对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PPP项目,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但国土资源部的缺位无助于“PPP+土地”做法的推广,这也是《办法》留给实际操作层面的较大遗憾。

用户付费的PPP项目投资人选定适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依据不足。PPP项目付费方式包括用户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就用户付费的PPP项目而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存在脱节。《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用户付费的PPP项目性质上属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争议,但因项目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所以若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则依据不足。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能解决该问题,《办法》中同样存在该问题。

《办法》对于PPP项目的政府主体行政级别未能明确。《办法》第3条对于PPP项目政府一方主体仅规定了“政府”,对于行政级别未作限定。而在此之后,《办法》的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25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第56条等条款均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对于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也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前后并不一致的表述不免让人产生困惑, PPP项目政府一方主体的行政级别是否仅限于县级以上?

《办法》对于违反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流程的后果未作规定。《办法》规定,涉及物有所值评估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 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规定,每年全部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根据21号文和《预算法》等相关规定,PPP项目应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应将各项财政支出纳入预算,以增加预算对于PPP项目的约束。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利于防止不切实际的PPP项目不合理加大财政负担,但无论是21号文还是《办法》并未规定违反前述流程规定的法律后果。

《办法》对于项目审批与PPP经营者选定程序的流程规定不尽合理。《办法》第22条规定,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由此可见,《办法》允许政企双方就包括项目核准或审批等在内的前期审批手续约定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办理。但从项目立项正常次序来看,应当是先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再进而论证是否采用PPP模式(即先有项目再有模式),《办法》笼统地规定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可由特许经营者办理,一方面容易导致出现项目立项与PPP模式审批和特许经营者招选程序颠倒的反常做法,另一方面因前期审批涉及主管部门较多、流程繁琐,从协调能力角度考虑,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也不宜约定由特许经营者办理,即使以特许经营者的名义办理,政府也应积极给予协助。

《办法》对于PPP项目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模糊。如前所述,《办法》使得PPP与特许经营的界限变得模糊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未作明确定性,但发改委在2015年1月19日公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中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定性为民事协议,这次以六部委名义出台的正式稿《办法》中有意删除了此条,仅强调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救济。

根据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于201 5年6月1日施行)规定,因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而财政部和发改委在各自的PPP合同指南中均指出,PPP协议为民事协议,若有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申请仲裁,涉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结合《办法》在争议解决章节的用词表述以及《办法》的牵头方为发改委等细节可以合理推断,《办法》所指特许经营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特许经营不完全相同。那么,二者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办法》没有给出答案,由此给社会资本和相关方带来的困惑,或将影响PPP的推广。

ppp模式论文篇(6)

关键词:公私合营(PPP);政府管理;法律法规

PPP模式起源于18世纪欧洲的收费公路建设计划,其在现代意义上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在于引入私营资金积极加入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改革。20世纪70年代,在经济萧条时期,英美国家为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困难,积极引入私营资金参于基础设施建设,继而将PPP模式运用于公共政策领域,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南来规范和发展政府对PPP模式的管理,这也是PPP模式持续发展基础所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土耳其为解决债务危机,提出了BOT(建设-运营-转让)的理念并运用其建设了阿科伊核电厂,这一重大举措开始了发展中国家PPP模式的运行,进而PPP模式相关的特许经营、运营和维护以及租赁合约等形式都得到了广泛应用。1992年,时任英国财政大臣拉蒙特提出了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ing Initiative,PFI),并于1997年全面推广。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都开始逐渐实施PPP模式。PPP模式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公私合营运作模式。

以发展国家为例,英国是较早采用PPP模式的国家,英国政府面对医疗、国防、教育、住房和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增大,英国政府对PPP模式做了大量研究与实践,首先,放宽对基础设施的垄断管制,将私营资本引入进来,拓展公共领域投资的范围,形成了以特许经营和私人融资计划为两大主线的PPP模式。期初,英国政府以一系列政策和指南为指导,对政府职责进行规定和阐述。最早期的《PFI:适应投资挑战》是英国于2003年对政府管理进行规定的一部政策指南,该指南包括基于物有所值正确选择PFI方式,改进PFI方式采购方法,保证私人资本的有效性和灵活性等。之后2006年出台的《PFI:加强长期合作》肯定了PFI在公共设施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PFI的选择标准。英国政府不断改进,于2008年的《基于长期价值的基础设施采购》中对PFI方式的必要性做出了新的阐述:不仅为了满足公众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同时也为了满足经济繁荣的需求。为适应英国日益繁杂的采购需求,该政策针对性地列出基础设施采购纲要,以实现对重要项目的有效监管和采购过程的物有所值。

在澳大利亚,政府为适应日益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对公私合营模式开展了许多创新模式。澳大利亚起初是对PPP模式进行分州管理,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在维多利亚州,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出发对PPP进行管理,即政策、指南、建议注释和技术注释。2001年,《维多利亚合作伙伴政策》的出台为政府参与PPP模式建立了基础理论框架;2003年,政府在认识到合同管理在保证长期物有所值重要作用时,出台了《合同管理政策》这一框架性政策措施建议;2007年,《政府公示政策》中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各个PPP项目及时告示的重要性,以便公民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

加拿大也是率先运用PPP模式的典例。1991年到2013年,加拿大启动PPP项目206个,项目总价值超过630亿美元,涵盖全国10个省,涉及交通、医疗、司法、教育、文化、住房、环境和国防等行业。2007年,加拿大政府制定“建设加拿大计划”,七年里向加拿大PPP资金拨款高达12.57亿元。2014年,加拿大政府制定“新建设加拿大计划”要求5年内,每年为PPP基金提供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总规模将达到12.5亿加元。加拿大政府积极推进PPP项目,不断改进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于2003年出台了《对应公共部门成本―加拿大最佳实践指引》和《PPP公共部门物有所值评估指引》,这对加拿大政府管理PPP项目奠定了理论基础。200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以皇家公司形式,按商业模式建立了联邦级的PPP单位――PPP加拿大,而私人部门可以监督管理PPP项目的运作。在加拿大设立的PPP加拿大设立的“加拿大P3基金”为PPP项目提供不超过投资额25%的资金支持,而该项资金允许任何层级的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请,这项资金的建立在PPP项目资金运作方面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目前,PPP模式已经是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有效利用政府与私营部门间的合作来参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途径,并且在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以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些已有较为完善的PPP政府管理体系的国家为例,对我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供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具体来说,第一,政府机构设置方面,各国非常重视立法支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私营部门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保障。可由政府某一部委对PPP项目进行专属管理,负责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并进行监管;并且,设立国家PPP基金,为难以获得市场融资的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还应该设立PPP项目采购,合同管理指导的经济咨询机构,以及利用现有行业部委下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咨询机构,用以满足PPP模式在各行各业的应用需求,同时,PPP参与各方之间实现公平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还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及丰富的融资工具予以支持。第二,项目评估方面,应提出物有所值的概念和定量计算物有所值的方法,为PPP项目的选择提供可靠依据。第三,私营机构选择方面,应该提出包括实现生命周期物有所值和满足强制服务要求在内的招标标准,并且建立规范化的招标流程,并且要确保私人部门盈利但不暴利。第四,争端处理方面,英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争端解决方面都有专门的指南,其主要内容是列出了争端解决过程。以英国为例,其在2007年的《PFI合同规范化第4版》的第28章中,列出了PPP项目争端解决随严重性递进的三个阶段:相互协商解决阶段、专家建议阶段、法律仲裁或者宣判阶段,法律手段是最后的方法。我国应出善争端处理方法及步骤的政策,以及对仲裁法中关于PPP项目矛盾定义方面的法律解释。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5-106.

[2]贾康,孙洁.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J].财政研究,2009,(10):2-10.

[3]贾康,苏京春.PPP:制度供给的伟大创新[J].经济学家周报,2014-12-28.

ppp模式论文篇(7)

Abstract: As China has many deficiencies in practice of PPP model,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raws lessons from the UK and Canada's PPP mode which is in the leading position.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for the typical PPP mode case,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contract disputes, cost, and private ownership doub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promotion of PPP model development, such as accelera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broadening the financing channels, improving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the PPP mode etc.,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peeding up the development of PPP model in China and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value of PPP model.

关键词: PPP模式;合同纠纷;成本费用;私有制怀疑

Key words: PPP model;contract dispute;cost;private ownership doubt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226-05

0 引言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公私合营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1]。世界各国对于PPP的定义各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列举了各国对PPP模式的定义,归纳而出:PPP模式最主要的是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是由政府部门作为牵头提供PPP项目,私营企业负责项目整体的设计、建设、后期运营维护建设周期全过程,通过适当的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回收利润,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和协调,以期实现以最低成本获得高质量的社会公众服务水平。中国将PPP模式定义为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在公共设施或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的伙伴关系,其合作方式为特许权协议[2]。现如今,PPP模式已成为投融资市场中最新型的力量,对整个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一方面为政府投融资提供新的思路,可以缓解政府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压力[3],一方面也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和潜在的宣传价值。

1 PPP模式的发展现状

根据2007年德勤提出的PPP的市场成熟度理论,将各国的PPP发展程度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发展中的,活跃而尚未成熟的和已经高度稳定发展相对成熟的PPP市场。基于不同的国家发展和现状,英国和加拿大的PPP法律体系相当健全完备,已处于十分成熟的阶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法制机制的改革。依据2012年出台的国际合作伙伴公告调查显示,全球五大PPP排行前列的最热门市场中加拿大位于第一,英国位于第五。欧洲市场的名义总投资高达3533亿元,领先于排行第二的亚洲和澳大利亚市场(1872亿元)将近1700亿元。中低收入国家则普遍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发展多次遇到瓶颈,缺乏完整的规范法律体制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导致PPP模式的运行环境困难。

随着PPP模式的飞速发展,在国际上仍然未有一套通用的专门的PPP法。依据各国的政治内外环境的差异明显,很多国家已对于PPP项目设置自己的规范标准来进行约束。例如有些采取大陆法系的国家常通过设置单独的行政法规来明确PPP项目的责权利关系,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违反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将双方的权利规整实施,如政府享有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私营企业享有合同谈判权和在建设期间由于政府疏忽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企业方责任而导致的项目成本增加补偿权;与之相反的是,在大多数采取普通法系的国家,则没有专门的PPP项目约束守则,基本上由普通法律如民法、劳动法等来规定商业交易的几乎所有的基本原则,PPP法律体系欠缺。我国的法律机制尚不完善,市场体制不健全,PPP模式的发展具有很多问题。

2 中国PPP模式的案例分析

PPP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到中国,可供考察的最早的典型案例是1984年深圳沙头角B电厂的建设采用PPP模式,是我国PPP模式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志。从英国的PFI模式存在的问题来看,世界范围内的PPP模式均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各国政治环境和市场的变化,PPP模式的发展也存在自身独有的特点。

2.1 刺桐大桥项目

刺桐大桥项目是20世纪90年代初一个备受争议的泉州市项目。项目实施初期,通过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招标确立了第二航务工程局为施工单位,采取BOT模式于1997年正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达到全优。1997年至2006年间刺桐大桥项目创造了收益佳绩,但此后在后继建成的多座大桥等竞争对手的强烈冲击下呈现大幅度下滑。

究其原因,合同签订时的规范文本缺乏,刺桐大桥空有SPV的框架但未有双方都承认的契约文本,法律意识淡薄,就如何应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发生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引发多重性的合同争议,索赔得不到合理解决;面对顺济大桥、笋江大桥、后渚大桥、晋江大桥、黄龙大桥、田安大桥多个项目相继建成通行而造成的利益分割,由于没有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协议或补贴允诺,社会资本方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既无法与已经换届的政府做有效的沟通,也拿不出有利的契约证据和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处理措施,投资方经营权和收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也缺乏政府批准的配套服务设施。造成了项目的失败,也给了我国的PPP模式的发展以实际的经验教训,如何合理地应用PPP模式,切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的利益发展PPP模式。

2.2 济青高铁项目

中国的济青高铁项目是第一条以地方投资为主的PPP模式实施成功的高速铁路,对于该项目,潍坊市财政局通过授权按照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吸引了十几家社会资本争相报名,确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社会资本合作方与其合资成立SPV(项目公司)。规定投资收益率不高于6.69%/年,主要来源为运营收益,不足部分由政府的运营补贴弥补,SPV合作期15年,社会资本享受高铁运营分红和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政府享受未来股权优先运作权。该项目中济青高铁为了扩大社会资本的参与度,山东省专门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用电按价格优惠、客流稳定后提高票价、增加第三产业收入弥补资金缺口,合同对双方责权利有明确界定,对项目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为了降低风险,增加社会资本的信心,在项目前期济青高铁建立了财务测算模型预测项目收益和前景,表示济青高铁是值得投资的PPP项目。

济青高铁项目中合同规定明细,双方责权利基本对等,政府对于私营企业有足够的补偿措施从而降低了私营企业的忧虑,提高了积极性;高效率的运作模式降低了成本费用,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后期的盈利做好了铺垫;政府在项目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均衡双方利益合理制定收益率避免了项目的私有化,使项目真正能做到为国家人民谋福利,且又增强了私营企业对PPP模式的信心。它的成功为中国的PPP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是中国首次运行成功的PPP项目。

我国的PPP项目运行存在着许多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弥补本国的PPP模式的不足是一项重大的课题。现通过对英国和加拿大这两个国家领先的PPP模式发展策略进行分析探究,以加速我国PPP模式的发展水平,一方面提高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办事效率获得优质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搞好价值工程,使双方用最合适的合作成本达到彼此的利益最大化。

3 英国和加拿大PPP模式的运行

3.1 英国PPP模式的运行发展

在英国PPP模式的发展一波三折,但仍旧十分成功。英国采用标准的PPP合同而不是专门的综合的PPP法来指引项目的建设,合同体制相对完全。1992年11月提出PFI(私人融资计划)是PPP模式最早的雏形。1997年公私合营模式率先在英国实施,在全世界内的应用已成为一种趋势[4]。2006年PPP模式的应用达到顶峰,后来经过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呈现下滑趋势,到2012年英国出台PF2,提出了对PFI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英国财政部在2014年12月的报告中指出,英国在2014年3月之前一共出台了728个PPP项目,总资本投入已达到566亿英镑。其中政府部门单一费用小幅度增长,私人部门也呈现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仍然与政府部门投资差别比率较大。在截至2012年的717个项目资金已到位项目中,教育部份额最高,占了166个项目,卫生部、交通部、国防部由高到低依次为118、62和46个项目。在项目应用领域上最广的是学校、医院、市政建设、司法公共安全、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这些主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如表2所示)。

然而,PFI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渐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自2006年之后,PFI项目整体呈现下滑趋势,金融危机带来了对资本主义市场的巨大冲击,不仅是一个导火索,使PFI缺陷更加明显,问题重重。

一是合同纠纷:PPP模式大多应用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政府自PPP模式下要协调好各方关系,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可能会导致对公共服务设施控制力下降,灵活度降低,从而降低服务标准,引起合同纠纷。二是高额的费用成本:首先在PPP模式中,私营部门盈利不菲,私人融资成本显著高于政府举债成本,比如乔安・肖尔在对率先采用PFI的12家医院项目的研究调查中发现,当时英国的国债收益率已显著低于58%的平均资金股权收益率,政企收入明显不均衡。其次,在项目前期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项目需要深入研究探讨,政府与企业进行交涉过程成本增加,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伦敦地铁改建的PPP项目中,政企双方签订PPP合同花费了4亿英镑左右,而项目的总成本才157亿英镑,几乎占了总成本的3%,出现了头重脚轻的局面。三是容易引发私有化怀疑:在PPP模式中私营部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几乎承揽了建造乃至运营全过程,这就导致人们认为政府的角色黯然失色,不能发挥作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被企业替代,PPP模式就是渐进式私有化的特洛伊木马。在很大程度上给PPP模式的推广造成了阻碍。为了拯救金融危机出现的巨大财政漏洞,2012年英国政府正式出台了PF2,提出了对PFI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以此来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增加他们的信心,提高市场的灵活度。

PF2的总体改革措施以透明化公共信息共享、调整公共股权结构、持续改进PPP模式和以实现VFM(物有所值)为主(如表3所示)。这在很大程度弥补了PFI的缺陷,全面调整经济结构,拯救了PFI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萎靡不振的现状,缓解了英国当时的PPP市场的萧条,重振了PPP的发展。

3.2 加拿大PPP模式的运行发展

相比较英国长时间PPP市场的低迷来看,加拿大的PPP市场不仅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活跃度还一直持续不减,堪称世界一流。加拿大的PPP模式在世界上都是公认的最佳典范。加拿大发展PPP最开始是由省一级政府在积极推动,促进了PPP的广泛应用,经过多年在PPP行业的摸爬滚打形成经验和知识的积累,开创了独树一帜具有加拿大特色的PPP模式。由于省一级政府主要分管教育、交通、医疗等基础建设设施,因此最初的PPP也主要是这些基础设施领域在采用(如图2所示)。

加拿大政府对于PPP模式的支持力度比较大,早期加拿大政府就充分意识到了PPP模式可能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瞄准此对与经济增长与国民服务的巨大作用从而为PPP模式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如表4所示)。

加拿大积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PPP模式的融资问题,一开始就由政府带头出动政府资金,拟定项目投资计划,充分调动了私营企业的积极性,保证了PPP模式参与者的前赴后继,不断为项目注入新鲜血液。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在金融危机的巨大作用下加拿大的PPP金融市场依旧是生机勃勃,并未受其影响。2014年3月CCPPP的报告中指出,2003~2012这10年间加拿大PPP项目的经济绩效评估结论是PPP的实施累计增加经济产出近921亿美元、累积增加居民收入近322亿美元、累计增加就业岗位近52万人,极大地促进了加拿大的经济市场、就业市场和居民福利待遇的攀升。此外,这近十年的时间里,公共部门因为PPP项目的实施累计节省了99亿美元,联邦和地方政府因为PPP模式的实施则创造了75亿美元的税收。

从加拿大的成功经验来看,主要归结于四个方面:一是政府目光够长远,项目准备充分,资金储备有保证;二是融资来源充足,灵活度较高;三是重视项目招标,运行流程效率高;四是国内外政治环境明了清晰,为PPP模式的推广应用铺垫了一个温和适宜的发展土壤。

4 对中国PPP模式的建议

在PPP模式实施的较广阔的基础设施领域,中国对于PPP模式的相关法律政策长期以来借鉴西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并且取得良好效果。比如,中国在法律体系上一直使用体系,而在工程合同上则普遍采用FIDIC合同。因此,在一方面借鉴大陆法系对PPP立法的同时,也可通过借鉴英国政府通过对PFI合同的修改、PF2的引进改革等措施学习如何更好地落实到公共利益中去,借鉴加拿大的专业机构设置来加强管理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标准化PPP合同。2014年9月中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指导PPP合作项目的纲领性文件拉开了PPP立法的序幕,2015年出台了《政府引导下PPP模式的快速推广》,2016年最新出台了《加快推进PPP立法,推动更多项目落地》,规定了PPP模式的相关事宜,宣布在全国范围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示范,由此在全社会掀起了一股PPP热潮[5]。

PPP模式无论是从市场的拟合度还是迎合世界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都是必然趋势,对推动私营资本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意义。成熟的PPP模式能够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引进社会资本,增加国家的整体黏合度,提高人民的社会意识,将企业命运与国家命运联系在一起,共同发展国民经济。但PPP模式的使用不当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从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以实现VFM为目标,为中国在PPP行业的合同纠纷、成本费用和易引发私有制怀疑这三个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4.1 合同纠纷

①完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PPP法(如表5所示)。

政府现阶段正在完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通过调查监督第一批批准的正在运行的政府和社会合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对项目的各项进展工作作出实际的报告,收集各参与方的项目反馈意见和建议,列举PPP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以解决这些问题为根本目的,由各方专家讨论统一达成意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PPP操作指南以规定PPP模式从项目选择、合作方权利责任义务的界定、合约达成、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各个阶段的对具体事项进行约束,明确PPP模式的适用范围、政府的招标审批流程、政企双方的合作规范、特许权经营权的转让标准,建立合理的风险的分担机制,严格将PPP模式的运行纳入到规范化的范畴。进一步从加强项目合作的管理机制、如何合理的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进行联合评审、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方、产生的争议解决途径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规范,找出可行路径,提供项目基础评估指南,包括VFM物有所值评估指南、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标准化合同,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合同纠纷,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②构造有效的管理机制。从多项国内外PPP项目失败的案例中,英国和加拿大的改革很大一部分开始着重于补充管理层次的相关知识经验。PPP模式在我国毕竟算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PPP项目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层的不作为和经验的缺乏,对PPP模式的操作流程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全面,直接形成了PPP模式运行困难效率低下的局面。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是要在充分了解PPP模式的基础上形成高效的管理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门的PPP管理公司和项目咨询公司。我国专业的管理咨询公司数量少质量也处于劣势,这一点应借鉴加拿大的经验,设立专门的项目咨询公司和管理机构,可设立在负责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部门或财政部分管政府投资部门旗下,全面负责PPP模式的项目物色和政府拨款,为私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提供建议,并组建PPP项目管理培训班子,统一对相关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训练和知识的教学,定期组织讲座,提高工作人员对PPP模式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减少政府和企业由于经验不足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必要的风险。

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PPP模式的参与方众多关系复杂而导致政企双方可能会由于利益的不同而相互缺乏信任,政府更加着重PPP项目可以带来的保障民生和比较高的社会效益,注重公众利益;而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私有的性质决定了私营企业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与政府合作可能带来的良好信誉以及社会的名誉效应,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一直是企业的目标。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出发点的不一致而导致双方不断商议不断期望风险转移给对方,希望自身获得更大的利益,一方面双方过分博弈拖延了时间,给项目实施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也更加恶化了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关系,造成了不信任的恶性循环。因此率先在PPP领域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从政企双方出发对信用体制严格约束,防止双方前后态度的转变,平衡各方利益,保证PPP项目的有效稳定安全的运行。

4.2 成本费用

①设立担保基金。PPP项目运行遇到资金不足的风险很大,如国家的政策整改、市场的利率汇率的调整、通货膨胀,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都可能导致项目资金缺乏而中途夭折。对于该点,在PPP领域设立专门的基金担保,为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由于政府信用问题或引发的银行贷款损失、保险公司的投资赔偿等可由担保基金做出相应补偿,调动银行贷款的积极性,激发私营部门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保证降低了资金不足的风险,使企业在参与项目中得到一定的资金保证,有效降低了融资问题的后顾之忧,完善了PPP项目的资金担保,为私营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险配套机制。

②拓宽融资渠道。PPP项目普遍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大,除了需要有完整的约束机制之外,一个单一的融资渠道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才能使市场更加成熟更具有竞争力,提高PPP的效率。加拿大的PPP项目融资成本长期以来并未出现严重的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危险,甚至呈现增长的趋势,金融危机的影响微乎其微,其丰富的筹资方式值得我们去思考借鉴。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灵活,PPP项目融资渠道单一,通过投资者参股、银行发放信贷和股票上市等方式参与度较低下。私营企业进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多元化还有待加强加深,这方面可以从信托资金、ABS资产证券化引进社会民间资本,或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社会资本适应缺口补偿资金,以此来解决资金需求短期内有较大缺口而社会效益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周转问题[6]。

4.3 易引发私有制怀疑

①完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包括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一方面放宽引入到PPP项目中的私营部门资质、资历等硬性条件,为PPP市场注入新鲜血液提高市场灵活性的同时改善准入环境;另一方面要严格把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的私营企业,防止部分私营资本伪造相关文献资料、与有关负责的政府部门相互串通、混水摸鱼的现象,导致部分企业打着公私合营的旗号谋取私利,并非真正的PPP模式,而是打着PPP之名无PPP实质的虚假PPP项目。退出机制则是当前需要加紧修改完善的问题之一。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增加项目股权转让的途径方法,为私营资本寻求合适的股权交易方式,提供完整的优质股权交易服务,使私营企业在收回初始成本的同时通过股权转让得到相应的收益,能够顺应天时地利人和退出PPP项目,将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归还公共部门,保证PPP项目公有的性质。

②建立收益平衡机制。我国的PPP模式参与方众多,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参与方,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在利润分配上存在着博弈。双方都想要占取高额利润,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一般来说,哪一方先发制人,哪一方就分配率远高于对方。私人部门一直以来以追求高盈利高利润为主,因此积极性和敏锐力较高,PPP项目后期可能会产生的超额利润大部分甚至全部由私营企业占有,政府由于其特殊的公益性质,一直以来以项目的公共服务质量为目标,这就导致政府在收益方面处于被动地位。为了防止私人部门在项目后期过分牟取暴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建议建立收益平衡机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超额利润分配比率,如果项目后期产生超额利润,则按照约定的分配比率政府部门占有大部分份额,私营企业占有余下份额,具体的分配比率经过双方签订合同时具体论证达到和解。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不仅能够阻止私营部门利用PPP项目过度逐利,还可以有效地避免项目私有制怀疑,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5 结语

由于各国内部政治环境和外部市场环境各有差异,因此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切合本国实际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PPP模式尤为重要。立足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健全成本费用机制,有利于PPP模式的改进,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冲突;有利于PPP合作的规范化,政企双方的互动合作;有利于发展本国的特有的PPP模式,联系实际项目坚持一带一路的发展方针,立足国际经验积极开展以政企合作为主的PPP项目试点,重点探索PPP项目中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改进PPP模式的管理运营环境,进一步加速PPP模式的应用发展,完善整体政策环境,真正实现PPP模式的物有所值。

参考文献:

[1]The Canadian council for PPP Models of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EB/OL].

[2]陈双,夏志坚.浅析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J].经济论坛,2010(11):39-41.

[3]杜亚林,尹贻林. PPP项目风险分担研究评述[J].建筑经济,2011(4):29-34.

[4]王颖琳.基于风险偏好的PPP项目期权博弈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3,27(2):49-53.

[5]刘晓凯,张明.全球视角下的PPP:内涵、模式、实践与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2015(4):53-67.

[6]孙学工,刘国艳.我国PPP模式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5(2):28-30.

[7]李农.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的应用[J].财政经济评论,2011(1):23-25.

[8]张文利.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成本与收益分析[J].经济工作,2007(15):67-72.

[9]徐霞,郑志林,周松.PPP 模式下的政府监管体制研究[J].建筑经济,2009(07):105-108.

[10]伍迪,王守清.PPP模式在中国的研究发展与趋势[J].工程管理学报,2014(06):75-80.

[11]贾康, 孙洁.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J].财政研究,2009(10):2-10.

[12]刘航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研究及其应用[J].经济视野,2014(24):38-39.

[13]邓小鹏.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35-38.

[14]蔡黔芬.PPP 基础设施合同风险在私营部门的分担[J].管理学家,2013(5):31-33.

[15]冯芬玲.争议我国铁路建设引入项目融资的可行性[J].技术经济,2012(9):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