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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03 08:25:46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森林防火;措施

森林是人类生存充要条件。保护森林,也就是延续我们的子孙后代;保护森林,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责任,是当今最有意义的公益事业。但是,森林火灾是森林的神秘杀手,顷刻间即可让我们美丽的“母亲”灰飞烟灭。

1、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

为了抨击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一些激进的标语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普及的本意是坚决控制火源、杜绝违规森林用火,提高广大群众的对森林防火的关注。有一个美好的出发点,但标语只是口号,类似标语所述行为也是违法的。先从根本说起,用法律来制裁当事人,必须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有执法部门执行,事实上,个人财产有很大差距。按照现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多少,不是按财产的多少来决定的,不会因为当事人钱多就多罚,虽然实际执行中参考与财产。但是,只有刑罚中的没收财产附加刑才可能没收其财产,而且也可以只没收一部分财产。现实中执法机关追缴的违法物品是不能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然后从其原因分析。失火、烧火、放火,从语义角度来分析有一定的区别,但站在刑法的角度基本是一样的。法律上的失火的含义与生活中失火的含义不尽相同,与日常用语中的有意放火、放火烧山意思相近。只要当事人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不管其是否有意或无意,都会承担其法律责任。标语不计法律后果,法律原因部分有严重的歧义,不是很恰当。然后再从整体上看。标语的语气是激进的,毫不讲理的。其实,那样没用,只有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度,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便可垂拱而治,经过一些的审批手续后,还是可以进行一些活动的。地方政府应该合理去控制森林资源,否则群众可能恼羞成怒,造成骚乱,到时就难收拾了。无法禁止,还易引起群众不满,倒不如权衡利益,合理控制,把人们利益放在最紧要的位置。森林防火宣传,看是无关紧要,关系到政府的脸面和法制的完整。在依法治国的国策下,森林防火标语已经成为国家的脸面,依法制定、依法执行才是大道。

2、强化对森林防火的认识。

加强领导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爆发力更是恐怖处置起来复杂之极,耗资巨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最为环境工作的重点,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整个民族的命脉,事关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要把森林防火作为一个重大的隐患来预防。

3、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控制

要切实落实森林防火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把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措施都实行彻底。各责任单位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放在重大事件之列,建立合理谨慎的预防方案,建立健全制度、高效工作、信息灵敏、反应迅捷、是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尽善尽美,领导人必须对其行为完全承担其后果,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抓、具体工作人员时时刻刻施压。

4、切实改进森林防火预案和应急预案

落实与完善相应制度、时时刻刻严密监控,形成指挥统一、功能完善、反应迅捷、高效运转的的森林防火运行制度。

5、实行防火教育制度

森林防火教育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教育,需要一遍又一遍、一年又一年的反复性教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切实把防火教育普及到每家每户。由于地球温室效应不断严重,年平均气温不断升高,森林火灾的发生愈演愈烈。在宣教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反复宣传与不间断宣传相结合、持续宣传与突击宣传相结合、专业化宣传与公众化宣传相结合、普及化宣传与针对性宣传相结合、基本性宣传与创新性宣传相结合、难点宣传与易懂宣传相结合等。在防火宣教上应该加强政策和刑法宣传,贯彻警示教育、普及学校教育、突出通俗易懂教育、突出人道宣传。

6、依法治火,摒弃人治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律及时处理森林火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森林失火事件,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执行。同时,、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或耽误灭火时机、防火责任紊乱、组织扑火不尽力造成重大林业资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加大对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7、加强森林火灾的预测和预报

森林火灾的预测主要分为火险预测、火灾预测、林火预测和可燃物湿度预测等。森林火灾的预测主要是根据气候变化规律和天气湿润情况,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及时预测,它不仅能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还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对火源进行及时管理,及早提高人们的防火主动性和意识。森林火险的预报必须要从实际出发,通过气象站观察所得到的科学数据,通过分析对出现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准确预判,并及时利用广播电台等各种方式渠道进行火险等级通报,以引起人民群众的注意。

8、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随着科技的进步,把现代通讯网络引入森林防火中来是必然趋势,建设一套科学高效的森林防火通讯网络,有利于对火情有效监控并及时作好处理,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森林防火通讯网络主要包括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2种,其通讯方式主要采取超短波、无线电台和监控探头抓拍等手段,然后通过数据上传,进行科学汇总。在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时,要使各部门、各地区、各林局间形成资源共享和联动协作,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的互通和传递,最终建成一套有效的森林防火网络系统,为森林防火保驾护航。

9、加强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篇(2)

全县广大居民同志们:

现在“春分”已过,清明节在即,紧张的春季森林防火期即将到来,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总理提出的“五条标准”,广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实现保护森林资源、振兴县域经济的目标。各乡镇、各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今春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认清今春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森林防火工作既是一项社会工作,也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不仅是确保可持续林业发展、国土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社会的顺利进行,也是我县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前提。

今春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一是通过气象分析,今春我县气温较常年高,降水偏少,气候干旱,5级以上大风天增多,火险等级偏高,发生森林大火的可能性极大。二是清明节、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进入林区扫墓和旅游的人员增多,尤其是林区绿色食品业的发展给山区农民带来许多实惠,春防期恰是山野菜采集的最佳时机,这为森林防火工作带来新的困难。三是随着生态建设的逐步发展,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的面积逐年增加,火源管理难度也逐年增加。为此,我们要充分认清今春森林防火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对做好今春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县上下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森林防火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森防工作舆论氛围。要开展以“十个一”工程为核心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板报、标语、宣传车、学生上防火课、影前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乡镇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安全防火、扑火及避险自救的常识。根据信息产业部的通知,全国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统一规划。各林区单位一定要加强永久性宣传标语牌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对林区内旅游网点的宣传,使居民和游客懂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懂得凭证入山;懂得防火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生产用火必须要经过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用火;懂得期禁止进入封山区域;懂得防火期违犯防火规定要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的处分。确保森防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篇(3)

一、森林防火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市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二)各县(市、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3至5人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镇一级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五)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六)制定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按森林面积每3000亩至5000亩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监测系统,掌握火情动态,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了解火情,靠前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集中优势兵力,将森林火灾扑灭。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购置充足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森林防火消防队伍,各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和扑火技能训练,提高素质,快速反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扑救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三、森林火灾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超过0.5‰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分管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森林防火宣传不力,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宣传不力,巡山护林人员不落实,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措施不落实,森林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2、辖区内因森林火灾造成部级或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重要设施受到严重破坏的;

3、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履行职责或因指挥调度扑救森林火灾迟缓,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4、扑救森林火灾时,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四)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国家、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森林火灾时,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2、辖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出但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而蔓延到毗邻县(市、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起火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组织人员清理火场,擅自撤离扑火人员,造成复烧而带来损失的;

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7、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不力,野外用火控制不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健全,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5‰的;

8、森林防火重点期内,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正常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虚报火情的。

(五)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没有及时赶赴现场,查清事实,造成森林火灾案件积案、遗案多或对人为火灾打击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森林火灾责任调查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任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实施。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篇(4)

一、立法的必要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是森林资源的最大威胁。我市现有森林面积778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340多万亩,呈现出集中分布与点状分布相结合,与农田、村庄、城镇插花交错、相互接连的特点,加之近年来持续高温和大风等极端天气频发,从事农事活动和旅游踏青人员不断增加,林下可燃物增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不断增大。近几年,我市发生了几起较大森林火灾,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国家、省先后颁布《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体系,但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现有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森林防火实际,特别是在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处罚主体、野外用火管理、队伍建设、防火人员待遇、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扑火前线指挥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基层反映比较强烈。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森林防火法规,不仅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践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反复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吸取外地立法经验和22个部门、单位会签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6章56条,包括总则、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部门、森林经营者的森林防火责任,有关经费保障,以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行政边界的联防机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适用的范围确定为烟台市管辖区域。为发挥基层作用,强化了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

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共18条,主要规定了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应急预案制定,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野外用火管理以及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等内容。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3号)设定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内容。《条例(草案)》将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含果园地)和可能因烧荒、烧地堰等引发森林火灾的林缘耕地划为森林防火区,具体边界范围由县市区确定公布;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内的高火险区。设定专职护林员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委任并统一管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防火巡查队伍的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共12条,主要规定了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扑火安全、森林防火值班、森林防火车辆使用、防火通信等内容。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国森防〔20xx〕19号),设定了设立前线指挥部,确定火场总指挥的相关条文。为做好火场清理,防止余火复燃,设定了专业火场清理队伍条款。根据调研、座谈和反馈意见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比照防汛抗旱享受值班补助的规定(《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国汛〔20xx〕6号)),设定了“非法定工作时间参加森林防火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森林防火车辆包括指挥车、运兵车、消防车、巡逻车等,其配备和制式要求国家和省都有相关规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

第四章灾后处置。共7条,主要规定了火灾灾后调查、信息、伤亡人员医疗抚恤、火烧迹地更新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8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分事项十项、行政处罚事项四条。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对野外用火和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设定了对野外用火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不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破坏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烟台开发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以及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下面是条例全文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但森林资源由本市经营管理的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与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辖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和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驻军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民政、农业、气象、教育、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商务、安监、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旅游、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管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火灾扑救等工作需要。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以及森林经营单位与村(居)交界处,应当在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提前或延长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并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工作需要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管辖区域内的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含果园地)和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耕地等其他地域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其中,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森林高火险区划定常年禁火区,并设立禁火标志。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或者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一)森林防火工程或生物阻隔网络、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二)每万亩林地建设一座森林防火瞭望台(站);

(三)每万亩林地建设十五公里的森林防火通道;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五)森林防火水库、水塘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七)发电、照明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应当建设或配置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建立航空灭火协作机制,建设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停机坪等基础设施,保障航空灭火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森林防火瞭望台、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新建交通项目、进行成片造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或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其经营或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巡查,采取防火措施,在森林火灾危险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安全警示标志。

森林高火险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和森林防火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荒、烧地堰、焚烧秸杆、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祭祀送灯、燃放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

(二)使用烟熏、枪械、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实施工程爆破、计划烧除等生产用火;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发组织成立的团队不得在森林高火险区组织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经批准进入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森林防火监督管理。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活动的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的申请,审批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安排森林防火人员到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精神病人、痴呆等特殊人群档案,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监护责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监护,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可以在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制发的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专职护林员队伍;属于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每五百亩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护林人员;专职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协助当地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二)巡山护林,排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制止非法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专职护林员应当佩戴护林员标志,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委任。专职护林员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防火巡查队伍。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社会组织或单位成立森林防火志愿者队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专职护林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应急预案、年度工作方案、设施建设、值班备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每年三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清明节前七天为森林防火宣传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向社会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张贴、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开展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通过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进山卡口监控、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加强森林防火预警工作,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按照规定实现联网。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森林火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是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具体报送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森林高火险期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定时段应当实行森林火灾调度日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确定火场总指挥。前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扑火决策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通讯信息组等工作组,统筹火场扑救工作。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临时性设施等障碍物;

(三)实施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临时局部交通管制;

(五)协调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做好灭火救援和后勤保障;

(六)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七)其他应急措施。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行为的,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偿;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森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人员伤亡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业火场清理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看守火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离火场清理队伍。

第三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森林高火险期内领导应当在岗带班。

森林防火期内,非法定工作时间参加森林防火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并喷涂专用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森林防火车辆凭专用标志免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专用标志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于森林防火的无线电台和林火监控传输设备,免缴频率、频道占用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对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人员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有人员重伤、死亡的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调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调查。

第四十二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规定上报。

第四十四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的医疗费用,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足额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支付。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依法向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追偿。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完成火烧迹地更新造林,确实无力完成的,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完成。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完成火烧迹地更新造林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采取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未落实整改措施;

(四)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

(五)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火灾;

(六)接到森林火灾扑救命令后拒不执行、无故拖延;

(七)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

(八)森林火灾扑救保障措施不力;

(九)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损失扩大;

(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自发组织成立的团队未经批准在森林高火险区组织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活动的,以及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森林高火险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及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烟台开发区、昆嵛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月 日起施行。

关于《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的说明

—20xx年4月28日在烟台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烟台市林业局局长 孙树福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是森林资源的最大威胁。我市现有森林面积778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340多万亩,呈现出集中分布与点状分布相结合,与农田、村庄、城镇插花交错、相互接连的特点,加之近年来持续高温和大风等极端天气频发,从事农事活动和旅游踏青人员不断增加,林下可燃物增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不断增大。近几年,我市发生了几起较大森林火灾,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国家、省先后颁布《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体系,但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现有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森林防火实际,特别是在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处罚主体、野外用火管理、队伍建设、防火人员待遇、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扑火前线指挥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基层反映比较强烈。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森林防火法规,不仅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践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反复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吸取外地立法经验和22个部门、单位会签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6章56条,包括总则、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部门、森林经营者的森林防火责任,有关经费保障,以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行政边界的联防机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适用的范围确定为烟台市管辖区域。为发挥基层作用,强化了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

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共18条,主要规定了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应急预案制定,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野外用火管理以及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等内容。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3号)设定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内容。《条例(草案)》将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含果园地)和可能因烧荒、烧地堰等引发森林火灾的林缘耕地划为森林防火区,具体边界范围由县市区确定公布;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内的高火险区。设定专职护林员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委任并统一管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防火巡查队伍的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共12条,主要规定了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扑火安全、森林防火值班、森林防火车辆使用、防火通信等内容。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国森防〔20xx〕19号),设定了设立前线指挥部,确定火场总指挥的相关条文。为做好火场清理,防止余火复燃,设定了专业火场清理队伍条款。根据调研、座谈和反馈意见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比照防汛抗旱享受值班补助的规定(《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国汛〔20xx〕6号)),设定了“非法定工作时间参加森林防火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森林防火车辆包括指挥车、运兵车、消防车、巡逻车等,其配备和制式要求国家和省都有相关规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

第四章灾后处置。共7条,主要规定了火灾灾后调查、信息、伤亡人员医疗抚恤、火烧迹地更新等内容。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篇(5)

XX年年来我分局在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和地区森林公安局领导下,在县林业局、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全体民警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创建平安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全分局民警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有力地维护了我县的经济建设,确保了辖区内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为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现将我分局XX年年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毁林违法犯罪,全力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一)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

(二)开展“绿盾行动”

根据关于组织实施“绿盾二号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点和非法占用林地项目为重点,对辖区域内发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无任何审核(批)手续、越权审核(批)、毁林开垦、侵占国有林地等违法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绿盾行动”。这次行动我县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我局组织小组整顿经营秩序,查找薄弱环节,清理违法行为,把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点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项目作为工作重点,对辖区域内发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无任何审核(批)手续、越权审核(批)、毁林开垦、侵占国有林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撤销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和逾期不接受检审验的经营加工企业(厂点)的木材经营加工资格;对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对违法收购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开展林区案件调查清理工作

我局采取出动宣传车,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标语等手段,使林业法律法规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对一些边远山区的牧民,以前认为砍树烧火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现在也能自动加入到保林、护林的队伍中。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视是关健。

青河县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县护林防火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局开展了护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印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相关宣传材料散发给我县广大农牧民群众,通过广播电视局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向全县群众播放宣传,使全县群众增强护林防火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青河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森林公安分局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与我县野外用火旅游开设点、野外用火矿场、砖场等野外用火户签定了30余份野外生产用火合同书。

今后我分局相将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做到坚持教育宣传为主,预防在先的原则,与我县所有野外用火户签订野外用火合同书,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将起到更大作用。

二、加强督导检查

为加大森林防火督查力度,青河县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组成检查组多次对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他们进入林区,对重点防火地区、用火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我分局严格执行了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由分局领导亲自带班,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提高了基层防火工作者业务素质。由于领导重视,上下协同作战,今年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大的森林火灾。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我分局以制度管理队伍,以纪律约束民警。采取从细微入手抓规范,从日常要求抓养成,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要求在工作时间严禁私自外出和利用工作时间吃饭、办私事,努力培养民警严明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组织重新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例》、《五条禁令》,组织纪律作风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好转,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全分局风气正,形成了团结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我分局组织民警认真讨论,深刻剖析,民警普遍认为,执法为民思想树立的不牢,法律业务学习不够,掌握不透是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我分局把《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贯穿于日常学习和执法业务工作中,通过开展以案学法,增强了民警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了执法水平。

总之,XX年年我分局开拓创新,凝聚实干,在资源保护、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等各方面都作出了努力,取得了成绩,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篇(6)

【关键词】 森林防火 工作 重点 困难

1 引言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背景下,国际、国内森林大火频繁发生。全世界每年森林火灾达27万次,烧毁森林面积几百万至上千万公顷。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森林就等于保护着人类生存的环境,对人类的保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森林防火成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环节。森林防火工作的好坏,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本文简要分析了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建议性的提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点。

2 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2.1 人为性火灾原因较多

从引起的直接原因看,具有人为性。不论是森林火情还是违章用火,都是因为人们的不当用火行为造成的。

2.2 森林可燃物增加

有些地方林内可燃物载量甚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发生火灾的物质基础条件完全具备,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自然因素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2.3 宣传工作不到位

虽然各地方森林防火宣传通过广播、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是宣传还是不够深入、广泛,基层干部和群众防火意识比较淡薄,对老、痴、呆傻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和预防措施不到位,对重要时段、地段的防火宣传及预防措施不力,违规野外用火现象较多,宣传教育形式比较单一,防火知识不能真正普及到群众中去。

2.4 防火措施不力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许多地方未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宣传、管理、巡查、督促等基础工作,存在重打轻防、事后被动救火的问题。在森林防火期,只简单地贴些标语、发文件通知、召开会议之类工作,停留在表面和口头上,却没有进一步把林内可燃物管理、野外火源管理、农事用火管理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做细做实,导致野外火源管理失控;应急预案不够完善,导致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人员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不能及时跟上,严重影响扑救效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薄弱。在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上,进行总体建设规划,省、市、县财政投入一定的资金,以工程形式进行建设改造,但生物防火林带多数建设在山脊上,土壤瘠薄,立地条件较差,有带难以成林,未能起到隔离作用。

2.5 防火经费投入不足

到目前为止,多数镇(街)仍然存在着森林防火经费未能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问题,导致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与设备物资无法更新和储备不足,有的还停留在“一截树丫一把刀”的落后阶段,扑火力量和灭火物资运送、火场通信联络、组织指挥系统等设施也跟不上火情发展需要;扑火队伍有名无实,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难于马上召集到扑火人员,扑救效率极低。

3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点

3.1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标语等形式,教育群众增强防火意识、履行防火义务、落实防火责任。秋冬防期间,要集中开展“森林防火百日大宣传”等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消除宣传盲区死角。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公开通报一些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要通过宣传发动,让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进来,形成森林防火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3.2 建立管火机制

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着力在加强预防、消除隐患上下功夫。要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对城镇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地区要重点防控,对林内重要设施、重要目标要重兵把守、严防死守。要加强督促检查,尽快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排查火灾隐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通过看住山头、把住路口、管住人头,做到该封的山坚决封、该禁的火坚决禁、该清的人坚决清,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3.3 完善应急预案

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及时火险预警信息,确保火险早知道。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飞机巡护、高山瞭望、视频监测和地面巡护等手段,对森林火灾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测,确保火情早发现。要强化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选派得力干部担负值班任务,严格执行卫星热点核查零报告和有火必报制度,确保火灾早报告。要靠前驻防,随时待命,一有火情就近出动、快速处置,确保火灾早扑灭。要把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避免火烧连营和群死群伤。

3.4 强化组织保障

提请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真正把森林防火作为重中之重,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落实,亲自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保障。要把森林防火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从省长、市长、县长,到乡长、村长,逐级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和包片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5 提升防控水平

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依靠法律,依靠科技,依靠改革,不断创新森林防火理念,完善森林防火机制,提升森林防火能力。要抓紧修订出台地方性森林防火法规,完善部门规章,制定乡规民约。及时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打击行动,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和侦破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火灾肇事者。要加强森林防火战略战术、技术标准、装备机具、基础理论等研究,加快实施森林防火规划,运用现代防火技术、理念和前沿技术装备,提升森林防火效能。要创新值班备勤、预警响应、信息报送、火情研判、边界联防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

3.6 健全法律法规

在立法上,完善《森林防火条例》以解决新形势下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各地的防火条例也应在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的前提下,体现本地特色,符合实际情况。做到由上而下形成一套有系统的专门针对森林火灾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内容上,应更明确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好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使得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能获得明确的奖励。对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或者扑救有突出贡献的人,应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违章用火和火灾肇事者,不仅要有经济上的惩罚,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真正做到“奖赏分明,责罚明确”。

4 结语

综上所述,森林是人类宝贵的物质财富,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因此,我们应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篇(7)

【关键词】森林;防护;防火;行政执法

作为地球的天然氧吧,森林对改善气候和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如今已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1 严格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实施征、占用林地核查制度和林地预审制度,加强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职责权限;依法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重点推动所有的灌丛和灌木林的流转;加快林权证的登记、审领和发放,特别是变更后林地的确权发证,依法保障林权权益人的权益;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审报。

2 森林防火重于一切,实施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

要逐步完善森林火险预测预报系统和林火信息指挥通讯系统,加强林火监测系统的建设,使全场望覆盖率达到90%,重点区域要建立观察哨,以提高半专业消防队的扑火综合作战能力,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扑火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提高控制和扑救大火的能力;加强防扑火应用技术开发和林火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防火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成果,切实提高森林防火的科学化水平,建立森林防火标准化体系。力争不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和群死群伤事故,将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

2.1 在抓责任落实上狠下工夫,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单位职责;实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乡镇制度,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包片责任人的责任,把防火工作的好坏与干部实绩考核挂钩,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防火责任,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2.2 在抓火源管理上狠下工夫,做到群防群治、看死盯牢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在防火期内严格实行用火审批制度,对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就擅自在防火区内用火的要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坚持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和专(兼)职巡山员制度,加强巡查监管,落实火源监管责任。

2.3 在抓火情监测和处置上狠下工夫,做到提前响应、未雨绸缪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火情分析,随时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向乡镇和成员单位火情分析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好应急准备,并结合上级森林防火监测网络的信息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火情监测;气象、通讯等部门紧密配合,以短信等形式适时森林火险等级预告;在抓火灾处置上狠下工夫,做到科学指挥、速战速决。在县、乡镇分别建立了专业的扑火队伍,并开展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就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 严格规范林地流转行为,使流转工作达到群众满意程度

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使流转工作达到群众满意的程度。

4 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制,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交通和通讯建设,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毁林犯罪行为。根据道路网建设发展的变化情况,结合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的实施,对重点林区建设临时木材检查站和进行必要的通讯网络建设,形成木材运输过程的网络化体系。

4.1 加强林业法制建设,落实建设现代林业的法律法规

林业建设是一项地域广阔、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的长远建设事业,涉及很多方面的权益、关系与行为,因而,必须落实国家《森林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林业建设管理规范和保障,通过这些规范把林业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确保现代林业建设的有序进行和顺利实施,从而促使其达到预期的目标。

4.2 强化林业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内部普法按照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抓好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同时,还要抓好向社会普及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工作,营造依法治林的良好社会环境。

4.3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落实和完善执法责任的考评、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效果进行定期评议、鉴定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公、以罚代法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4.4 严格实施林业行政许可

对省政府已经确认的林业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以多种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强化对林业依法行政的监督。除了抓好内部监督外,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网络等公共渠道及时公布林业法律法规、行政许可、代缴收费和其他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各级人大、政协对林业行政的监督,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及时办理落实。进一步畅通群众的来信、来访渠道,落实件限期办理制度,对林业行政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及时进行整改。

4.5 收集材料,填写记录

严格开展巡护监测工作,每次巡护监测都要使用GPS定位,并在终点悬挂标志带。巡护监测一定要到位,要按技术要求认真观察和搜集野外重要信息,准确填写巡护监测数据表、巡护日志和巡护记录。

5 结语

总之,要健全和完善以资源行政管理为主体、以资源综合监测和资源监督检查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认真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搞好森林资源监测,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及时调整资源变化动态,使森林资源的消长情况能及时得到更新。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生态建设的成效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