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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27 07:32:28

支付合同

支付合同篇(1)

编号:(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承包商)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内。

3.3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

9.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支付合同篇(2)

1.1工程计量支付的方法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流程是非常严谨的。首先需要工程的监理人员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在确定准确无误的前提下下达工程计量通知,然后工程计量支付部门就要根据他们所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相关的检测,在检测过程中不能出现资料不全或者资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等现象,最后工程承包人需要根据一定的格式书写工程计量表,此表将用以约束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行为,并且将为工程竣工后的计量支付审核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料数据。在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部门与工程招标息息相关,利用工程招标所用的文件对工程技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和管理,以此来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由于每个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的计量方法各不相同,因此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部门就要根据实际的工程完成量进行统计,使得实际的工程计量支付工作准确无误。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的工程计量支付工作需要实时的数据和汇报,因此在工程建设中相关人员要及时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上报,然后由计量部门进行计量,并且请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确认。

1.2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内容

(1)预付款的计量支付

在当前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施工前期需要根据相关的合同对承包方开展一定金额的支付工作,也就是日常所说的预付款,以此来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在支付预付款的过程中,甲,乙双方首先需要根据预付款的相关合同完成预付款的支付工作,一般而言,在施工前期甲方需要支付乙方预付款的70%资金,剩下的30%的预付款需要在乙方将所有材料和设备准备充分后进行支付。在材料和设备的准备过程中乙方需要租赁或购买相关仪器和设备时需要开具一定的证明,并且在证明上工程监理人需要签字。

(2)合同变更的计量支付

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有时需要根据实际的突发情况对工程合同进行变更,在工程合同变更时相应的工程师和家、乙双方需要一起协商改动工程计量的标准,当工程建设中有新的项目增加时要将该项目的价格上报到计量支付部门。

(3)工程量的计量支付

当高速公路工程结束后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工程量的支付工作。在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计量支付部门需要根据乙方的实际施工量以及所提供的租赁、购买设备清单及其他单据对其工程进行探测和审核。由于实际施工肯定会与合同预期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在计量支付工作中要以实际的施工量为基准开展支付工作。

2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的措施

2.1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有一个监督方,监督方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的执行,因此为了更好的提升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我们就必须要提升监督方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素养。在监督方人员的选拔上面必须要仔细再仔细,需要他们有相关的证书,例如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督方需要明确的知道工程进度、施工量,并且要对施工情况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

2.2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助于计量支付工作的开展,有助于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和提升,因此我们需要对计量支付工作进行不断的完善,让其更加的规范化、制度化。例如对于计量支付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加强支付人员的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促使计量支付工作正常开展。

2.3建立计量支付系统

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复杂性,肯定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为了更好的避免问题的出现计量支付部门就应该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科技的力量建立全新的、科学的、系统的计量支付体系,帮助管理计量支付工作,从而提升计量支付工作的准确率和效率。

2.4遵守计量支付原则,严格控制超支漏支

在开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时相关人员必须要遵守计量支付相关的原则,对于那些故意触犯计量支付原则的人员我们要进行严格的惩罚措施,对于积极拥护计量支付原则的人员要进行相关的奖赏。随着电子科学技术以及现代化技术在计量支付工作上的应用,我们将会更加严格的治理计量支付工作,严格控制超支漏支的行为。计量支付相关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基本品质,爱岗进业,杜绝一切不合规的行为,除此之外,计量支付人员还应该不断的加强学习,学习计量支付相关的原则和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和工作能力,更好的为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3总结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的高速工路建设工作更加的频繁,计量支付工作作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关注。计量支付工作对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进度的提高以及公路建设质量的提高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利用有效措施提高计量支付工作,更好的开展高速公路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罗柱,张文涛.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黑龙江交通科技教育评论,2015,(9).

支付合同篇(3)

    阿婷(化名)在2010年8月入职到一家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阿婷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阿婷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阿婷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阿婷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告知: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却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2、老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我们所讲的老员工是指至少签订了一次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合同篇(4)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 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 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

第六条 担保条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乙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保障,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请。

第七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见收费通知单):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_________%计收。

(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

2.其它费用:

甲方因开具担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甲方在对乙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支付。

支付合同篇(5)

     预售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有相应的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开发商建设工程进度延期,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

    同时,还应明确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处理,须与开发商具体约定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在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是对等的、公平的。

支付合同篇(6)

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安徽省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1997年6月3日,原宣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将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转让书第六条约定了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后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2000年3月原告单位更名为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凤原是安徽省国营青草湖农场学校教师,1994年3月调原告处工作,原告改制后,被告张建凤认购股份7000股。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程崇兰原系宣城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1998年2月由原宣州市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原告处工作,1999年1月25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崇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魏宏宽于1996年3月经原宣州市卫生局调入原告单位,原告改制后,被告认购股份7000股。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三被告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3年2月起,三被告领取了失业救济金。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同时张建凤、魏宏宽还要求原告退还7000股股金。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讼。

原告诉称:2000年5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3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三被告向宣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原告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原告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依法驳回三被告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本案仲裁费、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解:1、原被告间有劳动合同,原告虽下发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97年6月3日订立的产权转让书,确认了三被告的身份仍为国有企业职工。3、依法律规定,原告终止与三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生活补助费。4、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未给付经济补偿金,需加付50﹪的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与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张建凤、魏宏宽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州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宣州市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崇兰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要求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驳回被告其他请求。

本案受理费497元、其他费用428元、合计人民币925元,由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负 担。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第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劳动法只对下列几种情况作出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法》没有作出发给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1996]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规定是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其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国有企业或者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第二、关于生活补助费

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国营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它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一定条件下的内涵是一致的,只是标准不同而已。

第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

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废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事项只要与引发诉争的劳动争议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张建凤、魏宏宽质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97年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原宣州市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崇兰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评 析 人 陈 新

支付合同篇(7)

关键词:EPC项目;合同支付要约方式;赢得值

Abstract: Offer payment contract is a contract both sides EPC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re terms, project management objectives clear, efficient process control ke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earned value, put forward "the key schedule node + non key schedule node + fee" to pay the contract offer, not only can reflect the overall project management to control as the core,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gress of project appraisal, at the same time,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effectively control.

Key words: EPC project; contract payment offer; earned value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支付要约方式是EPC总价合同双方最为重视的核心条款之一。合理且操作性好的价格条款对项目管理、合同变更、项目结算以及保障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等都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将EPC项目中设计、采购、施工三环节在合同支付管理上相互交融和牵制,实现对项目进度目标、费用目标的有力控制手段,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现行EPC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及存在问题

现行合同支付要约方式主要有里程碑节点支付、按期(月、季)支付、分段支付、竣工后支付和双方约定支付等方式。

现行合同支付方式都未能充分考虑到项目费用和工期的对立统一关系,会造成不利于工程进展的影响:

现行支付方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独立支付,未体现EPC的整体性。

所有支付方式都是根据完成工作量的情况支付费用,对项目实际进度未有考核,无法把握关键路径的风险指数,对项目目标控制没有明确的指导。

在支付风险上,对整个EPC整体性的把握上较差,如采购招投标到货情况对施工是否影响,无法正确把握。

对业主的能力要求上,多数支付方式业主对工程量与支付方面的审核工作量比较大,对业主的专业知识能力要求比较高。

综上所述,只有将进度款的支付和工期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清晰、过程控制高效,使业主真正达到其预期的目标。

赢得值原理正是这样一种能够有效地对工程进度、成本进行监控,从整体上反应和评价项目进展情况的方法。

2、赢得值原理的介绍

赢得值原理(Earned Value,也称挣值), 是指通过引入己完工作的预算值的原理对项目费用和进度进行综合评估,是一种将“干完工程再算费用”变为“边干边算边改进”的动态管理方法,有利于及时分析工程进展情况,真正实现动态控制以及进度与费用的集成管理。

2.1赢得值原理的三个基本参数

已完工作预算费用为BCWP,是指在某一时间已经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以批准认可的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由于业主正是根据这个值为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承包人获得的金额,故称为赢得值或挣值。

BCWP=已完成工作量×预算单价

计划工作预算费用,简称BCWS,即根据进度计划,在某一时刻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以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一般来说,除非合同有变更,BCWS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保持不变。

BCWS=计划工作量×预算单价

已完工作实际费用,简称ACWP,即到某一时刻为止,已完成的工作(或部分工作)所实际花费的总金额。

ACWP= 已完成工作量×实际单价

2.2赢得值原理的四个评估参数

在三个基本参数的基础上,可以确定赢得值原理的四个评价指标,它们都是时间的函数。主要包括费用偏差(CV)、进度偏差(SV)、费用绩效指数(CPI)、进度绩效指数(SPI)。

1、费用偏差CV

CV= BCWP— ACWP

当CV< 0,即表示项目运行超出预算费用;当CV>0,即表示项目实际费用没有超出预算费用。

2、进度偏差SV

SV= BCWP— BCWS

当SV< 0,即表示进度延误;当SV>0,即表示进度提前。

虽然单纯的BCWS和ACWP的关系不能反应进度和效益,但可说明在某个时间内应该支付的费用和实际支付的费用之间的比较,当超过项目资金流动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加以控制。

3、赢得值原理在EPC总价合同支付要约方式的运用

3.1 运用赢得值原理分析关键路径的实际进度

运用赢得值原理必须考虑项目的关键线路的赢得值。一般赢得值理论中是用费用来表示项目的进展,无法体现不同单位工程的重要性的区别。如果非关键路径上的活动已经提前超额完成,而关键路径上的活动没有及时完成,则非关键路径上所取得的赢得值就有可能掩盖关键路径上进度的延迟。

比如在一个火电厂项目中,施工计划的顺利完成才是项目的主要计划控制点。但是如果总承包商为了提高整个项目的赢得值,让暂时不需要而又简单设计的图纸提前完成,让暂时不需要的设备提前到货现场,不仅仅可能会造成重要的图纸导致施工延误,设备无法满足现场的需求,还可能会由于设备的提前到货增大了现场设备的仓储费用。

因此只有基于关键路径的赢得值分析,才能提出较完善的EPC合同支付要约方式,保证项目按时按质的进行,保证项目费用在可控范围内。

3.2 基于赢得值原理的EPC总价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关键进度节点+非关键进度节点+费用”

本文提出采用“关键进度节点+非关键进度节点+费用”的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即:“通过在关键线路与非关键线路上设定若干个考核节点以及完成节点所对应的费用”,增加关键线路节点的所对应的支付比例,并以关键线路节点实际完成情况作为支付费用的条件。

3.2.1总体思路

结合传统EPC合同支付方式的优势并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基于赢得值原理的应用,提出EPC总价合同支付方式的总体思路:

EPC合同支付方式必须体现EPC的整体性。

支付方式应能够对EPC工程总进度起到考核作用。

在三级网络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确定节点比例保证支付方式的公平性。

3.2.2比例的确定

要实现基于赢得值原理的EPC总价合同支付方式,比例的确定是整个合同支付的关键,主要采用以下5个步骤:

进度计划是整个支付方式的关键。业主与承包商共同编制项目的三级进度计划,并建立设计、采购、施工的三级联动逻辑关系,并找出项目的关键路径,始终坚持以施工赢得值反映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避免了设计、采购赢得值远大于施工赢得值,造成项目赢得值大而实际进展失控的现象。

费用的分解是否合理与正确直接影响支付比例的确定。设计费用主要是分施工图阶段费用以及设计管理的费用,通过图纸卷册和人工时的关系对费用进行分解,并加载在设计进度计划中。采购费用主要是通过将主体工艺设备与配套设备的费用分别加载到“招标、签订合同、设备到货、设备验收”的进度计划中体现采购完成的赢得值情况。施工费用分解主要是根据建安工程各标段各单位工程的费用加载在施工进度计划中。

在关键线路选取若干重要节点,在非关键线路上选取与重要节点相对应的若干个主要节点,并根据进度计划按月度编制其工作标节点,并作为支付和考核点。

通过费用分解计算出关键路径重要节点与非关键路径主要节点的费用及比例。通过合同双方约定谈判,确定关键路径节点和非关键路径节点的权重比例。同时确定支付的方式,通过权重约束,可以鼓励承包商重视关键路径的施工情况,同时不轻视非关键路径的施工进展情况。

3.2.3 各种合同支付要约方式的优略对比

本文将三种支付方式从EPC 项目的整体性、对进度计划的约束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关键进度节点+完成目标+费用” 支付方式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但也存在有关工程进度计划、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与相关信息的熟悉程度对业主要求较高的劣势。

4、总结

基于赢得值原理的EPC合同支付要约方式“关键进度节点+非关键进度节点+费用”解决了以往EPC项目建设投资将设计、采购、施工费用分开控制、难以互相约束的问题,提高了项目投资控制的整体性,降低了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资金与整体进度计划的不确定性,从源头上减低了业主财务成本和合同执行的风险,也对承包商的资金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体现了项目管理的前瞻性和计划性的原则。

参考文献:

倪翼、孙洁、曾子然,《合同支付要约方式是决定EPC项目投资控制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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