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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协议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3 18:16:00

合作建房协议

合作建房协议篇(1)

甲 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充分而又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开发、管理、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产开发项目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筹措和融通,项目的宣传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融资渠道及融资结果,并将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作建房协议篇(2)

    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二运三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05号。

    被告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涧西分局(以下简称涧西房管局),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红叶宾馆六楼。

    第三人马国庆,男,一九六0 年十月一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河南省安装公司第二分公司工人,住洛阳市涧西区28-9-2-302号。

    第三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懿建安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民主街57号。

    被告涧西房管局对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27号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上述土地上,二运三分公司自建有278平方房屋(历史原因形成,居住有六户职工),颁发有集体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12月,洛阳市土地管理规划部门作出规划方案,批准涧西房管局对该区域进行旧城改造,拆除旧有建筑后改建一栋六层商住综合楼。之后,涧西房管局(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自行拆除平房278平方,甲方以优惠价向乙方提供六套住房安置拆迁户,甲方不再补偿”等。祥懿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懿楠签署“同意按以上协议执行”的意见。

    2002年元月4日,涧西房管局(甲方)、二运三分公司(乙方)、祥懿建安公司(丙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1、乙方自行拆除平房278平方,甲方安置,不要求甲方进行旧房补偿。2、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房510平方作为安置房屋,按优惠价每平方730元,合计金额372300元。3、甲方向乙方提供东单元一层第一户门面房一套,每平方按优惠价1700元出售,与市场价之间差价由丙方承担。4、以上总计560400元,乙方已付350000元,余210400元由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付200000元,如七日内乙方不付款,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以测绘部门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各方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后,二运三分公司并未按约定在七日内交付200000元房款,2002年1月23日,涧西房管局向二运三分公司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贵单位所购回迁户住房款,下余房款200000元,请支付现金给市祥懿建安公司王灵周”。涧西房管分局加盖公章。2月4日以前,二运三分公司分四次交付房款共计100000元,但下余房款一直未予交纳。2002年9月份,该六层综合楼建成,涧西房管局向二运三分公司交付了六户回迁安置房,一楼门面房未交付。

    2002年3月23日,第三人马国庆与涧西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第三人马国庆购买综合楼一楼三号门面房,房价183084元,马国庆并分三次交纳了上述购房款;2002年9月23日,涧西房管局通知马国庆,将原购一楼三号门面房调换为一楼一号门面房,面积90.91平方,单价1903.91元/平方,总价款173084元,马国庆同意后,双方于当日重新补办了一号门面房的买卖格式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销售登记手续,涧西房管局退回马国庆三号门面房与一号门面房的房款差价10000元,实收马国庆房款173084元。2002年9月28日,涧西房管局向马国庆交付一号门面房,马国庆对该门面房装修过程中,二运三分公司强行抢房发生纠纷,并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等。

    原告二运三分公司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位于建设路127号的门面房,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涧西房管局辩称:由于原告没有按时交纳房款,我方才按安置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将房屋售出的,原告主张没有事实根据,诉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

    第三人马国庆诉讼意见为:被告涧西房管局在原告违约后,将房屋另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本人购买门面房,并交纳了房款,办理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手续,履行了房屋交接手续,与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另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运三分公司赔偿我因其申请查封所造成的损失,如因双方原因造成我房产权利侵害,涧西房管局应双倍返退我购房款346168元等。

    第三人祥懿建安公司诉讼意见为:我公司不应承担此案引起的任何责任等。

    「审判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与第三人祥懿建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确认了二运三分公司拆迁前房屋的面积,约定了对拆迁房屋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方优惠购买新开发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方式,也对原告优惠预购六套住宅房、一套门面房的价款、门面房的房号、交款方法、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故该协议既是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也是二运三分公司优惠购买六套住宅房、一套门面房的框架式买卖协议,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补偿方式符合安置补偿的法规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故该协议为有效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二运三分公司未按约足额交纳购房款,按该协议的约定,涧西房管局有权在七日后将协议涉及的房屋另行出售,但该局没有迳行将房屋另售,而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利益,履行了房款催告义务、并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履行等待,但直至房屋竣工,二运三分公司仍未足额交纳约定房款。

    由于该协议是拆迁安置性质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此双方完成约定义务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前提,二运三分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履行交款义务,视为其对协议约定安置房屋的自行放弃。被告涧西房管局为维护商品房开发、出售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自身正当开发利益不受影响,将补充协议约定的六户安置住宅房交付,将补充协议约定的一楼一号门面房另售第三人马国庆,此行为符合补充协议的书面约定,体现了公平、信用的履约原则和对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二运三分公司在交纳购房款时,虽将住宅房、门面房房款一齐交纳,涧西房管局、祥懿建安公司的代收收据中也未对所收款项按房号细分,但二运三分公司拆迁房屋面积278平方,住户六户,现协议已安置住房六套、每户均超过原住房面积,总住户面积达510平方,超过了拆迁法规规定的一对一的安置标准;原二运三分公司被拆房屋中没有商业用房,协议涉及的一号门面房属正常安置面积外房屋,且足额交付房款是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故涧西房管局在另售房屋时,选择将正常安置对象(住宅房)之外的门面房作为另行出售的对象,也没有影响二运三分公司的正当安置面积。第三人马国庆原购买一楼三号门面房,受被告涧西房管局通知,将所购房屋调换为一楼一号门面房,双方按规范的文本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了商品房买卖的有关登记手续,且被告售出房屋前办理了有关许可手续,故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由于原告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致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全部实现合同目的,除造成原、被告双方对一号门面房的买卖关系不能成立外,同时造成此门面房的房价优惠功能不能实现,鉴于涧西房管局按市场价将该房另售,实现了优惠价外收益,结合本案拆迁安置、优惠购买的特殊性质,酌情由被告涧西房管局将一楼一号门面房另售多得收益,作为被拆迁人的优惠利益补偿给二运三分公司。第三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注明:“……优惠价购买,……差价由丙方承担”等,视为其对产权调换、优惠出售中的销售差额,主动承担了与市场差价的损失,故应由祥懿建安公司对上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被告开发的建设路127号综合楼一楼一号门面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涧西房管局应退回六套安置住房外其余房款;第三人马国庆与涧西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诉讼意见理由正当;其要求原、被告赔偿门面房查封损失,双倍返还购房款,但未交纳相应诉讼费,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涧西房管局与第三人马国庆签订的建设路127号综合楼一楼一号门面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由被告涧西房管局退还原告二运三分公司购房款44100元。 三、由被告涧西房管局将一楼一号门面房另行出售的多售房款18584元,补偿给原告二运三分公司。四、第三人祥懿建安公司对上述第三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二运三分公司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建设路127号综合楼一楼一号门面房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生效期内自觉履行了判决规定的法律义务。

    「评议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因旧城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纠纷越来越多,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批复,专门对此类纠纷的主管问题专门作了规定:1、相对人对政府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不服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发生争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补偿、安置问题起诉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就建设路127号土地上被拆迁人自有房屋的拆迁安置方式及补偿方式,签订了专门的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合作建房协议篇(3)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X]X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X年X月X日公开拍卖X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X区X路X号地块(以下简称X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X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

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共3页,当前第1页123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X]X号,200X年X月X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X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X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X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X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

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X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X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合作建房协议篇(4)

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________】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立协议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路弄《________》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甲方售楼处]【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分,各持一份。

合作建房协议篇(5)

甲方(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___幢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建房协议篇(6)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__幢__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合作建房协议篇(7)

“阿姨,您先别着急,把事情慢慢说清楚,看看我们能怎么帮到您。”

“事情是这样的……”

2012年9月份,我到超市购物,同策公司的张经理拉住我,向我推荐他们公司最新推出的度假养生合作建房项目,建房地点离天目山自然风景区很近。他说那里空气特别清新,环境也好,很清净,吃的菜都是自己种的。我想想今年上海夏天这么热,那里特别清凉,大概就31℃、32℃,到那里去避暑蛮合适的,而且空气也好,有利于身体健康。当时他们说只要和他们一起合作建房,30平方米的房子,7.8万元,我可以享有30年的居住权,我百年以后,我小孩还是可以接着住的。

他当时还承诺说:“阿姨,这房子建好后,你不仅可以用来自己居住,平日你不住的时候,也会有人统一管理,可以委托他们出租啊。租金三七开。房子地段很好的,非常好租,如果每年你住三个月,九个月出租,每年大概有3000元左右的租金,以后风景区开发好了,租金就更多了。这合作投资建房,实际上也是投资理财啊,只会赚不会亏本的。”

我当时想想觉得他说得也有道理,然后和我老头子商量,就跟着他们的免费班车到那里实地去看了一下,其实房子那时候就已经造好了,整体环境啊,交通啊,包括房子的大小、装修都很不错的,我们也是很满意的,当即就表示想要投资一套。

那个张经理当时说他们只是中间人,房子的真正主人是一姓于的当地人,如果我们真的想投资,就三方在一起签一个协议。后来我们三方坐在一起,谈了一下,觉得价格各方面都还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当天就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经营协议书》,姓于的给了我们一张房屋使用权证,上面写明了我们拥有房子30年的使用权,同时,我们签订的协议上有当地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并盖了章。我想有村委会作见证,肯定很正规,也就很放心,也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们在我不住的时候出租,约定租金三七开。第二天,我就把钱汇给他们。

去年夏天我去住了两个月,开始他们也给我一点租金,后来他们经营的租金就不给我了,去年10月份我书面发函撤销委托。撤销委托后,他们未经我的授权仍然对我的房子继续经营,把我放在房间里的东西都搬出来了。今年夏天就不让我居住了。我和他们交涉也没用,就找到村委会,没想到村委会居然说协议上他们盖的章是同策公司和姓于的伪造的,他们根本没有参与这件事情,而且,这栋房子本身就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可以租给别人。我一听心急了,觉得自己的钱被骗走了!”

“余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有人说在农村合作建房不是那么好建的,要满足很多的条件,有这种说法吗?”

“确实是这样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的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对建房主体以及建房审批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

就建房主体而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主体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所以,李阿姨你是城镇户口,根本不具备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就土地而言,于女士作为土地提供方,其提供的土地可能是于女士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可能该土地系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相关政府部门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若该土地是于女士的宅基地,于女士就必须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主要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应当用于居住,若将其运用于出租经营以谋取利益,本身就违反了宅基地的适用原则。

若该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登记法》第33条规定,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同时根据《土地登记法》第17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同时建造的房屋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所以,在农村投资建房有很严格的审批手续。像你参与的这类投资建房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你与对方均不具备一个建房经营的资质。”

“那这份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现在我不要房子了,我的投资款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份合同无论作为合作建房合同,还是作为租赁合同,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为合作建房合同,就我们前面的分析,你系城镇户口,实则不具备在农村投资建房的资质,因为你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

如果这份合同以租赁合同来认定,首先,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系违章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虽然这是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审理中,一般对于农村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进行效力认定时,法院同样会援引此司法解释,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同时,你们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协议中约定的30年使用权,后10年一定是无效的。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这份所谓的合作建房经营协议书,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对于无效后的处理,我们一般主张恢复原状,即要求对方返还你所支付的7.8万元投资款项,并且同策公司与于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那余律师,我们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协议?我们之间签订了委托出租协议,我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协议?他们未经我同意擅自出租房屋,我对此能追究他们的何种责任?”

“就定性问题,根据协议的约定,你支付7.8万元钱款,从而享有房屋30年的使用权,且签订协议之时,房屋已经建造完成,就合同内容而言,你们双方并不是就合作建房达成一致的合意,实际上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所以该份协议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

至于委托协议,在你授权对方对你房屋进行管理、出租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出租,并按约定收取相应报酬。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所以你有权利任意解除委托协议。

至于解除委托协议后,对方未经你同意擅自出租房屋,你可以按照合作建房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我必须提醒你的是,追究其违约责任必须以你承认合作建房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方能主张,可以说这份委托协议是合作建房协议的从合同,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根据我们之前的分析,该合作建房协议系无效合同,所以,你们之间订立的委托协议也是无效的。一旦你要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你就不能再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