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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12 13:35:31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篇(1)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表现。企业会计准则已对职工职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包括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7号。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经常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许多已有股权激励安排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务不确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出台了《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就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18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8号公告基本延用了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概念做了定义:

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换言之,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以换取企业激励对象的服务,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此类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相关费用应列为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员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在行权日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股权激励计划,18号公告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和时点的规定实质上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思路保持一致。

但对于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于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按登记日和解禁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限制性股票并不需要行权且涉及解禁问题,18号公告只对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8号公告并未明确说明。

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篇(2)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经验

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最早出现于2 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开创性地将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利益与公司的未来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股权激励制度之所以最早在美国兴起主要归因于美国当时税收政策及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税收政策为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公司员工需对一般工资缴纳高昂的税费,1950年出台的美国《税收法案》明确规定,对于法定股票期权只向其股权激励兑现后的溢价部分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同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1950年收入法案》,首次规定了任何企业都有权向雇员发放股票期权。在这两项关键政策的基础上,美国公司陆续改变了过去以奖金和红利为主的员工奖励模式,将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纳入员工的工资结构之中,旨在帮助公司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数额。20世纪60年代,路易斯・凯尔索针对雇员不掌握公司资本的问题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其核心内容是资本所有权的泛化,即将公司内部员工所提供的的劳动作为其分享股权的依据,使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或期权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和未来的收益权,目的在于最大化每个员工的组织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复苏,美国国会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量企业开始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兼具激励与约束双重效应,在解决委托-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陆续对其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将股权激励制度带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统计显示,1986年美国89%的大公司已向其高层管理人员发放了股票期权,1990年后更有不少中小企业参与到股票期权的发放之中。随后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公司也陆续开始对其员工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应用目的也由最初的规避税费和平衡社会矛盾逐步转化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人员薪酬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企业保持长期的成长发展和管理层的连续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措施,美国银行业约15%的员工享有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与股票价值增值密切相关的企业长期激励手段。企业面向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措施意味着被激励对象在未来约定的期限内,在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拥有着可以按照预先商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选择权。股票期权的类型可根据约定行权价与授权日收盘价的大小关系划分为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和价内期权,以激励员工为目的的股票期权通常为价外期权或平价期权,如今美国银行业较常采用平价期权激励员工。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计划是指激励对象无偿从上市公司获得约定数量的股票份额,这部分股票通常附有对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禁售期限等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被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时才有权将这部分股票卖出获利,它是与股票期权相并列的常用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2014年美国合众银行75%的长期奖励是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限制性股票对股票锁定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使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员工的约束效果显著,尤其适合发展进入成熟期的公司应用。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的实质是将员工奖金延迟发放,即公司规定被激励员工在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可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领取用来购买股票的现金,具有突出的长期激励作用。与其他几种股权激励措施相比,业绩股票将被激励者的权、责、利一一对应起来,有利于员工准确地将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如加拿大银行业通常根据年度业绩表现情况向其员工发放锁定期为三年的业绩股票,即自授予日起第35个月的最后一天该股票进入行权期允许变现。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不直接给予被激励员工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是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的股价或业绩标准为前提,赋予其享受由公司股价上涨或业绩提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虚拟股权激励措施,股票增值权相较于其他四种股权激励措施的特点在于其被激励的主体一旦行权,这份激励作用将随即消失,且这项权利在企业经营效果好、股价上升时将为被激励对象带来额外收益,而一旦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员工只需放弃行权即可避免自身损失。总的来说,股票增值权的约束作用不足且激励成本较高,适用于现金流十分充裕的公司应用。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自愿出资认购公司的部分股权,通过成为公司股东共享企业成长的一项兼具激励与福利双重作用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各项股权激励措施之中,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和重点在于公司员工持股比例的多少显著地影响着计划的激励效果,如果员工持股比例过少,激励员工的效果不明显,而一旦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则容易产生内部控制问题。这项股权激励措施更适用于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明晰的上市公司。

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特点

以上几种股权激励措施在实施细则、预期收益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各有特色,但是其将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的思路是相同的。国际上各银行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业绩指标为主确定被激励对象领取股权奖励的额度。美国合众银行将其股权奖励额度同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挂钩,薪酬委员会将在每个绩效年根据各岗位在就业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员工个人贡献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长期激励额度,并在一年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第二,以多重指标为辅持续更新股权激励的发放额度。在加拿大的银行业,首席风险官专门负责根据股东回报率、财务报表、实际风险等指标的变化调整员工股权激励的发放水平,以确保激励措施能恰当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处境。第三,银行业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薪酬激励。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整体团队的力量也不容小觑。美国银行业常通过激励层次的多样化实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效果。德意志银行2001年股东大会首次确定了全球持股计划,允许在银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按一定折扣购买规定数额的本行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作为一种缓解“委托-”矛盾、明确员工奋斗目标、提升高管经营能力的薪酬激励措施,股权激励在国际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股权激励的发展历史和应用经验来看,可根据其实施效果将其概括为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

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有效地将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目标与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统一起来。对于银行高管及个别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意味着得到了一个提高工资水平的机会,而实现个人收入的提升要以完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股票价值增值或达到其他约束条件为前提,从而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长期成长与被激励者的个人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高层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将会更加重视长远利益和发展,为形成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缓解了两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股权激励为银行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同时有效地缓解了重要员工流失。股权激励是一种兼具激励效果与约束作用的企业长期薪酬激励办法,一方面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密切相关,股价上涨往往可以大幅度地提升被激励员工的工资水平,激发其努力工作完成业绩目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通常带有配套的约束条件,企业常以入职年限、业绩考核、个人贡献等指标为参考依据,通过规定被激励员工认股数量及股票锁定期限的方式约束其持续稳定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股权激励效果与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相关,被激励对象特别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通过债券融资或回购股票等方式刻意抬高股价,公司负债比例的增加很可能会提升其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另外,被激励对象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消除因公司业绩不佳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形成了即便公司经营状况或股票价格不佳被激励对象也可以获利的有利形势,破坏了股权激励将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共同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初衷,反而给予经营者利用激励措施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乘之机。其次,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目前,在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中由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基础工资的数额,股权激励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挂钩使其具备了成倍扩大受益者工资水平的能力,由此造成的企业内部员工巨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团结协作,而且容易激化社会公平问题。最后,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受股权激励作用的刺激,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股票价格常常被高估,在股权激励措施被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很可能会使整个股票市场泡沫化严重,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国内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现状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背景

与国际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使我国先后出现了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等员工持股形式,但此时的股份赠与不属于公司员工经常性工资的组成部分,尚不具备激励性质。1998年11月25日证监会宣布取消内部职工股,同时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提到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制度,在这两项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一批国有企业相继开始对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尝试与探索,由此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积极尝试中进入了初步探索阶段。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开始进入广泛发展阶段。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一整套办法,将我国股权激励带入规范化的发展模式,激励了一大批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面向内部员工开展股票激励计划,使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又一次引起了我国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关注。该《办法》在原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信息监管、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等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处罚规定,同时通过明确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再次完善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新《办法》补充了关于重点落实监管、完善激励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细则,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政策环境,各上市公司亟待调整或发展激励计划以适应新制度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计划频频受阻。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2005年起陆续开始审议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最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银行,2007年7月6日建行正式开始实施其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资格的约27万建行员工可通过认购的方式分得约8亿股份。之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提出了基于H股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的进程并未顺利展开,2008年后的各家银行的股权激励方案被相继叫停。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银行业纷纷降低了高管的薪酬水平,2009年1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股权激励计划。其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通常来自上级部门的任命,具有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虽然金融机构内高管领取高额薪酬符合国际惯例,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享受公司股权激励尚缺乏合理的制度保障。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发展顺利。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措施通常以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为主,目前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已经相继开展了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对其总行9名高管实施了股票增值计划; 2004年2月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称将以公司股价折算后的现金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优秀员工作为奖励,其实质也是发放股票增值权;2007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了首期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将获得自授予日起至行权日止获取公司股票在H股因价格上涨产生收益的权利。

近年来,股份制银行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激励,纷纷通过对股权激励措施的调整增加对中间层和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措施。2014年11月7日,中国民生银行了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846万股,员工的最低持股期限为36个月,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并约束银行的核心员工,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此外,2015年招商银行首批面向内部8500名员工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使广泛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份制银行中的得到了又一次应用。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迎来新进展。重庆银行于2015年11月在我国H股上市,其后的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声明将拟用2014年年底银行8位高管绩效薪酬的延迟发放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本行H股股份,此限制性股票在3年锁定期满后可按规定参与考核,合格后方能解锁兑付。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中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一,我国银行特殊的经营结构导致薪酬激励的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银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个人业绩的相关程度较低而与其所处职位高度相关,绩效考核尚未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薪酬激励措施不足以打破控制权下的固有体制范式。其二,我国商业银行员工激励目前仍以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为主。由于自身缺乏长期稳定的战略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以实现某一阶段内的特定目标为前提利用短期激励措施奖励员工。其三,股票增值权虽易于操作但其激励作用有限。目前,股票增值权是我国商业银行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激励措施,这种激励办法因无需解决股票来源而具有操作简单的天然优势,但是股票增值权一旦被兑现其激励作用随即消失,被激励者不能真正享受拥有公司股票的待遇。

国际经验对我国银行业开展股权激励的启示

在人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完善员工薪酬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保持与外资银行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一环。结合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开展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计划时应重视以下三方面问题。

首先,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形成了以业绩指标为主、相关指标为辅的股权奖励额度计划机制,并主要通过发放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现了对企业员工的长期奖励。我国银行业发展股权激励不能“用力过猛”,既要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又要注重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其一,银行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考虑我国银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特殊性,确定与银行股权激励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同时着力健全我国人力资本市场。其二,银行应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的实施措施。与国际银行业广泛地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尚处探索阶段,目前主要以股票增值权激励为主。未来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措施激励效果和约束作用的特点,有区别地向不同层级的员工施行差异化的激励办法。例如,商业银行可向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期权以实现激励、约束重要人才的效果,向中层管理人员发放限制性股票以反映其工作与股票走势关系不明显而与完成计划目标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增加现金行权在股权激励中的比重,加大银行激励措施对员工的约束力度。其三,银行要慎重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激励要以符合证监会《办法》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的硬性要求为前提,从高层管理人员开始小范围地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避免使股权激励演化成银行全体员工的福利措施。

其次,要增加银行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证券会《办法》中重点强调了股权激励的监管问题,而社会监管是实现全方位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由于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引发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商业银行有必要增加对管理者持股数量、股票操作行为、期权行权时间及行权价格等信息的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地获取银行管理层交易信息,保障社会监管有效推进。另外,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还没有关于股票期权的计量、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中对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千差万别,若想有效地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落实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对相关会计制度进行完善。总而言之,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应以建立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全面监督机制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创业企业、期权激励、方案设计

我国将要设立的创业板市场旨在为创业企业提供一个新的、有力的股票融资支持,股票期权制度将率先在创业企业正式进行试验。创业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可以建立一种新的分配机制、新的财富分配方式,这会大大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能够完善创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对建立创业企业长久发展的稳定机制起重要作用。同时,创业企业之间将出现真正的市场行为并购,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收购与兼并培育出巨型企业,从而从外部给创业企业施加压力。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定义

近年来,欧美国家在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时表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即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所谓“股票期权”就是由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经营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经营者在规定年限内的任何时间,按事先规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股票期权”的最大作用是按企业发展成果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具有“长期性”,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长期化。

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Exercise Price)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购买的过程称为行权(Exercise)。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之后,个人利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的股票。

(二)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

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合一。股票期权制度名曰“激励机制”,但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获得实际利益必须以实现预定经营目标为前提,所以,这种激励是以约束为前提的。

第二,股票的可流通性。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主要来自于股票买卖的差价。其中,行权价的确定、售股价的预期,均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基本参照对象。如果股票是不可流通的且无法确定何时能够流通,则股票期权制度难以实行。

第三,股东大会决策。在实践中,股票期权是股东为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而让渡给后者的一种利益,所以,该制度的决策权在股东大会,而不在公司的营运机构(如董事会、经理办公室等)或某一股东。

第四,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一般员工等不属于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范畴。

第五,购股选择权。在施行股票期权制度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拥有购股的选择权,即他们既可以实施购股权,也可以放弃购股权,股东不能强制他们购股。

(三)股票期权的类型

在美国,企业向其雇员提供的股票期权目前有六个基本品种[1]:

1、激励股票期权

激励股票期权必须符合国内税务法则的有关规定,其收益中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

2、指数化期权

这种期权的行权价是不固定的,每隔一定周期就要根据证券市场指数行情进行调整。

3、杠杆期权

每个雇员都可根据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获得一定比例股票期权,且授予的期权数量随股价或其他财务指标而浮动。

4、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条款不受国内税务法则限制,可以由公司自行规定,但是个人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收益必须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业绩期权

受益人能否获得这种期权及其行权价的确定都视公司是否达到财务业绩目标而定,如杜邦公司1997年1月授予首席执行官约翰。科罗尔和另外74名高级管理人员一笔股票期权,行权价为每股105美元,条件是公司股价在2002年以前至少有5天要达到150美元。

6、换新期权

由Norwest公司在1988年发明。换新期权与常规期权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第一, 常规期权由董事会定期(每一到两年)授予, 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已满时兑现;而换新期权由董事会授予后,受益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兑现。第二,常规期权只能兑现一次,而换新期权受益人如果在原定期限未满时先行用原来持有的股票按当时市价换算为“现金”行使股票期权,则自动授予他与用去的原有股票同等数量的新期权,行权价为当时的股票市价,到原定期限时期满。

二、创业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技术设计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期权持有者行权时使用。从美国的上市公司来看,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公司通过留存股票(Treasury Stock)账户回购股票。留存股票账户是指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部分股票,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流通在外。公司将回购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股票期权的需要,将在未来某时再次出售。

对创业企业而言,股票期权方案中的股票来源问题可以进行如下设计:

1、通过公司首次上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这是一条对于创业企业比较合适的道路,股票来源的问题也相对比较容易解决,比如公司在首次上市时,利用超额配售权或者定向配售权取得公司的预留股份,该预留股份由公司委托中介托管机构进行购买 和管理,并明确规定该部分股票的用途。股票期权价格可以直接选取首次公开发行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是一个公平市场所形成的价格,能够为各方所认同。

本人认为此途径最有特色的地方在于公司为期权获受人提供融资服务,即股票期权行权时购买股票的资金由购买者与公司共同解决,即由管理者出一部分资金(例如占购买所需资金总额的30%),另一部分资金(如余下的获受人未付资金为70%)由公司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从而形成获受人对公司的负债。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购买者资金不足的问题,调动和吸引管理者积极参与,另一方面能使期权购买人从心理上、行为上珍惜自己拥有的股票期权。

本方式的顺利实施,有赖于股票期权托管机构的引入,如公司外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托管机构等。采用外部中介机构托管的方式,可以全面解决职工人员过多、股权变化频繁、过户登记困难的问题,且外部托管机构的中立和有效工作能够恰当地保全获受人的利益(对比公司与获受人的力量,获受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期权获受人还清公司借款,股票出售限制期满之后,托管机构(如证券公司)应把股票的控制权交给期权获受人,上市公司无权干预获受人的交易活动。

2、通过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来源

有理由相信,创业板上市企业获得增发新股的机会将大大多于主板市场的企业,其原因就在于创业板企业的扩张速度快于主板市场上那些较为成熟的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本人认为增发新股是解决行权股票来源的有效途径,提出这种思路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和把握:

(1)股票发行正逐渐向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占主导(即由市场决定)的型态过渡,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利用新股增发的时机,对发行人股东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要的行权股票予以专项配售,将成为股票增发中业务创新和市场化演进的重要内容。

(2)中国证监会对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利用增发时机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增发方案要求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且“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因此,只要行权股票的专项配售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发方案应该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目前主板市场新股增发的方式相当繁多,创新方案不断涌现且一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鼓励(能通过证监会的核准即是证明)。因此,既然主板市场存在众多的创新,那么在创业板市场上更需要强调创新。可以预料,对于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且不违反法规要求的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将会坚定地支持,而通过增发解决期权股票的来源就是中国证监会应该支持的内容。

(4)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认识与利用。一般在发行中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主要是考虑到发行市道不太理想,发行失败的可能风险较大。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实际上已表明公司通过新股发行保存了一定的预留股份,在发行不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对这部分预留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和转化。比如通过主承销商将部分预留股份向发行人授予的股票期权获受人进行配售,或者直接将预留股份的一部分作为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来源,先由公司选择人长期管理,以备公司将来期权实施使用,也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

因此,出于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考虑和创业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创业板上市企业新股增发的方案中,精心设计和配合实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当然,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和企业新股增发的时机和操作程序来看,两者之间也很容易达到吻合与协调。下面我们从操作层面来分析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同步进行的可行性:

A.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时间要求

股票期权计划需要掌握的时间环节主要有:

① 制定期权计划的时间,一般在公司上市后即开始制定;

② 期权的授予时机,一般在期权获受人受聘、升职以及规定的业绩评定期间授予,在期权计划的有效时间内(不超过十年)由董事会在合适的时机宣布;

③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在正常情况下分阶段实施,总的时间跨度由行权时间表决定,起止时间为由董事会宣布授予至期权计划结束时止,大约在公司上市后2-8年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但是,如果遇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等期权计划中约定的特定情况时,股票期权的行权将可能立即实施。

B.新股增发在时间环节上可以与期权计划保持一致

一方面,创业企业增发新股的频繁度要大于主板企业。创业企业由于业务的迅速增长和扩张,在首次上市后1-3年内存在新股增发的要求,公司甚至可以在首次上市过程之中已经周密设计好了未来1-2年的融资安排,或者首次上市融资只是整个融资过程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上市前及上市后1-2年的经营,为保证公司人员和经营策略的稳定,已经存在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的强烈要求。公司成功上市后,公司将会尽快规划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如通过董事会确立股票来源、期权获受人、授予数量、授予时机和行权时间表等,此时,期权计划正好可以与新股增发方案综合考虑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新股增发不仅可以解决股票期权的来源,反过来股票期权的配售对新股增发也会产生重要的信心推动,因为这一配售行动可以表明公司追求管理的稳定和持久,无疑会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拥有和获得公司股票的信心。

C.新股的价格与数量也能够满足期权计划的要求

从增发新股的实践看,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正逐步向由市场确定的趋势转化,定价的实际结果也接近于股票的现实市场价格(一般略低于市场价格,存在很低的折扣)。如果董事会在新股竞价和定价完成后,宣布将新股的价格确定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这种以公平市价的方式来确定期权价格,明显地体现出以现值有利法确定期权行权价的特点,同时也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

从股票数量上来看,行权股票数量一般以不超过公司增发后总股本的10%为上限,并尽量选择在1%-10%之间。在新股增发过程中,如果新股增发的数量较少,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上限,如达到8%;如果新股增发数量较多,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上限,如设定上限为2%.进行浮动式设计的理由是,保证在新股增发中配售给股票期权的数量占新股增发总量的比例均处于较低的水平,避免公司假借人之手而预留过量股票。

D.避免出现股票回购的关键是明确人责任

不产生回购股票的行为与嫌疑是企业增发新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关键点,为达此目的,创业板企业可以借助于人的独特地位与业务能力,保证所选择的人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代表发行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处理相关事宜。

在增发计划设计中,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包括:

① 接受创业板企业的委托,以人名义购买企业的部分新增发股票(其额度等于企业已决定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 保管好股票,以股票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股票红利,参与股票分红、配售等;

③ 锁定所股票的上市期限;

④ 按照期权行权时间表监督、管理期权获受人的行权行为;

⑤ 配合期权获受人进行股票过户登记;

⑥ 协助处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

人的适宜人选一般包括:主承销商(或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一般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专业信托服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等。

E.企业的主承销商或保荐人是理想的人选

可以肯定,作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来担任人将表现出得天独厚的优势:

① 证券公司对资本市场相当了解,有恪守自律准则的专业精神,能有效担负起人责任,上市企业可以拿出部分资金提请证券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指定的委托(或者直接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参加网下配售),从而有效实施期权计划;

② 证券公司与上市企业有良好合作的历史,双方已建立互信关系,能够相互理解与充分信任;

③ 证券公司具有充分的市场公信力,其和锁定股票的行为也容易受到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控制;

④ 主承销商或保荐人可以将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方案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做出细密的操作方案。

因此,创业企业在设计期权计划方案时,可以将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作为当然的人人选。

综上所述,可以对增发新股的期权股票来源方案作以下评价:

第一,通过新股增发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期权方案,适宜于已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

第二,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配售的途径必须假借人之手,既可避免回购的嫌疑,也可由人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认购竞价,只不过竞价时的报价可以高一些,以保证购买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三,设想在新股增发方式中,作为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之一,可以考虑仅仅为了满足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需要而进行新股专项增发的方案。这种增发形式目前还没有发生过,但是我们认为仍有认真对待的必要,因为随着核准制的有效实施,以及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占主导地位的确立,一个宽松的支持发行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体系终将会迅速建立起来。

3.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的规定,证券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还明确了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10月版《会员业务指南》第97页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份转让方或股份受让方可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登记:根据公证书所作的继承、赠与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与转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的其他情况。”

可见,非交易过户也可以成为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股票来源的有效渠道之一。具体的操作思路是,根据期权计划,原股东与期权获受人之间签订在规定时间内的股票转让合约,原股东卖出,期权获受人买入。股票转让合约中必须坚持的宗旨是,买方所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责任,卖方所拥有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如果期权获受人分段行使自己的权利,均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系统履行非交易过户手续。

于是一个新问题产生了,上市公司股东众多,如何安排原有股东出让股票的比例?在这里我们提供一个简单化的方案:

① 公司董事会决定期权授予额度不超过A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B%(且B一般介于1和10之间),并确定期权获受人、行权时间表;

② 在获受人行权时间表规定的价格与数量额度范围内,如果某期权获受人在某一日提出明确的行权要求(如行权数量),那么在当日收市后,由公司排名前10位的大股东按比例以确定的价格予以分配转让;

③ 在确定了各个股东按比例售让的股票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保荐人报告交易所对原股东欲售让的股票予以锁定,并通过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以非交易过户的程序进行过户登记。

本方案中选择前10位(此数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大股东的理由是,大股东是公司经营成功的最大受益人,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尽管期权行权时发生大股东利益向获受人转移,但是这种转移的价值是很小的,一方面由企业共同分担这部分转移价值,另一方面行权股票的额度本来就不高,加上该方案中的额度是期权分阶段实施中个别获受人的个人额度,其对原有各股东价值转移的影响就更加微不足道了。

因此,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期权方案操作上并无大的障碍,但是存在转让过程中过户登记手续比较复杂繁琐的不足。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赠与转让方案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而且操作起来限制更少、更加方便灵活。

4.依靠外部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本方案中的人作用与责任和前面已述的新股增发人具有同一性,只是本方案不是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行权股票来源,而是完全通过创业企业委托人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来解决股票来源的问题。这里有几个细节需提请注意:

① 人的买入时间,应是公司董事会宣布期权授予的时间;

② 人以受托理财的形式出现,人一方面本着自主理财的原则,另一方面配合公司执行实施期权计划的专项指令;

③ 期权获受人仍需通过非交易过户才能取得股权登记;

④ 期权获受人取得股票是通过与人发生转让关系,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发生关系。

依靠外部人实施公司的期权计划是一种简单方便的方式。我国著名的“武汉期权操作法”基本上就是根据这种思路来实施的,这种思路比较适宜于创业板已上市企业的应用。

5.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

这是目前在市场上应用较多的两种方案,如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奖励计划即属于此类,是基本股票期权计划的一种变化形式,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即基本股票期权计划一定存在期权获受人实际拥有股票的行为,而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无需也不可能由期权获受人实际拥有股票,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实施也丝毫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

在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之间也存在微小的区别,即虚拟股票不仅享受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享受股票分红的权利,而股票增值权则无分红的权利。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公司内部的奖励机制与行为,无需期权获受人支付现金,因为获受人并不购买公司的股票,所以,当期权获受人离职后也不能够继续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

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操作思路大致如下:

A.在公司内部设立奖励基金,基金的补充和增长来源于公司的每年税后利润;

B.确定公司虚拟股票的总股数与内部价格;

C.确定虚拟股票的受益人;

D.按一定标准考核和分配虚拟股票在受益人中的比例;

E.虚拟股票的兑现,持有虚拟股票的收入产生于虚拟股票的内定价格与现实市场价格之差,或通过其他业绩条款予以保证,兑付资金来自于奖励基金。

相对于新股增发、赠与转让及外部人方案,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最简便易行,操作上无任何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不仅适用于上市企业,也适用于非上市企业。

在这里具体介绍一下上海贝岭在公司内部施行的“虚拟股票”奖励计划,其对于解决股票期权所需股票来源问题具有借鉴意义。该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1)设立公司的“奖励基金”。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的大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形成公司的“奖励基金”,作为进行“虚拟股票”奖励的基础。

(2)确定每年进行虚拟股票奖励的奖金数额。

(3)确定公司虚拟股票的内部市场价格。

(4)确定公司每年发放虚拟股票的总股数。

(5)确定公司虚拟股票奖励计划的受益人。该计划的受益人主要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6)对受益人进行考核并确定虚拟股票的分配比例系数。

(7)确定各受益人当年所获虚拟股票奖励的数量。

(8)虚拟股票 的兑现。

在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奖励计划中,公司并没有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再发给员工,而仅仅在公司内部额外虚构出一部分股票,并仅在账面上反映而已。由于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公司股票的买卖运作,也不需要在公司内部形成“库存股”或回购股票来保证计划的实施,从而绕开了“公司不得回购股票”的障碍,解决了股票的来源问题(即用虚拟股票来代替)。

实践中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获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所需的股份,并且有一些方法还有政策的支持或者在中国已有先例。如:

(1)国家股股东所送红股预留。有关政策明确提出,“在部分创业企业中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减持国家股。比如吴忠仪表推出的员工激励-约束机制方案,其设计要点是:采用期权+期股组合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期股和以全体员工为发起人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国家股(或法人股)组合方式,从而实现国家股(或法人股)逐步减持的目的。

(3)减持国家股并向公司内部职工配售。根据国有股配售试点具体方案,试点创业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企业原有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价格在净资产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

(4)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此作为创业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储存。

(5)创业企业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票期权奖励的股票来源的做法同样可以应用于股票期权计划。该方式只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不存在其他政策。

(6)为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创业企业可以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的名义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

(7)创业企业国家股股东向企业职工持股会转让部分国家股股份。

(8)创业企业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向企业职工持股会转让配股权。

(9)通过定向增发新股,然后由定向对象向公司职工持股会转让该新股。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文件,在该计划实施前12个月或之后12个月,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也规定,股票期权计划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参与该计划的人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对于具体管理机构,美国公司一般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并监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当的一揽子报酬方案,包括股票期权计划。由于独立董事所具有的客观独立性,独立董事比内部董事更能成为一名良好的监督者,因此,美国公司倾向于委员会成员全部或多数(超过50%)由独立董事组成。

对于创业企业来讲,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应该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设立薪酬委员会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监督。为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保证期权计划的公平、合理,建议国内创业企业施行以下两种方案:

1. 酬委员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且其成员报酬方式采取类似独立董事的报酬方式。

2. 酬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但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薪酬委员会有1-3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非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受益方案有一票否决权。

(三)股票期权计划的总额度

在美国公司中,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公司员工的报酬及福利,同时也决定授予期权的数量。影响期权数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位

从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到部门主席、普通员工,职位越高,期权数量越多;但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个人持有的激励性股票期权最多为10万股,如惠普公司董事会主席持有10万股,首席执行官7.5万股,普通工程师1万股左右,工人2000股左右。非法定股票期权则无数量限制。

2. 表现及工作的重要性

薪酬委员会根据年度各员工的业绩和表现,结合各岗位工作的重要性,通过系统的业绩评价,决定授予的期权数量。

3. 在公司工作年限

一般而言,在岗位和业绩表现同等时,在公司工作时间越长,所得到的期权数量会越多。

4. 公司留存的期权数量

不同公司由于资本结构、成立时间不一样,所留存的期权数量也不同。一般来说,新上市的高科技公司留存的股票期权比较多,因而授予的数量也较多;反之,上市时间长的老公司则较少。例如,亚马逊公司1998年度授予的期权数为1600多万股,占同期总股本的10%左右,而通用电气公司同期授予的期权仅有498万股,占总股本的0.2%.

5. 公司其他的福利待遇

在美国,大型公司工资、奖金及退休计划等福利待遇较好,工作稳定性较高,而股票期权数量较少;小型新创办企业,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较差,发展前景不太明朗,而股票期权的数量较大。

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在授予时,雇员所拥有股票不得超过发行在外的有投票权股票总额的10%,否则行权价至少为公允市价的110%.从美国公司实践来看,美国最大200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数量占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1989年为7%,1997年变为13%.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篇(4)

职工股票期权的确认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职工股票期权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二是职工股票期权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即是否确认薪酬费用。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确认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更确切的讲,应能反映所确认事项的经济实质。职工股票期权是公司对职工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一种管理制度创新的产物,是一种期权合约,这种期权合约的本质和薪酬无异。从负债的定义来看,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但是职工股票期权并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它是否行权取决未来的股票价格和行权价格孰高孰低,是由未来的事项决定的。并且职工股票期权的行权并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它在未来不是通过支付资产、提供劳务等手段来履行义务,而是通过发行股票来履行义务。由此看来,它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能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一栏。那它是否是一种权益?权益的定义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从定义来看,职工股票期权也不符合权益的定义,在它行权之前并没有分享剩余权益的权利。严格从定义上看,职工股票期权既不是负债也不是权益,但是在现有的会计模式之下,要确认并计量职工股票期权,就必须将其纳入到现有的会计要素中,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多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我国新颁布的11号准则中把它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职工股票期权是否需要确认薪酬费用上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费用观认为应该确认薪酬费用,而利润分配观则认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职工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应该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费用观更能反映股票期权的实质。因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实质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是公司因获得员工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报酬,根据配比原则,这种补偿成本应该确认为费用,如果不将其费用化,会虚增利润,导致股价比实际价值偏高,也因此扭曲了在公开市场上资源配置的效率。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也提倡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我国新颁布的11号准则规定“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可见在这一点上,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二、职工股票期权的计量

(一)计量属性的选择 所谓会计计量是指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记录并在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认和列示会计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职工股票期权的计量属性,现在国际上经常用的有两种:(1)内在价值。美国apb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计量,所谓的内在价值是指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的部分。在行权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股权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即不确定薪酬费用,对当期的损益表也不会有影响。在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应该确认薪酬费用,并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一个或多个期限内分摊入账。(2)公允价值。美国fasb123号公告推荐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主要采纳了fasb123号公告的建议,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1)股票期权不仅具有内在价值,还具有时间价值,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不能全面反映股票期权的价值,从而高估企业的利润,影响企业报表的质量,误导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2)股票期权是一种激励制度,对其的会计处理应该能够促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如果采用内在价值法,很多企业为了不确定薪酬费用,经常使行权价格等于股票价格,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利润,进而提高公司的股价,这样就使得公司是围绕会计准则而不是根据最优激励效果来确定股票期权计划。

(3)公允价值法有广泛的适应性,能保持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内在价值法对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适用性很好,但对变动条件的期权计划适用性较差,而公允价值则适用于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其他股票薪酬计划。我国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种类的股票期权计划,将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为了适用这种需要,我国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4)2004年12月颁布的fasb123修订版要求所有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期权的核算,为了与国际趋同,为了使国内上市公司和赴海外上市的公司的会计准则统一起来,也要求我国采用公允价值法核算股票期权。

fasb认为市场价格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最好的依据,企业应根据市场价格或按相同条件下可买卖期权的市场价格计量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是,由于职工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且受制于授权条件的期权,在市场上寻觅与职工股票期权的期限和条件相同的可买卖期权是极其困难,fasb123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估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应该使用公认的期权定价模型,该公告认为对于上市公司的期权定价,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是比较理想的模型,其次也可以采用二叉树模型;对于未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的股票期权,该公告推荐使用最小价值法来衡量公允价值。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解释中做了如下规定: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其市场价格计量;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具有相同交易条款的期权的市场价格;以上两者均无法获取的,应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二)计量日的选择 关于计量日的选择,美国apb25号意见书和fasb123号公告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和fasb123号公告基本一致。

(1)apb25号意见书规定在确定计量日时,应该为以下两项信息均已经明确后的第一日:职工未来可获得的股票数量已经明确;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职工由于获得其他股票薪酬而购买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已经完全确定。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固定型的和可变型的,固定型股票期权计划没有订立业绩目标,只要工作年限达到规定即可取得股票认购权,计量日就是授予日。可变型股票期权计划规定所能购得的股票数量取决于员工将来的服务或业绩情况,这时计量日为价格和数量双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在这种情况下,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对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和可购数进行估计,确定薪酬成本,并在服务期内摊销。直到计量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调整薪酬成本,并在剩余的期间内摊销。

(2)fasb123号公告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不管是固定型股票期权还是可变型股票期权都应在授予日根据当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估计的行权数量确定薪酬费用,在等待期内摊销,在以后各期如果可行权的数量与估计不一致时,要对差异进行调整,但是确定薪酬费用时仍要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笔者认为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比较合理,因为在期权授予日企业和职工均对该股票薪酬计划的有关条件进行了确认,从这一天起职工为了获得未来以固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开始向企业提供劳务,而企业开始承担授予该权利并在未来出售股票给职工的义务。将授予日作为计量日有三个优点:一是能较彻底地反映公司股票薪酬计划的薪酬费用高低;二是对于股东来讲,第一时间即将薪酬费用入账,能帮助股东了解经理层的报酬状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管理成本;三是对企业本身来讲,由于在计划授予日就将薪酬费用作为成本入账,可以起到减少公司税赋的作用,即使股票薪酬计划最终未能行使时,也可以节省税赋。

我国新会计准则将股票期权分为授予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和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该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在授予日可以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授予职工的可行权的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的服务支出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此后在等待期内之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和以前估计的不同,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将资本公积中权益工具的数量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与apb25号意见书和fasb123号公告规定的处理都不完全一样。与apb25号意见书关于可变型股票期权的处理相同的是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不同的是apb25号意见书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应用内在价值法来估计当期应该摊销的薪酬费用,直到计量日确定,以计量日当天的股价为基础确定薪酬费用。而我国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该以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估计当期应该摊销的薪酬成本,这一点与fasb123号公告规定相同。与fasb123号公告不同的是,我国规定在授予日不做任何处理。

参考文献:

[1]徐珊:《美国股票期权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6期。

[2]高闯等:《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篇(5)

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存货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对这些材料暂估入账。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大多是因为材料已到企业办理入库手续,可发票没有取得,财务部没法进行正常入库核算。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都是持续经营的,货票同到、货到票未到、票到货未到,这都属于正常情况。但会计核算又是有期间的,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月底即使对于货到票未到的材料,为了尽可能真实地体现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保证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必须对这些材料进行核算,先进行暂估,待收到相应的发票后予以冲销,会计业务上把这种方式称为“暂估入库核算”。

1.1暂估材料现行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可见,暂估的这部分材料确认为存货时,应进行账务处理,但是到了月末结账时,因发票未到,所以这部分材料无法明确计价。目前,我国企业对暂估材料的处理是先以合同价或计划价进行入账核算,下月红字冲销,待收到结算凭证时按正常情况处理。即月末有暂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材料”科目;下月初,红字借记“原材料”科目,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材料”科目,把上月的暂估全部回冲;待收到发票时结算时,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2暂估材料处理方法

暂估材料验收入库时尚未收到发票,只能确定计划成本而不能确定实际成本。月末,为了核算材料的库存成本,企业一般是先将这些材料暂估入库,然后下月初再红字冲回。对于暂估核算的方法,企业之间的核算方法也有些不同,有的是在发生时处理,有的是在月末处理,总结如下:

a单到暂估,暂估全冲。本月验收入库单到就先暂估入账,等到下月初,做红字凭证全部回冲。收到发票时再按正常材料处理程序做凭证。

b月底暂估,暂估全冲。为了简化工作,单到暂不做暂估,月底统一暂估。下月初,做红字全部回冲。待收到发票的当月底再按正常处理程序入账。

c月底暂估,差额冲回。也是月底暂估的一种,不同之处就是下月初不用全部回冲,回冲差额部分就可以。这样简化了工作,减少了一些繁琐的程序。

2.暂估材料实例探讨

由于企业性质、会计核算方式等不同,各企业暂估材料入账的操作方法也有所差别。笔者所在企业为军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小批量,多品种,其中外购材料有上百种,供应商也有上百家,暂估业务也很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

第一:验货入库。采购员事先根据仓库保管员提出的购买计划来进行采购,然后与往来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价格审批后,再向财务申请付款采购材料。货到后,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价填制一式五联验收入库单,入库单分别为:存根联(采购员留存);报销联(跟发票后);记账联(库管员);计划统计联(计划员);会计稽核联(财务)。入库单上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实际价和计划价、供应商名称等信息齐全。笔者企业材料核算采用的是计划成本法,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是不同的人担任,采购、保管职责分离。专人管理,权责明确。

第二:稽核收票。月末,材料会计对仓库保管员登记的材料明细账进行稽核,同时会计人员要根据保管员制作的当月收发存汇总表进行核对:汇总表入库合计金额要与所有验收入库单计划价合计数一致;汇总表中出库合计金额要与所有领料单(限额领料、调拨单、废品通知单等)计划价合计数一致。最后根据汇总结果登记企业原材料明细账。

第三:分票核算。核对无误后,将收回的入库单和领料单分别按供应单位和领料部门进行分类汇总,然后制作在途材料明细表和暂估材料明细表,再以两个表为附件做在途材料和暂估材料入库凭证。

首先在每个月中,会计员根据收到的原始凭证(笔者企业发票后有采购合同、材料验收入库单、发票报销联和计划统计联)做账:

借:材料采购(实际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其次,暂估入库。由于本企业购买材料品种多,通常购货单位会现在本企业挂账,等材料入库、发票到时在付款。所以企业会先事先与往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一般材料是陆陆续续才能全部验收入库,等这些材料验收都验收入库了,采购员按合同要求开来发票。这样一来,发票的取得周期比较长,故只能采取发票收到再回冲方式处理暂估入库。收到发票的次月再用回冲方式处理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或周转材料

贷:应付账款-应付一集团外-暂估应付款

最后,材料入库,冲上个月暂估。为了准确核算本企业暂估材料,采取五联单抽单法。平时付款业务时,要附三联和五联单,三联单作为原始凭证附在付款凭证后,五联抽出来单独放。材料会计稽核收票后,收取第二联。最后找出两联(二联和五联)相对应的入库票,做在途物资入库:

借:原材料或周转材料(本月在途计划价)

应付账款-应付一集团外-暂估应付款(上月暂估计划价)

贷:材料采购(实际价)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篇(6)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因受(组织)长沙市xx党总支的委托,主持长沙市天心区 党总支党员大会。我校党总支共计党员54人,1人为预备党员,应到54人,实到人,到会率超过80%,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全体起立,奏(唱)《国歌》。(待奏毕)

请坐下。

请党总支书记陈晓群宣读《关于长沙市 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的批复》。

接下来,进行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第二党支部支委选举工作大会。

今天第一党支部应到会的党员27名,实到会的党员22名,因事、因病请假的党员5名,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今天第二党支部应到会的党员27名,实到会的党员23名,因事、因病请假的党员4名,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本次会议的议程为:选举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第二支部委员会委员。

大家对议程有什么意见?有意见的,请发表。(稍停)

如果没有意见,请大家鼓掌通过。(鼓掌)

现在,进行大会议程:选举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第二支部委员会委员。

下面,我宣读本次大会《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支部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二支部委员选举办法》(草案)。(待宣读毕)

大家对《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支部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二支部委员选举办法》(草案)有什么意见?有意见的,请发表。(稍停)

如果没有意见,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稍停)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放下)。

全体通过(或通过)(鼓掌)。

下面,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根据本次大会《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支部委员选举办法》规定,大会设监票人1人,计票工作人员2人。

经本次大会筹备会议提名:由 同志第一支部监票人,由 同志担任第二支部监票人。下面进行表决:

同意同志为监票人的,请举手。(稍停)

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

没有(或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

没有(或放下)。一致通过(或通过)。(鼓掌)

同意同志为监票人的,请举手。(稍停)

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

没有(或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

没有(或放下)。一致通过(或通过)。(鼓掌)

根据《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支部委员选举办法》《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二支部委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本次大会筹备会议指定:由 两位同志担任大会第一支部计票工作人员;由 两位同志担任大会第二支部计票工作人员。

下面,请杨青同志介绍各支部委员候选人的简历。(待介绍毕)

第一支部委员候选人的简历

第二支部委员候选人的简历

请大家认真酝酿,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停)

如果没有意见,请鼓掌通过。(鼓掌)

下面,进行正式选举。请各支部的各位党员按自己的座位坐好,不要随意走动。

请监票人、计票人就位开始工作。(待监、计票人员就位),请监、计票人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待清点汇总后)

请监票人报告到会党员人数。(待报告毕)

根据监票人报告,今天第一支部应到会党员27名,实到会党员22名,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符合规定,可以进行选举。

今天第二支部应到会党员27名,实到会党员23名,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符合规定,可以进行选举。

下面,我宣读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第二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第一支部委员候选人是: ;第二支部委员候选人是。

请两位监票人查封票箱。(稍停)

请监票人领取选票。(待监、计票人清点选票毕)

请两组监票人、计票人分发选票(待分发完毕)。

各位党员代表是否都领到了选票?有没有多领或少领的?如果有的话,请举手。(稍停)(没有)

请监票人分别报告领发选票情况。(待报告毕)

根据监票人报告,本次大会第一支部共发出选票:张,与实际到会党员人数相符,选举可以进行。请监票人将多余的选票除留3张存档外,其余的剪角作废。

本次大会第一支部共发出选票:22张,第二支部共发出选票:23张,与实际到会党员人数相符,选举可以进行。请监票人将多余的选票除留3张存档外,其余的剪角作废。

请各位党员不要急于划写选票,下面我把划写选票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一下:

1.本次选举,各支部委员候选人4名,应选3名,差额1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3名的有效,多于3名的无效。

2.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则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不赞成的,则划“×”;弃权的,划“”;若要另选他人,可在选票上预留的长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画“√”,只写姓名,不划“√”的无效。

3.划写选票时,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并尽量划足应选人数。

下面,开始划写选票。(待划写将完)

请各位党员注意,选票上委员候选人4名,应选3名,差额1名。划写完后,请仔细检查一下,所选人数是不是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稍停)

请监票人、计票人检查一下,是否都已划写完毕。(待划写完毕)

下面,开始投票。

(待投票完毕)

请两组监票人和计票人开启票箱清点选票。(待清点完毕)

请监票人报告收回选票情况。(待报告毕)

根据监票人报告,本次大会第一支部发出选票22 张,收回选票22张,发出的选票等于收回的选票,符合规定,选举有效。

本次大会第二支部发出选票23张,收回选票23张,发出的选票等于收回的选票,符合规定,选举有效。

请两组监票人、计票人开始计票。请各位党员原地休息,不要离开会场。

(待计票毕)

各位党员,下面继续开会。

请两组监票人分别报告计票结果。(待报告毕)

根据监票人报告,按照《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一支部委员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宣布选举结果:当选为中共长沙市第一支部委员会委员。

当选为中共长沙市天心区 第二支部委员会委员。

下面请 同志代表第一届支委作表态发言。(待讲话完毕)

下面请 同志代表第二届支委作表态发言。(待讲话完毕)

本次大会的议程已完成。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第十二条、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