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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08 15:04:26

分类管理论文

分类管理论文篇(1)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一、前言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62条),而在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又称之为“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指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规则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定义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上述三种定义,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学界的定义,是从行政行为理论出发的,希望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定义包括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则是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主要指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定义,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不仅包括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务院的定义超越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了解行政机关看待红头文件的视角,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而且,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调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程序,因此,了解国务院的定义,对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形成于1999年,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定义,形成于2004年。二者的差异,反应了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

在表面上看,二者的差异在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实质上,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说:“行政规则虽然只在行政内部有效,但可能对公民即外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行政规则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在外部领域、针对公民执行行政任务。通过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现在普遍承认行政规则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具有法律意义。”日本的盐野宏教授则称之为“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

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也反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除了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外,还增加了“具体应用解释”这一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2、调整对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红头文件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确定,则该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用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反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能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只符合一个条件的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调整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内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外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还可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十三个类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对这些类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首先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一步分类。当然,德国和日本理论界没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

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德国由一般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一般命令,相当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一般命令、针对物的一般命令和使用规则三种。德国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组织规则和业务规则、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或者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解释性准则),裁量控制行政规则(裁量准则)、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毛雷尔教授认为,上述四种行政规则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但是外部化的条件不同。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日本由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法规命令“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有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区别。委任命令,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来规定和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的规范。”“与此相对,执行命令,是指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本身无关的,关于为实现其内容的程序的规范。”“委任命令,在概念上是需要法律的根据的,而执行命令由于不是重新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被认为不需要具体的法律根据。”盐野宏教授所说的法规命令不完全同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委任命令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日本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关于组织的规定;2、关于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规定;3、以各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关于各行政机关的行动基准的规定。其中有规定应该依据解释基准的,也有提示有关裁量基准的;4、交付补助金时制定的交付规则或者交付纲要;5、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盐野宏教授认为,上述五种行政规则,除了关于组织的规定外,其他四种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当然外部化的情况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深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影响。但是,我国行政法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说,没有引进这些国家的理论。首先,我国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用以涵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次,我国行政法学没有遵循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分类方法,而是不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径直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制定的,对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行政法规范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作者叶必丰教授在其他文献中提到了进行分类的理由,他说所称的创制性文件包括德国的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解释性文件涵盖德国的解释性准则和日本的解释基准;指导性文件对应于日本的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其他分类可以完全包含在上述三种分类之中。

笔者不赞成叶必丰教授的分类。首先,叶必丰教授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完全忽略了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德国、日本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则相对应。而没有注意到,德国和日本用一般命令和法规命令这样不同的术语,指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对创制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是可以涵盖外部抽象行政行为的,但是,这种分类理论显而易见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次,叶必丰教授在分类的过程中,没有对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加以分类,而是笼统地总结到“如果内部行政规则发生对内对外的法律效果,则也可以归类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来加以讨论和研究,无需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规范。”这种分类理论,笔者认为不仅难以为行政法学生所理解,而且,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分类,即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分类方式遵循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为之分的理论模式。首先,遵循了德国和日本的分类模式。笔者并非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而是认为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其行政审判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它们采取同样的分类方式,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底蕴,而叶必丰教授的分类理论,不说不能让人完全信服,也是理论依据有所欠缺。其次,从德国毛雷尔教授和日本的盐野宏教授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理论之精妙,令人信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措辞是非常谨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两个字,意味着没有穷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为其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留下了空间。

最后,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分法,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分法,都是一种理论性分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份红头文件可能不仅包括具体应用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分析,必须根据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以确定其不同规定的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讨论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法制的历史。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五四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相反的现象。当时,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这种状况,随着1982年《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才得以改变。

我国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该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审查、适用权的同时,回避了《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和“参照”的概念,而使用了模糊化的“引用”一词。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解释。

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做过多讨论。而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职权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借助国外做法,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美国法院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法院是最后的权威。正确地解释法律是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不能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是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不表示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释法律关系上是伙伴关系,不是一方排斥他方的独占关系。在这个伙伴关系中,法院处于优越的地位。在双方的意见不同时,法院具有最后解释的权力。”

美国学者在讨论法院为什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时,指出:1、从法律角度看,在法律将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依据国会授权所做出的解释;2、从解释能力看,存在行政机关某种相对于法院的解释优势。(1)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的了解多于法院,(2)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常是技术性的、含糊的、复杂的或者与事实、政策和裁量问题相关联。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机关的解释往往会优于法院,因为作为专门执行某一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常已形成了某种专业技能和技术知识,(3)行政机关经常专门负责执行某一具体法律,这种专门性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中问题和来自于具体解释中各种行政后果的熟悉知识,3、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长期经验中,已经在很多判例中发展一些标准,表明何时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何时不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应当重视的程度。”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程度有两种,强尊重态度和弱尊重态度。强尊重态度,法院不能用自己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代替行政机关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予以尊重。弱尊重态度,是法院给予行政机关的看法比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更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不是要法院放弃职责,只是要法院赋予行政机关的解释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借助美国的经验,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所采用的“依据”、“参照”和“引用”三个词组,笔者想解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1、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法源地位。“依据”代表了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持有一种超强的尊重态度。在现行的体制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没有审查权。

当然,《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有审查决定权。

2、参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3、引用

严格来说,“引用”不代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不适合与“依据”、“参照”相并列。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管理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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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关于体育各方面内容的研究越来越多,体育公共管理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社会领域逐渐分化成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在对体育事务的管理中,公共领域中的体育事务管理远远超过了市场领域中的体育事务管理。体育公共管理的研究存在显性和隐性两种形式,显性研究的对象是发表于各类报刊上的论文,隐性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学术报告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在所有研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研究学位论文有着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学位论文的质量是评价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论文选题则是撰写硕士论文的第一环节,并直接影响学位论文的质量。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包含以下三要素:一是研究对象,二是研究内容或研究领域,三是研究方法。选题的“三要素”构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框架,也成为评价硕士学位论文的重要尺度。

通过检索CNKI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笔者査到2002?2012年间710篇有关体育管理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涉及体育公共管理的507篇,占总数的71.4%;涉及市场管理的203篇,占总数的28.6%。

在本文中,笔者对涉及体育公共管理的507篇硕士学位论文在选题内容(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性质和研究领域)方面进行了深人的研究与分析,为体育公共管理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1.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数量

    从2002年到2010年的9年间,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10年达到了高峰。从主观上看,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人数在不断增加,相应的学位论文数量也必然增加;二是体育公共管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体育事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各种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体育公共管理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重要研究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体育公共管理方面的研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数量的增加反映了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2.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

    通过对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在以体育公共管理为内容的研究领域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竞技体育管理、大学生体育管理和社区体育管理,分别占论文总数的15.9%、14.5%和13.1%。由此可见,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的都是学生能看到、接触到的体育事务。研究国外体育公共管理方面的论文,只有寥寥数篇,而且这些论文的结论都是通过分析世锦赛、奥运会和其他大型比赛的数据得出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较少,研究条件有限,很少接触到国外体育组织,获取最新的信息资料,也很少能借鉴国外优秀科研成果。

在体育公共管理领域中,中小学体育管理、体育教学管理也是硕士学位论文常常关注的内容,分别占论文总数的8.1%和6.6%,这说明一部分研究生更愿意研究熟悉的学校教学环境。

目前,我国巳进人老龄化社会,但关于老年体育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仅占总数的2.7%,这与目前社会发展形势不相符,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体育行政管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所占比例更少,这方面论文只占论文总数的3.9%。文献综述类论文也很少涉及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基础理论方面有所加强。

3.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

体育科研方法是研究体育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研究体育现象,揭示其内在规律⑴。因此,体育科研方法对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分析论文中所包含的研究方法时,我们发现用到的方法主要有4种,即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査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分别占论文总数的89.2%、63.8%、56.6%和49.4%。搜集资料过程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观察法、实验法、测量法和德尔菲法,而整理和分析资料主要采用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个案分析法、模糊数学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

这507篇学位论文的统计结果表明,在绝大多数论文中,学生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数理统计的定量研究方法,说明这些学生重视研究各变量间的逻辑关系,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更为科学和准确的描述,同时也说明我国体育管理研究在方法上所取得的进步。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研究体育公共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条件,综合研究巳成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目前,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已呈现出多元化和综合化的趋势,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能更加全面、客观、深人地揭示所研究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体育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性质

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性质分为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

基础性研究强调对客观现象和事实进行理论性探索或实证性分析,检验理论依据与客观事实的符合程度。虽然基础性研究没有强烈的应用目的,但基础性研究是应用性研究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基础性研究,新知识和新领域的发展会受到阻碍。以获取新思维和新知识的创造性研究,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实用性,并把应用性的研究成果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形式展现出来。

基础性研究是应用性和开发性研究的基石,应用性研究是基础性和开发性研究之间的桥梁,开发性研究是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的目的和归宿。这三种研究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缺一不可。我们对这507篇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应用性研究占的比例为73.7%,基础性研究占的比例为19.2%,开发性研究占的比例为7.1%。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硕士研究生拥有的资料和科研条件有限,进行基础性研究的难度比较大;二是主观上忽视基础性研究,而直接进行研究性研究;三是应用性研究比基础性研究更容易。这说明硕士学位论文在选题上对基础性研究的关注不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5.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

    5.1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

通过对这507篇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的分析,我们把这些论文的研究领域分为三类:群众体育类研究、学校体育类研究和竞技体育类研究。其中,绝大多数论文关注的是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中的管理现象及管理问题。从这一现象可以看出硕士研究生对我国体育公共管理的重视和关注。

在2002—2010年的9年中,这三类论文的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发生变化,2002年到2004年间,竞技体育类研究所占比重最大,达到50.3%;2005年到2006年间,三类研究所占的比重较为接近;从2005年开始,竞技体育类研究开始下降,并略有起伏,但仍在20%左右;从2005年起,群众体育类研究开始异军突起,并开始占据首位。2002年到2004年间,竞技体育类研究是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而2006年以后,群众体育类研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学校体育类研究所占比例从2008年开始变得较为稳定。

在学校体育类的研究中,中小学体育研究和高校体育研究为两大研究热点,也是硕士学位论文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国家大力发展群众体育的背景下,群众体育类研究和竞技体育类研究正在发生悄然转变,硕士学位论文关注的重点也从竞技体育转向了群众体育。目前,对群众体育类的研究已呈上升趋势,这说明硕士学位论文已开始关注群众体育。

5.2城市体育和农村体育

农村体育是以健身、娱乐为导向的在农村开展的强身健体的体育锻炼活动。城市体育是以健身、娱乐为导向的在城市开展的强身健体的体育锻炼活动。两者的区别就是开展健身锻炼的地域不同。不同区域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性,体育观念、运动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体育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2002年到2012年的9年间,农村体育研究所占的比例不足25%;而城市体育研究一直占据主要地位,所占比例达到87.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体育是扎根于城市文化而产生、成长和壮大起来的,因而很多的“体育问题”和“体育现象”都发生在城市体育中,这也成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时关注的热点;二是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的体育资源、大型体育赛事和体育消费市场都集中在城市,因此,城市的体育热点“话题”要多于农村,也吸引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三是由于体育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多为在校学生,他们学习、生活在城市中,因而城市体育研究顺理成章地成为他们研究的话题。

6.结束语

分类管理论文篇(3)

(一)项目资金ABC定性分类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先按项目资金性质总体上划分:项目资金达30万元及以上的为A类,10-30万元的为B类,10万元以下的为C类。再按项目资金级别划分:国家项目和省市级重大项目为A类,省市级非重大项目为B类,其他为C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两者结合综合确定。

(二)项目资金量化分析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资金ABC分类管理,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加以验证,才能准确把握每一个项目资金的分类要求。

1.按项目资金来源的合同平均金额标准分析

该方法需要:(1)统计每种项目的价值总额。(2)按平均合同经费金额标志由大到小排序,并累加数量、金额。(3)计算累加数量、金额占全部项目数量、金额的百分比。以2012年末项目资金为例,分析结果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转基因重大专项和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等3类项目,数量累加为42个,在全部127个项目中占比33.07%,而合同经费平均累加为304.83万元,在全部127个项目合同经费平均累加423.43万元中占比71.99%,金额比较符合A类项目70%左右的标准,项目数量累加占整个项目数量的33.07%,超过10%左右的标准,但金额标准是主要成份,数量指标不影响ABC分类。所以该3类项目可以确认为A类项目进行管理。国家其它部委、省农业资源开发、省农业地方标准、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和省科技厅(其它)等5类项目,数量累加为30个,在全部127个项目中占比23.62%,而合同经费平均累加为80.15万元,在全部127个项目合同经费平均累加423.43万元中占比18.93%,符合B类项目平均累计金额占全部项目资金金额20%左右时,项目数量也占整个项目数量的20%左右的标准,所以该5类项目可确认为B类项目进行管理。农业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市级计划等8类项目,平均累计金额占全部项目资金的9.08%,金额指标符合10%的要求,而数量却占整个项目数量的43.31%,与70%左右的理想化分类标准差距较大。实际上金额和数量这两项指标同时满足不太现实,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按项目资金来源的合同金额系数分析

该方法是基于标准化分类法稍加改进所至,需要:(1)分别统计各类项目金额算术平均数,即该类项目的总金额除以该类项目的具体课题数。(2)以项目金额平均数对各类项目从大到小排列。(3)计算项目合同经费总额(A值)的平方根,即各类项目金额。(4)对A值的平方根值进行累加。(5)计算VE系数分类区域,即将A值的平方根值进行累加总额除以3。仍以2012年末项目资金为例,分析可得到:ΣVE=138.81,将ΣVE/3=46.27,2ΣVE/3=92.54,分别作为A、B类和B、C类的分界点。此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转基因重大专项和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等3类仍为A类项目,国家其它部委、省农业资源开发、省农业地方标准、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等4类为B类项目,省科技厅(其它)、农业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市级计划等9种项目为C类。系数分析法与上述标准法得出的结果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省科技厅(其它)项目,由标准法的B类划到系数法的C类项目。在此情况下,省科技厅(其它)项目要结合定性分析情况,按照项目资金从严管理的要求,尽量按B类项目管理,防止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3.利用ABC分类管理法对项目资金预算分析

ABC分类管理法也可应用于项目预算管理。作者采用合同金额系数分析法,对本单位2011-2012年期间主持的农业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其中材料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为A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40.96%,是重点管理的对象,特别是种子、农药、化肥、塑料薄膜、饲料等消耗性资产,要作为存货严格出入库制度管理,从严把关控制。劳务费、仪器设备费、燃料动力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为B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36.73%。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费、技术培训咨询费等5项为C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22.31%。通过上述分析,找出在项目资金管理中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能够有效实行项目资金分类管理,进而提升了对项目资金分类管理的保障能力。

二、落实分类管理措施,提升对项目资金管理能力

一个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不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更是涉及项目资金各方的配合管理过程,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各方的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得力。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科研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各项原始票据要真实,并对其负责,承担单位要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领导者要高度重视A类项目资金的预算、使用、决算过程,对提供的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绝不能有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的思想,要引导科技人员按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二)重大项目资金实行A类重点管理,提升会计核算能力

财务部门将划入A类管理的项目,进行单独会计核算,作为重点管理。如有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只要能够核算好、控制好、运用好这部分A类项目资金,出现较大问题的概率就较小。划入B类管理的项目,进行辅助会计核算,作为一般重点管理。划入C类管理的项目,进行合并会计核算,作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探究文/孙晓燕为一般管理。

(三)运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为实现加强项目资金ABC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分类管理论文篇(4)

Abstrac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quality evaluation of practical master's thesis on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reasons for problems in academic dissertation quality evaluation an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ractical master's thesis on management, makes a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which evaluates the academic dissertation quality from three aspects: teaching conditions and management, teaching process and the effect.

关键词: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论文质量;评价现状;评价指标体系

Key words: practical master on management;academic dissertation;quality of the thesis;current evaluation situation;evaluation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269-02

0 引言

近年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MBA和MPM等专业学位,管理类应用型硕士教育已经成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作为新生事物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育质量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教育中一个重要环节,能够直接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成果和专业领域研究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反映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水平。因此,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便于实施的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1]。

1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评价现状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价大多数沿用学术型学位论文评价体系,虽然基本能够对学位论文进行基本评价,但是由于应用型学位论文与学术型学位论文写作的方法、目标的不一致,导致评价指标上的差异。

1.1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评价问题 随着管理类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针对学术型研究生制定的有关管理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很难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制约专业硕士研究生论文评价的瓶颈,目前论文评价体系的主要问题有:①评价重结果而轻过程。开题仅看开题报告,评价论文选题如何;中期审查大多也只是查看中期报告,不能检查监督论文内容完成程度;答辩看重的是论文成果,忽视论文产出过程,对提高论文质量难起作用。②受主观因素影响大。硕士学位论文都是由专家评审,因为每个专家有自己的评判标准,很容易出现评价的论文相同而结果不同的结果[2]。③指标对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特点考虑不够充分。比如,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有实用价值[3];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以往的评价体系都没有体现这些特点。

1.2 学位论文评价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的过程,论文质量相关的评价因素随着硕士论文的实际状况的发展变化而改变,下面就从几方面分别阐述论文质量评价问题产生的原因。①应用型学位论文评价体系缺失[4]。现在的硕士学位论文评价基本上沿用了以往学术型论文评价体系,针对学术型学位论文进行评价,因此,并不符合应用型学位论文的特点和要求。②评价制度不够完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制度建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以往学位论文的评价重结果轻过程,完善的学位论文产生评价制度,能够严格论文产出过程,提高论文质量。③缺乏必要的检查和监督。由于评价制度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检查和监督,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存在着执行不力的情况[5]。④社会因素的消极影响。教育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活动,社会环境影响着教育的发展。这种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6]。

2 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根据管理类应用型硕士的培养特色,结合管理类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和特点,将学位论文评价因素分为学位论文教学条件及管理、学位论文教学过程和学位论文效果3个一级指标以及若干二级、三级指标,建立如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评价总分计算方法:

评价指标标准划分为A、B、C、D四档,表中只给出A、C两档的标准,低于A高于C为B,低于C为D;每项得分=分值×等级系数(等级系数:1.0?芏A>0.85、0.85?芏B>0.7、0.7?芏C>0.4、0.4?芏D?芏0);评价总分为每项得分之和。根据建立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就可以对某一管理类专业的应用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从3个一级指标以及下设的各二级、三级指标进行评价分析,并得出一个总评分。

3 结论

评价是保障质量的重要手段,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不仅是对学位论文本身的评价,客观、公正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学位论文教学条件及管理、学位论文教学过程和学位论文效果三个方面。根据本文建立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对某一高校的管理类专业的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相应的得分情况对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已达到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目的。随着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方法的改进仍未结束,仍需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征航,毛旭东,刘万科,陈锴.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7):179-180.

[2]朱霞,卢润德.浅议经济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J].各界文论,2007(6):53-54.

[3]王桂荣、赵敏.管理类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石油教育,2012(3):62-65.

[4]李光玉.保证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质量刍议[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9):19-22.

分类管理论文篇(5)

艺术管理这一概念似乎涵盖的范畴比较大,横跨了视觉艺术、听觉艺术、表演艺术、综合艺术4大类,但若从管理的经营性质来看,艺术管理的业务领域实际上只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营利性艺术业务;一类是非营利性艺术业务(表1)。在这两大类业务中,营利性业务实际占据着艺术管理的绝大部分业务,而随着商品化、市场化的深入,所有艺术中介(企业)营利性成分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文学类业务,如图书馆、报刊社等属于广义的文化产业,暂不把其纳入艺术管理的业务范畴)毫无疑问,所有这些营利性业务必然会成为艺术中介(企业)经营的核心业务,没有这些营利性业务作支撑,现代化的艺术中介(企业)将不复存在;没有这些营利性业务创造的经济价值,非营利性业务的维持也将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在当代市场条件下生存的各种企业,包括艺术企业,都毫不例外地要遵循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原理,因为这些方法和原理是基于人类社会各种管理活动、管理现象研究总结出来的系列规律,它具有普遍性和重复性。换言之,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彼得•德鲁克的知识管理理论、哈默的核心能力理论、彼得•圣吉的学习型组织理论等,这些现代经典管理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样适用于当代艺术中介(企业),那些自命清高、自命不凡,把自己看作是阳春白雪的艺术管理都是肤浅的。

艺术管理学研究必须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我们知道,人文学科之所以称之为“学科”而不称之为“科学”,是因为人文类学科所要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理想,研究的对象是一种感性对象、经验对象,对它的研究通常采用观察、描述、思辨等非实证性方法和手段,即以经验为基础,通过归纳走向概括。相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之所以称之为“科学”,最根本的原因是具有实证性,以及重复性和他证性(可测量性),且排斥任何哲学式诡辩。虽然艺术管理兼具有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特点,但在本质上更多具有社会科学的特点,因此我们把艺术管理的学科属性定位为一门具有很强人文气质的社会科学,原因就在于此。既然其本质是一门社会科学,那艺术管理学也必然具备实证性特点,艺术管理学研究也就可以像其他社会科学研究那样达到一种可预测和可控制的程度,比如通过调查预测某种年龄层次的人更认同某种艺术,或调查某社区、群体的文化趣味、审美倾向,从而对艺术的生产和消费进行控制。如此说来,艺术管理学研究在某些必要的时候也就自然可以采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完全可以运用统计学、数学之类的工具来建立分析模型,也完全可以运用各种管理工具来辅助经营决策,比如在艺术管理实践中的财务分析、战略分析、经营环境分析等就可以运用统计工具进行辅助决策,这样可以让我们大量的艺术管理行为建立在相对可靠的理性分析之上,而不是性情多变的主观判断。实际上,在艺术行业范围内,许多我们看似主观、感性的现象,仍然可以通过某种途径和方法来转换成理性分析。比如日本的艺术设计界,就针对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各种难以驾驭、难以评判的感性因素开发出一套理性评判学科——感性工学,其基本思路就是把艺术设计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感性因素通过设码、编码、译码等环节转换成一种理性判断,为设计提供具有实际分析价值的数据参考,这可以大大提高设计的科学性和成功率。可以说当今日本的产品、时尚设计之所以能在全世界受到欢迎,与其设计界能利用像感性工学这样具有科学、理性思维的分析工具是分不开的。当然,在一个几千年来人文伦理异常强大的国度要求我们的学者在思考问题、研究问题时具备更多的科学精神,这是非常不习惯的,也是非常艰难的,这种转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其实,在知识交融的今天,艺术界完全不必谈理性色变,谈规则色变,不妨换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或许会给研究带来一种新鲜的空气和意想不到的局面。在这个开放的世界里,任何把自己关闭起来,拒绝吸收外界营养的行业,最终都会走向消亡。

艺术管理学研究必须淡化“门户色彩”

目前,我国艺术管理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较强的“门户色彩”,大部分教材名义上是艺术管理学,实质上是某一门类艺术管理学。我们知道,美术管理替代不了艺术管理,表演艺术管理也替代不了艺术管理,它们都只是艺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艺术管理却应该涵盖美术管理、表演艺术管理等,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问题,本末不能颠倒。当然,艺术管理学也不应只是横跨在各门类艺术管理之上的一些纯粹理论,它还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各门类艺术管理的实践,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完整的艺术管理学。完整的艺术管理学术体系应该由“艺术管理一般理论与原理”和“门类艺术管理理论与原理”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这两大部分内容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缺一不可。而“门类艺术管理理论与原理”又包括音乐与舞蹈类管理理论、戏剧与影视类管理理论、美术类管理理论、设计类管理理论四部分。艺术管理一般理论与原理,主要研究的是各门类艺术管理中具有共性的规律,如同现在的“艺术学理论”所承担的任务一样,它着眼于艺术管理的整体性和宏观性,研究艺术管理的基本思路、基本任务、基本方法、基本原则、基本过程等。它是整个艺术管理知识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也是最具代表性的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部分,这部分研究能保证整个艺术管理学研究的基本走势,价值取向,以及学科系统性。门类艺术管理理论与原理,主要研究的是各门类艺术管理中各自独特的规律,如同现在的“美术学”“音乐学与舞蹈学”等所承担的任务一样,它着眼于艺术管理的微观性和具体性,研究各门类艺术管理中的特殊问题、特殊现象、具体任务、专门技术等。它是整个艺术管理知识体系中延伸的部分,这部分研究能保证艺术管理学研究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我们更应该注重艺术管理学的整体性研究,这是目前我们所缺欠的,当然,在注重整体性研究的同时还应注重内容的可操作性,因为艺术管理学毕竟不是一门像哲学一样的思辨性学科,它的存在始终要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为最根本目的,否则,我们的艺术管理学便是一座美丽飘渺的空中楼阁。

分类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档案分类 分类实质 分类规律 分类规则 分类标准

档案分类问题一直是我国档案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在该问题的研究实践中,人们不仅关注档案实体分类问题的研究,而且关注档案内容(信息)分类问题的探讨。另外,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中针对档案种类划分、全宗划分等问题的研究,也属于广义的档案分类问题研究范畴。可见,它既是档案学应用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又是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在现代档案学理论知识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档案分类实践面临的问题,谈谈对档案分类的实质与作用、规则、标准等问题的新认识,希望对我国的档案分类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有所贡献。

一、档案分类的实质

档案分类的实质是通过再现文档之间的“历史逻辑关联”和文档内容之间的“主题逻辑关联”,建立“档案有机体”、构建“档案信息体系”,提高档案资源的品质和可用性。

一种信息资源的品质和可用性程度不同,会对这种信息资源的价值实现和存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或组织会愿意不计成本地长期保存某种低质的、可用性差的信息资源。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不论是对政府机关还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种其他社团组织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据意义和信息价值,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历史记忆、集体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的重要社会使命之一就是要通过有效、科学的管理,为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健康发展提供高品质的、可用性强的档案资源。诚然,分类作为一项档案业务管理活动,并不是唯一可以提升档案资源品质的业务管理活动,除此之外,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也对提升和保障档案资源的品质和效用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然而,从档案资源的组织化、条理化、有序化的管理要求来说,如果没有合理、科学的档案分类,那么其他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成效也无法得到很好体现。

档案分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档案实体分类和档案内容(信息)分类两个层面的业务工作内容。其中,档案实体分类,又称“全宗内档案分类”,是“按档案在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上的异同,分门别类,构成有机体系。是档案整理中介于区分全宗与立卷之间的一个环节”。这种解释的最主要思想成就,就是说明了档案实体分类的根本性目的——构建档案有机体。从目前的档案管理基本对象来说,档案实体主要包括两种基本存在形态,一种是通过模拟方式记录的物理形态的档案实体,另一种是通过电子方式记录的数字形态的档案实体。

尽管这两种“实体”有所区别,即与“载体”或“存储介质”之间的关联度不同(前者是“终生定居式”的,后者是“临时寄居式”的),但这两种形态“档案”的分类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即都是通过主要采用历史的方法,再现文档之间的历史联系,在分门别类的基础上,使档案资源成为一种“有机体系”。由于数字形态的档案同特定的存储介质之间存在可分离性,所以电子文档之间的历史关联可以通过相互链接的方式,以多种历史的逻辑关联形式呈现出来,更能反映文档之间的多种历史的有机联系性。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说,传统形态的档案有机体系的建设,因受“载体与其记录内容不可分离性”的影响,只能采用“线性方式”将文档之间的历史联系中比较主要的“关联性”再现出来;而数字形态的电子档案,由于其“记录内容”可以不依赖特定的载体(或介质)而存在,并且相同的文档可以同时存储于不同的介质中而不影响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有条件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和管理需要,呈现文档之间的多种历史有机联系。

西方国家通常把“文件与档案分类(classification)”界定为“在文件和档案环境下,按照分类系统中逻辑结构的惯例、方法和程序规则,对文件进行鉴别和排列的过程”。其实,他们所说的“分类系统中逻辑结构”的确立前提,也是指对文档之间的历史的逻辑关联性的呈现,并且通过“惯例”总结、方法确立和业务“程序规则”的建立等方式,将文档之间的历史的逻辑联系再现出来。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档案学理论中对档案本质的认识比较重视“文件有机体”:而我们国家的档案学理论对档案本质的认识强调抽象意义上的“原始记录”。由此也使中、西档案分类理论的研究呈现出互有侧重思想成果。我国的档案分类理论整体框架比较完整,对档案分类理论的宏观性研究较多;西方的档案分类理论比较注重方法、规则和程序、惯例层面的研究,注重可以指导文件和档案分类实践的“分类系统”、“分类体系”和“分类方法”的实用性研究。可以说各有优势,只有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才是完善和发展我国档案分类理论之道。

档案内容(信息)分类,应属于信息内容组织与管理范畴,其实质是依据用户的需要,快捷、准确满足用户对档案信息的业务需求和信息需求的目标价值取向,将档案内容依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和方法加以分门别类,形成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档案内容主题关联体。由于用户需求的多样性、动态性影响,所以基于此种需求导向的档案内容分类所构建的档案信息分类体系也同样具有类似的特征。

尽管两种意义上的档案分类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但是有一点必须加以强调:档案实体分类所再现和确立的、反映文档之间有机的、历史逻辑联系的文件体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档案内容(信息)分类所要达成目的或实现目标的前提与基础。换言之,通过档案实体分类所“固化”和“确定”的文档之间的有机的历史逻辑关联,是我们正确理解、判断和全面认识有关文档“整体价值”的必要前提;失去了这种“历史关联”,我们将无法真正认识和把握档案文件的利用价值。基于此种认识,我们才得出了上述结论,同时我们也反对将两种“分类”对立起来的看法和观点。诚然,我们也反对将两者完全混同的思想认识。

能够有效再现文档之间历史的有机关联性,并能够通过一定的逻辑形式予以呈现的档案实体分类,是我们确立档案实体有机体,建立科学的档案分类系统的重要保证。基于用户需求导向的档案内容(信息)分类,必须严格遵守逻辑分类要求,发现档案内容之间的“主题关联”,构建反映档案内容(信息)之间主题联系的逻辑分类体系。档案实体的历史逻辑关联是理解和判断档案利用价值、整体使用价值的重要前提。档案实体分类的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维护和再现这种历史逻辑关联,提升档案资源的品质和可用性;而档案内容(信息)的分类,则可以通过体现用户多样性、动态性需求的文档内容之间“主题逻辑关联”的信息分类体系,来满足用户的需求。

档案分类有两个层次,即认识性分类和管理性分类。档案的认识性分类即档案种类的划分;档案的管理性分类即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实践中,对档案实体和档案的内容信息所进行的分类。档案的实体分类和档案内容信息的分类,不仅含义与所指不同,其作用特点和要求也明显不同。档案实体分类是指针对档案本身即实存或理化意义上的档案所进行的分类,其作用与目的是建立档案存放保管时的秩序与体系。档案内容信息的分类是对档案所记述的内容信息所进行的分类,其作用和目的主要是对档案内容信息进行条理化的加工、处理,为人们对档案内容信息的利用提供尽可能多的途径、角度,为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内容信息的价值与作用创造条件。

二、档案实体分类规则

档案实体分类规则的确立,不能片面强调形式逻辑规范的要求,也应充分考虑到档案有机体的历史生长特点,辩证地开展档案实体分类实践,维护每个全宗档案有机体的历史真实面貌。

根据我国的档案实体分类理论的要求,“分类作为一种基本的认识方法和管理方法,必须具有逻辑性,符合基本的逻辑规则”。这些形式逻辑规则包括:严整性规则(子类的外延之和等于母类的外延)、同一性规则(每一次具体的划分只能使用一个分类标准)、排他性规则(同位类之间不能相互交叉、重叠)。这些形式逻辑规则的遵守,对保证档案实体分类体系的整体逻辑联系,确实非常重要。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档案实体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的、有机的文件体系。每个全宗的档案都不是一种按照严格的“纯逻辑规则”形成的文件体系,其中不免有这样或那样的非逻辑的“产物”,这也是“历史的东西”所具有的一种特征。如果人为强制地加以“拆分”,则会“损伤”全宗内文件有机体的“整体完整性”。所以,不能像对待档案内容(信息)分类那样,要求档案实体分类一定要严格遵守“逻辑性”或“形式逻辑规则”的要求,而应予以客观地对待,并采取相对灵活的分类方法来区分档案文件所属的类别。

例如,某企业的档案实体分类方案中,依据企业的职能活动特征,在“产品管理”类目下设立了“项目开发”和“项目建设”两个二级类目,可以说是符合“形式逻辑规则”严整性要求的,但在“项目建设”的类目下仅设置了“设计管理、材料设备管理、施工管理、统计管理和项目工程验收”等5个三级类目,如果从逻辑上分析,明显确立一个三级类目,即“供应商评估”。但是,这并没有影响该企业档案实体分类的质量,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该企业并没有在职能活动中形成记录和反映“供应商评估”方面的文件。再如,有的组织在编制档案分类方案的过程中,设置了“特种载体档案”类,这与其他一级类目的划分标准(职能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似乎也违背了“形式逻辑规则”中的“同一性规则”。但是,档案实体分类的目的之一就是“方便档案实体的安全保管”,而不同载体档案的保管条件要求是不同的,所以按载体的特殊保管要求,在分类方案中增加“特种载体类”是没有问题的。此外,在类目名称的选择方面,有时我们所使用的类目名称,如果从“概念的外延”角度来考察会存在“交叉”问题,但又没有办法找到更合适的类目名称表达“词汇”。每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比较好的处置方法就是通过“类目注释”的方式来分别予以说明。所以,形式逻辑规则所要求的“排他性”,在具体实践中,决不可机械地运用,而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形,做好相应的变通处理。历史与逻辑即有统一性,同时也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因为逻辑的东西往往已经抽调了历史的东西中那些“枝节和末梢”了!

三、档案实体分类标准

档案实体分类标准的选择应注意强调其选择和确立的客观性及其对档案实体形成规律与特点的有效表达性,不能因图一时方便而错误地将不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的属性、特征作为档案实体的分类标准选择和确定档案实体的分类标准,必须遵从档案有机体的历史形成规律和主要特点,不可主观地、人为地简单从事,更不能将错误的分类标准选择思想制度化、规范化。

从我国档案实体分类实践的具体历史情况来说,主要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其一是不考虑各个立档单位档案有机体的特殊历史形成性,片面地强调构建统一的“档案实体分类体系”;其二是将“价值判断结果一一保管期限”作为组织全宗中“文书档案”实体分类的主要标准来使用和推广。这两种做法均违背了档案实体分类的规律性要求和国际上通行的档案实体分类惯例。分析其症结,主要体现在:

第一,错误地将各个立档单位的档案认定为完全符合逻辑的产物,忽视了各个立档单位档案有机体形成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档案人,尤其是档案管理规范的制订者,务必要清醒地认识到:各个立档单位的档案全宗都是历史的、“自然生长”的文件有机体系,具有各种样态,整理和划分全宗及全宗内的档案实体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的态度和原则,不可想当然地进行。

第二,错误地将仅适用于档案内容(信息)分类的规则和思想,运用到档案实体分类实践中。如前所述,档案内容分类是为了体现档案信息之间的“主题关联”性,所以可以打破全宗界限,按照形式逻辑规则来组织档案资源的信息分类,构建便于用户使用的档案信息逻辑体系;而档案实体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重现档案文件的历史有机联系性,建立档案有机体。如果在实践中忽略这两者的区别,则会“张冠李戴”,人为地制造档案实体管理的混乱。

第三,错误地把保管期限当成档案实体的“客观属性和特征”,并把它应用于指导各立档单位文书档案实体分类。其实,凡具有基本档案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作为档案实体分类标准使用的“档案属性和特征”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要求:一是客观性要求,二是稳定性要求。“档案保管期限”就是人们对档案保存价值分析、判断结果的标记,它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每个时代的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标准都具有很大的人为性特征,所以档案的“保管期限特征”并不是一种“客观的、稳定的”特征,它会随着人们的认识能力、鉴定业务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认识,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调整不当的做法,则会及时纠正失误,使档案分类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相反,如果继续把失当的做法和规范要求当成所谓的“制度创新成果”,讳疾忌医,则会给中国档案分类实践造成更大的损失。一种错误的思想理论如果尚停留在认识层面,其对现实档案实体管理活动还不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将其“制度化、标准化”甚至以一定的“强制力”予以在档案实体分类实践中推广,则无疑会给档案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档案资源体系的建设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改革的结果不一定都是好的、合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各种“改革的产物”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七分研究三分制定”的要求,审慎地注意改革成果的实践应用。

参考文献:

[1]马林青.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研究述评[J].档案学通讯,2011(1).

[2]杜文辉.逻辑划分在社会角色分类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探析[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9).156-157.

分类管理论文篇(7)

《大学语文与写作》考试大纲

一、考核目标

主要考核学生的语文基础知识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阅读、分析浅近文言文、一般语体文的能力以及写作常用文体的能力。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语言知识、文学常识、阅读分析、基础写作。

(一) 语言知识

1.识别古今意义有所不同的词语;了解文言词语一词多义现象;注意掌握现代汉语中仍然在运用的文言词语。识别通假字和古今字,理解其含义。

2.了解常用文言虚字之、其、者、所、诸、焉、则、而、于、以、且、乃等的用法和同一个文言虚字在不同语言环境中的不同含义。

3.理解文言文中与现代汉语不同的语法现象和句式,如使动用法、意动用法、名词作状语、名词用作动词、宾语前置、判断句、被动句等,并能正确地翻译成现代汉语。

4.理解古今作品中比喻、比拟、对偶、排比、夸张、层递、反复、设问、反诘等修辞格。

(二)文学常识

文学常识主要包括古今各种文体知识;中国古代和现当代重要作家及其主要作品;作家的朝代、字号、文学成就、诗文集名称、代表作、在文学史学上的地位;重要作品的作者、出处及名句;各种文学流派和文学现象。

(三)阅读分析

对于古代、现代文学作品的内容大意,段落层次,主旨或中心论点,哲理内涵,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作者的思想观点、感情态度,作品所用的表现手法(对比、衬托、比兴、白描、象征等),修辞手法(比喻、比拟、对偶、排比、夸张、层递、反复、设问、反诘、引用等)能进行准确深刻的欣赏分析。

(四)基础写作

基础写作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正确理解应用文写作知识,并会具体运用写作知识进行写作实践,具体掌握书信、通知、通告、通报、请假条、感谢信、慰问信、倡议书、总结、调查报告、广告、合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的写作;二是根据所给题目或材料,撰写议论文或记叙文。要求中心明确,思想健康,内容充实,结构完整,条理清楚,文字通顺,标点准确,书写整洁,不少于800字。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2.试卷分数:试卷满分150分。

3.考试时间:150分钟。

4.试卷内容比例:现代文学作品约40分,古代作品约50分,作文约60分。

5.题型比例:单项选择题约20分,填空题约20分,阅读分析题约50分,应用文写作20分,命题写作40分。

四、参考教材

季孝良编著《专升本大学语文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吴相洲主编《大学语文》,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徐秋儿主编《现代应用写作实训》,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曾湘宜著《应用文写作基础》,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管理学》考试大纲

一、内容提要和要求

第一章 管理概论

1、组织与管理的定义。理解组织与管理的涵义,理解管理的研究对象:管理主体——管理者的基本特征,以及管理客体——管理对象及环境的特征。

2、管理的学科分类、特点、性质和基本原理。理解管理学的特点和性质;深刻理解管理的基本原理。

3、管理的基本职能。熟悉管理的基本职能,并能对组织进行管理职能分析。

4、管理机制和管理基本方法。认识管理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能对各种管理方法的特点进行比较。

第二章 管理思想的发展

1、古典管理理论。深入理解泰罗科学管理的要点及其贡献;理解法约尔管理过程理论以其要点;韦伯的科层组织理论。

2、行为科学理论。深入理解梅实的人际关系学说与霍桑试验及其结论。

3、管理理论丛林。理解管理理论丛林的主要流派:社会系统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系统管理学派、经验主义学派、权变理论学派和管理科学学派。

4、管理科学发展的新趋势。理解西方管理思想中对人的认识的发展变化,理解管理科学研究的内容的发展变化。

第三章 管理的计划职能

1、计划工作。理解计划工作的含义,计划工作的类型及步骤;掌握计划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掌握计划工作的方法和技术。

2、战略性计划管理。理解管理目标的性质,远景与使命的含义;掌握战略性环境分析的要点,及战略选择的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目标管理的基本思想和方法。了解各种新型的企业资源计划方法。

3、决策理论。深入理解决策的概念,掌握决策的类型、决策的原则、决策的程序;掌握常用的定性和定量决策分析方法。

4、预测理论。理解预测的概念,熟悉经济预测的种类,掌握一般的预测方法。

第四章 管理的组织职能

1、组织及组织工作。深入理解组织与组织工作的含义;掌握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熟悉组织结构的类型。

2、组织结构的设计。理解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因素;组织结构设计的目标任务和组织设计的原则。

3、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理解管理幅度与组织结构的关系;理解部门与职权划分的类型及相互关系;

4、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理解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组织结构、集团结构的优缺点,及管理特点,了解如何发挥每一种组织形式的作用。

5、人员配备。理解人员配备的涵义及原则;理解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理解管理人员的来源及对管理人员工作评价的原则;理解管理人员培训和发展的方法。

6、组织力量的整合。理解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概念;理解和认识直线与参谋两者在组织中的角色及其关系;理解委员会的概念。

第五章 管理的领导职能

1、领导理论。理解领导的概念,与管理者的区别,领导工作的实质,领导权力的来源。理解几种典型的领导理论;了解领导的修养与素质以及主要的一些领导方法与艺术。

2、激励理论。深入理解激励的涵义与作用,激励的作用过程;理解最主要的激励理论:需要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期望理论;熟悉常用的激励方式与手段:物质利益激励、社会心理激励、工作激励。

3、沟通。深入理解沟通联络的含义与作用;熟悉沟通的类型和常用的沟通方法;理解沟通障碍及实现有效沟通的途径。

第六章 管理的控制职能

1、控制的一般理论。理解控制职能的涵义及作用;熟悉控制系统的构成(基本要素)、组织运转的基本要求、三种基本的控制类型(现场控制、反馈控制、前馈控制);理解控制的原则与要求。

2、控制的过程、内容和方法。理解和熟悉控制标准的涵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熟悉管理控制的内容;理解和掌握常见的管理控制方法:专项控制:计划控制、时间控制、数量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人员行为控制等,以及综合控制;理解预算控制与非预算控制的涵义

第七章 管理的创新职能

1、创新职能概述。理解创新职能的内涵及其在管理职能中的作用意义;熟悉创新的特征、种类与内容。

2、创新的过程、原理、方法与管理。了解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的类型、创新的过程、创新的原理及创新方法;理解创新管理的涵义。

二、考试题型

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满分150分。

三、参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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