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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7 11:20:56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__镇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发展企业,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__镇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镇总工会常委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政治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法人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始终体现着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__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__镇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就企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企业管理、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的知情建议权;

2、审议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休息休假、奖励办法、岗位责任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及工资协议的协商共决权;

3、检查监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企业和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并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以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为主。其中公司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企业和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关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基层工会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代表行使民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工作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针对企业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

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能: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工作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合理化建议)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小组开展的活动,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前提下,需要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的,应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各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总工会常委会组织职工代表组长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镇党、政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第二十二条__镇总工会作为__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在职工中开展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视具体情况,采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工作小组或民主管理员等形式,对本企业及职工权益和利益的相关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企业的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由企业的分管负责人或基层工会组织主持。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企业工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推行民主管理员,负责企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2)

校务公开工作在事业单位推行可以说是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为了有效地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它的可操作性,校领导对局文件精神进行了反复研究,进行了多次讨论,几易其稿才最后把草案定夺下来,并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我们本着“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及时全面、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确立了校务公开的十一项内容,并在细则中详细罗列了各项内容的公开层面。制定的校务公开程序也是清晰明了的。校务公开的渠道更是畅通无阻,除了教代会、校务会议、行政例会,还有校务公开公告栏、校务公开联系箱等为校务公开工作提供方便。

二、《昌邑小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中校务公开内容的范围,我校按照公开程序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公开或审议。

1、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

5月30日,学校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和6个专项评估组,制定了自评工作计划。6月底召开校务会、行政会、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了《督导评估手册》,进行宣传发动,布置了工作计划,提出任务要求。7月至8月各专项小组认真对照各项评估指标,收集信息,并整理有资料。9月校务会、行政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教代会通过,确定申报等级为示范二级。9月至10月上旬,全校动员,分层分级落实任务,各专项小组完成c级指标自评表的填写工作。10月中旬各专项小组完成分报告。10月底召开教代会,审议自评报告。11月上旬基本完成,请督导室领导来校指导工作,我们对不足部分,及时加以修正、整改。

2、 工会换届改选

4月上旬学校党支部对三年一次的工会换届改选进行了宣传发动,在全教会上决定选举方式。4月7日进行组室提名,提名较集中的列为候选人。然后在校务公开公告栏中对候选人进行情况简介。4月25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正式改选,当场唱票进行汇总,然后上报学区。这一工作符合民主程序,符合群众意愿,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3、 教代会

三年来,两届工会委员会共召开了八次教代会。

XX.10--12

七届一次:昌邑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三年规划讨论、通过昌邑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讨论、通过

XX.1

七届二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年终考核

XX年度局、校优秀名单(校考核小组推荐)

XX年度工会财务及经审报告

XX.3--6

七届三次:昌邑小学教工考核制度修订

昌邑小学教工奖惩制度修订

昌邑小学教工岗位责任制修订

昌邑小学教师行为规范细则

XX.12—XX.2

七届四次:校中层干部考核、校党政考核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经审报告

XX.6--8

七届五次:制定昌邑小学师德规范

XX.12—XX.1

七届六次:党政考核及中层干部述职,群众评议

学校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及经审报告

XX.6

八届一次:后备干部推荐工作

“昌邑形象教师”评选细则

XX.10

八届二次:讨论、修改,进一步完善督导总报告

4、 党政领导年度述职报告

三年来,校长和书记当着全体教职员工的面进行了述职报告,述完职,校长书记离场,由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教工对党政领导的考核,考核表收教后,当众封袋,上交学区。

5、 工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公开

每一年,工会财务委员张青凤同志向全体会员汇报了XX年工会财务收支情况,经审委员邱鸿年作了经审报告,得到了会员的普遍认可。

6、 职称评定

我校通过教代会的选举产生了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小组群众代表两名——沈煊老师和陆翌老师。在XX年小二升小一、小一升小高的职称评聘中,先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再由职评小组成员经过深入细致地分析、讨论,最终确定送审人员。对条件不够但又上报的教师逐一说明不送审原因,消除他们的顾虑,指出今后努力方向,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机会,弥补不足。XX年9月,由于沈煊教师内退,补选杨佩青教师为教师代表。XX年在小一升小高的职称评聘中,学校里符合条件的有5位老师,但实际名额只有一人。校职称评定小组投票同意杨文英教师评为高级教师,另两位符合条件但受名额限制的教师,学校在第二年将对他们低评高聘。

7、 年终考评

每一年度都有年终考评工作,在此项工作中,我校遵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途径保证“优秀”的产生公开、公平、公正。我们首先让教师在自己组内交流年终小结,在交流的基础上,根据学科教师比例产生“优秀”候选人,再提交学校评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汇总后,根据个人实绩,确定优秀名单,这其中严格控制中层干部“优秀”比例,尽可能考虑确有贡献的、第一线的教师。接着张榜公布优秀人选,给大家一定的时间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最后上报局人事办。

8、 报或评定先进人物

在近一年中,我校分别向上级申报了区“三八”红旗手、区先进工作者、区园丁奖、局优秀党员、局青年岗位能手、学区优秀党员、学区优秀团员等不同级别、不同层面的先进称号,但无论是哪一级的评优工作,我校都根据标准或条件,按照民主推选的方式层层落实,因而使得各类评优真正符合民意,尊重实绩,也一次次振奋了人心,起到了促进教师发展的目的。

9、 副职聘任

XX年1月,学校从实际出发,对副校长一职进行了公开聘任,在各组室的充分酝酿下,高名义同志被一致推选并受聘。

「 1

10、浦东新区教师奖金分配方案

三、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思考

1、校务公开工作毕竟只是开了一个头,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从实践中,我们感到要边做边学,边学边思,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既要多学一些法律法规的常识,又要善于灵活掌握规则,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变动。而目的只有一个: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乐意为学校建设发展出谋划策、发光发热。

2、校务公开工作应该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党政工领导要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心照不宣,坦诚相见,这样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否则,会使教职员工丧失信心,也丧失学校发展的大好良机。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3)

关键词:现代企业民主管理;和谐发展

现代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精神统领广大职工思想、指导实践,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导方针。进一步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创先争优,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管理形式,积极向广大员工群众宣传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美好未来,教育引导员工识大体、顾大局,树立强烈的发展意识,自觉支持参与企业的改革和建设,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各项任务上来,凝聚到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上来。

一、进一步规范职代会制度,发挥工会作用,落实职工民利

首先要依据《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完善职代会制度,严格会议程序,规范会议议题,确保企业职代会符合规范标准,以落实职代会职权为重点,充分发挥职代会促进生产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管理、民主监督领导人员的四大作用,使职代会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企业基层职工大会实行“报请”制度,会前向企业工会请示会议召开的程序及内容,会后报告会议召开的质量和效果,形成长效的职工大会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职代会覆盖率达100%。

第三增强培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源头参与,加大维权力度,工会组织积极向企业党政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党政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改革方案和相应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坚持每年举办一期职工代表培训班,对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其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工会与职工代表联系制度,了解区队情况,及时向企业党政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解决问题的协调工作,为广大职工能及时反映意见和建议拓宽渠道。引导广大职工统一思想,落实职代会决议,踏实工作,为企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二、讲求实效,巩固和深化厂务公开工作

狠抓制度落实,规范厂务公开,要使《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从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方面更切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抓住重点,深化厂务公开工作。坚持“五个突出”,即:突出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突出企业重大决策问题,突出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突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突出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在难点、热点问题上下功夫,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真实具体,以取得广大员工的信任。同时,要特别注重抓好区(队)、班组厂务公开工作,完善多层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落实责任,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方面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企业、区(队)、班组厂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按照规定,如实公开。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要承担起监督责任,要把职工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企业、区(队)、班组厂务公开的重要尺度,对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明确维护职能,坚持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签订集体合同实施细则的组织保证,因此,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增强集体合同内容的实效性。进一步用集体合同实施细则规范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创造条件,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加大集体合同实施细则的落实力度,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实施细则,规范合同内容,组织签订好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列入职工代表巡视活动中监督落实,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注重源头参与,继续做好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按照职代会创建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职代会民主评议工作。企业领导、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向职代会述职,由职工代表对其进行评议和测评。评议结果及时公布、反馈、上报。各单位职工大会要在不断规范的基础上提高质量,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要达到100%.

五、尊重职工民利,认真办理职工提案

努力结合实际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提高职工代表提案质量,进一步规范代表提案的内容及要求,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吃透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引导职工提出有价值、有分量的提案,把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生活福利、职工培训等方面合理提案给予立案办理。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制度,使提案的落实率达到100%,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集中职工智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六、履行监督职责,有效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作用

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安全监督检查、生活福利、劳动争议、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按照职代会赋于的职责和工作细则进行运作,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定期收集职工群众在工作、生活当中遇到涉及自身利益、权益的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合理采纳,并督促落实。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协商,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同时加大对基层单位工会职工大会质量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指导开好每年一次的职工大会和每月一次的民管会,使区队职工大会召开率达100%, 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和凸显职代会作用起到积极作用。

七、明确主题,深入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活动

工会主动到企业发展中容易引起矛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去选题,在巡视主题上做出新的、深入的研究与尝试,为进一步明确巡视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方法,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提供强有力支撑。紧密围绕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和难点,把巡视活动作为维护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保护权的重要途径,选准巡视主题,明确主攻方向,做到与党政中心工作相结合,今年要抓好贯彻落实神华及神宁集团“两会”精神和《安全生产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集体合同履行状况、劳动保护、厂务公开、建家标准等企业近期重点工作的巡视检查,将巡视活动作为服务企业和谐发展大局的重要渠道,进一步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力求做到职工代表巡视不走过场,紧紧抓住巡视活动组织过程质量、巡视过程质量和问题建议处理质量,突出 “细、实、快”的特点。使职工代表更直接、更高层次地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去,为企业持续发展献计献策,以主人翁姿态共想企业未来,共谋企业发展。

八、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宣传企业发展前景

通过拓宽民主渠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呼声,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在维护职工切身利益、营造企业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中,完善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和企业、基层单位两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开展工作,坚持对有问题、有矛盾或有争议的职工,到岗位、进家庭做工作,讲政策,不断引导他们识大体、顾大局,努力干好本职工作,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和谐稳定。

总之,要通过强化以职代会和厂务公开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使广大职工紧密团结在企业党政领导周围,紧随企业的改革发展步伐,以艰苦奋斗、开拓务实、追求卓越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乘势而上,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9月出版.

[2]<中国工会章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9月出版.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4)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85号令的《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且应由有关党政机关及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 信访工作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县以上(含县)党政机关及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由同级党委、政府确定,要求有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县以下的基层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信访网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由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置机构或专、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市(地、州)两级党政机关,分别建立由党委、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的信访联席会,协调同级信访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重要的信访事宜。

第八条 各经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总体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信访人第九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

(一)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监督、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党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煽动、串联集体走访。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查处完结或复查终结后,信访人应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受 理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信访部门代表同级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别由下列党政机关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机关负责解决;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逐级信访规定办理;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机关请示后,按上一级机关的答复办理。

(二)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或指定下级机关解决。

(三)属于几个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召集所涉及的机关协调解决。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党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出上级党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一般情况下只作咨询或转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来访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应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将其带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或部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党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党政机关;

(三)对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四)信访工作部门依照信访立案规定和查办程序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进行立案查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调查处理:1.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问题;2.重大的揭发与控告案件;3.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问题;4.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5.跨地区、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6.需要立案查办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党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上一级党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党政机关发现下级党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党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集体访,要做好预测预防工作;对已经发生的集体访,必须尽快控制和处理,及时把问题解决在事发地;发生越级集体访,有关党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关党政机关应派人协助上级机关或部门解决问题。

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做好集体访人员的劝返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主动维持来访秩序。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受益单位或当地财政列支;对因处理不当造成的越级集体访和老户,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信访人所属单位(部门)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党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伪造文件或者防碍、扰乱信访秩序,信访工作机构可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附则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5)

关键词:企业民主管理现状;监督考核的力度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的科学管理学派和行为学派融合,提出了有职工参与的企业民主管理理论并付诸实践,产生了诸如职工代表、职工恳谈会等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欧美国家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形成的理念虽有不同,但无论其形式还是作用都有相同之处,即增强职工的责任感、激发其劳动潜能和积极生产的欲望[1]。

近年来,我国企业民主管理越来越受到管理者的重视,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职工的集体智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保障职工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天,我想以包头第二热电厂为例,就企业(国企)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应把握好的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一、包头第二热电厂企业民主管理现状简介

包头第二热电厂是国家“一五计划”期间建设的老企业,于1958年开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多年来坚持定期召开职代会,随着企业发展不断完善职代会机制,程序规范、按期换届。会前面向全厂职工征集提案,会中讨论通过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教育、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会后认真落实职工提案,并以民主联席会的形式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继续体现职工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相关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办法》等。职代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下设提案委员会、经审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经营管理和职工教育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五个委员会工作职责。通过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自2000年出台《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细则》以来;2006年,下发了《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表》;2009年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中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监督检查做了补充规定;2013年,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按照创建一流企业工会要求,制定了《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制度》。

2000年同时成立包头二电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并在厂工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了公开内容,建立三级厂务公开网络:厂级、部级、班组级,通过厂OA网、广播站、公开栏和各种例会进行公开,形成了形式上多样化、方法上灵活化,时间上快速化的特点。在公开内容上,始终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进行公开,凡是关系企业改革发展、职工切身利益、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问题,都及时向职工公开。在具体内容上有经营收支、招待费、职工竞争上岗、党员发展、招聘任免调动干部、职称评定、公积金提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等相关内容。同时,将公开的内容不断向企业管理的深层次延伸,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效考核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切实提高了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应加强监督考核的力度

1.发挥好工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职能

企业民主管理是否正式、规范和可持续,关系到一个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包头二电厂工会按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要求,按时、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将讨论议题材料发放到职工代表手中,由团长组织在各自的分会场进行讨论,之后召开团组长汇报会,向厂领导汇报讨论结果。在职代会上,企业一把手除了要一一解答提案,还要就团组长汇报会上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和落实意见;职代会结束后,工会要将汇总后的提案及时送到各责任部门负责人手中,督促其落实直接责任人和完成时间,以季度为阶段,督促其认真落实职工提案内容,年终向提案人反馈落实情况,并在下一届职代会上向全体职工代表作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说明上一年度提案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要说明原因。

通过调查发现,包头二电厂职工对职代会的履职情况满意度较高,提出提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逐年增高,为企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并获得了部级的奖励成果。

2.发挥好监审部门的评比考核职能

打造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需要合理完善的激励机制。

监审部门根据工会检查结果和统计结果,结合本部门掌握的数据、职工反映的情况等对各部门厂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党政绩效考核范围。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实时性都会在分值中得到体现。促进了厂务公开逐步走形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也更加广泛,除生产指标、环保指标、奖金分配之外,供应招标采购、师徒合同兑现奖励、领导持卡情况、先进评比公示、帮扶情况公示等逐渐走进了公开栏目,职工的关注度也逐渐上升,职工看到公示情况后,会向纪检部门反映一些情况,提出不同意见,说明职工的民主意识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三、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应加强职工参与的活跃度

近年来,“提案提出率”这个新概念逐渐兴起,成为评价职代会质量的重要参考数据和衡量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中一项重要数据。因为在厂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中,企业作为公开方,进行的是广播式的信息传达,职工作为受众,仅仅是接受信息而已,但职代会提案征集却恰恰相反,职工成为提出问题的主动方,企业则需要根据问题做出反映,因此提出多少条提案和多少人提出提案直接反映了职工队伍整体的参与意识。因此,为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的活跃度,职工代表的培训、选举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包头二电厂除了举办职工代表培训班以外,还组织职工代表分批到基层视察提案落实情况、《集体合同》落实情况,使更多的职工代表素质不断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真正能代表大多数职工的利益,站在企业发展的最前沿提出问题,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搭建有效沟通和互动的桥梁,为企业和谐发展、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探索厂长接待日、厂长直通车、企业微信平台等新的调动职工民主意识、服务群众的渠道,现代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鉴别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理论研究与政策建议》张喜旺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6)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制约因素;制度对策;资格认证;专业教学标准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07-0032-05

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将“现代学徒制”列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并提升为国家教育战略。同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同年8月,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明确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工作重点和要求。2015年1月,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2号),拉开了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序幕。经过申报、遴选,同年8月,教育部公布首批试点单位,包括试点地区(含计划单列市)(17个)、试点企业(8家)、试点高职院校(100所)和行业试点牵头单位(13家)。同时对“现代学徒制”的研究也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不断深入,现代学徒制得到广泛认可,已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抓手。但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不尽如人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及实施的必要性

对比传统学徒制发现,传统学徒制又称手工学徒制,是传统手工作坊或店铺中通过师徒共同劳动,在一种高度情景性的环境中师傅指导徒弟学习知识和技能的一种技能传承方式。其特点在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学习过程,强调学做结合、边学边用、全程指导等。而现代学徒制是相对传统学徒制而提出的,是它的发展和创新[1]。现代学徒制是政府引导、行业协会深度参与,依托校企深度合作由高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育人的一种现代人才培养模式,具体见图1。其强调边学边用,边生产边学习,学用融合、产学融合,学中做和做中学,强调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岗位技能培养为目标,既兼顾理论学习系统性,也要求岗位实践全程教育,是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工学交替、理实一体并在法律保障条件下的一种双元育人模式。

“现代学徒制”中的“现代”涵义是针对传统学徒制而言的,“现代”的内涵主要表现为:学习主体由单一的徒弟身份转变为学生和学徒的双重身份[2],既有学生的理论学习任务,也有徒弟的岗位实践任务,学生(学徒)两种角色的融合表明了学习过程势必是理实一体、工学交替的结合;地位从原来的从属于师傅,由师傅养活徒弟,转变为师徒平等并受法律保障;时间和空间上由单一的在作坊或店铺工作,转变为时间和空间上都“工学交替”的学习模式,时间上工和学交替进行,空间上在学校与企业间交替进行;考核方式发生重大转变,传统学徒制是由师傅进行单一实践考核,现代学徒制则由企业师傅和高校教师共同考核,学生(学徒)还可接受行业协会职业能力鉴定或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

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培养理实兼备人才的迫切需要。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是一个循序渐进、理实交替锻炼的育人模式,主要针对传统学校技能教育的缺陷,按照技能学习的内在规律,既强调理论学习重要性、适用性和针对性,更强调岗位能力锻炼的真实过程、实际情景和养成规律。因此,现代学徒制是培养学生(学徒)获取技能的有效途径,是培养理实兼备人才的迫切需要。二是精湛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出路。现代学徒制体系下,高技能人才培养不仅仅是停留在工作现场的单一培养,更强调在理论学习基础上,在真实场景中经历由反思到实践再到顿悟的质变过程,是经过理实反复训练后掌握的能力、技巧和诀窍。因此,现代学徒制就是培养掌握工作能力、技巧和诀窍并具有变通和创新能力的一种精湛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三是“工匠精神”人才培养的关键核心。现代学徒制模式有利于“工匠精神”传承和生产技能传递[3],在现代生产工具、工业生产设施、工艺流水操作等技能绝活体系的融合中,最终体现在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上。现代学徒制依托校企合作,跨越校企空间,学生(学徒)交替在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间揣摩和体悟,在学生与员工双重身份间磨合与认同,不仅培养了他们对知识和技能的理解与贯通,而且培养了他们执着、耐心、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培养了崇尚劳动、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创新创造的“工匠精神”。

二、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制约因素

(一)国家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制度不到位

从国家层面来看,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在国务院和部委的文件中,都是导向性和建议性的措施[4]。具体实施层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缺失:一是相关制度法规的缺失。现有《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中条款对“现代学徒制”的阐述相对滞后,实施主导性意见主要存在于教育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仅仅是“意见”,这些“意见”不同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作用。如对双元育人主体职责、企业责任与义务、师傅职责和待遇等都是建议性的;对学生“学徒”身份,也缺乏明确规定,其社会地位、薪酬福利、保险安全等基本无法保障。二是缺乏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主要表现为缺少配套系统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如在校企深度合作的职权、义务、违约等方面,建议的多,规定的少;在调动企业参与意愿方面,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到位,鼓励的多,落地的少;在企业师傅的任职资格、职责范围、薪酬待遇、培训考核等方面,模糊的多,明确的少,制度基本处于空白。

(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与教学标准不匹配

建立科学、系统的专业教学标准以及相应的认证体系是至关重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之所以能大力推进现代学徒制,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国家资格认证框架体系已经非常完善[5]。可以说国家认证体系与教学标准是职业教育的基石。2012年,我国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制定了410个专业基本教学标准,对提升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数量和种类上还不够,还缺乏全覆盖的专业教学标准体系和监督体系。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职业分类确定实行就业准入的66个职业目录,数量上与专业教学标准不对应,职业认证体系与专业教学标准分属两个不同的体系和范畴,职业培训、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结果评价等各方面的衔接性都有待完善。

(三)过度自由人才市场制约各方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用工需求是企业的最大利益点,对企业而言,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主要是获取人力资源回报,如果可以不必花费太多成本就能从劳动力市场招聘到想要的人才,这种情况下,何必自己花力气去培养人才,实力强的企业大多提倡“天下人才尽用之”,这种观点更是现代学徒制实施的重大阻力,因此可以说,完全自由化的劳动力市场是现代学徒制实施的重大障碍。在完全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中,对师傅而言,最担心是所培养的学徒有可能和自己竞争就业[6]。在这种环境下,师傅不会心甘情愿地给学生(学徒)传授技术绝活,只会传授一些基本技能,很难达到现代学徒制培养的目的。对学生(学徒)而言,就业市场呈现高流动性,他们会对自己是否有必要积累精湛技能表示怀疑,也会对执着专研一项技能失去定力。

(四)职业教育体系缺陷导致升学路径狭窄

学生(学徒)毕业后一般获得中专或大专学历。国内还明显缺少职业层次的本科教育体系,导致学生的升学路径狭窄[7]。目前研究生学位主要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学术学位占主要位置,这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并不适应,专业学位部分高校也是形同虚设,培养方式和评价方式依然按照学术体系培养模式,没有落实“专业学位”的真正意义。在面向职业高校的升学考试中,文化知识与专业理论仍占很大比例,专业技能考核比重仍较低,这种考试制度很难使学生(学徒)专注于职业技能的学习。职业教育应打通本硕博学历的职教体系,更大比重的考核专业技能,形成专门的技能型本硕博培养体系,与学术型培养体系分开或并行,同时建立技能型与学术性学历体系互认的“立交桥”。

三、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制度对策

(一)厘清主体的工作职责

实施主体的职责在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各种落实文件中都有体现,应加以明确,制定详细的职责清单。

政府的职责。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定《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现代学徒制实施条例》等法规,明确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详细规定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学生(学徒)在其中的责、权、利。颁发详细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目录和职业标准,制定详细的课程框架体系、专业教学标准、职业资格认证等文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校企合作,从税收、场地、设备设施、经费、人员等方面制定激励企业参与的优惠政策;加强监督监管,促进现代学徒制的组织和实施。

行业协会的职责。积极参与职业资格标准建设,组织校企专家参与职业资格标准制定,组织和实施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能力鉴定等。代表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诉求,包括调研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状况,岗位信息,宏观上帮助企业与高校对接;制定本行业的企业师傅资格认证标准,加强师资考核、质量保障等。

企业或第三方培训机构的职责。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与政府机构、高校对接;主动承担校企合作职责,落实政府、行业协会的规定;把现有工作岗位更多地开发和设计成工作岗位―关键技能―课程体系对接的学习型岗位;参与高等院校教学研讨、专业认证、课程设置、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材编写等活动;落实企业师傅的遴选、培训、任务安排、资金等;组织实施现代学徒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方任务。

高校的职责。主动对接校企深入合作,以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来确定专业设置与招生规模,以生产岗位技能需求来确定教学标准与教学过程;依据行业岗位群能力要求,对课程体系优化设置和改革;主动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共同开发具有延伸性、补充性和更新性的教材,根岗位能力需求编写教辅资料,编写与职业资格考试相匹配的教材,实现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知识的紧密结合;组织实施现代学徒制实施条例规定的高校的任务。

(二)完善具体的工作机制

1.多方主体协作工作机制

校企合作不仅是校企层面的合作,政府层面应形成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的组织和运行体系。以立法形式加强政府、行业协会、高校、企业的责权利,明确统筹规划、组织管理、评估监督、具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明确失责的约束与惩罚措施。政府引导,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和学生(家长)四方参与的协作机制,对培养方案、教学过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认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保障各方利益。政府出台实施条例,对现代学徒制组织管理、企业与学校职责、激励与保障机制给予规定,激发企业参与积极性。建立政府为主导,教育部门、劳动部门、行业协会实施,企业与学校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8],对企业、学校的培养过程、教学标准、岗位设置、师徒指导等进行监督监管,保障教育质量。建立一个包括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内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提供政策、制度、资金保障。

2.深化校企合作育人机制

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关键在于校企深度合作,校企合作利益根本点在于企业的需求。因此,在推进招生制度改革上,应以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为根本点,招生计划应更多地满足岗位需求,推进高校和企业联合招生,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根据岗位技能需求,校企共同研制培养方案、教学标准、计划安排,共同开发课程,编写教材,实施教学、组织考核等,做到校企融合的全程育人。校企合作根据所需探讨“工学交替”的最佳模式,采取弹性学制、学分管理,允许灵活多样的分时段、分阶段学习获得学分,建立严格的学分获得和认定制度,落实岗位训练过程中的表现“优秀”累计次数与学分转换制度。校企双方主动保障学生基本权益,落实校企共担的基本薪酬、保险、安全等事宜[9]。校企共同实施考核,创新评价方式和考核制度,将学生(学徒)的学习过程、关键技能掌握程度、职业素养、岗位职责、学习态度等全部纳入考核。校企共同组建由专业教师、企业师傅组成的“校企合作教研室”,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和课程内容,落实理实训练过程的分工与职责。

3.赋予行业协会更多职权

政府应更多地简政放权,让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管理,完善行业协会工作机制[10]。政府应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实权”,允许其在法律法规制度内行使权利。明确行业协会在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能力鉴定上的角色,对于岗位需求量大的行业由政府组织职业资格认证,对于岗位需求量小且属于小行业的职业可由行业协会自行组织职业能力鉴定;建立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岗位需求量的统计年报制度,以掌握企业岗位数量与规模。行业协会有义务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现代学徒制,组织和实施职业资格考试与职业能力鉴定。在培养模式上,我国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主要是订单班或冠名班,一般适合于大企业或用工量大的企业,但对于经济规模小或用工量小的企业则不适合。小企业无法采取订单班培养,应发挥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引导企业采取片区或同类型小企业联合与高校合作共同实施订单培养,这样有利于整体调控,增加岗位数量,节约培养成本。

(三)建立详细的标准体系

1.健全职业能力认证标准体系

出台国家职业资格能力标准体系,建立全覆盖的职业总类体系(目录),建立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按职业总类目录颁发职业Y格证书,对于人才需求量少的特定小职业,可以通过职业能力鉴定颁发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技能证书。严格按照职业能力标准鉴定学徒职业能力,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和权威[11]。建立职业资格上岗制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行业内自由流动,全行通用。建立普教与职教交叉融合、纵向流动、双向沟通的教育体系和“立交桥”,打通中职、专科、本科、专业硕博学位的培养通道,满足学徒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互认制度,如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与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互认,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与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互认等。

2.制定关键能力培训标准

政府主导,由行业协会、企业(主管、师傅)、高校(领导、专业教师)共同参与制定培训标准。行业企业熟知岗位技能标准,应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主导作用,联合高校参与制定从理论体系到技能体系一体的培训标准,包括与职业资格相匹配的培训纲要、培训内容和技术规范以及岗位本身所需的特定技能标准和可迁移的基本技能。高校应结合职业能力标准把培训标准细化到课程体系中,把关键职业能力转换成核心课程内容,企业应结合职业能力标准把培训标准落实到岗位技能培训中,把关键职业技能嵌入岗位技能培训中。高校和企业应严格按照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职业能力鉴定内容)和培训标准实施现代学徒制培养目标。

3.建立企业师傅资质认证标准

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培训的主体,其经济规模、信誉品质、岗位容量、师傅素质等都是影响现代学徒制实施的重要因素。经济规模、信誉品质、岗位容量是宏观的因素,可以通过政府或行业协会鉴定进行认证,只要通过认证,企业即可承担学徒制培养。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企业师傅的资质认证问题,政府或行业协会应出台不同职业的企业师傅认证标准,对企业师傅的技能、品德、学历、职称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实施认证上岗。获得认证上岗的企业师傅根据培养学生(学徒)的数量和质量可以到政府领取师傅津贴,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师傅进行物质和荣誉奖励[12]。

4.制定培训过程监管工作标准

出台各类职业教学培训和监管工作标准。教学培训标准主要是指政府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教学培训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个纲领性文件下由校企共同制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习岗位与生产岗位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教学过程标准[13]。明确学校和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明确学生(学徒)理论学时与岗位学时,做到对参训时间、内容、要求等都有标准可依。培训过程监管是质量监管的关键环节,国家、行业协会、企业、学校都是监管主体,设立资格证书监管、学徒制运行监督、教学培训指导、技能实训督导的全覆盖监管制度,建立分层级、分职责立体式质量监管体系,采用各种方法对实训过程监管,健全“管理手册”和“跟踪单”制度,登记学徒身份、实训计划及实训过程等关键信息。

5.夯实能力为本过程评价标准

建立现代学徒制考核的学习过程、操作技能、工作环境的综合考核制度[14],完善和夯实崇尚一技之长、凭能力不唯学历的评价体系、以过程为评价点,客观评价学生(学徒)在真实场景中的职业能力,重点考核工作岗位中关键技能的嵌入能力,从技能水平、操作能力、熟练程度、应变技巧等方面把握。从评价方式、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过程健全评价标准,分类、分层制定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考核评价标准,尤其应确定岗位关键能力的评价标准。实施多元主体包括教师、师傅、企业在内的多主体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级。制定详细评价过程的跟踪体系,建立流水记录的“管理手册”和“跟踪单”。增加年度评价考核的次数,允许学生(学徒)无限次参加评价,直至达到合格为准。

参 考 文 献

[1]徐国庆.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构建中的关键问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1):30-38,117.

[2]吕玉曼.论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背景、现代性及实施条件[J].职业教育研究,2017(2):5-9.

[3]杨红荃,苏维.基于现代学徒制的当代“工匠精神”培育研究[J].职教论坛,2016(16):27-32.

[4]李梦玲. 中西方现代学徒制比较研究――基于政府职责视角[J].职业技术教育,2015(7):29-34.

[5]关晶,石伟平. 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及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1(31):77-83.

[6]贾文胜,潘建峰,梁宁森.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构建的制度瓶颈及实践探索[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1):47-53,119.

[7]莫志明.我国职业教育立交桥发展模式构建研究[J].职教论坛,2014(2):61-64.

[8]李忠,亓婷婷.德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法律保障及其启示――基于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文本分析[J].职教论坛,2017(4):86-91.

[9]高志研.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31):6-11.

[10]胡文鹏,鲁丽彬,刘静.利益的博弈与补偿: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改革的动力研究[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15(6):35-39.

[11]贾文胜,梁宁森.瑞士现代学徒制“三元”协作运行机制的经验及启示[J].职教论坛,2015(25):38-43.

[12]孟迪云,赵芳.我国高职旅游管理专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J].教育与职业,2015(2):117-118.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7)

今年是厂务公开的第五年,也是深化成果、完善制度的关键一年。最近,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和山东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深化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厂务公开有利于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也有利于国有企业管理的公开运作。既是一种民主管理形式,又是一项“阳光”政策。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全矿民主政治建设,落实好党的依靠方针,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使我矿的厂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化,经矿研究,现制定厂务、区务公开工作分工责任制如下:

一、厂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及分工

1、党务工作:党委办公室、矿团委、计划生育办公室承办。具体公开矿党委的通知、党费收缴、党员培训、“双文明一体化”考核情况和团的活动、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政策规定等。

2、政务工作:矿长办公室承办。具体公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企业发展规划、重要基建和技改方案、工程招标和承包的项目及结果、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年度和季度生产经营计划目标、阶段性生产经营状况及具体措施、矿行政通报、通知、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电话费和交通费使用情况等。

3、民主管理:矿工会承办。具体公开职代会决议、矿工会活动通知、会费收缴、职工救济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检查情况、平等协商会议召开情况、低保金申请救助情况、红旗车间工会竞赛考核情况等。

4、廉政建设:矿纪委、保卫科承办。具体公开矿领导干部的购房情况、礼品上交、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其他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情况和治安保卫情况、通报布告、违纪人员处罚情况等。

5、生产经营:财务科、计划科、矿考核办公室承办。具体公开全矿经济效益情况、产品营销清欠情况、生产任务计划、工作生产成本完成情况、职工福利费公益金提取使用情况、各种税金上缴情况、经济责任制方案、考核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等。

6、干部管理:组干科承办。具体公开干部任前公示、任免通知、干部聘用包括副科级干部选拔任免前的群众推荐、民意测评及研究结果、职称评聘的政策规定、评聘结果;民主评议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内容、方法、结果等。

7、经济分配:工资科承办。具体公开矿领导干部的工资及全部收入情况、工资调整和晋级方案、综合奖及各类单项奖金分配方案、招工政策、减员分流的指标;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及使用情况等。

8、物业工作:物业公司承办。具体公开物业公司的《工作简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职工售房政策、住房改革方案及实施结果、矿领导及生活公司工作人员煤气费、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9、物资采购:物资供应公司、基本建设科、审计科承办。具体公开由矿外购物资的数量、价格、供货单位、验货情况,各单位领用材料情况和工程招标、承包的项目及结果情况等。

10、职工培训:职工学校、安全监察处承办。具体公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班次、人数、时间以及上级有关职工培训的规定、上级各类学校招生情况和职工安全生产奖惩情况等。

以上公开内容要用16k或8k纸张,以文字或表格的形式每月月初及时报矿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1份存档(设在矿工会组织宣教部),经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另外1份由各承办部门在厂务公开栏中进行张贴公开。

二、区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区务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项公开。具体包括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和区队班子会、圆班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区队(车间)生产、安全等规划指标及落实的具体措施;内部人事安排及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民主评议区队(车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结果及评选的各类先进结果;各种扣罚款的原因、金额及使用情况;分配方案、计分标准和奖惩规定;职工互助储金收支、困难救济使用、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收缴情况、通知等。

2、任务完成情况公开。具体公开区队生产的月计划、日计划及各班的任务完成情况等。

3、经济分配公开。具体公开区队(车间)当月工资、奖金总额、分值以及各班职工出勤、得分和工资、奖金分配结果等。

4、材料消耗情况公开。具体公开每月区队材料领取、消耗情况以及班组材料节支降耗情况等。

5、奖惩情况公开。具体公开矿对区队、职工个人的奖励、扣罚款的通报、区队对班组、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等。

(二)区务公开的形式

1、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按照《陶阳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及时讨论审议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2、区务(班务)公开栏。

3、区队(车间)领导班子会、生产圆班会、班前班后会、学习会等。

(三)班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班务公开的内容:

班务公开是区务公开的基础。具体内容有:

1、班组内部经济分配及奖惩情况;

2、班组内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3、民主评议班组长结果;

4、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班务公开的形式:

班组民主管理会是班务公开的基本形式,班组全体职工直接参加,共同决定班组内部的重要问题和事项。任务完成情况、材料消耗、职工得分等事项在公开栏中公开。

(四)区务、班务公开的原则

1、坚持凡需要区队(车间)、班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事项必须公开的原则;

2、坚持职工主人翁权利必须得到落实的原则;

3、坚持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信、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依法办事、严肃执行制度的原则。

(五)区务、班务公开具体实施要求

对区务公开的具体实施要求是:

1、区队(车间)制定的年度生产规划必须提交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每月的生产工作安排及研究制定的各项措施,通过班前班后会向职工进行通报,广泛征求意见; 区队(车间)圆班会形成的决议及时在公开栏重要事项栏内公布。

2、区队(车间)内部人事调整安排,在认真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需经车间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能实施。

3、坚持每年在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上对区队(车间)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述职。评议结果及奖惩情况通过公开栏、班前班后会和矿文件形式向职工反馈。各类先进评选必须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原则,充分尊重职工的意见,评选结果及时在公开栏中进行公布。

4、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区队的重要事项。遇有紧急重要事项随时召开,形成书面材料,会后及时报送矿工会组织部存档。

5、区队(车间)经济分配方案需经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当月工资、奖金总额及分配情况每月一次在公开栏公开;每位职工出勤和劳动得分当日公布。

6、各种扣罚款原因、数额和使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在公开栏公布。

7、将上月每班材料计划指标、实际消耗数额、超支原因及领用的材料数量、名称和消耗情况列出详细表格,于当月初在公开栏中公开。

8、职工困难救济,要注明被救济人姓名、困难原因和金额,每月一次在重要事项公开栏内公开。党费、团费、会费缴纳情况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将收费清单张贴在重要事项公开栏内。

对班务公开的具体实施要求是:

1、对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班子会、生产圆班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如生产作业计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安全施工要求等,要及时召开班组民主管理会进行通报, 让每个职工都清楚、明白,发动人人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努力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2、班组制定的内部计分分配办法必须召开班组民主管会讨论决定,每位职工出勤、劳动得分及扣分、加分情况及时在公开栏内公布。

3、班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劳动竞赛制度、内部奖惩制度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车间职代会通过的各项制度精神,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4、通过班组民主管理会对班组长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重要事项公开栏内公布。

5、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主要包括生产劳动条件的改善、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困难补助、文化娱乐活动等。开展活动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困难补助必须经过全体讨论。

矿纪委、矿工会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组将定期对各单位的区务(班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凡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年底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被评为各类先进个人,并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区务公开员通报罚款,在“双文明一体化”考核中加以扣罚:

(1)对区务、班务公开工作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给全矿工作造成被动的;

(2)不按照文件规定内容公布或公开栏版面内容有缺项的;

(3)公布的内容不真实的;

(4)公布的内容不及时的;

(5)不在区务(班务)公开栏中公布,而在区队学习室乱贴乱挂的;

(6)随意损坏公开栏或公开栏版面卫生不好的;

(7)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不按时召开的。

三、实行厂务、区务公开坚持的原则

1、政治性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搞好厂务公开,充分体现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公开,完善企业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2、合法性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搞好厂务公开。除属企业产生的国家秘密、内部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能公开外,应公开的都应及时进行公开。

3、真实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做到真实、准确,不回避“热点”问题,不避重就轻,不搞形式主义。

4、连续性原则:在继承中发展创新,坚持职代会为厂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同时建立厂务、区务公开栏等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

5、层次性原则: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实施,属全矿性的特别重大事项由矿采取其他相应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