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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2 15:04:19

外商投资论文

外商投资论文篇(1)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商投资额最大的国家,但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发展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以东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和以京津唐地区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圈。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中有87.84%分布在东部地区,9.09%分布在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只有3.08%。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对华投资的如此不均衡,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区位选择时考虑的因素又有哪些呢?中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

二、文献回顾

英国学者邓宁在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及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做了全新的解释。他指出:一个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是有三个因素决定的,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邓宁把区位优势看作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并把区位因素归纳为市场因素、贸易壁垒、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随后又补充了语言、习惯等非经济因素。

根据邓宁的理论,伍德沃和罗尔夫对影响出口导向制造业国际分配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根据他们的分析,跟投资选址呈正相关关系的因素有:GDP、汇率贬值、免税期限、自由贸易曲的规模、政治稳定因素、制造业的积聚度、土地面积等;而与选址呈负相关关系的因素有:工资、通货膨胀率、运输费用、工会组织等。

朴商天(2004)以中国市场为研究对象,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差异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对外开放度、集聚化程度、鼓励政策与直接投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工资水平、研发人力则对直接投资起着反作用。基础设施对选址呈正相关关系,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正在减少。

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FDI区位选择的动因,前两个是以多个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性,但不可能完全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朴商天虽然以中国为研究对象,但他只简要的讲述了影响地区性差异的因素,对某些区域存在着哪些具体的问题方面并没有解释。本文根据这些学者提出的因素,结合中国东、中、西部的具体情况,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分布不均衡的原因和由之得出的一些启示。

三、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

1政策因素

张立(2002)对FDI在我国省际分布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他引入了各省执行FDI优惠政策的时间,结果显示,各省执行优惠政策的时间先后对FDI的流入有着显著的影响。我国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作为政策开放较早的地区,利用自己东南沿海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通过建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最先成为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的集中区。1992年中国开放内陆城市并实行也沿海地区相同的鼓励政策,推动了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近几年外商对中西部的投资有所增长,特别是长江中上游地区,如安徽、江西、湖北、云南、贵州等省份。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但中西部地区已经开始了引进外资的征程。

2劳动力成本及工资水平因素

劳动力成本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区位决策的成本因素中最为主要的成本。Austin(1990)强调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主要原因在于低工资水平,工资高低与外商投资呈负相关关系。朴商天(2004)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关系的正确性。作为人口大国,中国具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这种成本竞争优势对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劳动力导向战略是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重要的区位选择战略。除了成本因素,劳动力素质也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特别是在一个东道国内部,低劳动力成本经常意味着低的劳动生产率,只有那些低成本并且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才能比低成本、低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更具有吸引力,这就是外资没有因为劳动力成本低而大量流向中西部地区的原因。

但是过高的工资水平也会抑制外资的流入。以长江三角洲职工平均工资衡量的劳动力成本显示,上海、宁波、杭州、南京和苏州等地的工资水平,远高于长江以北地区城市。工资成本对FDI分布的影响就是,未来的长三角地区外资可能会更倾向于投资到工资水平较低的周边地区,甚至转移到区外。工资成本的上升对长三角的外资流入是一个不利因素。

3土地成本因素

珠三角地区开发较早,当外资聚集到一定程度后,可利用的土地越来越少,而成本不断攀升,对FDI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按2002年单位土地面积的GDP衡量,深圳、汕头、广州、海口和福州等珠三角城市的土地成本在全国排在前列。自90年代以来,珠江三角洲在引进外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而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比重在持续上升。

4.基础设施质量

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和信息通讯等)和基础工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生产的规模和效益,特别是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大型企业,如果生存在一个基础设施薄弱的经济环境中,将会导致投资收益递减。在我国,各地区的投资硬环境差异非常大,例如东部沿海的广东省和江苏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相当完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1年,东部地区的交通线路综合密度为1597公里/平方公里,同期中部地区为680公里/平方公里,而西部仅为29公里/平方公里,与东中部地区相差甚远,成为外资进入的“瓶颈”。

外商投资论文篇(2)

不少学者认识到东道国开放程度会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产生重要影响。通常而言,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大小是随着该国开放度的提高而增加的。这是因为外资比重越大,当地企业与其接触的机会就越多,示范-模仿效应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Findlay,1978)。而且,较高的开放程度意味着国内企业本身的技术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同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进行竞争(蒋殿春、张宇,2006)。此外,出口的扩大可以使国内企业获得较多的利润,从而为国内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提供资金来源(何洁、许罗丹,1999)。但蒋殿春和张宇(2006)还指出,如果行业中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过高,跨国公司就会对行业内的东道国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冲击,从而使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果往往不理想。

尽管上述研究从不同侧面讨论了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但是还没有人详细阐述这种影响的具体机制,相关的实证研究也缺乏理论基础。所以,本文首先对东道国开放度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具体机制进行了描述,然后又以赵奇伟等人(2007)所建立的一个包含制度因素的内生增长模型为基础,建立计量模型,就东道国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根据计量分析的结果做出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东道国开放程度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机制分析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解释东道国对外开放度是如何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实现途径的。

1.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实现途径

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包括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和负向的竞争效应。首先,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实施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引起当地技术进步,带来积极的技术外溢效应。张诚等人(2001)认为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跨国公司采用先进技术对当地企业产生示范作用,或者通过增加竞争压力,迫使国内竞争对手谋求提高技术水平,并引起当地企业的模仿;第二,通过跨国公司的员工流向本地企业而实现技术溢出;第三,跨国公司子公司会以供应商、顾客、合作伙伴等身份与当地企业建立起业务联系网络,从而通过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带来技术溢出。其次,跨国公司也会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引致负的溢出效应。在进入初期,跨国公司通常会带来激烈竞争,改变当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当地企业受益于积极的溢出效应而降低平均成本曲线,但因为跨国公司扩大市场份额或将需求从当地企业转到其他企业,从而使当地企业维持低成本所需要的生产规模无法实现,结果是企业实际生产点只能沿其平均成本曲线向上移动,其实际生产的单位成本仍很高,甚至高于跨国公司进入以前的成本(Markusen&Venables,1999)。此外,如果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低估人才的真实价值,跨国公司的进入就会从当地企业吸引大量人才,造成负向的溢出效应。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描述外商直接投资积极的技术外溢效应和负的竞争效应(Aitken&Harrison,1999)。假定在一个完全竞争的本地市场中存在若干面临固定生产成本的企业。由于边际成本较低,跨国公司通常会选择更大的生产规模,而为本地市场生产时跨国公司就将会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迫使其削减产量。如图1所示,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使得本地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由AC0下移至AC1,但额外的竞争迫使当地企业的产量从Q0削减至Q1。由于现在当地企业只能在一个更小的产量上平摊固定成本,所以平均成本沿AC1上移至C点,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是提高了当地企业的平均成本(由最初的OA′提高至OC′)。可见,如果竞争效应B′C′足够大,则即使存在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A′B′,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A′C′也会为负。

2.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

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可以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产生重要影响。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得当地企业可以从全球范围内进行融资和招募人才,当地企业就更有机会利用新技术,经由示范模仿、人员流动和产业关联等途径获取积极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同时,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得当地企业面临更为广阔的全球市场,所以当地企业可以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中获取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缩小内外资企业的能力差距,使得当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为有利的位置。相反,如果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很低,当地企业就难以达到最优的生产规模,内外资企业的能力差距就会加大,限制了东道国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正溢出效应。

东道国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可以用图1来说明。如上所述,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和负的竞争效应分别取决于A′B′和B′C′的大小,而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则由A′C′表示。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平均成本。如果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很高,当地企业不仅更容易获取所需生产要素,还可以面临更广阔的市场,从而比封闭国家的企业更容易形成最优生产规模,在图1中AC1必然是该期内较低的一条平均成本曲线,当地企业充分获取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同时,由于内外资企业的竞争能力更为接近,跨国公司就难以大幅度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所以当地企业产量削减不会太多,Q0和Q1比较接近,故而竞争效应B′C′较小。这样的话,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就会为正,在图形上体现为C′落入A′B′线段上。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当地企业获取所需生产要素就越便利,企业的生产规模越趋于最优规模,正的外商直接投资净溢出效应就会越大,C′就会越接近于B′点①。相反,在相对封闭的国家,当地企业就很难获取所需生产要素,技术溢出效应不会使AC0下移到最低的平均成本曲线,而竞争效应则会使产量削减的幅度足够大,结果使得C′就会落在A′点之上,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为负。所以,外商直接投资净溢出效应的大小取决于东道国对外开放的程度。

二、东道国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

溢出效应影响的实证分析

赵奇伟、张诚(2007)建立了一个包含金融制度在内的内生增长模型,在模型中,金融深化程度通过影响国内研发部门的知识积累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的途径产生影响。我们可以把他们的理论模型进一步扩展,可以理解为包含对外开放程度等因素在内的制度变量对溢出效应的影响。所以,在他们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γYit=β0+β1FDIit+β2Hit+β3θit+β4openit+β5openit×FDIit+uit,i=1、2、......31;t=1、2、......8(设1997年为时刻1)。

其中,被解释变量γYit为我国1997~2004年31个省市中第i地区第t年的工业总产值增长率。工业总产值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1991=100)调整为实际值,单位为亿元,数据取自1997~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

类似地,Hit为i地区第t年的人力资本存量,由各地区受教育年限的加权平均值来刻画。具体计算时,我们把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受教育年限分别记为6年、9年、12年和16年,则各地人力资本存量的计算公式为:小学比重×6+初中比重×9+高中比重×12+大专及以上学历比重×16①。所使用数据来自1998~2005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θit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计算方法为外资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内资企业劳动生产率之比减去1。其中,劳动生产率表示为工业增加值与就业人员的比值。在这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单位为亿元,外企就业人数单位为万人,两类数据均来自《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内资企业工业增加值缺乏直接数据,由各地区工业增加值扣除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得到。其中,各地区工业增加值单位为亿元,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网站②。

openit是对外开放度。一国的对外开放度可以用外资依存度③来表示。外资比重越大,当地企业与其接触的机会就越多,示范-模仿效应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Findlay,1978);开放度还可以用一国的贸易依存度来表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发展报告课题组,1995),发展对外贸易一方面可以加速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传递,使知识和专业化人力资本能够在贸易伙伴国内迅速积累;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传播与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各国之间开展贸易还可以节约一部分研究与开发费用,避免重复劳动。这些都为东道国获取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创造了更多条件;此外,也有人综合考虑前面两个因素,用外资依存度和贸易依存度之和来表示对外开放度(兰宜生,2002)。本文中选取的指标是贸易依存度,即进出口贸易总额与GDP之比来表示open,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回归分析中的多重共线性。其中,进出口总额根据各年度汇率中间价调整为人民币计价,以和GDP单位相统一。进出口贸易总额、汇率中间价和各地区GDP数据均来自1998~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

在把openit和FDIit作为控制变量后,我们就可以用openit×FDIit来衡量受东道国开放程度制约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为了更准确地衡量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我们分别用两个指标来刻画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在中国经济中的存在水平。一是用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GDP和的比值FGDP,另一个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之比AFDI。所用数据均来自1998~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我们约定,使用FGDP时的计量模型为模型1,使用AFDI时为模型2。

根据表1的回归结果,开放度所决定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1997~2004年期间为负,即开放度相对于外资规模来讲相对较低。这个结论可能和很多人的判断不一致,因为他们觉得中国的对外开放度已经很高了。这需要从两方面来解释:第一,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我们采用外贸依存度而不是外资依存度和外贸依存度之和来表示开放度,这显然会低估开放度的值;第二,兰宜生(2003)指出,尽管我国目前的名义贸易依存度已达到较高水平,但综合考虑经济规模、贸易形式差异、汇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实际贸易依存度并不高,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只略高于印度和巴西;第三,国内许多产业虽然贸易依存度很高,但没有形成较强的前后向联系,不能起到结构进步的“出口导向”作用。为了观测我国对外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动态影响,我们分1997~2000,2001~2004年再做计量分析。如表2所示,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1997~2000,2001~2004年两个阶段都为负,但是在第二个阶段负效应更为明显。这说明,开放度在第一个阶段相对于外资规模已经较低,到了2001年,随着外资累计规模的进一步增大,开放度相对更低了。

三、结论

根据上述理论模型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是决定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因素。由于开放度高的国家可以为当地企业提供融资、获取人才、以及接触外资企业上的便利,所以开放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可以获取正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而开放程度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不明显甚至为负。

第二,我们所提及的开放程度是个相对的概念,当开放程度相对于外资规模较高时,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就为正;而当开放程度等制度因素的发展比外资规模相对滞后时,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就为负。于是,这就出现了一国或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不同时间段上的变化。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开放程度相对于现有的外资规模一直是滞后的。因此,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在近两年已经全部为负。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有选择地进一步开放某些产业,特别是增加生产行业的开放度。另一方面,对某些外资比重过高的行业要对引资规模加以限制,保持适度的内外资比例,给内资企业以成长的空间。

[参考文献]

[1]何洁,许罗丹.中国工业部门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外溢效应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文汇,1999,(2):16-21.

[2]蒋殿春,张宇.行业特征与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基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经验分析[J].世界经济,2006,(10):21-29.

[3]兰宜生.对外开放度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J].统计研究,2002,(2):19-22.

[4]兰宜生.我国实际贸易依存度的评估与国际比较[J].经济学动态,2003,(8):17-20.

[5]张诚,张艳蕾,张健敏.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及其制约因素[J].南开经济研究,2001,(3):3-5.

[6]赵奇伟,张诚.金融深化、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1997~2004年省际面板数据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6):74-82.

[7]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发展报告课题组(朱立南执笔),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度与适度外债规模[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5):1-11.

[8]Aitken,BrianJ.andHarrison,AnnE.DoDomesticFirmsBenefitfromDirectForeignInvestment?EvidencefromVenezuela[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9.No.3,June1999,pp.605-618.

外商投资论文篇(3)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购并

1我国经济增长的战略意义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一国的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进出口需求3个要素,通常可用公式表示为GNP=C+I+(X-M)。外商直接投资加大了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我国国内总投资的一部分,增加了社会有效需求,从而实现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有力推进。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的广泛影响表现在,他通过对生产活动的介入,实现了工业总产值及税收收入的增长、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劳动就业机会的创造。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证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

2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新格局

2.1跨国购并成为主导形式

欧美等发达国家之间大规模的跨国购并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并对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产生了分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资本流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济日益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国际购并异常活跃、高潮迭起。跨国购并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世界购并活动不仅在数量上有大幅度增加,而且在购并规模上也创造新高。但是大规模的企业购并活动,将近90%都在欧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如2007年发达国家之间的跨国购并规模达到近2万亿美元。由于发达国家之间的跨国购并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将发生相应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到这些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和形式。

2.2服务领域投资比重显著提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跨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领域,如汽车、电子、医药、化工等行业,其主要目的是利用当地劳动力和资源等生产要素,回避贸易壁垒进入当地市场。但是,近几年内,服务业的跨国投资呈快速增长势头,占投资总额比重已经达到一半以上。其主要原因为:①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各国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速;②金融、保险、电信、商业流通等服务业的跨国购并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力量,传统制造业的购并主要借助于股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形式,对服务贸易的依赖程度显著增强;③信息技术革命和新经济导致与信息服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引发了电信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商业流通的革命,服务业的跨国资产重组与技术交易趋于活跃。服务业跨国投资的比重上升的倾向,不仅在发达国家之间,而且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表现明显。

2.3国际引资竞争进一步加剧

亚洲各国从1998年开始大幅度的调整了本国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政策,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如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项目审批权限;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开放债券、股票和短期资金市场,鼓励外商兼并国内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服务体系等。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积极的措施,以及亚洲各国经济的逐步复苏,货币贬值后价格、成本等比较优势得到了迅速释放。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从国际资本流动之中分享更多的份额,在结构调整和适应资本流动政策与制度调整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相互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3进一步引进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

本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离不开外商直接投资的巨大带动作用。但是,外商直接投资是否能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增长,与该国能否制定恰当的外商投资政策,并适时加以调整有着很大关系。我国将继续坚持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政策,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为此,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可能变化,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以下几点的重要性:

3.1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投资环境

我们必须坚持把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投资环境作为利用外商投资战略的重点。根据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应该做到进一步修改贸易与投资制度和政策,如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对外国投资的内耗比例和外汇平衡规定,对国内采购的优先原则等;建立和完善与国内市场开放以及贸易投资活动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如利率、汇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外经贸行业协调体制、市场规范管理、金融服务体系、中介组织、信息与咨询机构、法律援助和贸易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多边框架下能够享有的制度与政策自主安排空间,构筑有效的产业保护和经济安全体系。通过这方面的制度调整将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2创新引资方式

国际经验表明,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和跨越式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而方式创新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同样如此,引资制度与方式的多样化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资本市场分享更多份额的重要手段。面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和日趋激烈的引资竞争,传统的制度方式已经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和质量形成制约作用,有必要从创新入手,为外商直接投资流入提供更多的空间。

首先,创新需要从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开始。目前的紧迫课题是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领域的准入限制,有步骤的开放金融、保险、电信、外贸、商业、旅游以及会计、法律服务等行业。允许在这些领域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其次,观念更新是制度与方式创新的基础和内容之一,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很多方面都存在观念更新的必要性。

3.3配合结构调整战略

随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推进,我国贸易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将受到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国内以信息技术产业为先导产业机构高度化发展以及高科技领域外商投资的带动,机电等高科技产品的竞争力将继续提高,并成为出口增长的增长点,从而将明显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另一方面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以纺织品为代表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又会大量增加,并带动相关产业的扩张,从而将会重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比重,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相左。

因此,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充分发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结构调整战略的配合作用:①改善体制环境,营造适合于高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和外商投资的政策、市场空间;②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提升劳动要素与高技术产业资本的结合能力,激发传统产业对高新技术装备的市场需求;③在多边规则允许的限度内,对不同商品和产业实行有所区别的贸易和外商投资政策,对有利于结构升级的商品出口和外商投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④完善企业走出去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与国外跨国公司进行战略联盟和资产结合,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和资源配置,带动国内产品、技术、劳动力与服务的输出,促进跨国企业的对华投资;⑤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西进”,因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差距造成地区经济差异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卓元.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2俞毅.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证.国际经济合作,2004(9)

外商投资论文篇(4)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协整

外商直接投资(FDI)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作者以重庆市作为东道主,从FDI对重庆市经济增长贡献的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对于重庆市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如何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外商投资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重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状况

重庆外商直接投资大概经历了缓慢发展的起步阶段、高速波动的增长阶段和稳步发展阶段。重庆市FDI存在着总量少、来源集中、发达国家份额低以及投向集中、分布不平衡等问题。

注:根据重庆市统计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库整理

1985年,重庆第一个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合资企业—庆铃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从图一可以看出,1986年~1991年间,由于长期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原因,引进FDI进展缓慢,FDI占GDP的比重也在0.01%以下。1992年,重庆被国务院列为沿江开放城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1993年,国务院批准重庆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迎来了引进外资的高速发展时期。1992年重庆市实际利用外资10247万美元,是第一阶段累计金额的1.40倍。1993年为历年来重庆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之最。从图可以看出,1992年~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数量大、波动剧烈的特点。1997年重庆直辖市出台了61条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38466万美元。重庆引资工作进入稳定发展的新阶段。

二、重庆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将资金或资产直接投放到东道国的产业部门,在当地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通过生产要素的直接投入,投资者对生产要素的使用和管理拥有直接控制权。

经济增长泛指一国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增加。本文将衡量经济增长最主要的指标GDP作为代表,主要探讨FDI与重庆市GDP增长之间的关系。

1.FDI与GDP相关性检验。根据重庆市统计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库,收集1985年~2006年重庆市GDP和FDI的数据,剔除汇率变化的影响,运用Eviews3.1统计软件对重庆市GDP和FDI进行相关性分析,相关系数为0.843292,说明两个变量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

2.序列协整分析和因果关系分析。为了说明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对FDI和GDP进行协整关系检验和因果关系分析。(1)单位根检验及实证结果。为了减少数据波动趋势性,分别对这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在对两个变量的二阶差分的线性图形进行分析后,发现LFDI和LGDP两个变量没有明显的趋势特征,因此对LFDI和LGDP两个变量进行ADF检验。从分析结果得出,LFDI和LGDP两个变量的二阶差分序列在不含截距项和趋势项的ADF值都在5%的显著水平上,驳斥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两个变量同阶单整。二阶差分的平稳性特征以及序列的同阶单整关系说明两个序列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

(2)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取自然对数的二阶差分具有平稳性特征,作二组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长期的发展态势上,FDI的增长是GDP增长的Granger原因,但是GDP增长不是FDI增速不断扩大的Granger原因。

3.回归分析及回归方程的建立。上述相关性、协整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表明,重庆市FDI与GDP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协整关系,并且FDI是推动重庆GDP增长的原因之一,因此通过分析可以建立两者之间的经济计量模型。

LGDP=5.896+0.4296LFDI

t=(46.47440)(9.429685)

R2=0.816377=0.807196F=88.91896DW=0.472310

采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分析,其拟合优度较好。但是DW值较小,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相关性。对残差项进行检验,发现ADF为-2.862063,小于5%的临界值-1.9592,说明从长期发展来看,GDP的增长与FDI的增长是协调的,说明模型基本正确。

通过回归结果可以得出结论:重庆市引入FDI对GDP的平均贡献率为0.43,即重庆FDI每增加一个百分点,GDP将平均增加约0.43个百分点。可见,FID对重庆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相当显著的。

FDI对重庆经济增长的推动效应十分明显。采取外向型经济能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引入FDI作为外向型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重庆经济增长的贡献尤其值得关注。在金融风暴的浪潮下,全球经济将面临着衰退的景象,我国GDP增速预计由2008年的10.5%左右降至2009年的9.5%左右。重庆市如何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继续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看出,FDI促进了重庆经济增长,但是,经济增长却不是FDI大量涌入重庆的原因。所以从其他方面考虑来吸引FDI。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当地的制度,投资环境和各项政策法规。然而地处西部地区的重庆市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讲,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人们的思想观念、政府效率、法规政策透明度、高素质人才等投资软环境方面明显处于劣势,阻碍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力度。因此,加快体制创新、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是重庆市吸引外资的关键之所在。

外商投资论文篇(5)

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机制分析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解释东道国对外开放度是如何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实现途径的。

1.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实现途径

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包括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和负向的竞争效应。首先,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实施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引起当地技术进步,带来积极的技术外溢效应。张诚等人(2001)认为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跨国公司采用先进技术对当地企业产生示范作用,或者通过增加竞争压力,迫使国内竞争对手谋求提高技术水平,并引起当地企业的模仿;第二,通过跨国公司的员工流向本地企业而实现技术溢出;第三,跨国公司子公司会以供应商、顾客、合作伙伴等身份与当地企业建立起业务联系网络,从而通过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带来技术溢出。其次,跨国公司也会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引致负的溢出效应。在进入初期,跨国公司通常会带来激烈竞争,改变当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当地企业受益于积极的溢出效应而降低平均成本曲线,但因为跨国公司扩大市场份额或将需求从当地企业转到其他企业,从而使当地企业维持低成本所需要的生产规模无法实现,结果是企业实际生产点只能沿其平均成本曲线向上移动,其实际生产的单位成本仍很高,甚至高于跨国公司进入以前的成本(Markusen&Venables,1999)。此外,如果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低估人才的真实价值,跨国公司的进入就会从当地企业吸引大量人才,造成负向的溢出效应。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描述外商直接投资积极的技术外溢效应和负的竞争效应(Aitken&Harrison,1999)。假定在一个完全竞争的本地市场中存在若干面临固定生产成本的企业。由于边际成本较低,跨国公司通常会选择更大的生产规模,而为本地市场生产时跨国公司就将会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迫使其削减产量。如图1所示,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使得本地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由AC0下移至AC1,但额外的竞争迫使当地企业的产量从Q0削减至Q1。由于现在当地企业只能在一个更小的产量上平摊固定成本,所以平均成本沿AC1上移至C点,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是提高了当地企业的平均成本(由最初的OA′提高至OC′)。可见,如果竞争效应B′C′足够大,则即使存在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A′B′,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A′C′也会为负。

2.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

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可以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产生重要影响。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得当地企业可以从全球范围内进行融资和招募人才,当地企业就更有机会利用新技术,经由示范模仿、人员流动和产业关联等途径获取积极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同时,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得当地企业面临更为广阔的全球市场,所以当地企业可以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中获取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缩小内外资企业的能力差距,使得当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为有利的位置。相反,如果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很低,当地企业就难以达到最优的生产规模,内外资企业的能力差距就会加大,限制了东道国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正溢出效应。

东道国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可以用图1来说明。如上所述,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和负的竞争效应分别取决于A′B′和B′C′的大小,而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则由A′C′表示。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平均成本。如果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很高,当地企业不仅更容易获取所需生产要素,还可以面临更广阔的市场,从而比封闭国家的企业更容易形成最优生产规模,在图1中AC1必然是该期内较低的一条平均成本曲线,当地企业充分获取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同时,由于内外资企业的竞争能力更为接近,跨国公司就难以大幅度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所以当地企业产量削减不会太多,Q0和Q1比较接近,故而竞争效应B′C′较小。这样的话,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就会为正,在图形上体现为C′落入A′B′线段上。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当地企业获取所需生产要素就越便利,企业的生产规模越趋于最优规模,正的外商直接投资净溢出效应就会越大,C′就会越接近于B′点①。相反,在相对封闭的国家,当地企业就很难获取所需生产要素,技术溢出效应不会使AC0下移到最低的平均成本曲线,而竞争效应则会使产量削减的幅度足够大,结果使得C′就会落在A′点之上,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为负。所以,外商直接投资净溢出效应的大小取决于东道国对外开放的程度。

二、东道国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

溢出效应影响的实证分析

赵奇伟、张诚(2007)建立了一个包含金融制度在内的内生增长模型,在模型中,金融深化程度通过影响国内研发部门的知识积累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的途径产生影响。我们可以把他们的理论模型进一步扩展,可以理解为包含对外开放程度等因素在内的制度变量对溢出效应的影响。所以,在他们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γYit=β0+β1FDIit+β2Hit+β3θit+β4openit+β5openit×FDIit+uit,i=1、2、......31;t=1、2、......8(设1997年为时刻1)。

其中,被解释变量γYit为我国1997~2004年31个省市中第i地区第t年的工业总产值增长率。工业总产值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1991=100)调整为实际值,单位为亿元,数据取自1997~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类似地,Hit为i地区第t年的人力资本存量,由各地区受教育年限的加权平均值来刻画。具体计算时,我们把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受教育年限分别记为6年、9年、12年和16年,则各地人力资本存量的计算公式为:小学比重×6+初中比重×9+高中比重×12+大专及以上学历比重×16①。所使用数据来自1998~2005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θit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计算方法为外资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内资企业劳动生产率之比减去1。其中,劳动生产率表示为工业增加值与就业人员的比值。在这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单位为亿元,外企就业人数单位为万人,两类数据均来自《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内资企业工业增加值缺乏直接数据,由各地区工业增加值扣除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得到。其中,各地区工业增加值单位为亿元,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网站②。

openit是对外开放度。一国的对外开放度可以用外资依存度③来表示。外资比重越大,当地企业与其接触的机会就越多,示范-模仿效应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Findlay,1978);开放度还可以用一国的贸易依存度来表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发展报告课题组,1995),发展对外贸易一方面可以加速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传递,使知识和专业化人力资本能够在贸易伙伴国内迅速积累;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传播与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各国之间开展贸易还可以节约一部分研究与开发费用,避免重复劳动。这些都为东道国获取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创造了更多条件;此外,也有人综合考虑前面两个因素,用外资依存度和贸易依存度之和来表示对外开放度(兰宜生,2002)。本文中选取的指标是贸易依存度,即进出口贸易总额与GDP之比来表示open,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回归分析中的多重共线性。其中,进出口总额根据各年度汇率中间价调整为人民币计价,以和GDP单位相统一。进出口贸易总额、汇率中间价和各地区GDP数据均来自1998~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

在把openit和FDIit作为控制变量后,我们就可以用openit×FDIit来衡量受东道国开放程度制约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为了更准确地衡量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我们分别用两个指标来刻画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在中国经济中的存在水平。一是用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GDP和的比值FGDP,另一个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之比AFDI。所用数据均来自1998~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我们约定,使用FGDP时的计量模型为模型1,使用AFDI时为模型2。

根据表1的回归结果,开放度所决定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1997~2004年期间为负,即开放度相对于外资规模来讲相对较低。这个结论可能和很多人的判断不一致,因为他们觉得中国的对外开放度已经很高了。这需要从两方面来解释:第一,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我们采用外贸依存度而不是外资依存度和外贸依存度之和来表示开放度,这显然会低估开放度的值;第二,兰宜生(2003)指出,尽管我国目前的名义贸易依存度已达到较高水平,但综合考虑经济规模、贸易形式差异、汇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实际贸易依存度并不高,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只略高于印度和巴西;第三,国内许多产业虽然贸易依存度很高,但没有形成较强的前后向联系,不能起到结构进步的“出口导向”作用。为了观测我国对外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动态影响,我们分1997~2000,2001~2004年再做计量分析。如表2所示,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1997~2000,2001~2004年两个阶段都为负,但是在第二个阶段负效应更为明显。这说明,开放度在第一个阶段相对于外资规模已经较低,到了2001年,随着外资累计规模的进一步增大,开放度相对更低了。

三、结论

根据上述理论模型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是决定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因素。由于开放度高的国家可以为当地企业提供融资、获取人才、以及接触外资企业上的便利,所以开放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可以获取正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而开放程度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不明显甚至为负。

第二,我们所提及的开放程度是个相对的概念,当开放程度相对于外资规模较高时,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就为正;而当开放程度等制度因素的发展比外资规模相对滞后时,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就为负。于是,这就出现了一国或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不同时间段上的变化。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开放程度相对于现有的外资规模一直是滞后的。因此,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在近两年已经全部为负。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有选择地进一步开放某些产业,特别是增加生产行业的开放度。另一方面,对某些外资比重过高的行业要对引资规模加以限制,保持适度的内外资比例,给内资企业以成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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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arkusen,JamesR.andAnthonyVenables.ForeignDirectInvestmentasaCatalystforIndustrialDevelopment[J].EuropeanEconomicReview.43.1999,pp.335-356.

外商投资论文篇(6)

【论文摘要】 “农业资源权”是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就植物遗传资源利益分配的长期较量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我国作为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立农业资源权非常必要。这一权利的确立将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行业的外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有所影响,而这并不会对我国该领域的外商投资整体产生负面效应。 【论文关键词】 农业资源权 植物遗传资源 外商投资 因植物遗传资源应用于工商业领域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地。为维护处于弱势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正当利益,我国需设立农业资源权,而这种植物遗传资源所有人利益的扩张,将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相关领域的外商投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何谓“农业资源权” 谈及农业资源权,首先要明确何谓植物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和《农业和粮食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条约》的规定,植物遗传资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指来源于植物,对于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遗传材料。 对植物长期种植者来说,因为他们对植物遗传基因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他们的权利保护及利益分享问题。因而,国际社会提出了“农业资源权(Farmer’s Rights)” 这一概念。按照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定义,“农业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农民权”。 二、对“农业资源权”的设计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领域外资引入的影响 讨论植物遗传资源开发的外商投资是否会受到影响及其程度,与我国设立“农业资源权”的具体操作有很大的关系。 “农业资源权”在国际法层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我国无论是以CBD等国际条约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而承担的义务,还是以主要遗传资源国的立场,都要在立法上贯彻该权利。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为能够更有效地参与植物遗传资源利益分享,学者们对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形成以下的认识: 首先,对于其权利主体。按照农业资源权的定义,其主体是农民,而这种农民群体数以万计,将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对此,有人提出区分事实上的主体和法律上的主体。上述农民群体是农业资源权事实上的主体,而其所属国家是其法律上的主体。国家作为农业资源权事实主体的代表在法律上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次,在“农业资源权”框架下,国家作为法律上的主体,通过立法或协议的方式,凭其主权对开发利用者享有事先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作为遗传资源的长期种植者,其权利应包括事先知情同意权、利益补偿及获得其他支持的请求权。 按照上述“农业资源权”的制度设计,使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跨国公司,相应的承担了以下的义务:(1)在对其选中的某植物遗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之前,必须要取得国家和相应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同意,而不仅仅是通知;(2)若进行专利申请,在其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一份所用植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的说明。这在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已经有所体现;(3)与相应资源提供者分享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惠益,这种惠益既包括允许我国参与产品开发、对我国技术人员进行遗传资源有关的培训、转让相应植物遗传资源研发技术、与我国共有知识产权等,并必然包括经济利益的共享。 这些义务的承担意味着其对我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成本的增加,既得利益的可能减损。而这是否会影响我国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造成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明显下降? 第一,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及与我国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益方面。以CBD为核心的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框架已将“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享有主权”确定为公约原则。根据“尊重他国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在没有经过主权国家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和利用该国遗传资源。基于主权,遗传资源国也就相应的享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权。对外国跨国公司利用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所生惠益之分享权。这是国际社会成员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农业资源权,国家不作为广大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法律代表,这些都是外商在正当获取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时需要承担的,除非其选择非正当手段获得。而因为农业资源权区分事 实主体和法律主体,跨国公司并不需要与农业资源权的法律主体产生直接联系。更重要的是,跨国公司还可通过其擅长的缔结协议的谈判来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 第二,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因分析。根据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的三优势组合论,跨国公司经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的严密分析后,在对外直接投资、商品出口和无形资产转让三种主要的对外投资方式中进行选择,若三种优势同时具备则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开发利用东道国的植物遗传资源即属直接投资形式。构成其对外投资原因的三种优势中,区位优势是与东道国的资源拥有量和制度有关的。首先,我国相应政策制度对其投资的影响。针对专利法修改中提出的申请专利时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因此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其次,我国丰富的植物遗传资源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力量。开发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足以使这些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放在其对我国投资理由的第二位。 因此,对我国来说,设立农业资源权,不会阻碍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领域外商投资的长期和整体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农业资源权主体的的正当权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外商投资论文篇(7)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对策

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

(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二)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来避税。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避税好处。为达到在东道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

(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

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或是更换厂名,或是搬迁厂址,或是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大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即便在投资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40%的退税,对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可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一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虽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二是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看注册地或是看决策地。在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进而享有避税的好处。三是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所得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一)税收流失。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现实中,“操纵性”转移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使得转移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此外,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

(二)滥用税收优惠。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

(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

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

(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但它仅是一个试行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不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移定价调整是一件实践性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往往还会列举许多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也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

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

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从1998年开始,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尝试与外企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引入预约定价协议,以征纳双方事先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这种方式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可给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定价就可避免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也省去复杂的事后审计。

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

4.细化劳务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于劳务费用的非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借鉴OECD准则,应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规定特别条款。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往往很难找到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单独进行税法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定价的确定方面,首先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其次,由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包含的开发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估计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

(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资本弱化虽然是企业融资自的体现,但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所以必须加以限制。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法律约束,其中一般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美国为1.5:1,英国为3:1。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1到4:1之间较为合适,允许跨国公司在一定比率内对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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