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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2 15:07:25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篇(1)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地、有系统地搜集、记录、整理有关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信息和资料,分析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情况,了解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投资决策或营销决策提供客观的、正确的资料。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包含的内容有: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环境调查,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的调查;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基本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市场规范,总体需求量,市场的动向,同行业的市场分布占有率等;有销售可能性调查,包括现有和潜在用户的人数及需求量,市场需求变化趋势,本企业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扩大销售的可能性和具体途径等;还包括对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消费者及消费需求、企业产品、产品价格、影响销售的社会和自然因素、销售渠道等开展调查。客户可根据自身要求研究最终的调研大纲。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采用直接调查与间接调查两种研究方法:

1)直接调查法。通过对主要区域的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国内外主要厂商、贸易商、下游需求厂商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直接的电话交流与深度访谈,获取环境污染处理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原始数据与资料。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篇(2)

一、调查目的

摸清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情况,掌握流域上游水污染状况,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流域水环境安全,严厉查处流域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流域水库以上范围内的街办、镇、分乡镇、镇、镇的工矿企业、规模畜禽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网箱养鱼、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情况和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隐患的情况。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矿山企业(探、采、选)、规模畜禽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的数量及生产规模、排污口数量及污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名称、设计参数、运行状况、持证排污等情况。

2.调查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产生及处置、排放情况。

3.调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落实及验收情况。

4.督办落实市环保局下达的等五家企业的整改情况。

四、监测内容

1.相关企业排污口及排污口上下游地表水断面,监测项目为:PH、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2.乡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为:PH、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3.天福庙水库、西北口水库、尚家河水库、水库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为:PH、COD、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悬浮物,透明度、叶绿素a、藻密度等,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4.干流及支流监测。源头、东支、西支适当点位采样监测一次;支流:适当点位采样监测一次。监测项目:PH、COD、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悬浮物,透明度、叶绿素a、藻密度等,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五、调查分组

六、工作职责

1.污防科负责拟定调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按要求汇总调查结果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

2.监测站负责拟定监测方案并按分组情况实施。

3.材料员负责制定调查相关表格,以便现场检查时填写,调查表格应满足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撰写要求。

4.材料员负责将调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区环保局污防科汇总。

5.每组负责安排一人携带相机调查,形成影像资料。

七、相关要求

1.各调查组于2013年6月18日前完成现场调查工作。

2.监测站于2013年6月20日前出具监测报告,并附数据分析报告。

3.各调查组材料员于2013年6月23日前上报以下材料:

一是对调查的每一家企业编写调查技术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持证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排放及达标情况、废渣处置情况,市环保局下达整改的五家企业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并附现场相关照片。

二是对流域内乡镇生活污水产生及处置情况的技术报告,包含存在的问题、在建和拟建乡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基本情况和建议。

三是上报调查工作报告,包含调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落实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建议。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篇(3)

关键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程序;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25 文献标识码:A

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1、分级响应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对事故进行处置。

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卫生部门和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立即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

实施响应时,市环境保护局按下列程序实施:

(1)立即向莱山区政府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开通与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各镇(街道)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扩大应急

因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莱山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烟台市政府要求各方面力量的支援。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市、区环境,莱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莱山区政府请示烟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公民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有权通过110、119、120、129等特服电话进行报告或举报。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莱山区环境保护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主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二、组织指挥及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措施

1、组织指挥

(1)指挥协调

莱山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领导小组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政府领导小组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2)指挥与协调内容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成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3、物资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物资的储备等,加强维护保养,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4、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三、应急终止程序及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1、应急终止程序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完善水质监测系统,建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污染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环保局要协助政府领导小组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事发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篇(4)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三)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并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五)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六)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区场、街主要领导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办公,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1、指挥部职责

1.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自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组织建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1.3市、区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1.4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1.5负责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1.6不定期地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应急办公室职责

2.1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识。

2.2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区各企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2.3监督检查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

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4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

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2.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

处置情况。

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职责。

3.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建信息组。主要职责:

3.1.1收集整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各类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3.1.2及时向公众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并向公众相关处置信息;

3.1.3按照报告制度,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3.2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应急监测与处置组。主要职责:

3.2.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及污染物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2.2之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3指导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

危害减少到最轻程度。

3.3区人武部:

3.3.1做好民兵的动员工作;

3.3.2制定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3.3负责核、生物、化学专业处置队伍建设;

3.3.4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民兵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3.4区建设局,负责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组。主要职责:

3.4.1负责组织对市政、水利工程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

3.4.2负责污染现场通讯、电力等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

3.5区交通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

3.5.1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

3.5.2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转移、疏散。

3.6区*分局,负责组建*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

3.6.1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区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6.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3.6.3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排险救援工作;

3.6.4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相关地区交通管制或。

3.7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建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主要职责:

3.7.1负责组建污染事故损失评估专家组;

3.7.2开展事件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7.3负责污染事故损失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

3.8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主要职责:

3.8.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8.2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8.3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

3.9区水务局,负责组建水务安全事务组。主要职责:

3.9.1负责制定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3.9.2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用水安全警报;

3.9.3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

3.9.4负责进入市政管网、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

3.10区城管局,负责组建现场清扫和固废处置组,主要职责:

3.10.1负责对应急处置后的现场进行清扫;

3.10.2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七)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专家组职责:

1、开展预防、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研讨与交流;

2、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4、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提出处理意见;

5、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的恢复提出处理意见

(八)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九)全区范围内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十)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十一)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齐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讯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十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十三)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十四)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1、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受到影响;

1.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

1.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

1.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以下。

2、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对人员的生命健康、公众的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2.1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2.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有导致伤残的后果;

2.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含100)以上1000人以下。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发生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3.3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4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O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5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0人(含1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6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

3.7因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

3.8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

4、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生活秩序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群受到辐射伤害;

4.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4.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超过10000人(含10000);

4.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4.7丢失、被盗、失控土、2类放射源。

(十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十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支援,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参与配合。

4、一级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及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十七)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有责任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2报警台、120急救台及区环保投诉电话84851560。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五、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十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附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应彻底消除危害,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十九)发生一级或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开设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二十)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十一)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水平。

(二十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二十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最迟要在半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二十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三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速报。速报用电话直接报告,但要在8小时内补书。面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48小时内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确报。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确报要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篇(5)

关键词:报告;环境;行政;作用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4017302

1引言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环境监测报告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属于鉴定结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环境的依据,具有执法监督和仲裁的法律效力。

2环境监测报告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监测报告是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某些特定的环境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书面意见。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环境监测报告的专业性:只有经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后才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经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程序、质量管理、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人员都是经过专家和认可委、计量认证部门确认符合标准规范的,其出具的报告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实践中有许多其他部门和个人送样品到环境监测部门来检测,送检样不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监测部门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问清样品来源,监测报告中说明只对来样负责。环保部指示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采集的样品应当交被调查人员核对,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在被调查人确认证据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这就说明了监测过程须由专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具备现场监测采样的资质。

环境监测报告的法定强制性: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责。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分析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等行政规章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在履行监督性监测职能时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法定强制性。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d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只有监测报告数据超标,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予以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环境监测报告的客观性:环境监测是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得出的监测报告具有客观性。监测报告是环境监测成果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现场调查、布点采样分析、实验室分析得出结论,按照相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客观性。在监测工作中要求我们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加强质控措施,保证监测报告的客观性。

3环境监测报告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

应用环境监测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制作和审核环境监测报告,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做到以下几点。

3.1注重监测数据的合法性

监测报告作为证据是否具有效力,关键是监测资质、监测程序、监测结论是否合法,监测资质的合法性体现在是否经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监测程序的合法性体现在监测主体、监测方法、监测能力的合法性。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必须两人以上,衡量采样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本尺度是看采样是否符合环境方法标准。监测方法使用能力认证验证的方法,监测能力不能超出认证的能力范围,超出能力范围的可以分包给有监测能力的部门监测;监测结论是否合法体现在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是否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

环境监测人员每次到现场采样时都必须书写现场监测采样记录,明确注明采样地点、时间和采样人员;引用自动监测数据的需调取企业的数据有效性审核材料以及比对监测、质控样考核情况,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须由提供的单位在原件或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如为复印件还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以证明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注意及时收集保存好照片等视听资料,体现监测的真实性。

某市环保局诉三农公司一案中的监测报告的合法性就值得推敲。首先被告委托的两个检测机构虽然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符合法定形式,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疾控中心并没有经过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有可能就没有环境水样和污水的检测能力。其次,监测程序也不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取样的水均为被告自己取样后送样监测,并不是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采样。上诉人自己取样肯定不符相关技术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送检样也不能保证该样品来源的真实性。因此,监测程序有严重瑕疵而导致其出具的报告的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

3.2注重把握证据收集的时效性

环境违法行为的形成、发生以及产生的污染影响会随着时间削减或消失,因此环境监测活动都有时间限制,我们许多的监测预案中都规定了环境监测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尤其是废水、废气的取样。同时对于报告制度,也都规定了快报、简报、跟踪报道、终报的时间节点。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这都要求我们尽快确定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能现场监测的尽量现场测定,采样结束后及时把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3.3注重把握监测形式的关联性

证据收集须完整、全面,不因细节缺失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客观性标准要求我们必须是一笔一笔地从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各个环节,一一查清了才算真正具备了客观性。

在开展监测时,须经过初步调查,对事故和可能影响的范围有大概的了解,然后在深入调查监测采样时,注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测,尽可能详尽而完整地反映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污染事实的影响及其趋势,发挥监测数据的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如污染事故的监测就要求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削减断面,同时在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布设监测断面,只有科学、完整地布设点位才能体现数据间的关联性,真实地反应污染事故的影响,为科学决策、严格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

3.4注重把握监测渠道的多样性

环境违法案件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证据收集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在平时执法时,注意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空气自运监测仪器以及应急监测装备多渠道开展监测工作。

《关于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2001年)第5条规定:“校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仪器,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数据使用。”关于收费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第10条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存在着企业不配合、弄虚作假、职责不明等诸多违法现象,这就要求自动监测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在线监测仪器的现场标样考核和标样比对力度,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数据有效性审核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发放标志,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报告的证据作用。

3.5注重把握环境监测报告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监测报告应简明易懂,经过三级审核,且应能体现监测过程和监测质量,现场记录信息应填写完整,各个环节与监测报告要保持一致性,原始记录要保证原始性、可追溯性、可重复性。原始记录要保证现场填写,如实记录,修改的要有修改人签字,一张原始记录单上修改应不超过两处;记录信息要完整,时间、地点、气象参数、采样断面、感官现状、周围环境记录清楚;必要时可以对证据收集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录音,保证监测报告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篇(6)

一、组织机构

区环保局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二、职责分工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科室单位职责,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污管科负责组织制定我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分工方案;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全区督查工作;负责与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阶段组织召开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撰写会议纪要;负责专项行动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审核修改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草稿以及挂牌督办名单。

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全区信息汇总报送工作,负责与各乡镇街环保办的协调联系,似定挂牌督办名单的基本情况,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工作,9月18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负责撰写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初稿,准备提交专项行动联度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负责收集并建立专项行动档案。

开发科负责“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水库、*水库、*水库环境检查及辖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及时报道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新闻会,通报查处情况。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开发科组织对“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水库、*水库、*水库(*环保办配合),并于8月18日前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办通过*网站,11月10前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开发科)。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饮用水源地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设立的护栏、界桩、警示牌等,是否损坏。

2、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

3、检查*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

4、对影响水质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对堆放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滩地和岸坡上的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要进行清理,消除其隐患。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

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理场专项检查,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各乡镇环保办配合)对洋里污水处理厂、红庙岭垃圾场进行专项检查,9月18日前报送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阶段整改情况报告。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了解进水水质、处理水质及污染物去除。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是否正常运行,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数的且后果严重,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检查已建生活垃圾理填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填埋量、兩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过滤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过处理直排、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巩固整治效果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环境,监理所、监察队,负责*年以来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确保重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负责*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是否停产。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各部门要对群众健康污染严重的重点企业加大力度严格查处,确保群众环境安全。

1、污管科负责汇总第一阶段百日安全隐患督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负责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查处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

2、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对影响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管理,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治理设施又不完善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

检查的步骤与内容: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重点检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书面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关及时向局领导、区政府上报。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7月30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⑵8月20日前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⑶9月20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⑷10月20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四、督查工作安排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等有关材料,建立档案备查,接受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督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减排责任书、绩效考评等重点工作,加大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篇(7)

关键词: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环境保护;

一、工程实例

1、工程调查内容

1.1对工程调查内容的了解,有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2)充分了解初步设计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3)通过资料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工程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及其建设完成的情况。(4)通过资料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保设施和措施及其落实情况。(5)对“以新代老”和“改扩建”项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及变化情况。(6)对存在委托处理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情况的建设项目,检查接受或处理单位的资质,检查建设项目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等,必要时应对接受或处理单位进行现场勘查。(7)了解污水受纳水体、所在区域空气和噪声的执行标准及级别。

1.2现场勘查

(1)主体工程的应建设及实际完成情况,划清验收工程的范围。

(2)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建设及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包括监测孔、采样点、排污口流量计和再现监测设备设置及监测仪器等。

(3)与主体工程配套其他“以新代老”、区域削减等环保措施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包括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保护情况。

2、工程建设情况

2.1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批复情况

主要是通过检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和程序的完整性、批文单位审批权限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是否相符等,确定将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审批。

2.2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对于按国家的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了解工程主要污染源及其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和批复要求等,对于其中提出的重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应作为重点检查落实的情况。

2.3 工程初步设计

工程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的建设依据,其中的环保篇(章)是工程在建设计划上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验收调查实施方案

2.1实施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实施方案是在具体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及环境资源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在认真研究建设项目内容及其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前提下,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预测结论及其规定的环境保护对策的基础上,根据初步现场踏勘结果而编制的具体行动方案。

2.2 资料查阅

收集人文、地理等环境资料,特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从中了解建设项目实施前的环境本底状况以及环保对策实施实施后拟达到的预期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2.2.1收集资料的内容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规定,承担验收的环境监测部门应有针对性地收集所有的有关资料,并在现场勘察前请建设单位准备齐全。

2.2.2 工程概况

(1)工程立项情况

检查项目的立项报告、批文及程序的完整性,确定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

(2)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a)所涉及验收监测的工程,在建设前是否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还可以通过《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了解工程中所涉及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的环保设施及其采用的技术原理、流程和相关指标,以及是否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

(b)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级别环保局对“环评”进行了批复,或由相应级别环保局委托下一级环保局对“环评”进行了批复,从而可判断该项目的所属职权范围。

2.3 初步现场踏勘

2.3.1 工艺流程现场察看

现场听取厂方技术人员讲解所验收项目的生产工艺,从原料到产品逐一了解。可以通过到主控室察看计算机控制系统,检查生产记录,了解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艺、生产规模、产品与项目所批工艺、生产规模、产品是否相符。

2.3.2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

(1)污水及污染因子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主要由生产污水、清净排水及生活污水。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多种多样,各类污水中都存在一些特征污染物。

(2)废气及污染因子

由于企业采用的工艺、使用的原辅料不同,所以除常见的污染因子外,还应根据对项目采用工艺以及原、辅材料等的调查,确定具体项目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内容。

(3)噪声

主要是根据生产工艺中采用设备的情况和厂界外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厂内主要噪声源和厂界外有关噪声原以及厂界外受影响的敏感保护目标间的相对位置。

三、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

3.1 验收监测方案的作用

验收监测方案是对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提出的环境措施与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也是进行验收监测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主要依据。

3.2 验收监测方案

3.2.1 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

(1)前言部分: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

(2)监测的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开展验收监测的依据;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的主要一件及其批复的要求。

3.2.2 验收监测方案审定

(1)确定验收范围。(2)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核查。(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审定。(4)设计指标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5)监测内容的审定:主要是合理确定验收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

3.3 验收监测报告

3.3.1 验收监测

(1)监测点位的布设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进行布点,并在厂区平面简图上标注Q废气、S废水、Z噪声。

(2)监测因子的确定

建设项目的“环评”及《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污染因子、“环评”批复殊要求的污染因子,以及在现场勘察时,通过对原、辅料及了解工艺流程所发现的特征污染因子,“环评”批复中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等,都应作为验收监测的污染因子。

(3)监测频次

(a)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b)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 d,每天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 d,每天4次。

(c)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d)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 d,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 d,采样时间按“环评”要求而定;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