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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0:42

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篇(1)

关键词 人类基因组计划 生命伦理 尊重自主性原则 不伤害原则 行善原则 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Analyze the "Four Principles" of Life Ethics

――Take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s for Example

PENG Na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320)

AbstractHuman genome projects research the overall level of existence, the structure of gene and func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enes and in the bottom of the mysteries of life,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s are faced by the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and genetic discrimination, the genetic test genetic resources and commercial issues, a series of ethical problems are waiting for being solved, we should upholdthese ethic principle: 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beneficence and justice.

Key wordshuman genome projects; life ethics; 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beneficence; justice

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①举世瞩目的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开创了生命科学一个崭新的纪元。HGP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并称为自然科学史上的“三计划”,但它对人类自身的影响,将远远超过另两项。HGP是由美国科学家1985年首先提出。由国际合作组织包括有美、英、日、中、德、法等国参加进行了人体基因作图,测定人体23对染色体由3?09核苷酸组成的全部DNA序列,发现所有人类约3-4万个基因并阐明其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破译人类全部遗传信息,使得人类第一次从分子全面地认识自我,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翻然繁荣具有重要的影响。

与此同时,人们也不得不担心它的负面影响,产生基因歧视,基因隐私被侵犯,基因资源的争夺战等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私权被侵犯。公司员工某种可怕疾病的隐患被所在公司的管理层发现,会不会把他解雇?而保险公司、雇主、法官、学校、收容所、法律实施部门等谁应该获得遗传信息?这些信息又会被怎样利用?一旦拥有了这些信息之后,雇主、保险公司和学校等是否会利用这些信息去做只对他们有利的事?

(2)产生基因歧视。孩子在出生前,父母通过鉴定知道他有某种身体上的缺陷或健康的隐患,会不会选择杀婴?基因歧视问题不仅仅与个人、家庭和群体的利益息息相关,甚至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社会问题,婚姻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等相继出现。

(3)遗传检测问题。一个满怀欣喜到医院检查的孕妇面对痛苦的选择,要么生一个残疾儿,要么做人工流产。对于以上情况,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可能又会把“遗传与环境谁主沉浮”的争论再次推向高潮,由于HGP已经发现了包括XY染色体在内的许多基因都与人的健康、性格、情绪有关,这似乎为基因决定论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根据,从而导致种族主义的再次泛滥,然而这是与HGP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4)基因资源的商业化问题。有人把基因说成是“绿色黄金”,而把HGP比喻成淘金车,一旦有了专利之争,就会引发基因抢夺战。而人体基因组数目的有限性,发现一个少一个。所以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抢夺发展中国家遗传信息。而产品商业化问题也会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所以如何使人类基因能够“共有、共为、共享”,避免基因掠夺,成为摆伦理学家、法学家等面前的又一道伦理难题。

而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生命相关的所有伦理学问题的交叉学科。美国是生命伦理学发源地。②它的研究涉及到日常生活:它以生命为中心,研究包括在科学技术应用在医学、生物学所引起的伦理争论,以及怎样解决这些伦理困境。而生命伦理原则是在生命科学领域研究中人们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不是一般伦理原则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延伸,也不是从生命科学本身直接产生出来的,它应是生物科学技术与伦理相互作用的产物。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是伦理学界公认的普遍原则。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出自于《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此书为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查尔瑞斯(James Childress)合著。这部著作明确提出和阐释了后来影响极大的“四大原则”,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而在HGP 中具体表现为:

(1)尊重自主性原则指的是尊重每个独立个体所做的自愿选择,也就是说“尊重有自主性的人意味着适当的承认这个人的能力和观点,包括承认他/她持有某些看法的权力,承认他做出某些选择、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从事某些行为的权力”。③

任何“基因身份”都不应该有损于人的尊严的身份证明,只有当时人最有权力决定是否公布,向谁公布,由谁来解读自己的基因图谱。④必须坚持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原则是基因研究、基因知识的应用的前提。应用到人类基因组计划上来,就是说,知情同意或选择权主要指在基因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参与者必须是自主自愿的,然后让参与者充分了解研究的性质、目的、目标及成果的用途以及潜在的危险,最后才能让其决定是否参与;尊重参与者做出的有关遗传材料或信息储存或用作他用的任何选择;遗传咨询应遵循尊重个人和家庭。

(2)不伤害原则是指一种不伤害他人的义务。不伤害来源于人的自然特性、人的脆弱性的特点。⑤不伤害的基本内容是: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或集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研究人员不能给受试者或病人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伤害。如果造成伤害,实验立即停止。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受试者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3)有利原则。有利的表现形式也包括利他、仁爱和人性,具体是指利他的行为。有利原则是指把他人利益作出的行动看作一种道德义务。

人类遗传信息揭开生命的奥秘,也会造成基因歧视。研究人员应该本着仁慈、善良的心从事研究、对待受试者。HGP 以及基因知识的应用不应该给病人、当事人、受试者以及利益相关者造成伤害,应该有利于他们,在利害均存时应权衡利弊得失,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4)公正原则,可理解为正义、平等。“正义的概念就是由于它的在分配权力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所确定的。”⑥

平等不仅指地位的平等,而且指权利的平等。每个人都应享受最基本的权利。例如生存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安全的需要、受人尊重的权利等等。那么在基因知识的成果运用及利益分配方面都应坚持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发达国家不应以任何名义对第三世界国家搞基因资源掠夺,尊重知情同意权,保护样品提供者的利益,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要恪守HGP精神,反对任何研究机构把从众多样品提供者身上获取的遗传信息为自己所用。对于人类基因组应该坚持“共有、共为、共享”,反对基因歧视,坚持人人平等。

上面这些生命伦理原则仅仅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或预测会产生的伦理问题做出的回应,但由于HGP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在后基因组计划实施过程中很可能还会出现难以预料的伦理难题,相信人类凭着自己的理性和智慧能够积极应对和解决它。

注释

①Donis-keller, Hetal. A genetic linkage map of the human genome[J]. Cell,1987.51:319-337.

②徐天民,程之范,李传俊,等.中西医学伦理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8.

③Tom L. Beauchamp and LeRoy Walyers,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

④卢风,肖魏.应用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伦理原则篇(2)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

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

“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我国古代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伦理原则。“取之以时”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前者体现了“法自然”和“顺天时”的环境哲学思想;后者体现了古人“地力”有限、资源有限的思想和反对走极端,主张走“中道”,既要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不破坏自然物正常生长繁衍的资源开发方法论。这两个原则表现在中国古代环境立法方面,就是“以时禁发”;表现在环境伦理方面。就是“仁及草木”,“成己成物”。据汉代著名学者孔安国说,舜帝时期就已经总结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经验;班固和荀悦都认为西周时期就制定了“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如班固在《前汉书-货殖传第六十一》中记载说:“昔先王之制……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苟悦在《前汉纪·孝文一》中也记载说:“先王之制……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春秋时期孔夫子坚持“不时不食”,并把取物以时作为最重要的伦理原则。据记载,曾子论孝时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非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和曾子把只能在特定的季节开发自然资源上升到“孝”的道德高度,把任意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残害天物的不孝行为。更令现代人惊叹的是,唐代思想家陆贽和文学家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资源有限论”和“财富有限论”,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陆贽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先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在这里陆贽阐述了三层意思:一是“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即土地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地力”是战国时期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地力”就是土地生产物质的承载力。陆贽把“地力”有限作为考虑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和消费问题的前提,与当代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相当吻合。二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对有限资源和有限财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三是“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即节制、限制资源开发和节约、节省物质财富是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古今图书集成》的作者高度赞扬陆贽的思想,把“节与不节”作为检验国君是否有道德修养德的标准。唐代文学家白居易认为“天地之利有限”与“人之欲无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固守一整套的消费制度。白居易明确提出“地之生财者有常力,人之用财者有常数”,如果“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将造成资源耗竭和人为“嗜欲”而竭尽全力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出现“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淫”的严重社会问题。它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体现“贫富均”和“节之以数、用之有伦”的资源分配制度和包括田宅、栋宇、车马、仆御、器服、饮食、宾、姻、祠、葬、等内容的消费制度,他强调必须“唯欲是防,唯度是守”,即强调制定和坚持合理的消费“制度”的重要性。尽管白居易对资源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的设想具有明显的等级制度的局限性,但他提出通过“制度”解决资源枯竭问题的思想十分深邃。宋代朱熹认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体现了人类的“爱物”精神,他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明代薛瑄把是否坚持这一原则看作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小人取之不以道,用之不以节。”

伦理原则篇(3)

关键词: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伦理原则篇(4)

单纯强调“公平”的虚幻概念,而忽视“效率”原则的强调,导致平均主义的迅速蔓延,最终必然使这个社会成员失去发挥潜力的机会和创造的冲动,使整个社会陷落万马齐喑、缺乏活力的状态。以中国现在的情况为例。由于刚加入WTO,不熟悉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规则,整个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还未清除干净,所以从操作的角度看,不能只强调“公平”原则,应当强调按贡献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此时如果过于强调全面实施“公平”原则的各项具体内容,则有可能在不小程度上起了保护平均主义并使“共同贫穷”重新回潮的消极作用。这就会影响到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实力,甚至关系到社会主义的“球籍”问题。曾经指出:如果我们不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不能很快地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不能展现出来,社会主义就有被开除“球籍”的危险。这就是说中国能不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就看其能不能提高“效率”,所以在全球化条件下“效率”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经济原则。

当然,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公平”也是重要的经济原则,不能单纯强调“效率”而忽略“公平”。这里所讲的“公平”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国际公平;另一个是国内公平。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我们不仅要确保国内经济秩序的公平合理,而且更要在世界范围追求一种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著名经济学家、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曾指出:“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中,文化以及经济机会的均等可能是至关重要的。”[1](P241)而目前我国银行信贷、税收财政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本国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文化和经济开发的机会严重不均。所以如果没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即使“效率”再好,也不可能成为全球竞争的佼佼者。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社会要求确立正确的公平效率观,建立正确的多维的伦理原则。社会追求效率,但不是不要公平,效率原则也是一种公平。社会需要均等公平,也需要效率公平。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让人以为与效率相关的分配是不公平的,但对社会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无法消除与限制的事情,这在逻辑上就给人们一个观念:我们的社会需要不公平,社会无法消除、限制不公平。如果这样的观念潜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那么我们的社会心理恐怕就是变态的、病态的。社会需要一种正确的、全面的公平效率观,这样的公平效率观是一个社会道德伦理必不可少的基石。如果这个基石存在缺陷和出现动摇,这个社会就无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伦理观念,无法引导企业遵循和建设健康的企业伦理,无法引导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2.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层面上来看,以往只注重经济或只注重生态的单维的经济伦理原则需要我们作出深刻反思。在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中,强调人要与自然环境走一条和谐共处的道路,但有点宿命的观点,忽略了经济的发展。儒家的“与天地参”、“民,吾同胞;物,吾与也”;道家的“齐物我”、“天与人一”;以及佛家“万物有灵”、“普渡众生”等都反映了这种思想。建国初期我们强调战天斗地,向自然进军,开展围湖造田全民大炼钢铁运动。结果,虽然对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人为的生态环境破坏给我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改革开放以来,高科技革命给我国社会发展以很大的活力。然而,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灾难,尤其是长江洪水的肆虐,黄河断流的危险以及最近我国北方地区频繁出现的沙尘暴天气等给我们提出了严重的警告,需要我们深刻反思我们的伦理理论和行为。

只要经济不要生态的经济伦理原则,先发展后整顿或者先破坏后治理的伦理观念已不再适应中国目前全球化的发展,需要建立新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伦理价值观,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经济伦理原则,以指导我们的生产和建设。“人与自然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其相应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才是可持续发展观的灵魂。”[2]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标准来衡量经济增长,实际上强调的是一种经济伦理,是人们的一种追求,即追求人与自然之间一种平衡、和谐。随着全球化的不断运行,和平与发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人类对和谐意识与发展意识的需要也越来越由分立走向融合,单方面的和谐意识或单方面的发展意识都很难适应人类现实的生活需要,人类需要一种既能兼顾和谐意识又能注重发展意识的新型伦理。而生态经济伦理恰好因应了人类的这种需要和趋势,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往只注重经济利益,只注重人,不注重自然的伦理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被视为缺乏全球意识、缺乏长远眼光,将对人类整体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环境危机。“任何问题,都是从伦理学和美学判断是否。只要利于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观,事物就是对的。”[2]中国现代化建设决不可重走西方国家所走过的发展老路,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的一开始就需要确立经济与生态统一的伦理原则。所以,从“人为自然立法”转为“天与人一”的伦理价值观念是建设新型伦理观的当务之急,也是我们发展的根本道路。就像D·梅多斯在《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说那样:“我们肯定地说,全球性的发展问题都是和其他的全球性问题密切相互关联,以至于人们必须制定一种总体战略,着手研究所有重要问题,特别是人类和环境的关系问题。”[3]人类社会步入20世纪后,由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恶化,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与消耗量的不断扩大与全球生态危机的矛盾日益加深,发生了两次“环境革命”。它要求人们必须反思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道路上,处理和解决“全球问题”必然要求世界各国走有机发展的道路,因而在伦理原则取向上要求不同的民族和国家认识到任何只限于考虑短期利益的行为必然导致生产的下降和社会的倒退,因此需要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以适应正在到来的匮乏时代,建立一种使用物质资源的新伦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不仅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对自然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并且后一种义务并不是前一种义务的间接表现”[3]。著名生态伦理学家利奥波德在《沙乡的沉思》中说:“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人与自然应作为伙伴和谐相处,合理地、充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救救地球”成了时代的强音。

现今,有的人只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注重资源的节约,不注重环境生态的保护,对人与自然的相互联系和本质区别缺乏认识,导致了对待自然的无情和征服的态度,必然会受到自然的惩罚。美国环境哲学家罗尔斯顿三世的《哲学走向原野》《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人对自然的责任》等,承认自然界内在价值,主张将伦理关怀由人类扩大到自然界,强调人类利益与其他生命的一致性,要求人类兼顾两个原则:有利于人类生存,有利于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3.从人与人的关系层面上看,以往只注重责任但不注重权利的单维的责任主义伦理原则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如果只强调责任,不承认权利,必然形成经济利益的不公,导致责任与权利、奉献与补偿、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久而久之,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状态。奉献社会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劳模”在某种缺乏正气的环境中反倒成了一种压力。有责者默默奉献,无责任者不履行义务反而享有他人的奉献。借用经济学中的一句话,即“劣币驱良币”。一个社会如果陷入这样一种不合理状态中,那么,社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个人品质堕落就会成为必然,社会就失去公正与合理。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国家,儒家经济伦理根深蒂固,而儒家经济伦理重视的是人的等级,主张人身依附,反映一个人治的、集权的、等级制社会的伦理观念。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意识,它促使人们去思考的主要不是权利,而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充分体现了中国人的民族自信心、责任心、爱国心、义务感。责任意识的强调固然很重要,能形成巨大的民族凝聚力,人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劳、敬业、创新,不断追求和积累财富以推动经济的发展。那怎样才能让责任意识持续地发挥出来呢?这就需要很好地处理责任与权利的关系。

在中国传统经济伦理原则中,由于受儒家经济伦理的影响,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比明白自己的权利重要得多。这就如梁漱溟所说的那样:“权利、自由这类概念,不但是中国人心目中从来所没有的,并且是至今看了不得其解。”[4](P15)儒家对一个人应该为别人做什么的规定可谓不厌其烦,而对一个人自己可以拥有什么却语焉不详。权利意识的淡薄所导致的结果是,自己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往往忍气吞声,而不是通过合理的途径加以捍卫;自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也往往不自知,而是心安理得,多数人的权利被少数人侵犯了,也常常是熟视无睹甚至逆来顺受。在此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权利的失衡和不平等竞争,一些与官府关系密切的“官商”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聚敛了大量钱财,而这样的人竟然还被认为是商人中的“楷模”。

相反,经济全球化强调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机会均等,支持他们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他们尊重别人的权利。WTO的很多原则和规则所体现的就是这样的伦理精神。而在中国传统的经济伦理中,人们很难发现作为现代社会伦理基础的权利意识[7]。例如劳资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如何履行义务,同时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方面的意识对中国的许多劳动者来说很缺乏。据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资料,1999年该中心接待的4000多件来信来访中,有2/3与劳工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有关,与劳动用工不规范有关。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和少数外资企业,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纷纷利用劳动力市场化带来的双向选择之机,以“试用”为借口,故意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而职工们迫于就业的压力,即使“忍气吞声”也不敢轻易丢失“铁碗”。有的企业在招聘启事中,规定所有应聘者均须经“试用”合格方可正式聘用。然而不久,那些在试用期内勤勉工作的应聘者,在莫名其妙地被辞退后,终于如梦初醒:自己原来是这家企业低价“试用”的牺牲品。比如我国曾发生过合资企业老板上班时把雇员锁在车间,以至发生火灾无法逃离使雇员大批被烧死的惨剧;还有厦门一个台资企业老总在女职工厕所里安装摄像头事件,以及韩国一个老板迫使全厂工人下跪事情,都严重侵犯工人的权利,工人不应忍气吞声,而应该捍卫自己正当的权利。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一些企业经常遭到人家的索赔和,而这时候运用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就会吃大亏。在这一点上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做得很好,该组织称,如果沃尔玛、戴尔及伊士曼柯达等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建立分支工会的话,该组织将对这些企业提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扩展到国际范围,处理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能单纯强调责任主义的伦理原则,而应该做到责任与权利的辩证统一,使人与人之间互利双赢。

[参考文献][1]吴新文.经济全球化与21世纪中国经济伦理的重建[J].伦理学,2002,(2).[2]叶文虎,陈国谦,涂又光.和谐:可持续发展观的灵魂

伦理原则篇(5)

[关键词]汉唐刑事原则 亲亲相隐 严惩官吏

一、唐代对汉代的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汉代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为唐代吸收并加以发展。汉代的基本原则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那么长期且混乱的历史局面,仍为唐律所吸收,足见这些原则的魅力和深远意义。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的原则

即要求尊君,尊亲,这一原则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从秦朝开始,到汉朝发展再到唐朝达到鼎盛。“维护君权”、“君权父权至上”的思想一直都是贯彻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唐代是封建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必然会继承这一原则。对这一原则有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恶的严重法律后果,适用范围扩大,而且处刑程度和株连范围也比汉代扩大很多。

(二)矜恤老幼妇孺原则

即要求尊老爱幼,保护弱者。这一原则是儒家伦理精神的重要体现。汉代是儒家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唐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全盛时期,且两代君主都吸取前朝短暂灭亡的教训,体恤百姓,积极保护人民,对这一原则的继承是情理这事,而唐代对这一原则规定也有微小变化,但基本一致。

(三)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道德思想的体现。与汉代相比,唐代对这一原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汉代将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一项百姓的权利加以规定,宽宥亲人之间因为亲情而包庇藏匿犯罪亲人的行为。唐代继承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发展到一种容隐义务。违反容隐义务的,其主处以绞刑。这种处罚远远大于汉代的规定。而且唐代还扩大了容隐义务的范围。包括不仅直系亲属和配偶,还包括“同居者”。不同居而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大功以下的一些亲属。唐代的这种发展有利有弊 。其是尊重了人性亲情,符合伦理道德,但将之视为一项义务又未免过于苛刻。“亲亲相隐”原则即使在孔圣人眼中,也只是一项权利。因此唐代的容隐的规定是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四)从严治吏原则

汉代规定了很多官吏犯罪的罪名。而到了唐代,唐律规定扩大,包括州县官不得与百姓通婚,严惩“性贿赂”,禁止自导歌功颂德等方面。唐代的治吏体系比汉代要完善得多,不仅法律上完备贯彻这一原则,且在制度上也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如唐代的监察制度,这对我们现代的严惩贪污、渎职罪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唐代对汉代伦理性刑事原则的扩充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外交都比汉代繁盛,因此为了顺应时展,唐代的刑事原则在汉代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扩充,来适应唐朝的社会状况,推动社会发展。

(一)重惩“十恶”原则

这是从北齐的“重罪十条”经隋《开皇律》而继承下来的。由于唐代封建君权专制主义的集中,因此唐朝便有了重惩“十恶”的原则,严厉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危害文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这符合唐朝的统治老师的需求,维护其统治地位,贯彻“礼法”的思想。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这是继承了《晋律》正式入律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亲亲尊尊”是儒家礼治的重要思想,而唐代国君贯彻“德刑并用”,“以礼治国”。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便是维护礼的秩序。

(三)“华夷有别”原则

这是唐代的一大特色。唐朝是当时大东亚文化圈的中心,许多外来人口流入唐朝,进行从商,求学等各项活动。与西方相论,当时唐朝比西方发达开放得多,对化外人就有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原则。唐朝坚持“化夷有别”的原则,让化外人适用各自的法律。与现代国际私法的属人法原则一脉相承。

(四)其它原则

其它一些伦理性刑事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株连以禁累人心”等原则,不同于汉代“无为而治”的治国原理导致的宽刑慎刑。唐代处于大发展期,一方面要宽刑简约,一方面又要打击犯罪。

三、汉唐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现代价值

汉唐的伦理性刑事原则延续至今,对现代的许多法律制度有深远影响。世界各国的辩证法原则在很多方面都可在汉唐找到影子。由于汉唐刑事原则众多,这里仅就个人感受较深的几个原则加以论述:

(一)矜恤老幼的原则

现代社会都有保护弱者的价值观念在里面,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现今刑法中却没有保护老年人的相关规定,这对当今中国刑法而言,是一种退步。

(二)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体现人性的原则,有利于家庭和睦从而维护国家安定,而且有利于体现法的价值。强人所难的法律并非好法。自然法学认为,法应与自然相符,与自然人性相符,而亲亲相隐便与自然的伦理人性相符的法律规范原则。这一即使在许多西方国家也很尊崇的原则,却在中国刑法中被完全否定了,这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中国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与汉唐相比,似乎是逆流而下。刘星曾说:“忠孝自古难两全,在‘忠’(社会安全)不那么要紧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 “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关系,而更多时候,洋人让私家权利占了上风。” “因此在社会之外还有其他价值需要考虑,哪怕这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对立。”中国社会一直强调集体主义,国家优先,以至抹杀了人性的根本伦理,这是极其不对的。

(三)从严治吏原则

汉唐对这一原则贯彻充分,尤其是唐朝的治吏体系完备,对当今中国社会有深远的意义。由于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亲家公,从而引生了很多腐败现象。又因为中国没有专门的进门治吏法律,只有刑法中的依法受贿渎职罪等几条罪名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打击腐败的机构,许多腐败现象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唐代贯彻这一原则的体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1.汉唐规定了很多治官罪名。这也体现了法律中规定大量官员犯法的规定。而与中国现行刑法的寥寥几个罪名相比,确有其进步意义。当今中国应考虑制定专门法律,设立各种官员犯罪的罪名,补充现行刑法的漏洞和不严密性。

2.唐代制定了完备严密的惩赃法律体系,对犯赃罪处于极其严厉的刑罚。唐律中不允许监临官借钱借物,禁止礼尚往来收受财物,禁止官员家人收受财物,否则无论知情与否都处于刑罚。这些规定对当今中国社会现状的贪污病态是很有效的疗法。当今社会假借借钱钟,以家人名义贪污的很多,形成大量规避法律现象。而这些在唐朝都加以规定解决,中国的现行刑法应加以借鉴,因此要参照唐律的重惩制度,加大对贪官的惩罚。

四、结语

汉唐的刑事法律原则内涵丰富、意义重大。这些伦理性原则都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和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其对现代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治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年2007版

伦理原则篇(6)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公平作为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判断标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纵观中外思想家们对公平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个领域,覆盖面之广,思想内容之深邃,令人赞叹。应该说,国内外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研究都较早,但是对民法公平原则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还得追溯到罗马法产生以后。换句话说,民法公平原则是对前人公平思想的转化和发展,它们之间属于源和流的关系。本章主要通过对古今中外公平思想的追溯,探析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基础,并详细概述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以达到对公平原则全面、系统地认识。

1.1 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渊源

1.1.1 西方公平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

“公平”在汉语中是指处事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则用“Fair”或Fairness表示公平,其含义是“公正、合理的、无偏见”之意,这说明对公平的认识和定义,中西思想家们是一致的。公平与“公正、正义、正当”等概念相近似,本质上都属于研究利益分配和关系对待问题的范畴。公平观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合理性评价时表现出来的思想意识,是一种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回顾西方对公平思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随着西方社会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观念也打上了深深地时代烙印,并表现出不同的内涵。

(1)古代西方公平思想

在西方,古希腊最早对公平进行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的公平最早应该与“正义”是同义的,属于美德范畴,主要表现为一种和谐与均衡。毕达哥拉斯认为公平是数的一种推理,是天平秤上的平等。柏拉图认为公平或正义就是“每个人获得恰如其分的报答”,他倡导“各得其所”的公平理念。随后,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公平观念,指出公平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并体现在一种均衡关系和中道行为之中。他将公平分为普遍公平与特殊公平,所谓普遍公平是指人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成文法,也包括道德法典。所以,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平、正义等同于合法性,是“至善”之德。他还认为特殊公平又分为利益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和制定契约的原则,矫正公平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损害的禁止和补偿原则方面的具体体现。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公平与社会契约联系起来,认为公平是人们为把社会生活过得更好,彼此快乐、和谐而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在古希腊人看来,公平是一种合理的、不偏不倚的价值评价,是和谐与均衡的状态,是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的社会契约,是法律对所有人的公平适用。毫无疑问,古希腊人既把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标准,又强调公平在社会中的实际状态,所以对公平的认识是极其深刻的。

1.2 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2.1 民法意义上的公平的涵义

(1)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古希腊。正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萨拜因所说:“很多近代的政治观念——举例说,诸如公道、自由、立体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这些观念的定义,都起源于希腊思想家对城邦制度的看法。”这充分说明,公平作为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早就和政治法律制度、思想意识结合起来。事实也证明,法律与公平观念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一方面,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伦理依据。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公平关系,可以说,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公平也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公平关系得以实现的保障。显然,民法的公平原则就是公平观念法律化的体现。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必然要体现出公平的最高理念,因此,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在我国,对民法公平原则存在多种理解:佟柔先生认为,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徐国栋先生认为,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两位学者都侧重于将公平原则理解为一种公平理念和价值判断标准。有的学者则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角度,直接将民法的公平原则理解为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化,概括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利益均衡,以及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公平合理。总之,上述观点,都将公平原则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精神,并充分肯定了公平观念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应该说,这是对公平原则客观正确地论述。笔者非常认同前者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界定。然而,一些学者则否定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肯定地位,认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该是归属于平等自愿原则下的具体原则,换句话说,不能将公平原则当作基本原则,而是平等原则在具体领域的体现。显然,这种观点是欠妥当的,它既忽略了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根源,也将平等和公平的关系本末倒置,要知道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公平意识在人权方面的具体体现。因此,笔者最终认为,民法公平原则应该被定义为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价值理念为指导,对权力与义务、利益作出合理调配或分担的基本准则。

第2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蕴

公平原则是民法赖以存在的灵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为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标尺。然而,民法公平原则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实践的发展,并受到各种古老公平观念、道德理念的影响,集中反映了法学和伦理学两个领域的共同诉求。笔者认为公平原则自始至终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它既体现了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也蕴含了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同时,公平原则所具有的道德品质,为弥补和完善法律固有的缺陷提供了道德依据。因此,研究公平原则背后的伦理根源,将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公平原则的认识;挖掘其蕴含的道德属性,将有助于提升公平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2.1 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

2.1.1 公平原则符合人类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公平和正义的概念相近似,但也有细微区别。公平,其本意是不偏不倚,一般是事物之间权衡的合理。正义,本意是指正确、恰当的义理。引申为事物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或道理。两者的相通性就在于,都是相比较而言的概念,只是后者的比较对象是道德标准和道理而已,因此,公平和正义具有统一性。一般来说,公平是正义的一种承载和体现,正义是公平的价值和要 求。由于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道德内涵和价值判断功能,所以可以相互通用。

在法律产生之前,公平正义观念就在原始人类的头脑中萌发,人们把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视为正义,并通常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行为表现出来。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西方

文化中关于正义思想的论述,可谓浩若烟海。管仲认为“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先秦儒家认为遵循等级制度的安排就是正义。古希腊的先哲们通过对自然、社会和政治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许多丰富的正义思想,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各尽其职,”的德行。他也是西方最早论述法律正义的思想家,认为正义的法律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尽论述了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统一,交换正义是对分配正义被违反时的矫正。所谓分配正义是指几何比例上的平等,即平等的地位分配平等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依据不平等的比例进行不平等的分配。交换正义是为了防止人们在交易中的财产损害,按照算术比例对交易行为进行矫正,实现等值交易。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奠定了民法公平原则的理论雏形,暗含了公平交换是经济正义实现的重要内容。要知道,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实现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法律制度。虽然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拒绝特权,只信仰竞争,但是参与竞争的当事人却不是天生道德高尚的人。当市场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管,参与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会绞尽脑汁提高竞争能力,甚至采取欺骗、敲诈、暗算等非正义的手段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以契约形式对经济关系加以调整和保护。它要求商品经济参与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并确立了公平原则,以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健康合理运行,实现经济交往正义。 2.2 民法公平原则的道德属性

2.2.1 公平原则以平等为前提

平等就像自由一样,含义复杂多样,是古今中外思想家们竞相争论的重要理念之一。对于平等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质平等,即人生而平等;二是,分配平等,包括财富分配、机会获得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分配平等。其实,平等观念并不与人类社会同步,而是思想文化积蓄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广泛的身份平等根本是天方夜谭。同时,平等主要是以政治和法律的形式展示出来,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的“人格平等”理念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一律平等,属于平等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前提。然而,无论政治学还是法学对平等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其来源的价值追问,事实上平等本身就带有浓烈的伦理色彩。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平等是不证自明的吗?他认为,我们不能把平等像马拉松比赛或听写比赛获胜者发表的评论那样,视为事实判断,而是要表达一种道德判断,即作为应该的事情。这个道德判断被称为“内在平等”。关于平等的伦理依据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一是,平等是一种天赋权利。这里的“天”包括自然、人的本性和上帝。二是,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美德,平等隐含正义。因为人的本性对平等的追求符合自然法则的“永恒公理”正义。

由上述可知,作为法律范畴的民法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然而,平等在本质上具有先天的道德性,其外延更广,包括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以及交往关系的平等。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理念在主体和经济关系方面的体现,也是民法公平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前提。它一方面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尊重彼此平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双方要以主体平等为契机,达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平等,即关系平等。主体平等和关系平等恰好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表现和必然要求。或者说,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以平等为基础。原因在于,第一,由于人天生就是平等的,并具有相同的资质禀赋,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具有同等的机会,以同样的标准衡量去衡量孰优孰劣,实现起点公平,至于结果的差异只反映个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第二,公平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经济活动参与的双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和等价交换规律的要求,既尊重对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又能遵循互惠互利的交往原则,不能强买强卖。权利对等不仅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体现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对待,即它要求不能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公平交换。第三,公平表现为人格平等的主体意识。在经济活动的组织中,人们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彼此之间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所以上级不能随意污辱下级的人格。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特点决定了公平交易的实现还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实质就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价值原则,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必须以主体平等为前提。

第 3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22

3.1 公平原则是民事立法的伦理精神 .......22

3.1.1 公平是立法的内在道德品质..........22

3.1.2 立法公平是创制良法的前提.........23

  3.1.3 立法公平实现的保障机制...........24

第 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32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32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32

4.1.2 公平原则是填补民法漏洞的道德手段.......33

4.1.3 公平原则是弘扬法治精神的伦理导向............34

第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为了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关系的协调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并确立了公平、诚信等道德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公平原则实质是公平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属于法律的道德内核与精神。这一现象不但表明法律与道德之间先天具有血脉联系,而且昭示了法律伦理学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存在的意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和同步性特点,因此,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不仅对打破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开辟了法治建设的道德反思与追问之路,开拓了道德建设的新视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

道德是法律创制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源于道德,立法就是将一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过程,所以又被称为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作为立法的基本途径之一,这一过程既实现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向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形式转换,也实现了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向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转换。就立法研究而言,对于道德法律化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一是,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其限度是什么?二是,道德法律化是否可行?

不可否认,要想回答清楚以上问题并不容易,目前,在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道德法律化,理由是道德法律化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可行性,也是国家法制完善和健全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推行道德的做法,根本行不通。同时,道德的法律强制不仅会损害道德本身,也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形成“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所以反对道德法律化。笔者认为,以上的分歧是由于道德法律化在范围和限度上模糊不清,难以确定引起的。其实,道德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应该法律化,原因在于:首先,道德法律化具有历史沿革性。譬如,民法公平原则就是从古老朴素的商业道德中演变,经习惯法的过渡后,最终成为民法的灵魂和精神。其次,道德法律化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结 语

伦理原则篇(7)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无伤正当利益原则是指网络语言交际应建立在充分保障正当利益的前提上,不能伤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利益通常是指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益。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则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因素在内。有的网民的网上表达动机不良、有意误导、情感虚伪、弄虚作假;有的盗用他人网名,无端谩骂他人,污言秽语,弃他人利益于不顾。一些网民道德水平低下,使用一些含有狠裹、淫秽、色情、暴力信息的网络语言,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给青少年网民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有些网民在一些论坛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言论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有意挑起种族或宗教社群、地域之间的不满情绪或纠纷,公然挑衅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网络语言行为,其道德价值负面性质十分明显,有损社会的共同利益。

如果网民试图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利益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他这种利益的满足就在根本上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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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道德性,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因此,无伤他人利益,并坚决维护共同利益,是每个网民的道德责任。

二可操作的网络语言伦理规范

、话语权利平等

话语权利平等是指网上交流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交流中表现出语话特权,使用的网络语言中不应该带有盛气凌人、居高临下的语气,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平等是网络的灵魂,网民在网上的身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选择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交流的时候应当是对等的。

在网上尤其是在一些论坛上常常有这样的现象,一名网友在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后,支持者众多,但一旦有不同意见,持不同见解的网友可能会受到其他一些网友的集体攻击,即使这种不同见解是建立在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但仍然会被视为“异类”和“非主流”,被湮没在其它网友的口水中。事实上,这名网友被剥夺了平等的话语权,被迫屈服于由于其它网友人多势众而形成的话语霸权之下。

话语权利平等规范集中体现了网上言论自由原则与尊重他人人格原则的要求,是这两条原则针对网络语言实践活动时的具体化。作为工具形态的互联网,它能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一个自由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不仅都拥有网上言论的自由,同时也拥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

、语言内容健康

语言内容健康是指网络语言交流时,其交流内容应当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方向,符合社会的正当共同利益,要有助于至少是不阻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应当包含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内容或这些内容的影射与暗示。

网上不良内容的泛滥一直是网络环境中的一大问题,毫不夸张地说,网络色情已经从遮遮掩掩发展到明目张胆的地步。我们只要看看TOM的“情趣笑话”、搜狐的“魔法宝贝”、网易的“非常男女”、新浪“飞常男女”等栏目,其中许多内容已完全属于网络色情范畴。而在一些聊天室与论坛中,涉及色情、暴力的网名比比皆是,涉及到色情、暴力的网络语言内容司空见惯。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确有必要将“语言内容健康”作为网络语言沟通中的重要规范。

语言内容健康规范直接体现了无伤正当利益原则,也是该原则在网络语言实践环节的进一步展开,尤其对一些网络广告活动、网络文学、网络聊天室以及BBS论坛而言有着直接的道德评价作用。如果使用的网络语言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必然会给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网络语言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网络文化的良性发展,最终也必然伤害广大网民的利益。

,意思表达真诚

意思表达真诚要求网友以真诚的态度进行交流,为所要表达的信息提供正确合理的语言形式,动机与情感真实,不虚伪,不传播未经考证的虚假信息,不欺诈他人,不能有意或无意使交际对象产生误解。

意思表达真诚规范是调节网络人际关系、促进网上合作的重要纽带。随着社会的发展,网际交往日趋频繁,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迫切需要真诚的表达式。同时,真诚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网络语言交际秩序的必要条件,是保持网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关涉到正义、公平、善恶、义利等多个道德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表达真诚尤其是语言真诚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辩证的,是受其他道德条件统辖的。如果无视国家、民族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一味地讲究表达真诚,则是不可取的,行不通的。比如,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或商业机密时一般就不能追求绝对的表达真诚。这是同我们其它几条规范如不传商业机密、维护国家安全等相辅相成的。

意思表达真诚是根据尊重他人人格与无伤正当利益原则并结合具体的网络语言实践而拟定的,意思表达真诚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尊重他人人格并且不伤害他人正当利益。

 、网络评论公正

    网络评论是网友比较常见的网络语言行为,是网友表达自己见解与看法的主要途径,其存在形式是网友在论坛或是网络公共场所中的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发帖。这种评论应当是网友基于事实依据,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客观、公正地表达的独立见解,网友在评论时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其言行对评论对象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网评”成“妄评”,那么,网络评论本身就会渐变成垃圾,失去存在的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