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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5 10:52:32

伦理学论文

伦理学论文篇(1)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及其功效性,不仅依赖于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定位,依赖于人们对道德的科学认识,依赖于人们对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的正确把握,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即“应然”)落实于实际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实有行为(即“实然”)的中介探寻,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道德运行的客观条件和道德作用的现实限度。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在传统伦理学中,“适然”这座连结“实然”与“应然”的桥梁虽然被承认其存在,但由于没有正确地认识“实然”,所以“适然”形同虚设,成为多余的东西。因为在这里,“应然”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宋明理学的“不可逆哉”的“天理”,有其绝对性:一是表现为“应当”的纯洁性。这种纯洁性指的是“应当”排除了一切功利的、物质的、世俗的考虑,只能是纯粹的道德要求,它要求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存天理,灭人欲”,以便使道德主体在内心自觉地适应“应然”的要求;二是表现为“应当”的不可违背性。它视其为天经地义的东西,是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天理”,是他们发自内心或出于本性的、绝对自律的义务;三是表现为“应当”的普适性、无条件性。“应当”被看作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空间的永恒性的东西。“应然”的这种绝对性,使道德主体毋需去考虑道德是否符合、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主体的任务只在于按“应当”或“应然”办事。正因为如此,传统伦理学就用不着去探讨关涉现实条件和情境的“适然”问题。

其实,“适然”这座桥梁对于道德的运行来说是不可缺少、非常必要的。这是由“突然”与“应然”、“是”与“应当”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实然”即“是”,即“事实”;“应然”即“应当”,即“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从“是”不能简单地推导出“应当”,也就是说,“事实”不是“价值”,“价值”不能简单地归为“事实”。然而,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因素,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就“实然”而言,它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具有对于人类而言的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之分,这使得人类对其可能性的选择成为必要。对其可能性的选择要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但目的却在于改变世界。然而人类改变世界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地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无目的地改造外界对象的过程,而是人类依据自身因素(其中包括价值性因素)参与其中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懂得按照任何一

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运用人的“内在尺度”于对象的过程,是一个依据“价值”、“应当”来确定改造对象的方向的过程,是一个使“实然”适应于“应然”的过程。

就“应然”而言,“适然”这座桥梁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一,“应然”、“应当”作为人类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把握,别开了其作用对象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境。因为,“应然”、“应当”在尚未作用于对象之前,处于与作用对象相分离的状态,即“应然”与“实然”是分离的。然而“应然”、“应当”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与“实然”相结合。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实然”却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应然”、“应当”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实然”的特殊时空条件,诸如民族传统、利益关系、阶级结构、制度特征以及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等等。例如,“应该诚实”作为一种普遍的、一般的应然、应当的道德要求,并不是对任何对象都适宜的,一个人对自己的同志要讲诚实,但如果对敌人诚实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一位医生可以将详细病情告知患感冒者,却不能无条件地将病情如实地告知患不治之症者。其二,“应然”、“应当”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价值把握,具有超越性、理想性。如果离开了“实然”这个参照系,过分地强调“应然”、“应当”的超越性、理想性,就会脱离现实,滑向空想的理想主义。这就要求把“应然”、“应当”与“实然”结合起来,使“应然”、“应当”适合于“实然”,适合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本性、社会生活的现状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只有这样,“应然”、“应当”才是合理的、正确的,才能被广大群众所认同、所自觉地奉行。

应该指出的是,“适然”这座连接“应然”与“实然”的桥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实然”与“应然”虽然分别属于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作为人类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方面,“实然”就是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行为活动,以及由此而建构和展开的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由于人的行为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由于人的需要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求得满足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关联,这就是说,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一个处理或者建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过程中,人们产生了相应的要求,建立了用来约束自

己行为的规范,也即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树立了某种共同的价值目标。所有这些都是“应然”的内容。正是因为“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这种统一关系,从而使得“适然”能够在“实然”和“应然”之间承担起由此达彼的“桥梁”的职责。

任何“一门科学或理论,既教我们去认识事物,也教给我们行动的艺术。……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订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2](p14-15)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更是如此。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实践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应用这些原理或者规律,以此来达到人类自身的目的。理论伦理学所揭示的原理或者规律,就是“应然”,就是道德价值。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在伦理学中,理论探究的目的,就是精心论证一种完全充分而又合理可靠的善和最善概念。”[3]而应用伦理学或实践伦理学所要探究的,一般地说,则是应用这种规律或者道德价值的“艺术”,是使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应用伦理学或者实践伦理学的主题,就是要把握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也就是要把握“适然”。

传统伦理学注意到了应用伦理学问题,探究过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然而,这种探究是在个人绝对服从于整体和文化****主义的条件下进行的,虽然其中有着不少合理的因素,但是总的说来,它是片面的,难以施行的。它所强调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目的在于使个人适应“天理”,养成“德性”。而养成“德性”的过程又是一个脱离社会实践、排斥物质利益的过程,即所谓“养心莫善于寡欲”的闭门造车。在此,“适然”是人对绝对性道德的无条件的适应,是人世间对道德宗教式的净化,而不是对道德和现实世界的双向互动的结果,不是人对道德价值的再创造;道德的操作最终被归结为先验的“良心”的动作。而“良心”的动作则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主观的、随意的。所谓“仁者能爱人,能恶人”,至于有“良心”的人到底爱谁、恨谁,爱和恨的程度如何,都是由己而定的,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矫正的机制。虽然西方伦理思想家曾经企图用“公正旁观者”来克服“良心”作用的随意性,但很难使“博爱”落到实处,其“爱”在实质上只是等级之爱,如亚时里士多德对妇女的态度和对奴隶制的辩护就是如此。

“适然”这种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绝非局限于传统伦理学所注重的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良心作用的范围。它包括以下四大操作系统:

“适然”的第一大操作系统是转化系统。转化系统的职能是将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道德价值观念转换为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贴近人们生活的道德选择。这一系统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道德行为谁则。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关注应用的焦点当然要从高层次的理论原则转向能够产生具体效果的较低层次的原则。”[4](p19)这种较低层次的道德原则规范就是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它们是在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与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和统一中确立起来的,它切合人们的生活实际,易为人们所理解,且歧义和争议较少,并易于具体操作。其二是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制度。道德制度是有组织的社会道德活动形式,是使一般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生活制度,是实现一般道德原则规范和道德价值的具体硬性运作的方式。道德制度的建立和存在,会使一定社会的成员对特定情境作出反应,达成道德共识,从而有助于抑制、消除个体在道德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三是一般的、抽象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简单直接的道德操作规程。这种转化是对以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认识为前提的,是以处理现实和具体问题在方法上简明性为取向的。这种转化既是对道德理论、道德原则规范的简化,又是对道德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切入点的选择。

“适然”的第二大操作系统是接受系统。如果说“适然”的转化系统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客观的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其接受系统则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主观的人。接受并非强加,也非外在强力干预和外部强制机制所能真正地达到的。接受是主动与被动、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接受系统既包括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社会道德教育以及扬善贬恶的社会道德评价和道德氛围,又包括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能否被人们所接受,依赖于对道德有用性的证明,要使人们坚信:“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5];依赖于对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准的了解;依赖于对传统文化、时代精神和生活现状的把握;依赖于对个人道德需要的启动和激发。

“适然”的第三大操作系统是决策系统。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实际的社会生活却会趋时而变,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就使道德决策有了必要。道德决策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一道德目标,在占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客观条件,借助一定方法,确定各种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满意的方案以付诸实施的活动。道德决策系统包括发现和提出道德问题、确定道德目标、拟定道德方案、选择和实施其中满意的方案等环节。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迫使我们必须作出选择,于是道德决策便“是我们个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这些决定的基础是我们的价值,特别是我们的道德价值”[6]。更明确地说,道德决策就是对道德价值的选择。由于道德价值存在着性质优劣、层次高低之分,因而道德决策的总原则是:善恶之中择善,两善之中择大善,两恶之中择小恶。

“适然”的第四大操作系统是评估系统。评估系统有两种评估方式:其一是个人评估;其二是社会评估。评估的对象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就“应然”的评估而言,主要是评估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合理、是否全面、是否合乎现实生活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否充分发挥了它们的效用。就“实然”的评估而言,则是对世俗生活的质和量的评估,以便了解实际社会生活的根本性质、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应然”和“实然”的基本情况,矫正以及优化个人的和社会的道德实践。

“适然”是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矛盾的解决,这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走向实践、付诸应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是应用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人们对应用伦理问题的重视,自伦理学产生就已开始。柏拉图对其“理想国”中三个等级的不同德性的描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运作如何做到“中道”的阐发,孔子所提出的“仁之方”即“忠恕之道”,可以说,都是关涉应用伦理问题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学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出来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提升。正因为如此,伦理学像其他科学或理论一样,其最终目的是实际应用,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这是由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而必然要求知行合一的本性所决定的。

虽然伦理学本身包含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问题,人们也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应用,但作为理论性活动的应用伦理研究却长时期未被系统深入地进行过。应用伦理学被

提到议事日程并为人们所重

视,是20世纪上半叶才有的事情。

应用伦理研究在20世纪20年代兴起并在以后得到蓬勃发展,其条件是多方面的。首先,20世纪初摩尔开创的分析伦理学(或元伦理学)为应用伦理研究提供了契机。元伦理学认为,社会道德问题是由道德概念使用的混乱所造成的,因此他强调对道德语言进行语义分析,以达到对道德要领的准确把握,据此他将伦理学研究视为探究伦理学的纯粹形式的事业,从而使伦理学脱离了现实社会生活,脱离了人们的道德实践。但是,现实社会生活却离不开伦理学的应用,离不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指导。其次,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为应用伦理研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诸多重大的现实课题。例如,机器工业的发展,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核武器及其他尖端武器的生产,使人类的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人类随时都有被毁灭的潜在危险;生物工程、克隆技术一旦失控,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使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处于严密监视之中,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受到威胁,造成了人们的普遍恐慌,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也是关于人类继续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再次,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存在也使应用伦理研究变得异常紧迫。当今世界中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处于一个市场、同时并存和相互竞争的状态,而各个民族国家都要竭力地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文化的冲突接连不断;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功利主义、经济主义、物质第一主义抬头并逐渐地占据支配的地位;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样化,实用主义、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的蔓延,使社会难以达成价值共识,协调人们的行动。以上这些条件都使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为必要并有了可能。

那么,如何开展应用伦理研究呢?有两种探究的思路可供选择。这两种思路可以称为“伦理学的应用”思路和“应用伦理学”的思路。

“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是一种“从理论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把外在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加之于人们的不同的实际生活领域,并把政治、经济、生态等领域当作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对象的思路。梯利所说的“实践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2](p15)以及传统伦理学所持的都是这一思路。

这种思路的第一个特点是,侧重于道德理论体系的建立、道德原则规范的确定,并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理想化。道德理论体系和道德原则规范建立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之上,人们就是依据其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价值理想来建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归结为只是人们价值追求的表现,这就必然不断将其拔高,最终走向道德理想主义。

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这种思路的第二个特点是,在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上,现实生活不是道德认识的对象,而是道德实践的对象。由此,其逻辑的思路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不是内生于现实生活的,而是外生于现实生活的;现实生活不是主动的,不会对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提出自己的要求,而是被动的,只是接受道德理论和原则的作用的客体;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不是来自现实生活,人们不是出于对利益、幸福的追求,而是源于道德自身,是道德的自我实现,这就无异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外化。在此,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因和目的因是统一的,但只是统一于道德,而毋需也不应当有利益、权利方面的考虑。正因为如此,道德理论和原则就可能是对现实生活毫无所知的知识体系。这样,就可能对现实生活提出无法满足的要求,致使现实生活伦理化(如政治伦理化、经济伦理化等),造成对现实生活的疏远、隔离乃至有害的影响。

这种思路的第三特点是,其应用模式是一种工程模式。正如詹宁斯所说:“在应用伦理学中最流行的应用模式就是所谓的工程模式,它把伦理学中的应用看成是工程中的应用和应用科学中的应用。”[4](p260)工程模式即从理论直接到应用的模式。在这里,“理论”是一般性的理论或普遍的原则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能直接指导行动的结论。这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性到特

殊性的过程。于是,这种应用模式实际上只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在不同现实生活领域的个别化、特殊化,它既没有任何中介的环节,又用不着进行道德价值上的某种转换,只关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唯一性、绝对性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划一化、普及化,至于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正确可靠、合理恰当,则毋需去作认真而深入地考虑。

“应用伦理学”的思路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不同,它是一种从理论到中介再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应然——适然——实然”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的思路。在这里,“适然”已经不是前面所讲的世俗已经存在的“实有”,而是被“应然”提升了的存在,是“应然”的现实化进程的逻辑环节。在这种思路中,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即“应然”)既是由现实生活内生的,又是由人们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所规定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它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和人们主观臆想的东西,而是有其客观的现实依据的,并要不断地受到现实生活的检验和矫正。这是其一。

“应用伦理学”的思想不同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的第二个方面是,它侧重于对理论与应用、“应然”与“适然”之间的中介的揭示和探讨,并将“适然”作为应用伦理研究的使命。在这里,应用伦理学如同伦理学一样,是一门理论性学科。所不同的是,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提示道德,论证道德,训以道德的“必然之理”;而应用伦理学则研究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于实际生活的具体规律,它不是伦理学一般理论和普遍原则规范的简单延伸和机械套用。它既不等同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管理伦理学、家庭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部门伦理学,又不是一套可以直接操作的规范体系,但它又离不开这两者。部门伦理学为应用伦理学发现不同的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道德问题和具体道德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则是部门伦理学的一个任务。而应用伦理学主要要探讨的是:“应然”与“实然”沟通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制约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结构及其运行模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达成共识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操作原则、操作方法、操作方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矫正机制及其优化方式,等等。

显然,我们要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序健康的运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加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这也是当代中国伦理学建设的一个极为现实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

[2]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67.

[4]德马克,福克斯.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势[M].北京:中国辞书出版社,1990.19.

伦理学论文篇(2)

1护理人员必须重视护理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

护理伦理是一种有关护理人员与其他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关系处理方式的总和。护理人员在病人生病治疗期间所处的位置比较特殊,扮演的较色也比较特殊,因此其经常需要面对伦理困境,如与生殖有关的护理、安乐死等,需要护理人员作出伦理决策。护理伦理决策就是护理人员依据一定的专业伦理价值观,通过分析伦理难题所涉及的各项伦理原则、规范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设计出各种可行的行动方案,并对各个方案的预期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方案付诸实施。护理人员的护理伦理决策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到护理质量、护患关系等,从而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与康复。从专业伦理实践的角度讲,日趋复杂的主、客体内涵及关系等,使护理人员在依赖专业伦理去维护正常技术、利益关系,防止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众多伦理问题、困境,既无现成的案例可以模仿,又无既定的规范可以遵循。护理人员更多地要凭借自身的专业伦理素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维护社会公益、患者权益的科学决策,才能正确解决伦理问题,化解伦理困境,从而更好地履行专业职责。因此,护理人员不但要具备护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决策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道德判断、道德推理以及做伦理决策的能力。

2护理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一个护理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语言修养,学会使用语言的道德美,与患者交谈时注意使用礼貌性语言,安慰性语言,治疗性语言,保护性语言。同时,病人住院本身就是精神状态差,护理人员千万不要奚落和讥讽病人,我们需要顺从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尽量做到让病人满意,要不断取得病人的信任,让病人感觉你是安全和温暖的,要不断安慰和鼓励病人,减轻病人焦虑,消除陌生感,随时观察和掌握病人的准确信息,积极主动为病人提供一流服务,使病人与护理人员能够很好的和睦相处。作为一名护理人员要想具有很强的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就必须具有心灵美,心灵美主要体现在心理护理方面。而语言则是很好的心理护理手段。护理人员必须注重语言修养的学习和培训,要善于沟通的技巧。要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达使病人倾吐心中的苦闷和忧虑,引导病人明确生活目标,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使其放下了思想包袱,并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护理人员的高尚道德情操往往能很好的激发病人战胜疾病信心,促进病人大脑皮层及神经系统功能,改善病人的内脏调节机能,增强对疾病的抵抗能力,而这主要是建立在有效的心理护理上,也是护理伦理能力的具体体现之一。

3护理人员要经常自检一个优秀的护理人员

要做到技术性护理技术与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做到动作敏捷,头脑冷静、思维清晰、紧张而有秩序,才能很好的提高操作和救治效果,才能有效的减轻病人痛苦。这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的重要保障。同时,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要拿护理伦理学对自己进行自检,这种自检可以减少上级领导监督检查批评从而伤了护理人员自尊心,可进一步保证了护理程序的操作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为提高护理人员的伦理决策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4护理人员要将护理伦理学贯穿到护理工作中

护理工作是一项不平凡的职业工作,护理人员要不断努力刻苦学习各种理论知识、勤奋工作,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关心体贴照顾病人,对所有病人一视同仁,促进病人身心早日康复。因此,护理人员要培养自己的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只有具有了很好的护理伦理决策能力才能很好的为病人服务,才能提高自己的护理水平,才能为更多病人认可,才能真正体现作为一名护理人员的价值,才能被社会认可。

5小结

伦理学论文篇(3)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理论一直受到“休谟命题”的影响。西方哲学家,也是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大卫·休谟,在《论人的本质》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即“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就是所谓的“休谟命题”。休谟依据“是——应该是”的二分法的区分,对本来存在密切关联的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来了个一刀切的区分,因此,被人们喻为“休谟的铡刀”。因此,西方经济学围绕经济学的研究要不要或说应该不应该涉及伦理道德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实证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他们强调经济学不是伦理学的“奴婢”或附属品,认为经济学主要是研究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制定或实践道德规范,同时,作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也是一种“纯经济动物”,因此,经济学家无需重视“道德关怀”。

规范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异端学派,他们批评主流经济学派对道德的“遗忘”,强调经济学不可能摆脱道德的“纠缠”,不可能离开伦理道德原则和回避价值判断。如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夫人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冈·缪尔达尔等,认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经济学决不可能是一门“纯粹”的科学。

那么,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可以沟通的桥梁又是什么?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交汇点在哪里?这也正是我们探讨经济伦理学的切入点。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乔治·恩德利教授在《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他(指阿马蒂亚·森,作者注)在伦理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学术成就都是杰出的。而且,他非常精细地探索了两者之间的交汇处,建立了一些桥梁,这些桥梁使得不同的观点彼此之间更有意义。”约翰·勒蒂奇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的前言中这样讲:“对于那些关心当代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家、哲学和政治学家们来说,这本书可谓是一个思想‘宝库’。”“在全新的意义上,他阐述了一般均衡经济学能够对道德哲学分析所做出的贡献,道德哲学和福利经济学能够对主流经济学所做出的贡献。”

1.阿马蒂亚·森首先论证了经济学与伦理学这一严重分离,以及这一分离如何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大缺陷。阿马蒂亚·森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揭示这一隔阂的本质,就显得特别重要。他认为必须澄清两点:一是正确认识和评价“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问题。“工程学”的探索主要专注于逻辑的问题:在一些非常简单的行为假定中,为了最大效率地达到从别处给定的目标,一个人应当选择什么手段。正是由于“工程学”方法的广泛应用,使经济学可以对很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经济学中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关注的逻辑问题,即使在狭隘解释的非伦理人类动机观和行为观的有限形式中,这些逻辑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释。如一般均衡理论所研究的是市场关系中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虽然这些理论非常抽象、简单,而且对人类行为的看法也非常狭隘,但是,它们毕竟使我们对社会相互依赖性本质的理解更加容易了,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同时,他还认为,即使那些回避了伦理考虑的、极为狭隘的行为动机描述,也有助于我们对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本质问题的理解。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他所强调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举经济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在进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不断加深的隔阂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两面性。因忽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而给经济学所带来的损失;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研究的,因此,两个学科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2.经济行为和动机。阿马蒂亚·森指出,“理”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认为,即使标准经济学关于理的描述被认为是正确的,从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其行为。因为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行为动机也是多样的。他说,一种理性观会承认其他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目标和约束条件被充分认定,理假设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的实际行为;必须把理等同于实际行为(无论理如何定义)的问题与理的内容问题加以区别,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这两个特征在标准经济学中,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过一个共生的过程,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类实际行为的特性:(1)把理等同于实际行为;(2)以一种相当狭隘的方式限定理的性质。

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这里的一致性指的是选择和目的的一致。在他看来,理必须要求一定的一致性,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的充分条件。因为选择是否具有一致性,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些选择的解释,而且还取决于这些选择的某些外部条件,如我们的偏好、目的、价值观和动机。

定义理性的第二种方法是自利最大化。理性的自利解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好几个世纪中,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核心特征。自利理性观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阿马蒂亚·森对此作了有说服力的批评。他说:“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日本市场经济在生产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自利理论的证据,但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潜伏在经济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到底是什么。事实上,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想着重提出的是,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诞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这里,他触及到了一个人们似乎都知道但尚未彻底澄清的大问题,即对亚当·斯密提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的重新讨论。

长期以来,亚当·斯密被不少经济学家尊崇为自利的“宗师”,但这与他实际提倡的正好相反。在讨论自利行为问题时,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第二,如果人们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否取得某种特定意义上的成功,比如这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的效率。这两个问题都与亚当·斯密有关。因此,人们常常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自利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首先,同情心和自律在亚当·斯密的善行概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他所说,“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的国民总体中的一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但在拥护亚当·斯密关于自利以及自利成效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亚当·斯密的“同情心”不见了。斯密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看到的,大多数人的行为确是受自利引导的,其中一些行为也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在论述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及为什么会有分工等,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些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对于挽救经济来说,他并没有满足于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他曾指责伊壁鸠鲁试图把美德视为精明,并斥责某些“哲学家们”试图把所有事情都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美德。通过上述分析,阿马蒂亚·森认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中,人们对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与市场复杂性的曲解,以及对他关于道德情操与行为伦理分析的忽视,恰好与在现代经济学发展中所出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分离相吻合。“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家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3.经济判断和道德哲学。阿马蒂亚·森在依据人们对福利经济学与预测经济学不同关注程度上的分析,指出经济判断与道德哲学相通的方面和不同的方面。在古典经济学中,本来并不存在福利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研究的严格界限,后来,随着对在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伦理学的怀疑不断增加,福利经济学变得越来越不明朗了。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标准定理是建立在一个结合体中,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设;二是一些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判断准则。传统福利经济学准则曾经是简单效用主义者的准则,即判断成功与否的依据是效用总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具有内在价值。由于离开了伦理分析,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在19世纪30年代,以罗宾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激烈批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认为这是“规范的”或“伦理的”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从此,福利经济学走上了更为狭窄的道路。随着反伦理主义的发展,福利经济学拒绝了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剩下的准则,只有帕累托最优了。

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对经济运行理想境界的经济学描述,这是由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用严密的逻辑和数学方式作出的。帕累托深受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它认为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的原则,也是经济学家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实现了最大化,以致没有人愿意改变这一状态。帕累托最优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效率”。阿马蒂亚·森认为,有时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因为帕累托最优所涉及的仅仅是效用范畴内的效率,而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这一术语又是不幸的,因为这里分析的焦点仍然是效用,这是早期效用主义传统留下的遗产。那么,在为福利经济学所限定的狭窄范畴内,由于帕累托最优成为判断的惟一准则,追求自利的行为成为经济选择的惟一基础。他进而揭示了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结果与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深刻地描述了价格机制运行的规律,清晰地说明了建立在人们追求自利基础上的贸易、生产和消费的互惠本质,解释了市场机制中的有关的主要经济关系。所以,尽管帕累托最优有着普遍的重要性,但这一准则仅是评价社会成就的一个极有局限的方法。就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意义,他特别提出有一点需要澄清。关于总体社会最优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基础是,如果某一种变化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它就必定是一个好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概念是正确的,但是要明确地把效用与利益区分开来却是不容易的。相反,如果利益被解释为效用之外的其他东西,那么,帕累托最优——用个人效用来定义——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这些分析表明,帕累托最优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是与功利主义在传统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也是这样,这是经济理论中常常涉及到的,如自然禀赋、交换和契约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利。然而,在功利主义的传统中,这些权利只是被当作获取其他东西的工具,尤其是当作获得效用的工具。也就是说,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并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可以说,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这一传统已经被带入福利经济学的后功利主义阶段,在这里,人们所关注的只是帕累托最优和效率。在经济分析中,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权利仅被当作纯粹的法律实体,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任何内在价值。

伦理学论文篇(4)

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是信息伦理产生与演进的历史逻辑。信息技术产生之前,亦即前信息技术时代,学界一般从新闻传播学维度对信息及信息伦理学进行理解和界定。新闻传播学把信息与新闻连用,认为“新闻是信息的一种,是指新近发生的为公众所关注的具有新闻价值的那部分信息”,并认为新闻传播方法与信息获取、加工、处理、传递而实现的有目的、运动的信息方法并无二致。所以,从新闻传播学维度看,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新闻信息传播活动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其形成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于新闻传播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20世纪40年代计算机技术诞生,人类步入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时代,亦即现代信息技术时代。信息伦理学也正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一门应用伦理学。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及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广泛的应用,信息管理学界、情报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等开始注意到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思考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是信息伦理学的第一阶段即计算机伦理学。学界大多把计算机伦理学看作是职业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或表现形式。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中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旨在帮助学生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职业,作出更恰当的道德选择,总之,是能使他们采取更恰当的职业态度。”他还强调计算机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应当与道德规范相联系,以便指导实践。韦克特和爱德尼在《计算机与信息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人们面对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处理的特定场所和情境,必须要有正确的职业态度,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恰当的道德选择,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规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学界还指出计算机伦理学应注重研究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引起的现实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和应用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也就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等融合的时代。信息伦理学发展到第二阶段即网络伦理学阶段。学界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又进入新的阶段。李伦认为,网络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网络伦理学是以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为己任;广义网络伦理学则不仅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也研究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作为一门完整的学科,网络伦理学是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以及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的一门应用伦理学学科”。另有学者认为,“网络伦理学就是研究对于电子信息网络活动的道德引导以及调节网络工作者相互之间、网络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学科。”史云峰认为,“网络伦理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进入21世纪后,信息伦理学“扬弃”了计算机伦理学和网络伦理学而达到全新阶段。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学是研究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的学科。”沙忠勇认为,“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总和的学科。”谢先江和王华英认为,“研究规范人类信息行为的信息伦理观的学科被称为信息伦理学。”学者们对信息伦理学的初步界定为信息伦理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促进了信息伦理学的发展。但从上述信息伦理学的界定中可以发现,学者们多强调信息规范和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虽然有与信息伦理学相契合的地方,但并没有完整把握信息伦理学的内涵。首先,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显然有失偏颇,以职业伦理的一个狭小层面来解读伦理学本身,有以偏概全之嫌;其次,把信息伦理学界定为“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同样没有揭示出信息伦理学的真正内涵。信息伦理学不只是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还有更多的基础理论研究,而且以这种方式解读应用伦理学容易公式化,并因此而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如传媒伦理学就是研究传媒活动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等;再次,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者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及原则的学问”也有失偏颇,就信息伦理学的本质而言,它更多的是指对一种高远价值的追求,信息活动的伦理或道德规范只不过是对这种价值追求的工具和手段而已。

2信息伦理学界定的理论进路

要恰当地对信息伦理学进行界定,必须对伦理的特性及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有深入了解。首先,伦理的特性。西方的“伦理”(ethics)源于希腊文“ethos”原意指居留地、住所,后来意义演绎为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个人的品性、气质。西方伦理文化认为,伦理学以研究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与目的,而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既以外在的风俗、习惯为依据,又受个人的品性、气质的影响。也就是说,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主观表现是内在的品性、气质,客观表现是外在的风俗、习惯。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伦,从人,仑声,辈也”,意指“人伦”;“理”本义为“治玉”,意指“事物内部物理、秩序”。伦理二字合用,原指事物之伦类条理,用于人则指为人之理,意含“为人之道,教人致善”。所以,从辞源上看,中西方的“伦理”都有人伦规范和人之品性等方面内容。传统的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任务是指导人们如何依据至善要求而规范行为。也就是说,伦理学的任务在于规定人生至善以及达于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包尔生就认为伦理学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决定人生目的或至善,二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并且前者比后者要来得重要些。近代伦理学的终极至善观念逐渐消退,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得以突出,规范伦理学得以发展。现代社会里,由于价值多元化以及人们对这种价值多元化的道德认同,伦理学已经逐渐被解读为促进社会成员理性地自我指导或决定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也就是说,现代伦理学不再把至善的终极关怀作为重点,而更多的是关注达到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即行为的原则和规范。这就使伦理学作为一种价值学的整体内涵被割裂,而成为单纯研究人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学说。当代伦理学的研究趋势是人们试图找回曾经存在的,为人们一致认同并共同执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终极善,克服现代伦理学的单面性而重返古典美德伦理传统。麦金太尔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所以,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不能仅局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还必须基于对一种普遍的、终极的善的认同,探讨人类信息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意义的善和价值。其次,信息伦理学理解和界定的理论进路。

理解和界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一般可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进行探究。元伦理学的“元”就是基础的、原初的意思。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物理学之后,即形而上学的意思。元伦理学首先研究的是关于伦理学的基本术语或概念的道德语言分析,确证其基本意义。如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正义与非正义等。其次,是关于道德判断的确证。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亦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也就是人们对“道德的价值”或“应该”的认识。元伦理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价值”或“应该”的来源及其确证,即“价值”或“应该”与“事实”或“是”的关系问题,其根本对象和目的是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通过对“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探究而达成对“应该”或“道德”的确证。弗兰克纳认为元伦理学具体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等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运用这样的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二是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的区别如何?与“非道德”相对照的“道德”的意义是什么?三是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动机”、“责任”等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四是伦理的和价值的判断能够被证明、合理化或显示其正确性吗?如果能够,那究竟是怎样的和在什么意义上的?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元素,缺少对信息活动中“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等元伦理探讨,这需要以普遍的伦理价值体系为指向来建构信息伦理学的价值体系。

规范伦理学不再回答“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定义及推理标准,而是提出论证“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实质性标准。也就是说,规范伦理学以道德、规范、行为为研究中心,研究制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一种价值尺度,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和规范要与人们普遍追求的终极善或价值相一致。规范伦理学要在信息社会或信息活动领域中,根据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或终极善,分析信息活动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并论证其道德价值的合理性或合法性。从规范伦理学维度看,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存在一个预设的前提,即人们的信息活动应该是道德的,但这一预设前提及其合理性人们却很少去探究。所以,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大多学者集中于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定,而忽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合法性及现实合理性的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的成分。应用伦理学是元伦理学理论和规范伦理学体系在实际道德生活中的运用。作为一种实践探究,伦理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元”价值的探究和对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理论确证之上,还必须探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实现问题即现实性问题。彼彻姆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用规范方法,即站在一定的道德立场上对道德信仰或道德哲学的研究。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是一般规范伦理学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具体领域的道德问题中的应用。彼得•辛格也指出,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当前信息伦理学的应用研究代表首推美国经验实证主义。这种实证主义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从功能主义、行为主义等出发考察信息活动领域中的道德问题。这种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息伦理学的这种实证研究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如许多研究者在进行实证调查与研究时,首先有意无意地预设现在的信息活动管理和运行机制是公正的、合理的,问题是如何让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进行下去,确保信息活动有序进行,而没有对这种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提出质疑。事实上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恰恰就在于对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进行探究,寻求解决信息中的道德问题的出路。

3信息伦理学的界定

伦理学论文篇(5)

故此,先从道义论与功利论讲起。

一、日常生活中的功利论与道义论

何为功利论、何为道义论

何谓功利论?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看行为的结果。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行为,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

当代美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给功利论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他说:“功利原则十分严格地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差额)”(引文加重点为原作者所加)。“这里的‘善’与‘恶’,是指非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注:[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功利论又分行为功利论与规则功利论。所谓行为功利论,是说不依据规则,而是根据当下的情况,决定行为,只要它能够带来好的效果便是道德的。规则功利主义是依据规则能够带来好的结果的行为即为道德行为。

道义论。道义论与功利论相反。它主张人与行为道德与否,不是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本身或行为依据的原则,即行为动机正确与否。凡行为本身是正确的,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恰如,弗兰克纳所说:“道义论主张,除了行为或规则的效果的善恶之外,还有其它可以使一个行为或规则成为正当的或应该遵循的理由—这就是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而不是它所实现的价值。”(注:[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31页。)

道义论亦可分为行为道义论与规则道义论。所谓行为道义论,是说不一定有什么规则,只要行为本身是合乎道德的,那么行为就是正当的。规则道义论是说行为遵循的规则必须是合乎道德的,否则便不是道德行为。

功利论和道义论是支配人们行为的两种不同的道德观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支配其思想与行为的道德原则,有功利论,也有道义论。只要仔细观察、研究人的生活就不难发现这个道德真理。

例如,人们经常思考:做某件事值得不值得?做某件事合算不合算?人们也常说:“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或者告诫朋友,不要占便宜,“占小便宜、吃大亏”。凡此种种说明人们在当下的思想与行为是在功利论道德意识支配下采取的。简言之,利益、功名支配人们的行为。

人的行为、思想,包括对未来的预测、企划,受功利论道德观念支配,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且是大量存在的现象。

但人的思想、行为是否完全如此呢?不是。人的思想、行为也常常受道义论的支配。

例如,人们称道:“见义勇为”是好样的!某人对他的朋友说,“您做这种事太缺德了”(如与朋友的妻子同奸)。诸如此类,说明人的思想行为是在道义论的支配下活动的。简言之,理想、信念支配人的行为。

以上是从指导人们的思想、行为上说的。我们再从评价人的思想、行为上看功利论、道义论,也是同时并存、交替使用的理论与方法。

例如,当人们议论某人做某事是“落井下石”或“火上浇油”时,显然是功利论的道德评价。

又如,当人们说:“某人居心不良,用意不善”,或“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时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道义论的评价。

不论人们意识到与否、自觉与否,两种规范伦理观同时并存,每时每刻都在支配人的思想与行为,并评价人的思想与行为,不过时而是功利论,时而是道义论而已,有时同时并用。功利论与人们的物质需要、物质生活相关。道义论则与人们的心理需要、精神生活相关。从人们的道德生活看,两种规范伦理学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的意义。有一付楹联可作为佐证:“百善孝为先,原心不原迹,原迹贫家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人们在生活中不能脱离功利论,也不能脱离道义论,那么它们为什么会如此这般的伴随着人们的生活呢?

我们先讨论一下,功利论与道义论的特点,然后接着再讨论人为什么会有这两种道德行为准则。

功利论与道义的特点

功利论有三个特征:一是注重思想、行为的绩效、效果或结果,不计较行为的动机,或不大注意思想端正与否、动机纯洁与否,只要有好的效果,就可以了。二是在行为前权衡,比较,计算利弊得失,不合算的事,吃亏的事不干。三是立足于个人,推衍到他人与社会。追求个人的功名利禄或幸福是根本的,为此,不得不顾及他人、社会大众的益利或幸福。

道义论同样也有三个特征。一是注意行为本身、或注意思想、动机(即行为依据的原则),不关心思想、行为的后果。二是不计算,不考虑思想与行为的后果对自己会怎么样。三是道义论不是立足于个人的利益,而是立足于全社会的人民大众的长远的或根本的利益。以上各有三个特点,这就是它们的区别。

总之,功利论带有自发的、本能的倾向,甚至不经学习,就可以掌握的;道义论则是自为的、理智的产物,要学习、锻炼才能掌握;前者是情感、欲望的道德,后者是理智、信念的道德。或者说,功利论是常人的道德,而道义论则是贤人的道德。

功利论与道义论,有区别,但也有一定的联系。功利论与道义论都根源于社会物质利益关系,前者从个人利益出发,旁及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后者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包含有个人的利益。两者都服务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提升人性。

人为什么会受这两种道德观的支配

这要从人性说起。人是自然存在者,又是社会存在者。

人作为自然存在者,人要生存,要成长,要发展,要享乐,因此人就要通过生产,解决吃、穿、住、行、娱乐、休闲等问题。这就必然要关心私人的物质利益、福利、健康、舒适、安全、幸福诸问题。因此,讲个人功利,并把功利作为一种道德观,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但是人又是社会存在者,他要生存,要成长,要发展,要快乐,要享福,所需要的物质产品、设备和相关条件,都不是单个人所能解决的,必须依赖群体、依靠社会。他必须与他人有分工,有合作的生产劳动,交换其产品,交换其经验,互通其有无。这种社会性,简言之文化性,规定了人有理想,有友情,有精神追求与寄托。因此,就需要有某种道义论存在。这也就是汉儒董仲舒所指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注:董仲舒:《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

二、马克思主义道德论和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关系

据我所知,迄今为止,学者们所撰写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著作,不论是教科书,还是学术专著,几乎都没有正面回答,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道义论,抑或功利论,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我主编的《新伦理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其深层寓意,是说它是一种超越功利论与道义论之上的一种新的规范伦理学,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综合创新。新规范伦理学,这个说法,书中是有的,但没有阐明,没有论证。今日把它补上。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承认前此功利论、道义论规范伦理学存在的价值,它是古已有之的人类不可或缺的两种道德论。从古至今绵延不绝,尽管它的理论形态,表现形式不断地改变,但它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它在继承功利论、道义论规范伦理学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创造了自己的新规范伦理学。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哲学基础规定了它内在地包含有功利论与道义论两种理论形式。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规范伦理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学科。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唯物的辩证法,又是辩证的唯物论。它认为物质、存在是第一性的东西,精神、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精神、意识是存在、物质的派生物。但它对存在、物质都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精神的东西离不开物质。一旦离开物质、精神现象将无法解释,变成虚无缥缈、神秘莫测的东西了。从这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出发、观察分析伦理、道德现象,马克思主义认为,伦理、道德现象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一种精神现象。它依附于物质的社会关系,即依附于物质利益关系。恰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一书中所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这里的粗体字为原作者所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页。)道德、伦理是物质利益关系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反映。一切伦理、道德观念都是从物质利益关系中引申出来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必然是功利论的,必然重视人们行为的物质效果,重视人民大众的利益。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也说过,马克思主义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人民大众的利益、工人阶级的利益同全人类利益相一致。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恰恰就是为工人阶级利益辩护的。

人们还记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说:“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注:《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4页。)这里讲的很清楚,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并主张功利主义是我们行为的一种指导原则。不过不是狭隘的功利主义,而是真正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就是了。

但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至关重要。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而奋斗、而献身、而自我牺牲,则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最高体现。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修养》中写道,共产党,除了阶级的、民族的、全人类解放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他说:“在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能够毫不踌躇、毫不勉强地服从党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为了党的、无产阶级的、民族解放和人类解放的事业,能够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党性’或‘党的观念’、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这就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原则性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意识纯洁的最高表现。”(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7-38页。)从刘少奇这段论述看,我们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道德观,即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是名符其实的道义论。

综上所述,可见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既是功利论、又是道义论。功利论是基础、道义论则是它的引申与升华。

从人们伦理、道德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上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然包含有功利论与道义论的积极成果。

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说,是工人阶级和一切劳动者利益的理论反映,同时又是人类伦理、道德文化有机构成部分。

我们知道,伦理、道德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结晶。人类文化的发展同其它事物的发展一样是连续性与阶段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人类文化史上,伦理、道德史上的一段落、一环节。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它必然对前此伦理、道德观加以扬弃,即辩证的否定。故此,它要对功利论、道义论的规范伦理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一番审视、分析、批判、改造、继承、吸纳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在马克思主义之前,不论在中国、在西方,功利论、道义论都是典型的规范伦理。

就中国而言,儒家伦理占主导地位,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论,当然它也是一种德性论。而在儒家伦理中,道义论,始终是主流派。

孔子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论语·里仁》。)“君子忧道不忧贫。”(注:《论语·卫灵公》。)“君子谋道不谋食。”(注:《论语·卫灵公》。)孟子见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注:《孟子·梁惠王上》。)“生亦我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注:《孟子·告子上》。)

董仲舒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注:《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这是儒家道义论伦理观最典型的表述。宋明理学,朱熹、二程“存天理,灭人欲”之说,更是极端的道义论。

功利论,先秦时代的代表人物则是墨子。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义即为利,人民大众之利。以后到了宋代,更有叶适、陈亮的功利主义思想。陈亮认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注:《止斋文集·答陈同甫》。)这就是说,道德与事功不可分,叶适也是一位功利主义者,认为道德离不开功利,离开功利无道德。

清代颜元,批判董仲舒,针锋相对地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注:《颜元集·四书正误》卷一。)

西方伦理思想,从德谟克里特、伊壁鸠鲁、鲁克莱修到英国唯物论者洛克、霍布士、亚当·斯密;法国的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德国的费尔巴哈这一派经验论哲学家的伦理学思想,几乎都是快乐主义、幸福主义、或者理性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可见,功利主义在西方渊源流长,是规范伦理学的一种传统。

道义论,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到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奥古斯汀、安瑟伦、托马斯·阿套那、再到康德、黑格尔,这是理性主义传统。他们的伦理观,几乎都是道义论。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就是在扬弃西方包括东方功利论和道义论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道德观,建立了全新的规范伦理学。

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综合创新

马克思主义是怎样改造了以前的功利论与道义论

首先,它否定道义论离开物质利益空谈道德,也批判了功利论把道德立足于个人利益的偏狭性。指出道德作为一种人类精神现象是以社会物质利益为基础;否定了这个基础,道德就是一种神秘的理性,如黑格尔所言,成为绝对精神的表现或宗教伦理所谓上帝意志的体现。然而这一切都是空洞的说教,荒谬不可信。同时又指出道德成立的利益基础,是阶级的群体利益,或人类的共同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书中说:“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6-167页。)这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道德建构的物质利益的基础是在个人或阶级集团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相统一、相一致的基础上。也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社会主义道德的物质利益基础,是工人阶级利益(包括工人阶级中的个人利益),又是全人类的利益。这就是它之所以是新的规范伦理学根本之所在。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既有阶级性,又有人类的共同性。

其次,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克服了历史上功利论和道义论的缺点吸取了他们的长处。指出道义论不关心行为的效果,不计功利是片面的、错误的;而功利论不注意行为的动机,不考虑行为原则同样是片面的、错误的。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吸取道义论注重行为动机,功利论注重行为效果的优点,提出评价行为善、恶与否,既看动机,又看效果。把动机与效果有机统一起来。何止是评价,就行为发生而论,也要考虑动机与效果的一致性。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还把目的与手段纳入道德评价体系。目的制约手段,手段影响目的。这样就大大丰富了规范伦理学的评价理论并远远地超过了功利论与道义论。

第三,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扬弃了传统道义论与功利论,对其改造,整合,即综合创新。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是新的规范伦理学,道理就在于此。它包含功利论和道义论的积极因素,就此而言,它既是功利论、又是道义论,然而它又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种功利论或道义论。它是功利论与道义论的有机统一。进一步说,它是人民大众的功利论,与革命道义论的统一,是对历史上功利论与道义论的积极超越。人民大众的功利论包含有革命道义论的因素,而革命道义论又包含有人民大众功利论的成分。革命道义精神,归根到底,不能脱离人民大众的功利。换言之,道义乃是功利的化身或功利的升华。故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本质上是人民大众的功利论。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集道义论、功利论、德性论于一身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所以是一种新的规范道德论,就在于它把经过扬弃的功利论与道义论有机地统一起来。德性论、不是别的恰恰是功利论与道义论中的规范、原则、或准则的内化,成为人的一种秉性、品质(德性)、情操或习惯。须知,人们的秉性、品质、情操或习惯,都是外在的道德规范、原则、准则对人长期熏陶、习染、教育、灌输的结果。开始人们不认识,或不理解,甚至拒斥,到认识、接纳,认同以及落实行动,这是一个过程。在人们行动的反复实践中,构成了人的内在的品质、秉性、情操或习惯。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是道义论、功利论、德性论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所以是新的规范伦理学还有方法论的理由。我们知道唯物辩证法,特别是唯物史观,是它的方法论原则。把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应用于伦理学领域,使伦理学发生了革命的变革。

只有应用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原则,(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而道德又有相对独立性)。才能科学地解释道德的本质,道德的起源,道德文化遗产的批判继承及其发展的规律性。也只有依据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才能全面地解释道德原则或规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阶级性与全民性的关系问题,才能科学地阐释道德行为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道德选择与责任等问题。

余论:目前伦理学界或明或暗地存在一种否定马克思主义伦理观的思潮。认为它过时了,或说为它不科学。这是很值得重视的理论动向。首先是否定阶级的分析方法,宣传无立场的哲学,中立的道德。其次是企图创造一种所谓象自然科学如数学、逻辑学、物理学一样的精确无误的科学伦理学,言外之意现在的伦理学不是科学。还有人拾起利己主义的道德观,改头换面后推销给社会,以为是新东西其实都是陈年旧货。还有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鼓吹全球伦理,完全否定伦理、道德的历史性、民族性与阶级性。这是一种新的伦理绝对主义道德观。

伦理学论文篇(6)

【摘要】会计伦理建设具有丰富的当代意蕴,其作为一种新的伦理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价值和目标上都是一致的,体现了鲜明的时代价值。在此背景下,如何引导会计走出伦理困境,解决伦理困惑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采用伦理学理论对会计伦理建设的现实和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会计伦理建设实施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伦理理论基础实施机制二律相融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伦理,按其字面理解,是指事物的次序和条理。“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伦理法性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言,因此把习惯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这个名称”,西方伦理学大多在此寻找本义。《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注曰:“伦,犹类也;理,分也。”到后来伦理才被专门用来称谓有关人伦的道理。人伦就是指存在于人类之间的伦常、辈份关系。所谓人伦道理就是指有关人类伦常次序和辈份关系的道理。“伦理”连用其义就是说人们在处理人与人的这种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会计伦理的概念就是人们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所构建起来的人伦关系,以及人们在处理这种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由此确定了会计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是人与人之间在会计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次序和道理。

1会计伦理建设的理论基础

1.1经济伦理学视角

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化、体系化的学科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中伦理道德问题的给予了系统的研究。经济伦理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本身是建立在人们的“实践理性”的道德基础之上的,经济交往必须有一种道德框架作为基础,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既需要制度约束,也需要道德基础。首先,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是靠市场主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其次不可忽视的是,市场经济还体现为伦理经济,市场经济的经济模式和经济体制都有自身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意义,它依靠义务、良心、荣誉、节操、人格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友好关系,以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合情、合法、合理。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所必须拥有的”。无独有偶,1970年的获奖者萨缪尔森说“市场是无心的,无头脑的,它从不会思考,也不会顾虑什么”,可见盲目地相信市场的力量必然导致社会失范、市场失序和经济失信,经济离不开正确的伦理价值导向。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一门商业语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宗旨在于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相关的财务信息以助其决策。会计伦理为市场经济中的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人员提供一种价值导向,进而调节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依据经济伦理学理论,市场经济越发展、越成熟,在会计活动中,会计伦理道德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会计伦理建设不仅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道德进步的表现。

1.2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随着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会计行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会计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企业各种契约的订立和执行提供相应的数据,以界定契约关系”](林钟高,赵宏,2001),会计行为具有经济后果,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财务报告应保持真实和准确,会计数据应当公允、无偏见,因此会计活动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可见会计行为本身需要制度约束和规范。

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思(North)认为:制度是人们之间为实现专业化和分工所带来的贸易收益,并使财富最大化而做出的契约安排,它包含着一套以章程和规则为形式的行为约束,一套从章程和规则出发来检测偏差的程序,最后还有一套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这类规范限定了章程和规则的约束方式的轮廓。由此看来,约束会计行为的制度不仅仅包括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即“正式的制度”,还应包括会计伦理规范这类非正式约束。会计制度约束作用的有效性依赖于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原因有三:第一,会计制度中的“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一般借助国家机器保障其执行。正式的会计制度只有借助于具有高度柔性的会计伦理力量才得以执行和实施;第二,由于会计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会计环境的不确定性,会计正式制度作为一种显性契约,有着其可能存在的不完备性。此时非正式制度可以诱导人们在正义和非正义、合理与不不合理之间做出道德选择,以合理的解释和恰当的方式处理制度不完善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弥补正式制度的缺失。第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良好的伦理道德(非正式制度)能有效地淡化制度遵守主体的机会主义成本,从而进一步减化制度执行的监管成本和制度实施的其它费用。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的会计伦理是会计正式制度得以执行和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和精神保障。开展会计伦理建设是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客观要求,也是会计行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1.3契约论视角

现代契约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企业内部契约安排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和会计契约两部分,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规定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所有权安排方式,并最终决定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状态,会计契约决定企业剩余的计量方式,而现实中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表现在经营者拥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经营者既享有剩余索取权又拥有控制剩余计量的会计执行权,其它契约主体必定会担心自己在企业中的契约利益会因会计契约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其签定企业契约的积极性,但是在现实中各方参与企业组织时,并没有人会因为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对其利益的可能损害给与足够的关注,这一理论与实际中的矛盾称之为“不完全契约的企业签约悖论”。这一理论与实践相互矛盾的企业签约悖论,只能通过会计伦理来解读。这是因为:现行会计规则安排是一种显性契约,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存在已被契约方广泛接受,因而企业缔约者无需每次重复签定会计契约。这种现象可称之为会计契约的自动签定。但契约方之所以对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契约自动签定,其中隐含了这样一个假设:已有会计契约条款是客观公正并且会计契约的执行过程是诚实守信的,即契约方都有一个心照不宣的约定,这个约定就是会计伦理。会计伦理是一种隐性契约,它是由企业物质要素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关于会计执行的一份隐含契约(刘建秋,2005)。可以看出,会计伦理是会计契约不完全的必然要求,正是会计伦理弥补了不完全显性会计契约的天然缺陷,才大大提高了企业契约交易的效率。这样,不完全会计契约的企业签约悖论得到解读。

显然,只有大力提升会计契约签订者双方的伦理道德素质才能使这份心照不宣的隐含契约得以持续,此时会计伦理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2会计伦理建设的实施机制

会计伦理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道德教育与检查惩戒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相结合相结合等形式,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具体来说,会计伦理建设的实施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加强会计道德教育是基础

一种伦理道德生长和确定,比任何其他文化形式都更需要教育的辅助。会计伦理也不例外,会计伦理建设与发展离不开道德教育的具体支持,我们认为加强会计人道德教育是会计伦理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会计道德教育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潜在会计人的会计道德教育,即对大、中专院校会计专业的在校学生进行会计道德教育,使学生在校期间就开始学习和了解会计道德理论,培养职业道德情感和观念等道德意识,为潜在会计人今后进入会计职业活动中自觉遵守会计道德规范奠定基础;二是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即对会计人进行持续的再教育,将会计道德教育作为后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把对会计人的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会计工作职业生涯中,让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不仅认知会计道德规范,更要通过道德教化使他们将会计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思想观念,并指导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提高自律、自省能力,形成良好、稳定的道德品行。第一,制定培训规划,建立规章制度;第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管理制度和形式,针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短、内容新、容量大等特点,开展多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和类别;第三,建立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优化师资队伍配置;第四,各培训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考试制度;最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立足于行政管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制订培训规划,审核培训单位,建立师资队伍,强化市场监管,严格培训考核。

2.2实现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律相融是核心

实现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律相融是会计伦理建设的核心。首先实现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律相融具有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双重保障。法律监管对会计行为的调节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对其遵守与否受制于外在的约束力,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一种典型的他律型规范。但是,法律规范只限定了会计人的下限而行业道德规范却能从信念、品行、能力等更为本质和深刻的层次来影响并提高会计行为质量,正如思想家庞德所指出的“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系统能深入到人的生活、信念等深层结构,而法律却只能望而却步”。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没有违反法律制度,但却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此时,会计职业团体可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对会计败德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与法律监管不同的是,行业自律主要通过“执业能力和道德”评价来形成约束,既有“自律”成分,如凭借个人良心、道德上的自觉自省,也有他律的成分,如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行业内的纪律处罚等手段,属自律和他律的相结合。行业自律除其核心部分已固化为共同的职业守则,并经由职业团体拟定、颁布、形成文字从而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其余的仍以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形式存在。其次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的相融具有可行性。二律的相融性具体体现在:由于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管成本较高,且会计行为具有复杂多变性,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方方面面规范到,而道德自律的较大一部分约束力正是因为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因而更具广泛性。因此我们在进行会计伦理建设时,“行业自律”和“法律监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2.3明确会计道德评价机制是导向

会计道德评价贯穿于会计道德的教育、修养、遵行等整个会计实践的活动之中,是整个会计道德规范体系发挥功用的“杠杆”。会计道德评价机制的构建由会计道德评价机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大要素的有机统一所构成。

2.4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是关键

人的行为过程和行为方式是受制度条件约束的,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变量,即存在着人的行为对制度架空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便会产生“制度虚置”的难题。而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供给方)的行为除了受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和惯例等制度性因素制约外,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与质量主要是受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结构意味着信息供给者的行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吻合程度,主要是由其道德水平决定的。因此,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信息披露主体一旦出现“败德”问题,信息披露的失范将是不可避免的。而在信息披露失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信息不仅无法起到决策有用的功能,甚至也不可能具有监督功能。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离不开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水平的考量,而这恰恰是现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所忽视的。毫无疑问,在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中,如何实现伦理秩序与现行制度安排和技术规则的融合,已成为众多学者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认为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这不仅能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决策有用性,还能规范会计人的道德行为,提高会计人的道德水平。因此我们说,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实则会计伦理建设的关键所在。

2.5开展伦理道德鉴证服务是监督

近些年,国外政府、社会公众及企业界对伦理道德建设越来越重视,由此催生了审计师的新兴服务——伦理鉴证服务,即道德审计。道德审计应是系统地对企业道德各个方面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从道德素质评价、行为审查、利益相关者审查、公司道德管理制度和措施审查、道德困境解决方法审查、员工个人品质和所处环境评估等六个方面进行企业道德审计。他认为,企业道德审计与社会审计不同的是,道德审计包括更多企业道德方面的因素。

纵观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会计伦理作为企业伦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在道德审计中并未得到专门地反映。我们认为,会计伦理建设的道德审计是指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受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衡量会计人(会计实务工作者)是否遵守道德管理制度规定及对会计道德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戴海青.会计伦理与会计道德的区别研究.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伦理学论文篇(7)

德性伦理学的阐释需要从它的最为基础的那个原理开始,那个原理就是实践原理,实践或者践行,是人的一种重要的、可以理论地区分出来讨论的活动。中国人的“践”“行”本是分开讲的,它们在意义上的关联出自《礼记•曲礼上》“修身践言,谓之善行”一语,意思是对所说过的道理身体力行,使自己言行如一,才叫做好的行为。所以,践行是人要表里如一地、持之以恒地从事的好行为。之所以要身体力行,是因为这些道理都是日常生活活动的,这些活动我们每时每事都要去做的,如果我们松懈了,就可能没有做好;我们坚持自觉努力,言行如一地做,才能成为我们的自然而自由的生活活动。这种活动亚里士多德把它称作人的“实现活动”①,即其目的就内涵于那种活动本身之中那种活动。这种活动,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从属所欲实现的目的的性质,也不因为活动的变化和有过程而不完满:它只要在继续着,那目的就已在其中内具了。亚里士多德把实现活动与一般意义的活动相互区别。一般意义的活动表现为一个运动过程,它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在那个活动之外的。例如,减肥瘦身就只是一种活动,它指向的那个“好”是在减肥过程终止时才能实现的②。实现活动则是那目的就在于活动本身之中:那活动在继续,那目的就在其中内具;那活动没有了,目的也就没有了(《形而上学》1049b25-26)。例如,幸福就在于“过得好”和“做(实践)得好”,而不是在“过得好”和“做(实践)得好”之外的一个好。没有“过得好”和“做(实践)得好”,也就没有所谓幸福(《尼各马可伦理学》1095a16-18)③。亚里士多德作出的这个区别是有道理的。

实践或践行是人使自己成为一个人,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人,或者,用中国先贤们的话说,是一个人“修身”的生命活动。这个“成为人”“修身”的目的与这种活动同在,而并不在这种活动之外。简言之,我们可以说,实践或践行是所要实现的那个好就在所从事的活动之中的那种每日每时都要从事的生活活动。我们或许需要做一点修正。因为,人们的生活活动常常是不同类型的活动交织在一起、兼有不同性质的目的的:既有内涵于那种活动之内,只要努力从事就获得实现的目的,也有要在完成一项活动时才实现了的外部性的目的。这是真实的。但是,承认这种真实并不迫使我们放弃实践或践行概念。因为,在一种活动兼有的目的之中,毕竟有一种是主导性的。所以,一个修正的结论可以是:一种这样的生活活动才是实践或践行,当这种活动内具的目的是这种活动的主导性的目的。德性伦理学的实践原理需要从两层分疏。它的第一层含义可以阐释为,生活可以是实践性的,生活对任何人都具有成为实践的可能④。这个原理意味着,一个人只要没有被自然严重剥夺其生命的正常发展生长可能性,生活就对他具有这种可能性。这个原理在孔子的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有非常清楚的表达。孔子讲的生活的实践的可能性,就是“行—学”对于人的可能性。行对人可能,首先因为日常的行,如“洒扫应对”,非常简单,看着就能够照着做,不需要先理解了再做。人自出生就生活在伦常的和朋友的关系中,人从小受到周围的人们的行的影响,通过跟着做就可以行。其次是因为,日常的行也是人人都熟悉的,常常不需要讲解,例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入则孝,出则悌”(《论语•学而》),这些事情只要肯去做,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依孔子,人皆可在日常的行上有余力,“行有余力,可以学文”(《论语•学而》)。行是初步的实践,学是更高阶的实践。所以第一,学必是在行的基础上,人必得先行了,行有良习了,才可以学。其次,学不是不需要行了,而是更高级的行,是在边行边体会、边扩展内心世界的基础上的践行或实践①。不仅行对人可能,学也对人可能。“三人行,必有我师”(《论语•述而》),因为,凡人之中,便有学上优于我者,因为“为学”是人人都可以做的事。圣人可“生而知之”,凡人不能,但凡人都可“学而知之”。学而知的道路对凡人从不关闭,关闭者是自闭于学,但他们尚有“困而学之”的可能(《论语•季氏》)。

依照亚里士多德,在交往与政治事务方面,我们至少可以先照着正义的人所做的那些正义的事情的样子来做,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开始。在开始这样做的时候,我们还不是一个正义的人,因为我们还没有那样的内心状态。但是,在一件件事情上坚持这样去做,我们就在内心获得这样倾向,我们这样做就感到快乐,我们就成为做事正义的人(《尼各马可伦理学》1105b11-15)。当然,一个人的生活可能最终没有成为这样的实践,如果他终生都没有去发展他的实践的可能性的话。一些人可能由于终生处于紧迫的需要之中而终生操劳,更多的人则可能由于他们的生活的方式,而几近于将这种可能性泯灭。但重要的是,无论一个人曾经如何生活,如果他从现在开始去发展这种实践的可能性,它就对他是可能的。概言之,在道理上,生活的实践的可能性在任何时候都对一个还活着的人存在,都对他开放着。“浪子回头金不换”,是说一旦一个人开始改变其不行不学的生活,新的可能性———实践的可能性就对他开放,这是他的最重要的转变。佛教教导恶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所言之真实在于,即使是作恶之人,改恶迁善,也终不为晚。当然,我们也必须补充,对这样的人来说,早些这样做比晚一些要更好。实践原理的第二层含义可以阐释为,“生活实践可以是德性的”。“涂之人可以为禹”②这句话,非常恰当地表达了实践原理的这一层含义③。德性是卓越的优点。在人的实践方面,就是人生实践上的卓越优点④。我们可能在人生实践上做得平平。例如,我们可能仅仅满足于做事说得过去。但是,我们的确可以做得更好,甚至出色。“涂之人可以为禹”却不是说“涂之人”容易成为禹。圣人古来罕见。我们说人人可以为禹决不是说我们会经常处在一个人人皆圣人的世界里,而只是在说这样一个可能性:它是一个更高的可能性,但实现起来要更困难。依孔子,即使要接近成为圣人,我们也要付出非常的努力。例如,要从一般地学变得像颜回那样“好学”(《论语•公冶长》),而且坚持不懈。这样,我们或许最终能达到“闻道”的境界。从这一层意义来说,实践的优点同时也是实践者的内具的优点,并且仅当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理解,我们才对实践概念具有一种恰当的理解。所以,“为禹”不大会是多数人的,至多只是少数杰出人士或某个范围极小的特殊群体的人们的理想信念。#p#分页标题#e#

多数人内心秉持的是做人做事说得过去和无过失。多数人做到“做人做事无咎”也要做持久努力。因为,一个人可能有时候做得好,有时候又做不好。但这种努力是随时随地的,只要认真做,就做得来。但是,要在生活实践上做得有德性则困难得多。这难在于三者。其一,难在坚持。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儒家因此讲“修”“持”的道理。“修”是以“诚”来培育内心,“持”是保存好在培育中的内心,不使失其善⑤。其二,难在内心。德性并不在于行为的表面,更在于内心,亚里士多德这样说,它要出于一种内心状态,才是德性(《尼各马可伦理学》1105b2)。其三,难在融入心性,成为自然。德性要真的成为内心的定在,就要不仅出于中正,而且发于中和。中和是得于内心的心与自然(性)融洽和谐的状态。孔子把得于内心的状态生动地描述为“随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所说的就是不仅出于中正,而且发于中和的自由状态。德性,亚里士多德说,就是和困难的事情有关的,也正因为难,做得有德性的人才受称赞(《尼各马可伦理学》1105a9-10)①。这样的人,人们称赞为好人、君子。好人或君子是在生活实践中用心地以好的方式去做,并持之以恒地这样做,并且这样做变得似乎出于自然的人。所以虽然难,德性地生活仍然是人的一个可能性。这也就是德性的概念表明或向我们呈现的真实。而且,像生活的实践的可能性一样,这个可能性也并没有把任何一部分人拒绝在外。德性没有人种谱系学意义上的“种”。所以,没有人可以保证有德性的人就能够把自己的儿子教得有德性,柏拉图在《普罗泰格拉》中通过“苏格拉底”这样说②。德性伦理学的实践原理的这两层含义可以阐释为这两层可能性原理:生活的实践的可能性,与德性地生活的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更基础,第二种可能性更高阶;第一种可能性更大些,第二种可能性则较小;第一种可能性的涵义比较简单,易被理解,第二种则更为丰富,展开给人的精神世界更广阔,也需要通过或更丰富的实践生活来体验。所以,一个人如果没有在他的生活中发展第一种可能性,没有能够做到“做人做事无咎”,就会受到人们指责。然而,他不大会因为没有生活中发展第二种可能性而受到这样的指责。但另一方面,一个人也很少因为他在生活实现了第一种可能性,做到了“做人做事无咎”,就受到称赞,因为,那是多数人都能够做到的,仅当他通过生活充分展示出第二种可能性,仅当他通过他的生活展示出人生的完善与充实,他才受到称赞。

所以,这种高阶可能性也从不可能成为广泛地实现了的现实性。我们不大可能看到德性的真正“流行”,看到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都在德性地生活。没有人会必然获得德性。一个人可能终生仅仅以“做人做事无愧”,而在对德性上毫无理解和收获。同时,德性地生活是无比广阔的精神世界,获得德性是程度上可能差别非常大的事情。所以,非常自然地,人们在实践德性的发展方面会展现出极大的差异。即使生活经历相近,一个人都可能与另一个人在实践地获得德或德性的状态方面差别极大,因而,人生和世界在他们各自内心呈现的面貌也非常不同③。那么,为什么人们试图说明道德的普遍性质时常常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句话并非没有说出真实。但是它所说出的真实需要从两层上解释。第一层真实是在实践原理的第一种可能性含义上的。在日常实践事务上,我们多数人都能够做到“做人做事无咎”。这个实践原理所含的道理是能够在我们多数人的心灵上呈现得相同相近的,是多数人都能够懂得和理解的,因为这种心相同相近。它所表达的第二种真实与实践原理的第二种可能性含义有关。人的实践生活的真实意义,人的德性地生活的真实含义,在两个相同地发展了德性地生活的可能性的人的心灵上也展现得相同。“德不孤,必有邻”(《论语•里仁》)。两个人的确可能在德性上相同或相近。如是,他们的心灵便相近,他们心灵上的呈现便接近,他们关于人生实践事务的真实的所言(道理)也就相同或相近。在德性上接近的两个人之间,的确非常可能达到对人的生活的真实状况及其可能目的的许多相同或相似的理解或体悟,德性上接近的人们常常能够获得甚至说出对于德或德性的非常接近的理解与体悟,并且可以在内在经验上相互见证。这见证并不在德性上差别极大的两个人之间,而只在德性上接近的人之间。这是由于他们的实践生活相似,心灵所达到的状态相同或相近的缘故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