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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村申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1:44

平安村申报材料

平安村申报材料篇(1)

一、加强组织保障,细化措施夯实平安基础。

成立了平安创建工作小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领导有力。设有村矛盾纠纷调解室、综治中心。强化本村治安状况和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及时调处,涉稳重点人员全部有效管控。

二、持续发动宣传,营造平安建设浓厚氛围。

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宣传、发放资料等形式开展禁毒、反邪、扫黑除恶等警示教育,利用村务公示栏、文化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氛围,使村(居)民对邪教、毒品、黑恶势力等危害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做到了平安创建家喻户晓。

平安村申报材料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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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村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20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20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所在村(居)委会。

下落不明的高龄老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下落不明的时间不予补发。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跨入100周岁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市民政局核实的,自年满80周岁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跨年度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镇政府(区管委会)每月要对其进行健在情况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岗位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民政局应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进行举报,镇政府(区管委会)应当自接到举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市民政局应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村申报材料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残疾人特殊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方式

(一)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二)托管。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三、四级),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村(户)为单位,有组织地为重度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实施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三、条件

(一)安养、居家托养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智力、精神、肢体等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安养、居家托养政策。

(二)托管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托管政策。

四、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

1.安养: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

2.托管: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

3.居家托养: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

4.资金来源: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由*市和我市各负担50%。我市负担部分由市、镇两级承担,其中财政状况一类镇,由市负担20%,镇(村)负担30%;财政状况二类镇,由市担25%,镇(村)负担25%;财政状况三类镇,由市负担30%,镇(村)负担20%;财政状况四类镇,由市负担35%,镇(村)负担15%。

残疾人跨市托养,*市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市补助资金由残疾人低保金发放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

5.对享受五保待遇的托养残疾人员实行差额补贴,即享受五保待遇的残疾人托养补贴应扣除其五保补贴部分。

6.托养残疾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劳动技能康复专项补助。

(二)机构开办和建设补贴

“十一五”期间,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要采取新建、依托敬老院等社会资源建设等方式,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安养机构或托管机构。

1.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村(居)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

五、托养机构认定与审批

(一)规范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村(居)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二)资质认定

自主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并且托养残疾人不低于50人。专门的安养机构,安养残疾人数不低于40人;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残疾人数不低于30人。村(居)托养站(点),应具备一定场所及管理人员,聘请有爱心、有较强养护能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审批

1.申报。残疾人托养机构会同所在镇,提出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申请,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由市残联会同发改、财政、民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参照《规范》,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审查盖章后的《*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一并报*市审批,经*市考察合格后,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2.申报材料。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复印件、被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和书面报告。

六、审核拨付程序

(一)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审批

1.调查统计。由各镇具体组织管理,每年3月初、9月初,以镇为单位,调查统计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情况;

2.公示补贴对象。各镇要对残疾人托养补贴对象在本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明确享受残疾人托养补贴的条件以及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公示期限为5天;

3.申报。公示确认后,各镇要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审核;

4.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5.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村(居)服务站(点)的残疾人养护员或残疾人家庭。

6.申报材料。

(1)《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及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补贴审批

1.申请。每年3月初、9月初,由残疾人托养机构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初审;

2.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3.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市残联一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各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3)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新建机构、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村(居)托养站(点)奖励或补贴资金审批

1.申请。9月初,申请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自主新建的托养机构补贴资金,由托养机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开办、建设及托养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村(居)托养站(点)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村(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由各镇汇总后报市残联。

2.审核。市残联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对新建和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3.批准拨付。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由各镇拨付到托养机构或村(居)托养站(点)。

4.申报材料。

(1)各机构或村(居)书面申请报告;

(2)《*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3)《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4)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含脑瘫)残疾人托养。各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本镇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确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计划,明确投资标准和服务对象,扎实推进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任务。

(二)坚持公益化方向

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使残疾人得到康复和“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加强组织管理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业务上接受民政、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和残联的指导和监督。市镇两级残联要参照《规范》,加强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托养服务责任书》,市残联、民政、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要通过不定期培训、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质量。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管理。市镇两级残联对非公办托养机构,不参与机构经营、成

本管理,不承担法人责任。

(四)加强财务管理

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发放手续齐全、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审计局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

(五)加强档案管理

要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要建立残疾人养护员和服务对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簿、养护员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建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档案。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软件和信息网络,对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平安村申报材料篇(5)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六水桥、*、*、城西街道办事处、孝桥镇、抚北镇的行政区域及崇岗镇镇政府向南600米以北区域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员。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阳台悬挑部分)。

农民另择地址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需退还集体。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论证、评审村庄建设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得建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八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市规划局。

第十条市规划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测绘,并进行规划设计。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填写报审表,报市规划局审批,涉及国道、省道沿线及重要地段报市政府审批(国道、省道为G316、S213、S214、S322、S329及今后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其它国道、省道;重要地段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复函退回报建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农民建房,经公示无异议后,建房户到村镇规划管理所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户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国土资源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两套),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房户取得该副本后一年内未动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须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对该建筑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在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市规划局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街办(镇)共同放、验线,未经放、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向所在街办(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国土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国土资源所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察、处罚。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及街办(镇)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平安村申报材料篇(6)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全面启动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累经验。

㈡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目标任务

㈠目标要求

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经济适用、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对试点乡镇、村五保户中的一、二、三级危房,地质灾害户、因灾倒房户,一级危房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危房进行试点改造。

㈡任务分解

全区农村危房改造二期共2044户,其中:五保户一级35户、二级61户、三级36户,低保户458户、困难户一级607户、一般户一级358户、地质灾害危房改造户22户及第二期最具现实危险和威胁的地质灾害危及点农房改造489户。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㈠集中连片建房项目申报与审批:

1、申报程序:集中连片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村、乡(镇)、特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申报材料

⑴建房对象申请;

⑵建房承诺书;

⑶试点村组建房方案;

⑷特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特区危改办需要申报材料

⑴《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⑵《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⑶《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⑷房屋平面图、立面图。

㈡分散建房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程序:分散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村级申报,乡(镇)审核,特区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申报材料

⑴建房对象申请;

⑵建房承诺书;

⑶试点建房方案;

⑷特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特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⑴《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⑵《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四、资金筹集、补助与建房标准

㈠资金筹集

采取以农户自筹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省、市财政补助一点、特区财政补贴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

㈡补助和建房标准

政府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五保户重度危房、低保户重度危房2万元;五保户中、轻度危房分别为0.5、0.3万元;困难户重度危房1万元;一般户重度危房0.5万元,地质灾害户为2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和人均收入财力等因素确定。建房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

五、方法步骤

㈠建房方式

建房采取整村推进实施改造、分散重建和地质灾害异地搬迁或原地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三级危房采取局部维修的方式进行改造。

1、整村推进实施:对于自然村农户数量超过50户,并且一级危房户数量超过该自然村全部农户数的30﹪或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区周边以及交通方便,经济基础较好的自然村,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建房设计规划应经建设部门批准。

2、分散重建:主要确定在公路沿线,交通便利,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较高的建房户。

3、地质灾害异地搬迁或原地治理:经建设和国土部门及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认定,通过对危及点进行工程治理能达到消除灾害隐患的目的,原地治理成本又低于异地搬迁重建的,应采取原地治理的改造方式;经建设和国土部门认定确属必须搬迁的危及点,在异地重建前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

4、局部维修:对二、三级危房采取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和维修的方式进行改造。

㈡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建设准备(2009年5月)。主要是根据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情况,按照市的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试点乡镇和建房对象,并制定特区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制定政策,落实对象(2009年6月)。各乡镇、村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村组群众会、深入宣传发动;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并公示建房对象名单,与建房户签定建房承诺书;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批相关工作。

第三阶段:工程实施(2009年6月—11月)。层层落实,签定责任书和协议书,组织群众或施工队拆除危房,进行“三通一平”和备料;6月进行主体工程建设;7月开始进行沼气、水、电、圈舍、道路及公共设施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区、乡两级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发放建房补助款。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09年11月)。乡镇按照扩大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划,组织全面验收和总结,并将相关资料报特区危改办(11月22日—11月25日);特区危改办进行评估验收(11月25日—11月28日);工程全面完工,迎接市级评估验收(11月28日至30日)。

六、政策与措施

㈠提高认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扩大试点是全面推进危房改造工程的主要环节,试点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定责任状,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为我区全面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积累经验。

㈡加强机构建设。在特区党委、政府和特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乡两级危改办要充实力量,抽调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解决相应工作经费。

㈢落实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特区把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如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影响试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区实行相关领导联系乡镇危改试点工作制度,试点乡镇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组,村、组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要将包保名单送特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试点乡镇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中必须履行如下职责:整合资金投入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按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搞好档案管理,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㈣加强督查。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的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㈤整合资金。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宗、国土、农业、水力、扶贫、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形成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平安村申报材料篇(7)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绝对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安徽省统一规定标准的(**7年暂按人均年收入683元计算),均有权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具体补助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人均年补助260元。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须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自建档次较好住宅房的;

(三)家庭有多套住宅用房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较高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游手好闲,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消费,或因、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七)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省定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本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赠与;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付给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给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七)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

(八)政府下拨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低保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各县农村居民经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市辖四区的农村居民经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报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复核同意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村、乡、县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一村一盒、一乡一柜。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电子信息档案,在上报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复核时,市民政和财政部门随时录入存档备查。

第六章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按省政府民生工程相关规定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对市辖四区原农村特困救助的补助基数不变,新增部分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各县农业户口特困家庭农村低保所需补助金,按原渠道,由省、县两级财政按7:3分担。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度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区财政局或县农村财政局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接到县区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补贴切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拘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子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度,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