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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制造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税收筹划;制造企业;债券筹资
在全球经济高度密集的今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带动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帮助企业有效合理的进行税务管理活动的手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重视。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每个时期都有其相应的侧重点,而我们在完成任务时必然会制定相应的计划,在纳税方面也是如此,所以对企业来说加强对税收的管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随着我国税制的深化改革、企业不断转型升级以及市场机制的影响,企业被推向了充满竞争的市场,面临着被市场选择的现象。所以,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节流”显得尤为重要。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又称为“合理避税”,是一门涉及多种学科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的学科。税收筹划这一概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从西方传入我国的,它的提出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但是由于它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论体系没有建立的十分完整,因而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争议。各方学者对其都有不同的看法,如:当时参与“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做出了以下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综合多方观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项进行统筹规划,从而利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所给予的政策优惠空间,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节税的行为,是在纳税主体发生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管理行为,而“偷税”“漏税”则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漏税”是由于纳税主体的一些主观的、无意识的原因所导致的未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漏税”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而“偷税”是一种有预谋的行为。所以仅从主观情感方面来说“偷税”行为比“漏税”行为情节更加严重;其次,相较“偷税”来说,除了有与“漏税”相同类型的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以至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债务筹资中的应用
企业筹资主要是满足生产活动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企业的筹资来源可分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债务筹资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形式,而权益筹资则是通过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来获取资金的。这两种方式在企业中既相互独立又能够以适当的形式进行组合。
1.税收筹划理论分析
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以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法,如减税、免税、抵免税款等。
(2)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即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如集团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相较其他的企业模式来说集团企业可进行筹划的空间更大,效果也更加明显。
(3)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而这种方法在债务筹资中的应用比较广泛。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因此可以直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如果企业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获得资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其中最基本的是借款利息。企业就可以通过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进行筹划工作,所以企业在采用借款的形式进行筹资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对外借款的额度,从而间接达到为企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1)企业债券筹资案例
M企业是某市一所中小型的制造型企业,其企业的筹资方式,同样既有债权筹资又有股权筹资。现该企业生产效益较好,为扩大生产规模,M筹资18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以下4种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1:增发普通股18000万股,每股1元。
方案2:增发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9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
方案3:增发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2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9%。
方案4:增发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35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10%。
假定该企业年息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
通过计算得到下表:
通过比较计算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随着负债比例与成本水平的不断升高,减税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方案2和方案3均采用了负债筹资的手段,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之下企业的应纳税额有了明显的降低。通过比较这4个方案可以看出:未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1与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2的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但其实际的税负水平却不相同,原因在于方案2的负债利息成本抵扣了相应的应纳税额,导致税负水平得到了降低。以此类推,由于方案3的负债利息成本在应纳税额的额抵扣额更大,而负债比例控制在2左右对企业的节税效果是较好的,故而其节税的效果更加明显。方案4在这4个方案之中的节税效应是最大的,但是由于其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这是不符合税收筹划的目的的。
综上,企业在实际进行操作时方案3是较优的筹划方案,建议选择,而方案4这种方案是不建议被采纳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制造业大国,而我国的制造业也在逐渐进行转型升级。随着我国造出圆珠笔头这一阶段性的成功,为我国制造业开辟了更为宽广的发展之路,更为税收筹划在制造行业里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税收筹划发展存在的障碍
首先,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营改增”的落实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导致新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的法律适用之间出现紊乱;其次,执法不严,税收征管水平不高这一问题对我国税收监管者们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再次,许多从事与之相关的从业人员对其的认识也都是末学肤受,能够真正为企业进行全方面筹划的税收精英却凤毛麟角;最后,大多数企业的风险意识与防范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一味地追求减税乃至忽略了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市场经济环境风险等,导致了我国在税收方面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的局面。
2.税收筹划的发展意义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但其最主要强调的核心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税收筹划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应当秉承我国的优良传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诚信纳税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完善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税收。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的来源,又是国家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媒介。完善税制不仅是国家身为立法者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帮助立法者们去完善税制,为税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总结
凡事都存在两面性,我们应当理性的面对税收筹划,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应只注重为企业减少税款,还要看到决策背后的影响。企业采用对外借款的方式进行筹资,一味地增加对外借款的额度,可能会造成企业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导致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企业将可能面临破产的境地;企业选择发行债券进行筹资虽然可以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被分散,但是应当注意控制负债比例,不可以只是一味的增加负债比例而忽视了其他方面利益,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经营下去不仅要追求企业利润,同时还应该兼顾到相关者权益和企业价值,在进行决策时应权衡各方的利益,尽可能地找出最适合企业融资需求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税负在可控范围内能得到相对的减轻,维持企业长久的发展。税收筹划想要在行业得到发展最基本的前提是要让企业真实的了解它,但是在我国各方对纳税都存在着抗拒,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制造业是一个成本高、税负重、利润薄的行业,虽然可以利用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一部分税务负担,但是还是无法为制造业的发展注入动力。笔者建议:首先,企业可以考虑转变经营模式,同有相同经营理念的行业伙伴进行合作,将企业规模扩大,这样既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为税收筹划的实行增加了可行空间。其次,企业的经营者与税务部门都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建立良好的合作和P系。企业在经营时应当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管,而税务部门也应当放下“身段”,以法律为准绳帮助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服务于企业与国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促进纳税的良性发展,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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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艳.制造业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财政税务,2013,(5):61-62.
机械制造企业要筹集和使用资金,无论长期资金还是短期资金,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因此,在筹集资金中降低成本减轻税负便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由于人们对税法和会计业务的了解不甚透彻,往往在避税中出现失误,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用资金筹集途径选择进行避税的分析
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等途径来解决,但是,不同途径的资金其税负大不相同。人们为了减轻税务成本,必然选择纳税较少的途径筹集资金。举例如下:
[例1]某机器制造集团公司所属的瑞雪企业需要一条产品生产线,价值200万元,目前企业只有贷款和租赁两种选择,如果选择五年期长期贷款,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如果选择租赁,正好本集团内部的丰年企业有一条该生产线,该设备每年可创造年利润24万元,所得税率33%,应纳税额7.92万元,如果租赁的话,租金每年15万元。那么,从减少纳税的角度看,该集团公司如何进行决策呢?分别计算如下:
(一)借款资金成本=借款年利息(1-所得税率)/[借款本金(1-筹资费用率)]=22(1-33%)/[200(1-0.5%)]=7.41%
(二)由于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五年可以少缴所得税111×33%=36.33万元。
(三)丰年企业原来每年交纳所得税24×33%=7.92万元,五年计39.6万元。
(四)瑞雪企业租用后,每年租金15万元,丰年企业需要交纳营业税0.75万元(15×5%);瑞雪企业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则利润为24-15=9万元,适用税率27%,应纳所得税2.43万元。共计税负3.18万元(0.75+2.43)。
由此推论,瑞雪企业租用丰年企业的产品生产线,纳税额最低。因此,许多专业书籍上都介绍了这个案例并且选择了后一个方案。
可是,当我们仔细推敲的时候,发现以上的避税方案有漏洞。丰年企业把设备出租给瑞雪企业,满足了瑞雪企业的需要,可是,丰年企业的市场需求怎样满足?即使丰年企业可以解决市场问题,集团公司内部通过这种单纯避税的方法去经营,未必能够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未必不被税务机关查处。所以,笔者认为,在选择筹集资金的途径时,应该考虑避税问题,但是,不能为了避税就不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因此,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前提条件下,利用国家的法律条款进行避税,才是可取的。
二、利用调整资本结构进行避税的分析
企业通过债务筹集资金比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集资金税负要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筹集同样额度的资金,由于债务性筹资可以在计提所得税以前列支一部分利息,从而产生避税效果,可给资本所有者提供避税利益。这是财务杠杆发生的作用。这个作用使得利用财务杠杆的企业比其他没有利用财务杠杆的企业更能够实现权益增值,从而给企业的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举例如下:
[例2]天恒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计划筹集资金1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制定了甲、乙、丙三个方案,其债务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33%,各个方案的权益投资利润率见表1。
由表1可见,随着债务资本比重的加大,企业纳税额呈现递减的趋势,从9.9万元一直减到7.9万元。同时,当投资利润率大于负债利率的时候,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于是,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丙方案是最优方案,应该选择丙方案。
但是,并不等于说负债越多越好。随着企业债务的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增加,债务成本也在增加。一方面,如果企业债务过重,经营效益又不好,当处于财务拮据状态的时候,将产生财务拮据成本;另一方面,为了遵循保护性条款,使企业经营灵活性减少,效率降低以及监督费用的增加,都构成成本。这两种费用的增加,都会抵销由于负债带来的避税作用而增加的企业价值,使企业的避税计划归于失败。
由此可见,在筹集资金的避税方案中,税务成本的降低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同等重要,必须同时考虑,缺一不可。寻求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价值,权衡避税和财务风险的利弊,才是企业财务管理努力的方向。
另外,在利用债务形式进行筹集资金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资本性利息不能作为费用一次性从税前扣除。二是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借款利息的金额部分,不能从税前所得中扣除。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债务利息如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其高出部分也不能从税前扣除。四是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从税前扣除。
以上四条均是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在纳税的时候必须遵照执行。如果在这四个问题上想钻法律的空子,那是偷漏税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新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本文笔者通过深入企业实际工作和回单位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课题讨论,考虑到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和该行业的整体情况、国内经济总体变化情况、税务环境变化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公司现阶段正在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和近3年来国内外研究成果,设计了针对该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小税种的税务筹划方案,设计重点倾向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创新之处就是将宽泛理论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相结合,把理论真正运用到实践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可筹划空间有机结合,达到减少不合理、重复税负的目的。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从2008年至今,税务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纳税筹划是跟随着税制的变革进行改变的,所以在过去几年,我国关于纳税筹划方面的研究也有了很大变化。纳税筹划在现在有了系统的论述,从其历史延革到中外古今的横纵向比较;也慢慢形成了系统化、理论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专业知识体系。现代企业已经将纳税筹划融入到日常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随处可见纳税筹划的身影。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增长最快的两个税种是消费税(从1965年占税收总额的12%增长到2005年的18%)和工薪税(从18%增长到25%)。这两种税收比所得税递减的更快,几项研究证明,在一些发达的税收辖区,资本利得的有效税率接近零,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初(外汇管制放松时)以来,资本的名义税率也趋向于急剧下降。结果,过去曾依赖所得税收入的一些国家被迫相对提高递减税。相应税务筹划的趋势也随着国家征税重点的倾斜而发生改变。
二、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税负现状分析
税负率是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从国家宏观调空角度讲,只有相对合理的税负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纳税监管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情况下,实际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会引起税务监管部门的注意;从企业来讲,如果实际税负较高,企业也应该查明原因,加强纳税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而对于像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这类的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所处的行业的总体税负率为3.7%,在所有应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中属于税负水平偏高的领域,由于既定的公司性质本身就承担了较高的税率。该公司2010年的税负率为:432.31/5306.53=8.15%,这个税负率又大大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值。在一个本就较高的基础上偏高,而且失去了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需要进行细致的纳税筹划以促进企业长久的发展。
三、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最重的一笔税负应该就是增值税,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常用方法比如在分子公司之间一个税务期间,统一纳税时,有赢有亏,就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买卖来平衡,达到最终整体上的税负最低的目标。其次就是根据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将企业的未来发展重点尽量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领域靠拢。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尤其对于该企业现阶段纯劳动生产性的增长更会带来大笔的人工费用,对于非核心技术生产的部分分包到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外包商手里做,可以为企业增加很大一部分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抵扣项目金额。假设2011年的应税所得额为2000万,在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情况下,按照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11年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如果没有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就要按照统一的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相同应税所得额情况下,需缴纳500万得企业所得税,采取这种合理合法的受到国家鼓励的纳税筹划政策,仅企业所得税一向就能够为企业节省200万的税负支出,筹划效果显著。在企业现阶段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中,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通过对于国家准许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享用来减少税负,这在正常企业中都是最常用的方法,也是有法可依的最安全效果最直接的纳税筹划。
四、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筹划方案设计
理论依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且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关键词】中药制造业;“营改增”政策;影响;对策
一、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指出,“营改增”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进而优化了税制结构,这一举措明显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进而更加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现代中药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而中药制造业则是该产业的核心,那么“营改增”政策必然会对中药制造业的财税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二、“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方案,明确了在服务业进行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并规定2012年1月
日起于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0 号文件确认了改革试点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交通运输业、建筑业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此外还改革境内、境外,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财务税收体制。111号文件对上海试点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2】71号)规定除上海外,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从2012年8月1日起陆续试点。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向全国铺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2014年,邮政业、铁路运输和电信业被纳入改革领域。2015年“营改增”将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力争实现全面改革。
“营改增”政策推行至今无论是应用的领域还是试点范围都日益广泛并趋向全面化,对产业升级、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药制造业存在的问题
中药制造业一直以来的问题就是行业税负偏高。国内一些医药制造业由于税负的原因,本来可观的利润在扣除高额税费之后所剩的实际利润并不多,这很大程度上导致它们用于科研开发的资金大大缩减。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中药制造企业科研投入往往低于收入的3%,而国外制药公司在这方面的投入却大多高达收入的15%,如诺华 2011 年研发支出占收入 16.2%,阿利斯康占 16.3%。实践表明没有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企业往往只能靠大力开展营销策划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营销的作用只是短暂的、浅层次的,产品质量才是取得客户的信赖、赢得消费认同并持久吸引大量客源的根本源泉。因此,中药制造企业应该转向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以争取更多的利润空间和科研资金,而“营改增”政策就是中药制造企业改变发展和盈利模式的重要途径。
四、“营改增”对中药制造业财税的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对制造业的销售利润和税负直接产生影响,据有关统计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营改增”政策可以为中药制造业带来0.87%的销售利润率的上涨和7.17%的税负的下降;另一方面,“营改增”还对中药制造业相关行业起到了连带效应,这也间接对中药制造业产生了影响。
1.对中药制造业内企业的影响――直接影响
“营改增”政策压缩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盈利空间。据有关调查表明,“营改增”的推行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进而对企业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中药制造业由OTC中药制造企业和处方药中药制造企业组成,各举一例如下:
(1)OTC中药制造企业江中药业,自落实“营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税收成本显著下降,其中销售费用下降了2352万元,占销售费用的3.74%,而管理费用下降了144万元,占管理费用的1.09%;
(2)处方药中药制造企业以岭药业,自落实“营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税收成本也显著下降,其中销售费用下降了1991万元,占销售费用的3.07%,而管理费用下降了265万元,占管理费用的1.44%。
2.对相关行业财税的影响――间接影响
市场经济中的各行各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中药制造业相关的医药流通业、中药饮片业等相关行业的“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会对中药制造业间接产生影响。
例如,中药制造业的上游企业中由批发商和连锁企业构成的医药流通代表性企业例如九州通医药公司等公司,这类企业的税费改革使其获利空间扩大,间接地也给了中药制造业更大的议价空间。
再如,中药制造企业的上游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企业,这些企业的“营改增”会影响其费用和成本进而影响中药制造企业的采购价格。这些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利润率提高,那么相应地中药制造业也就更能以更低的价格拿到制药材料。总体而言,无论是中药制造业内企业还是业外相关企业落实“营改增”政策,都会一定程度上本企业降低税负负担,提高利润空间,并对生产链上的相关产业提供更大的议价空间。因此,“营改增”政策明显有利于中药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有更多的资本投入新药研发当中去,并进而推动中医药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弘扬和发展。
五、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对策
中药制造业各方面的费用和结构都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其中影响相对较大的有广告宣传费、会议费、运输费等,中药制造企业应围绕这三方面对税收重新进行筹划,但各个企业还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开展;此外,企业还要继续朝着降低税负提高盈利的方向迈进,致力于打通第二、三产业链抵扣链条。
1.外包会议服务
学术会议是医药行业进行产品推介的常见手段,通常由企业自己组织,主要支出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但根据目前税制,这些费用都不在“营改增”范围内,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药制造企业完全可以请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会议,会议服务机构按包干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会议需求方,就符合“营改增”政策要求,进而压缩企业费用。
2.外包仓储服务
与会议外包类似,也是寻求专业服务机构,将原来不适用于“营改增”的仓库租赁费用转变为物流辅助服务费用,将其纳入物流运输范畴就符合“营改增”适用标准,这样也可以压缩仓库租赁成本。
3.大型设备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通常中药制造企业为压缩成本喜欢购买廉价设备,但是却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且税率与设备采购税率一致,均为17%。这样,承租企业不但可以获得采购设备同样的抵扣收益,资金成本部分转化为租金后,亦可享受 17%抵扣,使得资金成本变相降低17%。
4.成立医药销售公司,增加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
财税[2012]48号规定与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超过部分的广告费往往难以扣除。因此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增加可扣税的销售收入的基数,达到多扣税的目的。
六、结语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中药制造业降低税负负担、提高利润空间有着重要意义,中药制造企业要透彻分析该政策的相关规定,积极利用其为自身企业服务,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税务管理;筹划措施;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要想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须进行全方位的筹划,而税务筹划就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良好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不仅能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还能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改善企业的经营方式,促进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落实和执行,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以新会计准则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新会计准则的新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让中国财务会计更加的国际化与市场化,标志着我国企业在会计方面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新会计准则更加规范化、严谨化、细致化和全面化,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而相比旧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在核算范围、确认标准、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等方面都作了修改,其中变化的主要方面有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办法、预计弃置费用、取消了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及引进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概念。总结来说新会计准则在三大方面发生了主要的变化,具体会计准则有七大变化。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新会计准则三大方面的主要变化
第一,相比旧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目标有所改变,即用“企业应该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快更好的做出决策”的目标代替了旧会计准则中“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的旧会计目标。第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大调整,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基本要素给予了新的定义,同时还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中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内容,引进了“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使得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接近。第三,新会计准则对旧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引入了公允价值,也就是说在公平交易的过程中,相互熟悉彼此情况的交易双方可以自愿进行债务清偿或确定资产交易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引进符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打破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能够让企业通过相关的会计报告及时的了解企业各个阶段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需要税务管理更加谨慎和规范。
(二)具体会计准则的七大变化
第一,新会计准则中实现了费用的资本化,也就是说将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和研究费用分别对待和处理,使得开发费用实现了资本化,此外,还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第二,新会计准则中,使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发生了变革,也就是说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无形资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计提后不得回转,已经提取但是没有核销的金额职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在进行会计处理。第三,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变革,新会计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做法,规定所得税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第四,新会计准则落实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存货管理办法,而是通过“先进先出”的方式来记账,相比“后进先出”的存货管理方式,“先进先出”的存货管理方式对企业的发展有利有弊,优点在于对于生产周期比较长的企业,这一方法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其毛利率与会计利润,弊端在于当存货的价格有所上涨时,企业的当期利润就会有所降低。第五,新会计准则的落实使得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改善,严格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即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债权重组的收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中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对可能产生的债务重组分为了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转化为资本偿还债务、以现金偿还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偿还债务四类,相应的,这一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务管理的改革。第六,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准则发生了变革,金融工具的四项具体会计准则即《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第七,新会计准则中对证券投资做了新的规定,也就是说新会计准则要求交易性证券投资期末应该按照交易所市价计入当期的损益,而交易所市价被视为公允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就目前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来看,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企业损益的确定口径有了一定程度的趋同,例如债务重组的新规定并且对其加以确认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核算的风险,此外,纳税调整程序的精简,能够有效的减少由于程序复杂、过程冗长而浪费的不必要的时间,同时有利于税务风险的规避。其次,新会计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我国的制造业和创新类企业。即对于无形资产涉及到的费用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两部分,对于研究阶段的计入当期的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满足相关的规定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进行摊销,而且对于无法准确判断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先不计入摊销,这样一来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无疑是降低了税负压力。第三,新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有了新的规定,相比旧的会计准则,扩大了可资本化的范围,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而且还包括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资产,而且可予以资本化的款项不仅是专门借款而且可以是一般借款,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增加了企业降低赋税压力的可能性。第四,新会计准则中“先进先出”存货管理办法的确定对于企业来说也有利于降低其赋税压力,当物价呈现下降的趋势时,“先进先出”方式的采用就能够通过延缓的方式来达到将其企业赋税压力的目的。
(二)不利影响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落实,使得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又面临着新的风险和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对某些税务的规定上存在超前性,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制度规范与其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这样一来对于企业来说不管是纳税任务、纳税时间还是纳税法则等层面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公允价值的引入对于那些依旧采用成本计量法进行纳税的企业来说无疑产生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因为历史成本计量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所以公允价值的引入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使用成本计量法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的工作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务筹划成本,而且还容易造成资金的损失和浪费,给企业带来较多的潜在风险。
(三)实证研究
1.论点的提出
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初期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2.计算公式
营业现金流入的税负=纳税现金流出÷营业现金流入主营业务收入所承担的税负=(所得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的实际税负=纳税现金流出÷营业现金流入×0.6+(所得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0.4
3.检验与分析
由上述的公式可知,企业的实际税负与企业的营业现金流入税务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承担的税负有关,而当企业的营业现金流入有所降低,主营业务收入有所降低时,企业的实际税负会有所增加,也就是说当企业的现金流入比较少时反而会需要支付比较多的税务,这样一来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纳税压力和税务风险。
4.结论
通过上述的分析和研究发现,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初期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的论点是成立的,而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初期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务压力,所以企业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克服压力,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税务筹划措施。
三、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对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方面,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的力度有所加强,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税务管理和筹划活动也有了根本的保障,所以在我国税收法制环境越来越好的状况下进行税务筹划是十分可行的;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在不断增多,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考试选拔了一大批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有利于企业高质高量的完成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此外,就目前的市场经济活动来看,各行各业涉及到财务会计活动越来越多,加之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落实使得企业的涉税事宜更加多样化和严谨化和法制化,所以为了使企业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企业既得利益的损失——税负,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和筹划是十分可行的。
四、税务管理和筹划措施
(一)税务管理措施
1.提高纳税人对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的重视程度
企业为了有效的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绩效,首先需要加大对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一方面,从企业的管理层开始加大了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将税务风险防范融入到税务筹划的每一个环节,使筹划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制订过程中能全面地考虑到各种风险性因素的存在,在风险规避的基础上实现税务筹划收益的最大化;此外,还需要企业将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融入到企业的文化建设中去,使其能够对员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营造良好的税务管理和筹划氛围。
2.注重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分析
为加强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分析绩效,促进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企业主要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充分考虑和分析企业的成本效益,涵盖各种隐藏的成本,确保税收管理成本低于所获得的收益;二是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种税收筹划方案,选择最优方案,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三是,实现全员参与,也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管理时调集了企业的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共同决策,避免信息失真、多缴或者少缴等问题的发生。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
为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企业首先需要在行业内部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其次,通过网络、电话、走访等方式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同;此外,企业还要主动向税务部门咨询,了解最新的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和政策,为企业税务管理绩效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内外部的监督和管控的力度,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了时时的沟通和联系,完善了配套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从根本上提高了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二)税收筹划措施
1.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针对企业的增值税,可以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第一,采用赠送促销品销售方式以降低产品的税务压力;第二,改变产品的存储与运输方式来降低赋税;第三,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方式;第四,改变购货方式增加进项税来降低企业的税负;第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的延缓履行纳税义务时间来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2.对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对于公司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采取改变销售结算方式、改变存货计价方式、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以确保公司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降低不必要的税务风险,降低自身的税务压力。
五、结语
总之,新会计准则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新的要求和压力,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及时掌握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研究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目标,掌握其税务管理和筹划空间,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不断提出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措施,进而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和进步,而本文仅是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探索性分析,笔者将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做进一步的探究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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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中微企业 增值税 筹划
国家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其总体思路是减税,将二三产业抵扣链条予以贯通,有力地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
这一制度的实施给税务转型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令,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有一般处理和简易征收办法,并且有不少税收优惠项目,在起征时限等方面有很多规定。另外企业设立过程中固定资产计价、产品服务购销计价等诸多问题都将影响企业的税务负担,因而,合法、有效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意义重大。
一、税务筹划的重点
(一)根据政策导向,用好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拟对原税收优惠原则上予以延续,针对小微企业、特殊性质企业均有优惠。
可选择开办有重点优惠的企业。国家重点优惠的企业有40项,具体有:特定机构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育养、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疗服务、农牧相关业务;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中小纳税企业纳税身份的认定筹划
增值税筹划的核心要点是考虑企业的增值额和企业的抵扣项目,实现合理避税。中微企业一般纳税额较低,有很多少于500万,从身份认定上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放弃抵扣,还是根据36号令要求,强化会计核算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认定,不可回到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我们认真考量。
1、首先是依据增值额的核算来确定是否确认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同时假定购销均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简易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企业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增值率)
应缴增值税=(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增值税率
=销售收入*增值率*增值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应缴增值税= 销售收入*简易征收率
无差别点二者相等
销售收入*增值率*6%=销售收入*3%
增值率=50%
当增值率=50%,二者税负相等,增值率大于50%时,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小于50%时小规模纳税人负担较重。
2、其次是依据抵扣项目来确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企业如果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若能取得大量的抵扣凭证,则应根据取得抵扣项目的比例来确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定义: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为抵扣比
由公式:“企业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变形得:
企业增值率=1-抵扣比
由“销售收入*增值率*6%=销售收入*3%”则:
6%×(1-抵扣比)=3%
解得平衡点为:
x=50%
这就是说,当企业抵扣比为50%,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大于50%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当小于50%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
总体来说,上述两个公式是统一的。
(三)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筹划
根据36号令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其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房屋、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还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期限分两年,首年60%,次年40%。做好上述资产的核算,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对新设企业来说意义重大,首年度或次年度有可能抵扣大量增值税,甚至可能不交一分钱。
(四)采购渠道的选择
要权衡采购货物的不同,所形成的企业盈利大小进行筹划。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假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购买原材料时,考虑从一般纳税人购买,每单位含税价格为22200元,原料增值税税率为11%(价20000元,税2200元);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A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单位含税价格为21500元(价20874元,税626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未能取得合格发票,每单位价格为21000元。该产品加工处理耗M10000元,售价不含税40000元(税2400元)。
则毛利(未扣所得税、城建等附加税费):
从一般纳税人采购获利:40000-20000-10000=10000元
从小规模A采购获利:40000-20874-10000=9126元
从小规模B采购获利:40000-21000-10000=9000元
优选渠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A>小规模B。虽然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价格较低,但总体盈利水平确是最低的。
再继续分析,设定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价格p,税率q,未取得发票的采购价格为w,产品售价一致均为s,假定无加工费,在无差别点毛利相等会有:
s-p=s-w得p=w,即:无发票取得的价款必须等于从一般纳税人的价款(不含税))才是合适的。
(五)销售上的处理策略
1、折扣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注意所开发票是否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否则为偷税行为。
2、积分送礼品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或服务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如果积分送礼品,视同销售,则必须征收增值税。因而建议改送礼品为送折扣凭证,用折扣销售代替送礼品。
3、买一送一活动
关键在于是否开具发票和发票开具内容:一是赠送物品若不开发票,则可能被税务机关以偷税处理。二是可按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赠送物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标注折扣额,总计折扣额相当于赠送物品额度,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三是也可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四是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
(一)强化会计核算
税务筹划建立在严格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没有合法的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以及记账的会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的会计核算,以及发票、各类合法{证等税务凭证,税务筹划将归于空谈,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发票的管理
特别是作为一般纳税人,一定要强化发票管理。购货一定要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取得的有税务机关代开的抵扣凭证和收购农产品申请的抵扣凭证,对待这些凭证要像现金一样看待。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是否真实、所列金额是否属实、所列货物名称是否属实、抬头是否正确、发票专用章是否正确等。
(三)区分清楚个人消费和公司消费
36号令明确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物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中微企业主,往往会计核算不健全,动用公司财产私用,给税务机关留下偷税、漏税的口实。一定要区分公私消费,确保会计信息可信。
(四)合同和纳税时点的把握
签订合同时避免陷入圈套,如“待价款收齐时,开具发票”,往往因为质保等扣留一定款项,影响取得抵扣凭证。可改为“待款项交付时开具发票”。
在赊销时,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款当天,若为直接收款,则为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不论款项是否收回,要巧妙签订合同,把握纳税时点,减轻纳税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要紧密关注税收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切实利用好新的税收优惠,不浪费一切机会。
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源自国际税收管辖权中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目前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模式。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分为两类: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指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以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等。[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一部分,其很多筹划方法来自于国际税收筹划的经验积累。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质量将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筹划与一般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相比较,具有筹划范围更广,筹划环境更复杂,筹划方法更多样灵活等特点。我国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如下现状: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业务时间短,变化快,税务问题易被忽略;非居民企业缺乏专门的财务和税务专员对中国的纳税负责;非居民企业对中国的税务环境及法律法规缺乏清晰全面的认识,税务风险大;中国税收中介机构收费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成本高;非居民企业大多作为企业集团的一部分,需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非居民税收涉及跨国流动,在法律上是被监管的重点对象。根据有效税收筹划理论,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应该考虑成本因素。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特点和目前中国的经济和税务环境,非居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评估其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优选税收筹划方案。[3](一)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该筹划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例如,应考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否影响其他交易方和所在国政府的利益,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商业机会。(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税收筹划容易局限于单独税种税负的降低,忽略其他税种税负的增加。(三)相对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国际收入分配上承担了更多的政治责任。税收筹划时需要明了这种政治责任,并将这种责任和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结合来。如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考虑和自己未来的战略合作国建立良好的政治和商业关系。(四)应考虑执行税收筹划方案所带来的人力物力成本,使税收筹划满足成本效益原则。(五)应关注中国关于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特殊的现有政策和未来政策动向。即税收筹划不光考虑现阶段成本,还应立足长远,关注局势发展,实现超前筹划。例如有些税收筹划在现阶段有效,在未来政策变化后则可能带来更大的成本。中国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中提出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措施。虽然不是很完善,但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相关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这意味着,我国非居民企业面临独特的纳税环境。(一)常设机构认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不承担完全纳税义务,它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于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场所。(二)预提所得和源泉扣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应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将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同时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非居民企业取得适用源泉扣缴方式征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减半征收。[4](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结合。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且能如实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据实征收,否则核定征收。(四)税务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相关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5](五)涉及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往往涉及国际收入的分配,为避免双重征税,我国目前已经和9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不再自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能证明自己是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按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六)与国际避税问题紧密相关。非居民企业税收具有跨国流动性,容易发生国际避税,故非居民企业往往是各国反国际避税监管的重点对象。我国有针对该问题的很多政策法规,比如我国在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等方面都出台了很多政策来规范该类税务问题,防止国际避税问题的发生,保证税源。[6]
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的框架设计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有必要进行适当并且有效的税收筹划。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特点、面临的纳税环境和影响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主要因素,结合现行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组织形式、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其他税种五个方面进行筹划。本文以太阳公司为例,考察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太阳公司是A国第四大汽车公司,创立于1952年,该公司是一个跨国汽车公司,产品销往世界多个国家,目前已经在B国和C地区建立有全资子公司。公司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A国。所以,太阳公司是A国的居民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业务,为了方便,该案例只考虑主营业务。太阳公司在A国有24家汽车制造厂和零部件长,18家仓库。此外还下属有自己的运输公司和很多附属机构。发展到现在,太阳公司已经拥有一支全球化的员工队伍,全球化的股东结构,以及全球化的品牌意识和发展战略。太阳公司的战略大致是:全球化,品牌化,技术创新和领先化,成本集约化。A国属于发达国家,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太阳公司面临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33%。B地区是一个临海小港,连续多年被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和组织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B地区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等。B地区的利得税税率为16.5%,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在本例中,B地区的利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C国是一个岛国,其汽车制造业十分发达,拥有高素质的技术人群且富于创新。该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其税负在发达国家中较高,法定所得税率为40%。D国是一个小国,人口少,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著称,居民公司所得税率为7.5-20%。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税,只需交纳很少的资本税。D国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为4%。D国的低税政策和严格的保密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公司来这里投资组建公司。(一)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筹划由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外国企业来中国寻求发展和机遇,就要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这就要求外国企业关注中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依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同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比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负重。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此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对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筹划。目前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仍然是一个难题,这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合法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我国,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的类型有: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同时,我国还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也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对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筹划主要立足点在于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和避免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进行筹划。1、参照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利用各个国家税负不同和特殊的税收优惠条件,选择具有较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注册成立公司,同时注意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在中国,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非居民企业应将注意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董事会办公场所等设在国外。2、避免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注意提供劳务的期限的合理安排。通常,尽量在事前筹划将在中国的劳务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缩短至6个月以内。具体情况需参看各个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同时,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把一些纯属为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的场所,不视为在我国所设的常设机构,免予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其在我国实施业务活动的机构的性质进行巧妙的塑造和安排,避免成为我国的常设机构。3、大企业可以利用通过合同分割,利用不同的业务类似的子公司与中国境内的企业签订合同等来进行避免成为我国常设机构的筹划。如果集团已经在我国建立正常纳税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非居民企业可以与这些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活动结合起来,也可避免成为常设机构。4、对于已经在我国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进行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筹划,通过业务活动流程的设置,费用的扣除和扣除时间,利润的分配转移,税收优惠的使用等方法使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尽量的少,从而降低税收负担。2008年金融危机后,通过战略考虑,太阳公司的管理层决定在中国开辟市场。通过市场调查,太阳公司发现公司正好有一批为另一国家研制的汽车很适合销往中国市场,这批汽车在另一国市场已经饱和,正好可以在中国将这批汽车处理掉。尽管根据长期的战略规划,太阳公司决定进军中国市场,将会在中国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由于刚过金融危机,太阳公司并没有资金在中国建立公司,所以公司拟在中国寻找公司代替公司签订合同,并在中国设立汽车展示厅和货物存储仓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税务顾问建议不在中国寻找公司签订合同,而是所有合同都在A国签订,这样,根据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太阳公司此次在中国的销售项目在中国将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为公司节约税收成本。(二)非居民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时,应该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当非居民企业决定采用常设机构形式时,常设机构的建立必然会产生该常设机构与其投资者(及投资的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等问题。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经济责任、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所以,非居民企业在投资成立常设机构时就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分公司税收的特点是:缴纳给总公司的利润不必缴纳预提所得税;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亏损可抵消总公司利润,减轻税收负担;与总公司资本转移不负担税收;成立方便,成本费用低等。子公司税收的特点是:当中国税率低于非居民企业居住过税率时,子公司累积利润可达到延缓纳税的好处;利润汇回比分公司灵活;更方便和容易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等。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组织形式的不同特点,结合企业自身的需求,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1、考虑中国与非居民企业居住国之间的税率高低,一般中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选择分公司更有利,这可以使得在中国缴纳的税收在非居民企业居住国得到完全的抵免。反之,选择子公司,这时子公司的利润可累积已取得延缓纳税的税收优势。2、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政府对外国企业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子公司能享受很多分公司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时,非居民企业则应对此加以筹划。3、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和盈利筹划。如果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亏损,往往选择分公司,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转给母公司,降低非居民企业在母公司的税收负担,子公司则不可以。扭亏为盈后可考虑变更为子公司,因为子公司独立性更高,利润不用立即转移,税收筹划空间更大。2010年,经过长时间的战略考虑,太阳公司的管理层决定在中国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但是在选择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却不知如何是好。中国的所得税率25%。根据太阳公司的预测,该分支机构第一年即可获得盈利1000000美元,设立一个分公司在各项成本、费用、税收方面比设立一个子公司节约20000美元。在征求了税务顾问的意见后,公司决定建立子公司。1、建立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该年所得利润1000000美元需要汇回A国,A国总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1000000*33%=330000美元,除去抵免的250000美元,还应补交80000美元。太阳公司实际税负为330000美元。2、若建立子公司,该子公司在中国缴纳所得税250000美元,剩余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太阳公司作为中国非居民企业只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建立子公司税负为250000+(1000000-250000)*10%=325000美元。所以,建立子公司更有税收优势,另外,分公司已经取得利润,在同一纳税年度就要将利润汇回,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假如子公司将利润用于在投资,该筹划效果更加明显。(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据统计,去年我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9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占八成以上,达到871.66亿元。可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其最主要的税收负担,这为其进行所得税筹划提供了最直接的激励。同时,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不断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但依然有很多可利用的筹划空间。再者,各个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对非居民企业来说也是一种税收筹划的契机。加之非居民企业所得自身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灵活性大等优势,使得非居民企业在所得税上的筹划空间很大。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具体而言,1、尽量享受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2、对收入和成本进行筹划。可以通过合理方式延缓收入的实现。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来减少和延缓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负担。利用财产转让地点和财产所有权的合理筹划安排,并结合各个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筹划。同时,对财产净值的精细合理评估,也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在非居民企业进行跨国股权转让时,对股权转让价格和成本进行合理安排,也可以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筹划。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利用预约定价,以降低纳税风险和最终降低税负的目的;对关联交易应进行有利的核算,并提供清晰、完整的资料;在进行国外子公司设置时,既要考虑投资目的国的低税率,也应考虑投资目的国的税率太低所造成的不利处境,若投资目的国的税率低于12.5%,而被投资企业不作利润分配。这可能在我国被特别纳税调整,反而增加成本;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是否违反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关联企业间进行合理的转让定价筹划。如:A国甲公司是中国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从当年盈利中向甲公司支付股息100万美元,中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那么中国B公司当年应该缴纳1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为了避免这笔预提所得税,B公司不是直接向甲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为甲公司生产的价值为200万美元的零部件以100万美元的低价卖给甲公司,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减少了预提所得税税赋,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营造合理的商业实质。4、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最终使整个集团获益。如纳税人要减少预提所得税的缴纳,可以选择一个与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均签订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国家进行中转来实现节税,如在避税地建立中转控股公司或离岸公司来进行集团整体的税收筹划。5、通过纳税方式的选择进行筹划。我国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非居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方式。如果无法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核定利润率,非居民企业可以比较据实纳税的核算成本与核定征收发生的额外税收成本,选择对企业整体有利的纳税方式。太阳公司采取了转移定价和设立中转公司两种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筹划。C国子公司技术水平较高,太阳公司决定让C国子公司为中国新兴市场提供零部件。已知C国子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些零部件,利润率为20%左右,计划以12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在中国的子公司,而中国的子公司经过加工过后,预计可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太阳公司总部税务顾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考虑到中国相对国较低的所得税率,建议C国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1100万美元卖给中国的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水平。公司税收筹划前和税收筹划后的税负分析参看表1和表2。这样,太阳公司通过不同国家地区的税负差别,通过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案,进行税收筹划,为公司节约了税收成本。二是设立中装公司。2011年,中国的子公司已经进入正常的运转,太阳公司的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分别获得1000000美元利润,现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母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收负担最小化,公司税务顾问在考虑D国的特殊税收政策后,建议在D国建立一个控股公司,先集中各子公司的利润,之后再汇往母公司。为了简化起见,这里忽略预提所得税,并假设所有国家都有税收抵免制度。公司筹划前后的税负分析见表3和表4,通过设立中转控股公司,太阳公司集团的总有效税率降低,为公司降低了税负。(四)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筹划我国截至2011年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来中国发展可以申请按照其居民国与中国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执行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而这些税收协定往往是为避免双重征税和界定国家的利益等,对非居民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而且,我国对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很多并未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样,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另外,我国属于税率高但税收优惠政策多的国家,特别是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等有很多鼓励性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也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活动前进行事前安排筹划,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合理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同时,非居民企业尤其需要关注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1、直接避免成为相关税收的纳税人。如,与一些国家我国的签订税收协定中规定,一些纯属为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的场所,不视为在我国所设的常设机构,免予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该税收协定避免成为我国所得税纳税人。2、通过合理筹划,减少计税依据。如,我国对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有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可以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安排,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计税依据,降低企业税收负担。3、吃透政策措施,降低税率。如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2010年,B地区和中国子公司利润为均1000000美元,都向母公司支付1000000美元股息。太阳公司发现,B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在B地区,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按股息总额的5%征税。而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约定股息所得税率为10%。同时,根据B地区汇往A国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0%。根据该项税收协定,太阳公司的税务顾问提出如下建议:将太阳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在B地区的子公司,使在中国的子公司成为太阳公司的孙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成本费用为20000美元。而股权转让后中国子公司将利润作为股息转入B地区公司缴纳所得税1000000*5%=50000美元。节省税收成本50000美元,减去股权转让的成本费用20000美元,整个税收筹划为公司节省30000美元。(五)非居民企业其他税种筹划根据我国税法,非居民企业还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只是这些在非居民税收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在此只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发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筹划进行简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所以非居民企业有必要对其在中国发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进行筹划。具体而言,1、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已很成熟,同时,我国地域广,环境复杂,税收政策也多而杂,正因为如此,税收筹划的空间也更大。如,在我国,由于增值税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分,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进行增值税筹划。该税收筹划思路要求非居民企业对中国相关税法有深入理解。2、通过巧妙的业务活动的安排,来进行税收筹划。如通过分解营业额,改变收入性质,签订第三方合同,纳税时间筹划,劳务发生地的巧妙安排等来降低企业的税负。2011年,太阳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轿车,打算向中国市场推广。经过战略部署太阳公司决定由中国的子公司负责该轿车的生产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推广时间大概为2年。由于该型轿车涉及两项新的世界领先技术,公司决定为购买者提供为期三天的该轿车使用和维护知识的培训。该轿车销售价格为58.5万元/辆,其中包括培训费4.68万元/辆。经过预测,两年可以销售200万辆该型轿车。中国税务顾问了解情况后,根据中国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税务顾问建议太阳公司A国总部派遣培训队伍来华与客户另外签订培训合同。那么培训业务可按3%缴纳营业税。可以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筹划前税负:增值税:[58.5万/(1+17)*17%-40万*17%]*200万=340万元。筹划后税负:增值税:[53.82万/(1+17)*17%-40万*17%]*200万=204万元;营业税:4.68万*3%*200万=28.08万元;总税负:204万+2808万=232.08万元。预计建立该临时机构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常设机构所得税和其他费用)为80万元。考虑成本因素后,该税收筹划还可为企业节省107.92万元。总之,太阳公司在利用本论文提出的税收筹划框架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后,为公司节约了税收成本。太阳公司在案例中结合公司的自身情况,通过避免成为中国常设机构,合理选择在中国的公司组织形式,通过转移定价和设立中转公司,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优惠和中国特殊的税收政策等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实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也说明了本文提出的税收筹划框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案例属于假设案例,公司的数据为计算分析方便,纯属假设。案例中的A国原型为德国,B地区原型为中国香港,C国原型为日本,D国原型为新加坡。虽以这些国家为原型,但为了案例分析方便也有一些其它非真实的修饰,所以论文中各个国家只以字母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