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信贷市场论文

信贷市场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10 21:35:04

信贷市场论文

信贷市场论文篇(1)

旨在实现畅通资金交易渠道、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实现信贷市场“各取所需”格局等目标的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要求由此而起,如张杰(2006)提出解决区域经济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不在于改变国有银行的信贷行为与资金投向,而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李建军(2008)认为,只有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才能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地下金融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09)分析认为,现行金融体系在机构、机制、产品与包括中小企业、农业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不相匹配;吉青(2009)认为,发展和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不仅关系到各信贷投放主体的有序发展,更关系到其服务的经济实体的壮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纪敏、王新华(2009)认为,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不能完全采取商业化模式,政府应介入其中并直接分担一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还提出要制定出台适应普通放贷人的一般法规;刘萍(2009)指出,培育“只贷不存”的贷款零售商和非吸储类信贷组织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打破目前银行垄断信贷市场的格局;易秋霖(2009)认为,信贷产品应实行差别化产品设计,制定不同额度、不同期限、不同价格、不同抵押与担保方式的产品,以满足多层次的需求。同时,要创新贷款偿还方式,在授信、审批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还有学者探讨了与多层次信贷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担保机制、信用体系等配套体系建设;刘士余(2010)指出,要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曾刚(2010)认为,目前对贷款资格的限制其实给了银行垄断的权利,因此要完善多元、多层次的贷款主体制度建设。与此同时,决策层包括央行和银监会等也相继出台相关措施推动以规范民间融资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

发达国家依然活跃的适应并满足小企业的融资制度意味着我国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制度的长期经济价值。尽管下文将要系统探讨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个范畴,这里仍有必要事先强调,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缺乏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任何局部的、阶段性的边际调整都将难以实现信贷市场立竿见影式的改善,换言之,之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工作都已是有益的积累,而为了加速这一积累或提升积累的效率,仍有必要在整体谋划的前提下展开,由此,如何进一步认识多层次信贷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目标模式与现实状况的差距进而确定行动步骤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中小微企业、农户经济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兼顾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型双重目标的重要支撑,中小微企业、农户经济等将成为提升我国宏观经济绩效的重要支点,具有显然的经济杠杆效应,进而对维护国际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背景下的中国宏观经济安全和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由此,旨在实现中小微企业乃至农户有效融资的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又显得尤为迫切。

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个范畴

众所周知,市场并非机械枯燥的买卖行为或活动,而是实现有序、高效买卖关系的系统的体制与机制,是一架精巧、细致、复杂的“机器”,是一个可能经历长期自然演进从而表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形态与有必要的适时适度的利用“有形的手”的有目的管制行为介入而变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形态的混合体。完善的市场将为交易各方提供尽可能低交易费用的谈判成交环境。有关市场的一般性的内涵理解自然对信贷市场适用,但多层次信贷市场又有诸多特定的外延。

中小企业信贷难成为理论界和决策层提出并关注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缘起,而于传统格局下诞生的民间融资既增进金融市场效率又派生并累积风险的现实进一步引发了有关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等探讨。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既试图在原信贷市场结构框架内对其进行优化,又设想在原有信贷市场框架之外另辟蹊径。这恰恰需要在全面厘清多层次信贷市场外延的基础上系统谋划。近年来,理论界虽提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建设方向,但依据已有文献看,对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一范畴却缺乏深入的系统阐述,而仅仅只是通过强化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使之与正规金融分工合作、共同存在,从而形成信贷市场供给主体的多层次结构。本文认为,有必要全面分析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内外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耦合关联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目标走向过程中的步骤、重点和难点环节,进而有序、高效地推进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

依据金融中介机构性质和运作特点的不同,金融市场可分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及保险市场等,本文仅分析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这两类市场的运行主体、运行规则均有所不同。多层次信贷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分工合作、相互匹配,尽管本文无意针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细致探讨,但仍有必要强调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与运行的效率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多层次信贷市场的运行效率。有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望较大程度地“接纳”有一定成长预期或成长预期已很明确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此,既可避免信贷市场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之间的“不对口”状况,又可因降低银行系统在面对大量中小微企业时信息甄别的“疲惫感”而淡化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局面且使银行系统资源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更加匹配。

可以判断,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创业失败的可能,如果信贷资源倾斜向该领域配置,风险损失则可能超过银行资本金防范能力,并由此产生很强的外部性,即“多米诺效应”,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则可较便利地分散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风险。同时,或可通过降低银行不适当的客户追求动机而使其更加专注于非创新型但仍有在市场中不断获得成长机会的中小微企业客户群,由此可望克服银行系统信贷决策方向与行动的摇摆不定,降低非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信息“造假”动机,降低信贷过程前后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据上述规范分析,本文认为,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过程不能脱离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很多前提性问题都将有待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予以解决,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也就意味着加快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条件的日益成熟。虽然并无实证研究得出资本市场建设难度高于信贷市场这一结论,但我国信贷市场建设的确较资本市场建设进度更慢,这一状况意味着在一个时期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无法整体带动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与发展,而只能促成多层次信贷市场的边际优化。总而言之,充分认识多层次信贷市场须从其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开始。

再来看看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内部结构。多层次信贷市场是一个结构化的信贷市场,正是这种结构化降低了信贷市场交易双方交易费用、便捷了信贷资金流动。恰如劳动分工带来生产效率一样,市场结构化分工也可能带来市场运行的效率。从已有的进程看,我国信贷市场的结构化发育仍不尽人意。在这方面,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不仅显然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且往往因协调不力而甚至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阻力。依据一直以来的表述,多层次信贷市场包括正规信贷市场与非正规信贷市场,而随着监管形势的变化,非正规信贷将有必要被强制性地演变为正规信贷(民间金融合法化),多层次信贷市场将表现为合规、合法的正规信贷市场的内部结构性划分。

市场交易系统包括交易规则等的建立往往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综合体。或许,金融“机构观”与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直接关联,而金融“功能观”更多地吻合于诱致性制度变迁。金融“功能观”的主张者常常诟病通过行政规制力量创设更多的金融信贷机构以试图资金交易与流通的金融“机构观”及其主导下的行动。其实,正如前文所述,金融“机构观”与“功能观”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共同之处,即金融市场需要足够多且有效率的金融机构进行媒介以实现金融功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其合理性,而其合理性又将取决于行政决策者的判断与规划。在中国经济步入“调结构、转方式”这一阶段的背景下,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已日渐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盲动性将可能明显弱化,强制性制度变迁更多地表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加速器”,而并不改变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向。多层次信贷市场无疑意味着要通过多种类型的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相互分工协作,在多个渠道中分别作为“主角”以媒介资金交易。在目标明确、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自身职能与权限发出政策信号,促成新的金融机构的有效介入并实现金融功能,当然也包括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有效引导。

以上分析的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纵向多层次结构,是多层次信贷市场总体框架的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纵向各层次之间虽有分工,但这种分工是建立在内在的联系基础之上的,应依据市场内在的力量或基于市场机理的人为力量形成或设计一种有效的机制,使信贷资金能均衡合理地分布且最低成本低动态流动于纵向各层次之间。

进一步分析多层次信贷市场结构,可以看到,在每一结构的横截面,又包含着诸多相互联系的因素,这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核心层。信贷市场每个横截面层次的供应商都应呈现金融产业集群(包括信贷市场的“主角”和“配角”)状态。随着现代产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专业化,资金媒介的信贷主体机构可能将信贷过程中的很多专业工作环节外包出去,并应运而生出纵横交错的信贷市场交易主体网络,信贷资金供给机制不断完善,信贷交易中的信息机制和保险机制不断优化。这个集群内部既有竞争又有分工合作。同类型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有助于更低成本地均衡资金交易,而非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间的匹配则有利于资金更便捷、更快速的交易。有必要指出的是,信贷产业集群内部的重组与分化均有着内在的市场机制依据或规律,是一个基于市场原则的自然演进现象,即便有行政力量的介入,也必须顺应这个基本依据,也只能是在这个大原则、大方向下的积极推动。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多层次信贷市场横截面的各个层次内部,除了主导资金分配与交易的主体信贷机构之外,辅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信用担保公司、评级公司、信贷保险机构等并非机械性地停留于某个层次,而是纵向各层次信贷市场的共享资源,它们为各层次信贷市场的便捷交易提供支持。综合上述,对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一范畴的理解应综观三个层面,即分别从多层次信贷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系、多层次信贷市场纵向各大层次之间的关系及各层次信贷市场横截面层次中各因素的关系等。全面系统地理解该框架无疑将有助于我们着手系统、有序及稳步地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

对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的若干判断

本文写作之际尚未开展细致的实证研究准备,文章中的很多分析判断均是基于文献整理和笔者前期相关研究而形成的,由此,本文很难客观、科学地就如何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提出更多准确的对策性建议。但基于对该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的学习和研究积累,笔者仍打算对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提出一些较为抽象的判断性的见解,为后续实证分析奠定基础。

首先,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应遵循一个基本逻辑,即先完善外部环境,再优化纵向层次,最后丰富横截面内涵。完善外部环境意味着不能孤立地就信贷市场而论信贷市场,信贷市场建设要有一个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与之配套;优化纵向层次意味着多层次信贷市场总体框架的完善,这是关于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总体的、顶层设计范畴,是在洞悉信贷市场交易活动与信贷资金配置效果基础上对总体信贷市场内部市场进行合理细分的结果;丰富横截面内涵意味着充实各层次信贷市场交易主体并完善交易规则。如前所述,在横截面层次,有作为资金融通枢纽的主体金融机构,即银行类信贷机构,也有提供担保或信息服务等专业服务类别的辅助类中介机构,就我国现实情况看,当前应着重完善辅助类信贷中介机构组织体系并通过机制设计协调好其与主体类信贷机构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贷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在信贷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比重之间的关系。

信贷市场论文篇(2)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或I(0),那么称时间序列Yt、Xt是协整的,或者说两者具有协整性。协整意味着两个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存在某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总是伴随着另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两者不会分离太远。

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协整检验基本上是遵循恩格尔和格兰杰(EngleandGranger,1987)建立起来的方法,按两个步骤展开。首先,证明时间序列存在单位根;然后,估计协整向量。

协整检验的条件是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为了确定贷款利率时间序列和利差序列是I(1),我们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为此,我们要构建关于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的回归方程,然后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两个回归方程都包括一个紧跟在利率的滞后差分项之后的趋势变量:

零假设表示时间序列服从随机游走,即非平稳。对于t检验,零假设是Ho:b=0;对于F检验,零假设是H0:b=d=0。如果计算出的‘统计量或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那么我们不能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一旦确定了贷款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是I(1)序列,我们就可以从杜宾一沃森(Durbin-Watson,DW)统计量开始进行协整检验。杜宾一沃森统计量从协整回归中得到,协整回归使用单个国家的利率或利差yt作为因变量,欧洲联盟其余国家的平均利率和平均利差作为自变量xt:

当由方程(3)的回归中计算出DW值比临界值大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存在协整性。正如恩格尔和格兰杰指出的,杜宾一沃森检验只是作为证明存在协整性的一个近似指标,它需要更详细精确的其他检验加以补充,有代表性的是迪基一富勒(Dickey—Fuller,DF)检验和增广迪基一富勒(AugmentedDickey—Fuller,ADF)检验。迪基一富勒检验基于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构建模型:

这里,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表明了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协整性。具体地说,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说明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另外,根据以下的回归方程可以进行增广迪基一富勒(ADF)检验:

这里,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协整性。

2.存在结构性突变的协整检验

凯普雷(Caporaleetal.,1996)认为,对于趋同之前和之后的时间序列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协整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但是对趋同过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则不然,也就是说,在趋同发生的时期内,时间序列变量经常表现出非协整性。换言之,非协整性能够反映时间序列变量的一种趋同进程,这一结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是时间序列存在结构性突变,这种结构性因素常常是由外部作用引起的,而不是时间序列本身变化规律的结果。如果欧洲联盟促进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主要是《单一市场法案》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有效,那么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率差异应该存在下降趋势,或者说利率的时间序列显示出结构性突变,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利率出现趋同。根据上述观点,如果存在结构性突变,那么样本将要划分为突变前和突变后两个时期,然后分别对这两个时期进行协整检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协整检验,缺少协整性正好意味着存在趋同进程。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通过影响银行定价行为和竞争状况,从而对金融市场结构形成冲击,贷款利率就可能显示出结构性突变。因此,我们要对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时间序列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于1989年通过,到1993年9月欧盟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具体法律加以落实,因此大致可以认为结构性突变发生在1990—1993年9月这段时期内。如果考虑90年代初期金融市场也经受多方面严峻的外部突发性冲击,如两德统一、欧洲货币体系危机等,将突变性时期确定在1990—1993年这段时期内是恰当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不同的子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85年1月到1990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实际实施的阶段,可称为前一体化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9月到1997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有关政策措施开始实施后的阶段,可称为后一体化时期。1990年12月到1993年9月之间的这段时期被排除在外,以充分保证两个子时期相互独立,同时也力求减少90年代初外部冲击对欧盟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这样,我们就对上一部分的检验程序加以修正,具体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对从198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整个样本期,根据方程(3)进行协整回归,得出DW、DF、ADF的各个值。但是,在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条件下,这些检验的实际意义有所减弱。第二步,进行结构性突变条件下的协整检验,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子样本,然后分别应用方程(5)对每一个子样本进行协整检验。

(三)模型检验结果

1.贷款利率和利差的趋势: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说明欧洲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程度,我们将对欧洲联盟六个核心成员国以及日本、美国的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分析。

统计数据表明,整个样本期内,欧盟各成员国的货币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最低的是德国(5.89%),最高的是意大利(11.66%);各成员国的贷款利率也并不相等,最低的是德国和荷兰,它们的平均贷款利率大约是8.2%,意大利则高达12.86%。

如果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能够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假定成立,那么我们将发现各成员国的名义利率会减少到一体化之前利率最低的国家的利率水平。统计数据表明,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欧洲特有的,因为美国和日本的利率也表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利率的下降更可能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而不是由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政策的独特后果。另外,在后一体化时期,各国的利率看起来更加接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利率普遍下降而导致利率之间的差距变小。而且,统计数据也不能够说明利率实现了均等化,毕竟在意大利和荷兰两个国家之间,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达到4.97个百分点,银行贷款利率的差距也有4.28个百分点。

对利差的分析表明,除了比利时和意大利之外的所有国家,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绝对利差普遍减少。但是这本身不足以说明欧盟金融市场实现了一体化,因为利差下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各国名义利率的下降。而且,对相对利差的分析表明,在这一时期内利差实际上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在前一体化时期,相对利差的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64的高点到英国的1.10低点;而在后一体化时期,这一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87到意大利的1.15。利率的降低可以很大程度地解释这种变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表示为货币市场利率加上一个附加额,而相对利差又可定义为银行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因此,当货币市场利率下降时,相对利差将会增加。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在后一体化时期,除了比利时以外的所有其他被分析的欧盟成员国的相对利差都更加紧密地朝德国的利差水平靠拢。总体而言,描述性统计量并不能有力地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只是在较小程度上指出了不同国家利差更加接近。

2.利率和利差的单位根检验

首先,我们给出协整检验第一步的结果,也就是确定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否是一阶单整的,即时间序列是否I(1)序列。为此,我们分别对利率时间序列及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对所有的利率(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我们都不能够拒绝有单位根的零假设,也就是说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进一步地,我们能够拒绝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的零假设,也就是说,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是I(0)序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序列,我们可以对利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地,利差的单位根检验的结果也表明,绝大部分国家的利差时间序列都是I(1)序列,而仅有几个国家(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的检验值表明利差序列是I(0)序列。这里的利差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而得到的相对利差。

3.银行信贷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协整检验

(1)利率的协整分析

经过经验分析发现,除了法国、比利时,欧盟其他国家的货币市场利率普遍表现出缺少协整性。在现实情况下,对欧盟货币市场利率起基准作用的并不是欧盟的平均货币市场利率,而是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因此,我们对欧盟各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说明:(1)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序列相对于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序列进行回归。(2)DW给出了的德宾一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的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3)DF给出了简单DF回归的φ的统计量,其相应的100个观测值的临界值是:4.07(1%),3.37(5%),3.03(10%)。根据绝对值比较,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4)*数据代表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和比利时、荷兰、英国三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在两个子时期都是协整的,在前一体化时期协整性表现得更加强烈。法国和意大利有更低的检验统计量,表明它们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非协整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后一体化时期的检验统计量的值都比前一体化时期更低,也就是说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显得更加微弱,这一结果符合凯普勒(Caporale,etal.,1996)的观点,即趋同进程中,能够检验到的协整性会减少,换言之,缺少协整性可以被解释为趋同进程的结果。总体而言,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表现出较明显的协整性和趋同现象。

货币市场利率通过固定汇率联系在一起,从而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转换成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但是这种转换关系并不是很明确。从表1中可以看出,就比利时而言,在前一体化时期其货币市场利率是协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是协整的;但是对荷兰而言,货币市场利率的协整性并没有导致银行贷款利率的协整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货币市场利率的趋同是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出现协整性的必要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

(2)利差的协整分析

这一部分我们进行利差的协整分析。利差的协整性反映了能够将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确立一种长期均衡关系的套利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于货币市场一体化,银行零售定价行为的趋同,以及信贷市场的套利过程,我们不追究这种套利过程背后的驱动力量,因为协整分析考虑的仅仅是长期均衡化的进程是否存在。

说明:(1)欧盟各国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进行回归,对每一国的检验,欧盟平均利差中都已排除了该国的利差;美国和日本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包括所有的欧盟6国)进行回归。(2)DW给出了德宾—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零假设,意味着存在协整性。(3)ADF(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括号中的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滞后项数,因此k=0代表简单的迪基—富勒回归。100个观测值的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4.07(1%),3.37(5%),3.03(10%),100个观测值的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3.77(1%),3.17(5%),2.84(10%)。(4)表中*数据代表不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表2给出了整个样本期的利差协整检验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欧盟各国的利差序列较为普遍地表现出明显的协整性。但是,将样本分为前一体化时期和后一体化时期之后,检验结果会表现出许多结构性变化。一般地,在第一个子时期,检验结果总体上表明存在协整性,惟一的例外是法国,只是部分地表现出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我们发现协整性减弱。根据ADF统计量,在后一体化时期中能够确定存在协整性的只有英国。

4.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

最后,我们从地区对比的角度分析协整检验的结果。具体地说,就是将欧盟6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比美国和日本研究其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目的是明确目前的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在多大程度上是欧盟地区一体化政策的结果,或者只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一个结果。而根据前面部分的协整检验的结果(表1、2),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货币市场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欧盟和美国、日本都不存在协整性,利差也是如此。这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是地区性现象,也就是说,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主要是欧盟政策推动的结果。上述结果的一个隐含结论是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远远超过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从全球的角度看这可能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歧视利损失:由于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客户可能会偏向于选择一体化区域内的欧洲银行,而不选择成本最小、价格较低的区域外银行。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损失,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应加速发展,并最终赶上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达成为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信贷市场论文篇(3)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协整检验方法就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行计量分析,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结果表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有关政策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

,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或I(0),那么称时间序列Yt、Xt是协整的,或者说两者具有协整性。协整意味着两个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存在某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总是伴随着另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两者不会分离太远。

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协整检验基本上是遵循恩格尔和格兰杰(EngleandGranger,1987)建立起来的方法,按两个步骤展开。首先,证明时间序列存在单位根;然后,估计协整向量。

协整检验的条件是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为了确定贷款利率时间序列和利差序列是I(1),我们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为此,我们要构建关于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的回归方程,然后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两个回归方程都包括一个紧跟在利率的滞后差分项之后的趋势变量:

零假设表示时间序列服从随机游走,即非平稳。对于t检验,零假设是Ho:b=0;对于F检验,零假设是H0:b=d=0。如果计算出的‘统计量或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那么我们不能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一旦确定了贷款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是I(1)序列,我们就可以从杜宾一沃森(Durbin-Watson,DW)统计量开始进行协整检验。杜宾一沃森统计量从协整回归中得到,协整回归使用单个国家的利率或利差yt作为因变量,欧洲联盟其余国家的平均利率和平均利差作为自变量xt:

当由方程(3)的回归中计算出DW值比临界值大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存在协整性。正如恩格尔和格兰杰指出的,杜宾一沃森检验只是作为证明存在协整性的一个近似指标,它需要更详细精确的其他检验加以补充,有代表性的是迪基一富勒(Dickey—Fuller,DF)检验和增广迪基一富勒(AugmentedDickey—Fuller,ADF)检验。迪基一富勒检验基于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构建模型:

这里,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表明了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协整性。具体地说,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说明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另外,根据以下的回归方程可以进行增广迪基一富勒(ADF)检验:

这里,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协整性。

2.存在结构性突变的协整检验

凯普雷(Caporaleetal.,1996)认为,对于趋同之前和之后的时间序列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协整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但是对趋同过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则不然,也就是说,在趋同发生的时期内,时间序列变量经常表现出非协整性。换言之,非协整性能够反映时间序列变量的一种趋同进程,这一结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是时间序列存在结构性突变,这种结构性因素常常是由外部作用引起的,而不是时间序列本身变化规律的结果。如果欧洲联盟促进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主要是《单一市场法案》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有效,那么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率差异应该存在下降趋势,或者说利率的时间序列显示出结构性突变,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利率出现趋同。根据上述观点,如果存在结构性突变,那么样本将要划分为突变前和突变后两个时期,然后分别对这两个时期进行协整检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协整检验,缺少协整性正好意味着存在趋同进程。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通过影响银行定价行为和竞争状况,从而对金融市场结构形成冲击,贷款利率就可能显示出结构性突变。因此,我们要对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时间序列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于1989年通过,到1993年9月欧盟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具体法律加以落实,因此大致可以认为结构性突变发生在1990—1993年9月这段时期内。如果考虑90年代初期金融市场也经受多方面严峻的外部突发性冲击,如两德统一、欧洲货币体系危机等,将突变性时期确定在1990—1993年这段时期内是恰当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不同的子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85年1月到1990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实际实施的阶段,可称为前一体化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9月到1997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有关政策措施开始实施后的阶段,可称为后一体化时期。1990年12月到1993年9月之间的这段时期被排除在外,以充分保证两个子时期相互独立,同时也力求减少90年代初外部冲击对欧盟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这样,我们就对上一部分的检验程序加以修正,具体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对从198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整个样本期,根据方程(3)进行协整回归,得出DW、DF、ADF的各个值。但是,在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条件下,这些检验的实际意义有所减弱。第二步,进行结构性突变条件下的协整检验,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子样本,然后分别应用方程(5)对每一个子样本进行协整检验。

(三)模型检验结果

1.贷款利率和利差的趋势: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说明欧洲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程度,我们将对欧洲联盟六个核心成员国以及日本、美国的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分析。

统计数据表明,整个样本期内,欧盟各成员国的货币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最低的是德国(5.89%),最高的是意大利(11.66%)

;各成员国的贷款利率也并不相等,最低的是德国和荷兰,它们的平均贷款利率大约是8.2%,意大利则高达12.86%。

如果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能够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假定成立,那么我们将发现各成员国的名义利率会减少到一体化之前利率最低的国家的利率水平。统计数据表明,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欧洲特有的,因为美国和日本的利率也表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利率的下降更可能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而不是由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政策的独特后果。另外,在后一体化时期,各国的利率看起来更加接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利率普遍下降而导致利率之间的差距变小。而且,统计数据也不能够说明利率实现了均等化,毕竟在意大利和荷兰两个国家之间,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达到4.97个百分点,银行贷款利率的差距也有4.28个百分点。

对利差的分析表明,除了比利时和意大利之外的所有国家,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绝对利差普遍减少。但是这本身不足以说明欧盟金融市场实现了一体化,因为利差下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各国名义利率的下降。而且,对相对利差的分析表明,在这一时期内利差实际上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在前一体化时期,相对利差的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64的高点到英国的1.10低点;而在后一体化时期,这一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87到意大利的1.15。利率的降低可以很大程度地解释这种变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表示为货币市场利率加上一个附加额,而相对利差又可定义为银行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因此,当货币市场利率下降时,相对利差将会增加。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在后一体化时期,除了比利时以外的所有其他被分析的欧盟成员国的相对利差都更加紧密地朝德国的利差水平靠拢。总体而言,描述性统计量并不能有力地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只是在较小程度上指出了不同国家利差更加接近。

2.利率和利差的单位根检验

首先,我们给出协整检验第一步的结果,也就是确定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否是一阶单整的,即时间序列是否I(1)序列。为此,我们分别对利率时间序列及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对所有的利率(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我们都不能够拒绝有单位根的零假设,也就是说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进一步地,我们能够拒绝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的零假设,也就是说,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是I(0)序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序列,我们可以对利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地,利差的单位根检验的结果也表明,绝大部分国家的利差时间序列都是I(1)序列,而仅有几个国家(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的检验值表明利差序列是I(0)序列。这里的利差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而得到的相对利差。

3.银行信贷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协整检验

(1)利率的协整分析

经过经验分析发现,除了法国、比利时,欧盟其他国家的货币市场利率普遍表现出缺少协整性。在现实情况下,对欧盟货币市场利率起基准作用的并不是欧盟的平均货币市场利率,而是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因此,我们对欧盟各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说明:(1)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序列相对于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序列进行回归。(2)DW给出了的德宾一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的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3)DF给出了简单DF回归的φ的统计量,其相应的100个观测值的临界值是:4.07(1%),3.37(5%),3.03(10%)。根据绝对值比较,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4)*数据代表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和比利时、荷兰、英国三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在两个子时期都是协整的,在前一体化时期协整性表现得更加强烈。法国和意大利有更低的检验统计量,表明它们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非协整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后一体化时期的检验统计量的值都比前一体化时期更低,也就是说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显得更加微弱,这一结果符合凯普勒(Caporale,etal.,1996)的观点,即趋同进程中,能够检验到的协整性会减少,换言之,缺少协整性可以被解释为趋同进程的结果。总体而言,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表现出较明显的协整性和趋同现象。

货币市场利率通过固定汇率联系在一起,从而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转换成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但是这种转换关系并不是很明确。从表1中可以看出,就比利时而言,在前一体化时期其货币市场利率是协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是协整的;但是对荷兰而言,货币市场利率的协整性并没有导致银行贷款利率的协整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货币市场利率的趋同是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出现协整性的必要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

(2)利差的协整分析

这一部分我们进行利差的协整分析。利差的协整性反映了能够将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确立一种长期均衡关系的套利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于货币市场一体化,银行零售定价行为的趋同,以及信贷市场的套利过程,我们不追究这种套利过程背后的驱动力量,因为协整分析考虑的仅仅是长期均衡化的进程是否存在。

说明:(1)欧盟各国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进行回归,对每一国的检验,欧盟平均利差中都已排除了该国的利差;美国和日本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包括所有的欧盟6国)进行回归。(2)DW给出了德宾—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零假设,意味着存在协整性。(3)ADF(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括号中的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滞后项数,因此k=0代表简单的迪基—富勒回归。100个观测值的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4.07(1%),3.37(5%),3.03(10%),100个观测值的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3.77(1%),3.17(5%),2.84(10%)。(4)表中*数据代表不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表2给出了整个样本期的利差协整检验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欧盟各国的利差序列较为普遍地表现出明显的协整性。但是,将样本分为前一体化时期和后一体化时期之后,检验结果会表现出许多结构性变化。一般地,在第一个子时期,检验结果总体上表明

存在协整性,惟一的例外是法国,只是部分地表现出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我们发现协整性减弱。根据ADF统计量,在后一体化时期中能够确定存在协整性的只有英国。

4.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

最后,我们从地区对比的角度分析协整检验的结果。具体地说,就是将欧盟6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比美国和日本研究其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目的是明确目前的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在多大程度上是欧盟地区一体化政策的结果,或者只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一个结果。而根据前面部分的协整检验的结果(表1、2),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货币市场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欧盟和美国、日本都不存在协整性,利差也是如此。这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是地区性现象,也就是说,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主要是欧盟政策推动的结果。上述结果的一个隐含结论是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远远超过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从全球的角度看这可能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歧视利损失:由于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客户可能会偏向于选择一体化区域内的欧洲银行,而不选择成本最小、价格较低的区域外银行。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损失,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应加速发展,并最终赶上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达成为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三、简要结论

根据上文的协整检验,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简要结论:

第一,欧盟各国货币市场利率表现出较好的协整性,说明欧盟货币市场的一体化程度较高;

第二,欧盟各国银行贷款利率的协整性较差,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程度较低,存在较明显的市场分割;

信贷市场论文篇(4)

现代农村信贷市场的需求主体实质上就是农村实体经济主体,其构成主要是从事农村经济活动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业产业代组织。从需求主体使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农村信贷需求可以概括地分为农村生活需求、农业生产需求以及农民发展需求这三个层面。农民生活需求属于农民家庭生活对货币的需要,但由于农户属于生产生活的综合体,使得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民生活需求经常性地交织在一起,而表现为农户的信贷需求;农业生产需求主要针对的是农户经营以及小规模农业生产组织在农业生产上的货币需求,是一般意义上农村信贷需求的核心内容;农村发展需求是从宏观社会发展角度出发的一种对农村信贷需求的总括,含义上侧重于农村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和社会文明的提高等社会综合层面,是农村社会发展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具体来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需求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第一,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起来的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近年来正处于创业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第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及原有设施的“康复”所产生的资金需要。目前水利工程设施除了满足机械化,规模化生产需要新建的以外,不少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功能日渐萎缩,加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水利设施急需维修,而仅靠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无法满足;第三,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农用机具购置所产生的资金需求。随着先进生产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农业、农村和农民对先进农用机具的资金投入越来越大。据调查,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虽然职业有差别,但投入资金很大一层都用在生产加工技术或设施上,农用机械所需资金仍有不小缺口;第四,农村日益增长的消费性资金需求增加需要融资解决。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农民对住房消费、医疗、子女教育、交通和通讯设施,以及家庭设备等方面投入增多,资金需求快速增加。

二、农村信贷市场存在问题

由于农村信贷市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国家政策的制约作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单一,信贷供给能力不足。“二元经济”结构中,政府以城市工业优先发展为理由低成本地吸取农村剩余资金,造成农村信贷资本外流,使农村信贷供给先天不足,统计数据显示,国家财政支农比重仅占财政总支出的15%以下,农业贷款也仅占贷款总额的5%多一点。政府对农村自由资金流通的管制措施使农村信贷市场的发育和信贷资本的供给受到严重挫伤,进一步抑制了农村信贷市场的资金来源。近年来,由于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商业化运行,在“三性”经营原则下,四大国有银行逐步撤离了乡镇的经营网点,特别是本来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农业银行逐步撤离了镇一级的营业网点,使本来资金融通不便的农村在发展中贷款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以信用社为主的单一的正规金融机构的局面也更加凸显。

同时,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众多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保险,邮政储蓄等正式的金融机构实质上并未履行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责任:全国性商业性银行在农村是存多贷少;城市商业银行规模有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只是粮棉油的银行,还没有深入到农村的各个环节;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很多业务已经从农村基层转移;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保险和担保发展缓慢,这让信合不堪重负。

2.信贷的风险控制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农业本身具有的弱质性、低利性和外部性的特征,使得涉农金融机构的运作存在高风险性。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与应对农村生产活动中面临的各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相对于较小的贷款本金而言,运用的信贷成本太高,且高到难以用利率提高后的风险溢价去弥补。这种高风险与高成本并存的信贷市场,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了很大的天然障碍。同时,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的特殊性,在涉农融资中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加上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领域,而农业生产由于其容易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的特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加大了农村信用贷款的风险。由于目前与农村信贷相配套的农业担保体系、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农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信贷风险全部由贷款机构承担。

3.农村信贷市场效益差,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由于政策作用的限制,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和利率不能正确反映信贷资本的供求情况,使稀缺的信贷资本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导致信贷资本的供求缺口和信贷资源分配上的官僚化和无效率。农村借贷尤其是小额的农户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相悖。而此外,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利率限制使信贷供给在较大风险的前提下利润回报极低,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大量发放信贷。

4.借贷贷款成本高。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他们对金融需求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因此,金融机构对其服务的交易成本比较高。调查表明,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农村信贷员需要与农户进行较长时间交往才能采集足够的信息,用于判断是否提供信贷。由于贷款规模微小,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极度缺乏有关农村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信息采集的时间和成本很高。而从农户方面来说,贷款的手续费用高,贷款程序繁琐,也抑制了贷款的需求。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信用贷款以外,贷款都需要有经过认证的合适的抵押物,而要证明一个合适的抵押物,需要经过繁杂的手续,以及一笔手续费,农民的贷款金额小,而抵押物认证的手续费是按交易笔数算,因此抵押物认证的手续费相对显得很高,这就会影响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金融信贷成本过高,限制了信贷总量扩大;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大户的需求,滞缓了产业规模化发展。由于小额农贷的管理成本高和风险较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都成倍上浮甚至一浮到顶,使许多资金需求较大的农户被高成本贷款价格挡在门外。

三、发展农村信贷市场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中对我国农村信贷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存在明显的功能不健全和脆弱性。从针对的问题出发,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和健全: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1)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贷市场主力军作用,利用农信社改革的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2)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农户小额贷款领域,要建立金融信贷对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信贷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义务。结合商业银行的性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这类企业对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作用。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3)在对民间金融信贷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培育民间贷款组织,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监管部门应努力把各类金融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后,原本服务农村地区成熟的信贷机构可以考虑向村镇银行等信贷机构转化。

2.稳步推进农村信贷利率市场化。现有的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信贷机构应该制定适当的利率,以保证其短期和长期的持续经营。农村信贷市场的目标群体是低收入的农户和微小企业主,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弹性较低,对应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高成本和风险层次的大跨度,放开一定的浮动利率空间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在市场化利率条件下,小额信贷才能达到商业可持续。

3.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保障型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自接经营,或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只向政府收取管理费用而不以收取保费赢利。政府经营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链条的持续,减小农业风险发生带来的损失,经营的原则必须是:低保费,高保障。针对保费收入不稳定的情况,可以预留部分支农补贴,转为保险基金,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按比例给予参保一部分保费补贴。同时,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充分利用他们的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再者,便是加大宣传动员力量,提高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但最终必须依靠发展农村经济来提高农业保险的规模。

4.加强对农村信贷的风险防范。(1)加大宣传力度,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首先,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投身到诚信的宣传中去,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营造出诚信的信贷市场氛围。其次,工作人员要使农户明确农村信贷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农户在思想上增强维护信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再次,大力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使之形成讲信用的自我约束力。(2)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及时收贷。贷款的发放有一套自己的程序,要规范发放贷款的程序。(3)健全农户贷款的担保机制。建立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农村信用社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要严格根据农户的思想道德品质、资产、资信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情况,建立起健全的农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1]黄祖辉,刘西川,程恩江.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生产性抑或消费性[J].管理世界,2007,(3).

[2]植凤寅.村镇银行带来了什么[J].中国金融,2008,(6).

[3]陈雨露,杨栋.国家农贷有效率吗[J].财贸经济,2007,(6).

[4]汪三贵,李莹星.印尼小额信贷的商业运作[J].银行家,2006,(3).

信贷市场论文篇(5)

利率升高

利率升高是导致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外因之一。2004年至2006年,货币政策由松至紧,借款人还款利率大幅攀升,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远远高于优质贷款利率,因此拥有更大的增长幅度。此外,高利率压低房价,使得房产交易越发困难,住房持有人难以将持有的房产短期内变现。利率升高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超出了其还款能力,也加大违约风险。

2006年后,房价回落,违约数量不断增加,贷款发放机构不得不采用紧缩政策减少贷款发放数量,房屋需求数减少,房价继续回落,如此恶性循环,房地产市场每况愈下,最终危机爆发。

缺失监管

监管当局对次级贷款运作的监管不严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

其一,监管部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对发放的贷款审批不严格,由此而隐藏下的危机将对下游产业带来致命打击。另外,对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发放数量及规模没能实行严格控制,对风险的忽视和衍生品的过度使用引发次贷危机。

其二,监管机构的监管漏洞较多。款项被借出后,抵押贷款将被集中卖给投资机构,进而汇入贷款池,分级后证券化,衍生出多种金融产品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产业链条涉及各个众多不同机构,需要各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系统太过庞大繁杂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死角。

另外,监管部门对表外信息不够重视。部分证券化产品属表外业务,并不在资产负债表里体现,短期内无法快速预测风险。

中国住房市场现状

(一)房价过高,催生泡沫

如今中国住房市场现状与次贷危机前的美国有相似之处。因住房价格已大大超出支付能力,购房者普遍借助贷款买房。近年来房价飙升,持续出现强劲增长,中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房地产调控,限购和限贷双管齐下,试图稳定房价,遏制炒房现象。虽然调控初见成效,房价增速放缓,但远未回归合理价位,仍然偏高。

联合国有关机构指出,当发展中国家房价收入比不超过6倍时,中等收入家庭有能力进入住房市场。然而,2002年至2007年,中国房价的平均年上涨幅度超过10%,同期,平均房价收入比高达7.4,其中北京、沈阳、南京、广州等中大城市的比率均超过20,2010年起实施的宏观调控并未使房价出现明显回落,这意味着在这些城市中,房价仍处于高位,中等收入家庭购房能力十分有限。

按国际通行惯例,月供收入比的三分之一为还款警戒线。2008年对中国几个主要城市的调查分析显示,样本城市的家庭月供收入比达75%,对于收入排名前60%的中高收入家庭的月供收入比高达54%,这意味着中等收入家庭将面临较重的还款负担,银行面临高违约风险。

(二)公共住房供需矛盾突出

公共住房主要面向对住房有刚性需求又不具备负担能力的群体。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廉租房等11种住房,住房供应多样化,其中属于公共住房性质的有5种,其中4种与公共住房交叉。目前我国公共住房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资金尚未到位且缺乏有效管理,住房供不应求仍是主要的问题。第一,我国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收入均较低,对公共住房有较大需求。第二,近年来出现了处于保障范围和市场之间,无力购房的同时也无法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夹心层”群体,包括收入超出保障标准却无力购买商品房,或有能力购买但是无力购买自认“适合”的商品房的群体,以及因户籍问题或其他因素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却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这部分群体的数量逐渐增加,且流动性大,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仍未明确,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三)融资方式单一,资产证券化尚在起步阶段

国内房价及房价收入比长期居高不下,民众凭借一己之力无法进入购房市场。在中国,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贷款,因此,金融系统成为风险聚集地。资产证券化是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2005年,《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运作时间短,现仍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的业务在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同时对发行总量进行控制,目前业务发展较为规范。

后危机时代中国住房信贷风险防范

(一)加强贷款审批,加强监管

降低违约风险应从加强审批和监管做起。银行等金融机构首先要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抵押资产作出准确评估;对贷款人还款能力评判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让操作有据可依,有标准可参照,过程中严格执行。现阶段,国内的审批制度太过于依赖收入证明,这类文书容易伪造且可信度不高,因此应考虑结合贷款人缴税单,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共同判断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和还贷能力。再则,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网络,区域之间进行资讯共享,并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跟踪。同时,有关部门应建立密集的监督网络,实行强有力的功能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

(二)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

房价高居不降,催生了一群贪婪的投机者,期望从低买高卖的过程中赚取高额利润。投机活动难以预测,顺市下投机者在房价走高时买进,推高房价催生泡沫,扰乱市场秩序;当泡沫破裂时价格回落,投机者大量抛售加剧房价下跌,将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2010年起,虽各地纷纷出台调控措施,限购和限贷双管齐下,在打击投机行为上已有不小成效,但强制性政策打压和限制购房需求并不是长久之计,还应更多遵循市场规则。对购买多套房和高级住宅的人群,可制定不同的贷款政策,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或加大其首付比例,严格执行房产转让过程中的征税政策,针对购房者拥有的房产数和房产特征,对高档住宅提高税率,增加多套房所有人的购房成本和转让成本,从而更好地抑制投机购房现象。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宏观调控前,央行须对可引起的后果进行充分估计。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成为次贷危机的导火索。美联储进行调息之前绝非没有考虑房价大跌的可能,但没充分估计到调息后一系列连锁反应的严重性。央行应借鉴经验教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宏观调控前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引起的房价变动,以及受房价变动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对宏观调控所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充分估计,制定应急预案,不能掉以轻心。

对住房贷款的发放审批时刻保持警惕。目前,房价仍居高不下,通胀较高,在缺乏有效投资途径的中国市场,房地产投资被普遍认为是保值抗通胀的有效方法之一,相同的,住房抵押贷款被各大银行认为是优质资产,备受青睐。这些现象容易使贷款发放机构放松警惕,放宽审批标准,或发放贷款后疏于管理。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应对信贷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四)适度推广住房证券化

中国的住房信贷市场拥有融资渠道单一的特征,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产证券化是很好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手段,不仅能有效化解银行业内的大量积聚的风险,还能推动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资产证券化不能消除风险,其最终结果好坏取决于金融资产质量以及行业监管环境,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和银行系统有待完善,还需加强贷款审批和风险把控,谨慎提防因过度证券化而引发的危机。

信贷市场论文篇(6)

关键词: 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市场交易;利率定价

中图分类号: F83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13)10008308

一、引 言

在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交易双方分别为贷款人和借款人,交易双方仅交易一种商品,即借贷资金。在借贷资金市场上需要融入资金的交易者之间则根据自己能够提供的预期支付收益来竞争资金,这样的竞争和相互作用,推动市场利率不断进行调整,以便达成交易,实现市场出清,最终形成市场均衡利率,由此形成的均衡利率是经济中所有经济主体相互竞争作用的最终结果。现实的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市场非出清的情况,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均衡分析更适宜采用非瓦尔拉斯均衡分析方法。正因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不是一个纯粹的瓦尔拉斯均衡市场,而市场出清的瓦尔拉斯均衡市场理论上不存在交易者定价问题,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交易者定价问题。本文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均衡定价模型的构建,采用非瓦尔拉斯均衡理论方法,在货币经济的框架内考察具有纯交换经济特征的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定价方式。

二、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定价的理论模型

1.变量识别与选择

作为成交价格均衡利率的形成,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信贷管理的基本思想,这些因素有来自借款人和贷款人方面的私人信息,主要是微观因素;有来自借贷双方共同受影响的公共信息,主要是宏观因素;以及来自市场交易平台的技术设施等方面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现将这些因素集中且分类表示如表1—表4所示。

贷款人才会提出或者接受更低的利率价格,试图重新与资金需求方达成交易的匹配;相应地,借款人无法按照均衡利率价格借到全部希望的资金量,才会提出或者接受更高的利率价格,试图成交。在市场均衡利率的定价过程中,设交易的一方报价(通常是贷款人),另一方对价格做出反应,接受价格或进行讨价还价,或者直接拒绝交易。定价者通过改变价格以应付其面对的数量约束,或通过增加或减少购买量或销售量,来对对方提出的价格做出反应。

舒贝克[1]认为,如果在市场交易中每个交易者只采取单一行动,例如买者出价—卖者报价的方式交易,那么这就是简单的市场机制。中国农村民间借贷的上述两种交易形式应属于简单的市场机制。在瓦尔拉斯均衡中,所有的市场都是出清的,即对市场上各种交易的商品,其总供给等于总需求。 这个市场上的价格完全以这种方式运动:所有交易者接受市场价格,并且在这个价格体系下,所有交易者能够交换到自己需要的任何商品,从而确保了所有交易者的行为协调一致,市场最终表现出来的均衡需求和供给,仅仅是均衡价格信号的函数,即在既定的瓦尔拉斯均衡价格体系下,所有的市场需求和供给都相匹配,没有未满足的需求,也没有未提供出去的供给。 在这个市场上,没有交易者能够实在地制定价格,正如Arrow[2]所说:“经济中各个独立参与者都视价格为既定,从而做出各自相应的购买和销售决策,没有人专门从事价格决定工作。”

非瓦尔拉斯均衡理论则在不作公理式地假设市场出清的前提下,建立非集中式定价的经济运行分析的理论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市场交易的商品数量和价格信号共同被引入交易者市场行为决策中,价格由不同市场上分散的交易者相互作用所决定,从而允许不同的市场呈现不同的价格决定方式,使考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成为可能,而且,它修订了完全竞争市场下的需求和供给理论乃至价格理论,引入了市场非出清的可能性,进而使分析市场交易者个体的价格决定行为成为必要的工作。较之瓦尔拉斯均衡概念,非瓦尔拉斯均衡更具一般性,在各种不同制度环境中使用非瓦尔拉斯均衡概念更具现实意义。

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市场非出清的情况,这说明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均衡分析更适宜采用非瓦尔拉斯均衡分析方法。正因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不是一个纯粹的瓦尔拉斯均衡市场,而市场出清的瓦尔拉斯均衡市场理论上不存在交易者定价问题,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交易者定价问题。本文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均衡定价模型的构建,采用非瓦尔拉斯均衡理论方法,在货币经济的框架内考察具有纯交换经济特征的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定价方式。

尽管均衡市场金融资产定价的理论模型假设严格并且构造简单,但它很清楚地反映了金融市场均衡的基本要求,即成交的金融资产需求总量等于负债发行总量,均衡利率是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行为导致的均衡结果。在更为现实的非出清市场情况下,非瓦尔拉斯均衡定价模型的基本思想对市场化力量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颇具解释能力;一个自主交易、具有市场效率而且市场配给不可操控的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正是一个具备非瓦尔拉斯均衡配置良好市场特征的现实市场。

3.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实地调查工作,这项工作在广东省农村地区展开, 选择这一地区的原因是它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全国而言处于较高位置,而且地处中国经济发展中诸多改革领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调查工作受到客观物质条件限制而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展开,只能做出上述现实选择。 调查工作于 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前后两次展开,对广东省各地乡镇中约60个自然村,在方便抽样原则下选取发生过民间借贷的农户作为样本,一村至少一户进行逐户入户问卷调查。第一次调查收回问卷57份,第二次调查收回问卷160份,两次调查问卷中整理出数据完整的问卷93份。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与高校合作资助研究项目“发挥民间融资在广东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09KH03)所做的实地调查,本文调研数据取自此实地调查的结果。 本文使用的其他数据,一般取自正式公布的数据,例如国家统计局网站、各种统计年鉴上的数据等,具体的数据来源分别注明了该数据的最后出处。

4.关于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水平实地调查结果的统计描述

调查显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水平在不同的交易环境下呈现不同的状况。

第一种情况:非零利率。

调查显示, 93户调查对象中有85户农户通过私人间借款方式发生了民间借款,占91.4%, 产生借款的农户并非全部需要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其中需要支付利息的农户44户,占85个农户的51.76%,即调查对象的借款活动中有48.24%的交易是免息的 ,它约占全部交易数量的一半 。

另外,93户调查对象中有47户农户通过私人放贷方式发生了民间贷款,占50.54%, 发生贷款的农户并非全部要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其中收息的贷款者27户,占47个贷款农户数量的57.45%,即调查对象的贷款活动中有42.55%的交易是免息的。

调查数据还显示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一个特别之处。在本组调查对象的93个农户中,有12个农户既是借款人又是贷款人,占农户数量的12.9%, 这些在同一个时刻既有借款又有贷款的农户, 这些人各自执行的借款利率跟自己的贷款利率相等,即无论借贷,同一个农户执行同一个借贷价格,不存在借贷利率差;而不同的农户执行的利率大多不相同。除此之外,其余农户或者是单纯的借款人,或者是单纯的贷款人, 作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是不交叉的,或者说,身份是分离的, 这样就形成了两个存在性质差异的交易者群体——借款人群体和贷款人群体。

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现实水平描述统计结果如下:

本文选用调查资料农户记录中的指标“借款利息率” (表示为变量ZD1701)、 “放贷利息率”(表示为变量ZD1201),分别作为反映农户在民间借贷中作为借款人获得借贷资金时的支付价格——借款利率、作为贷款人提供借贷资金供给时的出售价格——贷款利率的衡量。这里选取两组相互独立的利率数据作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价格进行分析,分别从借贷资金的需求者和供给者的角度来考察他们面对的交易价格。

首先,观察 借款人支付利息时的利率,即借款人面对的支付价格—— 借款利率。描述统计量的结果显示,在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借款人需要支付借贷利息,其平均水平为月息4.82%(合年利57.84%)。进一步估计时发现,若以99%的置信水平估计这些进行有息借贷的民间借贷活动,则作为借款人支付价格的利率水平在月息3.27%—6.37%(合年利率39.24%—76.44%)之间。

其次,观察 贷款人收入利息时的利率,即贷款人面对的出售价格—— 贷款利率。描述统计量的结果显示,在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贷款人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为月息4.57%(合年利54.84%)。若以99%的置信水平估计,则作为贷款人出售价格的贷款利率水平在月息2.67%—6.47%(合年利32.04%—77.64%)之间。

由上述统计描述和估计的结果可见,在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从借 款人角度进行的借款利率统计和从贷款人角度进行的 贷款利率统计显示,它们的总体水平非常接近,借贷利率的平均水平没有明显差异,可以被理解为市场上借贷资金的供需均衡价格的平均水平。一方面,由于事实上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基本分离,双方执行市场供需均衡的利率价格;另一方面,即使二者身份合一,交易者也未执行有差异的借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从而使得这种民间借贷活动功能单一,成为货币资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枢纽,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仍是它的首要功能。另外,统计结果显示的借贷价格年利率水平的下限数值明显触及我国当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其中“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出现的这种水平的利率,显然够得上 “高利贷”的称谓,但是,这种称谓能否作为划分贷款经济性质的合理标准,目前尚存疑问[3]。

第二种情况:零利率。

调查显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借贷活动中 有48.24%的交易是免息的,贷款活动中有42.55%的交易是免息的,它们分别占到全部交易数量的 大约一半是免息的,这种免息的借贷就是零利率借贷。零利率借贷主要发生在“友情贷款”、“人情贷款”情况下。“友情贷款”的借贷关系发生在民间信用发达的熟人社会中,一般以血缘、地缘和人缘等社会化因素为关系纽带 ,例如亲朋好友、兄弟姐妹、乡里乡亲,同窗共事等等,彼此之间充分了解个人的背景信息,借以形成借贷关系的信用基础,以及控制贷款风险的相关措施,撮合借贷交易完成 。这种交易方式具备降低借贷价格的有利条件,例如能够节省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收集和识别的交易成本;能够降低违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会,从而解决利率中包含风险溢价的问题,直接降低交易价格即利率水平。这种类型的贷款可能成为互贷款,今日的贷款人可以预期在未来自己能够直接享受同样的优惠条件获得贷款。这种零利率借贷的存在,依赖并反映着特定交易范围内的社会资本资源配置状况,是特定文化的产物,同时需要这种文化背景的支撑。对提供零利率贷款的贷款人将其社会资本中哪些因素进行了货币化处理,目前还不清楚,而且这个中间有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涉及人的社会心理及价值观等诸多方面,现在还没有相应的统计数据显示准确的信息,因此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有困难。

三、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定价模型的经验分析

1.公共信息因素影响下的利率预期

影响市场利率的公共信息主要是一些经济因素,其影响是通过参与市场交易的农户对这些宏观因素的理解和反映而形成的。一般来说,农户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宏观经济指标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农村居民消费物价指数、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等。 为考察这些宏观经济因素对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方向及程度,本文选取我国1980~2009年期间的14个可以取得数据的年度进行分析。

方程拟合优度较大,说明模型中的解释变量能够解释因变量的大部分变动情况。DW统计量值为1.8559,显示残差序列不存在正的自相关。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平均水平受到农村消费物价指数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正向影响,特别地,当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提高1%时,民间借贷利率提高1.0633%;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变动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是反向,随着农民纯收入的增加,民间借贷利率的平均水而下降。

2.基于市场交易者私人信息利率定价过程

利率是借贷市场资金供求双方竞争、各种市场化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影响它定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中国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这些因素包括了这个市场特定环境的具体影响,除了加塔克模型中的几个因素之外,还涉及市场上资金的总体供求状况、地域文化习俗、地区经济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等等。为便于分析问题,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宏观因素例如上述补充的各项;微观因素例如加塔克模型中的各项,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放款人的收益模式等。

Hoff 和 Stiglitz [4]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利率问题做出解释,认为无论是垄断还是竞争的观点都不能解释利率高的问题,其利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不完整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都不能得到完整的信息 。因此,利率相对于正式金融的利率要高些。他们的模型分析了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并存且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正规金融市场的情形,结果表明,由于私人放款者之间的策略互动、执行成本和声誉机制等因素的存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补贴有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私人放款者进入该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上升。

Gupta和 Chaudhuri [5]在其民间借贷利率决定模型中确定了三个参与者:农民、正规金融机构官员和私人放贷者。农民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官员行贿以得到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因此其正规贷款的成本除了规定的利率外,还包括行贿的成本。当正规信贷与私人借贷两者之间是相互替代关系时,信贷政策能够降低私人借贷利率。

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取值本身是连续的,但是由于受到现实因素的影响,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出现零利率,实地调查数据也显示了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因此,因变量的观测值实际上来源于总体的一个受限制的部分,因而不能完全反映总体的实际特征,故在如下的分析中采用受限因变量模型。

鉴于利率非负的一般性质,在模型中作为审查临界点的左端点为零,故令 i=0;且其审查临界点没有右端点,故令 i=+∞。此时模型为规范的审查回归模型,即Tobit 模型。

考察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各微观因素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影响,以下分别从借款人和贷款人角度进行分析,同时,对农户借款人和贷款人建立不同的回归模型。

(1)借款人利率定价模型与实证

这里考察借款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利率定价受到私人信息的影响,这些信息主要反映借款人对其自身还款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的认知和价值评估,与民间借贷市场交易的信息传递、风险防范等机制关系密切。以下模型中选择的变量是对上节理论模型中相关变量的具体化。

利用实地调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基于现实调查可得数据,选择设计以下变量如表5所示。

统计显示了当前农村经济的一种状况,这些参与调查的农户中,民间借贷利率平均水平为月利率2.28%(合年利率27.39%);平均每户农户借款需求中有67.98%的部分是向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解决的;每户农户的借款中平均约55.25%的部分用于生活消费,包括日常消费、应急支出等;农户将借款用于务农生产或者商品经营的比例,平均每户约为35.44%;家庭收入模式中,从事农业生产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农户数量一半对一半。

为避免产生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而影响模型检验的结果,给出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7所示。

就实地调查的农户借贷数据显示的平均水平而言,农户贷款人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在其家庭消费后的剩余资金中所占的比例每增加1个单位(这里是1%),则其放贷的年利率降低约1.4813个单位(这里是1.4813%);当贷款人使用消费后剩余的资金进行商业经营投资时,其投资金额占其家庭剩余资金的比例每增加1个单位,则其放贷的年利率降低约2.0685个单位;作为放贷对象的借款人,如果在借款时声明此项借款的用途包括生活消费,则贷款的利率会受此影响,借款人计划将借款用于消费的比例每增加1个单位,贷款的年利率降低约1.0615个单位。由于当前中国农村的农户参与现代金融市场投资的经济行为尚不普遍,农户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数量占其全部剩余资金的比例平均是5.4800%,这偏小的比例水平使得变量ZD9对农户贷款的影响不显著。正如选择贷款人方面的影响因素时对各个变量的经济含义所做的解释那样,变量ZD6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贷款人选择固定收益存款对各种风险的规避愿望,当这部分资金的比例加大时,说明其抗风险的账面能力在增加;ZD8反映了贷款人利用自有剩余资金创造利润收益的机会,当这部分资金的比例加大时,说明贷款人创造利润机会的努力程度在提高。这些来自贷款人经济行为的私人信息和来自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私人信息,直接影响着民间借贷市场上贷款人提供资金时的利率报价,实证数据显示,这些私人信息和微观方面因素对贷款利率报价的影响全部都是反方向的。

参考文献:

[1] 马丁·舒贝克.货币和金融机构理论[M].王永钦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280-287

[2] Arrow, K. J. Towards a Theory of Price Adjustment:The Allocation of Economic Resources[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9.

[3] 茅于轼.重新认识高利贷[J]. 农村金融研究,2006,(9).

信贷市场论文篇(7)

关键词:家族企业;制度环境;标准无保留意见;银行贷款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7-0016-07

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参考文献:

[1]Fan, Wong and Zhang.The Emergence of Corporate Pyramids in China[D]. SSRN Working paper, 2007.

[2]江伟,李斌.制度环境、国有产权与银行差别贷款[J].金融研究,2006,(11):116-125.

[3]Stiglizeand Weiss.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71): 393-410.

[4]孙铮,李增泉,王景斌.所有权性质、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J].管理世界,2006,(10):100-107.

[5]饶艳超,胡奕明.银行信贷中会计信息的使用情况调查与分析[J].会计研究,2005,(4):36-41.

[6]Estes, R. and M.Reimer.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the differential effect of standard and qualified auditors'opinions on investors' price decision[J].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Spring, 1977.

[7]Firth. Qualified dudit reports their impact on investment decision[J].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7): 28-35.

[8]杨臻黛,李若山.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来自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官的实验证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12):72-76.

[9]王少飞,孙挣,张旭.审计意见、制度环境与融资约束[J].审计研究,2009,(2):63-72.

[10]卢现祥.中国的家庭产权安排、家族式管理与资本积累[J].世界经济,2003,(1):67-69.

[11]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09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12]Diamond D W.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Delegated monitoring[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84,(51): 393-414.

[13]La Porta, Lopezde Salinas, Shleifer and Vishny.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43): 471-520.

[14]Claessens. S.,Djankov. S and Lang. L.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81-112.

[15]谭劲松,陈艳艳,谭燕.地方上市公司数量、经济影响力与企业长期借款――来自我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J].中国会计评论,2010,(3):31-5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