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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4:54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1)

如何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培训;分层分类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我国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作用越发凸显。如何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好知识产权资产,成为实现企业赢利的重要保证之一。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于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提升,是企业知识管理工作实施的前提和保证,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管理工作的成败。认识并把握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规律,着力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对提高企业知识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作用显著。

 

    一、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的特征

企业培训,就其广义属性而言,实际上是企业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一种有侧重、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是企业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服务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除具有企业培训的一般内涵,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培训的其他特殊性。

    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智力成果本身是无形的,其不具有外在形体,也不占据任何空间。这种无形性或称非物质性,使智力成果的显现和展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企业立足于营销创新,注重于企业的商标;有的企业立足于技术能力提升,注重于企业专有技术和专利。不同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需求也各不相同,一个企业中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对知识产权知识的需求也不同,这就需要对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需求进行细分。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不同企业或者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同一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培训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具有全员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实践性强的特点。只有遵循这些规律,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如何

    二、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新模式:分层分类企业培训模式,是指企业实施培训工作的标准形式,包括培训需求的评估、培训项目的设计、培训成果的转化、培训评估等有关培训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做法。它决定培训实施的具体步骤,为企业培训提供一个完整的思路,使企业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还有助于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间关系的协调。培训模式的选择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培训的效果。培训模式是针对培训目标设计的。企业培训模式有多种,常见的有系统型模式和咨询型模式。系统型模式是指通过一系列符合逻辑的步骤,有计划地实施的培训,培训是系列连贯的步骤。咨询型模式强调咨询是培训者未来的工作方向,侧重于从培训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培训实施问题[1]。

    知识产权的实践性很强,培训效果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常见培训模式难以直接适用。因此,针对企业知识产权这一专项工作,选择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培训模式,制订一个长效、持久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对增强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提高企业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尤为重要。

    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模式是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规律相适应的培训模式。由于企业不同岗位的员工对知识产权要求不同,因此对其实行培训教育亦应有所区别。

    如,企业管理者只要了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能重视和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应以知识产权意识培训为主[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以能力培训为主。分层分类知识产权培训就是将员工划分为企业管理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产品研发人员、营销人员、普通员工等不同岗位人群,根据岗位需求实施不同的培训策略。分层培训就是根据员工对知识产权知识的需求,将培训分为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性培训和提高性培训。分类培训就是将培训活动分为对普通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全员培训、对创新能手和企业各级管理者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骨干培训、对各级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提高的专业培训。

    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总体分为意识培训、技能培训、专业培训三个方面。意识培训为普通员工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树立和增强普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规定员工知识产权最低培训课时,如对新进厂的员工,通过入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育知识产权习惯。技能培训,提高研究人员对专利等技术信息的判读能力,对员工进行专利信息检索的培训,使之掌握技术创新活动有效工具,对员工进行一些技术创新辅助工具运用培训,如TRIZE、专利地图等,使之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专业培训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战略制定、专利文件撰写等专利知识培训[3]。

如何

    实施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应采取企业内部培训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在企业内部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兼职培训师的制度,以满足知识产权培训的长期需求,普通员工的意识培训应以企业内部培训师实施为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应以社会培训为主,如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行业协会等主办的、以获得专利律师任职资格为目的培训等。

    三、分层分类知识产权培训的新实践——以总公司企业结构为例在现代企业结构中,总公司下设若干分、子公司、事业部的公司结构较为常见。在这种公司结构下,由于总公司和分、子公司、事业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不同,总公司设有综合的基础研发中心和统一负责各分、子公司和事业部知识资产经营的部门。分、子公司、事业部作为某类产品的制造单元,知识产权创造是其知识产权管理重点,总公司和分、子公司、事业部在同一知识产权培训模式下,两者的培训内容有很大不同。

以笔者所在的梅钢公司为例,其是宝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知识产权培训的任务、目标、对象和宝钢公司就有很大不同。首先,子公司不负责知识资产经营,宝钢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已由起步阶段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目的发展到知识产权资产经营阶段,以专利许可为代表的技术贸易等知识资产的收益在公司收益中的权重呈增加趋势,总公司和子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围绕实现全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经营这个核心而设置。总公司负责制订全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对总公司、子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进行知识资产经营知识培训和知识产权战略宣传贯彻是总公司知识产权培训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创造知识和落实总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是子公司的主要培训内容。

    其次,总公司设立专门的知识资产部,对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负责,配有强大的知识资产管理团队,负责制订全公司知识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对全公司的知识资产分类规划,集中运营;而在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规模小。总公司知识资产部对子公司知识产权生产工作给予指导,检查技术创新指标推进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指导意见,对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做出评价。子公司知识产权部门工作重点是推进本单元知识产权创造工作,实现主动保护,落实好总公司的工作要求。因此,子公司必须根据本公司的性质、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和范围制定培

训计划,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如何

    正如克里曼·斯通所言:“全世界所有员工最大的福利就是培训”。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企业归属感,为企业的长期战略发展培养后备力量,从而使企业长期受益。多年来,梅钢公司按照分层分类知识产权培训模式,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知识和落实总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持续开展的知识产权培训,取得了丰硕成果,实现了员工和企业同发展、共成长。如某一技术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总有一种神秘感,对自己完成的技术成果也不知道如何总结申报成知识产权成果,通过持续参加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掌握了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在工作中有了主动申报专利等自觉行动,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明显增强。近年来,该技术人员已获得授权职务发明专利4件,实用新型专利12件,其职务专利经公司对外许可交易后,不仅公司获得了良好收益,个人也得到丰厚奖酬,成为公司的技术创新明星,公司成立了用其姓名命名的职工创新小组。他带领身边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的热情高涨,实现了其个人和企业的同发展。比如,企业的某营销人员通过参加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对公司商标和产品的专利权有了深刻认识,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发现了1起假冒公司商标的侵权产品后立即向公司汇报。其后,公司根据营销人员提供的线索,采取相应法律行动,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总体上看,通过开展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数逐年增加。

    四、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模式符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律。实施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对提高企业的知识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技术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如何

[1]李亚杰.对企业内培训的几点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0,(4):45-46.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2)

伴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把整个社会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全新的网络社会,改变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新的经济领域,网络技术正在使经济活动方式发生极大的变化,促使全球经济一体化,形成一种全新的“网络经济”。由于网络经济形态中的产业之间高的渗透性与融合、组织反应的快捷性(快吃慢、新吃旧)、外部经济性、直接性(跳过中间环节)、边际报酬递增(高固定成本与低的边际成本、转移成本的存在与锁定、互补产品效应等)、消费规模的自我膨胀性等特征,给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带来了相应的挑战,基于知识产权的企业战略成为一种必然,其必要性主要表现为网络经济带来的不确定性:

1、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随着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产品之间的模仿、同质化现象异常严重;变革性技术的出现对传统技术和产业的冲击;市场中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与个性化加剧企业的研发;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相关标准的改变;突发性事件与公共危机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相应的机遇与威胁。这些不可控的不确定因素都迫使企业从长远来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动态地与组织的外部环境相适应,将其纳入企业的战略范畴.

2、内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的全球化和组织的无边界化使企业的内部环境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组织内、外部的虚拟协作;员工的多元化与多样化;跨文化管理与本土化运作;员工流动性的加剧;组织内部的竞争与合作等。这些都要求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将个人情结(研发人员的成功、市场人员的客户资料、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赢利模式等)转变为公司情结。

知识产权归入企业的战略范畴是完全可行的,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划、竞争者分析、产业分析、风险评估等与其战略管理是统一同步的,谁拥有知识产权,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相协调。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分析

1、管理模式分析

综观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主要的有三种形式:

(1)集中管理。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运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能够工作顺畅,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转移、授权、再授权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说研究开发的费用由总公司预付给子公司,专利权与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如IBM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其职责是负责所有的与IBM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总部下设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负责相关的法律事务,专利部负责专利事务,下设五个技术领域,每一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对于全球的知识产权,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要么由该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负责管理,要么由邻近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除向总部做业务报告外,还需执行总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并接受总部极强的功能性管理。

(2)分散管理。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按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下充分授权,主要是针对各研究所和委员会的。各事业部及研究所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的现状限制专利件数,决定知识产权的预算,但取得专利后,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对外谈判、提出异议等事务均由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如东芝公司,除设立国内知识产权体系外,还设有海外知识产权体系,海外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华盛顿、西岸设立专利事务所;一是在欧美的子公司内设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定期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本部则通过各委员会、研究会协调各事业部之间的联系,同时,对各事业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选有决定权。

(3)行列式知识产权管理。即按照技术类别、产品类别管理知识产权,实行按技术类别管理专利。这样,可避免组织内重复开发技术;配合各事业部的产品策略对专利进行管理。知识产权法务部集中管理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包括权利的运用、谈判、争诉等。法务部通过派本部门人员参加公司内各事业部组成的产品法务会,或根据各项问题组成的作业部会议,了解技术、产品的相关情况,使法务体制贯穿于产品开发至产品销售各个阶段,利用知识产权的法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力。如佳能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务部按产品类设有4个部门,按技术类设有7个专利部门。

2、管理制度分析

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关键是创造、保护与应用。其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

(1)知识产权的归属

企业的知识产权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签定协议:IBM公司与员工签署“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与各子公司签署“综合技术契约”。要求各员工只要从公司内部取得机密信息,或从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采撷的信息,或因执行职务(业务)而产生的成果,应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移交公司所有。社规规定:日立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业务外发明也必须向本公司报告,根据需要决定需要与否。若员工在岗位期间完成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取得专利权,也应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使用该专利;三菱公司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一律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根据公司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富士通公司要求员工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发明或研究计划时,产生的发明、与研究有关的专利或实用新型等权利,均应让渡给公司管辖。

(2)对发明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了营造相应的环境氛围,政府的导向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产生是非常必须的,但作为运作主体,其激励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产生更有效。如IBM公司的累计积分制:对不同的成果给予相应的点数,不同的点数赋予相应的现金折现;日本企业的多种表彰:如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相对与激励来说,约束主要有道德约束,通过诚信、竞业禁止等进行规范;市场约束,通过市场信息公开、加强违约成本等使员工自我规范。

三、企业的生命周期与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知识产权战略是不同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动态地与企业的发展现状相适应,根据企业的技术力量、物质力量、竞争形势、政策环境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就其中的专利战略来说,企业可发展期运用的有基本专利战略,即抓住关键技术申请专利;文献公开战略,即以先行公开的方式破坏技术的新颖性,使竞争企业无法获得专利;共同开发战略,有利于系统化、大型化技术共同开发,联合开发;专利围网战略,围绕发展新型产品,开发专利;在成熟期采取继续开发已中断的基本专利战略,即对一些失效专利,重新组织开发;收买专利战略,即收买他人专利,保持独占市场优势;交叉许可战略,即与技术水平相当竞争企业进行相互取长补短,横向协作交易;专利与商标相结合战略,即利用专利与商品商标的不同作用,同时申请专利与产品商标;在萌芽期采取引进专利战略,适用于自己无开发基础的产品,引进他人专利,经营效率高、风险投资少。

四、对企业知识产权的SWOT分析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6-0119-03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竞争已从资源和资本竞争转向知识和核心科技竞争,企业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体,肩负着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任,在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本文以知识产权管理绩效突出的美、日、德三国为例,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战略、组织体系、创造、运用和保护五方面的具体做法,以期借鉴其先进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一、知识产权战略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大企业成为主要推进者。如德国1/6左右的专利均由西门子、奔驰等大企业申请;而在欧洲申请专利和PCT的67%以上集中在德国前十大公司。第二,德国企业会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第三,德国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会区分行业,不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会有所不同。例如,汽车销售行业的专利战略会将重点放在研发制动系统和申请专利上,而应用化学领域的汉高公司则更重视注册和保护商标。

美国和日本企业为了巩固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都非常重视专利战略。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持技术上的垄断地位,美国把专利战略放在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规定在美国当地生产的美国公司可以优先转让,从而通过垄断技术获取高额利润。日本的专利战略则是通过制度规定专利申请的步骤、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专利是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从申请步骤来看,一项技术研发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需要先征求发明单位的意见,再通过专利策划机构联系发明人商讨确定。此外,申请专利要依次严格审查专利申请范围、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权利稳定性。最后还要分析专利是适合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对开发自由度影响较大、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基础专利一般选择独占使用,其他情况可考虑技术转让。在选择时还会考虑收益和技术发展趋向等因素。

德国、美国、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虽然特点不同,但企业均已意识到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的重要性,且在实践中见证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带来的技术和经济的垄断效应或独占效应。

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

国外先进企业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虽不尽相同,但都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均作为核心管理层参与企业的战略制定和实施,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与研发部门、法务部门和市场部门联系密切。

德国企业在管理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构建了三种组织体系:一是由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奔驰公司由总部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而研发部则设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二是由研发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先正达的研发部下设知识产权部,派专人在瑞士总部、美国和英国分公司管理专利事务和商标事务,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考核由知识产权部统一进行。三是由企业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管理知识产权。如汉高公司将知识产权工作集中在总部,总部的法律部下设商标域名部,研发部下设专利部,分别管理公司的商标域名和专利。

美国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一般为集权式管理。如IBM公司将知识产权的管理权集中在美国当地总部,通过总部设置的研究所来管理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总部下面又设有法务部门和专利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专利部门还划分了六个技术领域,每个领域的专利经理由1名专利律师承担。此外,该公司在亚洲、非洲、欧洲、中东等地均设有子公司,由总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执行总部的知识产权政策,定期向总部提交业务报告。

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分散管理制,主要以东芝公司为代表。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组织架构由知识产权总部、研究所和事业部构成,各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专利部、科和组。本部包括七个部门:策划部门、技术法务部门、软件保护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专利申请部门、专利信息中心和商标设计部门。每个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知识产权部,由承担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者总工程师负责其行政、产品研发之初的专利挖掘、专利调查和专利关系图的制作等工作。二是行列管理制,主要以佳能公司为代表。该公司把知识产权法务部按照行列管理分成产品类和技术类,前者包括四个部门,分别负责知识产权法务、知识产权策划、专利业务和专利信息相关事宜;后者包括七个部门,通过技术分类来管理专利。

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

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德国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投入。美国和日本企业则通过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美国的IBM公司设有一套累积计点制度。该制度对专利申请人进行计点,发明专利计3点,能在公司技术公报上刊载的发明计1点。当点数累积到12点时,公司会奖励3600美元的发明业绩奖。另外,发明人如果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纳,还会额外获得首次申请奖1500美元,之后如申请的专利被授权,还可再得到500美元的发明申请奖。

日本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也会设置多种奖项。包括:发明申请奖、首次申请奖、特别功劳奖和申请补偿奖等,只要发明或知识产权被采纳,发明人就可以获得奖金,已经去世和离职的员工也不例外。

这些制度和举措使得德国、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排名居高不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制度设计和投入是必要的。

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

国外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德国在运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在知识产权创造上,通过雇用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作研究员或提供科研经费,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实验室,专门展开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对科研院所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取得专利的成果进行多方面评估,只要具有潜在市场价值,就果断购买该成果,并利用自身优势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产业化运用。如此便能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互补形成基础研究和商业化运用的良性循环。二是由国立科研机构来推动知识产权的运行。如德国的马普学会,在1970年成立之初只是个专利办公室,后转为公司,配有管理、技术、法律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负责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专利运行费用由学会承担,但如果许可成功,专利许可收益也要按比例分配一部分给学会,一般为学会、研究所和发明者各得1/3收益。

美国的知识产权运用则体现为知识产权许可战略的实施。21世纪初,美国建立了以创造利润为核心的动态的知识产权许可模式,该模式从研发投资开始,依次经过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再回到研发投资。美国大部分企业通过将自身拥有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产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从而获得大量许可费,并可牢固控制被许可企业的产品和研发成本。这种许可交易模式让美国技术和市场优势型企业通过优势互补提高了技术扩散速度,缩短盈利周期。

日本的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产品,通过生产和销售差异化产品来保证企业获利。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获得高额许可收入。三是融资时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在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企业会通过定期核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权利期限、正确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对知识产权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以增加企业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产业化或商业化运用,才能转化为企业的利润。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更要结合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

五、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三个国家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德国通过对研究成果价值进行评估来选择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在申请专利前,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公开、自用、许可他人使用、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专利获得授权后,对每项专利的价值再进行评估,有价值就缴费维持,无价值则选择放弃,价值巨大甚至触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容易被模仿而企业维权难度较大的,选择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当然,对无法很好保密的发明创造则会选择及时申请专利。

美国主要通过制度规范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美国很多企业在专利发明制度“先发明制”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稳定创新成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技术发明进行文字记录的制度。另外,在对实验进行记录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完善的发明呈报制度。这些做法不仅能够让企业有效控制和利用技术发明成果,还能提供技术发明过程中的证据,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有效获得法律保护。

日本则通过取得专利、侵权管理和构筑专利池三部分内容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是在涉及电子、机械等跨行业的交叉产业中,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产品,尤其对某些知识产权耗费较高的领域,更会集中力量确保成功申请专利。二是正确处理第三方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诉讼。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一般通过本企业专利交叉许可或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专利使用费太高,则直接买断专利或通过资本参与、并购等方法进行处理。三是通过构筑专利池取得战略性专利,包括:摸清企业专利申请、专利取得情况;预测技术开发动向并加以把握;收集并整理专利技术领域的典型案例;摸清企业专利应用状况;建立放弃某些专利的标准等。通过构建和管理专利池,可以节约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提高知识产权经营效率。

六、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比较德、美、日三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启发。首先,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建立合理完善的组织体系。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尽快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并与研发、市场和法律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应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其次,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这些环节均需知识产权情报工作的配合。如企业在新项目立项或新产品研发前须做好专利或商标检索工作,或通过市场信息、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了解知识产权是否被他人侵犯。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文献检索,还可以密切监视和分析行业发展动态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最新信息,检索和利用国外先进企业的失效专利,以减少同类技术产品重复研究开发的费用和时间。第三,由于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法律、经济、科技、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可以通过“一般人员加强培训、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等多种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于涛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3(6)

[2]杜芸,赵顺龙 美日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J]科技管理研究,2010(17).

[3]赵旭梅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解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12).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4)

近年来,印尼积极与各国展开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希望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提升印尼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如先后与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以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等机构签订双边条约,与澳大利亚合作开展“与澳大利亚政府间有关技术合作的专门训练计划”(IASTP),并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组织的知识产权论坛。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概况

1、历史沿革

早在殖民地时期,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1894年1月10日,隶属于印尼司法部、专门负责商标注册事务的部门――Hulpbu-reauVoor denInduslrieelenEigendom在巴达维亚(印尼首都雅加达的旧称)核准注册了印尼的第一件商标。随后,遵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司法部的职责范围延伸至工业所有权领域。

印尼独立后,根据194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该机构更名为工艺所有权署(Office of Craft Ownership)。1947年,工艺所有权署迁至苏腊卡尔塔(即梭罗),同年10月,再次更名为工业所有权署(Office of Industry Ownership)。在印尼联邦共和国政府时期,工业所有权署迁至雅加达。根据1948年出台的政府条例第60条关于司法部的职权范围、组织架构、管理及任务与职责的规定,其下属的工业所有权署由商标注册部(Department ofTrademark Reg-istration)和新收入保护部(Department ofNew Incomes Protection[Octrooi]。)两个部门组成。

1964年,根据第4/4/4号司法部长令中有关司法部的职责与机构组成的规定(后由1965年6月27日颁布的第4/4/24号司法部长令做了进一步补充),工业所有权署更名为专利方法局(Directorate of Patent Manner),同时,增加了制定保护发明与创作的规章制度方面的职责。如此,基于司法部长令,印尼专利局当时不仅要处理商标与专利事务,同时还负责版权事务。1966年,内阁主席团颁布了关于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工作分工的第75(/U/Kep/11/1966)号令,其有关内容规定,专利事务局由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下属的专利局取代,下设商标注册司,专利司和版权司。

1969年,根据第39号总统令,印尼组建了司法总局。经过这次调整,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总局与法律恢复总局,专利局包括在法律恢复总局之中。此后,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和调整,专利局于1975年改为专利与版权局,转属法律与宪法总局,下设管理部、商标分局,专利分局、版权分局、商法与工业分局、执照与公告登记分局等部门。

1988年,根据第32号总统令,专利与版权局从法律与宪法总局中独立出来,升格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局。随后,1998年第144号总统令,将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更名为知识产权总局。与此同时,依照1999年第M.03.PR.07.10号司法部长令,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扩大和重新命名,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与工业产品设计局、商标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合作与知识产权信息发展局等部门。

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变化不大,只是稍有调整。目前,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GIPR)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

2、机构职能和发展目标

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职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活动(创造力)给予保护。奖励和重视,促进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投资和经济成长,营造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文化氛围。其目标为

建设支撑国家发展的、高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

3、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截至2008年4月,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雇员总数为512人。其中,总局秘书处105人,专利局128人(其中审查员为75人),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局63人,商标局145人(其中审查员为48人),合作与发展局35人,信息技术局36人。

印尼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是WIPO与WTO的成员国,也是《海牙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公约或条约的缔约方。依照这些国际组织或条约成员方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同时,出于保持商业、技术,工业等急速发展的国内现状,印尼近年来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目前,印尼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N0.14)

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NO.15)

200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NO.19)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观设计法》(NO.31)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NO.32)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NO.30)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植物品种法》(NO.29)

199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NO.15)

1、《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

现行的印尼专利法为2001年颁布的第14号法律。其中,规定专利申请应自申请之日起1 8个月内公开,公开时间为6个月,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之后36个月之内结案,不服驳回的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在印尼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小专利(印尼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两种专利均不得续展。现行专利法规定,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①违反法律法规、宗教道德、公共秩序和伦理,②人和/或动物的检查治疗、治疗方法,③科学和数学理论、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体生

物,④动植物培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

此外,印尼专利法还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专利费用的取消专利资格。有关专利的诉讼案件必须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 80个工作日之内结案。侵犯他人专利权者最高可处4年监禁和/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侵犯小专利者则最高可处2年刑期及/或2.5亿印尼盾的罚金。

2、《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印尼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应为由图画、名称、单词、文字、数字、颜色组成或合成的标记,徽章。印尼规定非印尼语的商标必须同时提交印尼语的读音。商标申请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6个月为公示期,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9个月内结束实审。对不授权决定不服者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赋予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期满可以续展。印尼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此外还规定,注册后的商标如不使用的时间达到3年,将取消其商标的注册资格。

印尼商标法就商标侵权及其处罚做了详细规定,如在相同产品、服务或制造领域使用与某注册商标整体类似或与某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部分类似的标志,最高可对侵权人处以5年监禁及/或10亿印尼盾的罚金,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实质类似的商标可处以最高4年及/或8亿印尼盾罚金,使用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原产地名称标记者可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及/或最高8亿印尼盾。

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

印尼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02年通过的第19号法,于2003年6月29日开始生效。该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数据库”这一新兴事物涵盖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从新法实施之日起,数据库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印尼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定义为

以任意形式编辑、任何可以由机器或计算机读取、但必须是经由智力创造行为加以选择与整理的数据形式。数据库必须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这意味着仅仅是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在一起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此次的新法未将间接侵权、网络侵权和平行进口等版权保护领域的重要事项列入。这意味着在印尼,不会追究间接侵权和网络侵权者的责任。另外,可以认为平行进口在印尼是合法行为。

印尼法律规定,非法复制或发行著作权产品者的最低监禁期为1个月,最长则为7年,罚金最低限为100万印尼盾,上限为50亿印尼盾。此外,非法传播、展览侵权产品者的处罚为最高5年的监禁及/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

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观设计法》

印尼现行的外观设计法签署于2000年12月20日。一般认为,印尼的外观设计法非常简单并且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公平。在印尼,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相当低,一个产品只要在公开期内无异议提出,则无需经过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假如出现异议,只需将新产品与异议产品对照,或由申请人提出新的产品,即可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

另一方面,印尼给予申请撤销某个外观设计的专利资格的期限是全世界最长的。印尼外观设计法规定,撤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商业法庭提出诉讼,商业法庭必须在120天之内做出判决。如果对商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则必须在90天之内做出最终判决。这意味着在印尼撤销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最长可达210天。

侵犯外观设计者的刑罚为最长4年的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5、《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印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于2000年生效,该法规定,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且必须是设计人(或小组)自己的智力成果。布图必须具备能动性、电路中每一部分必须与总体相连以及设计目的明确等要素,且在设计当时和在布图设计人或集成电路制造商群体中不具有普通性。布图设计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该法规定,如果布图设计已经用于商业目的,提出申请之日不得晚于最初实施之后的两年。印尼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采取登记制,保护期限为10年。该法同时规定,如果是出于调查、研究、教育等非商业目的。在不侵犯专利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该布图设计。当出现布图设计权利被撤销的情况时,若所有权人与他人签署了实施授权协定,被授权者有权继续自己的实施行为,直至双方协定中所约定的期限到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可通过继承、赠送、遗言、书面契约或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获得。侵害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者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6、《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5)

鑫龙电器主要从事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元器件和自动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已在中央电视台新台、北京地铁(1、2、4、5号线)、南京地铁、重庆地铁、北京奥运馆、北京奥林克公园、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中国银行信息中心、首都机场、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大学体育馆、北京南站、天津站、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合肥至南京铁路、石家庄至太原客运铁路专线、武汉至广州客运铁路专线、广州至珠海客运铁路专线、郑州至西安客运铁路专线等国家大型工程和高速铁路得到广泛应用。

2007年,公司申请专利6件;2008年,申请专利27件;2009年,申请专利102件;2010年,申请专利103件;2011年申请专利117件。2011年专利申请量是2007年的19.5倍,是2008年前专利申请量的3.25倍。

2008~2011年四年公司共获授权专利230件,是1998年公司成立13年所获得专利256件的89.8%。

同时,申报计算机著作权5件,商标5件。不论是计算机著作权还是专利申请量、授权量都大大超过试点计划数,取得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突破。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经费落实

公司一直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决定创新方向;以用户需要决定创新目标;以高端市场决定创新意志;以高端用户决定创新价值;以管理创新决定企业竞争力。积极致力于高技术产业和产品的开发,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拓展视野,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帮助和自身的努力下,鑫龙电器知识产权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束龙胜为主任的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总工程师为部长、专职人员为副部长的知识产权工作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研发、知识产权经费核算、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所,明确了各级工作职责组织落实体系。

公司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科技工作者和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对积极参与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表示了积极支持和积极参与。

我们认识到,如果没有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就无从谈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

完善规章制度实行积极奖励制度

公司以2008年进入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第四批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培育人才,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借阅管理制度)、《保密工作暂行管理条例》(密级确定、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奖罚、竞业限制协议)、《关于科技创新、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等规章制度,形成了既有一套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又有健全、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精神、符合本企业发展特点的规章制度。

制定了保密制度,与有关员工签定了技术秘密保密、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奖罚、竞业限制协议,在专利申请前做好防范工作。

建立了档案管理、借阅管理、密级确定、归档管理制度,使档案管理有章可循。

将知识产权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订成手册,供每个员工进行学习和了解,对新进入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教育。

自公司制定《关于科技创新、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以来,每年给职工的专利奖励大幅提高,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激励自主创新、有利于配置创新资源,为自主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我们认识到,如果企业没有适合的奖励制度,职工的积极性是不可能调动起来的,适合企业的奖励制度是成功的重要原因。

对产品不断改进实施专利标准化、系列化

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形成大批专利为我所用。通过对产品、品牌不断进行改进设计、工艺改革,性能不断提高,实施专利标准化、系列化,对新产品进行布局,专利申报促使创新动力,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热情,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市场竞争的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已经形成一批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鑫龙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强势企业,大力提升公司及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知识产权“跑马圈地”的时代,对于鑫龙电器来说,技术产品已不再是其利润的唯一创造力,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缺乏、跨国公司抢先布点,使得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应努力争取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的制定,争取以后的发展空间,近几年,公司已经积极参与5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还将进一步拓宽主持和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为企业发展提供后劲,争取以后的发展空间。

我们认识到,专利申报的质量、是否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有无市场价值,是专利申报的关键。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生命线

专利是企业最具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没有专利的支撑而仅靠品牌的企业往往是没有后劲的,甚至会被市场所淘汰。企业的专利优势也是企业最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发明创造应该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否则,这种发明创造可能等于做无用功。

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对市场的垄断、独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为获取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手段和信息,谋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体性谋划。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是制定和实施对于企业健全创新管理制度、深化结构调整、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识到,市场是决定专利申报的价值,这是永恒的课题。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是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6)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为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防范法律风险,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四川石油管理局“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规划》,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川石油管理局和我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在专业化重组后生产经营采取的新体制和新思路,面对法律环境比较复杂等特点,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企,全面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坚持普法与依法治企相结合,普法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相结合,普法与提高法律管理水平相结合,普法与员工岗位职责相结合,普法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规划,把依法治企、规范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根本保障,进一步增强全员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风险意识、决策管理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建立起完善的依法治企的法律工作机构和制度体系,使依法管理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作,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依法治企的价值取向、氛围和机制保障,为公司持续、高效、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全面形成依法治企格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是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和重点工作。要使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基本法律意识,在公司法理念、规章制度建设、授权管理、运作程序和涉外关系等方面充分体现法治精神,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氛围;要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形成与公司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公司全部管理事项和各个岗位的制度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认识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清晰界定每一风险领域的风险点,通过工作程序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建立对法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应对风险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争取在20xx年实现对重大经营管理、改革项目的法律支持率分别达到100%,基本杜绝因过错引发对外纠纷、法定权利未取得或丧失、违规对外担保、擅自对外承诺附义务事项、故意违章等现象,将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环保法规,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实现由“无事故发生”安全状况向“无隐患失控”安全状况的根本转变;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学习《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工程发包、分包等工作;依法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保护,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公司标识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优化完善土地和房屋等权属管理;结合普及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完善员工的招收、录用、培训制度。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将专门法特别是涉及企业员工和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重点宣传教育内容。

(四)深入学习与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创造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秩序。与公司企业员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要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岗位权利和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对依法维权、依法解决争议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公司发展创造和谐环境和良好的企业管理秩序。

四、基本要求

(一)突出重点。在全面深入地开展普法学习的基础上,认真

抓好普法重点。

1.重点对象:一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领导,二是市场开发、工程造价、国际合作、生产运行、安全环 保、经营管理、劳动人事、财务资产、工程技术、知识产权、印章、保密等重点岗位的员工。

2.重点学习内容: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刑法》等基本法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和谐发展、稳定和诚信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各级领导干部侧重学习《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资源环境保护法》、《资源节约法》、《劳动合同法》《赔偿法》等法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产品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知识产权法》、《世贸组织规则》、国际经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要侧重学习会计法律法规。

(2)各级机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侧重学习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商业秘密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相关的工程造价、财务、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外部环境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环保、资源、世贸规则、反倾销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同行政主体关系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度;与企业纠纷处理相关的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涉外业务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学习已有的市场和目标市场所在国的国际法律法规以及外国当地法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以、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编写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作为统一读本。

(3)特殊岗位技术人员学习专业法规和规章,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重点学习与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专业技术法规和国家专门规章,并接受国家定期的注册执业管理培训。劳动部门加强对市场化用工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3.突出实效性。

通过“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重点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线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在总结以往普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上保证“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紧密结合。重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普法学习制度。一是建立公司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案例分析制度、党委中心组法律理论学习制度;二是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常规法律培训和各种短期法律知识培训;三是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公司领导人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2.公司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核其法律意识、法律风险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要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引领企业发展、依法防控法律风险、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作为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3.公司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审核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法律审核制度,明确法律论证、制度审核的范围、权限和审核程序,落实依法治企的相关责任,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切实做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岗位和人员“三落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任务。为“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三)抓好普法学习。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要保证在40小时以上的国家规定,公司普法的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党委中心组定期安排普法时间,专门学习法律知识。

2.公司机关的学习分两种情况安排:与机关部门专业管理相关的通用性法律学习,纳入机关各部门统一学习计划,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讲座;专项法律知识的学习由企管计划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讲座。

3.各单位领导的普法学习结合实际,参照公司机关的方式,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司机关的安排进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学习通过专题讲座或普法光盘、录象等方式进行,保证每年有40小时的学习时间。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普法宣传,要采取板报、墙报、宣传专刊、法制专题节目、法治图片、摄影、法治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多种普法形式,广泛宣传“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知识。

(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依法治企的重要保障之一。要加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考核、选拔和使用力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五五”普法期间,要初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法律业务精,管理能力强、文化程度与专业结构合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六)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求,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以“宏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要求,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部室”、“法律进项目工地”、“法律进分包企业”等专业普法活动。引导机关、部室、车间(队站)、班组、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五五”普法期间,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现有工作场地、设施、建立中国石油法制宣传栏或普法教育网,通过普法专栏、网上答疑等多种普法形式,积极为石油企业员工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开始实施,到20xx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12月底之前。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实施计划及具体措施,建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为“五五”普法深入发展奠定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1月至20xx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监督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本规划,各单位按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和总结,及时表扬先进,督促落后,并于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的总结材料上报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

(三)总结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至12月。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对本单位、本部门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依法治企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和认真总结,并于20xx年4月1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公司在8月份以后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抽查,考核验收,并作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和全公司“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把“五五”普法工作作为实施公司“十一五”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作为维护公司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措施来抓,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企领导机构和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做到“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有主要领导抓、有专门法律机构管、有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做。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

公司成立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司党办、公司办、企管计划部、组织人事部、财务资产部、思想政治工作部、机关事务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市场开发部、国际工程部、维稳办、纪委监察部、公司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日常普法工作由企管计划部承担。各部门确定一名部室领导抓本部门和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普法工作。

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企业的规划,负责“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五五”普法学习、考核及依法治理的制度、措施;组织“五五”普法资料的编制、发放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的岗位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中的法律骨干作用。

(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条件。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人制宜,防止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知识产权公司工作总结篇(7)

2010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

司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可谓空前。在4月18日于广州举行的第109届广交会中日展会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透露,去年10月26日,国务院成立了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的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查处案件带动专项行动,提高了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从去年10月开始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已经取得突出成果。截至今年3月,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330人,打掉生产窝点3408个,摧毁批发销售犯罪团伙1323个。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批捕案件1636起,审查案件1351起,批准逮捕2680人。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992件,同比上升9.58%。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刑事案件3942件,同比上升7.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001人,其中有罪判决6000人。

白皮书指出,在审结的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1254件,生效判决人数1966人,同比分别上升24.53%和22.49%;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609件,生效判决人数92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2054件,生效判决人数3068人。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585件,生效判决人数102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345件,生效判决人数459人。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诸如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犯罪金额的处理问题等十六个影响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审判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均得以解决,从而扫除了法律障碍,为更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又一法律武器。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加强同公安、检察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合力。

《通知》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时总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审判经验,深入研究审判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将比较成熟的措施制度化、常态化,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网络利益争端凸显新型纠纷待解

网络技术的发展,方便了知识产权产品的传播,创新了商业经营模式,也影响了相关行业原有利益的分配格局,近年来因此而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

搜索引擎搜出冒牌的“上海人才网”,于是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将这家冒牌网站的开办单位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创汇公司停止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

2005年1月,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创办“上海人才网”网站。2007年4月,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了与 “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完全相同、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并未经行政许可无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上海人才网公司认为上海创汇公司假冒其网站开展同业经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创汇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1.4万元。

创汇公司则辩称,“上海人才网”是“上海”加“人才”加“网”的组合,是上海地区的与人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相关的网站,该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不具识别性,属于通用名称,故原告人才网公司不享有独立、排他性的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基于上海人才网公司对“上海人才网”名称长期经营、连续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力,该名称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公司与其他企业、人才服务类网站的标识功能,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产生了有别于该通用词汇的特定的第二含义,使得其从一个普通词汇演化为具有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因此,其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属性,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上海创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法院系统的统计显示,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占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三成。业内人士分析,当前网络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视频网站盗版、网络文库侵权和网络制售假泛滥这三个方面。如何破解网络侵权困局,正在考验互联网从业者和司法人员的智慧。

近日,土豆网和搜狐之间围绕电视剧《杜拉拉升职记》的一场侵权官司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土豆网承诺停止播放该剧,搜狐则放弃其余诉请。

其实,这只是土豆网近年来遭遇的几十余起官司中的普通一桩。不少视频网站为了节省成本、吸引流量,不惜踩着法律的“红线”播放侵权作品,导致网络视频版权纠纷一直“高温不降”,“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的现象频频发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注册地为上海的数家知名视频网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达41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被告败诉率达到92.8%。

新浪网视频总监张国伟表示,目前视频侵权现象主要集中在短视频方面,具有普遍性、分散性等特点,往往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判赔数额低,很难逐个取证、逐个维权,且多以所谓“避风港原则”进行规避,从而让侵权行为的界定变得更为复杂。

一些网站通过自主保护版权的努力也缺乏执行力。腾讯视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视频网站为扩大影响力,鼓励网友下载和分享视频,但不能遮盖网站话筒标、角标等标识,一旦出现不规范处理将保留证据交由法律部门处理。然而,这种操作对于规范的视频网站能达到协商的目的,但如果对方不予理会,还是需要权威的、有执行力的方式来强制对方停止侵权,甚至索赔。

张国伟建议,就视频网站自身而言,应加强自有版权保护,在技术层面做好防盗链等基础工作,建立独立的版权部门和法律部门应对侵权行为;同时,应通过人工排查和技术手段对视频来源严把关,避免侵犯他人版权;此外,还应建立举报体系,确保侵权视频“零容忍”,一旦发现后及时清理删除。

人民法院面对蜂拥而至的网络侵权案件,也在积极行动寻找努力探求解决之策。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18日在京签署了“关于合作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签署仪式上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凝聚多元合力,努力建立和完善以诉讼调解为主导、行业调解为支撑、司法审判为保障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灵活、便捷、高效地解决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为互联网事业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4月19日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会上透露,最高法院今年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涉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等关键问题。并将努力总结出一些规则、标准,避免争议,促进各方面的发展。

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孔祥俊表示,法院一方面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发展提供空间创新技术、创新方式,在新的领域更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利益等一系列问题。

“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相对完善的,只要构成侵权,就要承担责任。但也不能妨碍互联网健康发展,只要它提供服务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能够进入避风港,就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自由。”孔祥俊强调。

孔祥俊同时透露,去年最高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组织全国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摸底,今年形成了初步调研报告。在这个基础上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涉及避风港规则适用等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高增长涉外因素增加

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会,介绍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有坚定决心,取得了显著成效。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鳄鱼”商标案、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等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这些举措都表明,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坚定的决心,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4月24日公布的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告王群以被告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以下简称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造的上海世博会法国馆建筑物侵犯其“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即在于扩张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改善居住的交流性和舒适度,而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和效果的技术手段就是“将房屋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而法国馆建筑物恰恰仅在坡道表面设置有房间,该建造方式不足以实现原告在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筑空间的功能和效果。故两被告建造、使用法国馆建筑物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王群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群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有关侵权定性的认定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个案件是上海世博会期间涉世博的专利侵权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经现场勘验法国馆的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依法准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做出了法国馆未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决。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原则,维护了上海世博会的正常运行秩序,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统计显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13件,比2009年增长5%。加上2009年旧存案件50件,2010全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363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17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解释了这些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需要明确具体界限的疑难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争夺市场的专利、技术秘密和商标案件显得尤为突出;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困难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生物、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显得尤为突出;关联案件明显增多,从管辖到实体,从侵权到确权,从追究刑事责任到请求民事赔偿,从地方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穷尽各种程序的攻防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反映出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激烈,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和协调的工作难度;涉外案件的裁判规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白皮书显示,人民法院所面对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案件日趋复杂,审判难度越来越大。根据白皮书,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和41718件,比2009年增长40.18%和36.74%,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6.76%,同比上升5.68个百分点。“人民法院审理的很多此类民事案件,不仅涉及错综复杂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相关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司法导向问题。这些案件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影响力大、审理难度大、法律适用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孙军工说。

近几年,知识产权的输入权逐渐引起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注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介绍说,近年来,一些国外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侵权者把侵权的样品拿到中国下订单,让中国的企业生产,再出口销售,这种现象呈高发态势,这些都属于输入性的侵权。

4月25日,广东高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中披露,知识产权案涉外因素正在凸显。白皮书指出,2010年广东共审结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480件,涉及德国、日本、荷兰、美国等十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一些境外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遏制竞争的商业工具,遏制中国同业竞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