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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0 16:18:11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篇(1)

摘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其运作的盲目和不当。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包括国家规划和区域规划,都存在诸多欠缺。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的制订中,应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多层面考量,充分考虑政府规划的“外部性”、国家规划的“整体性”与“全局性”、区域规划的“地域性”与“特色性”。

关键词:政府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的能源,可以循环再生,不会因长期使用而减少,主要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能源基本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能,是可连续再生和永续利用的能源形式。这类能源的推广有助于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和环境污染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同时又依赖于环境的支撑,受环境的制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影响因素出现不协调,都会阻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顺利进行。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笔者拟从宏观上考量政府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规划是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实现某个特定目的或构想的确定,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明确的目标和途径,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避免因为发展目标不明确而带来的浪费。政府规划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它对系统内部与外部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可以避免机会主义的政府规划至少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应该有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泛泛而谈的宏伟蓝图,应该包括细化的目标及其达成时间、具体的发展区域划分、具体的考察指标等等,由这些细化的目标构建一个整体的发展前景。其次,一个确保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配套方案。为实现既定目标或构想,政府规划必须同时综合、系统地选择和提出一系列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规划实质上是为未来的大规模活动制订的行动方案。再次,应变方案。政府规划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应该有所预料,并对可能采取的政策调整做出合理估计。

实践证明,制订这样的政府规划并不容易,而科学的政府规划将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发展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以英国为例,在1990~2003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英国都没有逃脱机会主义的模式,直到2003年,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对不确定性的研究出现在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中,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才取得了重大进展,而这一进步也被英国评论界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注:CatherineMitchell,PeterConnor,RenewableEnergyPolicyintheUK1990-2003,EnergyPolicy(journal),2004。)。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非一件简单事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先纳入系统的政府规划范畴,以避免盲目和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应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集合,大致可以划分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规划和作为其子系统的区域规划(注:事实上,区域规划下还存在次一层或多层的政府规划(如江苏省长三角区域),为论述的清晰,在此不论。)。我们一方面需要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需求和大政方针,另一方面也需要同时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下的区域子系统的发展特点,整体与局部相统筹,实现最优目标。

二、全国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订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2020年风力发电将达到150吉瓦,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的指标。如,澳大利亚2001年4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2010年要达到40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1]。

可见,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而言,明确性和强制性是确保其成效的重点所在。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

“九五”规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万kW的规划目标,但这一“宏伟”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缓慢和市场容量狭小的主要原因[1]。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审议通过。该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明确提出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是,在总量目标制度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据查,2004年8月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给各相关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在最能体现该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总量目标制度中明确提出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0%,然而,这些规定却在最终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可再生能源法》最终还是成为一部以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特征为主的法律,其所确定的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虽然具备了政府规划的外形,却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规定而存在先天欠缺,立法的强制性在无形中被卸去了功用。

2007年6月7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此规划,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水电总装机达到3×108kW,风电装机目标为3000万kW,生物质发电达到3000万kW,沼气年利用总量达到4.43×1010m3,太阳能发电装机180万kW,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108m2,燃料乙醇的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t,生物柴油的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t。并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特别是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二是落实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体系建设等;四是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根据需要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设立综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机构[2]。虽然在目标明确性上符合政府规划的要求,也配套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但终究欠缺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三、区域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篇(2)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TK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7-0135-02

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和地热能等在使用后可被再次利用的能源,称做可再生能源。由于可再生资源载体的客观性影响,在国内某些地区还存在有计划无实施或实施后维护和管理滞后的问题。可以说,目前国内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相应的节能技术的推广还是障碍重重。作为能源工作者就一定要从困难和问题中找到相应对策,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1 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推广的障碍

1.1 资金方面的障碍

1.1.1 技术复杂,初始成本高

虽然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情况下都很便宜或甚至不用花钱,但由于能量密度低,利用可再生能源常需要转换、贮存和集中系统,所以可再生能源利用需要很大的初始投资和相对来说比较低的运行成本;另外,由于可再生能源资源和最终使用设施两地间常有一定距离,因此在利用可再生能源时,还某些需要能量传输系统的帮助。这样,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就涉及专门的某项技术,有些技术甚至属于高新技术的范畴。例如:太阳能集热器制造技术、光电池制造技术、风能贮存系统制造技术等都是典型的高新技术。

1.1.2 集资和融资难题

开发可再生能源,必须要以充足的资金做基础。这种相当规模的资金投入,不是个人、甚至一个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的。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相比,做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比较容易出现,也是突出的一个障碍就是集资和融资困难。引起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一般这类工程一般投资周期比较长,资金的回报率比较低,无论是投资的个体或企业都不能在其中获得比较稳定的收益,尤其是很多依靠短期高回报率的社会资金多半不会涉足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

1.1.3 能源开发项目的持续风险性

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和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最大的一点不同就是投资周期过长。在现今的金融框架内,像这种周期长、波动大、影响因素多的投资是风险最大的,也是最不容易被认可的一类投资。

1.2 技术方面的障碍

1.2.1 技术应用普及滞后

可再生能源开发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很多能源工作者早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不断努力将其大众化,已便于技术的推广和具体应用[2]。但由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地域性差异比较明显,很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技术不能很好的普及。虽然我国科技工作者进行了长期的科普下乡工作,但在民众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普及效率不高,这给新技术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普及不够还存在政策上的原因,虽然国家有统一的能源开发新政策,但这些政策不一定同地方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完全契合[3]。部分地方经济发展决策部门较少或者没有将对本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工作纳入相应的经济发展规划,导致没有形成硬性的文件精神,使得地方整体的普及工作落后或缺失,造成了当地可再生能源开发滞后的现实情况。

1.2.2 实际操作能力欠缺

这一点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普及滞后息息相关,这种能力的欠缺,主要出现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终端维护和使用者身上[4]。于是,在极少数地方出现可再生能源应用设备长期无人管理,进而出现运行能力下降,使用寿命缩短等问题,影响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受地方经济发展政策的影响,当地能源发展部门也没有系统的组织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从而导致操作能力欠缺的情况长期存在。

1.2.3 用户技术能力低下

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的用户一般都是当地的农民和乡镇企业。农民的知识水平一般都不高,而且相对来说获得技术知识的机会也比较小。所以,他们的技术能力较低,同时乡镇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也都出身农民,其技术能力也是比较低的,就会产生使用维护不当,从而导致可再生能源系统效率低下,使用寿命大幅度降低。技术能力不高是阻碍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在农村地区推广的重要因素。

2 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从资金和技术两个大的方面出发,辨症施治,找到阻碍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推广难点,并分别给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2.1 建立高效的、风险共担的融资渠道

要建立高效的、风险共担的融资渠道,必须要从金融机构上做文章。在进行能源项目的融资时,应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首选[5]。如,在农村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项目时,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优惠条件,为参与项目开发的个体投资者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另外一方面,由于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行为一般都与国家的某些政策息息相关,可以有效地的降低长期贷款的风险性。如特殊工程需要在开发地进行集资的,也要委托专门的金融机构对筹集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并以策划书的形式向投资人说明资金在工程开发过程中的大致流向、预期回报和项目建成后受益程度等等关系,使得投资者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2 政策导向和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强化

由于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推广的特殊性,国家相应的能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做好能源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首先,要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能源分布状况调查,在原有能源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发掘有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的地方,并通过可行性报告的方式及时与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建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用于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可行性方案。形成方案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该方案经过科学论证后形成相对完整的方案,再经过预订程序进入该地方年度的经济发展规划,最终形成政策性文件。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形成,也为进一步普及可再生能源开发与节能技术提供了政策支持。

除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外,还要进一步的强化当地能源开发及推广机构的执行力。主要包括根据政策精神,分阶段、按步骤的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应的技术的培训和辅导。对正在进行融资的开发项目,当地相关机构要重点关注,协助其解决在融资和具体操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起到牵线搭桥,运筹帷幄的作用。这里,我们还要提到的一点是,很多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由于政府主导,可能出现委派的项目相关负责人决策权过大,监管不利的情况。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在人力、物力允许的情况下,应用政府牵头,在开发项目当地建立相应的能源开发分支机构中专门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机构,委派专门负责人进行项目相关环节的管理。能源机构执行力的提高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机构的建立,强化了政府职能,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推广创造了稳定的平台!

2.3 技术研发工作的持续开展

要想更好地进行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推广,还是要从源头出发,做好新能源开发应用技术的研发工作,因为这是一切推广工作的前提和保证。能源研发部门应从国家的能源政策出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做好调研,进行分阶段且有针对性的对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进行论证和研发。在各方面条件,尤其是资金和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采用科学的方法适当减少可再生能源项目从调研到论证,从研究到实验,再从实验到实际开发并转化成实际应用的过程。

3 结论

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技术的推广工作任重而道远,这要求能源开发部分从国家到地方都应加大对这类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调研工作。另外,在科普知识普及工作中,还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知识及应用技术的普及力度,减少实际推广中的障碍。最终,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国家及地方正确能源政策的引导下,分步骤,分层次的进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技术的推广,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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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篇(3)

【关键词】 财税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业化阶段理论;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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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战略与支持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297-298.

[15] 刘叶志. 新能源产业外部效益及其财政矫正[J].科技和产业,2008(9):1-4.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篇(4)

关键词:中国,生物质能政策,政策效果

 

生物质能是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后蕴藏在生物质内部的能量,是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是可再生的绿色能源[1]。中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开发利用可再生清洁能源可以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论文格式。本文参考国内相关学者对我国生物质能政策及其问题的研究,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1生物质能的利用情况1.1 生物质能分类按来源,生物质能可分为五类:(1)林业资源,是指森林生长和林业生产过程提供的生物质能源;(2)农业资源,是指农业作物、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和农业加工业的废弃物;(3)生活污水和工业有机废水,生活污水主要由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和服务业的各种排水组成。论文格式。工业有机废水主要是酿酒、制糖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等,其中都富含有机物;(4)城市固体废物,主要是由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商业、服务业垃圾和少量建筑业垃圾等固体废物构成。(5)畜禽粪便,是畜禽排泄物的总称,它是其他形态生物质的转化形式[2]。

1.2 生物质能在我国利用情况我国是农业大国,生物质能丰富,主要有农作物秸秆、树木枝桠、畜禽粪便、能源作物、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7]。目前,我国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约5亿t标准煤,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物质资源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10亿t标准煤[3]。

但是,我国生物质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每年有2 亿t秸秆露地燃烧,25 亿t畜禽粪便污染环境,2 亿多万t林地废弃物白白遗弃,1 亿多hm2土地被抛荒,如能利用现有资源的一半,生物质产业年产值就可达2万亿元,这将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开辟出一个新的途径[4]。

2我国生物质能政策 由于生物质能在我国的巨大产量和重要意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促进其发展,表1汇总了2005年至2008国家颁布的涉及促进生物质能发展的政策法规。

表1我国主要生物质能政策一览表2005-2008[3,5,6]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篇(5)

内容提要: 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是政府基于安全、效率和公平考虑而对企业(或者其产品)、或者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一定的活动施加的限制或者加以禁止的制度措施。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以项目投资审核(备案)替代主体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存在着功能性错位。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以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许可制度为主,以项目审核(备案)和产品标准和认证制度为补充,同时要对市场主体进入、经营全过程实施立体的、动态的、滚动式的准入监管。

在全球为应对气候变暖而进行的各种努力中,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而不会枯竭的能源,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务的角度,无论是出于环境保护还是能源安全与替代,均偏向于鼓励开发与利用。而市场准入作为政府对市场的一种监管工作,其目标是对进入市场的一种限制。一方面需要鼓励开发利用,另一方面又对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进行准入,鼓励与限制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目标,能否同时适用可再生能源?在制度设计上是否可行?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从理论上厘清相关关系,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和实践提供支持。

一、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的内涵和方式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也叫市场进入或者营业准入,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使用市场准入的概念,但对其研究尚属不够。廖志雄博士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i]是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的不多的著作之一。根据该文的研究成果,市场准入的涵义是指:“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特定商品、项目、行业、产业、地域等)领域的规制(限制、禁止或者控制)。它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物定市场成为生产经营者的规制,也是国家对特定市场领域和投资活动的直接控制。”[ii]

市场准入的本质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市场准入等同于市场壁垒,与市场准入相反的是“市场开放”。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壁垒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作为市场进入壁垒的一种,市场准入会增加新进入者的成本,对原有已经进入者有利而对新进入者都相对不利,成为进入的潜在的或现实的障碍。但是这种市场进入壁垒主要是要消除市场经济中的负外部性或使自由竞争带来的负的外部性得到有效的抑制和合理的分担。[iii]与市场准入相反的是“市场开放”。市场开放是指放开目标市场,企业等主体可以自由进入,无须许可、审批或特许。但市场准入也不是一般地禁止进入市场,也即不是封闭、不开放市场。市场主体取得许可或特许即可解除限制或禁止的状态,进入特定市场。与市场开放相比,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只有达到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市场。它既包括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制,也包括对一部分企业进入市场后的经营过程的规制,但这主要通过企业对达到标准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的判断,影响企业是否进入该市场的决策,或通过对企业颁发许可证而变为进入时的规制。[iv]

第二,市场准入是政府的监管工具。市场准入是政府的监管工具,通过市场准入这种微观性的手段,政府介入市场管理,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政府的经济性监管目标和社会性监管目标。市场准入的直接表现是阻碍进入,而其深层的原因则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等政策目标。政府基于效率、安全、公平,对市场主体从事特定领域的一定行为实施许可或审批。在市场准入制度下,符合条件的进入,不符合条件的禁止进入。政府实施市场准入监管实质在于根据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标将稀缺的资源配置到个别主体手中,通过引导资源的流向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市场准入最常见的准入方式有许可、审批、制定标准。许可是使用得最广泛的市场准入方式,包括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国家相关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而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特殊许可是指除了符合一般条件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有特别的限制,又称“特许”。相对于一般许可,特许的条件较为严格,通常只适用于个别针对性的市场准入,被准入者获得的往往是排他性的独占许可,或者获准进入的经营者数量很少,垄断地位十分明显。[v]特许又可以分为立法特许和行政特许,立法特许即通过颁布专门的法规,而行政特许常常是通过市场化的招投标对中标者授予特许权。审批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或者其他主体从事特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允许的行政决定,通常以行政批文的方式作出。审批区别于一般许可之处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区别于特许之处是常常没有数量限制不会造成进入者的垄断地位。有关机关或团体制定种种标准,达不到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就无法进入特定领域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从而构成市场准入。标准制定以后,还需要通过相关的质量认证、检查、处罚等来加以实施。[vi]

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准入本质上也是市场准入,它是指政府对市场主体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施加的限制性措施。这些限制性措施或者市场准入方式包括既包括许可(特许),也包括审批、制定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标准等。

二、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的必要性

市场准入作为政府对市场的一种监管工作,其目标是对进入市场的一种限制。而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无论是对于转变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还是作为解决农村用能的一种基本方针,均需要加以鼓励,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的一个基本思路也是围绕如何通过经济刺激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而进行的。既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方向是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对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企业、产品等进行准入并加以限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有进入市场的自由。在很多国家营业自由是经济自由的一种,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营业自由与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并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自由。市场准入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某一特定市场的规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准入监管涉及的是对营业自由或者说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限制。市场准入制度,是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营业自由的限制,与营业自由是有冲突的。如果这种限制不符合“公共的福利”,就会限制宪法保障的营业自由。[vii]营业自由与市场准入规制看似矛盾实则不然。营业自由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自由,从民商法的视野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以自由的意志示从事经营的权利。但是进入市场的自由,实际上不仅受到社会性和经济性各种条件的制约,而且又受到政策目的的制约,因此对于市场进入有时加以法律性的规制。可以认为,这种规制是国家对经济的经济性干预,属于经济法规制的一种。[viii]

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事业限制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以分为防止过当竞争目的、警察目的(确保安全、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目的、财政目的、公共目的(保护消费者等)”,并认为“严格区分这些目的是困难的。特别是对于防止过当竞争,立法过程和法律条文都有不够明确的地方。”[ix]政府对市场规制的理由可以分为经济、政治与社会三个不同层面。经济层面的理由着重强调市场失灵,规制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缺陷;政治层面的理由偏重于探讨规制的政治行为与其运行的根源;而社会层面的理由则着重于社会价值中的“公平性”问题。[x]

市场准入的上述理由对于可再生能能源来说,有同样的意义:

第一,效率。可再生能源作为传统能源的替代品,以其环保、清洁、可持续等特征风靡全球,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影响到国家竞争力的战略大局。但是现在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风险大,成本高,与传统能源相比没有市场竞争力。为了促进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国家通过政策向可再生能源进行财政补贴。受国家政策的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就出现了过度投资、重复建设以及鱼龙混杂、市场秩序混乱等负面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引导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市场进入进行政府干预,市场准入制度也就应运而生。政府通过对市场主体(产品)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领域的条件的设定,并运用审批、许可、特许等规制手段,为效率而替代市场做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准入制度是和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联系在一起的。市场准入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不是个体效率,而是公共利益得到体现的社会效率,是长期的、多数人的效率。市场准入的效率目标是广泛的,投资的宏观调控、产业的引导、防止项目重复建设、促进技术进步,乃至预防垄断和地方保护。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xi]

第二,安全。安全是市场准入重要的价值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所追求的安全,主要是电网安全、生产安全、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通过设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避免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可以保障可再生能源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保证消费者获得高品质的产品,也可以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不稳定性对电网的安全造成隐患。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为例,只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才可以上网。再譬如,燃料乙醇的生产消耗粮食,过渡发展燃料乙醇产业会造成和人“争粮”威胁粮食安全。水电站和风电站的建设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造成环境灾害。所以从安全出发,必须对可再生能源实施相应的市场准入控制。

第三,公平。市场准入制度追求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是要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可再生能源市场具有外部性[xii],外部性导致个别市场主体产生的成本由整个社会或者代表社会的政府来承担。从总体上来说,可再生能源是清洁的、环境友好型的能源,其外部性与传统化石能源不可相提并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可再生能源仍然有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如生产光伏电池的多晶硅就有很大的污染、生物质发电产生的大气污染、地热资源的开发对地下水的影响等都已经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即便是风和太阳光没有外部性,但是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的使用者可能因建设这些电站而阻碍视野或以增加社会成本的方式利用土地,而这些成本没有被计入风电能或太阳电能的售价中。对低成本或零成本资源的过度利用会引起社会成本。这些社会成本被准确地称为外部成本,因为它们在产品价格之外,而没有被计入产品价格。[xiii]但市场机制不能够对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进行评价,因此,凡是会引起外部不经济的行为,都要由社会来管理;使外部性内化的措施,也要通过政府、社会管理机关来执行和实施。[xiv]依靠事后政府监管措施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了外部性发生的后果,但没能在发生外部性的过程中将成本内部化。因此,需要将规制提前到市场的入口处,对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进行控制并予以内部化。政府通过实施市场准入规制,要求获得特定市场准入权利的负外部性制造者采取措施避免负外部性的出现或者将其产生的社会成本变成自己承担的私人成本。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的现状和问题

实际上,我国一直以来就重视对各种可能影响效率、安全与公平的行为与活动的规制,并利用审批、许可等手段加强监管。从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现实来看,存在多种多种的准入。

1、从准入的目标来看,存在:(1)基于宏观调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要求:对投资项目审批、审核和备案。为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项目准入方式。对于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来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风电站和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属于核准的项目。既非使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又非《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所列明的发电项目的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无论项目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备案制。(2)基于技术和安全要求:并网发电项目许可。《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13条-15条的规定,电力监管委员会作为电力市场的监管者,有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发电厂并网、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的权力。(3)基于社会利益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土地利用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等的审批。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制订可行的文物保护方案等实施审批。

2、从准入的环节来看,有:(1)可再生能源资源获得: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等“无主”公共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毋需许可;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需要政府许可,获得勘探和采矿许可证; 水能资源、海洋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生物质能资源通过平等交换(民事合同)方式取得,不需要许可。(2)设备与产品生产的准入: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与质量要求的进入,不符合要求的限制进入。

3、从准入的机关来看,有(1)能源主管部门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审批、对并网发电项目的许可;(2)国土资源部门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3)海洋主管部门的准入:对海洋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4)水利主管部门的准入:对小水电投资项目的许可、水土保护方案的审批。(5)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准入:电力监管部门对电力业务的许可;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方案的审批;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方案的审批。

4、从准入的层级来看:(1)国家准入: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项目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和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风电站,由国家能源局核准或者审批。(2)与地方准入:地方准入:除中央准入的项目外,由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与审批。

5、从准入的主体来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的准入与外资企业与个人的准入。我国对外资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实施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把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还特别要经过商务部的核准,而对内资则无此要求。

可以看出,我们存在各种各样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但是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仍然存在角色上缺位和越位,功能上弱化与虚化,制度上泛化与虚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项目投资”审核替代“经营资格”许可,混淆了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制度功能上的差别。在实际中市场主体能否取得新能源产业经营的权利不是看其是否取得“经营资格许可”而是看其是否能通过新能源项目投资的审核。实际上,项目投资审核与经营资格许可是法律性质不同的准入制度。投资项目审核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制度,其制度功能在于对社会资本投资进行总量控制以符合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除此之外还有控制政府投资规模,特别是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属于特定市场主体行为能力制度,其制度功能在于以一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衡量某主体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市场经营的能力,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福利。经营资格是主体在法律上的身份,是具有专属性和不能转让性,而投资项目是属于财产权的客体,是可以转让的。以个别的项目审核取代一般的经营资格许可弱化了市场准入的功能。有项目审核无经营资格许可制度,从逻辑上来说,市场主体没有事先取得投资项目许可的则没有经营权,除了申请新建投资项目许可外无法从二手市场接手该类可再生能源项目,增加了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的难度,对于非公有经济主体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也给可再生能源市场企业的退出造成障碍,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

2、缺乏统一的准入法律制度。权限划分不明确,多头审批、规则缺乏,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比如小水电和沼气发电管理体制一直不能完全理顺,少数地方中小水电管理仍然由水利部门负责,沼气仍然由农业部门负责,但上级对口部门却是国家能源局,职能重叠、交叉使综合管理很难到位,管理效率也一直无法提升。有些水电项目之所以没拿到批文都敢建设,就是因为审批部门太多,执法不到位。[xv]出自不同机构和不同级别政府的大量监管规则和行政手续所带来的总体影响,可能特别巨大。其结果可能是减低商业反应能力,使资源偏离高生产率的投资,阻碍市场准入,减少创新和新工作机会,进而从总体上阻碍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此外,在现实中,它们也经常会扮演反竞争(anti-competitive)手段的角色,在某些市场领域向“内部人”提供保护。繁文缛节更是使小企业不堪重负,这会严重抑制新企业的创立。[xvi]

3、准入功能虚化、弱化。一方面,大量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没有限制就进入了应该受到准入规制的可再生能源领域,导致了市场的混乱,浪费资源,市场准入功能虚化。另一方面,准入功能弱化,没有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情况和市场的需求来实施市场准入,使准入制度失去了其功能意义。盲目增大投资规模,匆忙上马大项目,产业生产能力的扩大没有与市场需求增长相适应。以风电为例,从各种报道来看,各方面似乎更注重装机规模,没有以上网电量考核风电场的绩效。形成了政府官员要政绩,国有企业领导要业绩,而衡量标准只是装机容量,而不是上网电量。[xvii]

4、准入制度的异化、泛化。准入制度常常异化为国有资本垄断的保护伞,使得国有资本即使在一些具有竞争性的可再生能源领域也能保持垄断,排斥民间资本。在大量规制规范不到位的同时,进入审核还常常被“俘虏”为滥用权力的工具。对具有稀缺性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该批给谁,往往关系比规则更重要。对于应当在进入市场后进行的常规性监管,如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检查,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检测和收集处理等,往往在企业进入市场时百般刁难,进入后不闻不问,将审批制度作为市场运行过程监管的替代手段。[xviii]

四、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充市场的不足,而不是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因而市场准入制度的制订和执行需要刚性和柔性的平衡。市场准入制度存在制度成本,这不仅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还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给市场主体行为带来的成本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成本。[xix]而这些成本最终会反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上。市场对同一商品的价格具有敏感性,当它准入市场的价格偏高时,市场对它就直接具有排斥性。因此,在制订准入法律政策时,应该在实现市场准入目的的同时尽量减少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市场准入的标准不宜制订得过高,目标是达到安全、效益和公平的基本要求,以避免把大部分企业排挤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之外,而使这个行业形成 “寡头竞争”或“少数人”的游戏。市场准入制度实际上是对资源的非强制性支配,某种程度上是法律而不是市场在对市场主体作出选择,因而必须把法律对市场主体的选择限定一定的范围内。同时,主管机关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把握,相机抉择,发挥好市场准入制度的功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完善我国新能源与可在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应该以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许可为主,以项目审核(备案)和产品标准和认证制度为补充,对市场主体从经营资格的取得、生产建设过程直至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实施立体的、动态的、滚动式的准入监管。具体来说,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可采取如下的措施:

第一,建立经营资格许可制度,使投资项目审核制度回归本位。《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取得经营资格许可意味着拥有从事可再生能源某领域经营的行为能力。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属于行政许可,但其实质经济内容超出行政法的视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许可应该分领域来设置,就许可的事项一般禁止是原则,许可是例外。具体来说,可再生能源直接发电领域由于涉及到公众用电安全和公共利益,设置许可;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经营由于影响到能源供应和粮食安全,设置许可;地热资源的利用经营涉及到资源的稀缺性和国有矿产的使用,设置许可;而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经营则不需要设置许可,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入。对于该行业机器、配套设备、材料及零部件生产经营领域也不需设置许可,只要从产品的标准和认证对其实施市场准入监管即可。

第二,建立统一的项目投资准入制度。杜绝现在政出多门的现象,使项目审核(备案)制度法治化,包括项目审核的范围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审核主体、办理时限法定,增强审核透明度,同时要对项目准入审核(备案)的各环节建立“问责制”。要清理现存的各种繁多的新能源项目准入的行政规章,并协调好项目投资准入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关系。项目准入制度设计应体现“安全”、“效益”和“公平”的价值取向,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明确、统一项目准入标准,简化登记程序,提高效率,降低准入成本。

第三,市场准入公平、公开、公正。设定和实施准入应当公平,凡是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一切市场主体皆有依法取得准入许可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区别对待。要摒弃意识形态及计划经济思想的流毒,对非国有经济主体不得实施歧视性对待。能源主管机关对准予市场进入许可的,应该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不准予许可的,应该说明理由。

第四,以标准为依据,采取许可证、特许经营、质量认证等准入方法。建立特许经营权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上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是通过招投标,二级市场则是通过自由交易,遵循市场规律。能够运用市场手段的就尽量运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准入问题,在无法运用市场手段的地方也尽量模拟市场手段。比如对风电特许权及将来可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可通过建立一级和二级的转让市场,给经营失败者退出这个领域提供方便的途径,而有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途径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国家标准体系和产品认证体系。

第五,公开市场准入信息。[xx]整合各职能机关有关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许可的信息,集中在一个地点供公众查阅。通过在一个地点提供有关执照和特许权的所有信息,减少商业搜寻成本。这些信息通常包括某项业务的特许权、申请表和申请要求、联系信息。[xxi]同时,改变重监督轻服务的观念,为将进入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新能源行业区域竞争情况,新能源各行业的盈利状况等相关资料,指导企业克服进入的盲目和冲动。

五、结论

基于安全、效益、公平的理由,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市场必须实行准入规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以“项目审核(备案)”为主导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已落后于政府监管改革及“绿色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要求,需要我们根据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理念对其进行完善,以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注释:

[i] 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ii]廖志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卷),24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iii]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50-25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iv]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147-14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v] 史际春:《经济法》,20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vi] 同上注,201页。

[vii]【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177-178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viii]金泽良雄著:《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27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ix]同上注,第272—273页。

[x] 肖竹:《论竞争政策与政府规制的关系与协调——以竞争法的制度构建为中心》,13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年博士论文。

[xi]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21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xii] 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用同个体效用之间、社会成本同个体成本之间有差距,它们的结果不能在一个企业内部表现出来。

[xiii]【美】约瑟夫·P·托梅因,理查德·D·卡达希著,万少廷译:《美国能源法》,7—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xiv] 吴敬琏、刘吉瑞著:《论竞争性市场体制》,10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xv]刘海荣、肖凌志:《云南中小水电呼唤管理“主官”》,《云南电力报》2007年10月16日。

[xvi]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OECD国家的监管政策:从干预主义到监管治理》,陈伟译,高世楫校,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xvii]任东明:《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需要有序化》,载《中国科技投资》,2007年11期。

[xviii]史际春主编:《经济法》,20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xix] 封延会、贾晓燕:《论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载《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51页。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篇(6)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新疆;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当今世界常规资源已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在面临能源危机的时代,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疆是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虽然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但其枯竭是不可避免的。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具有总量丰富,空间分布相对集中,地域分布相互匹配和开发条件相对优越等特点,值得大力开发和利用。为了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研究。

一、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可再生能源和新可再生能源

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现代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当今世界各国都在为获取充足的能源而拼搏,而且无不对解决能源问题的决策给予了极大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

(二)国内外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比较分析

随着化石能源的日趋枯竭,可再生能源终将成为化石能源的替代品。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效应和污染环境。我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以及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供应有限。从长远来看,发展替代能源也成为我国必须重视的问题。

我国从2001-2010年之间的各种能源消费量图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石油消费量以百万吨为单位,其它能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备注:其它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等。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种能源的消费情况都保持着上升的趋势,其中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远远少于其他能源的消费量。所以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空间巨大,需大力开发和利用,以此为减少我国能量消费对常规能源的依赖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2011年各重要能源消费国能源消费情况表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

通过上面的各代表性国家能源消费情况表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远远小于其他几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这表明我国利用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程度依然很低,需采取措施大力开发和利用。

二、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现状

(1)太阳能

新疆水平表面太阳能总辐照度总量在5×109 - 6.5×109焦耳/平方米之间,年平均值为5.8×109焦耳/平方米。区域分布大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东南部太阳能总辐照度在5.8×109焦耳/平方米/年以上,西北部大约在5.2×109焦耳/平方米/年左右。新疆全年日照时数为 2 300~3 300 小时,日照百分率为 60%~80%,居全国第二位。这为开展太阳能的利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新疆己先后建成了 23 座大型的太阳能发电厂,72 座中型的太阳能发电厂,以及为数众多的小型、微型发电机和供电设备等。已开发出太阳能采暖、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温室和长寿太阳能电源等多个产品,建设了太阳能光伏示范村,推广太阳能光伏电源,解决了本区电网尚未达到的农牧区、高原兵站、野外流动作业等地的供电电源,为边远地区牧民的生产、生活用电以及电视、广播差转、无线遥测等不易用电网延伸解决用电的地方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2)风能

新疆地域辽阔且风力资源十分丰富。全区风能资源的总贮量为 18 910 万千瓦,每年可发电 8 190 亿度,相当于 3 439.8 万吨标准煤。可见,如若将全区的风能资源都开发利用起来的话,长年可节约的煤能源将是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新疆风能有利用价值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六大风区,即:(1)额尔齐斯河谷西部风区,位于哈巴河、布尔津、吉木乃、黑山头等地;(2)准噶尔盆地西部风,位于和尔克赛尔至克拉玛依地段;(3)乌鲁木齐—达板城谷地风区,位于乌拉泊至达坂城山口,长约 80km,宽约 10~20km;(4)哈密南北戈壁风区;(5)吐鲁番地区;(6)百里风区,位于兰新铁道辽墩至十三间房铁路沿线。新疆除上述六大风区外,其实还有不少地区的风力资源也较丰富。新疆风能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发电方面。因风电开发而著名的新疆达坂城风区位于准噶尔盆地和吐鲁番盆地的通风口,总面积为 1600 平方公里,一年中 10 个月以上有风,且风速稳定,年风能蕴藏量约为 250 亿千瓦时,可装机容量在 2000 兆瓦以上,被不少国内外专家称为中国风能资源条件最好、开发前景广阔的地区。

(3)水能

新疆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在 1 万千瓦以上的河流有 34 条(包括干、支流),理论总蕴藏量 3398 万千瓦,占全国的 5%,为我国北方内陆流域的 90%。可开发装机 1 万千瓦以上的电站 213 处,占全国可开发资源的 4%。340 条河流中,南疆有 160 条,总蕴藏量为 1773 万千瓦,占全疆的 52%。其中,水能理论蕴藏量最大的是伊犁流域,其次为南疆的叶尔羌河流域。新疆小型水能资源总装机量为 198315 万千瓦,年可发电量 84611 亿千瓦时。

(4)其它可再生能源

新疆地域辽阔,农田、山林、草场、渔场本身就是个庞大的生物能源库。然而将生物能作为可再生能源来加以开发利用,将它们转化为可燃性的液态或气态化合物,如制造甲醇、乙醇、沼气、甲烷合成气等可燃性燃料,目前新疆在这方面的开发还较少。如若各方面人士加以重视条件成熟,在生物能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必将会节约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对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新疆同样有些滞后。

三、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对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义认识不足;二是对常规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三是对建设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认识不清,重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利用,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二)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和发展目标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十一五”规划也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新疆作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目前还没有对可再生能的发展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发展目标也不明确。

(三)发展资金匮乏

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都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单位投资高达 6.5 万元/千瓦、0.9 万元/千瓦和 0.08 万元/平方米以上,而实际运行时间又很少,年均只有 2000~3000 多小时,从而导致产出低投入高。新疆地处西部,建国以来新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从而使外商来新疆投资遇到较大阻碍。

(四)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较弱,水平低、管理差,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产品制造业和系统集成业发展较快,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

四、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因此,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逐步建立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总的能源消耗中达到30%的战略目标。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加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基金,支持研究和开发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发展。

(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运行成本较高问题,一方面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制定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与矿物能源开发企业的均衡发展。(2)制定政策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凡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或个人,给以适当的政策性补贴。(3)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依法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四)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可再生能源设备与产品质量标准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建立规范的可再生能源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机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1]裴郁.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05.

[2]谢治国,胡化凯,张逢.建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5(9):52-56.

[3]常振明,韩平,曲春洪.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与未来展望[J].当代石油石化,2004(12):20-2.

[4]王东.论新疆的区位资源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J].科技信息,2010(23):56.

[5]“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

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篇(7)

关键词:唐山;旅游循环经济;模式

本文为唐山学院2009年科研立项课题(项目编号09005A)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

一、循环经济理论概述

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运用生态学规律,重构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是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践模式,它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产品或用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式流程。(图1)

旅游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理论的一个分支,它是一种旅游发展模式,是合理地利用资源和降低环境的消耗,实现保护环境和最高利润的结合。旅游循环经济最终要实现两个“最小化”,即资源或能源投入最小化、废气物排放最小化,以及两个“最大化”,即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大化、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唐山旅游业概况

唐山旅游业1995年开始起步,2007年进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行列。目前,唐山已经形成了四个旅游功能区和五大特色旅游线路。四个旅游功能区是指:(1)北部长城沿线观光和度假旅游区;(2)海滨海岛度假旅游区;(3)市中心文化科普旅游功能区;(4)中部周末休闲旅游区。五大特色旅游线路是指:(1)以纪念馆、潘家峪为主要内容的“红”色旅游;(2)以乐亭三岛、唐海湿地为主要内容的滨海“蓝”色旅游;(3)以潘家口、古长城、鹫峰山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旅游;(4)以清东陵、工业项目为主要内容的“特”色旅游;(5)以曹妃甸工业区、南堡油田为主要内容的“新”品旅游。唐山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把唐山建成“文化名城、经济强城、宜居靓城、滨海新城”,把旅游业列入唐山市七大主导产业之一,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将会十分广阔。

三、唐山有悖于旅游循环经济问题

1、旅游资源的粗放型开发和利用。由于个别县市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盲目,旅游基础设施的不完善等,造成了有些旅游景点景区的设施和环境超负荷运转;在部分景点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重开发轻保护,植被破坏,个别旅游资源的寿命相对缩短。

2、对传统文化资源缺乏保护性开发。唐山文化底蕴深厚,人杰地灵。“不食周粟”、“老马识途”、戚继光“改斗”等典故都发生在这里。唐山是中国评剧的发源地,评剧、皮影、乐亭大鼓被誉为“冀东三枝花”,在国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2006年6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唐山市申报的唐山皮影、唐山评剧、乐亭大鼓榜上有名,成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目前这些珍贵的旅游资源绝大多数都是政府出资进行保护,没有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或者说没有成为旅游资源。

3、清洁能源利用率偏低。唐山很多地方都有丰富的地热能和太阳能等,比如丰南、迁安和遵化的地热资源丰富,在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没有考虑这些清洁能源的综合利用,也没有在基础建设中使用节能设施。

4、旅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旅游业虽然称为是“无烟工业”,但并非“无污染工业”。唐山市旅游活动产生的排放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宾馆饭店仍在使用的一次性物品,这本身就不符合循环经济“再利用”的要求,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由此带来的污染也日益严重;(2)某些旅游区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致使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的衣、食、住、行等产生的污水、粪便等,不经处理而直接排放,使水质恶化,富营养化现象使水生物生存环境受到影响;(3)有些自然景区游客遗留物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袋和食品包装袋等;(4)多数“农家乐”都地处比较偏远的山区,卫生条件和垃圾处理条件都不是很完善,大量的生活垃圾给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危机。(图2)

5、非旅游活动产生的问题。由于唐山市是传统的重工业城市,废气、废水、废渣等传统的“三废”问题依然存在,水体污染和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全面改观。工业排污和居民的生活排污问题仍然影响着唐山市目前的旅游项目质量和旅游形象。

四、唐山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根据唐山市的特点,可以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三个角度发展旅游循环经济,这三者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1、企业层面的清洁生产模式。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微观层面上的循环经济模式要求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和旅游交通等企业从微观层面来遵循循环经济的思想,做到生产清洁化、服务生态化、资源节约化。旅游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最大化减少旅游资源的使用量,可以尽量减少或避免人类活动对旅游景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的干扰和破坏,保证旅游区的生态性和吸引力,同时也不断提高自身发展循环经济的能力。

2、区域层面的旅游循环经济示范区模式。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示范区一般在省、市开展试点和示范。单个旅游企业内的生产过程中肯定会有无法解决的部分废弃物和副产品的产生,这就需要在单个企业外进行物料循环。区域层面的循环要求唐山旅游业相关利益群体按照生态产业链发展的要求,将一系列彼此关联的生态产业链组合在一起,通过产业和产业的废物交流、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形成产业间的物质代谢和共生关系。旅游业是一种消费驱动形成的产业,其渗透关联性极强,依托性也很强。不仅直接需要旅游资源,也需要工业、农业以及其他产业的支持。

3、社会层面的生态旅游城市建设。所谓生态旅游城市是指运用生态学、经济学和旅游学的原理,遵循生态规律与城市发展规律,以生态城市的建设为基础,以城市生态旅游为主线,以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及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新型城市。唐山如果想在社会层面构建生态旅游城市,必须以政府调控为核心,充分发挥其决策、引导、连接、整合的功能,把社会系统、旅游经济系统、生态环境系统的各个层面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整体、协调和有序的循环复合再生体系。

五、基于循环经济的唐山旅游业未来发展模式构建原则

针对目前唐山旅游业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认为要合理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促使旅游项目科学合理的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1、“3R”原则。“3R”原则是循环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

(1)减量化原则(reduce)。减量化原则属于源头控制方法,旨在从源头减少投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流量,坚持生产和资源节约并重,实现资源和污染物排放源的消减。

(2)再利用原则(reuse)。再利用原则是属于对过程控制的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资源的利用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等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废物。

(3)再循环原则(recycle)。再循环原则属于终端控制方法,目的是使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通过资源化的手段,将其再次加工为可重新使用的原材料或产品,并使其重新返回到消费领域。在唐山的旅游项目中要实现循环经济的再循环原则,就是要在景区的开发和经营的过程中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循环模式,让所有的物质、资源能在景区中不断地进行经济循环和合理持久的利用。比如,可以在景区通过“中水回收”的方式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唐山很多的农村家家都用沼气池,沼气利用技术在唐山不是难题,所以可以在旅游景区建立垃圾分类系统,将可利用的生物垃圾连同人体排泄物、动物粪便输入沼气池,产生清洁沼气,再分别输往整个景区作为燃料使用。

2、减少生态成本原则。所谓生态成本,就是指人们为修复经济生产给生态系统带来的破坏所付出的代价。良好的环境是发展旅游的基础和前提,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他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旅游资源是一种有限的、稀缺的资源,其开发利用必须有规律、可持续进行,考虑旅游资源及其环境的承载力,游客活动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3、先进技术利用原则。循环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高科技的支持和推动,高科技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大批先进成熟的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和系统化技术等作为支撑。目前,可以极大地减少物质和能量等自然资源投入的技术有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等高新技术。

4、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可持续发展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人的需要;二是环境限度。在进行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时,不能仅仅注重发展的经济效益,还应当注重发展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注重三者之间的协调统一。

六、结语

在唐山这个资源型城市迫切面临转型的今天,第三产业是其发展的必然方向,同时唐山又拥有海洋、山地和人文等各种丰富的旅游资源,所以旅游业必将成为唐山未来产业转型发展的重点。基于循环经济理论发展旅游业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也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唐山在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过程中,可以遵循从企业到区域,再到社会三步走的模式,去探索自己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最终实现资源型城市科学、有效地转型。

(作者单位:唐山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方杰.四川循环农业循环经济与新农村建设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杨世瑜,庞淑英,李波等.乡村生态旅游理念与发展模式探索[M].北京:民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