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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01 06:31:33

企业税收

企业税收篇(1)

学习是新的生存方式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免、抵、退”税政策研究

推行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实施对执法行为全方位监督

浅谈重点工程对经济及地方税收的影响——对阳城电厂建设期间地方税收的调查分析

对提高基层税务干部整体素质的思考

浅议城区个体税收管理

对落实农业税灾歉减免存在问题的探讨

现行税务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金税工程协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注意对企业指标体系中逻辑关系的研究

当前稽查与征管衔接关系的问题与建议

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完善

浅谈货币的资产性

发票摇奖 利国利民

纳税评估应深化和规范

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我国证券税收制度

文明花红国税园——兴县国家税务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纪实

“纳税人权益保护法”

西部大开发与知识经济时代:山西竞争力创新发展方略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构想

WTO与新经济

面向21世纪中国税制改革的十大对策

开展“三风”整顿 树立国税新形象

机构改革中基层税干心态比较

加强工作 推进廉政建设

影响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

企业非正常让利销售对经济和税收影响严重──关于阳泉市企业“让利销售”情况的调查报告

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思考

浅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应加强民间歌舞队、鼓匠班子税收征管

稽查选案存在的几个误区

税务稽查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

对完善车船使用税政策的几点建议

改革和完善营业税法的设想

关于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思考

浅谈遗产税的开征

关于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让身后有一只狼

论社会保障的财税政策取向

“费改税”需要关注区域性收费项目

浅谈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对相关企业利益的影响

会计委派制:会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透视及对策建议

搞好税务信息工作之我见

假外商投资企业甄别与税收防范

税务人员着装仪表风纪问题亟待解决

小议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差异

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新反思

山沟沟里的“金凤凰”——记山西省模范纳税户、榆社县第一纳税大户山西榆社胶丸厂

“抱住西瓜 不丢芝麻”——对代县国税局狠抓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调查报告

从地税收入结构变化看平陆县经济发展趋势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公告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做好税务监察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忌”谈

扎实有效地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企业税收篇(2)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责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O.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干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

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企业税收篇(3)

一、转变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对于税收征纳双方而言,需要及时转变落后的价值观念,通过良好的税务筹划,可以实现征纳双方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实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成本,经济效益也才更高,对于国家而言,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增长,企业自实行税收筹划后,能够优化生产经营的方法,有效提升内部生产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长期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并且通过实行税收筹划,可以在国家与企业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避免发生企业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让国家财政收入规模最大限度得到拓展。

二、协调好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的关系

一是加强与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税务中介机构中,税收筹划人员通常有着很高的综合素质,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较快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纳税状况、内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丰富经验;二是要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间的关系,对于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在缴纳税收时严格以税务机关设定好的标准为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给予企业充分信任,与企业间构建起有效税收信息与沟通渠道,与企业的关系要协调好,这样才有利于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创新设计

一是设置增值税筹划,在这个过程中要确认好所选择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通常来讲,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二是企业购进阶段的增值税筹划。这一时期主要考虑购货对象与购货时间。在选择购货时间时要对买方与卖方市场加以考虑,而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因为抵扣制度并不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实行,并且有着极大的选择难度,在购货环节中,一般纳税人的购货途径是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三是销售过程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必须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妥善处理混合、兼营两种销售行为的关系,代销、折扣是两种最基本的销售方式。本文以折扣销售为例,某商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选择了两种不同的促销方法:方案一:购满600元返100元现金。方案二:八折优惠,扣除折扣后销售额为500元。假设该商品成本为200元,问应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方案一:增值税=600÷(1+17%)×17%-200×17%=53.18(元)方案二:增值税=500÷(1+17%)×17%-200×17%=38.64(元)故而要选择方案二,同时在设计税收筹划时要对方案二加以考虑。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保持适度的灵活

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再加上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在不断变化中,这便要求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尽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国家税收制度、税法、有关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定期更新筹划内容,采用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达到税务筹划目标。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无法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便不会有利可图,这样的决策也是不科学的。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及时改变经营决策,防止增值税税务筹划经营风险的产生。

五、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

税收筹划在开展前,企业筹划者能够知道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何处开展的,是在高新技术区、还是沿海经济开发区、或者是西部开发区。企业在某地区进行投资时,主要对当地基础设施、劳动力价值、金融环境、外汇管制、技术条件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同时也要对各地区税制的不同进行考虑。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而言,税收征收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筹划者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以不同的要求、行业以及政策等为筹划前提。所以,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经济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法律环境

企业税收篇(4)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企业;税收筹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但是该政策在2013年8月就已经展开了试行工作,因此在此方面,我国相关经验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对于企业而言,传统的税收筹划方案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的政策环境,企业财务人员也纷纷的随着新政的下发做出税收筹划方案的调整改善,进而有效的为企业运营提供更好的财政支持。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基本分析

“营改增”主要是将传统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从而对税收征收的具体范围与税率进行调整。征税具体范围集中在现代性的服务业、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其中服务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研发技术、文化创意、有形动产租赁等相关的服务也。在税率方面从原有的13%、17%之上添加了6%与11%的两种税率分档。对于全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行业,则可以采用3%的税率统一性的征收。进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以往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不利于企业发展,给予企业较大的负担,同时会影响干扰增值税抵扣处理,会形成税收征收中计算与管理中的障碍。传统营业税主要是对企业经营额做对应的征收,一般营业额超过了一定标准就则需要征收对应的营业税,同时不可以进行抵扣,进而提升了企业运营负担。由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层层征收,会提升实际服务与产品的最终价格。其次,营业税对增值税抵扣产生干扰。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较为中性的一种,具有较高的公平性。在其征收中,对征收客体没有区别,较好的促进企业做的更大更强。然而该税种覆盖率较大,但也有部分企业没有实行增值税,进而会导致该税种中性作用下滑。增值税采用税额抵扣处理办法,仅仅针对企业增值过程做税费征收,税费最终通过消费者做对应承受,然而现实中企业营业税较多,较多商品与服务所含有的税款无法通过税额抵扣来处理,进而对增值税抵扣产生一定干扰性。其三,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合并存在会导致在税收管理与计算上产生较大的困难性,尤其是企业自身属于混合型的经营体制,对两种税收分开计算会增加工作量,而“营改增”后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财务相关工作,提升工作效果与降低管理难度。营改增逐步得到推广,总体来说,对于企业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进项抵扣的项目明显增多,例如在劳务费可以依照税率抵扣划归到进项增值税等,交通运输与服务业都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相关操作都在一定程度的降低了税费的实际缴纳数额。因此,需要充分利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做好对应的企业财务工作调整。甚至需要在企业管理上改善对应的经营模式,有效将企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升企业应有的经济效益。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对策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

“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税的类型出现改变,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需要对应变化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需要对上下游产业的对应价格体系做调整。如果上游企业能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提升进货价格,如果下游企业属于普通的纳税个体,企业可以提升销售价格;如果本企业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力,下游单位可以在得到进项税额后提升价格来达到对应抵扣,由此可以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价格体系产生较大影响,产业链中的价值分配情况也会对应出现变化,因此要开展价格体系调整。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划分为一般性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的差异会承担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与权利。营改增之后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内的企业可以设置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超过500元的企业则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有效的减少税负压力,因此尽可能的能向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靠拢。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企业,可以尽可能的确保企业诉求之下,将应税服务分解到子公司中,这样可以达到更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同时还可以在销售额更为科学合理的分配中,将销售额推迟到促使企业应税额度低于对应标准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过去,纳税人财务制度与披露制度上都有较为严格性的标准规定,会提升企业自身的税务成本。在营改增之后,可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有效应对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三)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在推行后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以及适应性的调整需求,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来提升企业的适应性。会有财政扶持性的资金,甚至对部分开发咨询、研究与技术转让中所出现的增值税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政策,对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等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开展即征即退的处理。所以,企业依据自身的情况做优惠政策的运用,尽可能的由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积极的展开税收免征或者其他减免政策的申请与补贴,有效的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在具体的优惠政策上,会因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有一定差异性,要积极的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一定调整,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以往营业税与增值税合并使用的财务工作困难,减少税收政策间的干扰,降低企业运营压力。在具体政策的适应中,企业需要依据自身的情况来寻找政策的优惠之处,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负压力,促进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在本文的研究中,从大的方向做了营改增税收政策推行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处理方法,在具体的行业与业务处理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筹划方案利弊的细致分析,甚至需要通过一定时间的实际检验来分析方案的优劣性,需要各企业依据自身的体验感受与市场情况做对应的调整控制,进而发挥税收筹划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姜潞薇.基于营改增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J].财经界,2014,(6):263,265.

[2]陈礼祥.“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建议[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8):219-221.

企业税收篇(5)

既然如此,我们应该怎样加强工业中的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呢?通过认真的观察、体会和思考,笔者对如何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重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

重点税源单位,必须让业务技能全面的税收管理员管理,这也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重点人员管理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

1.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基层税源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经常采集重点税源单位的各项相关数据,如果管理员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这些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各项管理的准确性,甚至可能造成管理政策不到位

2.重点税源单位的经营范围大多不是单一行业,存在着多种经营项目同时并存的情况,而且经营中经常发生一些异常情况,比如发生处理固定资产的情况,或者工业企业发生的出租等情况,或者请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等等,这些通常都是涉税业务,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而向管理人员咨询,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业务问题,而不至于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

二、严格税收制度,明淅岗位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必须严格要求税收管理员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巡查巡管、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进行掌握、分析、落实,且全部记载于税收管理员手册上,并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清洁,所有的资料数据要与微机上的数据相符.要在税收管理员手册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更要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充实完善,比如,对火电发电企业要在管理员手册上记载标煤电耗和上网电价等基本生产内容.同时,建议在管理员手册上建立重点税源单位相关重点税源每月实现、入库税款的对比记录,让重点税源单位的纳税情况通过手册就能一目了然,有利于查看税源情况是实现相关情况与税款实现、入库情况的结合比对,从而更有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加强全程管理,搞好动态分析

对待重点税源纳税人,我们应该全程关注其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实现管理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结合.如果可能的话,应该由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审核纳税人的相关纳税申报,因为税收管理人员对其税源情况和其他相关的基本情况最为了解,在纳税人申报之前审核纳税申报表,查看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表、附送报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既能保证重点大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能避免纳税人一时的疏忽造成被罚后果,既服务了纳税人,同时又宣传了税法。工业中重点企业一般都是税源大户,是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纳税人,重点纳税人每年缴纳的税款数额在基层征管单位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目前,桥西区地税局共管理正常纳税人5117户,其中年纳税人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123户,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共23户.2007年共入库各种税款81560万元,年纳税50万元重点税源纳税人共缴纳税款77277万元,占全局入库税款的94.7%,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好重点税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是重要性.如果重点税源户在税款入库上稍有差池,对我们的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既然如此,我们应该怎样加强工业中的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呢?通过认真的观察、体会和思考,笔者对如何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重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

重点税源单位,必须让业务技能全面的税收管理员管理,这也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重点人员管理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

1.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基层税源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经常采集重点税源单位的各项相关数据,如果管理员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这些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各项管理的准确性,甚至可能造成管理政策不到位

2.重点税源单位的经营范围大多不是单一行业,存在着多种经营项目同时并存的情况,而且经营中经常发生一些异常情况,比如发生处理固定资产的情况,或者工业企业发生的出租等情况,或者请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等等,这些通常都是涉税业务,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而向管理人员咨询,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业务问题,而不至于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

二、严格税收制度,明淅岗位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必须严格要求税收管理员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巡查巡管、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进行掌握、分析、落实,且全部记载于税收管理员手册上,并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清洁,所有的资料数据要与微机上的数据相符.要在税收管理员手册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更要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充实完善,比如,对火电发电企业要在管理员手册上记载标煤电耗和上网电价等基本生产内容.同时,建议在管理员手册上建立重点税源单位相关重点税源每月实现、入库税款的对比记录,让重点税源单位的纳税情况通过手册就能一目了然,有利于查看税源情况是实现相关情况与税款实现、入库情况的结合比对,从而更有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企业税收篇(6)

在市场机制相对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不仅投资者和纳税人在决定投资、经营前,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以寻求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纳税方案,而且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广大纳税人和投资者的重视。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如果无视税收的存在,则可能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一般而言,企业要想减少税收负担有三种方式:逃税,避税和节税。

(1)逃税。逃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行为。这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薄弱或含混的地方,使所纳税款少于应纳的税款,实际上它是不违反税法的。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有人又把避税称之为“合法的逃税”。

(3)节税。节税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和税法实施细则中,有些规定的适用,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何者可以得到减低税率纳税,何者可以得到定期减免税优惠,投资者可以选择其有利者而为之。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立法的意图是确定区分节税与避税的标准。因为在避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是法律措词上的缺陷及类似问题产生的后果。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如果采用逃税、偷漏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企业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从而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即使采用非违法的避税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随着我国税法的逐渐严密完善,企业避税的行为空间会越来越小。而节税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因此节税才是企业税收筹划谋取合法税收利益的最重要的体现。

当然,我们所说的税收筹划也不是仅指表面意义上的节税行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应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遵守税收法规,而且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因此,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

(2)择优性。由于税制要素中税赋弹性的存在和财务制度中会计核算方法可选择性,企业如何根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优化投资结构;如何根据纳税义务规定,选择机构设置;如何根据纳税高低,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都将关系到企业应交税款和税后利润的多少。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选择时,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毕竟,相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言,减少税负只是一个途径而己。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

(1)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无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是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的,对需要在税收上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鼓励的政策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2)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经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3)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有些财务处理可以自由选择确定,如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企业环境和自身的个性情况,充分地运用这种合法的可选择的自由,选择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财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

(4)从短期上看,税收筹划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导致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但这种减少其实是国家本身的意图之一。因为国家正是通过牺牲税收收入来换取经济政策的的贯彻落实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从长期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味着涵养了国家的税源,有利于国家长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国家对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这也是税收筹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税收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肯定和支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还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使其完整、正确,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中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另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节税的目的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毕竟相对于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而言,节税只是一个途径、一种方法。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否则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避税甚至逃税。税收筹划应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例如,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及时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同时还能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量降低风险,趋利避害,争取最大的收益。

四、结束语

企业税收篇(7)

1999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拖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⑴由1999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⑵现行规定税率根据不同的投资类别,分为零税率、5%、10%、15%、30%五档。

⑶在征收时应注意:

①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照章权额纳税;

②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实现销售收入的,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经收到的销售收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定金等),也不能减半征收。

③由于各种原因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投资额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确定。

2、关于储蓄利息收入所的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征收新领域的开辟,意义非常重大,纳税户一举增加了数十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利息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或新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小部分,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和外币所得的利息。

⑵税率为20%.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利息金额×税率

⑶征收时间从1999年10月1日期,此日期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

⑷由银行代征代缴。

3、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⑴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市面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对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荐自用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⑵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积压空置的商品房,2000年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积压空置商品房,指1998年以前已经建成,到1999年7月31日以前仍然没有销售的。

⑶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中关村科技园区。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粗看和别的地方无关,但由于有明显的政策突破,意义和作用都十分重大。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⑴园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建议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允许购入单位抵扣。

⑵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全额扣除。

2、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发》制定。

⑴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从1999年5月1日期免征营业税。

⑵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1月1日期开始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3、科研机构转制。

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制定,解决国家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司局及科研机构专职的有关问题。

⑴营业税。从1999年起到200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⑵土地使用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没有规定时间。

⑶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到200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税收政策,有关文件于1999年12月2日颁布。

⑴增值税。

①计算机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既征既退。

②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均可以由税务部门待开增值税发票。

⑵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不论内资、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有关文件对本条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牵涉的审批环节和名称解释有详细规定。

⑶企业所得税。

①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共户、个人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本条规定突破了现行税法的规定。(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由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捐赠只能是公益救济性的,而且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②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共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部扣除。

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

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和内资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本就没有3%的限定。)

⑸关于进出口税收。

①对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包括配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列

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高新技术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退税率没有达到征收率的,可以按照17%退税(例如征收率为15%,也按17%退税)。但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

5、支持技术改造。(中共中央已决定,但文件还没有,因为操作上还需要解决一些细节问题)。

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国产设备的价值可以在税前扣除40%.例如,1999年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1亿元,则4,0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计算基础是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价值的40%.

②具体操作很难,技术操作办法已经拟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倾向性意见是当年一次扣除,不用分年扣除。

③考虑到实际情况,已经建议以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既扣除本条规定的40%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1999年的数额。

④等文件正式以后才执行。

6、技术开发费。

1999年3月25日已经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

①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按照实际发生额再加上50%税前扣除。例如:1998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1999年为12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0万元,即120+120×50%.

三、关于鼓励外贸出口方面的税收政策。

1、提高出口退税率。

提高出口退税是一条国际惯例。在我国,出口退税经历了很艰难的过程,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是征多少退多少,1995年调整退税政策,退税率由原来的17%、3%改为9%、6%、3%,降低幅度非常大。由于改变以后出现了外贸滑坡,1998年调整为11%、8%、5%,1999年再次提高,大约达到13.8%,退税额可能增加好几百亿。

⑴出口税率。1999年1月1日起,机电、纺织、化工、轻工、机械及设备、电子及仪器仪表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7%,农机、纺织原料、钟表、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3%,有机化工原料、涂料、燃料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1%.调整当时还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一律提高到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⑵随着加强征管,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明显减少,1999年7月1日起,再一次大幅度提高。调整以后,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改为17%(包括服装),一部分产品改为15%(调整前执行13%、11%的),原来执行9%的,提高到13%.农产品仍为5%.

2、“以产顶进”钢材予以退税。

指宝山钢铁厂已经可以生产的、原来依赖进口或因不能出口退税而应影响价格等因素继续进口甚至同一产品先出口再进口的钢材品种,在国内销售以后视同出口给予退税优惠。

3、计划内出口原油实行退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鼓励的税收政策。

1、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档同时由若干个优惠政策同时实行时,优惠税率最低到10%.

⑵上述优惠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但要注意:

①若“两免三减”到1999年12月31日正好结束,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②只有“两免三减”的期限跨过2000年1月1日,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③政策联合生效时,优惠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0%.

2、使用国产设备退税(流转税)。

使用国产设备除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还可以扣除增值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没有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不退。

②必须在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内才可以扣除。既要扣除进口设备免税部分,公式:

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总投资额-国外免税设备价值)×17%

⑵退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7%

这项税收优惠征财在征管操作方面的要求很高。

3、使用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所得税优惠(所得税)。

同本文第二点第5款的说明。

4、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政策原来仅限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老城区执行,现在扩大到全国范围。

5、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下岗工人从事社区服务的。

⑴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⑵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一起免征。

⑷上述政策优惠为了让所有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2、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限于篇幅,不一一详述……

六、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行调整,由550元/人。月调整到800元/人。月,个别地区可以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再行上调,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明确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列入计税工资:

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原职工的工资总额。

⑵虽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都已经不实际支付的。

⑶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得计入。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3、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部门体制改革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12月31日前,对机关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但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在此列。本规定从1999年11月22日起执行。

4、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文件于1999年9月14日。

⑴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⑵保险企业在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⑶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⑷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不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⑸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防预费”,不超过8‰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6‰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⑺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北京市对部分中介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业务收入的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营业收入×3.63%

七、2000年税收政策变化动向

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考虑与研究,估计将在2000年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和改革增值税。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为了改变增值税征收环节出现“断链”的情况,准备尽快将交通运输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增值税系统。

2、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远期发展。另外,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向外部购进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补偿的方式不同,原材料是一次性补偿,固定资产是分期渐次补偿,只允许原材料抵扣,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很不公平,事实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当期发生的折旧进行抵扣,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固定资产购进时一次性扣除,从而可以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收入型增值税的操作难度很大,消费型增值税又有一个以往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抵扣的问题,因此,尽管思路已经大致确定,但具体方案在1999年没有能够出台。

二、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两个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使用的法律不一样,纳税人也有区别(内资企业是法人,外资企业是外商和企业),因此,税率不一样(内资企业分为33%、27%、18%,外资企业为30%加3%、预提税率为20%),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也不一致。这样,外资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导致假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税款流失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尽快统一两个企业所得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999年对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种改革的一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现行税制还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作用。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改革有赖于两个制度的建立,即银行存款“实名制”和私人财产评估制度。

四、地方税的改革。

1、城乡维护建设税。

⑴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有些像附加税,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

⑵目前的征收率分别是城市7%、县城5%、乡镇1%,和实际支出不成比例,不能满足需要。

⑶农村与城市差距过大,带来一系列副作用,如县改市等。

⑷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不够公平。

⑸改革思路: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脱钩。征收依据可以是销售收入,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原指,最大的可能是以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方案已经上报。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两个税种加起来相当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不统一,计税方法不科学(如房产税为:①房产原值减去最高不超过30%后的金额的7%、②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征管不力的现象。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和制定中。

3、车船使用税。

这个税种可以并入其他税种,2000年可能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意见出台。

五、关于费改税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收费项目有6800多项,全国收费总额将近5千亿,大约为财政收入的一半,这种情况是由国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由于几乎所有的部门都在收费,有的部门甚至每个职能单位都在收费。由于收费严重失控,企业和人民不堪重负,财政遭受重大损失,扰乱分配关系,滋生不正之风,已经到了不能不改的地步。在具体改革步骤上,选择交通作为突破口,在交通和车辆收费上先动手。

1、燃油税。

⑴由于改养路费为燃油税应该先修改《公路法》,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由于各种原因,先后三次表决才获通过,进度有一段延迟。

⑵征税范围确定为汽油和柴油。

⑶税额约为现行油价的50%,北京地区汽油的价格可能由3,000元/吨变成4,500元/吨。

燃油税可能很快就会开征,当然,还有很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2、车辆购置税。

改现行的车辆购置费为车辆购置税。

六、关于遗产税。

关于遗产税的各种研究探讨已经进入关键时刻,问题的焦点已经变成了什么时候出台。由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什么必要,因为目前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什么遗产的问题,因此税额小,难度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正因为现在没多少人有遗产问题,涉及面比较窄,正是出台的好时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①有助于提倡勤劳致富,不提倡不劳而获。

②灰色收入的纳税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③由于是所有者身后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但估计在实际执行中困难很多,可行性由一些问题:

①由于财产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遗产税显得先天不足。新晨

②由于私有财产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技术难度非常大。

③和赠与税有些重复。

遗产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各国不一样。税率高的达到90%,但普遍大于50%.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将遗产税税率定在50%~70%.起征点是目前争议的焦点意见不一致,有人提出20万元起征,有的提出50万元起征,也有的提出100万元起征。但不低于100万元起征的意见,是经济学家和税务专家都认可的。

七、证券交易税。

这个税种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由于相关的财政问题比较复杂,一直没有出台。主要是证券交易所集中在上海、深圳两处、而股民分布在全国各地矛盾难以解决。目前执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是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4‰贴缴印花税。

八、社会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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