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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政法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11:25

财经政法论文

财经政法论文篇(1)

一、重视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

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财经政法论文篇(2)

关键词:财政;财政法;财政法制;基本理论

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前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期义务缴款; 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我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是由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应当说,财政这个词翻译得很成功,它把财和政结合起来,准确地表现了财政作为政治和经济连接点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六种不同的界说,即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资金运动说、社会共同需要说、公经济说和剩余产品说。近年来公共财政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占了上风。从论题的一般框架和论证的需要来看,本文也有必要首先表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一般看法,以作为探讨财政法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活动,即政府代表国家或凭借其社会代表身份,基于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行为。作为活动或活动过程来看的财政,强调了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和财政的意志性特点。现代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其主要特点就是把财政作为政府有意识的甚至经济人性质的选择活动加以研究。活动或行为意义上的财政,是财政法规范的对象。

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作为制度来看的财政,突出了财政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再次,财政还可以是指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来看的财政,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财政关系,都是财政法规范或调整的对象。

最后,在日常使用中,财政关系有时也可能不太严谨地用来指财政法律关系;严格地说来,财政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对财政关系调整的结果。

从内涵方面来看,如果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那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财政视为一定社会的代表机构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以社会名义进行收入或财富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一方的社会代表性和目的的公共性,是财政最重要的特征。近年来逐渐占上风的公共财政论,也正是强调了财政的这一本质特点。

人类自诞生以来,虽可能有些象孤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的例外,但就长时期和大范围而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活动。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在其成员或多或少分化了的社会组织体之内,是否存在某种稳定或不稳定的、正规或非正规的代表机构,以及它如何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来执行这种代表职能,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片断的材料,难以确知其整体图景。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未来"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对社会成员的劳动产品也要进行六个方面的扣除,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描述由何种机构以何种具体方式来进行这种扣除,并用这种扣除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如果说我们对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还不甚了了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则可以使我们确信,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就一无例外地充当了这种社会代表的角色,承担起了用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职能,尽管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会利用这种便利来谋取一己私利,并且总是会将其私利置于社会的一般需要之上。因此,一部王朝和国家兴替的历史,就不能不充满着捐税、俸禄和军费一类的字眼;在中国历史上,财政的崩溃更是一个个封建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确,如果一个王朝的财政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一般社会需要,那这个王朝本身也就必然会被社会所抛弃。反之,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较长时期内接受或容忍的稳固平衡的财政,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作为本文以后分析的起点,在此可以给财政作一个更为严格、因此可能也更少争议的定义:财政是国家政权机关基于国家权力并以社会名义所进行的收入、支出和国有资产及资源的管理活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看,财政也可以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以社会名义进行此类活动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在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代表机构为其全体成员利益进行的剩余产品分配是否属于财政的问题,本文限于论题存而不论。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在财政的物质形式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同时,财政活动的主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形态也在逐步演化。然而,无论其采用国王、皇帝、君主立宪还是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民主共和政府形态,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不为其自身、并同时为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越是精巧,它进行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财政关系就越是复杂,从而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不仅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财政分配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国家政权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是既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又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正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内部及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财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于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逐步形成了一条明晰的支流。在中国,远在夏商周三代,就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贡、助、彻"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则形成了"量入以为出"的思想,后世各朝代更有日益完备的财政收支制度。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也已产生了由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任税务官和决定纳税事项的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之中,财政法更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总之,财政是与国家政权机关相联系的概念,以其社会公共性为重要特征,这就要求财政法必须把对国家政权机关自身收支行为的规范放在重要地位。

二、关于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

对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们就曾发生过争论。一般认为,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一部分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由此出发,他们对财政法的内容范围和体系认识也发生了分歧。例如,前苏联财政法教科书作者-./.古尔维奇就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

在我国,八十年代的文献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例如,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3年4月编印的《〈财政法概论〉教学大纲》,内容体系上主要由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法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8月编印的校内用书《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上下册),其中上册财政法原理部分也采用了广义的财政法概念,其体系由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部分相同---引者注)、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权(单位财务管理---引者注)等部分构成。发行数量较大的罗玉珍教授主编的《财政法教程》,在内容体系上与上述两本大纲基本相同。然而,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象前苏联那样突出和高高在上。与前苏联一度把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都视为财政的工具或分支不同,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从建国时起对财政就有更多的独立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例如,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书,一方面在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则主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同时,在章节体系的安排上,该书也把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入手,认为广义的财政法的体系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狭义的财政法体系则不包括税法,作者称"这是从税法的诸多特殊性,以及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考虑的"。相应地,该书在章节体系的安排方面也将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一书,虽然认为财政法的体系除公认的几个部分之外,还包括财务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法等,但该书的内容体系实际上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公债法、财政收支平衡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法。蔺翠牌教授主编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一书,在体例和内容体系上则仍然坚持广义财政法概念的思路,包括了财政体制、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基建投资法和公债管理法等。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狭义的财政法观念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国有企业财务等等,已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专著或教材,表明了这些领域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趋势。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所谓涉外财政、国际财政或国际税收问题。在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阵营的全盛时期,主要由于经互会国家的政府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前苏联财政法学界提出了国际财政关系的概念,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国际财政法科学"。我国新近的一些有影响的财政学著作,对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或国际财政问题,如国际税收、关税、外债等问题,一般也列出专章进行论述。但目前在法学界,涉外税收一般由国际经济法学科研究,财政法学文献对此似尚未涉及。笔者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财政法观念,经过适当的限定,可能更适合于我国财政关系的统一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来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府投资、临时性支出等)、国家信用(国家公债、政府借、贷款)、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财政诉讼等,都属于国家收支活动的范畴或领域,或与国家收支活动密切相关,因而都应当属于财政法规范的对象,对这些领域应当适用统一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某一个别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则,或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至于所谓国际财政或涉外财政,在当前其主要内容属于税法的范畴,尚不足已构成财政关系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故可在税法中进行研究,无须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法律制度。

三、关于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主、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首次提出苏维埃财政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按照前苏联一些学者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法关系主要是税法关系……资产阶级学者们认为税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关系或国家法关系"。而在前苏联,按照学者们当时的看法,一方面财政关系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再具有剥削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都由私人掌握,因而不受国家的直接调整;而在前苏联国有制条件下,上述这些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具有了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在前苏联,"财政法虽然也是以一般的宪法规范作为基础,但是它所调整的只是苏维埃国家多方面活动的一个方面,即财政活动。""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至于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般主要是强调民事关系主体的非国家性质,民事关系内容的对等性,民事关系发生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前苏联,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之外,还有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为高等学校决定了教学提纲和教科书。

我国建国之后到1957年,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处于初创时期,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国时间短,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所以这一时期我国自己的法理学和财政法学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因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教育部主持制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也把财政法列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文献认为,财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调整生产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财政法则调整局限于分配和再分配这个媒介于生产和交换之间的环节上的各财政主体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予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说,财政法所调整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或具有行政性质的特殊经济关系,所以财政法又有别于行政法……财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还在于……财政法当然也不存在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务。"直到前不久,仍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些学者同时又认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基础,经济法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均可适用于财政法",没有试图使财政法与经济法比较彻底地"脱钩"。还有些文献认为,财政法是居于第三层次的独立部门法,内容包括财政体制、预算、税收、财政支出、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单位财会)。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主流派观点的主张似乎更适合中国的实际。财政法之依附于经济法,犹如婚姻家庭法之依附于民商法一样,乃是现实条件下的客观使然。尽管财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可能将调整每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财政关系毕竟仍然属于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大范畴,因此,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亚部门,不仅不存在根本性的体系冲突,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其发展和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此外,这样做也并不妨碍学者们将财政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把"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作为完备经济法方面的一项任务。由此可见,目前主流派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采纳。

四、关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并阐述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文献之中,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有罗玉珍教授1985年主编的《财政法教程》。该书第一章第四节认为,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的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一节还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扼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原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编印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上册财政法部分,除以上五项原则之外,又加上了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两项原则,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尤其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学者们对财政法及其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蔺翠牌教授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是这方面的一部力作。该书第六章以整个一章的篇幅,首先说明财政法原则的概念、涵义、分类、特征和确立依据,然后将财政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有原则两大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该书作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在调整财政关系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这类原则包括民主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正确处理物质利益关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依法治财等五项;而财政法的特有原则则是指"贯穿于部分财政法律之中,在调整某些方面的财政关系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在某些领域起着指导作用"的原则,主要有普遍缴纳与公平负担、合理分配财政资金与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三项原则。该书第一次在财政法学著作中以整个一章的篇幅比较详尽的论述财政法原则问题,突出了财政法原则的重要地位,使这一问题在此后的财政法学文献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还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理财、依法治财的基本原则,代表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即使在今天,这些见解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并且首次明确区分了财政法基本原则和只适用于某些财政关系领域的特有原则,表明了对财政法原则问题认识的深入和创新。当然,在今天看来,该书的一些提法还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值得商榷;同时,对不少问题,该书只是有所触及,未能深入探讨。尽管如此,此书对财政法原则问题的研究在当时仍称得上达到了领先水平。

需要提及的是,在财政法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对税法原则进行了专门探讨。谢怀!教授的论文"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是我国较早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原则的文献,发表后曾被广泛引用。刘隆亨教授的《中国税法概论》,严振生教授的《税法新论》,张守文教授所著《税法原理》,徐孟洲教授主编《税法》,以及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中的税法部分等文献,都对税法的原则问题作了探讨。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税法在财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毕竟只能适用于以税收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这个领域,既不可能充分考虑对财政支出加以规范的要求,也不能解决对政府以其他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因此不能把税法的原则等同于财政法的原则。

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产生时间晚。建国之后,由于长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财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直到* 世纪& 年代才见于法学文献。

第二,历史印痕较深。* 世纪&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财政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化,而每一次变化的重点,在当时研究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中都得到了反映或强调;这种状况虽反映了我国财政法学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地逐步深入,但无异也影响了基本的财政法律观念的稳定和确立,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那种认为财政是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性"的领域的错误观念。

第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几乎只见于教科书,迄今尚无专题研究文献,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投入应有的关注和精力。

第四,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注意党或政府的政策文件,也比较注意从经济学和财政学的成果中吸取养分,但从总体上看,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及其与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有机联系,还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各种文献认识和表述都有较大差异,法学界的认识还远没有统一。上述情况表明,在完备我国财政法制的过程中,仍需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地研究。

五、关于外国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问题

我国的财政法学研究,是从引进、翻译和介绍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财政法起步的。从现有资料来看,【苏】m、a古尔维奇著、刘家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苏维埃财政法》,是出版较早、较有影响的一部译著。该书根据苏联国立法律出版社1954年版本译出,中文27、3万字,虽是一本大学教科书,因而对研究者难免有深度不够的遗憾,但却又有能较全面反映苏联当时财政法学研究定型成果的好处,故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当为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和建立中国财政法学体系难得的参考资料。该书在正文第!页就写道:"国家权力机关和包括财政机关及信贷机关在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所进行的旨在使国家能掌握货币资金的活动,就是苏维埃国家的财政活动。"这一财政活动的定义在今天看来虽已显得过时,但的确反应了苏联当时计划经济财政的特点和一般范围。该书没有采用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而是使用了"财政活动的原则"这一概念。作者认为,"苏维埃国家进行财政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苏维埃民主、列宁斯大林民族政策、计划性、社会主义法制。"能在20世纪50年代倡导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并照顾到苏联作为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些原则所体现的内在精神至今仍有其意义,尽管其时代内容将不得不随社会的变迁而改变。

在改革开放之后,李建英编译的《苏联财政法》一书是值得一提的外国财政法文献。该书系根据前苏联1978’年和1982年两本作者不同的大学教科书编译的,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出版,全书共18万余字,介绍了前苏联在财政法学研究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除了前苏联的财政法学之外,对其他国家的财政法,我们多是只鳞片爪地在经济法学文献中十分简略地一带而过,少有系统详实的译介。这里应当提及的文献主要有两本。一是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编著的《日本经济法》(地质出版社1982年9月版)一书中,对日本财政法有较多的介绍;尤其是书中关于日本战后财政重建的内容比较详实。另一本是由郭庆云翻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罗马尼亚财政法》。这两个法是由原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1972年通过,1979年7月6日修改和补充的。其中的《财政法》共有十一章,两个附件,调整几乎所有的资金运动,是典型的计划财政模式的规则化和法律化。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深化的需要,财政部组织了对国外财政情况的系统考察,并将考察报告结集出版。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由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写的《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6年集》,介绍了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情况;由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的《外国财政制度丛书》,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和1999年11月分两批出版了12本,分别介绍了美、德、日、法、英、荷兰、加拿大、俄罗斯、埃及、印度、新加坡、匈牙利等十二个国家的财政制度。但可能由于目的和篇幅的限制,这些著述主要偏重于财政工作实务和财政学角度的介绍,对各国财政立法涉猎不多,对其财政法学研究情况则基本上没有涉及。例如,该丛书中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分册,虽提及俄预算体系形成的原则包括统一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正式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但并未提及俄联邦现时财政法的地位及其基本原则等问题。

在西方国家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方面,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现代以来在财政法学的研究方面未见有重大进展,但他们在财政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为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由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en tullock)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主要因这项理论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一书中指出,传统财政理论的不足在于忽视个体公民的选择对财政决策的影响,"如果假定政治制度是切实民主的,那就必须假定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做出财政选择。当然,他们可能是相当间接地、有时几乎是没有意识地参与做出财政选择,但他们的行为却是进行科学探讨的适当题目。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中的可畏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个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我们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把个人的偏好传递并转化为集体结果的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成本收益分析等概念和方法,应用到政治和财政决策领域,指出政治家和选民一样,作为理性和自利的人,在政治选择和决策时,也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因此,财政制度的设计,对公民个人和政治家们的财政选择影响重大。布坎南和塔洛克早期的合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对两院制、简单多数表决和合格多数表决等政治决策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坚实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虽然主要关注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现有机制是否有效和有效率,迄今并未将重点放在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但却为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除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外,西方财政学方面的其他一些理论进展,如关于财政收支的效率分析、关于政府开支膨胀的原因等,我国的财政学界有不少译介;我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文献中,也零星地涉及外国财政法律制度。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学界投入财政法的研究力量较少,加之我国财政自身的特点和中外体制框架的差异,使得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难以更多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今后对此进行专门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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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政法论文篇(3)

关键词:财政学;公共财政;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7日

一、高校财政学课程特点分析

财政学是经济类专业和管理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其以西方经济理论为基础,围绕政府收入和支出进行研究,是一门侧重于宏观分析的理论课程。财政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索政府行为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内财政学的课程体系和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对学生有如下基本要求:第一部分即基础理论部分,要求学生了解财政学的基本理论,掌握财政的含义和财政职能,理解“公共财政”的含义;第二部分即财政支出部分,重点围绕政府支出规模、结构和效率进行学习,学生应该会分析经常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内容;第三部分即财政收入部分,重点要求学生掌握税收方面的内容,包括计算以及评价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国债内容;第四部分即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学生应该了解我国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掌握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第五部分即财政政策部分,重点在于要求学生会应用财政工具分析实际经济问题。国内大多数教材都是围绕这五个大方面展开分析。学习财政学对于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专业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学生经济思维模式的扩散和现实社会问题的认识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财政学教学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学教材上存在的问题。首先,财政学没有权威、科学和规范的教材,各高校、各出版社都有不同的财政学教材,种类繁多。各高校使用较多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但是这本教材从适用范围上标明既适合于财政学专业学生也适用于各财经类专业以及工商管理类专业,由于其适合不同的专业学习,所以其内容体系相对全面,通俗易懂;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相对来讲重点不突出,且专业性不强;这就要求教师针对不同专业学生有区别有选择的进行教学。有些新教师由于对财政体系掌握不透彻,在教学过程中没有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只能所有专业同一标准,同一内容,同样的教学方式,导致教学重点不突出,不同专业的学生也不能有重点的学习;其次,财政学的很多内容不符合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西方财政学理论融合了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多种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拓展了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要求政府职能也进行一定的调整,更多侧重于“公共财政”分析。但是,国内大多财政学教材内容变化不大,没有反映出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调整。有些教材上适用的数据还停留在1995年,显然已经无法反映任何经济现象,更谈不上对实际的指导意义。有些教材在再版的过程中,也未能对不符合现实的内容进行调整。如,如何利用公共选择理论约束政府行为,减少一系列寻租行为,也应该列入教材,体现理论的实际指导性。

(二)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方式上的问题。从教学内容来看,目前财政学在教学过程当中重理论、轻实践。很多教师照本宣科,没有和实际的任何联系,也很少利用财政理论去分析现实问题,忽视了财政和实际政府工作的联系性。事实上,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内容就存在很多和财政理论的契合点,类似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每年召开的两会,财政预算、“三农”等问题都有涉及,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焦点;关注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理解为何我国行政管理费居高不下,为何政府要加大“三农”投入,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利用书本知识从财政角度分析实际问题,这样才能够吸引学生的关注,提高其学习兴趣。

从教学组织形式上看,一般是教师满堂灌,学生记,考试考笔记,在一次课100分钟的时间内,很难保证学生的学习效率。采用多媒体教学的老师,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多媒体的教学手段,仍然是以“自我”为中心,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老师将教学内容一版版的输出,不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没有任何形象化的教学手段,唯一的变化就是将板书变为播放幻灯片;有些老师幻灯片播放速度过快,信息量又较大,学生在课题上根本来不及消化和吸收,整个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参与性。这种教学方式的结果就是,学生感觉课程枯燥乏味,越来越提不起学习的兴趣,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深度也不够,经常是一知半解,只能在最后考试时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且,有可能会出现学生逃课,以及上课睡觉等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学生上课不听,出勤率低,也会直接影响教师授课的心情,进而影响到教学效果,这是一种恶性循环的现象。所以,要提高教学效果,需要从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方式上同时更新。

三、解决财政学教学问题的途径

(一)规范教材。作为一门重要的理论基础课,无论教师教学还是学生学习都离不开一本规范、统一的财政学教材,教材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财政学的教学效果;所以,有必要结合公共财政理论,考虑各专业学科特点,体现不同专业差异化的需求,有重点的制定教材。

教材内容设置上要体现中国国情,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的调整对政府职能的影响,我国政府职能除了有传统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外,还应该增加国有财产管理这一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十”以来,牵涉土地占用的问题比较多,如何有效管理国有财产成为国家重要的职能。同时要与国际接轨,在教材内容上体现福利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重要经济理论的发展,利用公共选择理论的相关内容分析财政问题,充实现代财政学的理论内容。

(二)探索财政学多样化教学方式

1、西方经济学分析方法。西方经济学理论是财政学的基础,财政学在教学过程中离不开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比如,在公共物品定价方式中,除了有二部定价法、负荷定价法等,还有一些重要的经济分析工具,如平均成本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这些定价方式在讲解过程中离不开微观经济学的基本价格理论。再比如公共选择理论,也是将经济理论应用于政治程序和活动的例子,以经济学最基本的“经济人”假定用于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在承认其“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借助行政和法律手段约束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另外,在税收当中讲述税收的经济效益时,也是借助于消费理论中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征税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以及消费者收入的变动,自然会产生所谓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掌握经济学基本理论是教授财政学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财政学是一门偏重理论的宏观基础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如果单独讲理论,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能够让学生融入课堂,参与讨论的重要方式。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期,有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首次应用于课堂教学中。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应用案例,则教学效果会有很大提升,学生也能将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案例教学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案例讨论、专题辩论、穿插案例教学等;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一国所得税率如何制定,到底是直线上升还是抛物线型更好一些,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的方式,学生可以在课前查阅资料,在讨论的过程中掌握基本理论。对于一些加深了解和记忆的内容,可以采用一般展示案例教学,借助多媒体教学的便利,放一些有代表性的视频,帮助学生加深了解。当然,选取案例要有时代性,如在讲到一国国债发行规模和限度问题上,让学生首先了解基本的国债理论;其次,结合欧洲债务危机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希腊,重点讲述其发生债务危机的原因,分析对整个欧洲经济的影响。老师可以引导学生查资料了解我国目前债务负担率以及赤字率等基本指标,分析我国债务状况。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让学生能够结合案例分析实际经济问题,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

3、针对不同专业“差异化”教学。财政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在教学过程当中应该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学特点,有重点、有区别的进行教学。对高校非财政专业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针对各个专业选择重点内容,如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应该重点讲解国内税收理论知识,关于商品税、所得税具体知识,以及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而对于国际税收则不作为重点,因为该专业要系统学习国际贸易以及海关实务等牵涉到国际税收的课程,而其他专业课程又不涉及国内税收内容。对于财税专业的学生,后续还有很多专业的财政课程要进行学习,在进行讲解的过程中重点放在财政基本理论,围绕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讲解,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财政分析能力,能够将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加强理论知识的掌握。所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有区别地进行教学,才能够提高学生的财政知识。

4、计量经济学在财政学教学中的应用。计量经济工具的发展,直接促进了财政学实证研究的发展。自20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计量经济学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动了财政学的发展,并广泛应用于财政收入规模、财政支出规模以及财政分权、财政政策等领域。现实经济问题纷繁复杂,各因素之间相互影响,要借助计量经济模型检验对模型具有显著影响的因子。财政学权威期刊“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宗旨就在于鼓励应用计量工具的原创性论文。在现代财政学研究领域,实证计量分析方法被大量使用。比如,在分析影响一国财政收入规模大小的因素中,很重要的就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现实证明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财政收入规模都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规模又会高于落后国家。要证明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国财政收入规模大小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借助最简单的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简单的量化分析方法能够丰富财政学教学内容,又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的认识水平。

(三)改变财政学成绩考核方式。在财政学考核中要避免以期末一次卷面考试作为学生最终分数的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学科特点设计更加合理化的考核方式,注重将平时学习以及参与程度也考虑进去。作为宏观理论课程,考核时要尽量减少客观试题,增加能够发散学生思维,联系学生学习内容的扩散性思考题;要围绕财政学所涉及知识的系统性、综合性等能力培养展开。设计出更加公平合理的评分标准,在布置作业时也要尽量能够将财政理论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学生课下查找资料的积极性,这样的作业也可以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做到既能让学生学到知识,又能够对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总之,财政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理论基础课程,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教材、教学组织方式以及考核方式等多方面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实现财政学教学改革的突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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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玉强,张磊.财政学的跨学科属性及教学方法多样性刍议[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1.

财经政法论文篇(4)

关键词:财政;财政法;财政法制;基本理论

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前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期义务缴款; 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我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是由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应当说,财政这个词翻译得很成功,它把财和政结合起来,准确地表现了财政作为政治和经济连接点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六种不同的界说,即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资金运动说、社会共同需要说、公经济说和剩余产品说。近年来公共财政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占了上风。从论题的一般框架和论证的需要来看,本文也有必要首先表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一般看法,以作为探讨财政法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活动,即政府代表国家或凭借其社会代表身份,基于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行为。作为活动或活动过程来看的财政,强调了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和财政的意志性特点。现代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其主要特点就是把财政作为政府有意识的甚至经济人性质的选择活动加以研究。活动或行为意义上的财政,是财政法规范的对象。

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作为制度来看的财政,突出了财政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再次,财政还可以是指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来看的财政,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财政关系,都是财政法规范或调整的对象。

最后,在日常使用中,财政关系有时也可能不太严谨地用来指财政法律关系;严格地说来,财政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对财政关系调整的结果。

从内涵方面来看,如果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那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财政视为一定社会的代表机构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以社会名义进行收入或财富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一方的社会代表性和目的的公共性,是财政最重要的特征。近年来逐渐占上风的公共财政论,也正是强调了财政的这一本质特点。

人类自诞生以来,虽可能有些象孤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的例外,但就长时期和大范围而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活动。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在其成员或多或少分化了的社会组织体之内,是否存在某种稳定或不稳定的、正规或非正规的代表机构,以及它如何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来执行这种代表职能,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片断的材料,难以确知其整体图景。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未来“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对社会成员的劳动产品也要进行六个方面的扣除,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描述由何种机构以何种具体方式来进行这种扣除,并用这种扣除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如果说我们对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还不甚了了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则可以使我们确信,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就一无例外地充当了这种社会代表的角色,承担起了用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职能,尽管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会利用这种便利来谋取一己私利,并且总是会将其私利置于社会的一般需要之上。因此,一部王朝和国家兴替的历史,就不能不充满着捐税、俸禄和军费一类的字眼;在中国历史上,财政的崩溃更是一个个封建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确,如果一个王朝的财政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一般社会需要,那这个王朝本身也就必然会被社会所抛弃。反之,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较长时期内接受或容忍的稳固平衡的财政,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作为本文以后分析的起点,在此可以给财政作一个更为严格、因此可能也更少争议的定义:财政是国家政权机关基于国家权力并以社会名义所进行的收入、支出和国有资产及资源的管理活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看,财政也可以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以社会名义进行此类活动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在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代表机构为其全体成员利益进行的剩余产品分配是否属于财政的问题,本文限于论题存而不论。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在财政的物质形式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同时,财政活动的主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形态也在逐步演化。然而,无论其采用国王、皇帝、君主立宪还是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民主共和政府形态,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不为其自身、并同时为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越是精巧,它进行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财政关系就越是复杂,从而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不仅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财政分配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国家政权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是既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又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正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内部及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财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于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逐步形成了一条明晰的支流。在中国,远在夏商周三代,就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贡、助、彻”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则形成了“量入以为出”的思想,后世各朝代更有日益完备的财政收支制度。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也已产生了由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任税务官和决定纳税事项的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之中,财政法更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总之,财政是与国家政权机关相联系的概念,以其社会公共性为重要特征,这就要求财政法必须把对国家政权机关自身收支行为的规范放在重要地位。

二、关于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

对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们就曾发生过争论。一般认为,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一部分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由此出发,他们对财政法的内容范围和体系认识也发生了分歧。例如,前苏联财政法教科书作者-./.古尔维奇就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

在我国,八十年代的文献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例如,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3年4月编印的《〈财政法概论〉教学大纲》,内容体系上主要由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法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8月编印的校内用书《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上下册),其中上册财政法原理部分也采用了广义的财政法概念,其体系由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部分相同-引者注)、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权(单位财务管理-引者注)等部分构成。发行数量较大的罗玉珍教授主编的《财政法教程》,在内容体系上与上述两本大纲基本相同。然而,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象前苏联那样突出和高高在上。与前苏联一度把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都视为财政的工具或分支不同,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从建国时起对财政就有更多的独立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例如,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书,一方面在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则主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同时,在章节体系的安排上,该书也把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入手,认为广义的财政法的体系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狭义的财政法体系则不包括税法,作者称“这是从税法的诸多特殊性,以及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考虑的”。相应地,该书在章节体系的安排方面也将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一书,虽然认为财政法的体系除公认的几个部分之外,还包括财务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法等,但该书的内容体系实际上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公债法、财政收支平衡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法。蔺翠牌教授主编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一书,在体例和内容体系上则仍然坚持广义财政法概念的思路,包括了财政体制、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基建投资法和公债管理法等。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狭义的财政法观念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国有企业财务等等,已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专著或教材,表明了这些领域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趋势。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所谓涉外财政、国际财政或国际税收问题。在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阵营的全盛时期,主要由于经互会国家的政府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前苏联财政法学界提出了国际财政关系的概念,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国际财政法科学”。我国新近的一些有影响的财政学著作,对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或国际财政问题,如国际税收、关税、外债等问题,一般也列出专章进行论述。但目前在法学界,涉外税收一般由国际经济法学科研究,财政法学文献对此似尚未涉及。笔者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财政法观念,经过适当的限定,可能更适合于我国财政关系的统一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来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府投资、临时性支出等)、国家信用(国家公债、政府借、贷款)、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财政诉讼等,都属于国家收支活动的范畴或领域,或与国家收支活动密切相关,因而都应当属于财政法规范的对象,对这些领域应当适用统一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某一个别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则,或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至于所谓国际财政或涉外财政,在当前其主要内容属于税法的范畴,尚不足已构成财政关系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故可在税法中进行研究,无须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法律制度。

三、关于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主、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首次提出苏维埃财政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按照前苏联一些学者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法关系主要是税法关系……资产阶级学者们认为税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关系或国家法关系”。而在前苏联,按照学者们当时的看法,一方面财政关系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再具有剥削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都由私人掌握,因而不受国家的直接调整;而在前苏联国有制条件下,上述这些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具有了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在前苏联,“财政法虽然也是以一般的宪法规范作为基础,但是它所调整的只是苏维埃国家多方面活动的一个方面,即财政活动。”“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至于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般主要是强调民事关系主体的非国家性质,民事关系内容的对等性,民事关系发生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前苏联,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之外,还有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为高等学校决定了教学提纲和教科书。

我国建国之后到1957年,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处于初创时期,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国时间短,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所以这一时期我国自己的法理学和财政法学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因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教育部主持制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也把财政法列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文献认为,财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调整生产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财政法则调整局限于分配和再分配这个媒介于生产和交换之间的环节上的各财政主体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予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说,财政法所调整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或具有行政性质的特殊经济关系,所以财政法又有别于行政法……财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还在于……财政法当然也不存在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务。”直到前不久,仍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些学者同时又认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基础,经济法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均可适用于财政法”,没有试图使财政法与经济法比较彻底地“脱钩”。还有些文献认为,财政法是居于第三层次的独立部门法,内容包括财政体制、预算、税收、财政支出、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单位财会)。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主流派观点的主张似乎更适合中国的实际。财政法之依附于经济法,犹如婚姻家庭法之依附于民商法一样,乃是现实条件下的客观使然。尽管财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可能将调整每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财政关系毕竟仍然属于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大范畴,因此,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亚部门,不仅不存在根本性的体系冲突,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其发展和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此外,这样做也并不妨碍学者们将财政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李鹏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把“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作为完备经济法方面的一项任务。由此可见,目前主流派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采纳。

四、关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经政法论文篇(5)

提要:本文按时间顺序对我国财政理论的变化进行综述,突出我国财政体制理论形成的特殊性,重点归纳西方财政联邦主义对我国“分税制”体制理论产生的影响。

由于“国家分配论”研究的主要是关于财政本质这一财政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乏系统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对财政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关注的比较少,所以,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体制,在我国的财政理论中缺少比较系统的论述,更多则是体现在财政实践中“原则论”指导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调整以及对运行状况的评价。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选择了以国家为决策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国家掌握了几乎全部的权力资源,也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中国特有的“国家分配论”,以及在这一理论影响下的财政体制“原则论”。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发生转变,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对我国的财政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财政学者借鉴财政联邦制对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财政体制的“原则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建国初到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理论发展:大一统的财政体制

建国初期,我国财政理论尚处于摸索期,还没有形成自有理论体系,在财政实践中,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也是高度统一的,强调的是国家财政活动的统一性和计划性。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尽管针对地方财政缺乏积极性的问题,一直在探讨如何克服财政体制的过分集中,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领导”始终都是作为基本前提而存在的。

1951年出版的《新财政学教程》(丁方、罗毅,1951)设置专节介绍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和收入关系问题,但未做出理论上的概括。到五十年代后半期的财政理论基本出现在国家的政策决策以及领导人的论著当中,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像这样多,情况像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实际上是规定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即在不否定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适度分权,而计划经济下的这种分权只是行政性分权(吴敬琏,2004)。1964年出版的《财政学》以及《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问题》(许飞青、冯羡云,1964)对我国的财政体制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在这两本专著中,分别论述了财政体制的概念、体制建立的原则、收支划分的方法以及我国民族地区财政体制问题等,并对财政体制建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取得了一致。许飞青还对中央与地方集分权的数量界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出三七开”、“收入对半开”、“地方经济建设支出不超过50%”等观点,开创了我国财政体制从经验数据上总结数量界限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分权是在“放权让利”和“调动积极性”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自建国至1979年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集中到较为分散又到集中的过程,但其基本形式没有多大的改变(杨之刚,1999)。

二、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理论发展:包干制与分税制之争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开始总结以往计划型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着手探索市场型财政体制模式。“财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的经济关系。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贾康,1987)。中央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单项分步进行的,先后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制’,两步‘利改税’等政策”(王绍飞,1988),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还未能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模式”(刘溶沧,1987)。此时的理论界已经受西方财政理论的影响,提出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即“利改税后,企业只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主管部门上缴利润,这就必然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向划分税收的方向转化”(马国强、吴旭东,1985)。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客观分析了“包干制”的弊端。贾康认为,财政包干制束缚了企业活力的发挥,强化了地方封锁、地方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导致国家财力的分散。1986年分税制改革方案的破产,但财政理论界并没有停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探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分权的弊端和各层次经济活动当事者的行为,认为“行政性分权的局面不宜久存”(楼继伟、肖捷,1987)。张馨认为,分税制基本上可以解决建国以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工作的财政体制难题,他还分析了分税制难以推行的真正原因,例如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收入中税收的地位、地方公债发行权等问题。由此,他主张应该分阶段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进行改革。刘尚希则依据财政体制应与经济运行相融合的理论,提出了涉及我国财政体制的两条基本原则,并对发达经济区域和落后经济区域在职权配置、收益形成、企业和政府关系、收支划分方法等方面的差别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区域性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刘尚希,1991)。刘黎明、刘玲玲、王宁还用数学方法分析了财政包干制中存在的体制弊端所形成的讨价还价博弈机制,进一步揭示分税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体制上的优越性。在与西方的财政联邦制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后,张馨还将我国建国以来的财政体制理论概括为“体制原则论”,主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实质上是“国家分配论”的一个理论分支。张馨认为,这种理论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演变趋势,市场经济要求中国的财政体制向分级独立的财政体制模式转换,但原则论强调各级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也需要借鉴西方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

三、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的理论发展:“分税制”应不断完善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体制的弊端,陈共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并且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陈共,2005)。但寇铁军认为,分税制的基础缺乏科学性,税收返还和补助制度尚不规范,尤其是体制的分配格局是以现行税制划分为基础的,随着各种收入格局的变化,进一步调整税种划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改革的渐进性也致使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以及整个改革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并没有触及存量问题。针对财政实践中现行“分税制”所存在的问题,财政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1、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来看:张馨从双重财政结构理论出发,提出我国的财政体制不仅应该分税,而应该分税与分利相结合,这一观点是基于我国拥有众多的国有资本而提出的。寇铁军认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形成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谢旭人也指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向,是实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从国外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事权可以下放,但财权相对集中,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部分财力,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财政资金采取规范化的分配方法。

2、从地方的财政自来看:由于中西财政体制的根本差异在于“地方财政的独立程度不同”(张馨,1993),所以许多学者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着重点放在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赋予和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上,目的就在于扩大地方财政的自,以符合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性。杨之刚认为,地方人大应具有独立的地方税立法权,对地方税税基的计算、税率的制定以及征收办法等,地方人大应该有一定的自,但不得不侵犯全国性的税法和国税税基,或者“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程序综合立法归中央专属,至于税收实体法及税种具体征纳程序法,则可视情况划归中央或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孙开,2004)。邓子基提出了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近期、中期以及远期目标,他认为近期目标是构建以营业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一些辅助税种进行调整;中期是要建立以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设计应重点放在资源税、环保税等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种上;远期目标就是建立以财产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配置则应着重放在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循环经济确立的行为类税种上。

3、从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角度来看:寇铁军提出,健全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是由转移支付多重目标和多样化手段所组成的,并借鉴OECD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论述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的模式选择、若干重要因素以及技术性问题。杨之刚和马栓友也在比较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后,指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平衡补助为主,注重财政分配的横向和纵向平衡:建立制度初期,应以较低的公共服务水平均衡为目标。财政理论界在以国际视角提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差异的同时,也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从1995年到2000年,考虑各地方转移支付因素时的地区经济收敛系数反而比不考虑该因素时的收敛系数小,说明转移支付并没能促进区域经济收敛,即转移支付没有取得均等化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的不科学、不公平”(马栓友、于红霞,2003),“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对无条件拨款和专项拨款的使用界限不清,专项补助多固化为对某些地区的固定补助,项目繁多,且疏于管理”(李齐云,2002)。而且,对均等化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测算方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标准收入的确定虽采用了公式法,但是只有本级标准收入采用了税基和税率的办法,所占比重有限”(李晓红,2002)。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第1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王绍飞.明确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加快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J].中国财政,1988.2.

[3]陈共.1994年税制改革及分税制改革回眸与随感[J].地方财政研究,2005.1.

[4]寇铁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1995.12.

[5]张馨.我国财政体制的双元模式[J].国有资产研究,1996.3.

财经政法论文篇(6)

关键词:广义财务管理理论;宏观环境;财务决策

财务决策,是选择和决定财务方案、政策的过程,企业财务决策通常属于短期财务决策。对最令人满意的财务方案进行确定,是财务决策的直接目的。在企业中,只有对具有较高有效性及可行性的方案进行确定,才能使财务决策发挥其本身最大化价值,促进企业目标更快实现。所以,在整个财务管理中财务决策属于核心性存在。立足广义财务管理理论,对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的关系进行研究,对企业决策及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在分析宏观环境和财务决策的关系前,我们首先应对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本身有一定了解。

一、广义财务管理理论

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起点为财务管理环境,其前提与导向则分别为财务管理假设与目标,该理论结构包含内容很多,除财务管理基本及通用业务理论,还包括财务管理特殊业务理论等。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构建由王化成初步提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该理论是从实践发展需求出发而提出的。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是对财务管理研究内容的拓展,也是对狭义财务管理理论界定的突破,将广义筹资、投资、分配等问题纳入财务管理研究领域中,并根据企业管理环境和宏观环境在广义视角下对具体的财务决策问题进行研究,促进了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极大丰富,且实现了与社会生活发展的紧密联系。

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提出时,我国财务管理研究还未完全进入稳定发展状态,通过对我国财务管理2000年前的研究可以发现,“就财务谈财务”的思想是大部分研究的核心,在学科交叉及跨学科发展的研究方面明显比较欠缺。随着人们对环境因素认知的进一步深入,“广义”概念中的研究链条逐渐独立出来,开始着重环境这一起点的作用机理,当前梳理的逻辑环境中除了包括财务管理环境、假设外,还包括其目标、决策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治理的“桥梁”作用,即企业治理在财务管理环境到财务决策转变过程中的重要性。在宏观环境不断变化的同时,公司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变迁,在这些外部与内部环境的影响下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财务决策模式及经营效率也由此发生变化。在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种研究中,其逻辑起点逐渐落脚于财务管理环境。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中加重了对宏观环境的研究,尤其进入新时期后,基于中国宏观背景的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坚持价值导向,融公司治理与价值为一体,将财务决策行为当成中介桥梁,对财务管理研究的路径传导和闭环运动给予更多关注,注入了更多的生命力与创造性给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广义财务管理理论视角下的宏观环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技术、法律等因素,可提供各种支持保证给企业交易活动,促进企业交易活动运行和展开得更加顺利。宏观环境的不同,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交易成本,使其产生差异性,而其差异又会对企业一系列规范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财务管理研究中,必须加强对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的研究,这也是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所一直强调的。

二、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下的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相关性

广义财务管理视角下,宏观环境中的不同要素对财务决策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即是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之间关系的鲜明体现。

(一)政治环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近年来的财务研究中,热点莫过于政治学与财务学的交叉研究。在财务决策中,政治环境所起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政治关联,企业的发展处于我国宏观制度环境中,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域政府存在一定关联。政治关联的建立对公司的财务决策很显然是极为有利的,将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产生影响,且会对企业部分商业特权的赋予产生影响,明显提高公司股票价值。不过,政治关联也会使企业价值和员工配置效率产生损坏性影响,尤其对国有企业投资效率具有明显负面影响。第二部分为政府干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市场失灵产生不可控的后果。民营企业受政府干预过多时,虽然可促进政府扩大就业等目标的实现,但却也会发生国有上市公司在投资方面产生过度问题。

(二)法律环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法律制度、产权保护程度等差异,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在发达国家与我国有鲜明的体现。法系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法律与财务决策研究展开所围绕的两个主要方面。“法与财务”热潮的掀起,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越好,公司收益得到的维护将会越多,公司资本成本也就越能被有效降低。在影响财务决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联较大的有公司法、证券法及税法等。其中公司法在财务决策中的影响比较为人们所熟知,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分配利润及员工薪酬等方面;证券法对财务决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股票发行的各种方式,上市、交易过程中对信息的披露等;税法对财务决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税率变动及调整等方面。

(三)经济环境对务决策的影响

在企业财务决策过程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其影响机制主要表现为经济周期与经济政策两种。经济周期是针对总体经济而言的,主要指其紧缩与扩张周期性波动变化过程。经济周期与盈利水平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研究的焦点,研究发现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整个经济的运行状况越好,盈利水平越高,宏观经济周期对公司盈利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四)社会环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社会环境的形成,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长期积淀是分不开的,其构成要素除了包括特定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外,还包括伦理道德规范、等。根据我国许多企业的融资手段可以发现,在我国法律保护仍然不完善的今天,通过非正式融资渠道,许多私营企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而促成这些融资渠道的重要因素在于声誉机制及个人关系等。企业声誉是其在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中所形成的,在这一社会文化环境中企业声誉越高其业绩也会更好。目前,学者们对于公司经营与决策中文化的影响机制正在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基于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相关性下的财务管理对策

(一)强化政治及法律环境考察

政治环境及法律环境,对企业的改变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为企业市场交易成为,其二为企业未来经营的预期,而这些都会较大地影响企业人力资产投资动机等。除此之外,企业在对市场化业绩评价和激励机制进行构建的过程中,也会被政治关联等影响,从而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所以,财务管理研究应加强对政治及法律环境的考察,通过考察使政治环境及法律环境等如何作用于企业财务决策的路径更加深入的说明,对企业价值增长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机理进行揭示。

(二)对社会文化因素深入研究

新兴市场国家许多企业,近年来均在各种非正式途径下对某一集团进行依附,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这些非正式途径中,除了血缘、婚姻、同学及工作关系外,还包括其自身的声誉等,通过声誉机制,许多企业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无控制权关系,但从实质上来说同样构成了内部资本市场。综观这些途径,无一不与声誉机制、关系、道德准则等社会文化因素有关,对社会文化因素作用企业财务决策的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社会文化因素与政治及法律环境的相互作用机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企业财务决策更好地利用社会文化因素。

(三)对宏观经济环境深入关注

从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后所经历的多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政府政策效果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微观企业会受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何种影响也是评估因素之一,这一指标同时是修正政府决策行为的重要依据。关于这一点,学术研究自然也必须提高重视。虽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财务行为的影响,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目前仍然较难把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微观企业行为的机制完整揭示出来,研究之路仍然比较长远。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近年来的日益复杂多变,及宏观经济政策的频繁出台,提供了绝好的机会给上述研究的开展。

(四)对技术环境变迁的影响加强探索

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充足资金,推动了其迅猛发展,各种新技术被应用于企业信息搜集中,不仅改变了企业信息搜集途径,同时大大提高了其信息搜集效率。

集团企业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实现了集中管理,新型财务管理手段的应用,对企业筹资与投资模式具有间接的影响。为了拓展财务管理理论的研究视野,广义财务管理理论应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对技术环境变迁所带来的企业决策变化进行探索。

四、结语

宏观环境的变化,密切关系着企业行业环境和内部环境,而企业财务决策正是这几种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立足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梳理清楚宏观环境和财务决策的关系,对宏观环境影响财务决策的机制进行分析,有利于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给财务管理实务工作。与此同时,通过对可行的研究建议的提出,有利于找到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深入研究的方向,更加全面推动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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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余成武.浅析我国企业并购所面临的财务问题及改善对策[J].财经界,2013(6):194.

财经政法论文篇(7)

一、行政性公共财产的含义

行政性公共财产也称行政http://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立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部门的资产、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也就是说,它指行政机关占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法律上强调国家拥有完全产权,而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私自处置和收益的公共财产。所谓的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机关的统称。根据实际管理惯例,本文采用广义行政机关的概念,按照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权力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司法机构即法院、检察院、警察、监狱等。另外,我国按照一定原则并经过法律手续组织的、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在预算管理上视同行政单位管理的党派及社会团体也包括在行政单位之内。

二、公共财产管理模式的争论

公共财产管理思想的差异主要是集中控制、私有化产权和自治管理三个派别,他们分别对公共财产管理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以政府集中控制为唯一方案

当稀缺资源是公共所有时,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公共资源,也没有人会将资源的所有制安排给其他人,即人们所熟知的“公地悲剧”。对于公共财产的“公地悲剧”,有学者赞同国家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的方案。加利特·哈丁认为:“在一个杂乱的世界上,如果想要避免毁灭,人民就必须对外在于他们个人心灵的强制力,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对‘利维坦’表示臣服”。对公共财产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的政策方案已经得到广泛的赞同,在第三世界国家尤为如此。

(二)市场化方法为解决方案

市场化方案提倡者认为,凡是资源属于公共所有的地方,就会导致很大的外部性。德姆塞茨(demsetz h.)认为,公共财产排除了使用财产就要付费的体制,因此强制实行私有财产制度,才能将由公共财产导致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他认为私有化是最优的解决办法。

(三)自治管理的治理方案

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公共财产的制度理论,从而在私有化理论和国家控制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解决公地悲剧的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用博弈论的方法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的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的可能性,中心思想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逃避责任或其它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保持自己努力所形成的剩余。

三、公共财产管理模式与网格/团体文化理论

关于如何进行公共管理的话题,人们总在不断地探索,长期以来关于如何选择管理国家经济的模式问题上一直围绕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争论不休。网格/团体文化理论(grid-group culture theory)作为一种分析方式,起源于世界著名的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1982)的作品,如今已经被广泛用于社会科学界的制度分析。网格表示我们生活被习俗和规则所限制的程度,其功能是缩小以个人协商为基础的生活范围;团体则表示个人选择受团体选择限制的程度,其结果是将个人整合到集体中。网格和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是根本性的。过去关于政府本质的争论均集中于在多大程度上依据规则机械的做法与运用智者判断和就事论事的权衡。关于如何进行公共管理,可以把“网格”和“团体”的向度放在一起,组成一个简单的矩阵,界定出一些基于文化伦理的基本的组织框架(见表1)。

文化伦理组织类型的框架促使我们思考公共管理的多样性,而不是非此即彼的两分法那么简单。这里只考虑积极的公共管理模式,即将文化理论的三种积极模式对应于公共财产管理的三种模式和三种管理手段。每一种文化伦理决定的组织类型决定了公共财产管理模式的方向和手段。表2描述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公共财产的管理问题上,等级主义趋向于政府集中控制管理,对公共财产的管理采取集中所有权、集中控制、集中审批的方式,一般能够达到较高的行政效率,促进令行禁止,雷厉风行;个人主义趋向于取消政府的集中控制管理,采取用经济手段和市场化的方式,将公共财产私有化或者交给私人进行管理;平等主义的文化伦理要求公共财产管理应考虑到直接相对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公共财产管理不仅满足政府部门命令上达下传、严格执行的行政效率,也不仅是学习企业部门追求利润、重视成本的经济效率,还要基于罗尔斯所提出的“无知的面纱”下通过个人意愿、民主过程、投票抉择等机制,形成普遍公正、公平、公开的公共财产管理模式。

四、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模式选择——基于交易成本的分析

表2列出公共财产管理的文化伦理、公共财产管理模式与手段关系矩阵,在公共财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到底应该采取哪种模式,至今人们也未取得一致意见。新西兰著名经济学家穆雷·霍恩认为,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有效的公共管理应当确保交易费用最小化,这是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方式。在此也利用交易成本的方法来分析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模式和方法的选择。

(一)选择制度性工具

上文中关于公共财产管理模式已有了三种争论,即等级主义的集中控制式、个人主义的自由市场式、平等主义的自主治理式。究竟用哪种方式来管理行政性公共财产,这三种模式对应了三种制度工具。

1.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主体集中控制公共财产的程度。这种控制力量会随着政府主体对部门财产控制能力的大小而变化,令这种控制程度为d,变化范围从“分散管理”到“完全集中控制”,用[0,1]表示。

2.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环节可市场化程度的大小。市场化程度的大小随着公共财产的管理环节对于公共财产公共性大小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而变化,令市场化程度为m,变化范围从“不可采用市场化机制”到“完全可以实现市场化机制”,用[0,1]表示。

3.外部监督主体参与权力的大小反映了行政部门以外的力量对于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的参与权力以及监督权力的大小。公共管理过程中有些规定了公众参与执行领域的决策权利,例如必须告知公众即将作出的决策,给予公众作出评议的机会,令这种外部参与程度为p,变化范围从“没有参与权力”到“完全有参与的权力”,用[0,1]表示。

(二)交易成本分析及我国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模式的选择

交易成本是指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过程中所有需要花费的资源的成本,包括一次性交易(发现交易机会、洽谈交易、监督)的成本和保护制度结构的(如维持司法体系和警察力量)成本。在公共财产管理领域中对于公共部门来说存在四种交易成本,即决策成本(ec)、委托成本(pc)、成本(ac)以及行政管理成本(mc)。下面就用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来探索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

令d[0,1],m[0,1],p[0,1],使得tc=ec+pc+ac+mc的值最小

转贴于 http://

其中:ec=ad+bm+cp;pc=dd+em+fp;

ac=od+pm+qp;mc=rd+sm+tp。

四个交易成本等式中的参数意义分析如下:

1.决策成本(ec)。公共财产有可能集中控制在政府手中,有可能分散在各个部门进行管理如事业单位公共财产或公共设施类公共财产,也有http://可能将管理权力下放到社区中。随着政府对公共财产的控制力度的增强,政府关于公共财产有关管理方面的决策成本降低,因此a是负值。公共财产可市场化程度越高,公共讨论进行决策的成本就越低,因此b是负值。外部力量参与权力越大的话,对于公共管理决策过程的牵制就越大,因此c是正值。

2.委托成本(pc)。不断加强的政府控制力量,使得政府更容易对行政性公共财产的具体管理进行干涉,增加了委托问题,所以d是正的;但公共财产的可市场化程度越高,政府直接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e是负的;如果外部力量很难参与公共财产的管理决策或对公共财产管理行为有所影响时,委托问题就相对增加了,所以f是负的。

3.成本(ac)。政府集中管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力量越大,代表政府控制力量越大,那么各管理公共财产的公共部门利用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就越小,成本就越低,因此o是负值。公共财产管理的相关业务公共性越强,可市场化的可能性就越小,那么占有使用公共财产的部门侵犯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越低,成本也就越低,因此p是正的。同理,外部力量参与决策或监督的权力越大,公共部门发生道德风险、侵犯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q是负的。

4.行政管理成本(mc)。政府集中管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力量越大,代表政府控制力量越大,避免了公共财产管理权力分散在占有使用部门,从而可以降低公共部门之间协调管理的行政管理成本,因此r是负值。公共财产管理可市场化的可能性越大,越可以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或者将公共财产部分业务承包给私营部门管理,如此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化方法,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因此s是负的。同理,外部力量参与决策或监督的权力越大,公共部门发生道德风险、侵犯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q是负的。

总成本tc=(a+d+o+r)d+(b+e+p+s)m+(c+f+q+t)p

我国公共财产管理体制和模式的选择,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理论来作出抉择。从上文关于文化伦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手段的分析矩阵中可以看出,每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都有其自身的缺点,克服每种管理伦理和手段“阿喀琉斯脚跟”的最好办法是:融合三种管理伦理和管理手段的长处,避免其缺点,尽可能地降低交易费用。

如何融合三种管理伦理和管理手段,提高公共部门管理公共财产的绩效,仍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索的课题。在这里,笔者就公共管理的文化伦理、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并根据行政部门的实际现状,对应于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的不同层次,尝试提出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的模式设想“三论”。

一是政府决策和行政主管层面——等级主义的“整体政府论”。

公共财产的重要性和保护的要求在宪法、行政法规上都有体现,但政府各部门或地方违反规定行事的现象却层出不穷,公共财产管理的行政效率目标并没有实现,公共财产管理整体状况不容乐观。

从实际情况来看,职能部门直接掌握经济资源,在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处于平等抗衡的地位,部门或个人占有使用财政资金拨款形成的公共财产,却把公共财产当成部门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而实际上,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是行政上的委托—、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政府部门占有使用的公共财产是政府委托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而非借之以改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私有财产。在政策和行政主管层面实行政府集中控制公共财产的边际成本a+d+o+r<0,强调等级主义的管理文化伦理理念,采用整体政府、集中控制的管理手段可以使得交易成本最小。因此,改革公共财产管理体制,必须从政府决策和行政层面贯彻等级主义的理念和“整体政府论”的管理思想,将行政性公共财产的公共产权全部收归行政性公共财产主管机构所有,以此杜绝部门和个人利用公共财产和侵犯公共利益以积累部门财产利益和个人财产利益。

二是行政性财产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层面——个人主义的“市场交易论”。

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预算额度最大化、成本偏高、效率低下、管理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可以通过在日常管理层面引入市场机制,或内部模拟市场来解决。此时,对于公共性不强的行政性公共财产进行市场化管理的边际成本,采用个人主义的管理文化伦理理念、选择市场化控制是理性的。第一,对于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车辆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产管理模式,引入内部市场,要求占有使用部门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支付租金,租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管理机构租金收入须入财政专户。第二,至于房产、车辆、设备等大额资产的维修、保养、清洁等服务性强,但不具备公共品性质的服务项目可以招标承包给私人机构管理,以降低行政机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的成本。第三,设立激励机制,鼓励节约,提高管理单位努力管好行政性公共财产的积极性。众所周知,企业通常采取提成、加薪等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行政性公共财产使用管理方面也可加以效仿。

三是行政性公共财产管理监督层面——平等主义的“高度参与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