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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37:5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资本利得税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资本利得税论文

篇(1)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4.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判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在我国,利润的确定尚存在相当大的技术性困难,要在这基础上实行差别税率,则尚需要在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尽管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二、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篇(2)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税制是相与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或其行为有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及规定。税收制度、政策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994年我国金融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作为规范证券市场内容之一的税收制度,如何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成为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是出于稳定股市及适度抑制投机氛围的需要,其税率规定为对卖方征千分之六,当年的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就是资本利得税,但从一开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另外,对于投资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

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税率,但其税率要高于个人投资所得税,为33%。对于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上述对外国企业的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对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及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时税率为5%,现已改为8%。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名不副实

从理论上讲,印花税的课税依据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证券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如果再适用这一税种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二)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不仅是一国政府聚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税负的高低与轻重,不同的国家在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税负显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0.35%,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为0.4%,B股为0.3%,而且两者均是双向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水平。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首先,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税作比较。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税率为0.12%,日本的证券交易税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均低于我国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证券交易实行免税。其次,再将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所得税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比较。包括荷兰在内的许多国家只对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典等仅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固定年限的证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税,更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等允许将投资净损失在课税所得额中扣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南非、希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对证券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由此可见,从投资所得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免税,或者给予各种优惠待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没有任何优惠可言。金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证券交易课以高税,从总体效果来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税率过高,会抑制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热情,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

我国1990年在深圳开征此税时,只对卖方征收,后来改为对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同率征收。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买入成本较低,才可吸引大量资金进场;而卖出成本高,会使持仓的投资者产生惜售心理。二是没有考虑到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按交易金额0.4%的比例税率征收,且没有免税额规定。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往往因为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其利润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比例税率就会导致两者税负水平不一样,中小投资者反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设计税率时没有考虑持有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相同税率纳税,不利于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

(四)税负不公

1.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是对二级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国债等则不征收。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过征税来抑制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鼓励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其实,无论进行哪种证券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若为抑制过度投机,仅仅对证券市场中某些品种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是远远不够的。在同一个证券市场中,对某些金融商品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市场条件的不一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现实情况是,仅有少数隶属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税,大部分归属地方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税率,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财政返还优惠。

3.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有利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为10%。同时,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胜利所得不征税,只对个人股征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却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已名不副实,可考虑逐步取消。2000年以来,各国交易所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降低税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6月30日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最近,英国证券交易中心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0.5%(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国可考虑先降低印花税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

取消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要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印花税基础上增加税负,而是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这种替代只是使名称更为准确,规则更为明确而已,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因为这是国家规范股市的一个举措,对股市是长期利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未增加,不仅不会引起股市下跌,反而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降低税率,公平税负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其税负水平没有顾及到这种风险的特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说高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则更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队伍的不成熟决定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激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倾向,就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式。对政府而言,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手段。应实行只对卖方课征制度,并适当降低证券交易税的整体负担。

同时,应调整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竞争。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也应考虑在时机成熟后,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可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收益额的大小给予区别待遇。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税率为16%。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考虑到证券投资的时间成本,各国一般根据投资者对某种证券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对居民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这些做法我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励长期投资。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各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也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冲抵与结转。在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结转一年和无限期向后结转。我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这一点尤其需要借鉴,因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最大的反应就是,“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若允许将损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五)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六)加强对发行环节的征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均设置了与证券发行环节相关的税种。如日本、荷兰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课征登记许可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开征这方面的税种,依据如下:

篇(3)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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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高校充分发挥创业教育的主体作用。

美国高校关于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截止到2005年,在美国4200多所高校中,已有2000多所大学和学院开设了3000多门创业教育课程,设立了44种学术性期刊和277个创业教育捐赠席位,成立了100多个有关创业的研究中心,累计超过4.4亿美元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百森商学院、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等高校一直走在美国各大学创业教育的前列。首先,任何一种系统的构建,都要以一定的目标为支撑,准确定位创业教育的目标是构建创业教育生态系统的第一步。随着创业教育研究的深入和创业教育工作者认识的加深,美国创业教育的目标逐步由培育创业者,使受教育者能够创办实体企业的“功利性”目标向培养受教育者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使受教育者能够独立地工作生活和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的“非功利性”目标转变。作为全球创业教育成功实施的典范,斯坦福大学在创建之初就确立了鲜明的办学宗旨,即“使所学的东西都对学生的生活直接有用,帮助他们取得成功”。作为全球创业管理教育和研究最著名的商学院,百森商学院的创业教育宗旨是全力帮助学生发展创业式的思维方式、进取心、灵活性、创造力、冒险的愿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视市场变化为商机的能力。其次,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是创业教育的内核,是实现创业教育理念的主战场。尽管美国各高校创业教育的侧重点不同,但美国高校创业教育的课程基本已经系统化,并由基础课程——其他课程或法律课程——企业战略的金字塔课程模式向所授知识以创业为核心,成环状向外辐射散开的圆形模式转变。作为全球创业性大学建设领导者,麻省理工学院形成了创业相关知识普及——创意资产纸质化——创业实践体验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打破了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之间的围墙,涵盖了教育过程的全链条。在百森商学院,为学生安排了科学系统的创业教育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其理论课程包括由一系列选修课程组合的4个整合模块和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支持课程组成的22门课程,其实践课程包括机会识别训练、商业计划书撰写、促销训练和模拟创办企业等。再次,师资力量不仅是创业教育成功的必要条件,更是创业教育体系中最具活力的一环。美国高校一般鼓励和选派拥有丰富创业经历和良好创业素养的优秀师资从事创业教育,还注重吸收社会上既有学术背景又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行业领导者等担任兼职教师,不仅可以为学生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使创业教育在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最后,高校浓郁的创业文化氛围既是创业教育成功的潜在软动力,更是创业教育长远发展的持久动力。美国鼓励创新、允许失败的创业文化,以潜在的动力推动着青年广泛参与到创业教育及教育活动中。据调查统计,美国18-29岁的青年中超过60%的人想要拥有自己的企业,18-34岁中80%的青年想成为企业家,在他们的创业动机中,个人独立愿望超过了对财富的追求。在麻省理工学院,MIT创业论坛、MIT10万美金创业大赛、创业俱乐部等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交流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平台,《科技创业》《斯隆管理评论》《MIT“创新影响”研究报告》等评论杂志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有效的传播途径。

2.美国政府为创业教育提供切实的政策支持。

政府在创业教育生态系统中作为支持者,在政策法规和市场运行机制等方面推动着创业教育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4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Business2014)显示,美国的法律环境、管制规则和企业营商环境的宽松程度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4。在政策法规方面,早在1953年,美国国会依据《小企业法》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帮助有意于经营的小企业者创办自己的企业,并设立了白宫小企业委员会和国会小企业委员会,协同SBA工作。截至目前,SBA已成为美国最大的公共创业投资的提供者,是美国最大的对小企业的独立融资机构。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就提出要为大学生“设定创业遗传代码”,以造就“最具革命性的创业一代”为其价值取向,并颁布了《贝多法案》(BayhDoleAct)、《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SBIDA)等公共政策,促进了大批实验室发明成果开发成产品并推向市场,推动了高技术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迅速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政府愈发重视高校创业教育,在2011年美国总统的国情咨文中,奥巴马总统提出把创业教育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并启动了“冲顶赛跑”的竞争项目,旨在资助能够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创新实践项目。在市场运行机制方面,一是美国政府简化了创办企业流程,设立了一站式创业窗口,仅需5天即可完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注册到运营的6个环节:预定公司名称,提交公司组织文件,制订并通过公司经营协议;申请联邦的雇主识别号;注册征收营销税;在劳工部的失业保险部门注册;购买雇员补贴和伤残保险;在两家报纸上公开公司的组织文件并提交证书和公开宣誓书。二是美国政府降低了创办公司的准入成本,推动了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以2014年为例,美国的人均国民收入总值为50120美元,注册一个新企业则仅需750美元(其中第一个环节缴275美元,第六个环节缴475美元,其他环节免费),最低实缴资本为0美元。三是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制定了多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从49%降至28%,当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增至5.7亿美元;1981年政府进一步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0%,带来了创投行业的第二次繁荣;2000年《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NMTC)出台,规定投资者如果投资在促进低收入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可以从所得税中获得税收抵免。

3.美国社会为创业教育提供有效的资源支持。

社会是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的真正“舞台”,一个良好的创业社会环境对于创业者来说至关重要。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创业教育社会支撑体系,为高校创业教育的开展提供各种中介服务。一是创业交流会、创业俱乐部、创业研究会、家庭企业研究所等组织机构为学生提供课程补充,协助学生在校园内与金融界、商界、学界等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交流合作,最大程度获取最新资讯与资源支持。二是由杰出创业者、风险投资家、管理、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智囊团,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协助学生发展创意、确定商业模式和经营战略。三是科尔曼基金会、考夫曼创业流动基金中心等支持创业教育发展的基金会每年都会以商业计划大赛奖金、论文奖学金等多项奖金和捐赠教席的形式向高校提供大量的创业教育基金。

二、美国高校创业教育生态系统的启示

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自1997年正式开展,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公布的《就业蓝皮书: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我国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逐年上升,2013届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已达到2.3%,比2012届(2.0%)高0.3个百分点,比2011届(1.6%)高0.7个百分点。但从整体来说,我国创业教育成效并不显著,与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充分借鉴美国创业教育生态系统的成功要素,对于我国创业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1.高校、政府和社会“三位一体”,构建良性互动的创业教育生态系统。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各高校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业教育活动,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引导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措施,但政府、高校、社会大多孤军作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因此,我国创业教育要取得突破,必须科学构建“高校为主体、政府和社会为支撑”三位一体、相互联动的大学生创业教育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政府、高校和社会中的一切资源和力量,实现各组织要素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为大学生创业构筑广阔平台。

2.有效整合资源,促进创业教育生态系统良性运转。

人才、信息和资金等“能量”是创业教育生态系统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是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的必要条件。借鉴美国大学创业教育的成功经验,高校应增加与政府、企业、行业、其他高校机构以及各地校友组织的沟通联系,争取形成固定合作关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层面开展专项服务,引进各类资源,拓宽资金支持渠道,从而实现政策、技术、资金、渠道、咨询等创业要素的聚集,进一步改善创业教育支撑体系,打造优良的创业教育平台,共同推动创业型人才的培养。

3.优化环境,营造大学生创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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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文章从税收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的现状,并对如何改变房地产市场现状,提出了若干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建议。

Abstract:Financial crisis's influence,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market is continued murky. The article from the tax revenue system's angle, has analyzed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change the real estate market present situation, put forward certain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system's reform proposal.

Key words: Financial crisis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reform

2008年7月,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美国次贷危机开始全面爆发,并蔓延到许多国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作为世界新兴经济大国的我国经济也深受其害,其中房地产经济率先进入寒冬,住房价格下降,一些城市出现零交易。随之而来可以预见的是,土地招拍挂流标,政府没有财政收入,建筑企业倒闭,建筑工人失业,建筑钢材等上游供应企业销售停滞,房屋装潢和家具行业随之进入萧条之列,从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收入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业处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中间阶段,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支柱行业。面对金融危机,我国需要紧急出台相关政策,以挽回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根据日本的经验和研究,房地产税收政策要比金融政策更容易和有效的调节房地产市场。因此,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和负面冲击,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房地产税收改革政策,加以调控、加以引导,以扭转不利局面,最大限度的减少、减轻因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1 金融危机对我国房地产的影响

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某种意义上是对孪生兄弟,世界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中国,而房地产行业则受到显著影响。

2008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一场梦魇。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房地产行业投资增速趋缓,施工面积、竣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等都出现同比下降的态势。从全国范围看,房地产行业对GDP增长的直接贡献度在降低。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联合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呈逐月下降走势,且下降幅度明显,到12月份成为负数。伴随着价格的调整,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突出表现在成交量的急剧萎缩,房屋销售量与销售额大幅下挫。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1-12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62088.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9.7%,其中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为55886.5万平方米,同比减少20.3%,期房销售面积为42459.7万平米,同比减少18.7%;商品房销售额24071.4亿元亿元,同比下降19.5%,其中的住宅销售额为20424.1亿元,同比减少20.1%,期房销售额为17714.6亿元,同比减少19.6%。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商品房的销售额和销售面积比上年均有了不同程度的萎缩,且下滑的幅度还是较大,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并不很好。

2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是以房地产或与房地产有关行为和收益为征收对象的税种,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需要交纳的税种。房地产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更是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经济行为、调节国家财富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房地产税收对住房市场的影响有两个特殊的方面,一个是对家庭借贷的影响,一个是对住房价格的影响。高房价鼓励了纳税人增加借贷而不是股权,而对涨价的预期也提高了购房的借贷的预期收益率。但是,税收对住房价格的影响程度,因为范围和各种手段的复杂性很难估计出来。可以确定的是,资本利得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销售税或增值税都对房价有着很大的影响。

3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制改革的探索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1994年经过税费改革之后实行的制度。十几年来,该税收体系指导我国房地产业经过了一个相当繁荣的时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我国原有的房地产税收体制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在金融危机下,该体系已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调控房地产市场,控制房价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消除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扭曲可以提高效率并有助于避免宏观经济失衡。因此,在当前环境下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以更加适应环境的变化,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居民购房优惠收税

在金融危机期间,对国民购买商品房可暂免征收税收,或实行部分(或全额)退税政策,以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惠及于全体国民。

(2) 二手房营业税实行差额收税

现行的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条规定,在市场萧条时,使得二手房交易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所以在这一时期,继续对二手房交易实行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二手房交易起的是阻碍作用。因此建议对二手房销售的,不管是购买后超过几年,其营业税都改全额征收为差额征收的政策,这不仅符合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和发展方向,同时也有利于繁荣房地产市场,增加房地产税收来源。

(3) 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国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底开征的,数十年来几乎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所征收的税款屈指可数。鉴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已经体现在企业损益之中,而且计算土地增值税又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再行征收,就会导致重复征收。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征收手续烦锁,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再继续拖沓下去会影响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可以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4)大胆改革创新,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税收征管机制

不管经济形势如何变化,但我们要遵循“依法治税、强化征管”的执法理念,以改革创新的勇气,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机制,构建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征管新模式,拓宽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方式。

参考文献

[1]常莉.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房地产业影响的效应研究[D].西北大学,2008

[2]蓝庆新.金融危机对我经济的影响及应对[J].中国国情国力,2008(4)

[3]杜雪军,吴次芳,黄忠华.我国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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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风险的分类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财务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

(1)融资安排风险:企业并购可以自有资金完成,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对外举债融资。以自有资金进行并购虽然可以降低财务风险,但也可能造成机会损失,尤其是抽调本企业宝贵的流动资金用于并购,还可能导致企业正常周转困难。融资安排是企业并购计划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整个并购链条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融资安排不当或前后不衔接都有可能产生财务风险。融资超前会造成利息损失,融资滞后则直接影响到整个并购计划的顺利实施,甚至可能导致并购失败。

(2)融资结构风险:企业并购所需的巨额资金很难以单一的融资方式加以解决。在多渠道筹集并购资金的情况下,企业还面临着融资结构风险。融资结构包括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结构。债务资本中包括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结构等。合理确定融资结构,一要遵循资本成本最小化原则;二是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三是短期债务资本与长期债务资本合理搭配。在以债务资本为主的融资结构中,比如杠杆并购,当并购后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时,将可能产生利息支付风险和按期还本风险。在以股权资本为主的融资结构中,当并购后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时,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从而为敌意收购者提供了机会。即使完全以自有资金支付收购价款,也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不但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存在一些新的发展机会,当这些不确定因素和发展机会同时出现时,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而企业重新融资是需要时间的,一旦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收购而重新融资又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不但造成机会成本增加,还会产生新的财务风险。

(3)资金使用结构风险:企业并购所融资金在使用方面包括三个内容:

并购价格:指支付给目标企业股东的买价;

并购费用:为完成并购交易所需支付的交易费用和中介费用;

增量投入成本:为启动目标企业的存量资源,发挥并购双方资源优势而支付的启动资金和输出管理、输出技术、输出品牌等无形资产支出以及其他配套投入成本。

一般而言,买价和并购费用之和称为狭义的并购成本,它是为了完成并购交易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狭义的并购成本与增量投入成本之和称为广义的并购成本,它是为了取得并购后的主要经营收益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企业并购资金的使用安排上,企业首先支付的是并购费用,这在并购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小;其次是支付目标企业的买价,买价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的情况下,不但可以暂时缓解企业融资的压力,还可以在目标企业一旦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使并购方难于承受的情况下,通过毁约以减少损失的程度;最后是支付增量投入资金,尤其是生产经营急需的启动资金、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等。在企业并购所融资金的使用方面,不但在时间上要按照顺序保证三个方面的资金需要,而且要求在空间上做出合理的分配。因此企业并购资金不但有量的要求,而且还有使用结构的要求。任何安排不当,都将影响到企业并购效果的如期实现。

财务风险在企业并购风险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小到支付困难,大到企业破产,都和财务安排不当有关。企业并购中较高的债务结构往往使收购方由于债务负担沉重,导致其在并购环节“成功”完成后,却由于并购后没有相应的效益来支付本息而破产。

合理选择并购方式是制定并购策略的重要部分。认真研究并购双方资源的互补、关联和协同程度,全面分析影响并购效果的风险因素和风险环节,然后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选择并购方式和实现的途径,如先租赁后并购、先承包后并购、先参股后控股等,是防范并购财务风险的关键。

二、支付方式和影响因素

在确定了并购价格后,选择何种支付方式也很重要。从支付工具来看,一般分为现金支付、换股并购、卖方融资和混合支付等四种方式。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向市场投资者传递不同的信息,是影响并购财务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并购方通过向被并企业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购方通过现金支付迅速完成并购过程,有利于并购后企业的重组和整合,被并企业股东获得现金后,也规避了合并后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这种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并购规模要受并购方现金流量和融资能力的约束,而被并方股东不能分享合并后企业的发展机会和盈利能力。此外,被并企业股东也不能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现金支付多被用于敌意收购。

现金收购的一种变通形式是现金加资产收购。由于在短期内支付大量的现金对一般企业来讲难度很大,因此一些企业在买壳并购的过程中采用了这种方式:首先有买壳方向上市公司大股东支付一部分现金,余款以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抵偿,以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之后再以大股东的地位,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使上市公司将资产以现金买回。

现金收购还有别的变通形式,如承担债务加现金收购。这种方式下,买壳方承担出让方对上市公司的一切债务,并按扣除所承担债务后的应付股权款以现金支付。这些变通方式对收购方来说大大减少了并购时现金的流出,而对出让方来讲则不会对可收回的现金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在实际中,这些方式的应用也较多。

2.换股并购:并购方或新设公司以其新发或增发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换股比例交换被并企业或双方企业股东持有的股票,被并企业或并购双方宣布终止,进而实现企业合并。换股购并虽然成本较低,但程序复杂。对于主并方而言,换股可使其免于即时支付的压力,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对于被并方来说,换股可以使其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后续公司的股东,分享合并后企业的盈利增长,此外,由于推迟了收益确认时间,可经延迟交纳资本利得税。但换股并购也有一些缺陷,如改变了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摊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果主并方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较低,而被并方又股权较集中,则可能出现主并方为被并方所控制的情况。

3.卖方融资:并购方以承诺未来期间的偿还义务为条件,首先取得被并方的控制权,而后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支付。这是一种支付工具与融资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支付方式。其典型形式有:分期付款、开立应付票据、或然支付等。这些支付方式通常是在被并方盈利状况不佳、急于脱手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有利于并购方的支付方式。对于主并方而言,卖方融资不但可以减轻企业即时支付的压力,而且还可以和主并方有充足的时间,核实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避免可能存在的“并购陷阱”。对于被并方来说,延期支付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优惠:在对并购后企业管理层的“拯救计划”非常关心的情况下,如果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按照并购后企业的业绩来确定,被并企业股东还可以享受并购后企业未来新增的收益。

4.混合支付:并购方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种支付工具,向被并购方股东支付并购价格的一种支付方式。混合支付将多种支付工具组合在一起,如果设计合理、搭配得当,可以克服单纯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支付的缺点。对于主并方而言,既可以使其减轻过多的现金支付压力,也可以防止由于股权的稀释可能产生的控制权转移。对于被并方来说,既可以延迟交纳资本利得税,又可分享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和增长带来的各种机会。从融资成本角度来考虑,对于主并方,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利息通过计入成本而少付所得税,认股权证可延期支付股利。对于被并方股东而言,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的安全性和股票的收益性双重特点,因为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比例转换为并购方的普通股股票;认股证比股票便宜,认股款可延期支付。正是由于上述种种优点,目前混合支付方式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二)影响支付方式选择的因素

选择支付方式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不但要受国家的法律制度、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的发育程度、主并公司财务状况和目标公司股东要求的影响;还要考虑并购方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的约束和并购后企业的资本结构、股本结构的制约;甚至还要兼顾主并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

1.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的发育程度: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并以直接融资为主,因而采取换股并购的案例较多。日本资本市场虽然也较为成熟,但以间接融资为主。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较晚,间接融资市场受政府约束较大,并购市场刚刚起步,总体来说融资成本较高。直接融资不但要支付股权资本成本,而且还要受股票发行规模的限制。正是由于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不发达,主并企业对于并购的支付方式没有多少选择余地,直接限制了企业并购的规模。例如,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存在大量未上市的法人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不足50%,很难在证券市场通过收购来取得控股地位。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通过“一级半”市场协议收购未上市的法人股案例较多,而建立在真正意义上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换股购并的案例微乎其微的主要原因。

2.主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如果主并企业拥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和稳定的现金流量、同时在本企业的股票被低估的情况下,主并企业更愿意选择现金支付方式,因为采取换股并购方式需要增发股票,有可能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对本企业股东不利。反之,如果主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目前或不远的将来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股票价格被高估,则更愿意采取换股方式进行购并。主并企业并购前后的资本结构也对支付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主并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较大,主并企业往往采取换股方式,以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同时,一个企业保持适当的财务杠杆比例可以获得更大的息税后收益。如果主并企业发展潜力较大,而且通过对目标企业有效地重组和整合可以获得更大的盈利增长空间,主并企业往往愿意通过举债的方式、以现金作为支付工具,这样可以通过提高的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分享更多的并购后收益。

3.税收安排:对于主并企业而言,以借款或发债方式筹集现金来支付,其利息成本可以在税列支,而股权资本成本则必须在税后列支,不能收到合理避税前的效果。对于目标企业而言,若主并公司支付现金,则必须在收到现金后立即缴纳所得税;若采取换股方式,则可通过推迟收益确认时间延迟缴纳。因此,只有当以现金支付的并购价格足以弥补目标公司股东税秧收方面的损失时,现金支付才是可接受的。

4.会计处理方法: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联营法。在购买法下,主并企业账面或其编制的合并报表上,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均是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格、而非历史成本进行反映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资产的公允价格一般会超过其历史成本,所以就存在一些资产项目的升值,以及实际支付的并购价格与被并企业可辨认的净资产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商誉。在未来期间,资产升值部分和合并商誉一般需要摊销,使得购买法下报告收益较低,从而可以减少主并企业的所得税支出。在联营法下,主并企业账面或其编制的合并报表上,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反映,不会出现资产重估升值和合并商誉,因此就不存在摊销问题。与购买法相比,联营法虽然报告期收益较高,但主并企业却难于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正是由于报告期收益和税收优惠不同,我国很多企业为了夸大收益而滥用联营法。最近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股份公司会计准则,如果主并企业以现金作为支付工具,目标企业股东无法以换股方式取得股权,只能以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从而消除了各种以提高业绩为目的的报表重组现象。

三、我国并购筹资渠道的现状

在并购中,支付产权转让费对兼并方来讲是展示其实力和能力的考验,这种考验是以资金量来体现的,资金量的形成要求兼并企业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因此兼并方能否筹集到兼并所需资金,即财务风险成为制约企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

(一)筹资中的障碍

总的来说,我国公司用于并购的资金来源是比较有限的,这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有很大关系。目前在我国,企业用来兼并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和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但在实践中,这四种方式都难以为大型并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1.企业自有资金,成本低,手续简单,但受我国企业规模小、盈利水平低的制约,不能按计划迅速筹足并购中所需要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因此它已不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2.利用折旧基金追加投资是有效利用这种补偿资金的途径,但它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在原有固定资产更新之时,有足够的货币积累来“补偿”。因此,企业可用于并购的资金必须能保证固定资产更新、保证大修理前提下结余的折旧费或大修理费用。3.向银行贷款,可弥补内部金融的上述缺陷,但银行借贷由于期限短,不宜充作资本,而且,从我国实际看,一方面,企业自身的负债率已经非常高,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已达65%~70%左右,再向银行融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银行对企业贷款加大了控制和审查力度,只有那些素质高、实力强的企业和高效益、低风险的投资项目才有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即使这样也常附有一些附加条件;4.另外我国对金融机构资金进入股市有极为严格的限制,《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股票,信贷资金不得进入股市。而根据《证券公司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企业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份的5%和本公司资本金的10%.在实际操作中,任何形式的融资(主要是过桥贷款)都只能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发放,而且通常需要由证券公司提供信誉担保。对于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5.如以股票融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券商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首次发行、配股、增发等的标准都有较高的要求,再加上辅导、材料审批所需的漫长等待,因此股票融资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6.再以公司债为例,我国对企业债券发行有规模管制,这使企业债券发展速度直接受制于国家事先确定的规模,企业无法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来决定其融资行为。其次是企业债券发行制度的约束。国家对发行债券企业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都进行严格审批,准入限制较多;第三,企业债利率的非市场化倾向十分严重,对企业债券利率有严格的上限规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行;7.对可转换债券而言,1997年国家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但现在我国的试点仍主要以除上市公司外的500家重点国有企业中的非上市企业为主;8.并购基金是国际上常用的并购资金来源,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只真正从事并购的基金。

可见在我国,并购的筹资渠道和品种都是很有限的,而且这一问题只有当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发育成熟之后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目前我们建议,在大力发展并购贷款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和股票市场,在立法上消除为并购进行直接融资的限制,并可考虑由有实力的企业、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出资设立,并适当吸引一部分社会资金,共同组成并购基金。这样将形成多元化的公司并购融资渠道,大大扩大企业并购范围,加快我国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的步伐。

(二)在我国进行杠杆收购的障碍

杠杆收购是一种比较好的公司并购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杠杆收购的宏观经济背景要求,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出现一例真正的杠杆收购案,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实施中的障碍,表现在:

1.我国企业并不普遍具备杠杆收购目标企业所要求的条件。如杠杆收购要求的低负债,在我国多数适宜进行杠杆收购的行业中并不存在,高负债是我国企业的通病,不少企业负债率已超过100%,不再具有再融资能力。

2.资本市场不发达。杠杆收购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收购公司能及时地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上进行债务融资,筹措收购资金。而我国发育不全的资本市场恰恰难以满足这一点。在我国企业用来兼并的资金来源是:企业留用利润、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显然,上述资金都难以成为杠杆收购资金的来源。发行垃圾债券筹资在我国基本没有可行性,另外前面已经谈到我国对金融机构资金进入股市有极为严格的限制,这些都在客观上削弱了杠杆收购中购方的力量。

3.法律环境的障碍。杠杆收购同我国一些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如“纸上公司”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外投资其他公司的,除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而“纸上公司”将其全部注册资本投资于目标企业中,并且其高负债也使它基本上不具有净资产,这明显与《公司法》要求相违背。另外我国法律要求设立公司需向注册登记机关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得超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否则将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购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既不属于生产和流通,又不属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第三产业,应归属于特定行业。特定行业的公司注册问题尚无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 贾晓亮。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安排[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

[2] 蒋缨。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

[3] 张瑞红。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12)。

[4] 严真红。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4)。

篇(7)

关键词:创业优化;创业制度;创业环境

创业长久以来被看作是驱动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引擎,创业不仅仅能提高经济产出与人均收入,还能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形成,如英、美在创业技能迅速扩散的条件下快速地完成了工业化(Casson1990,Storer1994)。创业是一个复杂的动态活动过程,无论是技术开发型创业还是服务型创业,一定的创业行为和创业活动是在特定的创业环境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创业活动的整个过程不可避免受到一定社会创业环境的影响。积极的、有利的创业环境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文化,培育和催生更多的创业者,并使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变得充满活力。因此,改善创业环境是促进创业发展、提高创业活动水平的根本措施。

一、创业与创业环境

传统意义上的创业一般指创建企业,现代意义的创业更强调新价值的创造,从广义上讲,创业并不仅指创建一个新的企业,也可以是在原有企业内部进行创业(内部创业或二次创业)。JohnP·Ulhoi(2004)指出内部创业可以作为一种战略用于大企业中。内部创业也可以使企业维持较高层次的创新水平,跟上瞬息万变的环境形势,营造一种创新和积极研发的工作氛围。创业者创业成功与其所处的环境是有密切联系的。Saxenian(1990)提出硅谷的成功绝大部分应归功于其环境(socialenvironment)。而对于创业环境的定义以及创业环境到底包括哪些要素却是众说纷纭。池仁勇提出创业环境应该是包括创业者培育系统、企业孵化系统、企业培育系统、风险管理系统、成功报酬系统和创业网络系统六个子系统的社会经济技术大系统。

GEM(Global Entrepreneurial Monitor)认为创业环境主要是由影响创业活动的金融支持、政府政策、政府项目支持、教育与培训、研发转化效率、商业和专业基础设施、进入壁垒、有形基础设施、文化和社会规范等九大方面因素构成的。GEM是由美国百森学院和英国伦敦商学院共同发起的,通过建立一套详细的评价体系每年对全球不同国家的创业活动进行跟踪和报告生成的一份全球创业观察模型,参加GEM的国家和地区人口总数己经占世界人口总数的62%,GNP占世界总数的92%。

二、创业环境和创业制度

从制度上讲,创业环境分为制度环境和非制度环境。研究创业环境,目的是为政府提供改善创业活动的建议,须具有可操作性。制度环境是政府和个人可以施加影响改变的,因此研究创业的制度环境比笼统的研究创业环境更有实际意义,而非制度环境,比如我们提出改善经济环境,实际上很难进行操作。从长期来看,制度环境的改变将极大影响非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非制度环境,因此,制度环境是创业环境的关键要素。比如有形基础设施属于非制度环境,而政府政策属于制度环境,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改善有形基础设施的政策措施,这属于制度环境影响非制度环境的一个例子。

Gompersand Lerner(2003)提出创业环境本质上是一种制度环境。MariaMiniti(2008)指出政府政策对于创业活动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政策,采用有效政策引导更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创业活动,例如在低收入地区政府应该通过保护商业自由、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以及为创业者投入一定所需资金来鼓励那些具有创造力的创业者。在研究欧洲的新兴经济国家后,MihirDesai、PaulGompers和JoshLerner发现,政治、法律、制度等变量对于创业活动的资本市场的发展有重要影响,这些因素同样与企业所处产业存在的时间长短有关,由这些制度因素导致的资本约束对创业率以及企业转型和成长能力都有影响,尤其是对不发达的市场来说更为显著。Saxenian(1996)通过研究美国两个创业活动最活跃的地区即硅谷和128公路后则发现,两个地区创业活动的差异与文化和制度环境因素有关。

三、国外创业政策比较

国外创业政策涉及各种类型的创业者和创业活动的各方面,但是针对不同国情有所侧重。本文简要介绍美、韩、日的创业政策。

(一)美国创业政策

美国是实行创业教育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家,其创业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完整的创业教育体系。提供创业计划大赛,商业计划大赛奖金、论文奖学金等创业教育基金,各个大学也设有创业中心,把师生的研究成果转移给企业,美国创业教育课程涵盖初中、高中、大学乃至研究生的各个阶段。成就斐然的创业计划大赛:美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颇具影响力,像Yahoo、Netscape等公司就是在斯坦福校园的创业氛围中产生的。

2.发达的融资和创业投资体系。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联邦小企业署与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每年拨出经费以合同的形式或者捐赠的形式交给小企业。;为创业投资行业提供税收优惠,探索有限合伙制,较好地实现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结合建立了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二)韩国创业政策

1.多项措施促进大学创业。设立专门的机构推动大学生创业,各大学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帮助师生转移科研成果,设立大学生“创业支援中心”,扶持社会化的创业支援机构,政府对大学的创业同友会和联合会等活动有经费及资金支持,每年通过这类机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就有百余家。为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提供与创业相关的信息服务,举办与创业有关的专业培训班。

2.完备的法规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韩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体系,涉及科技创新、创业支援、采购在支持、税费、金融等各个方面。

3.扶持创投企业发展。建立创业企业投资基金等公共基金,加强风险金融机构的建设,推出由政府、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较大的产业集团如三星等组合投资的新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人才优惠、场地住房支持等,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

(三)日本创业政策

颁布“大学技术移转促进法”,鼓励学术研究机构设置技术转移组织TLO,实践表明,设立TLO的大学成立创业企业的数量明显增多。以教育体制改革培育竞争意识,打破了国、公、私立大学界限,引入重点研究经费竞争机制和业绩外部评估机制,若无法通过外部综合评估就很难获得竞争性研究经费。扩大高校等学术机构的自,使其能够通过技术转移或兴办企业等形式参加创业完善创投机构的法律基础,引入了合伙制创投基金,回避了双重纳税的问题,立法确保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拓宽资金渠道,健全金融支援体系,建立风险投资培育与退出机制。开展创业人才培训、由政府部门组织培养实战能力的研修班、举办风险企业洽谈会等。

四、创业环境与制度框架模型

DeviR.Gnyawali&Daniels.Fogel(1994)认为创业环境是创业过程中多种因素的组合,并且把这些因素分为政府政策、社会经济条件、创业和管理技能、对创业金融支持和非金融支持五个维度,并在五个一级维度下面设计了更加详细的子维度。这个模型经常被国外的创业环境的研究学者采用是至今为止描述创业环境的权威模型之一,这与GEM模型是异曲同工之妙,如图1所示。

Lundstrom&Stevenson(2005)提出基于M-O-S的六维度创业政策框架,包括:创业教育、创业促进、减少进入障碍、启动支持、启动融资和目标群体政策,并指技术创业政策(创新性创业政策)包括对风险投资税金优惠、资本利得税减免、特许申请程序等行政程序简化、商业化以前阶段资金支援、国家级孵化器运用、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创业教育等在内等。

五、总结

现代意义上的创业强调新价值的创造并进行商业化的过程。一般认为,创业活动是意愿、技能和机会耦合的结果,为此创业政策和创业支持应该围绕意愿、技能和机会进行设计。创业环境是个人、社会和政府相互作用的创业支持系统。从个人角度出发的创业就是在社会的创业环境系统上创造新的价值和财富;从社会角度的创业必须形成创业的支持系统,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创业环境;从政府角度出发,必须建立一个创业支撑政策环境。国务院2008年也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我国创业政策的框架和创业支撑系统。以创业政策带动创业环境的优化,创业环境的形成和运行动力机制需要精心设计,政府积极组织引导,把创业支持的聚集点和创业支持实现的着力点落实在创业机会、创业技能、创业意愿上,培养创业合成系统,才能把我国的创业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池仁勇.美日创业环境比较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9).

2.高建,盖罗它.国外创业政策的理论研究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2007(1).

3.DonaldF.Kuratko.创业学:理论、流程与实践(第6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