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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消费议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38:41

理性消费议论文

理性消费议论文篇(1)

关键词:议价权 消费者 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宏大叙事中,消费者逐渐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鉴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多维保护成为一个永恒话题。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由其推动的消费者运动在中国已有30余年的历程,但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面临困境。一方面,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强化;另一方面,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却不断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对消费者权利发现和体认的不完善。在权力话语盛行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消费者议价权概念,既有理论进路的澄清与辩难,又有现实逻辑的感召与驱动。不仅要肯认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殊异化,还要完善议价权实现的制度设计。唯有如此,才能使议价权摆脱羁绊,铺筑消费者权益的自我救赎和社会救济之路。

消费者议价权之应然探幽

在风险社会的时代界域下,异质化的社会风险不断蚀空个体权益的领地,在一个法治经纬的时代,人们应对风险的有效路径一般是规范性的法律,其核心往往是对于权利的诉诸。消费者议价权正是这一时代境遇下权利泛化之征象,对其进行理论层面上的祛魅在证成序列上理应优先于经验事实的分析。

(一)议价权之概念表意

所谓议价,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其使用价值,而是其货币价值(李昌麒、许明月,2007),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在价值规律下呈现定高价的趋势;而消费者为了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要付出一定的货币价值,以最低的价格实现获取也是人之本性使然。因此,商品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进行议价是双方心理张力的体现。议价权,即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进行回缓和博弈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某种利益在其中”(夏勇,2001)。消费者权利体系伴随着方兴未艾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完备,将议价权纳入其权利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体现其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议价权之应然驱动

1.经济法理念原则的时代回应。毋庸讳言,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实践意义上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体现法律对社会个体的终极关切和公平正义,国家理应对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首先,赋予消费者议价权是经济民主的体现,显著征象是经济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人文关怀。通过消费者议价权的行使,使其拥有了自我决策机制和动力机制,优化市场利益机制的运行。其次,对消费者议价权的体认沿循了经济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在信息占有、经济实力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势必会造成结果上的不平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最后,通过赋予消费者议价权来完善其权利体系,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都大有裨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回归。

2.消费者主导下的消费者权利扩张进路。消费者伴随着现代消费者运动的浪潮而勃兴,逐渐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消费者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写道:“生产资料的生产不能为生产而生产,它最终要受个人消费的限制”。确立消费者的地位,是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消费者并非具象的权利,而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对消费者进行权利设计的出发点。消费者议价权是消费者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还契合了消费者理论主导下的消费者权利扩张进路。消费者运动催生出消费者权利不断扩张的权利变迁之维,不仅包括权利主体的扩张,还包括新型权利的确立,消费者议价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是消费者增权趋势下的必然结果。

消费者议价权之实然进路

消费者议价权不仅具有理论层面的自洽,还有经验事实上的证成。就实然层面而言,消费者议价权与其现有权利体系的密切关系构成了议价权成立的现实根基,议价权的现状和困境是对其确立进行的必要性分析,而议价权本身的价值功能则从重要性视角陈明议价权的内在逻辑。

(一)议价权之现实根基

消费者权利自提出以来,其内容不断扩充、体系不断健全,进而成为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性质上,口头上的呼吁逐渐得到政府的认可,最终成为法律明确呈现的法权(钱玉文,2011)。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把议价权规定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议价权不仅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议价权与现有权利体系的具体权利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议价权与现有消费者权利密切关联。一方面,有些现有权利是议价权的基础,议价权的实现离不开现有权利体系的保障。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悉权,这是平衡二者之间的信息分配不对称的重要权利。通过知悉权的确立,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而议价权的实现是要以一定的信息获致为支撑的。另一方面,议价权的确定也是某些现有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其他特定权利的逻辑依归。公平交易权意在保证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维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是其重要旨图,而公平的交易条件关键在于交易过程中双方利益的相当,即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鉴于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定价乱象对消费者权益的蚀空,引入消费者议价权来确立消费者的定价主体地位,是保障公平交易权实现的重要基础。

(二)议价权之现状分析

固不待言,议价权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概念,是一种理念化的存在,通常需要其他权利和配套制度的支持,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议价权,消费者议价权理念的缺失更是给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现实中,消费者也面临着议价权缺失导致的困境。

第一,在非竞争性领域,尤其是电信通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消费者对其乱收费、乱定价行为可谓是怨声载道,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比如,发生在2013年的“手机流量清零”案件就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讨论,据报告显示,超过七成的用户对月末流量清零很不满,之所以会出现一边倒的舆情导向,根源在于计费机制话语权不对等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公平感。现行的定价机制由电信运营商单独制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消费者毫无议价权,经济利益的对等性明显受损。第二,在竞争性领域内,随着消费品价格的放开,不切实际的定价竞相涌现,尤其是服饰类商品和服务性行业,定价机制的混乱严重侵蚀了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和公平交易权。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攀比摆阔和讨价还价的消费心理,故意夸大商品价格,背反价值规律的不实标价传递虚假的价格信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议价权的价值功能

消费者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赋予其议价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法律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宏观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有助于微观消费心理的矫正。

首先,议价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前已述及,议价权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紧密结合、浑然一体,议价权的确立能够和其他权利相互配合,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消费者纳入定价机制,也能够体现其市场主体地位,引导经营者尊重消费者权利。其次,议价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经济,我国法律承认经营者的定价权,却未确立消费者议价权,难免有失偏颇;民主经济的核心在于价格的民主,即价格形成的民主化参与。通过消费者议价权的行使,实际的价格更能够反应供求关系,向其他市场主体传递正确的市场信号。最后,议价权有助于矫正畸形消费心理。攀比摆阔、喜占便宜的消费心理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更是给了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可乘之机。议价权是给予消费者参与价格确立的机会和过程,通过个体公平的保障促进社会整体公平的实现,其结果就是科学合理价格的形成,该价格参与的过程,即是对消费者该消费心理的祛除过程,是对畸形消费心理的矫正,是实现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路径之一(于阳春,2007)。

消费者议价权之建构路径

对消费者议价权的法律证成,最终还是要落脚于法治层面的议价权之图景构想。实践语境下的议价权建构,宏观上要进行竞争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的区分,微观上要注重具体制度的设计,包括法律表达、自治实现和救济途径等。

(一)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达致路径

1.非竞争性领域内的消费者议价权。在非竞争性领域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或国家垄断,或自然垄断,垄断的最终目的也是通过公共产品的集中化供给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此类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或服务,要回归社会公益的本位,以维护大多人的利益为指向,赋予其较大的议价权。比如,在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领域,该类公共产品的价格制定和变更都要将广大消费者视为定价主体,通过一定形式的具体程序来保障消费者的议价权,具体包括民意调查、购买力估算、听证制度等等。国家公力在此领域内也要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未经社会听证的价格变动要予以取缔,同时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进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竞争性领域内的消费者议价权。与非竞争性领域不同,竞争性领域中的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不允许合法垄断的存在,各市场主体在一个发育充分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自主定价,所以在竞争性领域,竞争的自主性弱化了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色彩。既然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受制于资本的逐利性、市场道德的下滑和消费心理的作祟,难免会出现哄抬物价以牟取暴利的情形,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竞争性领域给予消费者议价权也是必然的。要切实保障竞争性领域中的消费者议价权,首先要维护竞争,反对垄断,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联合或协议定价;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成本价格和销售价格的监管,加大对不合理定价的处罚力度。

(二)法治图景下消费者议价权的微观型构

1.法律表达的完善。诚然,议价权具有很强的理念性和非正式性,很难通过具体的规则加以实现,但是仍然要将议价权纳入立法高度加以表达,“将柔性的自然权利变为刚性的法律权利”(刘干,2008)。唯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培育市场主体的“权利本位”观念。一方面,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是有议价权的,强化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定价行为,必要时候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诉讼加以维权;另一方面,消费者议价权的确立是对经营者的钳制,提醒经营者与其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有议价权的,在实际的定价过程中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杜绝乱定价。

2.消费者自治实现。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核心,议价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靠其自身来实现,外部的保障远不及内部的自觉。首先,消费者要树立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实际交易中要自觉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其次,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心理,摆脱攀比心理的束缚,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不给经营者以可资利用的心理漏洞;最后,消费者要自觉监督经营者的定价及行为,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一旦发现不合理定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自觉行动维护价格秩序。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7

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钱玉文.消费者权利变迁的实证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理性消费议论文篇(2)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理性消费议论文篇(3)

[关键词]冲动性购买;参照群体建议;参照群体人数;规范性评估

[中图分类号]F71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0)03-0084-06

冲动性购买行为在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有偶尔因为冲动而从事购买的行为,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信其发生频率有越来越高的趋势。

近年来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消费者个人特质因素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如冲动性购买特质、自我控制、价值观等因素。相比之下,关于人际因素对于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不受重视。学者们对于人际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际因素如何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领域,也有一些学者分析了社会人际关系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关系,比如Fisher&Price(1992)曾指出,社会能见度及高层群体都会影响规范性评估,林玉芳(2001)也认为社会化的背景因素对个体的冲动性购买行为有很大的影响,不过总的来说把人际因素和冲动性购买行为结合分析的研究还比较少。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结伴逛街购物的比例很高,在购物过程中与购物陪伴者也有着频繁而密切的互动,这些都可以显示出购物时的陪伴者对于消费者的冲动性购买行为可能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有关数据资料,中国消费者属于冲动性购物群。在所有消费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冲动性购物。面对如此庞大的冲动性购物群,而关于我国冲动性购买的研究尤其是有人陪伴下的参照群体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还很少,因此探讨参照群体的人数和建议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就很有必要。

一、文献综述

(一)冲动性购买行为定义

目前,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定义虽然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学者们都倾向于认为:冲动性购买行为是消费者在特定环境所激发的动机和强烈情感的作用下放弃自我控制所实施的未经深思熟虑且无先期计划的购买行为。

(二)规范性评估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关系

过去的许多购买行为研究发现,有许多高购买倾向的消费者,并不会在每次的购物需求出现时都立刻产生购买行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存在某因素“阻扰”了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的执行。在Hoch&Loewenstein看来,这中间的阻扰因素有可能是消费者的经济状态、时间压力、参照群体等。Rook&Fisher(1995)则进一步指出在这之中的缓冲变量为个人的规范性评估,这两位学者定义规范性评估为:在特定情境之下,消费者评估其购买行为是否适当的过程。他们将消费者的情绪好坏、个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通通归为一个因素,就是所谓的规范性评估。并且他们通过研究发现,规范性评估会在消费者冲动性特质和冲动性购买行为之间起中介变量的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前会透过规范性评估,作出此次购买好与坏的评断,这个评价将会影响到后续的实际购买行为。在这之中个人会依据不同的情境引发不同的评估。如果认为是可以被接受的行为,就会产生一个正向的规范性评估进而对购买行为产生正面的影响。如果认为是不被允许的行为,就会产生了负向的规范性评估进而对其购买行为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减弱其行为的产生)。消费者对于购买行为的规范性评估影响消费者实际进行冲动性购买行为,让冲动性购买意图与冲动性购买行为之间产生了一个负向的减弱或正向的加强。

(三)参照群体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关系

参照群体是指能对某人的态度或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所有群体。这些影响既包括方向一致的,也包括方向不一致的。在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中,最常见的参照群体是家人、朋友、同学和邻里等。一个人的行为会受参照群体所影响。

根据社会比较理论,人们有自我评估的基本需要,若缺乏客观的标准来评估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人就会借和社会关系的比较来作为评估标准。而在选择比较用的社会关系时,人们会寻求那些与自己高度相似的人。因此当消费者购物时身边有人陪同,这会影响到该消费者对于当下购物行为的规范性评估。并且随着参照群体人数的不同,消费者所感受到社会规范的压力也不同,因此内心所做出的规范性评估也会不同。因为冲动性购买行为一般给人较负面的感觉,因此若购买当时的参照群体人数越多,消费者会倾向于采纳他人的意见或是扮演他人所赋予的社会性角色。

在消费情境中,消费者以他人所给予的建议作为比较的标准。通过他人的建议可以了解自己对商品及营销场所的熟悉程度,可以了解自己看法与他人看法的异同,而以上比较的结果将作为购买决策的参考之一。并且购物伙伴在消费情境中所提供的建议,不只是作为消费者从事社会比较活动的标准,还有控制消费者知觉到的风险,降低情境模糊性的功能,帮助消费者判断购买决策的适当性。而在面临冲动性购买的抉择时,情境的模糊性与知觉到的风险可能更高,消费者可能更渴望、依赖朋别人所提供的建议的支持。所以他人的鼓励或阻止性建议对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有促进或抑制的效果。

二、概念框架和假设

(一)概念框架

本研究的研究框架如图2―1所示:

本研究主要探讨参照群体是否会透过规范性评估这个中介变量对冲动性购买行为产生调节作用。

(二)假设提出

1.规范性评估对冲动性购买行为影响

参照群体人数的不同,消费者所感受到社会规范的压力也不同,因此内心所做出的规范性评估也会不同。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参照群体人数的不同,会造成规范性评估的差异。

H2:参照群体人数的不同,会透过规范性评估来影响冲动性购买行为。

购物伙伴在消费情境中所提供的建议,有降低消费者知觉到的风险,降低情境模糊性的功能,因为消费者在从事购买决策时,基本都会考虑购物伙伴的建议。购物伙伴的建议也可能透过规范性评估的中介对消费者造成影响。故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H3:参照群体鼓励的建议,会影响规范性评估。

H4:参照群体鼓励的建议,会透过规范性评估来影响冲动性购买行为。

H5:参照群体阻止的建议,会影响规范性评估。

H6:参照群体阻止的建议,会透过规范性评估来影响冲动性购买行为。

H7:参照群体中立的建议,会影响规范性评估。

H8:参照群体中立的建议,会透过规范性评估来影响冲动性购买行为。

三、研究方法

(一)被试选择

问卷从某高校的学生中收集,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选择被试。现场发放,现场收回,填答过程中有

(1)参照群体人数对规范性评估的影响

主要是讨论在不同人数之下的参照群体,是否会对规范性评估造成影响。所要验证的假说为H2。,参照群体人数对规范性评估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下:

从分析结果发现,不同人数下参照群体会影响规范性评估。其中一人时的参照群体的规范性评估较多人时参照群体的规范性评估为低,且达显著差异。

(2)参照群体的人数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

主要讨论参照群体人数的不同,是否会对冲动性购买行为造成影响。验证的假说为H3。

①参照群体人数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单因素方差分析

经单因素方差分析检定参照群体人数的不同对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参照群体人数对于冲动性购买行为有显著的影响。

②规范性评估和冲动性购买行为的Pearson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显示,规范性评估和冲动性购买行为相关性达显著。

③协方差分析

从分析结果发现,不同人数的参照群体会透过规范性评估,影响冲动性购买行为。其中一人的参照群体的冲动性购买行为较多人的参照群体的冲动性购买行为程度为高,且达显著差异。

2.参照群体建议对规范性评估及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

(1)参照群体建议对规范性评估的影响

主要是讨论在参照群体的不同建议,是否会对冲动性购买行为造成影响。所要验证的假说为H4、H6和H8。

鼓励、阻止和中立的建议对规范性评估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下:

经单因素方差分析检定参照群体不同的建议对于规范性评估的影响,结果发现不同参照群体建议对于规范性评估有显著的影响。其中阻止的建议时规范性评估最大,鼓励时规范性评估最小。

(2)参照群体的不同建议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

主要是讨论参照群体的不同建议,是否会对冲动性购买行为造成影响。所要验证的假说为:H5、H7和H9。

①参照群体的不同建议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单因素方差分析

经单因素方差分析检定参照群体的不同建议对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参照群体的不同建议对于冲动性购买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其中阻止的建议对冲动性购买行为有明显的负面效果。而鼓励和中立的建议对冲动性购买的作用相近,鼓励并没有明显的促进冲动性购买的效果。

②Pearson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显示,规范性评估和冲动性购买行为相关性达显著。

③协方差分析

从分析结果发现,参照群体不同建议会透过规范性评估,影响冲动性购买行为。其中鼓励建议的冲动性购买行为较阻止建议和中立的冲动性购买行为程度为高,且达显著差异

五、结论

(一)研究结论

本文根据上面的研究结果,归纳出本研究重要的结论:

1.参照群体的人数对规范性评估、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

从分析结果得知,当购物时同行的人数较少,消费者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较低时,消费者对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规范性评估较偏向正面评估,进而使消费者较易去从事冲动性购买行为;反之,当购物时同行的人数较多,消费者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较高时,消费者对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规范性评估较偏向负面评估,进而使消费者较不易去从事冲动性购买行为。

2.参照群体的建议对规范性评估、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

从分析结果得知,当参照群体提出鼓励的意见时,消费者对于冲动购买行为的规范性评估较偏向正面,当参照群体提出阻止的意见时,消费者对于冲动购买行为的规范性评估较偏向负面。其中阻止的建议对冲动性购买行为有明显的负面效果,而鼓励和中立的建议对冲动性购买的作用相近,鼓励相对于中立并没有明显的促进冲动性购买的效果。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的问卷是采用情境模拟进行描述的,为的是让被试能够感同身受,为求受测者能感受到较逼真的情境,因此在叙述上较为仔细,但受测者可能会因为过长的叙述,产生不耐烦的情绪,而忽略了一些信息,因而影响了研究结果。本研究的另一项限制是,每个购买情境下的5个选项之间的差距并非是相等的,但为了使用更有检定力的统计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本研究只能假设此5个顺序选项之间的差距是相等的。还有就是本研究只以名牌休闲鞋作为研究用的购买对象。没有考虑其他商品类别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本研究的结果可能会因为不同产品类别的产品特性和产品用途、产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受试者填写问卷时所发现的问题,就是在模拟情境所提供的选项不周延,不能穷尽购买者可能产生的所有选择。在问卷中引入了信用卡这种消费模式,没有考虑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对冲动性购买的影响。因为包括信用卡、现金卡或是分期付款等在内的消费模式,可以实现实时享有产品,获得最大的满足。信用卡、现金卡和分期付款等的付费方式,有助于消费者从事冲动性购买行为,如此的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常常会忽略未来的负担而增加购买。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可以加入这种影响因素的分析。

参考文献:

[1] Byrd, SG. Information sources and reference group useand influence by young, single adults in clothing purchasedecisions [ D ]. Dissertation for Ph. D., The University ofTennessee, 1986.

[2] 赖哲亨,参考群体建议类型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D],台湾国立中央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0,30―42.

[3] 林升栋,消费者对人际影响的敏感度研究CJ],消费经济,2006,22(3):37―42.

理性消费议论文篇(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适合度规则;说明义务;争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2-02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增进金融消费者信心,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英国金融市场服务法、英国金融公评人法与新加坡金融业调解中心运作机制及其相关法规,制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共四章。尽管该法总计只有33条,但其中不乏亮点和创新之处,如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适合度规则的确立、金融服务提供者说明义务的明确以及极具特色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创建。

一、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解读

(一)立法背景及立法精神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2008年肇始自美国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地处亚洲的台湾亦因雷曼兄弟的破产而被波及,求偿心切的投资者面对的却是因金融监管制度将其购买的金融产品划入证券范围内,而致台湾既有的《证券投资人保护法》对其无法适用的现实。加之选择诉讼方式解决旷日费时,成本高昂,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又无强制力。因而为解决这一波及者众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投资型保单、金融债等因素的作用下,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最终制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及其6个子法。

以上立法背景决定了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即保护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可以迅捷高效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制度,即体现为该法第一条的表述。在整体结构上,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各自独立成章并共同构成该法的主要部分,本法的亮点和创新之处亦集中于此。

(二)特色制度评析

1.“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该法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即在于明确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第四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此规定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在定义的界定方式上,其从金融交易的对象即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角度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基础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不同于以往学术上所强调的消费的目的角度。第二,该定义突出了本法的立法精神即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将本身具有足够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主体如专业投资机构,或具有足够财力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因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即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而对于符合一定财力标准者其承受风险的能力亦更强。实际上该项规定仅表述为符合一定财力,具体地,法人是以该法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最近一期之财务报告总资产超过新台币五千万。自然人则需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机构或销售机构申请为专业投资人,即不受保护的前提是自然人必须去金融机构注册或者登记以向金融服务者表明自己不需要保护。申言之,并不是资产达到法定标准的即不受保护,而是需要消费者主动表明并做出申请。这一规定初看之下会产生疑问,即缘何有人自愿主张不受保护。接下来的适合度规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答案。

2.适合度规则的确立

适合度规则亦是该法中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第9条规定,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之契约前,应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之相关资料,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者之适合度。服务者在销售商品给投资人时候,必须要去判断这些人的承受风险的能力,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由此对消费者所购产品种类产生了一定的限制。而对于非弱势并且愿意承担风险的自然人,立法者考虑到了这一部分主体的需求,因而对于具有一定财力同时又希望完全自主地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法律赋予其选择权。但从操作的层面对这一规则进行评价,其还存在一定问题。因目前台湾大致上把消费者分成三种类型,即保守型,稳健型与积极型,服务者根据客户自己提供资料进行评估,依评估后的结果要分类销售产品,但问题是若评估认为某消费者A为稳健型投资者,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只能向其销售与之相应的某单一特定类型产品,而不能向其销售与其稳健型相适应的风险组合产品。同样的问题从监管的角度看,显然规定只能整齐划一地够买与之相应的单一产品更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但另一方面这样硬性的规定在民商事领域中又显得有失妥当、缺乏弹性。是否允许销售与消费者相适应的风险组合产品,以及若允许将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在本法中均未有所体现,另外台湾地区金管会依授权于2011年12月的《金融服务业确保金融商品或服务适合金融消费者办法》,作为适合度规则的具体操作指引中亦未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尽管如此,这一规定本身的积极意义仍是值得肯定的。其将适合度义务法定化,明确使其成为在司法诉讼中可以被援引的具体条款。另外其适用范围拓展至所有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交易领域,这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之利益。

3.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

实务中的金融消费争议案件,消费者与服务者双方的争议点往往集中于服务者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阐明商品风险。金融机构由于掌握关键资源并具备信息优势,且其通常强调其在金融领域的专业地位,以创造金融消费者财富或保证资产增值为宣传手段,容易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因信赖其专业性而听从其建议[1]。因而本法将说明义务予以明文规定对于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重大的意义。第十条规定,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之契约,应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该金融商品、服务及契约之重要内容,并充分揭露其风险,紧接着第二项规定金融服务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之说明及揭露,应以金融消费者能充分了解的方式为之,其内容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之重要内容。

但实际操作中的关键问题是金融业者如何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前说明契约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办法》中规定,对于销售某些金融产品要录音录影。但对录音录影要说明的程度以及说明的方式未做阐明,是严格依文本逐条复述,还是仅概括阐明即可而不必拘泥条文的表述。另一存在的问题是“应该以消费者能充分了解这个方式为之”,这一表述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予以证明。针对这一问题,因现有金融商品复杂且种类繁多,因而为保证交易的效率,就有必要对产品做一定的分类以提高效率。另外再次购买相同产品亦可规定省去说明义务,或者有一些金融商品表观上虽然与其他金融商品不同,但其基本的架构是相同的,即可划分到同一类型中,即购买类似产品时即无须服务者再做说明。这方面可通过借鉴外国的经验予以类型化,如投资者类型化、商品类型化,从而减轻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负担。

4.设置金融争议处理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法的另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有强制力的ADR的制度,即诉讼外纷争议解决机制。其程序规则部分的规定类似于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如对调解程序以及争议双方相互协商的强调。而当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应当首先向金融服务业者申诉,而不可越过服务者径直接到评议机构处,即设定了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同时具体规定了金融服务行业处理这种纠纷的期限是30天,这一规定体现了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即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另外,即便调处不成进入评议阶段,调处亦非全无意义,因为经过调节、协商过程后双方的争点会进一步明晰,亦有助于评议阶段争议的解决。评议阶段在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进行,故对当事人来说负担更小,节约各项争议纠纷处理的成本。这一套制度的优势在于,经过整个程序的评议结果具有在一定的额度之内对金融机构的拘束力,这个就是其有别于其他调解程序、其他ADR的最重要的特征。虽然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没有直接规定金融机构对评议结果必须予以履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但同业竞争使得作为服务者的金融机构事实上接受并履行相关义务,另外在确保评议的实际效力方面,金融消费者可在评议书成立之后90日内请求法院核准,除因评议书内容抵触法令、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有其他不能强制执行之原因以外,法院应当核准评议书,经核准的评议书具有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同的效力。即该制度的优势之处即通过司法程序的一个合格的评议决定具有与确定判决具有相同的执行力,在于一定额度内赋予诉讼机关所谓对受诉机构的拘束力。因而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既满足了金融争议处理的需求、节省了处理时间和成本,也符合全球金融争议解决的发展趋势[2]。

二、对大陆的立法启示

台湾适时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大陆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的方式值得大陆借鉴,学界对这一基础性概念的争论多集中于消费目的等方面,从而使得讨论的似与中心概念相去甚远,而基础概念的悬而不决使得对其他问题的讨论亦显得飘摇不定。故不妨借鉴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另辟蹊径的做法。

另外,该法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规定具有实际执行效力的相应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相较而言,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出台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金融监管模式上由于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加之行业间相互协调程度较低,因而导致综合性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的缺失,进而使得日益显著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需求难以得到较好的满足。虽然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但因其受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其成员单位是各商业银行,故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时,其处理纠纷的公正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另外其争议受理范围有限,仅限于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的投诉[3]。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在借鉴台湾地区立法的同时结合大陆金融消费领域的实际情形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据此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地方性或区域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从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王志诚.金融行销之控制及法制变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适用及解释[J].万国法律,2011(10).

理性消费议论文篇(5)

>> 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十一五”期间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监管的建议 浅析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缺位及对我国的启示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难点 浅析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影响及要求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及在我国的应用 反规避制度正当性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及正当性思考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人界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之文献综述 非金融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盲点及政策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 浅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金融监管问题 对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若干建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及特殊性 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探讨 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及防范 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吴成居.论规范管理预付消费卡[J].福建金融,2012,(05):13-17

[5]徐.浅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1-09-09

理性消费议论文篇(6)

【关键词】网络游戏产业;理性上瘾理论;文化产业经济;生活质量

1.引言

本文研究意义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通过问卷,对理性上瘾因素进行实证研究,为消费者理性上瘾理论提供实证依据。结合行为经济学消费理论、理性上瘾理论,从其使人有益上瘾的因素出发,进行实证分析,为网游产业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

2.网络游戏概念、发展现状和理论解析

2.1 概念和发展现状

网络游戏,又称在线游戏,依托互联网,通过人与人之间互动达到交流娱乐的目的。最初在美国发展起来,之后韩国、日本将其作为支柱发展。中国的网游市场发展速度惊人。

作为发展迅猛的新生事物,吸引追求刺激、社交欲强烈的青少年网民。文化产业发展要肩负起传承文化的使命。因此,要使网游高速发展同时,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任,就必须重视网游的属性。

2.2 行为经济理论及理性上瘾

理性上瘾理论基于行为经济学和行为消费理论的发展,Becker和Murphy提出理性上瘾理论,来解释上瘾消费行为。

理性上瘾理论观点有:一,其他条件一样,年长者比较不关心当前消费未来影响,更容易上瘾。二,区分有害上瘾和有益上瘾,前者是当前消费导向型,后者是未来消费导向型。三,对上瘾物品未来价格增加的预期会减少当前消费量,是区分理性上瘾和短视行为的主要方法。四,开始对有害上瘾或者有益上瘾的消费,通常是受成长带来的焦虑、紧张等影响。

3.网游消费者上瘾行为的研究综述

网游作为一种休闲方式获得了快速成长,网游提供休闲娱乐的数字化方式,同时也由于其体验形态属性,吸引了自我约束力差的人不良上瘾。网游残害青少年的负面报道就从没停止过,甚至有人呼吁应该把网游从文化产业中剔除。究竟该如何对待网游的发展,急需理论和实证数据作参考。

网游产业在中国发展还较短暂,对网游上瘾行为的实证研究还较少,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从社会学或心理学角度,对网游过度上瘾的消极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但目前网游产业要赢得市场,罢黜社会对网游诟病急需要理论指导。本文对行为经济学和行为消费理论,理性上瘾理论,直到对理性上瘾理论进行修正的自我约束问题进行综述,通过区分有害和有益上瘾,来研究网游上瘾的实际影响。

4.网游消费者理性上瘾行为实证分析

运用已有上瘾测量问卷对调查对象上瘾情况做了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消费者是理性的,过度上瘾的消费者占少数;通常引起过度上瘾的是那些以低俗的内容为题材的游戏。

本次调查主要是在网上采取随机调查方式进行。通过把电子问卷放在玩家常光顾的网站,比如BBS游戏版、QQ群等。获得100份有效数据,其中男性玩家80个,占80%,女性玩家20个,占20%。

问卷含二块,一是网游理性上瘾程度量表。二是生活状况量表。

4.1 关于网游消费者上瘾行为的调查

运用网游成瘾量表,根据专家对网络游戏成瘾标准的设定,专家的平均分为65.75%,界定分数为6.575,即标准为7,就是说10个项目中,有7个做肯定回答者即为网游成瘾消费者。结果表明虽然75%以上消费者能够正确认识网游,使网游不影响工作学习和人际关系等。其他25%由网游占去很多自由支配时间,通过减少睡眠时间,减少和他人沟通交流的时间,影响身体健康。

4.2 理性上瘾程度影响因素及其与生活质量相关关系

本文采用SPSS对网游成瘾调查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网游消费者生活质量与理性上瘾程度变化的相关性分析。

观测每日游戏时间为自变量,生活质量各指标为因变量,来分析平均每天网游时间与消费者生活质量相关程度的相关性。

从数据结果得出,网游时间对生理、心理、教育生活质量有显著影响,但是网游时间与玩家社会关系方面生活质量相关性不明显。时间越长,现实生活幸福感越会下降。超4小时,总体生活质量明显下降。超6小时,生理明显出现不良反应,比如视力下降、肩背肌肉劳损等。超2小时,心理就会受到显著负面影响。4小时内,教育质量差别并不明显,超4小时,教育质量会明显下降。综上,理性程度降低的网游玩家,他们现实生活质量也会下降。网游消费者理性程度影响其生活质量。

5.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建议

文化产业具两重性,一是意识形态属性,一是经济产业属性。在其发展中,政府扶持推动,能更好地引领其发展方向,提升文化产业质量;市场运作,则能够更好配置资源,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政府与市场缺一不可。

从以上分析,看出网游产业发展势不可挡,为使我国游戏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培养出本土化综合素质高的游戏专才,开发出更多高质量,启迪智慧,寓教于乐的优秀国产游戏软件,同时要有政府和社会支持和监督,使网游产业肩负起传承文化使命,健康发展。社会各方面应对玩家进行理性教育;同时适度提高游戏成本和税收有利于控制消费者理性上瘾程度。

6.结束语

通过实证研究,通过对网游消费者理性上瘾情况调查发现,结论如下:平均每天网游时间超2小时,心理上就会出现明显的负面反应;平均每天网游时间超4小时,教育的质量、总体生活质量会明显下降;平均每天网游时间超6小时,生理和教育质量就会出现明显下降;平均每天网游时间与消费者社会的生活质量相关关系不明显。

本文在前人有关网游和消费者上瘾体验和生活质量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提出通过对网游玩家进行理性消费教育和加强游戏中理性上瘾因素,来提高玩家生活质量,进而提出促进网游产业集娱乐和文化、教育于一体,可以使消费者能够从内而外的提高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凤良,周业安,陈彦斌,于泽.行为经济学-理论与扩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68-176.

[2]李菁.中学生网络游戏消费行为的实证研究[J].上海教育科研,2009(4).

[3]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现状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05.

[4]谢勇.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导向及服务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4.

理性消费议论文篇(7)

 全县人民及宾馆、饭店、快餐业、农家乐、排挡、学校食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文明委关于文明素质提升工程和公民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战略部署,倡导文明就餐、理性消费,大力弘扬中华饮食文化的优良传统。文成县文明办、县旅游局、县消费者协会就文明就餐,理性消费向全县人民、宾馆、饭店、快餐业、农家乐、排挡、学校食堂发出如下倡议:

一、全县餐饮企业要秉承文明经营的品德,推进和倡导科学、合理、绿色、文明的消费观念,为客人提供良好的文明消费环境,提供文明周到的餐饮服务。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在餐厅内、菜谱上张贴、打印倡导节约、安静就餐、文明饮酒、餐后打包等内容的标语、宣传画,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用餐,营造文明就餐,理性消费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提供小份菜碟,主动善意提醒客人理性消费、适量点菜,剩余打包。出台奖励办法,采取对消费者餐后打包给予打折优惠、赠送礼物等举措,教育引导珍惜资源、爱惜粮食、杜绝浪费、崇尚节约、文明就餐。

四、倡导分餐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革除就餐陋习,弘扬科学健康新风尚。

五、在经营中善意劝阻客人的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文明餐饮和就餐环境,逐步形成文明健康的良好氛围和行业风气。

六、广大消费者要养成计划点菜,菜肴分餐,剩菜打包,餐前洗手等良好习惯,要反对豪华奢侈,铺张浪费,酗酒滋事,粗俗言行等不良习惯,努力形成节俭点餐,卫生用餐,文明就餐社会道德新风尚。

文明就餐、理性消费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方面,是衡量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是创建文明卫生乡镇、文明卫生县城工作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共同携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构建文明餐饮,和谐文成做出贡献。

理性消费倡议书【二】 

作为精打细算的聪明购车人,既要有随时了解新车和新技术动向的敏锐眼光,也不能头脑发烧只顾追新、追潮流,更不能盲从、偏信、人云亦云。倡导理性汽车消费,让购车人能买到真正适合自己的爱车,我们向国内汽车消费者发出以下倡议:

1、不盲目追求新车和新技术,冷静对待所有的热门新车,根据自己情况理性做出抉择。不落入一些厂家所谓的新车噱头和新车陷阱。

2、公正对待已上市成熟车型,不戴有色眼镜。在了解一款成熟车型前,不轻易否定和放弃它。

3、明明白白消费。选择一款车,先要去了解它,知道其的特点,知道它与竞争对手的优劣各有什么,才做出最后的决定。

4、不因为一时冲动和感觉买车,综合考虑车的各方面性能,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力求买一台不让自己后悔的车。

5、不轻易相信片面的宣传和言论,不盲目地随大流,排长队。努力从多种渠道了解一款车的评价和口碑,学会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去做出判断和抉择。

理性消费倡议书【三】 

目前中学生存在不良消费,为了指导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避免互相攀比现象的发生,同时对于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同学能起到避免自卑,避免通过非正常手段取得钱财的可能,使全社会更加关注中学生的消费问题,逐步使我们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

为此,我向同学们发出倡议并提出我的建议:

1、中学生必须做到合理消费。以自身家庭情况为前提,可以对家庭较富裕的同学指出一些乱花钱的不合理性,使他们明白中学生应适度消费,不该铺张浪费,从而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2、消费应从实际出发。对此,可以开展对于消费观念的主题班会,让同学们充分说出自己对消费的想法和见解,对一些盲目攀比、超前消费、赶时髦、随波逐流的消费可能使中学生产生不良思想指出不合理性。通过主题班会,能让同学们明白消费应做到四不--不赶时髦、不随波逐流、不盲目攀比、不超前消费。

3、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多参与自力更生的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我们要节约学校的水、电,对此可以在各班成立志愿小组,负责控制对本班的用电管理。比如白天光线充足不用开灯时,如果发现开了灯就及时主动去把它关掉,号召同学们踊跃参与,用行动证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