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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1 10:13:14

海洋工程论文

海洋工程论文篇(1)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分承包方纳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中,项目组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直接深入分、承包方队伍。项目组对分包队伍负责的分项施工过程要作为施工过程控制的重点监控点,涉及到特殊、关键过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特殊、关键过程的相关程序、工艺要求进行控制,坚持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隐患及时提出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严格落实。项目组应当要求分承包方设专人(质量监督)对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同时应针对质量控制采取的控制方法和措施进行验证,定期向项目组质量管理人员汇报阶段性的工作成果。这样,检查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实施验证再检查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再实施再验证,形成良性循环,使项目施工质量呈螺旋上升趋势[2]。

2管理思路

根据项目中分包质量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结合在本人参与过的多个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对分承包方的质量管理过程总结出以下管理思路:

2.1要强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意识

正确看待传统管理和新管理体系的差异,从工作上正确处理习惯做法和新体系要求之间的矛盾,不能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作为负担,而要把质量管理体系融入日常工作中。

2.2充分发挥基层领导的作用

项目组从项目发展要求出发,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但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执行需要基层领导(尤其是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人员)带领作业人员来实施。

2.3加强信息的沟通

公司要提供在册分包队伍施工能力的信息平台,强调对经验的总结和交流,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及时掌握分包队伍的施工情况。

2.4培训工作应贯穿于对分包队伍管理的全过程

培训不拘形式可以集中培训,也可以现场演练,培训内容可以根据施工内容具体而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任何内容的培训,都要讲究实效,注重工作能力的考核与评价。不能只重视管理层的培训,不重视一线操作工人的培训;只重视对标准的学习,忽视对岗位技能的培训。

2.5强调对分包队伍记录的管理

项目组应及时的把握分包队伍对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写我所做,做我所写”,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它是对分包队伍进行了质量管理活动的重要佐证。同时,应要求分包单位建立过程三检制度,实行并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关键工程以及有较大的质量风险的作业在开展前,要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班组长作质量风险分析并在工程中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出较详细的文字记录。

2.6强调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考核力度

监督考核制度不单是质量管理体系上的自我完善体制,更重要的是一种强制管理措施,这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必要手段。要做好考核工作,首先要指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细化,使考核工作做到有理、有据。考核要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罚,鼓励先进,处罚违规,也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力保证。另外对考核结果的兑现是下一次考核的起点,在下一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海洋工程项目中对分包商进行监督评估表如表2所示。

2.7建立质量否决制度

对不合格品必须进行返工。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基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分承包方项目经理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针对出现不合格品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纠正和预防措施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不应对不合格品放行[3]。

3结束语

海洋工程论文篇(2)

半潜式平台作为一种目前深海作业常见的平台类型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初,从出现以来其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一直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优点是:适用工作水深广,最新型的深水半潜式平台的工作水深已超过3000米,钻井深度超过12000米;同时能适应恶劣海况,抗风浪能力强,大部分半潜式平台能够抵御百年一遇的恶劣海况条件;其甲板面积大,同时由于其排水量较大所以装载量大。随着国内外油气开发向深水和超深水海域拓展,对半潜式平台的制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其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对于材料、操作、动力的要求非常苛刻,对于制造过程中的焊接、精度控制等技术也是要求极高,尤其其动力定位推进装置和系泊结构由于有操作的要求必须做到非常精确。半潜式平台通常由上部甲板、立柱、浮箱,以及立柱之间或者浮箱之间的横撑构件所组成。同时平台还通过锚链、立管与海底相连。,半潜式平台经过几代的演变,外形趋向规则简单。下浮箱提主要供拖航和作业时所需的浮力,目前主要的形式有双下浮箱和环形下浮箱两种形式,浮箱内设置舱室,可装载压载水、燃油、淡水、系泊等设备。立柱连接浮箱和上部甲板。作业时,浮箱和部分立柱沉入水下,大大减小了水线面面积及波浪作用在平台上的载荷,其较大的水线面惯性矩提供了平台作业时所需的稳性。考虑到破舱稳性和经济性,立柱的数量一般为4至8个,立柱内设舱室,可装压载水和工作设备。立柱截面一般做成圆形或矩形,目前在建的半潜式平台主要采用方形截面,这样制造起来相对简单,同时能增大舱容。上层建筑主要是存放设备、同时提供人员居住场所,主要的钻井器材和材料都堆放在甲板上,甲板中间开有月池,方便平台钻井采油。上部甲板有框架型和箱型两种形式。框架型甲板由承载甲板及其余甲板组成,箱型甲板则包括具有双层底的下甲板结构、一层或多层中间甲板和一层主甲板。

2立柱式平台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立柱式平台被开始应用于开发深海油气资源的各项工程中,承担了勘测、钻探、采油等一系列工作,它的出现被很多海洋工程企业视为未来海洋平台发展的方向。立柱式平台属于漂浮式平台的类型,应用于海洋石油开发的时间已经超过30年了,但在早期,其一直是作为辅助系统,例如浮标、海上科研站、海上通信中转站以及海上装卸和储藏中心等结构物来使用。1987年,EdwardE.Horton设计了一种专用于深海钻探和采油工作的Spar平台,被公认为现代立柱式平台的鼻祖。1996年,Oryx能源公司委托J.RayMcDermott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水深588m的Neptune油田成功建造安装了世界上第一座立柱式生产平台,标志着立柱式平台开始正式应用于海上油气生产领域,在接下来的十几年时间里,立柱式平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平台形式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由第一代ClassicSpar平台,发展为第二代TrussSpar,以及第三代CellSpar平台。虽然不同形式的立柱式平台各有特点,但总的来说,现代立柱式平台的主体结构均为垂直于水面的柱体,主体为封闭式结构,用来提供平台所需的浮力,平台的底部需要进行压载,使平台的重心低于浮心,从而保证平台的稳性,对风浪的抵抗能力比较强。在操作过程中,平台的各向运动均能够通过压载得到很好的控制,因此此类型平台的作业范围比较广,作业水深范围也比较广,比较适合深海采油作业,一般来说,立柱式平台自身并无动力,需要通过拖轮进行拖曳移动。

3未来的发展方向

海洋工程结构物作为目前人类获取海洋石油的主要方式将来必将有更加快速的发展,其主要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深海,由于深海的石油储量非常巨大,加上其他海洋资源的开发,未来浮式钻井平台将会大规模的使用,如目前的半潜式平台、张力腿平台、立柱式平台都会在以后的海洋石油开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4结语

海洋工程论文篇(3)

关键词:卓越工程师培养;教材改革;海洋工程;工文交融

作者简介:刘珍(1982-),女,山东阳谷人,江苏科技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讲师;嵇春艳(1976-),女,山东青岛人,江苏科技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教授。(江苏 镇江 212003)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科技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2011年质量工程课题立项建设精品教材项目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7-0129-02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方案”是江苏科技大学2011年为迎接国家海洋工程装备大发展而新增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该“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德、智、体等诸多方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备现代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研究、建造的基本技能和管理基础知识,具备计算机编程及应用能力的专业型人才。学生应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1]

尽管20世纪初就开始有工程师从事海洋工程应用工作,但海洋工程学科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才出现在一些大学内,所以,海洋工程教育相对来说是很新的领域。探索水下环境、发展近海石油及天然气工业、海岸保护和港口的扩展推动了海洋工程的发展。1947年在美国墨西哥湾建成第一座钢结构平台,从此海洋平台经历了从固定式平台到深海spar平台的演化,而目前所能达到的开采水域也超过了3000m。海洋平台结构复杂、体积庞大、造价昂贵,与陆地结构相比,它所处的环境条件十分复杂且恶劣,承受着多种随时间和空间变化的随机荷载。海洋平台装备更新发展迅速,目前主要的发展趋势是大型化、深水化、信息化。以往的教材鲜少对深水中的海洋平台设备和系统进行阐述,无法满足学生学习海洋工程装备最新进展的需求。为此,学校重点编写了海洋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的核心理论课程的教材――《海洋平台设备与系统》。本教材的编写以满足“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方案”专业学生的学习为目标,涉及培养目标的变化、课程政策的调整、课程结构的改革,而且增加了生产实践环节。

教师教育观念的更新、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将是本次课程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的标志性体现,即“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科学素质和创新精神为宗旨,紧密围绕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培养人才,注重建设与改革相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验相结合、注重课内教学与开放教学相结合、注重教学与工程实践相结合、注重考核与培养目标相结合”。对于大学生的素质结构应如何与课程改革结合等问题的研究似乎还缺少深入,导致素质教育实践者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实践中仍有失偏颇。[2]通过开展实验教学和实践活动,学校应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提高解决科学问题、技术问题和工程实践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拔尖人才。对于那些基于海洋工程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上发展起来的高科学技术和前沿领域,教材着重从基础层面上去寻找和分析它们的根,使学生认识到学习基础论的重要性。在高等教育这个环境,对当代大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做一些相对深入的分析和思考。[3]

一、培养目标的变化

教材旨在满足海洋工程专业的特色培养,以海洋工程装备设计或制造管理型工程师培养为重点,以工程执业的基本资质为导向,借鉴国外优秀工程师培养的先进经验,探索并形成具有“工文交融”特色的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以“工程教育”为重点,建立“工程”与“管理”、“工程”与“技术”相融通的课程体系,树立“现代工程师”的人才培养观念。专业建设目标明确,特色显著,要在海洋工程先进制造技术、先进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海洋工程结构力学性能、水动力学性能等方面形成显著的特色和优势。培养出具备健全人格、能力突出,具有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背景,具有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卓越工程师;要求学生具备海洋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特色,满足海洋工程领域对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要。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应基础扎实、视野开阔、发展潜力大、创新意识强、工程素养突出、综合素质优秀,掌握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基础理论与海洋工程装备现场制造的专门知识和关键技术。

本科阶段采取校企联合培养的“3+1”模式,3年在学校学习,累计1年在企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创设校内学科导师加校外工程导师的“本科双导师”制来配合完成人才培养。实施“双导师”制专业的所有学生均按专业和兴趣组成学生团队,导师为团队建立档案和能力培养计划,通过实践项目来组织实施。使学生有兴趣、有研究、有实践地学习专业领域的知识,并逐步系统地增长工程实践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课程政策和结构的调整

在专业教育基础上,培养学生建立海洋工程的整体知识框架,了解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流程,掌握其中的关键技术,形成专业知识复合,逐步形成从平台总体设计、结构设计、生产设计到海上项目运行控制、运营管理整个过程的系统性、综合性和创造性的思维品质,以及培养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教程第一章综合介绍了海洋工程装备概念及体系,总结了目前为止世界上主要海洋工程产品产业链的发展历程及发展方向。世界海洋工程装备正在向大型化、深水化、多样化和信息化等趋势发展。我国在海洋工程技术方面特别是深海装备领域与世界先进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密切跟踪国际深海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是我国大力发展海洋开发事业必须先期进行的工作。学生必须首先了解国内及国际海洋工程整体发展现状,才能从实际出发攻克国内各项空白的海洋工程关键技术。教材从第二章到第七章详细讲述了包括固定式海洋平台和浮式海洋平台等各种先进工程装备的组成和特点,使学生掌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工艺和流程的基本原理、方法。最后一章以一个浮动半潜式平台为例,详细介绍了半潜式平台水动力性能试验。半潜式平台是目前世界上深水海洋环境中应用最好的一款平台,是我国海洋事业进军深海的主要发展方向,所以针对该平台的水动力性能测试专门设置了一章试验课,使同学们充分了解模型试验的目标平台、环境条件与数值计算理论,还对目前海洋工程中应用较多的SESAM软件进行了详细介绍。此试验在江苏科技大学实验室进行,学校实验室是江苏省船舶先进设计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具有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船舶先进制造技术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船舶数字化设计制造技术中心”。实验中心拥有大型拖曳水池、风浪流综合试验池、波浪水槽等重型实验设施和目前国内外先进的海洋工程专用软件SESAM、ANSYS、CAD/CAM等软件系统,完全能够满足本章的软件教学和试验教学任务。

为了配合教材正文,在每章中还插入一定数量的专题,介绍海洋工程前沿的知识和海洋动力学的新成果的短文,同时还列出有价值的参考文献,用于开扩学生的视野,了解当代海洋动力学家的思想。针对目前学生对理论理解能力和对现象的解释能力差这一实际问题,对教材中习题作相应改革,增大了习题量和信息量。习题分A、B、C三大类,其中A类题属于理论分析题,用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自我评价能力;B类题属于基本训练,题中含有丰富的海洋动力学及海洋工程类知识,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C类题属于综合性应用题,用于提高学生综合应用,让学生在知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都得到培养。

三、生产实践环节

为了实现上述培养目标的变化,还增添了生产实践环节。江苏科技大学与国内知名海洋工程企业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联合办学,拥有多个海洋工程的实习基地,完全能够满足本科教学需要。学校先后与海军政治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舰船研究院等单位建立了全面的合作关系。同时为了拓展合作领域、满足对海洋工程方向人才培养的需要,学校与国内知名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烟台莱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签订了全面的战略合作协议,多个海洋工程方向的实习基地,为海洋工程方向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宝贵的资源条件。

本专业学生在企业阶段主要学习海洋工程结构物制造技术、海洋工程项目管理与控制、海洋工程技术前沿等结合企业实践的基本知识,接受企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及平台总体设计、企业海工项目实践及海上项目组织管理的基本能力培养,使得学生具有海洋工程领域企业实践经验,掌握海洋工程装备项目设计、建造流程中的关键技术,具备团队合作精神,特别是在海洋工程装备规划设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具有协调、管理、竞争与合作的能力。学生能够在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能够使用合适的管理体系,形成管理计划和预算,组织人力和资源来确保工作进度,能够胜任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及制造项目中的关键岗位,能够成为具有适应海洋工程领域发展需要的高端性的卓越工程师及精英人才。

四、教材改革的目标

通过教学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学生具有建立海洋工程装备结构的数学和物理模型的能力,得到海洋工程强度问题分析的训练;具有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形式选型和论证的能力,结合实际工程需求及海洋环境可独立完成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形式选型及论证的全过程工作;具有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及软件解决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及制造过程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计算、计算机辅助设计、信息管理、模拟仿真等;具有可以应用各种手段获取资料、信息,跟踪本领域最新技术发展趋势,能够收集、分析、判断及选择国内外相关技术信息的能力。

本课程教材的改革,培养本科生具有不断获取知识,紧密追踪学科与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通过深入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及制造企业工程实践,创造性地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技术和现代工程工具,分析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项目实际应用问题。初步具备工程应用能力,具有至少1年的工程实践经历,能综合处理工程现场问题。同学们在将来的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能力,并在建立海洋工程装备结构的数学和物理模型、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形式选型和论证、海洋工程装备初步设计、海洋工程装备强度分析与计算、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项目管理与控制、解决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及制造过程中实际问题等环节中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钟志光.论大学生的培养目标[J].娄底师专学报,1988,(1).

[2]宋素芬.大学生素质结构与工科课程改革[J].嘉兴学院学报,

海洋工程论文篇(4)

我国在新时期适时推出了海洋发展战略,制定了海洋事业、海洋人才发展战略规划。为了对接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各高校,特别是海洋类高校,纷纷设立涉海类专业及在其他专业设立海洋通识课程,扩展大学生的海洋视野。国内海洋类高校的学科布局一般都有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涉海类专业,另外还有行政管理、农林经济管理、物流管理、工商管理、信息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国内海洋类高校的发展定位一般都是国内或国际一流海洋特色大学,打出“海洋特色牌”,以期实现海洋特色定位下的理、工、农、文、经、管、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所以,为了适应海洋大开发的新形势及海洋类高校的特色战略定位,在涉海类专业、管理类专业乃至其他相关专业开设《海洋行政管理》通识课程具有重要意义。而欲开出《海洋行政管理》课程,建构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二、前期研究综述

通过期刊网以“海洋行政管理”为题名和关键词检索后发现,目前已经发表的论文有60篇左右,研究内容可做如下归纳:一是奠基于其他专业之上的海洋行政管理研究。探索在行政管理专业内开设海洋科技、海洋法、海洋管理等课程,把行政管理专业办成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特色的专业。二是作为特色研究学科的海洋行政管理研究。探讨海洋行政管理的公共性、外部性、利益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并把学科体系归纳为海洋职能、海洋制度、海洋决策、海洋实施、海洋财政、海洋伦理等。梳理现有海洋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的争论分野,并提出海洋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构建原则,如工具性原则、差异性原则、系统化原则、生态化原则,并对学科体系进行宏观架构,探讨其概念、理论基础、管理理念、管理主体、行为工具、管理实践等问题。提出以行政管理理论体系为基础,在适应海洋实践活动规律、海洋行政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构海洋行政管理学科体系。三是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研究。一些学者在分析了现有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弊端的基础上,沿着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思路,建构了分散管理、统一执法,以及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信息部门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海洋行政管理宏观体制。探讨我国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历史的路径依赖,职能配置交叉重叠与多头管理等问题及其克服。四是海洋行政管理某一领域的研究。对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等进行海洋执法监察的研究;提升海洋行政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提升地方海域管理水平的研究;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海洋发展战略的研究。前期学者对于海洋行政管理问题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视角多元,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但对于海洋行政管理作为一门课程来看,其内容体系如何建构?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分?遵循怎样的逻辑?这些问题尚无学者研究,本文的研究是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尽管如此,学者们的前期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和支撑。

三、研究方法与设计

《海洋行政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框架体系的厘定,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深度访谈法;(2)文献研究法;(3)比较研究法;(4)头脑风暴法。在研究设计上,由于《海洋行政管理》课程教学针对的对象为管理类和涉海类专业的学生,课程定位为涉海类专业、管理类专业的海洋通识课,在学科归属上又属于管理学科,同时在研究题域上又具有海洋的特殊性,所以在研究设计上必须考虑两个维度,即“管理”的维度和“海洋”的维度。另外,由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公共性,所以还需要考虑一个维度,那就是“公共性”的维度。

四、研究结论

海洋工程论文篇(5)

一、导言

作为社会学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海洋社会学近年来展现出了日益旺盛的生命力,开始较为频繁地活跃于社会学的学术舞台上。海洋社会学在学科分类上属于应用社会学,这门学科是应用一般社会学理论、范畴、方法等对海洋社会的人类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海洋社会学虽然有自己的理论框架,但和理论社会学相比,它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而是沿用理论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和方法,针对自己独特领域进行研究。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海洋社会学取得了较为积极的学术进展,展现出了新兴的朝阳学科特征,开始进入到主流社会学的视野中。正如学术界所指出的:“在新兴的分支社会学中,海洋社会学理论研究势头迅猛、方兴未艾”。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与其他分支社会学不同,海洋社会学并不是由西方引进过来,在西方社会学界也找不到有关这一学科内涵、研究对象及其理论的阐述。相反,它是由我国学者首先提出,并经由本土社会学者的建构而展现出学术生命力。在某种程度上,在当前“西方压倒东风”的东西方学术话语体系中,这也给本土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自信”构成了挑战。虽然西方社会学并未系统地倡导和研究海洋社会学,但是,临近的研究是存在的。比如,斯密斯(EstellieM.Smith)关于海洋人类学(MaritimeAnthropology)的研究、[社会学家弗罗伊登伯格(WilliamR.Freudenburg)和格拉姆林(RobertGramling)关于近海开发以及石油泄漏的研究,有关于此,笔者将在后续部分展开。此外,诸如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等大学设有海洋人类学研究领域,阿斯瓦尼(ShankarAswani)等人类学家设有海洋人类学研究方向。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刻意与西方社会学和人类学有关海洋问题的研究接轨,但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对话意义重大。目前,海洋社会学还属于初创阶段。在学科初创阶段,海洋社会学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学科边界和学科体系模糊不清,学科内在的逻辑体系有待梳理。比如,关于渔村和渔民问题的研究,海洋社会学与农村社会学难分彼此;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海洋社会学与环境社会学亦不可分割。虽然说,在现代社会,学科交叉现象广泛存在,社会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刚刚兴起的学科发展而言,如果学科边界过于模糊,将是困扰学科发展的难题。二是尚未形成和主流社会学的对话机制。海洋社会学仍然游离于传统社会学和主流社会学的边缘地带,也未能与主流社会学构成真正的学术对话。就目前所搜索到的文献而言,海洋社会学方面的著述主要集中在几所海洋大学之中。换言之,在中国社会学界的学术话语体系中,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第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海洋社会学学术成果鲜见。在主流或曰权威的社会学期刊,还没有发现海洋社会学方面的主题文章。与此同时,从社会学视角写作的海洋社会学著作和教材也十分有限。但从学科发展角度而言,这些还不是制约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的核心问题。制约海洋社会学发展的核心问题是研究中的学科范畴偏离和学科理论匮乏。这两大问题不解决,不但海洋社会学的“显学”地位无从谈起,就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合法化(legitimation)亦将成为难题。而如果这两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将有助于其它问题得到迎刃而解。本文旨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重点阐述的是处于初创阶段的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及其合法化议题问题。在此基础上上,笔者将梳理西方社会学有关海洋开发问题的相关研究,以期建立海洋社会学和主流社会学的对话平台。最后,就其他若干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二、制约学科合法化的根本问题

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海洋社会学已经形成了库恩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他们由他们所受教育和见习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一起,他们自认为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的目标,也包括培养自己的接班人。这种共同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内部交流比较充分,专业方面的看法也比较一致。同一共同体成员很大程度上吸收同样的文献,引出类似的教训”。这对于新兴学科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中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中,学科范畴的偏离和学科理论的匮乏是影响学科合法化进程的根本问题。

(一)学科范畴“海洋社会学”一词最早由历史学家杨国桢提出。但在学科意义层面,杨国桢先生关于“海洋社会学”的阐述,是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而言的,并不具有“社会学”学科属性。最早从社会学视角研究“海洋社会学”的文献是庞玉珍的《海洋社会学:海洋问题的社会学阐释》一文。她指出,海洋社会学以人类的社会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海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能否成为一种互动关系,是海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能否成立的基础。海洋世纪使海洋与人类处于一种互动关系中,因此,改变了人类与海洋的关系,使海洋具有了显著的社会特征。随后,学术界展开了很多的理论争辩,其聚焦点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内涵、学科体系、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以及理论建构。但是,直到现在,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社会学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分支学科,也未能与主流社会学形成学术对话。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海洋社会学学术成果的参差不齐应当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具体而言,问题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具有社会学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并不占据多数,就目前所搜索到的文献而言,海洋社会学著述主要集中在几所海洋大学,海洋社会学的科学共同体是由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组成的,其中的社会学者数量比较有限。其次,缺少社会学的理论范式,甚至陷入了“社会学味道不浓”的尴尬境地。不少文献虽然冠以“海洋社会学”之名或者主题,但并不是社会学的学科视角,因而称之为“海洋社会学”并不贴切。这种问题必然导致海洋社会学在社会学界难以获得学术话语权。近年来,崔凤从学科发展角度多次撰文,直陈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呼吁加强学科意识。他指出,我们要强调海洋社会学的应用社会学的特性,强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概念与方法对人类海洋实践活动进行描述与分析,这是海洋社会学发展的现实选择。同时,海洋社会学要有明确的学科意识,必须体现社会学的学科特性。只有明确的学科属性,海洋社会学才有立足之地。也只有这样,海洋社会学才可能融入主流社会学之中。这一呼吁的核心意义在于唤起科学共同体的学科意识。从某种意义而言,如果忽视了社会学的学科基础与理论范式,姑且不论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及其社会影响,单就学科合法性而言,也将是严重的危机。明确学科范畴有两个维度。一是科学共同体要明确学科意识,强化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应用。海洋社会学者也在对学术圈内既有的学术观点进行审视,并提出了真知灼见。比如,宁波关于“海洋社会”这一概念的建设性批判非常具有学术价值。二是海洋社会学需要主动加强与主流社会学的对话。海洋社会学研究不能限于几所海洋大学,科学共同体可以“海洋开发”为平台,就其中的前瞻性议题与主流社会学展开学术对话,这一问题将在第三部分予以具体阐述。

(二)学科理论海洋曾作为非领土(non-territory)而被建构,是一个抵制“发展”而难以掌控的空间。而随着海洋开发技术水平的进步,人类的涉海活动明显增强,和海洋经济学等其他海洋学科一样,海洋社会学也是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产生的。但是,海洋社会学至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范式。“海洋世纪”和“海洋社会”一度为科学共同体所津津乐道,但是,“海洋世纪”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用语,更不是一个社会学的专业术语。“海洋社会”具有明确的社会学学科指向,但是能否成立尚值得商榷。毕竟海洋社会中人群的共同地域仍主要是陆地,海洋社会还是陆地社会的一种延伸。而如果“海洋社会”难以构成,那么,“海洋社会管理”、“海洋社会控制”等次级命题的提法亦值得商榷。可见,在核心的学科概念层次上,海洋社会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鉴于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态势,我们需要在三个层面进行方向性的转向。首先,走出宏大叙事(GrandNarrative)中。目前,海洋社会学主要停留于宏大叙事。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论述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属性、研究内容以及发展方向,等等。这对于刚刚兴起、正处于建构中的一门学科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海洋社会学仅仅停留于宏大叙事,并不利于这门学科的发展。就现有的文献而言,近期的宏大叙事型的学术研究已经失去了早期的锐气和创新力,已经鲜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因此,海洋社会学亟待走出宏大叙事。其次,走向田野。理论不是臆想,理论的薄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验研究的严重滞后。海洋社会学可以围绕海洋开发展开深入的田野调查,形成扎实的研究报告和学术成果,进而建构海洋社会学的学科概念。当然,笔者需要澄清的是,海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非常丰富,绝不仅仅是研究海洋开发。而是说,学科发展需要把握一些结构性的因素,在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显学”的背景下,通过“海洋开发”这样的国家战略性的重大前沿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其获得学术话语权。再次,走向理论归纳。海洋社会学应从“社会人假设”出发,围绕人类海洋开发行为开展大力的经验研究。但是,仅仅开展田野调查与个案研究是远远不够的,个案的累积也没有多少学术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在经验研究中理解特定议题中的社会意义(socialmeaning),深刻地认识社会,并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学术概念与观点。这些学术观点与概念的演化、推理,则可以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就学科发展而言,我们也能从环境社会学这个新兴学科的发展历程中获得可资比较的经验借鉴。中国环境社会学也尚未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其影响力已经呈现出日渐上升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主流社会学的广泛认可。这不仅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和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议题契合,更重要的是,环境社会学家围绕诸如水污染、草原退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田野调查,并提炼出了具有较大解释力的学术概念。海洋社会学在重视这一问题的同时,还需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即重视经验研究中的“选点”,建立追踪研究与回访研究的基础,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奠定基础。海洋社会学的理论建设需要“理论自觉”意识,需要增进学术自信。即:中国社会学需要的是对西方社会学的借鉴,并主要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实际,结合中国社会历史悠久的丰富传统学术资源,进行原创性的或有原创意义的理论创新,而不是在西方社会学理论或社会理论的笼子里跳舞,使自己的理论研究或经验研究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或社会理论的一个案列、一个验证。特别是,西方话语体系日盛,但往往并不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社会。因此,海洋社会学的理论发展不能盲从西方的理论体系,也不要刻意套裁西方的理论范式,重点在于根据中国社会与区域文化的实际开展原创性的研究。

三、海洋社会学与主流社会学的对话平

台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时代契机。目前,研究影响海洋开发的因素以及海洋开发的后果已经在科学共同体内达成初步共识。但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海洋社会学不同于海洋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不能包揽一切,而是重在研究海洋开发的社会原因、社会过程与社会后果。同时,需要关注区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等因素。海洋开发政策的底层考察、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破坏、低水平开发与石油泄漏问题值得海洋社会学的特别关注。原因有三。一是这些议题可以发挥社会学的学科特色与专业优势,比如,自下而上地研究海洋开发政策及其实施绩效。二是这些问题正在进入主流社会学和其它分支社会学的学科视野,为海洋社会学与之对话提供了共同的话语体系。比如,海洋环境恶化也是环境社会学关注的重要内容。第三,西方社会学家在此已经有前瞻性的学术研究,在此可以开展中西方社会与文化的比较研究。对西方海洋开发中经验和教训的研究也可以为中国的海洋开发的科学实施提供具有可资比较价值的借鉴。

(一)海洋开发的底层考察社会学的研究不同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视角,特别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学术研究更需要“从下往上看”。正如斯科特所告诫的,忽视对底层社会和底层民众的洞察,那些旨在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往往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海洋开发固然是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引擎,但是正视海洋开发中的诸种问题并形成预防机制,对于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更为重要。就学术研究而言,海洋社会学需要走出“应然”的价值判断,走向“实然”的事实调查与呈现,进而提出前瞻性的学术洞察。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海洋开发战略的科学实施。尽管近海开发的历史悠久,但这种活动的社会评价研究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后才出现。格拉姆林和布拉班特(SarahBrabant)指出,这种海洋开发活动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远远超出了当地的供给能力,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外来人口迁入活动,进而带动了当地诸如如房屋、医疗、学校、公共救助机构事业的发展,提高当地的税收,带动经济发展和新兴都市的兴起。所以,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这样的发展项目在推广过程中应该会得到积极的支持。但是,弗罗伊登伯格和格拉姆林的研究发现,在一个地区(路易斯安那)取得成功的海洋开发项目,在另一个地区(北加州)竟然遭到了社区居民的强烈抵制。甚至,有关开发提案的项目听证会都遭到了数以千计的社区居民的袭击。这种反差具有深刻的社会机制,其中之一就是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特别是,1969年,圣巴巴巴拉石油泄漏事件将海洋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客观地摆在了世人面前,影响了人们对类似项目的态度。类似的问题在中国也已经显现。比如,在海洋开发热潮中,沿海城市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建设人工岛,但不少项目因为缺少整体的规划,忽视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或者缺少基本的公众参与,往往为当地居民所抵制,并引发社会冲突。比如,2011年1月,海南文昌拟在清澜港的出口旁填海造起一座占地300多亩的人工岛,但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原来,填海会造成清澜港航道变窄,给出入清澜港的船只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当地渔民的船只都比较小,出入则会更加危险。同时,由于当地人口较为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不少人都是靠出海捕鱼和在海边捕鱼捞虾来维持生计,如果在此处填海建起一座300多亩的人工岛,势必会影响当地村民的收入。而最让村民担心的,还是填海可能导致河流入海口变窄,水灾时会加剧周边村庄的受灾情况。此外,村民还担心填海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所以,在有数百名警察维持秩序的情况下,部分村民仍然越过警察设定的警戒线阻止施工,后来还砸坏了镇政府轿车。单纯官方话语体系下的“发展规划”在此难产,社会冲突与失序也因此而产生。社会学的特长之一是学术批判,当然,这并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批判性的研究可以防范社会风险,预防可能的社会冲突,降低社会成本,进而有助于维系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目前,我国正掀起前所未有的海洋开发热潮,这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但片面的、短期的的经济开发也存在很多的隐忧。地方老百姓在海洋开发实施过程中是否真的受益?那些利益受损群体的经济与社会补偿如何保障?部分村民为什么反对海洋开发?特别是,在已经有技术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村民为什么还反对政府的海洋开发项目?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社会和文化难题?整体上看,这样的民间声音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虽然中国社会的发育特征决定了难以爆发诸如前述美国加州那样的反对情形,但是,一旦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果也将难以预料。最近几年的已经在实践层面说明了这个问题,前述文昌案例也已经说明了海洋开发中忽视底层民众意见的严峻后果。通过对海洋开发政策自下而上的民间考察与研究,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未雨绸缪,建立健全相应的预警机制。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海洋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是技术专家和工程专家的思维,同样需要社会学家参与到海洋开发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中。

(二)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破坏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以来,新一轮的海洋开发就开始如火如荼地开展。近年来,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通过了诸如《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等十多个规划,江苏、山东、浙江、辽宁等沿海省份的海洋开发纷纷上升为国家战略。但是,随着沿海开发强度的持续加大,对海岸带及近海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全国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脆弱区。其中,高脆弱区占全国岸线总长度的4.5%,中脆弱区占32.0%,轻脆弱区占46.7%,非脆弱区仅占16.8%。海洋开发活动是海洋生态环境压力的主要来源。陆续获批的沿海开发战略将带来新一轮的海洋和海岸带开发热潮,同时也会给业已脆弱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新的压力。海洋开发中的生态压力表现为多个方面,其中,以下两方面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首先,重工业布局沿海化的趋势十分明显,给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增加了新压力。比如,《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提出的五个重点发展区域均分布在沿海,其中有四个以重化工业为主导发展方向。从宏观的时空视角而言,这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化工产业的系统格局已经成型。由于重化工行业对“环境容量”需求大,往往分布于沿江、沿湖和沿海地区。而沿江和沿湖地区的生态压力已经很大,借助“海洋开发”这股春风,石油、钢铁等重化工产业纷纷向沿海集聚。即使这些重化工产业能全部达标排放,但也并不是“零排放”,势必给业已脆弱的海洋生态构成威胁。同时,那些在其它地方被关闭的重污染产业也往沿海转移。由此,海洋的生态压力和生态风险可见一斑。海洋社会学需要对重化工布局沿海化的社会机制、规律及其社会效应以及风险议题展开研究,为政府部门规避风险奠定基础。第二,所有的海洋开发规划均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问题,但各地区沿海发展规划对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较大的差异。比如,《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重申了“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规划任务。再比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关于海洋污染防治方面仅仅再次强调了现有制度,但并没有提出针对北部湾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由此可见,暂且不论海洋开发战略实施中的“文本法”与“实践法”的分离,就是“文本法”本身亦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这势必给环保不达标项目的上马以及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提供制度漏洞,此时的环境保护恐已沦为“稻草人化”的境地。在这一议题中,海洋污染中所产生的受益圈(benefitzones)与受害圈(victimizedzones)的关系、人们遵守或者违反规范的行为的公开的或潜在的规律性的原则、受害群体的环境抗争逻辑以及由此所反映的中国社会与区域文化特征非常值得社会学家的深入研究。同时,这种研究也可架构海洋社会学与环境社会学等分支社会学交流的桥梁,将有助于推动海洋社会学的主流化进程。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目标不仅仅是海洋经济发展。比如,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战略定位中,除了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国家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建设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战略目标的定位和目标的实现是两个不同的维度。从长期发展角度而言,“蓝色经济区”只是中介,最终目标是建设蓝色文明。但是,如果缺少严格的制度管制,海洋环境保护让位于片面的经济发展,那么,“蓝色文明”可能并未实现,“黑色经济区”已经形成。归根结底,这里的核心议题还是如何协调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低水平开发与“吉登斯悖论”在海岸带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及其技术含量、自然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受损程度等方面,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与世界主要沿海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的海洋开发不但存在无序问题,而且低水平、粗放型的海洋开发问题也十分突出。无论是在海洋专家的学术研究中还是在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很高的重视,但是,在实践层面,低水平开发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在运作逻辑层面,这与气候变化中的“吉登斯悖论”(GiddensParadox)颇为相似。“吉登斯悖论”是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在“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中提出的。即气候变化问题尽管是一个结果非常严重的问题,而由于它在日常生活中不直接,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不被认为是重要的。“不管别人告诉我们威胁有多大,正视这些威胁总是很难的,因为它们让人感觉不是太真实———同时,生活还得照旧下去,生活的一切快乐和压力也得照旧下去。气候变化的政治学必须处理我所说的‘吉登斯悖论’。它表明,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看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然而,坐等它们变得有形,变得严重,那时再去临时抱佛脚,定然是太迟了。吉登斯指出,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彻底地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了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在我们看来,“吉登斯悖论”适用于低水平开发问题,并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关于低水平开发,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要高得多。但是,海洋开发主要由沿海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和操作,因此,高层的文件和规范性要求往往并不能实现初衷。其次,文本规范(政府文件、法律法规)的重视与低水平开发的现实并存。即使是地方政府,关于提高海洋开发水平的工作也可谓文山会海,但实施过程中并不乐观。归根结底,这还是地方政府的认识停留在暂时的经济效益层面所致。再次,即使在认识论层面具有前瞻性的思维,但对于大多数(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以及普通公众)而言,其行为都具有短期化的趋向。十项全能建筑设计公司负责人克里斯托夫来博鳌参加北京奥运会游泳场馆设计竞标会时曾说:“海南不论怎么发展,都不要把这种和谐的自然风光破坏了。”他认为,发展一定要有计划,不能无节制地开发。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教训。比如,在希腊,许多小岛当初海水很蓝、鱼很多,但后来许多发展商到那里建别墅、建酒店,造成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以至于现在要花很多人力物力去炸掉它们,重新恢复小岛的自然风貌。但是,克里斯托夫的忠告并没有唤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海洋开发已经踏上了“生产的跑步机”(thetread-millofproduction)上,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不但具有某种特定的社会结构乃至政治因素,而且一旦踏上,就会形成惯性,短期内难以消除。海洋开发固然是带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我们也要深刻地认识到这种冲动的发展模式及其后果的严峻性。

(四)海洋开发中的石油泄漏美国社会学家有关海洋开发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两项研究议题,即近海石油开发(offshoreoilex-ploration)和近海天然气开发。近海开发可追溯到1897年,1953年之后,海上能源开采活动拓展到了外大陆架,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近海开发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海洋开发中也有很多风险,比如,海上开采和海上运输中的石油泄漏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过度的近海石油开发会引发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埃克森—瓦尔迪兹号(ExxonValdez)溢油事件为例,说明了海上溢油与海洋开发中的政治体系紧密相关。石油泄漏是海洋污染的超级杀手,据统计,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泄漏的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其中,以油轮遇难造成的污染最为突出。石油泄漏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直接污染海域,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同时,受污染的海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的健康。2010年5月,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再次将海上采油与海上石油运输的生态风险摆在了世人的面前,并对我国海洋石油运输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近年来,中国海洋开发活动中的溢油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2011年的渤海溢油事件,溢油事件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破坏,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这一事件暴露了我国海洋溢油中的环评体制、应急处理机制、信息、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诸多层面的问题,也说明我们需要对既有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除了从管理角度分析石油泄漏的责任体系之外,还需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特定的政治经济格局。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海洋社会学在此具有较大的解释力。

海洋工程论文篇(6)

关键词:自升式海洋平台;结构优化设计;选型优化设计;可靠性

截至目前,我国海洋平台的设计大多沿用的是传统的结构设计的方法,实际的设计工作中基本上都是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借鉴已有的同类型产品的设计经验拟定平台结构的尺寸,最后通过反复的试算验证修改完成设计过程,这种设计方法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且最终得到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优的。因此,为了有效地提高海洋平台设计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降低设计制造成本,许多企业及相关研究人员都在积极的探讨分析海洋平台的优化设计方法,下文主要以现阶段十分常见的自升式海洋平台为例就海洋平台的设计优化的研究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自升式海洋平台的基本情况

自升式海洋平台是天然气、石油等各种海洋资源开发时十分常见的一种移动平台,应用十分广泛,主要由升降系统、桩腿以及平台主体三部分组成,海洋平台的桩腿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的升降,实际的作业过程中,桩腿会下伸到海底站立在海床之上。且根据作业水域的不同,桩腿的上部能够托起平台主体使其可以到达预定的高度进行工作。拖航时桩腿可以收回,但海面的风浪较大时不能拖航。自升式海洋平台的作业水深在12~550英尺之间,大多数在250~300英尺之间。这种自升式平台主要有沉垫式和独立桩腿式两种型式,桩腿的结构主要有桁架型和筒型两种,这种平台稳定性较好、具有较强的定位能力,可以应用于较深的海域,能够适应一些恶劣的工作环境,在大陆架海域海洋资源开发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就自升式平台结构优化设计研究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结构优化设计

自升式海洋平台工作过程中水深会不断的变化,且变化范围比较大,因此桩腿的柔性较好,在风浪温度等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之下,位移及应力响应都比较大。相关研究显示,自升式平台结构的刚度、强度等等会受到桩腿结构构件尺寸、结构形状及拓扑形式的影响,部分研究人员在尺寸优化及有限元法理论基础上,使用Hyperworks优化软件研究分析了自升式平台桩靴结构的优化问题,优化之后的桩靴结构受力分布均匀性更好,重量大幅度降低,材料的利用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研究人员采用ANSYS有限元软件分析了自升式平台齿轮齿条强度,通过对齿条齿轮的齿根圆角半径及尺宽的优化减轻了齿轮齿条的接触应力,增大了齿根的弯曲强度。

(二)选型优化设计

桩腿的主要作用是支撑平台主体,将平台受到的载荷传递到地基上,桩腿的安全性对于平台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实际的设计工作中要保证桩腿结构的安全可靠,优化桩腿结构形式,能够使得桩腿受力更合理。

目前来说,自升式海洋平台主要有X型、K型、逆K型三种桁架式桩腿,我国有关研究人员使用有限元软件ANSYS对这三种桩腿结构形式进行仿真模拟,优化分析了逆K型桩腿结构,使其力学性能及经济性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此后,研究人员同样使用该软件设计建立了参数化设计模型,采用分层优化的理论优化分析了三种结构形式桁架桩腿的选型,提出了一种能够应用于复杂海洋环境下使用的桁架托结构多约束条件优化模型,并利用该模型进行了优化设计实验,最终得出的桁架桩腿结构力学性能、安全性能均较好。由此可见,这种多约束条件优化模型效果比较显著,简单实用,工程应用价值较高。

(三)基于可靠性的平台结构优化设计

海洋平台是海上油气开采必备的基础生活基地及生产设备工作基地,实际的作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海洋环境,可能需要承受强风、海冰荷载、海浪、地震,且海水中含有大量的无机盐,海洋中有许多的海洋生物,这些因素都可能会侵蚀海洋平台,导致地基软化、地基老化,这都可能会影响到海洋平台的耐久性、安全度,海洋平台的安全稳定始终是设计研究人员讨论的重点。

平_结构安全评估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即概率可靠性理论,现阶段该理论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之中,目前自升式平台的结构可靠性优化研究正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研究人员在对自升式海洋平台的结构特点进行详细的分析总结之后,将桩腿应力、平台甲板的位移作为主要的控制参数,对基于首次超越机制的平台整体的可靠度系数进行了分析计算;通过等效载荷法建立了一种结构极限状态方程,采用JC方法对自升式海洋平台结构系统的可靠度进行了估算,并提出了一种失效判断准则,探讨分析了海洋平台可靠性设计研究之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各种问题;通过平台基础失效面函数综合分析了海洋平台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其可靠性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基于应变强化理论,提出了一种弹塑性模型,通过这种模型,仿真模拟分析了桩靴在土壤之中的运动情况、土壤参数的非线性、桩靴与基础之间的耦合作用,并将各种环境载荷(比如海浪、水流、大风等等)、平台基础、平台结构等等模型参数作为随机变量,进行结构的可靠性分析,利用响应面法,提出了一种新的相应方法,由短周期响应构造长周期,这是一种新的海洋平台可靠性分析方法,分析结果比较有效。

结束语

自升式海洋平台的结构十分复杂,造价较高,为了在保证平台可靠性、安全性的基础之上降低平台的造价必须要对平台结构进行优化,本文主要从选型、结构等几个方面就近些年来自升式海洋平台结构优化设计研究发展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这部分的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李海军,陆超.典型海洋平台结构优化设计研究进展[A]第十七届中国科协年会――分6 中国海洋工程装备技术论坛论文集[C].2015(05)

海洋工程论文篇(7)

资源配置活动实质就是对权利的配置[1],海域资源配置是为了实现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目标,将海域分配给适宜的海域开发利用者的过程,海域资源配置的实质也是海域资源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分配关系。海域资源配置有两个时间阶段,具体来说,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一个阶段是在海域功能尚未明确的阶段,此时海域适合干什么,其功能没有明确,对这种阶段的海域进行配置,是指某块海域适合养殖,或者适合做港口码头,此时的配置更多的是依据海域的自然属性。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二个阶段则是某一海域的功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海域进行配置,比如,某块海域已经确定为养殖用海,对其配置是指找到适宜的养殖使用人。从内容上说,第一个阶段的配置其实是海洋功能区划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阶段的海域资源配置其实也是海洋功能区划确立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国家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建设中已有安排,因而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论述的重点。而第二个阶段,也就是海域已经被功能区划确定后的配置则是海域资源配置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因此,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此外,我国海域资源配置还需要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以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层次探索其法律依据。

二、海域资源配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根植于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法律既承担着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负有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财富增长的职能[2]。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既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的结果。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是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等3个法律为主干,以国务院、国家海洋局及相关部委和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海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组成部分的基本格局,其主要内容是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

1.《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3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我国海域管理的三大基本制度,即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三大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前节所述,海域资源配置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是由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成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配置,也就是政府以行政审批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将海域确权到个体;一种是市场化配置,也就是将海域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确权到个体。海域权属制度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究竟应该是走政府行政审批配置,还是走市场化配置道路提供了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我国海域资源配置也必须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将海域推向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产权关系、市场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海域使用论证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功能。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必须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的时间是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重要依据。

2.《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开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防治措施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由国家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1981年,国家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流程等内容,1986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989年,我国制定实施了《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该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同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世纪90年代,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强化和完善。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以提高和拓展,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我国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1982年8月23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确认[4],要求海岸工程建设、海岸石油开发以及河口、海湾、海域排污均必须做海洋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再次确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2013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52号),取消了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职责[5]。同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也已经开展并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6]。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较大改动,尤其在环境评价的范围、环境评价的内容等方面。该法进一步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作业者不得进行勘探开发作业。在编制依据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生态、资源的影响及环境风险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生态保护措施。在核准时限上,增加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新的立法重新规定了环境评价程序和后评估程序。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经核准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发生重大改变(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地点发生改变,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等)、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或者发生溢油污染事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作业者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原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作业者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作业者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备案。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也可以由作业者定期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将会更好地指导海域资源配置工作。

3.《物权法》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7],极大地保护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海域资源配置的宗旨也是一致的。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既要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兼顾不同地区海域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对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海域资源国有、人人平等参与资源配置的重要体现。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要求在海域资源配置中,要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关系上,《海域使用管理法》侧重于海域空间资源的行政管理,强调用海者的义务责任,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物权法》侧重于海域使用行为的民事规范,强调用海者的权利保护,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两者共同构成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石并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法律指导。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之外的层面上,几年来,国家和沿海地方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管理的配套法规体系,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化的依据。例如,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号)、《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6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国函[2003]3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等8个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海域勘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海洋功能区划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海洋局为规范海域使用管理,自1995年开始,陆续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同时,针对海域管理中的特殊情形,专门出台了相关配套的规定。为加强围填海管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提高海域管理水平,规范联合监察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规范海域使用金管理,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为了规范海洋环境管理,国家海洋局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法发[1995]251号)、印发实施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国海环字[2004]560号)、印发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5]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等等规范和规定,全面涉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海洋倾废等内容。与此同时,海域管理地方立法积极推进,沿海11个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涉及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围填海管理、浅海滩涂用海管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创新并制定了上百个规范性文件,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各类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清理。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