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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30 11:30:08

海洋文化论文

海洋文化论文篇(1)

一、海洋文化与海洋文化旅游

人类的生命与海洋息息相关,人类的文化起源于海洋。海洋文化是属于滨海地区的劳动人民和知识分子世代生活在沿海地区时,借助海洋从事政治、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海洋特色的思想道德、民族精神、教育科技和文化艺术。海洋历史、海洋考古、海洋宗教、海洋军事、海洋民俗、海洋渔业、海洋生物、海洋美食、海洋信仰等与海洋有关的人文景观都属于海洋文化的范畴。海洋旅游是人们在海洋进行的活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发海洋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海洋旅游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以海洋为依托,为满足人们愉悦需求而进行的旅游、休闲、度假活动。海洋文化旅游是海洋旅游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海洋文化为主要吸引物,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度假、科普、教育等需求的海洋旅游产品形式。

二、广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广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现状特征

1.海洋文化旅游资源比较丰富。广东是我国的海洋大省,岸线漫长,不仅拥有广阔的海洋空间优势,还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广东21个地级市中,有14个滨海城市,大陆海岸线长4100多公里,居中国沿海各省区之首。不仅如此,广东海岛众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就有759个;全省可供开发的滨海沙滩有174处,沙滩总长572公里;水深200米以内大陆架海洋国土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广东省的陆地面积。广东海滩资源丰富且分布较广,渔业资源产量大、种类多、品质优良。广东沿海拥有众多的优良港口资源,包括广州港、深圳港和湛江港等。生态景观红树林分布广、面积大,另外还有中国惟一的大陆缘型珊瑚礁。广东作为海上丝绸之路最早的发祥地,是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最长、港口最多、航线最广的省份。南海海上丝绸之路连接了许多古海港遗址,它们遍布整个广东沿海地区。除此以外,海洋非物质文化资源也比较丰富,例如潮人文化、雷州半岛文化、疍民文化等。由此可见,广东发展海洋文化产业的资源优势明显,潜力巨大。

2.海洋文化旅游产品渐成体系。广东各地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深入挖掘海洋文化内涵,开发出一系列海洋文化旅游产品。一是利用其丰富的海岛旅游资源,着力打造湛江东海岛、茂名放鸡岛、汕头南澳岛等自然文化观光旅游景区;二是培育了以海洋为主题的节庆、会展品牌,如珠海沙滩音乐节、湛江东海岛人龙沙滩旅游文化节、湛江海鲜美食节等;三是开发了一系列海洋文化旅游项目,其中包括具有浓郁广东地方特色的民俗戏曲和广东方言特色的民间渔歌,以及举办滨海地区休闲体育比赛、创作海洋文化特色影视作品,如《大清海战》《南海潮》等。因此,广东省海洋文化旅游产品日益丰富,体系也逐渐完善,这不仅拓宽了广东省海洋文化的研究领域,也促进了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

3.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初具规模。目前,广东开发建设了一系列现代海洋文化旅游景区,这些景区环境清新优雅,设施完备齐全,服务水平优良,能够满足游客休闲度假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是国内外游客理想的度假目的地。惠州海滨温泉旅游度假区将海洋文化与温泉文化有机融合,创造出全新的温泉养生文化。同时,广东将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引入市场机制,积极争取举办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扩大滨海体育的社会效应,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吸引了国内外游客到广东滨海度假区域休闲疗养、养身健体,使广东的海洋文化体育产业逐渐成为全国的知名品牌。

(二)广东海洋文化旅游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洋文化旅游开发理念相对滞后。海洋与广东省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沿海地区的一种特色海洋文化。然而,广东人对海洋文化的旅游价值认识不够充分,海洋文化意识落后于浙江、山东等海洋旅游发展先进的省份,与世界海洋旅游发展的整体水平尚有差距。另外,海洋文化与海洋旅游的融合度不高也是缺少海洋文化深度挖掘的体现,严格来说,海洋旅游与海洋文化的融合并不是旅游产品和文化产品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旅游产品中能体现出独特的海洋文化元素,把海洋旅游要素与海洋文化资源有机融合并相互渗透。但是,广东目前的海洋旅游活动中文化要素植入的太少,许多滨海旅游景点缺乏文化背景的渲染与支撑,一些涉海节庆与会展商业味道浓重,文化含量偏低,海洋文化旅游品质有待提升。

2.海洋文化旅游产品体系不够完善。从产品结构形态来看,旅游产品类型比较单一,仍以基本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为主,而提高层次的度假旅游以及专门层次的会展商务、科学考察、文化交流等旅游产品的比重相对较低。广东海洋旅游产品结构中传统的海洋观光旅游比重较高,滨海休闲度假、海洋节事旅游、海岛影视旅游、海洋民俗旅游等产品比例较小,创意性海洋旅游产品和体验性海洋旅游产品的开发上力度不够,产品附加值低。从产品开发层次来看,广东海洋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主要针对低端的基本消费群体,消费水平高、附加值大的养生、医疗、保健、康体、美食、购物等休闲度假衍生产品相对缺乏。

3.海洋文化旅游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海洋文化旅游管理体制不尽完善,海洋文化旅游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健全,海洋文化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不够完备。海洋文化旅游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安全保障服务体系、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惠民便民服务体系、行政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海洋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的现代化和人性化水平有待提高。此外,海洋文化旅游规划不够科学,开发行为不太合理,海洋文化旅游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滨海旅游环境受到威胁。

三、广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策略分析

(一)重视海洋文化宣传,增强海洋文化旅游意识

积极开展海洋文化宣传,培养社会公民关注海洋、热爱海洋的人文情怀,不断提高广东民众海洋开发意识和海洋文化素养。通过出台文件、媒体宣传、课题讲座等方式强调海洋文化开发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海洋文化创新,大力弘扬海洋文化精神,加强海洋文化的传播力度,营造良好的海洋文化氛围。在海洋文化资源挖掘方面,对海洋文化资源进行整合,逐步开发具有创新意识的海洋文化产品,以满足游客的精神需求。重点挖掘渔家民俗文化和休闲渔业文化,大力发展渔村游、渔家乐,让游客体验渔民生活,感受淳朴风情。举办涉海庆典活动,旅游搭台,文化唱戏,以旅游节庆活动促海洋文化发展。积极研发涉海工艺品,开发特色海洋文化旅游商品。利用岭南民俗尤其是疍民文化资源,举办海洋文化演艺节目,提升海洋文化旅游的体验层次,达到海洋文化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海洋文化旅游体制

广东深入挖掘海洋文化内涵,制定海洋文化产业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大海洋文化旅游财政支持,设立海洋文化旅游专项资金,对海洋文化旅游企业予以优惠政策,推动海洋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广东可以出台《广东省海洋文化开发总体规划》,对海洋文化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明确的目标,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利用广东与港澳相邻的区位优势,通过政策调控引导,促进广东和港澳的合作,塑造“魅力海洋,欢乐广东”的海洋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大力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完善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旅游合作机制,共同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海洋文化开发,打造以蓝色海洋、绿色海岛、金色沙滩、红色历史文化、白色珍珠工艺品、银色鱼类饮食文化产业为主线的、绚丽多彩的海洋文化旅游产业链。

(三)整合海洋文化资源,规划海洋文化旅游布局

整合海洋文化旅游资源,挖掘海洋文化资源潜力与价值,准确定位旅游功能,建立海洋文化旅游发展集群,推动海洋文化旅游集聚发展。例如,阳江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节庆与民俗风情,可以根据各自特点将其进行融合,在开渔节上增加风筝、赛龙舟、唱山歌等表演,进一步创新和丰富《南海1号“船说”》等海洋历史文化题材故事。以碧海、蓝天为背景,以海水、沙滩为舞台,以当地渔(农)民生产生活用品为道具,以音乐、舞蹈形式和宏大的场面来展现阳江海洋文化和风土人情,打造出阳江版的“印象刘三姐”,提升阳江市海洋文化资源之间的融合度,完善海洋文化旅游产品结构。湛江市可以将海鲜美食节、湛江珍珠节、湛江海滨酒吧欢乐节等节庆活动整合起来,实现海洋节庆文化与海洋饮食文化的融合。通过科学规划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布局,实现广东海洋文化资源的有机整合,促进广东海洋文化旅游的转型升级。

(四)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塑造海洋文化旅游品牌

广东要塑造海洋文化品牌,为了更好满足客源市场的需求,既要完善对原有产品的设计,又要加大对创新体验性旅游项目的投入,构建多元化海洋文化旅游产品体系。如海洋主题公园之旅、海洋民俗风情之旅、海洋美食文化之旅、海洋生态环保之旅等。加强对高品位、高质量旅游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突出娱乐性、趣味性、参与性、文化性。汕头南澳岛、汕尾红海湾、惠州巽寮湾、深圳小梅沙、珠海海岛群、江门上下川岛、阳江海陵岛、茂名放鸡岛、湛江东海岛等景区可以加强区域合作,塑造统一品牌,建设品位高、吸引力强、效益好的海洋文化旅游精品。在海洋旅游线路的设计上,要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突出主题原则、合理搭配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即适应旅游市场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要;突出主题原则即依靠广东海洋特色文化资源的深入挖掘,形成自己的主题与特色;合理搭配原则即充分考虑来粤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合理安排游览顺序与节奏,科学设计广东海洋文化旅游的完美路线。

(五)开展海洋旅游教育,完善海洋人才培训机制

海洋文化论文篇(2)

关键词: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

海洋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希望所在。21世纪是海洋经济,向海洋进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福人类,这是21世纪人类实践活动的主题。在海洋实践活中,如何更好地管理海洋,实现海洋经济价值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依法管海、依法治海和依法用海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发展趋势。为了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本文仅就海洋管理的法制化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海洋管理的区别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经济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行使国家权力,为巩固国家政权和保护、发展经济,对国家各种海洋实践活动和海洋事业的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一切海洋经济活动进行的职能化、专业化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其管理的客体是海洋渔业与运输业,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海洋药业的生产研究等一切经济活动。比如,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对海洋开发商的设立、经营管理活动,国家税务局对海洋开发商的税务管理活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活动,卫生检疫机关对海洋药物生产的管理活动等。海洋经济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共同的目的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海洋的经济秩序。海洋经济管理也是海洋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海洋经济管理独立后两者仍然存在某些渗透关系。海洋经济关系既需要经济法调整,也要受行政法调整。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指在海洋实践活动过程中,公、检、法专门机关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活动。海洋司法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客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海洋经济活动中管理对象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种是海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危害国家、集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是相承接的两种管理手段。司法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延续,同时也是对行政管理的监督。两者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依据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来调整海洋实践活动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1]

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也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不仅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刑事制裁。[2]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好,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海洋行政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但是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下面仅就我国现存的海洋法律法规作一简要的分类介绍。

海洋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上,可分为专门适用于海洋领域的和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属于专门适用海洋领域,其空间效力只限于我国管辖海域。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海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上,可分为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和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基本性海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制度是确定我国在各个不同的管辖海域内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向国际社会的全面的权利主张,不是针对调整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建立的行为规范,而是总的权利主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海域内的各个方面。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仅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救助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是专门针对或围绕海上交通安全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相对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而言,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

海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又可将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大体划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海洋调查研究管理方面的等等。在海洋执法管理活动中,海洋行政机关及其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指挥、领导、控制、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以海洋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和身体力行,做到依法行政。

二、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海洋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机构的设置有综合和专业上的分工与不同层次的管理。结构体系十分复杂,并非所有政府机构都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也并非都是专门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机关按照海洋行政管理的职权性质,可以区分为海洋立法机关、海洋行政机关和海洋执法机关。1

海洋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国家执行机关。海洋行政机关专指国家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其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内部授权获得的。国家政府部门在海洋管理活动中同时兼有立法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在我国,还有专门承担某项海洋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如,海洋局、交通局、渔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也具有一些海洋立法的权力,他们所承担的海洋管理的任务,也只是整个国家海洋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海洋执法机关狭义地讲,指的是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广义地讲,还有海事法院、海上公安、海上纠察、海上防务之类的军事机构。在我国,与各类海洋活动有着全面紧密联系的海洋执法机关主要指的是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在海洋管理中起着兼察和纠察作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海洋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代表国家意志行使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因此,体现国家意志的海洋法律、法规是海洋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国家政府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如海洋监察部门、海洋渔政部门、海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海上交通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海洋公共事务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即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各种人类的海洋实践活动。它是以海洋为劳动对象和以海洋为活动媒介的人的实践活动。政府在这种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只是引导和支持人们去研究、利用和改造海洋,而不是直接去从事对自然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也不是海洋研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内部管理活动。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海上活动。海上活动是指行为发生地点在海洋上的一切人类活动,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和以海洋为媒介的其他活动,如,航海、海洋港口作业、海洋旅游、海洋商业、海上犯罪和走私等。

二是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海岸涉海活动。人类在陆上的一切活动都与海洋存在某种关系,可以理解为涉海的活动,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纳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因为海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决定它只能对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对海洋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管理,那些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是管不了的。再则,海洋沿岸活动对海洋的影响,许多情况下只是诸多行为后果的一部分,甚至是比较次要的一部分,由谁来管以及怎样管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常常回出现对同一个被管理者争管、漏管的现象。通常列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的海岸活动主要有:工业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城市废水和垃圾的排放,处于各种目的的围海造地、河口淤积、港口和其他海岸工程建设、砍伐树木等。

三是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管理者如果没有对自身的管理,就无法保证管理队伍的廉洁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这是现代政府政治民主化和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以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基本内容包括:海洋管理体制的建立、海洋行政机构的设置、机关职能的配制、运行机制、决策及管理程序、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培训等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应该和需要法律调整的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公民的权益才有保障。“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如何规定的,就不择不扣地按法律规定去办,不可法外开恩,不可掺杂个人私情。这里的“严”是严肃、严明和严格的意思,决不是“严刑峻法”和“处罚从严”的意思。至于是否从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实现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前提是做好海洋立法工作。

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一些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主要有: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特殊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1

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法治(Ruleoflaw)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这里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by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此种“法”多由政府自己制定,而并非全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海洋,治理老百姓。“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民主政治的初级阶段向较完善阶段转变的时期,法治的主要要求包括:行政合法、适当,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行政听政制度、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制度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示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立法、司法、民主监督。

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公正(fairness)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行政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他们必须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运用此种权力为自身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私利。民主国家意味着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因此,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开(openness),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海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海洋行政公开的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海洋行政效率原则。海洋行政效率(efficiency)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海洋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海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包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海洋行政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或称依法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意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发生无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贯彻合法性原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海洋执法机关必须是依法组成的机关或者是依法委托授权的机关。二是海洋执法机关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只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和司法,其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定、判决才是有效的。四是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包括“所赋予或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的幅度”都必须符合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五是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的形式。海洋执法中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严肃、郑重、明确,以利遵守和执行。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执法原则的含义是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适当、合理。为此,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认真理解并贯彻法律指示的意图、目的和国家海洋利益的根本要求;执法人员应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公正的品质。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两项客观的保证机制:一是立法机关等的监督;二是对自由裁量权明显不符合法律目的和公众利益,或者有错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应急性原则。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它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正常海洋活动产生的还是在非正常下突发或偶发的,海洋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

三、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相对一些发达的沿海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禁锢,对海洋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一段时期里,海洋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提出,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得到空前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海洋立法工作仍需加强。海洋立法不仅为沿海国维护国家的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还为管理海洋的行政、经济及其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海洋立法在海洋法制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传统海洋产业单项法规较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快而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几乎空白;单项海洋法规的协调非常困难。造成我国海洋法制的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立法前期准备不充分。在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以分散的行业管理为主、集中协调为辅的体制下,涉海部门和行业间的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分工不甚明确,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的权威又未形成,实际上是只有分散管理而缺乏协调管理的机制,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各行其是,“五龙闹海”愈演愈烈。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不能下大力气组织进行海洋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难以把握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海洋立法预测和编制科学的海洋立法规划,难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忙乱现象,难以克服法出多门,缺乏协调的情况。鉴于目前的这种状况,国家应从体制改革着手,理顺关系,分清各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放开手脚,努力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立法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下大力量组织海洋立法的调研和立法预测工作,尽快编制出我国海洋立法的中期和长期计划,适时地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海洋立法项目。这是改变我国海洋立法落后状况的根本措施。

立法程序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立法程序的法律化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全国人大已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我国立法程序的法律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程序法规仍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和专门立法程序仍有待创制。特别是目前仍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机关左右立法的现象,“越权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律议案的通过时,不能将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法律议案在审议时往往因为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争论不休而难以通过。

立法时对执法问题考虑不充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起协调全国海洋工作的任务,但由于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协调职能既无法保障,又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因此实际上仍是分散管理的体制,综合管理困难重重。分散管理体制又导致海上执法管理的分散,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纷纷组建和扩充自己的海上执法管理力量,兴造船只,购置设备及先进仪器,但各管理部门的资金毕竟有限,要单独管理我国广阔的海域,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尽管“海监”、“港监”、“渔政”、“公安”等执法船只纷纷出动,却不能覆盖我国的全部海域。国家海洋局和渔政管理局曾进行了联合执法的有益尝试,但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下去,结果仍然是各执其法,效率不高。为维护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实现执法的统一性,依据我国的海洋执法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总之,在海洋立法活动中,应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协调好单项海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强化海域使用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海洋法尽快全面地与国际海洋法接轨,保证我国的海洋实践活动在和谐、有序、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海洋执法管理体制有待改进。海洋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关系到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具体问题。如,执法机关的分工职责,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执法的有效性和力度等问题。总之,一个好的管理体制能够带动所有的工作。目前,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使分散的、法出多门的海洋管理体制得到统一、协调。

海洋执法机构有待完善。海洋作为特殊的区域,与普通行政执法有一定的区别。海洋执法需要一支能适应海洋环境的监视力量,没有这支力量,就不可能发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而海洋执法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除此之外,海洋渔业、海洋环境、海洋交通安全、海上缉私等行政部门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协调,各司其责,共同依法管理海洋。

海洋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海上执法队伍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是海洋执法活动的主体,肩负着我国海域的海上监督、检察等执法任务,是我国海洋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和捍卫者。海洋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海洋法律素养和较多的海洋法知识,才能胜任复杂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是发展海洋事业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在港监、渔政、交通、治安、缉私等原有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中国海监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海洋行政管理通论》鹿守本编著海洋出版社

2.《林政管理学》王一军编著海洋出版社

3.《行政管理学》陈志平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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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海洋出版社

[2]同上。

海洋文化论文篇(3)

分析当代中国所遇到的诸多海洋权益争执,我们会发现,以海洋权益争执形式表现出来的绝不仅仅是主权国家间仅仅基于经济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分歧。很多时候,海洋争端的加剧反而是来自地缘政治版块的重组和某些大国干扰和遏制中国的一个具体策略。在这种实践背景下,我们关于海洋权益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在因应实践斗争逻辑的背景下展开的,具有很强的具体指向性。但是也要看到,这种策略的局限在于,如果我们认可且唯一认可了这种就事论事般的斗争策略,将可能导致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形成应对规则之昨是今非的情形,甚至可能成为利益争夺相对方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口实。

笔者认为,实践逻辑当然必要,它为激活我们的海洋意识提供了一个现实促动,对提升国家安全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也是极大的推动。但是,如果要更大限度地发挥海洋的上述功能,仅仅侧重海洋权益争端的斗争层面是不够的,过度放大或渲染海洋资源或海权的权利意识,也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消极结果,如它会强化国际争端的民族主义、甚至民粹主义情绪,人为地增加问题的复杂性等。因此,基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现实需要,基于培育和发展理性的海洋意识和海洋文化,构建综合性的海洋战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这个综合性的海洋战略体系体现了微观规则与宏观文化的层级递进和彼此支撑,其核心要素体现为国际法、国际海洋政治战略和海洋文化三个方面的因素。从逻辑结构方面看,这三者反映了一种逐级递进的关系,比较而言,国际法则体现了微观的海洋权益纠纷处理策略,海洋政治战略则是一国政治战略在海洋问题领域的基本立场和战略定位,而海洋文化则是一个更为宏观,也是最具包容性的概念。建设海洋强国,从根本上要构建一种海洋文化和海洋意识,这对以陆地文化为传统的我国而言,是尤其需要强调的。而发达的海洋文化与理性的海洋意识需要明确的海洋战略来体现和表达,一国关于海洋问题的政治立场和战略,则表现为国际法等更为微观的规则和利益平衡策略的制定和运用。

一、海洋权益争端中的海洋法和国际法

在当代海洋权益纠纷解决过程中,最典型的机制就是诉诸由一系列海洋法所确定的国际法纠纷处理框架。

1982年12月10日,经过九年漫长和反复的磋商与谈判,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这是迄今为止最为漫长的一项国际多边谈判。会议通过了由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组成的一个庞大的海洋法体系,形成了管理全球海洋资源、处理国际海洋纠纷的国际法框架,这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确认了诸多形式的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如它允许各国在距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区域建立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有权勘探和利用海床以上、海床本身和海床以下的自然资源。从法理上看,对专属经济区这种新型海洋区域的确认,实际上是对传统国家权力结构的一场革命,它把传统的主权形态与海洋领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拆解,从而为当前争端国之间采取共同开发和共享利益提供了法律框架。在某种程度上,《海洋法公约》体现了相关国家基于分享海洋权益的目的而建立新型国际法和海洋秩序的要求,公约前所未有地提供了基于国际法准则处理海洋权益纠纷的制度性框架,在处理国际海洋权益争端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客观上有助于各国维护自身正当海洋权益,由此,《海洋法公约》获得了世界海洋宪章的赞誉(王铁崖,2002:337)。但是,基于现实主义的考量,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以《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在处理主权国家间海洋权益纠纷方面还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局限。

首先,《海洋法公约》以一部整全性规范,把全世界不同区域、不同地理环境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的海洋利益以均质化、平面化的方式进行了一体性规定,这就回避了基于不同的历史和地理因素而导致的不同性质的海洋权益诉求;其次,基于国际法所具有的非强制性特征和基于缔约国可接受的需要,《海洋法公约》在实质内容上还是为缔约国进行利益保留提供了实施的可能,如公约对历史性水域的规定仅限于概念的使用而避免对内涵做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如在程序设计上诸如用尽当地补救规则的规定也为当事国选择性援用公约提供了便利;再次,美国等大国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拒绝签订公约,这使得公约本身的代表性大大减损。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作为主要的谈判国家,美国曾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过程。海洋法会议结束前夕,美国政府一反常态,突然宣布对即将通过和签署的海洋法公约有重大的保留意见;最后,有关国家同样以国际法的方式来修改和排斥《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在美国的主导下,有关国家对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条款举行了两轮15次非正式磋商。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7月以121票赞成、7票弃权、零票反对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该项协定对海底管理局的决策,审查会议、技术转让、生产政策等一系列重大海底制度的规定都做出了修正。

本文并不主张国际法虚无主义思想,但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海洋法和国际法在解决海洋权益纠纷过程中的实质意义及其限度,如何看待《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范对国际海洋政治和我国海洋事业整体发展的影响。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是基于国际法规则上的规范实效,一个是基于国际法发展轨迹中的观念启示。

其次,关于国际法规则的规范意义。众所周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近代国际关系的基本体系,开创了政府间通过协商来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由此确定了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基于进攻性现实主义的国家安全战略开始变得越来越不适合时代(唐世平,2003:145)。这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但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并没有改变基于国家实力消长基础上的国际权势格局的重组这一国际关系的历史主线。即使在各国之间高度依赖、共同利益日渐凸显的当今世界,国际无政府状态仍是世界政治的一个根本结构特征,国家之间的争斗也仍是世界政治的基本方面(何志鹏,2013:23)。二战之后建立起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但这不意味着国际关系进入一个国际法上的新时代。不仅仅是因为人类似乎还远没有(也许永远也不可能)完全脱离野蛮时代,国家间的冲突仍旧频频发生,而在防止冲突和解决冲突的问题上,国际组织和机制仍然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唐世平,2003:145)。

需要看到,《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是大国政治妥协和利益分割的产物,是以为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科技和专业法律优势而确立的规则。由于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等技术规则的高度复杂性,以及法律手段的专业性,主权国家间法律意义上的海洋边界的确立仍将会经历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这也意味着全球海洋秩序和海洋利益格局的最终确立也必将是一个复杂和艰难的过程。这个最终确立过程,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统一的、全球性的海洋法和国际法框架的确立和普遍实施,但其实质过程则是大国政治和地缘利益格局的反复博弈和此消彼长。巴里布赞(1981)关于20世纪中后期海底政治问题的细致分析典型地证明了如上的论断。确切地说,我们至今仍处于这个过程之中,格老秀斯意义的国际法并不是这种政治角力的开端,只是它的一个近代形态,而当代的海洋法和国际法则不是格老秀斯气质意义上的国际法(何志鹏,2013:282),相反,其更多地体现了霍布斯意义上利维坦气质(阿瑟努斯鲍姆,2011:89),只不过这种强权和控制力乃是对外指向其他主权国家的。

就此而言,海洋法和国际法的限度并不仅仅在于宽泛的条款和执行的困难,还在于它并没有反映蛰伏在国际法规范背后的主权国家的政治立场和战略取向,而这种政治战略才是制约海洋权益争端的核心要素。所以,对于以海洋法和国际法表现出现来的法律战,并不能彻底涵盖我们关于海洋权益争端的本质性理解,由此,我们需要阐释关于海洋的政治取向问题,从而把海洋权益争端的实质从技术性转入本质性的层面。

二、海洋政策与海权战略的政治取向

从国内维度来说,海洋成为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格局中的组成部分经历了一个相对连续的历史过程,其大体上经历了从把海洋视为现代政治国家之一般组成部分,到把海洋提升为经济发展之重要资源支撑,再到把海洋视为国家安全与强国建设的实践基点这样一个过程。尽管后两者在时间和表现方式上有若干重合之处,但这种重合不能掩盖两者在对外关系方面的实质性不同:经济层面的海洋斗争策略可以或被迫实施共同开发,而政治和主权层面的争斗则不可能永远搁置争议,并且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不能通过无规划或无时间表的共同开发和搁置争议来反向强化争端相对国对争议确认,乃至对属于己方的确信。基于现实主义的考虑而采取的搁置争议和共同开发策略,它必须是建立在主权明确,立场鲜明基础上的权宜之计,但又绝不能让这种权宜之计侵蚀我们对海洋主权的一贯与明确的政治主张。这不仅关系到我们在国际海洋政治方面的基本立场与态度,更关系到国际政治战略的制定与实践。由此也凸显了超越国际法规则来构建应对方案的必要性,即把海洋权益争端纳入到政治战略中进行考量,建立连贯和有针对性的海洋政治战略。

从世界范围来看,海权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历史机遇在于中世纪晚期出现的地理大发现,对海洋的不同态度和不同处理,影响了不同的国家命运。但是,并不是海洋和海权意识决定和支配了世界历史格局的走向,相反,是基于资源需求或政治需要而推动了海洋开发。马汉的海权理论正是建立在强国战略基础之上,是基于国家战略而制定和实施海洋战略。在马汉看来,强大的国家、繁荣的商业贸易和稳定的政治格局与国家的制海权强弱休戚相关。一支强大的海军,以及由海上战略性岛屿组成的军事基地,并不仅仅在于保护美国的海外商业利益,同时也表明了一种政治性存在。这种海权战略的物化成果本身是服从和服务于整个美国的国家利益的。如果对海洋势力范围的维持构成了国家的负担,海洋将不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这种结论也为西班牙、葡萄牙和荷兰等传统老牌殖民强国的发展历史所验证(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2011:1-20)。海权意识的萌生和海上利益的争夺,乃是老牌殖民国家强国政治战略的组成部分。这同样说明了海洋政治(战略)对一国海洋事业的实质意义。

刘中民较鲜明地指出了海洋政治所指的对象:海洋政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围绕海洋权力、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而发生的矛盾斗争与协调合作等所有政治活动的总和。在他看来,世界海洋秩序的演变历程体现的是从海洋霸权政治向海洋权利政治发展的历史趋势,这是从西方国家争夺和扩张海洋霸权,侵蚀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发展中国家海洋权利,到发展中国家奋起抗争,重建国际海洋秩序的过程(刘中民,2009:78-79)。海洋政治就是主权国家间基于海洋权益制定和实施的政治战略。

笔者认为,用权利政治取代霸权政治来概括海洋秩序的发展历程并不能揭示海洋权益纠纷的本质动因,相反还有可能过分高估了基于国际法框架解决海洋权益纠纷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当然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国际法的实质功能)。本文认为,我们要突破传统的海权意义范畴,把海权从其一般意义(海上军事力量)层面解放出来,把海权构建成一个国家整体力量在海洋领域的战略体系范畴,而不仅仅是军事和政治力量。由此,海洋权益在国际法层面,也就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正当性问题。比如以南海问题发生史为例,如贾宇教授所指出的,南海问题的由来和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问题发展为热点问题、从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之争到海洋战略利益博弈的过程(贾宇,2012:27)。而这个过程绝不是简单地基于经济资源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纠纷,它是政治利益发酵和地缘政治格局变动的副产品。就此而言,我们在整理和重述南海、东海海洋利益纠纷的历史成因时,就不能再简单地把肇因仅仅归结为油气资源的再发现,否则就是用可计算的经济利益来替换或遮蔽无法进行物质利益计算的政治利益。换言之,岛屿纠纷、海洋权益纠纷等并不真正肇始于经济资源,只是经济因素在某一个具体时间点上扮演了先锋官的角色而已。而在近期的海洋争端中,经济因素已经不再显著,政治战略因素日益凸显,比如吉原恒淑和霍姆斯在其《红星照耀太平洋:中国崛起与美国海上战略》中对中国海权战略的发展走向做出了攻击性解读,认为中国海权的崛起将影响美国在亚洲的海洋战略。

进而言之,晚近关于南海问题的论辩话语依旧集中于《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范层面,这一方面显示了法律战和基于国际法的斗争策略的重要性,但法律战并不是真正的战场,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在南海争端的法律战这种表象形式之下的,是各利益相关国家对国际政治局势的实质性定位。同时,这也从根本上解释了国际法规则所具局限的主要缘由,国际法在规则的碎片化和内容上的歧义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于国际法解决纠纷的有效性,但这不是国际法规则本身的局限导致的,其根本上是由作为协议的国际法的多边协议主体的利益保留所导致的。国际法的开放性给国际习惯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和必要,比如对历史性权利的承认和确认就是一种具体表现,但是,这种虽然先于国际法,同时也为国际法所确认的历史性权利原则,却首先甚至主要是一种政治原则的表达。

在国际海洋权益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实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背景下,提出国际海洋政治的概念具有战略意义,在实践层面有助于我们在国家整体发展的大格局下构建有针对性的国际海洋战略,从而有效地应对日显严峻的海洋权益纠纷。在理论知识体系方面也有助于我们改变基于学科分治而形成剪刀手般的各取所需式的策论视角。作为智库的一个基本主题,国际海洋政治是发展主题在海洋领域的集中表达,它需要融合基于当代国际关系状况而构建的支撑海洋强国所需要的,包括海洋文化观念、海洋发展方略和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在内的一整套海洋理论和战略体系。首先,从国家利益原则这一角度去诠释新时期国家海洋关系,从而确立海洋利益是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国内发展维度,以及以和平崛起和民族复兴为主题的国际维度的结构性因素;其次,国家海洋政治战略要回答当代中国海权的基本意涵。当代国际海洋秩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们需要超越传统海权观念,适时地反思传统的有限的、防御型海权原则,构建与当代中国整体发展相适应的海权新内容和新思维。再次,重视和有效利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利益,准确地把握国际法在处理国际海洋关系时的有效性。

三、海洋文化与重构海权观念的实践内涵

在准确利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构建当代中国的海洋政治战略体系,还需要营造一种理性的海洋文化。海洋文化,是人们认识海洋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类关于海洋的基本思想和观念意识,以及在利用海洋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基于处理人与人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构建的观念习俗和规则制度,它是观念和制度的统一。海洋文化为海洋法和海洋政治战略提供更为基础性价值观念系统。

构建适应当代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海洋文化,与强调海洋文化所自身具有的诸如开放性、外向性、多远性、兼容性、冒险性、神秘性、开拓性、原创性和进取精神等理由之间并没有必然和必要性的逻辑关联;也不必以我国人民在长期的航海生活与商业贸易实践中创造了海洋文化这种追本溯源的方式来以彰显我国海洋文化的源远流长。构建当代的海洋文化,就是基于当代中国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面对日益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我国海洋文化的构建应该明确其核心要素,并在这一核心要素的辐射下来制定和实施我国海洋发展战略。在笔者看来,这一核心要素就是构建新型的海权观念。通过重新解释海权的当代实践意义,来支撑当代中国海洋文化的构建。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这是海洋强国第一次上升为国家方略。在笔者看来,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一方面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和资源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越发激越的民族认同情绪对海洋强国意识萌生的推动作用。比如,近年来日益公开化的岛屿主权争端,海域划界纠纷等,适时刺激了国人关于捍卫海洋国土,彰显海权意识的神经。而马汉的海权理论和他对日益强大的中国的担忧,则更是一种有形的提示(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2011:153-175)。

从我国海权意识萌生的历史过程看,早期中国海洋文化观的一个核心特质在于对海防意识的强调(张作兴,2006:4-5)。在国人的观念中,海洋首先是一个海上军事防御问题,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海洋文化观念的核心关注已逐渐扩展至包括军事与经济的海洋安全领域(倪乐雄,2010:130-132)。有论者指出,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使用海权时,应该强调的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中国海权的概念应该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海上力量,而就海权权利而言,包括诸如《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际海洋法认可的主权国家的各项海洋权利。后者则包括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张文木,2010:7)。

一个理性的海洋文化观念的核心要素在于对海权意识的科学理解和解释。一国的海洋力量包括硬实力与软实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它既包括海上军事力量的实质性存在,也包括主权国家对海洋事务和海洋利益的解释力和执行力。作为海洋文化观念的一个核心要素,海权既表达海洋领域中经济、政治和军事能力等硬实力,也表达一国关于国际法、国际海洋政治和海洋观念的软实力。现代海权不是对传统海权的简单重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不同战略意识的国家演绎着的海权,有同,也有异,也就是说,海权的国家烙印十分鲜明(张炜,2011:4)。我们需要把海权从海上军事力量的单一解释中开放出来,强大的海权和成熟的海权意识,以及理性的海洋文化,应该是包括了有效的制海权,繁荣的海上贸易、先进的海洋开发能力及完善的海洋管理制度等方面在内的综合体系(林国基,2012:5)。在海洋文明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后,人们关于海洋的想象和开发改变了传统的制度和观念,甚至改变了人们对自身未来世界的预期和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国法学家卡尔施米特认为,海洋意识与属于海洋国家的普通法、代议制民主、自由贸易、市场资本主义一起,组成了宏大的制度组织及其社会观念系统(高全喜,2008:141)。由此,逐渐改变西方战略学者对中国海权定位的不准确理解。

四、结 语

海洋文化论文篇(4)

关键词: 海洋文化软实力;文化软实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中图分类号:C919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表述使“文化软实力”近年来备受关注。文化软实力这一概念来自美国学者约瑟夫·奈(Joseph S· Nye)对软实力的阐释:“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能力。它源自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观念和政策的吸引力” [1],从而使“文化”与“政治、外交”并列,构成软实力的三大组成部分,文化软实力也因此获得了“以文化为基础的国家软实力”的定义[2]。约瑟夫·奈的这一概念是针对冷战之后,美国国内出现的衰落论所提出的宏观层面的理论研究,但正如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所提倡的中层理论,在缺乏对宏观理论进行精细研究的能力时,需要通过中层理论的研究实现“文化软实力”宏观理论与微观理论之间的衔接。软实力概念传入中国以后,成为学界各领域争相研究的主题,尤其是结合中国实际从区域这一中层领域来诠释文化软实力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区域文化软实力上承国家文化软实力,下接城市文化软实力,是对约瑟夫·奈理论的发展,是对软实力概念的“中国化”表述,体现了国内学界的理论自觉意识。

不同地域有着各不相同的文化软实力发展任务。近年来,山东面向海洋,积极拓宽新的发展思路,从上个世纪末的“海上山东”,到“东西结合、共同发展”、“重点突破、梯次推进”、“五大板块”、“一体两翼”,直到现在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的获批,山东半岛的海洋战略取得了丰厚的成就。[3]但经济发展的同时,海洋环境污染、海洋意识薄弱、海洋人才缺失、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和海洋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制约了山东迈向海洋的步伐。对如何加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文化软实力建设问题进行研究是实现山东半岛蓝色辉煌的必由之路。

2、海洋文化软实力概念与特征

2.1 海洋文化软实力的概念

目前为止,海洋文化软实力的概念尚未获得完全定义。新概念的产生要基于与其相关概念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这里的相关概念主要包括海洋软实力、海洋文化以及文化软实力三项。

首先,海洋软实力与海洋文化软实力。海洋软实力作为以海洋为基础的国家软实力,包括与海洋相关的文化、政治观念和外交政策,但它与海洋文化软实力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海洋软实力虽然在文化之外还包括了政治、外交等内涵,但这些软实力的形成都离不开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海洋文化软实力虽然以海洋文化为基础,但其海洋文化的内涵通常也与海洋发展战略中所蕴含着政治理念、外交政策息息相关。可以说,海洋软实力是海洋文化软实力提升的最终目的,海洋文化软实力是海洋软实力提升的必要手段。

其次,海洋文化与海洋文化软实力。文化由物质、制度与观念组成[4],相应地,海洋文化则由海洋物质文化、海洋制度文化和海洋观念文化三个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层面组成,海洋文化软实力也可从物质、观念、制度这三个层次进行把握。具体来说,海洋物质文化是人们认识、开发、保护海洋能力和活动的物质体现,而物质层面的海洋文化软实力则强调这种物质产品中涉海技能、知识、愿望的凝聚、体现和寄托的程度,是对海洋物质文化产品进行生产的能力;海洋观念文化是人们在认识、开发和保护海洋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对海洋的心理感知和价值认识,而观念层面的海洋文化软实力则强调这一心理感知和价值认识的形成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力;海洋制度文化包括与海洋活动相关的风俗习惯以及各种明文典范规则等,而制度层面的海洋文化软实力则关注对涉海行为活动的结构和规则加以确定化和形式化的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果为涉海活动提供服务的能力、对实践特点的体现程度、与其他文化的整合能力。因此,两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海洋文化是海洋文化软实力的基础,海洋文化软实力是海洋文化在凝聚力、影响力、创新力、生产力等特性与功能上的体现。

再次,文化软实力与海洋文化软实力。海洋文化软实力作为以海洋文化为基础的国家软实力,显然是以文化为基础的文化软实力的一部分,但两者的属性和特性依然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从战略层面来说,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是关于文化资源使用、配置的基本思路与决策的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而海洋文化软实力则隶属海洋发展战略,是其中关于海洋文化发展事业的部分;其次,从涉及区域来看,文化软实力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关系到所有文化事业相关群体,而海洋文化软实力则主要与涉海活动群体及涉海地区的相关群体有关;再次,从影响方式来看,文化软实力立足本土,通过对传统文化、本土文化进行内在价值的提炼来发挥其影响,而海洋文化软实力由于海洋文化所特有的多元性和开放性,其影响更多地直接体现在与异文化的对接、交流过程中。海洋文化软实力是海洋这一专门领域的文化软实力,但海洋在当今时代的战略意义及其固有属性使得海洋文化软实力有别于文化软实力的其他专门领域。

由此可知,海洋文化软实力是以海洋文化为基础,以海洋事业的发展为依托,以涉海活动、涉海群体及涉海地区的文化价值的提炼所带来的竞争力与影响力的发挥为目的所形成的国家软实力,是物质、观念和制度三个层面在海洋文化凝聚力、传播力、创新力、生产力等特性与功能上的体现。

2.2 海洋文化软实力的特点

海洋文化论文篇(5)

关键词:SWOT分析法;政产学研用协同;文化创意机制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3-0031-02

关于海洋文化产业,西方国家的研究明显早于我国。众所周知,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麦克奈尔为代表的欧美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他们从旅游、运动等文化产业的角度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展开了全方位的分析研究。然而在国内,海洋文化产业最近几年才引发各界普遍关注。张开城于2009年首次对海洋文化产业的内涵及范围做出明确界定。目前,关于海洋文化产业的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论述某地域海洋文化产业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例如张开城、林宪生、郑贵斌、张继平等学者对广东、辽宁、山东、江苏等地海洋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分析与建议。另一方面,运用SWOT 定性分析法论述海洋文化发展战略,如张韶伊、韩明杰、吕振波、王■萱、王文洪、张英、苏勇军、张韶华、贾丽洁、孔苏颜、徐从江、张春红等学者的研究。纵观目前国内探讨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与策略的研究,其中论及的政策策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从思想方面来说,研究号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海洋意识、生态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号召人们“充分利用良好的时代背景和政策优势,深入开发海洋文化资源”,“发掘隐性的海岛海洋文化资源,丰厚文化内蕴,增强发展潜力;……发扬海洋文化优势。”同时,“治理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加强海陆生态保护与治理,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其二,关于海洋文化产业发展之合作机制,研究涵盖了三个领域的合作,即文化领域间的合作,区域间的合作,以及国际间的合作。张继平提出各文化领域交融合作策略,沈庆会建议整合各领域文化资源并加强合作等。相比之下,对于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的论述比较普遍,提法也比较多。区域合作方面,张继平和沈庆会提出“区域一体化策略”,孔苏颜提出“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吕振波和郑贵斌提出“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等。

其三,关于海洋文化产业的具体发展战略。就目前作者们提出的建议来看,这些战略暂且可以分为投资战略、品牌战略、科研战略和人才战略、产业结构战略以及市场战略五类。一是就投资战略而言,研究主要强调了扩大投资,具体途径有如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投资,多元化融资,建立社会企业等。二是关于品牌战略,很多研究在策略建议中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这点,提出以海洋文化产业资源为依托,突出海洋文化特色,打造海洋文化品牌。三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海洋文化产业科技含量低、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研究不失时机地强调了科技兴海、人才兴海的发展战略,建议海洋科技引领策略,努力提高海洋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推进海洋文化创新,同时培养既了解海洋文化产业理论,又能进行文化产业开发的复合型海洋文化产业人才。四是关于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研究认为,首先,坚持“以海洋旅游业为主导的核心产业带动发展模式”,“做好宏观旅游区划,整体带动”;其次,坚持“发挥核心城市作用,建构旅游辐射体系”。具体地,举办海洋文化节庆,做强节庆会展,开展海洋休闲渔业(海洋渔人码头),甚而开拓涉海工艺品业、文化服务业、新闻出版业和艺术业等。五是研究均强调培育、完善海洋文化产业市场的重要性,提出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增强海洋文化企业竞争力。

其四,从宏观层面来说,研究均提到了在国家的制度、管理与体制方面进行革善的举措。关于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的建设,张韶伊在《我国涉海文化产业机构和组织研究》建议从涉海文化产业政府机构、学术组织和社会组织三方面构建我国涉海文化产业机构和组织管理体系,中对我国涉海文化产业机构和组织管理体系提出了系统全面的建议。通过建立涉海文化产业法律机构、设立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机构、增设涉海文化产业金融机构和设置涉海文化保护机构以完善我国涉海文化产业机构。关于体制改革,研究强调“政府主导培育策略”,但是同时也指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海洋文化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除上述一般性的政策探讨之外,也有些学者对海洋文化产业在形成机理、演变规律、发展模式、机制改革等共性和规律性类深层次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现略做梳理,重点分析以下四种。

第一,产业集群(Cluster Industries)。近些年来,海洋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集群趋势日益明显,由此国内对于海洋文化产业在集群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例如,金鑫提出:“建设海洋文化产业集群,进一步打造海洋文化龙头企业。”郑贵斌的建议是:“集群――强化海洋文化产业集群,展延产业链条。”王颖以海洋文化产业集群效应较为明显的舟山群岛为研究对象,对海洋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进行探索,詹成大提议,“探索和寻求实现浙江省海洋文化产业集群的发展模式”,等等。

第二,海陆统筹。徐舒静和于慎澄以协同学(synergetics)理论为作用机理研究海陆统筹视角下的海洋文化产业发展。协同学是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科学家赫尔曼・哈肯( Harmann Haken) 创立的新兴学科,其研究成果目前被广泛应用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上述两位学者的分析海洋文化产业的海陆统筹发展具备协同学的特征:海洋文化产业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海洋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非线性过程;海陆统筹可以为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海洋文化产业的海陆统筹就是海洋文化产业这个大系统中各子系统的协同行为,π同行为起关键作用的是来自系统内外重要因素的影响和相关产业的互相作用,这些因素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成为决定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速度的序参量。”也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分析海洋文化产业海陆统筹的情况,推动海洋文化产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三,政产学研用协同。协同创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的定义最早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中心研究员彼得・葛洛(Peter Gloor)给出,认为协同创新是指由自我激励并具有集体愿景的人员组成的网络小组,借助网络交流观点、信息及工作状况,通过合作实现共同目标。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视角下海洋文化产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中,王明新对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模式的理论进行了概念界定及研究综述。陈劲、阳银娟认为,协同创新以知识增值为核心,是企业、政府、知识生产机构(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和用户等为了实现重大科技创新而开展的大跨度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熊励等根据协同创新实现途径的不同,将协同创新分为内部创新和外部创新,外部协同创新又分为横向协同创新与纵向协同新,认为我国海洋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同样可以将“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应用其中。另外,徐从江、瞿群臻在探讨长三角区域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与路径选择时也提出,要“实现区域内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海洋文化产业协同开发机制”。

海洋文化论文篇(6)

关键词:海洋意识教育;形势与政策;国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G41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186-03

公元前500年,古希腊海洋学家狄未斯托克提出了“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的预言。在当下,海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的,历史上我们经历了过惨痛的教训:失去海洋上的权利,我们不仅由于战败而丧失民族与国家的尊严,并一度面临亡国的危机。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洋意识发展有了巨大的进步。海洋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带来了文化科学交流的新天地、也带来了海疆领土争端乃至区域格局的复杂化演变。经历这些变化,中国大学生身处其中,不自觉地产生了海洋意识。除了这种自发的海洋意识之外,高校专门针对大学生所开展的海洋意识教育可谓为数寥寥、成果不彰。尤其身处沿海地区的各级高校,本该走在海洋意识教育的前沿,如今看来,效果堪舆。如何加强高校海洋意识教育,本文就海洋意思教育进入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堂的实践做出一些分析和建议。

首先,海洋意识教育进入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堂,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必要性。有多项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大学生的海洋意识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海洋价值和海洋战略地位的认识十分匮乏。当今大学生形成的海洋意识多属于自发性的。在信息媒体时代,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媒体,以及报纸、电视等媒介获得新闻知识,相关内容如海洋开发、周边地区形势发展与变化、各国海上力量、区域海洋问题摩擦与争端、海洋环境保护等等,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发的海洋意识。

在大学课堂中,海洋意识教育所占的比重极低,不论是教科书还是课外畅销读物等涉及海洋的内容非常少,大学里开展以海洋为主题的活动鲜见。普遍来讲,高校开展海洋意识教育理念和方法上是中学阶段海洋意识教育的复制,所以形式简单、内容单一、逻辑散乱、效果不彰。形式主要是海报挂板宣传、海洋知识竞赛等,进入课堂教学内容很少。内容集中在我国海洋国土、海洋权益争端、海洋经济价值等方面,基本上是海洋相关知识的普及,与国际形势、区域形势的发展变化关联较少。只有当周边区域形势变得紧张而敏感时,高校课堂才做出反应,如2009年“南海问题”、2012年“问题”在部分高校做专题解读。这些略显粗糙简单、仓促和被动的教育方式,很难满足我国要建设海洋强国所需要的海洋意识基础。

就当今高校教育的现状来看,若想使海洋意识教育切实有效地开展,进入大学课堂是必要的方式。而“形势与政策”课,则有着开展海洋意识教育的先天基础。第一,“形势与政策”课的时政性强。“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内容,自2004年、教育部下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以来,形势与政策课针对大学生思想特点,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通过课堂与教育实践,帮助学生认清了国内外最新形势。形势与政策课中的海洋意识教育不仅事关中国海洋利益的维护以及与世界主要大国和周边国家的外交关系,更加包含我国国家战略的走向。同时,当今世界谋求发展的国家无不把海洋权益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方面,海洋意识的发展成为全球趋势。形势与政策课正是应对变化发展中的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的有效教育平台,亦是实施海洋意识教育的有效平台。第二,“形势与政策”课具有思想理论深度和政治方向性。高校开展形势与政策课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与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形势观和政策观。马克思主义形势观就是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和民族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握形势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和认识论,不断提升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和水平。马克思主义政策观就是从推进社会的总体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第一的原则,为人民谋利益,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海洋意识教育亦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与方法。

海洋意识教育进入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堂,需要清晰准确的内容布局。海洋意识教育在“形势与政策”课堂上应当讲授哪些内容?总体来说,海洋意识教育包含六项内容: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技、文化。在这六项内容中,笔者认为前三项是高校海洋意识教育的重点内容,后三项可作为辅助和补充整合为一个内容项。这四方面布局构成了高校海洋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一方面海洋政治板块中,包括海洋权益在国际关系、国际战略、国际法等方面的内容。当前海洋竞争为代表的国际关系呈现出复杂性和不稳定性,海洋意识是全球性概念,亟须国际视角加以诠释。国际关系是研究当代海洋问题的重点和基础,缺乏对国际关系的整体性认识,不可能形成完整深刻的海洋意识。比如当今国际关系学界中备受争议却影响巨大的地缘政治学理论,如有美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马汉的“海权论”、英国学者麦金德的“陆权论”和美国地理学家斯皮克曼“边缘地带”论等,均对国家的兴衰更迭和海洋实力之强弱关系做出了有力的阐释。当然,作为高校通识课教育,形势与政策课无须完整系统地讲授地缘政治学理论,但当前全球海洋权益竞争充满深刻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地缘政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当前不少大学生对于南海问题和问题的认识存在误解和困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地缘政治观念。不仅如此,还需要从国际战略的角度构建现代海洋意识。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海洋权益的追求是不同的,所采取的海洋战略也是不相同的。当某一国家告别自然经济,发展商品经济的时候,就会产生向海洋寻求更大市场和更多资源的客观需求和自觉行动。这期间的海洋意识发展同国家发展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规律性联系,揭示这种规律性联系进而上升为国家海洋战略是高校海洋意识教育的重点。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国际政治民主化,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现代海洋法规基本文件,为确立海洋权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和行为准则。需要注意的是,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海洋法并非国际海洋争端的终结,因其是各个国家协调、斗争乃至妥协的结果,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同时其中也因为模糊的解释而使海洋利益纷争广泛存在。但是,《公约》的基本内容对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有利。在指导学生认清海洋权益纠纷的复杂性的同时,还要明确学会利用规则,建立规则,趋利避害,有效维护海洋权益。

第二方面海洋军事板块中,包含军事战略、海上力量等内容。树立正确的战争观是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重点之一。在此可以从军事战略和海上力量两方面着手。面对复杂的海洋利益争端,“战争”与“和平”的选择与把握最受人关注,也最容易走向误区。现代国际局势下,军事打击手段的效能是有限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非战争手段的积极运用才能有效控制局面。当前我国海上军事战略要追求的不是作战方面的“胜利”,而是战略主动和战斗效能上的“窒息”。这就需要创建边疆空间和强大的海上力量。有学者指出,在沿海国家所属和管辖的海疆基础上,存在一个为维护本国与世界和平、保障公海作业与航行安全而合法延伸的海上疆域,这种战略延伸可称之为“海上战略边疆”,即“战略海疆”。基于这样的战略意图,我国采取的战略选择就必然是主导型的海洋军事战略,强大的海上力量呼之欲出。海上力量主要指海军,但并不仅限于海军,它是国家总体国防力量的集中表现,包括外层空间技术在内的陆海空远程精确打击技术并被应用于海上作战的力量。在这里航空母舰的特殊重要作用凸现出来,航空母舰作为集中陆海空及一切最先进军事技术于一身的作战平台,因其全球范围具最机动性质而成为发展海上力量必不可少的军事工具,所以中国在发展航母的道路上应当走得更远。要明确的是,中国的海洋战略并不走新兴大国挑战传统大国的老路,掀起全面海军军备竞赛并挑战现存的海权优势并不是中国的战略选择。

第三方面海洋外交板块中,主要内容分为海洋条约和协定、地区和国际海洋事务、海洋军事外交、海洋权益争端等。首先围绕海洋事务展开双方或多方谈判,通过谈判缔结海洋条约和协定,以书面形式规定海洋外交中的权力与义务,赋予其法律意义。其次海洋外交还包括积极参与地区和国际海洋事务,如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人道主义救援、打击海上犯罪行为、反海盗、开展海洋科考等。军品贸易炮舰外交、海军外交、海洋法律外交、海上合作外交和涉海民间外交。除此之外,还有把军事与外交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国家外交重要分支的军事外交。军事外交即军事部门之间关于海洋活动的交流合作,包括海军互访交流、海上联合军演、建立海上信任措施、开展海上安全合作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军事外交特点在于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安全合作深入发展,既展示了中国的海军力量,也传递出和平发展的理念,表达了与世界各国友好相处的愿望;与有些国家把海洋军事外交作为推动结盟、兑现安全承诺、威慑潜在危险和孤立竞争对手的工具,不断酝酿新的紧张因素的做法是截然不同的。第四,海洋外交的内容还包括妥善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沿海国家均可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因此,任何同濒一个海域且海岸线之间的距离小于400海里的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之间,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海洋权益争端难以避免。世界上有2/3的海洋权益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但存在争端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引发危机与冲突,关键在于如何认识问题和用什么方法解决问题。和平、妥善地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是海洋外交所争取实现的重要目标。

第四方面海洋经济文化板块中,包括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文化等三方面内容。海洋科学和技术是世界科学和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是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健康和实行海洋综合管理的依据,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开拓生存空间和扩大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支撑。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海洋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主要包括两大类别:一类是融入新科学、新技术和新型管理手段,不断进行结构升级、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传统海洋产业,如海洋造船与运输业、港口业、海洋渔业等等;另一类是依托高新科学技术而直接发展起来的新兴海洋产业,例如海洋油气业、海洋材料化工业、海洋能源产业、海洋生物制药业等等。无论传统海洋产业还是新兴海洋产业,科学技术在其中都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海洋文化是人类在认识、把握、开发和利用海洋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通过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社会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海洋文化内涵丰富,按照文化系统所包含内容的结构层次,可以分为四类:海洋物质文化、海洋制度文化、海洋精神文化和海洋行为文化;根据海洋文化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来对其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划分为九类:海洋民俗生活、航海与交流、海港与港市文化、海洋风情、海洋信仰、海洋文学艺术、海洋科学活动、海洋经济活动、海洋环境保护。根据不同地域高校的特点,选择重点,酌情安排海洋文化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最后,海洋意识教育进入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堂,有赖于师资力量的有效提升。海洋意识教育本身处于交叉学科之中,不仅要求具备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地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相关基础性知识,还需要根据形势热点难点的变化对基础性知识加以融会贯通,根据政策要求做出准确的价值判断和形势评估,甚至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形势与政策的发展走向给出合理的预测和建议。可以说这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师是一种难度极高的挑战,需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壮大形势与政策课教师队伍。首先,以专题授课为主要形式,由固定的教师负责所擅长方向的专题。在授课准备过程中,发挥教师团体的优势,集体备课,共同交流,达成共识,确定统一授课教案,强化教师对授课内容的把握。培养稳定性和灵活性共存的教师队伍。其次,建立良性的听评课机制。交叉听评课,课上发现优势与不足。总结经验,对于教学效果良好、教学方式先进的经验加以推广;反之加以纠正。最后,重视学生课后的反馈和成效评估。海洋意识教育也是一种思想教育,除了理论教学以外,实践应用和实际体验也不可忽视。同时还要与学生建立课后沟通平台,如与学生建立微信、微博等交流平台,掌握学生对于海洋形势与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情况,观测海洋意识教育的成效。根据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检测来发现与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提高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鞠海龙.中国海权战略[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43.

[2]郑志.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中海洋意识教育现状探究[J].福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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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雅梅.当代海洋外交论析[J].太平洋学报,2013(4):38-40.

海洋文化论文篇(7)

隐珠中学是一座滨临大海的农村学校,学校恪守“为人生奠基,让生命精彩”的办学理念,依托课题研究,推进素质教育,用心打造海洋教育特色。学校按照“学科引领,校本深化,活动助推,文化升华”的思路,努力构建海洋课题研究、学科教学渗透、海洋知识普及、海上帆船活动为一体的海洋教育体系,引发全校学生认识海洋的兴趣、热爱海洋的情感、建设海洋的意识。

学校自2005年涉足海洋教育,2007年被评为“青岛市帆船运动进校园活动先进集体”,2010年首批被命名为“青岛市海洋教育实验学校”、“青岛市帆船运动俱乐部学校”、“青岛市帆船运动特色学校”, 2011年立项申报青岛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蓝色海洋教育实验研究》,学校以“面对真问题、开展真研究、获得真发展”为科研宗旨,以课堂为现场、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小课题研究,历经三年,学校校园环境、海洋教育教学、学生海洋意识培养、教师科研氛围等多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绩。

二、课题研究方法

在课题研究与实践中,我们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以主体教育理论为思想基础,采取了实践研究法和反思性教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海洋教育实践过程中进行研究工作,边实践边反思边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教学实践和课题研究。

1.研究手段:实践活动、现代教育技术、学科教学渗透

2.研究对象:全体学生(受益者)、全体教师(应用者)

3.研究时间:本课题于2011年5月立项申报青岛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研究:

第一阶段:2011年6月-2012年6月,准备阶段与初步实施阶段。

第二阶段:2012年7月-2013年12月,全面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2014年1月-2014年9月,应用成果及总结阶段。

4.研究组织:成立了课题组,对研究人员进行明确分工。

三、课题研究解决的问题

1.塑造海洋特色环境,创建海洋育人氛围

虽然我校地处海滨,南依风景秀丽的黄岛区城市阳台、海水浴场,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沿海孩子的生活越来越城市化,海洋意识越来越淡漠。学校自2010年申报青岛市海洋教育实验学校以来,在教学楼开辟蓝色海洋教育特色文化长廊,做到让每一面墙壁都说海,每一个边角都讲海,使校园充满了海洋气息和浓郁的海洋文化氛围。

通过宣传橱窗、校园广播、校园网、班团会、国旗下讲话等途径,为师生系统地讲解海洋文化知识,使认识海洋、探究海洋的意识深入到每位师生心中。

2.依托海洋教育资源,发挥海洋地域优势,建立海洋教育基地

建成海洋教育实验室、海洋科普图书室和海洋图书阅览室,建成由海洋动植物标本展览、船模陈列、学生海洋作品展览几个版块组成的校内海洋文化陈列室,供师生随时参观阅读观察研究,为学生提供最直接的感官体验,为学生了解海洋、走近海洋提供物质保障。已招投标购置海水淡化机、海浪发电实验模型等实验设备。

依托帆船运动,拉动海洋教育发展。作为青岛市帆船运动俱乐部学校,学校积极支持学生参加帆船运动,每年暑假组织学生参加青岛市国际帆船运动训练营活动,多次在青岛市中小学帆船运动中获奖。学生在帆船运动中,激发了了解、热爱、探究大海的热情。

3.积极拓展海洋知识教育活动载体

如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等重大节日,在学生中组织《蓝色的家园》读书心得、小论文征集等评选活动。组织开展海洋剪纸、海洋绘画、海洋书法艺术作品、海洋贝壳作品创作比赛、海洋风景摄影等融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延伸与拓展学科教学。组织或鼓励学生与家长共同参与灵山湾拉网节、金沙滩文化节,让学生置身于海洋文化气息中更深地了解海洋、热爱海洋。通过开展以海洋文化为载体的实践活动,更好地落实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寒暑假中,各年级各学科结合蓝色海洋教育,组织开展以“海洋科技、海洋文化”为主题的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在假期中开展实践性、探究性学习,撰写海洋知识小论文、考察报告等,保证了海洋教育的连续性。

4.开发以海洋文化为主题的校本课程

在开设地方课程《蓝色的家园》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学科教学渗透海洋教育,将学科知识与海洋有机结合,将海洋教育课程与课时整合,从海洋生物、海洋地理、海洋环保、海洋文学、海洋开发、渔业生产、海洋体育、海洋维权、海洋战争等方面进行教育,使海洋教育系统、规范地进入到每一个班级。遵循“发现问题――生成主题――实践探究――开发课程――课程实施”的校本课程开发程序,逐步编辑形成《让海洋浸润课堂――海洋知识篇》、《让海洋浸润课堂――海洋维权篇》、《让海洋浸润课堂――海洋战争篇》三本海洋教育系列校本课程。

5.整合课程与课时,开展海洋教育小课题研究

注重研究的实效性,将课题研究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课堂教学改革密切结合,宁少勿多,宁精勿杂。加强各学科之间的横向联系,使现代海洋教育涉及各个年级、辐射各门学科,要求各学科教师根据本学科特点开展海洋教育。如美术学科的海边写生、海洋手工品制作,信息技术课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进行电脑制图描绘开发未来海洋的蓝图。每个教师学期初制定学科渗透海洋教育计划,撰写学科教学渗透海洋教育教案,以课堂为阵地,找准教材与“海洋”结合点,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海洋文化教育。各科立足学科实际积极开展小课题研究,积极开展让海洋浸润课堂实践探究活动。

四、课题研究成果

1.依托海洋教育,提升海洋意识

通过《蓝色海洋教育实验研究》课题研究逐步推进,以课堂为现场、以教学为中心、以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为切入点的研究氛围日渐浓厚,教师根据自身实际、个人兴趣和对教学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立项研究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教师的海洋教育意识和课程开发能力显著提升。学校的海洋教育氛围日渐浓厚,学科教学渗透海洋教育的结合点逐渐增多,初步开发实施《让海洋浸润课堂》系列校本课程,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进“海洋知识进课堂”,学生形成了正确的海洋价值观、可持续发展观,逐步引导学生认识海洋、了解海洋、重视海洋,提高海洋意识,普及海洋知识,树立正确的现代海洋观念。进一步激发了学生热爱海洋、保护海洋、探索海洋奥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蓝色海洋教育正成为学校显著的办学特色。

2.学校海洋教育工作经验不断推广

课题组成员刘相华、薛少臣合作撰写的论文《特色强校,打造海洋教育特色品牌学校》发表于《中小学校长》2013年第八期;《用心打造海洋教育科普教育特色》经验介绍刊登在《教育文摘》2014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