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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24 17:08:49

长期投资论文

长期投资论文篇(1)

1.“三无”权益性投资。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比,最明显的变化是缩小了其核算范围。新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即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这一特征。新准则还明确了其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原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三无”权益性投资,即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就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所指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五无”投资,作为“三无”权益性投资的特例,自然也属于金融资产。按照第22号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的“三无”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三无”权益性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2.对控制或控股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相对于旧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准则对“控制”的界定更严谨。所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享有相关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额。这里的相关活动是指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享有可变回报是指投资方取得的回报随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变动,是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相较于原准则的“获取利益”,享有可变回报的内容更广,包括获取未来流动性、规划经济、专属知识、分享利润等。新第33号准则第八条还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是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现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实际就是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对子公司投资的后续计量应按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同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该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表时应改为权益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二条规定,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所谓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当然,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这里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与前述控制概念中的相关活动概念相同。按照是否形成单一主体,即否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框架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合营安排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合营安排不是基于单一主体,就形成了共同经营,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并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合营方直接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收入与费用,本文不对此加以详述。如果是单一主体,就形成了合营企业,也就是合营方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安排。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的除外。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依据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4.对可施加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当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却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如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表决权介于20%与50%之间(只是一个参考范围,要结合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控制的界定及参与决策实际情况等进行判断),即表明投资对被投资方具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以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综上,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图1所示。

二、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的悖论

1.准则规定。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我们称之为对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如图2所示。在图2中,甲投资方既持有对联营企业A公司的直接权益性投资,又通过某风险投资机构间接持有对A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甲投资方对直接持有的对联营A公司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对通过某风险投资机构间接持有的对A公司的投资,不管风险投资机构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均可以(不是必须)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即双轨制。显然,新准则提供了对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的选择。甲投资方也可以不采用双轨制,将持有的对某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属于“三无”投资的,作金融资产核算;属于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可能的理论依据。对联营企业投资双轨制核算规定可能的理论依据,散见于新的第2号和第33号会计准则。新的第2号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的第33号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第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第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第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第二十三条规定,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拥有一个以上投资;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综合以上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投资性主体。不论其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除外),这些投资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适用第22号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投资性主体持有的对外权益性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与投资方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又是两个概念,无法类推。这里的投资方,往往不是投资性主体,其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还是缺乏系统的理论依据,也为其具体操作带来一系列问题。

长期投资论文篇(2)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被大规模地修改,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职工薪酬、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现我国会计准则的时代化和国际化,为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2006年的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包括:投资方能够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而在2014年新修订的《CAS2—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的表述中,删除了“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的表达内容。这一类权益性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所以,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规范只有三类,即对投资方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和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于会计核算的影响,本文以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例如,A公司于2014年3月购买了B公司5%的股权,支付了1000万,假设,A公司取得B公司5%的股权后,对B公司的经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B公司没有上市,该投资也不存在交易市场。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旧准则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贷:银行存款1000新准则的会计处理: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公司1000贷:银行存款1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

新的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确认做出了修改: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该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上述中“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这对于会计核算最大的影响是,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还应包括相关的商誉金额。例如,假设A公司于2014年5月,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最终控制方C公司增发股票1000万股(每股市价5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之前是C公司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日,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B公司除商誉外的相关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商誉为500万。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按照新准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500贷:股本1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00另外,对于企业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修改后的会计准则也做出新的规定: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费用,于发生时全都计入当期损益。而老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合并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的后续计量有两种计量方式,一种是成本法,另外一种是权益法。新准则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处理细节做出了新的阐述。之前,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修改后的准则缩小了成本法的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剔除投资方是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一类企业。并且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对核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对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新准则增添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对为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应予以抵消。并且,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新准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定

(一)扩大了母子公司的内涵,增加了“投资性主体”的概念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而先前的会计准则中针对的仅是企业。可见,新准则扩大了母公司的外延,母公司的范围更加多元化。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同样,子公司的内涵外延扩大了。投资性主体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性卞体与其他卞体的显著区别。

(二)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变化

1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卞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和之前的会计准则的差别不大,最大的差异在于有关投资性卞体的合并。具体来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卞体,则母公司应当仅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如果母公司不是投资性卞体,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卞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卞体所间接控制的卞体,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

2抵消内部交易的处理。新准则增加了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处理力一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这类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不。同时也规范了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处理力一式。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抵消;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抵消

3特殊交易的处理。新准则对特殊交易处理力一式的修改卞要集中在购买少数股东权益、追加投资、处置等力一而。母公司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时,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木公积”,资木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力一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力一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而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力一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力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被购买力一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木公积C'木溢价或股木溢价),资木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结束语

长期投资论文篇(3)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转贴于()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长期投资论文篇(4)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探索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当投资 企业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控制且无重大 影响 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我国《企业 会计 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发生净损失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却未作任何说明,然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具代表性。鉴于此,本文拟就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探索,并予以案例 分析 。 一、投资年度的具体处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分派股利。 1.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盈利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盈余分派,应根据投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计算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2.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也发生亏损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分派,应根据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失,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合计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二、投资年度以后的具体处理 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超过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故笔者认为,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年度以后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并确认投资损失。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损失=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获得的股利。值得一提的是,若被投资企业亏损年度未分配股利,则投资企业当年无需作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计算“投资后至上年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时,应包括该亏损部分。 另外,投资企业在亏损年度大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这很容易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为零,甚至出现负数,然而我国投资准则未规范投资企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应具有未来 经济 利益的实质,我国公司制企业仅负有限责任的 法律 规定,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与分派的股利的影响需要保留账户以备调整等特点,应在计算出应冲减的初始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限。将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备查登记,待初始投资成本得以恢复时首先冲减备查金额,若有余额再以原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限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案例分析 A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140万元购入C公司股票,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近年实现的净利润及股利分配情况如下表。 C公司净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2000年 20

长期投资论文篇(5)

关键词:私募证券基金 阳光私募 投资行为 影响因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其蕴含的巨大的资本能量,已经成为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之一,因此研究其投资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其行为特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监管,对中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尤为必要。但长期以来因私募基金私募性所决定的其特有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低等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证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缺乏,本文拟以“阳光私募”为研究标的从实证角度研究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及影响因素,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私募基金行为理论辨析

至今并没有学者从实证的角度特别研究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特征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但私募基金毕竟是机构投资者中的一类,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对于研究私募基金的行为特征应具有参考价值。

(一)视界理论

视界理论是行为金融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 Kahne man和Tversky通过价值函数的引进对这一理论进行了严密和完善的表述,该理论否定了新古典金融理论的预期效用理论。Kahne man和Tversky的研究证明:其一,人们在风险条件下的选择过程分为编辑阶段和估值阶段两个阶段。其二,投资者的价值函数并不总是凹的,在某一基准点之上(获利区间)投资者的价值函数是凹的,此时投资者是风险厌恶的。在某一参考点之下(亏损区间)投资者的价值函数是凸的,此时投资者是风险偏好的。其三,人们对损失产生的负效用,大于同等金额的盈利产生的正效用。

(二)典型示范偏差

典型示范偏差理论,是1986年由A.Tversky 和D.Kahneman的实验研究证明的,该理论指出:人们在对不确定性事件进行判断时不是以全部信息为依据,而是以事件发生时所伴随的部分典型信息为依据,推断预测事件进展和结果,并采取相应行为。投资者这种行为会导致金融市场“相反原理”、“反应过度”和“趋势追逐”等非理,造成股价波动。该理论否定了有效市场理论关于投资者都是理性人的假设,有效市场理论理性人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能够根据全部相关信息,对证券价格作出推断。

(三)锚定效应和保守主义偏差

锚定效应是指人们面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时,某些特定的数值,如:股票的买入价格、以前某个时点的股票价格)会成为判断的参照值,而不是根据全部信息作出理性判断。保守主义偏差是指人们在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过程中,当市场外在环境发生改变出现新的信息时,人们不愿因根据新的信息理性的更改他们现有的判断,采取合理的行为。

保守主义偏差会导致固执效应和偏执偏差。固执效应是指人们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时,一般会设定一个初始值,然后根据反馈信息对这个初始值进行修正。Robert(1998)指出,固执效应中投资者不是错误的解读新信息,而是忽略新信息,即对新信息视而不见。偏执偏差指的是行为人不但不根据新信息对原有的判断进行修正,而是片面地认为新信息是对其原有错误判断的新证据。

(四)机构投资者行为特征

行为金融学基于行为金融理论,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状况的普遍存在性,及投资者认知上的偏差,认为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表现为:从众性、投机性、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等特征。机构投资者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状况,领导者认知偏差等,所以机构投资者同样也表现为有限理性的行为特征。但机构投资者主要采取有组织的决策形式、通过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所以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又完全一致。行为金融学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常表现为如下特征:其一,“有意识”的投机行为、市场操纵;其二,羊群行为和反馈交易策略;其三,窗饰行为。

研究思路

“阳光私募”是对中国目前存在的定期披露业绩的一类证券私募基金的俗称,特指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重点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与一般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从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的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证券信托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民间私募基金”,其中证券信托计划对应业内俗称的“阳光私募”。在上述几类私募基金中,阳光私募无论从资金规模,还是影响力都占据主导地位,其发行运作方式与国外的私募基金,尤其是对冲基金极为相似,是未来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其投资风格和行为模式对其它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因此“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可以作为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代表,以“阳光私募”作标的,从实证的角度研究私募基金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本文研究阳光私募的时间边界选取2007年1季度至2011年1季度之间,该时间段A股市场正好经历了一个上升到下跌的周期,因而该时间段的选择使得研究结论更具有普适性。

本文主要通过对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影响因素的Granger因果检验和协整检验,分析影响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特征,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建议。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影响因素的Granger因果检验

(一)时间序列变量的选取

本研究主要以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对阳光私募投资行为与证券市场的因果性进行分析。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与证券市场Granger因果检验的目的是检验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反馈交易,反馈交易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以及私募基金的反馈交易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指标选取如下:

1.阳光私募基金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该指标是通过对市场上300多家阳光私募进行筛选,挑出10家投资期较长的,经历了中国股市牛市期、翻转期和熊市期的阳光私募,分别为中国龙1、中国龙进取、万利富达、Lighthorse稳健增长、东方港湾马拉松、亿龙中国2期、天马、尚诚、平安德丰、明达1,数据来源万维数据库WIND。文章截取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的单位累积均值的季度数据,并分别计算增长率后,对以上10家阳光私募的单位累积均值增长率求算数平均数,意在去量纲化,作为反映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主要指标。

2.深证成指增长率。鉴于现实中阳光私募偏好投资深圳证券市场的特点,本文选取“深证成指”作为代表深圳证券市场表现的指标,并计算指数的增长率,参考时间序列的观测期与阳光私募单位累积均值平均增长率的观测期相匹配,即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

3.上证综指增长率。上证综指作为常用的主要反映沪市甚至中国证券市场变化趋势的指数化指标也被本文纳入与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相关性研究的变量中。同样,计算上证综指的季度增长率,观测期与阳光私募单位累积均值平均增长率的观测期相匹配,即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

4.中小盘指数增长率。中小盘股票由于本身流通股数较小,方便阳光私募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炒作”,也是阳光私募投资的重点之一。本文选取中小盘指数增长率作为反映中小盘走势的指标,并计算增长率去量纲化,观测期与阳光私募单位累积均值平均增长率的观测期相匹配,即从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一季度。

(二) Granger因果检验分析

1.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和深证成指的Granger因果检验。从检验结果可见(见表1),在5%的置信区间内,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与深证成指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对深证成指的走势有助长或助跌的作用;深证成指对阳光私募未来投资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2.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和上证综指的Granger因果检验。从检验结果可见(见表2),F检验的概率值为0.4839(大于0.05),即在5%的置信区间内,上证综指的增长率不是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的Granger原因。而在5%的置信区间内,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是上证综指的增长率的Granger原因。这说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来上证综指的走势,对其具有助长或助跌的作用。而上证指数不是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大多数阳光私募的投资重心在深圳证券市场而非上海证券市场。

3.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和中小盘指数的Granger因果检验。 由检验结果可见(见表3、表4、表5),将中小盘指数的增长率和阳光私募基金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的Granger因果检验分别滞后2、3、4期后,在5%的置信区间内,二者互不为对方的Granger原因。鉴于阳光私募通常偏好于投资中小盘股票,因此不能以Granger检验的结果完全否认两者的相关关系。而且,二者的散点图表明了二者之间较强的线性关系(见图1)。

(三)Granger因果检验结论

综合上述检验结果,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1: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与深证成指增长率互为Granger原因。这说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能显著影响未来深证成指的走势,同时,深证成指也显著影响阳光私募未来投资行为,深成指是影响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结论2: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是上证综指增长率的Granger原因,而上证综指增长率不是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能显著影响未来上证综指的走势,而上证综指的走势对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没有显著影响,上证综指不是影响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或反馈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

结论3:阳光私募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与中小盘指数间不存在Granger原因,但是二者间存在着显著的线性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阳光私募的投资偏好,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考虑小盘股效应,说明阳光私募的投机性较强。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多变量协整检验

传统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是理性的,其投资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其对实体经济预期,当实体经济发生变化时机构投资者会对投资组合作出相应的调整。对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进行多变量协整检验,目的是检验宏观经济因素与阳光私募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考察宏观经济因素是否是阳光私募投资行为的重要参考指标,判断阳光私募投资行为,是更多地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实体经济因素,还是证券市场变化情况,采取反馈交易策略。

(一)研究思路及变量选取

1.研究思路。私募基金投资组合调整,必然反映到私募基金净值上来,基金净值是反映其投资组合的综合指标,因此本文选择基金累积净值作为衡量私募基金投资策略调整的指标,并考察基金净值的变化与实体经济指标的变化相关性。如果二者相关性强,说明实体经济因素是私募基金投资行为的重要参考指标;否则,说明基金选择投资组合时更多考虑市场环境本身,其行为倾向于反馈交易。这种反馈交易不是理性的价值投资行为,会随市场价格变化而随时调整,往往具有短期交易特征。

2.数据及变量选取。本文选取标志实体经济变化情况的主要经济指标,及阳光私募累积净值增长率,时间序列为季度数据,自2007年3月到2011年3月,考察实体经济变化对阳光私募净值的影响,具体如下:

Y——阳光私募单位累计净值平均增长率

X1——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

X2——货币供应量(M2)增长率

X3——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

X4——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 增长率

(二) 时间序列协整检验结果

首先,进行各变量时间序列的ADF检验,检验结果见表6。结果表明,阳光私募累计平均净值增长率和PMI增长率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而GDP增长率的时间序列是2阶单整的,CPI增长率的时间序列是1阶单整的。由于不满足多变量协整要求的单整条件,故阳光私募累计平均净值与GDP、CPI、PMI间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无法建立协整模型。

(三)协整检验结论

综合上述检验结果,可得如下结论:

宏观经济因素不是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具体表现为主要宏观经济指标趋势的变化无法显著影响阳光私募投资行为及策略的变化,说明阳光私募投资行为更多地考虑市场本身的因素,短期投资策略、反馈交易策略明显。这样的投资行为往往起到助涨、助跌、助长投资炒作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容易造成市场定价扭曲,市场效率低下。因此对阳光私募的行为加以正确的规范引导尤为必要。传统观点认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通常被市场参与者认定为利好或利空,并以此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配置做出调整。然而上述检验结果从实证角度表明,阳光私募的投资行为不显著受到宏观经济指标变化的影响,即存在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结论

结论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能显著影响未来深证成指的走势,同时,深证成指也显著影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投资行为,深成指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而上证综指不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或反馈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考虑小盘股效应,说明其投机性较强。

结论2:宏观经济因素不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重要参考因素,主要宏观经济指标趋势的变化无法显著影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及策略。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行为更多地考虑市场本身的因素,短期投资策略、反馈交易策略明显,即存在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这样的投资行为往往起到助涨、助跌、助长投资炒作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容易导致市场定价扭曲、市场效率低下,因此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加以正确的规范引导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Juraj Alexander. A New Model of Hedge Fund Regulation: Shorting Federalism or Bernie’s Nightmare.Working Paper, 2009

2.Guidelines for hedge fund,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 public employee retirement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http: / /mass.gov/ Perac/ report/ guidelines fund investrnent . pdf

3.Linda Chatman Thomsen, Daniel M. Hawke and Pauline E. Calande, Hedge Funds: An Enforce Perspective, Rutgers Law Journal, 2008

4.Michel Aglietta,Sandra Rigot.The regulation of hedge funds under the prism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Policy implications.Working Paper,2008

5.Tamar Frankel.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Funds: Article: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Hedge Funds’ Regulation by Size, Rutgers Law Journal,2008

6.陈磊.基于股市下跌背景的处置效应研究.管理评论,2005(3)

长期投资论文篇(6)

[关键词] 西部地区 单位根 协整

一、引言

关于消费、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是宏观经济领域讨论的热点,学者们普遍都认为消费和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但是,在居民消费、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大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因果关系上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龙莹等学者认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比消费的大,政府应该刺激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吴绪亮、国斌等学者则持相反观点。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各地区居民消费、投资与GDP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很少。

本文选择的是经济发展比较特殊的西部地区,运用(1990年~2004年)西部地区经济时间序列数据,用协整理论来研究西部地区消费、投资与经济增长在中国现行经济运行中的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动态变化。

二、实证分析

由中国统计年鉴(1991年~2005年)得到西部各省市国内生产总值(GDP)、固定资产投资(I)、居民消费总额(XF)和零售物价指数(ZS)1990年~2004年的数据。GDP、I和XF除以ZS得到它们的实际值,然后对实际值对数,分别用LGDP、LI和LXF表示。这样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

1.单整的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ADF检验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时间序列LGDP、LI、LXF 和DLGP、DLI、DLXF不能拒绝单位根假设,而其二阶差分序列拒绝了单位根假设,单位根检验显示LGDP、LI、LXF 和DLGP、DLI、DLXF 都是非平稳的,而它们的二阶差分都是平稳。说明LGDP、LI、LXF 都是二阶单整I(2)序列。

表1

注:D2表示二阶差分; (C,T,1) 中的1表示滞后阶数

2.变量的协整检验

几个同阶单整的时间序列之间可能存在一种长期的稳定关系,其线性组合可能降低单整阶数。利用协整检验, 可以给出一个确切的判断。由于LGDP、LI 和LXF 都是非平稳的I(2)过程,即都是I(2)序列。下面通过Johansen协整检验一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结果见表2。

表2 Johansen协整检验

由表2知:LGDP、LXF、LI之间存在5%显著性水平下的四个协整方程,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稳定的长期均衡关系。

LGDP=0.5LI + 5.21LGDP = 1.59LXF - 4.46

LI=3.01LXF - 17.94 LXF = 1.11LGDP - 0.26LI + 0.42

从长期看,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投资和消费具有稳定的关系,此三者的变化受到上述四个协整方程的约束:消费和投资对GDP都有很大的影响,即西部地区的消费和投资每增加1个单位,GDP将增加分别为1.588和0.5个单位;消费对投资的影响作用更大, 其值为3.01; GDP 和投资也都对居民消费有一定的影响,即GDP每变1个单位,消费变化1.11个单位;投资每变化1个单位,居民消费变化-0.26个单位。所以LGDP、LI 和LXF 两两之间和三者之间都存在一个协整方程,即它们之间存在稳定的长期均衡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西部地区的居民消费、投资和GDP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同时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西部地区经济是投资驱动型经济,消费对该地区经济的产出弹性为1.59,远大于投资产出弹性0.5;西部地区消费和投资是互为因果关系的,该地区消费能促进投资,且投资也能带动消费。

参考文献:

[1]吴绪亮国斌:国内生产总值、投资与消费的协整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2(6)

[2]苏盛安赵付民:我国GDP、消费、投资和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协整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5(5)

长期投资论文篇(7)

【关键词】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实施企业发展战略时,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成长型。其中在选择成长型战略时,由于企业经营特点的不同和企业愿景的差异,更多的企业注重一体化和多元化战略,其结果导致了我国企业法人对外投资的多元化、多样性、差异化的产生。其中,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方面,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新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投资的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风险投资铸就的硅谷神话人人皆知,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制度优势便是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的“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为富人和能人创造了一个共舞的平台,有限合伙鼓励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能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由此产生了一个具有较强争议性的会计处理问题,即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如何核算呢?本文基于对相关准则的理解,对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一、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对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否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核算。其理由为: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因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地位,因此该投资不具有股权的概念,所以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本文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四类投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投资单位的特征,而我国的合伙企业从法律层面来理解,更多地应该界定为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企业类别。尽管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所界定为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即第四类投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有区别

在初步确认了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后,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投资时应如何进行初始计量,本文认为,应根据企业法人投入方式的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分别确认初始成本。如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被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本质上应该没有特别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并无区别,均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三、对合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对子公司投资和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基于前文对合伙企业性质的界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应该采用通常的第四类投资的成本法呢?本文认为,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有其独特的一方面,原因在于: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该条也说明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范围,应当使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照本规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形成有限合伙人的,本文认为同样可以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本文认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其企业组织性质有所不同,但是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是一致的,都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按权益法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四、法人企业是否可以合并会计报表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本文认为不管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投资者对合伙企业均不能控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的规定,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必须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基于此规定以及前述的我国对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部符合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不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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