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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税收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18 16:26:55

成品油税收监管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1)

一、加油站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账目还未健全,申报资料不准确不真实。加油站老板纳税意识还未提高,认为不偷白不偷,故而总是挖空心思偷漏国家税款,未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一账三表,即:《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即使建立了也是填写不准确、不真实,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了事。加上部分加油站的财务人员素质低且多为兼职会计,只是根据加油站老板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核算,财务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加油站的财务状况,在纳税申报时未附报《成品油库存报表》,从而缺少该表对加油站的监控即无从谈起。

二、加油税控机存在的问题。(一)加油税控机的使用管理混乱、损坏,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对于加油税控机日常使用出现的硬件问题,税务机关无法从技术上解决问题,而加油税控机生产厂家又不能够及时解决,还有加油站税控机主板被烧毁了,需要更换新主板,而旧主板上的数据却不能正常读取,也不能恢复,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二)加油税控机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发挥税控监管的作用。由于油品价格是随着市场需求浮动,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定期校验加油税控机的参数,对加油税控机上设置的油价调整缺少监督,由纳税人自行设定价格,这样就会因为价格浮动问题使加油税控机的记录金额始终小于加油金额,造成加油税控机所反映出来的销售额低于实际销售收入,从而减少了销项税额。还有,对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金额、扣除数量、纳税情况的变动,不能及时利用系统形成横向或纵向比对信息、无法统计需要数据,目前还需要配合手工记录台帐对系统数据整理、整合运用。(三)加油税控机的信息读取卡不能发挥作用。每个基层分局只有1个至3个ic卡,而管辖的加油站却是3个以上,在读取加油税控机数据时,需要一户一户的读取,且每读取一户后都要对ic卡进行重新刷新发行,工作量太大,难以实现对加油站的有效税控管理。即使是这样,还可以对加油站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监控。但是,据了解,现在每个基层分局的读卡器及ic卡都坏了,多年申请换卡都不能如愿,故而不能正常读取加油站的数据信息,纳税人便充分利用不记收入或少记收入的方法偷逃税款。

三、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目前各县区的加油站纳税人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偷漏税款的情况,其偷逃税款手段主要有:(一)通过机外销售的方式少计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机外售油的主要表现为(1)加油站购进成品油后,采用不入库的手段,不通过加油税控机销售,而是直接批发给小型加油站(含无证、无税控机加油站)、或直接销售给工厂、专业车队、农村专业户、中小型渔业机船;(2)对摩托车、出租车和个人消费的油品不通过加油税控机销售,通常用秤或油桶计量、手摇泵等方式进行销售。却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形成油品体外循环,也是造成库存与实际不符的原因之一。(二)利用购进油与销售油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掩盖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收入。加油站购进成品油时一般以吨为计量单位,而销售时以升为计量单位,从吨换算为升的比例不同,导致由于成品油质量不同,其密度也不相同,在换算过程中必然有误差,加油站纳税人经常在购油记账时不附成品油密度证明,换算差额部分采取机外加油,由于这些手段不规律且较为隐蔽,所以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三)个别加油站一般纳税人对回罐油、自用油、代储油、检测用油等扣除项目没有按规定程序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存在违规冲抵销售收入的现象。

针对目前加油站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提高加油站的纳税意识。

(1)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一账三表”,不定期地检查辅导,对国有企业加油站核算期间进行监督,实行月销售快报制度。严格要求加油站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准确及时填写“一账三表”,每月将“三表”作为申报资料申报及留存备查;监督加油站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所销售的成品油,督导加油站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严格对回罐油、自用油等扣除项目的审核及非应税项目用油的进项审核。(2)在储油罐的进口处也像出口处一样安装一个流量监控装置,加油站每向储油罐加注一次成品油就记录一次数据,月底汇总由税务人员抄表,或者,实行加油站进货报验制度,凡加油站需进货的,应在进货前一至两天向税务机关申报进货数量,货到后必须及时报税务部门验证核实,经双方签字后方可入库。定期对加油站的库存进行监控,对加油站储油罐的数量、容量进行统计,按季对加油站的储油量进行测量并与报表库存核对。这样可以使进项抵扣票与实际购进的成品油入库相符,堵塞账外经营和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的行为。(3)税务人员应注意油品市场的变化,汇集其他省市加油站的同期价格,对价格变动做到心中有数,经常性地对其价格进行比对分析,特别是对未开票的销售额的单价尤其予以关注。(4)对财会核算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加油站,采取“严封加油器,按月启封,抄录销售数量,市价确定收入,依率计征应纳税款”办法。(5)对三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的纳税人要重点调查、定期实施稽查,对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建议取消其进项税抵扣制度,直接对销售收入按17%征税,督促其提高纳税意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二、加强加油税控机的管理,提高税收监控效率。

(1)加油税控机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措施,能很好控制油品的销售,防止税款流失。指定信息中心的一名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从技术上解决系统的问题,对加油税控机上的硬件损坏及时指导、及时处理,配合技术监督局加强管理,对各分局的加油站进行给予技术援助并评估监控管理,加强对加油税控机的维护与使用。(2)更新并增加分局加油税控机的ic卡读取卡,保证每个加油站一个ic读取卡,减少分局的读取工作量,以更多的时间进行数据比对。(3)启用加油税控机的稽查卡:主管国税机关每月或每季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与加油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移送稽查。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2)

一、加油站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和申报纳税数据不实。 由于加油站昼夜经营,分布广,进货途径多,顾客流动大,因此加油机表数与申报数经常不符,实际库存与账表难以核实,为日常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一些加油站附设的商店、促销赠送的礼品、汽车零配件修理修配等应税行为没有申报销售收入,有些加油站甚至将销售收入挂在“应收账款”上,纳税申报质量无法保障。

(二)机外售油问题严重。机外售油的主要表现是加油站购进成品油后,直接批发给小型加油站,或直接销售给工厂、专业车队、农业用户,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对摩托车、出租车和个人消费的轻质油(汽油、柴油)通常用秤或油桶计量的方式销售,也不通过加油机销售。目前机外销售已成为加油站行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法,由于税务机关对机外销售这一税收违法行为很难控制,使得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三)税控装置安装使用存在问题。一是加油机具的使用管理混乱,税控机具取数不准确。对于加油机日常使用出现的硬件问题,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不能够及时解决,造成加油企业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由于油品价格是随着市场需求浮动,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定期校验税控机参数,这样就会因为价格浮动问题使税控机的记录金额始终小于加油金额。二是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在实际使用中缺乏实用性,系统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发挥税控监管的作用。如对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金额、扣除数量、纳税情况的变动,不能及时利用系统形成横向或纵向比对信息、无法统计需要数据,目前还需要配合手工记录台帐对系统数据整理运用。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部分加油站财务资料不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的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设置账簿并准确核算销售额,特别是原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加油站财务核算水平较低,销售额的正确核算问题难以保障。

(五)税务机关税控监管和日常管理偏松。当前,税务机关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普遍不到位,根据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计征在某些细节上不尽完善,不能及时按企业申报数据的变动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一是成品油销售数量扣除方面管理混乱。目前对于扣除数量的审批和实际扣除情况税务机关未给予应有重视,使得企业存在未取得相应批复便申报扣除数量,扣除大大超于批复上批准的准予扣除数量等现象。受理加油企业申报的税务人员只能按企业《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上填报的“应扣除油量”掌握企业扣除数,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也未涉及记录企业每月扣除数量的功能,这就使加油企业可能出现年扣除数量大于流转税科审批的数量的现象。二是税控监管乏力。征收期申报时,申报人员仅对企业上报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逻辑关系进行核对,对数据不符的现象缺乏事后调查,失去了税控管理的意义。对加油站帐务监督不严,致使有的加油站因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对机内和机外销售做详细记录,造成申报数据的不准确。

二、完善加油站税收征管的建议

从实际工作上看,目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方式和税收征管有其特殊性,对特殊的问题,只能采取特殊的措施来解决。加强加油站的征管,堵住偷漏税款的漏洞,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举措:

(一)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加油站企业的税控ic卡申报和管理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申报时对企业上报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以及时对数据波动较大、税负较低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加油站日销售台账,并负责通知企业对税控装置进行维护。

(二)加大税源监控力度。一是采取“驻站测算售量”法,派员实地核准加油站的实际销售规模,以测算数据作为参照系数,对其他加油站进行对比分析,以掌握加油站应达到的实际税负。二是加大对加油站的常规检查力度。当税控装置运行到一段时间后,加油站总是要想方设法做手脚逃漏税款。因此,加强对加油站的税务常规检查是一种传统但不会过时的手段。内容包括抄表和观察实际销售密度等,抄表后不给加油站留底,只交其负责人登记签名后带回,月终根据其申报的销售情况对照,弄虚作假者加以重罚。这种作法,可以减少加油站做手脚的机会,从而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三是严格台账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油站必须按日严格记录销售情况,按月结存,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附列资料,经审核后,基层征收机关将相关加油信息录入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

(三)实行“实耗法”抵扣税款。即按当月销项税额抵扣当月销售数量的进项税额计算。加油站作为一般纳税人享受进项税款抵扣,有的油站采用多进货少销售的方法,使当月甚至以后的好几个月都没法产生税款。为保证税款匀衡、足额入库,防止加油站突然停业或破产导致实际已产生的增值税款流失,建议每月按“实耗法”抵扣税款。

(四)强化加油站纳税评估。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可建立一套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评估办法,对在申报中发现的《加油站月份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读取的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税收问题的加油站列为本月纳税评估对象,移交纳税评估岗实施纳税评估,对低于最低税负标准的实施税务 稽查。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严厉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内容

(一)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的行为;

(二)查处无证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查处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

(四)查处销售劣质油品的行为;

(五)查处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的行为;

(六)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他非法经营企业的行为等;

(七)查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7日——7月10日)。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1日——7月31日)。商务、公安消防、工商、安监、质监、国税、地税、建设、国土等部门,对当地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自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20日)。县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县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对问题严重且又整改不到位的加油站(点)进行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做好迎接市政府督查组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8月21日——8月25日)。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整改措施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巩固提升阶段(8月26日——9月30日)。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章建制和规范完善,确保实际效果。

四、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此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牵头联系。重点检查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商部门:重点检查无照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缺斤短两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四)安监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储存企业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质量、计量情况进行检查。

(六)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各站(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偷税、逃税行为进行处理。

(七)建设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国土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占地行为,对非法擅自占用土地、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用地单位自行拆除并恢复地貌。

(九)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运输车辆安全及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充实调整了“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此次专项整治时间短、任务重,涉及内容较多,各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达到专项整治效果,使我县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

(三)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将县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四)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经营部及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加强内控,不得向无经营资格的成品油企业销售成品油,要依法经营,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专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处理。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处置解决问题。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和偷漏税,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维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我县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企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营造成品油流通市场稳定环境。

二、加强领导

成立市监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市监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应急科,负责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工作协调、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治理内容

(一)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治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行为,以及相关证照不符、证照过期经营行为;规范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严惩利用网络工具违规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及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标识侵权等经营行为。

(二)打击经营非标准油品和计量违法行为。重点对销售非标汽柴油和车用尿素、无醇汽油以及掺混非燃料乙醇等其他违规替代品汽油的企业实施综合惩戒,切实保障标准油品供应;突出治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精准度、伪造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辖区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重点查处“两冒充、一超标”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监管台账,做好检查记录,留下监管痕迹。同时,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各综合分局)

(二)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销售企业监管。由县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管控,对成品油存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3项内容:一是查质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检,加强快速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做到及时检测、及时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对储存、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购销台账、油品来源、相关证照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油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二是查纳税。税务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案源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线索,以及风险异常名录内企业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依法查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作弊、账实不符、账外经营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加油机依法强制检定情况,依法查处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三是查安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保手续不健全、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和防渗设施改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应急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三)打击经营非标准油品和计量违法行为。重点对销售非标汽柴油和车用尿素、无醇汽油以及掺混非燃料乙醇等其他违规替代品汽油的企业实施综合惩戒,切实保障标准油品供应;突出治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精准度、伪造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综合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四)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各辖区分局、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对投诉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质量抽检,经抽检,质量没有问题的要耐心对消费者进行解释,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投诉举报的处理率、答复率要达到100%,防止因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引发社会矛盾。(责任单位:各综合分局、12315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分工负责)

(五)加强质量抽检。一是按照上级局统一部署,制定2021年成品油抽检计划,积极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二是抽检指标以涉及油品质量升级的辛烷值、硫含量、锰含量、烯烃含量等指标为重点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汽柴油标准进行检测。三是抽检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程序违法,引发行政诉讼。四是要加强抽检结果的运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抽检发现的油品不合格案件线索,要立案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应急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1日一1月15日,召开成品油整治专题会议,对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1年1月16日一12月10日,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开展经常性联合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夜间监督检查。同时,做到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线索追查常态化,保持严管态势。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2月11日一12月31日,对专项行动开展自查,12月底前,对工作成效评估总结、完善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调度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分局、科室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同,及时解决共性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要及时公布查处的典型案件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要积极宣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企业,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三)确保工作实效。在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期间,各辖区分局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检查记录及监管台账,留存影像资料。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5)

杜国盛代表说,2004年,石油进口量达1.23亿吨,对进口油的依存度已超过三分之一,原油资源严重短缺、国内油田滥开采,小炼油厂屡禁不止。严峻的形势表明,制定一部系统调整石油勘探、开采、管输、储备、炼制、销售及相关设施保护的《石油法》,已刻不容缓。杜国盛代表说。目前我国石油行业适用的还是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行业来说。不仅仅是在资源保护、原油勘探开采等环节需要立法保护,其后的炼制、运输、安全、储备、销售等环节都迫切地需要法律进行保护和规范。

燃油税出台仅是时机问题

在3月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四场记者招待会,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就燃油税收工作回答了相关记者的提问。

针对我国为何没有实行燃油税的问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透露,前几年,财政部已经研究决定准备出台燃油税,来取代目前的公路养路费。整个税收设计的方案,包括税票都准备好了。之所以没有出台,主要因为燃油税的设计从总体上讲是不会增加全体消费者的税负的,但因为部分消费者使用油的量不一样,所以最后结构上的负担是要变化的。比如说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很可能它的税负就会增多。税负一方面要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假如出租汽车不能提价,汽车驾驶员的负担就要增大了。同样,其他部门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所以,为了保持稳定的物价,就需要进一步研究怎么样调整这些利益关系。

金人庆部长还表示,出台燃油税我们坚定不移,但是需要找一个合适的时机。

重庆市2004―2010年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C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科学地确定全市加油站发展规模。合理规划布置加油站网点,规范加油站的建设管理,指导加油站的建设与发展,为加油站的审批。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提供规划依据,保证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后重庆市加油站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重庆市日前正式了2004―2010年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据了解,此次的2004―2010年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重庆市是在根据目前全市加油站的现状以及加油站的审查,建设、管理、监督等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全面建立健全了科学评价加油站的现状体系,并且根据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权衡各方利弊后合理制定出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加油站:百公里国道

不得超过六对

建设部联合国家有关部委向各地发文,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对此提出意见。

据了解,规划编制将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是:国道、省道百公里内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县乡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指标标准;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同时,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将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规划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需新建、改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必须经论证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6)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7)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粮油收购经营放开后,粮食购销企业及从事粮食贩运的个体经营者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这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依托本地农产品的资源优势,通过对农产品收购后销售给外地客商或者进行简单的初加工,实现利润转化、增值。在这些企业中,除了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外,绝大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中有一小部分是一般纳税人,其余大多数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由于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着与一般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明显不同,如何管理好这些企业,是我们当前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8月1日起,国家出台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使国有粮食企业享受了全环节的免税政策。由于平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了,致使税务机关放松了对其日常会计核算的监督和管理,在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有些企业由于长期疏于管理,财务核算混乱,没有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核算;有的企业的财务核算不符合一般纳税人帐务管理要求;免税粮油和非免税粮油没有单独进行核算;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粮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已经不具有免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标准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等等。对这些一些税务部门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同时,对一些相关税收政策也无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比如对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其“顺价”应如何界定,具体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如何操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粮食企业营销不规范,成为税收征管的“瓶颈”

国内粮油市场放开后,经营粮食购销的个体经营者粮油贩运活动日益活跃,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加之个体经营由于其行业的自由性决定了其经营行为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上门收购、现金交易是最基本、最常见的经营方式,其整个业务流程相当隐蔽。国税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这就给国税部门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收购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导致了农产品收购及初加工企业税负偏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要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按照收购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在大量的日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农产品收购税款抵扣不实,粮食商贸企业和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存在“低征高扣”的现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农产品收购时以含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在农产品经过初加工销售时,却要以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在毛利率本来就非常低的情况下,再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时人为地增大进项税额,就会导致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出现增值税零申报甚至负申报的现象。相反,农产品精加工企业因为进销项税率不同,既农产品精加工后销售环节的税率为17%,又导致了农产品精加工企业税负偏高的现象。

2、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为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者自行填开,加之所收购的农产品品种繁多,地点不确定,涉及面广,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普遍存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甚至将运杂费、装卸费和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都计入收购价格之内,大大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造成收购发票金额超过了实际支付金额,实际上等于是虚增了进项税额。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有记帐和抵扣税款的双重功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一是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一般都为现金结算;二是不论收款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收款方大多为个人,或者是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者,只注重现金结算货款,并不在意开不开具收购发票。这就使开具发票不及时而补开收购发票有了合理的借口,极易给不法分子创造偷税的有利条件。

3、税务机关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非常困难。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刷的,没有技术含量较高的防伪标记,极易伪造;加之开具、使用收购发票和收购对象的特殊性,税务机关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二是国家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查处收购发票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查出问题后“重查轻罚”。三是企业不重视收购发票,部分农产品收购者持收购凭证到农产品销售地随意填开,导致管理混乱;一些企业内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没有严格的管理,有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开具、审核;有的则由仓库保管部门负责开具,再交财务部门另外,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企业根本不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而是使用企业内部自行印制的收购小票;待申报之前再汇总填写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四是税务机关在收购发票的管理上相对宽松,基本上是只要企业提出购买申请,就能满足供应。五是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收购发票使用量大,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因此在确认收购对象时,只能一户一户的进行实地核查,在确认收购产品的单价、金额等方面,由于无法掌握相关信息,也就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而这样做即浪费人力物力,又无法查出实际问题。

二、对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两个资格”的审查

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保证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和国有粮食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和免税资格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对取得免税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请,要求企业对免税粮油与征税粮油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对不符合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免税资格。

(二)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日常管理

1、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发放必须从严。严格审核粮油经销和加工企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放,按月申报缴销,验旧领新;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制定统一格式的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凭证和农副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要求企业在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必须提供卖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附存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中,同时设立农产品收购分户付款明细账,按月装订成册;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必须向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

2、严格监督收购凭证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不得领用收购凭证,由税务机关代开。严禁跨地区使用收购发票,既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时,税务机关及时派人监控收购业务,对单笔收购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应在收购入库时报税务机关查验。在收购发票填开方面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既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填开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填开,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并由收款人签字。

(三)加大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

一是要从收购渠道上严格把关。要坚持必须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的农业初级产品,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其余通过其他渠道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收购发票;必须严格控制企业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严格核查收购金额较大且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情况。二是要从收购的数量及价格上进行核查。对于收购的数量,要通过实地查验核实库存数量与实际收购数量是否一致。三是要通过资金往来情况查找问题。农产品收购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收购资金运动情况,可通过原始凭据和企业账目核实企业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四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生产规模、单位产量耗用原材料、用电量、产出率等数据,通过科学合理的比对和分析,来测算企业的收入情况。

(四)选择好农产品收购龙头企业,保持同行业税负的均衡性。

税务部门可以选择一些商誉好、会计核算健全的粮食收购大户重点加强建帐管理。通过对其经营成果和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比对,测算规模相当,营销情况相近的其他粮食收购户的纳税情况。同时,对其购销行为建立必要的监督防范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偷逃税款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