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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合同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3 16:22:28

部门合同管理

部门合同管理篇(1)

往年未履行完合同119份,涉及金额约为263531.32万元。其中,总承包合同3份,金额137477万元;材料采购合同33份,金额 1188.86万元;设备采购合同1份,金额17.7万元;设备租赁合同32 份,金额1547.66万元;劳务分包合同25份,金额24399.39万元;专业分包合同3份,金额80102.82万元;其他类型租赁2份,金额23.36万元;其他合同20份,金额18774.53万元。

单价300万以上的合同共49份,均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同审批。

所有的合同都采用了公司的标准文本合同(海外项目与当地公司法人签订的合同适用的是当地国家的合同范本),对进入公司黑名单的单位坚决不与之签订合同。

合同都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结算支付,由于个别地材涨价等特殊情况时都与对方单位签订了关于更改材料结算支付方式的补充协议。

合同管理部门定期到项目上检查合同管理情况,并对各项目的合同情况作出总结说明。在近期的自查中发现个别项目的合同中存在不盖启封章、资信调查资料无对方单位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不全等问题,检查后项目进行了整改,降低了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2016年新发生一例诉讼案件,案情简要为行驶过程中发生刮擦,没有聘请律师。案件由专人负责处理,已处理完毕。

海外公司各项目配备了兼职的合同管理员,根据海外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项目上制定了项目的合同管理流程。不分合同金额大小都需要签订合同,项目上没有合同审批权限,所有的合同都报海外公司审核。合同的签订首先是在项目范围内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再报海外公司审核,海外公司审核批准后,再回复项目或者是同意签订合同或者是需要报集团批准。这样一份合同的签订经过项目、海外公司、集团公司的审核,能最大可能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的风险。

合同管理不是仅合同部门在管理,而是整个参与公司管理的多个部门联合在管理,多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管理,无合同不入账付款,无合同不接收发放,无合同不结算,无合同不进场,从各个角度出发来完善合同内容。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降低风险。

我们在法律合同工作上还有一些不足,在法律合同管理的一些小处、细处还没有真正去完善、重视它。个别同志还没有养成要依靠法律合同来保护项目利益降低风险的想法。

部门合同管理篇(2)

关键词:高校;合同管理;管理会计;预算管理

一、加强高校合同管理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分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合同管理是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随着高校事业的快速发展,合同管理在高校内部管理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决定了高校经济法律风险控制的有效性,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提高高校整体管理水平,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二、A高校合同管理现状

A高校是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较齐全,涵盖文、理、医、工四大学科领域;多地办学,校区分散。近年来教学科研事业发展迅速,收支预算规模扩大,国际影响力增强,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校签署了校际合作协议。基于A高校办学特点,合同管理涉及领域广泛,种类繁多,内容复杂。

(一)现行制度

2016年《A高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明确了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分级审批、归口管理、部门会签、执行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及全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合同类型包括合作办学合同;科研技术合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采购合同;修缮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其他类合同。要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管理权限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进行业务审查。(1)涉及人事、人才事项的,由人事、人才部门审查;(2)涉及人才培养、培训事项的,由本科生教育部门、研究生教育部门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3)涉及科研工作事项的,由科研部门审查;(4)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由国际事务部门审查;(5)涉及资金事项的,由财务部门审查;(6)涉及资产事项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查;(7)涉及修缮事项的,由后勤部门审查。涉及其他事项的,按照职责范围及管理权限由其他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二)合同审核流程

①学院(部门)提交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审;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重大合同报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审批及合法性审查,并实行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建立合同台账;③学院(部门)负责合同及时全面的履行,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终止及验收;④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结算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⑤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负责人、责任人的监督、执纪问责。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环节及管理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实施情况

因发文部门宣传力度不足,很多教职工不知道该文件的及实施,存在学院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未经学校授权、盖学院公章签订合同的情况。各个学院和项目负责人自行签订合同并已经执行,只有在到财务部门报销或借款时,才得知合同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的要求。因报账时依据的合同未经过学校授权审批而无法付款,老师们只能重新按照流程履行合同签订审批手续,导致老师们误认为财务部门刁难,报账手续繁琐,激化了矛盾。

三、A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预算管理缺失

管理层对预算编制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管力度差,财务部门与合同执行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信息不对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严重脱节。财务部门参与合同审核的人员与负责报销审核的人员沟通不足,导致财务报销审核人员不了解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与合同管理脱节。

(二)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有待完善

现有的合同管理办法侧重宏观的指导性意见,各个环节的实施细则不够细化,审批流程复杂,效率低。合同管理机构(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都没有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老师们在合同签订执行时无据可依。合同签订流程复杂,从提交到各个环节审核、批复,流转时间没有限制,例如一份设备租赁合同从申请人提交到签订完成,历经18天、五个部门间的35次OA流转。老师们无法预计合同审核通过需要的时间,严重影响到下一步教学科研工作的进行。

(三)归口管理部门分工不明确

例如老师签订出版合同时,按照支出的经费性质划分归口管理部门,从院部运行经费支出时由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从科研经费支出时由科研部门审核。如院部运行经费和科研经费各负担一半出版费时,则易出现两个归口部门相互推诿。同类型的合同,有时归口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有时归口科研部门审核。不仅老师们无所适从,也造成管理部门权限和业务重叠,疲于解释、协调,降低了工作效率。

(四)归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合同签订的审核流于形式

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归口管理部门缺乏监管的动力和压力,每天审核合同数量多、类型多,工作量大,合同审核和监管职责流于形式,在签订合同时不严格审核条款,不审核该业务是否有预算,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只负责盖章,导致出现采购验收完成后无法入账的情况。归口管理部门甚至引导经办人拆分合同,化整为零,低于财务要求必须附合同的报销金额就可以不签订合同直接购买,以减少合同签订审核工作量并逃避应承担的监管责任,学校的权益没有保障,无法有效降低合同风险。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缺失,例如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签订后,由提交部门负责执行,财务部门按照合同条款付款,归口管理部门对加工进度、产品数量质量验收等方面不再跟踪监管。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进度不跟踪,对执行结果不验收,存在签订虚假合同以套取资金的风险。

(五)对合同的税务筹划不重视

在全面营改增的形势下,由于缺乏对高校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认识,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核实对方的资质、信用和履约能力,未能全面考虑税务筹划问题,结算条款普遍语焉不详。如有的采购合同签订后完成验收,到付款时出现供应商不能开具合规发票,用其他公司发票代替的情况;或是有的供应商不接受对公转账,要求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情况。合同中对付款进度、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时间条款约定不严谨,对赔偿金和违约金的约定不详,有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如某学院因50名学生要到外地实习,与交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提前2个月预付全部车费,没有具体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条款,只写“出现纠纷协商解决”,不能有效保障学校权益。

四、高校合同管理改进建议

(一)建立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财政部的《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信息化是支持管理会计理念与方法落地、支撑管理会计功能发挥及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推动力量。建立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报销等数据信息对接,实现全校范围内合同管理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保证高校合同管理的正确决策。财务报销时自动调取系统中的合同信息,按照合同预算、招标采购结果、执行进度、各管理部门的验收结果等进行结算,提高信息准确率,提高财务结算效率,减轻经办人奔波于多校区多部门之间盖章签字请示验收等环节的负担。

(二)完善制度,再造流程

一是学校管理层应重视风险控制,组织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各个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权责范围。二是简化合同管理流程,减少反复流转的环节,以减少经办人因逃避繁琐流程而拆分合同的现象。三是加强执行力,对不作为的部门、管理缺失的环节重点监管整改。

(三)实施合同模板管理,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

组织专业人员制定合同模板,细化财务结算条款,明确付款进度和付款方式、质保金条款;明确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时限、供应商银行账户;发生退货时,约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等。关注国家税务政策,按照新制度要求及时修订补充合同模板中涉及财务结算问题的条款,如2017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要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填写税号,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四)财务会计人员转变观念,工作重点由单纯的报销核算转向管理分析,更好的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

将合同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关口前移,与各个归口管理部门配合,例如在采购合同签订环节提前审核供应商的工商税务资质,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将会计管理和服务的工作前移,力求财务管理精细化,为教学、科研业务合同的全面预算、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春晖,曹越.内部控制视角下对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6(19):87-91.

[2]靳海虎.浅析高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财会学习,2016(7):43-44.

[3]周山.高校合同管理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4):101-103.

[4]宋洁.论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J].文化学刊,2016(10):209-212.

部门合同管理篇(3)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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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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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部门合同管理篇(4)

【关键词】 经济合同; 管理; 财务监管; 销售合同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客户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断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这是企业运行的主线。对经济合同,应建立良好的财务监管控制规范,不但对企业财务部门准确核算经济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更是财务管理实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寻求各种渠道,主动参与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财务在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目前在企业管理实务中,许多企业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定、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财务人员在事后被动地接受业务部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甚至没有真实经济合同的备案资料,这种经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不准确、不及时,导致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核算严重滞后,使出具的财务报表与真实的经济业务脱节。这样的财务数据既不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这是对现行新会计准则的严重背离,也是企业财务工作者的失职。

要改变这种现状,既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改变财务工作环境,更取决于企业管理者改变经营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财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济运作流程的关键环节设置财务控制,决策过程中应更多地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在企业管理中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就是在财务领域实现国际趋同。实现新准则,首先需要改变的是财务人员与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管理的作用的认识,否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只能照猫画虎。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这份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版“coso(内部控制框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合体”的内控规范,在具体准则中对合同控制规范作了较全面的阐述。

笔者认为,财务部门如何在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作用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财务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环节控制

(一)经济合同的签定

经济合同的签定过程,应建立授权与审批制度。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各项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同时经相应层级审批。未经授权及未经审批,无权签定合同。

企业应确定不相容岗位的分工。不相容岗位包括:一是合同的谈判与审批;二是合同的审批与执行。合同审批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事项包括:

1.标的是否符合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双方企业是否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如企业资信的可靠性,筹集充裕资金的能力,取得的担保是否切实、可靠等。

3.所涉财务数据是否严密准确,包括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符合企业价格政策、采购政策等有关规定。

4.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等。

经审核同意签定的合同,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对未经审批的合同用印。

(二)已签定合同的备案

合同签定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审批并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三)合同的履行

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应严密关注其实际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制定有效的费用管理控制办法。按不同项目建立明细分类账,做到核算清晰、准确。

财会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在会计期末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区分是否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制原则归集费用,结转成本。

(四)建立合同管理及保密制度

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作为重要的财务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同时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必须与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相结合

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独立事项,同时必须有其他相关内部管理政策的支持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企业管理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单纯强调某一方面往往使管理失衡,进而影响全盘。在讨论财务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如果合同签定部门、执行部门、合同审批人员,对合同的管理控制没有调整到位,那么财务的监管就如同空中楼阁,失去了管理的基础和存在的理由。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售合同的监管

下面以企业签定的销售合同为例探讨财务及其它部门如何共同履行其对合同的监管职能。

要实现财务对销售合同的监管职能,首先企业应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建立售价控制制度。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体制,制定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一)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加强对产品价格的控制

企业应以产品成本核算为基础,根据市场需求与竞争情况,结合企业产品营销策略等因素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包括产品价目表(应包括浮动范围、执行期间等信息),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销售定价政策作为企业核心决策方案应经企业高层审批,经审批确定的政策文件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企业应依据市场变化定期对现行定价进行评估、修正与重新审批,价格政策一经确定后就要求业务部门严格执行。

(二)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对于任何存在赊销的企业来说,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既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始,也是信用管理者运用专业能力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工作,是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定期组织(或至少每年)相关部门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出规范。评估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对评估确定的赊销客户的名称、批准赊销额度等信息应送业务部门及财务备案。

与客户签定赊销合同时,赊销额度应控制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对签定销售合同的授权与审批

销售合同应区分现金销售合同与赊销合同,执行不同的授权审批程序。签定不同金额的销售合同须由公司不同级别的经授权人员谈判确认,并经公司不同级别的领导审批。

对现销合同财务部门需要审核的重点事项包括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本企业经济利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合同定价是否符合本企业价格政策等,不需要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坚持款到发货。

对赊销客户及赊销订单,财务部门除审核现销合同需审核的项目外,还需依据已备案的客户信用评估资料及连续的应收账款管理情况确定赊销额度是否合理,对不符合公司赊销信用条件的客户,不得签定赊销合同。赊销合同应明确注明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及未能按期收到货款的违约责任。货物发出后及时记录应收账款。

(四)已签定销售合同的备案

已签定的销售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业务部门保管并具体执行,合同执行完毕应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并及时归档。

(五)应收账款的管理

赊销行为发生后,业务部门应按赊销合同收款期限及时向客户催收货款,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务部门对逾期应收款项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通报。

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已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六)销售发货及开具销售发票

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向库房下达销售发货单,通知库房发货,同时编制发票通知单连同出库单一同送达财务部门,销售发货单及发票通知单上应注明合同编号,财会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收款情况、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进行审查无误后,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

四、结论

目前,在国内的很多企业管理实务中,财务部门的合同监管作用受到多方面的抑制和约束。财务核算水平较低、财务管理缺失,严重制约着企业规范化管理。应以提高企业中经济合同的财务监管职能作为一个切入点,完善与其关联的其他配套管理体系,以提升整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进而保证财务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使经营者与投资者对财务报告数据的有用性有所期待,得以满足。

【参考文献】

[1] 陶志明.合同管理在会计事前监督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2] 刘慧.如何使财务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j].今日科苑,2008.14.

[3] 石兆梅.对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12(下).

[4] 马海玲.浅议财务控制的方法[j].会计之友,2008.5.

部门合同管理篇(5)

一、“协同政府”的内涵及对我国推进绿色经济的作用

(一)“协同政府”的内涵。“协同政府”(Joined-upGovernment)又称“整体政府”(WholeofGovernment)或“全面政府”(HolisticGovernment),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等西方国家提出的一种有别于传统官僚制政府和新公共管理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新公共管理改革主张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施分权管理,以提高政府效率;但它忽视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造成了碎片化的制度结构,①带来了公共治理与公共服务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协同政府模式主张采用协调、合作与整合的方法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目前,“协同政府”这一改革模式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得到普遍应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政府改革实践和学术研究的热门领域。“协同政府”的基本观点是:公共管理目标的实现既不能靠相互隔离的政府部门,也不能靠设立新的“超级部门”,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围绕特定的管理目标,在不取消部门边界的前提下实行跨部门合作与协同。②这种合作是全面的,它至少包括三个层面:横向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纵向不同层级间的协同、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同等。其中,以横向不同部门间的协同最为重要。

(二)“协同政府”对我国推进绿色经济的作用。在推行“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学者开始关注西方“协同政府”模式出现的社会背景、主要内涵、运行机理及对我国政府改革的经验借鉴,并将其运用于危机管理、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在我国推进绿色经济的过程中,也有必要借鉴西方“协同政府”的治理经验,构建我国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首先,我国推进绿色经济建设需要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协同机制。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GDP,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意识到降低能耗、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科学发展、实现转型的重要性,但在优先措施和实施力度方面,却有着不同的立场和见解。中央政府希望通过“绿色GDP核算”来统筹全国的环境治理和经济转型,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策保持一致;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和官员仕途晋升,对中央政府的政策阳奉阴违。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能否在多轮博弈的基础上实现纵向协同,是推进绿色GDP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次,我国推进绿色经济建设需要构建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协同。以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为例,长江水资源同时具有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种社会功能和对工农业生产、城乡供水、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同时,水资源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它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种完整的生态系统;但在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上,其左右岸、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地方利益的存在,各行政区域之间在水资源保护和使用上经常会发生以邻为壑、转嫁危机、推诿责任的事情。没有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协同,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就难以实现。再次,我国推进绿色经济建设需要构建同一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以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为例,该项工作的主导部门是原建设部;制定政策的是国家发改委;具体管理资源回收产业链的是商务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归环境部门监管。划分到具体地区,一般来说,垃圾分类相关事务归城管部门管,有害垃圾归环保部门管,可回收物归商务部门管,过期药品属于药监部门管,而小区物业一般由地方建设、房管部门管。此外,相关垃圾中转站或区域垃圾楼的规划由地方规划部门管;土地审批由地方土地部门管;分类相关配套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管;资金审批归地方发改委管……在这种“九龙治废”的格局中,没有同一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垃圾分类处理就难以扎实推进。因此,我国推进绿色经济建设需要借鉴西方“协同政府”的理念与做法,既要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协同机制,又要构建不同区域地方政府之间和同一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机制。

二、我国推进绿色经济中缺乏跨部门协同的表现与成因

在我国推进绿色经济建设的实际过程中,跨部门协同机制比较薄弱。除了遇到突发性环境事故、启动应急机制时,各部门能够做到较好的协同之外,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现象。

(一)绿色经济管理部门林立,职能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现象严重。我国的政府管理在纵向上从中央到地方分成了不同的层级,在横向上又按照专业分工建立了不同的职能部门,注重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超过横向的分工合作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林立、彼此分割的现象。与绿色经济有关的职能部门设置也受政府管理宏观体制架构的影响,历史形成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了部门利益,弱化了统一监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各自责任和义务不清的情况下是造成部门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①在我国,有权行使经济、资源和环境管理权的机构众多,从而在同一治理客体上同时存在两套管理班子甚至多套管理班子。如对水资源的保护,《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的表述在外在表现上是非常一致的,都定义为地表水(主要指江河,湖泊,冰川等)和地下水。水资源管理机关是各级水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水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各级环保行政部门、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主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除此之外,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部门、渔政监督部门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管辖权。上述管理机构各自职能界定不清,甚至职能交叉重叠。应当明确的是,跨部门协同机制构建的基础是各个部门的职能划分清晰,没有重叠;如果各个部门之间职能有重叠,利益有冲突,就基本上失去了协调与合作的可能性。

(二)缺乏高规格的专门性法定协调机构。在我国,绿色GDP建设的任务分散到不同职能部门中,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机构林立和职能交叉的现状要求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沟通与协商,形成高度共识与一致行动,这就需要依法设立高规格的专门性协调机构来切实担负起跨部门协同的重要职责。但在我国1998年机构改革中,撤销了承担综合协调职能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协调权和微观协调权全部授予国家环境保护部。然而就目前状况而言,国家环保部的协调权威不够,难当高规格的法定协调机构之责。一是《环境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其为协调机构,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二是宏观管理方面,因为国家环保部是一个只享有具体管理权限的机关,因而与国家发改委等综合决策部门的协调能力受到极大限制。

(三)不同部门在制定法律与政策时常有冲突。在我国,与绿色经济有关的立法和决策权分散到不同职能部门,部门立法与部门决策的体制导致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在价值目标、内容规定、具体措施上往往是冲突的。例如,林地同时被我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调整对象。由于三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任务和侧重点各不相同,起草部门和执行部门各不相同,各部门法之间必然出现某种程度的冲突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侧重于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二者对林地的使用方式作出了相对一致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森林法》则侧重于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良性维续,根据其第十五条的规定,可转让使用权的林地仅限于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以及上述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等,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对林地的使用权转让是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三部同一位阶的部门法对林地使用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林地依然由国家林业局按照《森林法》的规定进行管理,没有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管理中。①为了实现法律与政策在推进绿色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避免部门法律与政策之间类似的矛盾与冲突。

(四)不同部门在联合行动上难以形成合力。我国部门立法与部门决策的体制在缺乏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的恶性膨胀,部门保护主义日益严重,“弱政府、强部门”的治理格局在所难免。部门保护主义把本机构的行政权行使同国家行政总权割裂开来,从自己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对其他行政部门行使职权采取不合作、不支持、不协助的消极对策,不同部门在联合行动上难以形成合力。以绿色GDP核算框架的研究和建立为例,2005年初,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在10个省市启动了以环境核算和污染经济损失调查为内容的绿色GDP试点工作。这一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包括统计、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此次试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担纲,国家统计局负责配合。有人认为既然是以GDP为基础的经济指标,就应该由统计部门主导,其核算权、数据的权等都应该属于统计部门;有人甚至还批评环保部门的“高调”行为有“越权”之嫌……②此类中央部委间的争议加上地方政府的抵制,使得绿色GDP险些被“乌托邦化”。

三、我国推进绿色经济中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的对策

绿色经济的国家性、全民性、长期性决定了该项工作必须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的对策措施有:

(一)设立跨部门协同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加强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中共十七大报告已明确: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发展绿色经济的任务超越了现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有必要设立跨部门协同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由国务院主持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模仿国家能源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等机构,设立非常设的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下列问题:协调重大的国家环境安全责任、活跃的国际环境事务、复杂的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的眼前和短期目标与国家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存在的矛盾冲突;超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职能范围的环境保护政策最终制定和执行等。其次,根据环境保护内容和范围设立不同级别的协调机构。一是省与省、市与市之间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联动协同机制,定期对地区间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工作进行协调;二是由省级政府牵头,成立部门之上的协调机构,协调部门间、行业间、企业与社会间和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相关的利益关系;解决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之间、不同法律政策之间关于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三是在省以下政府设立协调机构,建立联席会议等定期协商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

(二)通过经济与环境的综合决策强化跨部门的规则协同。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将环境、能源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改变规则制定程序,将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利用、环境保护全面、充分地结合起来,使经济发展的各项重大决策符合社会和生态发展的需求。具体说来,规则协同包括法律协同、政策协同和标准协同等相关内容。在制定与绿色经济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标准时,要引入“无知之幕”下的第三方立法和决策,确保立法、决策和标准制定超越部门利益而具有更强的中立性。“要明确环境法律(政策)与其他基础部门法律(政策)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律(政策)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与合作,在促进各自利益和目标的同时,相互协调、妥协和平衡,以共同实现法律(政策)调节私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目标,环境法律(政策)只有在与其他部门法律(政策)良性互动、相互妥协中,才能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①

部门合同管理篇(6)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合同指导服务、合同监督和合同违法行为查处活动,适用本条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合同信用制度建设,督促合同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合同监督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质监、通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合同违法行为。

第二章 合同指导服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合同指导服务:

(一)宣传有关合同法律、法规;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三)指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申请调解合同纠纷。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合同指导服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一)工商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二)合同示范文本;

(三)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

(四)动产抵押及股权质押登记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披露。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经营者诚信建设,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制度。

第三章 合同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一)以贿赂、欺诈、胁迫手段侵占国有资产的;

(二)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以低价折股、转让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的;

(四)损害公共财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非法销售国家专营、特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任务规定的合同的;

(七)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物品的;

(八)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

(九)违法分包、发包、转包的;

(十)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受损害方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一)伪造合同、非法转让合同的;

(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谎称包销、回收产品等订立合同的;

(三)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货物)、定金、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

(六)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

(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

(八)无履约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时,为其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凭证等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合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申请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文件、单据、发票、凭证、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查封、扣押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时,合同当事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章 格式条款监督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修、承诺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解释合同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四)旅游、医疗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合同;

(七)运输合同;

(八)拍卖、招标、典当合同;

(九)农产品订单合同;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根据适用的地域范围报主要经营地相应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超出本省范围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合同样本,格式合同提供方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自启用含变更后格式条款的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

格式合同样本的备案,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备案的格式合同样本,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格式合同提供方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格式合同提供方对修改通知无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格式合同提供方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听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格式合同提供方对修改通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格式合同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应当根据格式合同的内容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合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认为格式合同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听证举行次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维持修改通知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或者听证仍决定修改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予以修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买卖的国家禁止流通物品、非法买卖的国家限制流通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未备案的单位名称、合同名称、内容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修改或者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合同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监督管理,是与合同行为有关的所有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既包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进行的管理,也包括公证机关的公证、仲裁机构的仲裁和司法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的审理,同时也包括企业对自身合同行为的管理。狭义的合同监督管理,仅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运用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秩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我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合同管理的概念。

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一)虚构主体资格、盗用和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荣誉称号;

(二)隐瞒无货源或者无货款等实际履约能力;

(三)制造或者利用虚假的建筑工程、加工定作物、信息、广告等;

(四)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

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

部门合同管理篇(7)

关键词:合同管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当今社会可以说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每个企业都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管理,煤炭企业当然不能例外。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从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中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而且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此外还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一、概述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在合同签订前对供应方的资质、价格、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二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所有条款进行认真把关,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内容包括对货物进行验收、货款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等。

传统煤炭企业多为国家或省市大型国有企业,每年合同签订额多达几十亿元。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对采购合同的管理,可以确保企业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价格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其次,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二、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缺少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企业领导出于对销售业绩、政治考核等因素的考虑,将主要精力放在抓销售与安全生产上,完全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未能意识到采购合同制定的不合理或是合同履行的不彻底所给企业带来的巨额损失。二是企业往往忽视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使合同管理部门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执行力度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缺少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合同管理工作得不到支持配合,无法顺利开展。

(二)对合同当事人审查不严,合同风险责任不明确。大多数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未对物资市场行情进行调研,无法掌握合同的价格区间及走势;出于领导层压力及个人利益的满足,在确定最终供应商时未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进行,不但无法保证物资的质量,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为提供土壤;未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及企业各部门在合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企业各部门在验收、付款过程中信息沟通不畅,使企业面临着潜在的合同违约责任。

(三)未对合同履行进行必要的监督,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多数企业在签订完合同后,就认为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工作到此为止,合同管理部门未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企业已经对物资进行验收,财务部门由于对合同条款的忽视,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使企业承受了一定的违约责任。再如,由于采购、合同管理、财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致使企业完全忽略了保证金的退还,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提高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提高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视水平,引进法律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一是煤炭企业应将合同管理执行是否有效作为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断加强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进而促使企业各部门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逐步提高企业物资供应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平。二是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从法律专业院校、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工作单位引进人才,提高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合同签订、履行进行法律咨询;定期为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培训,为合同工作人员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创造条件。

(二)加强对合同当事人的审核,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职责。一是在签订合同前,由合同管理部门索取供应方的资质证明、企业业绩、履约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企业领导最终审批,只有经合同管理部门及领导审核通过后的供应商才可作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二是由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有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权利义务分明。所有合同法律条款由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把关,降低企业合同风险。三是企业应安装合同管理软件系统,对企业所有采购、销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形成信息完备的合同管理数据库,为企业日后进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提供信息支持,有利于合同管理人员日常监管。

(三)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实现优化合同管理全过程的保证。通过加强合同的过程控制,即理清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结算的基本流程,从而促进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一整套合同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强化合同管理工作的规律性和规范性,继而实现企业合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审查审批制度,合同管理的模式和相关部门职责,合同结算审查审批制度,合同的订立,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管理的检查与考核等等。当前我国煤炭企业已经开始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对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了程序规范、职责明确的合同管理,有效控制了合同风险,全面提升了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四)建立合同执行监管机制,及时减少企业面临的潜在合同风险。企业成立合同监督机构或是在合同管理部门中指派专人负责,对合同管理进行履约过程监督。首先,协调仓储部门,对物资验收环节进行认真把关,拒绝一切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条款的供应。其次,协调财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货款支付,保证货款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同时,争取享受供应商提供的商业折扣及折让。最后,由合同监管部门对审核发现的合同执行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促使各部门及时改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