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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1 15:29:23

电子税务管理

电子税务管理篇(1)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就此分析论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电子税务管理篇(2)

1、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同时, 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利润转移也更加容易。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很被动。另外,随着 计算 机加密技术的 发展 ,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很困难。

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不复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 网络 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税务机关不仅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且无法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经常性检查来监控货币流量,从而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电子商务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1、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

2、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 内容 ,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

3、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1、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电子商务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2、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电子税务管理篇(3)

1.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部门实施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较为全面地掌握纳税户及企业的总体分布情况,为科学、合理分配税收管理力量而提供准备。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其贸易活动的具体地点并非能够确定的物理位置,而主要发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纳税对象仅需依靠电脑、网络适配器、电话便能形成虚拟的网络商店而展开贸易、交易活动,无需进行营业登记。而现行的税务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贸易形态的企业需要实施税务登记,进而导致税源较难控制,造成漏征漏管的现象。另外,当前大部分电子商务公司普遍存在着多头开户的现象,既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影响了税收部门的税务管理。

1.2对税款征收的影响基于电子商务为贸易媒介的交易活动能够实现与其他子公司的内部联合交易,并通过双向配合而人为地随性抬高或压力商品交易的价格,以转移定价为主要方式,实施原材料及商品价格的转计。由于网上配合交易具备一定的隐蔽性,税务部门无从查实,进而导致税款流失。同时,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管理措施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若纳税对象采取网络化、电子化的信息经营方式来经营自身的智力成果,并配合海外银行账号设立,并通过自身所开发的软件与程序实行贸易活动,便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

1.3对税务检查的影响税务部门要实施有效的税务检查,首先需确定相应的检查对象。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及地点的模糊性,导致税务检查人员无法掌握准确的税务信息,影响了税收管理的落实。同时传统的检查主要依靠查询相关部门的各种原始凭证及纳税资料等来进行,并不适宜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纳税检查。另外,随着当前网络支付系统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了交易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导致相关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实际货币流量,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2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2.1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为迎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构建网络化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需要加快税务系统内部网络的建设,构建完备的税收管理资料库,建立系统化、分层化的税务征收、管理的网络,设置权限规定。其次,构建电子商务网络认证管理中心,实现税务部门与电子商务网络认证中心、结算中心的网络化。强制要求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的贸易双方,通过管理中心来完成交易活动,并于管理中心实名登记网络营业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规定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款项支付必须以结算中心为平台进行结算。另外,还需实现税务部门与纳税电子商务户的网络互联,及时反馈税务信息,以方便税务部门的有效监控与管理。

2.2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工作,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的基本前提便是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在掌握完备的登记资料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税务的流失。将电子商务企业的认证资料传递于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并督促以电子商务为贸易渠道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深化税务部门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条例,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针对纳税人交易网站变化等问题,必须及时更新登记资料,同时税务部门还需强化网络稽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

2.3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为进一步提升电子上午税收管理效率,税务部门还需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构建三方合作的电子支付纳税系统,联合税务部门、结算中心与银行,减少智能化软件手段偷税的发生几率。同时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税款预支账户,设置中介支付机构。另外,也可由银行机构实行网络税款代收,有效降低税收管理的成本,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

3结束语

电子税务管理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电子税务管理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电子税务管理篇(6)

电子商务模型分为企业到企业与企业到客户两类。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从定单开始,开始买卖双方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表格将交易期间的各个过程和阶段联系起来。交易过程包括发送定单、定单处理、发货、收款、开发票、支付、记帐。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有实质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之间.有两种企业到客户模型:(l)零售店;(2)邮购、电话加物和电视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除了具有不益要物理场地、不需要雇员、不盛要现货的优点外还具有减少运输费用、24小时营业、直观展示产品并可适时改变的优点。从营销角度,电子商务的市场是全球化的。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通常要求买卖双方作为商业实体要建立一种关系。而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模型相比,买卖双方对方信息了解的要求不同,也不一定包括企业到企业模型的全部交易过程。

要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获得买卖双方的姓名、网址等信息是最基本的条件。大企业一般都会向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交易用的网址,他们有独立的服务器,自己管理维护网站,网站与企业内部系统(客户管理、存货管理、财务系统等)相连;中、小企业为了节省管理维护费用,可能会向ISP申请寄宿自己的网站或由ISP设计一个链接,链接到自己的网上店面(宜传产品、接受定单等)。因此,要获知买方、卖方是谁,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居住地址是什么,可以考虑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如果交易支付在网上进行,则可从银行获得交易额、帐号、信用卡号等信息。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往往还经过验证管理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ies,CA)以确认在因特网上交易者的真气实身份。CA.或第三方还可能提供其他服务,如密钥(用以加密交易信息)、数字签名(一种电子图章,以表明身份及用于证明在网上交易中做出的行为),因此还可以从CA或第三方获得有用的信息。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还可以要求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提供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除了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要进行税收征管,还需要获得记录在定单、合同、发票等表单上的交易信息。通过EDI交换数据的,可在VAN(增值网)上的中介(比如银行)处获得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的获取更应该从交易各方财管管理等应用系统中着手。企业及其股东同税务机关一样关心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反对变造、伪造交易记录。企业一般使用第三方设计的软件来进行财务管理,这使记录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是自己开发的软件,企业也不希望交易记录能被轻易地修改。电子数据的修改会在系统中很多地方留下痕迹。有人企图隐藏这样的痕迹,必须获得资源访问权来改变每个记录,甚至纸质记录。税务机关在对电子数据进行稽查时,一方面应要求企业选用的应用系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内在的权限控制、操作审计等功能要符合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好的应用系统通常会有日志文件,记录对系统的操作。如果有这样的日志文件,应要求企业保管好,以备将来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必须被授预见权力,让企业提供口令或加密数据用的密钥。可请银行有关税务机关协助检查交易的另一方,或请银行等机构协助。另一方面,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相关软件要非常熟悉,以便能有效地实施检查。总会有纳税人不能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但也没有理由相信,电子商务会使这样的纳税人增加。当然,还会发生因纳税人‘不易确定或数量太多,使征管难度加大或成本升高的情况。除此以外,下文的买方情况、支付体系、技术手段也是税收征管要解决的问题。

从卖方着手,纳税人数量会显著减少。但有可能超出我国的税收管辖区。要让卖方对40买方所在国的税务当局承担扣税责任,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要有相应组织从事协调和检查程序,短期内•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只能被认为是一项长期的解决方案。从支付体系人手,即赋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收代扣税款的责任。但银行只对客户的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有很好的掌握,不能或较少了解其他交易信息,因而能否有效地行使代扣代收税款责任也存在问题。银行必一须能分清一笔交易是否应该缴税以及应缴什么税,要有尽可能多的银行加人网上支付体系;,如何有效的进行电子现金监管也存在疑问。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我国目前的外汇政策尚能够使网上交易在资金支付环节得到控制。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仅凭浏览器和现有的系统软件通过ISP来收集税收征管信息尚不可行,添加其他应用软件或许是可能的。有报道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ISP的服务器或其他服务器上安装名为“食肉动物”的软件来窃取监控对象的电子邮件,监控被控对象在网上下载了哪些文件。这显然会侵犯个人隐私,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允许声些权力部门这样做。如果这样实施检查,工作量也是惊人的,还要解决哪些信息是征管需要的信息。如果将这样的监控程序安装在企业的服务器上,必须实行政府强制,就像加油站的加油机上强制安装税控机一样。换一种思路,不从监控的角度,而从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角度,设计一种软件安装在企亚的服务器止,当企业梢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马上就能十算出应缴多少税;代扣代缴时,应扣缴多少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抵触情绪,也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国外已开发出这样的商品软件,可以计算销售税、工薪税、财产税;而且提供这种服务的不是政策,而是企业,是一种商业行为。要使这样的软件开发应用得很成功,税制也必须要确定、简捷。

新的电子商务标准正在出现。因特网开放贸易协议[InternetOpenTradeProtocol(IOTP)j是一种面向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的标准,IOTP基于下一代标记语言XMIJ(Ex-tensibleMarkupIJanguage),它容易扩展,新的贸易特征或支付机制能容易地添加到IOTP中,而不破坏任何已有的IOTP,它也独立于开发工具。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不太适合处理大量或复杂的数据,例如信用卡交易或税收计算,原因是其内容难于从形式中分离。而XML易于使内容与形式相分离,使用XMI子能定义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数据标记和属性,可将这些标记和属性直接嵌人在WEB页中,这些标记能被其他标记使用,也可被用于其他应用程序中。其结果是XML能使商人、金融机构、客户使用标准WEB浏览器和服务器收发电子文档。IOTP正在发展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宜称他们的产品支持XML。随着XWIJ的出现,可望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新的税收监管软件的设计更容易。

二、基本对策

(一)关于关税和海关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对于离线货物交易,现行政策应延续。对于在线交易关税以及的进口环节流转税应继续征收,一来可以有效利用加人WTO之前关税壁垒对民族IT主业的保护作用,二来可以平衡国内,国际以及网络交易、常规交易之间的税负。但应合理设置起征点,对于交易额低于起征点的实行免税,以降低征管成本。

(二)关于营业税

对于各类跨境的非应税劳务应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只要劳务的消费地在我国境内,该项劳务交易就应该向我国申报纳税。劳务消费地的判断比较复杂,比如说劳务的支付者所在地、劳务接受者所在地、卖方提供的交易对象的机构所在地等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劳务的消费地,‘我们倾向于以劳务的实际接受者所在地为劳务的消费地,这样可以避免交易方通过异地支付的方法规避臂业粉。

(三)关于所得税

1.将智能型服务器、网站等认定为常议

机构的做法只有在全球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实效。因为网站设置地点对网络业务的并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常设机构概念的扩张将迫使企业网站外迁(比如说避税地兄投资流失,达不到征税的效果。

2.对于贸易利润来源地判定时可以采用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标准,在我国境内实现的贸易利润应在我国申报纳税。欧盟最近提出对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企业,在欧盟境内销售产品年交易额超过10万欧元的,必须在欧盟境内登记注册。虽然暂时还未知这种注册会给欧盟对国外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何种扩张,但它毕竟为跨国经营所得的征收和稽查提供了可能。

(四)对于纳税主体很难确定或很难承担

具体纳税义务的应建立逆向申报制跨境的在线交易引起的关税和流转税由境内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跨境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由境内劳务的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境内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境所得税可以由支付天负责申报缴纳。

(五)合理界定信息流产品交易的收人性质

欧盟把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服务性收入,而将下载以后可以再销售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特许权转让。由于欧盟对于服务征收一种税,所以在线和离线方式销售信息类商品的税种是一样的。但由于服务和货物销售的税率不同,这种界定必然会影响纳税只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并对其中一类的交易方式产生税收歧视。笔者认为,信息类商品无论以有形或无形方式销售,其作为商品的功能和性质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改变的是商品的载体,一个是固定的物理媒介而另一个是流动的物理媒介。为了真正达到税收中性的目的,对于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应该视同常规信息类商品,征收相同税率的税收,这样界定对现行税制的冲击最小。

(六)合理界定网络平台交易费的收人性质

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公司只扮演服务商的角色,不在法律上或实际上涉及商品所有权,也不参与交易过程中商品和资金的流转,只是凭借服务收取规费和佣金。对于这类企业所获得的交易费收人,应该按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另有一类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往往向交易者提供有.限担保、开具发票的附加服务,并可能直接参与资金的流转。这类公司除了提供平台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中介人的角色,其向买方收取的交易费应该缴纳营业税。

(七)合理界定税收管辖权

按现行的征管思路,资金和发票的流转是最主要的,其次是货物。根据这个原由,应将接受销售款并开具发票的卖方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并因此划定税收管辖权。然而由于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税务人员在征管中很难对异地的物流(包括企业的出入库单、原料库和成品库的库存等)进行稽查,从而判定发票所注明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征管格局,从管理体制上明确包括异地货物追踪,资金和发票协查在内的整体管理职责,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互动、高效、网状的征管体系。

(八)电子商务免税问题

实行有限的免税期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规模很小,所形42成的税收份额更小、实行有限的免税政策不会影响税收总收入的规模。

2.在适当的产业政策引导下,对电子商务实行有限的免税将极大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对处于萌芽状态下的电子商务免税,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有助于缓解征管压力,并由此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培养出一个相对成熟的经济环境。

(九)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问题

在开征新税的问题上,目前各国的观点基本一致,即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然而,不开征新税只是基于目前情况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永久性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信息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易的价值增量,比特税的开征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为此有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国应开征低税率、普遍征收的比特税,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二次分配,以此作为对落后地区资源消耗的补偿。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愿意将公司和网站设在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而其调用的却是全国的资源,其中包括通讯技术落后地区的资源,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偿机制,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将会扩大。适时开征比特税,有利于缓解这种趋势。

(十)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登记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承认其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分离的运行规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将普通发票增印电脑版票,以解决BTOC(商家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企业的开票问题。

三、税收征管的调整方针

(一)加快立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以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关键是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

3.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扒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4.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二)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当然,建立一套基于网络税务平台的征管制度是必须的。必须指出的是,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有了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三)电子发票的启用

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电子发票的启用不仅可以极大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适时监控,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当然,在线开票系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规则之上。基本规则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以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码;企业对于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企业填写完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四)以监控支付体系为手段的征管手段探讨

1.为防止诈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和支付款项都必须经过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或称作支付网关)的全面认证。支付平台保存有全部交易的详细资料,是电子商务与常规交易的不同之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从支付平台取得数据,以完成对纳税人的资金稽查。

2.电子商务的货物一般由专业性的快递公司送达,快递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货物跟踪,随时可以查询出某一半交易的货物所在地,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种新的稽查货物的手段。•以上两种稽查手段的结合将创造出全新的征管效率。

(五)新的征管模式的探讨

核心内容就是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这一征管模式实现的关键,是银行必须准确判断企业往来资金的性质,也可能迫使企业通过离岸支付来规避流转税。因此,这一征管模式到底是否可行仍豁深人研究。但它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协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电子税务管理篇(7)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和现状

据国家相关部门数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用户已跃居世界首位。截至2011年3月底,我国现有人口数量约14亿人,仅互联网络网民就达4.6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约1.6亿人。也就是说,我国每3人中就有1位互联网民,每2.8位网民中就有1位在网络上购买过商品。从事网络交易的大小网店近1300万家,国内仅规模大的知名网店就有淘宝、易趣、拍拍、阿里巴巴、卓越、当当、百度有啊等几十家。也就是说,每35位网民中就有1位正在从事网店经营,其中不乏一人开多店者。2008年我国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200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2009年网络交易额达到2500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2010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3%。有关专家预测,今后几年,我国网络年交易额将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递增。到2012年,网络年交易额预计将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

网络交易是通过互联网络传输技术手段,以实现和完成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结算钱款的交易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企业或个人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业销售行为,只不过是经营销售方式区别于传统的实体店铺经营方式,而是以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和信息化来实现和完成。如果没有相关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政策和规定,那么对网络交易行为仍然应当依法征收税款。纵观近几年来网络交易额数据变化,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和增收潜力,无疑可能为国家带来持续可观的巨大税收收入。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现行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制订于数十年之前,当时还未出现或兴盛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事物,并没有制订针对网络交易行为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因此,目前网络交易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真空空白和巨大漏洞。据保守估计,网络交易每年流失的税收收入至少达到数百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西部地区一个省份的年税收收入。网络交易额每年翻倍增长,而税收漏洞却是逐年扩大,网络交易税收流失的问题已经日益严重、刻不容缓,亟待研究和解决。

二、网络交易的特点

一是交易载体虚拟化。网络交易并不像传统交易那样,有实体经营店铺,摆放商品供顾客挑选购买。网络交易只需在网络服务器注册一个网址,开设一家甚至多家网店,配有商品相关图片和介绍说明,网络服务器和网址链接就是网络交易的载体。交易载体的虚拟化及网络交易的超地域性成为税收征管的最大难点。

二是支付手段电子化。很显然,由于地域广阔的原因,网络交易并不能像现实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必须依靠电子货币交易支付方式来完成,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目前网络交易通常使用第三方担保支付服务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支付系统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一分钱现金往来,钱款结算全部是通过电子化货币转账形式来进行和完成。

三是销售价格实惠化。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相比,不需要租赁或购买固定经营场所、不需要雇佣销售人员、无店铺租金水电暖等营业费用,并且网络交易面向的顾客群体更宽更广,消费价格弹性更大,因此网络交易商品的低价格是吸引顾客的重要手段。同一件商品,网购价格远远低于实体店铺销售价格,一般仅为实体店铺销售价格的5-6折左右。这也是吸引大量消费群体和交易额翻倍增长的重要原因。

四是购物方便快捷化。网络交易无时间、地域、天气、交通等因素限制,网店一天24小时开业,店主在家中电脑旁随时恭候顾客光临。顾客想购买的商品,网络上一搜索,成千上万家网店的此类商品信息全部一一列举。顾客可以根据商品价格、质量、卖家地点、卖家信誉度等选择最合适的交易商家,通过QQ交谈或直接留言。卖家如上线,当即回复顾客留言。买家通过网银完成付款后,卖家直接将商品通过邮寄、快递或物流方式送到买家手中。买家和卖家均足不出户即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非常适合现代年轻人紧张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这也是网络购物受到大众消费群体尤其是青年消费群体青睐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交易对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一)现行税务登记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制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有固定经营地址和法人代表,并且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然而在网络交易中,服务器域名和网店网址以数字化、抽象化和虚拟化形式存在,经营地址看不见、摸不着。任何人只要注册一个网址,就可以开店经营,甚至一人可以注册多个网址、开多家网店。这些都不需要有任何完整的登记信息资料,而且注册信息可以随意被经营者修改、变更或删除,税收征收对象难以固定化和常态化。使用传统征管手段并不能对网络交易信息实施有效监控和跟踪。因此,网络交易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登记管理和照章征税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二)现行课税凭证消失。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各种规范的凭证、账簿及报表基础上的。纳税人依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使用各种报表凭证。做到“证、账、表、票”齐全,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并据此依法征收税款。而网络交易全过程都是电子化无纸化操作,没有任何纸质票据和报表,所有单据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存在并进行传递,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所依赖的最直接课税实物凭证在网购环境中消失。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且不留痕迹,加之经营者可自设多重密码保护,税务部门很难收集和掌握经营者的真实交易情况,使经营者有了更为便利的偷漏逃税客观条件。

(三)常设机构概念问题。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家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规范,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网络交易超地域跨国界的特性,使传统常设机构概念运用性受到严重限制。国内消费者或厂商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交易购买外国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外国销售商却并没有在中国境内出现,我国并不能对外国销售商进行征税。反过来,中国销售商向外国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按规定应当要对其销售行为征税。但是,由于涉及到出口商品和劳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等一系列问题,同样也难以解决。

(四)课税对象模糊不清、难以确定。网络交易改变了商品的固有实体存在形式,使许多销售对象被转化为数字化、抽象化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互相传递,从而使原有课税对象的性质和身份变得模糊不清,难以确定。税务部门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有形产品与信息服务难以区分,无法准确判定其适用税种和税率,导致税务征收的混乱。

(五)客户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验客户身份。如果将传统的税收原则应用于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则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出口,并据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目的而逃避进口关税。对目前网络交易来讲,无论是追踪收付款过程还是收发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地国家或购买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税收行为是本国税收还是国际税收,是依照我国税收法律还是国际税收协定来执行,网络交易行为使传统的税收制度运用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六)现行税务稽查失去基础。现行税务稽查工作离不开对发票、账簿、凭证、报表的稽核检查。而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整个交易过程都通过网络直接进行,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数量和收付金额。无纸化操作和匿名处理交易,使税务稽查失去最直接的纸质凭证基础而无法追踪。而电子交易记录又可以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或线索,收集网络交易相关信息变得困难重重。这样,就使税务稽查部门陷入无账可查、无处入手的尴尬窘境,使传统税务稽查工作失去基础。加之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应用,网络交易者可以轻松使用加密技术隐匿有关交易记录和金额信息,使税务稽查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七)税收管辖权范围模糊不清。税收管辖权范围指一个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不统一,有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有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实行的。但不论实行哪种税收管辖权,都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网络交易的超地域跨国界特性,对准确判定收入来源地提出了巨大挑战,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容易使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造成国际税收纠纷。

四、制订网络交易税收制度的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引起的税收问题,应当持谨慎保守态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我国的财政利益,结合国情进行调研,形成适合自身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在制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时,既要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受损失,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应当在鼓励、引导和扶持的基础上,采取以下税收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原则。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目前网络交易额占全国贸易零售总额的绝对比重还相对较小。因此,应当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对现行税制做一些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冲击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财政风险。

二是税负公平原则。从本质来说,网络交易与传统贸易都是商业销售行为,只是交易形式和载体不同。因此,在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上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并且尽量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三是简便高效原则。在网络交易中,税收征收成本应当尽可能缩小和节约,避免额外税收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既要充分考虑利用互联网络的技术优势,采用高科技现代化手段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又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缴税的低成本。

四是适用性原则。在制订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一方面,要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条件和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有效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要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网络特点和漏洞进行偷、逃、避、骗税的可能性和风险性降低到最小。

五是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技术进步每时每刻都在改变着网络交易的流程和面貌,因此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必须具有超前性,结合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制度,以保证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还应与国际有关法律法规接轨,谋求全球税收战略的一致性。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及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消除国际间不正当的税收竞争行为,避免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和国际间的重复征税、合理避税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的几点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我国目前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探索建立网络交易税制,与现行已有的税制形成一整套完整税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新的网络交易税制应当涉及到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支付方式、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纳税主体、纳税期限、课税对象等方面,以便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网络交易电子轨迹。

二是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涉及到银行、网络运营商、物流运输等各个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并实现基础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及时反馈,随时掌握经营者注册网店信息变化、资金动向、商品流向等详细信息,为网络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和详细的第一手基础数据信息。

三是研发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交易的出现与发展,使原有税收管理信息手段远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应当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对税收征管科研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的先进技术,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针对网络交易的步骤、流程、关口和特点,研发一套类似于金税工程或CTAIS征管系统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置链接于税务机关的部门网站之中,以方便经营者随时登录办理涉税事项。该系统应实现财政、税务、银行、国库、海关、网络运营商等多部门集成联网,信息共享。具备税务登记、网店注册、户籍管理、交易监控、计征税款、扣缴入库、票据打印、统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功能,使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全面实现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自动化和无纸化。

四是将电子税务登记密码作为注册网店的必备条件和前置关口。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无从对其真实地域和业主信息进行有效查找或跟踪,依靠经营者自觉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更是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将电子税务登记密码作为注册网店的必备条件和前置关口,即类似于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或通信管理局的增值电信业务电子经营许可证。经营业主必须事先登录税务机关网站内置链接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详细的电子经营登记信息(包括网银账号),完成电子税务登记。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内嵌入加密技术,自动生成一个包含以上登记信息内容的唯一电子税务登记密码(或注册文件)。经营者在注册网店时该税务电子登记密码作为必录项目,必须录(读)入后才能注册成功。一旦该网店注册成功,与注册使用该电子登记密码相对应的服务器域名、网店网址、IP地址、网银账号等相关信息即刻与税务机关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相关联。

五是网络交易行为纳税期限按次计征、即时扣缴。由于网络交易的灵活性和实时性,传统意义上的按月或按季纳税期限显然已不符合实情。经营者在注册网店时其网银账号信息已经与税务机关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相关联,一旦该系统监控到店主网银账号中有资金流入(即收到买家付款),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刻自动计算扣缴税款并上解入库,同时将扣缴税款信息和动态密码发送至店主手机或E—mail中,店主可随时登录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通过网络实现商品销售电子发票或缴纳税款电子完税凭证的网络远程打印。

六是提高税务人员网络应用水平和业务素质技能。电子商务交易的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偷逃与围堵,避税与反避税,时刻进行着技术与人才的较量比拼。税务机关应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加大现代科技投入力量,提高硬件先进程度和软件智能程度。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培训力度,培养出一批税收业务精、网络操作强的高水平复合型知识型人才,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网络技能,以适应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现代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