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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4 09:33:58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1)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政策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107-02

界定现代服务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入手。狭义的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与传统服务业相对的新型服务业,是技术、人力资本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高的新兴服务产业。本文指的是广义现代服务业,不仅包含狭义的内涵界定,还包括那些由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而来的产业。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而这种直接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税收政策的能力。因此,借鉴国际间发展现代服务业制定的税收政策成功经验,可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好发展。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一直以来都很注重发展区域产业链,这使得现代服务业可保持较大增速。为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美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重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

2.制订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商业振兴计划。美国对现代服务业实施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政府规定现代服务业发生的营业亏损可向前结转2年,若仍有剩余还可向后结转20年。这种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产业的经营风险。

3.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缺乏资金是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为了将更多的资金引入现代服务业,政府规定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60%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4.制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政府制定了诸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第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科研活动中,得到的收益减免所得税。第二,为解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筹集资金方面的困难,规定若其发行债券额度少于15亿美元,对购买者免征利息税。第三,向其捐款的个人或单位可免征部分所得税。

5.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企业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基于知识、技术对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各产业重视研究开发。如:纳税人可将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当前费用而不是资本性支出,这样该支出就可在税前扣除;对大于3年平均水平的研究开发支出增额进行25%的税收抵免。

6.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在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经济虽然相对发达,但区域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政府在构建联邦税制的同时还设立了针对各州的分层级税制模式,和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协调区域发展。

(二)欧盟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如今,欧盟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服务经济体。取得这样的成果,是因为各成员国都很重视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以英国为例,列举相关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使信息服务业获得更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规定对投资于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减免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流入信息服务业。

2.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起到明显成效的政策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终结了对资本和外汇的管制工作,这就使得大量外资流入本国,必然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第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服务业的纳税额度。

3.制定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生产业的快速发展是英国经济结构得以转型的重要条件,规定降低所得税税率,包括把本来3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至20%,以及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2%降至30%。

4.建立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税收制度。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贸易活动日趋复杂,这使得税收制度的漏洞逐渐显现,所以政府不得不对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体系加以完善,以推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由于新兴现代服务业是符合新加坡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特征,所以新兴现代服务业一直很受政府重视。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产业给予较长免税期,以及降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制定促进扩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扩展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正在扩大规模和业务的现代服务业,政府对这种现代服务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政府规定扩展现代服务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免税期。

3.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促进金融业在新加坡的发展,政府规定:第一,对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银团离岸贷款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第二,对保险公司在从事离岸风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时,获得的收入只征收10%的所得税。第三,如果金融产业拨款于研究开发基金,则予以一定额度的减税。第四,对于经批准的技术服务费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相应税收。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政府很看重外国资本对本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现代服务业在本国发展。例如,第一,不限制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汇出利润、提成费、分红、利息,并对所得利息予以免税;第二,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的管理服务收入仅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第三,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其海外子公司处获得的红利,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各国发展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

1.通过税收政策缩小各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差距。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均始于某经济发达的集聚区,之后再逐步扩散到各区,这必然会导致现代服务业在各区的发展出现差距。鉴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考虑,必然要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加快发展落后区的现代服务业,以缩小区域差距。各国都对投资于经济落后区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以及更低的税率。

2.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各类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出现,是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对一国经济的继续发展提供后续力量,是攻克如今经济发展瓶颈的关键。不难看出,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新兴现代服务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补贴,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额度,从而促进更多元的社会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

3.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现代服务产业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先进的技术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服务业保持生命力的源泉。规定对于研究先进技术所耗费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加速现代服务产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从而鼓励各现代服务企业及时更新先进设备。

(二)不同点

1.根据各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的现代服务业已经处在成熟期,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通常都会将优惠重点放在新兴现代服务业上,对这类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因而新加坡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扩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上,也就是说鼓励现代服务业扩展其发展的规模和业务。

2.根据区域发展不同的主要矛盾制定税收政策。各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成熟度存在明显差异,在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都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上,促进集聚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以期加强随后的辐射力量。而在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则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国内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区,注重各区域的协调发展,缩小不同区域内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差距。

三、启示与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注重利用各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作用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配合产生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各政策相互配合后所产生的作用不仅仅是各政策效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大于该和的溢出效用。

2.注重利用税收政策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扶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制定了全面和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3.注重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利于增加竞争合力,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方式,因而,各国都努力提供利于集群发展的制度软环境,力争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

4.注重利用税收政策调整区域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各国无论采取何种顺序发展本国不同区域的现代服务业,其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各区域的共同发展。通常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较大,使得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其发展。

(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逐步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一般都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还有待完善,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地增强各政策间的配合,发挥合力作用。

2.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领域。资金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来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应通过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外资流入本国现代服务业,从而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树文,钟巧玲.我国现代科技服务业发展中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当代经济,2010,(2):82-83.

[2] 杨晓嫩.西安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的动因与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2010,(8):140-143.

[3] 王一卉.现代服务业发展潜力研究——基于我国30个省市的实证分析[J].科技与管理,2010,(1):39-41.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2)

一、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近几年来,苏州服务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一是增长逐步加快。2001年至2005年,苏州服务业年均增长14.8%,高于同期全国和全省水平。二是对GDP的拉动作用逐步显现,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2005年,第二产业对经济总量的贡献度为66.8%,服务业的贡献度为31.2%。2006年上半年,服务业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34.2%。三是开放度逐步加大,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服务业从业人员占整个从业人数的比重大幅提高,与我市第二产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旗鼓相当。在服务业速度纵向快速提升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横向的巨大落差。据了解,目前国外许多国家的服务业已经占到GDP的70%左右,而生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已占到服务业的70%左右。而苏州服务业GDP占比却由2001年的38.0%下降至2005年的31.2%,与国外存在相当一段差距。在国内,我市与广东、上海等地区的差距也比较明显。

当前,苏州的发展既面临着大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增长空间和发展资源,创造新的发展动力和竞争优势。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地区的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阶段,发展现代服务业将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当前苏州已经跨越了GDP人均8000美元(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发展阶段,加速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已经成为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日益趋紧和生产服务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工业用地成本、劳动成本上升较快,交易成本、商务成本居高不下,这些因素已经导致我市出现了产业竞争力下降的迹象。在挑战面前,要吸引外来投资,留住本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出路之一就是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生产服务业。依托先进制造业,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尽快把研发、物流、营销服务的水平搞上去,争取把生产环节的利润更多地留下来,苏州就必须走出一条富有竞争力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服务业主要靠体力、智力劳动,能源、资源占用少,大多属于清洁产业,创造的是绿色GDP。苏州环境容量小、经济总量大,自然资源匮乏,需要通过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市委、市政府以全球化的决策视野,作出了加快发展苏州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部署。

二、目前苏州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对照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江苏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中的目标和要求,目前苏州现代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1、现代服务业比重低、规模小,布局分散。近年来,苏州服务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服务业增加值由2000年的58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56亿元。然而,在地区生产总值构成中,苏州服务业占比由2001年的38%下降到2005年则为31.2%,其比重在全国GDP前十位城市中列倒数第一。在区域布局方面,苏州中心城市的服务业在全市总量中所占份额比较小,还没有形成辐射、带动整体发展的态势。与兄弟城市相比,苏州中心城市的服务业发展处于相对落后状态,内在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现代服务业产业关联度低,内部结构不合理。当前,苏州服务业的格局基本上还是以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为主,而具有高知识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业尚未形成规模。同时,产业关联度并不高,没有成立帮助企业发展的服务机构,未能提供与商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辅相成的基础环境和配套设施,内部结构也不尽合理。

3、生产业需求不足,技术水平不高。苏州的生产业需求不足。一方面,制造企业中间服务需求相对不足。苏州制造产业链过于侧重实体产品的生产,物质材料消耗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而与产品制造相关的金融服务支出、市场销售服务支出、人力资源支出、外购信息技术服务占全部支出的比重偏小。另一方面,外资制造业特点与生产业本地化存在矛盾。苏州的外资制造业体系中,加工型、出口型、生产型企业居多,外资企业对本地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依赖程度很小;产品设计、关键技术、零部件依赖于进口,对本地研发和技术服务需求较少。此外,外企产品的销售也多由跨国公司或地区性总部负责营销、分销,这种生产方式与促进苏州本地现代服务业水平的提高无更多的相关性。

4、现代服务业人才不足,创新能力较弱。苏州经济发展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高、精、尖管理人才的吸纳能力远远滞后于产业发展的需求,服务业从业人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一是高素质人才的缺乏对服务业层次的提升形成制约。目前我市以传统服务业为主,现有的从业人员普遍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工作要求。特别是在新兴的现代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通讯信息技术服务业、管理咨询业中,人才资源缺口成为行业发展的最大制约。二是每年新增劳动力的流向显示制造业的市场发展机遇要优于服务业。苏州劳动力的转移与就业的途径更多的是依赖迅速扩张的第二产业,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速趋缓。三是现有教育资源存在不足。尽管目前苏州拥有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但苏州的职业教育总体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求,缺乏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信息咨询和管理人才,严重制约了服务业人才结构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优势的充分发挥。

5、服务业所有制结构与投资结构单一,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由于体制、政策的原因,外资和民间资本等多元经济成份的参与度不高,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尽管苏州服务业利用外资正在稳步提升,但无论是合同利用外资还是协议利用外资,比重均未突破10%,2005年分别为8.8%和6.1%。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苏州现代服务业的对外招商力度,引进外资服务项目。

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005年,苏州市享受现代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164户,减免所得税6308万元。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从我市国税部门的工作实践看,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1、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缺乏专门的扶持政策。目前,执行的大部分扶持政策对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影响力不强。如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以及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等政策,实际上只是重申原有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未从参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独享”角度去享受优惠政策。

2、现有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享受面不宽。我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15条税收扶持政策,14条涉及企业所得税,仅1条涉及增值税。从税收政策来分析,涉及税种单一,政策享受面不宽。2005年,我市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仅164户,占全年非工业企业减免税户数的49.7%;减免税额6308万元,仅占全年非工业企业减免税的19.33%。

3、鼓励现代服务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不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的税收扶持政策,涉及鼓励技术改造的仅有3条,且享受政策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生产型企业,不能充分体现税收政策在提升传统服务业方面的作用,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关联度不强。

4、现行“对财政补贴征税”政策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近年来,苏州市级财政资金适度向服务业倾斜。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专项发展基金;对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兴服务业项目的发展与建设,给予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引导和扶持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示范作用明显、有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的服务业投资和经营项目的快速发展。同时,对投资额、上缴税收、服务产品创新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服务企业给予奖励,以促进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对财政补贴应予以征税,这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不相吻合,不利于鼓励地方运用财政资金向服务业倾斜,发展现代服务业。

5、部分扶持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执法风险大。部分扶持政策在执行时干部难以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增加了执法风险。如在审核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时,由于专业性强,如何确定是否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是个难点。

6、部分扶持政策缺乏应有的宣传力度,尚未引起社会关注。部分扶持政策尚未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如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专家参与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等政策,2005年我市无一企业享受这些政策,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地宣传。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针对上述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弊端,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完善举措,推动现代服务业的不断发展。

1、进一步突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支持重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把服务业分成三类,这样就使得服务业的发展既有目标,又有针对性。因此,税收政策支持应更突出重点和特定性,增强政策支持的影响力。一是确定税收政策扶持重点行业,重点扶持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通讯信息技术服务业、管理咨询业、会展业、商务服务业、旅游业的发展。二是确定税收政策扶持重点行业人员,重点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海外留学、国内外专家参与服务业发展。三是确定税收政策扶持重点方向,重点以高科技运用、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内容为政策扶持项目,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扩大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享受面。发展现代服务业,不但要科学地确定重点项目,还需要各税种协同配合,形成综合性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建立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配套协作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单一税种扶持的格局。二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完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办法。从而进一步扩大政策享受面,提高政策引导力。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3)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精神,部署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6月15日—16日,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刚结束,紧接着就召开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赵洪祝书记、吕祖善省长、陈敏尔常务副省长都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高度重视。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顺应发展阶段变化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举;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内在要求。大会指出要坚持把发展服务业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力争到2015年,全省初步建立“高增值、强带动、宽辐射、高就业”的服务经济体系,服务业增加值突破2万亿元大关(201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为1.17万亿元),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的目标(2010年我省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3.1%),并明确了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6个重点。省政府还与11个市政府、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了服务业发展工作责任书。今天,我们在全省地税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会议之后不久,紧接着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地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专项行动”,就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为推动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开展专项行动是优化税收服务的有力抓手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已进入“服务为先、执法为基”的现代公共税收征管模式阶段。新公共管理运动理论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将纳税人视作税务机关的“客户”,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以纳税人的满意度为衡量纳税服务优劣的重要标准。美国将其联邦税务局的使命定位为“给美国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强调1份纳税服务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稽查的收获,倡导“服务+执法=遵从”。对纳税人而言,“给服务”与“给优惠”一样重要,甚至“给服务”比“给优惠”更重要。我们开展专项行动,既是“双服务”的延伸,也是创新服务的一个举措,是第一次以产业为主题开展的专项服务行动,主要目的就是做优“政策服务”和“办税服务”,努力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用我们的真情、真心、真意,给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开展专项行动是优化地方税收结构的有效途径

服务业税收是我省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2010年全省国、地税部门组织的服务业税收收入为2875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51%,占地方税收收入的65.4%(其中,我省地税部门组织的服务业收入为1286亿元)。服务业也是税收增收的主要贡献力量,2010年,我省服务业对地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为65%。2008—2010年我省服务业地税收入平均增长16.5%,比全部地税收入增幅高出1.4个百分点。可见,服务业税收是我省地方税收的“顶梁柱”,对地方财政起着支撑、保障作用。大河有水小河满,服务业是“源”,税收是“水”,源远才能流长。因此,只有加快发展壮大服务业,才能带来源源不断的服务业税收。正如陈敏尔常务副省长批示指出:“‘十一五’时期地税收入结构成效明显、贡献突出。‘十二五’时期要深化探索,关键是要通过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来优化收入结构,这是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要与时俱进地研究支持政策和工作举措,以期取得更好效果。”全省地税联动开展专项行动,就是要通过支持海洋服务、电子商务、总部经济、文化创意等新兴和高端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税收收入结构,促进地税收入持续、平稳、健康。

二、主动作为,扎扎实实开展专项行动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围绕“同心汇聚、服务企业”主题,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丰富内容,在全省地税系统联动开展“专项行动”。

(一)围绕“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服务业税收管理科学规范”两个目标

一要围绕“加快发展服务业”目标。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已明确了我省服务业发展目标。省局与省政府签订的服务业发展工作责任书中也明确了地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目标。各地一定要将思想统一到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精神上来,内化为工作理念,外化为实际行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已确定的工作目标,创造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二要围绕“服务业税收管理科学规范”目标。“依法治税、规范管理”是地税工作永恒的主题,各地要把专项行动与深化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专项行动融入日常的业务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全面落实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扎实推进分行业、分规模、分税种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切实堵塞征管漏洞,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突出“分离”和“集聚”两个重点

一是深化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2008年来,全省地税系统站在加快服务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扎实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陈敏尔常务副省长在今年初专门批示:“此项工作抓得细抓得实,抓出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实现可持续推进。”各地要按照陈敏尔常务副省长的批示要求,在专项行动中突出抓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深化落实,做出新成效。我曾多次强调,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关键是倡导了一种理念,使企业认识到分离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机制”和财税等政策杠杆的引导,使企业从“要我分离”转为“我要分离”。

二是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产业集群是推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的一大法宝。去年,省政府提出:到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0个左右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目前,首批创建的40个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已集聚企业近6万家,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310亿元、税收41亿元,初步形成规模效应和辐射效应,成为引领服务业发展的引擎。为此,在专项行动中,我们要落实好支持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税费优惠政策,发挥好地税职能作用,切实提升服务效能,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

(三)做优“政策”和“办税”两个服务

一是深化政策服务。对于现代服务业,各级地税部门要有“养鸡生蛋”的理念,今天的服务就是明天的税源,要做深做细政策服务。首先是抓政策落实。好的税费政策只有落实到具体的服务业发展实践中,才能转化为“真金白银”。要通过专项行动,辅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结构性减税措施的“乘数效应”,最大程度地发挥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四两拨千斤”功效,通过积极的税式支出,引导生产要素向服务业流动。其次是搞政策调研。通过专题调研,了解服务业企业的税费政策需求,掌握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一方面有针对性地优化政策服务,另一方面细化落实营业税差额征税等税费优惠政策。最后是解政策难题。要研究解决好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税费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解答企业在税费政策方面的疑惑,对权限范围以外的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是优化办税服务。既要提供以办税服务厅、12366语音特服热线、地税网站群为载体的标准化服务,也要借助纳税人之家、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等载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实行限期、限时服务,提倡即时服务,对符合减免税审批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做好办税服务工作,还要用情、用心、用劲。要有“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意识,做到心系纳税人,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合力打造“同心汇聚”地税服务品牌。

三、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这次专项行动任务重、要求高,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是早启动、广发动、见行动。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持续、平稳、健康,支撑、引导、保障”的工作要求和“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工作理念,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搞好结合抓落实

一是将专项行动与健全机制相结合。各级地税部门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地税干部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健全税收政策落实机制,事前加强调研,事中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质量管理体系,事后加强绩效评估。二是将专项行动与加强督查相结合。各地要加强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和考核机制,省局将把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执法督查的重点内容。通过开展执法督查,及时发现、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将专项行动与行风建设相结合。要以深入开展“三解三评三创”、“深化作风建设”、“创先争优”等活动为契机,细化工作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组织实施。

(二)多方联动抓落实

专项行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其中,尤其要注重三个联动:一是上下联动。专项行动中更多地是依靠基层去完成,为此,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负责人要身体力行,多到基层去,问计于基层,群策群力推进专项行动。二是部门联动。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全方位的工作。地税部门既要主动作为,更要注重部门间的互动协作,特别是在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中,要更多地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必要的协调机制,形成部门合力。三是税企联动。在专项行动中,要通过上门送政策、送服务,多倾听纳税人的需求,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想法,帮助解决纳税人切实困难。要利用好新办企业办税辅导日、值班分局长接待日、重点税源企业座谈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日等“四个日”主题税收活动,广开言路,真正做到问需于纳税人。

(三)典型示范抓落实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4)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营业税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义

现代服务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长期以来,我国现代服务业都征收营业税,税负相对较重,限制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优化了税制结构,对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率

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前缴纳营业税,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从名义税率上看税率是提高了,但实际税率却是降低了。

1、现代服务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规定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按照增值税的简易办法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这比原来的5%就降低了2个百分点。

2、现代服务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服务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表面看税率是比原来的5%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以前的营业税除建筑旅游等几个特殊行业可以对营业额进行抵扣外,其余大多数服务业都是全额计税,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服务业就可以按照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对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额,所以对大多数服务业来讲,实际的税率还是比以前有所降低。

(二)营改增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在计算时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一般是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多数情况没有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只有增值税可以抵扣,营业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交的税,下一环节在计税时还要再次计入基数,再次征税,这样就导致了企业重复计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行业税负减幅不均衡

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来看,各行业税负减幅不均衡,对于资本构成较高的企业,外购货物含增值税税额较多,进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多,税负减幅较大,而资本构成较低,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较少,税负减幅较小。如果某些现代服务业企业人力成本比较高,劳动力成本无法进行抵扣,会使该类企业负担加重,另外购入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虽然可以抵扣,但大多数企业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已购置完成,不需要再购入大批的设备,从而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在短期内会使企业税负增大。

(二)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对我国服务业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税收政策的制定是影响投资偏好的重要因素,目前,大多数现代服务业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调整非常敏感,税收政策的相关改变将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对现代服务业的投资具体行为。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可以起到促进相关企业增加投资的作用。但短时间来看,试点地区以外的企业会预期营改增全面推开,从而会有将购买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延期到改征增值税全面实施的时期,从而避免近期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因此,为防止这种特殊时期情况对经济活动造成人为不利影响,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时间不宜过长,而且应在改革初期就要明确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相关实施时间。

(三)服务业企业出品免税与退税问题不明确

目前,营业税不存在出品退税,但改征增值税后,就会面临出口退税相关问题,但在试点过程中涉及出口退、免税政策缺少细则,使我国大多数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出品时还处于比较劣势地位,如果继续推行服务含税出口的政策,与其他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相关国家相比,我国现代服务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为了提高国家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试点方案必须尽快对现代服务业的免抵退税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三、现代服务业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

(一)把握政策时机,适时调整业务

其一,就目前改革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情况下,企业应积极把握时机,调整业务范围,采取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机构或做大试点业务等方式,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其二,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另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现代服务业企业应积极推行业务重组,避免因政策实行后,因核算问题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负。其三,服务业企业以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同等价位和服务质量类似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这样就可以抵扣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款,可以考虑在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的情况下,将自己承接的劳务服务进行外包,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5)

【关键词】现代服务企业 营改增 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存的流转税模式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两税并存”的模式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营改增”政策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最直接影响是降低企业税负,最终促进其健康协调发展。然而,自全国试行“营改增”以来,“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与预期有一定偏差。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增加,进而导致企业盈利水平下降。“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升反降,如宁波市国税局对所管辖的“营改增”试点后的纳税人税负进行了统计,99.67%的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实现了税负下降,而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比例为65.76%,34.24%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反而增加。“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短期影响表现不一,对其税收负担乃至财务绩效的影响可能与预期有一定的偏差。

一、“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的影响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是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所征收的一种税。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5%降到3%,应纳税额相应减少,且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企业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营改增”后有一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导致企业税负减少但企业净利润增加。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现代服务业企业的主要成本为劳务费、工资薪金、差旅费等,这些成本不能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而办公用品、维修费等这些成本,由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有部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非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一般纳税人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缴纳了比以前更多的税费。从“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看,部分企业“营改增”后流转税负呈现上升态势而且企业间上升幅度各不相同,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所得税负呈下降之势,但下降幅度较流转税负上升幅度较为缓慢,导致企业总体税负上升。

二、现代服务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可抵扣支出时,应加强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管理,尽量让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工作能够及时足额的进行;另一方面,在对外开具专用发票时,也应当制定严格流程,完善发票开具管理。对财务人员来说,要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切实了解国家实施税改的目标和深层意义,顺应国家政策号召。同时还要进行纳税筹划,做到依法纳税,合理避税,在必要的时候,去向专业的税收策划人员求助,得到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最大程度地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益处。

(二)合理选择供应商

因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者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能够进行全额抵扣,而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抵扣率不足,会使企业增加一部分税负,因此,在进行成本费用的业务来往时,在同等价格同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自己的上游供应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力度,减轻税负压力。

(三)把握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了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试点地区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纳税人应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如果符合条件则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过渡期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四)适当调整定价体系

“营改增”后,由于试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销货方收入降低,利润减少;购买方成本降低,利润增加。所以企业应适当调整定价体系,防止影响利润。

参考文献:

[1]王玉兰, 李雅坤.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及盈利水平影响研究―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J]. 财政研究, 2014,(5).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6)

【关键词】 高技术; 生产业; 税收政策

一、前言

要使我国尽快成功完成经济结构转变和发展模式转变,第一要义是大力发展生产业。特别是近10年来出现的研发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服务外包、设计服务、物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等高技术型生产业,由于其对其他产业的超强渗透作用和对整个经济效率提升和技术创新的显著促进作用,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研究高技术型生产业税收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将生产业划分为五大类: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高技术型生产业是指由高知识和高技术(特别是现代金融形式和现代信息技术)与现代生产业融合发展之后形成的新的产业形式,具有高端、高效、高辐射力、对制造业升级促进作用大等特点。本文论述的高技术型生产业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最近30年内快速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知识或高技术新兴产业形式;第二,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第三,产品(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主要用于进一步的生产,并不是最终消费品。依上述定义,根据北京市的产业特点,确定本文要讨论的高技术型生产业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新兴行业:科技中介业、技术服务外包业、物联网技术业和研发设计业。

二、高技术型生产业税收政策现状及问题分析

为准确了解企业实际情况,课题组相继走访了清华大学科技园、北京大学科技园、中国技术交易所、柯莱特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公司、联想研发中心、中科院传感技术自动化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北京市高技术型生产企业,现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重复征税及税负较重问题

目前对高技术型生产业征收的主要是营业税。营业税以流转全额为税基,除部分行业外,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而使得服务业的营业税负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而上升,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有关研究测算,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流转税税收负担大约为3.5%,其中制造业为3.1%,而服务业营业税实际负担超过了5%,这主要是由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2011年,北京市的工业企业流转税税负约为3%,而服务业营业税负约为5.6%。调研中发现,对于科技中介业(如孵化器),主要的成本就是人力成本和房租成本,而营业收入(包括中介服务费、房租和股权投资收益)除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综合税负确实比较重(企业反映综合税负高于25%)。物联网、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业可以凭借自己的核心技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但高度融合金融知识和技术知识的科技中介业,虽然行业本身要承担高风险,而且公益属性明显,但是却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重复征税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企业同时反映了两个新问题:第一,“营改增”逐步扩围带来的洼地效应。因为试点地区的服务业企业能开增值税税票,那非试点地区的服务业业务很可能会向试点地区转移。第二,“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营改增”后,生产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直接适用3%的征收率,再加各种附加税费,流转税合计最高应该不会超过7%。如果“营改增”后,“四技”(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收入的增值税能继续减免,则高技术型生产业的总体流转税税负应该变化不大。但要注意的是,高技术型生产业,尤其是研发、设计、孵化器和技术市场等行业,可扣除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大部分调研企业担心“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征管程序比较繁杂,缴税成本上升的同时,如果分包或转包业务比较少的话,总体税负可能也会不降反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显然有违“结构性减税”税制改革的初衷。

(二)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和范围过窄问题

物联网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空白。物联网技术应用和发展是世界第五次信息技术革命的核心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10年物联网市场规模接近2 000亿元,未来5年内市场规模将超过3 000亿元。可是,目前对我国物联网适用的税收扶持政策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四技”收入减免的营业税政策,至今还没有出台任何专门针对物联网研发和投资的产业税收政策。调研中发现,北京物联网研发类企业的盈利前景并不乐观,有些企业30%~50%左右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国家的科技支持资金。

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离岸业务,而对境内服务外包没有税收扶持政策。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对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的先进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事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适用如下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这项面向服务外包的产业政策仅限于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而且这些城市大多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而言,这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服务外包免营业税仅限于离岸业务,对于非离岸的先进外包不能免营业税。

技术交易中介业缺乏产业扶持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1999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该文件2002年执行到期后就再没有下发新的文件。因此,对于技术市场、技术促进中心等技术交易中介企业,目前已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在调研中国技术交易市场时,企业反映技术市场属于半公益性质的企业,而且对人才的要求很高(既要懂专业技术还要懂金融和投资),企业要做到盈利非常难,如果没有任何税收扶持政策,产业要发展很困难。

(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孵化器的税收优惠审批标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还有2011年对此政策的延期通知(京财税〔2011〕2001号)都规定,对于符合三项规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该政策从2007年颁布以来,北京91家科技孵化器企业无一家享受过此优惠政策,即使像清华科技园、北航科技园等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北京28家部级科技园也不例外。2011年国家对此优惠政策延长后,仍是如此。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科技部和税务部门对认定标准的把握在执行时不一致。按文件要求,对孵化器的认定有三个条件,而对孵化企业的认定有七个条件,文件同时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即科委)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而财政部和税务部门的发文要求税务部门在办理孵化器税收减免时也要审核条件。科技部门审核标准比较松,而税务部门审核标准比较严,这就导致能从科技部门获批的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在税务税收减免审批时却无一获得通过。

(四)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以及“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问题。对于生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营业税“四技”收入减免;二是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加计扣除。但是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关注生产型企业的研发投入,而对生产业的关注较少。虽然2008年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也包括服务业,即对服务的实质性改进也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具体落实起来很困难,能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的服务企业少之又少。

“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营业税“四技”收入减免属于研发事后激励措施,即有了研究成果之后才可能享受的政策。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加计扣除属于研发事前激励措施,即不管研发是否成功,研发投入都可以加计扣除。但是,纳税人反映,对于研发设计中心和物联网的研发投入,一直存在“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2011年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100多户,涉及1 000余个研发项目,而同期享受“四技”收入减免的企业却多达1 500余户,包括约12 000余份合同。相比较而言,事前激励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比事后激励型的税收优惠政策能更有效、更直接地鼓励企业技术再投入的积极性。

三、完善高技术型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扩围的步伐,并切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从目前试行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来看,还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扩围的步伐。建议一方面要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扩围,争取2013年底实现全国“营改增”试点;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营改增”覆盖业务范围的扩围,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第二,利用“营改增”的机会切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此次“营改增”虽然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但是纳税人普遍认为这次改革减税力度不够,甚至有部分企业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对于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等生产业,由于可抵扣的项目较少,营改增后很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实际税负提高。虽然政府层面对试点期间增税过多的企业实行临时性的财政补贴,但这是临时性的,又有严格的审核条件。其实,在中国经济复苏乏力的当下,我们应该借“营改增”的机会,既推进税制改革,又全面落实减税政策,让所有生产企业的实际税负都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可行的办法就是“营改增”平稳过渡后,进一步调低高技术型生产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

(二)为技术中介业和物联网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建议延续执行京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涉及技术交易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当然,外地政府也可以借鉴北京的这一做法。另外,可以仿效“四技收入”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对技术交易市场从事的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培训、技术孵化等业务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备案减免。

第二,建议对狭义范围内的物联网研发、设计、安装和物联网技术应用服务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备案减免,对物联网设备的生产、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可以采用正列举的方法明确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物联网服务类和生产销售类业务的详细范围。例如,依据《物联网十二五规划》,物联网研发和生产详细范围可以包括:与物联网紧密相关的信息感知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处理、信息安全技术,以及物联网标准化建设和应用。

(三)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和适当调整

明确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修订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文件,统一科技部和税务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借鉴“四技收入”减免税的做法,由科委对孵化器进行认定审查,税务部门不再审核认定条件,而是只需依据科委的认定结果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部分规模比较大的科技园,如清华科技园,一部分区域用于企业孵化,另一部分区域用于传统意义上的写字楼出租,这种类型的科技园在向科委申请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认定时,往往是整体申请,但是整体适用于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太合理。这种情况下,能分别核算的,对用于企业孵化和创业促进的部分建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将目前只适用于离岸业务的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延伸。一是延伸到高技术型的对内生产业外包领域,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不管其外包业务是离岸业务还是境内业务,都适用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将离岸业务的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由目前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内的外包企业。

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着重强调服务业研发活动的定义,明确服务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让服务业的研发活动也能实实在在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力度,解决“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

对事前研发投入可进行如下改进:首先,延长税收优惠向未来年度结转的期限。虽然目前允许技术开发费扣除向未来年度结转5年,但是对于部分亏损期较长的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技术开发费可能仍然无法足额扣除。此外,若允许技术开发费扣除向以前年度结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研发活动的激励。其次,对于承担风险能力较低的小型研发和设计企业,不论其亏损与否,对其技术开发费均应当给予当期退税,具体数额为当期技术开发费按照规定加成数转化后的数额乘以适用税率。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鼓励小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财政的当期支出压力也不会太大。此外,对于一些物联网或其他国家急需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也可以借鉴有些国家的做法,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的稍高的加成扣除比例。

另外,将无形资产和服务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应用高技术的知识密集型生产业(如高技术型服务外包业),或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现代中介服务业(如孵化和技术交易市场),考虑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给予税收优惠。

当前,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放缓以及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势头仍然保持良好势态,这与国家相继实施和出台了一系列的积极鼓励政策有关。但有些新的政策出台较晚,实施的过程较短,其效果还未真正显露端倪,这仍需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继续关注,不断修正,从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能够促进我国高技术型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 赵弘.北京发展服务业新业态的重点领域及对策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09(5):47-51.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7)

【关键词】 优化产业结构 财政税收

引 言

产业结构的构成对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只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才能够顺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来说,政府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其是优化产业结构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着重探究了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

一、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

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之间质与量的比例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其主要分为“质”与“量”两个方面。基于“质”的方面来说,产业结构具体指的就是由哪些产业和部门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发展变化趋势,其解释了各个产业部门相应的“结构”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产业部门不能替代的规律;基于“量”的方面来说,产业结构具体指的是社会生产总值中各个产业部分所占据的份额,其解释了一定时期内产业间投入与产出的量的比例。当前,虽然我国产业结构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服务业发展不足

据统计,截止到2016年6月份,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产值分别占据了6.49 %、39.41%和54.1%的比例。虽然三次产业的产值比重趋于较为合理的水平,但是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据60%的比重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在第三产业中,我国传统服务业比重较高,如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以及邮电业等,其占第三产业的35.6%,而与之相比,计算机软件业、科研服务业、金融业以及房地产和商务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占据第三产业的少部分比重,这就表明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足,可以说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另外,我国对于现代服务业的投入也不足,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方面,这就导致现代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能进行产业化发展。由此可见,我国主要是依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其内部结构仍然处于低层次的结构水平。

(二)产值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对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不断调整产业结构,而且还采取了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策略来应对城市人口过度膨胀的问题,但是这使我国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流动的趋势受到严重阻碍。2016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中,三次产业产值分别占据了6.49 %、39.41%和54.1%的比例,而相应的劳动力比重分别为22.03%、28.4%、49.57%。由此可见,我国第三产业劳动力相对不足,而第一产业劳动力则过剩,即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其相应的就业结构不对称。

二、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必须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和效率原则。作为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公平对国家政权的稳固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如果政府不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那么就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不仅给征税带来阻力,甚至会出现政权更迭的严重问题。另外,还应当坚持效率原则,即政府的征税行为必须追求效率,不仅要具有行政效率,同时还应当具有经济效率。换句话说,政府的征税行为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达到最小,而且还要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本文基于这两个原则,提出了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第一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增强激励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针对农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机制,加大农业技术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向着功能性优惠政策转变。加大对农业关键技术和农产品市场化环节的税收扶持力度,对促进第一产业优化发展的核心技术给予更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次,为了促进第一产业实现产业化发展,要优化现行的税收优惠方式,大力支持规模大且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骨干龙头企业,从而实现第一、二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式。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可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时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免除其在运营后所获得的租赁收入所得税等,从而形成农产品产供销的产业链。

再次,为了促进第一产业的现代化发展,要不断完善促进农业科技水平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采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例如适度取消对研发费用列支的一系列限制条件等。大力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实行税收抵免,并减征或者免征从事农业研发方面的所得税。适度提高从事现代农业企业人员的应税工资费用扣除额,减征相关人员在农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了构建农业服务体系,要不断完善促进构建农业服务体系的税收政策。例如,加大对农业信息化服务的相关建设,减免投资农业信息基础建设的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于农业信息服务建设的社会资本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加强对农业金融服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农业贷款,对办理支农资金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提供农业贷款的银行给予更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金融组织投资于农业。

(二)第二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当前《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都给予了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此,还应当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而且该税种应当是完全意义上的增值税。针对产业的不动产,如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等,对其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进行抵扣,从而促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进而将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效应充分发挥出来,促进其优化发展。

其次,应用间接优惠方式。财政税收的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降低税率和减免税额等,侧重于事后优惠,这主要是对损失的补偿,属于一种利益的直接让渡,可以概括为“扶弱”。财政税收的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加速折旧、亏损转结以及投资抵免等,其侧重于事前优惠,强调的是引导,表现为对新技术开发的激励和新技术的推动等,可概括为“创优”。因此,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施高新技术准备金制度,即在税前提取准备金,但是要对其使用用途进行限制,例如必须应用于技术研发或者技术创新等方面。对于用在其他用途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第三产业优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首先,在当前阶段我国应当将现代服务业作为发展的重心,并将其作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基本手段。为此,要将一些有关服务业的比零散的优惠条例进行集中整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化,从而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将生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税收优惠的侧重点,从而加大相关方面的优惠力度。改变以前根据单一税种进行扶持的方式,构建一套具有针对性的现代服找蹬涮仔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灵活采用延期纳税、投资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的方式,并根据现代服务业的自身特点,构建直接和间接优惠机制。

另外,不断完善现代服务业财政税收政策,强化其对现代服务业的导向功能。为了突出税收在金融行业的激励作用,可以适当降低金融保险业的相关税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这就对产业结构的优化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因此,本文对优化产业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了着重探究,从而不断完善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最终促进其优化和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