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1 09:21:37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1)

【关键词】 分包 施工合同 管理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进行,城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发展迅速,鉴于房地产行业发展之迅速,房建工程分包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1. 分包商的选择

中国房地产行业正处在整个行业金字塔的顶尖,而为了工程质量与形象的保证需求,在招投标审查过程中,往往需要分包商的施工资质达到一级以上水平。对分包商进行选择时,应该审查法人资格、考察企业资质、检查市场准入资格证以及营业执照等;还要从施工经验方面、拥有施工人员数量和种类方面、施工相关机器拥有数量、施工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财务状况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也会影响分包商的施工能力。

2. 分包施工合同的签订管理

在初步选择分包商之后,要开始制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制定应该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款式,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FID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配套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英国咨询工程师学会(ICE)制定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等,这些被采用的比较广泛,在国际上的影响也比较深远。本人认为,制定分包合同的同时首先,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其次,分包合同中制定的内容要对总目标起到有利的推动作用,两者之间属于从属关系;最后,要注意分包商之间的相互关系,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以至于分包合同的有序进行,而不影响整个施工工程的总体进度。

3. 分包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

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涉及到两个合同,既房地产商与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和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由建设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分包合同由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代表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1房地产商对总承包合同的管理。房地产商与分包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分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约定均不直接进行管理,但作为整个施工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整个施工项目合同的参与人,房地产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上。

3.2高级工程师管理分包工程的范围。工程师不承担分包商在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义务,而只是根据总承包合同内容中对分包商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和分包商的工作资质进行审核,对其具有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师对施工工程过程中,分包商使用的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3.3开发商或总承包商管理分包合同的作用。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作为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参与人,不仅对房地产商的整个工程必须按照预期目标完成的任务,并且负担有对分包工程全面管理的职责。职责内容涉及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对分包商履行合同进行监督、以及按照合同要求采购符合标准的材料外,限制分包商不可再将工程进行分包;需要派出开放商或总承包商代表对整个分包商的施工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协助,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建设监理的职责。

4. 分包施工合同的支付管理

4.1分包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在合同约定的某段施工日期内,分包商向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报送该阶段施工的支付报表,开发商或总承包商经过详细认证的审核之后,将分包商报送的支付报表列入总承包合同的支付报表内,并提交给工程师审批。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支付分包商的施工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的,要支付延期利息。

4.2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代表对支付报表的审核。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代表在接到分包商报送的支付报表后,首先要对照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施工项目、施工价格审核报销经费的合理性和报表计算内容的正确性,并扣除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保证金、分包管理费以及对分包施工提供支援的实际应收等款项,审核无误后,确定该阶段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最后,再按照总分包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取费标准,将分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填入到向建设监理机构报送的支付报表内。

4.3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工程师对分包商提供的报表中的某些款项存在异议;房地产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师已签证的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应收账款;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或者开发商或房地产商因对工程量或报表中的某些支付情况产生争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应该付款日达到之前向分包商告知将扣发或缓发工程款的缘由。

5. 分包施工合同的变更管理

任何对原合同内容的变化或者修改,都称之为变更。导致变更的原因很多,例如质量标准、工程进度、更改工程量、甚至变更合同管理的参与人。而在建筑施工项目中,频繁的变更是合同管理的特点之一。但是往往变更都会造成对开发商或总承包商的成本支出、计划安排等带来影响,而重大的变更会打乱整个施工计划甚至造成整个施工工程的停滞,更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必须引起和收到合同双方足够的重视。

《合同法》中对于变更的情况,在第77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解释:“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施工工程合同在对变更的提出与处理上都会做出详细的规定,例如变更发生的条件、变更的费用、变更处理的流程等。双方需要在工作程序中做出具体操作的规定。

6. 分包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损害分包商的合法权益时,不管是房地产商或建设监理机构造成的,还是开发商或总承包商造成的,分包商都只能向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提出索赔申请,并保证损害情况的现场同期纪录和事实认定的明确性。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的分包商提出索赔通知和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要短于总包合同中规定总包商向建设监理提交的时间。

6.1应由房地产商承担赔偿责任的索赔事件:由房地产商承担风险责任的时间,例如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住的外接障碍或施工图纸出错等;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例如工程款的支付逾期等;建设监理机构的失职行为,例如发出错误的指令、对分包工程施工造成不利的协调管理干扰等;执行建设监理的指令后对补偿不满意的,例如变更工程的估计过少等。

6.2应由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

指发生在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建设监理机构不参与处理的索赔案件,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往往在于开发商或总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或者分包商执行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代表发出的错误指令造成的。分包商提出索赔后,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代表要对事件的起因和造成的事件损失进行客观的分析,并根据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分清责任,明确索赔内容。

结论

根据以上研究,分析了房建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不同管理情况,对相应管理情况做出了明确界定以及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 成虎,徐崇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J],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2)

(1)以小户型为主。依据〔2011〕45号文件精神,一般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m2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以内。

(2)受政策影响大,建设标准各地不一。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和建设标准一直在被有关部门研究和讨论,且各地也因为当地的经济社会指标、受保障人口数量不同,也了不同的建设标准。但根据〔2011〕45号文件要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是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建设标准要求。

(3)单位投资造价低,投资控制要求高。保障性住房由于其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的家庭,在单位投资方面,比商品房要低,但是作为一个民生工程,国家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同时提出了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而老百姓对房子本身的舒适性、实用性、节能型也有一定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资金下,保证房子的质量及品质,是工程建设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地方。基于上述保障性住房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国家及政府对建设管理模式的探索,通过EPC的建设管理模式,可以让保障性住房建设得到很好地实施。

2EPC模式的特点

EPC的实施,是充分利用E的环节,完美地整合P和C的优势,在对工程成本影响力最大的设计阶段系统地完成材料、设备选型和施工工艺、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并将其融入到各项设计工作中,同时也将设计工作融入到P和C的各个环节之中,从而实现在确保建筑功能、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高效率、低成本,绿色环保地完成建造任务;最终实现业主、承建商(包括分包、分供商等各方)和社会的和谐共赢之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代表了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件中提出了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发展成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或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业务。这一文件的为我国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在近年我国总承包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联合体总承包、施工单位总承包、勘察设计单位总承包等多种总承包形式,其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成为一种潮流,这种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我国现有工程建设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变革动力。目前我院在水利水电、污水处理厂、房建工程等行业总承包的业务正在全面展开,随着保障性住房的大力发展和总承包模式在建筑、市政市场上的不断成熟,作为设计单位,与其它单位组成联合体,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建设,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一个方向。在此分析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下,对保障性住房设计的风险管理、投资控制分析已显得至关重要。

3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模式的组织架构及工作流程

根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项目特点,项目设计参与方众多,可能涉及的单位有:业主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地勘、设计、施工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模式的实施、管理工作程序及流程。

4设计阶段的项目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控制的重点,风险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项目能否成功,特别是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商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承担了较传统承包商更大的风险。一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风险管理不当(如风险未识别、风险评估不当、风险应对措施不当等),这些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造成项目的失败。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属于政府监控下的民生工程,风险管理更是工程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设计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所产生的文件是总承包项目管理中采购、施工阶段的重要依据。所以设计工作不光要满足业主的功能要求和质量要求,还要考虑和勘察、施工之间科学合理的衔接。他们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越性之一,同时,他们之间能否有效衔接也成为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要获得成功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4.1风险因素

保障性住房项目通常都是资金控制严格、政策性强、规模大、安全性要求很高的项目。这些项目对投资的控制、工艺的合理性、稳定性、安全性要求都很高。在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商所面临的典型风险有:投资的控制不足;政策解读有误;勘察数据不准确;设计内容不全、设计缺陷、错误和遗漏;规范不恰当;未考虑地质条件;未考虑施工可能性或考虑不完善;设计进度滞后等风险因素。

4.2风险应对措施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商的风险管理应及早开始,越早越好。可以花费较低的成本,就能对项目风险做到较好的控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规避:

(1)投标。深入分析业主的招标文件,确保业主需求认知明晰。确定项目的基本功能、应用技术和相关的公用设施的配套并进行初步设计方案研究。针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这一特点,调查收集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主要指标和发展规划、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建设标准,为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提供基础支撑。将一些不可预见或无法确定的风险,根据该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概率,结合自身的竞争能力,在报价中考虑一定的风险费。深入了解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承包商应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自己以往的经验进行合理避税,从而减少费用降低投标报价。

(2)现场勘查。作为承包方应该在时间、费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详细的考察、证实现场的地质地基条件、水文气候条件、地下管线条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费用。

(3)签订合同。仔细研读合同文件,如果发现任何不严谨、措辞不当或有歧义的情况,立即向业主发函要求澄清,并且将澄清的结果记录、存档,从而减少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合同文件的含混之处造成承包商的损失。仔细研究业主任务书,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的研究,并进行质疑,尤其是对工程范围、拟定功能、检测标准等重要部分更应倍加注意,以求减少因“工程范围”不明,“拟定功能”未达到等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

(4)设计阶段。提前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收集地方建筑特色,作出不同的可选方案供业主选择,再对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化,并得到业主确认可避免后续变更产生。严格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当地社会经济主要指标和发展规划,在满足保障性住房硬性指标(如容积率、绿地率、日照、节能)的基础上,针对工程的特殊性,做出合理、人性化的设计方案,减少设计中因为政策解读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在负责编制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中,提供设计参数标准、样板或样品,应尽量确定多个材料设备供应商,增加可供选择的供货商的名单,可在以后某些供货商产生问题时选择其它供货商,从而为自己留下更多的余地。

(5)现场服务。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不断地收集和分析实施过程中各种信息和动态,捕捉风险的前奏信号,以便更好地准备和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以抵抗可能发生的风险。

5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措施

在总承包的模式下,对自身整体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很高,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较传统模式下的承包项目要更多、更广、更重大。尤其在投资控制方面,设计管理的好坏直接能影响整个工程投资额的60%以上。同时,保障性住房本身的投资控制更加严格,为此需要进行详细的投资控制。

5.1设计方案比选

保障性住房的容积率一直以来都被控制的很严格,由于容积率不能突破,所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也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基于这些要求,设计的重点为:

(1)方案研究。根据地形、环境、业主需求的情况设计多个方案,依据价值工程原理,分析研究不同设计方案的成本高低。

(2)在设计的不同阶段进行投资控制与管理,优化设计图纸。应尽可能作为标准产品进行设计,可使投资降低,并通过测算和控制指标不断完善和优化方案,从而实现投资的控制目标。

(3)方案设计阶段。主要对基坑、结构方案、外墙装饰、园林景观、建筑物节能等分析优化方案设计。如基坑支护从支护类型、护坡、锚管,对不同方案测算造价,选择优化空间比较大的设计方案;结构方案主要从柱网布置、结构形式、挑板多少、外挂装饰件数量等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最优结构方案;外墙装饰主要从外立面复杂程度、外墙长度、外墙材料的选择及所占比率等进行优化;园林景观主要从景观重要程度和软硬景观的比例及选材(如植物是否适宜本地气候、石材厚度的选择等)等来分析园林景观的合理性;建筑物节能可通过测算和控制窗地面积比例指标,不同户型的窗地面积比例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合理的窗地面积比例能达到节能和降低造价的目的。另外,综合大楼的栏杆、栏板类型应尽可能少,并标准化设计。

(4)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复核结构的合理性,明确合理结构布置和结构含量控制指标。通过计算和分析结构参数,如计算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配筋率及混凝土含量等指数是否符合控制目标,优化到控制目标后才进入施工图设计。同时,复核建筑的合理性及优选部分材料。通过计算和分析窗地面积比例、外墙含量及外墙涂料与石材比例等建筑指标,控制指标含量在控制目标范围内。并通过市场调研,分析确定材料设计选用表,优选部分材料,包括园林景观工程材料,测算价格应符合控制目标。

(5)施工图设计阶段。复核结构指标是否在限额要求内,优化到符合控制目标。同时,复核建筑指标是否合理。如在立面图基础上针对不同规格外檐外、面砖进行合理排布,减少断砖损耗;卫生间大样图、楼梯间大样图根据平立面、踏步尺寸合理选砌筑材料规格;测算栏杆等含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5.2限额分解

工程限额设计全过程就是目标确定、分解、实施、检查、反馈与评价的控制循环过程。将费用转化为数量或含量指标进行控制,即按费用目标分解转化为数量或含量控制目标,使设计人员直观明了,较好地控制工程造价,使造价控制在投资目标范围内。如将进行详细施工图设计前测算的项目主要数量或含量测算汇总,对照控制目标,有些指标符合要求,有些目标超出范围,需进行优化再测算,直至达到指标目标。

5.3材料设备优化

在此阶段投资控制应对施工图纸的施工技术、工艺和造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性价比高的建筑材料,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算。施工图阶段造价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材料设备的选用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对投资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材料设备进行多次市场调研及性价比分析,确定项目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型号及价格等,作为设计时材料设备选用的限价要求,达到限额目标。

5.4工程模拟清单方法

工程设计阶段通过测算和含量分析来达到工程投资限额的分解和实施。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有效控制设计限额,但还没有全面反映到价格上。为了给投资方能直观得到工程的造价,采用工程模拟清单方法,使工程投资直接从工程造价反映出来。工程模拟清单方法就是通过对类同工程的项目工程量和含量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工程含量与工程清单项目的对应关系,从而确定拟建工程的工程量。也即工程量是通过分析对比模拟出来的,它不是真正施工图计算出来的。虽然最后与实际竣工有差异,但在设计阶段作为造价控制是有效的。在设计阶段从严把关,精心设计,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正确处理好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利用价值工程理论提出设计阶段投资管理方法,形成并建立设计阶段投资管理控制的基本流程。

6结语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3)

关键词:阿尔及利亚;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

伴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发展和兴起,很多建筑企业不约而同的涌入阿尔及利亚建筑市场。阿国房建项目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较大,但市场十分透明,商业环境和市场规则也独具特点。在同等环境条件下,EPC房建项目的经营成果直接由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决定。如何将企业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和理念与阿尔及利亚文化背景和管理模式很好地融合在一起,顺利实现项目的全面履约,保证项目按期完工,有效地降低项目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是在阿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1阿尔及利亚EPC房建项目的现状与特点

阿尔及利亚近10年来,政治环境稳定,国家经济高速增长,2010年阿国2010-2014公共投资规划宣布国家将在未来5年内投资2866.8亿美元用于经济和社会建设,而建筑市场中比重最大的还是国家的住房建设。计划建设廉租房50万套,商品房50万套,安置房30万套,农村住房70万套。在这200万套住房建设中,中资企业仅签署7万套住房建设合同。因此住房建设项目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很大。目前,参与阿尔及利亚住房建设项目的国家以欧洲国家和中国企业居多,中资企业中参与阿国房建建设的公司有上百家,未来7~8年,阿尔及利亚住房建设将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峰期,各省都将住房建设列为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阿尔及利亚市场为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阿尔及利亚EPC房建项目资金由政府筹资,所有的住房建设资金是先由政府筹集到位,再签署合同开工建设,所以资金比较充足,不存在支付欠款的情况。中资企业参与的房建项目多以O.P.G.I(不动产管理开发局)和A.A.D.L(住房改善及发展局)为主。阿国建筑市场价格透明,房建结构基本都是R+5、R+9、R+10~16结构类型,且均采用总承包模式。目前中资企业的总承包价格由中国驻阿尔及利亚使馆经商参处统一与阿国政府谈判定价,价格合理统一。

2阿尔及利亚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中资企业在阿EPC房建项目成本管理情况的了解和交谈,深入探究阿国EPC房建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主要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主要体现在EPC合同缺陷、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意识淡薄、施工成本管控不力、收尾工作周期太长和人员进场缓慢等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内容如下。

2.1阿国EPC房建合同的缺陷

EPC房建合同是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和施工(Construction)的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阿国,EPC房建合同是在阿国公共合同基础上进行的约定,但合同中对合同外的工作界定不太清楚,且合同外工程需在全部完成后才能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署后结算支付,占用资金周期太长,间接的增加了项目成本。另外,合同中对房建装修装饰材料的规定不具体,材料需要业主指定和确认,随着市场材料的多样化,一般情况室内外装修工程都超出成本预算[1]。

2.2设计阶段的成本意识不强

阿国EPC房建项目设计合同工期通常占合同总工期的10%,一般为3个月,其设计费本身只占项目总成本的2%左右,但设计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却占到项目成本的60%~70%。因此,设计阶段是进行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关键阶段,通过设计优化,在设计阶段降低施工成本,能够达到节约5%~10%成本的效果。恰恰如此关键的环节,在阿国因总承包对设计阶段成本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意识淡薄、对设计规范不熟悉、总承包商设计主导地位不明确等因素,导致施工成本徒增。

2.3施工阶段管控措施不力

阿国EPC房建项目施工阶段成本增加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务协作队伍的管理不力和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协作队伍集体罢工,导致成本增加。其次是材料管控制度不健全,因阿国建筑材料紧缺,施工期间停工待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水泥稀缺,另外,对周转性材料的核销工作执行力度不够[2]。

2.4项目收尾工作周期太长

阿国EPC房建项目普遍存在临时验收后的尾工处理周期太长,合同约定临时检验后保修期为1年,但实际基本都在2年左右,主要是合同外项目的结算支付,临时进口设备物资的处理等工作耗时较长,引起收尾阶段的成本增加。

3阿尔及利亚EPC房建项目加强成本控制的思路

通过分析和总结阿国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主要环节的问题,不难得出,阿国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须从前期合同谈判、设计方案优化、施工过程成本管理和加速尾工收尾等环节,提高成本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把控力度。具体思路如下。1)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要执行“事先有预算、事中有核算、事后有结算”的“三算”原则,尤其在项目实施前建立健全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牢记成本目标。2)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要落实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员的管理原则,亦称“三全”原则,其中全过程控制要求成本控制工作要随着项目进展的各个阶段连续进行,既不能疏漏,也不能时紧时松,应使项目成本自始有终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EPC项目是一个周期长、涉及面广的工程,成本控制应强调全方位控制,随时查漏补缺,实时动态纠正。全员控制是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班组有一个系统的实质性工作内容分工,以防止成本控制人人有责、人人不管的现象发生。3)EPC房建项目成本控制的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各工区及各作业班级在肩负成本控制责任的同时,享有成本控制的权力,同时项目部要对各部门、各班组在成本控制中业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评,实行有奖有罚。只有真正做好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控制,才能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4阿尔及利亚EPC房建项目的成本控制方法及措施

4.1合约风险成本控制方法及措施

由于EPC项目是总价和工期固定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因此,对于合约风险的成本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风险成本的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尤其在投标阶段要做好充分的风险因素调查,要把所有能够预见的风险考虑周全,谈判时配置有经验、有能力的合同专业人员力争降低、规避和转移风险。合同签订后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建立合约风险和缺陷控制台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约缺陷和风险进行全方位动态监控,定期分析,制订有效的防范与纠偏措施,竭力将各类合约风险成本控制在预期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合约风险化解和控制风险成本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抓好索赔,及时收集、保存同期纪录,整理完整的索赔资料向业主按期提出,通过工期和费用索赔,降低合约风险成本,从而努力实现将高风险转化为高利润的成本控制目标。

4.2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方法及措施

4.2.1明确总承包商的设计主导地位

目前在阿国经营的EPC房建项目大多委托当地的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在设计分包合同签订时,特别要明确总承包商的设计主导地位,设计公司上报的设计方案和文件等资料必须经总承包商审核并签署同意。能够促使设计公司对方案进行优化,避免粗糙的设计方案或返工。

4.2.2推行限额设计,激励项目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在委托设计时,要向设计分包商明确项目的质量和成本等方面的要求,总承包商要根据当地的各项生产要素价格编制概算,明确目标成本,制定设计限额。在限额中明确奖罚条款,突破设计限额的方案将不被认可,在限额之内的给予适当奖励,确保设计人员能够充分考虑成本,以达到总承包商和设计分包双赢的目的。

4.2.3明确设计标准、制定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

总承包单位要全面参与并主导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要分别确定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基础混凝土含量、单位面积混凝土含量、钢材含量、开窗系数、K值系数、外墙面线条含量等,以上系数要根据地处环境、项目建设标准等综合因素确定。

4.3施工成本控制方法及措施

组织措施:筛选具有当地施工经验和经济实力的劳务队伍,编制劳务分包作业队管理办法,组建劳务分包作业队领导管理小组,严格执行材料采购计划审批程序,尽可能做到材料计划超前,并对材料进行定期核销。技术措施:制订重难点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经济评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避免返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经济措施:从源头控制原材料的购入,按成本目标控制人工费、机械费用,合理对待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签认。

5结语

本文根据阿尔及利亚EPC房建项目的现状特点,并结合目前企业成本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探究;对阿国EPC房建项目的各阶段成本管控要点及措施进行了详细论述,以供在阿国的企业或即将进入阿国房建市场的企业参考了解,以望能对总承包商提高阿国EPC房建项目的经济效益有所借鉴和帮助。

作者:左文宏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4)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进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但是,基于二者内在的关联性,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立法例的采用与我国对不动产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视程度有关。

一般说来,除了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的基本特征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我们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我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此外,对建筑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方面,我国立法的态度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相当严格。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强制性标准的大量适用,使得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得到提高,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与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因此成为法定责任,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责任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就其分类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分别以建设工程的不同工作阶段为其内容。此外,监理合同在广义上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监理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发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的合同,在性质上属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因此,严格说来,监理合同并不属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合同法也未将其列入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进行规定,本文也不将监理合同纳入本章内容。

依签约主体与合同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联合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合同,通常适用于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总承包人独立承揽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承包合同而言的,指总承包人将其部分总承包项目发包于分包人的合同。按总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又可分为一般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总承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全部工程任务承包的合同,而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仅将施工部分总承包。总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而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则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发包人并不是签约主体,因此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此外,与分包合同相对应的还有转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全部交由转包人承担的合同,实际上就是承包人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第三人的合同。与分包合同为立法有限度地承认其效力不同,转包合同则为我国立法所禁止。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我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为法定责任,建筑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在内容方面,其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与前述施工合同并无不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明确勘察或设计要求,提供必要的勘察或设计资料,按期支付酬金。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酬金方面,勘察与设计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或设计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酬金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或设计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

第三节 影响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若干问题

通常来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四个方面: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主体适格性、内容合法性及合同形式要件的满足方面。下面就其中几个在实务中表现相对突出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资质问题

1、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是合法拥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的合法权利人。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其发包人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的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等,同时还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自有流动资金与注册资本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资质、开发经历、已开发竣工房屋面积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四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远较一般的企业法人严格,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在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件日渐放宽的今天,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却日趋严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除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虽然这一解释的效力因合同法的施行而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但立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应属无疑。成问题的是,如发包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但并不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等级,即其资质等级所对应的开发经营范围小于其所发包项目的建设规模,此时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呢?我们认为对此应从宽判断,不宜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依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而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而是授权建设部进行规定,而建设部的规定为行政规章,违反规章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只要发包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立法对土地使用权及资金实力的要求,符合法定的审批条件,即应肯认合同效力。至于因违反行政规章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则与合同效力无关。

2、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立法对这类主体的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应按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自评定不同等级,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

对工程承包人违反资质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立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要求有所不同。从现行立法来看,对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如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但所承揽业务超出其资质等级范围的,如其实际上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未经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资质证书,依《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可认定合同有效。但施工单位违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则绝对无效。《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样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在民事立法中是较为罕见的,也可见国家在建筑施工市场管理方面的严格立场。

实务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挂靠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揽业务的情况十分普遍,不少发包人事实上对此持黙许态度,一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也是视若无睹,基本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不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后各自相安无事。一旦产生纠纷,则合同效力就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对合同实际履行人发生的直接间接费用及税金仍然予以支持。因此,反思现行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管理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从源头杜绝挂靠施工情况,是当前主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总的来说,加强资质管理的透明度,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强化权威中介机构的认证功能、加强执法等应该是改革的方向。由于此问题不属本文讨论范围,故不予详述。

二、招标问题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系国有资本投资,因此建设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也层出不穷,几成腐败的温床。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该法第3条规定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按《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的前述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相当广泛,商品住宅,不论是否属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控制,均需进行招标。而各省级地方政府往往又在国家计委规定的基础上对应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来强制要求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标,但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依建筑法规定,获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确定了工程施工单位,也就是说,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已经签署,此时便可能存在对之前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关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的规定应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签署的合同当然无效。该法授权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范围,因此国家计委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具有约束力。但地方政府作出的超出国家计委规定范围的应予招标的工程范围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对依法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认定为存在过错,因双方均应具备了解相关规定的能力,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5)

建房承包合同书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在******村建房屋一座,房屋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共一层(一层高3.5米),经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包工程建设,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 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甲方提供建房所需材料,包括砖、河沙、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铁钉、扎丝、水电、桶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扎钢筋技术、模板夹板撑树,脚手架用材、吊机、码钉、连板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乙方根据施工进度,应提前6天通知甲方购买上述由甲方负责购买的材料,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承建项目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设计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1)甲方房屋的主体工程的建设(从地梁到楼顶的主体工程)包括墙体、倒2层的立柱、梁柱、简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每层楼面混凝土浇灌。(2)除倒混凝土以外的吊砖、吊钢筋、吊河沙、水泥、石灰、卵石、廊河的建砌。(3)门窗户的过梁。(4)楼梯的夹层 、卫生间的夹层、仓库的夹层。(5)括浆。(6)楼面磨面。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遵照乙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建房所需材料。

2、乙方应遵照图纸施工和甲方要求施工,加强质量管理,明确施工要求,在重要的施工过程中,如下钢筋、倒水泥板经甲方验收同意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3、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影响房屋质量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整改。

4、房屋建成一年后,甲方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免费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加强对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精心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由于乙方人员过失引发的安全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所属人员的报酬由乙方负责支付,与甲方无关,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不必要的材料浪费,节约原材料。

7、 墙面确保水平,误差不超0. 1厘米。

四、工程付款

1、工程款结算方式,完工后,以建房实际面积结算,每平方米人民币88元。

2、付款方式,每层完工付每层的80%,后20%待全部完工后支付。

五、工程期限

工期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建设至12月底完工(最迟不超过2012年1月中旬),工期为 天,如发生下雨、停电等自然因素,可延长工期,如因乙方消极怠工或其他原因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甲方可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房承包合同书范文2

甲方:

乙方:

为了改善临江江滩公园东侧居民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区政府批准,建设临江街道综合楼。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联合建房合同:

一、工程名称:临江街道综合楼

二、工程地点:临江江滩公园东边

三、工程规模及结构层次:本项目为框架结构30层。总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住宅建筑面积20500平方米,一至二层为办公用房。一层以下为架空层。

四、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为甲方,乙方为投资方。甲方委托乙方投资建房。除办公用房外,乙方自行售房,自负盈亏,甲方不负责建房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为乙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办理堤防、规划、土地等前期全部手续,完成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2000平方米的批建指标。

2、协助办理立项、拆迁、图纸审查,招投标等手续,协助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验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配合乙方负责拆迁工作,处理周边关系。

4、负责规划、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但工程施工图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水电增容的相关手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承担偿还批建总建筑面积的21.89%即安臵4800平方米。该指标实行包干。

2、乙方向甲方交建房承包费叁佰万元,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壹佰万元,于订立本合同时付给甲方,第二期壹佰万元于房屋封顶时付清,第三期于房屋竣工后付清。

3、乙方应在规划批准的办公用房指标内,建办公用房1500平方米,该综合楼一至二层为办公用房。甲方收取乙方的建房承包费,主要用来购买该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按成本价1500元结算,即贰佰贰拾伍万元。该房款甲方在交付办公用房时一次付清。该部分营业税由乙方缴纳。

4、乙方按规定交纳有关的城建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各项税费。

5、负责施工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如施工中发生安全治安等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付任何责任。

6、承担图纸设计费、拆迁服务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卫生费和治安管理费。

7、乙方负责安排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的招标、投标,并承担相关费用。

8、乙方承担该综合楼办理水电增容的相关费用和办理房产,土地权证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交的费用。(整栋房屋政策规定由开发商承担的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9、乙方承担政策规定由开发商负担的营业税等税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手续不到位和其它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施工,甲方放弃办公用房权利,并承担乙方的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交付办公用房和交付安臵还建房,乙方应承担等值赔偿费,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3、因乙方施工工程不合格,或其它原因导致工程无法交付使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其它要求

乙方应按规划,土地等批建要求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不得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擅自增加的后果自负。

九、工程期限

此工程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施工期限一年。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如签订补充协议,连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该合同在双方签章,乙方付甲方壹佰万元后生效,在工程竣工,交付办公用房和安臵换建房双方结算完毕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房承包合同书范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建房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甲方有一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乙方愿意承包整个整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保证该工程施工质量及一切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到按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富园小区一期增B栋;

2、工程内容:

整栋楼的基础工程制作(做承台),该工程属砖混结构,内外墙粉刷贴外墙瓷砖,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变更要求绊组织施工。

(一)乙方自备施工所需要的各种机械、设备、模板、架子、竹架板、铁丝、钉子、马钉等物,损坏及丢失自负。

(二)该工程一共为七层,第一层4.8米高,二层至七层为3米内空,每一层的厨房、厕所、洗手间为砼结构,第一层为框架砼现浇板结构,顶层楼面现浇结构,砌雨台墙高0.8米楼梯踏步两方水泥浆粉平,清扫各层建筑垃圾,如甲方要求更改不计其他费用。

(三)该工程三、五、七层做回箍梁,四角立柱到顶。前、后窗台板出外不法算面积,如有增加的面积按实面积计算。

(四)第一层地面找平, 砼结构建好化粪池按要求施工,主体到三层时,外架应及时与主体同步确保安全施工。

(五)乙方在试工过程中,配合甲方安好空调管、电线管及电信通线管。

二、质量要求:

墙体垂直平整、内外墙粉刷四角直线、墙面平整、柱垂直、梁水平、砼不能有蜂窝、外墙瓷砖水平同线、该工程砼、砂浆按规定配比,每层墙体水平不能误差1厘米,窗户、门粉刷必须垂直,在施工中没有研究室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其材料损耗、工资由乙方自负。

三、工程期限:

有效工程期限 2012 年 10 月 6 日 2013 年 10 月 6日,为360天,乙方延长一天扣该工程 元。

四、工程价格:

1、工程总造价约。

2、该工程按完成实际面积每平方米程在内),土方量由甲方负责,第一层挑水部分按50%面积计算。以上每层按全面积计算。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将施工图交与乙方,接通水、电,并协商好与相邻的关系。

2、甲方提供建房材料、钢材、水泥、红砖、沙子、卵石等,乙方应将所需求的材料两天前告知甲方,如果造成停工乙方自负。

3、因设计更改,停水或停电所造成的仪式延误工期,可以延长工期。如果因甲方来材料不够延误了乙方的工期,甲方应付乙方生活费 元。

4、乙方施工队所有人员,做到安全、文明,不准有任何理由在工地闹事、盗窃甲方材料和他人财物,由乙方负责,按实际价格十倍扣该工程款,并立即辞退人员,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5、施工现场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禁止在工地喝酒,施工过程中造成一切安全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付款方式与结算:

乙方机械和建房所需要的材料进场后,甲方可从总工程款中支 元做材料购置费;以后主体完成后付该层主体工程款65%;该款在上层砌平道窗台支付,室内粉刷每完成一层付该的15;室外粉刷、贴磁砖、填缝完成后付15;整个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5天之内合计付款总工程。付款时每个门面扣除 1000元 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问题,应付给乙方,苦乙方中途毁约,甲方应扣除余款。

本合同工程质量未有注明处,以施工图及设计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希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6)

[关键词]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 控制

1.引言

伴随我国相关房屋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出台,国家的保障房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尽管保障房建设使老百姓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大的改善,但对于很多地方政府来说,却存在较大的压力,具体的压力表现为下述几方面:第一是保障房在要较短的时间内建设完成,这需要地方各级政府下大力度从各方面对建设速度进行有效的保障,才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第二、我国财力资源尚准备得不够充分,受此影响保障房建设在资金投入方面,力度不足。地方政府为了有效扭转这种局面,开始在限价房上加大建设力度,从而提高社会资金的筹集量。因为时间的要求,地方政府在限价房的建设过程中既要抓建设速度又要抓建设质量,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还要不断的引进合理的承发包模式进行建设,例如EPC承发包模式就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模式。EPC是一种总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的承发包模式。这种承发包形式的优势在于减少了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节省了很多中间环节,采用这种建设模式,极大的提高了工程进度。在工程合同方面,EPC模式使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这对于业主进行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是极为有利的,所以政府部门也青睐使用EPC模式进行建设施工。目前一些设计单位,受大量限价商品房建设相关政策影响,与施工企业采用EPC建设模式,组成了联合体形式,共同完成工程的施工承包,随之而来的,就是在联合承包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2.存在的问题要点分析

2.1设计概算主体问题分析

建设项目匹配的预算可分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中方案设计是进行设计概算的编制工作;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设计对第一阶段进行调整时必须进行修正概算的编制工作。业主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下对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进行招标,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聘请独立造价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以作为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设计概算的作用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让初步设计在概算的指导下进行,二是由于设计单位身份特殊,它处于业主和施工企业的中立地位,所以设计单位所提供的造价成本也容易被业主和施工单位所接受。这种模式可以利用不同的编制主体对施工图预算的要求利用设计概算进行有效的控制。在EPC承发包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设计单位已经不再是业主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中立者,因此它所提供的设计概算可能会更有利于施工企业,经过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无论何种模式,设计概算都有其自己必须存在的意义,本文所探讨的是由于设计概算编制主体利益角度的不同而导致设计概算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问题。

2.2针对造价问题的分析

EPC模式进行工程施工时,业主只是对投资的目的和投资结果提出一定的要求,而由EPC承包商来完成剩下的工作。这代表着对于项目的方案,业主并没有过多的要求,所以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项目的初步设计时一般是通过借鉴过往的施工项目进行设计的,这样会造成不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如图1所示。因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很大相似地方所以设计概算可以用类似的施工图纸套用预算定额来编制,跟深入细化之后产生的施工图设计结算的施工图预算没有太大的差别,导致二者不具有约束力,初步设计图纸的深度一般较为粗,无法套用预算定额,其粗细程度只能使用概算定额,只能是参考类似项目的施工图纸才能得到能套用预算定额的程度,某种程度上混淆了初步设计阶段跟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和使用的定额和组价思路。为了在进行施工D的预算时提高进度,EPC总承包商也习惯使用预算定额法进行设计概算。这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和设计概算的工程量保持大体相同。

2.3主要原因分析

就目前状况,无论是否使用承发包模式,都会使用设计概算。相关规范和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更需严格执行审核制度。众所周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计算,都不会影响工程的总量,在施工材料的选择上,必须保障质量,一切施工材料都要符合施工要求。设计概算的造价总额是工程项目的报建总额,它反映了社会工程造价的平均水平,承包商进行联合投标时,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使用的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都是社会平均水平,不由承办承包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真正体现承包单位自身是工程水平的是其编制的施工预算,采用内部企业定额。而承包商联合体投标过程中,由于存在竞争,参与投标的单位应当参考施工单位的自身施工实力和实际状况用企业定额对预算定额进行修正。

3.具体改进措施分析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由于EPC模式下设计概算无法有效控制施工图预算,简化审批手续无法做到。而本文提出的问题,其主因在于编制主体的重复问题,所以应当重点解决主体重复问题,可采取引入第三方独立核算机构等改进措施,逐步形成价格机制由市场价格为主导,市场的主体转变成企业,通过市场来完成资源的有效协调。而EPC承包商所建立的企业定额一定要符合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在投资报价里,充分体现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把自己真正融入市场,为有效提升企业实力和促进市场建设而积极进取。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7)

论文摘要:结合山口水电站发电厂房工程监理实践,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从质量(主要讨论分包管理)、进度、投资等几方面进行了简要论述,总结了厂房监理中宝贵经验,工程从开工建设至全部完工,圆满地实现了工程建设预定目标。

1工程概况

山口水电站工程是新疆某河流干流梯级开发的最末一级,主要承担发电任务,其次是反调节任务。工程规模属大(2)型,工程等别为ii等。电站厂房、尾水渠等其它永久建筑物的级别为3级。厂房采用坝后式布置,由主厂房、副厂房和开关站组成。采用3台机布置方案,总装机为3×47mw,单机流量157.30m3/s。

2建设工程监理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作为山口水电站监理部发电厂房分部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中,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对施工合同全方位管理,较好的实现了工程预定目标。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监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

2.1合同责任的监管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发挥监理的指导作用。山口水电站发电厂房监理部严格执行以下原则:一是检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若与合同法条款规定相抵触,建议业主对条款予以更改,使之符合合同法规定;二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解释时,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后排列顺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错;三是监理工程师对文件之间的歧义的解释,不能随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对于固定总价承包项目,严格按照总价予以结算,不再吸纳各方提出的任何主客观理由,实属各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五是对于合同规定模糊之处,执行大局利益和业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虑,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

2.2工程进度的合理控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审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计划,同时,严格按计划进行监理,但是,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组织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工程师不应过多干涉。特别是由于业主的某种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完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①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②承包人的赶工措施;③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④赶工费用和奖金,以及专用条款相关具体规定。以便提高承包方工作积极性。

对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严格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的条款区别对待,特别是如由于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专用合同规定百分比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工等任何干扰或阻碍,要认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

2.3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严格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工程款项支付不搞官僚,找理由拖后支付,厂房监理过程中,未有滞后支付工程款现象,确保了承包方按期得到应得工程款,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经济损失。

2.4工程的变更管理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工程的变更管理。对于由于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变使用功能、质量要求标准和产品类型;任何部分施工顺序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工程变更令,从提高工程效率出发,避免造成管理混乱。

2.5工程分包的监理根据施工合同的通用条件规定,对于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项目,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对于业主同意分包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要按标准审核分包商的资质,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特别是当承包商与业主对分包商的选用发生矛盾时,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按质、按期、按量完成。对未经监理批准的分包商,监理应执行不准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之权利。

2.6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2.6.1合同争议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时,作为建设监理,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二是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第三方调解解决;三是对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本人查阅很多合同时就存在专用条款并无规定,但山口水电站合同中就已作了约定,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协助业主签订合同时应提醒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便合同发生争议时妥善处理。

2.6.2索赔管理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条件是:①与施工合同对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②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③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条款时,应认真审核以下项目:①对某一事件的影响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②承包商的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合理;③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现经济黑洞。

3 几点建议

结合山口水电站厂房监理实践存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引起同行关注:①重视金结、机电设备订货与土建进度不协调及滞后现象;②重视金结、机电设备安装与土建协调工作;③重视材料供应;④重视处理索赔及时处理。实践证明,本文论述方面,工程监理中能够引起重视,必将对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00-0208第二版(2000年版).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