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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6 16:12:14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篇(1)

【关键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城市

轨道交通具有速度快、安全可靠等诸多可靠优点,对于现代城市规划布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目前,城市轨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高度的认可和接受,我国也不断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以解决和缓解城市交通运输压力。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集多专业、多工种为一体的复杂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是指用于城市客运、由在固定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所组成的交通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包括了地铁、轻轨、磁悬浮等一系列先进的运输设备系统。近年来,我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不断增多,申报和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持续增加。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完善的轨道交通网络,南京、武汉、成都等城市也建成基本的轨道交通网络,济南、青岛等城市也相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工作,使我国轨道交通总体水平达到了全新高度。不可否认,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不但能够显著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同时也能够充分带动城市GDP增长,增加大量就业岗位。但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也极具价值。运营管理中的任何疏漏和缺陷,都容易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甚至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管理模式和标准混乱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要存在管理模式和标准混乱的现象。国内不同城市在资金筹集、规划等方面存在差距,在轨道交通管理模式上存在着许多区别。部分城市沿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另一些城市则采用企业运营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差异导致运营管理的实际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其次,我国城市规模差距悬殊,城市轨道交通规模和建设标准也难以统一,这就导致轨道交通的管理标准也难以保持一致。尽管后期申请和在建的城市都充分借鉴和吸取了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经验和特点,但是受环境、资金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实现运营标准的统一,造成了运营管理自成一派的尴尬局面。

2.2管理评估不到位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需要有科学、完善的管理评估制度。但是,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并没有形成严谨、完善的管理评估体系,无法对运营管理予以客观、全面的评价,运营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难以被及时发现。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流于形式,根本无法做到对指标的量化,根本无法提升轨道交通的运营质量,同时也为轨道交通的运行埋下了重大隐患。

2.3运营管理制度滞后

国内多数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问题。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运营管理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开展规范化的管理工作,保证交通体系的顺利运行,同时最大化地避免运营风险的产生。然而,在运营管理制度缺乏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得不到调动,运营管理人员的工作非常不到位,往往是问题发生之后再进行补救,根本无法做到对风险的发现和控制,难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需求。

2.4管理人员水平低下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多专业、多工种的系统,从建设到运营管理都需要大量高学历人才,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行需求。但是,客观而言,在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的情况下,运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显不足,管理人员也非常欠缺学习主动性。在一些城市轨道交通人员技术和知识滞后的问题非常严重,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行,维护人员根本难以满足维护要求,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并带来了许多的安全隐患。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优化策略

3.1优化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标准

为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有序、平稳发展,必须加强对运营管理模式的优化,充分提升管理模式的科学性。在城市交通轨道的融资方面,应积极借鉴国外基础设施建设经验,以多元化投资的方式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引入企业管理模式,提升项目的运营管理效率,加强对运营风险的关注和重视。在运营管理标准上,应尽快形成一套统一的运营管理标准,全面提升运营管理质量。尽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地区环境和各方面因素,但轨道交通运营各项标准应尽可能统一。包括人员管理、维护管理和技术水平标准等,都必须予以标准上的统一,并尽可能避免资源上的浪费,切实保证运营管理整体效果。

3.2深化运营管理评价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评价需要科学的评价体系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评价应该形成多元化的评价指标,充分考察经济效益、安全管理、日常维护和运行服务等各个方面,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综合运营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行安全。为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评价也可以借鉴和吸取平衡积分卡模式,提升运营管理评价的综合水平,满足轨道交通平稳运行的相关需求。

3.3加强运营管理制度建设

运营管理制度的建设,旨在规范运营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各项运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落实,提升轨道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水平,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约束。首先,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章的修订和优化,确定运营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能,保证运营工作人员“有法可依”。其次,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运营人员的工作行为,规避不良操作行为,对于存在工作不当的运营人员应予以一定的惩罚和处分。其次,除了加强运营人员管理制度建设,还应该加强对乘客的管理,加强对轨道交通乘客的宣传和指导,并形成书面的管理制度,以尽可能地减少乘客的不良行为,为城市轨道运营提供切实保障。

3.4加强运营管理团队培训

为提升运营管理团队的综合能力水平,首先应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和制度,定期对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工作,帮助运营管理人员掌握和了解先进的运营管理方法和技巧,并积极运用到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活动中。其次,纠正运营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通过必要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政策,提升运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运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此外,针对维修等技术人员,必须规范日常维护和检查行为,做好全面的维护和检查记录,并提升维修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充分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4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是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关键。对此,运营管理企业和单位应积极优化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标准、加强运营管理团队的建设和培训等,深入落实运营管理工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与支持。

作者:董兵 单位: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篇(2)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建设

Abstract: in the urban rail transit planning,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process, safety evaluation of urban rail traffic safety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e job of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mise condi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urban rail traffic safety evalu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sums up the current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in legislation,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technical support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existing,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 of policy proposals and measures.

Keywords: urban rail traffic;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U21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前言

自从安全评价被写进《安全生产法》中以来,安全评价已成为安全生产六大支撑体系之一,安全评价制度也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被确立起来。但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主要是针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而对城市轨道交通而言,其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评价结果的指导性十分有限。因此。如何构建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评价制度,如何从立法上、运行机制上和技术支撑上保障其有效实施等,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1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建设项目“三同时”而发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陆续了危险化学品、煤矿、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城市轨道交通等10项安全评价技术导则,已授予163家评价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单一的预评价已扩展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3种类型。虽然我国安全评价工作起步较早,但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评价工作则启动较晚,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2个阶段:

1)初始阶段。初始阶段的主要体现形式是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部分重要内容进行有限的安全性评价。这些安全性研究内容散落在法律、法规、标准的一些章节中。如:在自然地理状况和地址条件中,有一些防洪、防震安全性评价;在运营管理部分中,有一些报警、监控、防灾、环境保护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安全性内容。同时,我国城市新建线路建设也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等来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是安全评价的一种形式。

2)尝试阶段。近些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安全评价通则》等3项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2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了《地铁运营安全评价》。这些标准规范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的内容,推荐了评价方法和相关指标。以此为基础,我国一些城市的新建线路开始积极尝试进行专门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但大多数城市仅选择做安全预评价。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对新建线路做了城市轨道交通预评价,并编写预评价报告。2005年5月,北京地铁1、2号线进行了运营系统现状安全评价。这是我国首次对地铁运营系统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更是一次探索性的尝试。

2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近几年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评价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2.1 立法方面

1)主体法律缺失,配套法律不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它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它的运行,只有从立法上对该项制度进行确认,并对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保障该制度的良好运行。而《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涉及安全评价的条款仅有3条,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作了强制性要求,而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及其他项目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目前,国内各城市所做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基本上都是基于行政指令或自身责任而进行的。可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在法律上是缺乏地位的,没有主体法律的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制度不仅需要基本的主体法律,而且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支持该制度的运行。例如,目前已经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还涉及行政审批行为,因此还需要其他行政法律的完备。这些行政程序法律的完备将给安全评价制度的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条件。

2.2 运行机制方面

1)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安全生产目标存在差异。从我国城市政府的角度来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一方面是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城市交通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地方政府政绩体现的关键,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存在着很强的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地方政府总是希望建设规模越大越好,建设速度越快越好;中央政府则为了安全有序发展,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以防止政府投资负担过大和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这样就出现了上下级政府之间目标的差异。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往往钻空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建设和运营,造成了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屡有发生。

2)评价机构与审查专家缺乏相对独立性。按照国外经验,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且不能同委托方(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和负责审批安全评价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但是,目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评价的机构大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直属科研机构,而负责审查的专家也与政府部门或委托方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因如此,现实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评价单位、审查专家、审批单位和委托单位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使得安全评价工作难以起到实际的监督意义。

2.3 技术支撑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严重匮乏。标准被作为技术经济领域的“技术法规”,因此,标准体系的建立对相应领域的技术支撑意义重大。近些年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国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标准起步较晚,目前在安全方面的标准体系仍然没有建立,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方面的技术研究更为匮乏,难以支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的实践工作。

目前,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标准方面主要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评价细则》、《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和《地铁运营安全评价》等3项标准。它们的颁布实施规范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的相关内容。但其推荐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主要是借鉴了建筑、危险品、矿山等危险行业的,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仍需进一步研究。

3 政策建议与措施

3.1 运行机制方面

1)建立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双重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是一个全过程、各层次综合的监督管理过程。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切实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从国外经验来看,制度的实施都具有2种监督保障机制,即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对实施主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评价机构等)按照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后者是指根据法律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因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政府决策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宏观意义的政府决策行为其影响更为巨大,所以,针对政府决策行为的司法监督尤为必要。

2)实行公开竞标机制。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工作一般都是由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直接委托给安全评价机构。这一委托方式缺乏公开、平等的竞争,不利于市场化。应实行公开竞标制,将竞争机制引入安全评价工作中,建立规范的安全评价市场,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各单位进行平等竞争。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降低评价费用,缩短评价周期,增强时效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消除产生腐败的温床;同时,良好的竞争还可以促使安全评价机构不断充实自身力量,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立足之地。

3)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机制。政府监管部门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的资金管理机构,将以往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直接拨付给安全评价机构的费用全部纳入资金管理机构管理,解除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之间的资金制约关系,保证安全评价结论的准确、公正。

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市场竞标,获得安全评价任务之后,将评价工作计划及费用支出计划提交政府监管部门审查,委托方则将相应费用全部转入资金管理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进度拨付经费,直至工作结束。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制不仅使评价机构摆脱了与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同时,有效的资金管理还保障了前期基础调查工作的深度及评价工作进度,从根本上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4)推行审查的法人责任机制。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政府监管部门主持,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专家评审会。但是,由于大多数专家只是在评审会召开的很短时间内拿到相关报告,对被评项目缺乏了解,并且受评审会时间的限制,评审的结论难免偏差。更突出的问题是:评审会的专家缺少固定的法律责任,专家们对所做出的评审结论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很难从根本上保

证工作的质量。

实行审查的法人负责制,就是将审查工作委托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征询专家方、委托方、管理方的意见,然后进行综合评判,得出结论意见,上报政府监管部门。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使政府监管部门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而且还提高了审查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

3.2 技术支撑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具有技术性这一特点,因而需要一系列的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要素确定的科学标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安全方法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是安全评价工作开展的直接依据。只有有了完备的标准体系,安全评价工作人员才能在评价过程中有章可循。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篇(3)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科研;试验;铁科院

0 引言

      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延伸、相互促进、互为客源、资源整合的有机联系,铁路行业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极大地促进了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于1965年开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承担了北京地铁 1 号线的工程试验、施工难题攻关、轨道设计、车辆选型、调度指挥等工作,并建设了隧道1:1模型试验室,为北京地铁隧道结构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了重要的试验依据。在北京地铁运营初期和运营过程中,参加了工务系统改造(如钢轨磨耗问题、减振降噪、轨检车研制等)、车辆改造(如转向架、制动、牵引系统)、调度系统升级等试验和研究工作,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轨道交通专业的专家队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更加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铁科院充分借鉴铁路行业的技术和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开展了全方位、系统化的专业服务。一是开展标准制定、试验检验、系统评估工作,承担先进管理理念推广、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服务;二是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研究开发与提供高技术含量、高可靠性、性价比优的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系统产品,为振兴装备制造业,落实国产化政策贡献力量。

1 为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1.1 体现社会责任,做好城市轨道基础性工作

1.1.1 积极参与城市轨道标准化工作,开展产品标准体系研究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标准尚未形成体系,特别是由于车辆与机电设备产品缺乏技术标准,远不能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需要的现状,铁科院组织专家开展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与机电设备产品标准体系”的研究。结合w t o / t b t 协议中技术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划分,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自愿性标准的实施性特征,开展了城市轨道交通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与编制,重点包括城市轨道车辆、牵引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轨道及环控等技术门类。标准体系体现了设计、招投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联调和运营维护等各层面的需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该标准体系的研究成果已被建设部编制的相应产品标准体系所引用和采纳。

1.1.2 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发展战略与技术政策的研究与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与机电设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技术政策的研究与编制,体现了振兴装备制造业和落实装备国产化战略的基础性工作。铁科院依靠轨道行业装备系统的研发、检验、试验和人才专业齐全的综合优势,以及长期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技术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系统集成和综合联调的实际经验,顺应国内、外城市轨道技术发展趋势,参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在管理与技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1.3 充分利用东郊环行试验基地,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与机电系统试验

      铁科院东郊环行试验基地拥有亚洲惟一的环行铁道试验线,已建成大环试验线、内环线、内环复线、探伤试验线、站场线、入环线、联络线、三角线、展示线等试验线路 40 多 km,承担铁路高速、提速、重载、货车可靠性、通信信号等各项试验。基地基本具备了a型车辆的型式试验能力,并于2006年初进行了国产化 a型城轨车辆的型式试验。利用环行试验线进行机车车辆、铁道建筑、通信信号、铁道电气化设施、客货运输、特种运输等多专业的科学试验。主要试验有:国产电力、内燃机车的研制参数及性能鉴定的各种试验;进口电力、内燃机车的验收和性能试验;国产与进口车辆的制动和走行性能试验;线路结构和线路强度试验以及线路部件(包括钢轨、轨枕、弹性垫层、扣件等)性能试验;路基承载力和路基变形试验;轮轨关系的综合试验;有线及无线通信设备性能试验;各种接触网悬挂方式与其零部件性能试验;各种供电方式(at,bt,大同轴电缆及直接供电)的试验;货运重载列车牵引和制动性能试验;客运列车扩大编组的牵引和制动性能试验;组合列车遥控遥信同步操纵的试验;长、大、重及特种危险品的运送试验;准高速(160~180 km/h)机车车辆及线路试验等。为充分利用东郊环行试验基地的优势,铁科院承担了城市轨道车辆和通信信号的验收试验,车辆和信号系统、车辆与通信系统、车辆和供电系统的综合试验等工作。

1.2 体现知识价值,创新咨询服务

      以深圳地铁一期工程机电设备总监理服务为契机,铁科院开展了系统的、规模化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咨询服务,以“小业主、大社会”为原则,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实践。

      (1)创造市场。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为业主推荐、策划更高技术含量的服务项目,共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了项目的示范意义和服务的增值。

      (2)满足用户需求。积极解决影响工程全局的紧急问题,以“工程利益第一、业主需要第一”为宗旨,为业主提供需求服务,满足业主的迫切需要。

      (3)以科学的态度开展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不是简单的商业行为,需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要诚信,还要为业主负责、为工程负责、为社会负责,以实事求是、一丝不苟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开展咨询服务。与此同时,通过专门聘请资深专家深入咨询服务,提供用户急需的技术支持和管理经验,弥补用户在经验和技术上的不足。

      (4)提高工程咨询服务水平。在知识平台上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咨询服务的项目经理层、专家层、管理专家层的服务保障体系,形成金字塔式的风险规避机制,保证工程咨询的服务水平。

1.3 体现科研成果转化,提供高技术含量的机电系统产品

      铁科院作为产业型科研院所,积极致力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一方面是智力服务的转化,另一方面是成果的转化。轨道交通领域技术和管理的互通,决定了铁路的许多科研成果能够满足城市轨道的具体需求,迅速地向用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目前,铁科院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提供的产品主要包括: 工务、机务检测设备(轨检车)、维修养护装备(架车机)、信号系统产品、基础制动产品等。另外,还积极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列车自动运行系统(ato)产品研发和国产化直通式微机控制制动系统的装车试验工作。

2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

2.1 发挥科研优势,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基础性研究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难题,在安全技术、施工技术、新型材料、环境保护和节能技术等方面加强基础性研究,如轮轨关系、控制系统、检测技术、防水技术、减振降噪等方面的研究,为完善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创造基础性条件。

2.2 保障技术先进,实现城市轨道系统制式的适用化和多样化

      近十几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在系统制式上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并有其独特的技术特点和合理的适用范围。铁科院通过研究和应用城市轨道交通的先进技术,为轨道交通系统制式的合理应用从经济、技术、运营和环境角度提供全面支持。

2.3 利用有利资源,建立健全人才培训和交流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和许多其他产业发展过程一样,都会遇到各类人才的缺乏,这是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铁科院利用铁路高科技人才培训基地和资质,以及成熟规范的培训经验和条件,建立健全人才培训和培育的有效机制。在项目实践中,形成传、帮、带的机制;积极利用铁路高新教育基地和业内专家的有利资源,以研讨、考察、交流等方式,实现系统化培训,有效地形成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多专业的培训和交流机制。

2.4 振兴装备制造业,积极研发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产品

      国家装备制造业和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的技术政策对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的国产化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研发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产品,是铁路行业科技型企业应尽的责任。铁科院通过积极参与研制国产化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车辆制动系统与应用、自动售检票关键装备和软件系统、城市轨道交通检测和维修养护装备,具备了实现高技术含量、专业化的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的能力和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的创新产品。

2.5 保障系统安全,尽快建成国家城市轨道交通综合试验检验基地

      面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迅猛发展,为了保证城市轨道车辆运行安全,提高城轨车辆国产化水平,规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城市轨道装备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尽快建成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综合试验检验基地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通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验收试验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用基础试验研究中心,形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自主试验检验体系,实现城市轨道车辆验收试验、通信信号验收试验、车辆和信号系统综合试验、车辆和通信系统综合试验、车辆和供电系统综合试验的功能,从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篇(4)

我国政府对轨道交通行业管制的内容

我国政府在注重轨道交通的发展建设,加大对轨道交通建设投入的同时,其相关政策也在逐步完善,所制定的政策大多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政策、建设规划政策、产业性及标准性政策等。除了鼓励性政策,也出台了一些管制性政策。我国政府对轨道交通行业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申报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的限制,二是对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企业的管制。

1对申报轨道交通城市的管制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沉淀成本高,主要是为了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有效地疏散客流。为了避免各个城市盲目投资,相互攀比,我国政府对申报轨道交通的城市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目的是希望能从城市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和标准,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建设费用。最初的政策倾向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如在1985年制定的公交交通发展政策中就提出“特大城市应逐步发展快速有轨电车、高架和地下铁道,吸引更多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其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发展。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规模迅速膨胀,交通压力日增,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对城市轨道的申报资格进行了放松。从最初主要约定城市规模转而主要约定具体的量化指标。20世纪90年代以后,轨道交通建设政策对城市的客流量进行了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近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达到1万人次时,可建设轻轨交通;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在主要客运通道上单方向高峰小时达3.5万人以上允许建设地下铁道,远期单方向高峰小时要达5万人以上。”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81号文件),提出了一些补充和调整。通知对申报发展地铁的城市制定了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之后又调整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这样很多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都加入了申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业。随着综合交通运输的发展,政府进一步强调搞好交通枢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2005年,国家颁布了六部委联合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指出,在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路面交通和换乘节点的关系。以上对于申报发展地铁、轻轨城市所规定的具体指标和方向,反映了国家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量力而行和有序发展的方针政策,旨在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客运市场需求相适应。

2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管制

在微观层面上,城市政府会对轨道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价格管制

由于轨道交通主要是由政府投资,而政府资金又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作为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价格就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来确定,而必须让公众享有一定的价格福利。政府对运输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是达到这种效果最有效方式之一。价格管制是政府管制者制定特定产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最高限价(有时也要制定最低限价),并规定价格的调整周期。至今为止,我国政府对轨道运输企业进行的价格管制仍是十分严格的。我国地铁行业的定价多由当地政府主持进行,即由地铁公司提报定价方案,经市民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市民意见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目前各大城市地铁运价差别较大,但基本上都遵循着公益价格的特点。比较而言,北京市的地铁价格最低,广州市和上海市的地铁价格较高。

2)进入和退出市场管制

近年来,我国轨道交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从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来看还处在初期阶段,政府对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运输市场的限制也是极为严格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项目,承担着调整城市客流、引导公共交通发展、解决城市道路拥堵的社会责任,因此,轨道交通运输需要由政府授权,获得授权的企业一般为国有企业,其它潜在投资者暂时还很难获得这一身份;二是轨道建设投资巨大,且社会效应往往大于经济效益,造成资金回收周期长,形成了建设及运营市场极高的准入成本,很难有投资者能承担如此庞大的投资。据估算,与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相比,地铁往往要高出其4倍左右。例如,铁路平均每公里的投资约6000万元,高速铁路超过1亿元,而地铁建设投资大约在3~4亿元之间。另外,巨额沉淀资本也使企业退出该行业几乎成为不可能。从进入模式来看,政府在投资过程中,一般在一个地区内只会投资建设一家轨道交通运输企业,其投资行为本身就具有垄断的意向,在客观上形成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自然垄断局面。如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城市均只有一家地铁公司承担当地的地铁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在欧美国家,尽管轨道交通运输企业有私人资本的存在,但也多采用这样的经营方式[2]。企业一旦进入,就很难退出运输市场,相反需要为政府承担运营亏损的负担。由于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绝大部分是政府独资企业,退出运输市场,一方面会将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轨道交通运输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极高,企业本身也无法承受这样的损失。

3)质量管制

质量管制主要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建设技术标准进行管制。如我国在“七五”期间就出台了相关的规划建设技术标准政策。该政策对轨道交通系统所涉及的各类专业工程应用技术作了系统归纳,规定了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出了具有使用性的综合技术标准的基本准则,拟定了条理化和规范化的指导性意见。之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建设部先后组织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标准体系框架的编制工作,目前已有10多项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通过评审并颁布实施。在一些被管制产业中,往往不单独实行质量管制,而是把质量和价格相联系。由于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票价的调整可能性小,幅度有限,故在已经确定价格的情况下,政府会加强对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根据结果给予不同数额的财政补贴,并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轨道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

4)国产化管制

国家在1996年出台的轨道交通发展政策中就提出,加速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研制工作,开发新型轨道车辆要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等。1999年出台了针对城市轨道的国产化政策。轨道交通的国产化政策规定各城市采购的地铁车辆的价格,国内生产部分(包括外资和合资企业在国内企业生产的部分)必须超过70%。

5)运营安全的管制

城市轨道交通开车密度大,客流大。如北京地铁最短间隔时间为1''''30″左右,日均客流量达到了600万左右。因此,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地政府监督考核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另外,当地政府还需要根据重大节假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进行调整。

市场化改革趋势:激励性管制

管制实际上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的。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对垄断产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放松管制的潮流,市场化成为垄断行业改革的大趋势。放松管制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完全撤消对受管制产业的价格、进入、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处于完全自由竞争状态;另一种含义是部分取消管制,即有些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被取消,而有些限制性规定则被保留。但是,垄断行业完全地放松管制是不存在。正如斯特恩指出的,铁路与其他企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它是一种自然垄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治理垄断,因此管制这只看得见的手是必需的[3]。作为一种新的管制方式,激励型管制营运而生。它是针对原有的收益率管制不利于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弊端,给被管制企业在削减成本、技术革新方面以更多的激励,促进企业内部效率化的一种管制方式。我国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不能照搬国外经验,简单地放松管制或民营化,但可以尝试激励性管制手段,在渐进式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

1放松管制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来解释,放松管制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原因在于:首先,放松管制是在某种程度上对政府失灵的克服,有可能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其次,管制是有成本的,如管制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管制规则和实施管制等都要花费成本。此外,还有其他成本,如管制造成收入再分配不公进而造成效率损失,管制导致腐败孳生并由此引发的巨大的反腐败成本等等。放松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管制成本;第三,放松传统管制,引入激励性管制,能给企业以提高效率的刺激,促进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

2管制与竞争业务的适度分离

有效竞争理论揭示了规模经济和竞争的兼容性,为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当业务需求量超过规模经济的范围时,就可以在适当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尤其是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环节,当网络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应鼓励不同的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及线路的运营管理,形成适度竞争。在引入竞争机制时,应当对轨道交通各个环节进行适度分离,根据各部分的不同属性以确定是否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分析,可作如下定位: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环节不适宜竞争,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环节进行统一监管;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规划和投融资也不适宜引入竞争机制,以加强路网的统一规划及按照公共物品生产的要求搭建统一的投融资平台;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环节,则具备竞争的市场条件,应通过营造竞争的外部压力,放宽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限制;对城市轨道建设配套性项目(如综合枢纽上盖物业,车站两旁的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及经营可以加大竞争程度。通过引入多方竞争来提高工程建设及线路经营的效率,从而达到实现降低成本、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样做还可以有效防止在独家建设和经营时,存在的政策性亏损与经营型亏损界定不清等问题。城市轨道交通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竞争性市场也已逐步成熟,主要标志就是市场上存在数量适当的若干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于一身的合格投资者或者是某一环节的若干合格投资者或管理者[4]。当地政府在新线上马或者老线改造时,通过竞争选择最适当的投资运营商授予特许经营,建立考核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补贴与激励机制,实现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北京地铁4号线引入港铁公司来投资运营,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2月,北京地铁投资公司与香港地铁公司及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合作成立公私合营公司,特许经营4号线列车及机电设备的投资建设和30年经营,成为国内首例以PPP融资模式运作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引入管制型激励的配套政策

从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宏观政策来看,主要是对城市的规模(人口规模与经济规模)和客流量作出了限定,并没有对进入运营维护管理企业的成分和资质作出严格限制。另外,对建设融资方式也没有作出任何限定。这表明,在两个主要领域都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化运作。建立激励机制,实现竞争性垄断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政策的目标取向。放松传统管制就意味着要引入激励性管制。激励性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在政府的相关政策管制下建立比较充分的激励机制,实现轨道交通由建设管理顺利过渡到运营管理,并使之能永续经营。因此,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政府除需给予运输管理企业一定的贷款利息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及一定的财政补贴外,更重要的是要赋予它一定的资源开发权。具体包括:(1)在建设以及后续经营融资上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保证轨道交通企业资金链的安全;(2)在经营上给予运输管理企业税收优惠,减轻其经营压力,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3)给予交通运输企业在刚性票价基础上的灵活调整空间,以更好地满足客流的需要,并实现经营最大化。如高峰时段执行最高价,低谷时段执行最定价,通过票价调整客流;(4)给予轨道运输管理企业配套的资源经营权,比如,城市轨道两旁及车站周边的土地开发权,周边停车场收费项目等,增加收入渠道和品种,弥补轨道运营带来的亏损;(5)建立经营质量考核基础上的财政补贴机制。政府管理部门对轨道运输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财政补贴的支持力度;(6)实现电价优惠。轨道交通成本支出中很大比例是电费,如果对电价实行优惠政策,比如按照低谷电价标准从低计费,则可以节约大量运营成本。如果能将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枢纽与线路进行剥离,独立进行建设和经营,更有利于试行激励性管制,最终实现“以点补线”,从而保证整条线路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理由如下:(1)城市轨道交通(地铁)主要商机集中在枢纽,试行激励性管制,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促进上盖物业的经营和管理,实现整体开发,有利于吸引合格投资者和管理者加盟;(2)有利于枢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各条线路接口的顺利衔接;(3)提高枢纽地区的管理水平,包括客流组织、安全检查、运营维护等;(4)有利于规模化经营,能形成一个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统一经营管理的模式。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篇(5)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长期以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市民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也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重中之重,安全管理对于轨道交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其发展历史较短,经验不足的现实,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留下了以下七个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1.1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城市轨道交通要从前期论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环节上相互脱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1.2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地铁安全管理法规,是实现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也是实现地铁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建设部已于去年制订颁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但仅此是不够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3相关的安全标准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地铁行业安全标准的建立,对规范企业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地铁行业安全标准,既要考虑地铁行业可能达到的水平,更要充分考虑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期望值和认可度。如何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确定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及其划分办法,进而形成完整的安全标准体系这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1.4没有形成一种全民的安全意识

地铁运营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实现地铁运营安全有序,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基础上,必须对广大乘客进行宜传教育,要大力向乘客宜传并任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形成全面的安全意识方面尚有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1.5地铁事故应急预案不够细化与缺乏演练

由于地铁运营环境的特点使得事故发生时危险性和紧迫性较高,因此对地铁事故的处理.预先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新建成的地铁线路,在投人试运营期间更应该进行起复、救援、抢修、抢险、消防、突发事件等不同类型的演练。目前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制定了一些应急预案,但突出的问题在于既不够细化又缺乏定期演练。

1.6安全评估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和推广

安全评估是保障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手段,贯穿于系统寿命周期的全过程。在轨道交通项目投人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对系统进行初检和安全评估;进人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从而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我国轨道交通行业在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估体系,确定统一、规范的安全评估标准方面还须进一步推广和深人。

1.7各地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投入不够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技术、资金等。安全标准与人、财、物的投人成正比,要实现可控的安全标准,一定要加大投人。我国的轨道交通在安全的投人方面还很不够。

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对策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及众多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抓好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要从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等方面人手,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安全生产。

2.1加强城市轨遗交通规划、建设、运管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

理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参与到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的安全性论证工作;施工审查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力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也应将运营安全保障前移,提前参与前期各项安全审查工作。

2. 2制定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

认真总结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地铁法律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保护地铁安全设施,使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更高层次,确保地铁系统安全运营。

2. 3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推进设备技术国产化

设施设备的可靠性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应通过制定统一、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运营设备符合接口的技术要求,切实满足运营的实际需要,为运营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运营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大国产化的推进力度,强化运营设施设备保障,不断提高运营安全质量。

2. 4完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铁运营安全需要相应的监控和评估体系来保证。应逐步建立起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安全评估体系及安全控制体系等方面在内的大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形成职责清晰、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个员工。

2.5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按地铁运营的具体特点,完善各种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院、公交、供电等单位沟通联系的地铁灾害抢险救援联动机制与指挥体系。通过演练,达到各种设备与各级员工之间的“联调”,提高多工种共同配合抢险作业的能力及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能力,同时也检验设备维保质量和应急功能状态。

2. 6加强运营设施保泽,提高运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一方面应用新技术、新设备,采用白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建立维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对维修过程中的工时、物料、定额、检修规程等进行全面监控,保证维修计划的落实,全面提升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设备设施的质量状态。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篇(6)

【关键词】经济欠发达地区;轨道交通;建设策略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尤其是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交通需求迅速增长。尽管近年来城市道路及车辆拥有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交通问题依然日益突出,表现为交通阻塞、车速降低、停车困难、废气和噪声危害严重。城市交通问题已经严重制约和 影响 了城市的发展。城市交通学者通过 总结 国内外城市交通发展的经验教训,已经形成了共识:即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一个以轨道交通系统为骨干,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互协调的综合交通系统。

1.1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一体化综合公共交通系统是城市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1.1传统城市交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及其问题

《雅典宪章》明确城市具有4大功能:居住、工作、休憩和交通。城市交通作为城市 社会 经济发展的纽带和命脉,与城市的形成、发展和兴衰紧密相连。考察人类城市化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一方面,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诱发城市交通规模的扩大和交通工具的改善;另一方面,城市交通便捷程度的提高,吸引更多的客流向城市集中,进一步促进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各国城市化的发展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先在国外,后在我国,城市交通问题与城市住房、环境污染一起,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三大难题,是城市肌体难以治愈的“顽症”。

交通量的持续增长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最根本原因,而传统的解决途径主要是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当斯定律”告诉我们:新的建设降低了出行时耗,但同时引发了新的出行要求,经过一段时间后将最终恢复原来的拥挤水平,并由此而提出了交通需求总量大于交通供给的著名论断。而且资金、土地等稀缺资源的有限性又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道路基础设施是不可能无限扩展的。传统的城市交通发展不注意运输业在环境、安全、拥挤等方面形成的负效果,产生了许多日益严重的问题,如交通阻塞、交通事故、能源过耗、环境噪声污染、温室气体排放等,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阻碍城市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健康发展。 城市交通系统的形态和结构历来都是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内外大城市的规划和交通发展经验表明:城市轨道交通在解决城市交通压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 轨道交通对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对轨道交通与其他几种常见的出行方式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快速轨道交通相对于公共汽车、私人汽车等大众交通工具而言,具有运量大、低污染、低噪声、低能耗、高速度、低成本、占地少、舒适、全天候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其他交通无法替代的。

第二,发展轨道交通是引导城市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从我国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城市空间布局突破城市环线道路的限制,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的交通条件大大改善,推动了城市化城区的跳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化地区“摊大饼”式的无序蔓延问题。因此,城市轨道交通是有效疏导中心城区人口、推动郊区城镇开发和优化城市总体布局的重要手段和依托。

第三,发展轨道交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轨道交通对城市经济的支撑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对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②轨道交通发展对房地产等第三产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2国家过高的政策标准制约了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轨道交通的发展

目前 , 中国 人口过百万的30多个城市中,有20个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正在建设和筹建自己的轨道交通。拟建的轨道交通线路超过20条,总长度达2000km,而且建设的加速势头比较明显,但是和大城市、特别经济欠发达城市的人口发展来说,交通现状发展不相协调,国家过高的政策标准制约轨道交通的发展。

1.2.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考虑的条件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大型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直接回报低,因此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市场 规律 ,也就是实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具体地说,一个城市是否应当建设轨道交通项目,应从城市发展的需求、经济技术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三方面来综合考虑。

1.2.2国家的政策标准

2003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81号文,对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立项申请方式做了新的调整。

申报地铁建设的基本条件(见表1)。

一方面是城市的发展迫切需求建设轨道交通系统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另一方面过高的经济条件门槛使一些需求强烈的但经济条件不完全达标的经济欠发达城市难以发展轨道交通系统。

笔者认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不能仅靠经济指标是否达标来决定,经济欠发达的城市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拓宽轨道交通建设的筹资渠道,另一方面,必须根据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来建设轨道交通系统。

2借鉴国外经验,拓宽轨道交通建设的筹资渠道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的投资数量巨大,如果仅靠政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城市独家承担,是负担不起的,只有借鉴国外经验,对原有的投资体制和运营机制进行改革,由独家投资变为面向社会筹资,才能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

2.1我国传统城市轨道 交通 建设筹资的主要 问题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紧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但是传统的投资体制导致筹资渠道过窄,是造成建设资金不足的主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 投资主体过于单一。从上海地铁一号线的现状来看,其建设的资金实际上是由上海市政府负担了所有的建设资金,并隐含着将来对车辆更新资金的再投入,这些都是限于政府投资的单一方式。

第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开发方式过于单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大都局限于交通开发,轨道交通沿线物业基本上没有列入投资开发的范围。这样就给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吸引、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造成困难。

第三, 轨道交通沿线单位无偿受益。以上海地铁一号线为例,开通以来,地铁沿线的经营单位一直无偿受益,从未对地铁投资提供补偿,实际上形成了政府出资建设, 企业 无偿享用的优越的经营环境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局面。第三,票价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长期过低,导致政府财政补贴过大,这既降低了政府财力对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力度,也等于减少了一个出资渠道。

2.2借鉴国外经验,拓宽筹资渠道

经济 欠发达城市欲解决轨道交通建设紧张的问题,只有借鉴国外经验,拓宽筹资渠道,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各类投资者参加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物业综合开发相结合,让沿线物业土地出让的收入投入轨道交通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开发、建设具有“修一线,兴一线”的特点,从而使沿线土地及物业得到升值。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物业综合开发相结合,是指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凡在轨道交通运营线和规划沿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根据需求全部或大部分投入轨道交通开发建设资金中。

第二,积极利用外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步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的特点。在 目前 资金缺口很大的情况下,单纯依靠中央和地主政府投资进行轨道交通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还必需在扩大利用外资方面找到出路。

目前,我国各城市每年土地批租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合资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通过轨道交通沿线的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将土地出租收入投入轨道交通建设。地铁沿线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潜力巨大,很具有吸引力。

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合作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在轨道交通建设中利用合作开发方式进行集资,并与土地利用者有机结合的作法,在国外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合作开发的核心是集资,在空间上使轨道交通建设同周围土地利用有机结合起来。主要有四方面策略,即 发展 费用策略、房地产税策略、净值投资策略、刺激开发策略等。

3选择合适的轨道交通类型

目 前,国际上技术比较成熟、已经上线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地铁、轻轨、单轨和有轨电车四种 应用 的最为广泛。尽管地铁方案是技术成熟、环境最优的解决方案,但是地铁网不仅投资巨大,而且运能又高于实际要求。因此,经济发达的城市应该根据城市的特点在满足运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投资运量比较合理的轨道交通方案。

不同形式的城市轨道交通比较(见表3)。

不同线型轨道交通基建费用比较(见表4)。 由此可知,不同的轨道交通类型、不同的线路类别,其造价差别明显不同。经济欠发达城市在规划设计轨道交通时,一定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轨道交通类型和线路类别。

4根据城市自身的特点,制定合适的建设标准

经济欠发达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要依据自身的特点,本着“量力而行、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建设标准及技术装备尽快实现国产化,保证国产化率不低于70%,降低造价,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

4.1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要坚持的原则

第一,经济实用原则。即满足轨道交通的快速、便捷、大流量的功能要求。

第二, 安全可靠原则。即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符合百年大计的高质量要求。

第三, 简朴方便的原则。即要与城市交通枢纽衔接,在建筑装饰上力求简朴无华,满足乘客快速集散和换乘其它交通方式的要求。

4.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标准要适当

第一,车站的建设要朴素实用。车站是为乘客提供方便的乘坐和出入的地方,仅是乘客的通过空间。因此,必须尽量减少与轨道交通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功能设施,不搞功能过剩或功能转移,要淡化“景观功能”和“商业功能”。

第二,轨道交通的 现代 化建设不能搞一步到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中,许多城市都想将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和功能集中在拟建设的轨道交通身上,这个愿望是好的。但是经济欠发达的城市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技术装备的现代化可逐步实现,不能一步到位。即使一步到位,也会出现功能过剩的事情,同时也加大了设备维修工作量。

第四,提高轨道交通技术装备的国产化程度。城市轨道交通是一项周期长、投资大的项目,轨道技术装备国产化的高低对其造价有很大的 影响 ,特别是当其设备主要依靠进口,价格昂贵,需要一些国外贷款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限于货款条件规定,必须要用相当一部分贷款用于购置贷款国的设备产品,造成今后还必需依赖贷款国的零配件的维修,而这些零配件的购置价往往是昂贵的垄断价。因此,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在轨道交通的建设中,要做好技术装备国产化,降低建设造价。

5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的通问题与城市住房、环境污染一起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三大难题。以轨道交通系统为骨干,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互协调的综合交通系统是解决我国城市交通问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然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传统的投资体制导致筹资渠道过窄一直制约着经济欠发达城市的轨道交通的发展。

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篇(7)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监管应遵循“健全法制,依法管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责清晰,重点突出;突出主体,多方参与”等原则,构建科学的监管体制,建立畅通的监管渠道,确定清晰的权责范围,保障轨道交通安全、高效、平稳运营,促进城市交通系统和谐发展。基于上述原则和目标,参考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监管职权范围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轨道交通行业监管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运营安全监管运营安全监管是轨道交通行业监管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这是由轨道交通的运营特点及其在城市交通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可通过三方的努力来保障: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体系、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体系、第三方机构的安全监督与评价体系,三方各尽其职,则轨道交通的安全可以保障。其中,行业监管部门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包括:①宣传、贯彻各层级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规范性文件;②负责地方配套安全法规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制定;③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④承担轨道交通安全评价的组织工作。

2.服务质量监管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监管主要包括对轨道交通设施、乘车环境、时间安排、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处理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并构建反馈机制,可通过对轨道交通运行的系列定量、定性指标的考核来衡量和监督服务水平。行业监管部门应承担如下一些工作:①服务设施监管:对车站基本设施、票务、导乘、问询服务、照明设施、列车和其它辅助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监管;②服务水平监管:参照行业和地方标准,对票务、导乘、行车、问询、特殊服务、应急服务、服务承诺的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规范;③服务环境监管:检查运营企业在车站和车厢的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状况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并提出改进的指导性意见;④服务质量定量指标监测与评价:通过采集分析准点率、列车拥挤度等业务指标数据,监测评价服务水平;⑤顾客投诉受理:接受处理顾客对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3.应急管理全封闭、速度快、容量大、系统复杂等特点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若发生突发性事故或灾害,其事故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应急管理难度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与处理的流程,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①联合相关部门组建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机构;②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明确事故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等级、不同等级事故的处理流程、涉及部门的具体职责等;③承担应急演练的组织和监督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工作中涉及的各单位单位的联系与协作;④执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贮备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⑤若发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承担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任务;⑥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实施突发事故的善后收尾及调查评估。

4.价格监管鉴于轨道交通对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作用,城市轨道交通价格是各城市政府严格监管的领域。从定价机制来看,国内所有城市均把轨道交通定价纳入政府定价机制中,通常由政府制定价格并监控价格变动。城市轨道交通价格监管的工作包括确定票价水平、票价结构、折扣方式、调价方式,组织召开票价听证会,对价格调整进行监督和管制等。

5.成本控制与补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主要由国有企业运营,一方面,容易存在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行业管理部门可基于运营企业的成本核算实施成本控制;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轨道交通价格实施了管制,轨道交通企业可能面临亏损,政府应就亏损部分适当补贴。因此,运营企业成本控制在什么范围、政府补贴多少、怎么补贴才能保持运营企业的高效运转也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这一职责的具体任务包括:①建立成本核算体系,核算运营企业“实际成本”;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补贴的计算标准;③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与财务审计制度,明确预算的硬性约束和弹性区间,主管部门每年度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补贴额度的一项重要依据;④根据轨道交通投资方式、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性质等特征,研究制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补贴方式;⑤成立成本核算与补贴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依据成本与服务质量方面的考核评价标准对运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年度财政补贴的依据。

6.准入管理轨道交通运营的准入管理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安全准入两个方面。由于我国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通常为国有企业,且不存在多个经营企业竞争性经营的问题,因此,国内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市场准入主要集中在试运营条件的审核和轨道运营线路开通条件的审核上。安全准入方面,英国和美国等欧美国家通过建立完善的强制认证制度来设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门槛”,而我国还未建立类似制度。在未来的行业监管体系中,安全的准入管理应逐步建立。

二、完善监管体制的保障措施

1.制定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法规、规章国内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一般在轨道交通开通运营前地方性的规范文件,即该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础性规范文件。然而,根据本研究对国内多个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整理分析,发现许多城市缺乏针对安全、服务质量、成本标准、投诉处理等某方面具体管理问题的规范或标准,这不利于运营质量与效率的提升。因此,各城市应将运营规范具体化,提高运营规范的可操作性。例如,有必要与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方面的具体规范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方面,可以作为运营企业提供高品质运营服务的参考;另一方面,也让监管部门考核运营企业有据可依,做到客观公正。

2.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部门协作机制首先,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安全、应急、质量、价格、补贴等不同管理内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争取形成市政府或发改委等上级协调部门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的协调机制;其次,以交通管理部门为主要力量,形成“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联席会议”等不同议题的定期协商制度,协调安全、价格、补贴等重大问题的行动;最后,建立轨道交通运营信息平台,便于信息传递与分享,促进部门间的沟通,加强部门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