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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性质;分类;企业价值
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所有权属性对企业价值有很大的影响。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状态的长期存在,按照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传统方式进行分类的做法有很多不足,最主要的问题是法人股本身的所有权属性不明确,它究竟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非国家所有;若它属于国家所有,那它是由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控制等等,都不得而知。所以将法人股作为一个独立的持股主体与国有股、流通股并列则是不合理的。在此基础上所作的研究就可能误入歧途,致使研究结果的代表性不够。LaPorta等(1999)追寻终极控制股东的新研究模式正好可以解决法人股的所有权属性问题,之后刘芍佳等一大批中国学者都应用该方法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重新进行分类,明确了法人股的所有权属性,开拓了研究范围,并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所以本文希望通过文献梳理,分析传统分类方式的不足及以终极产权论进行分类的优越性,并希望能将这种新的研究模式应用到股权结构研究的其他方面。
一、控股股东的股权性质按照传统的方式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
(一)控股比例与企业价值成线性关系
许小年(1997)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结果表明,国有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绩效越差;法人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绩效越好;个人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基本无关。周业安(1999)对股权结构的属性与净资产收益率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得出A股、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B股与H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有负相关关系。张(2000)对1998年的385家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认为,前五大股东与公司价值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法人股的存在也有利于公司价值的增加,但是他也指出,由于大股东基本上是国家股和法人实体,所以研究结果解释为国家股和法人股东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并不代表一般意义上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陈晓、江东(2000)认为,国有股对公司绩效的负面影响,以及法人股和流通股对公司绩效的正面影响都只有在竞争性较强的电子电器行业成立,而在竞争性相对较弱的商业和公用事业并不成立。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发现在非保护性产业,流通股比例与企业业绩负相关,国有股和法人股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则不明显。但朱武祥和(2001)发现,在竞争性激励的家电行业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没有显著影响,他们认为增强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战略、经营绩效业绩和公司治理质量的评价功能和控制权收购功能,可以促进上市公司选择有利于驱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股东价值增长的股权结构。杜莹和刘立国(2002)发现国家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法人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不相关。Sun和Tong(2003)发现,国家股对公司绩效有负面影响,法人股对公司绩效有正面影响,外资股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张国林和曾令琪(2005)采用与张(2000)相同的业绩衡量指标,但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们通过对沪深股市171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国家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成负相关关系,法人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他们认为,应当适当减少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增大法人股的持股比例,以改善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高效运行。徐向艺和张立达(2008)借鉴Wei,Xie和Zhang(2005)的分组检验的做法,对第一大股东持股和大股东性质的分组描述和回归分析发现:当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东时,公司价值显著降低,而第一大股东为一般法人可使公司价值提高,但结果不显著。
(二)控股比例与企业价值成非线性关系
吴淑琨(2001)在对1997—2000年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中提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是一种“U”型关系,即国有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曲线相关。当国有股持股比例较低时,国有股比例与公司绩效负相关;而当国家持股较多时,与公司绩效负相关;而当法人股比例较高时,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孔爱国、王淑庆(2003),在2001年的大环境下,由于委托矛盾已经不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所以得出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与企业业绩正相关,法人股与企业业绩表现为“U”型,流通股与公司业绩呈现“U”型结构。他们发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其公司业绩不同。当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股股东的公司具有更高的业绩,在经营上更具有灵活性,公司治理的效率更高,有更多的来自企业内部和市场的监督与激励。另外他们还发现流通股并非越多越好。Wei,Xie和Zhang(2005)发现的结果则是:国家股和法人股都与Tobin’sQ值显著负相关,且呈明显的非线性、正U型关系,外资股则与Tobin’sQ值显著正相关。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的股权性质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没有统一的结论。基本的研究结论是:国有股比例与公司价值负相关,而法人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正相关。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是线性的或非线性的,也可能会受到行业竞争状况的影响。
二、控股股东的股权性质根据终极产权论来区分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状态的长期存在,中国传统的股权结构研究是在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的分类基础上进行的,虽然出现了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这种股权分类方式也有很多不足,其中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它没能清楚地表明法人股本身的所有权属性: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这些法人股东究竟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尚不得而知,这些法人股东很可能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最终控制的企业或机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将法人股作为一个独立的持股主体与国有股、流通股并列则是不合理的,因为既然政府控制法人,而法人又控制企业,所以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应是政府而不是法人实体本身。而将国家控制的法人股作为一个独立的控股主体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做法势必使许多从事股权结构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误入歧途,致使研究结果的代表性不够。
LaPorta等(1999)追寻终极控制股东的研究新模式出现后,刘芍佳等(2003)应用该方法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重新进行分类,并分析了政府最终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此后有许多学者采用这种新的分类方式去研究公司的控股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影响研究。
(一)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程度及不同的法律环境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许多学者根据终极产权论去重新划分公司的最终控制者,通过研究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看其分离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邓建平等(2006)发现当控股股东的控制力和其现金流量权分离越大时,公司价值越低。股权制衡和控制权竞争程度越高时,公司价值越高。说明在目前我国对小股东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股权和控制权结构非常重要。
叶勇,黄雷(2007)基于法系的差异性,对中国上市公司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作了进一步的比较发现: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的平均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是有较大区别的。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也是最小的,而德国法系的偏离度是最高的。说明英美法系国家拥有较好的法律制度和执行环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好。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性质及不同的控股机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徐莉萍等(2006)通过追溯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性质,并将中国的上市公司分为四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和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他们发现,不同的国有产权行使主体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有明显的不同,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绩效表现,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绩效表现,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仅仅与一般水平的国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相当。这说明在一个法律基础薄弱的转型经济中,上市公司的私有产权控股同会面临比较严重的问题。
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首次将上市公司细分为非政府控制(即民营、乡镇或外资资本控制)、县级政府控制、市级政府控制、省级政府控制以及中央政府控制这五种类型,并构建各地区公司治理环境指数。研究发现:政府控制尤其是县级和市级政府控制对公司价值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公司所处治理环境的改善有助于减轻这种负面影响。他们建议:政府应继续“抓大放小”,并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环境;而研究者需要更多的关注公司受政府干预程度和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及法治水平,加强对公司治理环境的分析。
总体而言,中国对终极控制权的研究已经出现了部分成果。但以上的文献都是针对控股股东的研究,由于中国的法制基础比较薄弱,多个大股东之间的股权制衡也许有助于保护中国的小股东的利益(陈信元、汪辉,2004),若能将终极控制权应用到股权制衡的研究中,也许能获得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
三、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1.国有股比例与公司价值负相关,而法人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正相关;
2.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程度越大,则企业的价值越低,同时法系对企业价值有一定的影响;
3.层级越高的控股机构控制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绩效表现,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仅仅与一般水平的国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相当;
4.中国目前的法律基础薄弱,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市场化进程、减少政府干预,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环境。
本文认为今后相关研究可以对以下方面进一步地深入:
1.企业价值的替代指标选择。外国学者多数所采用的是Tobin’sQ值,而我国有的学者采用的是Tobin’sQ值,有的则采用的是财务指标。外国学者采用Tobin’sQ是因为在国外股票是全流通股,其中股票权益市价可以直接用流通股股票价格代表。而我国的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不流通的,无法直接用流通股股票价格来表示股票权益市价,所以在中国一般使用的是修正的Tobin’sQ值。在我国还有学者用财务指标表示企业价值,因为他们看到了Tobin’sQ值的缺点,但是这些财务指标如ROE、ROA等无法反映风险结构对投资回报的影响,而且大多数管理当局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使财务指标失去客观性和真实性,但若能仿效徐莉萍等(2006)采用一个综合性的经营绩效评价指数,财务指标或许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一种考虑;
2.研究样本的选择。多数研究者是使用一年的数据进行横截面分析,这就容易存在异方差现象,使模型的可信度受到影响。为了克服以上缺陷,应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分析;
3.在研究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研究中,应该全面考虑影响企业价值的控制变量和企业的终极控制者及其股权性质。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状态的长期存在,将股东性质分为国有股、流通股和法人股的做法有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研究控股股东对企业价值影响研究中,应该考虑企业的终极控制者及其股权性质;
4.在研究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研究中,应该考虑股权结构的内生性问题。如果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影响公司价值,在有效市场中市场会自动淘汰公司价值较低的公司;新晨: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仍能观测到差异显著的股权结构。所以公司股权结构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外生变量,而是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内生结果,它更多地依赖人类社会“自发的秩序”。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江东.股权多元化、公司业绩与行业竞争性[J].经济研究,2000(8):28-35.
[2]陈小悦,徐晓东.股权结构、企业绩效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J].经济研究,2001(11):3-11.
[3]朱武祥,.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对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12):66-72.
[4]刘芍佳,孙霈,刘乃全.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J].经济研究,2003(4):51-62.
[5]邓建平,曾勇,李金诺.最终控制、权力制衡和公司价值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6(3):26-32.
[6]叶勇,黄雷.基于法系差异的终极控制权、现金流量权比较研究[J].管理科学,2007,20(5):31-39.
【关键词】股权出资 企业基金会 公益慈善
一、企业基金会设立之出资现状
(一)企业基金会的成立受发起企业资本限制
企业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基金会是由企业或企业家出资设立,有明确的公益宗旨,公开募款严格受限的非政府的慈善法人。因缺少政府公信力的帮助,企业基金会在后期筹资上困难较大,因而其对原始设立资金的依赖性更重,当基金会的捐赠减少时,原始资金则是支撑其事业开展的保障。原始注册资金规模越大,意味着基金会有更为稳健和持续的发展前景。但大量的设立资金是受捐赠者自身财力限制的,如何处理好企业营运和社会责任承担两方面的价值问题是企业基金会设立时要考虑的问题,在立法考量上应根据企业基金会的特征,为其发展给予更为开阔的制度环境。
(二)设立企业基金会的财产要求过于严格
虽然《慈善法》确定了股权能够进行捐赠,但在设立上仍限制在单一的现金出资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的企业基金会设立的最低限额和资本形式,一方面是意图壮大企业基金会的规模,但另一方面也将众多中型企业拦于门外。在讨论基金会成立的资金来源时,我们应考虑到企业和企业家的资金在哪些领域。“商人本逐利”,不论是从公司本身性质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上,企业的资金都必须用得恰到好处,企业家的资金都投资在项目上,在短时期内无法退出,企业基金会的设立最终只能胎死腹中。
二、股权设立基金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出资形式多元化背景下的股权出资
1.基金会类型多样化发展之资本需求。企业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实现的目标一般有特定的指向和领域,根据其事业目的范围的不同,其在资源的要求上也有所不同。在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领域,慈善公益的范畴不断得到深化和扩展,从传统的扶贫救济等领域拓展到科学、环保等领域。这一多元化的趋势同样打破了基金会类型单一的状况,多样化的发展衍生多样化的需求,企业基金会的运作不仅需要现金资本,长期投资收益、志愿者服务、不动产物权、有价证券等非现金财产同样是基金会需要的资源,这其中如有价证券出资已经为企业和企业家们广泛使用,将企业基金会的出资资本限制在现金资本上不符合基金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企业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对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在美国,大部分基金会主要事依靠年度捐赠资金和本金投资来维持组织的运营,在美国各州禁止花费一些个人捐赠“留本基金”[1],所谓“留本基金”是指只能动用其增值部分投入公益项目的捐赠。大多数基金会的原始资金的作用在于资产保值增值,并不用于直接对外捐赠和项目运作,企业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处理好项目支出与资产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基金会的本金存留和资产投资是避免基金会净资产变动为负的必要手段。
2.股权之财产价值性。出资是基金会资本形成的基础,作为企业基金会设立出资的原始资本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判定其是否具备资本的性质和功能。随着证券市场与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股权作为社会财产形式的一种,已成为被普遍认可的财产权[2],是人们投资理财的重要方式。股权是以直接财产权和身份财产权为主导的集合权利[3],它的财产性使其具备了作为资本的最基本的要素,即能够带来剩余价值。
股权之价值还必须满足设立基金会的资本要求,其一,基金会设立时的资本需为可到账资本。因为基金会活动得以开展主要靠资金的推动,所以企业基金会的原始设立资本必须是现实可用的,这就要求股权具备现存性。其二,基金会原始资本应可量化。企业基金会的设立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其章程中也要记载其设立资本额度,因而出资财产必须要能够经过评估折算成货币。
(二)社会公益发展之需要
政治体制改革的扎实推进为企业基金会发展拓展了制度空间。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应畅通各方参与慈善的渠道,使各类资源充分发挥作用”。社会公益应向多元化的方向拓展,这对企业基金会的发展提出了创新要求;再者,政府职能改变的需求更甚。随着高福利国家希腊的破产,社会意识到,全社会的福利服务仅由国家承担势必会加剧政府的财政负担,社会公益应该更多的倡导社会参与,以社会力解决社会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让竞争来促进效率的提高,实现企业基金会量和质的双重飞跃。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鼓励社会资源流向慈善领域,这所有的一切都应从源头做起。企业基金会的宗旨是“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设立资金于企业基金会而言等同于本金,是基金会开展一切活动之基础,允许股权出资有利于激发企业和社会人士的慈善热情。企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质的法人,是为了社会公益而存在的,而股权这种形式的加入显然给基金会的发展拓宽了空间,符合《条例》的宗旨。因对未知风险的过度防范而对出资形式作严格的限制,打消了公众参与热情,以至抑制了企业基金会格局的壮大,在作者看来,颇有些因噎废食之味。企业家以股权捐赠形式设立企业基金会是公益慈善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动向,也是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会所期望看到的,股权捐赠设立企业基金会产生较强的社会示范效应[4]。
三、企业基金会发展展望
为了缓和企业基金会对外捐赠和内部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突破设立资产形式单一的困境,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应适当放宽企业基金会设立资本形式限制,允许其他可用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成立企业基金会。对企业来说,以股权出资设立基金会既可以承担社会责任,又不会给其资金链条带来太大的压力,正是兼顾其目的事业与社会责任之折中方案。当然,股权出资设立企业基金会中股权转移所带来的高额税收问题以及确保基金会独立的监管制衡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由相关法规予以规制。
参考文献
[1]弗雷施曼(Fleishman,J.L).《基金会:美国的秘密》[M].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9.
[2]宁晨新.《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漆多俊.《论股权》[J].载于《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企业价值;河北省
基金项目:本文由河北大学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提供经费支持(项目编号:X2016003)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15日
一、基本概念
(一)股权结构。每个股份公司是由不同股东持有不同比例的股份组合而成的现代企业组织。股权结构就是由不同性质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构成的企业股权的分布状态。依据持股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公共部门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按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可将持股主体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股权集中度指的是企业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用来衡量公司的股权在数量上的分布状态。股权集中度通常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前若干大股东持股比例、赫芬达尔指数等指标来描述。
(二)企业价值。企业的契约性与生产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要素产权间的契约关系决定了要素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是企业实施监督和激励的基础,对要素的产出具有极大影响。也就是说,在固定要素组合下,最优的契约关系可以达到该要素在技术上的最优产出。这就使得从契约的有效性角度改善组织形式,优化产权关系,以达到企业要素产出最大化,进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实务中,衡量企业价值的方法有多种,如权益报酬率(ROE)、每股盈余(EPS)、托宾Q(Tobin's Q)等。
二、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股权结构通过成本、股东保护、权竞争和并购接管四个方面影响公司治理效率从而影响企业价值,并通过影响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员工的构成影响内部人行为,进而对企业绩效产生重大影响。
(一)股权结构与董事会。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了股东大会的权利分配。不同的股权结构会产生不同的控制权博弈路径,博弈结果表现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并最终决定董事会的决策倾向和决策效率。两权分离使上市公司的决策中心由经理层上移至以控股股东为核心的治理层,导致董事会实际操纵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针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监督行为会对经理层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效率。
(二)股权结构与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中执行监督职能的常设机构,其职责在于监督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状况及高管薪酬等董事会、经理层经济行为,以防范经营风险。监事会独立的人员配置要求可有效防控内部人控制风险,对企业的经营稳定意义显著。因此,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影响监事会的行为来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增加企业价值。
(三)股权结构与经理层。股权结构可通过三个途径影响经理层行为:一是通过董事会影响经理层;二是通过监事会影响经理层;三是直接影响经理层。两权分离必然导致股东与经理层委托成本增加。而经理层持股是消减成本的重要手段。经理层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其经营效率对企业要素(或资产)效用的发挥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四)股权结构与企业员工。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其行为效率不仅影响自身要素效率的l挥,而且对其他生产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重大影响。传统科层制的管理方式对员工的行为约束逐渐弱化,委托成本难以通过监督达到风险控制水平。而员工持股可以有效缩减大股东与员工利益目标分歧,提高人力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生产效率,有效降低了企业内部委托成本,从而提高企业价值。
三、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上述理论分析从逻辑上证明了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该部分将通过理论逻辑提出实证研究假设。研究假设是根据理论分析得出的,需通过实证分析进行验证。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描述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性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限售股比例、Z指数、董事长持股比例和经理人持股比例。由于无法获得河北省辖区上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数据,本文实证研究中未将内部员工持股比例变量纳入模型。现将具体研究假设表述如下:假设1: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会降低企业价值;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倒U形曲线;假设3:机构投资者与企业价值的相关关系不确定;假设4:限售股的比例越高企业价值就越低;假设5: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倒U形曲线;假设6:董事长持股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假设7:经理人持股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
(二)模型构建
1、数据说明。截止到2016年年初,河北省辖区内可选取的上市公司数量为45家,其中沪市18家,深市27家。数据通过上市公司年报整理获得。
2、变量设置
(1)被解释变量设置。虽然衡量企业价值的方法有很多,但都是对企业价值的粗略估计,且不同的方法侧重点也不同。本文选用托宾Q值和资产报酬率ROA来衡量企业价值。托宾Q值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比值(实际计算中选用企业市场价值与总资产的比值),反映了市场对企业未来经营能力的评价。资产报酬率是企业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反映的是过去一段时间内企业对资产的经营能力。
(2)解释变量设置。根据股权结构的内涵及其分别对企业的影响,本文拟设置7个解释变量。具体如下:①第一大股东性质(X1)。第一大股东性质用虚拟变量来表示,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时取1,否则取0,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属国有性质,境内法人持有股份、境外法人持有股份等均属非国有性质;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X2)。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用百分数来表示,其取值范围为0%~100%;③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X3)。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用百分数来表示,其取值范围为0%~100%;④限售股比例(X4)。限售股比例用百分数来表示,其取值范围为0%~100%;⑤股权集中度(X5)。股权集中度用Z指数来衡量,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大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比值越大,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强;比值越小,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弱。X5是一个大于1的数值;⑥董事长持股比例(X6)。董事长持股比例用百分数来表示,其取值范围为0%~100%;⑦经理人持股比例(X7)。经理人持股比例用百分数来表示,其取值范围为0%~100%。
(3)控制变量设置。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只选取可能对企业价值有较大影响的三个因素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①调整后基本每股收益(X8)。基本每股收益的大小反映了企业经营的好坏,会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能使变量数值在量级上不至于相差太大,本研究将样本公司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乘以100得到调整后的每股收益X8;②调整后资产规模(X9)。公司规模的大小会对企业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规模越大,抵抗风险的能力越强,企业价值就越大。为了防止因变量数值量级相差太大而影响模型结果,本研究将公司规模用2015年总资产以10为底的对数来表示。
(4)模型的选用。根据前文的研究假设,本文首先以X1、X2、X3、X4、X5、X6、X7为解释变量,X8、X9为方程的控制变量,资产报酬率ROA与托宾Q为被解释变量,分别对企业价值的两个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然后又实证分析了托宾Q值和资产报酬率ROA间的数据关系。具体模型如下:
(三)测算与分析
1、资产报酬率ROA作为解释变量。将方程(I)作为回归方程,回归结果并不理想。拟合优度R=0.40123,F=0.979709,检验也未通过,且各变量回归系数t检验均为通过,变量回归系数已经失去解释能力,这说明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间的数量关系并不明确。
2、托宾Q作为被解释变量。对回归方程进行异方差和多重共线性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方程不存在异方差和多重共线的问题。拟合优度R=0.535301,F检验F=0.035058。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只有X1与X4的相关系数显著,X2与X9在13%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F统计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解释变量系数同时为零的概率极低。X1、X2与X4的系数均为负值,表明第一大股东的国有性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负向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间确实存在倒U型的相关关系;限售股比例与企业价值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与初始假设是一致的。由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X3、Z指数X5、董事长持股比例X6、经理人持股比例X7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所以它们对企业价值的影并不明确。
3、托宾Q与资产报酬率。资产报酬率ROA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能力与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过股权结构对资产报酬率与托宾Q值的影响后,有必要从实证上检验资产报酬率与托宾Q值间的数据关系。因此,将方程(3)作为回归方程,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表1)
从表1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拟合优度仍不算高,但F统计量和回归系数t值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且回归系数为正值,表明资产报酬率ROA与托宾Q值呈现正相关关系,这与理论分析是一致的。资产报酬率ROA是企业过去经营效率的体现,托宾Q值体现的是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这使得二者作为企业指标时对股权结构指标的回归结果可能产生差异。但根据企业价值的定义,托宾Q值相较于资产报酬率ROA更适合作为企业价值的衡量指标,回归结果也就更为可信。
四、研究结论
本文从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路径角度理论论证了股权结构会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在对河北省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中发现,用资产报酬率ROA作为企业价值的指标时,回归结果并未表明股权结构对资产报酬率ROA有显著影响;用托宾Q值作为企业价值的指标时,回归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的国有性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负向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间确实存在倒U型的相关关系,限售股比例与企业价值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均符合最初的理论假设。因此,企业应该依托现有企业制度和经济环境,不断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监督与激励机制的完美结合,为提高经营效率,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良好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 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评估 影响因素
一、股权价值的内涵
在讨论股权价值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下价值的内涵,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价值的内涵――劳动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是,传统经济学价值的观点无法解释土地的价值因何而来。所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探讨在资产评估中价值的内涵。从数量上看,价值是某种物价值多少可转化或可体现某单位量的表现,它是指任何有体物或无体物的交换价值,是可以与其他任何东西进行交换的货币量或未来收益的现值;从效用论角度看,价值是人们对资产效用的一种主观判断。它和价格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是物的真实所值,是内在的相对稳定的,是价格的波动中心;而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是不稳定的,通常因人而异。而资产评估价值是客观与主观的相互统一,是评估价值与价格表现形式的统一,为什么这样界定呢?因为资产评估中的价值是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最终以价格形式体现出来的价值量。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评估的价值和价格不作区分,有时候把股权价值就可以看作是股票的价格合计。但是,从资产评估学上我们还是要把它们区分开来。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权价值呢?所谓股权价值是指股东现金流量的现值即企业整体价值减去负债价值。而企业的整体价值是预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把未来年份的预测现金流量用含有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的折现率折成现值。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既要考虑资本市场的风险成本也要考虑企业利润的增长率。如果某项投资的回报率高于同样风险下的资金成本,便会创造增值的资本价值。因此,股权价值的确定主要依靠未来的企业收益能力,而各项价值评估数据的取得均来自于预测的结果,因此,股权价值可以界定为是一种有预测性质的价值,这也是对其他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借鉴。股权价值也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二、研究股权价值意义
股权价值计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而且还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必然导致不同的结果,根据资产价值属性选择恰当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价值尤为关键。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所有者权益的属性与计量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建议采用单一现行市价计量模式计量,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交换价值,客观、准确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价值应由股票交易市场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会计计量结果,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则要通过市场法比较确定。
股权价值评估是为股权交易服务的。股权交易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资本优化胚子的重要选择。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与收购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经济活动,因此研究股权价值评估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如下:可以促进完善评估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企业和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可以为股东投资和股权转让提供参考;可以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股东权益;可以为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企业股票的发行和流通提供参考。
三、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因素
1、资本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各种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及比例关系,简单的说就是长期负债与权益的比重。研究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分析资本结构与企业融资成本、公司价值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相互关系。反映的是企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最佳资本结构评判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者财富,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否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是否资产保持适当的流动,并使资本结构富有弹性。对股权价值的具体影响:一是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给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和节税收益,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成本率时,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带来节税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但随着债务融资的增长,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就会增大,进而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及破产。二是通过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以及投资决策来影响企业价值,资本结构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影响外部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企业价值,管理者持股和主动回购股权被投资者看做是企业前景良好的一个信号,这是因为管理者承担了风险。三是通过影响企业治理结构来影响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选择正确的行为,向市场传递企业经营业绩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经营状态作出正确判断。
2、股权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经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企业价值上升比例呈一定的态势发展。在起步阶段,企业价值会随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而上升,但是当持股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后,随着比例上升企业价值反而下降。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需要有一定的度,过高和过低等会影响企业价值进而影响股权价值。另外,企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即私有产权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要比国家控股和国企控股大很多。对企业价值的正面推进作用更大。
3、公司治理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它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具体包括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公司治理,也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政府架构等外部治理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构建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构架。股权结构作为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表明了股东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控制程度。在英美等股权比较分散的国家,公司组织主要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构成。在德日等股权比较集中的国家,公司组织构成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监事会起比较大的作用。我国公司治理起步较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框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监事会专门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
公司的治理结构会影响股权结构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一般董事会成员都是大股东,大股东作为董事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大股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严密的、家庭式的团体。他们不仅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或非正式的总裁会议控制企业,而且还会通过资金提供或业务的往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作用相对被忽视。一般来说,持股比例的多少将会影响到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的关注程度。大股东的存在有利于管理者更好的监督和企业取得更好的业绩,特别是股权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股权比例的选择要涉及到两个关键成本:一是风险成本,即投资者投资的方向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二是治理成本,即维持公司治理有效运作而发生的成本,它主要包括治理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和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这两个成本与股权集中或分散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公司的股份高度集中于一个投资者手中(拥有绝对控股权),按照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原则,企业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应该大部分归该出资者所有,外部大股东在其投资企业存在重大经济利益时,投资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一切制度和手段积极主动地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以确保管理者没有从事有损于股东财富的活动。由于属于内部高度的监控,因而监控花费少,治理成本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起着监管作用。股权集中鼓励创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联系的战略)和阻止多元化(与管理者利益相关的其他目标相联系的战略,如规模)。
除了以上因素会对股权价值产生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宏观经济形势对企业的股权价值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总之,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正确处理股东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进行投资的必要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金融市场日趋完善,资本市场逐步正规,还有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发展和资产评估法律环境的改善,个人投资者、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都需要掌握一些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技术,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投资理财和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曲若鹏: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两种方法[J].财会月刊,2011(32).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其投资成本应当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地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A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C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80 000元,已提折旧150 000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0 000元,则A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44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C企业的股权每股市价为6元,A企业共计取得C企业65 000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 000元(65 000×6),作为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为39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2.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A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拥有的专利权对B企业投资,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下同)。A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1.
表1
单位:元
项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A
30000
10000
20000
24000
设备B
42500
12500
30000
32000
设备C
25000
5000
20000
19000
专利权
—
—
5000
3000
合 计
97500
27500
75000
78000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期权投资——B企业
78 000
累计折旧
27 500
贷:固定资产
97 500
无形资产
5 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78 000——75 000——990)
递延税款
990[(78 000——75 000)×33%]
例3:Y企业以固定资产和专有技术对C企业投资,Y企业对C企业的投资占C企业注册资本的15%.Y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2.
表2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1 80000
25000
55000
50000
设备2 30000
10000
20000
21000
专有技术 —
—
6000
4500
合 计 110000
35000
81000
75500
据上述资料,Y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
75 5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5 5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
110 000
无形资产
6 000
3.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和递延税款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发生的投出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但在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将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处置投资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或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应随同该项投资的其他股权投资准备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4:假如上述A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企业将该项投资转让(二年内A企业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为:(1)85000元、(2)76 000元、(3)70 000元,其他资料如例2(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在这三种情况下转让该项投资时,处理分别如下:
(1)处置投资所得价款85 000,大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85 000——78 000=7 000(元)
借:银行存款
8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7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85 000——75 000)×33%=3 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7 000×33%=2 31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 300——2 310=990(元)
借:所得税
2 310
递延税款
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③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010
(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6 000——78 000= ——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6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76 000——75 000)×33%=33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30元。
借:递延税款
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③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6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670
(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0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0 000——78 000= ——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 000
笔者认为,在解决上述三个时,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其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关键词:股权收购 股权支付 税务处理 财税差异
股权收购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其税务处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了规范。本文重点研究财税[2009]59号文件税务处理方式下的所得税财税差异。
一、股权收购业务财税处理的适用依据
(一)税务处理依据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股权收购业务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目前,财税[2014]109号文件,已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比例,由75%调整为50%;二是股权收购业务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三是股权收购业务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须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无论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还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皆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的支付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的一方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对被收购企业股东进行支付;非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的一方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方式。
收购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对被收购企业股东进行支付,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行会计处理,被收购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收购方以所拥有控股企业股权对被收购方的股东进行支付,以及非股权支付,若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收购方及被收购方股东皆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反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缴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必须以税务制度为基础,而所得税费用的确认须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使得在核算中产生财税差异。由于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其在所得税财税差异中的表现更为复杂。
二、股权收购业务的财税差异分析
区分收购方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支付,以控股企业股权支付两种股权支付方式,对股权支付以及非股权支付部分产生的财税差异进行分析。
(一)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支付
该支付方式表现为收购方向被收购方股东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如果收购方兼采用股权支付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且股权支付比例符合法定条件,则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假设B公司向A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股票5 400万股,每股公允价值为8元,面值1元,另支付4 8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80%的股份。C公司共有股权10 000万股,收购日C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公允价值为6元。为简化计算,假设C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一项内容。收购后各公司实收资本中非货币性资产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收购方B公司与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就该项业务的所得税财税差异见表1。
1.收购方B公司。
(1)税务处理。本例中,B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兼银行存款支付的方式收购C公司,股权支付比例为:5 400×8÷ (5 400×8+4 800)=90%,相当于A公司以自身的权益性证券作为支付方式购买了C公司80%股权之中的90%,该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比例为10%,相当于用4 800万元银行存款购买了C公司80%股权之中的10%,该部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收购企业B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的C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本例的股权支付比例是90%,因此,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部分为:10 000×80%×5×90%=36 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为4 800万元,计税基础合计为:36 000+4 800=40 800(万元)。
(2)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根据该准则,如果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50%以上,属于合并取得;如果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50%以下,属于非合并取得。
合并取得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不确认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或非合并取得,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计量成本,公允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亦不确认损益。
本例中,B公司取得C公司80%股权,因C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一项,所以,其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50 000万元。若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计量成本为:10 000×5×80%=40 000(万元);若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银行存款之和:5 400×8+4 800=48 000(万元)。两种情形皆不确认损益,不产生当期所得税费用。
(3)财税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由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无论交易发生时是否影响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应予以确认。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方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40 000元,计税基础40 8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800×25%=200(万元);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面价值48 000万元,计税基础40 8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 200×25%=1 800(万元);若为非合并取得,收购方所收购的被收购公司股权应当在50%以下,则该项业务应全部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所规定的非合并取得的初始计量成本计算原理相同,不产生财税差异。
2.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
(1)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取得收购企业B公司5 4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 000×80%×5×90%=36 000(万元)。A公司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部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0 000×80%×(6-5)×10%=8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
(2)会计处理。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交易双方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若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例中,非货币资产占交易额90%,A公司换入B公司 5 400万股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为换出的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之差:10 000×80%×6-4 800=43 200(万元),换出的C公司9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 000×80%×5×90%=36 000(万元),股权支付部分获得投资收益7 200万元。A公司同时收到银行存款4 8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获得投资收益:4 800-10 000×80%×5×10%=800(万元)。因股权支付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产生的会计利润递延纳税,A公司仅就非股权支付部分获得的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800×25%=200(万元)。
(3)财税差异。A公司该项业务中,获得B公司5 400万股股权的账面价值是43 200万元,计税基础36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800万元。
(二)以控股企业股权支付
承接上例,若B公司不采用向A公司定向增发的形式收购C公司股权,而是以本身持有的子公司D公司股权及银行存款4 800万元向A公司支付。假设D公司股权公允价值 43 200 万元,计税基础35 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收购方B公司与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该项业务的所得税财税差异见表2。
1.收购方B公司。
(1)税务处理。本例中股权支付比例为:43 200÷(43 200 +4 800)=90%,非股权支付比例为10%,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收购企业B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该计税基础为:10 000×80%×5×90%+4 800=40 800(万元)。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下相同。
(2)会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实质是收购方B公司与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的股权互换行为,B公司换入C公司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应按照换出的D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补价确定。该初始计量成本为:43 200+ 4 800=48 000(万元)。B公司此项业务获得的投资收益为43 200-35 000=8 200(万元),因股权支付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收益中的应税所得为:10 000×80%×5×90%-35 000=1 000(万元),B公司仅须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1 000×25%=250(万元)。
(3)财税差异。该项收购业务使B公司新增对C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48 000万元,计税基础40 8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800万元。
2.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
(1)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C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为:10 000×80%×5×90%=36 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的投资收益:10 000×80%×(6-5)×10%=800(万元)。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下计算方法相同。
(2)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原理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相同。股权支付部分,A公司换入D公司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为换出的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之差:10 000×80%×6-4 800=43 200(万元),换出的C公司9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上述的36 000万元,股权支付部分获得投资收益7 2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投资收益是上述的800万元。A公司就该笔交易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800×25%=200(万元)。
(3)财税差异。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43 200万元,计税基础36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800万元。
三、结论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不产生财税差异
该方式下,财税[2009]59号文件要求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皆以公允价值作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此时的会计处理,无论适用何种具体准则,取得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亦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原则,所以,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处理该项业务时,一般不产生财税差异。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产生财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