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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7 16:22:18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篇(1)

【关键词】中医特色;中医护理管理;关键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395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711-02中医护理管理主要是指以中医基本理论作为指导,通过中医辩证施护、中医整体护理理念两大特点,对患者展开科学、合理、有效的护理措施。在中医护理工作中,根据中医辩证的观点,所秉承的护理原则包括有正护反护、同病异护、扶正祛邪、因人而护等。长久以来,中医护理管理对我国中医治疗的有效性以及中医事业的发展,均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由于西医护理措施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也严重的制约了中医护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上现象的影响下,造成了我国中医院发展的停滞不前,因此,如何在中医护理管理当中突出中医特色,促进祖国中医事业的有效发展,已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中医护理管理的意义分析

中医护理学具有绵延、悠久的历史传承,其经过千百年的锤炼与完善,为我国各类疾病治疗的有效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医护理也属于祖国医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临床上协助中医治疗,对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国自古开始,便是秉承中医、中医护理、中药三者不分离的理念,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的完善和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对中医病房的规范,使中医、护、药有了更加全面的发展。虽然我国对于中医学的发展十分重视,但在大范围西医学的冲击下,给中医事业的发展也带来的严重的影响。而在西医护理中所遵循的技术操作、无菌观念,也促进了护理事业的全面性发展。但是多年来大量的中医护理实践资料也证明,西医护理理念与方法并不能完成地满足中医病房的要求,由于西医护理缺乏中医护理的整体观察,使其在护理过程中无法系统、全面地对患者的临床表现进行观察与护理。在这种现象下,唯有在中医护理管理中突出中医特色,将中医护理知识与先进的护理技术相结合,才能促进中医护理管理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加强祖国医学在医学史上的重要性。

2在中医护理管理中突出中医特色的措施分析

2.1合理地转变中医护理模式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护理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进行有效中医护理服务的基础上,还需尽量满足患者的不同要求,在这种形式下,就应该在突出中医特色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将传统护理模式朝着新型护理模式进行转变。中医护理模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①遵循中医护理的“整体性”理念,在护理过程中重视对患者自身完整性、统一性的护理原则。②在针对患者患侧进行局部的护理时,还需考虑到四时气候会对患侧及病情造成的影响,并因季节、因地、因人进行护理,以保证护理的有效性。③在对患者进行辩证施护的同时,还需对患者性别、年龄、工作特点、身体差异、文化程度、生活条件、个人需求等资料进行全方面考虑,尽量使中医护理工作做到最好,在提高护理有效性的同时提高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1]。

2.2重视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当代的中医病房护理工作难免会用到西医理念与技术,但西医护理也有不足之处,因此,护理人员在掌握西医护理技巧的同时,还需重视对中医护理基本特点的掌握。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包括有:①加强护理查房。规范、严格地进行护理查房,且查房记录必须要保证全面、完整,以便于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②实时了解病情。充分地应用中医四诊方法,实时、动态地对患者病情进行观察与了解,以便于预测疾病的发展态势,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来护理;③重视情态与饮食。患者的精神情态对病情变化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在中医护理中应重视对患者情态的护理。此外,针对患者的病情程度,合理地进行饮食调养,以促进患者身体的早日恢复;④强化煎药与服药护理。煎药的火候和时间对药效有一定程度地影响,所以护理人员应该根据每种药不同的特征,熟悉并掌握煎药技巧。在患者服药时,也需规范服药时间和方法,并在服药后加强对病情的观察;⑤加强生活起居护理。在中医护理中,需根据患者的疾病性质、个体差异及恢复情况,合理地督导患者进行相应的锻炼,做好生活起居护理,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促进早日恢复。

2.3加强中医护理人员的专业性从我国目前的中医护理现状来看,很多的中医护理人员都出自于西医院校,这些护理人员普遍对中医护理基础知识不熟悉,对中医辩证施护原则更是不能全面掌握,这给中医护理管理的有效性也带来的难点。针对中医护理人员不专业的现象,加强对其专业中医知识的掌握很有必要。

首先,需加强中医护理人员对中医基础理念知识的了解,例如,应该对临床上常用中药的品名、性味、功效、主治、归经、服用方法、服药注意事项等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并熟知中医的治疗原则。其次,熟练掌握中医护理的各种护理技术,例如针灸、按摩、敷贴、穴位封闭、刮砂、拔火罐等。再次,学会中医辩证施护的原则,包括对同一疾病和不同疾病的不同证型,展开中药辩证,在辩证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患者进行护理[2-3]。

3讨论

中医护理与西医护理有着明显的差异,其所具有丰富内容和特色永远是西医护理无法比拟的,中医护理的有效发展,对我国传统医学的延续与发展可起到十分积极的意义。患者在进行中医治疗时,治疗效果也与护理离不开关系,因此,临床上应注重中医护理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医辩证施护的应用,突出中医特色,使中医护理在与西医先进护理技术的合理结合下,取得良好的护理效果。

综上所述,临床上应对中医护理管理提高重视,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应用中医护理理念,促进我国中医护理事业的科学、合理、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瑛,何桂娟,张月平.中医特色专科护理门诊工作模式的探讨[J].中国护理管理,2013,10(10):19-20.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篇(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为落实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__]70号)要求,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防治工作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特制定本.一,培训目标

1,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非典"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使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熟练掌握"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与治疗规范,出院标准,隔离病区和病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正确使用常用救护设备;掌握院内隔离防护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减少院内感染.

3,使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流调人员,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调工作力度,提高流调效率,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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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可疑病人转运与初步处置原则,以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同时,根据对"非典"疾病研究的进展和疫情的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规范.

(一)基础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二)分类培训:

1,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医护及相关人员

⑴临床医师.参与救治工作的各级,各专业临床医师.主要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基本知识,"非典"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规范,呼吸及循环系统监测基本知识和技能,血气分析基本知识和技能,酸碱平衡紊乱的治疗原则,严重并发症(如呼衰,肾衰)的救治技能,ICU知识和技能,无创通气与有创通气技术以及心理治疗基本知识等.

⑵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护理知识和技能,隔离病区管理及操作规范,病人管理,重症病人抢救基本技能,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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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支持的各项临床观察,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等.

⑶工勤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隔离病房的空间,地面,物品消毒方法和规范,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污物处理原则和方法,病人尸体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

⑷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相关放射,化验指标,"非典"病人检验样品采集,转运,保管规范,辅助检查设备消毒方法,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要点.

⑸消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各种消毒剂的使用,配制,杀毒原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所用的消毒方法,如何检验消毒实效等.

2,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上述定点医院的基础培训内容,发热病人的就诊程序,"非典"临床诊断标准及诊疗规范,疑似病人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消毒隔离防护规范,隔离留观室的防护原则和管理,疫情上报制度和上报程序,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病人转运原则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主要内容为:"非典"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基本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卫生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侧重在"非典"的基本知识,临床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个人防护措施,可疑人员基本处置原则,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消毒和隔离的基本方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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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非典"知识和科学预防原则,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迅速实施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各医疗组(队)在进入隔离病区前,流行病学调查后备人员在参与非典流调工作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隔离防护的实战演练.

三,培训教材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可选择下列教材:

1,卫生部组织录制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参考资料》光盘(一套7册).内容包括:"非典"的公众预防;"非典"的诊断与治疗;转运"非典"病人的安全措施;医院的消毒,隔离与防护;预防"非典"医院内传播的消毒与防护方法;钟南山院士讲座.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4,卫生部制定颁发的有关防治"非典"的文件,规范和指导原则.

5,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会编印的有关"非典"防治宣传手册,折页等.

6,卫生部科教司指定,制作的其他培训教材和课件.

四,培训组织与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宏观 规划,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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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调,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安排培训工作.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定点医院,后备医院的第一或第二梯队人员,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一线流调人员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此文件下发后15天内完成.全体人员的第一轮培训工作应在文件下发后30天内完成.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专家集中讲课,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方式.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五,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预防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培训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医疗和教育资源,所需经费从各级"非典"防治经费中列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篇(3)

关键词:信赖原则 医疗事故罪 过失犯罪 社会相当性

一、引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该男子、医院、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均应对产妇的死亡负责任。作为家属,妻子难产不签字,监护不力,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作为一个可能是没有文化医学常识的人拒不签字只能被当作愚味;医院做为接受产妇的单位,在接受后应当对病人的病情有准确的了解和采取应对方法,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医院和医生对这种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难产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知情的,故对死亡结果是应当有预知的,所以在家属不签字但肯定危急产妇生命的情况下应当以救人为主要工作。延误救治是医院和医生的失职;作为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在短时间内不了解产妇病情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决定实属教条主义,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

以上案例,从事实方面考察,三方的共同不作为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和一个幼小的精灵;从法律方面考察,谁的不作为在其中起了主要的作用,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以上问题的正确回答,包含着已经诞生一百多年的信赖原则的理解及其适用。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在德、日等国家,信赖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表述有多种,有学者认为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于实施某种危险行为之际,如果可以认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将采取适当之行为时,如此种信赖属于相当者,即使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促使结果发生,亦不必对其行为之结果负责。[①]有学者认为依赖原则是指参与交通之人,如果无特别事由,则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交通秩序,而在互相谨慎的情况下,采取适切的注意行为,基于如此的依赖,纵使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负过失责任的原则。[②]有学者认为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特殊的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对此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③]

上述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由于深受德日刑法的影响,几乎都是从交通领域的角度加以表述的,其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限制过失行为成罪。在经济现代化和全球化、分工协作日趋激增和精密的当今社会,上述定义仍然信守信赖原则仅适用于交通领域的惯例,使得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似乎不合时宜。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应是指行为人信赖他人能实施合乎规则的行为,只要该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则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信赖原则孕育于德国有关交通事故之判例,通过学者们的理论归纳与演绎,逐渐成为交通事故领域中限制过失犯罪成立的一种理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类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协作。如果要求每一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的工作同时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不但在事实上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④]因此,在以“共同协作”为特征的当今社会,信赖原则应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之领域,还应包括医疗事业、食品卫生质量监督领域等等。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领域的分工也日趋专业化与精致化,由多人共同完成医疗工作的情形日益增多,尤其体现为内、外科手术每每由各种人员组成医疗小组共同予以完成,小组成员须各司其职。若此时对于因他人之不相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故,是否有必要适用信赖原则,以及如何适用信赖原则,则是继诸多学者对交通事业中信赖原则之适用进行研究之后,信赖原则适用理论面临的又一全新空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运用研究较少涉及。鉴于当前我国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有些涉及追究医疗事故罪责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二、信赖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罪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信赖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源于危险分配的理论,与被容许的危险[⑤]这一理论具有基本相同的机能,即为了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限制过失犯之成立。信赖原则渊源于交通事故领域的判决,并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因此,对于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的适用,理论上没有太大争议。然而,对于该原则是否能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的过失犯罪以排除其过失责任,在理论上则存在分歧。[⑥]

1.否定说。大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原则在理论上应为一般过失认定之原理。举凡所有共同作业时行为人间相互信赖之情形亦可适用,并不局限于交通事故,然在实际情形,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⑦]该观点认为交通事业中适用信赖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成的原则,历经长期理论与判例的发展与演进以致逐渐形成。而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将普遍适用于交通事业发展所形成的信赖原则简单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证在医疗过失中不适用信赖原则的原因,“如果在医疗过程中,主任医师、麻醉师、护士等人在履行职责中,由于某个人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医疗事故的,理当由具备过失心理并由此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正确履行了业务职责的人当然不能为他人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株连。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一个人的操作失误引起的,那么所有具备过失并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⑧]

2.肯定说。该说认为,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为改善民众生活,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上既已广泛适用信赖原则,那么在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即无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合理理由。并且进一步认为,“医学行为的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⑨]

笔者对于信赖原则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过失行为(犯罪)如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持肯定的立场,认为,医疗事故(犯罪)中同样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主要理由是:

第一,两者具备同样的社会现实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现实背景,就是源于高速汽车的普及、道路设施的完备、交通参与人员日益增多及其法律知识、交通知识的普及。而医疗行为同样具有多人协力、共同配合完成的特点,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已为现实生活所必需,即医学行为的高度技术化、专门化等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在我国,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方面的事故日益增多,医患矛盾层出不穷,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在2006年召开的两会上,针对医院以及医务人员的暴力攻击愈演愈烈,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侮辱、致伤、致残、致死等恶性刑事案件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医患关系已不单是医学问题,也成为了社会问题。[⑩]事实上,医患关系紧张,除了医院、医生的过失外,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医患之间的责任没有很好的厘清,应该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最先确立,但由此并不必然表明该原则只能适合于交通事故领域,其能够而且应该适用于医疗事故行为(犯罪)中。

第二,两者具备同样的理论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理论背景在于新过失论之提倡。“旧过失理论强调结果无价值,即行为人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以此类推,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否则发生事故,其过失责任就在所难免。显然,这样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也无法发挥交通工具的应有效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11]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过失论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赖原则就适应社会发展之要求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信赖原则所体现的法理,是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上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使人们对过失犯罪责任的认定并非如同以往那样一味地以结果论责任,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考察注意义务及造成结果的行为样态是否相当。因此,如果仅因信赖原则产生于交通运输领域而排斥其他领域的适用,未免显得教条。基本上,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有权信赖其他的参与者会遵守社会生活的规范,交通事业领域如此,医疗卫生事业领域同样如此。实际上,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的危险同样存在于医疗事业领域对医护人员的要求,相比于交通事故领域,医疗卫生事业攸关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更需要信赖原则的呵护,更需要用信赖原则去规范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使某些医疗过失行为除罪化,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符合信赖原则扩张适用的趋势。从我国大陆以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原则的适用已经不限于交通事故领域,而开始在医疗事故等领域得到了适用,例如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12] 事实上,由于共同作业领域中都存在行为的危险性,为了使该危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通过规范该行为促进该共同体事业的发展,每一个作业领域都制定了本行业内作业的相关规则或规定,有的甚至上升到法律形式来加以规范。如食品领域,就有关于食品卫生、质量检测等规定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的相应程序性规定;在医疗事业中,就有关于医生以及其他医疗参与者在医疗工作的行为守则等。这些领域的相关规定就为该组织体实施相应的行为进行了定型化。由于定型化,对他人的行为预测性强,行为人对于他人从事适当行为具有信赖的基础和相当性就高,当然也就有利于信赖原则的适用。

第四,关于大多数论者认为的“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善意的,但根据并不充分。其实,这涉及到法官的理论素养和司法习惯问题,只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定相关理论适用过程中的实施细则,问题自然胡迎刃而解。针对有论者提出的“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笔者认为,此学者基于共同作业过失犯罪之“个人责任主义”来否定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之适用,缺乏有力的理论根基和充分的证明力,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可以说,在信赖原则广泛适用于交通事业领域之前,交通领域的问题应该说也同样存在解决“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问题” 的原则和途径。但可以解决并不等于能够很好地解决,而且“解决了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并不等于可以否定信赖原则的存在空间。实际上,由于信赖原则理论的日益成熟,对于医疗过失犯罪的认定通过该理论的演绎和归纳就可以确定,并不存在太多的理论和实务的障碍。因此,作为刑法谦抑主义表征之一的信赖原则就应有在医疗事故犯罪领域中的一席之地。反过来,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引起法益侵害或危险的各种医疗相关行为日益增多,而由于该危险行为有可能在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内,具有相当性,拒绝信赖原则无疑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缓和过失犯的成立。如此一来,信赖原则就历史地承担了排除某些医疗相关行为犯罪性的功能,信赖原则也才能彰显其自身应有的价值。

在此,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交通事业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于从事交通人员和行人之间具有混合过错的情况,而医疗事业中的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医患之间的混合过错外,还应包括医护人员之间的共同过错的情况,范围不同是否会影响信赖原则的适用?答案是否定的。

科学日益发达,事物越趋精细,人类头脑无法精通各项事物,故一切事物均有赖于分工合作,因此共同作业之行为方式日益增加,在共同作业之工作上,若科以每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之工作亦有相互注意或督导之义务,诚属于既不可能,也非必要。在社会通念下,共同作业之行为人应可信赖其他行为人能采取一切适切之行为,每人就自己工作部分注意措置即可,因此,信赖原则的主体应是所有遵守相关规则的人,信赖的对象理应扩张至对第三人之信赖,而非仅仅限定于对被害人的信赖。不论是共同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抑或二者兼而有之,适用信赖原则的不变基石乃是刑法谦抑的精神,是和谐社会除罪化的合理渠道。当然,基于企业目的或医疗的特定目而分担共同作业者,其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与道路交通的情形亦存在不同。如(1)在共同作业的场合,各共同参与人都是基于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执行自身业务,同时每一个分业者都具有相应资格或能力,能够信赖他们依据技术规则采取适当的行为;(2)在分业者之间经常存在基于指挥命令或上级监督而为服从的现场作业或进行辅助工作者,因此在食品、药物等制造业与消费者间、公害与居民间,如果适用信赖原则,则欠缺合理性。[13]

三、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适应现代医疗条件下的精密的分工协作状况,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在信赖具有相当性的前提下限制医疗行为中的过失犯罪成罪,是信赖原则在医疗事业领域适用的应有之义。盖因如此,探讨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厘清正当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医师的执业活动”与这一概念相类似。该法虽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该法条文内容可将其理解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14]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型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15]按照我国医学界的一般理解,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某种医疗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医疗损害,其原因在于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由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果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就不可能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需要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

医疗事故中违法和行为违法性,其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如果严格依照医疗规定从事医疗行为,就不会造成医疗事故;即便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属于医疗意外(医疗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一门探索性的科学行为,有潜在的风险性[16]),不构成医疗事故。质言之,正当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守医疗行为的规章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正当医疗行为由于医疗职业的特殊风险性而造成对患者的损害,不够成医疗事故罪,甚至不能成立医疗过失,当然不适用信赖原则。

2002 年4 月4 日国务院令第351 号公布并于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可能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涉及到民事赔偿,也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从事。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的常见行为表现有二:一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对危重病人不予抢救。二是积极的作为,如开错刀、打错针、投错药等。可见,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主要还是看危害后果的程度。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国务院新颁布的《条例》第2 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第4 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般认为,可将上述四级医疗事故中的第一、二级医疗事故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而基于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罪性质而将第三、四级医疗事故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可排除在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之外。笔者认为,在新的具体分级标准还没有出台前,这种理解虽没有充分的法规根据,但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权宜选择。至少其足以避免过去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轻、重伤标准与《刑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 年联合发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因此,受委托制定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克服医学标准与刑法标准不一致的矛盾,不仅有利于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而且有利于正确解决医患纠纷、确定事故责任和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当然,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到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发生,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基于上述诸多考虑,在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适用信赖原则就非常必要了。现代医疗行为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一项医疗行为有众多的医护人员参与,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每个环节之间又互为因果关系。若在医疗行为中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则医护人员不能有效地进行诊疗行为,不能及时地对患者进行治疗,如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甚至医疗事故罪,处理起来也必将进退失据。但在具有医务工作者资格的医护人员之间,在医患之间适用信赖原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信赖,必须相当谨慎。否则,任意援用信赖原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造成对患者的侵权和更多的纷争。

1.主观条件

首先,信赖的前提——行为人遵守了医学的规则。这是指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遵守了医疗行为的一般规则,或即使行为人违反了医学规则,但违反医学规则的行为并不是该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医学规则或违禁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我们来看在37度医学网刊登的一个案例:

“张翠红(化名),33 岁,2006年5月到某个体妇科所做人流。自述最终月经12月中旬,病员精神状态一般,未患任何疾病,未查心脏及血压。该诊所医生杨某对张进行内诊:子宫前位于增大,如妊娠2月大小。之后,杨某用7号吸引头入宫腔后吸引时,张突然抽搐。杨当即取出吸引头和窥器进行抢救,病员表情痛苦,口唇发青,呼吸困难,即用山梗茶碱3毫升肌注,送市产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死于右心房空气栓塞。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了解到,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人工流产过程中,因吸引器正压,使高压气体进入宫腔,气体又从宫腔内损伤处血管迅速大量进入血液循环,经下腔静脉入右心房。故定为一级责任事故。在本案中个体诊所违反了卫生部有关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开展节育手术的规定。术前未详细检查病员,设备陈旧,使用带有正压的吸引管入宫操作,致使空气栓塞。”在该案中,由于行为人并未遵守医学的规则,故可以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

当然,“医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不能仅在事后从诊疗结果有错而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医师对患者施以诊断和治疗,只要医师的治疗行为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使其结果不理想,也不能因此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如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病人腹部,探查未能发现,可病人的状况处于休克状态危及生命,未能继续寻找到纱布,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腹腔而认定医师违反注意义务。”[17]

其次,信赖的存在。在医疗事故中,信赖的现实存在是指行为人有可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医疗组织中的共同作业者或患者)能为适当行为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可以信赖一般被问诊的患者能为适当的回答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为适当的行为。例如,药品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医生开药可以信赖制药公司的说明书(医生对制药公司有信赖存在),而无需亲自进行药品的副作用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中因为过失样态的具体情形不同,关于有无可以信赖的事实存在,经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青霉素的副作用已经成为一般临床医生的医学常识,则医生对其制药公司未记载该药品副作用的说明书,注射青霉素的患者须先进行皮试,如果医生没有为患者进行皮试,造成患者死亡,医生自然不能主张有信赖存在。

最后,信赖的相当性。信赖的相当性是指信赖必须具有社会相当性,即行为人信赖他人为适当行为必须在伦理秩序范围内具有相当性。相当性的判断无法定标准,一般可以参之于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对于患者为幼儿、老人、精神病人、醉酒者或其他人参与医疗工作者没有医学资格时,原则上就没有信赖的相当性。

2.客观条件

首先,要求医疗设备的合格、完备。在现代社会的医疗实践中,医院设备不良也经常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如果医疗设施的合格、不完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则没有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18]现代医疗技术,大多建立在优良的医疗设备上,因此,医疗设备不合格、不完备,如医疗器材、消费设备、安全设备等欠佳,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或者说信赖原则适用程度很低。只要在具有良好的医疗设备环境中,医疗工作环境良好,安全设备齐全,并建立了感染控制制度以及医事检验品管理制度时,医疗人员才能主张信赖原则。[19]

其次,医疗人员及患者的医学教育知识之普及。这是指从事医疗行业的人员均应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而患者也要知道其负有配合、协作治疗的义务时,才能期待其采取适当的行为,也才能适用信赖原则。因此,在无资格和无能力人员参与医疗行为时,由于其作出相当医疗行为的可能性低,故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如果患者不了解医师询问的意义,不知道配合医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没有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时,也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

最后,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行为只有快捷、便利和准确,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迅速、有效地医疗服务,因此,就有必要在医疗事业中进行医疗危险的分配,如要求患者提供先前病历、配合医师的问诊、遵守医嘱,以便于医师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各医疗成员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只要该信赖相当,由于其他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罪责时,遵守医疗行为规则的人不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医师专注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心无旁鹜,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具体的适用情形

根据医疗共同行为参与者的角色不同,我们可以将涉及医疗事故罪中的信赖原则分为医疗行为中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以及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两种情形。

1.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

现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工作的复杂化与分业化,大多医疗工作无法由一位医生独立完成,须由诸多医师、医师与护士等等共同协力进行。而此种组织医疗,在发生医疗过失事故需要追究刑责时,由谁负责,怎样负责,就会存在困难。并且医护人员是否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始终采取相当之行为,即如何理解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又是一大问题。

(1)组织医疗适用信赖原则的特点。组织型医疗过失,因特定之医疗目的,而分担共同之作业,其成员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具有与个人型的交通事故不同的特点。[20]首先,确立相互之间业务的分工。即组织体或共同医疗行为,如未能明确划分权责者,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其次,业务分担者之专业能力亦应予以考察。例如参与医疗行为的人员,除医师外,其他护士、实习生、麻醉师、X光师等,或者其他人员对其自身资格或专业能力有客观的可信度;如果医院对护士、药剂师、麻醉师等人员之个人的资格、能力、知识或经验等有疑义时,应使医师承担监督或检查义务,而无信赖可用。最后,就业务的性质而言,如果危险程度高者,其注意义务亦较广,则适用信赖原则之范围必较窄。

(2)具体的适用情形。组织人员间医疗行为的信赖原则体现为六个方面,即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医师对检验人员的信赖、医师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医师对麻醉医师的信赖、医师对护理人员的信赖以及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

首先,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在组织医疗过程中,主刀医师是核心角色。因此,不承认主刀医师的信赖原则适用,就不利于医疗手术的顺利进行。在信赖原则的范围内,主刀医师所负的指导监督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免除,具体表现为免除监督义务、免除指示义务与免除检查义务。具体而言,主刀医师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而免责的事由包括[21]:第一,消毒不完全。手术前应对病人之手术部分及手术器具进行彻底地消毒,以免除发生细菌感染。从事消毒工作之医护人员消毒不完全,多未被主刀外科医师及时发现,此乃由于主刀外科医师信赖其他医疗人员所进行的消毒。第二,缝合不完全。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对于病人手术部位上的身体应予以完善地缝合,如在剖腹产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应对被剖腹产的腹部予以缝合,以恢复原状。故对此手术失败等不良后果,主刀医师自身可因信赖其他外科医师而免责。第三,术前检查不完备。手术前应采取多种医疗行为或检查行为,以确定手术适应,如果没有手术适应而认为有手术适应,进而采取手术时,则手术难免归于失败,那么手术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手术前检查之完备。第四,感染防止不完备。手术后引起细菌感染,如化脓或引起破伤风而死亡的情形,都是由于医护人员在手术室中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止感染的措施而引起的,而保持手术室的清洁、减少细菌感染机会,则是医护人员的职责,医师对此不承担责任。第五,异物残留。部腹产手术时,如遗留纱布、止血钳子或其他器具,容易引起病毒感染,甚至腹膜炎等,导致死伤结果。当然,在医师的指示或指导显然不当的场合,被信赖的其他医疗行为参与者应该就该医生的指示或指导提出不同意见,并不得依其指示实施错误医疗行为。否则,被信赖者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其次,对检验人员的信赖。检验是治疗的前理,特别是在检验活动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大多数综合性医院都有检验中心,由于专业性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并作成检验报告。因此,在检验报告错误,并因此导致医师作出错误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伤亡结果的,除非有特殊原因,医师可因主张检验人员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在检验人员的能力、知识、资格不足,作出了显然错误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明显与患者病情不相符合、甚至矛盾时,医师在此情形下有重新提交检验的义务,如果没有重新检验就作出诊疗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因此,医师不得单凭检验结果就进行诊断,而仍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当然,在检验结果正确的情况下,由于医师的诊断失误而导致伤亡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检验人员可因对医师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三,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在外科手术中,除主刀医师外,尚有许多助理医师参加。在重大手术中,助理医师和主刀医师可能实施相同的手术行为,对于共同开刀之情形,主刀医师仍居于主导地位,随时指示助理医师之行为,以便顺利完成开刀作业,因此两者间存在监督关系,原则上不能适用信赖原则,主刀医师有监督责任。而在较为简单的手术中,助理医师所分担的工作,并非主要的医疗行为,只是协助性质,对于此种性质的医疗行为。主刀医师自不用一一指示,可信赖其为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四,对麻醉医师的信赖。麻醉属于高度专业性的医事行为,因此在手术前后主刀医师对于麻醉医师之判断指示,可予以信赖。主刀外科医师在完全信赖麻醉医师的情况下,对于麻醉医师所采取的麻醉方式(全部或局部麻醉或脊椎麻醉)、麻醉药之种类或剂量及麻醉时期,无庸置喙。因此,对于因麻醉而发生之不幸事故,直至追究医疗事故罪责时,应由麻醉医师负责,对于麻醉医师予以信赖之主刀外科医师自不同负业务上的过失罪责。

第五,对护理人员的信赖。手术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消毒或是手术后的照顾与护理等,均为护理人员(护士)负责的行为。此外依医师之指示,护理人员也可以实施医疗辅助行为,如打针。无论消毒或医疗后的照顾,医师通常无需特别予以指示,即可信赖护理人员所进行的护理为正当的行为,而值得医师信赖的根本原因在于护理人员具有资质,为合格之护理人员。此外,在实施治疗手术后,病人在接受治疗后,其观察阶段都由护理人员负责,一旦发现病人出现异常情况,护理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医师采取合理的救护措施。在没有接到护理人员通知以前,医师对于其没有前来处理病人异常病变或病情恶化的事实,不承担懈怠责任。当然,医师对于护理人员的信赖,倘若被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则对于护理人员所引起的医疗事故罪,医师自不负责,而由护理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单独承担过失罪责。

第六,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建立在医药分业的基础上。所谓医药分业,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执行诊断、处方,由药事人员根据处方调剂、交付药品给患者的一种制度。[22]在医药分业后,医师专门负责诊断和处方开具,而药事则负责调剂,仅在因特殊情形下为了避免民众就医困难,才可以因偏远地区或医疗急迫等为由,医师才有调剂权。因此,在医药分立的场合,对于因对方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的医疗事故结果,可引用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我国在医疗实践中早就有信赖原则适用于医药分离的案例,当时法院主要是根据习惯裁判,实际上是朴素的信赖原则发酵的结果。

“1987年12月,王某因腰部扭伤服用了某医院医生开的活络丸一丸,两小时后即感恶心、胸闷、四肢麻木,王某遂又地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王某心电图显示广泛前壁心肌梗塞型,出现加速室性早搏心律,面色苍白,呈昏迷状态,医院即组织抢救,两小时后,病情缓解,医院对此病例深感纳闷,便查看了王某服用的小活络丸,并请某药检所进行药检,检查结果为:小活络丸内含有极毒的双酯乌头碱。医院将王某病情确诊为:乌头碱中毒引起的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心律失常。由于医院药房内尚有大批同类批号的小活络丸,因此医院遂组织专人查找通知小活络丸的生产厂家某制药厂。王某病愈出院后,制药厂曾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因意见分歧太大,未成。1988年3月王某到法院对某制药厂和某医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对王某的诊断处理也是正确的,因而对王某中毒事故没有过错。制药厂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的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虽已受到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对原告中毒后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3]本案中,按照直接责任原理,制药厂和某医院对于王某中毒事件均有责任,谁也不能推脱责任。但是,因为本案中,中毒事件完全是由于制药厂的药品存在缺陷所致,作为销售者的医院并无过错,根据医务人员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原则,医院不承担责任。

2.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

医护人员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间,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成功。“医师须藉由问诊自患者方面之答复,得知症状以为诊断,而患者方面亦须切实遵守医嘱以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如因患者方面不配合致发生医疗事故,医师得否主张信赖患者会采取适切行为,而不负过失之责;患者得否主张因其信赖医师之指示而无过失,即为医师与患者间之信赖原则。”[24]医疗行为是一项危险事业,必须基于危险分配的原理,在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危险分配,才能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决定于医疗行为本身的特征。众所周知,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首先在于患者生物体的不确定性。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存在,而作为医疗行为准则的医学知识与技术则是针对完全模型化的人体而言的。医疗行为作用于不同人体的结果肯定不同,只能靠经验来推测。因此,在追究医方过错责任时,患者个体的差异是不能不被考虑的因素。此外,造成医疗行为不确定的因素还在于患者本人的不可预测性。一般而言,医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医疗行为的实施要靠医患双方的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医疗行为的效果和目的。患者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及状况与遵守医嘱,是达到理想的医疗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由于患者未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或未能正确的执行医嘱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则不能追究医方的刑事甚至民事法律责任。当然,由于医师具有专门知识,并经过专门训练,其相对患者而言拥有较多的医学知识,两者在医疗行为中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危险义务的分配上应该适当考虑患者的弱势地位,在注意义务的承担上给予患者适当的减轻,但这并不成为否定医师和患者之间不能成为信赖原则的理由。[25]

(1)关于医师对于患者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在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判断上,医疗人员主张信赖原则,必须遵守下列要点,才能免除其过失罪责。否则,仍应负过失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第一,医师已尽其适当的问诊、检查义务,但由于患者没有如实提供信息而导致诊断错误造成伤亡结果的情形。因此,只要医师对于患者既往病史、特异体质等,除从患者处得知外,没有其他办法知道时,如果因患者没有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而导致医疗事故,只要医师已尽其问诊义务,就可因主张对患者会如实提供信息而免除自己的过失责任。第二,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因患者不遵守医嘱而导致医疗伤亡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情形。医师对于患者有说明指导义务,如果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给予患者正确的保健指导和医疗建议后,患者没有遵循的场合,导致医疗失败时,医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过失罪责。

(2)医疗行为中只有在医师已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后才能信赖患者采取合理的行为而免除自身的责任,即医师对于患者的信赖本身必须相当才有信赖原则的成立。在以下的情形中,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身责任:

第一,医师没有尽其诊断、指示、告知和检查义务等注意义务。例如,医师对于患者及家属有告知义务,如在手术前,医师原则上应向患者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性,在开处方配药时,原则上应告知药品、剂量、用法等事项,甚至对于病症的严重症状或其他基本注意事项,也应该负有告知义务。第二,在医师显然可以预见患者无法采取合理的行为协力达到医疗效果时,其没有就此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时,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26]例如对于一般患者的问诊,可以期待其作出正确的回答,但对于醉酒、有自杀倾向、幼儿、老人及智力障碍者,由于他们常有异于常人的行为,因此,医师对于他们陈述的信赖一般而言就不具有相当性。而且,精神病人、小孩或老人,未必能遵守医嘱按时吃药或采取有利于医疗效果的行为,甚至可能会采取与医嘱相反的行为。因此,在医师能预见该种行为而没有预见以至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场合,也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当然,在上述人员有监护人在场的场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的成立。第三,对于患者所采取的不适当行为有充分的时间避免结果发生时。在医疗人员预见到患者不协助医疗行为,并有充分时间采取合理措施回避结果发生时,医疗人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至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需要追究医疗人员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时,医疗人员不得因此主张信赖原则免责。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开篇中的案例:

针对医疗机构的行为,就法律而言,他们是可以信赖患者的:医疗手术发生在患者与医院之间,动不动手术、什么时候动手术本是患者的权利。现行立法也明确将第一位的“同意手术权”赋予给了患者。只有在患者无法清楚表述自己意志的特殊情况下,才将这种“同意手术权”转移给患者的代理人来代为行使——法律假定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从患者的生命安全考虑来作出是否要进行手术的决断。这种假定是在充分考虑了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之后作出的。尽管不能排除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也可能恶意利用这种同意权,但这却是合乎民事法律中法定代理的一般原则,且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保障患者权益的最不坏的选择。在立法不能做到最好的情况下,能做到最不坏就是适当且正当的。在本文中提到的匪夷所思的拒签致死案例中,当事医院已经承诺减免费用,并不厌其烦地告知了不动手术的严重性,病友甚至已经开始为他捐款,此时,对一个有着起码理性、对爱人有着起码情感的人,这时都应签字同意手术,但患者丈夫拒绝了。因此,本案中,医院可以使用信赖原则,没有责任。

对于本案的患者家属,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医生一再解释是免费手术,且在有人要奖励相当于被告人丈夫一年多工资的情况下,他仍然拒绝签字,即为最好的证明。但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是我们应该讨论的: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患者家属根本没有任何准备,而且已经被巨大的责任和相关手术费用弄得神志不清。但患者家属所受的教育和目前的经济水平决定了他的处变能力,他的失常是他本人完全无法控制的。它的拒不签字,虽然令人痛恨和厌恶,但又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有人认为应该追究本案患者家属的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于法、于理、于情亦不充分。

[①] 参见(日)西原春夫著:《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日文版),第14页。

[②] 参见洪福增:《撞车事故与信赖原则》,《刑事法杂志》,1987 年第3期。

[③] 参见高秀东:《信赖原则的渊源、发展及其适用》,《中国检察官》2007 年第2期。

[④] 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⑤] 所谓被允许的危险,“是对伴随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根据其社会的有用性,在法益侵害的结果发生了的场合于一定的范围内也允许的一种见解。”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⑥] 参见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⑦] [韩]崔永哲:《刑法上信赖原则之研究——以交通事故为主》,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1994年硕士论文,第69页。

[⑧] 任彦君:《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海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⑨] 参见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⑩]宋常青、 肖敏、 朱薇、 徐宜军: “两会”焦点,代表委员把脉紧张医患关系,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3/06/content_4264917,html.

[11] 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7页至第130页。

[13]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14]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 参见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16] 具体而言,这种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来源,(1)医疗器械和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对患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性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参见艾尔肯:《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asp?swd.

[17] 李大平:《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几个法则——医师的注意义务(5)》,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18]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

[19] 参见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2页至第123页。

[20]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载《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21] 参见蔡墩铭著:《医事刑法要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

[2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2页。

[23] 夏清:《药品中毒谁来赔偿》,《中国健康月刊》2006年08期, 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

[24]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7页。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篇(4)

1.1拓宽医学视野,更利于疾病认识

西医学与中医学分属不同医学理论体系,并且在治疗方法与医学思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过中、西医学所面对的对象与最终目标是相同的。在《外科护理学》的教学中,恰当引入中医护理理论,将中西医优点相结合,可有效拓宽医学学生知识面,养成中西医相结合的逻辑思维,如胆结石、肠梗阻等病症的治疗措施讲解时,可在西医学病理讲解的前提下,引用中医里不通则痛,而通则不痛的医学理论进行解释。又如肿瘤治疗措施讲解中,可强调中医的治疗措施,同时结合西医中的放化疗及手术治疗,这样能有效减轻患者放化疗中的毒副作用,积极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并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

1.2中西医优势结合,更利于患者护理

在现代护理学中,向患者提供全方位的整体护理是主要内容,外科护理教学中,将中医护理理论引入护理程序当中,让中医护理与西医护理更好地结合渗透,可为患者解除病痛打下坚实基础,例如,我国中医里的四诊合参,可融入现代护理的评估环节,运用健康评估方法获取患者的生理心理及社会文化等资料,并运用望闻问切等方法,全面获取患者资料,便于护理人员能及时发现病患问题。在护理方法上,可把大量简便有效的中医护理方法引入到外科护理教学当中,例如,乳痈可应用大剂量的炒麦芽水进行煎服,也可运用芒硝进行局部外敷,以终止患者乳汁的分泌。又如为了促进患者外科腹部术之后,恢复肠蠕动,除鼓励患者进行早期活动外,还可用针刺患者的足三里穴位,以缓解患者的腹胀问题。

2中医护理理论在《外科护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2.1做好中医护理理论与外科护理相结合的教学计划

在教学当中,教学计划是教学活动具体的预先安排,教师只有充分认真准备,教学才会收到预期效果,在外科护理学的各章节教学中,应仔细剖析每章节内容,尤其是基本的概念及重难点等,将中医护理理论方面的知识有机融入其中,并尽量用最准确文字进行层次归纳整理,从生理解剖至健康教育、由浅入深、从理论至实践,逐层展开,让有关的中、西医理论点充分展示,并且条理清楚。

2.2中医护理理论知识的贯穿应用

在护理工作中,护理评估是项连续系统的资料记录过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将西医学中的交谈法、观察法与护理检查等和中医护理中的望闻问切四诊相结合,对外科护理学中的各章节进行护理评估,让护理资料收集更为客观全面。同时,可用中医学里的护理知识对外科护理进行内容补充,尤其是中医里的辨证护理及整体护理观念,可与现代护理观念相融合,便于护理诊断的确定。在护理计划当中,可把中医护理基本原则有效融入到护理计划中,其实中医西医的护理诊断排序原则大致相同,都是根据首中次优来设置先后顺序,把中医的急护其标,缓护其本,标本兼治等原则有效融入外科护理讲解中,对于患者现存生理心理及社会问题进行启发,采用中西医中的有效护理措施,并运用中医护理方法对护理措施进行充实。同时,依据外科疾病特征,将中医特色和现代护理理论的优势进行结合,如饮食调护中,可突出辨证膳食护理,尽量做到药食相辅,病食相宜,以提升疗效。

2.3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贯穿中医护理理论

在《外科护理学》的护理教学中,其教学过程是由教师及学生共同完成的,教师对学生的护理认识起引导作用,教师可将中医里的整体观念与人本思想贯穿到外科护理工作中,将传统中医护理理念与外科护理理论进行结合,以培养学生在护理工作中的分析解决能力。同时,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锻炼学生的思维方法,在外科护理教学中,可运用情景模拟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及角色扮演等教学法,让学生更有效地掌握护理知识,教学中,也可原文引用,激发学生对中医理论学习的兴趣,如说明饮食护理方面的重要性时,可引用中医著作《素问•热论》中的原句进行说明。又如讲解脑卒中的护理知识时,可运用典型病例的讨论法,向学生提供具体的病理,让学生根据已学知识,对病例中的护理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在讨论当中,能使学生的总结、分析归纳及语言表达等能力达到综合运用,从而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2.4在实践教学中融入中医护理理论

外科护理学的见习与课堂教授大致是同步开展的,我校的见习医院师资力量是较为雄厚的,也是经国家相关教育部门进行过教学评估的,其临床实践也更为规范,在各科室当中,均有教学秘书、专职教师来带教,学校教师依据见习疾病特征与护理原则,对教学内容、目标与方法进行合理设计,尤其是在实践过程中,要合理贯穿中医护理方面的理论,如乳痈疾病,学生对病患实施评估、健康教育及查体的时候,教师要给予指导,尤其是中医里的四诊八纲理论,教师要适当给予启发,利用不同方法进行不同病情的辨证护理,把课堂理论知识应用至临床实践当中,以强化学生的护理知识,锻炼学生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给毕业生奠定良好基础。在学生毕业实习时,也强化中医护理方面的知识,为外科护理教学提供中医护理时间方面的可能,当学生在西医医院进行实习时,可侧重外科疾病手术前的准备与手术后的护理工作,并参与重症、急病患者的监测工作,积极参与腹腔引流管及胸腔闭引流管等管道护理工作。当在中医医院进行实践时,要突出中医方面的护理特点,如对于晚期的肿瘤患者,可用水针治疗法,这比镇痛剂注射效果好;对于肩周炎患者,可采取中药熏蒸的治疗法,让中医护理法在临床上充分发挥优势,提升临床治疗效果。实践结束的时候,让学生用中医理论思维书写份外科护理病历,以巩固学生的护理知识。

3结语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篇(5)

【关键词】 循证护理;蒙医护理;亚健康;调查验证

【中图分类号】1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3)18—0007—02

亚健康状态是指健康和疾病之间所存在的过渡状态,也称为第三种状态或灰色状态。生活节奏、工作和学习压力及环境污染等诸多因素,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身体,亚健康人数处于上升趋势,尤其是大城市脑力劳动者的亚健康发生率较高。然而,针对脑力劳动亚健康多发的状况,目前还没有系统而有效的护理措施。文献分析了导致亚健康发生的原因,并给出初步预防措施。近年来,循证护理和蒙医护理得到较大发展,但二者结合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结合循证护理与蒙医护理理论,提出亚健康脑力劳动人群循证蒙医护理方法,并通过调查问卷验证的方式证明了所提出理论方法的有效性。

1 循证护理与蒙医护理

1.1 基本概念

1.1.1 循证护理理论循证护理是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出发点,寻找现有的有价值且可信的证据、评价和综合分析所得证据以及正确应用结果,结合患者主观愿望和护理人员的临床经验,制订的适合患者个体需要的护理方法。

1.1.2 蒙医护理 蒙医护理是以蒙医基本理论为基础,以三根与七素之间的关系,解释人体的各种生理、病理现象,从个人卫生、环境卫生、衣食起居护理、疗术护理,禁忌及服药护理等方面对患者实施护理的方法。

1.2 区别与联系

1.2.1 循证护理和蒙医护理的区别蒙医护理以个人经验为主,以高年资护师指导、经典蒙医理论以及零散的研究报告为辅;循证护理则重视个人临床经验和现存最好研究证据的紧密结合。在护理过程中,蒙医护理以疾病为中心,循证护理则以病人为本。针对某项治疗或护理措施的有效性问题,蒙医护理主要依据中间指标或替代指标,而循证护理关注终点指标,即死亡率、致残率、生命质量及病人的主观感觉。蒙医护理可由个人操作完成,循证护理则需要团队协作,如护护协作、医护协作及不同单位之间的合作。

1.2.2 循证护理和蒙医护理的联系循证护理和蒙医护理均重视临床证据和文献理论依据,只是在层次、角度及目的上存在差别。

循证护理和蒙医护理均重视整体观,蒙医护理重视人体的统一性、完整性,内在脏腑器官之间、心理生理机能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界的联系;循证护理的整体观则表现在实证、临床经验及患者意愿的完美结合。循证护理和蒙医护理均重视患者个体差异,根据患者自身生理心理特点,运用循证或蒙医护理方法对其进行护理。

综上所述,循证护理起源于西医,重视实证和诊治量化、标准化、客观化及微观化,蒙医护理理论则起源于蒙医,以整体化、宏观化及主观判断为主导,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2 循证蒙医护理方法

循证蒙医护理是指以循证护理为主,以蒙医护理为辅的护理新方法,其主要思想是寻找现有最合适的科研成果,将其与蒙医护理方法和护理人员的临床经验相结合,根据患者的自身生理和心理特点及主观愿望,制订出适合患者的最佳护理方法。下面我们将循证蒙医护理应用于大城市科研人员的亚健康护理中,验证其有效性。

3 亚健康脑力劳动人群循证蒙医护理

脑力劳动人群是亚健康高危人群,其工作特点和心理因素是亚健康高发率的主要原因。脑力劳动人群常常处于严重睡眠不足状态,此状态可使人出现精神紧张、失眠、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免疫力下降等亚健康症状;竞争激烈、快节奏的工作环境、繁重的工作任务以及职称晋升等导致脑力劳动人群心理压力过大,从而出现自我评价降低、工作效率下降、挫折感增强、食欲下降、脾气暴躁、易发怒等亚健康症状;另外,久坐不动、久用电脑也会引发视力疲劳、腰部和下肢肌力失调、心功能减弱等。

针对脑力劳动人群的上述特点,融合循证护理和蒙医护理,制定出其亚健康状态循证蒙医护理方法如下:

①查阅大量国内外亚健康治疗与护理文献,寻求最佳方案;

②在此基础上,增加蒙医护理方法,根据临床经验。将两者有效融合,增强亚健康护理的有效性。蒙医护理方法包括:饮食护理:根据患者的年龄、体质、亚健康症状的特点,采用因人而异、因时制宜的辨证配餐方法;起居护理:办公和家庭环境尽量做到肃静、干净整洁、空气新鲜、温湿度适宜,且每天要保证最低6小时睡眠时间,工作要劳逸结合;心理护理:以和蔼可亲的语气引导病人消除心理障碍、增强信心、保持心胸舒畅、心态平和、乐观愉快,从而治疗或抑制三根失调气血不和而引发的亚健康;时序护理:根据气候变化、季节交替,制定不同的护理计划,避免外部侵袭加重亚健康状态。

③通过调查问卷、电话或面谈等方式,了解被护理人员的主观意愿,告知他们护理的全部方案、过程细节及其负面影响等,根据被护理人员的要求适当调整护理方案。

4 调查问卷验证

本研究采用调查问卷法,针对北京市5所科研院所的500名科研人员,采用自制的“科研人员健康状况及工作满意问卷调查表”进行抽样调查。所选人员男性为70%,女性为30%,护理干预前后各发放问卷1次,每次500份。

具体调查方法:发放调查表之前,先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有关亚健康状态的起因、危害及防范措施的知识培训,然后对表中内容进行讲解指导,要求认真填写,并回收已填调查表;然后分析调查问卷,对被调查群体进行循证蒙医护理1年,再发放第二次问卷并收回,对比两次调查结果,验证所提出循证蒙医护理理论的有效性。两次回收有效问卷分别为500份和496份,两次调查的比较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的数据易看出,通过循证蒙医护理干预后,亚健康科研人员人数明显减少。

5 结论

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脑力劳动人群工作和心理特点的基础上,针对其亚健康状态,融合循证护理与蒙医护理理论,提出一种循证蒙医护理新方法,采用调查问卷验证的方式证明了所提出理论方法的有效性。结果表明所提出方法对科研人员的亚健康状态具有较好的疗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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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高娃.蒙医护理简介[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4,1(1):44—45.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篇(6)

【关键词】中医药法;特点;问题;对策

【Abstract】TheChinesemedicinehasdevelopformorethan2,000years,havingabundantclinicalexperience,specialtheoriessystem,outstandingtreatmentresult,itisapreciouswealthintheprocessofstrugglingtimewithdiseaseoveralongperiod.anditistheimportantpartoftheexcellentcultureoftheChinesenation.Butbecauseofhistory,cultural,themoderndevelopmentofChinesemedicinewasstrongimpactandrigorouschallenge,howtotreattheChinesemedicine?HowtoresearchtheChinesemedicine?HowtodeveloptheChinesemedicine?ThisarticlesetsoutfromthebasiccharacteristicofChinesemedicinelaw,emphasizinganalysetheexistentlawmakingprobleminourChinesemedicinemoderndevelopmentandelicit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

【Keyword】ChineseMedicinelaw;characteristic;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

,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医药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__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Medicine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__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 ,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我国中医药奖励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奖励范围: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信息研究成果。(2)申请途径:其途径可以分为申报和推荐两种。申报是指由个人、集体申报。在推荐中应注意推荐人的范围,例如可以规定由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①、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②、中医药学会;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⑤、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3)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的二审终审制。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4)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发现其有作弊行为的,应该规定其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5)奖金:可以成立国家中医药奖励基金会,采用基金的方式专门管理和发放中医药奖励资金。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篇(7)

【文章一】

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1.传统医学伦理学 :即医务伦理学 2.现代(生物)医学伦理学 3.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的具体任务是:面对道德难题,为人们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选择

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是:1. 做人道理的感悟 2. 面对困惑的选择 3. 幸福和谐道路的寻求

作为科学的医学其任务是解决“能”或者“不能”的问题,而伦理学的任务是面对医学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提出“应该”还是“不应该” 的问题。

医学伦理学是一门研究医学中的各种关系,以解决现实医学中种种道德难题和冲突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又称道德哲学,核心是医患关系问题

临床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医学人道主义

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 :

①尊重病人的生命及其价值 最基本的。

② 尊重病人的人格与尊严 最本质的。

③尊重病人平等的医疗权利 尊重的具体体现。

④ 对社会利益及人类健康利益的维护。

医学伦理学原则

(一)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伦理学的最基本原则)

1.尊重人的生命——道德义务

2.尊重生命的价值——道德责任

(二)有利无伤原则

1.有利与无伤的关系。

2.医疗伤害的种类 ①技术性伤害 ②行为性伤害 ③经济性伤害

(三)尊重与自主原则

(四)公正与公益原则

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应用的主次序列 :首位是生命价值原则,其次是有利无伤原则、尊重与自主原则、公正与公益原则。

医—患关系的概念:医—患关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人为了诊断和治疗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相互间特定的医治关系。

医—患关系包括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

技术化、商业化、民主化、法律化,这就是医—患关系的现代特征。

建立人道医患关系的原则:

1、确立临床医学人的价值原则。

2、坚持对患者全面负责。

3、发扬人类应有的同情心。

4、避免“科学主义”的影响。

5、努力学习人文科学知识

6、提高人际关系交往能力

适合我国国情的病****利的基本内容:1、病人的医疗权 2、病人的参与医疗权 3、病人的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 4、病人的隐私保密权。5、病人的拒绝治疗和拒绝实验权 6、病人的医疗监督权

干涉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生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以达到完成医生对病人的职责与义务的权利。

医生干涉权使用的两个特点:

1.医生的行为是善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

2.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病人作出,而不是由病人作出。 但是,医生行使干涉权必须合理且有所监督。

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义务是权利的前提;

②医生权利与病****利的关系:医生权利服从病人医疗权;

③医生义务与病****利的关系:医生义务与病****利是统一体。

知情同意的含义:在医疗中,医务人员(医方)向病人提供有关诊疗方案及与此方案相关的足够的信息,由病人作出选择和决定

知情同意具有以下特征:①义务性 ②意向性 ③自愿性 ④形式多样性

知情同意的四个要素:①信息的揭示 ②信息的理解 ③自愿的同意 ④同意的能力

知情同意的意义:①知情同意是自主原则的集中体现。②知情同意有利于建立合作的医—患关系。③知情同意可以减少民事和刑事责任。

讲真话的原则与艺术 医疗上讲真话的艺术应该在维护病人利益的原则前提下,考虑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讲真话。

医疗保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不良医疗后果的疾病有关信息的“信托行为”

保密的意义:①是尊重病人自主权、病人人格尊严的重要形式。②是医—患关系维护的重要保证。

人体实验的原则: 1.知情同意原则2.有利无伤原则3.为医学目的原则4.实验对照原则

高医学技术的价值: ①科学价值 ②社会价值 ③道德价值

高技术运用的现实道德问题1) 影响医疗资源的分配(2) 治疗代价与生命质量的矛盾

临床技术运用的化原则:① 积极获取疗效 ② 确保诊疗安全无害,提倡微创医疗 ③ 竭力减轻病人痛苦 ④ 力求降低医疗费用

器官资源的分配 ⑴ 医学标准 ⑵ 非治疗标准 ⑶ 综合因素标准

人的生命的本质特征: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实体。

正是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使人在从受精卵开始到最后死亡的发展过程中,从生物人的特征发展到具有人格人的特征。

人的自我意识产生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正常,这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

第二,人的社会关系是自我意识产生的源泉(社会环境条件)。

人的生命价值由两个因素决定:

一是生命自身的质量价值。这是生命的内在价值,这种质量越高,可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二是生命对他人对社会的意义和影响。这是生命的外在价值,外在价值是人生命存在的目的。

强调生命的价值就是强调生命对社会、他人以及对人类的意义。

生命质量概念在临床上的应用:

①当维护生命需要必然要牺牲生命的某些质量时,应满足维护生命的需要。

②当有可能谋求一定的生命质量,但又有可能对生命构成威胁时,应在保证生命的前提下,绝不放弃谋求提高生命质量的努力。

③有益于维护“生命”,但不能保持最低的生命质量的治疗措施,应予停止。

④对严重残疾儿的处理要考虑生命质量与代价。

大脑不再有功能或已经没有功能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是死亡。

指标是: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3.反射缺失。4.脑电波平坦。

确定和推广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

1. 使死亡标准更科学化。2. 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3. 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 4. 对于人寿保险、遗产继承、民事、刑事等各领域的工作都有实际意义。

安乐死概念:患不治之症处于频死状态下的病人,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提出理智而一贯的要求,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的两个前提条件,1.患不治之症处于频死状态的病人,2.肉体和精神极端痛苦。

安乐死人道和伦理原则的分析:从医学伦理学的生命价值原则,自主原则,社会公益原则,维护生命尊严等出发。

【文章二】

医学生理学

1、试述神经——肌肉接头的兴奋传递过程。

电——化学——电传递过程:运动神经兴奋(动作电位产生)接头前膜去极化Ca2+通道开放,Ca2+内流接头前膜内囊泡前移,与前膜融合囊泡破裂释放ACh(量子释放)ACh经接头间隙扩散到接头后膜与接头后膜上的ACh受体亚单位结合终板膜Na+、K+通道开放Na+内流为主终板电位达阈电位肌膜暴发动作电位。

2、ACh的消除:在胆碱酯酶的作用下分解成胆碱和乙酸,其作用消失。

3、试述影响动脉血压的因素。

影响动脉血压的因素有心脏每搏输出量、心率、外周阻力、主动脉和大动脉的弹性贮器作用及循环血量和血管系统容量的比例等5个因素。

1)心脏每搏输出量:在外周阻力和心率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每搏输出量增大,动脉血压升高,主要表现为收缩压升高,脉压增大。

2)心率:在外周阻力和每搏输出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心率增加,动脉血压升高,但舒张压升高幅度大于收缩压升高幅度,脉压减小。

3)外周阻力:在每搏输出量和心率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外周阻力增加,阻止动脉血流流向外周,在心舒期末存留在主动脉内的血量增多,舒张压升高幅度大于收缩压升高幅度,脉压减小。

4)大动脉弹性贮器作用:大动脉弹性贮器作用主要起缓冲动脉血压的作用,当大动脉管壁硬化时,弹性贮器作用减弱,以至收缩压过度升高和舒张压过度降低,脉压增大。5、循环血量和血管系统容积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循环血量和血管系统容积是相适应的,血管系统充盈程度的变化不大。任何原因引起循环血量相对减少如失血,或血管系统容积相对增大,都会使循环系统平均充盈压下降,导致动脉血压下降。

4、试述动脉血中PCO2升高,[H]增加或PO2降低对呼吸的影响及各自的作用机制。

一定范围内,缺氧和CO2增多都能使呼吸增强,但机制不同。CO2是呼吸生理性刺激物,是调节呼吸最重要的体液因素。

血液中维持一定浓度的CO2是进行正常呼吸活动的重要条件。但当吸入空气中CO2含量超过7%时,肺通气量的增大已不足以将CO2清除,血液中PCO2明显升高,可出现头昏、头痛等症状;若超过15%——20%,呼吸反而被抑制。CO2兴奋呼吸的作用是通过刺激中枢化学感受器和外周化学感受器两条途径实现的,但以前者为主。CO2能迅速通过血——脑屏障,与H2O形成H2CO3,继而解离出H+,H+使中枢化学感受器兴奋。

血液中的CO2也能与H2O形成H2CO3,继而解离出H+,与CO2共同作用于外周化学感受器,使呼吸兴奋。血液中PO2降低到8.0KPa时,才有明显的兴奋呼吸的作用。低氧对呼吸的兴奋作用完全是通过外周化学感受器实现的。低氧对呼吸中枢的直接作用是抑制,并且随着低氧程度加重抑制作用加强。轻、中度低氧时,来自外周化学感受器的传入冲动对呼吸中枢的兴奋作用能抵消低氧对呼吸中枢的抑制作用,使呼吸加强。但严重低氧,即PO2低于5KPa以下时,来自外周化学感受器的兴奋作用不足以抵消低氧对中枢的抑制作用,导致呼吸抑制。

5、 试述胃液的主要成分及其生理作用。

胃液中的主要成分及生理作用为:

1)、盐酸:杀死入胃细菌,激活胃蛋白酶原,提供胃蛋白酶分解蛋白质所需的酸性环境,促进小肠对铁和钙的吸收,入小肠后引起促胰液素等激素的释放。

2)、胃蛋白酶原:被激活后能水解蛋白质,主要作用于蛋白质及多肽分子中含苯丙氨酸和酪氨酸的肽键上,其主要产物是月示和月东。

3)、黏液:覆盖在胃黏膜表面形成一凝胶层,减少食物对胃黏膜的机械损伤;与胃黏膜分泌的HCO3-一起构成“黏液——碳酸氢盐屏障”,对保护胃黏膜免受胃酸和胃蛋白酶的侵蚀有重要意义。

4)、内因子:与维生素B12结合形成复合物,保护它不被小肠内水解酶破坏,当复合物运至回肠后,便与回肠黏膜受体结合而促进维生素B12的吸收。

6、大量出汗而饮水过少时,尿量有何变化?

汗为低渗溶液,大量出汗而饮水过少时,尿液排出量减少,其渗透压升高。

大量出汗:

1)、组织液晶体渗透压升高,水的渗透作用使血浆晶体渗透压也升高,下丘脑渗透压感受器兴奋。

2)、血容量减少,心房及胸内大静脉血管的容积感受器对视上核和室旁核的抑制作用减弱。

上述两种途径均使视上核和室旁核合成和分泌ADH增加,血液中ADH浓度升高,使远曲小管和集合管对水的通透性增加,水重吸收增加,尿量减少,尿渗透压升高。

此外,大量出汗,还可能使血浆胶体渗透压升高,肾小球有效滤过压降低,原尿生成减少,尿量减少。

7、3kg体重的家兔,耳缘静脉注射20%葡萄糖溶液5ml,尿液有何变化?简述其变化机制。

尿量增加,尿液渗透压变化不明显。3kg的家兔,血液量约240ml,注入血中的葡萄糖为5ml*20%=1(g),将使血糖升至约27.6mmol/L,明显超过肾糖阈,导致远曲小管和集合管小管液内含大量的葡萄糖,阻碍水的重吸收,产生渗透性利尿,尿量增加,出现糖尿,但尿液渗透压变化不明显。

8、何谓突触?试述突触传递的过程。

神经元之间相互接触,并进行信息传递的部位称为突触。

一个神经元的轴突末梢与其他神经元的胞体或突起相接触,并进行信息传递的部位,称为突触。

突触传递的过程可概括为:动作电位传导到突触前神经元的轴突末梢突触前膜对Ca2+通透性增加Ca2+进入突触小体,促使突触小泡向突触前膜移动,并与突触前膜融合,破裂神经递质释放入突触间隙,神经递质与突触后膜上受体结合突触后膜对Na+、K+、CL-等小离子的通透性改变突触后电位。

9、什么是特异和非特异投射系统?它们在结构和功能上各有何特点?

特异性投射系统是经典感觉传导通路经过丘脑感觉接替核换元后投射到大脑皮质特定感觉区的投射系统。它具有点对点的投射关系,其投射纤维主要终止于大脑皮质的第四层,能产生特定感觉,并激发大脑皮质发出传出神经冲动。

非特异性投射系统是指经典感觉传导通路的第二级神经元轴突发出侧支,在脑干网状结构中向大脑皮质广泛区域投射的系统。向大脑皮质无点对点的投射关系,投射纤维在大脑皮质终止区域广泛,因此,其功能主要是维持和改变大脑皮质的兴奋状态。

10、何谓突触后抑制?简述其产生机理。

突触后抑制也称之为超极化抑制,是由抑制性中间神经元活动引起的。当抑制性中间神经元兴奋时,末梢释放抑制性递质,与突触后膜受体结合,使突触后膜对某种离子通透性增加(K+、CL-,尤其是CL-),产生抑制性突触后电位,出现超极化抑制现象,表现为抑制。这种抑制是由于突触后膜出现抑制性突触后电位所造成的,因此,称为突触后抑制。根据抑制性神经元的功能和联系方式的不同,突触后抑制可分为传入侧支性抑制和回返性抑制。

11、试述parkinson氏病的临床症状及可能的发病机制。

12、碘缺乏病患者为何会出现甲状腺肿?

碘是合成甲状腺激素的原料。缺碘时,甲状腺合成和分泌甲状腺激素减少,甲状腺激素对下丘脑和腺垂体的负反馈作用减弱,下丘脑分泌促甲状腺素释放激素增多,作用于腺垂体,引起促甲状腺激素分泌增加,刺激甲状腺增生,导致甲状腺肿大,形成单纯性甲状腺肿或称地方性甲状腺肿。

13、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为何不能突然停药?

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会使糖皮质激素对下丘脑和腺垂体的负反馈作用增强,导致腺垂体分泌的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减少,引起肾上腺皮质逐渐萎缩,自身分泌的糖皮质激素量减少。如果突然停药,将会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症状。因此,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不能骤然停药。

【文章三】

1、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有这么几个层次:

一是做人道理的感悟;二是面对困惑的选择;三是幸福道路的寻求。

2、医学伦理学伴随着医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医务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

3、“全球伦理学”或“底线伦理”:

就理论层面说,生命伦理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传统的人道主义与现代的****思想。就学科意义说,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坚持人性原则,维护人的价值以及人的完整性。就实践性来说,生命伦理学的具体任务是面对道德难题,为人们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选择。

4、临床判断中的医学技术判断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伦理学的判断解决的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应该与不应该”问题在医学日益社会化的今天表现得更为突出,更需迫切予以解决。因此,伦理判断在临床判断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5、科学的任务是解决“能够”或“不能”的问题,伦理学的任务则是面对“应该”或“不应该”。生命科学能够“让男人怀孕”、“女人非性生育”,甚至可以“克隆人”,伦理学难道可以回避这些问题吗?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一书中说:“医学越是具有直接左右人的生命的力量,医生如何运用它就越成为大问题。医学的力量如果妥善应用,就可以给人类带来无量的幸福。但若滥用就很容易破坏人的生命。”

6、生命科学的发展与医疗失人性化现象并存

7、临床生命伦理涉及道德难题:

1)医学目的 2)知情同意 3)拒绝治疗 4)医疗保密 5)讲真话 6)医疗伤害

7)生育控制 8)生殖技术 9)脑死亡 10)安乐死 11)临终病人医疗

12)残废新生儿处置 13)医疗公正

8、人的生命之所以神圣,就在于它是有价值的,即有价值的生命是神圣的,毫无价值的生命,即使延长一小时,也并不神圣。

9、生命质量论主张以生命质量的优劣来确定生命存在有无必要。所谓生命质量是就个体的躯体、心理及认知能力等方面而言的。生命质量可有三个标准,即主要质量标准、根本质量标准、操作质量标准,只有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人或患者才有得到治疗的必要和意义

10、生命价值论主张以生命的价值来衡量生命存在的意义,强调生命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类的贡献

11、道义论又称义务论,是指以道义、义务和责任作为行动依据,以行为的正当性、应当性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

12、医学人道主义一直就是医学界坚持的最基本的道德思想

13、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价值

14、临床伦理学的核心是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权利

15、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不论称作什么,人道主义不外是这样一种主张,即认为人生只有一次,人们应当充分利用它去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和追求幸福,人的幸福本身就是对它自身的确证,而不必通过超自然的途径去寻求许可和支持;通常以上帝或天神的形式想象出来的超自然的东西,无论如何是不存在的;人类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相互间的自由协作,在这个地球上建立起和平美好的永久城堡。”

16、尊重病人体现在三方面

1)尊重病人生命

2)尊重病人人格

3)尊重病人平等的医疗权利

17、人道主义的生命观在承认人的生物属性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了理性人的观点,强调了人和人的发展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8、人的本质与生命特征

人的生命与动物的生命其根本的区别点在于他们以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他们所生存的客观世界发生关系。

19、人的本质特征是意识或自我意识,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实体

20、现代科学研究揭示,人的自我意识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自我意识产生的生物学基础,即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健全;

(2)自我意识产生的源泉,即社会关系。

21、“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英明论断。自我意识和社会关系是判断人的人格生命的出现和消失的基本标准,也是人的人格生命的两大组成要素

22、对人的生物学生命和人格生命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之后,我们就可以这样去理解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是人的生物学生命发展到出现了人的人格生命时期,实现了人的生物学生命和人的人格生命这两者的高度统一的有机实体。同时,我们也就可以这样去表述人的概念: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实体

23、生命质量论(quality of life)是在认同生命神圣的基础上,把注意力集中在对生命质量的考察,主张医学不仅在于保存人的性命,更重要的是要努力提高、增进人的生存质量的观念

24、生命质量论伦理观一个基本道德信条是:尊重人的生命,接受人的死亡。这里,尊重人的命强调的是尊重有价值的、有质量的人的生命;同时,把接受人的死亡看成是尊重人的生命的基本内容。这是与生命神圣论的区别点。

【文章四】

25、判断生命价值的高低或大小可从两个方面因素考虑

1)生命的内在价值,它是由生命的质量所决定的,它是判断生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2)生命的外在价值,它是由人格生命来体现的,即某一生命对他人、对社会和人类的意义它是对生命价值做出判断的目的和归属。

26、生命的内在价值与生命的外在价值并非一定呈现出正比例发展的趋势

27、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大小只能从生命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原则出发,依据生命价值是一个价值过程的特性去判断。只有这样我们的行为才不偏离道德的轨迹,我们的职业才不偏离人道主义的航线。

28、现代医患关系的特点

1)医患关系的技术化

2)医患关系的商业化

3)医患关系的民主化

4)医患关系的法律化

29、生物医学的道德问题是临床医学的“失人性化”。如前所述,医患关系的物化、分解与分离等技术化的影响是临床医学失人性化的基础,而主要表现在临床活动的医患交往方面。

30、建立生物医学中的人道的医患关系必须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确立临床医学人的价值原则。

2)坚持对患者全面负责

3)发扬人类共有的同情心。

一个医生既要做能够与病人交流情感的朋友,同时又要做超脱情感的冷静的科学家

4)避免“科学主义”的影响

5)努力学习人文科学知识

6)提高人际关系交往能力

31、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次,要对病人尽义务需保护医生的权利的完整性,任何医疗之外的因素都不能干扰医生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

2)医生权利与病人 权利的关系

首先,医生的权利和病人医疗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医生的权利服从于病人的医疗权利。其次,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也可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是由于病****利与医生义务冲突时造成的。

3)医生义务与病人 权利的关系

医生义务与病人 权利在总体上讲应该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医生的义务。如病人享有医疗的权利,医生有治疗的义务,病人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生有解释与说明的义务,病人有要求为其保守秘密的权利,医生有不把病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等。

32、概括医疗伤害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

1)技术性伤害

2)行为性伤害

3)经济性伤害

33、不伤害——医学伦理的底线伦理

不伤害原则即“临床诊治过程中不使患者受到不应有的伤害的伦理原则,是一系列临床伦理原则中的底线原则。

34、从原则优先序列来说,在医学生命伦理学的众多原则中,“一般主次序列是:生命价值是最基本的,其次是有利与无伤原则,再次是公正的与公益原则,最后是病人自主原则”。

35、我们认为,适合我国国情的病****利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病人享有必要的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

2)病人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3)病人享有医疗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4)病人享有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5)病人享有拒绝治疗和实验的权利

6)病人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36、医生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是服从于病人 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医生干涉权这一特殊权利正好相反,它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的目的的。医生干涉权也包含有父权主义的两个特点:即一是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二是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病人作出,而不是由病人自己作出

37、知情同意的概念

38、知情同意的伦理意义

1)知情同意是自主原则的集中体现

2)知情同意有利于建立合作的医患关系

3)知情同意可以减少民事和刑事责任

39、知情同意的伦理特征

1)义务性

2)意向性

3)自愿性

【文章五】

40、知情同意的伦理条件

1)医生动机和目的完全是为了病人利益

2)有自主能力的病人有知情的自愿要求

3)医生向病人提供让其做出决定的有关病情的足够信息

4)医生向病人作充分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41、代理人同意

在我国,选择代理人同意的顺序一般是亲属——亲戚——朋友——单位领导,这一顺序往往不能颠倒。

42、医疗保密的基本概念

医疗保密通常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疾病信息的信托行为。在这一定义中,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不向他人泄露”

2)“医疗不良后果”

3)“有关病人疾病信息”

4)“信托行为”

43、医疗保密的内容

医疗保密不仅指保守病人隐私和秘密,即为病人保密,而且也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向病人透露真实病情,即向病人保密,此外,还包括保守医务人员的秘密。

1)为病人保密

2)医生守秘密

3)对病人保密

44、医疗保密的伦理意义

首先,医疗保密体现了对病****利、对病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其次,医疗保密是良好医患关系维系的重要保证,是取得病人信任和主动合作的重要条件;最后,医疗保密也是一项必要的保护性防治措施,对一些特定的病人(如性格抑郁内向、心理承受能力差、性格变态及一些特别病种)尤为重要,可以防止意外和不良后果的发生。

45、讲真话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对病人讲真话,这就是讲真话的艺术问题。医疗的艺术就在于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讲真话,以及如何讲真话。其中让病人提前担心、帮助病人对付坏消息、帮助病人度过消极阶段是讲真话中医生所特别要予以重视的。心理学家认为,“提前担心”是以后承受坏消息的一种心理必备机制,医生事前提示某些不好的可能性是完全必要的。

46、医学研究伦理原则

自主与尊重原则、行善与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

47、医疗技术的两重性表现在技术和非技术两方面。

48、高新医疗技术的价值

现代高新医疗技术运用的价值是肯定的。这种肯定的价值包括:

1)科学价值

2)社会价值

3)道德价值

49、高新医疗技术涉及的道德问题

1、医疗资源的分配

2、代价与生命质量

50、临床医疗化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技术性的,更是伦理性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获取疗效

2)确保诊疗的安全无害,提倡微创医学

3)竭力减轻病人痛苦

4)力求降低诊疗费用

51、要解决器官移植的供体器官来源,必须切实解决脑死亡标准和与此相关的观念、文化这两方面的问题。

52、受体的选择

医学标准是器官移植选择病人合目的性、合伦理性的容观评价标准

53、基因治疗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增强基因工程。

54、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从理论上讲既可治疗遗传病患者,又可使其后代不再患这种遗传病,它实际上是比体细胞基因治疗更为有效、彻底的治疗方法。

55、何谓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某种病理原因引起脑组织缺血、缺氧、坏死,致使脑组织机能和呼吸中枢功能达到了不可逆转的消失阶段,最终必然导致的病理死亡。

56、脑死亡标准的确立

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四条判定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病人完全丧失了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的所有感受能力

2)自主呼吸停止:人工呼吸停3分钟(或19分钟)仍无自主呼吸恢复的迹象,即为不可逆的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眼球——前庭、眼球——头部运动等)均消失,以及吞咽、喷嚏、发音、软腭反射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一律丧失。

4)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一致者,即可宣告其死亡。

57、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首先,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并且在脑死亡之后机体各个器官不久都会出现死亡。

其次,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并且在脑死亡之后人生命本质特征立即消失。

再次,大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的器官。

58、临终关怀的道德责任

1)控制症状、减轻痛苦

2)帮助病人接受死亡的事实

3)掌握说明病情的方式

4)尽量满足病人的需要

5)照顾好病人亲属

59、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可以给安乐死下这样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包括脑死亡者)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合理要求下,经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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