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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0 16:17:03

煤矿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法篇(1)

[关键词]煤矿 通风安全 防范 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F53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400-01

引言

煤矿通风是一项对煤矿安全工作起决定性的工作,只有做好通风安全的工作,才能为矿井井下作业提供安全基础。煤矿通风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通风安全的需求及现有通风设施的缺陷问题,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通风作业与煤矿安全存在直接关系,所以需强化通风安全,防止其在煤矿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进而体现煤矿通风安全的重要作用。

1.煤矿通风安全的重要性分析

在整个矿井安全生产当中,矿井通风系统属于最重要的系统之一,它所占据的比重相对较大,通风系统与矿井安全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据调查统计,许多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和通风系统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关系,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矿井事故占煤矿五大灾害的69% 。在今天,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而作为基础工业的煤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煤矿工业的发展中,我们通过不断的创新改革来完善煤矿通风系统,而煤矿通风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由于管理不善、相关通风能力设计不足、局部通风设计缺陷等等原因所造成的问题相对较多。在安全生产系统环节当中,安全通风系统管理不善与大部分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要科学、系统的做好通风安全工作,使通风系统的管理得到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或者降低发生各种通风事故。

2.当前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矿井通风设计缺陷

一个煤矿要做到本质安全,就必须在设计阶段就达到质量标准化,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有效设计是降低安全隐患风险甚至杜绝发生矿井事故的重要手段,引发矿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是独立存在的,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会造成通风不畅,而设计的合理性会避免和消除大部分煤矿通风事故。不只是矿井主要通风系统要满足矿井的生产需要,还必须要对局部通风系统进行有效设计,对通风设施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从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2.2 通风管理系统缺陷

通风管理系统,通俗的讲,就是人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能力问题。相关研究表明,通风系统存在各类隐患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人为因素,矿井通风系统的操作、控制、调配和合理构建,都是从人开始,到人结束。因此必须要加强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建立起合理严密的通风管理体系,使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能权限覆盖矿井全通风系统,建立通风技术培训制度,使人员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加强培养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所有管理部门都能把相关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一切以人为主,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

2.3 通风设施规范化缺陷

矿井的通风系统是由主通风机、通风巷道和通风设施组成的。所以通风设施的设置就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局部通风机的选用不合理,风门、密闭、调节风窗等的设置以及在设计时位置的不合理常常是发生通风事故的物的因素之一。井下的风门、挡风墙、密闭、风桥等是煤矿的主要通风设施,是确保采掘工作面正常供风和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构筑物,这些通风设施一旦破坏,轻者造成矿井风流紊乱,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重者可能造成瓦斯异常涌出,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所以只有按质量标准化规范通风设施,就能杜绝大部分矿井通风事故,从根本上杜绝发生各种设施缺陷方面的事故。

3.煤矿通风安全的防范与安全生产措施

3.1 合理设计,加强管理,规范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在矿井投产前就必须有经过审批的矿井通风设计,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配备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控系统,并且设立起专职瓦斯监测员和通风巡查员,对矿井环境进行实时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此外,还需不断完善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做到通风系统随着煤矿生产的变化而及时进行改造与协调,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当中的无风、微风作业,确保稳定可靠的通风。在工作当中,还必须要加强局部通风的相关管理,杜绝通风机在计划之外的断电情况。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实行安全隐患闭合管理制度,从而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3.2 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察管理工作

建立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的监察工作方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井下一线,采用巡回监察、重点监察、跟踪监察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建立三级安全检查管理体系,把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治理、安全投入、企业内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作为监察的主要内容。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现场制止,现场处理,把通风管理监察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3.3 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

瓦斯事故多发,是影响和制约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最主要原因。治理防范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我们只有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采取抽放措施。

超通风能力生产,是一些矿井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所以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坚决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3.4 建立通风安全的评价机制

煤矿通风安全的评价机制指的是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各种数据进行监测,及其安全生产的体系当中可能会存在的各种危险或危害因素,并且对这些因素的危险或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方法。目前我国煤矿行业已研制与开发出了多种形式适用于不同范围与不同条件、针对各类不同特点的评价机制,按照它们不同的特性就能划分为定量与定性这两种评价方法。此外,还能按照煤矿的安全程度与通风系统的稳定程度来划分的评价方法。比如煤矿的通风基础资料的评价与煤矿的测风评价等等一系列评价方法。不管哪一种评价机制,都必须要在煤矿日常生产过程当中做到通过安全评测才能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作业,把通风系统安全评价纳入到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中。

4.结束语

切实有效的做好煤矿通风的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即能减少经济损失又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只有加强煤矿通风管理,将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才能使煤矿企业得以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铜军.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及通风事故的防范措施分析[J].科技与创新.2014(13).

煤矿安全生产法篇(2)

2013年,枣庄市在借鉴社会治安等平面化网格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了煤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理念,所谓煤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就是各煤矿根据各自井上、下生产现场实际,对全矿井进行网格划分,把每一个网格单元内的工作岗位岗点进行定位,把每一个网格单元内岗位岗点进行定人,把每一个网格单元内岗位岗点人员进行定责。最终形成职能清晰、责任明晰,覆盖全面无缝隙、责任追究具体化的网格化管理网络。

2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特点

2.1建立点、线、面结合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对该系统进行点、线、面结合的网格化细分,是将井上“三房一所”(井口房、通风机房、压风机房、变电所)、井下各种硐室中的固定工作岗点、井下各流动工作岗点、临时工作岗点和各种安全设施的设置点作为管理的“点”;将自井筒至各水平采掘工作面的井下所有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作为管理的“线”;将井下各采掘生产工作面、独立通风的备用工作面、巷道维护工作面、临时作业工作面等作为管理的“面”,即形成由点、线、面结成的网格化管理体系。

2.2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体系

在建立“五级六线”层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基础上,矿井进一步细化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位管理干部和作业工人进行职责划分,明确每个人的工作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进行全员定责,并结合各自实际,全面明确网格化基本组成要素的责任主体,做到井上下处处有人负责、人人身上有责任。矿级、副矿级、中层科室、基层区队管理干部管理工作岗位和每一名职工作业工作岗位细分明确到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单元中。工作岗位上的每一位在岗到位人员是该网格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在点、线、面中划分的责任区域、作业标准及工作流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主体责任;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监管科室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既是各工作岗位的工作责任主体人,又是具有安全检查职能的安全监督检查主体责任人。每一位监督检查主体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区域进行网格定位,明确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上下班行走路线、检查区域、检查对象等内容,对监督检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问题负全面的监督检查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体责任人。

2.3建立人、物、环、管齐抓的管理工作体系

矿井各生产系统在进行网格化划分,落实各网格单元工作岗位责任、监督检查责任的基础上,每一个具体责任人员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人、物、环、管进行齐抓共管。监督查处人的不安全行为(不正确的态度、缺乏必要的知识、操作不熟练或失误、身体或精神状态不佳等)对本人和他人造成的伤害,严厉查处“三违”行为,采取现场停止作业、正确教育引导的方式,制止“三违”行为继续发生,抓好对人的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区域内各种设备、物料、管线及围岩的安全状态,确保各种物料对工作人员不造成危害,对现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撤离人员、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措施,抓好对物的管理;要监督检查责任区域内工业卫生及照明、噪声、振动、通风、粉尘、操作环境温度、湿度、空气成分等,使之不能直接或间接对劳动者作业效率、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确保用良好的井下作业环境来保证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各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抓好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管理;及时发现和修补对确保现场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管理方法和分工体系,消除管理环节的不安全因素,避免因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而导致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抓好安全管理漏洞的修补。

3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取得效果

当前经济下行是危及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枣庄市多家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煤炭行业陷入了十多年来最为困难的境地。在这种形式下,市煤炭局本着越是经济形势困难,越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抓不好安全企业就更困难的工作理念,于2013年8月28日在泉兴能源集团泉上煤矿召开专题现场会议,重点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设工作。通过会议的召开,各煤炭企业集团、各煤矿也充分认识到了在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经济形势极为复杂严峻的困难条件下,建设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给予了这项工作政策、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目前全市煤矿都在结合各自实际有条不紊进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设,出台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其中泉上等煤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已步入正常运行轨道,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4结语

煤矿安全生产法篇(3)

大量事故调查分析表明,目前我国发生的伤亡事故中70%一80%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三违)造成的。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内的企业员工都存在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设备掌握不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安能力低下的情况。

(四)管理混乱、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我国目前与生产安全管理有关的各类法律、条例已经多达上百个,但是,即使在事故频发的今天,这些法规在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既有煤矿生产主体有法不依的情况存在,也有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依法行政的情形发生,甚至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大量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并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更多的是在安全事故已经酿成以后才加以追究。

(五)乡镇小煤矿、非法经营煤矿及官煤结合的存在

目前我国约有2.6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个体煤矿,它们点多面广、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形式出现,在用工制度上以农民轮换工为主,流动性大又缺乏相应的培训,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意识都较低。在每年发生的煤矿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此外,在煤炭生产领域还有拥有资源配置权的部门或个人的介入,官煤结合,官员贪污受贿、参股分红、兼任矿主,成了违法矿主们的保护伞,导致非法煤矿大量、无序的存在,而任何一种形式的违法违纪都可能会将夜以继日辛苦工作的矿工们推向死亡。

三、借鉴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经验。实现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首先,要修改《矿山安全法》。作为煤矿安全的基本法,《矿山安全法》所出现的不足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当修改:应健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I、1的职权和执法程序,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矿IJ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地位,厘清其相应的职权和职责。应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完善矿1IJ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禁止检查前事先通知和禁止监督监察人员从事或参与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制度,明确规定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应确立矿工健康保护原则,明确规定维护和保障矿工健康权是国家和矿山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以切实保障矿山企业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应强制性地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矿工进行工伤社会保险,以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加紧制定《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但相对于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仍是粗线条,监督性法律规范少于管理性规范,管制性措施少于服务性措施,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重治标而轻治本,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所以需要制定和颁布《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消除法律空白。将“瞒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提高最高刑期。

(二)严格执法

第一,严格安全监察执法。借鉴美国独立、垂直的安全监察体制,严格监察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员队伍的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员的选任制度的规定选拔煤矿安全监察员。对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高效、健康运转。认真制定监察执法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运用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待不同的企业雇主,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那些认真遵守法律,积极制定健康和安全计划的雇主,采取建立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提供特别资助;对于那些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计划,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安全的企业,则强化监察,并加重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对其蓄意违法的行为给予法定最高限度的处罚。第二,严惩违法。参照美国法律,使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提高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让煤矿主动将处理事故的成本放到事故预防上去,变被动安全为主动安全。依法加大对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官煤勾结,对那些借权力入股、为黑心矿主提供保护的政府官员,一经发现严惩不贷,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三,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不得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严把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严格执行办矿审批制度和采矿许可制度,杜绝办矿失控,任意布点,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的转变。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首先,进行举报奖励。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作为国家权利的享有者理应积极参与其中。为了调动广大的社会成员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要使这一权利有效行使,必须增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举报企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生产企业对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严防事故的发生。借鉴美国的做法,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可吸收煤矿职工参加。其次,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后矿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障,所有煤矿应缴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若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后逃逸或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相关费用,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即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

[参考文献]

[1]徐占成,彭云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国外煤矿安全立法选编[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

煤矿安全生产法篇(4)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兼职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兼职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兼职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法篇(5)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煤矿安全生产法篇(6)

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安全基础工作、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着力抓好超前防范、着力抓好安全执法、着力抓好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9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

按照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严格依法实施监察。认真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整合技改矿井的监察监管力度,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格煤矿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监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3.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和辖区安全生产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跟踪执法。抓住执法重点,加强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严防发生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加强协作联动。紧紧依靠地方政府,进一步明晰职责关系,加强检查指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更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

6.积极创新监察监管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煤矿安全工作的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源头治本和超前防范上,放在督促“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及时研究辖区内煤矿安全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新对策、新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住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治理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7.认真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要求。把瓦斯抽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严防超能力生产,严禁应抽采瓦斯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和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

8.坚决贯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矿井开展采掘活动,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9.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对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责成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突出鉴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0.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小煤矿和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确保到年底完成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的建设目标。

11.促进采煤采气协调开发。配合相关部门推动理顺采煤采气“一体化”,强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和瓦斯抽采利用;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3.加快推进资源整合进度。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简化合并工作程序;严

格执行已批复项目的资源整合进度安排,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

14.研究借鉴各地有效经验。借鉴各地资源整合、大矿兼并小矿等有效做法,积极支持、引导大型煤矿企业整合地方小煤矿的工作,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5.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督促各地研究相关经济政策,用好煤矿整顿关闭“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16.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严把煤矿安全准入门槛,研究完善关闭小煤矿的政策和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提高

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煤矿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7.深入持久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各地落实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组织对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进行审核、公示和命名表彰,积极实施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大力推行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推动煤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8.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建设。深入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的班组考核机制;会同全国总工会制定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在全国煤矿评选表彰安全班组长、群监员和安全班组。

19.督促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继续推进“教考分离”,强化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继续组织实施“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进一步明确安全培训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加强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0.不断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建立完善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体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切实改善作业环境,源头控制、有效防范煤矿职业危害。

五、突出预防为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推动、示范带动、监管促动的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监察监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等制约机制,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煤矿、区队和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凡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不实行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或依法予以关闭。

22.深入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继续深化对矿井生产系统及瓦斯治理、水害预防、顶板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监控手段,切实搞好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2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监督职责的落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努力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4.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5.大力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立情况的督导,促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惩治;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相关经济激励政策。

六、加大事故防范和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

26.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非法生产导致事故和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27.落实和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制度,促进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煤矿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

28.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效率,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协同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9.坚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事故分析,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防范工作;加强对各类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的总结提炼,及时上升为规程、标准。

七、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政策引导作用,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

进一步落实“科技兴安”战略,推动煤矿安全技术进步;进一步在强化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政策引导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章体系,从制度上进一步约束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30.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积极推广应用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强力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煤矿机械化程度,严格淘汰落后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装备与工艺;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搞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工程建设进度。

31.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煤矿安全先进经验。做好学习借鉴南非等发达采煤国家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工作,开展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建设的应用试点工作。

32.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评价、检测、培训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建立健全专业配置科学、分布合理、工作有保证的安全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院校的科技支撑作用;加强煤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对口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开展“百名专家进企业”等活动,推动煤矿安全科技的普及,提升煤矿灾害防范与治理技术水平。

33.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等法规、规程、规章的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34.不断完善煤矿安全工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基础管理等重点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标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的调研,主动做好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关工作。

八、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行力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扎实推进全系统“五型机关”创建工作;通过加大安全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35.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执法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开办监察分局局长专题研究班,加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之间的交流以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业务交流,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监察监管队伍,扎实推进全系统“五型机关”创建工作。

36.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点制度,加强现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执法分析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

37.严格依法规范行政监察。强化执法考核与监督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和督促检查,健全完善监察执法业务述职制度,不定期组织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完善闭合监察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煤矿安全生产法篇(7)

摘要:我国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是煤炭行业各种矛盾长期积累的集中反映,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上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要加快技术先进的大中型煤矿和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通过适当提高煤炭合理价格和行业利润水平,以保障煤炭行业发展高效开采矿井和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所需的资金投入;全面提高我国煤炭生产的整体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关键词:生产安全;煤炭生产;开采业

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煤炭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炭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随着煤炭行情上涨,前些年生产经营疲软的煤炭企业,如逢甘露,为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各地企业煤炭产量迅速上扬,煤炭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加大了煤炭产业发展的力度。但在大力发展煤炭产业的同时,如何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基础,落实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改善煤矿安全条件,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一、影响我国煤炭生产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煤矿生产条件差、整体水平低下

矿井开采煤层地质条件是决定煤炭开采难易程度的基本因素,也是影响矿井生产技术经济指标重要因素。我国煤矿开采以地下开采为主,产量约占95%。美国、印度的井工产量比重分别约为33%和20%。由于是地下作业,工作空间受限制,采掘工作地点不断移动和交替,并且受地下的瓦斯、煤尘、水、火以及煤层围岩塌落等灾害的威胁,因此井工矿井的安全状况不如露天矿井。如美国井工开采的百万吨死亡率约为露天开采的5倍,我国平朔露天矿的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仅为同期国有重点煤矿井工矿井平均百万吨死亡率的1/20。我国煤炭生产整体水平落后,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不到50%,除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低,装备差,效率低。特别是乡镇小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200万以上的矿工还在手工采煤。我国大部分乡镇煤矿和部分国有地方煤矿仍采用传统的柱式体系采煤法。采煤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是造成煤矿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国有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大多数煤矿设备严重老化、失修,矿井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特别是一通三防系统不完善,安全保障能力差,安全隐患多,这是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煤矿安全法规与安全管理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差,煤矿安全法规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是主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煤矿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大中型煤矿的,对中小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往往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再加上行政管理的漏洞,以至相当多的中小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这些煤矿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减少安全投入,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缺乏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乡镇对煤炭安全生产,均是分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自己下矿检查,大部分领导没有煤矿全生产基本知识,对煤矿的安全检查依赖于负责人,缺少专业知识;从业人员的素质低。煤矿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家庭贫困、文化素质低的弱势群体,缺乏技术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规范能力不强,且流动性大。而矿主又往往不注意进行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控制煤炭开采重特大伤亡事故、降低死亡率对策与技术措施

(一)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对企业和自己的前途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克服一切厌战情绪和畏难心理,克服一切侥幸麻痹思想,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

(二)矿井发展高效机械化采煤、大力推进矿井的高产高效建设。

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既影响煤炭开采效率,也影响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发展高效采煤技术,提高煤炭生产效率,实现煤矿高效集约化生产,并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创造条件,从而达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和控制。实践证明,把矿井建设成为单产高、效率高、安全好、效益好、环境好的高产高效矿井,是推动矿井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必须大力发展煤炭高效集约化开采。发展高效采煤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一是对现有大中型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二是在煤层开采条件较好的“三西”(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地区新建一批高效集约化开采矿井,增强煤炭工业发展后劲,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三、结束语

煤矿开采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其生产过程的基础设施必须达到一定要求,否则就会出现生产安全问题。同时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规模效应,其成本具有劣加性,因此,对煤炭开采企业也应进行相应的政府规制,以矫正企业行为。煤矿生产安全是煤炭行业面临的突出和特殊的问题, 要以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积极调整煤炭生产技术结构, 提高煤炭生产整体水平, 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 王汝发.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的量化评价[J]. 井冈山学院学报. 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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