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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0 16:17:20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1)

关键词:法律风险 防范 管理

1.法律风险的界定

提及公司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经常会关心以下类型的问题:“这样操作会不会违法?有没有可能引起官司或是处罚?”“这样做我们将有多大的损失?”以上都属于法律风险管理中最原始的出发点。法律风险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给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对于情节严重的,政府部门会实施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引发犯罪行为的,企业高管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当提到法律风险的界定时,很多人却将法律风险与法律纠纷划等号,或混同于商业风险,这些做法都是错误和不可取的。风险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即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关损害或收益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现在发生也可能将来发生。当然,需要规避的风险是可能带来损害的风险。

法律纠纷通常是指实际损害已经发生的风险。法律风险是商业风险的一种,而不是商业风险的全部。商业风险还包含了其他非法律因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法律风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活动和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因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通俗来讲,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的原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不良后果,即这种可能性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需要强调的是,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与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并且极易和其他风险结合,转化或演变成严重的后果。

20世纪初,国际资本市场出现了很多丑闻,加之世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直接导致了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破产倒闭,并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产生了萨班斯法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后很多国内外知名的大型企业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推动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开拓研究。

2.法律风险的分类

根据很多国内外学者和职业律师的研究分析,大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分为以下五类:

2.1合同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行为,它包括缔约双方或多方在达成合意之前的接触和洽谈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协议、确定合同条款的结果。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等,包括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等;后者如承诺、合同订立和合同条款等。合同订立,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订立中从合同条款的确立、合同章的保管使用、合同文件的保管存档以及相关协商资料、技术资料的保管留存等都属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范畴。

2.2合同履行

合同一旦订立,就需要全面地履行。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订立合同的各方均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企业不应当采用解除合同、违约等方式企图解决或回避问题,否则只能使合同履行状况更加严峻。在诉讼程序之中,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也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当合同规律性到付款阶段时,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保留银行付款凭证会给合同履行后期一旦出现纠纷带来很大帮助。在签订产品合同时,产品到货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出现毁损的,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通知对方,避免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并以书面方式提出明确异议,并留存验收证据。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要泄露接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

2.3企业治理

公司设立时,工商部门要求的登记手续较为严格,尤其是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从拟定到签署都需要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把关。如果公司章程出现纰漏,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会给股东造成极大麻烦,严重时会导致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出现收购公司股权的情况,在收购合同生效后需要尽快办理公司工商和税务变更手续,否则将出现交付了大量转让股权款却无法真正享有股权的风险。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董事会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的风险。

2.4知识产权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科技创新成了很多企业的立足之本和生存之道,专利、商标变成了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关于专利,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应当将知识产权检索作为专利权保护的第一步,如果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先一步被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企业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产品研发完成后以及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要及时申请专利权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保密工作,尤其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文献、会议记录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做好保密工作,否则可能导致他人窃取专利技术后抢先申请专利,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与他人合作时,要注意在合作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技术秘密的保护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泄露技术秘密的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分清各方权利义务。同时,企业应当注意对合作方以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和经济损失。

企业要设立专人管理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合同、权利证书、研发记录、缴费记录以及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原始载体等资料做好保管工作,以便在出现纠纷或者他人指控侵权时掌握充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5企业劳动用工

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用工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必须按照规定,向企业全体员工公示。否则,此类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

企业要在员工参加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企业要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保存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资料。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保存员工辞职书和保险转移等书面资料。

3.法律风险的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全新的、高端的管理工作领域,与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不同,也不是单纯的企业管理,是通过设置一系列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识别、分析、评估等技术手段,对企业现存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整体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建立起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全面的、动态的管理体系。

在传统的法律工作中,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法律诉讼和纠纷是企业法律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然而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则转变成法律风险管理。在以预防为主的法律风险的理念控制下,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事务工作不再作为重点内容,而是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控制环节。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企业法律工作的核心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救火队员,上升为企业风险战略层面的风险预防管理内容。

这种转变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共识。我们相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会越来越显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苏彦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9)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2)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三、重点抓好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管理。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体操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3)

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完全开放的,都是在与外部资源的交换中实现和完成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建筑业企业风险发生的高频性和

风险管理的艰难性,特别是企业转型过程中更是风险多发阶段,每个风险都有可能最终演变为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往往又常是颠覆性的。在这种情形下,构建多层次互动性管理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进而带动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升级优化,是建筑业企业参与竞争和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意义

1.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争经营风险积累和法律风险显现得也更加突出,有的巨额工程款拖欠多年清收不回,有的甚至因过了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了法律胜诉权,导致施工企业资金无法正常周转;整个企业处于经济纠纷导致法律纠纷所造成的较大冲击中,面临着生存危机的严峻考验。维护企业自身权益渡过生存危机,施工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同时,公司在竞标过程中面临着“霸王”条款的威胁,在施工过程中面临着迟延付款的压力,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面临着工程款审价缩水的损失,在竣工后面临着拖欠工程款的侵害,这种易受伤害性要求公司必须创建多层次协调、各系统联动、立足于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生成免疫机能的需要。

企业都处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的经济组织构成的环境中,就像空气与细菌无法分离一样,经营与风险也无法分开。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要求企业必须健全能够抵御各种风险侵蚀的免疫机能,创建多层次互动性管理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则是一种重要的选择。

3.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不断改进管理增强驾驭风险能力的需要。

施工企业进入市场后,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经济纠纷和直接由此演变的法律纠纷,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追根溯源,这些结果的主要诱因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表现为企业驾驭风险能力欠缺,使许多问题最终都酿成法律风险和企业灾难。

4.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资产和经营安全的需要。

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利益的驱动,每个企业在利益的诱惑面前的表现是不同的,而且遵守规则的自控能力强弱不同,侵害与被侵害行为都可能使经营风险演绎为法律风险。有资料显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110家央企2003年至2006年因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等经济纠纷演变的法律纠纷为221件,直接涉案金额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这些法律纠纷给当事企业的资产和经营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失。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创建规避法律风险的机制屏障,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

三、如何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防范体系,是一个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系统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这个体系创建的着眼点是:致力于在法律风险产生的整个过程的全面防御,构筑事前、事中、事后和过程防范阵线;致力于在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基础上的制度建设,构筑防范各类风险的思想意识和制度防范体系;致力于在法律风险消弭过程中的维权补救,构筑维护企业权益的管理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功能;致力于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增强企业自身机能,构筑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驾驭风险技能。

1.建立覆盖企业各项业务流程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建立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以实体性的总部和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机构建设,作为整个法律风险防范的体系纲领,构成涵盖公司各个层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网络,把所有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都纳入这个网络的业务辐射范畴并实施风险管理,形成公司法律事务室统一管理协调、各层网络架构各司其职、各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法律风险防范屏障。

2.构架法律事务管理与企业管理其他子系统互动功能。

法律风险是其他风险的积累和最终表现形态,防范法律风险也必须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龙头,以具体风险防范项目和业务为载体和纽带,牵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子系统围绕共同目标实现联动,针对风险多发的危险环节运行规律和特点,沿循公司业务流程、工作程序特别是具体案件发生形成的信息流,实现各相关系统互动,实现整合管理资源,动员系统能量共同防范和应付风险的目的,形成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补救、风险转化的系统联动机能,达到防范风险和改进管理的双重目的。

3.构筑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风险预警机制。

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是提前预知风险、识别风险和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有的法律风险需要提前规避,有的需要正面应对驾驭,有的需要在过程中加以化解和消弭,但前提是准确的风险预警。具体做法是:(1)全面防范制度。公司定期召开法律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针对公司当前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防范和部署;(2)重点提示机制。法律事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一次统计、整理、分类,对重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系统分析,从中找出这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原因,并通过公司内部刊物进行通报,同时在公司法律系统专业会议上进行业务提醒,提示各个单位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3)避险指引机制。公司法律事务部门针对生产经营过程出现的风险前兆和已经显露出来的风险现象进行避险指引。一是对日常生产经营中可能形成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问题,迅速通过业务渠道进行避险指引,就避险的具体措施提出法律建议。二是对总公司和所属单位已经发生并已形成但尚未进入法律诉讼阶段的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处置指引,并且进行实时督导。三是对已判决或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纠纷进行减损操作指引,帮助当事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组合策略减少或转移风险。

4.构筑防御风险侵害的防火墙机制。

企业风险既包括外部不确定性的市场陷阱,也包括企业自身缺陷形成的风险现象。建立防御风险侵害的防火墙机制主要内容是:(1)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制度;(2)建立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会商制度。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4)

[关键词]保险;理赔;风险;防范

保险理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责任。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过程。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理赔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在保险理赔环节,存在着多种的风险,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请求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理赔环节中的风险,提高认识,加强防范,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1.保险公司理赔环节进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1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质的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现,也是保险公司最大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理赔工作的优质性直接影响公司在市场上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和支持的法宝,直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加,是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需要。

1.2保险公司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公司的经营在任一环节上的工作疏漏都会在理赔的环节中表现出来,这也就使得理赔环节的风险加大。加强理赔风险管理,能够将公司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出来,使公司及时发现风险,找出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可以说,理赔风险的控制也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验的标杆。

1.3防止错误理赔和骗赔

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骗赔案件,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管理,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能够有效的减少保险欺诈,降低错误理赔的发生率,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免受损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风险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理赔风险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层出不穷的理赔纠纷反映出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加强保险理赔的风险管理,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2.保险公司理赔环节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从现今保险公司理赔环节中的风险管理来看,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保险公司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保险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公司理赔部门缺乏既有过硬的理赔业务素质,又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理赔部门对理赔风险的研究也明显不到位,在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认识。同时,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绝大多少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上都缺乏系统、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即使有的保险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也常常因为营销业务的影响而流于形式,没能真正的贯彻落实,形同虚设。另外保险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过于原则性也使保险理赔的法律基础中存在较多漏洞,为理赔工作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2.2理赔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风险防范不足

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在进行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在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调查和核赔两个岗位职务,这就给假理赔提供了契机,增加了理赔环节的风险。保险公司内部对理赔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奖惩制度,个别理赔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为理赔工作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理赔的困难。理赔调查的不深入,调查手段和技术的落后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诉讼的风险。随着保险欺诈案件的层出不穷,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风险防范方面认识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采用分层次的理赔风险管理办法,可将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为宏观监管,侧重于原则性,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对保险法加以完善,保证保险理赔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理赔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层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第三层为社会监督,通过定期向社会披露保险理赔的信息,促进保险理赔的透明化发展,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第四层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健全理赔风险管理体制,明确目标,并将制度认真贯彻和落实,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首先,对理赔流程进行规范。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到出险报案时开始,理赔过程包括理赔资料的审核、理赔调查、理赔金核定和理赔金的给付四个基本环节。理赔工作必须按此流程进行操作,每个环节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严格按章办事,对资料认真核查,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其次,对理赔流程进行严格的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模式,对理赔的组织架构加以完善,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依据理赔流程设置岗位,并对权限有一定的限制。

3.3分险种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保险险种众多,其中以人身险为最主要的险种。人身险中又以健康险的波动最大,因此健康险也成为众多险种中理赔风险管理的重点险种。对于健康险的理赔风险管理可采取以下方法:第一,控制高风险地区。对于高风险地区可采用其它险种的捆绑销售、加强赔案调查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第二,强化内部管理。对于健康险的风险管理应该贯穿于保单经营过程的始终,在续保环节,应根据理赔赔付情况,对不同的客户采取无观察期优待或加费乃至拒保等措施;第三,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建立保险公司与医院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机制,调动医院主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意愿。

参考文献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5)

【关键词】法律风险;风险管理;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时时处处面临各种风险,法律风险无疑是其最终表现形式。因此,企业风险的管理说到底是法律风险的管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该模式具体由“三大模块”“六大要素”构成。“三大模块”是指法律风险环境信息辨析、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风险应对;“六大要素”是指组织、职能、制度、流程、文化和信息系统。

一、实施法律风险项目化管理

对法律风险分析、控制和评估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原理和方法,成立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项目组和联合工作组。项目领导组主要负责推进、指导项目开展,调配项目资源,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项目工作组主要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由公司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和咨询顾问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开展过程中部门间的信息传递、沟通工作,由各专业骨干和法务联络员组成。

二、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首先,按照国网公司、省公司对法律工作的要求,制定法律风险评价准则,用以衡量法律风险严重程度,充分反映上级单位、“三全五依”法律目标、经营战略、资源分布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其次,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监管机构、用电客户、利益相关方等法律主体对企业的法律行为等因素,内部法律风险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职能、制度流程、风险文化、企业领导者、员工的风险偏好、法律素质与风险意识等。再次,采用管理学上的SWOT分析法(又称动态分析法)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从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四个维度把研究对象调查列举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排列,从中得出结论,最终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报告,作为评估法律风险的环境参照。

三、开展法律风险评估

第一,首先要做的是进行法律风险辨析。制定法律风险识别指南,构建起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框架,梳理出各部门的主要管理和业务活动,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诉讼案件、投诉材料等,运用法规梳理法、德尔菲法、案例分析法和头脑风暴法等方法逐一判断每项业务或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确定风险名称及风险行为,征求部门意见并集中会审后,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清单。

第二,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从资源配置、奖惩机制、职责权限、过程监控、部门内法律审查、执行者能力要求、法律风险意识、专业法律审查八个分析维度,对每个风险行为进行分析,制作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表,并内置相关计算公式,实现风险的可能性、风险水平数值及损失度的自动计算;组织项目组专家团队对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表中各种风险行为的相关分析维度逐一评估;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调整分析结果。

第三,进行法律风险评价。利用K-MEAN聚类法功能软件(SPSS),对全部企业法律风险水平评价数值进行聚类分析,确定法律风险分级标准,划分为五个风险等级;统计风险类型、风险数量、风险等级等基础数据,绘制相关表格;分别从部门维度、外部主体维度、部门和外部主体交叉维度以及经营管理流程维度,利用风险叠加图法、风险等级图法、风险坐标图法等,从风险分布特点、风险趋势、风险成因进行风险评价;进一步对相关风险及风险行为从法律专业角度开展分析,提出法律上的意见建议,纳入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四、进行法律风险应对

首先,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根据法律风险类型、风险承受度和风险偏好,选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接受风险之一或组合。其次,对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开展评估,筛选风险行为及法律风险,制作评估表,由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开展自评,形成最终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现状评估表,撰写完成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现状评估报告。再次,制定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从制度、流程、活动等角度提出控制措施,包括制度流程类、资源配置类、标准规范类、培训类、技术手段类、活动类、信息类等。最后,在风险应对措施的内容调整完成后,确定各项风险应对措施的责任部门、完成标志、配合部门、完成进度等内容,并最终形成整体企业法律风险应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把握“用尽可能少的措施控制尽可能多的风险”原则。

五、实行监督检查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6)

一、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至今尚无一个为各界所公认的权威定义。一般定义为:由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不是一种孤立的企业风险,它融通于企业的各种风险中,组成很复杂,根据法律风险的成因,通常可以将法律风险分为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环境法律风险。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引发因素不是企业自身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引发因素主要来自企业内部,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笔者重点就企业内部法律风险进行陈述。

二、内部法律风险主要存在的方面

(一)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争议事实以外的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主要风险是:

1、诉讼时效风险。这类案件形成的时间久远,往往当我们想到用法律途径解决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经办案件时,主要考虑如何接接续诉讼时效,择机的防范措施,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门的积极作用,规避诉讼时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否则,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2、举证责任风险。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和环境污染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涉及环境污染、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最大的风险所在是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此类案件,应分门别类,采取不同措施:在遭到有可能承担责任时,与对方达成诉讼外调解,或劝其撤诉,以节省诉讼费用;在对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时,挖掘抗辩理由,积极应诉,力争让法官接受我方的理由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3、行业风险。如塌陷地赔偿案件,这类案件是困扰煤炭行业的一大难题,这种行业风险引发的诉讼历年不断,而且标的额很高。对于这类法律风险应审时度势,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风险,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救济时,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诉讼的利弊得失,制定确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尽可能把诉讼风险降到最小。

(二)投资、合作风险

1、投资项目缺乏足够的事前法律论证是造成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投资过程中的很多问题不是靠日后修修补补能够解决的。如果在初期就能走上正轨,比日后碰到法律问题再来考虑如何解决和纠正所付出的代价要小很多。投资项目缺乏足够的事前法律论证,对严重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清醒的认识,所选择的商业模式有可能违反了国家法律。这种违法行为无论后期的运作如何规范,如何细致都不可能降低法律风险。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障碍,企业将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

2、项目合作中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合作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所持的心理不一样,造成一方掌握信息,不愿意让对方了解,特别是可能影响价格的信息。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无法弄清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合作后可能会出现大量债务,收购方刚一进入就要替被收购方还债。在投资、合作中,要防范法律风险,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审慎调查,进行事前法律论证。尽可能多地掌握真实信息,谨慎操作,不要盲目相信对方,对合作的全盘情况了然于胸。

(三)公司方面风险

1、设立不规范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甚至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2、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的风险。公司决策必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有些公司负责人对自己公司的章程根本没有详细看过,譬如有些合同或者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效合同或者是无效的决议。

(四)日常经营管理方面风险

1、合同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依法行使《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合同的解除权,致使从主动方成为被动方。

2、工商管理缺失的法律风险。煤炭行业近几年重组改制、破产改制、收购重组等日益增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等工商管理事务也随之增多。对有些分支机构缺乏监管,由此形成债务而连带集团公司。

三、笔者认为虽然上述法律风险成因各异,表现形式不一,但其深层次的成因在于

(一)法律风险意识不强

一是对投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对改革改制中面临的新模式、新风险,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中,思想上准备不足。三是不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导致决策的法律风险不断。四是缺乏完善的工作体系。

(二)法律机构不健全

随着法律风险控制难度进一步增大。如不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或配备专业化的法律人员,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

(三)法律人员素质不高

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事变成坏事。

(四)对法律事务工作还不够重视

法律事务工作在各个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在对外投资中,没有让法律事务部门全过程参与,不进行法律论证。当省国资委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时,又要让法律事务部门在没有参与项目调查论证的情况下马上出具法律意见书,造成工作很被动。

(五)依法维权力度不大

有的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造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构建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如上所述,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经营中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有风险即有规避、控制风险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及方面着手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树立二个理念,完善三项制度,优化两个体系。

(一)树立二个理念

1、树立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因此要树立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把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把关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法务工作由救济型向预防型转变,由参与型向管理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增强企业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2、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融入理念。法律风险防范并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和其他大多数的管理一样,是在以往的经验教训中不断地总结并加以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功能必须有机地融入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体系内,才能发挥其预防、控制的功效。这也是将法律事务工作重心前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保证。把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管理工作,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新思维,并贯穿在企业的各个业务流程中,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工作中。

(二)完善三项制度

1、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一是坚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事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最终成效。三是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构建法务工作保障机制。四是加强机构建设,构筑法务工作体系。

2、完善法人治理制度。首先,严格依据章程办事,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其次,建立健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企业的战略控制。再次,所有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等法律文件,在提交前,都要经过法律部门审查把关。

3、完善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保证法律事务部门全过程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充分论证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能够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实现法律事务工作由传统的事务向管理型与参谋型并重的转变,真正成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管理的参谋助手。

(三)优化两个体系

1.优化合同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选商、谈判、审查、订立、履行等交易环节的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权限、流程等内容,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覆盖,加强对合同管理薄弱环节的控制。二是加强合同法律审查制度。严格对合同的审查、把关,使合同条款更加严密、规范、完备、合法、有效。执行合同会审会签制度,对不经会审会签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报送领导签字和加盖印章。三是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在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等环节中的职责分工。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合同的管理,重点管好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盖章、执行、结算、反馈八个环节。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7)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只贷不存”的特殊企业,为有效识别和管理风险,必须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作者对此进行了分类系统研究。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类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 年度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编号:SKL-2014-3508);郑州市2012 年度社会科学调研课题《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98) 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毕鹏翾,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化。

截至2013 年12 月底,全国已建立7839 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8191.27 亿元。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扩张,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也不断凸显和积聚。根据风险发生的原因,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以下对此进行分类系统研究。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等因素不能或不愿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构成违约,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研究表明,信贷资产质量与经济增速呈显著的正相关。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将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包括道德性信用风险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

(一) 道德性信用风险

所谓道德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缺乏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有履约能力但故意逃避履约责任而形成的信用风险。

2012年7月,测评我国各城市商业信用环境状况、反映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就的“2012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课题成果发布,成果公布了286个城市(包括35个大城市和251 个地级市) CEI 综合评价,其中第一名仅得85.186分,80分以上共有6个城市,75~80分有46个城市,70~75分有179个城市,70分以下有55个城市。可见,我国城市整体商业信用水平较低,各地在信用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监管、诚信道德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在社会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监管不严格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中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比较严峻的道德性信用风险。

(二) 非道德性信用风险

所谓非道德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缺乏偿债能力而形成的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而作为债务人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自身经营面临着巨大风险。中小微企业债务人自身面临严峻的经营风险,如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产品竞争力低下、对市场潜在需求研究不透彻等原因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市场风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财务风险;由于签定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等。农户债务人自身面临严峻的农业风险,如由于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自然风险;由于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市场供求失衡、农产品价格波动或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原因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市场风险;由于使用伪劣种子、化肥和农药或工业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社会风险等。

由于债务人自身面临诸多风险,同时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非道德性信用风险。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要特别关注农户债务人的自然风险。因为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造成的损失重,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则被限定在某一行政区域(区或县) 内,所以一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就有可能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现象,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遭受致命打击。

二、操作风险

所谓操作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这里所指的操作风险不包括法律风险,而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以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损失的风险。可见,操作风险具有普遍性,它普遍存在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操作风险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建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管理架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内部缺乏足够制衡;二是内部控制低效或失效,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内部审计不作为、信贷管理不严格、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员工素质较低,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多数员工未从事过金融工作,金融理论和实践知识欠缺,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紧缺,员工兼岗现象较为普遍,可能出现在公司未及时采取切实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员工兼任了不相容岗位;五是由于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研发的管理软件较少,而且软件在业务系统设计、操作授权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等等,这些问题极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操作风险的产生。

三、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它不仅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影响其资产、负债的经济价值。

目前,贷款利息收入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惟一的利润来源,因此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直接挂钩,上限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央行贷款基准利水平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状况。央行升息会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而央行降息会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下降,盈利空间收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失去部分争取银行渠道融资的优质客户,这些将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比较频繁,有时一年中调整多次,如2011年连续3次上调基准利率,2012年连续2次下调基准利率。频繁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必然会影响到小额贷款利率的频繁调整,从而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形成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将会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难度。

四、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其流动性不足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几乎每个小额贷款公司都受困于资金问题。首先,资金规模受限。很多省市设置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如河南省和湖南省规定的上限为2亿元,陕西省规定的上限为3亿元。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当资金需求旺盛而现有资金规模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资金放贷速度快于资金回收速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出现“无款可贷”的尴尬局面。其次,融资渠道和融资金额有限。被定位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虽然部分省市提高了融资比例,但依然无法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有限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金额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能力。

当公司流动性计划不完善、不良资产过高或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时,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进而无法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从而引发相关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表象,其根本原因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可以说流动性风险是一种派生性风险。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原有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不完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重大变化或未来有关小额贷款公司重要政策的出台,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的风险。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政策模糊带来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说明央行认可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但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做出表态。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执行金融机构标准,却不能获得金融机构地位。在税收征缴、对外融资、法律诉讼方面,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在税收征缴方面,服务“三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按一般企业征税;在对外融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时,不但不能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而且要负担与中小企业一样甚至更高的贷款利率;在法律诉讼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贷款纠纷案件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法律保障力度有限。高额的税收负担和融资成本以及有限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大了小额信贷公司的生存压力。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政策不明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不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而是由愿意试点的地方政府负责。各地政府自行出台了标准不一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如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并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建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监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受到金融办、工商局、财政厅、银监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监管缺乏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政策带来的风险

国家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贷款利率及业务区域等方面制定了约束政策,这些政策约束不但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同时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风险,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规定就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规律。由于单笔小额贷款业务相对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依靠规模经济来降低小额贷款业务成本和分散风险,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这种资金规模限制(注册资本上限的规定) 将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不能充分发挥,极大地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可持续发展。

六、合规风险

所谓合规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其他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合规风险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

目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区经营、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暴力手段收账、账外经营、超比例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各级政府出台了严格的监管办法,如河南省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如下规定:“由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主管部门取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这种风险性质更严重,造成的损失也更大。随着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顿力度的加大,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

七、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里所指的法律风险主要关注小额贷款公司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屡屡发生,如信用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质押借款合同纠纷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究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合同文本存在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合同文本以及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为自行拟定,或者改编自其他金融机构,这些自行拟定或改编的合同文本存在的法律漏洞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其次是合同内容存在问题。由于缺乏金融、法律等方面人才,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及其所有权归属等因素,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

八、战略风险

所谓战略风险,是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决策失误或对决策执行不当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的导致损失发生的风险。战略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取决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管控能力,都可能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但与操作风险相比,战略风险反映的是公司管理层综合管理和驾驭能力的不足致使公司发展方向出现偏误的战略性、全局性风险。

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战略定位,缺乏核心竞争力,一是在盈利模式上,过度依赖贷款利息和高利率;二是在发展模式上,盲目追求资本规模扩张;三是在业务定位上,重视非农业务,忽视“三农”业务;四是在客户定位上,偏向优质、贷款数额相对较大的客户,喜欢“傍大款、垒大户”。由此可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严重的战略风险。

九、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目前,由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不诚信经营,甚至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如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暴力催债、变相提高利率等。这些不法行为不但让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行业遭受诟病,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另外,一些“地下钱庄”和诈骗团伙利用人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了解,假冒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人的高额利息或保证金、手续费。据易贷中国最新贷款安全统计信息结果显示,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各种网络贷款骗局中,假扮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比例占六成以上。这些假冒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下钱庄”和诈骗团伙给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行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提高风险意识,及时识别各类风险,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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