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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的知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4 16:15: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中医的知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中医的知识

篇(1)

空气中飘扬着清爽而苦涩的中草药味道,宽敞的诊室坐着面目慈祥的老中医,耐心地向病人询问着病情。病人诚恳地问:“请问我最近时常咳嗽,已有半月之久,有何良方矣?”把脉后,老中医笑曰:“咳嗽乃肺虚也,你心跳略快,有慌乱的表相,应治根本啊!”“以前我曾服用多种味药,可皆无用,想请您大展身手一番!”“我给你开一副药,用夏枯草、琵琶叶、罗汉果、生石膏等来调解嗓子红肿,从而起到调解肺火与肠胃不服之病症。去楼下抓药,后面还有病人,我们改日再聊。”

好一个知识渊博、业务精湛、关心病人的好中医!

六年级:李正阳

篇(2)

我国的传统中医药知识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相关的利益大大受损。在考量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背景下,借鉴国外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来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的制度。

关键词

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中医药因进入公有领域,使用价值一直被无偿攫取,而传统文明的创造者及传承人却从未得到知识利益的任何回馈。国家间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慢慢对传统中医药的利益权人应得到尊重和价值保护达成共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给予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继承人应有的财富所有权。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概述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传统知识,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一代传向下一代的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具有继承性、群体性、公开性、共有行、特异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内涵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学、阿拉伯医药学、印度医药学等传统医药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传统中医药分为汉医药和民族医药,其中的汉医药即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医”与“中药”的统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疗法,始创于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为形成标志。“中药”指以中医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具有药性(四气五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1.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定义传统中医药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在继承中持续发展创新、有着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方面的传统知识。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民族医药知识体系,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预防、治疗疾病经验的高度总结。2.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特点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传统知识的基本特点外,传统中医药知识还具备如下特点:(1)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广泛性,这是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积累了中药学丰厚的物质财富与中医学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还包括优秀的卫生从业精神财富。这是传承和继承传统中医药学的前提。(2)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基础性,这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历经数千年积淀,稳定深厚,是中医药学的根基和灵魂。(3)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特殊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与其他传统知识和外来医药学而言的。传统中医药独具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发展规律,是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魅力所在,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根本体现。(4)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时代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在科技时代下的创新、发展与完善而言的。学科交叉、技术集成,尤其是量化和提纯技术在中医药方面的运用,促使经验医学更加科学可靠,传统知识焕发出时代光彩。3.传统中医药知识利益流失的起源、现状及保护意义中医药领域隐藏巨大的国际市场,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原产国和最大消费国,原有3%的国际市场占额在十年间不断下滑。国家医药保健品贸易数据显示,中成药进出口自2008年开始出现贸易逆差,在主要的欧盟市场植物提取物在各类出口药品中的比例超过52%,在拉美市场高达87%。多数植物提取物出口后,被加工成附加值更高的成药,最后返销到中医药的故乡———中国。经济利益流失源于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佳。利用中国海量开放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跨国公司凭借先进的研发手段、高水平的生产工艺无限攫取中医药价值,更有甚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据为己有。日本仿照中国的古代中医“汉方制剂”制备的“救心丸”,与我国的“救心丸”如出一辙,从中攫取的巨额利润累计超20亿美元。科学技术对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的破坏是传统医药知识不断面临盗用。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各种知识资源已成为各国为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不当利用和无偿占用成为利益纠葛的中心[2]。分析发现,深得消费者青睐的“洋中药”质量上乘,剂型剂量准确,但是适应症和主治功能等使用说明与中医药古方不谋而合。在国家层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在立法上已经有所体现,如1997年菲律宾颁布“传统可替代医药法”,2002年印度颁布“生物多样性法案”。在国内,传统中医药面临边缘化的尴尬境遇,缺乏正确评价与尊重,生物盗版严重。国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晚、研究弱。从全球来看,尚未形成一套国际认可度高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案,伴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协议有望创举。传统中医药作为唯一延续至今的世界传统医药体系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其科学性逐步得到国际认可。目前,我国探明的药用动植物和矿物资源累计超过12000种,是开发新药的重要来源。数据显示,流行于国际市场的119种利用植物开发的药品中,超过70%从传统中草药中提炼而成。坐拥海量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质量上乘的原产药材,国内医药企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毋庸置疑,基于传统中医药的新药研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坚持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模式,可以捍卫民族文化根基,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传统知识向经济利益的转化,实现文化经济双丰收。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国际保护简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律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是推动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发展的专门机构。2000年,WIPO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法律保护框架。2006年,WIPO郑州研讨会将传统中医药知识列为其重点保护的对象之一。WIPO是国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推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WTO和TRIPS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的规定。TRIPS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实际上是把TRIPS协议作为国际市场的准入标准。中国是最重要的中医药生产国和消费国,协调传统中医药保护立法与TRIPS等国际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并与在全国范围推进国际标准迫在眉睫。TRIPS协议条款还规定,只要具备新颖性、工业利用价值、能提供发明步骤等说明,专利可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在内的所有技术领域任何发明,这就为传统中医药产品的专利注册提供可能性。但是同时要认识到,TRIPS没有为药品专利权滥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导致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只是一味的申请药品专利而不实施专利,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医药领域科技创新水平低。传统中医药知识是唯一存续至今的世界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应当不遗余力将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畴,共同致力于实现TRIPS协议中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公约成果。3.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UN)内负责卫生事业的专门机构,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最主要的保有国家,中国仅仅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力普遍较低,而《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是品种保护,不是权利保护。2002年,WHO出台了首个传统医药全球发展战略———《2002-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首次确定了传统医药的概念。当前形势下,中国迫切需要根据《战略》提出传统中医药的保护目标,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政府要大力支持WHO在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等7个机构设立的传统医学合作中心,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4.《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第一份全球性的生物源多样性保护协议,其主要贡献是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公约第15条规定,任何国家有权但只有事先征得生物资源原始持有人的知情同意才能获得或开发遗传资源,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必须采取资金补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公平合理的方式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进行分享。CBD开创的遗传资源保护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中国可以将保护对象从遗传资源扩展到传统知识,既可以促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确认,也使我国中医药资源保护有据可循,对遏制“生物盗版”具有里程碑意义。综上所述,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但是尚未产生具有细致针对性和强大约束力的法文,不能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提供及时保障。

(二)外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概述由于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运作没有遵循TRIPS等协议的知情同意、获益分享原则,引起传统知识保有国的强烈抗议和不满,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土著和传统社区的非正式创新纳入保护范畴。笔者主要以泰国、印度为主要分析案例,阐述他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1.泰国泰国是单独立法的代表性国家。在保护传统医学方面,泰国颁布有最著名法案《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此法规定:传统医药处方分为三级(国家、私人和普通)。国家处方是满足人类最迫切的健康需求,具有重大利益或特殊价值的处方,经卫生部认定核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化生产;私人处方经由处方发明者、开发者或继承人提请注册,获批后为处方持有人自由使用,有效期截止至权利人死后50年,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一般处方为处于公知领域的药方,可自由使用[3]。《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医药处方进行细致分级予以差异化保护,同时兼顾国家、权利人和公众三者的利益需求。对国家处方进行界定,有效避免因保护力度过大而阻碍传统医药实现经济利益的转化,赋予个人处方权利人一定年限的专有权,是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结合的有益尝试,为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立法提供良好的国际借鉴。2.印度印度作为四大传统医药体系发祥国之一,鉴于“姜黄案”、“basmati案”的沉痛教训,其在国际社会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呼声最高,在国内立法和保护实践更是不遗余力。2002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和2004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细则》中规定,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是唯一负责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授权管理的机构,任何人要获得基于二者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同时遵循法案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益公平分享的期限和其他条件。除此之外,印度以地区、邦和国家三个不同层次的注册制度或特别法规的形式为传统知识提供差异化保护[4]。保护实践方面,印度创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归档国家计划,在多个村、部落、邦和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组织中开展,旨在对散落各地的民间配方、医用植物、治疗技术等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1999年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联合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TDKL筛查百年以上科学文献千余份,收录古方250个、Slokas(Versus&Prose)配方35000种,以英、德、法、日等多国语言编译,数据库资料累计超过140000页。此外,印度还建立了用于发明者注册登记的“蜜蜂数据库”(HoneyBeeDatabase)和较短保护期限的小型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促使印度传统医药知识实现文化到经济的转化,印度传统医药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3.其他国家日本传统医药学起源于中国,传统中医药理论传入日本后得到不同形式的发展,以汉方药为最大成就。日本政府特别重视汉方药的基础研究,尝试用当代西医的实验室研究对中医药机制作出合理解释。据统计,日本医药行业科技人员在全国同类占比中高达60%,政府每年划拨1.72万亿日元作为基础研究经费。在专利保护方面,日本企业制定“专利网”、“创造性仿制”、“海外拓展,专利先行”三大战略,形成产研结合,开发与保护协同进行的良性循环。在过去30年里,美国人对西医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着深刻了解,越来越多慢病、重症患者要求赋予传统医药学合法地位。2000年白宫成立补充和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将美国传统整脊医学、欧洲传统顺势医学、传统中医药学、印度医药学一并纳入补充/替代医学范畴。中国医药产业存在严重的产、学、研脱节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浪费和毁坏严重,研发层次较低,出口贸易以原材料为主。为了扭转这种形势,我国需要对现行模式进行调整,实行“以经济驱动研发,以研发促进保护”的发展战略。此外,国人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发源地的土著居民,应当充分认识中医药的潜在价值,自觉学习并利用传统医药,尝试自下而上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立法的新方式。

三、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保护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已处于公知领域,明显无法归属于专利保护的专有知识,因此不符合专利要求具备的“新颖性”标准;二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不符合创造性标准,体现的是继承性属性;三是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四是专利制度保护有期限、有明确对象,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不符合专利保护制度的标准及对创新的激励要求[5]。然而,在特定社群中延续、传承与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不应被简单视为公用知识,更不应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来片面衡量,而应当另辟蹊径,或者提供略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目前,我国专利注册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传统中医药知识在传统社区之中经过口头传播、书面记载、公开使用,已经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许多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公知领域至今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传统中医药知识正是在这样的范围内孕育、发展、完善。在现代科学研究当中,新诞生的知识和发明在实验室等特定范围内也处于“公知”状态。因此,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专利客体予以审查时,应该对新颖性重新做出界定。参照《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关于“商业新颖性”的规定,只要没有相关创新在先专利和同质技术的书面公开,不应认为传统中医药知识丧失了新颖性。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智力成果,其“创造性”可理解为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创造或设计的,即具有独创性;或者理解为该智力成果相对于现有成果,还应有所突破、创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用来分析传统文化是否科学,应当从中医药活性物质和有效成分角度出发,探索其有效成分,形成新的创新单,符合科学技术的逻辑性,这样就可以将传统中医药具备创造性特点,符合现有法律保护的机制。综上所述,专利法应当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注册专利采取特殊的保护策略,其专利主体理所应当是原住地集体,客体是一个系统、完整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群。具体来说,专利注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从单方中开发新药,也即从我国古籍记载的单方或单味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2.应用传统的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通过分析研究传统中药复方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研制新型制剂;3.通过改良剂型和变更给药途径的方式来开发新药;4.在科研实验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

(二)商标保护著名中药老字号如“同仁堂”、“潘高寿”、“达仁堂”、“陈李济”、“桐君阁”等,是传统中医药的无形资产。但是就全国而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用的问题。《商标法》(2013)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不得直接使用标识主要原料、商品质量、功能、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国内许多企业或产品商标设计水平低,不具备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我国药品商标的注册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占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的2.5%,知名商标更是屈指可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道地药材保护的认识,相关利益遭遇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侵犯,如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特殊产品实行国家专卖,而事实上许多高丽参原产地来自中国东北。鉴于《药品管理法》(2001)并不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中药产品的命名对重要的成分和疗效具有一定描述作用,我国的中药仅通用名要求以规范的商品名称标识成分、功能,这无疑是中药打造本土品牌的重要突破口。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宁夏枸杞子、冬虫夏草、藏红花等,采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是被各国广泛采纳的经济有效的保护手段。1995年,我国已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用于地理标志保护,尽早把更多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列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成产集约化,势将助力优质药材打造品牌,占领市场,获取更高效益。

(三)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呈现的不同表达方式或方法,而非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在中医药领域,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医药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但由于现有的医学专著进入共有领域,加之许多中医药企业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保护效果不佳。尽管著作权法在传统中医药领域中不直接涉及配方、工艺等具体内容,保护力度不如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却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出发,可以维护医药专著、古方典籍的完整性、系统性;其次,从著作权保护的功能出发,可以有效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扩大知识传播的广度;第三,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可以树立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声望,为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国际化奠定思想基础。传统中医药知识涵盖民族医药、古方典籍、药物资源等,体系庞大繁杂,对其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建立中医药知识名录或数据库,确保行政和司法机构能够全面高效地进行检索。数据库要求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机构具有可及性,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交叉参考文献等友好界面、链接和全文获取,以确保权利授予机构最大限度地识别在先技术。标准化数据库的建立可在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权利主体明确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起利益分享机制,一定程度上规避知识产权利益争端,降低对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中医药知识或相关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维护权利主体的尊严和经济利益[6]。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公开化的硬性要求相反,商业秘密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严苛的审查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限制信息的流动来防止个体利益流失,因此赋予权利人更多自主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数据显示,国内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生产的401种中成药中有61.8%被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保护条件已趋于成熟。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保护规定散落在诸多法律条文中,故而存在许多适用障碍和局限性。尽管如此,相较于注册专利,商业秘密制度具有对技术信息保密功能的同时,没有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只要保护主题具备秘密性、经济价值,并为当事人采取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工业产权,因此商业秘密制度更符合某些传统中医药知识(如制配工艺)的保护需求[7]。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信息的合法控制人”,相较于我国规定的“经营者”更加科学合理,修改现行法律予以扩展保护主体势在必行。此外,为了能够实现传统中医药知识商业秘密保护,还必须厘清现有立法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混用,建立专门制度与协作机制相整合的保护体系,协调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采取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途径[8]。

(五)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20世纪50年代起,非洲、南美多国率先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建立特殊制度以对抗对本土传统知识成果的不当利用。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联合签署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该组织会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传统医药知识予以保护。在传统医药知识面临屡遭侵犯而又缺乏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救援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联合起来制定保护规则,共同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伴随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中国在上海经济合作组织(SCO)、亚洲太平洋经济组织(APE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占有重要席位,在履行大国义务的同时,应当适时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提升到国际层面,积极主导传统医药知识地区性保护屏障的构建。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已成功举办两届,旨在“弘扬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产业,壮大南方药都”,与东南亚国家共同探讨传统医药服务和贸易模式创新以及传统医药的品牌建设。成员国共同签署发表《中国———东盟国家传统医药南宁宣言》,承诺坚持政企合作的方式,遵循“、优势互补、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传统医药贸易和知识保护方面共同做出不懈努力。医药高峰论坛是行业性的会议,并不直接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但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行业现状和未来趋势具有很强的洞察力。会议宜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医药行业发展年鉴等成果,由与会国家共同呈请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表达加快传统医药知识国际保护体系构建的愿望。

参考文献

[1]胡真,王华.中医药文化的内涵与外延[J].中医杂志,2013,54(3):192-194.

[2]宋晓亭.国际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兴起及发展趋势[N].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2007,21(4):69-72.

[3]张华敏,徐慧,唐丹丽.从泰国传统医药立法探讨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法[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9,31(3):215-222.

[4]梅智胜,肖诗鹰,黄璐琦,刘铜华.印度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7,29(2):80-83.

[5]张冬,马超.传统文化专利保护的合法性问题[J].河北法学,2013,31(4):32-38.

[6]李一丁.传统中医药知识共享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实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13,101(1):7-12.

[7]王艳翚,宋晓亭.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J].时代法学,2014,12(3):11-16.

篇(3)

【关键词】中医药 知识产权 保护 缺陷 策略

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缺陷

西药在风靡全球的过程中,其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暴露,而中药治疗许多疾病的独特疗效多次在实践中得到证明,这让国外的一些企业把目光聚集到我国传统中医药精粹上。同时由于医药暴利的诱惑,一些外国公司和外国研究机构采取多种方式窃取我国中医药经验成果,然后稍加改进,一个华丽的转身,就去申请发明专利。据统计,近10年境外在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数量占中药专利申请总量的百分比均在10%左右。这些资料表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但我国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国际现行药品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医药自身的特点不匹配,中医药知识产权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上的药品专利是针对化学药品而建立的,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为其具有优势的知识(如西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护体系。而中药与西药在制作工艺和评判标准上有着巨大的差别,用保护西医的方法去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肯定会存在很多缺陷,让中医药得不到系统全面地保护,阻碍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很多中医药秘方都是好几代人流传下来的智慧结晶,申请专利的话必须向申请方公开配方以及具体用量,并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只有20年,这会造成传统中医药秘方的泄露,根本不利于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而且现行发明专利制度保护的是新发明,中医药秘方都已经经过数代人之手,不具时效性。这些都导致我国中医药在国外申请专利较少,限制了我国中医药产品的出口。所以,推进国际法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尤为迫切,需要在大环境下营造对中医药发展的有利氛围。

其次,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滞后与漏洞,国外企业和国外研究机构肆无忌惮地窃取中医药精粹,我们竟束手无策,让国家遭受巨大损失,法制尊严何在?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80余个古方、验方进行研究,结果,1990年的产值已相当于我国目前中药产品出口总额,其中牛黄清心丸一个品种的产值就达0.7亿美元。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药品知识产权的规定,是以西方的专利法规为模板,因为西方的药品专利针对的是西药,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很大的缺陷,不能全面系统地保护传统中医药相关的技术不受西方发达国家的窃取。这就要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立必须切合我国实际,切合中医药自身的特点。

再次,国人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意识薄弱,加速了中医药精粹的外流。在发达国家借着我国知识产权的漏洞,利用先进技术加快对传统中医药有关技术及药用生物资源挖掘的情况下,有一部分国人竟鼓吹中医是伪科学,主张让其自生自灭。这一部分人不仅没有保护传统中医药文化,更把中医药推向尴尬的境地。任何东西都不是完美的,中医自然有其局限性,但几千年的传承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

最后,国内一些中医药企业以国家保密配方为借口,隐瞒药品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引发多起医疗事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质疑。云南白药作为老字号的中医药企业,最近几年遭遇了不少舆论危机,大多是针对其药品中的有毒成分未公开,用药安全的关键信息上。该企业面对舆论的质疑,基本上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深了公众对企业的误解,损害了云南白药的声誉,同时,也不利于整个中医药产业的发展。难道这就是中医药企业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吗?

二、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单靠国家的力量是不足的,应该把国际、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力量结合起来。

首先,在国际上,我国应该积极推进国际法制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现行WTO规则的严重缺陷,为改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抗争。我国可以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保护传统知识产权,推进国际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但这条传统知识国际保护之路还很漫长,任重而道远。

其次,根据中医药自身的特点和中医药相关的技术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光从国际层面是不能解决的,重点还是要完善国内立法,给予中医药知识产权以制度保护,有法律依据。针对现行《专利法》对中医药保护的缺陷,国家应积极构建中医药的专利审查标准。要有效地遏制外国势力攫取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的行为,我国立法部门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细节。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受侵权人不容易收集到证据,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侵害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同时,国家应大力培养中医药专业人才,让中医药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把传统中医药知识和现有的科技结合起来,让中医药文化更好地传承下去。

再次,老字号中医药企业应增强自身的品牌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品牌信誉和市场地位。同时,应加强中医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加强自律,协调对外行动,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协调对外行动,防止中医药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注重中医药产品质量,保障中医药行业整体的利益。

最后,广大国民应该多了解中医药文化,提高自身对中医药知识的认识和保护,不让老祖宗的智慧结晶流入外人之手。拥有知识产权就等于拥有强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广大国民应积极增强权利意识,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顾t.建立中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若干建议[J].医学与社会,2003( 8).

篇(4)

一、现状思考目前中医药院校公管专业英语教学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适用中医药院校的公管专业英语教材。目前市面上通用的《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材只有五本,已出版专业英语教材都是针对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编写的。教材内容包括公共经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公共管理领域相关知识。对于中医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这些专业英语教材由于没有涉及到卫生事业管理和中医药管理相关内容,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教学大纲规定不尽合理。在专业英语教学大纲中对设课任务、设课目的及要求没有一般性的统一规定及针对特殊专业的特殊性要求,对教授内容、数量、质量、教授方法也没有明确要求,对设课目的是否达到要求也没有衡量标准。比如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原《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就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应该掌握中医药词汇和卫生事业管理词汇,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应该在专业英语的听说读写方面达到何种水平和能力,更没有相应的衡量标准。

第三,教学要求不明确且教学时间不足。一般本科院校专业英语课要有足够的时间保证一定的阅读量和听说量,才能保证学生的专业英语听说读写译得到较好的训练。对于中医药院校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来说,除了要掌握1500个左右公共管理专业词汇外,还要掌握2000-2500个卫生事业管理和中医药类的词汇,才能满足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这就要求必须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一般不应少于72学时,才能达到专业英语教学目的。然而,不少中医药院校给予专业英语的教学时间极其有限,比如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规定《公管专业英语》只有12周共36节课的教学时间,这对专业英语的教学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第四,教学方法和内容不当。现有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且教学内容过于注重翻译与理解。公共管理专业英语应该更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但目前大部分中医药院校公管专业英语教学仍停留在词汇、对课文解释及英译汉这样的浅层次上,教学方法仅停留在黑板、课本、PPT的基本条件下,缺乏音频、视频等其他丰富的教学资料。在教学内容方面,注重理解与翻译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英语的作用不应仅停留于此。特别是在目前中医药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中医药院校公管专业学生除了能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外,还应能听懂和表达一些基本的专业内容。

二、改进意见针对目前中医药院校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及本校教学状况提出几点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一,加强专业英语师资培训。公共管理专业英语教师往往是公管类专业课教师,虽具备深厚的专业课功底和一定的外语水平,但对语言类教学的特点往往把握不够准确;而外语专业教师对中医药知识及公共管理知识又缺乏相应的积淀,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内容理解不如专业教师深刻。为此,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专业教师提供提高业务水平的平台。可以利用集中训练、短期进修等方式对专业英语教师进行英语方面的系统训练,比如近期我校为储备双语师资人才对专业教师开展两期PETS5培训,这大大提高专业英语老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改进专业英语教学手段。专业英语内容大部分和专业相关,因此在教学中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将内容用声音、照片、图表、模型等表现出来,有利于学生直观的了解,生动地接受所学内容,也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利用网络视频和音频等先进的教学手段,可以给学生创造一些“身临其境”的专业英语天地,激发学习热情。本人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公共管理系讲授公管专业英语时就广泛使用中医药类英语新闻、哈佛健康图书馆以及其他网易公开课内容,并就播放的音频和视频内容设置专题讨论、布置专业写作、模拟场景练习等,以提高学生专业英语的应用能力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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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药知识产权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6.04.003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6)04-0008-04

Analysis on Education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ased on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CHENG Jiang-xue1, LIU Tong-hua1, XIAO Shi-ying2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102, China; 2.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3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ere administered to the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5 domestic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nd data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with the addition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arch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for graduate students and the status in the end were analyzed. Results Some noticeabl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ke lack of curriculums, poor after-class practice, less special lectures, and so on. Conclusion In order to tackle these problems, and to make the educ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etter, the corresponding cultiv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main educational points should be definite; the secure system of laboratory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major; education graduate; TCM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经几千年传承与发展的民族瑰宝。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关注日益增加,也使中药知识产权面临严重危机,最严重问题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1-3]。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不仅是从事中药学科研工作的最庞大队伍,也是中药事业发展的强大后备力量。学校教育对增强该队伍保护自己科研创新成果至关重要,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为此,笔者检索了国内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和活动通知,并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共155名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了有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现

通讯作者:肖诗鹰,E-mail:.cn

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以全国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官方网站公布数据为课程设置信息来源;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为调查对象,共收到电子邮件及纸质回复调查问卷155份。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Excel对收到的155份调查问卷进行简单统计,结合网络搜索所得24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进行数据和理论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中医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2.1.1 课程设置欠缺 本科时期是奠定扎实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以课堂教育为主;研究生时期是专业水平提升的关键时期,以实验操作为主。实验操作是在课堂理论教育基础上得以实施的。但本次调查发现,只有极个别学生在本科教育时期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专利文献,是指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接受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所产生的官方文件和相关出版物的总称,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各种检索工具和专利审批程序中产生的文件(如专利证书等)。我国专利文献有信息通报类(如《发明专利公报》)和检索工具类(如《中国专利索引》),对发明的内容有详细记载,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现状与动向、参与专利申请,以及日后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3 提高数据保密意识,促进实验记录规范

药品的数据保护对中药科研和生产领域来说,是与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同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5]。虽然我国与药品数据保护有关规定仅在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对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做了规定,但也足以说明药品研发过程中实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数据记录、数据分析等科研过程往往会在实验记录本中如实反映。实验记录是实验者在整个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记录和总结,应详细记录实验者本人的实验日期、时间、名称、目的、操作步骤、实验数据及结果分析等。书写规范、记录准确、保存完整的实验记录不仅能为实验结果分析提供强大后盾,也为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力证据。

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先对其进行实验记录重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不仅可提高实验数据保护的警觉性,同时可促进实验记录更加规范和真实,从源头杜绝中药学研究生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 关于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

4.1 建立知识产权师资配置或培养机制

增设知识产权师资配置,不仅可通过增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综合型中医药人才;还可通过增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高校知识产权事务,提高中药高校知识产权绩效。任何课程设置和部门设立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在不能达到的情况下,学校可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聘请专业专利审查员、专利人或相关专家,定期对校领导、各代课教师及研究生导师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校领导对学校中药科研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增强代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的相关知识,并使其在授予学生专业知识同时提高学生知识产权素养。

4.2 多种形式并举,提升学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兴趣

中药知识产权教育应在课堂教学基础上配合多种形式进行。首先,增设中药知识产权社团,聘请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举办论坛、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兴趣。其次,在校园广播增加法制栏目,定时对中药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等侵权事件进行播报,可增加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印象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性。第三,由宣传部制作系列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简介展板及相关知识宣传画报,并定期更新,提高中药知识产权在学生中间的传播率。

4.3 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及相关链接

在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列入其中,及时公布学校拥有各类知识产权动态,以及因相关权利被授权而获得的奖励,使广大师生更积极对科研结果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申报,壮大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力量。

学校的网络文献数据库是学生查阅文献的必然途径,一些学校已开始建立中药专利数据库,但大多数学校至今仍未建立。建议在学校网络文献数据库中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链接,既可提高学生在查阅其他文献时对专利文献的注意力,又可避免资源的浪费。

4.4 完善实验室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实验室是进行新药研发的核心地带,也是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地点。中医药高校的实验室往往以研究生导师进行区分,同一实验室或隶属于同一导师的实验室除学校统一要求的规章制度外,应根据课题情况制定相应实验室保密制度,要求学生学习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容易造成数据外泄。由于研究生在校时间有限,离校时其毕业课题所属大课题仍未结题,将课题相关信息带入其他岗位继续研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对未发表过的实验数据、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在研究生正式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及完成学业离开实验室之后,导师都应与其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4.5 以专利教育为重点

无论从科研成果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对科研创新的意义,专利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而言,比商标、商业秘密及著作等更加重要。因此,中医药类院校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应着重进行专利教育。

4.5.1 注重专利文献检索教育 尽管目前大多数中医药类院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设有文献检索课程,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看过国内专利文献的研究生不到50%(67名),而看过国外专利文献的研究生则不到30%(46名)。据此,笔者认为,对专利文献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不知获取专利文献的途径及方法。因此,专利文献检索应作为文献检索课程重点讲授内容,尤其要加强实际操作的练习与指导。

4.5.2 举办专利文献解读讲座 在专利文献中,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来说最重要的应属专利摘要、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其中,阅读摘要可首先了解是否属于自己的研究领域,进而判断有无详细阅读其余文件的必要;阅读权利要求书可明确该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判断自己所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阅读说明书可从更加详细描述的术语和实施例中学习该发明的完整实施过程。但因专利文献的撰写有其特殊模式和要求,大多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未经过系统培训或缺少参与写作的经历,通过阅读仍不能完全掌握专利文献所带来的所有价值,甚至因此放弃阅读专利文献。因此,增加相关讲座,不仅能使研究生在科研创新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更可通过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及撰写技巧,提高专利申报的成功率。

5 小结

本研究仅选取了国内具有代表性的5所中医药类高校就读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作为调查对象,尽管样本数量有限,但也可看出,目前中医药高等院校近年来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建立完整和系统的培养制度仍需很长一段时间。作为中医药院校中药科研创新力量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应通过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中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的同时,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尽到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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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衡,李慧.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J].中国药事,2011,25(4):354-357.

篇(6)

1.1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由于部分科研人员专利保护意识淡薄,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致使很多经过长期经验研究总结出来的有效中医药疗法、方药等被公开,形成无偿使用、产权不明的局面,最后很多中医药知识财富流失或被占据。我国中医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市场轻保护的现象。一些中医药企业对知识产业中的产权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认为市场推广宣传比商标和专利重要,宁愿投入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宣传,也不愿意投资专利申请和产权保护;有的企业为了吸引外资,以牺牲知识产权为代价,将中医药知识和外商共享,以技术换取资金,使我国中医药产业在国际上缺少了独有的竞争力。比如2001年的金龙胶囊遭剽窃的事件,这是我们要引以为鉴的。

1.2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医药知识作为一种传统知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专利法》对中医药专利保护的范围小,其中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这使得传统中医知识很难获得专利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1]。《专利法》中要求申请保护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严格,门槛过高,操作困难。另外我国专利制度所采取的是一种先公开后保密的政策,即在授予专利之前,新专利的详细内容将被公开,这对于中医药知识是不利的,一旦被公开就容易被仿制。这些大大削减了中医药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保护产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保护形式单一,缺少专门性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和人才

我国中医药知识是几千年来从医疗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是智慧的结晶。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2]。很多企业甚至认为行政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技术秘密保护优于专利保护,但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着很多无法突破的弊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医技术的冲击,而中医药知识还处于民间零散的状态,很多本草书籍、秘方、诊治经验不能得到集中,难以得到知识产权和法律的保护,正是在这种形势下,需要专门的中医药产权保护组织、机构和人才来对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知识进行管理和产权保护。

2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中医药行业的实际面临的产权保护情况出发,要提高全行业的产权保护意识,应对从事中医药研究、开发、生产的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其认识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改变重成果轻保护的错误观念;从政策上对积极参与产权保护的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改变重市场轻保护的错误观念。

2.2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建立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是不完善的。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应立足中医药学科规律和特性,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对一些条款进行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使其推动中医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2.3引导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中药知识产权有法律保护、行政保护、传统的秘密保护3种主要保护形式,三种保护形式各有利弊,目前行业过于依赖行政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多元化趋利避害利用这些保护方式,更有效得保护知识产权。

2.4培养中医药产权保护人才,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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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广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69

1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必要性

1.1要发挥广西中医药的资源优势,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位于我国的南部,受季风影响显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期,利于植物生长,且广西地貌多种多样,盆地、丘陵、山地皆有分布,这些优越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办公室的调查数据显示:广西现知药用植物基源种4064种,占全国药用植物资源三分之一还多,种数为全国第二,仅次于云南。属于广西的传统地道药材有罗汉果,八角,肉桂,滑石,炉甘石等。广西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区民族药物资源也特别丰富。其中以壮药最为出名,应用的药用植物资源已超过2000种,瑶族药有1300多种,侗族药有324种,么佬族药262种,苗族药有248种,毛南族药有115种,京族药有30种。北部湾蕴藏着大量海洋药物资源,12.9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栖息着上千种海洋生物这也是中药和海洋制药开发利用的丰富资源。另外,广西还在区内形成了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玉林药市,药市经营的药材品种有1000多种,年成交额达10亿元,是西南地区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此外,广西还形成了带有地域色彩的地方药市,比如靖西县的端午药市。广西拥有丰富的中医药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才能对如此丰富的中医药资源进行创新加工,推进中医药的生产和推广,进而促进广西的经济发展。

1.2要发展广西中医药产业,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广西不仅中医药资源丰富,中医药产业起步也早,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早在1970年,广西就有5家中药工业产业,总产值超过一千万元。之后飞速发展,1990年达到74家,总产值达到22.9亿元,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广西医药工业总产值的71.8%,全区中医药产值在全国排名第五位。到了2003年,全中药制药企业达到137家,其中年销售额上亿的企业有八家,生产中成药2254个品种,在全国排行前列。并形成了中药、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俱全的产业体系。广西的中医药产业起步早的优势,不意味着其发展前景光明,只有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才能进一步提高广西中医药产业的科技水平,创新开发出更多的中医药新品种,提高广西中医药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2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广西在国内更是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遇到一些问题,尤其在传统知识行业――中医药行业更是严重。

2.1广西中医药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广西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受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的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没有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反而是西方发达国家把我国传统中医药当作“宝山”大力开发,比如说以色列从《中华本草》中开发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日本从《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开发出了210个组方,并大量生产,使日本“汉方制剂”快速发展起来。

青蒿素是广西有名的中成药,是从青蒿草中提取出来的抗痢疾药,但是因为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仅没有申请专利,关于青蒿素的研究论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我国因此每年损失2~3亿的出口。

我国正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广西也在积极招商引资,一些传统企业为了获得快速发展,中药炮制技术、生产技术和配方,作为引资的条件,但技术并没有申请任何国内外专利,在合同中和实际生产中没有对其进行保护。导致被外方掌握了专利技术,可以独立生产。从而丧失了自己的在领域内的优势地位,给整个区甚至国内中药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2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不利于中医药的保护

中医药知识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欧洲的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鼓励人们发明而产生的。其从立法宗旨上与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性保护是相悖的,主要表现在专利制度保护的是私权,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大多是个人和单位,而传统医药知识往往是由国家和民族所有。如果千百年来大家一直在使用的中药被某家公司或个人开发并申请专利后,就变成了公司或个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专利费用,这将导致很多问题。

专利作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有力的形式,但是却很难保护中医药。因为药品作为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物品,其研发到生产要经历漫长的检验。而专利的保护期有限,并且其起算日期是从专利申请之日起,所以很多药品在上市时就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或者专利保护期即将过期。而对中医药品种的保护更为艰难。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专门针对中医药的只有国家1993年实行的《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中药提供了特殊的行政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只对药品的疗效提出了特殊要求,未对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过多要求,只要是上市的满足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这也造就了它的局限性―无法与国际接轨。并且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单一药材命名的药品,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医药保护的无力性,导致了最近发达国家经常使用中国中药资源,并对一些成果加以利用,甚至申请对中国传统中药资源申请专利,阻碍了中国本土资源的继续使用,对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广西作为中药材大省,自古以来就有“川、广、云、贵地道药材”的说话。因为现有的法律对“地理名称类”标志注册保护,目前存在保护形式交叉,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两种,保护机关也分为国家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不同部门,造成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这必将影响广西道地药材的保护。

2.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不足

广西目前的中医药院校都没有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而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广西高校只有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玉林师范学院等少数几所高校,但是没有一所高校的知识产权涉及中医药方面。区内的中医院校按西医模式培养学生,导致很多学生毕业从事西医工作。而且我国传统的教育――师徒模式被否决,这就更加造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特别是高尖端人才的稀缺。广西现在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工作的人,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知道得很少,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些都将影响广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3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广西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许多中医药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药物配方、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预防措施,以提高商业秘密的泄漏能力。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条例,使其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防止商业秘密在报刊广告、学术论文中的不经意丢失,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文件,使他人不能从废纸、废物得到这些信息。

在引资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这种技术流失风险,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发挥件集体保护功能的组织,应该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分析,考虑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各种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步提高中医的社会管理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专利保护应在国内和出口国积极技术相关的专利,并应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为在待遇的诱惑下,并不能保证每一个行业都能有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及保护中医药行业在世界上的优势地位,加强对中医药技术的保密意识,采取相应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3.2提高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法规政策支持

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中医药形成有效保护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家启动了“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发明专利,虽然该数据库是为了中药专利检索提供服务的,收录的内容仅与此有关,不涉及中医文献、中医传统知识与权利人等,但也提供了较大保护。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进行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比如印度在200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来源披露制度,如果国外第三人利用印度的生物材料申请专利,必须披露该材料的来源;对于未披露或披露错误的,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的申请,或者依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诉,由印度高等法院撤销专利权;菲律宾《本土居民权利法》、《传统可用医疗法》等多项立法均对传统医药保护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为:第三人接触和利用传统医时,必须经过本土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本土居民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回报;巴拿马2000年第20号法及2001年第12号实施细则对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制定了一套体系性的保护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和许可使用制度,并从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同时指出传统知识的许可使用不得妨碍本地居民的继续使用及后代的可持续使用。

我们国家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建设工作从这几个国家中吸取了很多经验。广西作为自治区,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地方性自治条例。因此广西应该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本地区的中医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3大力培养广西本土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

人才资源是21世纪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培养具备中医药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对推进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在中医药类院校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让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产权意识;针对研发机构,要组织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并经常进行宣传;要在开设有知识产权专业的院校开设一定课时的中医药知识课程,或者与中医药类学校合作培养专门人才,充实我区懂中医药知识的法律人才;还要培养精通中医药理论知识、现代知识产权知识、WTO规则的复合型人才,为广西中医药产品走向世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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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兆熊,关于发展广西中药工业的几点思考[J].广西中医药,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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