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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30 10:09:03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篇(1)

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外部社会和高校自身的期盼。杜春华认为,高校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价值目标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目标的统一。[6]笔者认为,高校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高校外部的价值目标,即社会价值目标;另一种是高校内部的价值目标,即高校自身的价值目标。(一)社会价值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清晰的概括出和谐社会的特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和谐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而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严重不均衡的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甚至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高校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高校办学过程中,高校的价值系统并非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影响的,高校劳动关系也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关系。因此,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不仅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价值。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满足社会和国家对更好的高等教育和相关优秀成果(包括人才、智力成果和科技服务等)的需要,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高校系统的劳动关系主体与不同社会系统的劳动者形成相对一致的社会共同理想,能在不同利益角逐中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校是传播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重要阵地,汇集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精英,理应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示范区。高校内部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和制约着高等教育机构形成办学的正确目标指向,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二)高校自身价值目标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高校发展、教职工受益共赢的基本前提。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自身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和谐校园建设。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第一,实现育人目标。在高校的整个育人活动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学是中心,科技是先导,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障。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能够避免和排除学校成员之间个体内心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使教职工和师生之间在思想、情绪和态度等方面彼此接近、趋同,增强信息沟通,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氛围,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教育水平,实现育人目标。第二,实现学校和谐发展。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学校与广大教职工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相容、协调一致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校园劳动关系氛围。第三,满足劳动关系主体的心理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潜在的社会价值,实现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成员和谐的劳动关系学校成员个体心理发展的基本条件,学校里的每个成员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往来实现其心理发展。

工会在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自身建设

(一)修正工会的角色认知综上所述,高校工会的主体资格、基本属性、基本职责以及价值目标已然清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工会角色认知有偏差,对工会工作有认识上的误区,对工会的社会方位定位不准。一段时间以来,社会舆论对工会的诟病责难已经出现,而工会组织架构内部的回馈却鲜有耳闻。由于角色偏差与错位,工会自身的性质已经鲜有体现,应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也形同乌有。因此,我们要修正工会的角色认知,包括社会认知和自我认知。首先在社会认知上,应克服那种极端的非此即彼的偏见,即群众团体与政党不分,要么以党代之,包办一切;要么与党对立,形同水火,势不两立。应认识到,在利益构成日趋多元化的社会形态下,党的领导体现的是“三个代表”所要求的整体和全局的至高利益,同时并不能完全事无巨细地平衡各具体利益群体间的利益,还需要各利益群体拥有自己的代言者、维护者作为补充。两者间不存在彼此否定的利害关系,相反,后者是对前者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次是关于工会自我认知。工会自我认知应是最具自觉性主动性的,因为,即使是社会认知,都需要工会去鼓励或争取,尤其在现阶段,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从更有效地发挥工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资源的角度出发,对工会自身的角色修正不断地加以探索,以适应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会自身发展的需要。[7]高校工会要正确认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并对此给予正确的诠释。高校工会作为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要认真履行基本职责,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新时期高校工会工作的着力点,发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参与促进作用、监督维护作用、协调沟通作用和激励引导作用。(二)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高校劳动关系的特点当前高校劳动关系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层次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高校在用人形式方面出现了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人事、人才派遣及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等多种用人形式及与之相联系的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首先,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教辅人员三支队伍之间由于岗位劳动数量、繁简程度、技术难度、成长周期差异大,他们在工作和薪酬上存在着较大的认识偏差,需求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可能性小,彼此间不容易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其次,高校教职员工基于职务、职称等方面的分化日益形成不同地位的亚群体,利益多元化的内部利益格局日益明显,不同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歧显性化。[8]同时,随着按需设岗、定岗定编、竞聘上岗、按岗取酬、优胜劣汰等新的用人模式的出现,高校教职工队伍内部结构及其薪酬形式更加多样,不同利益群体的劳动经济利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实现程度差异较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会更加凸现,更加复杂和多元,主要表现为聘用纠纷、职务职称评定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的劳动争议也呈现出增长趋势。这些现实问题对建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预警。(三)找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切入点第一,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和平台。目前,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主要是在企业进行,笔者认为,此项活动可以推广到高等教育系统,关键是在于开展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针对高等学校当前的情况,以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为主要任务,围绕学校民主管理、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生活福利、教职工权益等问题确定不同时期创建活动的重点,重点是解决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知情权问题。高校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坚持以实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满意的“双赢”为目标;二是坚持依法治校、注重实效、逐步完善;三是坚持与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相结合。第二,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高校工会要通过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针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这三部分教职工群体特点,建立学校内部各部分教职工利益整合机制,如对话机制、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利益分配共决机制等。针对高校内部一种是由正式教职工组成的学校永久成员体系,另一种是由外聘人员和农民工构成的学校临时成员体系的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建立教职工队伍协调整合机制,努力创建面向全体教职工的平等的“教工之家”平台,使大家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都有相应的话语权。二是健全代表教职工权益的宏观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各种宏观参与制度和运行程序,保证教职工在学校政策制定中得到充分的意思表达和参与。三是健全和完善基层民主参与制度和程序。学校的政务公开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各院系基本的民主形式,是院系最重要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同时也是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纠纷处理机制。第三,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工作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则是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劳动争议可防可控,关键是要源头预防。随着事业单位的各项改革步入关键阶段,在高校的改革发展中,教职工的利益必然重新分配、责任必然重新划分,原有的利益格局面临调整,统一维护教职工队伍的一致利益变得越来越困难,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日趋增多,给高校的和谐稳定工作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高校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要更加凸显劳动争议预防、预警的基础性、前瞻性作用。有学者指出,对以往一些分析表明,大多数事件的起始阶段属于社会群体表达利益诉求,具有合理性。但由于问题的久拖不决,导致这些诉求引起社会共鸣,并且和其他问题相交织,致使事件不断反复和升级,最终酿成一定规模的。因此,高校工会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工作。一方面高校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本校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争议。另一方面要建立高校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信息收集制度和分析评估制度,通过劳动争议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及时预警、预报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防止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对重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要联合调解组织高度关注、主动介入、及时协调化解,争取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口前移。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篇(2)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是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其职业教育由州和领地直接管理。因此,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而州和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全面,联邦和州与领地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方面形成了一个整体。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法,而在联邦层面,则有《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等。本文将重点分析《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实质上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签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协议。依据该协议,联邦政府向州与领地提供经费。为接受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州和领地政府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系列条件。该法案制定于2005年,并于2010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案主要包括6部分47条内容。第一部分是序首,包括简短标题、生效、术语解释、目标4条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州的经费拨款:资本支出和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条款、法定条件、澳大利亚劳动力改善协议条件、双边协议条件4方面,共22条内容。第三部分是国家战略项目的经费拨款,包括部长有权决定和批准财政资助款的支付、部长理事会对财政拨款的分配、全国性战略项目款项拨付的前提条件、付款条件、名义付款中对于本部分的应用5条内容。第四部分是拨款的返还,包括法定或未履行协议的条件、超额返还、对于应返还的情形部长有何种权力、应向联邦支付的款项是一笔债务、要求返还的决定5条内容。第五部分是财政拨款的金额,包括支付限额1条内容。第六部分是其他事项,包括部长可以决定支付经费拨款的金额和时间、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削减的支付、拨款、借款的权力、关于决定的事项、委托、年度全国报告、向议院呈递协议、在互联网上公布协议、规章10条内容。

主要特点

引导方向,对各州立法施加影响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管理权主要在州和领地。国家通过与州和领地签定协议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对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施加影响,从而引导全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2010年修订版)》明确了联邦政府给予州和领地以一定职业教育拨款的原则,而州和领地政府需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条件才能获得拨款。联邦政府提出的这些条件包括方向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和处罚性条件。

方向性条件是联邦政府所希望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方向条件。《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必须确保支付给该州的财政资助均用于在澳大利亚劳动力改善协议或该州为一方的双边协议中规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目的,必须用于澳大利亚本地人才改善,必须遵守用户选择政策并采取措施使得雇主和新学徒选择的最大化,必须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进行工作场所的改革,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执行方式必须建立在胜任力基础之上,必须确保公共资助的培训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限制性条件规定了拨款不能使用的方面。《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各州必须确保获得的款项均未用于给海外学生提供职业教育或培训,必须确保所获得的款项未被用于私人娱乐活动或兴趣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处罚性条件是指当州与领地没有实现自己承诺时,联邦政府要实施的若干处罚措施。《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如果该州在要求的时间内或部长允许的任何延展期限内没有履行支付条件,则:该州将在部长的许可下,偿还联邦确定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并且如果该州不这样做,部长可以决定减少根据本法案给该州支付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援助;并且在履行条件之前,部长可以推迟根据本法案给该州将要支付的任何经济援助。

行业引领,重视行业企业参与方式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以行业为主导,行业的主导地位通过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得以确定。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目标描述中就清晰体现了行业引领的要求。(a)通过提供能够满足澳大利亚商业、工业、社会和个人将来需求的高技能劳动力而增强澳大利亚的经济基础。(b)通过联邦、各个州以及工业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来推动制定国家性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法。(c)支持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国家性培训系统:响应工业和雇主的需求,并且有助于工业和雇主推动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政策、任务优先性以及执行;确保高质量和国家一致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包括通过提供灵活和加速的培训交付达到该目的;通过流线型协议进行操作,并且鼓励更多的澳大利亚人在职业选择时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还明确提出,各州必须确保建立州培训当局。该州培训当局承担以下职责:(a)参与该州VET计划的编制。(b)为该州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部长提供建议,具体包括与学徒制和培训制相关的决定以及与依照新学徒制计划有资格获得用户选择资助的雇主和新学徒相关的决定等相关的建议。

关注公平,重点放在经费划拨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一般是职业教育项目经费的重要来源,其一般通过协议方式为州或领地职业教育提供经费,同时规定了具体的经费划拨条款,以使联邦政府用于各州和领地职业教育的拨款能够得到合理使用。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部长有权出于以下目的做出有关授权,向一个州支付本法案中规定财政拨款:(a)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本支出。(b)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经常性支出。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法案普遍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以保证职业教育发展为社会总体发展的贡献。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规定,州必须确保该州具有客户咨询安排,该安排应能够确保在做出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决定是考虑到所有学生的意见,尤其是弱势学生或孤立的学生的意见。

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内容具体明确,表现在:对法案所使用的术语定义清晰并进行详细解释;法案内容可操作性强。

比如,该法案明确了联邦政府的拨款不得用于海外学生,则在法案第一章就对海外学生进行了清晰界定。海外学生是指:(a)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i)具有签证;(ii)包含在签证之中;以上所述签证是指依照1958年移民法案允许人员到澳大利亚参加由教学机构提供的课程的签证。(b) 出于本款目的所规定的人员或该类人员中的一员;但是,以上所述人员不包含部长通过立法文件确定的人员或一类人员中的任何人员,但不包含在本款定义中的人员范围之内的人员。

再如,该法案提出的一项拨款条件是,州必须确保建立州培训当局。法案同时对该州培训当局承担职责进行了明确:(a)参与该州VET计划的编制。(b)为该州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部长提供建议,具体包括与学徒制和培训制相关的决定以及与依照新学徒制计划有资格获得用户选择资助的雇主和新学徒相关的决定等相关的建议。

启 示

完善职教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由若干法组成,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我国区域差异大,一部国家职业教育专项法律,难以统筹兼顾。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要充分发挥对全国职业教育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必须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总法,横向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法、职业院校法、劳动力就业培训法等若干行政法规,纵向辅以大量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凸显职业教育特色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普遍对职业教育特有的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目标描述中就清晰体现了行业引领的要求。我国《职业教育法》无论是章节安排还是内容表述上,职业教育特色都不明显,如对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与《教育法》中关于学校设立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只在设备、设施方面略加调整。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进一步凸显职业教育的特色,对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特色内容划出单独章节进行专门规定。

重点关注提升质量和促进公平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在内容方面普遍重视保证职业教育总体质量的提高,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如《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改善法》在拨款条件中,既有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工作场所改革等关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内容,也有倾听弱势学生或孤立的学生培训需求建议的条款。我国《职业教育法》在全纳性、终身性等方面还体现得有所不足。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彰显职业教育的普惠性、更加体现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体系、制度、途径等方面,保障职业教育真正实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

增强可操作性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篇(3)

关键词:技术技能、现状、问题、原因、建议

2013年8月10日调研组在旗党委、政府、人劳局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基本摸清了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的现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现汇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的现状

近年来,全市上下把提高农民素质、优化劳动力结构作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重点和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各级党政组织高度重视劳务工作。旗政府高度重视劳务工作,建立了劳务管理机构,市、县(区)、乡(镇)三级劳务组织体系基本建立。把劳务输出建成我市的一大产业,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的共识正在形成。

(二)、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明显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工作取得实效。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农村劳动力对农业技术、就业技能和知识更新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农村劳动力通过正规培训、普及培训和其它培训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与农村劳动力总量比,仍然只占很小的比例。以上情况说明,我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工作严重滞后,如不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将极大地制约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进程。

(三)、农村劳动力生产生活情况,劳动力由体力和智力构成。体力有先天的体力(优生的结果)和后天的体力(优育和锻炼的结果);智力有传统的经验和现代科技知识(包括文化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从我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产实践看,在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劳动力智力因素的作用在逐渐提高,体力因素的作用在不断下降,智力因素中,现代科技知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传统经验成规的作用不断下降。通过调查分析,在我区专业户、小康户等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家庭中,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长期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占绝大多数,贫困户(困难户)中文化程度低、生产技能弱的占绝大多数,说明,农民文化素质高同农民收入程度显着正相关,也同农业生产水平显着正相关。

1、从每亩耕地提供的产品产量看,经济作物的收益大于粮食生产收益。文化程度高、生产技能强的农户生产收益比文化程度低、生产技能弱的农户生产收益强。这是由于各种经济作物的栽培管理技术要求比较高,文化程度高的农户敢于大胆试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因而经营效果好。

2、在发展多种经营方面,文化程度高、生产技术能强的农户致富门路广,这是因为他们有经济头脑,会经营,敢于扩大生产规模。文化程度低、生产技能弱的农户经营项目少,经营规模也较小,因此,收入很低或较低。

通过对这两种农户的比较,可以看出:前者靠科学种田,后者凭经验办事;前者勇于探索,后者墨守成规;前者讲究效益算着干,后者不计成本懵得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农民技术技能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农民技术技能培训不仅仅是农村教育问题,而且是个社会问题,农民技术技能事关农村人才建设,当前,我区农村劳动力仍占全区劳动力的大多数。这说明,在加快我区全面小康建设的过程中,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没有我区的现代化,而农村全面小康的核心就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问题,因为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对整个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全区没有一个统一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基地。现有的培训是通过社会办学机构,如农校、农广校等,而这两校目前规模小,师资、设备等培训资源很薄弱,无法完成大批量的培训工作,而现有的专业学校在培训经费价格上农民自己难以自行解决。

3、师资队伍和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根据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需要大量的经费,如两校从建校至今,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基本的教学设备的正常运转,因而,严重制约了两校作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主阵地的作用。

4、镇、村两级在农民技术技能的组织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镇、村两级是农民技能培训的主要组织者和引导者,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与否,事关镇、村两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原因分析

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1、农村劳动力自身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经济收入普遍不足,加之认识不足,有一技之长的不多,影响和制约了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2、信息服务渠道不畅。农村劳动力的技术技能培训与市场、岗位信息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对接,造成培训内容单一、过时,从而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区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形成。

3、培训激励机制不健全。据统计,培训一项实用技术需25学时,培训一项就业技能需50学时,分别需要500元和800元。由于多数农民收入不高,无力支付培训费用,造成培训人数减少,就业面变窄,同时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扶持政策来促进农民技术技能的培训。

4、目标责任体系不健全,缺乏一整套象九年制义务教育那样的教育培训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有关部门、领导的目标责任还不够健全。

四、对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的建议

农民技术技能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是解决农民增收的根本性问题,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先决条件,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性工程。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南的实际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现状,吸收业务管部门的意见,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教育的良好环境。

科技兴农,核心是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既要提高农村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增强他们的体力,更要开发智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随着我区农村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愈来愈需要更多的农业科学人才、管理人才和农业实用技术人才,其中包括农艺师、园艺师、工程师、会计师、农经师,具有现代管理经验的企业家以及掌握一定先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知识的劳动者。因此,加强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努力开发农村劳动者的智力,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越来越显得十分迫切而重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部门要以对民族振兴的高度责任感,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农民教育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对农民教育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农民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乡镇逢集日、节日集会进行集中宣传,结合实施2131电影下乡工程,现场开展专题宣传和劳务信息。二是围绕三下乡活动进行重点辐射宣传,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科技下乡进村入户活动,发放《外出务工人员手册》、《农民科普知识读本》、《农村十项实用技术》等资料。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媒体,通过多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众多劳动力参与培训,扩大培训的深度和广度。

(二)、完善工作思路,把握基本原则。

建议培训工作应抢抓国家对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扶持机遇,坚持内抓培训,提高素质;外抓输转,提高收入;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思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上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择业为目标,突出实用、实际、短、平、快技能培训,形成培训、择业的良性互动局面。

2、坚持科学规划,抓点带面,分层推进,分步实施。注意避免培训基地建设和工作上的盲目性和平均使用力量,选择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农民接受能力强的县乡重点进行技能性和创业性培训,对劳务处于萌芽状态的县乡实施引导性培训。

3、坚持因县制宜,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基地建设。根据各县(区)培训工作的发育程度、财政状况、人力资源,安排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对开设的学科门类要综合考虑,做到各县之间的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建设。

4、坚持虚实结合,规范运作,着眼于理论传授和具体操作相结合,创造条件,加大实训力度。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方法和措施

(三)、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加大投入,确保培训质量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农民培训教育工程涉及面广、人员多、任务重,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我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都市农业进程。为此,建议区上成立农民培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农民培训教育工作统一领导。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向,设立若干个培训办公室,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切实制定好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确定培训机构(网点),统一编制培训大纲,统一制定教学计划,统一目标考核。

2、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将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奖惩挂钩,责任到人。

3、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转变人们的观念,为我区农民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大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

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经费应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目前我区农广校、农校每年区财政拨款仅3.5万元,对于培训工作显得杯水车薪,建议区委、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增加投入,主要用于村、社干部学历培训补贴,农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类培训的教材、资料补贴,教师授课补贴和参加培训的农民补贴或奖励等工作经费。

5、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益

在充分发挥我区农广校、农校、党校、职业中学作用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证。应把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议市上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劳动、扶贫、教育、农牧、团委、妇联等部门、团体以及职业教育的人力资源、场地资源、信息资源。把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层层签定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特别是乡镇一级随着国家农业税费政策的落实和计划生育工作逐走上法制化轨道,应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抓劳务输转和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上来,实实在在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为培训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在培训工作的起步阶段,应加大政府投入。建议建立全市农村职业教育和科教兴农专项基金;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按全市GDP增长速度同比例增加;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资金时,应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应考虑安排农业职业学校、农广校、成人学校和农业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经费。积极探索多元化培训经费投入体制,按照国务院为农民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要求,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由政府、学校、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面上的引导性培训;鼓励集体、企业投资开展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支持民间资本按照个人申请,相关部门考实,政府贴息的办法投资开展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活动。

(五)、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接受技术的能力。

一是继续巩固普初成果,加快普九步伐,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从源头上堵住新文盲的产生;二是加大扫盲力度,50岁以下的劳动力应全部接受扫盲教育,降低返盲率;三是要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互衔接、渗透,对完成普通教育学业有困难初高中生可以及时转型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毕业时发给职业技术培训证和普通中学毕业证书。四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力量。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现有执教人员待遇,稳定队伍。同时,每年从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选派一批专业对口的人员充实到职业学校任教。采取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校教师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保证培训力量。

(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培训网

积极探索以骨干职业院校为龙头,带动其他职业学校的培训机制,走集团化、连锁式发展的模式。十一五期间,以地区农校为依托,外联部分高等院校,内联各培训机构,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利用现有设备、人员、一校两牌、一师两任,建成一所门类学科突出、特色鲜明、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术学院。县一级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每年两个县、每县建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到十一五末,达到县县有职业技校的目标。对乡村两级的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推广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改,充实人员,添置设备,增加经费,使其能承担初级的培训需要。对教育、农业、科技、扶贫、劳务移民等部门的业务培训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划分培训任务,确定培训人员,避免重复培训或培训资源的闲置浪费。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篇(4)

各位委员、同志们:

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全市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的有关报告,这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专题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非常重视,从2月份开始就成立调研小组,制订调研方案,深入地开展调研工作。纵观整个调研过程,有三个特点:一是调研内容具有广泛性。既有职业院校,也有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职工培训,既涉及到职业教育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也具体涉及职业教育的内涵建设和培养模式等;二是调研对象具有代表性。调研组先后赴缙云、云和、景宁、遂昌、松阳等地,走访了10多所学校和5家企业,原创:从而较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我市职业教育的不同层面的基本状况;三是调研手段具有多样性。调研采取听取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并赴发达地区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可以说,这次调研工作深入、细致、扎实,不仅为本次会议审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为以后常委会的调研工作做出了示范。

应该说,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的职业教育发展总体是良好的。无论是政府的工作报告、人大的调研报告,还是各位委员和同志们的审议发言,对取得的成绩都给予了客观的评价。当然,我市的职业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既有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投入不足等“硬件”方面的问题,也有办学理念陈旧、管理方式落后、教学质量不高等“软件”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现有的教育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问题。刚才各位委员和同志们在审议中,对我市职业教育工作提出了许多有价值、针对性强的建议意见,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结合大家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借此机会,我就职业教育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形成共识,切实增强抓好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三市并举”战略、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在实施“三市并举”战略中,特别是在我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的过程中,需要一大批掌握实用科技知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技术工人和一线劳动者。我市水阁的工业图区逐步建成投产后,招工难的矛盾已逐步凸现出来。“民工荒”实质上是“技工荒”。这既给我市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要看到这是职业技术教育的良好发展机遇。我们必须从源头抓起,更加重视发展职业教育,为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都有赖于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这就必须加强职业教育,通过职业技术院校的培养、通过农民实用技能培训、通过化技校、农民夜校等途径,促进“农科教”结合,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谋生本领。对我市这样欠发达地区而言,现在多招一名职技校的学生,将来就能减少一个贫困户,增加一个小康家庭。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市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而就业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目前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一方面大量闲散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不能充分就业,另一方面企业却招不到有用的技术人才,特别是技能型工人严重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把人口就业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职业教育就是发展现实的先进生产力,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发展,就是抓社会稳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说普通高等教育是培养学术型、工程型人才为主,那么职业教育就是培养技术型、技能型人才为主,两者之间只有方向不同,而没有贵贱之分。我们必须消除职业教育是“二流”教育的思想,树立只要有一技之长、受市场所欢迎的人都是人才的理念,要通过教育制度改革,让所有人都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让各种类型的人才都有用武之地。这次我们到深圳大芬村就充分地感受到这一点,那些画家、画工也许数理化功底并不深、学历并不高,但是他们却很有艺术天赋和经营头脑,这些就是我们需要的人才。

总之,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抓职教就是抓经济,抓经济必须抓职教的观念,自觉把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我市职业教育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努力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有别于普通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融公益性与产业性为一体,是教育体系中最富活力、最可深化改革的领域。职业教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在改革中找出路,在创新中求发展。

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进一步转变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在促进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上下功夫。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政府要从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办学目标要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职业教育的自身规律,加快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要强化政府的统筹管理职能,进一步统筹规划、统筹办学、统筹资源,对学校和专业的设置进行合理配置,通过资源整合把优势做强、把强势做优。要加快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或资助职业教育,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着力在提升内涵、办出特色上下功夫。职业教育本身与经济社会有着最紧密、最直接和最广泛的联系。要主动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坚持面向市场、贴近经济,深入研究市场需求。要以办企业的理念来办职业教育,切实搞好市场调查研究,预测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趋势,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要按照就业需求配置教学资源,从本市最需要最紧缺的人才需求出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实行“订单式”培训和证书制度,使受训者达到“一证在手、一技在身”,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输送更多有用的人才。要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机遇,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加快培养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尤其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地转产转业。

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院校的培养途径和教学方法,着力在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就业率上下功夫。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由重视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向重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转变,由重视提高学生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向重视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和操作能力转变。要坚持育人为本,把“学做人”和“学技能”结合起来。要发挥优势,创造特色,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主线,以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学科体系改革,鼓励各个学校形成各自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要切实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建立鉴定、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开展政工师、技工师职称评定工作。加强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沟通与衔接,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强化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考核。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推荐指导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为广大职技校毕业生和经培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牵线搭桥,提高实际就业率。

三、加强领导,齐心协力,不断开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要切实把职业教育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市政府要象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职业教育,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职业教育。原创:要做好规划,制定措施,及时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和影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进服务,为职业教育发展出谋划策,多办实事,真正形成支持、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要依法推进全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提高依法办学水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整顿和规范办学秩序,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努力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完善职业教育的投入机制,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逐年增长。要重点支持骨干院校、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要注重扶持农村职业教育,在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积极实施职业教育扶贫计划。要积极利用金融、税收、社会捐助和市场化的手段,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改革职业教育收费制度,使收费更加灵活地反映市场供求。要完善职业教育管理办法,保障职业技术院校办学的自。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篇(5)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化素质工程,积极培育一流职工队伍

1、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进一步把握新形势下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运用教育、示范、引导的办法和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立足班组,面向全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集中开展形势政策、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民主法制教育活动,尤其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真正把广大教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推进教育科学发展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上来。编印《市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案例集》。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工会教育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形式多样的师德主题教育活动,落实好“组织保障、教育培训、师德实践、监督制约、考核奖惩”长效机制和21项具体制度,巩固好“学规范,强师德,树形象,促发展”师德主题教育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师德年度考核工作,落实师德建设一票否决制,坚决制止有偿家教等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引导职工树立良好师表形象。编印出版《师魂——中小学校教师优秀师德案例集》。举办《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主题征文活动。开展全市第四届师德标兵评选活动。

3、加大师能培养力度。以提高职工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创新能力为着力点,积极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抓好职工书屋建设,不断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职工读书活动,促进书香校园建设。侧重职工业务和创新能力提高,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激励教师参加新课程培训,着力做好“青蓝工程”、“师徒结对”和“手拉手、共提高、促发展”新老教师结对成长行动计划,奖励在师能培养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帮助职工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和育人水平。

4、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大力倡导“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生活方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及咨询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体魄和自我保健意识,消除职工职业倦怠情绪。健全职工定期体检和疗休养制度。举办第三届教职工太极拳团体表演赛和第二届“校长杯”乒乓球赛。组织局机关在职职工进行素质拓展训练。承办全省普教系统第二届职工乒乓球比赛。

二、服务职工群众,深化温暖工程,全力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5、积极做好工会维稳工作。加强工会工作,妥善处理好职工来信来电来访,高度关注教育改革中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及时协同党政处理好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的苗头性问题。畅通工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引导职工正确对待遇到的暂时困难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教育事业的稳定。

6、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工会组织和职工参与的维权机制。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前移维权门槛,对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前介入,主动维权积极维权。进一步关心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职工维权热线网络,维护好职工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开展民办学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7、继续深化“送温暖”工作。切实当好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和第一帮助人,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困难职工信息数据库,完善特困教职工档案。主动协助党政,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及时解决特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坚持日常帮扶与集中救济相结合,不断扩大救助覆盖面,真正做到困难职工“五必访”,实现送温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把温暖人心的好事做实做好。积极协助市总做好育才关怀金秋助学行动。

三、服务科学发展,深化行创工程,广泛组织建功立业活动

8、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认真落实省总、市总“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主题劳动竞赛活动,围绕“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目标,着眼职工素质提升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教学竞赛和创新竞赛活动。进一步拓宽竞赛领域,丰富竞赛内涵,创新竞赛方式,完善竞赛机制,提升竞赛实效,建立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人员的奖励制度。组织开展好“聚焦课堂、提高质量、促进发展”五比五赛(比思想、赛作风,比学习、赛进步,比理念、赛创新,比教学、赛质量,比育人、赛贡献)、第十届“红烛杯”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竞赛、第三届教育创新工程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断深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9、全面推行优质服务。继续以“三满意”为标准,健全不同岗位的优质服务标准,完善具体可行的岗位行为规范,并通过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健全电话监督网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主动参与志愿者、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继续深化军(警)民共建、“工人先锋号”创建等活动,扩大教育工作的影响面和辐射面。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单位在优质服务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省第三届文明行业评选的申报工作。

10、创新劳模服务方式。做好劳模的选树表彰、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劳模和模范(优秀)教师动态电子信息档案,实现劳模和模范(优秀)教师工作从常规型向创新型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积极为劳模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再立新功创造条件。成立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和模范(优秀)教师协会,形成劳模和模范(优秀)教师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和服务社会、服务教育的新模式。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劳模工作室,搭建“名师带高徒,携手促发展”的平台,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

11、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坚持重在参与,立足基层的原则,积极开展面向教职工的群众性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校园新风,创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组织好庆祝第27个教师节系列活动。

四、落实依靠方针,深化民心工程,切实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12、规范教代会建设。按照《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完善教代会预报告、代表培训和学校校务公开情况向教代会报告三项制度。落实教代会四项职权,重点抓好教代会审议通过权落实,凡是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与改革方案,都要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做好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整理和落实工作,确保职工参政议政热情。积极探索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学区管理下的教代会建设。举办全市教育系统民主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13、深化校务公开。按照《市校务公开标准》的规定,不断健全机制,完善公开形式,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校务网上公开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协调顺畅,确保校务公开的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时间及时,杜绝假公开、半公开和事后公开。

14、加强民主评议。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好对学校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尤其是学校主要领导的述职和评议工作,落实群众评议监督权,促进学校勤政廉政建设。实行通过教代会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群众评价。

五、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15、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坚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机制建设为核心,职工满意为标准,学校发展为目标”,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抓好基层工会班子建设,加大工会干部协管力度,落实工会主席各项待遇。开展工会干部多层次学习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探索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形式,不断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16、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按照市总《关于在全市工会系统和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有序开展好工会系统“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适时召开阶段性工作总结推进会,积极培育、选树、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激励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在教育改革发展中不断创先争优。

17、激发基层组织活力。创新工作载体,开展特色工作评选,完善目标管理和档案化管理机制,实行月例会制度,建立工会网上办公平台。按照党政工共建的原则,加强基层教工之家建设,选树一批优秀教工之家典型,提升教工之家标准化建设水平。组织“情系教工、服务会员”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工会宣传工作,建立工会宣传员队伍,举办工会通讯员培训班,制定实施工会宣传奖励制度,激励基层工会踊跃宣传教育和工会工作。开展会员评会活动,夯实群众基础,增强凝心聚力作用。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篇(6)

关键词:公立高等院校 教师权利 立法现状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决定着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定性,并最终影响其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然而,通过检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我国对公立高校教师在聘任制下的法律地位的定性是模糊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

目前,理论界对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定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可以称之为“劳动者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显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是具有专门职业特性的公职人员,可以称之为“公职人员说”。“劳动者说”的根据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17条。有论者据此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校的教师已经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二是20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随着聘任制度的实施,劳动法已经将教师纳入了其调整范围,教师应被认定为劳动者。

但“劳动者说”在学界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同。首先,其以教师实行聘任制的任用方式作为证明教师应定位为劳动者的论据是不足取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因此,我们并不能根据聘任制这样一种针对特殊人员的任用方式来说明被聘者的法律地位。此外,从合同的主体、目的、内容等角度分析,公立高校教师与学校在聘任制下签订的合同也应属于行政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综上,本文亦不赞成“劳动者说”,而认同“公职人员”说。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教师职业性质看,公立高校的教师应认定为公职人员。虽与义务教育不同,但公立高校执行的教育仍具有明显的给付行政性质。公立高校是我国公立高等教育的执行人,作为其教学任务承担者的公立高校的教师应具有类型于公务员的法律定位。二是从教师工资来源、福利待遇看,公立高校的教师也应被认定为公职人员。从《教师法》第25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或是比照国家公务员,或是根据法律授权由国务院等相关行政部门强制规定,而非由学校自主规定。三是从法律对违法教师应承担诸多行政责任看,公立高校教师同样应被认定为公职人员。

应当说,将公立高校教师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是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的。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大都确认公立学校教师为公务员或公务雇员。而从其经验看,此种定位对于理顺教师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健全教师权利保障的机制也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定权利

从已有的法律规范看,我国教师的法定权利既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有相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一般职业权利,以及教育法规规定的具体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至第34条,主要包括: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等。而教师的具体权利,亦为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则主要规定在《教师法》第7条。教师主要享有以下6项具体权利:一是教育教学自。二是科学研究权。三是指导评价权。四是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是民主管理权。六是培养进修权。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了教师所享有的一些实体性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浓重的行业化色彩,突出了教师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除此之外,《教师法》第39条还规定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2.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渊源考察,有《教育法》这样的教育基本法,也有《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教育特别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从权利保护救济途径上看,涉及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有行政法救济、民法救济、刑法救济等;从权利保护范围上看,既保护教师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也保护教师的职业权利、精神权利。

(1)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的原则首先体现在《教育法》第4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一规定同样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它提出了对全社会尊重教师的法律指引。《高等教育法》第50条亦对高校教师权益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2)高校教师的民法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可以提起以下民事诉讼:一是确认之诉。二是给付之诉。三是变更之诉。

(3)高校教师的刑法保护。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通过惩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救济途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政申诉。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有关教师申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教师法》第39条第1款、第二款之规定,此规定为一项法定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二是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教师有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的权利,若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是行政仲裁。1995年8月28日,国家教委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目前,高校教师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法可以提起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可以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教师福利待遇、进修培训等并未建立相应的仲裁制度。四是行政诉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我国公立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确立了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高校的部分管理行为也被纳入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已愈来愈成为高校教师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立法内容模糊不清,缺乏统一标准。如关于高校教师法律定位仍缺乏明确的规定,直接影响了相关法律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纠纷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极大的争议;二是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由于法律并未对申诉程序、处理机构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三是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现有的立法缺乏系统化、配套化,甚至存在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既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亦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为切实加强法律对公立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我们亟需完善教师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我们亟需推进以下立法工作:

1.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的使用。如在面临教师与高校的纠纷时,是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还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又如是否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救济程序。根据前面论述,高校教师作为教育给付行政的主要实施者,应在法律地位上被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具体的操作途径上,可以考虑在立法上“建立一个包含公务员在内的更大概念, 如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等, 以与狭义的劳动者相区别, 并将公立学校教师纳入此新的概念和制度架构。”如此,既可以“保持现有的公务员概念不变, 又能反映公立学校教师是公职而非私职的职业特点, 并据此通过专门教育立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和管理作出相应规范。”此外,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关于高校教师权利的规定。

2.建立健全公立高校教师申诉制度

在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中,申诉制度是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由于申诉程序、处理机构等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当前,应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的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规则,以及如不服校内申诉处理决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提出申诉的具体制度安排等。最终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合理的教师申诉层级,理顺申诉制度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

3.补充和完善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

现有立法对教师聘任、解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实践中因聘任、解聘的不合理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多有发生。我们应当遵循公正、民主、合法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高校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在高校教师招聘程序方面:首先,应有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规定教师聘任的步骤、办法,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高校应设立由校级领导、学科带头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明确面试、试教、考核等程序。在解聘教师程序方面:首先,应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合法的教师考核办法,对教师的解聘应建立在这一考核结果之上;再次,对教师的解聘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教师拥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解聘的最终处理决定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引入听证制度,落实公立高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听证是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与公共行政的一种途径,体现了社会的民主性。《教师法》第7条第5项规定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教师这一法定权利并未在现实中得以充分实现。而高校作为公务法人,其部分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其制定或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改革举措或重大具体管理行为又极有可能与教师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为充分实现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实现高校教师管理的民主法治化,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高校在制定或出台与教师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实施重大具体管理行为时应引入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00.

[2]王鹏炜《劳动者: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6).

[3]申素平《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9).

[4]翁岳生.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9).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08.

[6]《行政复议法》(1999年)第1条.

高中生劳动教育的具体建议篇(7)

【关键词】新中国;教育方针;历史嬗变

新中国经历了艰难的求索,在艰难困苦中不断求新求进。从今天来看,我国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基本确定了可行的发展方向。时至今天,我们对学校教育有诸多的不满,在教育发展转变中也存在许多问题。要探讨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得回过头去研究我国教育基本纲领即教育方针发展的历史嬗变,由此来进一步看我们今天的教育,规划和研究未来的教育发展方向。

一、教育方针的内涵

教育方针涉及到国家教育发展的最高要求,其与教育目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息息相关。那什么是教育方针呢?教育方针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 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居于以上对教育方针概念的认知,可以认为教育方针具有全局性、变动性、现实性、阶段性、政治性等特点。

二、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方针的历史嬗变

(一)建国初的教育方针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与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 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 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培养国家建设人才, 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新中国的教育方针, 在1949年12月下旬, 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得以贯彻和确认, 会议将上述方针确定为教育工作的总方针。

(二)50年代后期至前夕的教育方针

建国初期的教育方针实质上还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教育方针,具有一定的过度性质,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才一步步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方针,其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1957年2月27日,在最高国务会议第11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 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 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示》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 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 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1958年中央确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方针,获得了认可,并沿用了20多年,直到出现了文化教育逆流,导致了教育事业的全面溃败和教育方针的转向或名存实亡。

(三)期间的教育方针

1966年5月7日,在审阅了人民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报告》后, 写信给。信中在讲到人民应该是一个大学校后, 提出“学生也是这样, 以学为主, 兼学别样, 即不但学文, 也要学工、学农、学军, 也要批判资产阶级。学制要缩短, 教育要革命, 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 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后来这封信简称“五七指示”,尽管不归教育方针之列, 但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内, 起着指导学校发展与改革指标的作用。1966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的决定》,提出:“在各类学校中,必须贯彻执行同志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但是,整个期间,教育战线是重灾区,教育事业遭受到严重摧残,使中华几千年文化遭受到空前浩劫。

(四)改革开放以后的教育方针

1981年6月27日, 在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这是在“真理标准”讨论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在纠正了中及以前的“左”倾错误, 确立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后, 新提出的教育方针。尽管“是沿用了过去的提法”,但它在避开“左”的口号上是很明确的。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决定》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 然而没有用“教育方针”的提法。这一提法是党和国家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对教育本质与社会功能认识的飞跃。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总结了40多年教育曲折发展的历程所得出的宝贵经验,提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八项基本原则,以教育总则的形式规范了教育的发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教育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原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一书中, 明确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家教育方针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以最准确文字对国家教育方针最完整的表述。这个方针被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了我国未来教育的性质、方向、途径、目标及其规格,对我国教育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新中国以来教育方针的历史嬗变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新中国以来教育的发展脉络,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反思今天的教育,并研究和发展规划未来的教育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石中英.30年教育改革的中国经验[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2]王铁.中国教育方针的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3]同志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4]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5]蒋文良.现行教育法规辑要[Z].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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