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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4 16:40:46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1)

关键词:行政执法;电力;行政法

一、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各级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电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电力行业监管和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电力行政检查指

为使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得到遵守和执行,对电力行业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比如用电检查等。因此,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电力管理的内容,都可以作为电力行政检查的依据。

(二)电力行政监管指

以《电力监管条例》等电力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制的电力监管规则为依据,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管的一种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当前电力行政监管最主要的内容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

(三)电力行政处罚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电网和管网无歧视开放规定的行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行为、新能源领域发电并网接入问题等。

(四)电力行政强制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目标,对其财物暂时性控制或者对其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的行为。《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属于行政强制。

二、我国电力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分散。执法主体从部门利益考虑,将权利授权给不符合规定的部门,致使电力行政执法秩序混乱。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及部门信息鸿沟,导致各执法主体的标准和力度不一,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多部门分散执法使得执法所需成本大幅增加,但执法效率并不高,大大减损了执法效果。二是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履行电力能源的监管职能,但具体的电力行政执法涉及多达十余个政府部门,如发改委负责电力价格制定和政策执行的监管,电力补贴涉及财政部,电力资源开发涉及国土资源部,电力安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电力行政执法综合协调能力不强,各部门之间缺乏协同与配合,反而形成电力行政执法的盲区。三是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从中央层面的执法主体而言,根据国家能源局的“三定”方案,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能源局。然而,截至目前,国家能源局拥有18个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包括6个区域监管局和12个省(自治区)监管办,派出机构尚未覆盖到全国所有省份。从电力行政执法的现状而言,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置仍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制约了地方电力行政执法力量的发挥。

(二)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的程序执行不力。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电力执法人员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过分注重处罚结果,从而忽略了对法定程序的遵循。片面追求执法效率,将程序简化适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当事人主动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协商,以获得从宽甚至变通处理,可能出现法律禁止的权钱交易现象。二是电力行政执法公众参与不足。平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更多的是发生电力事故后进行集中和突击的整治,从而形成临时性的运动式执法。电力行业的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临时性方式,忽略了对公众的承受度和知情权的考量,更不能实现充分的公众参与,这对电力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了挑战。三是电力行政执法权行使不当。行政执法必须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实践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人员以红头文件或批复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严重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作为现象也比较突出,对电力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电力管理职责从而引发损害。

(三)电力行政执法内容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内容不完善。立法体系方面滞后于电力发展和改革现状,不能完全适应电力行政执法的需要。《电力监管条例》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承担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2013年3月,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的职责整合后,重新组建了国家能源局,对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的认定,各方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差异,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电力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电力行政执法体制未能根据社会发展及时更新,电力行政执法协同合作机制、信息收集和处理分析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不健全。在现行电力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中,电力设施保护主要由供电公司负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不能实现执法目标。三是电力行政执法依据不完备。电力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备,《能源法》尚未颁布,《电力法》制定时间较早,很多内容不适应现实情况。电力行业市场准入、价格成本、市场秩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有待完善。电力法律法规数量和具体规制的范围有限,导致电力行政规章在电力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四)电力行政执法责任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追责力度不够。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年代较为久远,其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力度不够,不足以对违反电力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足够的震慑。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执法中,一罚了事,不能起到真正的电力管理的作用,不符合能源管理和电力管理的要求。二是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缺失。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内外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我国社会监管机制仍不成熟,社会力量对电力行政执法难形成有力监督,助长了电力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行为。

三、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电力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一是制定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尽早制定和实施《能源法》,以完善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立法体系。不失时机修改《电力法》及《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等相关实施细则等,对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的条款要进一步修订或增加法律解释,使其更加严谨和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电力消费主体、市场监管主体的立法,对各外部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将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开透明化,调动外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调动电力行政的各级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积极性,加强电力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三是加强电力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立法建设。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范围,着重强调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增强其市场主体意识,为电力行政执法提供更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

一是制定基本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范。确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分工。确定电力行政执法分工和主要职责。制定处理程序和规定,包括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处罚等。二是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内外衔接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执法结果,综合运用信息披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加强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运用检查评估、监管报告、约谈约访等手段。加强制度建设,如政策执行监督制度、电力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和听证制度等。

(三)规范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政策性监管。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注重跨部门的电力应急联动,开展电力安全大检查。加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监管,促进绿色发展。强调电力监管与电力企业同步走出去,加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电力项目监管。二是完善经济性监管。落实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并健全相关的执法要求,完善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机制。抓好电力价格执法的各项工作,加大力度履行电价成本监审、电网企业成本监审职责。抓好电力服务尤其是售电企业的服务质量的执法。三是加强公平性监管。严格对电力市场进入和退出实施管理,加强厂网电力交易合同履行、电费结算监管。加强风电、光伏发电有关监管工作,注重与电网互动和协调发展。

(四)增强电力行政执法的效能

一是增强执法机构信息获取能力。建立覆盖面广、安全性高的电力执法信息系统,为电力行业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制定完备的电力执法信息强制性接入制度,明确电力企业的信息报送义务。形成电力信息战略统一规划,依托电力信息数据,健全科学的应急和决策机制。二是增强执法机构制定政策的能力。建立电力政策规划与行政执法的配套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建立行政执法政策听证制度。加强与国外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立法合作。三是增强执法机构依法监管的能力。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培养,规范执法标准流程,引入中立机构联合执法。完善与电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创新电力企业政策辅导机制,深化与行业协会的合作。

四、结语

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对实现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完善电力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做到电力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夏德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难题及其破解[J].中国行政管理,2016(6).

[2]肖虎,刘冬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及其落实[J].管理科学,2015(7).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2)

问:据了解,本《规划》是农业部首次印发的关于农业执法监管的专项规划,请问《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农业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目前已颁布农业法律25部、涉农行政法规76部、农业地方性法规1300多部,农业农村发展已总体实现有法可依。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体系。农业执法、渔政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分别达到3万人、3.5万人、10.8万人。总的来说,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执法人才保障条件不断强化,机构设置日趋合理,执法装备设施水平逐步改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物防疫检疫等领域的执法监管能力显著提高。

但与依法治农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业执法监管的能力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农业执法监管基础条件与不断增长的农业综合执法需求相比日益不协调,执法能力条件建设投入普遍不足,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已成为加强农业法治建设的主要短板,急需通过规划引导,全力改善农业执法监管设施装备条件,提升各级农业执法监管能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法治环境。

问:《规划》提出了统筹整合的原则,我国农业执法监管主要涉及哪些领域?《规划》是如何对这些领域进行有效整合的?

答:目前,我国农业法规体系已比较健全,明确赋予了农业部门执法监管义务,涉及种子、植物检疫、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渔政、耕地质量管理、草原监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等领域。

《规划》在合理界定现有执法监管职责边界和部、省、市、县各级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围绕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主体职能,聚焦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监督管理和涉案物品处置五个环节,着力构建全域覆盖、重点突出、层级分明、上下衔接、精干高效的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体系,为提升农业行业监督和执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统筹陆域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内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确定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建设需求和目标,形成各层级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执法格局。统筹整合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不同水域、流域、海域渔业行政执法监管的建设主体和职责任务,实现对近海水域、大江大湖、边境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全覆盖。

问:按照《规划》的设想,到“十三五”末期,通过加强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总体目标?

答:《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农业执法监管设施条件和仪器装备水平显著改善,农业执法监管布局显著优化,联合执法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条件保障体系。

分领域来看,一是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建成一批装备完善、反应快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监管职能整合和执法监管资源集中配置与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执法成本大幅降低,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二是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沿海沿江沿湖和主要流域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渔政行政执法监管实现内陆重点渔业水域的有效监控;海洋渔政船艇覆盖禁渔区线内重点水域,内陆、海洋渔政船实现专用码头停放;全国渔政执法监管指挥调度基本覆盖全国主要渔区;渔业资源调查船需求满足率有效提高。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明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向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高效化、智能化、信息化、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基本形成。

问:围绕建设目标,《规划》的重点建设内容是什么?

答:《规划》的重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所必须的设施装备建设,针对不同领域执法监管特点,分别明确各层级农业综合执法、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标准配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平补齐,确定建设内容,大大增强了项目建设的针对性、实用性。

具体来说,《规划》着重改善农业执法监管的办公条件、车船装备、仪器设备,提升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构建部、省、市、县四级陆域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二是加强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构建近海和大江大河大湖及边境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部、省、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以及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挥调度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

问:《规划》剑指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效率,那么将达到怎样的预期效益?

答:通过规划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农业执法资源整合,有效改善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设施装备条件,大幅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效率,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方面,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生产流通环境,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社会效益方面,有利于发挥农业部门监督检查、涉农民事纠纷调处、检验检测等监管职能,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生态效益方面,有利于提升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监测能力和执法协调能力,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3)

(一)政法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政治业务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够适应,执法能力不强,“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少数干警特权思想严重,执法理念还比较陈旧,仍然存在重局部轻全局、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预防、重数量轻质量、重裁判轻调解、重结案轻事了、重当前轻长远、重静态稳定轻动态稳定、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影响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个别干警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何执法”等重大问题,有的执法不公正、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社会形象差,有的执法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不是抓紧依法办案,而是拖时间、揉案件,大案揉小,小案揉了,群众和当事人反映很大,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形象。

(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比较薄弱,尤其是对政法机关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尚不科学,政法部门内部对执法办案中的管理和监控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事前和事中监督乏力;党委政法委及社会各界对政法机关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监督的机制不健全,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一)宗旨意识不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够。个别干警党性观念淡薄、大局意识不强,群众观念不牢,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没有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对群众诉求倾听不够、对困难群众疾苦关心不够、对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不够,与民争利。

(二)业务不精,能力不强。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不能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平安、执法形象的新期待,执法理念,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有待改进和提高。

(三)队伍管理失之与软,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从近年来发生的个别干警涉嫌犯罪和违纪违规等一些事例中,可以看出个别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对政法队伍建设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抓业务与抓队伍建设上有时顾此失彼,特别是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与软,失之与宽,导致一些问题不断出现。其次是教育不扎实,针对性、有效性不强。第三在处理涉嫌犯罪和违纪违规中不严格落实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责任倒查制及领导干部问责制,没有建立畅通的政法队伍退出机制,惩治不严、不公,不力,没有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四)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乏力,主要表现:一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上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以至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政法各部门内部监督存在对司法权运行监控机制不完善;执法监督队伍的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存在监督不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于监督问题。三是政法机关之间有序制约监督和有力协同配合的局面还要加强,以增强执法、司法环节时效性。

(五)条块多头监督,很难形成合力。以党委监督为核心,人大监督为主导,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为主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政法部门内部监督为基础,社会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尚未形成,配合不够,力度不强,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不断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是提高干警综合素质的关健。一要加强培训。以提高干警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为着眼点,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____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政法会议精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及岗位职责等,真正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理论的重大观点、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吃透精神实质,增强学习培训效果。二要强化教育,坚持在教育的针对性、连续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政法干警的理想信念,不断推动政法工作新的实践。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正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意识,打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基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爱岗敬业、清正廉明意识,提高干警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加强作风纪律教育,树立严格执法,模范守法的纪律作风和自律观念,自觉低制歪风邪气的侵蚀,保持政法干警的节操。三要全员练兵,注重实效。以“技能大练兵、作风大整顿”活动为载体,按照上级政法部门对岗位练兵培训的要求,以及立足岗位、紧贴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练兵制度,苦练基本技能、提升实战能力;精通基本操作,提升办案能力;掌握基本方法,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技能,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强化制

度建设,加强执法监督。 1、中央政法委应尽块制定出台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工作程序,规范协调案件的范围,要把执法监督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衔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做到依法监督、监督依法,做到履职尽责,到位不越位,尽责不越权,确保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我们要结合____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执法巡视,以推动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3、健全司法权运行监控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1)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督促政法部门在受理、立案、侦查、批捕、、审理、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处罚,以及办证办照和人财物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科学管用的办法,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形成比较完备的权力制约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2)要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研究制定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的执法规范建设标准,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完善办案质量考核评价体系。(3)要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疑难案件相关部门协调制度,建立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4)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办理回避制度和案件办理的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严明办案纪律。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执法公正。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强政法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监督到位,才能取得实效。

1、加强对政法系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协助建立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会议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定期谈话和诫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和财产申报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要拓展监督领域,从加强“工作圈”管理监督,向加强“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延伸。

2、强化政法机关内部监督。(1)对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堵塞滥用权力和徇私渎职的漏洞。着力强化对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以及审批人在案件办理、审批环节中的全面监督;强化案件质量把关、案件考评、案件检查等事后监督;强化对容易产生传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发生违规办案、不文明执法,容易发生、执法不作为的部位和环节的重点监督,为政法干警的执法活动开辟“隔离带”,构筑“防火墙”。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运用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措施,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审查,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案件质量复查、检务督查、巡视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监管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公安工作公开办法,充分发挥法制、督察、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案件审核、警务督察、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倒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形式,加强对刑侦、经侦、治安、监管、交警、出入境、派出所等重点执法部门、岗位的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执法。(2)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制度。着眼于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报告、司法责任追究等措施,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支持和保证内部监督。(1)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和指导人民法院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各种干扰,依法保护诉权;认真落实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推动实行行政案件执行的提级、备案、挂牌、通报等工作措施。(2)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优势互补的预防工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帮助排除执法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4)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措施,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1.强化组织,明确分工。全局上下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置了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为扎实、有效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制定计划,提高执行力。年初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要点,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全局工作计划,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贯穿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全过程。

3.强化保障,落实责任。为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建设,我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交通改革、推动事业发展,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狠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全面推进法治教育

1.持续推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每季度至少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一次法律知识,不断提升全体公职人员的法律素养、法治意识,增强业务素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2.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教育。一是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抓好局机关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二是组织交通运输系统的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培训,推进依法行政。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法治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意识。

3.创新学法方式,确保学法积极性。一是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建立法治宣传栏、法治宣传园地,建设法治机关,营造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聘请法律顾问,各级领导干部在进行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向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咨询,从而使领导干部在用法的过程中学法;三是积极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集中收看警示教育片,使法治教育入眼、入脑、入心,提高党员干部自省、自警、自律和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的意识。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1.严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岗前培训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施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狠抓执法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全面提高执法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坚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坚持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围绕道路运输、工程建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强化随机抽查的结果公示,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性环节。全面贯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决定》提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到县综合执法部门。

4.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树立良好交通形象。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实现对执法工作的实时、动态监督,增强“以查促改、以改促进”的监督效果,内部监督不留空白,建立交通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和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制。

(五)强化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1.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建设特色阵地。一是设置交通普法阵地,精心挑选相应的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充实内容,充分展示法制交通形象。二是创新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利用横幅、宣传栏、LED显示屏、公交、出租车显示屏,宣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2.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增强宣传效果。全面推进交通普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单位、进村镇等“七进”活动。一是坚持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法制宣传月”、“路政宣传月”、12.4宪法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法制宣传人员、普法志愿者深入帮扶村、街头、社区、企业、车站、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000余份,图书100余册。二是坚持在车站、重点企业、悬挂张贴法制宣传标语、设立法制宣传专栏,大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一是落实专项整改,着力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着力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积极打非治违,大力扫黑除恶。将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执法,对辖区非法驾校、非法营运出租车严密布控,及时予以取缔。

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交通政策法规、交通信息公开、双公示等栏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相关交通信息,对我局依职权应予公开的交通信息全部依法予以公开,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二、问题和建议

主要涉及我县成立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后,如何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和执法人员、装备都统一划转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行政执法委托存在法无依据,由于综合执法改革原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建制撤销,相关职能、人员(交通监察36人,其他执法人员15人,共计51人)、执法装备整体划转到综合执法局,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没有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这样就造成了原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身份的执法人员不能办理执法证件,相应的也不能履行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职能。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三个环节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由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分属不同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手段缺失、无从下手的现象,而在案件移交、执法投诉等活动中综合执法局要求主管部门必须提供违法的基本事实、现场勘验笔录等才能受理。由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时效性及权限(无行政强制权)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管带来不便,效率不高。

比如农村公路管理中,私搭乱建、损害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致使农村公路损坏严重等现象都需要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由于没有执法装备、没有行政强制手段给农村公路管理带来了不方便,处理不及时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养护巡查有关职责内涵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9】397)解释,公路养护巡查的职责范围不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给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复函)(养护巡查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既有动态监管(车辆)有有静态监管(企业),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租汽车市场分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针对普遍存在的出租车不打表、“黑出租”未经许可,私拉乱停等违法扰乱市场行为,监管部门需要有监管手段,实行动态监管,才能及时发现违章行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客运管理公路路政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监管手段缺失的问题。比如最近反应比较多的客运管理市场混乱“黑客运”现象,某乡镇个人有10辆未经许可客运车辆到各乡镇接人后集中跑冠县到济南、聊城;客运车辆不按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情况等。

按照原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的职责,负责对公路、道路运输市场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能,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随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编制撤销和新“三定方案”出台,不具备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职能,相应的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的行政检查也应划转到综合执法局。(对已经许可交通运输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除外)。按照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要有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装备等,这些条件随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的撤销而不复存在。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5)

优秀调研报告范文一:

近年来,**区纪委监察局立足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主责,深化三转,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建制度、立规矩、划红线,强化制度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着力推进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的综合能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零容忍,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要做法

**区纪检监察干部能够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的部署,着力推进三转、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落实监督责任,积极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没有一起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做法有以下方面。

一是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区纪委换届以来,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严格纪检监察机关选调录用干部标准和程序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坚持纪检监察干部选用标准,严格把握纪检监察干部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制度。在对镇街纪委班子选配上,按照双重领导有关规定程序,会同区委组织部调整镇街纪委书记2名;经过区纪委认真考察对6处镇街配备纪委副书记7名,进一步优化了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结构。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两次调整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取消或不再参与的有42个,保留或继续参与的只有10个。全面规范纪委书记职责分工,真正做到了区纪委书记和6处镇街纪委书记,无一人存在兼职和其他职责分工,突出了主业主责。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在编不在岗(吃空饷)、在企业兼职(含退休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全部签订了承诺书,确保不存在此类情况。

二是开展作风纪律建设系列活动,保持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定力。近年来,坚持每年一个主题,先后开展了作风纪律建设年、作风能力建设年、作风建设巩固提升年等系列活动,坚持不懈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通过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深刻教育,经历了一次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四风积弊得到有力整治,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凝聚了干事创业的强大正能量。今年以来,开展了党组织书记为纪检监察干部讲授党课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全面落实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确保纪检监察干部拧紧理想信念总开关。开展向齐鲁时代楷模金乡县纪委纪检监察干部陈新宁同志学习活动,用模范的精神净化心灵,用模范的行为实现对党的誓言。开展警示教育月活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观看《前车之鉴》等警示片,学习中央和省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案件有关通报,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党的纪律规矩的内容、内涵,自觉遵守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区纪委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建立健全分层次、全覆盖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工作档案,详细登记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在培训内容上,既注重政治理论培训,又注重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及社会科学、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强了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在培训方式上,实行上挂、下派等多种形式,采取到基层辅导,到发达地区取经多种举措,紧贴实际,注重实效,不断提升培训工作质量。今年以来,委局自办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2期,选派2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学习,累计选派38人次参加中央纪委杭州培训中心、省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市纪委举办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升实战能力,在委局科室和各派驻纪工委之间,实行轮岗培训锻炼,2014年以来,19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了轮岗培训。从各纪检监察科室主任开始,轮流备课讲课,各业务科室轮流选取典型案例,开展案例研讨9次,实行以案代训。根据区委要求,选派1名纪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选派36名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到社区开展双报到活动,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纠纷调解等职务,办实事、解难题。

四是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开展作风建设和教育实践活动的系列活动,区纪委监察局强化制度约束,坚持建制度、立规矩、划红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入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针对查摆的问题,修订完善规章制度20项。制定《区纪委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常委会成员在严守纪律、发扬民主、廉洁自律等方面要做到五个带头。制定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纪律规定》,提出30个不准,实行了常委会周例会、专题会制度,以及工作日报、周报、月报、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制度,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意识。完善了派驻机构管理制度,加强了派驻机构的监管。制定了一规则三办法等工作制度,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为各派驻机构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好明确了方式方法,推进了派驻机构工作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14年底又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进行了轮换,改变监督方式,拓宽了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办案、用车、办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等方面的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和情况通报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五是明确干部监督室职责,强化系统干部问题线索管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一旦违纪违法,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能并入干部室,并配齐配强干部室人员,逐步建立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的排查和处理,确保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坚持抓早抓小,对纪检监察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绝不养痈遗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从严执纪,不打折扣、不留情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纪委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区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得到增强,没有发生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但在有些方面与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对纪检监察内部监督认识还不足、重视程度还不够;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方式措施还不够科学;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1.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实时监督难。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队伍同样存在。纪检监察机关是同级党委的组成部分,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越过地方党委去实施具体监督。另外,由于地域上的距离,往往鞭长莫及,容易造成监督的失灵和失控;再加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镇街流动性大,造成实时监督难。2.部分人员自我监督意识差。部分人员只愿拿手电筒照别人,不愿拿镜子照自己,平时缺乏自我监督意识。3.碍于面子,难以内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是自家人,搞内部监督怕伤情面,不便监督,这也许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与其他执纪监督所具有的特殊性。另外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外界人士和群众的监督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介入和实施,外部监督弱化。4.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从总体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监督措施和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监督标准不明,即使有自我监督制度和规定,但规定不明确,非常抽象、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一种摆式的负作用。内部监督民主化程度不高,科学严谨的在线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等,都带来监督的难度。

三、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就新形势下如何推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要增强抓好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使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深刻认识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的认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推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必须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能,让纪检监察系统广大干部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成为监督对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强化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带头开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习惯于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以自身硬、自身净,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廉洁性和纪检监察权力不被滥用,以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更加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二要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强化对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个别谈话、定期约谈、民主测评、责任追究和目标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勤政廉政、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要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活动的监督,针对案件检查、信访举报等办案重点部门和线索初核、立案、移送等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依纪依法办案,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办案、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情况的监督,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纪检监察干部筑牢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拓展监督内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圈和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确保其秉公安全文明执纪。

三要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上级对下级的制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优势,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管理力度。强化上级纪委监督责任,探索上级纪委派员指导、监督并参与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等措施。强化干部监督室人员选配。配置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有较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水平,有较强的党性和好的人品的人员,专门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政的廉洁性,履行职责的正确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执行纪律的公正性问题。完善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使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监督,走好群众路线,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征集社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好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监督来搞好系统内部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克服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行为。

四要强化干部资格审查考评机制。严格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建立资格的限制制度。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完善目标管理检查考核机制,将干部的升降奖惩与本人的能力素质、工作业绩以及廉政建设情况充分结合起来,使之发挥正面激励作用。要充分引进利益激励机制,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各种经费,使利益机制导向与廉政导向相一致。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公务活动中造成过错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对于违纪违规的,提高违纪成本,取消其政治经济待遇,使其感到一旦失去这种政治经济待遇,将不再有从事这项职业的机会,丧失这种从业资格,使纪检监察干部不敢触犯纪律条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同样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课题。党内要环保,纪检监察机关更要环保,打铁先要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只有自监到位,才能监天下,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优秀调研报告范文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提高xxxx城市管理效能,我们对xxxx年以来xxxx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及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借鉴其他城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其运行情况

(一)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第一阶段:xxxx年xxxx年10月。xxxx年5月,市政府印发《xxxx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政发〔xxxx〕16号),开始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xxxx年12月,市编委印发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编〔xxxx〕112号),将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各辖区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均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还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业务上对各辖区大队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阶段:xxxx年10月xxxx年12月阶段。xxxx城市管理局组建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划归市城市管理局。市辖各区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局,辖区城管执法大队隶属市辖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仍受市住建局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各辖区城管大队的执法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辖区城管局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职能,承担市城管局下放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执法职权。

第三阶段:xxxx3年至今。xxxx2年底市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调整,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分局牌子,形成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格局。此阶段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各辖区城管执法分局(大队)作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住建局不再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辖区城管局仍然没有作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开展执法工作。

(二)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xxxx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在于整合了各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实施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改革前的执法体制而言,更有利于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但xxxx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有:

1. 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推诿问题。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仅限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职权的小综合,除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职能曾委托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外,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的部分城管执法职能没有集中进来。其实,在xxxx年市编委印发的xx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编〔xxxx〕112号)中,已明确要求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涉及城管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给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但有关部门都没有落实到位,市住建局xxxx年委托期满后也不再委托。这种状况不利于解决城管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推诿、扯皮问题,与当前推进大城管、大综合的改革方向不相符。

2. 执法机构层设置级多,委托执法审批程序复杂。纵观整个改革历程,虽然对城管执法机构进行了整合,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层级却增加了,执法机构显得更复杂。市辖区政府增设了城管局,但没有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执法。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增挂了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牌子,市辖区城管大队增挂了执法分局的牌子,但都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各执法机构均受市城管局委托执法,不利于强化辖区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主动性,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3. 联合执法难以常态化。现行城管执法体制下,规划、住建、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涉及城管方面的执法权分散在各部门,日常难以形成协调高效联合执法机制,城管执法队伍往往是单打独斗,通过市政府或辖区政府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往往是阵风式的突击整治,难以开展常态执法震慑,效果很不理想。例如,在对流动商贩乱摆卖的治理中,城管部门只能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罚款,缺少没收、暂扣等威慑力的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均有相应的罚则表述,但相关部门往往认为街头执法只是城管部门的事,出现想管的管不了,该管的管不到位的无奈局面。

4. 市、区两级执法责任界限不清。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的以市辖区为主的行政执法,各市辖区的城管执法工作应由本辖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但由于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支队)同时在海城区、银海区一定区域内履行行政执法权,这容易造成其与海城区、银海区城管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重叠问题。

二、深化x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针对xxxx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借鉴南宁、柳州等城市的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建议进一步深化xxxx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效能。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放权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向基层强放权的意识,强化基层政府执法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一个重要导向是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向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机构下放行政执法权。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按照这一政策导向深入推进。事实上xxxx年以来,市城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执法方面已将近10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给市辖区主管部门,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仍然由市主管部门行使。建议下一步加强市辖区城管部门机构建设,依法完善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6)

【关键词】:税收;执法权;监督;思考;加强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510(2008)0810044-04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文章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

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

1. 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

2. 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

3. 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

4.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

5.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6. 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

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1. 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

2. 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3. 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4. 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

1. 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

2. 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

3. 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

1. 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

2. 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1. 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2.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

3.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

1. 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

2. 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3. 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三)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

1. 分解执法权力,细化岗位职责。根据对税收执法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修订职位说明书,合理配备干部,科学设置税务管理各个岗位,细化每个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监督实施的对象,量化考核指标,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分解职责权力,解决好一人多岗、一岗多职的问题;修订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设定必要的税收执法复查程序,切实解决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执法不公、税负不均的问题。

2. 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行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达到权力制衡,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3. 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建立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及时监控所有干部的执法行为,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4. 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力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考核,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在考核检查中,既要注意发现征、管、查之间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又要注意查处干部的现象,通过考核质量的提高,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通过执法行为的规范,保证税收征管的强化。

5.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下决心推行“阳光办税”,把税收政策、定额核定、案件查处、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处罚标准、税(费)标准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情况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范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务部门与政府部门的联网,顺畅税收政策传递渠道,让全社会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6. 加强税务稽查监督。围绕稽查本身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继续完善各项规范化制度,形成“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案,审案不定案,定案不执行”相互制约的良好机制。把正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严肃稽查纪律,进一步完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税收执法程序,正确行使税务处罚权,彻底解决以补代罚和以罚代刑的问题。

7. 强化外部监督力度。要从纳税户各层次中聘请一批敢说真话的高素质人员为税风税纪监督员,并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及时听取、了解干部执法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经常走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政府等部门,了解干部的执法表现,有针对性地做好事前监督。地方人大要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意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制度,结合政府、司法、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联动,全方位保证税收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推行责任追究,确保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对税收执法权运行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对执法过错实行责任追究,是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追究从严,才能奖罚分明。因此,必须以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为基础,以检查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依据,严格地对税收执法中出现过错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把握好责任追究的“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的态度,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做到处罚要有政策依据,不能严之无据,宽之无边。

2. 应将责任追究与奖励相结合,解决干事越多被追究的可能性越大的问题,要进一步细化过错责任行为及处罚标准,减少责任追究过程中操作上的弹性,使追究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篇(7)

一、摘 要 ………………………………………………………………… 1

二、正 文 ………………………………………………………………… 2

(1)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及原因

(2)税收法治监督的形式

(3)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的和途径

三、 ………………………………………………………………8

摘要:本文从依法治税为切入点,强调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概括,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上的重要体现,是治税思想的灵魂和核心,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立足点,是各级税务部门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着重论述在税收法制工作中,一方面要健全税收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详细了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税收法制监督的形式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监督机制的方法与途径。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概括,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上的重要体现,是治税思想的灵魂和核心,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立足点,是各级税务部门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执行税收法规的行政主体,对于维护依法治税负有重要的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税务机关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而不强调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落实不到实处。因此,在税收法治工作中,一方面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一、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全国税务系统进行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从总体上说依法治税取得了很大成绩,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2、从税源管理上看,1994年新税治改革以后,我国的税源管理改变了原来的专管员制度,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管理模式的转变,这是向税收管理制度转变的重要一步。但同时由于税收管理责任的淡化,以及我国活动的快速,一些税务部门渐渐疏于和弱化了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有些地方税务人员甚至对纳税人的地址\经营管理范围等基本情况都一无所知。“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漏征漏管户增多,纳税人虚假申报,财务违规现象比较普遍。

3、从征收方面看。主要是税款该征不征,定多征少,收“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性账户,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税法规定的税率,私自制定提退税款的政策规定等。

4、从稽查方面看。主要是个别人违反稽查工作规程,在选案上作弊,按人情选案,或者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该移交的不移交,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

5、从法制工作环节看。主要是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准,载定失当,忽视执法程序;或者应罚不罚,重责轻罚,以补代罚,处罚力度软弱等.

6、从执法权行使的质量要求看.主要存在着文明执法程度不高,办事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不够强,工作效率低等问题.比如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办事拖拉、推诿,不负责任;办事程序繁琐,审批过多;办事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强,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等。

(二)原因探究

长期以来,一些税务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行政观\权力观,在执法中只片面强调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认为税务机关就是管别人的,忽视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导致行政越权,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以至滥用职权.在行政管理上缺乏行政责任意识.

此外,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特别是规范税收执法的相关法规不配套,不严格,不严密,自由载量权大,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导致税收执法不规范的重要因素。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灵,导致监督乏力,管理弱化,致使个别素质不高的税收执法人员,受非法利益驱使,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搞权钱交易。在权力难以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由于部门利益、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某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也导致了税收执法权的严重错位。

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税收执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税收执法随意性大.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法治监督体制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二、税收法治监督的形式

(一)税收执法权的外部监督

根据监督权的来源不同,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来自税务系统以外的各种监督统称为外部监督.在我国。对税收执法活动实施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以下诸方面,构成一个相互配合,共同发生作用的完整体系.

1、党内监督。即各级党委、纪委机关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导。它主要通过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纪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它主要是通过听取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质询、人事任免、检查视察、提出批评与建议等方式实施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即各级政府及其专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工作等方式进行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专设的监督机关如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通过专项检查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方面的专门监督。

4、审判监督。即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诉之法院。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5、检察监督。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形式,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

6、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

外部监督具有信息灵、监督范围广范、独立公正等特点,在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二)税收执法权的内部监督

来自税务系统内部对自身执法行为的各项监督,统称为对税务执法权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听取汇报、检查工作、查处案件等进行。下级对上级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等来实现。

2、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的监督。这是指税务人员之间的监督,主查包括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工作人员之间的监督等。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寓于领导和管理之中,而下级对上级和其他无领导关系工作人员间的监督,则主要通过向领导或上级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检举等进行。

3、税务机关内设的法制、监察、审计部门对执法权的监督。这里税务系统内的专门职能监督,它在内部监督体系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抽查、查处案件等实现监督。

4、税务系统党组织的监督。党的领导是搞好依法治税的保证。党组织的监督在税收执法监督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税务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纪律等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提高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加快依法治税进程,主要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对税务人员执法过程的监督,这就要健全税收法治监督机制。重点是实现“三个转变”,抓好“四个落实”。

(一)实现三个转变

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要从观念上实现“三个转变”:

1、在依法治税的思想观念上,实现从只强调依法治“民”向依法治“权”上的转变。

依法治税的核心在于保障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同时,有效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即税收法制不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惩治和管理纳税人,而是在保证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有效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力。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和执行上都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治税”就是治纳税人,只强调怎样把别人管好,却不注意管好自己人,管好手中的权。形成只治“民”,不治“权”的局面。从税务机关内部暴露出的大案要案看,如果不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手中权力的监管,听任个别人滥用权力,其危害远远大于个别人的偷税行为。当然,这并非说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不重要,而是要更新观念,把加强税收征管和规范行使税收执法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齐抓共管,不能偏废。

2、在税收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和功能定位上,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双重目标定位的转变。

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防止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把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作为它的首要任务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必须看到,税收行政监督的功效并不应仅限于它的廉政作用,还包括促使税收行政高效运行。一方面,要从规范、制约的角度,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另一方面,要通过上下级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等,促进执法高效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发现并高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纠正和补偿管理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防止懈于政事,怠于职守,该干不干,消极应付的官僚主义行为,使税务人员更勤政,更“优政”。

3、在行使执法权的观念上,实现从“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向依法行政“有责任行政”转变。

长期以来,个别税务人员在思想意识上错误地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力,就可以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现象十分严重。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要确保税收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就要从观念入手,克服个别人头脑中的“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二)抓好“四个落实”

在实现上述“三个转变”的同时,还应考虑抓好“四个落实”。

1、必须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关政策措施、配套办法的创制和落实工作。

党的十五大提出,廉政建设必须“标本兼治”。在税收执法监督的过程中,要在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权。首先,应通过检讨体制层面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应通过对税收管理体制、征管模式、机构管理体制、干部队伍管理体制等进行深入的调查,从中找出不利于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弱化监督职能的体制因素,并认真加以完善,形成“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执法新体制。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的运行机制。包括征、管、查“三分离”机制,减、免、缓税的审批机制,稽查四环节的运行机制等进行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我市税务系统实行的稽查四环节外分离制度,把原来的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由稽查局内部分离改为选案由征管科负责、实施由稽查局负责、审理由法规科负责、执行由打击偷税抗税办公室负责,四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

2、必须抓好内外部监督制度的落实

,税收执法监督的两种形式内部和外部监督都存在一些问题,外部监督不力,内部监督上存在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同级干部间相安无事,一团和气,不愿监督;政务不公开,渠道不畅通,下级难以监督,或者保障措施不力,不敢监督;有关监督的规章制度不细,执行不力;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利于监督;专门监督机关重事后查办,轻事前防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妨碍了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在外部监督方面,税务机关要全面实行税务公开,增强办税的透明度,加强与外界的联系,l自觉接受各界的监督;内部监督方面,要克服使用、轻管理和“老好好”思想,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理的制度,齐抓共管,切实落实各项廉政制度,保证税收法规正确贯彻执行,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

3、必须抓好对税收执法权重点监控部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措施的落实。

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用权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从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应从发票管理、停歇业户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从选案、稽查、审查、执行等四个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要通过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所在,并认真分析监督制约不力的原因。要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要运用机等手段,建立机控机制,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随意性。要健全制约制度,实行权力分解,不断完善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分离,税务稽查实行外部四分离,税务处罚实行查、审分离、罚款与收缴分离等。要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和预防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要加大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特别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须抓好税收行政执法“两项制度”建设的落实。

两项制度即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它是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监督、制约税收执法权力的重要制度。

只有建立起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形成一个管理上的“闭环系统”,从权力的设定、实施、检查到责任追究形成完整统一体。如果只行使权力而没有责任的办法和标准不明确,无法追究责任,必然使责任制度流于形式。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要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和考核办法、标准。要制定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法中的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行为,一律按责任大小追究。要把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

建立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制,是从外部监督执法工作,让社会来评判执法水平与效果的重要途径,前提是政务公工,要将税收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公开,将审批、办事结果公开,还要告知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等,把税收执法工作置于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之下。要通过公平、公正、合理、有实效的考评机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提出考评结果和意见,作为评定其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当然,由于税务工作的特殊性,加之评议考核本身的复杂性,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税务研究》

2003年1--12期;

《税制》

河南人民出版社;

《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2003年;

《实施执法能级认定和执法评改考核》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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