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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6 17:04:28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篇(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要求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及时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历史性转变,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作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决策部署。

随着人民群众对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是统筹考虑政策规划、民众需求、工作实际等因素,明确自身服务范围和权责关系,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平台建设及运行方式等以标准的形式进行规范,以谋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具体来说标准化建设有以下三点优势:

(一)量化考核标准

公共法律服务本身是抽象而不易量化的,但根据区域人口数量、经济条件、发展水平而建立的体系标准则可以较为客观周全的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衡量,从而得到直观具体的评价结果。这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信息收集和优化提升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提升服务质量

根据地区发展程度和法律服务资源分布的不同,所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项目和质量也会有所差别,标准化建设则可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架构,弱化地区差异性,帮助群众得到相对稳定的法律服务质量。同时,对比区域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与建设标准的差异,有助于探索法律服务体系更为有效的改善路径。

(三)便于优化推广

为实现“普及化”“一体化”“精准化”要求,打好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合的基础,有必要对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功能职责、建设标准、人员配备等方面作统一要求,统一各平台间业务项目“接口”。此外,在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过程中,标准化有助于成功经验的推广,大部分成功实践案例对于当地特殊经济环境、政策条件、发展水平具有一定依赖性,标准化体系的确立有助于在实践探索中筛选出对整体服务体系改善有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从而更有效的完成经验推广,避免因部分成功实践案例的不可移植性造成不必要的调研学习成本提高及资源浪费。

二、**市xx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探索

xx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分为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及实体平台。现阶段12348中国法网网络平台主要集成了法律咨询服务、各项法律服务办理流程以及各地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电话、人员名单等信息,可有效引导群众联系所在地法律服务机构。xx区法律服务热线现阶段主要具有初步筛选和分流的作用,专门负责热线接听的工作人员根据事项性质、诉求内容、本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分工等因素,引导来电人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会、等机构和值班律师等专业团队。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则发挥着更直接更重要的作用:1.网络和热线平台目前主要作用为引导和分流,绝大多数案件最终将流入实体平台进行办理;

2.大量法律服务件的办理过程中,实体平台对服务供求双方都更为便捷,例如法律咨询过程中有关资料需要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场核验从而提供精准咨询、人民调解要求双方到场、大量资料对当事人签字的需求;

3.实体平台可有效避免民众有关信息私密性与网络通信不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基于以上原因,此处主要讨论实体平台的标准化建设。

xx区司法局在2017年提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平台、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事关基层法律服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在三级平台的建设过程中,xx区切实按照省、市要求,把握方向、目标、定位,秉持“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从上至下,纵向打通,以标准化为抓手,逐步整合区内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成了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镇乡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法律之家”,实现了全覆盖:

(一)建设法律服务三级平台,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基本框架

1.区级设立“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严格按照《xx省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对门头、吊牌、各类标识、背景墙等细节的要求,高标准打造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目前中心已完成建设并已投入运营。

2.乡镇(街道)法律工作站已全面覆盖,持续为群众提供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根据《xx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法发〔2018〕55号)的指导思想,xx区以司法所为依托,13个乡镇(街道)法律工作站已经全部实现规范化。

3.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升级建设正在全面推进。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是离群众最近的公共法律平台,在基层法治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xx区根据xx省司法厅及**市司法局关于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通过提升法律服务工作室的规范化,在144个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打造一级、二级及三级村(社区)法律之家,其中6家一级(社区)法律之家已完成建设,2019年将再完成2家一级村(社区)法律之家的建设。

(二)合理配置各级平台功能和服务内容,强化法律服务普惠便民

为了便于群众集中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xx区在各中心、站建设过程中充分调研群众需求、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务内容。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5+x”建设模式。“5”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服务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

“x”为拓展职能,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引入司法鉴定、法治宣传、远程探视帮教等法律服务。

2.公共法律服务站立足“3+x”平台功能建设,其中三项基本功能为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x项为拓展功能,由各基层服务站根据需要引入。

3.法律之家则优化整合了法律服务室的基层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职能,立足于打造“15分钟法律服务圈”,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配备法律服务人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建设

各级平台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岗位8类服务岗,包括综合接待岗、法律咨询岗、人民调解岗、法律援助岗、信访调解岗、司法鉴定岗、“12348”热线岗、公证服务岗,一方面公证处整体搬迁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另一方面引进龙泉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同时从司法行政机关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中选拔和新录用工作人员到中心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为群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

2.公共法律服务站充分利用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整合乡镇、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3.村(社区)全面贯彻“一村一顾问”原则,全区144个村(社区)均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配备1名调解员、1名值班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法律之家”提供法律服务。

(四)打通三级平台运作,实现各级平台资源共享

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购买电信视频通信服务,在12个司法所均已安装视频点验系统,可实现多方视频通话。这意味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与全区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可实现实时视频通话,中心可随时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现场的情况,对于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区内法律服务资源,并提供解决方案。视频点验系统除了用于中心指挥调度、远程会议等,还可以提供视频法律服务,群众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即可同中心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律师将通过视频向群众提供远程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实践面临的困境

经过xx区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区内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覆盖面和质量效能还不能完全达到预期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区内快速发展的节奏,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紧缺

按照省市级有关中心的建设要求,中心将采取“5+x”的功能定位,即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及司法鉴定、法治宣传、远程探视帮教服务等拓展功能,各个功能都需要通过进驻相应工作人员来实现,另外还将设“12348”热线接听员、“12348”法网专员,共计需增设11个工作岗位,因此在目前无新增编制的情况下,实现中心人员配置,是一个较为紧迫的问题。

(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平衡

区内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龙泉街道、西河镇等区域法律服务建设起步早、资源整合成效明显,已建成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法律之家并投入运行,为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同时,也有部分区域由于区位劣势、人才流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部分区域在平台外观、内部标识、窗口和基本设施等方面离省市级确定的法律工作站和法律工作室标准还有较大距离,不规范的场所设施及服务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信任度较低。

(三)公共法律服务社会认知度不高

虽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但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内容普遍缺乏了解。一方面,遇有法律问题,少部分人才会寻求公共法律服务的帮助;

另一方面,有意识寻求法律帮助的,也不清楚到哪里寻求和如何寻求法律服务。与群众需要量大形成对比的是,大多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接待量较少,这样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的现象,可能导致群众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和公共服务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四)各级党政机关对公共法律服务认识不足

一方面,一些单位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虽然司法行政机关依托职能优势,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但实践中很难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认识不足,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在职能职责、建设重点、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接线不明确,导致在建设中存在资源调动困难、分工不清的现象。

(五)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程度不够

各级平台如何配置资源、如何制定服务流程、如何统一管理和考核、如何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规范且成熟的服务流程、质量要求及考核机制还没有成型,极不利于群众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改善路径的一些思考

(一)整合力量,配齐服务人员

为实现区级中心各项功能,保障服务质量,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全区司法行政力量分布情况,综合考虑综合需求,整合各方面力量,配齐人员。一方面是全面整合资源,统筹调度工作人员,选拔能力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

二是购买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具备法律咨询功能,这就要求有专业的律师进驻,要积极探索购买律师服务,为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招募周边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离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参与法律服务,补足人才缺口。

(二)加快建设,均衡各片区发展

按照建设计划全面推进各级平台建设,遵循有重点、分批次、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方式推进实施。先选取法律需求突出、具备软硬件条件的区域着力打造示范点,总结提炼选址规划、平台外观、内部标识、窗口和基本设施的配置要求等方面经验。再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符合建设条件的点位进行推广建设,过程中广泛开展轮流观摩,采取主动申请和任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各司法所人员参观已建成或建设中的公共法律服务站、公共法律服务室和法律之家,开展不定期经验分享会。

(三)强化推广,扩大平台影响力

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要有现实的针对性,应当普及寻求公共法律服务的渠道、申请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让普通群众认识到公共法律服务渠道的便捷、畅通、透明性。宣传方式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心理、生活方式等因素,创新思维,利用各种多种方式,使宣传活动活泼、生动、吸引人。一是借助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利用现场普法、专项活动等形式,在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农村、法律进学校等活动中通过律师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法律服务便民卡等形式,增加广大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帮助群众了解掌握如何获得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是结合各村(社区)的宣传栏、村(居)委会进行宣传,采用漫画、张贴联村律师联系方式的形式,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的熏陶,了解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总之,采用多种途径进行推广,扩大法律服务平台影响力,促进法治成果群众共享,使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

(四)司法局主导,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必须坚持“协同参与”的原则,因此需要强化司法局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力度,加强各级司法行政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对区内法律服务进行整体规划,有效整合目前相对独立发展、各自管理的法律服务资源,使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有机运转、系统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区内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

1.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由司法局牵头、各司法所确定专人,组建“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小组”。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组成,专门负责调度、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小组内定期通报进展、分享建设经验,并及时总结、出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具体任务。小组内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法律服务资源,协同高效地推进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2.制定详细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划建设方案。公共法律服务要以切实满足群众法律需求、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为目标,必须结合各区域实际发展情况选取适合的平台建设标准,明确硬件设施、人员配置、服务项目的具体方案。基层法律服务平台配备标准化电脑终端和视频指挥服务终端,使法律服务项目不全面的基层法律服务平台能通过智能终端联结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得到中心法律工作者的帮助和服务,从而切实保障15分钟法律服务圈便民利民目标的有效落实。

3.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内容措施的内部宣传培训。制作公共法律服务简报,展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服务情况等,在内部进行传阅,对司法行政人员、法律服务人才等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宣贯和培训。

(五)多措并举,推进平台规范化运行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规范主要涉及人、事、物三方面,“人”是指人员队伍的配备,“事”是指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的运行,包括服务内容的规范开展、各级平台之间的有效衔接,“物”是场地选址、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方面。为了推进平台规范化运行,应当明确平台人、事、物三方面的标准和机制,并进行评估考核。

1.健全运行机制。要构建便民利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必须系统性、制度性规划其运行机制。一方面,强化对内的融合联动机制,打通公证、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之间的隔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席会议、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将群众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逐项落实责任人员进行处置;

同时各窗口受理群众需求后根据情况可进行指引或分流,例如进行法律咨询的事务根据具体情况可建议群众到调解窗口寻求帮助等。第二,强化对外融合联动,主动与信访局、人民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第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保证三级平台之间的资源联动,例如,社区法律之家的律师采取每周值班制,引入机器人终端,使群众可以便捷查询相关法律条文或法律案例,同时运用视频服务平台,使群众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即可同中心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律师将通过视频向群众提供远程法律咨询等服务。

2.完善平台标准。首先,明确平台建设硬件标准,要求临街落地设立接待大厅,统一名称标识,根据场地结合人群习惯动线合理规划,划分出咨询接待区、等候区、法律服务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设置相应的法律服务窗口,并配备必要的便民措施,各平台建成后由“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小组”进行标准化验收。其次,明确各平台向群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具体项目,合理设计群众来访的接待流程及各项目的服务流程,出台《xx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清单》《xx区公共法律服务流程》,并统一印制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办事指南,服务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培训考核,确保服务人员按照要求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多方面引入法律服务人才,通过整合现有法律工作者、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引入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方式搭建法律服务人才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并且重视培养和加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3.加强评估考核。要建立以群众为导向的考评体系,切实以“是否为人民提供了法律服务,服务好不好,群众满不满意”为考核原则。科学制定量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考核标准,建立内部管理、群众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内部设置出勤率、接待量、专业度考评等硬性考核指标;

多渠道、多方式采集群众评价,设置窗口服务评价器、意见箱、主任信箱,建立回访、评议制度,对服务事项实行抽样电话回访;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篇(2)

近年来,X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统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奋力助推强富美高新X的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载体和形式,以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律师、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等业务为支撑,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下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司法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着力推动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统筹推进,建好三个平台

在实体平台建设方面。一是着力打造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临街落地、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原则,县政府投入100余万元,于2018年7月建设完成了600多平方米的X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设置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法律服务。同年12月份,被省厅评为“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示范中心”。二是结合新版星级司法所创建活动,统一打造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采取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窗口的模式,由县局统筹建设,同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打造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服务中心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主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公证代办、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并对辖区内的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和指导。目前,全县已建成高标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处,其余4处正在规划建设中。三是完成了全县村(社区)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全覆盖。按照实事求是、合理规划、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统筹建设。自2016年以来,全县累计投入100余万元,在全县456个村(社区)建设了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统一设立标牌标识,公开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实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轮流值班制度。村法律顾问以司法行政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站)为依托,定期开展法律走访服务、法治宣传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建立“X县普法办pfb”微博、“法律顾问在您身边”微信群、“法治X”快手,“法治中都”抖音号,用好企业短信号普法平台,“X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县O2O便民服务平台,推广“济宁智慧民调”APP,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热线平台建设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7210148”法律咨询电话、“7222121”法律援助热线电话、“7212060”公证业务办理电话,打造具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综合服务等功能的热线平台,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1-4月份,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1950余人次,指引申请法律援助36人次、申办公证75件,申请司法鉴定7件。

(三)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1、创新普法形式,打造法治宣传新平台。一是采用“普法+文艺”模式。组建民间普法宣传团队,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等形式在全县乡村巡演;多次邀请市普法文艺宣传团到X演出,发挥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二是采用“普法+新媒体”模式。利用企业短信号向全县1550余名领导干部通过短信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已发送6.7万余条;开发使用“X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专人解答县O2O平台群众法律咨询102条;“X县普法办pfb”微博,已发布15条;创办法治电视栏目《法润中都》,已播出12期;建立“X县律师微陪伴”等微信群,24小时服务群众;开通“法治中都”官方抖音号,已发布51期;“法治X”快手号,已发布6期。利用新兴媒体为百姓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三是采用“普法+阵地”模式。建成县法德公园和郭仓、白石等法德文化广场、全市第一处禁毒文化广场、山东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两个基地”创建工作。目前,全县共有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省级9个、市级172个;共有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40个,“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27个。四是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以“法律八进”活动为抓手,相继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中都行等活动。今年来共举办各类活动23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2万余份。

2、降槛扩面提质,法律援助惠民生。一是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把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扩大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案件范围。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渐向低收入群体拓展,继续重点做好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工作、一审辩护全覆盖工作已全面展开。目前已办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20件(人),其中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18件(人),办理一审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68件。二是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提升援助质量。规范实施“八统一”制度规定,并发挥好案件质量评估团作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按照案卷评判级别差别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今年以来,共受理各法律援助案件375件,办结210件。

3、律师服务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坚持服务中心,加强供给侧改革。全县成立5个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同、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改制及投融资等法律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今年以来,共举办讲座5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21份,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二是推行法律顾问全覆盖制度。积极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社区)的法律顾问,律师担任各类法人单位法律顾问70余家,5名律师担任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31名律师担任150个村的法律顾问,17名律师入选“X县法律人才库”。三是加强律师执业规范化建设。健全律师惩戒和权利保障制度,严格落实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报告备案、沟通协调等制度,加大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和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监督指导。大力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注册公职律师7名。四是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今年以来,共参加陪同领导涉法涉诉接访活动4次,接待群众来访40人次。全县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案件12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4、公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一是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对全县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提供现场监督公证服务。二是严格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对公证业务开展重点质量检查,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县公证处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县级“干事创业好班子”。三是大力实施惠民便民工程。积极开展“一次办好”减证便民服务,公开公证事项清单,让工作人员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老、残、病、弱等特殊人群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服务、上门服务。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遗产总额5000元以下的小额继承公证实行免费办理。四是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县电视台直播的10期发票抽奖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五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证业务网上预约、在线申办。今年以来,共办证314件,对县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提供现场监督公证74件,为老弱病残“送法上门”8件,免费办理小额继承公证72件,办理法律援助公证3件,减免公证费2万余元。

5、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把“枫桥经验”贯穿在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定期对全体调解员进行培训。组建了县级人民调解专家库,2名人民调解员入选市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1名人民调解员获得首批全省人民调解专家称号。目前全县共有调解组织555个,调委会529个,调解室26个,调解员1849个。二是加强“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建设。充分用好儒家“和”文化思想,按照上级“党建引领+双基建设”工作要求,积极打造“和为贵”人民调解室。目前全县15个乡镇(街道)、146个村建成了“和为贵”调解室。三是提升“济宁智慧民调”APP系统使用效能。扩大宣传力度和影响力,提升网上办案率,不断提高“互联网+人民调解”信息化水平。四是做好重要时间节点 、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今年1-4月份共摸排各类矛盾纠纷98件,调解成功96件,成功率97.96%。

6、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我县在2017年8月启动“一乡镇(街道)一服务团队,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8年6月份,纳入全县重点项目挂图作战体系。全县律师31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人,司法所工作人员22人,合理安排到全县495个村(社区),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统一建立法律顾问团工作室。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制度等。今年以来,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数量42件,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次数78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29起。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全县14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托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开展“两规范一打造”活动,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整改。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增设了税控机。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执业档案,规范执业环境。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考核。推行“两所共建”,完成与司法所结对工作。

8、司法鉴定工作步入正轨。2018年,X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县首家司法鉴定所正式成立,补齐了群众对司法鉴定法律服务需求的短板。

二、存在的问题

1、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公共法律产品供给能力有限性与群众需求的矛盾仍然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经费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积极性就不高,就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明显偏低,县级财政经费远远低于同级政法其他各部门。比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远远低于省、市平均水平,办案补贴仍在每件600-1000元的地位徘徊,值班律师费用不能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经费至今未能到位。近年来,虽然原则上也有加大经费保障的文件,但最后真正落到实处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仍明显不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能建立。业务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质量,制约着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和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2、公共法律人力资源不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服务人才匮乏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X县有82万人口,全县注册律师只有3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人,公证员5人。而碍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的通过率偏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又抬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门槛至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直接导致法律服务人员后继乏人。同时,现有人员中又存在年龄结构老化、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体系陈旧、接受新知识迟滞等问题,整体业务素质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工作建议

(一)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党委和政府虽已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也把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并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只把原来的司法行政几项业务经费列入了预算,并且经费数额较低。建议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表彰。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篇(3)

关键词: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建设;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033-02

改革开放以来,哈尔滨市政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哈尔滨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根据盖书记的“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的总体发展布局要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促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是改善民生,改善民生的关键是发展社会公共服务,发展公共服务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

哈尔滨的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建设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形成了覆盖整个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并且行政机关对于知法用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

一、哈尔滨市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遵循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了涵盖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制度框架,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我市的公共服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逐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清理和整顿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三)监督力度不断加强。扩展了监督主体,拓宽了监督的范围,增强了监督的力度。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受到本级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组织,新闻媒体都属于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更能涉及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更能深入到百姓的生活之中。

(四)学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制度基本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法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

二、哈尔滨的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公共服务法制的建设保障了我们经济活动的更活跃的发展,保障了人民百姓的安居乐业,同时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形成。虽然哈尔滨的公共服务法律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体系,但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行政主体角色冲突,规范文件利益化。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不仅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也是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者。正是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得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必然考虑自身部门的利益。而在法律执行中就会出现利益争抢,责任推卸的局面,使规范性法律文件变成自身利益的保护神。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不规范。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内容不规范。有的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虽然设定了禁止条款,却于法无据,造成了禁而不止,禁而无效的尴尬局面,降低了规范性文件的权威。二是备案审查工作不到位。当前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制而不备以及备而不审,制而不备逃避了上一级政府的监督,备而不审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三)对法律执行的力度不够。目前哈尔滨现有的法律基本涵盖了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但实践中,好的法律制度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原因就在于执行的力度不够。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于已存在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四)违法问题突出。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表现为: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滥用执法权。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对于相同违法行为不给与相同处罚,依据违法人的社会背景,经济关系,随意认定处罚,给腐败留下可乘之机。三是无视执法程序。规范的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执行的有利手段。而在执法中的无视程序行为严重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哈尔滨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提升哈尔滨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不仅仅是要求立法机关完善法律体系,更要求政府切实明确政府责任,转变政府服务理念;加大财政支出,确立保障机制;引进市场竞争参与公共服务管理。真正做到为老百姓做事,让百姓做主,让百姓满意。

(一)明确政府责任

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将公共服务更多的实现市场化、社会化。政府的职能主要是选择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并对这些组织进行监督和考核。以所受服务的百姓的满意度作为对其组织提供服务质量的最终考核标准。二是要理顺行政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机构,确定编制,理顺部门职能分工。推进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管理职能界定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三是要完善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在完善公共服务职能中首先要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治安、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领域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构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监测与信息、控制与处理、物资保障等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成本,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完善政府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四是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化进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闻制度;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平台。

(二)加大保障机制

一是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基层财政困难。 二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社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全面推进职工社会保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

(三)监督机制建设

一是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由人大、政协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内部监督。公共服务内部监督机构分散在管理公共服务的各部门中,这些机构负责评价年度公共服务计划中所制定的目标落实、政府计划实施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三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公民、政党、社团或工会等,这些主体都可依法向法院检举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督措施上,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内部的特定监督机构,通过参与制订计划和预算的方式加强事前监督;事中和事后监督由人大和内部监督机构分别独立进行。法院介入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例行监督,另一种是接到举报或内部监督机构的报告而执行特别监督。社会监督则贯穿从公共服务年度计划和预算制定到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整个监督体系以法律为基础,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衔接的监督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公共权利滥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消极决策,保证公众享受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篇(4)

一、公共服务体系的构成

我国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社会救助。它是公共服务的最低层次,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二是社会保险。它是公共服务的核心部分,旨在保障因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仍能维持基本生活。三是社会福利。它是公共服务的较高层次,旨在保障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的生活福利。四是优抚安置。它是公共服务的特殊组成,旨在保障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上述这四大部分相互衔接,与农村公共服务等其它重要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我国较为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的立法依据,是《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二、公共服务体系的法律架构

(一)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它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法律援助制度等为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者的建设,以1993年上海市《关于建立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为标志。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为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后者的建设,以1994年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标志。目前,国务院已《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以《工伤保险条例》的形式出现。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失业保险条例》,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不区分所有制形式,标志着现代失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方面,正在以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为试点,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三)社会福利法律体系

一是老年人社会福利相对完善。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建立,之后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二是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托,建立了以《残疾人公共服务》为主体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三是妇女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妇女就业福利、妇女生育福利、妇女健康福利等三大部分。四是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儿童普遍社会福利和儿童特殊社会福利。

(四)优抚安置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社会优抚和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两大部分。相应的制度构成包括《宪法》、《国防法》、《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等。

三、公共服务体系法律的缺陷

(一)立法层次较低

立法层次仍主要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通知的层次,而缺乏专门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同时,配套法律法规也比较匮乏,相关法律条文大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整体上并未呈现出规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导致公共服务呈现出落实无力的实践缺陷,本应得到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却往往难以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支撑法律实施的资金不足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虽然如此,仍然达不到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资金强度。社会保险资金的全国统筹实施难度依然很大,地方无力实施配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面临着资金不足的沉重压力,具体体现为农村生活保障标准过低等问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虽有提高但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率仍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适用对象不统一

我国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教育制度等为配套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公共服务带有鲜明的城乡二元性。享受公共服务与否,不是与公民身份相联系,而是与户籍等身份特征相联系,体现出明显的身份色彩。这种身份的不公平,造成了公共服务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农村的公共服务制度相对于城市而言,起步低、发展慢、动力差。

(四)立法滞后于实践

我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与计划经济相适应,政府主要负责对社会上三无人员和优抚对象开展社会福利事业,职工福利一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呈现出分割式的结构,对此,立法并未回应。

四、建议

(一)转变立法理念

要转变公共服务由政府一手包办的传统观念,积极推进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化程度。尽快出台鼓励、激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法规,对民办福利机构设施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注重发挥第三主体的作用,通过与志愿者协会等合作,把公共服务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二)提高立法层次

要尽快出台效力等级更高、规范对象全面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保证人们享受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出台规范社会福利的专门法律,从福利项目、资金筹集、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完善专门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及时修法以适应社会实践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时修法以保持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调整功能。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要继续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覆盖面、简化救助程序、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的再完善。要深入健全灾害救助制度,构建完善的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强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四)完善公共服务法律框架的体系化建设

要注重公共服务制度的体系化。尽快改变现行制度的分割性,注重对各项公共事业的功能、作用、地位通盘考虑,对旧制度梳理,重新设计科学的、整体的公共服务制度。特别是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福利法律法规体系,服务于我国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五)补充配套体系以增加可操作性

应尽快出台公共服务制度的配套措施,解决部分法律规定操作性弱的问题。如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弥补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相关事项,宜尽快通过出台相关的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六)加强公共服务制度的相互协调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篇(5)

学习中,我们深切地感到,作出重要指示,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大好契机,如果没有科学、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制定好改革的措施方案,谋划好改革的战略部署,有条不紊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将错过发展的大好机遇。因此,要把学习贯彻的重点放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通过学习,深刻理解领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殷切关怀和期望,真正做到认识上一致、政治上同心、思想上统一、行动上同步,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深刻理解领会对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做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各项工作。深刻理解领会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要求,牢固树立改革意识、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全面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体制机制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同时,要把学习贯彻的落脚点放在提升能力素质、提振精神状态上。通过学习,全面掌握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刻内涵,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本领。深刻感受总书记对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巨大鼓舞和极大鞭策,自觉把学习贯彻转化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强大精神动力,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敢于探索,勇于担当,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在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全局性、创新性工作中先试先行,争当示范,推进各项工作的全面提升和发展。

二、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机遇,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变革

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对按照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相机推进各项重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广西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司法部关于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用改革的理念、思路和办法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解决困扰发展的困难问题,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我们主动汇报,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工作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纳入法治广西建设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通过购买服务,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解决基础施薄弱、人手不足、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低等诸多困难和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机构队伍、经费保障等标准化建设正全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出台。律师制度进一步健全,各市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实现全覆盖,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延伸到各级政府、街道、社区(村屯)。加强对外司法合作交流,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方式,提升律师工作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水平。结合广西现行公证发展现状,按照去行政化的改革要求,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事业体制公证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发展。依托信息化网络,继续深化狱务公开,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延伸,在探索直收戒毒人员的同时,加强指导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工作,支持社区戒毒、戒毒康复等工作的创新性研究,努力实现戒毒机关新职能拓展。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通过聘请辅警、文职人员,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吸纳法律、医疗、心理等专业人才,在解决人手不足的基础上,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三、牢牢把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

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我们始终坚持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坚守法治底线,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一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双核驱动”战略和“两个建成”奋斗目标,组织专业法律服务队、服务团,深入开展服务北部湾、西江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广西重大国际活动、开发(开放、贸易、实验)区建设,为广西新的千亿元产业、百亿元园区、亿元企业、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金融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建设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力做好广西与越南、港澳台的司法合作交流,为广西对外开放合作提供法律支撑。二是用法治底线和法治方式促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天津会议精神,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努力建设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医疗单位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始终坚持把监狱、戒毒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全力以赴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实现监所持续安全稳定。继续巩固和深化“平安·法治·文化”监狱创建成果,健全完善戒毒及戒毒康复新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改造、教育矫治和戒毒水平。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特殊人群专项组”协作衔接机制建设,全面巩固和发展中越陆地边境联调联解机制,全面拓展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司法行政社会和谐“稳定器”作用发挥明显。积极履行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的法治广西建设牵头单位职责,主动承担法治广西建设的谋划、论证和推进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努力打造法制宣传边关行、山歌唱等广西特色法制宣传品牌,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运用法治方式和社会托底服务和保障民生。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衔接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了法律援助民生保障、维护稳定作用。持续开展“法律服务农民工”系列活动,将活动逐步延伸到城乡低收入人群、老弱伤残等群体。同时,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救济与司法救助联动托底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为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部分司法实践中“大闹大解决”、“花钱买平安”等问题,实现“花钱买平安”向“法治保平安”的转变。

四、紧紧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用创新的理念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肯定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求司法行政系统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人们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我们按照中央、司法部的部署要求,从广西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需求出发,依托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以“一平台六中心”(信息化综合平台,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中心以及“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全力构建广西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公证体系、法律援助体系、普法依法治理体系、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司法鉴定体系、司法考试管理服务体系、特殊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强化职能、资源和力量整合,具有广西特色的“半小时、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初步形成。不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全面健全完善规范化工作机制,制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场所功能、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等服务制度,大力加强便民利民服务建设,开展巡回、蹲点、上门服务,简化受理程序,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信息化建设路径,多方筹措资金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网络建设,加强管理软件的统一推广应用,基本实现了各类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大力拓展“12348”热线法律服务领域,建立全时值班机制,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的基础上,融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矛盾调处、投诉处理、政务监督、司法行政业务咨询等职能,集成法律服务分流指派、投诉接处、数据分析等功能于一体,“12348”法律服务热线正逐步成为司法行政的“110”,成为联系群众的纽带、服务群众的窗口、展示形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始终牢记的谆谆教诲,用新的标准和要求抓好过硬队伍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篇(6)

论文关键词 行政授权 公共服务 非政府组织 

一、行政授权的产生背景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国家——臣民”或“国家——公民”的二元化模式被突破,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多地向社会转移。这导致了公权力不再由国家垄断,相应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乃至个人开始涉足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形成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由多元的支配者相互控制和限制”的格局。面对此种局势,各国开始通过行政授权使得非行政机关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政府职能运行从“消极行政”逐渐向“积极行政”转变,行政权覆盖的范围亦从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传统领域日益扩展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传统“全能政府”的迟钝与低效表明,依靠行政机关自身的力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失灵”的事实使得国家机关对行政权的垄断备受质疑,为了实现政府职能,越来越多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承认并促进非政府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近现代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的行政法开始区别于西方国家行政法,显现出“管理之法”的特性。如苏维埃行政法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首先着眼于国家管理,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因此,政府由“发布命令者”转变为“管理者”的过程中,必然导致其职能的扩大。同时,由于权力高度集中、相对固化的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不足以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职能,于是便有了向非政府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授权的必要。归根结底,行政授权是实现“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这一“管理法”目的的结果。

二、行政授权的理论基础:对“国家主权”理论的突破与“公共服务”理论的借鉴

传统的公法体系认为,国家享有一种控制发布命令的权力即国家主权,它是与个人权利想对立的。同时,国际上亦对个人权利给予了极高的肯定,如《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二条:“所有政治组织都是为了保障个人所享有的天赋的、不剥夺的权利。”以及《美国独立宣言》提及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所授予的。”归其本质,国家主权理论实质上是通过确定更高位阶的个人权利来限制国家主权,从而确定公共活动的方向并决定政府行政行为的限度。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相互控制、束约构成了国家主权理论的二元体系,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占据了公法理论的主导地位。但早期的“国家主权”理论都无法逃避自身的主观色彩以及抽象性体系所带来的结构性僵化的弊端。其中,行政授权的产生更是将传统公法体系的缺陷展现的毕露无遗。具体而言,在传统公法体系下,国家组织战争、治安和司法以及与主权的概念相容的其他职能已经无法囊括“积极行政”或者“全能政府”的职能范畴。因此,传统公法体系已经无法满足行政授权的理论要求,这时我们则需要一种更为现实的、具体的理论体系来支撑行政授权的理论。

以“公共服务”核心的行政理论体系对于解释行政授权、行政授权的运行规制等提供了更具现实意义的分析框架。“统治阶级并不享有任何主观性的主权权力。它只有拥有一种为了满足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而必要的权利。”这就说明了“国家并不再是一种发布命令的主权权力,它仅仅是一群个人组成的机构,这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众需要。”在这一理论基点上,由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公共需求的数量增加,直接导致了公共服务的扩张,国家为了在使用最小的权力的前提下,实现公共服务的义务,开始对非政府机关组织这种相对灵活、高效的组织形式授予行政职权。这就解释了行政授权产生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一学说赋予了被授权主体成为行政主体的可能性,即便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基于法律、法规对其公共服务职能的认可,最终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这无疑是行政授权对传统公法体系的突破与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理论将阐明“行政授权”的本质:国家通过对非政府组织所进行“公共服务”的认定,来促进并制约行政权向公民社会的回归即行政权力的再分配。

三、公共服务视角下,对行政授权涵义的反思与初探

(一)行政授权涵义之争议

1.主流观点对行政授权的理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1条仍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相符,仅仅认同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政府内设机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地位。实际上,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它们都是通过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来达到区分行政授权的方式以及政授主体的范围的目的。因此,主流观点据此认为,行政法学中的授权(行政授权)仅指法律法规授权,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授权。行政机关只能进行委托而不能授权。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完全等同。如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授权,是指由法律、法规明确,通过法定方式将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有的学者则更加明确地认为,行政授权在我国有特定的内涵,即法律法规直接将某些行政职能及行政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有的学者甚至直接否认了行政机关直接授权的可能性,认为仅在有法律法规的根据下,才有可能产生行政授权,行政授权的授权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机关。

2.其他观点对行政授权的理解

对于行政授权的含义,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授权不单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而且还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授权。行政授权,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将其法定的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而这些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授予的职权,并独立地承担职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从行政授权的性质来说,它不是行政权通过法律法规的直接设定,并与行政委托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对以上观点的反思

正如张文显所说“法学和法律实践中的许多混乱是由于不正确的使用概念引起的。如果精确地解释和确定法律概念的定义,就能够更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正确地进行法律推理。”因此,对之前观点的反思并在一个更为合适的理论框架下,寻求行政授权准确的含义,这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流的观点主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但这条规定仅仅从侧面对行政授权进行解释,并未指出行政授权的本质。将行政授权直接等同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却忽略了行政权动态运行这一事实,其实质上是只关注了传统公法体系层面上的理解,即仅通过法律法规这种“发布命令”的方式,进行行政权的授予,违背了行政授权的高效行使职权的初衷与宗旨。另一方面,浓厚的主权色彩导致了这一定义忽略了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发展的趋势,其实质是否认了法定的行政机关将行政职权授予给其他社会组织的事实,并与“法定授权”存在着极大混同的现象,削减了行政授权存在的必要。

第二个观点则较为完整的解释了行政授权的含义,但仅仅认定“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作为一种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授权必要的形式,其未能突破“法定授权”的限制,仍不能解决在缺乏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基于事实行政机关将已作出授权,使得被授权组织主体地位缺失的难题。另一方面,这一定义仍过于表面,并未指出行政授权的实质,“法律、法规(规章)的许可”本身就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尤其是各级行政法规、规章对于行政授权性规定混乱,难以判定行政机关授权的法律依据。这导致了上述授权性规定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条件”,都将被认定为行政授权,而事实仅为行政委托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必须要回归到“公共服务”的认定上,被授权组织所行使的职权是否为行政职权,即非国家机关组织履行的管理活动或行使的权力是否足以认定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法律、法规”仅为行政职权认定的形式,并非必须在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主体才能进行授权。

(三)“公共服务”视角下的行政授权含义

从上述观点的反思中,我们可以发现,结合“公共服务”理论,行政授权的含义研究重点在于如何确定某一组织从事的活动是“公共服务”职能即行政职权?

对于非政府组织权力的认定,首先有必要明确行政授权的前提条件,即公共服务职能的转移。公共服务可定义为“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只有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因此,无论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还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独立授权,其前提在于法律、法规直接授予的权力为仅为政府机关所具有的权力即本质属于政府干预的权利。在这一前提下,才能认定被授权主体所实施的管理活动为能满足公共服务的活动需要即“公共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篇(7)

摘 要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的核心要义,也是国民财富增长到一定水平后保持社会和谐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支撑条件。但是就目前我国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必须要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政府职能转型的缺位、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等阻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法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参与,来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关键词 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转移支付

作者简介:徐金毅,西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3-02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和现实意义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它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公民都提供基本就业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二是满足基本尊严和基本能力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公民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三是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意义

1.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有助于公共资源向那些资源比较匮乏或者是政策未覆盖的区域,尤其是那些较为贫穷的农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农民的权利,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根据西方经济学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将资金安排用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充分的使资金的效用释放出来,尤其是将资金投入资源不足的地区,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其产生的效用要大于将资金投入资源丰富的地区,从长期来看,也可以减少资源丰富地区的远期负担。

2.有利于缩小居民消费差距

从城乡差距来看,主要体现在低保水平、养老保险、公共卫生、公共医疗等方面;从地区差异来看,不同的地区资源禀赋的不同,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类别服务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行业差距来看,政府对公共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缺乏有利的控制,这些行业的职工也当然的比普通职工更多的消费福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缩小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距、行业差距造成的居民消费差距。[论文网]

3.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直接影响人的发展能力,公共卫生和医疗对人们的健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此外,较高的教育水平可以降低很多病因导致的不健康或者死亡的危险,并且这种教育的健康效益不局限于某个年龄——可以跨越整个生命期,并可以延续到后代,同时教育还可以通过传授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我防范能力,从而保证作为人力资本所必须的健康素质,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首要要素之一,公共医疗服务、教育等将有利于健康水平的提高。

二、我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法律法规是一种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一种公共服务,当前我国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与推进的法律制定的建构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不健全和不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推进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现象、问题与关系,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依据;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部分法律规定已经越来越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甚至于成为影响和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实与发展的阻力因素此外,对政府应该提供哪些基本公共服务、应该如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原则性的问题缺乏统一的全面性规定,各级政府往往根据自身情况出台措施。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导致一些政府从追求自身利益出发,将本应该向社会主动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实际上,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掣肘。因此,修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定,对于建立由政府主导、协调社会不同主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而言,显得非常的迫切与重要。

(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来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进行分析,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应该是国家或者政府来提供。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是计划经济,基本不存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没有需求又何为供给呢。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生活都是由国家安排,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这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是强制性的,民众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公共服务需求。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了农民极大的激励,但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激励措施并没有落实,在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上依然是保持着供给主导型的模式,需求方没有有效的表达机制。而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相对应的是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问题,当前农民对目前的基本公共服务大致持有三种态度:需求强烈却无处表达、评价不高以及不能得到满足,这就说明目前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的问题。

(三)政府职能转型的缺位

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政府缺位的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与治理的主体,无疑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体制与管理机制的构建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长期以来,将经济作为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最重要指标,和地方领导人的个人升迁紧密相连,在这一绩效标准的压力下,许多地方政府都将经济发展作为其首要的任务,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投入能够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的行业,在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则出现了政府的缺位。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在出台有关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时候,往往根据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标准,人为地制造不均等,以及影响政府决策的因素有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完备、判断失误,也有主观利益的影响,政府作为一类特殊的组织,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这些源自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合理,也是导致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一个原因。

(四)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阶段的转移支付可以分为三类: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及其他转移支付。在这三类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不具有均等化的功能;一般性转移支虽然属于真正的均等化转移支付,但仅占极小的比重;占到转移支付一半以上的专项及其他转移支付,拨款的依据和标准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覆盖几乎所有的支出项目,转移支付虽然形式上存在,而且总规模一直在增长,但是并没有真正产生均等化的作用,因此对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难以发挥明显作用,要实现地区之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须缩小地区

财政能力的差异,优化财政资源的空间配置结构。合理的转移支付结构能保证各地区一般预算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实现地区间财政能力进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安排却背离了转移支付制度地区均等化的初衷。

三、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体系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公关服务的相关立法,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从法律上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资金来源、运营管理,建立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的同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预算法》,增强公共预算的严肃性,提高公共服务的执行力,让公共预算离普通民众不再遥远。于此同时,逐步建立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围绕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整合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层次。现行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法规多以政府法规政策和部门条例为主,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有的领域政策文件起着更实际的作用。虽然这种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但也成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二)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财政投资应从城市转向农村,重点支持农村沼气、农村公路、人畜饮水、节水灌溉等,直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基础设施建设转向公共社会事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完善以政府供给为主、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我国人口多,地域广,广大地区的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很低,供给任务十分艰巨,再加上我国财政实力有限,要建立起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仅仅依靠财政力量难以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关系,完善以政府供给为主、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供给机制。此外,还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当前,我国社会对公共财政的使用与管理,采用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计划与项目结合的模式,在适应公共服务社会化与市场化发展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必须对现行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与运作模式进行有计划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具体而言,主要应该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财税分配制度,合理划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职责范围,使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财力相匹配;二是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完善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三是积极探索适应公共服务市场化发展的社会资本运作机制与管理模式,逐步推动和提升我国公共服务社会化与市场化发展的水平;四是建立完善和有效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公共财政投入与使用的效率。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多元参与

由于均等化并不等于绝对平等,而是在承认存在合理的差别下,保障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在一定的标准上的基本公共服务,那么就需要政府明确界定这一标准,这个标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为实际工作提供现实参照。 而非政府组织由于其公益性的特征,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此外,也可以吸收社会的民营资本投入,减少政府支出,形成以政府为中心的多元公共服务体系。

注释: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基本公共服务与中国人类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刘广.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行政管理系.2010年.第22页.

迟福林.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2条建议).“中国改革步入30年—回顾与展望”国际研讨会.

安应民,等.构建均衡发展机制——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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