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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4 16:49:37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1)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有着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关键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耳熟能详,人人皆知。大家都知道“非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与地位。与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无非是“补充经济”或者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经济成份中的法律地位也居于次要地位。相应的,所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的主体(指个体、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个体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也只能享有“次国民待遇”。几十年来,习惯如此。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要经济成份的特色。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主体没有主次之分,“领头羊”的身份是靠经济成份主体自己挣出来的。但是,打破旧有的习惯需要勇气与机遇。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至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的第一声。这第一声,意味着我国自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取向成为历史。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在同一起跑线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了。还意味着,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 “领头羊”不一定非姓“公”了。如此说来,“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今后的发展,不仅有着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我们的国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更加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一、36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由国家政策法律的肯定与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任何一种所有制成份都将难以存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进行的,在政策上就已经走过了一条漫长的历程。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这是在政策上第一次对个体经济的肯定。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多种经济形式的一种形式,以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政策上不断得到逐步提高。1988年4月,我国《宪法》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宪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工作,当年共登记私营企业90581户。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使以私营、个体合作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我国沿海城市迅速发展起来。

作为一种所有制成份的存在,在由国家政策肯定的同时,法律的确认也至关重要。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确认,最重要的是我国宪法的修正案。1988年,我国首次修改宪法时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又一次修宪时,非公有制经济由原来的“补充经济”成份被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再次修宪,增加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一步一步的变化,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充分的发展机会,并逐渐积累了巨大的能量,在国际上的政治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享受国民待遇问题上,其实际操作突破不大,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到国际市场的拓展性发展受到了限制。尽管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连续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这些被专家认为是涉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中小企业并没有提供更多实质性的保护性措施。这说明问题仍然是来自于国家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不完善。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看,虽然宪法已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确认,但至今在具体法律上仍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比如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市场准入及融资方面仍面临着一些明显的体制。这些法律与政策盲区,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方面都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就势而为,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非公有制经济36条”,这是我国至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以此文件为分水岭,我国政府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手段和举措,从分散的政策支持转为总体的制度保障。文件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人格地位加以提升,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凡是对外商开放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同样享受。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其他所有制主体一样,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原先的垄断行业和公共领域,这将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个“质”的飞跃。同时,意味着从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使他们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可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不受限制了。

总之,“在比较重视意识形态之争的中国,非公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与其法律地位的确定有很大的关系。”①

二、36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应及时公开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而在证券市场管理和证券发行中,国家管理机构和发行人应该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上市申请者和股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政府机关管理行为的透明度。要求政府机关将自己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以及管理行为适时公开,增强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公平原则是指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在市场竞争、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包括法律地位的平等、待遇平等、获得的竞争机会平等,以及在交易中权利义务的平等;公正原则,则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应公正地给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以同等的政策待遇,比如,对所有市场主体制定相同的竞争规则、标准来体现公正原则。其实,说到底,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一是秩序,二是效率,三是公平。公平不仅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公平,还包括社会总体的公平。社会总体公平,不但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也要求国家给与市场主体公平的机会,公平的政策待遇。同时,有了社会总体的公平,才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与公正,国家社会也才能有真正的秩序和效率。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是我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选择。“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政府管理的“三公”原则,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原则。比如在市场准入问题上,“36条”以一个正式的国家文件形式,向全世界承诺,要对本国公民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这不仅体现了“三公”原则,也体现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实际行动。在入世过渡的进程中,我国第一次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构筑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平台,给与了所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公平的政策待遇。不管是公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是外商投资主体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没有尊卑优先普通之说,这实在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另外,“36条”在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社会服务方面,也体现了公正原则,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面,体现了公开原则。

三、36条将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36条”是国务院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用。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限于文件的自身性质,“36条”还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36条”第一条第1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清理和修订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那么,目前涉及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呢?如果从民营企业的角度来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且有些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形式,自行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擅自扩大实行许可证制度范围。因此,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待废止、修改与完善。②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待废止的法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等。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国务院1990年1月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这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规定相悖的法律法规当然应当及时废止。

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待修改完善的法律,是指那些与当前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本意相悖的,与宪法修正案内容不相适应的,或者严重不符合宪法修正案要求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订,这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等等。以上法律法规到底影响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哪些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取得法人资格方面。以前,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主体,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也不同。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就可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独资企业按《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体、私营企业,不管是独资还是合伙都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这些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只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有制主体能够取得法人资格,也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注册资本按照拟设立的公司的不同类别(生产、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科技咨询服务),最少不能低于50万元、50万元、 30万元、10万元。这样,对没有资金或者很少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要取得法人资格是不限制的限制。

2、在企业融资方面。《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私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允许上市发行股票,也不允许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限制了上规模、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融资能力,增加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成本。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受到银行贷款条件、额度及担保条件的过分限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不允许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或者与自然人组建合伙企业,因此,个体、合伙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3、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个人所得税。这种既收企业所得税又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必然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的负担,限制个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

4、在破产保障制度方面。中国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激烈,风险很大,经营亏损、倒闭破产在所难免,但中国的破产保障制度,仅有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一个程序,缺乏对民营企业的破产保障制度,导致在实践中倒闭破产的民营企业主不顾一切、一走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无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最终,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四、36条将树立反垄断的旗子

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于它的经济体制。如果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当生产力发展到企业兼并浪潮风起云涌时,自然形成垄断现象,垄断组织的出现,使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被大企业以及企业集团所排挤、掠夺。那么,这个国家为了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必然要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为所有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是以计划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则必然形成国家垄断,其政府部门会以行政命令式的手段限定行业垄断,对限定的行业限制部分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当然,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也就形不成竞争的市场氛围,就不可能进行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看来《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宪法”之法。

我国现在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增长,尤其是近几年来,企业在兼并中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垄断现象充斥市场。近些年来,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的情况下,借助我国对其的政策优势,也助推垄断的加剧,这就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过渡期,10多年前就开始酝酿的《反垄断法》,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阶段。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界对涉及反垄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一直争执不下。这一现象说明,我国目前还不算是十足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其垄断的性质多为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纯粹的自然性垄断。因此,《反垄断法》的产生也就难以突破。

“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出台,打破了这一尴尬的僵局,允许民营和私营企业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公益性部门乃至国防工业。在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成为其中的竞争主体之一。

“36条”的规定,是对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性行业垄断的突破。全国工商联的新近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等15个行业。从调研数据来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79%)和商业类第三产业(20%)。③经过长期的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长出许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颇有实力的知名大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中,不少民营企业准备进入,或者已经进入钢铁、汽车、微电子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这说明民营企业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方面的要求。但这方面的进入通道仍然不通畅,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过高,行业限制仍然很大,特别是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民航等国有垄断行业。众所周知,我国很多所谓的垄断行业,如民航、石油等实际上并不属于自然垄断,而是通过行政命令形成的。一些行业之所以长期对民营企业紧闭大门,主要是因为许多政府部门职能错位,直接参与到某些行业的经营当中,由此导致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以维持高额的利税来源。垄断导致进入不充分,有效供应不足,价格向上走,也使一些垄断行业成为经济发展瓶颈,如水、电、收费公路、地铁等行业。显然,这是一种带有浓重行政干预色彩的垄断。而“36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就必然意味着对行政性垄断的突破,为我国的反垄断树起了一面旗子。

五、36条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也结束了私营企业、个体挂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财产归宿而发生纠纷的历史。在此之前,尽管宪法已经明确宣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宪法对保护公共财产的宣示要强烈得多(宪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种区别性的宣示可能被理解为区别性的政策,所以仍然有必要在法律和相关文件中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旧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种观念是说,国家富有了,人民才有饭吃,所以保护公有财产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其实这种观念现在应该倒过来理解,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因为,溪流成河,百川归海。人民富裕了,国家就更加强大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间的财富积累,再怎么富也富不起来。因此,保护私有财产的政策是英明之举。“36条”在我国社会长期对财产保护观念不清的情况下,明前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这不但是财产明晰的一大进步,而且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存续、发展的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以上是笔者对“非公有制经济36条”法律意义的解读,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注:

①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鲁阳在“全球财经观察”网上对36条出台的评说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2)

关键词:紧张 意识形态 价值目标 国家治理

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紧张论析》(《求实》2012年第5期)一文中,笔者从社会属性、出身和地位三个方面论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紧张及这种紧张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态和发展趋势的影响。文章发表一年多以来,笔者继续深入思考,认为基本经济制度所规定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在意识形态属性、价值目标和国家治理要求上的紧张同样存在,且与前文所论述的两者在社会属性、出身和地位上的紧张有着必然的联系。

意识形态属性上的紧张: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

何谓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即由人们的社会地位、主要是经济地位及利益所决定的反映人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历史选择特征的思想体系”,“在有阶级的情况下,社会意识形态总是有阶级性的,总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意识形态或思想体系”。作为对无产阶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及利益的直接反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在社会价值取向的多个层面颠覆了人类几千年的传统价值。表现在所有制上,就是明确规定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替代社会的不二选择。之所以如此,其基本理据在于私有制是阶级剥削和阶级斗争的根源。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宣布“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时,所蕴涵的另一个论题就是至今一切社会都是私有制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中,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被肯定为积极性的、推动历史前进的,但并没有对此绝对化(前述历史作用只限于阶级社会)。因为,人类社会最后一次阶级斗争将消灭一切私有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阶级斗争带来的社会灾难和社会停滞不过是阵痛而已。之后,在公有制的条件下,通过奴役一部分人、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发展去满足另一部分人自由发展的社会将不再出现。可见,公有制一开始即作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存在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家的大脑及其经典著作当中。无产阶级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一直被社会主义思想家赋予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这一思想体系的实践者角色。对无产阶级而言,其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在它们的阶级意识本身被意识到之前,似已先验地存在。经过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公有制终被物化为活生生的经济生活现实并被制度化,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前苏联如此,三大改造后的中国亦如此。1978年至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发生了与社会主义经典思想家预设蓝图不一样的变化,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仍然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并多次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它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直接等同。

从社会属性上看,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这已为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所论证。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尽管非公有制的观念是物质生产自然发展的客观结果,却还是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其继承人赋予非马克思主义和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标签。而且这种标签完全可以脱离其经济基础,似无根幽灵般漂浮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空间中。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经验证明,运用强大的无产阶级机器,在短短的时间内变私有制为公有制,不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但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易,观念的脱胎换骨难。尤其是所有制的改变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社会效果,针对观念的改造、强化或固化就是必然。这就可以解释前苏联在农业集体化后,我国在1956年三大改造后,为什么政治运动还会此伏彼起。所有运用物质武器的运动根子上都是为了改造或涤除精神上的非社会主义成分。如果精神上的改造无法成功,甚至可以给予肉体的消灭。其简单的逻辑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但历史的吊诡是,“两个必然”被证明还只能是一个遥远的梦。激情之后,茫然之中,人们发掘出了“两个决不会”。在马克思写于100多年前的几十个字面前,人们终于冷静下来,对公有制的极端迷信终于降温,在意识上也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有相当长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可是,意识上的承认只是对客观的无可奈何甚或屈从,绝非意识形态上的接受或认可。“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基本经济制度之中,是因为他们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一样,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而不是因为他们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紧箍咒并没有解除。

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截然二分共存于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当中,并被写入宪法和。究其中因缘,却大相径庭。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形式上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成为制度现实之前的先验式存在,社会主义成为现实后,先验式的理论变成了经济层面的社会现实。这是观念上层建筑通过政治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直接操作。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性质的被定位表面看是基于其所有制形式,其实更在于其分配的实质内容和结果。历史上,我们对公有制只追求形式,忽视其分配的结果和效果;对非公有制,我们因看到其分配的结果和内容,从而否定其形式。如此定性显然出于思维上的意识形态惯性。从理论上而言,定性不同的两种所有制共存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就还是一个带有浓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色彩的范畴,在这个范畴内,如何有效控制非公有制经济的负能量和反作用力,决定着基本经济制度本身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最终拷问国家和政权的性质。但在政策措施的实际操作层面,却存在与理论推演不一样的、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和变化。这些年来沸沸扬扬的所谓“国退民进”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与民争利,因为从理论上讲,能代表人民利益的恰恰是国企,而不是民企。关键的问题是,在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给予不同定性,无疑为公有制经济的进退提供了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和理论依据。而对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具体经营活动的弱势还不是它们心底深处的忧虑,真正的忧虑恐怕是来自意识形态上的“非我族类”的歧视和排斥。

价值关系上的紧张:制度根基与个体的经济私利

价值关系也称意义关系,是指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在此意义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主体在理论上皆可推演为现实的人。但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语境中,尽管现实的人的哲学性没有被公开否定,却已被隐藏起来。哲学性被现实化为、凸显为政治性,现实性的人也被“人民”所替代。此后,在马克思主义的文本中,“人民”与阶级、国家、政党等一起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话语体系。无数个具体的现实人的需要最终被人民的集体需要替代,一个崭新的价值主体产生了。当私有制被论证为一切剥削和压迫的根源,被钉上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标签后,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及其理论家和领袖以一种不言而喻的逻辑选择了公有制作为人民满足自身需要的制度客体。如果说私有制被贴上剥削根源的标签,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生产实际情况进行理论上的逻辑论证得出的结果,表征的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那么公有制则仅是这个逻辑终点上的一个惊险的跳跃,落下来,就奠定了一种迥异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新制度的根基。以这个根基为根,在其上生长出整个社会制度和体制体系,反映和服务的都是人民的利益和需要。于是,一种新型的价值关系确立了。究其缘由,作出如此选择的逻辑并不复杂。一是私有制被否定后,只能选择公有制,因为历史和现实都无法给出第三种选择,如果不选择,理论也就失去了归宿,没有归宿的理论自然也就没有信仰者。二是经典理论的直接目的是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这是典型的意识形态命题和任务,蕴涵的另一层含义是,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首先在道义上天然胜过存在剥削和压迫的社会,而且也是人民能够接受和认同的社会。三是物质生产方面,整个社会将变成巨大的“辛迪加”。人民中的每一个分子将会积极发挥自己的国家主人翁精神,把自己主观上的积极性和体力、智力都发挥到淋漓尽致。这是国家和政权对人民道德素质的高度信赖。这一在理论上完美无缺的价值关系是否能变成真实的实践关系,实践已给出了回答。

“”结束,面对现实社会主义与理想社会主义的巨大落差,执政党领导人的痛感神经受到了剧烈的刺激,这样的刺激不是来自抽象理论的苍白或非难,而是来自一个个具体生命的悲凉和苦难。小岗村民为摆脱苦难的冒天下之大不韪,与党的领导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思考上下结合,使社会主义首先在农村立于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而摆脱了虚无的理想化。从小岗村的经验被上升到国家的体制层面,到非公经济由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被认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再到修宪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承认了人的逐利性及人作为经济动物优先于政治动物的亘古定律;承认了市场是人们竟相逐利的合理场所,市场交换是迄今为止人们实现其经济利益最有效的手段;并且从上层建筑的层面给予非公经济以制度承认和法律保护。对人首先是经济人的社会属性的意识形态认同,以及为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实现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使党的执政获得了新的合法性。我们甚至认为,中国能避免类似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那样的悲剧,正是“因为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生活一天天好起来,特别是最近十年。是真好,不是假好。对改革开放,人民是拥护的,人民看到中国是大有希望的”。“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由此可见,得益于3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对个体价值的实现,从而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低潮时期,中国最终确保了自身制度价值的稳定。

但一定时期内个体价值的总和对制度价值的确保不是一劳永逸的。这既在于个体的需要是变动不居的,使一定程度个体价值的实现对制度价值的正能量在边际效用上只能逐渐递减;也在于我们的改革还远未完成,诸多体制本身存在问题,不同程度地阻扰个体价值的进一步实现。所以,个体价值与制度价值的良性互动,依赖于体制的完善性、完善后的稳定性、僵化后的自我修补性。观照基本经济制度所规定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其终极价值是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其旨归则为确保个体价值的实现。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对个体价值的实现有何能直接感受到的作用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无法避免“公地悲剧”的出现,也就使个体价值消弭于无形之中。而今,公有制经济凭借独一无二的优势,不但避免了悲剧重演,而且成就了一幕又一幕的喜剧。问题的关键是,这一幕又一幕的喜剧如何去关怀个体价值的实现?如果“公地喜剧”不但无法促进个体价值的实现,反而使人们在个体价值的实现上存在被压制感、被剥夺感,这样的“公地喜剧”对制度价值实现的作用又该如何去回答?不能否认,一切制度价值的实现,最后都必须归依于公民个体价值的实现。当“公地喜剧”背离了公民个体价值的方向,其实现制度价值的初衷又焉能保证?

国家治理要求上的紧张:行政权力的固化、强化与弱化

公有制经济是行政理性自觉设计的结果。它因行政权力而生,也因行政权力而存、而荣。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经济是行政权力的附属物,尽管是经济资源的生产者,但有限的经济资源也不是由自己支配。而由于信息的封闭、不畅通和激励的缺失导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低,更使公有制经济成为行政权力的沉重包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它继续享有其他市场主体所没有的行政支持优势或由行政权力衍生的其他优势,并将这种独一无二的优势在广阔的市场上兑换成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垄断资源和经营,公有制经济不仅实现了自身的“公地喜剧”,而且为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经济支撑。行政权力和公有制经济实现了相互间政治、经济利益的互惠和互换。这种双赢的局面,使公有制经济对行政权力有着现实性的喜爱和依恋。加上与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特殊关系,在国家治理层面,公有制经济对目前自身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有着固化的特殊要求,即行政权力保证其在资源、能源、信息、经营等方面的特许权或独占权。可见,固化或强化行政权力不仅来自公有制经济诞生以来的惯性,也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然。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通过税收、利润等形式为行政权力提供巨量的财政收入,使行政权力固化、强化公有制经济现行状态的愿望也十分强烈。这种自产型的财政体制使行政权力能够不完全倚赖或不用过多倚赖公民税收就能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还是人民都容易形成一种自产国家独有的‘财政幻觉’,即‘国家养人民’”。从而弱化了行政权力对纳税人意见、要求和权利的重视与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民意识的养成和公民社会的培育,延缓而不是促进了国家治理尤其是市场经济治理走向法治、善治的历史进程。

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自发发展的结果。非公有制经济与生俱来的逐利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必然是法治经济。缺乏法治,市场必将陷入无序,其表征就是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盛行,人人陷入自危境地,最终窒息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市场失序,不仅是市场的灾难,而且是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面性社会灾难。只有法治才能营造一个普遍范围的良好市场环境,它不仅约束微观市场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而且对来自市场外的无理干预进行排斥和限制。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形成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用以约束彼此和限制市场外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唯一有效武器。市场发育的程度与法治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因此,在国家治理层面,非公有制经济宏观上要求国家权力能供给良性的法制环境和治理环境,微观上要求国家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能施以有效的约束。这样的要求,一是来自对国家责任的认识;二是来自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纳税人意识。纳税人意识一旦形成,纳税人权利也必然苏醒。纳税人意识、权利与国家权力良性互动,才能催生真正的法治。两者的良性互动不能仅依靠国家权力对纳税人在法制、政策、方针层面的认可、保证和尊重,更依赖于纳税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的知情、参与与决策介入,也就是纳税人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民主习惯的养成。由其切身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由小及大,渐进地推动和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力量的壮大,纳税人权利意识也已经逐步苏醒,理性的权利主张也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提出,这股来自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权利主张潮流在推动国家治理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已经发挥了瞩目的作用,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相异要求,正是我国现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焦点、难点。受益于行政权力,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受损于行政权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发展能力、发展资源无端受限。一益一损,决定了两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对行政权力的态度迥异,及对国家治理要求中民主与法治的走向、程度也有所不同,从而产生国家治理层面的紧张。但严格说来,这种紧张不会发展到使整个基本经济制度受到制度层面的质疑或否定。在制度层面,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成果,否定公有制,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当性荡然无存。非公有制经济是1978年以来30多年改革开放积淀下来的宝贵成果,否定非公有制,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有可能回到原点,甚至有可能从原点倒退回去,重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老路。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道路上是一致的。两者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紧张集中凸现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行政权力与市场的关系界定。对天然具有自我膨胀欲望的行政权力而言,能有效界定其与市场关系、规范其行为的只能是法治,而民主又是法治的前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紧张最后归结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的完善程度,具体表现为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的角色、作用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作用的法制规范和执行。

结论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意识形态属性上、价值目标上、国家治理要求上内在紧张的产生和形成,在认识论的层面,相互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由于意识形态属性的定位不同,基于意识形态之上的价值判断必然有所不同,从而致使以价值目标为导向的具体治理要求出现差异。对认识上逻辑关系的变化或中断,无法预先设定一个必然性的逻辑进程或历史进程。逻辑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认识上逻辑关系的变化、中断、甚至颠覆。意识形态层面的思想解放,价值目标上的重新判断,国家治理要求上的此消彼长,皆有可能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整体性、结构性的内在紧张缓解或逐渐解构。

1.肖前,李秀林,汪水祥.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人民出版社,199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3)

一、《若干意见》是在青岛会议、浙江调查的基础上酝酿而成的。

2004年7月底,国务院在山东青岛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开始由国家发改委酝酿《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会议旨在集中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如融资难,审批难、用地难等等。会议重点是细化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允许民营营资本进入国家未禁止进入的基础领域或其他产业领域的内容。2004年8月,国务院总理到浙江省考察,8月28日在温州景山宾馆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九位浙江的民营企业家参加了会议。会上民营企业家阅读和讨论了一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草稿,并发表了他们的意见.他们认为,如果文件草稿上的内容落实,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

二、民营企业和民蕾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若干章见》顺应潮流、领导潮流而出台。

2004年,全国私营企业已经发展到375万家,民营经济在主要依靠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创造了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承担了超过70%的城镇就业,超过60%的工业总产值,超过50%的社会零售颧,超过40%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超过60%的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有一个规范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国务院文件,明确有关的政策规定,使这支高速成长的重要经济力量的发展更趋理性,宏观环境更好,继续保持快速和协调发展的态势。

三、《若干意见》具备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早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提出了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志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在中国共产党80周年的讲话中,同志就已经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的广大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又前进了一大步。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决定》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决定》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决定》还要求,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同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从以上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国务垸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庄我们党一系列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非公经济理论与时俱进的发展。《若干意见》必将极大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发展。

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当前,加强对《若干意见》的宣传,为非公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4)

【论文摘要】一定的经济运行形式及经济体制,总是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而存在。市场经济的不同社会形式,是由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必然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构成状态,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决定的。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凡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建,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效率和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如下。

1、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处于基本的和主要的地位,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参差不齐,呈多层次、不平衡的结构状态,经济发展必然长期受到人口多、消费需求大、就业负担重、资源相对短缺等种种矛盾的制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支配生产力的能力。因而,只有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调动起国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矛盾,满足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见,现阶段我国非常复杂而又呈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导致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我们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努力创办“三资”企业,来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的格局,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培育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独立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标志;公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公有制经济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实现我国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2、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这种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即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目前,在现有的608个工业门类中,国有企业涉及604个,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及533类,占全部工业门类的87.7%。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在其他领域,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可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让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依靠多种经济成分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是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经济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经占GDP的1/3。

2、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底,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到432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29.3%。

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

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02.9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460.8万户,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到2002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24196家。最后,促进了一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剥削现象,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还是“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和规范,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出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可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5)

【关键词】非公经济理论 历史进程 发展分析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称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不可侵犯”,这不仅进一步提高非公经济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为民间资本继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政策保障。纵观我国非公经济相关政策,其处于不断变革与建构之中,在非公经济发展到历史新阶段的今天,我们对其宏观理解、深入分析、客观认识尤为重要。

非公经济―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否认,非公经济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以个体经济为主)就已经存在并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经济作用,稍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等的进行,非公经济被公有经济逐渐取代,在某些历史时期非公经济甚至被认为是以投机倒把为主的一种行为而被批判。自关于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开始,发展非公经济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讨论话题,非公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也逐步开始。可以说,非公经济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以较少的社会资源创造了较多的社会财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仍在逐渐凸显,与此同时,在公益事业等领域非公经济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实,非公经济取得诸多辉煌成就并较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有益于自身发展的机制,这与其对于社会劳动力的吸收、城镇化建设的贡献等密切相关,也与地方政府的作用、党建工作的有序开展等息息相关。

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由于户籍政策及经济发展模式等因素,我国未能实现大规模的劳动力人口迁移,劳动力人口以农业和重工业为主。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的逐步发展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发生变化,随着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吸引了大量劳动力人口。可以说,非公经济带动了产业变革,产业变革影响了劳动力的分布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非公经济的大力发展促进了劳动力就业的显著增加。随着非公经济成为主要的劳动力就业数量增长点,其不仅吸收大部分城镇劳动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而且还接收了大量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所以,非公经济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通过吸纳劳动力的方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城镇化往往是以某地区城镇人口与某地区总人口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公经济的深入发展加速了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非公经济与城镇化的这种密切关系,既体现为非公经济促进了城镇化也体现为城镇化为非公经济提供生产基地与销售市场,两者互相作用,彼此推进。

在新的形势下,非公经济不仅创造了数量可观的社会财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与城镇化等社会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塑造国家形象、改善民生民利、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重要作用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数年的实践积累与理论互补形成的良性成果。正是从以上诸多角度来理解,我们说非公经济不仅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时而异―我国非公经济政策发展概观

正如前文所言,非公经济的发展是逐渐展开的,与相应的历史实际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的主流意识形态息息相关。同样,作为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非公经济理论也是随不同时代而变化,理念不同的非公经济理论在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其特殊意义,这与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状况、政治倾向、经济实际关系密切。在新的历史阶段以唯物视角理解国家非公经济政策、理论,有助于我们在经济领域实现经济的“中国梦”。

可以说,非公经济的重新登场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指导方针下,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到“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①,允许个体经济以补充的身份参与经济建设,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虽然这种非公经济是以补充身份而出现的,但是相对于之前的完全公有的经济模式可以说已经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也拉开了我国新时期非公经济发展的序幕。

接下来的十三大报告指出,非公经济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十三大报告中对于非公经济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非公经济已经与生产力、分配方式等紧密相连,在生产力标准下扩大了非公经济的范围,这就使非公经济的发展与生产力紧密联系在一起。

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表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对各种各样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这表明,在此阶段我国对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相对摆脱了单纯意识形态的不公平,取而代之的是一视同仁的态度,这种观念成为此阶段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十五大对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是着重将其从基本的经济制度应用于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之中。这种将非公经济从制度层面进行考察的观念是非公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从制度层面切实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非公经济的地位,促进了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

到了十六大,以进一步鼓励非公经济为基调,不仅如此还认为发展非公经济要坚定不移。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十六大报告在强调非公经济时,重申与强调了公有经济的地位与性质,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而且也深刻地阐明非公经济若想健康的发展其实也离不开公有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甚至可以说两者互相作用、彼此发展才能够形成良性的经济发展模式。

十七大顺接十六大关于非公经济的思想,在坚定发展非公经济决心的同时又将平等的观念深入非公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之中。

在历史发展新阶段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③不仅将非公经济与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公有经济等结合在一起进行阐释,而且着重强调了如何刺激非公经济的稳健快速发展。可见,此时已经将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也是我国新的历史阶段经济发展的方向之一。对此,还做出专门的说明,指出许多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切实可行的举措。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理论指导到基于非公经济现阶段的现实而作出的重要指示,我们可以说非公经济的障碍得到了一次大清理,这些思想武器体现在具体的政策与法规上,为中国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坚硬的盾牌。

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继续具体化当前我国非公经济发展的举措,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关于非公经济的论述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凡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遵循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其次,明确指出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并明确列举了可参与的领域;再次,为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建设提供更为广大的舞台、更多的机遇,同时认为非公经济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④这些当前中国最新的非公经济发展理论是与的重要指示一脉相承的,同时不仅明确了一些具体发展路径,也着重强调了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彼此协调配合的特殊视角。

立场鲜明―对当前我国非公经济政策的认识

通过以上对非公经济日益增加的经济、社会等的重要意义的探究,以及从历史视角对于我国非公经济理论、政策的分析,我们对于中共十以来的非公政策、理论有了许多新的思考与认识。自十召开以来,全国上下紧密围绕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行各项事业的新阶段奋斗,“中国梦”的核心思想深入到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在非公经济领域面对新的历史现实,我们有必要探寻非公经济理论的变革轨迹特征,力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使非公经济获得更多的前进动力。纵观非公经济自改革开放至今的理论发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非公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保持基本一致。可以说,不同阶段的非公经济政策与非公经济发展情况是与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协调一致的。按照经典经济理论的说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自新中国成立初的较为宽松的非公经济政策到后来的几乎全盘否定非公经济的存在意义,再到新时期以来逐渐恢复与发展的非公经济政策,这种理论的变革并非单纯的受制于国家意识形态与国际思想阵营的干预,而是与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基本国情紧密联系的,这种国情的形成是由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生产力的波动变化引起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非公经济在当前的繁荣与我国整体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如此,当前我们在大力发展非公经济的时候一定要将主要精力用于提高我国生产力之上。

第二,非公经济的地位由最初作为补充逐渐上升为后来与国有经济具有相同的制度保障、政策支撑,甚至非公经济获得了更多的政策倾斜与制度鼓励。非公经济的前途命运与党和国家具体的经济政策、经济规划与宏观调控等的运筹帷幄密切相关,最初是由尝试性的经济理论开始,到鼓励支持,再到更为切实可行的新的非公经济政策、制度的制定,形成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独有的政策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发展模式。从上文分析的变化频繁的非公经济政策、理论不仅显示了非公经济的灵活性与变化性,也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及包容性。所以说,非公经济理论的制定往往与非公经济的发展实况彼此促进,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实绩中我们更应该注意到这一点,利用好非公经济成就与非公经济政策的双向互相促进的发展机制。

第三,非公经济理论的制定往往基于公有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我国在大力发展非公经济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公有经济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从以上历时的经济政策的变革中,我们虽然看到了国家对于非公经济的制约在逐渐减少,甚至很多理论、政策向非公经济倾斜,但是我们仍能注意到这些理论、政策对于公有经济地位与作用潜在的认同与坚持。这不是经济建设中的保守与教条,而是基本国家性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国情的一种反映,在经济建设中非公经济确实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政党必须坚定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这种将大力发展非公经济作为手段的发展模式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历史性的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智慧抉择,更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然要求。所以,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要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做到有根基又放得开。

但是,在新的社会阶段非公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制约与障碍,这也成为我们在当今非公经济蓬勃发展下对其的反思性认识。

首先,非公经济本身的复杂性使其发展呈现复杂性,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各方面完善的应对机制与充分合理的制度政策。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往往在非公经济领域表现的最为突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对于非公经济领域出现的这些违法乱纪现象并没有形成良性的应对机制与长远的成熟的规划预案。客观来看,非公经济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困境,非公经济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环境很多时候并不乐观,因此想要进一步发挥非公经济在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作用,务必构建一个良性政策环境及优化升级的发展环境。一方面,在充分尊重公有制主体地位相关政策的同时,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与发展情况建设特色区域经济。在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区域,确定好非公经济的部门与产业;在资源优势地区,要以资源为基础,以特色资源优势为发展重心,吸引资源加工行业相关劳动力。另一方面,发挥好财政政策与降低非公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这会带动非公企业的就业增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

其次,当前在我国大力促进发展非公经济仍容易被误认为是走资本主义。走资还是走社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中国经济发展理论界一直存有论争,对于非公经济的鼓励与政策的宽松往往会造成中国正在向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误识。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非公经济的发展并不会将一个国家从社会主义直接变为资本主义,如前文所言非公经济的发展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手段或者是一种工具,非公经济可以作出更大的贡献,但是它是基于公有制的基础地位与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所以,目前非公经济只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的一种缓和社会矛盾、进行资本积累、促进人民就业等的一种举措,而并非通向资本主义的过渡。

最后,当前有观点认为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封闭的区域经济的狭义自由模式。从我国非公经济的现实发展现状来看,往往非公经济企业更具有国际眼光与国际视野,与此同时,新兴的非公经济产业往往都与国际接轨,并未因为国家性质等意识形态因素而阻碍非公经济的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非公经济在国内创造效益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出口创外汇。所以,非公经济的开放性是真实的开放性,具有与时俱进的世界性眼光;同时,非公经济的立场也是鲜明的,它的自由是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前提的。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非公经济正在蓬勃发展,非公经济理论、政策也对其有所倾斜,我们应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努力发展非公经济,把握好其灵活、多样的特性。与此同时,我们要立场鲜明,不能忽视公有经济根基意义,不可轻言因发展非公经济而将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要时刻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根基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根基。除此之外,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同时,相应的制度、政策、机制等科学合理的制定是保证非公经济继续健康发展的必备保障。

(作者为中共朝阳市委党校副教授)

【注释】

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981年6月27日通过。

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13年11月12日通过。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6)

关键词:社会主义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所有制;新公有制

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个概念的使用极其普遍,但鲜有人对其内涵与外延做深刻反思。解析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个概念,有助于理清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问题。

一、对社会主义定义的思考

社会主义无论作为理论还是实践都是现代现象,是对现代性文明的资本主义样式的批判性反应。可以把继西方中世纪以后兴起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为现代社会,这一社会的文明称为现代性文明。自15世纪以来,人类沿着这条“理性化”(韦伯语)之路,以科学技术为动力,极力展示和弘扬自已的“本质力量”,一路高歌猛进,以理性和自由的名义希冀着自我解放。理性、自由、民主、解放等构成现代性启蒙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理念。

然而,问题是现代性新社会含有深刻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的现实历史与其意识形态(即启蒙现代性的价值理念)往往构成冲突,“资本主义,既可以当作快乐与新生命之原动力,也可以视为许多失望与灾难的渊薮,因而我们无法在理智上或情绪上漠然视之”。对资产阶级的一种辩证观点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有经典的表述:一方面,由于其创造性和革命性使得:“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制约,资产阶级所有制本身“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人类生存的意义而言,具有本质上的悖论性。1856年在伦敦以简洁有力的语言揭示了资本主义现代性的矛盾:“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蠢的物质力量。现代工业和科学为一方与现代贫困和衰颓为另一方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的生产力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这种对抗,是显而易见的、不可避免的和无庸争辩的事实。”这样,“现代时期”或“现代世界”诉求的启蒙价值理念就应该与“它的有限的资产阶级形式”做出区分。

当然,资本主义是一个现实历史进程,反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其理论与实践也经历了不同阶段,呈现出纷繁的形态。在社会主义看来,正是资本主义这一现实形态,歪曲了现代性的真正的解放意义。

社会主义是逐渐克服一切形式的剥削和社会异化、确立真正民主、劳动人民自治和个性自由从而社会公正的理论与实践,而“科学”社会主义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真正切实可行的道路。

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邓小平就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科学的精辟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总而言之,我们把社会主义一般性理解成:随历史现代化进程,从资本主义内部产生出来,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反人性的矛盾本质,在扬弃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追求一种非资本主义式的人类真正现实解放的现代性理论和现代化实践,它的基本价值追求,可以概括为理性、自由、民主、公正和效率。

社会主义要得以实现,必须借助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手段,暴力革命或者和平改良的手段。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手段是以暴力革命****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手段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及与之相应的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与之相应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公有制本身并非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存在的意义在于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理念,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

二、社会主义所有制内涵与外延的反思

在思想史上,所有制最初是以法权的形式提出的,它的一般意义是指某物归属某个人或部分人,从而该个人或部分人可以对某物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等处理并享受其收益。这种权利一般由社会制定并由法律公布并加以保证。所有权可以理解为对上述财产关系所做的法权上的规定,所有制则是用法权规定和保障的上述财产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一般讲所有制都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不是指一般物品的归属关系。

无论公有制、私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只要顺应社会主义价值追求,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的,都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真正的劳动人民的公有制,也包括顺应社会主义价值追求的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

某些私有制也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因为:有的私有制贯彻了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体现了公正和效率原则。私有制经济主体具有追求效率的强劲动力,是大家的共识,私有制经济更大的贡献在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普遍推行劳动人民的公有制是传统社会主义者的理想,但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将面临效率难以提升的巨大难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有制企业中那些因为“多劳”而多得的部分如果超出了个人消费需要,即使有好的投资项目,这多余的部分也将无法直接转化为投资,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这反过来又削弱了人们节俭的积极性和工作的努力程度。所以,私有制经济的出现,从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调动了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提升。

同时,体现效率原则的私有制经济还可能贯彻公正原则。何为公正?简而言之,即公平正义。当代思想家中,对正义理论研究最深刻透彻的恐怕非约翰·罗尔斯莫属。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概括为正义即公平的理论。何为正义?罗尔斯论述了两个正义原则(第46节):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第一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第二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私有制显然是一种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不过,如果这种不平等安排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并且社会经济的优势地位对每个人都机会均等,那么,它就是正义的。后者不言自明,无需赘述,要点在于第一个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我们曾经以为全社会范围内普遍推行真正的公有制最正义,最符合社会主义精神,但正如在上文提到的那样,它不利于经济资源的充分运用和效率的提升,从而使得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缓慢,私有制经济及与之相应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让经济资源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社会提供了一大批就业岗位,在资本、管理、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按照自己的贡献取得相应的收益而不侵害劳动力按贡献取得收益的权利的条件下,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条件下,在私有制这种经济社会不平等安排下处于不利地位的工人也能不断提升自身的福利水平,所以说,真正做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私有制经济是正义的,是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追求的,从而可以称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这里的私有制就可以认定为社会主义所有制。

当然,当前私有制经济中的大多数不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因为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收益超过其贡献而劳动力得不到和自己贡献相称的收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多,他们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甚至以健康和生命为代价,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收益。

三、“新公有制”理论评析

近两年对新公有制理论的讨论比较多,其实,主要由厉以宁教授倡导的新公有制理论和于光远先生、董辅礽教授的社会所有制理论相一致并有所发展。何为社会所有制?于光远先生认为,社会所有制“是这样的一种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中的所有者是社会,也就是作为整体的社会成员。但这里所说的‘社会’是具体的,它指的是在比较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上,以一定的关系结合而成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合……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应该是这样的社会所有制”。董辅礽教授进一步把社会所有制形式区分为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社会、企业)财产归全体成员所共有,但这些成员又不是共有财产的某个特定部分的所有者,国家所有制、人民公社所有制就是这样的共同所有制。公众所有制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社会、企业)财产归全体成员所共有,但这些成员又是共有财产的某个特定部分的所有者。他还特别指出,“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其所有制是公众所有制”。厉以宁教授认为新公有制企业主要有四种形式: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和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可见,厉以宁教授所论述的新公有制企业的前三种形式实际上是于光远先生、董辅礽教授所论述的社会所有制的某些形式的另一种提法,至于第四种形式,厉以宁教授把它称为“在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这两种形式以外的公有制的第三种形式”。由此可见,社会所有制理论和新公有制理论的核心是一致的,后者对前者有进一步的发展。

社会所有制理论及新公有制理论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难以科学界定新公有制。这个缺陷也是其倡导者认识到的。于光远先生就曾指出,“合伙的私人所有制与合作性质的社会所有制的界限是要经过研究使之明确的。”那么,究竟多少人持股或合伙的企业才算做社会所有制企业呢?如果其数量为N,那么,为什么N-1个就不算呢?可见,仅仅以数量作为判断是否为公众所有的标准在逻辑方法上是讲不通的。于是,厉以宁教授又提出另一个标准——“公众持股的企业是不是真正成为公众所有,还取决于公众持股公司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只要公众持股的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能反映股东们的意愿和维护股东们的利益,监事会起着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作用,那么这种形式的公众持股企业就属于公众所有制企业。”这个标准也站不住脚。它只强调“反映股东们的意愿和维护股东们的利益”,而没有强调广大普通职工、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那么,即便股东们获取了超过其资本贡献的收益,侵害了企业劳动力应该得到的和其贡献相称的利益,这样的企业所有制也叫做公众所有,是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这样的所有制违背了公正原则,和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截然相反,不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自然不能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参考文献:

1、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M].三联书店,199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

4、约翰·罗尔斯着;谢延光译.正义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5、于光远.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七)[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6、董辅礽.谈于光远社会所有制和私有制的论述[J].经济前沿,2003(1).

7、董辅礽.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1(12).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7)

关键词:宪法社会经济制度公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的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立国的经济纲领。什么是公有制为主体?所谓公有制为主体,就是说在国家的全部经济成分中,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多数;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数量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占多数。一是企业的个数要占多数,二是容纳的员工人数要占多数,三是产生的GDP要占大头。在质量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产品物美价廉,更能符合人民的消费需要。

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首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改革2O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几经修改,但公有制迄今仍被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2004年3月的最新版本宪法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与利益。无论政府采取什么改革措施,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具体到所有制问题上,就是必须维护公有制。宪法第一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公有制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而推行私有化就是破坏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公有制都属于违宪行为,都在宪法禁止之列。

其次,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项根本原则。1979年初,邓小平就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也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强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和交换的形式,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及其他一切私有制社会相比,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公有制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意识形态和共同理想。

再次,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规律。所有制的状态是由一定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对中国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客观规律的遵循。建立在机器生产基础上的近代生产力和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现代生产力,都提出了社会化生产的要求;尽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被动地适应这种要求,但是公有制则是社会化生产方式本身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就体现了这种要求。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是由国际经济环境和国情等历史条件决定的。近现代经济史表明,外国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尤其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代化形成了经济霸权主义的限制因而,当代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想走欧美武的资本主义道路,已经失去了外部的优越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真正独立自主谋发展,靠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无法摆脱外国垄断资本主义和经济霸权主义控制的,私有制经济不可能形成坚强的整体性的民族经济合力。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真正独立自主地发展起来。因为,唯有建立并巩固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才能使整个中华民族形成抵挡外国垄断资本主义和经济霸权主义欺负和压制的根本条件,这就是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基本道理。也正如邓小平所说,“在中国现在落后的状态下,走什么道路才能发展生产力,才能改善人民生活?这就又回到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上来了。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的生活富裕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新中国建立以来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正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制度保证了新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增强了中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

最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邓小平多次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他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他还说:“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标准是清晰的,那就是公有制加上共同富裕。他代表党和政府向人民做出的承诺也是明确的,那就是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不是实现这样的政治经济体制转轨——转上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发展道路。因此,坚持公有制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党和政府与全国人民的政治约定。正是由于全国上下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改革开放一开始才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改革政策和措施才得以比较顺利地实施。相反,如果走上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道路,那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遭到颠覆,两极分化将不可避免,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的两个根本原则就一个也不可能存在。因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重大的原则问题,不但关系到我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性,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诚信和合法性,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命运和前途。

如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首先,要澄清思想。

一是要澄清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平,而不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公平比所有制更重要。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它把社会主义仅仅当作了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否定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制度而存在的意义,从而使科学社会主义蜕化为了空想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实际上,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所谓的社会公平就其实质来说是对现存经济社会关系内在要求的合理化和正当化。没有以公有制以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真正的社会公平是难以实现的。

二是要澄清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认识。有人认为,只有发展生产力才是目的,因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有可无。这种认识把公有制与发展生产力对立了起来。实际上,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正是因为公有制能够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这一矛盾导致了两极分化、阶级对立、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只有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进行有计划的合理的调控,推动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断地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从这个角度看,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是目的,生产力的发展是手段。只有把目的与手段辩证统一起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而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是实现这种目的和手段相统一的根本保障。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有利于国家从社会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克服单纯市场调节的局限,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持国家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要澄清对建立市场经济的认识。有人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只能存在于非竞争部门或公共产品部门,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包括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等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自主的市场交换关系,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财产权、人力资本和经营权益上的明显差别,因而也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生联系,受市场机制的调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这种有机结合,一方面有效地利用了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有效地发挥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有利干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弱点,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把社会主义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长处更好地结合起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获得成功的一条根本经验。

四是要澄清对市场竞争的认识有的人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会造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这种认识把不同所有制的划分与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混同了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企业和非公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都要服从市场竞争规则。某些行业中的某些企业由于在技术的创造、资源的占有或权力的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优势,从而在生产、交换和价格的形成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力,就会形成垄断地位。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中都会存在。一般来说,垄断的出现会妨碍市场竞争,不利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政府对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需要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公平竞争。但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在石油、铁路、电力、军工等具有高度稀缺性的资源部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部门中,一定程度的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垄断性部门,主要由公有制企业加以经营要比私有制企业能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利益和国家的战略。也就是说,由国家垄断要比私人垄断好。当然,这些垄断性部门也要深化改革,根据需要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和民营经济的成分,以利于提高经营的效率,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公有制适应社会化生产方式,不仅是由于它有助于国家从共同利益出发进行及时有效的宏观和微观调节,更好地发挥市场的长处,同时可以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滞后性的缺陷;而且也因为在公有制基础上可以产生人们的共同经济理想和劳动凝聚力,从而调动起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遵守集体理性的自觉性,最终实现比私有制更高的宏观和微观效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有制的平均经济效率明显高于资本主义经济。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从1949年到1978年,包括“”和“”阶段在内,国有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也达到l3.7%。邓小平曾感慨地说:“社会主义革命已经使我国大大缩短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我们尽管犯过一些错误,但我们还是在三十年间获得了旧中国几百年、几千年所没有取得过的进步。我们的经济建设曾经有过较快的发展速度。”在20世纪9O年代,国有企业出现过6O%以上亏损的情况,这里既有社会历史原因,也有人为因素,根本不能说明公有制的效率一定就低于私有制,须知私有制低效和破产才是市场经济司空见惯的现象。有人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前统计,在我国,成活十年以上的私营企业只占24.8%,6一l0年的占42.3%,5年以下的占32.9%。还要看到,国有企业一旦理顺关系、调整到位,就能逐渐发挥其提高生产率的优越性。2002—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销售收入从8.53万亿元增长到18万亿元,年均增长16.1%;实现利润从3786亿元增长到16200亿元,年均增长33.7%;上缴税金从6794亿元增长到l5700亿元,年均增长18.2%。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资产总额从7.13万亿元增长到14.79万亿元,年均增长15.71%:销售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9.84万亿元,年均增长23.97%:实现利润从2405.5亿元增加到9968.5亿元,年均增长32.89%I上缴税金从2914.8亿元增加到8303.2亿元,年均增长23.29%。目前有I6户中央企业进入世界500强,~k2002年增加10户。

其次,要认清实行私有化的危害。在经济领域,私有化不但难以促进我国经济长期平稳发展,相反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减缓我国赶超经济发达国家的步伐,甚至可能使我国的强国努力功亏一篑。

私有化摧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最坚实的基础,给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致命的隐患。由于私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具有繁荣和危机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征,经济周期波动和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的打击尤其沉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社会保障脆弱,一旦经济出现严重衰退,大量人群将迅速变成贫困人口,经济发展将大幅度倒退,甚至长期不能恢复元气。现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更加丰富和多样,但它们并不能合成根本克服周期性危机的有效药方。改革以来,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实行了比较有效的宏观调控,除了依靠政府较强的行政能力之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此提供了最重要的前提和保证。如果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必将大幅度下降,经济运行将越来越受经济周期规律的制约,那就谈不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私有化还会使我国彻底失去解决就业问题的基础。公有制经济尽管在劳动的效率或劳动合理利用上存在一些问题,但实践证明它能够保证人人就业,保证人人享有工作的权利,从而保证人人享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社会地位。相反,任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不能够解决失业问题。原因不在于经济是否发达,而在于以失业形式存在的产业后备军恰恰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失业对劳动者是痛苦的,但对私有制经济则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因为资本增殖需要一大批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力。私有制经济在繁荣时期尚且不能消灭失业,经济衰退时更是首先解雇工人,失业问题将急剧恶化。>私有化必然导致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一旦私有经济比重在国民经济中超过必要的限度,在私有资本积累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引起财富和收入的贫富分化、失业率增长等一连串不良经济现象。2O世纪90年代以来,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被联合国认定的49个最不发达的国家都没有通过私有化富强起来,有的反而更加贫穷,这已为世人敲晌了警钟。

在社会领域,私有化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使我国重新变成一个阶级剥削、阶级压迫和阶级对立的社会。

私有化的本意就是把生产资料转为私人占有,由此而占有生产资料的永远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一来,社会将再次分为少数拥有生产资料的有产者和大多数不拥有生产资料的无产者,后者将变成雇佣劳动力。在自由市场条件下,的确人人都获得了自由,只不过,对劳动者而言,他们获得的是出卖劳动力的自由,丧失的却是不受剥削的自由。相应的,有产者则获得了奴役和剥削劳工的自由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阶级对立和阶级冲突不可避免。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只能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为前提和基础。私有化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个前提和基础,使按劳分配成为无源之水,有产者则能够依靠手中掌握的生产资料,名正言顺地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私有化将使宪法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完全无法保证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生产资料被少数人占有后,社会财富的分配必然向生产资料所有者倾斜.在权钱交易导致贫富分化的基础上出现更严重的收入两极分化,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将无从谈起。随着贫富差距拉大,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必然泛滥,再多的法律也不能保证社会公平。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依靠法律消除了两极分化和社会丑恶现象,即使经济发达国家也是如此。

中国是一个人均资源非常有限的国家,在当前的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由于地球资源越来越有限,资本之间的争夺更加激烈,弱肉强食的程度空前惨烈。在国内阶级对立、国外资本加紧掠夺的情况下,不但难以建立和谐社会,要维持社会稳定也将越来越困难。

在政治领域,私有化将使工人阶级丧失领导地位,进而动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削弱政府的治理能力。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指明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但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并不是宪法能够规定出来的,而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赋予的。在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本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使工人阶级从雇佣劳动者变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被压迫、被剥削的“弱势群体上升为国家的领导阶级,而代表工人阶级执政的共产党也才能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上,执行人民民主的政府职能。私有化使工人阶级再次沦为无产者,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必然随之衰落,直接威胁到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政党不是“生产力”的直接组织者,政党是阶级的政治组织,它们通过所代表阶级的经济地位(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一定联系而间接地对生产力的发展与否发生反作用。政党与生产力的相互作用,是在一系列中间环节之间曲折地穿入又渗出的折射关系。所以,对相互作用结果的判断,要由较长历史过程的实践来检验,不能以政党的意愿为依据。执政党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在任何社会形态下,统治阶级都是掌握生产资料的阶级。如果公有制经济失去主体地位,生产资料被少数人把持,人民民主的基础就会彻底丧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必然动摇,中国就会走上资本家集团管理社会的寡头政治和金钱民主的道路。

公有制经济不但保证了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而且为共产党执政能力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历史证明,共产党对人民的社会动员能力和为人民谋利益的办事效率超过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也是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所不能比拟的。事实上,不但在中国如此,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其他前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如此。相反,实行私有化不但破坏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同时极大地降低了共产党的可信度,必然导致政府治理能力逐步下降,强政府将逐渐变为弱政府,表现为中央政府软弱无力,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政令不通,令行不止,经济措施不能贯彻,社会治理趋于恶化,各阶层和各族人民自由平等的权利越来越得不到保障。

在意识形态领域,私有化必然导致剥削阶级意识形态重新复活并逐步成为主流,彻底瓦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国家提倡的公德和“主义”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它与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形成直接对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经济基础足公有制。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不能不动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使宪法规定的内容变成一句空话。

私有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一个“私”字。推行私有化然宣扬剥削有功,而维护私有制必然宣扬造反无理,这与构成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格格不入。私有观念支持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同时衍生出上尊下卑的等级思想,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利己主义,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卑劣行为方式,以及见凤使舵、背信弃义的投机心理。无论喜欢与否,建立在维护私有制基础上的意志关系,只能滋生这样的理论、文化和思想,而推行私有化也只能越来越把唯心主义、宿命论等拿来作为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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