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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5 16:30:15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篇(1)

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能力,根据省厅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我中心决定在各市(地)举行道路运输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4月19日—5月28日

第一批:西部

2021年X月X日至X日,

2021年X月X日至X日,

第二批:北部

2021年X月X日至X日,XX市

第三批:东部

2021年X月X日至X日,XX市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解读、安全生产实务、先进经验交流三个模块:

(一)政策法规解读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强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最新政策解读及贯彻落实要求。

(二)安全生产实务

传达全省道路运输大培训解决方案、交通行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落地与应用;学习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难点及达标解决方案、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实操及监管。

(三)先进经验交流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2021年X月X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报名回执表(详见附件)反馈至邮箱。

邮箱地址:

(三)参训人员需遵守相关培训要求,服从学习管理,健康顺利完成培训学习。

(四)培训期间将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报到前若出现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腹泻等症状, 或报到前 14 天内曾与确认、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及在中高风险地区驻留者,不准许参加培训。

如有问题,可与省道路运输协会联系。

联系人: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篇(2)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篇(3)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进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

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凭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经起讫地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以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

(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六条 旅客应当遵守秩序,文明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二节 货 运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并随车携带。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下完成运输;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

第二十一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货物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配送业的发展,为从事城市货物配送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不得转让、出租。

第二十五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日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七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维护、修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八百公里以上的班车客运车辆或者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

第三十条 实行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具体类型等级要求和营运使用年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的品牌及安装等事项。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

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时、当地市场运价予以合理补偿。

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基本出行或者运送紧急物资需要,客货运输经营者在具备道路基本通行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应急运输。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制定并发布作业及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安全检查。

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和公平竞争环境,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以及客运经营者之间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超载的车辆出站。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包车客运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包车客运不得载客运行。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按规定对进站客运车辆发班和停班进行管理,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并按规定收取;按照应班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相关规定售票,并在客票正面印制或者加盖客运站名称。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仓储服务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搬运装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具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因搬运装卸作业不当造成货物损毁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得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由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机动车或者装配机动车附加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签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教练车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营运性质客运车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营运客运车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

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与货主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相对集中经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和服务监管,完善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站(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路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按规定着装,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文明执法。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的举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对公众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 (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四)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实施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证件、客运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农业机械维修、安全监理、技术检测及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考核等的管理,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篇(4)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篇(5)

一、工作目标

1、不发生道路运输源头管理责任事故;

2、不发生较大以上客运安全事故;

3、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4、按照省、市、区道路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全面完成货运“双超”治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狠抓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1、扎实开展驾乘人员、维修人员和危货押运员安全警示教育。抓住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事例,以案说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并针对不同时段和气候特点开展各种应急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驾驶员、乘务员、维修人员和危货押运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防范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各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特别是客运企业(站)、危险品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3、开展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修订完善各种预案,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救援演练。汽车站要在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人员对预案的熟知度,从而达到一有情况,快速反应,救援有效的目的。

(二)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按照“三把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道路运输源头监管。一是严格执行客运车辆管理制度,凌晨2点—5点休息等制度,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客运车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执行驾驶员谈话以及安全承诺制度,做好岗前警示教育。认真督促客运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驾驶承诺。三是客运企业进一步研究完善切实可行的客运应急疏散预案和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旅客疏运秩序正常和应急抢险工作能有序开展。四是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营运车辆出入关。五是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准入审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六是严格执行客运驾驶员黑名单制度。严禁有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安全意识差、多次违法违章且屡教不改的客运驾驶员从事客运驾驶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狠抓制度落实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客车站和维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及经费投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企业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职能作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篇(6)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前进,对于危险化学用品运用也呈上升形势,使得危险化学用品的流动增大,这也是近些年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据相关统计表明,世界上由于化学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已超过3千亿人民币,这对国家财政及群众的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对此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是迫在眉睫。笔者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及特点,简述了安全管理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性。

1.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特点分析

1.1危险货物解析。危险货物是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及腐蚀等特点的物品的统称,在货物运输、装载及保持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严格的进行防护,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1.2危险货物的性质及特点。危险货物的性质及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种类繁多。目前我国正式列入国家标准的危险品,分为类及22项共1700余中;二是用途广泛,使用价值高。目前危险货物的产品在各行各业中具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且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危险品的品种及使用量均存在一定的增长;三是危害性较大。通常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具有双重乃至多重的性质,在货物保管不利时,发生燃烧或爆炸等事故,将对周边人员及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1.3危险货物在运输的特性。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性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营业务。危险货物的经营需要获得严格规定的资质并办理完善的手续,且有以下几点要求,经营者应具有5辆以上合格的运输专车;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配置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因此,进而危险货物运输具有专营性。二是车辆专业。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条例中,严格的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情况及设施性能,严禁普通运输车辆及不满足规定的车辆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三是专业人员。由于危险货物的运输特性,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运输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及经验,并应通过道路运政机构的考核,获取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后,才能进行工作。四是运输安全。安全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点,不仅要严格要求将安全工作作为核心,还要合理、规范的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及管理,杜绝不必要的事故发生[1]。

2.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2.1企业规模较小,安全意识薄弱。部分企业的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较差。安全管理仅局限于口头宣传,一到正式工作时或涉及经济效益时,又将安全抛开脑后。还有个别驾驶运输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做的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良好的进行实施。在一些挂靠运输经营的企业中,存在收费多,管理少的情况,这些企业仅考虑到自身能吸纳多少车辆挂靠及收取多少管理费用,而对于挂靠车辆的实际管理基本没有。另外结合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很难形成科学完善的公司化经营及管理。

2.2从业人员生产意识较差,管理不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匮乏。目前多数的从业人员普遍文化水平较差,且培训力度不够,教程简单,加之相关考核要求与级别不高,进而造成了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够的情况,这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严重影响了安全作业。二是存在严重的无证上岗问题。由于参加正轨科学的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员工数量有限,培训班也不能定期的举办,导致大量从业人员未能及时参与培训,仅通过前辈简单的指导,之后便无证上岗。

2.3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不强。尽管各个企业对于危险货物运输都制定了应急方案,但日常工作中缺少培训及演练,特别是驾驶员、押送员,对于货物性质及应急措施了解不足,以致在发生事故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危险货物对周边造成巨大的损坏[2]。

3.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3.1加强企业动态监督,科学分别安全级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不可能简单了事,也不能一劳永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承担起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因此,只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的加强危货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采取定期深入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与指导,才能使道路运输管理得到提高。

3.2加强危货运输企业内部的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督促,并加强驾驶员、装卸员以及押运员等进行强化管理,对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对其他设备管理落到实处,配置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采取定期的在运输道路上设置关卡,对危货运输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3整顿运输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危货运输的稽查与管理,对危货运输中的违规情况进行严格惩处,未满足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相关证件;技术状况未达标的车辆,应严禁其承运危货。同时对于无证经营与不规范车辆进行危货运输等进行严厉的打击,坚决排除安全隐患,使运输市场形成公平公正、管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3.4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危货运输安全水平有重要影响,第一应对相关从业资格培育学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保证其培训水平与质量,第二应规定从业者的最低学历能够准确完善的接收相关安全知识与技能,第三应对从业的培训进行加强,增加培训内容,延长培训周期,进而是培训质量得到保证。

3.5提高危险货物的运输技术,严格市场准入关。使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关进行提高,加强对场地、车辆、资金、人员等的限制,鼓励企业采取集约化及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使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实现公司化经营的转变。并大力推广GPS的使用,对申请危货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及车辆,都应要求具备GPS功能,否则应依法吊销相关企业及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

3.6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安全责任意识。首先应对运政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进行加强教育,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进而实施安全监督;其次应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危货运输企业。同时,危货运输企业也应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定期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业务知识培训,举行危货预防性应急操练,进而有效的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理能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任务,为了使危货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且为周边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相关企业应坚持恪尽职守,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对危货运输事故进行避免。

参考文献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篇(7)

半年来,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道路运输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体系,切实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道路运输发展,为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半年工作回顾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畅通.

(一)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畅通.

以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状况持续稳定.

1,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措施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队室负责人及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责任,细化了工作措施.一是组织客运,危货运输,维修,驾培等运输企业召开宣传动员大会,传达学习安全大检查和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文件精神.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做好企业自查.二是各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与分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三是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每月由相关职能队室包企业的安全监督员例行指导检查,春运,五一等节假日运输阶段开展专题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坚持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加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管理.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责,指导运输企业建立车辆日常三检记录,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对车辆外观,技术状况,安全防护设备,消防设备,驾驶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或车辆,严禁运营.五是强化安全教育活动.深入企业,现场督导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企业培训做到五有即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和丰富的培训内容,加深安全教育培训印象,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成效.六是加强gps行驶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gps行驶记录仪作用,建立企业监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二级监控平台.专人负责收集,分析数据,对运行中超速,超员的经营者及时通报企业并抄告交警部门予以处理,严防违规违章行为发生,并协调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路面监控,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突出重点,强化旅客运输源头安全管理.突出重点,强化旅客运输源头安全管理.源头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一是集中开展了整治高速公路客车违法停车上下乘客专项行动,定期不定期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进行巡查,增加巡查密度,加大整治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查处.二是完善与交警部门处罚抄告联动执法制度,加强相互处罚抄告,反馈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了件件落实抄告,件件落实反馈的联动工作模式,共抄告查处客运车辆9辆,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客运汽车站源头安全管理.定期对客运汽车站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例检,出站查验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源头安全.

3,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依托骨干运输企业,落实运输应急保障运力,专业保障队伍,健全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补偿和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以客运,货运,维修企业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制订完善《中宁县冰冻雨雪等恶劣天气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中宁县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宁县运管所防震减灾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督导完善各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深入企业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提高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随时应对道路运输公共突发事件,确保做到反应快速,指挥顺畅,处置得当.,

4,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春运五一及世博会期道路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春运五一及世博会

期道路措施运输安全保障.运输安全保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春运,五一及世博会前,指导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杜绝技术性能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参加营运.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春运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三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观看交通法规展板和交通事故光盘,并针对气候特点,加强对各种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知识的教育培训.三是严格按照gps使用规定要求,在春运,五一及世博会前对gps行驶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故障的终端设备及时检修调试,保证终端设备正常运行.四是督导客运汽车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加强对进出站车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包,手包,小背包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逢包必检.客车必须持企业派车单,安检单报班,出站,防止驾驶员,运输车辆带病运营.加强对乘车区域的封闭式管理,严禁无票乘客进入发车区.要求客车乘务员对中途上车的旅客携带物品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查看,坚决杜绝三品上车.春运期间,全县共投入客运车辆310辆,平均日发班次536个.加班车辆196辆,完成客运量43.173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4%,实现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为零的目标.(二)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以打造法治运管,文明运管,构建和谐行业,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已取得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是否齐备进行自查,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依据,办公地址,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等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造册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并将取得执法证件人员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对执法人员定期培训与轮训教育,《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以和为培训重点,集中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并结合周二学习活动,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道路运输法规的学习.对执法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再单独培训,直至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执法,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规范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对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道路运输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布.四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执法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罚缴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与执法效率.

(三)加强市场监管,运输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不断提高客运市场秩序

1,加强客运市场整治,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一是加强客运加强客运市场整治,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整治汽车站经营行为管理,实行客运汽车站专管员制,实时监督客运汽车站规范经营.督导客运汽车站改进站内基础设施,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实行三优,三化,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对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经营行为.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携带四证一牌,无从业资格证上岗,不按核定班次线路运行,站外揽客,乱停乱靠,倒客,甩客等违规行为,出动稽查人员230人次,处理违章21起.三是深入开展出租车行业打黑专项稽查活动.对非法出租车保持长期打击高压态势,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打黑行动方案,建立打黑长效机制,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突击查堵,设卡检查,跟踪调查等多种方式,集中时段,不分昼夜,全员出击,循环稽查,同时加强对干扰白马,舟塔,康滩等客运线路的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1120余人次,查获黑车46车次,罚款近12万余元,有效遏制了非法营运蔓延的势头,使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明显转好.四是以出租车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主题,开展星级驾驶员,信得过的士评选活动,着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形象.积极引导出租车企业建立工会,做好成立工会申报工作,维护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出租车行业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通过电视报纸大肆宣传报道,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出租车行业平稳,健康,文明,有序发展.

2,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完善城乡客运网络.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完善城乡客运网络.农村客运班线和农村公交线路全部实行循环发班,加大农村公交班次密度,坚持冷热线合理搭配,区域调节制度,增强客运企业发展动力.对中宁至电厂,中宁至大战场客运线路进行优化,提高了客车实载率.对5条城市客运线路进行调整延伸,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出行比重.以服务县城工业建设为根本,方便群众出行为目标,结合石空工业区建设,开通了中宁至锦宁铝业城市公交线路,恢复中宁至金属锰厂线路,新增客车8辆.优化运力结构,更新和新增农村客运车辆均为大车型,门,双燃料,环保绿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安全,经济,适用的客运车辆.加快农村客运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农村客运招

呼站站点设置,客流流向分布考察工作,结合沿黄城市带建设,在原已建成的5个农村客运站基础上,计划增建沿黄农村客运招呼站8个,农村客运招呼站2个,逐步实现沿黄行政村全部通客车.3,货运业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加快.货运业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加快进一步强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采取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延期办理等便民措施,方便业户办理证照.在管理过程中,推动企业实行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优化,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鼓励货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兼并组合做大做强,引导个体运输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现公司化经营,或以个人参股的形式进入大型货运企业从事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县共有货运企业1922家,营运货车2841辆.大型货车1319辆,总吨位18145吨,与上年同期比增长6.4%,4.4%.大力发展货运仓储,信息配送业,适度降低开业门槛,提供政策帮助,鼓励办理证照,正规经营.引导货运仓储业户,货运信息配送业户积极与货运业户联合,提升货运组织化水平,促进货运业从传统型向现代物流化转型.争取县政府政策支持,加快货运基础设施建设,中宁县宁新物流园区已开工建设,园区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配送中转等为一体,园区战略装车点占地面积380亩,自4月份开始前期工程建设,园区从事仓储,货运信息配送的10家企业已全面开工建设,概算投资规模达到7亿元.建成后年货物吞吐量达350万吨以上,将大幅度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输能力,降低运输成本,促进传统货运业向综合物流业发展.

4,夯实维修市场整治成果,推进维修市场规范化进程.

一是夯实维修市场整治成果,推进维修市场规范化进程.维修市场整治成果是加强与工商,城建等部门联动机制,采取联合稽查方式,查处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保持对维修市场整治高压态势,夯实整治成果.

二是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维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维修技术规范,三检等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排查安全隐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是开展了以守法,诚信,和谐,发展为主题的维修质量服务月活动,接待咨询2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80多份,制做宣传展板9块.在企业中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承诺活动,制做承诺书积极展示企业优势,向社会承诺,以诚信取效益,以质量求生存.组织二类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汽车二级维护现场演示观摩会并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技能知识考试,进一步加深对维护作业流程及维修技术规范的掌握,提高了维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四是积极引导维修行业协会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解决维修行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了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五是积极协调,加快中宁汽车城的建设.全方位争取县委,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现已开工建设汽车城主体路网,上下水,亮化工程,政府投资规模达到1900余万元.汽车城经营业户已完成主体工程量的75%.同时,继续做好维修业户入园经营宣传动员,为中宁汽车城早日投入使用奠定坚实基础.

5,加大驾培学校监管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一是严把学员加大驾培学校监管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结业考核和学员培训记录审核关,对培训不合格,培训学时不够,内容不全的坚决不予签批.

二是监督检查学时培训记录仪的使用,加强对理论教学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驾校理论教学情况,确保理论教学落实到位.

三是重点查处培训中单车超数额配备学员,培训过程中教练员不在岗,不按教学大纲施教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四是定期对教练员资质,教练车技术状况和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五是建立驾培市场巡查制度,对长山头,黄滨,渠口,石空,东华等地区加强巡查,严厉打击私设培训点和其他非法从事驾培活动的不法行为.

(四)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1,利用行政许可优化车辆运力结构,督促企业积极淘汰老旧且油耗高的运输车辆,引导经营者选用节能型车辆,鼓励运输企业使用柴油汽车及重型车,专用车和厢式车,逐步提高在运营车中的比重,重点发展适合高速公路的大吨位多轴重型汽车和短途集散用小型货运汽车,推进拖挂,甩挂运输,提高牵引车利用效率.

2,通过市场调查掌握客流量变化规律,对于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一律不予许可新增运力.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更新使用燃气车,降低能源消耗.根据客流量情况变化,对部分线路客车实行大改小,提高实载率,降低油耗.以实载率为主要指标,定期对公交线路,班车线路的布局和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力求效能利用最大化.

3,做好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落实工作,建立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严格对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车辆开展燃料消耗量核查,消耗量达标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对消耗量不达标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对能耗高,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和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收回《道路运输证》强制退出运输市场,把好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准入关,和节能关.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深入开展机关党的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打造服务型机关,努力提高机关效能,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机关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凝聚力,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力.二是结合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水平,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学习力,创新力,发展力.

三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巩固学习实践活

动成果,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力求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融入日常工作中.四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创建五个好党支部,党建工作示范点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制,离退休党员座谈会,五讲五争等活动,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引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是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在职工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3名,积极发展党员,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不断壮大党的基层组织.(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政风行风.

以开展廉政风险点自查和交叉互查活动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抓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按照规范用权,科技控权,合理分权,追究制权的工作思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认真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构筑制度防线.

二是认真落实党内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严格遵守各级部门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廉把政文化建设同开展治理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执法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搞好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廉政意识.

四是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充分利用媒体等有效手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五是加大案件核查力度,处理案件3起,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使政风行风建设得到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意识,拒腐防变能力,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为构建和谐运管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撑.上半年,我所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一是非法营运车辆仍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正常客运秩序;二是个别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仍需长抓不懈;三是个别维修企业还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等问题;四是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攻坚年,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运输公共服务为重点,努,力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提高运输装备技术水平,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体系,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好保障.

(一)按照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格局要求,进按照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格局要求,一步完善城乡公交网络建设,提升服务质量.针对农村客运发展一步完善城乡公交网络建设,提升服务质量.现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快农村客运改造,将农村客运全部纳入公交化管理,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筑安全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体系.体系.结合我县道路运输行业实际,重点加强对旅客运输,危货运输,农村客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强化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监管,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经常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行政许可,行业监管,部门联合等方面着手,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确保道路运输业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建设步伐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建设步伐.

(三)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建设步伐.以中宁物流园区发展为蓝图,加快推进物流园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物流园区对货运要素的集聚功能,引导货运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促进道路运输业传统型向现代物流化转型.进一步抓好出租汽车,城乡客运业管理.

(四)进一步抓好出租汽车,城乡客运业管理.以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全力推行行业文明建设,继续深化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出租车企业成立工会,维护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制订落实《中宁县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公约》,进一步提高中宁出租车服务质量,树立城市窗口良好形象,打造枸杞之乡出租车行业文明优质服务品牌,促进全行业和谐发展.

(五)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向连锁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向连锁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水平.以中宁汽车城建设为依托,力争9月建成投入使用,实现维修业户全部入园经营;加快品牌快修连锁体系建设,促进汽车快修救援网络建设;扎实开展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举办专题讲座,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诊断技术,介绍行业管理新理念,提高我县维修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检测站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继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无证经营,维护维修市场秩序.加强对驾培市场私设培训点的清理整顿,

(六)加强对驾培市场私设培训点的清理整顿,维护驾培市场秩序.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单车超配学员,不按教学大纲培训,私设培训点等违规行为,提高培训服务质量,规范驾培市场秩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和支部党建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完善考核体系,健全奖惩机制,认真落实责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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