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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4 16: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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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scale of e-commerce is becoming larger and larg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must be timel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so as to adapt to e-commerce model.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2.22;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行动战略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企业交易的行为更加具有虚拟化与隐形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对策。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6万亿元,2015年18万亿元,全年预估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以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虚拟化,也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近些年出现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行为,表明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总体看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模糊
电子商务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化问题,而我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的前提就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现象。例如网店的经营就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资格,一般网店的交易是双方基于信任的关系,通过网络实现交易,这样在具体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使得纳税主体模糊。另外,纳税地点难以确定,也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这主要是源于纳税地点的不确定造成的,以增值税为例,如果销售货物的起点在境内,该行为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这样一来就可能与货物购买方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2.2 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流程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税务登记的义务,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监控。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则改变了该模式,电子商务的主体只需要在网页域名上进行注册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税务部门不能有效地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就会发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经营活动,却不缴纳税款而征税部门也不知道的现象。另外电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导致征管纸质凭证失去基础。传统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纸质的单据和合同上,税务部门对于征税企业的缴税标准也是根据纸质的交易记载信息,而电子商务摆脱了纸质的单据,税务机构很难再直接通过纸质记载信息了解企业的纳税标准等,另外电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税务部门在审查时会遇到诸多的挑战。
2.3 影响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纳税过程的监控,其融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对于税源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而电子商务虚拟交易使得消费更加随意性,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征管难的特征更加明显,进而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不健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传统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系统的针对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形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其并没有系统地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的环境不好。其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纳税的义务规定不足[1]。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这样容易给不法运营商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例如我国出现的电子餐饮券,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子券的方式消费,而对于该部分,餐厅经营者则不提供发票,从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发现。
3.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
税务征管能力是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义务人进行征税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它不仅体现纳税机构法律地位的行为,也是影响社会纳税环境的手段。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税源掌握能力、税额确定能力、税收评估和检查能力以及违法的处理能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化以及全球化特点,使得税务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专业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对互联网交易监管技术的不足,进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可能会基于虚拟场所等因素而不能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经营信息等,造成纳税评估能力不足。
3.3 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下,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对于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交易基础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时对经营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进而导致税收征管基础变得薄弱。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从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目的,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中性原则,电子商务虽然促使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交易双方无论是采取何种交易方式都需要担负纳税的义务。
二是征管效率原则,效率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核心,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税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高效的税务征收。电子商务发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征管也要强调效率,本着服务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为纳税义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基础建设资金来自于税收,因此基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要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国税收政策的国际一致性,从而增强我国税收的征管能力。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的原则,对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4.1 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问题。
首先,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遇到诸多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如何审查纳税义务人电子交易的电子信息,如何保护纳税义务人的网络隐私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国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其次,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诈骗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确的违法制裁条文,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保证相关法律的落实到位。例如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不开发票而实现漏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通过完善的法律给予其相应的制裁,以此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最后,制定电子商务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和国际结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范围。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当然基于保护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对于短缺的虚拟产品可以实行免税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国可以对虚拟的数字化产品的电子交易实行免税,但是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逐渐进行纳税,例如2012年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就进行试点,并且在2015年实现了增值税的普及,以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其次,制定电子商务优惠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完善的优惠政策,可以规模比较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主动纳税,这样达到扩大税款的目的。
4.3 加强我国税务信息化队伍素质建设
基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须要通过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例如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了解电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纳税人交易行为的监控,从而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系统,不但涉及到供需双方的交易,还会跟银行、保险、商检、海关、网络公司等相关联,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税收知识,又要求熟练网络操作及必需的英语水平等等。
4.4 提升发票信息追踪电商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能力
据了解,电商需要支付给网络销售平台相应的服务费,虽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所差别,但销售货物一般按成交额的1%进行服务费提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可从报税系统和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查询找出辖区内的电商纳税义务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查找到与之发生业务的所有纳税义务人。同时,对消费者利用销售积分(返点)购买物品的情况,电商要将这笔销售收入提供给电子商务服务商申请补偿,在申请补偿收入时,电子商务服务商会要求电商开具相关发票。按照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再结合电子商务服务商所持有的服务费发票金额,测算电商在网上的销售收入。
4.5 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为支柱的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将商务、税务、商检、海关、工商、银行等融入综合服务平台共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合作。在大数据、云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模式的支撑下,利用综合平台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实操性,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于咨询、纳税、融资、商检、报关等一体化的电子综合服务窗口,使各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数据共享、监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另外我国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国间的沟通与谈判,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协调一致,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决各国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逃避税。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电子商务将迎来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基于税收中性、税收公平、财政收入、国家等原则,采取多方面的举措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财政税收的协调互动。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便捷实惠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根据《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仅对传统贸易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从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说明的是谁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问题,主要包括课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等三大要素。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打破了传统的有关于税收要素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现在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销售商的注册、登记的强制要求,也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记,隐匿姓名。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无法查证纳税人到底为何人,身份无法确定。
2.纳税对象不明确。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很多虚拟的商品,例如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收费软件等虚拟产品,并且这些产品都很容易互相传递,产品无形化,适用税种不明,税务部门对商品的本质难以确定,不易为其划分分类,分类都无法进行,更别说考虑其应该征收哪个税种。
3.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无法确定。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前提条件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只要按照网站要求进行了注册,就可以在网上从事商品交易,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在网上进行税务登记、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应税行为。
2-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纸质凭证(如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单据等)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和保存。电子凭证因为可以轻易修改变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便于利用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有关纳税人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凭证,导致税收征管没有确切可靠的凭证。
3.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然而,电子商务“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的特点无疑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无纸化”增加了税收稽查的检查难度;“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确认标准难以适用;“无形化”使稽查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我们要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
(一)美国
美国始终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陕、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主张电子商务无国界、无限制,并且提倡对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免税的优惠政策。美国电子商务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实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欧盟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美国恰恰相反,支持电子商务的征税,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税收公平原则,认为凡是属于税收范围内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新兴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差别不应该成为其免税的理由。电子商务只是新型贸易,但是也是贸易活动的范畴,理应征税。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以及其他技术层面的支持。
1.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明确用户、商家等交易主体只有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才能向服务商申请域名、开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不但要作为用户、商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平台,还将与税务、海关、工商、财政部门、国际互联网、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及网上商业用户的网络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系统
(1)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登记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
(2)对于税务机关,应加快其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税务系统,将传统的各项税收业务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认证等。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税务部门应根据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后,明确电子商务企业资料备案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完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提供域名或网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务器所在的地理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经营范围等信息。税务机关应根据网络者资信状况核发税务登记号,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本文着重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并探讨了我国在近期以及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对“电子商务”的思路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得挑战。本文着重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思路及对策方面进行粗略的探讨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三)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 电子商务无论在消费品市场还是企业间市场都有着可发现,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为我国税收直接提供了新得来源。
(二)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税收把柄,才能取得税收收入。税收把柄越完善,税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转贴于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在新经济条件下,科技每时每刻在改变着贸易的流程、面貌,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必须是灵活具有韧性的。具体说起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4、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5、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6、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税收公平的含义包括3个层次的内容:(1)税收负担的公平。这一层次的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相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必须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纵向公平指不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必须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2)税收的经济公平。即通过课税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并且税收政策本身对平等竞争没有妨碍,税收以此可以保持中性。(3)税收的社会公平。除天赋和劳动努力的区别对待外,税收对因血统、出身、地位、权力以及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优先权形成的特殊利益,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掠夺”,用以补偿不能占有特殊利益的人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平均。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贸易方式,尚未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由此造成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传统贸易主题之间的税负不公,显然有违于税收的公平原则,甚至会因两种贸易形式的竞争环境的不公平扭曲市场主体的行为,危及到传统形式的贸易存在和发展。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依靠自身优势得到的“特殊利益”,应当也必须以税收予以再分配和公平化。
2、电子商务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由税收导向的经济行为及由此所引起的资源配置。必然带来效率损失。所以,如何在维持一定的政府税收收入的条件下。使税制设置所形成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就是税收效率原则。当前,电子商务作为交易主体的“避税港”,以极大的免税利益诱惑着传统贸易经营者改变经营方式,进军电子商务市场。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仍然具有很多弊端和风险,其成熟程度远不及传统贸易形式。在这种力量驱使下,对市场交易主体行为造成的扭曲不仅危及到传统贸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也给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市场带来了更多问题,从而降低了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
3、电子商务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影响。税收中性原则是指政府征税会带来除税额之外的额外负担,从而影响纳税人的生产、消费等决策。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就是要求一种税除使人民因纳税而承受税额负担之外,最好不要再遭受其他额外负担或损失,即额外负担最小化。税收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应保持“中性”,避免不适当的干预,特别是国家不能超越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则必然使通过传统方式交易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到市场主体经营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选择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并最终影响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因此,从税收中性原则来看,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要素确定造成的困难
1、纳税主体的认定: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对于同一笔所得,纳税主体的不同会造成税款征收的很大差异。如对于一笔生产经营利润,法人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电子商务的隐匿性、无纸化等特点,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地址、交易金额甚至交易本身都很容易隐匿,从而使征税人员难以追溯到交易源泉,纳税主体也就无从认定。
2、征税对象的确定: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产品与交易内容,包括传统商品和劳务,还包括网络信息产品。如在线服务和其他网络劳务等。信息化的网络商品因电子商务本身的无纸化、隐匿性而难以确定;是否对网络中所有信息都课税也尚无定论,而如何区分与确定交易对象对当前税收征管人员来说,仍然是十分艰难的任务。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制度带来的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已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相关交易主体无需登记便可实现交易。这样就使得传统税收征管体制失去了对征税源泉的控制和掌握。
2、获取传统会计凭证困难大。在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下,所有交易都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的,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这些记录可以随时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从而动摇了传统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无法控管税源。
3、中介代扣代缴制度作用弱化。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中介的作用也因此而淡化。于是。作为税务稽要支柱之一的中介代扣代缴制度作用便被弱化,使得交易主体偷逃避税更加容易。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交易因其国际性、流动性的特点比一般的国际贸易产生了更多国际税收管辖权选择的难题。从而不可避免会产生双重征税、容易避税等问题。
1、如果选择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面临着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问题。若交易主体是自然人,其居民身份的判断要考虑住所、居住时间、利益中心等的问题;若交易主体是法人,则要依据以下标准来判断:公司组建地、公司所在地、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等。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市场是虚拟的,交易各方可轻易隐匿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企业也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这样一来,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便形同虚设。
2、如果选择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核心问题是确定跨国收入或所得来源地。现行国际税收协定采取由收人来源国有限制地优先征税的办法,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常设机构。国际税收协定的《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美国范本》都同样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开展跨国营业活动并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场所或办事处等常设机构。他们只需通过在服务器建立网址便可开展经营活动。2000年经合组织在对税收协定第5条的修订中认定。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认定为通过该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所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是对服务器的认定有相对严格的限制条件:即服务器必须是固定的、必须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并且企业的营业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这样一来,满足条件、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服务器数量便少之又少。由此看来,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行使同样举步维艰。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机关应尽快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填补当前税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流转税与电子商务的联系最为紧密,也是受其冲击最大的税种。所以,完善流转税法便成了首当其冲的任务。具体说来,主要涉及两个税种的修订:一是增值税,应当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线上交易的征税规定,将课税对象扩展到一切有形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网络实体商品和线上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要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信息提供劳务的征税规定。扩大“转让无形资产”和“服务业”等税目范围。除此之外,应同时调整、修订其他相关税种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二)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企业工商登记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对其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后,才能获得交易身份许可证,实现网上交易。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指出有下列行为的经济组织应当登记备案:利用互联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利用互联网广告;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利用互联网专业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北京市工商局已经研发了类似程序。凡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均加载了工商认证标识,通过点击标识可以了解该企业工商登记的有关信息,这对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借鉴模式。
2、推行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的使用。如同传统交易中专用发票的使用一样,可以研制开发电子化的税务票证系统,包括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等税务凭证。每一笔交易的实现,必须开具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只有这样,每一笔交易才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3、确立电子申报纳税制度。电子申报允许纳税人通过网络系统,将申报数据材料发送到税务局。税务局在审核验证后进行税款结算,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这种新型纳税申报制度是为适应电子商务无纸化、虚拟性、流动性等特点而必须建立的。
4、建立电子征税系统,加强电子银行中介作用。电子征税通过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实现申报无纸化和税款收付无纸化,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更重要的是这种新的征税方式能够克服传统征税方式对电子商务的不适用性,顺应了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潮流。由于传统中介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因此电子银行应承担起代扣代缴的义务,成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的重要支柱,担负起网络交易的款项结算、税务部门的税款征纳、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等重大责任,成为电子商务征税强有力的保障。
5、加强税务检查力度,提高征税人员稽查水平。通过规范电子票据,完善电子征税制度,有利于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同时,税务机关要不断加强同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专门的计算机监控系统,最大程度地保障证税款的足额入库。此外。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依赖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重视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忽视的重点。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互联网;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改进网络建设”和“加强财税改革”。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研究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电子商务涉税特点及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构拟的空间和媒体,以数字的形式表达各种信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三种形式。具体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虚拟化。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依靠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业务,这是国家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举措。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虚拟化、无店铺经营化使税务登记的效力大大减弱。第二,零售扩大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而网络交易中,生产商可以直接零售给最终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为了得到更多优惠而不索取发票,这样就瓦解了现有征管体制的计税依据,成为偷漏税的根源。第三,产品无形化。当下的消费者利用网络不单单是购买有形产品,更多的已转向电子读物、信息服务、软件、音乐等无形商品,这种方式下对于税种的甄别带来很大困扰。第四,支付电子化。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支付脱离了银行的监控,财税部门更是很难获取纳税人资金流信息,从而助长了企业偷漏税的气焰,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监控的缺位。第五,资源信息化。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的贸易活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贸易全球化的,它不仅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对全面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带来了发展机遇,推动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传统企业开始大规模入住网络市场,网络消费者也已经成为我国网民新的主体。
从数据看,我国互联网应用整体显现出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显著趋势,根据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我国网购规模有望达到三万亿元,约占零售市场总额的10%。从国际角度看,2012年中国网购比例与美国、德国、法国相近,美国电子商务渗透率从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时间,而中国从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时间。可见,我国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与此同时,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的制定则相对滞后,这个巨大的交易市场还未纳入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失,导致经济发展与税收发展极度不协调,网络交易税收严重流失。电子商务犹如一把双刃剑,给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对它有效监管,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间的交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税收要素难以确定。首先,常设机构不清晰。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从该国取得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此企业进行征税管理。电子贸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纳税主体不够清晰,并且邮件地址、网址与产品供应商未存在必然联系,难以根据地域管辖权进行判定。其次,交易发生地不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间限制的特点,致使交易发生地的确定产生困难。最后,课税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实体商品的劳务收入、销售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均规定了不同的税种。而网络交易通过互联网将交易信息以数字形式传递,省略许多传统贸易中的纸质凭证和单据,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愈加模糊。
2.税收管辖权模糊。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网络贸易使跨国经营收入征税问题不单单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集中到对交易所在地难以辨别的问题上,容易使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发生争议。
(二)电子商务税收执行困难
1.传统税收管理难以执行。首先,税务登记与之不相适应。网络贸易中,众多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办或不办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源管理的缺失,导致整项税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类报表、凭证、账簿为基础,由于因特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纸质文件销声匿迹,原有的审计方法无所适从,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据;最后,传统对外贸易税制不适用。在我国,进口货物需要报关查验客户身份及商品详细信息,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如若按传统方式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管理,极易造成逃避进口关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2.传统税务稽查难以实施。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有效地合同、票据、账簿、单证等为计税依据,但是网络交易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难题:首先,收入难以界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需要通过发票、账务、会计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交易中,买卖双方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而这些数据可以修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其次,随着电子银行支付手段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导致本应征收的各类税种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来隐藏所有信息,这使税务部门搜集信息更加困难。
(三)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互联网以其便捷性、高流动性的特点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任意选择在低税国或避税港设立服务器站点,进行销售定价,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嫁到低税国和免税国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随着银行网络化、电子货币及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跨国公司内部网络给税务部门确定某项交易的内容和性质增加了很大难度,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判断一项跨国网络贸易的真面目。
三、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全球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都展开激烈的讨论,并出台了各自政策。
(一)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欧盟认为税收体系应具备法律确定性,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和避免不公平竞争,不应承担附加税收,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促进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协调发展。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三)新加坡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新加坡明确对电子商务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主张。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内运营的企业或个人均应缴纳所得税;无论其销售方式是何种形态,只要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经营人员,均应征税;凡在本国登记的经营者,除了提供零税率的劳务外,一律按3%的税率缴纳货物劳务税。
总体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各个国家、组织或多或少地在这种开放性经济结构中获益,但由于各区域间、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使在同一个税收政策原则下对各国也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对原有税收分配结构做出适当调整。发达国家作为技术产品的主要输出国也出现了不同态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达成一些共识: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加强国际间沟通交流;避免多重课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等。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首先,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相关部门应在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条文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各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税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对网络环境下电子税务登记进行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地纳税申报方式。再次,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细则。对“电子货币”、“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网络经营方式有明确规定,为网络贸易的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经济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和谐发展的新环境。
(二)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间应遵循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的便利、节约和高效,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因此,在兼顾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基础上,可以针对企业通过网络提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单独核算的业务,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等,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传统税收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需要,电子税务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应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电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税务机关创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选择。第一,实现信息化发展步伐的统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进一步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第二,统一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相对合署办税,建立国、地税之间业务沟通协作的长效机制。第三,尽快研发出与电子商务管理相关的技术平台,完善电子税收系统,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养“网络时代”复合型税务管理人才
首先,构筑科学的人才整体配置体系。根据人力资源评估和不同岗位需要的工作量,从全局观念出发,注重整体利益和各层次功能的有机配合,使其类型互补、才能互补、知识互补、性格互补、年龄互补,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宽用人渠道,增添队伍活力。在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下,积极探索聘用制、雇员制、合同制运行的经验和作法,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缓解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紧缺的压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养。使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趋同一致,让干部职工能看到自身价值和责任,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后,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的长远规划,做到只能让人等工作,不能让工作等人。总之,税务部门应依托互联网时代,加大现代化科技投入,培养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外语及电子商务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将我国税收事业带入崭新的“电子时代”。
参考文献
[1]许国柱.电子商务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36-02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越来越广泛的市场交易模式,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据200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 486个,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 400亿元人民币。最新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将保持大约50%的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规范和约束该类行为系统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及相关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如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产生的冲击越来越明显。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一)对税务登记形成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现行税务登记的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但电子商务只与企业自身和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经营业务,无需事先经过任何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无需工商登记即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使得税务机关对开展网上业务的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管理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为)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由此而产生的税收流失也就成为必然。
(二)对税款征收形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及自核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税收缴款书划转至金库。但是电子商务支付系采用新型支付手段(如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等),实现电子支付。由于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不相匹配,虽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现已经针对部分纳税人实现了电子申报,但是由于受目前大多数企业信息化的阶段、纳税人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使用整体素质、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以及信用支付制度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大面积推广互联网申报的环境还远未形成。
(三)对税收征管审计基础形成的冲击
企业设置、使用和保管的账册凭证(如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外汇付汇凭证等),既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管的基础,更是税款的计算依据。然而,互联网电子商务中所有的账目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存在的形式都是电子数据,可以随时被修改、隐藏、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同时,随着在线财务管理服务市场的发展,企业只要和网络财务管理服务提供商达成协议,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电脑一样使用网络上的服务器和财务数据。电子商务财务数据的虚拟化,导致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
(四)税务违法行为的稽查和认定难度加大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确认稽查对象,实施稽查。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电子商务,产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稽核审计失去基础。同时,数字现金不但已经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再加上数字现金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使用,难以追踪查验,比现金货币在征管、稽查上更难控制。
三、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冲击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管理的措施
鉴于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监控尚处于空白的现实,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具体的措施是: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同时,必须使用唯一合法代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网络税务登记证。无论开展直接电子商务还是间接电子商务,网上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主要信息标明于企业网站主页或店面首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和实际通讯地址等资料或从证书授权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数字签名等信息。
对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还应注明货物配送部门信息。在网络税务登记证中注册和该网上企业相关联的物流配送单位是极有必要的措施,如企业变更了物流配送单位,则必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到税务部门网站申请变更。
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但只要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措施
1.拓展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应拓展发票管理子系统的采集、存储、分析等功能,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最基本的信息全部录入该系统,将采集到的信息汇总,与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交的申报表自动比对。
2.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交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相互交流企业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工商、银行、物流等部门实时获得如开业登记信息、纳税人资金流动信息、商品运输信息,提高各部门数据的共享程度。
3.完善综合征管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将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如:发票购领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纳税情况对比、纳税人与同一行业、同类纳税人平均纳税情况对比等数据资料,供税收征收、评估和稽查部门使用。
(三)完善电子商务账簿、凭证管理措施
1.统一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目前已经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统一为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一般纳税人企业通常是将开具发票的电子信息分成明文和密文打印到格式固定的纸质专用发票上,再送到税务机关通过扫描发票或抄送电子信息的方式报税,将开票电子信息导入税务机关发票数据库。同时将企业开票系统、网上税务局和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电子发票开具后自动拷贝副本信息直接发送到网上税务局。
2.建立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系统。监控支付体系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依此确定纳税额。
(四)完善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措施
1.对于发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大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通过将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发票子系统对接,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按时依法申报纳税。
2.对于未开票的网上销项的稽查。通过核查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检查其是否已经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作为税款抵扣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通过网上抽查、协查,与其发票的开具方进行交叉核对,检查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于会计账目的稽查。主要检查其应用的会计软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现象,相关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核算软件。其中对会计软件的把关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审验部门专门检验会计核算软件,掌握会计软件的程序源码,通过检查初始源码,看其是否符合纳税要求,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审验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核算软件必要权限的用户及其密钥,以在稽查过程中详细核查所有会计记录,与相关纸质或电子的票据、凭证相核对。
4.对电子商务物流情况的稽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物流的监控除了传统的盘点库存外,还应对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仓库、专业性的快递公司等场所联网,获取实时的物流电子信息,掌握和控制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参考文献:
[1] 杨翼.电子商务对税收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7,(6).
[2] 郁培文,时启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22).
【 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 企业 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就此分析论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 发展 。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 计算 机 网络 (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 经济 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 电子 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