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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规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1 17:25:26

工地安全规则

工地安全规则篇(1)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工地安全规则篇(2)

第一条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提升本市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水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方(乡、镇)煤矿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事故是煤矿生产中。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所确定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组织排查。

第八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程;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后。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必须保证符合国家规则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指令。不得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1人(含1人)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则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生产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则和经审批的作业设计规程进行作业。

第三章煤矿事故等级划分

第二十条煤矿发生一次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为重伤事故。

第二十一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为死亡事故。

第二十二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为重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为特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第四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认

第二十五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则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则人数的

第二十六条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则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二十八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则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第二十九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则串联通风的

(五)没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三十条有严重水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

(三)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则进行排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超层越界开采。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则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三十二条有冲击地压危险。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自然发火严重。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规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三十四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二)瓦斯突出矿井仍在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则开采者除外)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薄煤层除外)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三十五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三十六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七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三十八条煤矿改制期间。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煤矿改制期间。

(二)煤矿改制期间。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三十九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五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与罚则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二章所规则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四章所规则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年度内。比照第40条和41条规则从重加倍处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规则,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当地媒体上曝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要在当地媒体上向公众检讨。

第四十四条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日内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市)区政府给予关闭,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规则第四章所列各项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由原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煤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的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相邻矿井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九条拒不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条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规则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非法煤矿企业、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规则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六条煤矿企业井口和作业场地内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三)煤矿承包经营后。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的

(五)煤矿改制期间。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六)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组织施工的

(七)煤矿瓦斯突出矿井。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

(九)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十)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十一)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十二)不配备瓦斯检测员或专职瓦斯检测员数量不足的

(十三)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四)井下采掘地点无风、微风、循环风、不符合规则串联风作业的

(十五)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主备扇不匹配的

(十六)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一条半腿)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装置或者甲烷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十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回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十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九)未按规则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十)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二十一)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二十二)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二十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二十四)擅自开采各种防水、隔水煤柱或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二十五)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则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则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三)未按规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则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就任职务的

(五)未按规则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五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处以5万元罚款。

(一)伪造或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二)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转让或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煤炭生产的

(五)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六)未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标准《职工安全手册》

(七)未按规则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的

(八)安全设备(瓦斯监测监控设备、通风设备、各种传感器、矿用提升绞车及其防护保险装置、人车、罐笼、电机车、矿车及连接装置、钢丝绳、变电站及防爆开关、防爆电机、水泵、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等)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自救器、防尘口罩、绝缘靴等)

第六十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损坏或能力不足的

(二)未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密闭、栅栏、主要硐室、煤仓上口、立井上口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

第六十一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特别规则》第8条第2款所列各项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和报告的

(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二)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协议的

(三)进行较危险的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规则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拒绝、阻挠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证件、记录等情况。挪借他矿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应付检查或采用密闭、栅栏等手段隐藏现场作业地点或事故隐患,藏匿或销毁有关安全记录和资料的

第六十五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矿井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二)矿井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三)矿井接近与地表水相近的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未采取探水措施的

(四)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溶洞、陷落柱。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投产未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六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主要负责人警告。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工地安全规则篇(3)

关键词:安全管理;调查研究;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施工日志

近期我国桥梁垮塌事故连发,社会各界对这些事故非常为关注,各种议论彼伏此起。我作为公路桥梁建设行业的一份子,深感自己肩上的责任非常重大。我也更加认识到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进行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是修建出优质公路桥梁的前提条件之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也需要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各方人员详细讨论谋划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

首先,我们要成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小组的成员既要有行政管理者,更要有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士。汶川大地震后,四川的灾后重建工作进展神速,质量安全也做得很不错。我有一个绵阳的教师朋友,他们的学校属于整体搬迁灾后重建。学校作为业主方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并非坐以待成,而是派出了一位教师专门参与到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自己独立的记录了一套施工日志。也许学校方面的人员对于建筑施工中很多专业的东西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是一无所知。但是我相信有业主方的人员参与到具体的施工管理中,一定能够激励施工人员一丝不苟的开展工作,这样很有利于做出优质工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时也可以主动邀请业主派人参加。这样还可以展示我们的诚意,也有利于融洽与业主的关系。

其次,我们应派负责人的工程人员到即将施工的场所去实地调查研究工程实地情况并写出简明实用的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该深入工程场地采用实地勘察,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对其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人情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调查人员在调查的过程中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把与工程联系紧密的方面作为重点调查项目。

第三,安全管理小组根据以往经验,结合调查情况制定适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应该遵照实事求是,科学易行的原则,以避免装腔作势,华而不实,空而无用。公路桥梁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安全管理小组所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可能对工程中有些项目的安全要求不太完善,遇到这种情况还应该对个别项目制定一些相应的补充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后,要特别注意形成规范的安全管理施工档案资料,并用专门的文件柜保存,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同时形成电子资料施工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安全管理小组要组织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其中重点内容应是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招聘工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认真考察参聘人员是否具备做好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8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市加神公路上正在加固的太阳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伤。关于事故的原因据万宁市政府人士称初步认为是违规操作所致,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央视新闻在做这次事故的相关报道时,特别提到了其所招用的工人不少为不具备桥梁维修技能的人员。其言虽未指出这是事故的原因,但其质疑之意寓于其中。所以在我们的工作中绝对要杜绝招收不合格人员进入工程队。

以上几点内容是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准备工作,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中还应做好下面几点:

第一,严格按照所制定得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做好相应的标志标牌,标志标牌要规范醒目。要随时检查标志标牌是否被风雨或认为损毁,一旦发现标志标牌被损毁要立刻进行维修更换。

第二,安全管理小组的成员要采用集体巡查与个人轮流执勤巡视的方式对施工现场作业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每一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操作。安全管理人员在巡视中要本着预防提醒的原则,防微杜渐,争取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公路桥梁施工的环境多在野外开展,不少地方环境恶劣,冬季苦寒,夏日炎热,蚊虫奇多,特别在隧道施工,桥梁架设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这就需要我们的安全管理巡视员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厌其烦地去督促巡视现场施工的每一个地方。安全管理巡视员也要有爱心,对待操作工人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融洽和谐的关系更有利于施工安全工作的开展,工人也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去遵守安全管理施工细则。

第三,安全管理人员要详细做好安全施工日志记录,并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由德国人承建的兰州黄河铁桥,建成于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历经百余年沧桑,仍横亘于黄河之上,在当地,跨越黄河必经此桥。直到2004年,黄河铁桥才结束通车历史,永久改为步行桥。1989年铁桥80年保固期满后,德方致函兰州市政府,通知保固到期,并提醒检查、维修铁桥。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反思,德国企业能将客户工程资料保存这么长的时间也非常值得我们这些同行学习。国外有许多企业都是百年老店,现在我们国家很多企业借助改革开放的机遇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也提出了做百年老店的口号。我想我们不仅仅是提口号,更应该有实实在在的行动。

第四,在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调整改进不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家都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们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在施工之前预制的,它虽然使我们已有经验的总结,但世间万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也许随着工程的推进一些情况起了变化,使得我们的一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这时我们应该本着科学的精神及时调整改进不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工地安全规则篇(4)

关键词:建筑电气;规范;临时用电;原则

近年来,国家对建筑安全越来越重视,建筑电气作为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气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不但要懂得建筑电气监理的法律法规,也应掌握现场建筑电气的技术原则。根据最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行业标准要求、多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监理实践经验总结,,在此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临时用电质量控制为例谈谈自己的观点,仅作为与同行们的交流。

现行最新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

一、 正确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在规定里提出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是施工现场专用供电系统的主要安全技术特征和主要安全技术依据,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的“基本路线”。三项原则对于指导和规范单位和人员抓住规范的重点、掌握规范的精髓、推动规范的全面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 掌握临时用电的用电原则

施工现场离不开用电,工程设备、施工机具、现场照明、电气安装等,都需要电能支持。而建设工程施工用电最大的特点是“临时”性:施工场地是临时的,建成竣工就转移;施工人员是临时的,不同工种轮流作业,工人流动性大;施工机具是临时的,不同的分部工程所用的设备、机具各有不同,用完就撤;甚至施工供电设施也是临时的。因此,加强临时用电管理,按照规范用电,是保证施工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名电气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临地用电的用电原则:

1、施工现场一条电路原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统一进行组织设计,有统一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一个取电来源,一个临时用电施工、安装、维修、管理队伍。严禁私拉乱接线路,多头取电;严禁施工机械设备和照明各自独立取自不同的用电来源。

2、 临时用电两级保护原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同时规定,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就是说,临时用电应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形成用电线路的两级保护。漏电保护器要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总配电箱的保护区域较大,停电后的影响范围也大,主要是提供间接保护和防止漏电炎灾,其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要大于后面的保护。

3、 三级配电原则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distribution box,分配电箱和开关箱switch box。按照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送电顺序,形成完整的三级用(配)电系统。这样配电层次清楚,便于管理和查找故障。总配电箱要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通常应分别设置。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场所,要远离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震动的场所,或者做环境防护。

4、 电器装置的四个装设原则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要设置专用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不得同一个开关箱、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这就是规范要求中“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四个装设原则。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其额定值要与控制用电的额定值相适应。

5、 使用五芯电缆原则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实行TN-S三项五线制供电系统。电缆的型号和规格要采用五芯电缆。为了正确区分电缆导线中的相线、相序、零线、保护零线,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导线的颜色要使用不同的安全色。L1(A)、L2(B)、L2(C)相序的颜色分别为黄、绿、红色;工作零线N为淡蓝色;保护零线PE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三、 临时用电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随着施工的进展,供电施工需要经常拆装移位。因此建筑工地从管理人员到普通工人,他们的头脑中的临时观念多少有些挥之不去,致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临时观念的痕迹。实际上有些施工人员,甚至管理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是不知道,而是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就产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许多通病。

1、专用保护零线形同虚设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所有带有金属外壳的用电设备应该使用专用零线(PE线)进行接零保护。因此,动力设备采用4芯电缆,带金属外壳的照明灯具采用3芯电缆。

2、 漏电保护开关成了摆设

漏电保护开关是在万一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切断电源,起着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作用。

3、 一个开关多路接线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个开关只能控制一台用电设备。但是施工现场的配电箱经常出现一个开关下接多条电缆的现象,手持式电动工具“多机”接“一闸”的现象尤其严重。

4、 电线电缆拖地敷设

工地安全规则篇(5)

安全生产事故多有发生,以广东省为例,2011年上半年共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15起,死亡15人。其中,责任事故12起,共死亡12人。从事故类别分析来看,高处坠落事故死亡有6人,占广东省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的50%;坍塌事故共死亡2人,占总数的16.7%;物体打击共发生2起,占总数的16.7%;机具伤害事故发生1起,占总数的8.3%;起重伤害发生1起,占总数的8.3%。

二、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人员上来看,房地产企业中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基本都来自农村,这部分人员的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基本也不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从材料上来看,有一些安全防护用品本身就存在着较多的安全隐患,例如材质不合格、没有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检测报告等等。这些安全防护产品的价格通常比正规厂家生产的安全防护用品低很多。还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单方面的追求经济利益,“降低成本”,经常使用一些破旧的安全网;施工工地上所用的也是一些在市场上购买的价格低廉的所谓安全防护用品。从机械上来看,施工工地上有些施工机械设备处于年久失修的状态,或者干脆就是带“病”作业,在加上为了赶工期,这些机械在施工中超负荷运转,让这些设备加速老化,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从方法上来看,主要包括了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与安全管理方法。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是否正确,对建筑施工安全也有很大影响。企业安全管理方法简单或不正确,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责任制,没有很好地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约束人,只是一味地凭口说。从环境上来看,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利于施工的天气,例如刮大风、下大雨等等,此时如果进行施工就很不安全,尤其是高空作业更危险。

三、运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加强管理

工地安全规则篇(6)

关键词:航道维护 安全管理 体系构建

作为长江航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长江航道与沿江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一直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2012年长江航道局启动了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化建设,提出了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原理,制订内部的《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并实施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为新形势下长江航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构建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2001年7月,交通运输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并于2007年7月1日前对国内航行船舶分三批进行了强制推行,10多年的强制实施对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

2006年,长江武汉、南京、宜昌航道工程局针对500总吨以上自航海轮陆续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2007年3家单位通过了外部审核。5年来的实践表明,3个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船岸联系渠道畅通,各类信息传递及时,对船舶的监控加强、船舶和设备维修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船岸应急反应能够按程序有步骤进行,应急措施可操作性强、事故一直控制在零指标内、险情数逐年下降,特别是重点安全工作,如船舶调遣安全、防范恶劣气候危害,季节性施工航行安全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局海上工程施工安全,防止了人员伤亡,避免或减少了环境危害与财产损失。

事实证明NSM规则不仅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准则,也是规范船舶安全管理的守则。应用NSM规则工作原理,制订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在航道维护单位实行内部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将有效促进长江航道维护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提高长江航道维护安全管理水平。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的主要特征

实施的强制性。NSM规则实行强制性的管理,即规定从事国内经营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取得“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否则船舶必须停航。

管理的针对性。NSM规则针对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一是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负责船舶营运的公司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并为实现这一方针,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从而使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按照认可的体系要求运行;二是船舶安全操作,要求船舶按照体系规定的程序、方案和须知进行操作维护,从而保证船舶操作和维护的规范化,满足强制性的国际国内规定、规则的要求,并尽量符合建议性的要求;三是防止船舶污染,要求公司在所制定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括防污染的措施、方案、技能等方面的规定,使船舶在实现安全操作的过程中同时实现防污染操作。

运行的关联性。NSM规则从管理出发,涉及公司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方方面面,规则融入了现代管理理念,从组织机构、责任、程序、过程、资源等方面对公司、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做出了系统规定。体系把船舶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中的策划、组织、实施、检查、控制等活动要求集中、归纳、分解、转化为响应的文件化的目标、程序、方案与须知。另外,规则还涉及了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及认可的机构、港口当局等外部机构。

管理的系统性。NSM规则将公司及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对待,以科学的系统管理方法加以明确规定,是一个闭环、动态的、自我调整完善的管理系统。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的系统性,要求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公司最高管理层到船舶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规定要有监控系统。其次,要求公司实行程序化管理,避免了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减少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争“权”和推诿。第三,要求公司管理实行文件化。公司依据规则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文件化、结构化的体系,其中的方针、程序、方案、须知及记录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相互联系的文件系统,不是简单的文件汇编。

持续的改进性。“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取得,并不意味一劳永逸,因为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和期间审核。NSM规则本身即是一个逻辑性、系统性非常强的管理标准,依据此规则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计划——实施——检查——整改——再实施的步骤,使得安全管理工作能得到不断改进。

广泛的适用性。规则考虑到各家航运公司不尽相同,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各家航运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构建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借鉴NSM规则,在长江航道局构建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必须紧密联系航道维护安全生产实际,有效地协调好影响航道维护安全生产的各类因素,较好地解决航道维护生产中安全管理具体问题,切实达到“流程畅通、管理科学、覆盖面广、有效控制”的预期目标,推动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长江航道安全生产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制订航道维护安全管理标准。借鉴NSM规则,结合航道生产实际和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要求,制订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安全管理(包括防污染管理)标准和《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

有效实施《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根据《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制订航道维护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编写标准和《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写指南》,敦促各区域航道局编制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制订《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则》。根据《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制定《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则》,编写《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建立全局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体系。

对体系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则》,对各区域航道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体系运行情况实施审核管理,强化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管。

构建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需要解决中的主要问题

按照构建长江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推进步骤,我们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对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单位对实施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船岸主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意识还不强,仍习惯使用原来粗放式管理手段,怕麻烦,不能沉下心来认真编写和执行体系中既有的规定。

对《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理解不够。各区域航道局都是初次实行体系化管理,大多数安全管理人员对体系化管理工作不熟悉,对《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理解不透。在编写文件时,各单位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没有进行认真分析,影响体系文件编写质量,从而影响了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推进。

航道实际与体系化管理要求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航道管理机关层次多、船舶种类多、职责不清晰、航道生产实施及船舶配员不规范,航道、航道设施维护与航道公共安全监控不同于一般船舶操作,等等。这些都与NSM规则存在偏差或与现行国家的规章制度存在差距。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实施《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的重点与难点。

体系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各区域航道局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这些改进体系的重要措施未得到很好的实施,有的走过场,图形式,自我持续改进的动力不强。长江航道局审核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待建立。

现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已完成体系文件编写的单位,体系运行不规范,存在“两张皮”现象,即实际管理和做法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文件规定是一套,实际操作又是一套,体系文件的规定成了摆设,有被动做假台帐现象。体系的实施还时紧时松,如临近审核时,突击补材料,而一旦通过审核,又松懈下来,“重审核、轻运行”、“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

有效实施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几点建议

构建长江航道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关键是抓规则制定和运行监督。围绕着这两个重点,在实践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要素:

切实遵守和执行体系文件。岸基管理部门和船舶要严格按照体系文件组织管理和操作活动,杜绝形成“两张皮”现象。岸基重点做好:船员聘用、人员调派、人员职责熟悉(重点是船长、大副、轮机长)、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船舶的定期检查,监督船舶关键性操作方案和须知执行情况、组织船岸应急联合演习、对所有不符合情况、船舶、事故和险情的调查分析、对纠正措施的确认和验证、修改体系文件并保持最新。

突出岸基管理这一重点。一是岸基管理部门要自觉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水平,从管理层到业务部门主动按规范进行管理。二是岸基要为船舶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包括人员、信息、备件、资金等方面资源,对船舶提出各类需求要及时予以响应,协助解决。三是发挥指定人员和航道管理处相应人员的作用,密切船岸之间的联系,加强对船舶运行情况的监控。

充分尊重船长行使权力。《航道维护安全管理规则》要求体系文件必须包括一个“船长绝对权力的声明”,其目的就是从根本上保证船长权力的行使。在实践中,各区域局要正确处理航道管理处处长与船长之间的关系,真正确保船长负责制,赋予船长在船的权威,不干涉船长在安全和防污染事项方面做出的正确决定。

配备高素质合格船员。一是按照法规要求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和健康的船员;二是把好用人关,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和提职程序,每一位新提职人员,都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提职前谈话和业务技能考核;三是建立程序文件,保证每一位岸基管理和上船工作的新聘、转岗人员,都能在上岗前职责熟悉,掌握必要的岗位操作和应变技能;四是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岸基管理部门和各艘船舶,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业务部门安全管理水平和一线船舶职工的安全技能。

精心管理和维护船舶设备。保证各类设备能按照船检规定和体系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同时保证所有的设备均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均能得到报告,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对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如应急发电机、应急消防泵等,对这些备用装置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要格外引起重视,定期予以测试,特别加以维护和检查,以确保这些关系船舶和人身安全的关键性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

认真对待不符合、事故和险情。首先,要完善各类不符合、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制度,保证事故、险情、未遂事件以及不符合均能得到报告。其次,要对事故、险情,包括不符合、未遂事件予以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第三,要定期将船舶发生的各种安全事件、险情信息进行整理,传递到其他船舶,有效达到了信息共享,共同防范事故的目的。

努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体系中通常识别了各种可能发生的如“船舶碰撞”、“全船失电”等紧急情况,规定了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紧急情况时船、岸应急措施,也对岸基和船舶应变演习科目、周期作明确规定。但要保证船岸能在任何时候对船舶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及时、正确做出反应,需要船岸平时认真组织应变演习和各项应急训练,并且着重提高实战性,增强抵御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

完善内审和有效性评价。定期的内部审核和有效性评价是发现问题,持续改进体系运行效果的重要手段。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必须认真准备相关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做出科学的分析与对比,不能简单的以会议代替,关键是通过审核和有效性评价会议,指出体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针对性地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按照PDCA(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总要求,不断改进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工地安全规则篇(7)

关键词:世界技能大赛;职业健康与安全规范;认证体系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10-0012-05

世界技能大赛(Worldskills Competition,以下简称为大赛)作为世界技能竞技的国际性舞台,被称为职业技术领域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代表着国际性的先进技能水平。到2013年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已设立了6个大类共计46个项目。大赛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规范及相关认证体系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世界的主流水平。自2011年伦敦第41届大赛及2013年德国莱比锡第42届大赛以来,主办方均提出了“零事故”(Zero Accident)这一共同目标。尽管选手众多,比赛项目较多,且竞赛日程较长,但世界技能组织(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和第41届、第42届大赛主办方英国、德国还是实现了大赛“零事故”这一目标。

为了给我国相关专家提供健康与安全防护相关参考信息,为我国参加、举办类似的职业技能竞赛在健康安全规范方面提供相关参考资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安全防护相关法规规范,推广并普及必要的劳动防护,最终促进我国职业技能竞赛、制造业安全防护水平乃至整体安全防护水平的提升,对世界技能组织及大赛主办方所指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规范(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OHS)、规定的设备、工具、个人防护规定及相关的认证体系开展研究很有必要。笔者拟以第41届、第42届两届大赛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规范及认证体系为主要对象进行相关分析与探讨。

职业健康与安全规范内容解读

每个竞赛项目,按照不同的技术层面及领域,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重要的技术文件及资料:(1)竞赛规则(Competition Rules),对所有竞赛项目的整体规则、原则、组织形式、整体管理、监督投诉机制等进行整体说明;(2)技术说明(Technical Description),对特定的项目名称、能力要求、工作范围、测试项目赛题的原则及赛题开发形式等进行约定;(3)基础设施列表(Infrastructure List),给出特定项目竞赛所提供的设备工具等相关设施工具列表;(4)测试项目(Test Project),详细的项目竞赛图纸及赛题;(5)职业健康与安全规范(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对安全防护的策略及程序进行规定,并就大赛时的安全方针协调机制、大赛中的技术代表、专家及场地主管等责任划分进行详细描述,并就赛前安全培训、健康与安全合约签订、监督体制等进行规定。下面本文将对职业健康与安全规范相关情况及内容进行分析及说明。

每届大赛,赛会组织方均根据世界技能组织及主办国自身安全相关规定,在健康及安全防护方面制定详细的说明。在2011年英国伦敦大赛之前4个月,大赛主办方颁布了各个大赛项目对应的《职业健康安全规程》(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而2013德国莱比锡大赛各专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同样在赛前4个月由主办方颁布。除此之外,2011年的伦敦大赛主办方在赛前4个月颁布了面向所有大赛相关人员的《安全健康手册》(Health and Safety Manual)。

(一)《安全健康手册》

第41届伦敦大赛《安全健康手册》(以下简称为手册)分为15个部分,就大赛的相关文件政策、整体健康安全策略、不同岗位赛会有关人员的安全方面的责任分工、主办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赛前安全教育、大赛中的健康安全监察、紧急情况处理、火灾警报及疏散、残障人士及易受伤的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安全事项、安全手册的发放方式及数量等所有涉及赛会安全相关的问题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手册中将大赛中的安全防护按专业相关将防护类型分为通用职业健康安全、电气、机械、热加工、食品卫生、个人防护用具等几大类。

按照历届世界技能大赛的惯例,除了遵循世界技能组织所颁布的健康安全规则之外,还需要遵守主办国的相关法令,如果法令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最高标准(最严)为准。2011年伦敦大赛援引的英国健康与安全相关法规为1974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案》(The Health & Safety at Work Act 1974),包含了自1989年到2008年颁布的健康与安全相关法令,涵盖了安全管理、个人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火灾等相关的32项法令。

手册的附录中,就赛会健康安全指导委员会的构成、大赛中的保险、无线电通信协议及术语规范、紧急电话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为便于操作,制定了相关表格模板,包括赛前竞赛区安全检查清单表A、健康安全教育检查清单表B1、健康安全教育签字表B2、竞赛就绪检查表C、轻微受伤记录、事故报告填表、事故调查报告表。

根据手册内容,需要大赛主办方负责检查参赛代表队携带的工具设备能否符合相关认证并允许在大赛中使用和选手参赛资质,主要有以下几点:(1)所有在大赛现场中使用的手工电动工具、设备等,必须达到赛会认可的安全认证要求,即通过产品源产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安全认证;(2)参赛者携带的工具、设备,除需要通过如上相关认证之外,还需要张贴检验合格标识,标识上需标明产品上次检验的时间和下次检验的时间;(3)手动工具需要通过手动工具振动评测(Hand Arm Vibration Assessments),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4)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化学物品及有害物质,如大赛中确需使用化学及有害物质(如化学溶剂等),经大赛主办方批准且通过英国有害健康物质控制认证并具备证书的方可带入大赛场地;(5)竞赛中一旦出现违反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危险操作,在场的场地主管、专家将立即对选手提出警告,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警告之后,第三次将中止选手操作,中断的时间不从竞赛时间中扣除。

上述设备、工具、个人防护用具安全认证规范及文档,事先需经大赛主办方的专家、场地主管、专门的健康安全专家、专门的健康安全协调员或主办方监察组成员等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工具、设备将粘贴不得使用标识并移出赛场。

(二)《职业健康安全规程》

第41届和第42届大赛主办方均提出了“事故为零”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所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规程》(以下简称安全规程)对赛会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设计。以2013年第42届德国莱比锡大赛为例,其健康与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第41、42届两届大赛主办方所颁布的安全规程包括总则、责任与保险、通用职业健康与安全规则、专业相关健康与安全规则四个大部分。以41届大赛主办方公布的机电一体化项目的通用职业健康与安全规则部分为例,其内容较为详尽,包含的36项具体内容总结如表1所示。

大赛场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制定紧急状况下的应急程序,在赛前对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参赛选手需签订专门协议。大赛场地需配备如下安全设施:(1)外伤急救包、外伤急救中心;(2)紧急洗眼站,用于眼部异物清洗及损伤防护;(3)火灾初期灭火设备,包含灭火器、灭火毯、相关标识指示;(4)报告及通信协议;(5)紧急疏散路径指示标识。

除上述安全设施以外,前往外伤急救中心的交通车辆、化学品喷溅泄漏的处置、与外界火灾控制等紧急处理的联系方式也必须保持随时就位及畅通。场地主管或专门负责安全的专家须事先对所有参赛选手、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含急救设备、洗眼站的位置、火灾疏散及逃生路径、疏散后集合地点、紧急情况下的警报内容及撤销警报的广播内容等相关信息。

从近两届大赛的安全规程来看,其总体格式基本相同,区别主要是根据主办国的不同而分别引用了主办国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除大部分与我国安全规定类似的内容外,尤其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有如下内容:

参赛选手不得佩带任何珠宝饰品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按个人防护用品用途及伤害类型不同,分为眼睛防护、头部防护、呼吸防护、肢体防护、手部及臂部防护及足部及腿部防护。根据各专业性质不同,一部分如防护眼镜、防护鞋等为必须使用;部分如耳塞等则为建议使用;而在对旋转机械的操作中,手套为严禁使用。按照大赛专业不同,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防护鞋、眼部防护、噪声及听力防护、工作服或防护服,特殊情况下还需要使用呼吸器、面部防护罩、焊接个人防护、手套等特殊防护设备。按照规定,所有大赛相关人员,无论是比赛期间还是在前期准备熟悉过程中,在大赛场地车间中必须全程穿着符合赛会要求的防护鞋及工作服,以及根据规定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德国莱比锡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22个有中国参赛的项目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如下页表2所示。

较为严谨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对于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中给出的较为严谨的规定,除了赛前的安全检查外,在比赛中,选手也将有一次临时中止比赛的机会,由组织方再次确认安全状态。如果出现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选手将受到警告,两次警告之后如仍未达到安全操作的要求,将可能面临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如在第42届大赛电气操作中,规定所有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德方的BGV A3要求,而且必须完成两端电路断开、意外连电防护、确认无电压、接地与电容放电、遮盖保护及拉设警戒线等一系列全部预防操作之后,才能开始操作。与此类似,在焊接、压缩气体操作乃至磨削砂作、大赛期间食品卫生等,均规定了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责任与保险 与往届情况类似,作为参赛的前提条件,各参赛代表队需自行承担如队员受伤、疾病及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财物损失等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各参赛代表团是否自行购买保险,主办方未作强制性要求。但鉴于大赛主办方既不承担参赛代表队大赛期间及在主办国逗留期间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也不提供任何保险。因此,建议参赛国代表团事先购买适当的保险。

机床、设备、工具等的相关规范及认证体系

赛会要求,不论是主办方提供的还是自行携带的机床、设备、仪器需通过原产国或地区的安全强制认证,包括欧盟、韩国、澳大利亚、日本及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强制认证。2013年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办方认可的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全认证体系如表3所示。

按照大赛各项目技能管理计划,在赛前,将在专门的时间会同首席专家、场地主管(Workshop Supervisor)、专门的专家(Experts with Special Responsibilities,ESR)、本国专家等对机床、设备、工具等进行安全资质检查,不符合安全认证及标准或检验有效期过期、存在故障的机床、工具、设备由大赛主办方张贴禁止使用的标记并移出赛场,不得在竞赛中使用。第42届大赛主要采用CE认证。CE认证作为世界上最严格的安全认证之一,包含了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法规要求,并且不定时更新。如按照最近的CE认证要求,机床等带电机械,需符合电磁兼容性(EMC)和低电压(LVD)规范;而冰箱这样的家用电器,除了符合电磁兼容性和低电压规范之外,还需要符合有害成分限制(RoHS)、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等规范。而电气照明设备的认证,则涉及《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EN 55015:2006+A1:2007+A2:2009等至少6项的相关标准。

为保证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能够顺利参赛,根据前期案例以及按照41届、42届两届大赛相关安全规定文件的规定,按照国际赛会通行的做法,参赛项目采购并携带的机床、设备、工具,一是确定事先通过规定最新的相关安全认证,设备、工具等经过定期检验并张贴标签;二是工具、设备机床制造商必须经过相关认证并附有认证标识;三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机床设备等,为避免届时出现麻烦,除了经过认证、标识和检验标签齐全之外,建议随机床、设备携带必要的认证资质证明文件。

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及认证

就我国劳动防护整体而言,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普及与使用,乃至操作者的安全意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意识和知识,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要想在个人防护用具上达到大赛要求,首先必须采购符合规定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的个人防护用具,而且需事先研读职业健康及安全规则相关技术文件,必要时需与外方、主办方沟通交流,弄清相关信息。在训练中、比赛中持续做好个人防护,养成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良好习惯。

按照第41届技能大赛的规定,在电工操作中必须穿着符合《英国工作个人防护用品(1992)法规》(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at Work Regulations1992)所规定的个人工作防护用具,其防护服的阻燃、耐电弧性均需达标。又如,规定在使用手电钻钻孔工作的情况下,必须佩带符合EN166 FT标准(欧洲面部防护标准)的防护镜。2013年大赛主办方对于个人防护用品,除要求按不同的比赛项目需采用不同的防护用具外,均要求使用符合欧盟的CE认证标准,如参赛队携带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主办方将“指定主办国符合资质的个人防护用品供应商信息”。也就是说,如果参赛代表队自备的防护用品或工具不符合资质,届时需自行购买符合资质的防护用品或工具后,方可允许带入赛场用于比赛。

结语

中国作为世界制造大国,为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源源不断地输出中国制造的产品,就大多数中国制造的产品而言,按照外方标准从技术要求上达标不存在太大难度;但作为制造大国,我国的相关劳动保护标准、劳动防护意识、国际相关标准熟知程度以及在竞赛、生产制造乃至日常生活中切实运用的安全防护相关用品和规则等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意识,还是规章制度、硬件设施,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提高我国技术工人的职业防护水平,提升我国民众对安全防护的认识,最终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乃至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还需要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持续努力。

此外,在参加区域性或世界技能大赛中,要保证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相关硬件和软件具备标准条件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是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切实进行防护,另一方面是需要事先深入了解并学习赛会相关规定标准,在专业人员意识、认证资质、相关技术等方面达到要求。这对我国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提升我国工业制造、社会服务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WSI)WorldSkills Internationial 2013. Competition Rules[EB/OL].//W. I.(WSI),5.1 edn. 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Keizersgracht 62-64,1015 CS Amsterdam,The Netherlands:69.

[2]WorldSkills Leipzig 2013.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 - Mechatronics[OL].May,2013 edn. WorldSkills Leipzig 2013;Leipzig,Germany:21.

[3]WorldSkills Leipzig 2013.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Manufacturing Team Challenge[EB/OL].May,2013 edn. WorldSkills Leipzig 2013;Leipzig,Germany:21.

[4]WorldSkills London 2011.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Mechatronics[EB/OL].WSL2011,London,U.K.:21.

[5]WorldSkills London 2011. Health & Safety Manual[EB/OL].WSL2011,London,U.K.: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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