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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是指行使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这一职能的机构或人员。我国目前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等机构、组织及各自的监管人员。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个层次。其中以银监会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是主体和核心,以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来实现的内部会计监管是基础,以民间审计和银行业自律为主的社会监管是重要补充和环境保障。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是一有机的整体。
客体(对象)。传统的观念认为包括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在内的会计监管的客体是被监管单位的会计信息,具体又表现为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等资料和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全面。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客体还应包括被监管银行的经济活动、会计活动、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甚至还有会计监管者本身。
制度。所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制度就是指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准则、内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总称,它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和会计监管客体中介,前者需借助这一中介实施对后者的监管。
由此看来,以上三个要素有机地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这一整体,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内容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监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时和经营过程中会计机构的设置、运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成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监管。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统一会计法规制度的情况,如: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开户与结算工作的合规性等;本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如:会计凭证制度、财务记录与核对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制度、会计岗位牵制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等。《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条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然,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也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监管的范畴,但由于其在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中具有较特殊且较独立、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其单列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项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监管。即一方面,要对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监督,坚决杜绝“三假”(假账、假表、假信息)行为,以保证监管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途径等进行监督检查。《银监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等均对此有所要求。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条分别对此做出了规定。风险监管包括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资产质量监管,三是流动性监管。
效益监管。即通过各商业银行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特别是损益表,分析其经营效益及盈利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乱现象,要求商业银行具备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经营抵御风险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考核这一内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为标准,而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监管。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本身就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个方面,但站在外部监管主体尤其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立场上看,对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再监管也是其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调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会计内部控制领导责任制、职责分离机制、会计管理系统、风险测量与监控系统、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统等。另一方面,要实时监控其内部控制运行状况,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指导和促进各商业银行改进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发挥内部控制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作用。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方式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方式
1.现场监管。也称现场检查,是指由监管当局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监管水平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被监管对象,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通过实地审核、查看、取证、谈话等具体方法,对其会计活动和行为进行实地检查的形式。现场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个大的方面。现场监管必须与非现场监管结合使用,并应积极利用其他外部监管成果。
2.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被监管单位按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表资料的整理、审查和分析,对商业银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方式。报表资料应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现金流量表)、管理报告、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非现场监管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与审查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并对重要情况做出信息反馈,也为现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和重点。但非现场监管不能有效实现内控监管,还受到被监管机构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与否的限制。因此,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二者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相互调节相互补充,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向导,现场监管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具体证据,最后共同形成结论或建议,实现监管的连续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是通过金融审计来实现的,主要是运用一些专门的审计技术与方法,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实质性测试、计算机审计技术和多种审计取证方法等。
(二)内部会计监管的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监管主要由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两个内容组成,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制度控制、岗位设置控制、财产控制、账务组织与处理控制、内部会计检查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与改进来实现的。
(三)社会会计监管的方式
1.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自律组织,它主要通过自律公约、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行规行约的制定、组织遵守和实施处罚等来履行其监管职能。
2.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的审计上,尤以会计报表审计为主要方面,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实施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运用分析、监盘、检查、查询及函证等方法。
3.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直接施行监督的“硬权力”,而是“软权力”,通过舆论导向、信息报道和信号传递等方式实现。
关键词:商业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 监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在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现象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不断提高,伴随业务发展所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增多,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一、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缺乏统一的制度标准,业务的监督也往往游离于银行内部的监督体系之外,资金划拨渠道繁杂,导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常常出现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业务的监管力度,促使商业银行合法、有效地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自身以及外部存在的诸多监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效率的快速提高,以下浅谈了几项有关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操作风险,整体规范程度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在对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质上是代替人民银行来实行其管理职能的,因此其处于人地位。大量信息表明,当前许多商业银行在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性质的管理时,缺乏人民银行详细有效的授权证明、客户详细的开户证明,以及授权书上签章不符等事项,种种现象导致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大量风险的产生,极不利于国库支付业务质量的提高。
(二)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处理流程繁琐。事业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支出额度时,需要向支付的银行发出支付令,支付的银行针对预算单位发出的支付令,先将垫付的资金放在零余额账户,最后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申请人账户。这种划拨资金的形式比较复杂,延长了资金流动的时间,从而使资金到达使用人账户的时间比较晚,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二是资金结算过程复杂。支付的银行运用的清算方式依据的是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是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先垫付的资金需要在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同时,与人民银行预算执行单位和财政进行有效对账。这种国库支付业务管理方式,需要事先垫付的资金,事后还要进行对账和清算,这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资金的流通链条,使得人的主观不良行为在其中有了可乘之机,加大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风险。三是清算方式效率偏低。小额支付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拨的重要方式,该方式运用于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倒清算。小额支付业务具有集中性、业务量大的特点,其常常发生在每天下午,由于时间有限,小额支付业务又具有业务大量性,导致W络运行缓慢的情况时常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导致了划拨资金在途时间的延长,使得资金的利用率降低,最终导致国有经济发展缓慢。
(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控制相对较为宽松,运营存在较大风险
由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由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变成了间接参与者,国库资金没有直达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只负责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最终清算。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形成了集中支付业务的实际交易主体。人民银行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合规性失去有效监督,对银行的行为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上存在缺陷,预算单位在进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可能会采用和提供伪造虚假收款人的账户或是经过变造、伪造重要信息的虚假申请和合同,一旦没有被察觉,资金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到达虚假收款人的账户,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在进行财政授权支付时,不仅预算单位可能会通过伪造、变造虚假的收款人账户非法骗取资金,银行也会因为支付系统缺乏监督而与预算单位进行合谋,最终导致大量国家资金向外流出,这时造成的风险就会更大。因此,人民银行如果不能够对预算单位和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财政资金将会被非法移出,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验不太成熟,监督管理缺乏科学的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人受理人民银行委托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其经验还不太成熟,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
1.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
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民银行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比如说在财政直接支付活动之中,预算单位可能会伪造虚假收款人并且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对于合同进行伪造或者变更,所以资金就很容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划出或者转移到非法收款人账下,而人民银行却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另外,法律以及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充分。现有的法律以及监督制度虽然对监督内容、职责和范围的规定不断进行完善,但很少完善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导致没有有效的依据对违规、违法现象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违法、违规分子行为猖獗。最后,不能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2.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财政单位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目前,财政单位内部对考评机制采取的措施依赖于科学性较低的考评机制体系,导致监管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另外,优胜劣汰机制不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是激发部门内部人员积极性和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然而,人民银行一直没有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导致银行压力较小,内部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监督效率不断降低。
三、应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处理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人民银行是管理国库的主体,而国库会计是进行国库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其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库会计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国库核算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效率。作为人民银行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制度越来越完善。规范、科学的国库会计操作技术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弊端,从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建构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
建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首先,应针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的制度问题,根据现实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约束银行进行非法操作的关键手段,对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银行应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国库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强化,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管理中的惩罚问题进行详细划分,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进而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程度。
(三)加强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链接为一个整体。信息的便利性、快速性和共享性运用到商业银行的国库管理中将极大地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并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督效率。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建立先进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可以在有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中互联互通、相互分享信息,进而快速、准确地对预算资金进行划拨和清算,提高国库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四、结语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资本监管;影响渠道
一、引言
“会计准则是否助推了2008金融危机的升级和扩散”是G20华盛顿、伦敦、匹兹堡3次峰会持续关注的议题。它缘起于银行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的捆绑实施问题,即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核算以其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目标不同,前者致力于市场信息透明、后者聚焦于金融系统稳定;金融危机期间,当金融稳定成为监管机构优先目标时,市场信息透明度常常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基于透明度目标,财务报告要反映危机中资产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但却引发商业银行核减资本潮,动摇了银行系统根基,引起G20高度关注。本文聚焦G20议题的基础性问题,即银行会计制度是如何影响资本充足水平核算的?全面认识这一问题对G20议题的解决有借鉴意义。在比较巴塞尔资本框架与银行资产负债构成基础上,本文锁定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4个会计制度影响资本充足率核算的渠道。本文分析基于国际制度和市场背景,我国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趋同,因而研究结论对我国监管机构有参考价值。
二、监管资本要素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
BaselII(2006)①核心内容是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个支柱。本文重点分析BaselII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关联度。BaselII资本要求的核心是最低资本充足率,计算该比率分数式的分子是各类符合条件的资本要素,分母是依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调整确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素是依据财务报表数据调整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直接相关;而风险加权资产是依据BaselII的专门调整比率或方法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关联度不大。资本监管主要目的是要求商业银行保持一定损失吸收能力。一级资本应具有在持续经营情况吸收损失的能力,二级资本应具有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的能力。BaselII(2006)所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有:普通股本、股本溢价、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留存收益、一般储备、法定储备和少数股权,这些资本要素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分别是:实收资本(普通股)、股本溢价、优先股、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和少数股权[1]。除优先股外①,BaselII的一级资本内含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内容一致,见表1。BaselII(2006)所界定的二级资本有资产重估增值(包括确认和未确认的)、一般准备或储备(包括公开和未公开的)、混合资本工具(债务和权益)以及长期次级债等4类,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是:资产账户(如资产重估增值)、资产备抵账户(如一般准备)和负债账户(如混合工具和次级债),也包括一些财务报表未列示的项目。不同于集中在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一级资本要素,BaselII界定的二级资本分散于财务报表资产与负债之中,有一些还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③。BaselII(2006)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二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部分资产项目、部分资产备抵项目和部分负债项目①。这些财务报表项目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稳定项目”,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股本溢价、少数股权、混合工具和长期次级债等6项,它们属于长期持有项目,按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保持基本稳定不变,对监管资本的贡献也稳定不变;第二类是“受损益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等3项,它们与利润直接关联、受其直接影响,在发生亏损时最先被用于吸收损失,短期看损益既受经济周期、宏观政策、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也受会计制度影响;第三类是“受市场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资产重估增值和贷款损失准备,这些项目既受市场影响又受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在这样分析之后,我们认为可能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又可能受到会计制度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主要集中在“损益”和“资产增减值”两方面,对这些项目产生直接影响的会计制度包括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等相关会计规范。
三、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影响渠道
(一)金融资产计量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载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大多为各类金融工具。统计发现,美国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为90.44%[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比也超过90%[3]。因此金融工具计量规范成为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产生影响的重要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计量使用的范围不断拓展,分析会计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分析公允价值计量对资本监管的潜在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计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平均有45%的金融资产和15%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4]。毕马威(KPMG)针对欧洲大型商业银行的统计结果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占所有金融资产和所有金融负债的比率最高超过70%、最低约为20%[5]。上述统计数据说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中普遍占有较大比重。表2整理各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确认位置及对监管资本影响渠道。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在每一报告日均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项目主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实施公允价值选择权)。依据计量结果确认位置的差异,这些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两组,第一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第二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权益的项目。按照当前的资本监管规范,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将计入权益的金融工具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予以剔除,因此这些项目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对监管资本核算没有直接影响。
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仅限于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具体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非套期衍生金融工具、部分套期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ong(2011)参照美国十大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和负债占比以及相关财务比率编制了一份简化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假设该银行本期收益为1,350,000元并直接向股东分配该收益且假设没有税收负担[6]。这份资料符合本研究需要,本文稍加调整后予以采用,见表3。从表3可知,该银行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计入损益、从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金融资产金额为2500万元,在所有资产中占比为25%。出于简化分析和突出影响程度考虑,假设该银行其他资产和负债数据保持不变,仅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设定增值20%和贬值20%两种情况,观察这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方式和程度。首先依据该银行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期初数据”对其盈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然后依据相同标准分析在金融资产升值和贬值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潜在影响。美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主要关注“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和“核心资本/杠杆比率”三项指标,据此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划分为五档:资本十分充足、资本适当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①计算上述三项指标还需要了解该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数据,它是各项资产乘以各自风险权重后的总和,本文假设该数据为7500万元。这样可依据表3的数据计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升值和贬值20%情况下该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变化,见表4。从表4可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结果对商业银行获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
从获利能力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的获利能力为15%;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45.36%,上升幅度大于200%;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91.25%,下降幅度大于700%。从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8.6%,“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8%,“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6.19%,属于“资本适当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15.3%,“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4.7%,“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1.3%,属于“资本十分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2%、“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3%,“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03%,属于“资本严重不足”,该银行将被接管,面临破产清算或兼并的命运。SEC(2008)统计表明,25%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是美国商业银行普遍情况,欧盟大型商业银行2007年也有20%以上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表3确定的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规模并非脱离实际。以上分析的金融资产计量规范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影响可总结为三点:(1)使收益大幅度波动;(2)使资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波动从而引发监管风险;(3)负面影响远远大于正面影响,即在经济下行、金融资产市值下跌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下降的幅度,远远大于经济上行、金融资产市值上升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上升的幅度。这一结论解释了为什么银行家们一直对拓展公允价值应用强烈抵制,因为盈利水平大幅度波动预示风险的存在,会增加资本成本,而由此引发的监管资本违规风险更难以应对。因此,欧洲中央银行(2004)将拓展公允价值应用所衍生的“收益波动性”问题列为公允价值六大罪状之首[7]。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金融危机期间公允价值会计会备受关注,因为经济下行期间其负面影响远远高于经济上行期间其正面影响。
(二)金融资产分类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是通过影响计量规范选择以及计量结果确认位置而实现的,也是通过影响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规模而实现的。如果商业银行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数量大,则对资本监管影响大,反之则小。从这个角度看,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与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具有一定选择空间,二是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可行使重分类选择权。这里有一个说明在金融资产分类时商业银行非常关注划分结果对监管资本影响的客观证据[8]。在SFAS115颁布之前,美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纳入监管资本核算的。①据此,按照SFAS115划归为“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都要计入监管资本。但在SFAS115生效9个月后,银行监管机构突然宣布调整监管资本核算制度,将划归为“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之后在1995年11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允许商业银行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前期分类的金融资产投资进行一次性集中调整。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金融资产分类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具有重大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商业银行强烈要求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案例进一步佐证了金融资产分类对监管资本的重大影响。SFAS115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规范比IAS39宽松,前者允许对所有类别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后者禁止对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危机期间的价值下跌直接计入损益,对监管资本的侵蚀性最强。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期间,金融资产市值大幅度下跌,欧洲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面临很大压力,它们游说金融监管机构向IASB施加压力,要求欧盟商业银行也能向美国银行一样可以通过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方式将未实现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从而降低监管干预风险。Fiechter(2011)发现,在重分类限制放松后约有1/3欧盟商业银行实施了对原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处理,重分类资产金额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3.9%,占权益账面价值的131%[9]。这说明金融资产重分类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三)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将所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因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金融资产减值对资本监管影响可划分为两类,一是贷款减值的影响,二是其他金融资产减值的影响。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该类资产占银行总资产比例高,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充足水平影响大。当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时,在资产负债表上该准备冲减贷款资产总额,在损益表上该准备冲减税前利润,它既影响资产又影响收益。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削弱一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扣减项;二是可能计入二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增加项。但由于税收的存在,扣减项与增加项的金额并不相同。假定某一商业银行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100美元(适用所得税率是40%),其税后利润减少60美元,即100*(1—40%),致使所有者权益和一级资本均减少60美元;但因贷款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产,使二级资本增加100美元。此次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仅没有侵蚀监管资本总额,反而使其增加40美元。这一例子说明,在没有其他限制情况下,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会提升其监管资本充足水平。但BaselII(2006)限制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要求不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在这一限制条件下,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会出现三种情形:(1)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远低于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会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2)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部分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受影响的方向取决于计入二级资本金额是否超过计入一级资本金额;(3)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已超过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不受影响,总资本受到负面影响,程度与一级资本相同。
这说明,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不是开放式的,监管机构为鼓励商业银行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而允许部分计入二级资本的政策使两者关系复杂化,但由于金融资产减值处理涉及估计和判断,商业银行利用这种关系操纵监管资本可能性仍存在。这种监管资本操纵的基本规律是,在面临监管资本压力情况下,如果新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利用超额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方式增强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种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总额有增量贡献;如果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不提或少提贷款减值准备,即使预示贷款减值的事件已发生,以防这类会计处理进一步加剧监管资本压力。Ng(2014)对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商业银行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情况研究发现,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或超过监管限制标准的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动机远低于其他银行[10]。这一证据说明,商业银行了解和重视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并将其作为应对监管风险问题的重要工具。从表5可知,贷款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比重很高,美国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55.06%,欧盟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43.55%;美国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1961.6亿美元,占贷款总额的2.96%;欧盟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2137.4亿欧元,占贷款总额的1.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占贷款总额2.96%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欧盟占贷款总额1.5%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美国商业银所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程度较大,约是欧盟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的两倍。Sanders(2010)将金融危机期间美国主要商业银行支付股利数据与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数据对监管资本影响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15.36%,支付股利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6.15%[11]。贷款减值准备的负面影响超过支付股利影响的两倍。
这进一步说明贷款减值准备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是非常大的。除贷款之外,其他涉及减值问题的金融资产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等。在这些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计入权益,由于审慎过滤器作用,这些变动不影响监管资本核算;但如果商业银行确认这些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在美国这些减值还要是“非暂时性的”),相关减值损失要从权益中转入损益,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负面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不确认价值变动,但如确认减值则要将其计入损益,也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负面影响。与贷款减值不同的是,上述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如确认发生减值,均直接将该减值计入损益,只会对监管资本产生负面影响,而不会对其产生正面影响。与贷款减值相同的是,这些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也主要依据估计和判断,因此商业银行也可能利用相关减值操作影响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表6是2008~2010年欧盟商业银行合并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金额及其减值数据。在这三年中欧洲所有商业银行平均每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平均金额分别为16428.5、2601.8、1732亿欧元,所确认减值损失平均金额分别为125.4、2.8、4.8亿欧元,减值损失所占比率平均值分别为0.77%、0.1%、0.28%。从这三年数据看,欧盟商业银行在2008年对这三类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较多,其后在2009和2010年逐渐减少,这与欧洲金融市场在2008年步入深度危机,其后逐步恢复的基本经济形势一致。三类金融资产每年合计的减值金额分别为248、110.3、41.2亿欧元,远远小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三类资产每年计提减值比率平均为0.67%、0.35%、0.13%,也远低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比率1.37%、1.56%、1.57%。这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三类金融资产合计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的影响远低于贷款减值准备的影响。随着经济形势趋好,三类金融资产减值对监管资本影响还有进一步减小的趋势,但贷款减值的这种趋势并不明显。
(四)SPE并表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除了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规范之外,另外一些对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规范是与“特殊目的主体”(SPE)并表相关的会计规范。这些规范界定商业银行的某些表外业务是否应并表列报,进而确定它们是否应纳入监管资本核算之中。在商业银行各类表外业务中,资产证券化业务对资本监管核算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某些时期,这种影响还可能是持续性的,因而受到广泛关注,焦点是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之目的而创设的SPE是否应并表。BaselII(2006)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是8%。通过使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商业银行能够将一些风险资产出售给名义上的独立主体,从而将风险资产转化为无风险资产。在会计规范允许上述业务表外处理情况下,这一操作会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Jack等(2010)在分析美国相关会计规范变更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管理影响时所列举的例子生动地描述了上述情况,本文予以引用[12]。表7是样本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之前的财务状况,下面是该银行利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步骤以及完成后资本充足水平变化情况。第一步,该银行设立一家SPE。在本例中,该银行向SPE注入37亿美元资金,其中:0.5亿美元以权益投资方式出资,36.5亿美元以短期借款方式提供;这些资金的来源是:15亿来源于自有资金、22亿来源于联邦基金借款;另外,依据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前的美国相关会计准则,如果权益资本的10%来源于非发起银行的投资方,则在财务报告日发起银行不需对SPE并表操作;为此目的该银行为SPE融得第三方权益资本800万美元(第三方权益投资为权益资本总额的13.7%),使其成为了“符合条件的SPE”,无需并表操作。第二步,该银行将36.5亿美元贷款出售给SPE,对方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关款项。第三步,SPE以贷款资产为基础发行过手型债务抵押证券,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第四步,SPE用发行证券获得收入偿还该银行的短期借款,该银行在收到该笔资金后偿还联邦基金借款(22亿美元)并新发放贷款(36.5亿美元)。
在创设SPE之前,样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①,达到资本监管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在创设SPE之后,该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为5.8%,因为对SPE进行权益投资和发行短期贷款,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增加的金额为37亿美元)。但当该银行完成向SPE出售36.5亿贷款交易之后,其资本充足率又上升至7.9%,基本恢复至最初的水平,因为这一操作使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减少了36.5亿美元。在完成贷款出售交易之后,SPE可发行基于贷款资产现金流量支持的债务抵押证券,完成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回笼资金,有能力偿还创设银行的短期借款。样板商业银行因出售贷款现金资产大幅度增加情况,可以偿还联邦基金借款并再次放贷,假设此次放贷量为36.5亿美元,现金余额再次下降为11.74亿美元。在二次放贷之后,样本商业银行因风险资产增加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至5.8%。但这种资本充足水平恶化的情况在样本商业银行再次向SPE出售贷款资产(假定金额与二次放贷量相同)后恢复正常,见图1。理论上讲,在商业银行创设SPE之后,通过“出售贷款资产回笼资金发放贷款出售贷款资产”的循环无限制地扩充社会信用,而由于相关会计规范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SPE进行表外处理,使商业银行的上述行为不会因资本充足水平监管限制而受到影响。这一情况说明,会计制度通过影响资本监管核算间接地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决策行为。 已有研究文献(JalalandJack,2004)在分析商业银行创设SPE的目的时,重点关注隔离风险资产和获取流动性两个方面[13]。事实上,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隔离风险和获取流动是紧密相关的。通过创设SPE并出售贷款资产,商业银行在剥离风险资产的同时回笼了资金,为进一步放贷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如果会计制度不允许对SPE进行表外操作,则商业银行会因资本充足水平限制而无法进一步放贷,获得额外流动性的意义也大打折扣。因而,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如何通过完善企业合并财务报告相关会计规范以限制商业银行资产剥离行为,进而约束商业银行肆意扩充社会信用,成为金融监管与会计制度关注的焦点。
四、结论
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内,商业银行受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双重约束。会计制度能够通过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渠道对资本监管产生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演变成市场顺周期性的一种推动力量,因而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理解和认识会计制度影响资本监管的渠道不仅能帮助我们厘清这些热点议题的实质,而且也能为监管机构设计有效应对策略提供借鉴。2008金融危机以来会计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针对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方面,如FASB放松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封杀符合条件SPE(QSPE)的表外操作;再如IASB放松金融工具重分类标准、基于未来预期损失的贷款减值操作准则等。这些会计制度改革背后的推动力,除了某些会计规范存在的缺陷在危机期间充分暴露急需调整之外(如允许SPE表外操作),主要源于危机期间这些会计制度对银行资本的负面影响遭到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诟病,它们游说政治家强迫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一些应急反应,从而减轻或终止这一负面影响。但政治家们把会计制度视为金融市场救助工具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深思。虽然银行资本充足率核算基于财务报告数据,但银行监管机构有许多灵活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如使用审慎过滤器等。为什么监管机构不在监管资本规范方面做出应急调整而将矛头对准会计制度呢?另外,会计制度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多重经济后果性,监管机构仅为稳定银行资本之考虑而推动会计制度调整是否会伤害其他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从而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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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关键词】审慎监管 系统性风险 时间维度 行业维度 逆周期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
要定义宏观审慎监管,就不得不先说明与之对应的微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是银行监管者为了保证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稳健运行,而设计了一系列监管指标,这些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风险暴露以及不良贷款率等,通过监管这些指标来发现对应银行存在的风险,从而保证该银行机构的稳健进行。微观审慎监管主要考虑单体机构是否健康、稳定,认为只要每一家银行机构都是稳定的,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就是稳建的,然而个体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以及个体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较少被考虑。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来说的,是金融当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从整个金融体系出发实施的监管。不同于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更加着眼于金融体系而不是单体结构。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理论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含义
目前在学术范围内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量和定性研究仍然非常有限,有关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金融系统性风险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整个金融系统面临风险,丧失其基本功能的可能性。狭义的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或者多个金融机构的不理性冲击,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负的外部性风险,从而对整个金融机构产生影响。本文介绍的系统性风险是狭义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即银行系统性风险。
(二)系统性风险的源泉
系统性风险的源泉可以从时间维度、集体维度、行业维度三个维度来进行考察。
所谓时间维度的总体风险主要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着顺周期性。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主要表现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银行的信贷总量和债券的发行量。造成经济实体虚度扩张,产生金融危机;所谓行业维度的总体风险主要是银行体系内部之间的传染。由于银行之间通过彼此的资产负债表高度关联,形成一张“多米诺骨牌”。一家银行机构发生风险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传递给另一家银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系统发生系统性风险。所谓集体维度的总体风险,是指在银行业系统内,单体金融机构之间由于风险管理的方法雷同和对经济走势判断趋同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当受到外部冲击发生损失时,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银行都采取紧缩的措施,抛售资产,当大多数银行都采取相同的措施时,资产的价格就会暴跌,从而又会促使更多的银行采取相同的紧缩措施。最终反作用于金融体系并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三、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理论推演
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目的就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宏观审慎分析识别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运用,三是宏观审慎政策选择。
(一)宏观审慎分析——识别与评估系统性风险
只有有效地监测评估银行体系及其风险程度,才能准确地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从而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1.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监测指标
要准确监测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建立一个监测指标体系。金融体系监管指标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整体金融系统监管指标。主要包括:金融市场融资总量/GDP、货币额/央行货币储备、信贷总量/GDP、贷款/存款、流动性、实际利率以及贷款结构比率等。二是金融机构的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以及市场风险的灵敏度指标。此外,非金融系统的监管指标在市场上的变动,也会通过传染体系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
2.系统性风险的评估
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分为金融系统监管指标和金融机构的指标,系统性风险的评估相应分为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评估和微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评估。
宏观层面系统性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评估,考察因金融部门间的内在联系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的发展趋势。
微观层面系统性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市场、工具进行有效识别,强化这些要素的微观审慎监管。其次,监管评估框架中应加入影子银行体系。最后,应对金融机构间的相互依存度进行定期评估。
(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应该结合各国的经济环境和具体国情进行设计和选择。最新的银行审慎监管工具是学术界和监管界从时间维度和行业维度两个维度提出的。
1.时间维度——逆周期监管政策工具
(1)根据巴塞尔Ⅲ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建立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所谓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资本的充足率,在经济衰落时期,适当减少资本的充足率。
(2)提高拨备计提的前瞻性,采用跨周期的计提拨备的方法。所谓拨备是进行财政预算时,估计投资出现亏损时所预留的准备资金。拨备计提与资本计提的原理相同,在经济上行时期,商业银行不仅要多计提资本也要增加拨备的计提。这样,当经济下行违约率上升时,就可以用多提的拨备来冲抵增加的信贷损失,而不必因经济下行而紧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的下滑。
(3)重视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应用。首先,应合理、恰当地使用公允价值。其次,完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运用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估值的方法,尤其是针对流动性相对不足的复杂金融产品。最后,增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2.行业维度——建立针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在行业维度,FSB提出了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 :
(1)提高银行机构的附加流动性和附加资本等要求,加强银行机构的法律结构以及运营方面的监管,降低银行等“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
(2)完善事前危机应急计划,改进危机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安排,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高金融机构处置危机的能力。
(3)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管理,设立中央交易对手,实现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和处理,以降低场外衍生交易产品发生损失的风险,降低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三)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运用
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根据宏观审慎分析结论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对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进行统一协调安排,维护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2.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与金融监管当局及时共享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和金融监管信息,协调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两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3.宏观审慎政策应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外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有效的配合,而不是仅指金融监管政策。
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框架的建议
(一)推进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想要更好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必须要有良好的微观审慎监管基础,否则只能成为空谈。因此,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是密不可分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必不可少的两部分,综合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既能防范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又能防范整个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由于引发这些风险的机理不同,想要有效地控制好这些不同种类的风险,必须采用不同的控制措施,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有一个坚实的内在基础,也就是所谓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在其内部建立合理的制度及控制风险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效地防止风险的产生。
(三)推进全面监管国际合作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涌入了我国,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的金融市场联为一体,这就有可能将国外的金融风险传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为金融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防范此类潜在的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国际性及区域性金融组织的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政策间的相互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减少和防范监管套利的出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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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体制;监管不足;监管完善
一、 引言
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是现代金融的核心。金融深化的不断发展必然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是金融系统监管的重中之重。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利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稳定金融秩序。King和Levine(1993)指出金融自由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银行业的稳定经营,增加了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因此完善的监管体系是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美国在1913年颁布了《联邦储备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概念,此后关于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就再也没有停止过。Grossman和Stigliz(1976)提出政府监管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福利;Minsky(1992)指出由于银行业的内在脆弱性,才需要外部的监管;Chant(2003)认为外部的监管有利于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性;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通过,标志着银行监管新框架的建立。李金泽(2001)反思了我国现有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提出重视立法规划的系统化;尚静(2005)从金融可持续角度对银行监管进行研究;孟艳(2007)设计了一套衡量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指标体系;刘晓勇(2007)提出建立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阎庆民(2010)研究了审慎监管等现代银行业监管的前沿问题等。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但先后出现的“钱荒”、“房贷荒”等也暴露了银行监管的问题。由于我国监管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着一些漏洞,这为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带来长期隐患。本文通过对国内外银行监管体系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比较分析,系统总结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总结发达国家改革经验以及结合中国的实际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银行业监管合理的改进建议。
二、 银行业监管——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历史、政治以及经济条件的不同,因而在银行监管方面各有特色、各有利弊,但是各国银行监管具有共同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监管体制、监管类型的比较。
(1)监管体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加剧,金融控股集团越来越多,银行开始突破传统业务,向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渗透,从而出现了许多交叉业务,各国都纷纷向混业监管体制过渡:1997年,英国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统一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监管;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开始了混业监管。中国目前仍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虽然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专业化强,但是这种“三足鼎立”的现状导致了缺少管理的"黑色区域"的存在,同时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不能从全局利益考虑,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发展。当前金融环境下我们需要监管机构采取混业监管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管理。
(2)监管类型。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的政府机构监管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监管权力,国家审计署和财政部对银行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相比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我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会有一些职能分工不明确,造成监管重叠,甚至冲突,而各监管部门之间又暂时还没有建立好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使得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造成监管效率低下。较发达国家监管主体,银监会独立性不足,在实施监管时容易受到政府影响,行政权力可能会受到很大制约。
行业自律可以防患于未然,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极大地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美国银行家协会是美国银行业自律机构,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银行家之间的联系,提高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加强银行间的合作,促进银行的发展。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但由于它起步晚,发展并不健全,资金来源不足,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在实际中难以起到有效监管的效力。
社会监管主要是由会计或审计事务所按照一定的会计准则对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真实性、公正性地审核。发达国家具有较为严格的外部审计,经常举行“三方会议”。中国社会监管体系发展滞后,社会监管的意识薄弱,审计制度并不完善,中介机构缺乏取得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人员,大大削弱了社会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地位。
针对内部控制监管,美国建立了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三大目标和五大组成部分;英国具有专门的报告会计师定期报告银行的经营状况,保证经济效率,控制经营风险。我国近年来越加重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但目前仍面临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合理,内部审计部门缺少独立性、缺乏综合素质较高的审计人员和规范化的应用技术。
2.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手段的比较。
(1)监管内容。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进入金融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经营金融产品等活动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障银行业安全、稳健地运行。我国对于市场准入监管相对于其他国较为严格,虽然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的部分风险,但是也会降低银行的竞争力、创造力,造成银行效率低下、服务水平偏低。
银行业务运营监管是指以安全和维护稳定为目标,对银行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环境及必要的纠正措施做出评估。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不断下降,低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但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等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尚未落实流动性监管工具。在我国总分行制度下,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的指标数据很不平衡,西部地区的不良贷款率可能达到15%以上,这些隐形的风险难以在并表制度下显现出来。
市场退出监管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退出市场、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管,也包括对违规银行终止经营的监管。市场退出机制是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有助于提高银行经营的效率和竞争意识,建立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发达国家早已实施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制环境。我国银行业中政府是风险的隐形担保人,市场退出机制相对弱化,更缺乏完善的破产法律法规问题。一旦银行破产而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金融市场的传染效应会连续放大风险,国家信用将受到挑战。
(2)监管方式。美国具有较完善的现场检查体系,具有明确的现场检查内容与评级,非现场监管具有先进的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分析指标和分析模型。而我国在对商业银行监管方式上,无论是现场监管还是非现场监管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监管方式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没有很好结合非现场监管,同时现场检查力量分散、力度不够,非现场监管没有实现信息化和规范化,没有统一的数据库网络,很难进行有效的数据处理和分析,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3)监管手段。国外监管机构却非常重视风险性监管,他们大都建立了银行风险预警机制,采用压力测试方法分析风险状况,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快速地对银行风险进行处置,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银行业监管当前的紧迫任务和银行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并纷纷建立独立的机构对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专门的监管,提出宏观审慎原则,加入逆周期操作,消除负外部性。但是我国在监管手段上是“重合规,轻风险”,大型商业银行仅仅做到利用压力测试监督风险,没有专门针对系统性风险设立的机构,而一些中小商业银行连《巴塞尔协议Ⅱ》针对银行风险控制的规则都还没有实行。
3. 监管法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1)监管法制制度。要实现银行监管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持续性,必须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基础,做到依法监管,没有法律的保障,很难建立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随着金融业不断的发展,基本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严谨周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通过法律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责任不明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制建设较晚,虽然我国银行监管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①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许多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些重叠或是矛盾的地方,不同条文规定不能很好相互协调,而且各个法律在对各金融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的规定上,存着许多不明确的规定或者监管主体不一致,引起过度监管或是无人监管;②没有针对退出机制进行立法。我国银行监管不重视市场退出监管,所以至今还没有适用于银行的破产处置法规;③法律法规未能与时俱进。由于金融创新,金融产品不断发展,当前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满足银行监管的新要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出现彻底颠覆了传统的银行业务,但是对电子银行业务、外资银行和影子银行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可能为银行危机埋下隐患。
(2)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助于社会监管、行业自律监管。我国的披露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的不得当,商业银行披露格式、内容不统一,缺少规范性,内容可能失真,同时又没有很好地重视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的不透明会造成市场中没有及时、准确的信息,影响公众的信心,一旦出现危机,很容易发生挤兑事件,加快危机的传染。
(3)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维护金融的稳定,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各国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是对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补充,完善危机预警机制和紧急处理系统,同时也能增强存款人的信心,减少挤兑事件的发生。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随着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2013年7月19日正式取消贷款利率下限),银行可能破产,所以迫切需要推行存款保险制度。
三、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
通过上述比较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状况有其历史和国情的原因。在发达国家监管工作的启示下,结合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指导方针,本文给出以下改革建议:
1. 完善监管体制。我国金融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为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所以为了逐渐适应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涉及多个金融领域,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混业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监管主体,保证监管机构可以自动采取相应的干预和处罚措施,避免受到政治影响,减少监管偏差。
加强政府机构监管,明确各个部门各自的职能,加强机构之间合作,行动上保持一致性,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监管人才培养机制,组织监管人员再培训,打造一支创新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广的监管队伍。重视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中国银行业协会权威性;不断普及社会监管意识,发挥中介机构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培养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才;强化内部控制监管,要将银行监管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相结合,提高银行审计部门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等。
2. 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手段。转变监管理念,从传统的微观审慎原则转向新的宏观审慎原则;监管手段要做到突出合规性监管,强化风险性监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齐头并进,建立统一的金融数据库,及时收集和更新数据,把监管的重点放在持续性监管上来;在不断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和银行业务运营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市场退出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在破产银行处置中的程序和权限,防止风险溢出,特别是当前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缺陷,考察银行经营风险时,不仅仅注重对特定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还要对银行内部传染机制加以关注,将系统性风险运用实际操作之中,并与压力测试相结合,客观地评价、识别银行体系的整体风险,以动态评价和风险预警为核心建立早期干预框架,及时地制定银行处置计划。
3. 改善监管法律体系。在吸收发达国家监管立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把握监管体制改革的动态,有针对性的加快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加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法制条文协调性。制定与市场退出监管相符合的法律条文,填补电子银行、影子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在相关法律制定的时候既要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又要结合中国自身的情况。
4. 积极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首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保监会和银监会等机构合作共同建立一个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全权负责银行的存款保险;其次,出台一系列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存款保险的保费不仅要与银行的存款大小相适应,还要与银行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相一致,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相符合。
5. 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基础,所以要必须提高监管资本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做到充分对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银行数据的审查力度,并要求各个银行都必须公布财务报表、统计信息等内容。对外公布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客观、全面,同时加强对银行业信息披露机制立法力度,建立媒体监管督促体系,设立网络监管系统等方便公众参与监督。最后加强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督的意识,防止,影响到监管的有效实施。
四、 结论
本文全面地研究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或与当前金融环境不适应的地方,从与其他发达国家监管比较入手分析,也强调了有效监管体制的重大意义,最后结合中国的基本情况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设意见。
由于我国自身发展的原因,监管制度起步晚,市场经济不像欧美国家经历了上百年的变革,因此构建成熟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仍然任重而道远。本文认为可以根据监管的重要程度以及所具备的条件来逐步完善,例如可以先建立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完整和精确的金融数据库等。
同时,国家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创新监管理念,做到科学监管,及时控制风险。然而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循序渐进、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使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走向成熟,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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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银行业监管政策新进展
1.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一是优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实现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一致性。二是积极推进机构主体市场化,稳步开展民营银行试点。首批获准筹建5家试点银行,分别是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三是加快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强化其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四是《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存款保险制度破冰。
2.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持续加强和改进银行业监管
一是创新资本工具,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开展优先股试点,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和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和指导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二是开展定量影响测算,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框架。规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达标要求时限;进一步明确存贷比计算口径,以适应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三是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四是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统一部署开展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评估和外部评估工作。
3.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是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二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三是支持区域发展。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方案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发展以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促进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对外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4.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建立制衡有效、激励兼容的运行机制
一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二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三是强化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工,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修订完善上市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指引;加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包括银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
5.规范银行业务管理和业务创新,加强银行业务风险防控
一是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和规范。增加同业业务透明度,限制发展不合理的同业业务,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二是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督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三是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要求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四是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五是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六是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明确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等要求。
6.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一是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商业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7.持续完善相关会计标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会计财务制度。整合原先分布在各项会计准则中关于产品成本要素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二是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适应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一系列细则并解释,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监管政策变化新趋势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持续深入,商业银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一是放宽金融业准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支付结算等方面面临新的冲击;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也使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二是,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商业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产生冲击。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持续推进和即将落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必将使我国金融环境和生态发生巨大变化,将对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利差和规模扩张获得盈利高速增长的传统模式产生严重冲击。
2.银行业监管规则接轨国际标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监管机构参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各方面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3.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商业银行风险防控压力上升
在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增速明显下降、生息资产增速放缓、净息差有所下降、资产质量压力上升。问题突出行业的企业短期内较难摆脱经营困境,这些企业不良贷款的增长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惯性下滑、信贷成本有所上升;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增加;平台融资集中到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违约风险有可能明显上升,商业银行拨备压力和风险控制压力进一步增加。
4.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稳步提升
监管机构继续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推动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现代化金融企业制度。
5.监管压力和市场竞争推动银行转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风险加大
银行业所面临的市场机制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监管标准的提高和竞争压力的增大加快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和发展转型的步伐。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同业业务和中间业务,尤其是理财、信托等融资性表外业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投融资需求,但也蕴藏一定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存在表内资产表外化问题,将资金投向宏观调控限制行业和领域,或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移至表外,导致信贷风险透明度降低;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同业、理财等业务短借长贷,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贷款规模限制,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6.银行基础金融服务价格标准透明化,商业银行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定价难度增大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其政府指导和定价标准趋于透明;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其它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再由监管部门统一设定,银行间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竞争将更加激烈,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权。如何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精准定价,以在争夺客户资源的同时保持良好的收益,成为商业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建议
1.以客户为中心,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发展战略转变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将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盈利主要依靠发放贷款的模式,加快商业银行由传统商业信贷银行向综合服务的现代化金融企业转变。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加快业务经营转型,通过强化架构建设、客户分层管理、营销服务体系、结构调整等措施,依托信息化、集约化和差异化管理,打造特色核心竞争优势,实现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成为资本集约型的跨地域和多种金融领域的专业综合金融提供商。
2.持续加强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商业银行需持续加强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制衡和激励机制,把公司治理的要求落实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之中,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如提升资源配置与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和精细化成本核算;强化多层面、多维度的关键绩效的综合评估;建立与价值管理导向相符合的长效考核评价机制等。另外,还需遵循新的会计标准,按规定披露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模式
商业银行需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和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审查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建立风险“防火墙”和代偿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先进的风险管理量化技术为支撑,通过强化经济资本管理、内部资金管理定价等手段,实现从管理风险到经营风险的转变。
4.依法合规进行业务创新,严防风险传染和蔓延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和速度,以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扩大市场占有率。创新是发展的原动力,但也可能成为滋生风险的温床。商业银行需把握住法律或政策的红线,加强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和防范,防止风险传染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