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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3:30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篇(1)

关键词:基础设施 融资 创新

目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占到一国GDP的3%-5%,因此我国要在现有的城镇投融资框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单独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PPP项目融资就成为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必然选择。利用民间资本市场可以极大地弥补公共资金的不足,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对政府而言,利用这些财政投融资方式,能够引导投资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对投资者(尤其是私人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一种投资获利的渠道,是进入城市建设和经营领域的有效途径。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采用PPP即公私合作的项目融资方式,公私合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指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基于某个公共项目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这个角度说,PPP本质上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围绕某一公共项目的合作关系,泛指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系列模式的总称,是一个概念范畴,如BOT、BOOT、DBFT、DBFO、TOT、Privatization 等。而狭义PPP 指的是一种具体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以公共资本参与或政府担保的形式与民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私合作的模式

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部门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C),由SPC 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SPC内相互协调、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资金或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向其做出承诺,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政府和SPC 签订的合同支付本金和利息;项目经营期满后将无偿交给政府。在公私合营PPP模式下,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私营部门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或贴息贷款,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满足私营部门在确定风险可承受程度的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承受能力。

(二)PPP项目存在的风险

在PPP融资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对合作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细致的识别、量化、管理,并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管理和分配。风险的承担应由对风险比较了解且有能力处理风险,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的或能在风险获得一定补偿的人来承担。

在看到PPP融资存在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与私营投资者目标利益的冲突,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私营企业是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差等许多因素都为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私营企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代理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投机行为: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在私人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它清楚地了解自己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政府却不能完全掌握合作企业的信息。因为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双向选择中,一对多的关系加大了政府筛选信息的难度,而且面对激烈的竞争,签约者可能为了争取合同而做出欺骗行为,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对他人不利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代理人不可能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先签订合同,然后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私营企业在这些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便成为其私人信息。他们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捞取不正当利益,如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降低服务的水平等,这些手段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

PPP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

对不具有竞争性的准经营性PPP项目,政府的政策性补偿或贴息贷款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将贷款或政策性补助资金,直接委托给政府代建中心进行运作,政府代建中心及SPV公司共同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根据SPV协议分别对项目的子项目进行建设,私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代建中心利用政策性资金进行建设,待工程建设完毕,根据转让协议,代建公司将建设好的子项目或完整的项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交由SPV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就减少了政府对私营融资公司的担保风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难的问题,这种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优点在于:对项目的补贴可以在项目协议的转让金额中实现;有效减少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商对建设资金的虚报、建设过程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代建制的实施,既可保证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又可以减少私营投资商在建设方面偷工减料等投机的行为,减少了政府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见图1)。

结论

PPP项目融资及管理机制的创新,可以减少公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减少政府对在建项目担保风险,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透明度,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PPP融资机制的改进,避免了以往私营投资者在建设中出现的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庆玲.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管理,2007(2)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篇(2)

【关键词】投融资;基础设施;风险防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但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由于具有潜在风险大、项目投融资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等特点,项目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该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的后果,因而比其他类投资更需要一种合理、有效、的风险估算、分散和化解机制,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提出针对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基础项目投融资的特点

1.1 社会公益性

基础设施一般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或服务,其建设、经营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和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会造成相当广泛的社会影响。积极的公益效用可以被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或服务购买者所享用,也可以通过外在性发挥作用。

1.2 项目导向性

基础项目融资一般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资金的融通。基础项目融资合同中的贷款数量、融资成本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一般都是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基础项目的贷款方一般把注意力放在项目在投资期间能够产生多大的现金流量用于还款之上。

1.3 表外融资性

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都比较长,在项目公司从事超过自身规模的项目投资,或者同时进行几个大型项目的开发时,如果各项目的贷款安排全部反映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很有可能造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失衡,超过银行所能接受的安全警戒线。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产负债比率的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市值下降。如果这种情况长期无法改善,公司将很难筹措到新的资金。而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由于无需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问题。

1.4 融资结构多样性

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可运用灵活的、多样化的信用结构将贷款的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相关的各个项目关联方面。在市场方面,可通过与项目投资的参与各方签订长期购买合同的方式,获得一种稳定的、合符贷款银行要求的项目产品长期销售合同,来为项目融资进行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在建设期,为减少风险,可要求项目施工方提供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施工合同,也可要求工程设计方提供工程技术支持等。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可以要求供应方在价格上根据项目产品的价格变化设计一定的浮动公式,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上述措施都可成为项目融资的强有力信用支持,提高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减少融资对借款人资信及其他资产的依赖程度。

2、项目融资风险分析和评估

为了妥善地安排基础项目融资,在项目的具体特性以及技术、财务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关的风险因素作出评估。

风险评价的过程涉及两个步骤:①确定用什么样的标准测定项目的经济效益。②通过与所选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判断各种因素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按照系统工程的方法,可以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视为一个开放的独立系统,并将系统的净输出值规定为项目融资期间的净现金流量。运用可行性分析方法中的项目现金流量模型可以对影响项目经济强度的各种因素的变动风险性作出准确的数量化描述,为项目融资的方案设计,包括股本、债务比率、债务形式、期限、信用保证形式等,获得重要的数据支持。

对于基础项目投资来说,完成融资安排仅仅是成功的开始。在安排融资过程中对项目风险所作出的分析和判断是建立在各种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而在项目的建设和生产阶段,如何降低和减少各种风险要素对项目经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的成功,则是项目投资者也是融资各方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

3、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3.1 提高风险评估意识

基础设施项目风险评估是在项目投融资中通过建立和使用现金流量模型,运用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对项目的价值和风险做出定量分析和评价,因而风险评估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对项目风险做出正确的分析,才能找出控制项目风险的方法和途径,需加强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意识。

风险评估可以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方面入手,定性分析主要有专家打分法和层次分析法,定量分析主要有敏感性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决策数分析法和模拟分析法[4]。有效的项目风险评价方法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方法。

3.2 把握原则加强风险管理

项目的风险处理应掌握好以下原则:一是最佳控制原则,当项目风险由公共和私人两个部门共同承担,并由双方各自控制自己最有能力控制的风险时,风险就被适当地转移了。二是风险过失原则,风险由谁的过失引起由谁承担。三是风险与机会并存原则,对风险的分配应该考虑到机遇,有利于调动风险承担者的积极性。由于具体项目内容不同,具体项目阶段不同,风险管理方法也不同。

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风险的监督,在风险监督的实施过程中,一旦识别出新的风险,就有必要进行风险的再评价,并且在项目的每个里程碑点上以及每个阶段的转换期也应该进行简要的风险再评价。风险监督的过程不仅是风险处理的实施,而且通过风险监督可以达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的目的。

3.3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签订各种协议降低或转移项目融资风险,通过各种类型的法律契约和合同将与项目有关的各方利益结合起来共同承担和分担风险,这可以作为控制和转嫁项目商业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1)通过签订完工担保协议避免完工风险。为了限制和转移项目的完工风险,可以通过在工程合同中引入若干完工担保条件将大部分完工风险转移给承建商,使自己承担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由于项目是由具有较高资信和经验丰富的承建商来承担,也有助于增加贷款银行对项目的信心。

(2)通过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的买方或项目设施的使用方签订“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和“提货与付款”合同为项目的收益提供保证。项目融资要求必须具有长期的产品销售协议作为融资的支持,这种协议的合同买方可以是项目投资者本身,也可以是对项目产品有兴趣的具有一定资信的任何第三方。通过这种协议安排,合同买方对项目融资承担了一种间接的财务保证义务,“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和“提货与付款”合同是这种协议的典型形式。

(3)通过签订长期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合同,预防和消除项目的能源和原材料风险长期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协议是减少项目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将供应协议设计成“供货或付款”类型的合同,这样项目的经济强度就能够得到更强有力的支持。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篇(3)

内容摘要:本文应用挣值管理理论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进行定量描述,基于神经网络建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神经网络预警模型,该模型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阀值模型及投资偏离预测模型,运用该模型可以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阶段的投资偏离进行预警。

关键词:基础设施 投资偏离 挣值管理 神经网络 预警阀值 预警模型

近年来,我国某些行业已开始进行预警理论的研究,如企业危机管理、银行危机预警等。预警是指根据系统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的变化,对系统未来的不利事件或风险进行预测和报警。预警系统则是实现预警功能即预测和报警两种功能的一种系统。预警管理则是利用预警系统进行风险管理,并进行风险防范的一种活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预警系统的核心是建立投资偏离预警模型。本文应用挣值管理理论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阶段投资偏离进行定量描述,利用神经网络建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神经网络预警模型。该模型根据投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预先设定投资偏离预警指标的阀值,根据输入项目当前的数据利用神经网络预测出下一阶段的投资偏离值,当投资偏离突破阀值时,发出预警信息。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费用偏离的预警模型。

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阶段投资偏离的定量描述

挣值管理(Earned Value Management,EVM )是测量项目绩效的一种方法。EVM通过比较计划的工作(PV )、实际挣得的工作(EV )和实际的花费(AC )来确定成本和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ion)在《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A Guide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 )PMBOK2000版中,对EV、PV、AC 进行了定义。

投资项目费用的偏离阀值模型

于九如提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周期和费用的偏离,可能给投资项目带来风险。如果其偏离额度超过一定的范围,使得投资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收益率,则造成投资项目不可行。笔者对项目投资费用偏离阀值模型进行了讨论。

设投资项目的投资为分年度支付,计划投资总额为C,计划建设工期为N年,各年投资额为Pk(k=1,2,…,N),第k年各月的投资额分别为Pki,i 为投资项目的基准收益率。假设N年建设期中可能投资额为X,各年投资Pk(k=1,2,…,N)与计划投资总额成正比。假定在N年建设期中,从S年(S≤N)开始至第N年末,各年末的收益为Qj(j=S,S+1,…,N),同时,设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的经济寿命期为n年,各年平均盈利额为A,根据文献可得,第k年i月(记为第tki月)投资费用最大允许偏离阀值Pki为

同理,由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按照前面所述的投资计划各月投资额占总投资的比例,可算出各月施工图预算和设计概算值,这就是各月投资控制的另两阀值点,它们与各月计划投资额的差构成了投资控制的另两阀值。同样按照上面的计算方法可计算出各月投资费用偏离的风险率的另两阀值。结合同类型项目的成功及失败个例,再取0与Rc(tki)之间适当另两值为阀值,这样第tki月投资费用偏离的风险率可以以五级阀值来进行控制。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神经网络预测模型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简称ANN)是基于模仿大脑神经网络结构和功能而建立的一种信息处理系统,是由大量简单元件相互连接而成的复杂网络。BP神经网络(Back-Propagation Network,又叫反向传播网络)通常是指基于误差反向传播算法(BP算法)的多层前向神经网络,它是D. E. Rumelhart和J. L. McCelland及其研究小组在1986年研究并设计出来的。BP算法已成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神经网络学习算法。BP神经网络通常具有―个或多个隐层,三层BP神经网络拓扑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隐层神经元通常采用Sigmoid型传递函数,而输出层神经元则采用线性传递函数。这样的BP神经网络,当隐层神经元数目足够多时,可以以任意精度逼近任何一个具有有限间断点的非线性函数。

笔者曾讨论了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神经网络预测模型。该模型采用三层BP神经网络,输入神经元设为6,输出神经元设为1,中间神经元设为12。第一、二层的传递函数都选正切Sigmoid函数,第三层选线性传递函数。以各月拟完工程计划投资额Ci0组成输入矢量,分别以各月完成计划投资额Ci*,完成实际投资额Ci,投资费用实现率fc(ti),工程进度实现率fT(ti),投资费用偏离值c(ti),工程进度偏离值T(ti),投资费用偏离率Rc(ti),工程进度偏离率RT(ti)等为目标矢量,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选择第i月前连续几月的数据为样本训练该网络,预测第i+1月的相应指标。

案例分析

××公路是国道210线的组成路段,起点位于川渝界邱家河,桩号为K152+000,终点位于江北区黑石子,与渝长高速公路连接,桩号为K205+499.268,路线全长53.108公里。沿线有大湾、草坪、王家、沙坪、黑石子互通式立交5处,分离立交16处,大桥18座共计4208m,隧道2座共计379.33m。

现以该公路F合同段来进行分析,对该合同段投资费用风险进行计算,见表1。

由最大允许膨胀阀值X-C=111725.5108万元,按比例计算可得到F合同段每月投资费用最大允许膨胀阀值为:

111725.5108×10309.33/178049.3439/36=179.6966(万元)

本合同段于2002年1月开工,由式(6) 可计算出2003年3-9月投资费用偏离的风险率的阀值,见表2。

由表2可设定F合同段投资偏离风险率阀值为0.3。

现以施工单位所做2003年2至9月的计划值为输入矢量Ci*,表1的投资费用偏离率组成目标矢量Rc(ti),对设计的神经网络进行训练,网络训练结果输出为

r′=[-0.20882 -0.19861 -0.20503 -0.17618 -0.12746 -0.12746 -0.11208 -0.11732]

训练结果与目标矢量的误差为

r=[-0.0033781 -0.0086891 0.010027 0.0015823 -0.010736 0.010564 -2.4449e-005 -8.3374e-005]

利用训练后的神经网络进行仿真,输入2003年10月施工单位所做的计划值p10=581.212,仿真结果即为该月投资费用偏离率的预测值r10=-0.098588。

2003年10月投资费用偏离率的预测值r10=-0.098588<0,未出现正偏离,更没超过阀值,不必预警。

结论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预警系统的核心是建立投资偏离预警模型。笔者利用神经网络建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神经网络预警模型。该模型预先确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的阀值,应用神经网络实现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的预测,当下一阶段的投资风险值突破阀值时,就要进行预警。运用该模型可以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阶段的投资偏离进行预警,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预警系统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高民杰,袁兴林.企业危机预警[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陈建梁.银行业风险评估理论模型与实证[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3.谢科范,罗险峰,胡继灵等.企业生存风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4.周高平,陈远祥,周直.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预警指标设计[J]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5.(24)3

5.刘明.最新PMP认证考试指南与练习[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6.于九如.投资项目风险分析[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

7.周高平.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预警阀值研究[J].公路,2006.2

8.周高平,周直,陈远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偏离神经网络预测模型研究[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5.(24)4

9.许东,吴铮.基于MATLAB6.X的系统分析与设计――神经网络[M] .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篇(4)

关键词:基础设施 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

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内涵

(一)城市基础设施定义

1990年在原建设部《不同类型城市基础设施等级划分与发展水平的研究报告》中,将城市基础设施概括为能源系统、水资源和供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信系统、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城市防灾系统等“六大系统”。1994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将“经济基础设施”定义为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公用事业(电力、通讯、供水、环境设施和排污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等),公共工程(大坝、灌渠和道路等)及其他交通部门(铁路、城市交通、机场等)。两者的定义基本一致,目前已被广大学者接受,成为界内权威性的定义。

(二)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特征

资产专用性。主要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为某一特定行业提供便利,具有固定性,形成巨大的资本沉淀,投资回报取决于提供的服务流量和价格。系统性。主要是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是由道路网、供水管网、电网等多个子系统构成,子系统之间必须保持协调发展,同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社会福利性。城市基础设施一般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大大节约了企业生产、居民生活的社会成本,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生产、运输、消费效率等公共服务。垄断性。高额的投资成本决定大多数基础设施具有垄断性,但是部分具有竞争性,但垄断性与竞争性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需求、收费制度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

(三)城市基础设施分类

根据项目区分理论,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三类。非经营性项目没有明确的收费机制,无未来现金流,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以实现社会效益。如市内道路、消防、公共绿地等。经营性项目有市场收费机制,通过市场运营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因此该类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融资建设。如供水供电、通信系统等。准经营性项目指介于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之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潜在利润,但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因而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其运营。如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等。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纯经营性项目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换,如图1。

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

市场主导型。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模式,其特征是:一是投资主体以私人为主。政府参与少数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据统计,近20年美国政府投资的国营铁路仅占25%,与我国铁路几乎全部由政府投资大相径庭。二是政府投资以间接为主。主要是减免税收、提供补贴或其他行政和法律手段等。三是创新融资方式。政府积极鼓励吸纳社会保险基金、发行市政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同时鼓励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融资。

政府主导型。这一模式的代表是德国和法国,其特征是:一是政府是投资主体。对非经营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地铁等完全由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如果财政资金不足则由政府向银行贷款,对经营性项目,如供水、供电等行业,政府鼓励企业市场融资。二是政府掌握特许经营权。政府对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行业授予中标企业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协议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三是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广泛采取银行贷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并积极拓宽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等融资渠道。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53年到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本阶段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政府预算内资金占80%以上。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发挥基础设施的规模效益,提高了基础设施的投资效益。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融资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1984年实施“拨改贷”政策,由国有银行执行,其实质依然是政府投资,只是直接投资改为间接投资;二是逐步确立企业作为市场投资主体的地位;三是资金来源渠道也逐步增加,如开始采取吸引外资、发行债券等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由于政府不直接投资,没有监督动力,导致了投资效率低下。

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此阶段国家提出了“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改革目标,主要特征为:一是将投资项目分为公益性,基础性和竞争性三类,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基础性项目以政府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竞争性项目由企业投资建设。二是停止“拨改贷”,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体制逐步得到完善和确立,促进了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提高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资效率。

(二)基础设施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投资边界不清晰。如政府对电力、交通等经营性项目投资过多,同时将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项目推向市场。例如在国外公路建设是政府投资重点,而在我国公路建设市场化,导致收费站林立,影响了运输效率。

对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不够深入。近几年,我国在机场、电力、通讯等领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缺乏相应配套制度,导致私人资本参与风险过大。2012年国家出台多项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依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

地方政府负债规模越来越大,潜在风险增加。据审计署2011年审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10.7万亿元;全国近两成、共78个市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部分地区出现了逾期债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等。

(三)基础设施融资模式

1.传统融资。余池明和张海棠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一文中,将城市基础设施传统融资途径归纳为以下几种:政府财政投资。政府财政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弥补民间资金不足,但是政府有限的财力难以满足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政策性融资。政策性融资是政策性银行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其融资成本低,风险小,但适用面窄,有一定的规模限制。商业银行贷款。由于基础设施贷款期限长、利润低等原因,不符合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以及会使银行资产(贷款期限长)与负债(存款多为短期)的期限不匹配,因而大多商业银行不愿意对基础设施提供长期贷款。利用资本市场筹集。随着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发展,资本市场将成为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的筹集渠道,但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要以收益为前提,所以这种方式不能用于纯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模式,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发展项目融资的基础上,提出了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并派生出了BOT、TOT、PPP等新型项目融资模式。20世纪90年代,BOT、TOT、PPP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中以发展中国家最为迅速。

项目融资主要优点:一是弥补财政预算不足,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二是有效转移和分散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三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四是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等。

BOT融资模式。BOT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并通过提品或收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合理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如我国广西来宾B电厂是1995年经国家批准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BOT项目,目前已经取得了全面成功,被誉称为“来宾模式”。

TOT融资模式。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是指政府部门将已建设好项目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合约期满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TOT可以盘活存量的基础设施项目,为政府建设新项目提供资金。如1993年辽宁沈海电厂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汇胜集团,成为我国第一个以TOT方式允许的企业。

PPP融资模式。PPP是指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民营企业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的融资模式。如北京地铁四号线是采用PPP模式融资的经典案例,既吸引社会投资者的参与,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项目管理水平。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体制创新的措施

创建良好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投资环境影响投资项目收益,进而影响投资者的行为,因此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在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融资、建设及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

探索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一是推动政府与市场共同成为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形成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二是通过拓展银行、信托机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形成多样化的融资方式,缓解基础设施建设巨大的资金缺口。

鼓励国外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改善融资结构,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一是通过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外资管理平台,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贷款等方式,积极吸引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次文件强调各地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积极推广项目融资模式。项目融资对政府、项目公司及公众具有多重优势,不但能减轻财政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同时能充分发挥外商和私营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先进的管理经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因此,我国各地政府应积极探索推广项目融资模式。

构建多层次的基础设施融资监管体系。监管是保持竞争、提高效率的首要途径。在探索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过程中,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及竞争机制,同时应加强审计管理,强化政府、公众对基础设施融资及建设的监督职能,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效率。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毛晓威等译.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2.毛腾飞.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张伟,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王燕鸣,方进.大型公共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05(13)

5.王松江,尹明燕.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集成融资管理[M].科学出版社.2012

6.蔡亮.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篇(5)

[关键词]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9.24;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6-0245-01

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能够帮助政府起到不可忽视的调控作用,还可以增强小城镇和发达区域两者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最终有效拉近地区之间的发展进度。虽然该基础设施相关投资项目有利于经济增强,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对小城地区还具有一定的挤出效益。在该设施投资项目实际进行过程中还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如对当地信息设施加强建设、对当地基础设施投资进行市场化变革、科学协调当地产业结构与投资结构两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1 目前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小城镇有关基础设施投资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有三大环节,如在相关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无法有效确保当地基础设施投资质量。或者在相关投资项目后期没有监督机制,存在着很多染污腐败情况。在项目实施前期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对小城镇的耕田、房屋等生态环境带来了破坏等等。

1.1 其投资项目后期监督不足且质量低下

其投资项目后期监督不足,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当地的交通投资项目,大部分公路的施工质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标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致使最终质量偏低,给之后的维修带来高昂的成本、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导致其投资项目质量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缺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缺乏对应的监督机构,人才不够致使项目实施之初就存在设计规划缺陷;二是项目进行过程中没有对应的监督机构,催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

1.2 其投资项目规划不合理且经济效应差

在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中,许多投资项目规划不合理,缺乏良好经济效应。首先,在有关项目实际规划环节没有对其经济效益以及施工成本加以重视,从而导致出现资源浪费现象,也给之后的改造带来了昂贵的成本。其次,经济效益的缺乏也损害了小城镇原有的生态环境以及农地、耕地等。

1.3 其投资项目市场竞争不足且主体太过单一

很多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并不是市场而是政府,因此导致其相关投资项目长期投资的动力不足,也给之后的维修管理环节造成不便,其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要素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因此我们可以在其项目的后期环节中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有效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可以引入对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2 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2.1 该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经济产生的的乘数效应

政府投资具有很多重要的理论支持,乘数效应便是其宏观理论主要基础之一,对小城镇来说政府投资起到的效果并不是一比一,而是乘数比例。因为其还能够对当地上下游企业的经济增长起到良好的效果,由此可知,乘数效应是实现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本质是指政府对某一领域的投资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会远远超过这个领域的投资成本,举例来讲,当政府对该城市的某个企业进行投资,该企业又会给内部员工发放薪水,这些员工领走薪水就会去进行消费从而引发原材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该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经济的成本效应

基础设施的发展对小城镇来说具有累积资源的作用,其能够提升相关单位的集聚效应,有效减少相关企业的成本,如物品运输、信息传递等等。同时因为相关单位公司的资本累积又会间接带动该城镇人民的可支配财产的提升,然后经过成本效应又会促进内生性增长。例如,当政府对小城镇的公路项目进行投资后,就能够促使当地企业的运输成本减少,从而使得其在相关领域市场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卖出更多的商品,从而进一步促进小城镇的经济发展。

2.3 该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经济的空间效应

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归属自然资源禀赋,例如公路等是信息资源沟通联系的重要载体,是两个空间位置彼此之间有效联系的重要路径,其能够科学促进两个空间区域彼此之间劳动力与资源的相互流动。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有着巨大的空间效应,是该地实现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不但能够进一步提升小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还能够对当地市场配置进行合理优化、大幅度减少其交易成本。

3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小城镇经济增长的对策

3.1 完善小城镇的信息系统

通常而言,政府对小部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道路建设与水电改善等,而信息系统作为小镇城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部分,平常不太受政府的重视,甚至被有关人员有意忽略。但当今社会已经迈入信息时代,所以小城镇的信息系统建设不容忽视,只有完善小城镇的信息系统,创建方便快速的信息传递方式才能让小城镇真正与外界社会接轨,才能更方便地了解外界社会的各类产品、各种信息、各种思潮,从而真正融入到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中来。同时完善的信息系统还可以提高小城镇的教育水平与科学技术,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3.2 对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进行市场化改革

所谓对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进行市场化改革就是指把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推入市场大潮中,扩大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范围,摆脱政府作为小城镇基础设施单一投资主体的不良现状。因为如果单纯地将政府作为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唯一投资主体,很多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责任不清,后期维护不力。只有把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彻底置入市场经济中,形成有效的投资市场机制,才能在投资竞争中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质量与激发小城镇的发展动力。同时小城镇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还可以面向全社会进行融资,并实施收益共享,从而吸引众多的金融企业、大型集团进行投资,创建完善成熟的良性投资机制。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小城镇基础设施方面投资方面存在着投资项目质量低、投资规划不合理、投资主体太单一等问题。而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可以通过乘数效应、成本效应等方式极大地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政府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对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加以科学的调控与适当的引导,不断加大小镇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从而切实推动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篇(6)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一、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的演进

(一)传统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基础设施投融资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政府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融资机制中融资和被融资的对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一级政府。政府是基础设施资金的供给者,无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决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与运营,均由政府统一包揽。

由于政府的可投资金有限,以及政府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对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能力低下,一些重要的公共事业,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甚至被划为非生产性建设的次要地位,使社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各地区和大小城市纷纷组建了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

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基础设施项目可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的区分主要在于提供服务的有偿程度上,收费机制完善并且价格到位的项目就是经营性项目;拥有收费机制,但收费无法达到要求的项目是准经营性项目;没有收费机制的项目就是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降低价格就可以转化为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项目取消收费机制可转化为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可以相互转化。

1.政府财政部门将现金、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注入到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委托其对现金进行投资管理并经营基础设施资产。这些现金和资产包括国债资金、专项建设投资资金、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储备土地和施工过程中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和一些费用的返还。政策性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中介和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贷款、经营性转让、项目融资等途径扩大融资。

2.政府决定具体投资项目以后,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出具体项目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决定最终采用的方案。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融资公司负责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具体投资和管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融资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三类项目将项目收益上缴到政府财政部门,而投融资公司则通过政府财政部门的投资来偿还资本市场等融资的资本成本并进行增量投资。

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政企分开,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将政府从投融资具体行为中剥离出来的作用。它为政府从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向管理者的过渡提供了途径。在投融资公司的平台下,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有了实现的可能。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弊端

通过上文的比较论述可以看出,尽管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与传统投融资模式相比,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它仍然有弊端:

(一)投融资公司缺乏投融资主体地位

我国目前的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多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政府是实际的投融资主体,同时又是投融资市场的管理者,而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又同时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决策与管理,因此,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与收益一体的投融资主体。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只是充当了政府的出纳角色,只负责筹集资金和支付资金,缺乏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方位参与和管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没有建设前期的项目决策权,经营性项目收益和公益性项目支出都是由政府进行使用和调配,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只是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和资金支付。

绝大多数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在对项目进行投融资的流程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交投融资公司建设,建设过程由投融资公司具体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融资、投资安排等问题由投融资公司提交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决策和实行资产调配,这就造成了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权责的不统一和行为能力的不足,无法实现对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调度,具体如图1所示:(二)单一融资渠道

存在形式多样、实力雄厚的众多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是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条件。从现有情况来看,虽然新的融资模式被不断推出,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然主要集中在财政拨款、国债基金和银行贷款等渠道,市场化融资的应用和发展还不普遍。

三、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改进

通过以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模式在运作中遇到了不少障碍,使得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市场化的目标实现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其核心原因在于投融资公司的制度性缺陷和行为能力的不足。针对以上现行模式的弊端,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整个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的有效性:

(一)给予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更多的主动权

为了弥补现有模式的弊端,应给予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更多的主动权,具体如图2所示:

在投融资建设前期,因为投融资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方面的专家队伍,信息反应能力很强,可以按照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战略及经济发展规划,通过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进行选点、经济分析和决策,既反映政府政策和发展战略意图,又能照顾到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效益,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给予投融资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权,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实现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综合管理。在投融资的收益期,应给予投融资公司对项目收益的合理处置权,充分实现权责统一,实现公平效率。这样也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使之从日常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指导规划。

(二)单一融资渠道向融资市场化拓展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投融资职能,需要采用多种市场化手段提升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融资能力。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等已经成为各种融资模式产生和发展的母体,BOT、PPPs等比较新的融资模式在理论和实践界虽然也有应用,但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仍亟需新的投融资模式的产生。笔者在现有投融资模式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融资模式的一些新想法,旨在促使投融资向市场化和多元化迈进: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篇(7)

关键词:基础设施;信托;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0―0080―05

一、基础设施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基础设施信托,主要指信托公司将受托资金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设施、市政建设等项目,以政府财政陆续到位的后续资金、所投项目公司阶段性还款以及项目预期收益形成的分红作为本金偿还保证。此类信托计划大多附有担保协议。担保方式有项目公司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政信合作”类项目一般还由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等。

自信托行业新“两规”实施以来,国内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总体来说,发展比较平稳。但在2008年中央提出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后,基础设施信托规模随即快速膨胀。据统计,2008年集合类基础设施信托产品规模达121.88亿元。较2007年56.27亿元净增65.61亿元,同比增幅达116.2%;当年银信合作类产品中,基础设施类银信产品的数量占比达21.64%。从资金运用角度看,集合类基础设施信托业务中,信托贷款、股权和权益类信托规模占比依次为54.29%、14.29%和31.42%;从所投领域看。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项目的比重分别为17.98%和14.63%。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占比高达67.42%。

2009年初,银监会下发《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集合信托贷款占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上限由30%放宽为50%。由此,推动了以“政信合作”(即政府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为代表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的大规模扩展。据用益信托工作室不完全统计。2009年上半年基础设施集合类信托业务规模达到159.08亿元,占同期新增业务总量的28.78%;基建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为395个,占银信合作产品总量的31.83%,无论是业务绝对规模还是总量占比,均较去年同期出现了大幅攀升。

二、基础设施信托常见的三种运行模式

从资金运用角度看,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包括信托贷款、股权和权益类投资三大类,其基本运行框架如图1所示。

(一)信托贷款业务

在该模式下,信托公司将受托资金以贷款形式投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基建类项目,在信托存续期间负责信托计划的运行维护和信息披露,并到期回收信托贷款本息(参见图1)。银信合作业务则先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再通过信托平台向某一指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发放贷款。

(二)股权类信托投资业务

在股权类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公司运用受托资金以参股方式,与项目主办人联合发起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有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充实融资主体的资本金。以吸引和带动其他债务性资金的流入。在此,信托资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增加了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有利于降低项目公司的财务杠杆。在项目运行期间,信托公司通过派驻股东代表、参与经营决策等方式介入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大部分项目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信托公司还事先与项目主办人或第三方机构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项目完工后溢价回购信托计划所持股权。实现信托资金的安全退出。

(三)权益类信托投资业务

权益类投资的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债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各类权益。项目主办人或其下属融资主体将上述权益以信托财产的形式,通过信托平台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以实现盘活项目公司存量权益性资产的目的。与股权类信托投资相似,信托公司往往要求融资方提供到期回购该权益的承诺,“政信合作”项目还需要地方政府给出财政担保承诺。

新华信托最近发行的一期“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债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受让长寿开投应收债权,并在信托到期后,按约定将该债券返售长寿开投。重庆晏家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债权回购提供担保,当地政府亦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应收债权的回购担保。

除上述三类业务外,近两年信托公司还在“贷款、股权和权益”这一总体框架下尝试采用混合融资的方式进行组合创新,例如:贷款类固定收益与权益类浮动收益组合、信托暗含选择权条款的不同投资期限组合、挂钩定期存款利率与不动产投资溢价组合等产品创新,均取得了不错的实际效果。

三、当前基础设施类信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托计划“短”期限与基建类项目“长”周期不相吻合,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而现有基建类信托产品存续期以2-5年为主,致使基建项目长期、稳定的资金需求与信托投资的短期获利目标出现背离。信托公司因势利导,选择参与的基建设施多以“短、平、快”项目为主或局限于阶段性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很难成为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与之相比,项目公司如获准发行企业债,那么债券期限可以设在5年以上,这与基建项目的建设周期更为匹配。

此外,基础设施类信托目前的融资成本大约为8―10%。而现今地方政府通过项目主办人搭建融资平台发债所付利息仅为5%左右,信托融资成本明显偏高。融资方只有在无法达到发债要求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采用信托融资。

(二)集合类信托计划的融资规模偏小,难以独立完成对大型基建项目的融资

在项目融资中,资金规模的大小决定了投资方的谈判筹码。由于信托新“两规”对集合类信托计划自然人数量、最低认购金额和营销宣传等方面的限制,客观上造成了集合类信托计划所能募集的资金规模有限,单项独立的信托计划无法给基建项目带来持续性的资金补充机制。在一些融资项目中,信托公司甚至可能因为募集资金规模过小而丧失参与项目投资的机会。

(三)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转让成本相对较高

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从根本上制约了信托权益的流通。与此同时,缺少统一的信托交易平台,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者无法像证券投资基金那样自由地进行申购、赎回;受托人也很难在信托存续期内,将固化投资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打包变现并返还委托人。基础设施类产品的存续期长且投资固化特征明显,信托公司为了弥补产品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向受益人提品代办转让服务,但要对买卖双方各收取O.2%左右的手续费。考虑到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本身的收益率就相对有限,因此很难获得短期投资者的青睐。

(四)业务模式较为单一,信托贷款业务占比过大

从资金运用方式看,基础设施信托中信托贷款业务历来占比过大,今年以来这一现象尤为突出。2009年上半年已发行的基础设施集合类信托计划中,信托贷款合计113.18亿元,占基础设施集合类信托资金总量的72.61%,相对2008年进一步攀升。由于信托贷款仅起着过桥贷款的作用,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要求不高,所以业务具有很强的复制性和替代性。过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致使受托费率日渐走低。因此业务发展并不具有可持续性。未来,信托公司迫切需要转变这种被动受托模式。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并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基础设施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

四、对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创新的设想

结合信托公司既有的经验积累以及在实际业务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提出了以下设想:

(一)引导社保等寿险类资金以信托为平台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特点,决定了其应引入长期、稳定的资金,并作为项目资本金为宜。社保、企业年金等保险类资金规模大、占有期长,对资金安全性要求高。由于寿险业务经营时限长,使得保费收取与给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规模差,再考虑到寿险谋求资金长期稳定的收益和给付的可预见性,可以看出寿险资金长期投资与获取稳定回报的特征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需求以及项目现金流的特点十分吻合。

同时,引导社保、企业年金等寿险类资金以信托为平台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也能够为保险资金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2006年颁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及最近下发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受托人,以债权、股权的方式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为此,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寿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设计出符合保险资金特性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从而为资产管理业务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基础设施资产转让类信托(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转让类业务的具体运作流程是: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将后者对基础设施的贷款、权益抵押类资产,或者包括信托公司在信托模式下形成的股权、债权、受益权二次打包,通过信托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并在采取收益分级分配等信用增级手段后,转让给信托投资者,由信托公司负责归集该信托投资本息,按期l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收益。这一模式有利于银行将其固化的信贷资产划出资产负债表,盘活资产存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银行来说,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动力。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期较长,融资方的分期还贷通常均摊在项目建设或运营期内。对贷款资产转让类信托而言,在信托存续期内,项目的折旧速度理论上应低于贷款方应还款金额的降低速度。因此信托投资的安全性逐步上升。而权益类资产转让信托,如果在信托存续期内,项目经营收益记录良好且中后期该资产质量状况不出现明显变化,那么项目资信评级的提升也有利于受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结束后安全退出。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业务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发起人将流动性差的固定资产进行组合包装,在配以相应的信用增信评级后,以其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发行资产支持凭证来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从提高基础设施信托规模、期限以及流动性的角度考虑。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最具操作性的方式是:信托公司将资产打包,发起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简称SPT,下同),通过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稳定的现金收益向投资者还本付息。为了扩大资产规模并提高产品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与发起人共同争取将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流通――银行间市场产品以面向机构投资者为主,具有较强的债券性质;而交易所上市产品的权益性质更强。

有条件开展此类业务的信托公司今后应未雨绸缪,创造条件与主管部门、项目发起人合作,尽可能深度介入基础设施证券化业务的设计环节,谋求产品在期限、规模、税收上有所突破,并向有关部门争取简化信托公司所持基础设施股权的过户手续和流程。减少收费项目,降低股权过户的收费标准,在符合监管许可的情况下谋求最好的业务条件。

(四)发起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基金

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类产品的基金化运作将逐步取代传统的针对单一项目的集合类信托产品。所谓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是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组织启动资金,然后向其他投资者发行信托份额,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启动资金与信托资金构成“优先,劣后”的收益分层关系。信托公司以产业基金的形式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或权益投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主动管理服务,或委托投资顾问共同管理信托资产,并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托管信托资产。开展基础设施产业基金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筹集、项目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

基础设施产业基金相对于传统的信托业务而言,在资金来源、投资领域、期限和规模上有所突破:(1)信托公司作为产业基金发起人,凭借其资产管理经验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产业基金的规模相对大于集合类信托,其资金来源更趋广泛。除包括一般投资者外,还吸引地方城建企业、专业投资基金、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参与,募集对象趋于多元化。(2)资金投向不再特定为单一项目。而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投资于符合要求的若干同类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在基金中留有部分备用资金用于投资者受益权的定期赎回。这部分资金通过采用银行活期存款、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投资的方式,实现组合化投资。(3)信托合同期限适度延长或根据需要设立展期功能。产业基金采用开放式的设计思路,通过增设申购、赎回期,定期向投资者开放,以提高其流动性。(4)设置“优先/劣后”的收益分层关系,满足不同风险偏好、不同层次的投资需求。

五、对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增级主体,促使政府部门淡出担保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2007年以来的“政信合作”大多由政府提供财政担保。这一方面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超出了其财政的承受范围,为项目还款埋下隐患。对此,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由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政信合作”给予风险提示,并要求信托公司结合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和实际负债情况,核定基建项目的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审慎选择服务对象。

今后,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过程中应淡

出直接担保舞台,转而通过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增级市场,推动金融机构或专业化的信用增级机构对拟建项目进行融资担保,这更加符合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的发展趋势。就目前看,大多数国内担保机构信用级别过低,并侧重于小额间接融资担保,无法为基建项目大规模直接融资提供有效的信用增级服务。为此,我们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启动服务于大额融资需求的专业化信用增级机构的试点工作,逐步培育一批资本规模、资信实力较强的信用增级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信托或其他融资工具提供专业化的信用增级服务。

(二)推进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为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提供风险评级服务

基础设施类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均属于信用敏感度较高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对其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合理评估,不仅可以解决发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投资依据,而且有利于完善产品信息披露环节。增加交易透明度。

目前,国内缺少公信力较强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且评级机构现有的服务领域相对有限。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以及产业基金的评级能力较弱。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内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国内的信用评级体系,组建一批类似标准普尔、穆迪等资质较强的专业化评级机构。通过形成量化的风险指标参数。构建标准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以此对信托产品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并适时跟踪产品运行情况,定期调整信用等级。风险评级服务在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的同时,也有利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流通与普及。

(三)明确基础设施项目信托以及SPT在运行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对基础设施信托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如发起人资产转让的税收标准、SPT的营业税、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涉及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收问题等均未明确规定,这可能为今后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业务创新带来不便。

为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融资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是国际上一种惯用做法。因此,有关部门可以适当考虑对基础设施信托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对发起人出让基础设施股权、收益权,以及SPT营业税进行适当减免;对公用事业型基础设施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一定的税收鼓励措施,在资产转移的纳税扣除上予以一定的扶持;同时,明确对信托投资者免征所得税,以避免投资收益与基础资产收益所得税重复征收的问题。

(四)通过制度建设,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信托产品一旦可以自由流通。将大大激发投资者的热情,为信托市场的发展增加新的动力。为此,建议监管部门研究制订信托权益的流通细则,允许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受益权以信托受益权证书的形式分割转让,从而实现基础设施类信托权益在银行间或交易所流通。同时,建议监管部门考虑开展信托权益转让市场的试点工作。筹建信托交易市场以最终解决信托财产的交易、流通问题。

(五)信托公司需不断提高对基础设施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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