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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4:5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物流企业税务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

篇(1)

由于计划体制等历史原因,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不重视税收管理,许多物流企业的前身都是国有企业,对于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目前物流企业大部分的税收管理工作都由财务部门代为执行,而我国当前的税收体系越来越复杂,税收征管日趋严格,为此物流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收总监,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

二、加强物流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支出

物流企业应首先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包括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正确计算税款,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严格管理发票以及其他涉税凭证,及时正确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接受税收检查等常规性的涉税活动。

日常税务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三、合理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从2005年以来,我国为鼓励物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该文件允许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消除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因此凡是在试点名单里的物流企业,应在会计核算时取得并妥善保管合法的相关抵扣凭证,以能充分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篇(2)

关键词: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30-02

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设计、运筹和安排,使得纳税人能够以较低的纳税成本完成经营行为。物流企业需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而中国政府并没有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物流企业以优惠,使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物流企业必须对本行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制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期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成本。

一、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

1.纳税筹划外部环境差。中国纳税筹划外部环境差的原因很复杂,首先是税法建设不完善,还有很多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税法传力度不够,纳税人无太多的途径了解税法的全貌,也就难以知道税法的调整情况,这种情况影响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同时社会各界对纳税筹划存在或多或少的误解。其次,中国税收征管意识较差、技术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低,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最后,中国的税务服务业发展比较缓慢。在当下这个时期,中国的税务服务业才刚刚起步,发展还比较滞后,再加上专业人员素质比较低、专业水平普遍不高,使得税务服务行业更缺乏吸引力,也就难以满足众多纳税人的需求。

2.纳税筹划基本工作没有做好。由于物流企业管理水平低,会计管理水平普遍偏低,物流企业中的管理活动不是按照工作流程,并且财务上还没有规范的预算方案,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只是凭自己意愿擅自决定;同时,由于企业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导致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工作人员主体不明,企业领导主要还是靠财务部门做好纳税筹划,但会计人员自身认为本职工作就是做好会计核算,为领导提供会计报表,不去做纳税筹划。会计人员还存在素质比较低,专业水平不高的缺点,导致物流企业当前执行会计政策力度不够,账目出错,不按会计工作程序做账、核算方法出错等问题,企业无法进行纳税筹划。

二、物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的涵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中国,大多数人对纳税筹划还不了解,当谈及到纳税筹划时,总是与偷税、漏税联系在一起,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违法行为。而实际上,偷税与纳税筹划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少缴税或者干脆不缴税,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属于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外部环境差。中国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差,第一是税法建设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传力度是不够的,纳税人太多的途径的不理解,也难以理解或税法规定,这种情况影响的企业税收筹划。同时,社会各界对税收筹划和误解。其次,中国的税收征管竹意识差,技术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低,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后,中国税务发展比较慢。在这一时期,中国服务业刚刚起步,发展比较滞后,加上专业人员素质低,专业化水平不高,使得税务服务行业更具吸引力,满足许多纳税人。

3.物流企业缺乏纳税筹划高素质人才。众所周知,我们无法补救发生的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事先对纳税筹划进行规划和安排,从而来适应市场变化,这就要求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熟知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内容,同时还要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此外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不但要对税法精通,并且能掌握税收政策调整情况,还要熟悉物流企业业务流程,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从而供管理者决策。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执业水平是纳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纳税筹划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但当前大部分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执业水平较低,不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不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无法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1.提高物流企业相关人员的素质。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亟待解决,解决的根本途径就是提高物流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企业可以通过参观学习、外出考察、聘请教师、组织培训等形式来提高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消除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不能把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要让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熟悉、熟练应用税收方面的知识,采用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2.遵守税收法律规范,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物流企业必须要树立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凡事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物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树立起牢固的风险意识,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涉及国家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时,必须要从各个方位、各个角度、各个层面上对所筹划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税收具有强制性,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如果触犯了税法,那就是偷逃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无效的,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其合法性原则,全面地、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这样才能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还可以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加强纳税筹划管理,保证企业的战略利益。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从纳税人方面来看,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经营和发展,其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就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因而,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纳税活动涉及的利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纳税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企业经营的最优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纳税人或机构开展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物流企业应该熟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当前,中国对企业的税收,也像其他国家一样,都采取了许多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物流企业应该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去合理避税,来提高企业利益最大化。

4.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关注法律环境变化。纳税筹划使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相应的代价,使物流企业因税务筹划而发生一些支出或损失。如果税务筹划的节税额不能弥补这些支出和损失,那这种税务筹划就是毫无意义的,也是无效和不可取的。

中国在不断加快纳税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同时,还逐步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必须做出及时调整,若构成违法行为,企业将受到严厉惩处,这样就会使纳税筹划行为失去原有的积极意义。

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控制企业成本,获得最大利润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税收筹划可以合法,合理,有效减轻税负,提高资本回收率,税后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活力。

总之,物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大。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同时,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基于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了所有的影响和制约的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了利弊会计政策选择的选择,可以使企业税收负担不轻但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

[1] 刘畅.浅谈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12.

[2] 华峥嵘.中国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4) .

[3] 林立清.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J].京会月刊,2012,(1).

[4] 尚胜利.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11.

[5] 张汉.新时期中国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之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2,(4).

[6] 张守文.财税法疏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 程涛.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研究前沿[J].延安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8] 罗豪才.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策略[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3).

[9] 史晓原.中小企业物流运作的思路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2,(7).

[10] 李芳.虚拟物流企业技术框架体系的构建[M].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出版社,2011.

篇(3)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业;进项税

从2011年国家提出试点方案,到如今该方案的逐步完善,“营改增”在全国的试行中效果显著。而我们所关注的物流行业中“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但就目前实施情况而言,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物流企业部分增值税发票缺失,导致抵扣的项目不完全;物流相关的成本不断上涨,而且抵扣条件过于苛刻,导致企业纳税多成本高。此外,关于折旧费用的抵扣,增值税抵扣的期限,也影响到“营改增”在物流行业的实施效果。本项目通过对比某一家具体的物流企业在“营改增 ”前后企业税负变化,分析影响“营改增”在物流业实施效果的因素,针对性提出物流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完善相关税收建议,由此推动物流企业的迅速发展转型。

一、物流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在税制改革之前,营业税由地税局所管理,像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而现在由国税局来征税,所有企业适用同一税率,导致小企业税负加重。而物流行业属于运输业,用的是3%的营业税,当改增值税以后,如果只是小规模的情况,能申请到3%的增值税,前后变化的差别不是很明显。但如果是大企业,比如UPS,Fedex,DHL,TNT等,甚至于像国内的EMS、顺丰等,都是一般纳税人。因为这些企业的销售额太高,这些大企业所采用的赋税就是17%,增加了纳税的负担;并且,由于物流业很难取得所有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来抵扣,或者说可以抵扣的成本项目过少,抵扣条件苛刻,导致可抵扣进项税无法完全覆盖成本,很可能造成虚开运费发票的恶劣影响。特别是当下的挂靠经营模式最容易发生虚开、代开风险。此外,占成本比重很大的人工成本又恰巧不在抵扣范围之内,这样就导致物流的成本过高,因此,“营改增”对物流行业存在很大的不利影响。

二、从实例分析具体的影响因素

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小组研究的兴趣。我们选择某物流企业2012年6月和9月的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从中找到问题和相应解决方案。

XX物流公司2012年6月(改革前交营业税)和9月(改革后交增值税)税额对比:

假设6月和9月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同。营业收入5000万元,营业成本3000万元。其中,交通运输收入:4000万元,仓储、配送收入1000万元。

江苏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2012年6月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收入按3%缴纳,仓储、配送收入按5%缴纳:

4000×3%+1000×5%=170万元

2012年9月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收入按11%缴纳,仓储、配送收入按6%缴纳:

4000×11%+1000×6%=50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见表1所示。

应交增值税为:

500-275.4=224.6万元

税负比以前增加54.6万元

假设:

(1)燃料、修理费仅取得50%增值税发票,则可抵扣进项税为:

5.1+102+(127.5+40.8)÷2=191.25万元

应交增值税为:

500-191.25=308.75万元

(2)人工成本也可以抵扣,则可抵扣进项税为:

5.1+102+127.5+40.8+600×17%=377.4万元

应交增值税为:

500-377.4=122.6万元

(3)折旧抵扣税率调至40%,则可抵扣进项税为:

30×40%+102+127.5+40.8=282.3万元

应交增值税为:

500-282.3=217.7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找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因素:

首先,增值税抵扣项目过于详细,抵扣发票不能全部获取,导致扣抵成本项目不全面,从而缴纳的增值税变多。

其次,物流行业主要以人工为主,人工、仓库租金、油费价格上涨,而人工成本不在抵扣项目中,导致物流业成本居高不下。

再次,新购固定资产可抵税,而企业不可能过于频繁地购买固定资产,且折旧和新购用同一税率不公平,因此折旧的抵扣税率也成了物流企业对于营改增政策重点关注的问题。

最后,由于税率不一样,运输、仓储收入上游公司一起给,需企业自行区分,工作量大且不易区分。

三、解决物流业“营改增”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从国家及相应税务机关角度来看,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 放宽抵扣条件,使更多成本项目合理地得以抵扣

我们建议税务部门能放宽抵扣条件,把路桥费、仓库租金、人工成本等占据了很大的比重的成本项目按一定比例纳入可抵扣成本项目中,甚至可以采用较低的抵扣税率(如10%)。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2. 适当调高固定资产折旧的抵扣税率(如增至40%)

在营改增之后,税法鼓励企业用新的固定资产代替原有的固定资产,而物流企业典型的固定资产是车辆。那么,在没有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月份,仅凭数量很少的折旧费用来抵扣增值税的话,增值税就会很高。因此我们建议,调高固定资产折旧的抵扣税率,如增至40%,来保证足额抵扣。

3. 规范增值税发票

尽可能保证物流企业燃料费、修理费等发票全部取得,同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代开、虚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物流企业实行“警戒线”管理法,以防止出现运输开票收入无限扩大的现象。

(二)从具体物流企业角度来看,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 培训相关财务人员税收筹划的能力,合理避税

物流企业相关财务部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 制定详细操作方案和应对措施。比如, 在涉税业务上, 积极向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增值税税务认定登记、 税务申报、 优惠申请等;在会计核算业务上, 明确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 相关项目明细核算;在服务定价上,明确物流服务成本、 可抵扣项目、 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通过业务创新和流程再造, 达到合理避税和减税的成效。

2. 合理划分运输和仓储收入,确保各种收入适用正确的税率

我们建议物流企业和上游公司协商,区分运输和仓储收入,或者自己寻找专业人士合理区分这两种收入,从而正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避免应税率使用错误而导致的税负增加。

3.与客户建立战略伙伴型合作关系,共同分担营改增带来的税务增加

客户满意度是物流行业关注的重中之重。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物流企业应不断提升物流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与客户建立战略伙伴型合作关系,在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确有增加的情况下,可与客户就此种情况进行沟通协调,通过提高运营的方式共同承担增值税税额,共同分担营改增带来的税务增加,从而在加强双方合作关系的同时降低物流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1]奚川.营改增对物流业财务成本的影响研究[J].物流技术,2013(09).

[2]尹素荣.“营改增”对物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通讯:综合(中),2013(06).

[3]蔡金权.“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视野,2013(02).

[4]夏敏芳.“营改增”对物流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会计师,2012(10).

[5]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2).

篇(4)

关键词:物流 税收 改革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物流业迅速发展。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认为: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进行的从起点到终点间的原材料、中间过程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高效率低成本流通和存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的过程。当今社会,物流正成为企业除降低物质消耗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外的“第三利润源”,被经济学界称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企业脚下的金矿”。

一、物流业现行税收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可见,国家对物流业目前没有专门制定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对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在实际工作中,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和不具有开票资格的物流企业的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具体为:

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完全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一般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3%交通营业税;(2)对于租用运输工具或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如具备联运特点的按联运业务的税收政策,一般按照在扣除支付给后续承包者的各项费用后,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如不具备联运特点的,由于其有自开票资格,一般会按照联运政策的规定运作,在扣除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缴纳3%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不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一般采取核定税额的方式征收税款;(2)如承接货物运输业务需开具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同时代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达6.6%;(3)从事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效应

1、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复征税”与“政策漏洞”并存,具体为:

重复征税。物流业的复合性、多环节、大量外包的特点,使得现行物流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物流企业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信息资源等为货物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其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加工整理、仓储保管等项目,这些收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税目有运输业、服务业。由于物流企业提供的为一体化服务,一般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同时,由于一体化服务涉及产业多、地域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物流企业一般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或相关服务企业。

政策漏洞。现行物流业税收的主要税收政策主要有“适用税目”、“适用联运”二个漏洞。虚假适用税目。一则由于物流企业一次性收取费用,不便人为分解收入并按相应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二则由于我国对生产企业实行货物运输费用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抵扣凭证为货物运输业发票,因此,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希望其产品从生产地运往销售地的所有费用都作为运输费用予以抵扣,因此其向受委托方支付的费用时,倾向于全额开具货运发票;三则此类企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能够自主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物流企业一般均按照货主的要求全额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应按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均按3%的“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虚假适用联运。营业税政策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条件是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2、现行政策产生的负效应

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税收政策漏洞的存在,使得诚信纳税的物流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非诚信纳税物流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制约小规模物流企业的发展。按照增值税抵扣政策,允许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支付的运费的7%作为货主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因此,货主在支付运费时要求索取“交通运输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小规模物流企业,由于没有自开票资格,导致:(1)承接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按综合税负6.6%计算,税负高于企业实际承受能力;(2)从事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失去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现行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而且各环节均全额征收。

统一物流业营业税税率。由于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既有运输业务,又有仓储业务以及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但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按现行营业税税率的规定,运输、装卸、搬运是按3%征税,仓储、配送、等按5%征税,各环节税负不同,不利于物流业运作,也容易造成人为降低税负问题。物流业是个微利性行业,降低税率有利物流业发展。

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合并纳税。物流企业一般都实行跨区经营,建立跨区物流服务网络,统一安排业务,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但由于各地的经营条件不同,盈利水平差异较大,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亏损不能弥补,企业实际综合税负较重。鉴于物流业经营的特点,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应允许物流企业由集团(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M・兰伯特.战略物流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9.

篇(5)

目前,我国对于物流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1.以主要提供物资储存服务的物流企业,目前在物流企业中占主导地位。这部分企业以原有仓库为依托,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要服务手段,并且仓储服务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兼以提供运输、配送、简单包装等服务,这些服务一般均为服务从属地位和辅助经营手段。这类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按照服务业税目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营业税率较高,仓储行业目前经营管理水平低,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税后净利不到1%。同时还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2.从事营销活动为主的物流企业,此类企业主要连结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从生产企业购进物资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个流通过程中从事各种流通活动,主要从事一手购进、一手销售的营销活动。这类企业所涉及的税金成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针对货物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以提供物资的运输载体为主要业务来源的物流企业是传统运输企业经过改造转型而来的,主要提供铁路、航空、公路、海运、内河运输等服务。这类企业税金成本涉及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物流业务如果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的,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税率3%;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税率为5%。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这类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较低,但这类物流企业往往要购置车辆,同样要负担17%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

二、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动因

1.国家通过在税法中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只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尽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不要求企业超越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多纳税,也不允许国家税务机关超越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对其征税。因此,物流企业在确保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行为以减少税负增加物流企业的利益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的税收兼顾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利益的体现。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物流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增加收入、减少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对物流企业来讲,税收是一种费用,它与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费用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物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无不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这就使合理避税成为十分必要。

3.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税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物流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

1.分别纳税。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物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账,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防止从高税率征税。

2.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全部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000万元人民币,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由原来按500万元缴纳,现在按100万元缴纳,减少400万元的营业税金。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270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让符合区域范围的亏损和盈利相抵消,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总部统一纳税。物流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的要求,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等。

3.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四、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每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这里以某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途径作初步探讨,以明确寻找合理避税途径的思路。

某物流企业运输卡车、库房等固定资产的原值312.5万元,预计残值率4%,会计与税法上的使用年限均为5年,使用平均年限法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报酬率为10%,1—5年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1、0.8264、0.7513、0.6830、0.6209。

可见,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资产存在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加速折旧法下,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了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大大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前几年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转

篇(6)

从宏观角度,我国现代物流业适逢行业发展的大好时机。但是,若从微观角度来看,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正处于经营规模小、业务种类单一、市场占有率低、品牌知名度差的阶段,由此带来的负面既反映在物流市场经营混乱、充斥着无序竞争等企业外部环境中,也反映在物流企业财务核算欠规范、偷逃税款情况严重等企业内部管理活动中。在此,笔者就有关我国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收入核算中存在的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物流企业收入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物流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划分与核算当期营业收入。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被人为提前或推迟了。例如:一些物流企业为了调节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采取推迟确认营业收入的手法来调减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的计税基数,从而达到控制当期应缴税款的目的;一些物流企业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将应计入以后期间的应税营业收入提前至当期入账,实现夸大营业收入、调增经营利润的目的。由于我国物流企业多以货物运输为主营项目,因此一些小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在自身服务覆盖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与托运方就零担货物或整批货物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由于此类货运服务很少跨会计年度,所以物流企业只能利用部分散客不需要货运发票的机会,在财务核算时少计经营收入、少计应缴税款。

那些已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区域性物流企业已着眼于为其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大型超市、制造企业等提供长期物流服务,尤其是提供汽车货运服务,以此来稳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在此情况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通常与托运方依据彼此商定的服务期间及货物批量签订定期运输合同。由于此类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是跨会计年度的,因此这就要求在会计核算时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划分劳务收入所属的会计期间,即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物流企业利用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在收入界定方面的差异,如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收入确认方式的差异、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等,控制收入确认。

以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为例,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税法规定,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是经济交易完成的要件是否具备,强调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具备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针对此差异,有些物流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仅以当期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当期实现的劳务收入。加之在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时,交易双方对于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等合同条款一般只做框架式的笼统表述。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各批次货运服务的实际完成时间通常只有货运服务的各方当事人才知晓。另外,合同当事人并非按月进行款项结算,有时会依据已履约工作量的多少间隔数月才结算一次,这便导致货款结算和开具发票的时间滞后于货运服务的完成时间。于是,有些物流企业利用这种时间差的存在,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那些已符合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劳务收入予以确认,只在已实现劳务收入具备了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收入确认条件,尤其是具备了已开具索取价款的凭据这一条件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有关税收政策尚存在盲点,致使物流企业有漏洞可钻,同时也存在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将应税收入置于账外核算而偷逃应缴税款;混淆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而少计应缴税款;虚拟货运行为并虚开货运发票;不能采用合并纳税方式而重复缴纳税款。

(1)营业税是与物流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流转税税种。《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但就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而言,其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很明显,这一规定禁止了经营性货运车辆的异地开票行为,忽视了经营性货运车辆在返程途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比方说,机构所在地为杭州的某物流企业承揽了从杭州至上海的单程货运业务,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为了降低车辆空驶率,通常会在当地货运市场承接返程货运业务,此时,该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因其不能开具发票而会给托运人造成损失,但如果承运人愿意提供一定价格上的优惠并能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就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价款结算,从而获得账外收入。目前,在物流业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款项结算就是很好的佐证。该物流企业将其返程途中产生的经营收入置于账外,而相关成本却在账内核算,这种财务核算方法使企业不但逃避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而且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2)服务范围外延的差异是物流业与传统物流业的区别之一。传统物流业通常以提供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而现代物流业的服务范围涵盖了运输、装卸、仓储、配送等多方面。现行税法将全程化物流作业切割成若干个应税项目,分别设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如运输、装卸、搬运是3%,仓储、配送、是5%。以运输和配送为例,两者的税负存在差异而业务性质又较难区分,由于托运方可将所付运费的7%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支付的配送费、仓储费等则不允许抵扣。因此,在交易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托运方常授意物流在开具发票时人为地加大运费金额,减少配送、仓储等费用;而物流企业在核算应税收入时,也乐于调增低税率应税所得、调减高税率应税所得,从而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

(3)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显然,该规定旨在遏制偷逃增值税税款的不法行为,但这种遏制作用更多地反映在形式上,却不能深入到行为是否真实的层面。事实上,有些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基本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不顾自开票纳税人在“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非货物运输劳务及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三种情况下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并以收取开票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

(4)成熟的物流企业会采取化运营模式,但很少有物流企业能以合并纳税的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不能与下属企业盈亏相抵而多缴所得税税款,物流企业常以挂靠方式进行异地设点,这造成了货运市场的混乱。另外,托运方依据自身需要会与物流企业签订物流全程化合约,而该物流企业出于自身网络覆盖和经济效益的考虑,一般只操作其较为擅长的业务环节,并将相对薄弱的业务环节转包给其他物流企业。在此情况下,初承运方需按照全程化合约确定的所得额纳税,分承运方则需按照分包协议上确定的所得额纳税,这造成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计缴。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托运方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上尚无类似规定。因此,物流企业为了避免多重计税,宁愿为托运方凑足发票数额以便其抵扣和做账而肆意借票。这扰乱了发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成本核算中存在的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公路货运的空驶率多年来都保持在50%左右。这反映了一些物流企业因自身缺乏合理、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而加大了经营成本。但是,有些物流企业为了降低空驶率,在承揽运输业务后,依据自身网络覆盖情况,将部分业务转包给其他物流企业经营,并将相应的转包支出作为配载成本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利用配载环节及承接转包业务的其他物流企业来套取现金、虚增经营成本。

另外,受客观因素的限制,物流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中常包含一些无法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如支付装卸工、搬运工等临时人员的劳务费,租赁民房用做仓储设施支付的租赁费等。因与人发生经济往来而使得物流企业无法依据合规凭证将有关支出进行账务核算,若到税务部门开具临时发票又使物流企业额外增添一笔税款支出,相比之下,物流企业更愿意买发票使此类支出的入账合规化。这也促成了代开票公司的出现。

三、应采取的措施

现代物流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正如摩根斯坦利亚太投资组在《物流报告》中所言,我国每年的物流费用超过2 000亿美元,预计未来10年内物流服务收入将有20%的增长幅度。巨大的市场潜力意味着物流业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前景。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却有碍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和规范。

1.明确界定我国物流业的内涵和外延。虽然有关现代物流的理念在我国已存在多年,但事实上,界至今仍未就如何定义“物流业”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应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的步伐,避免因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滞后所造成的类似物流企业与税收征管部门之间在认定业务类别时各执一词等问题的出现。

篇(7)

为促进我县货运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实现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做大做强现代物流这一朝阳产业,根据*府厅发[20*]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性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十分广阔,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推动和提升相关产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下,我县货运业已形成一定规模,逐渐发展成为我县的一大支柱产业,成为我县财政增长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我县货运业起步虽然较早,但是由于缺乏现代物流理念,并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大多仍停留在货物运输中介服务的雏形阶段,发展较为缓慢。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多、小、散、弱的传统货运模式已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县货运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许多地方都已将现代物流业作为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的产业来推动,并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对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指明了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方向和机遇。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县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鼓励物流业做大做强

1、强化现代物流理念。现代物流已不仅仅是单纯的以货物仓储、运输、搬运为主的简单概念,而是一个集货物运输、仓储、配送、加工、包装、信息处理等多功能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要突出引导我县物流企业转变单纯的货物中介服务的观念,牢固树立现代物流理念,尽快改变管理水平低、技术水平落后、市场竞争力薄弱的状况,把发展壮大的思路转变到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供综合多功能配套服务为中心的现代物流发展方向上来,提高我县物流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加快我县物流相关企业资产重组。目前,我县物流公司在机构设置上,大多是注册地在广昌,经营地在工业发达的外地;在经营上是组织货源,绝大部分公司没有自有货车。而汽车租赁公司主要业务是购车租车。业务分离,各自为战,能形成规模经营的公司寥寥无几。要按照资产重组、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的思路,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物流公司自购货车或吸纳汽车租赁公司以货车为资本入股、物流公司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其他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收购兼并或合资组建新的物流公司等形式,发展壮大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集团公司。力争今明两年做大做强3—4家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物流企业集团。鼓励发展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及相关信息等多功能的物流企业,尤其是集成性的综合管理物流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物流服务。

3、提升我县物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与支持物流集团在重组过程中按照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运作。引导企业规范财务等各项管理,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并通过加强和改善自我管理水平,争取政府财税等部门的更大支持,以进一步提升自我市场竞争力。

4、建立广昌物流园区。园区集业务管理、信息流转、仓储、多式联运及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鼓励企业在园区内兴建物流设施,对符合总体规划的物流项目,在土地规划和使用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1、强化协调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物流企业的规范发展,切实做好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工作,加强组织引导,及时协调解决物流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2、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强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制约,坚决废除各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碍物流业发展的规定,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

3、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4、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内外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不单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属总部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税务部门在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时,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其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在我县新办的、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依法纳税的物流企业以及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自开票纳税人,由县财政根据其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6、完善信贷支持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物流业倾斜,对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良好并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各类金融机构要给予重点支持。

7、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加快现代物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对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通过不同方式和多种渠道,培育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同时对现代物流的人才引进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8、加强收费管理。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全面清理面向货物运输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能减免的要适当给予减免;对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收费站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设施;凡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等乱收费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四、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