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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21 08:34:45

纳税评估论文

纳税评估论文篇(1)

摘要: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税务纳税评估实践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经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或者,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总结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业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政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政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科学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在日常评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所参照的省局或国家局指标不被纳税人认可的情况,他们认为不符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各级评估机构结合各地区的实际进行审计式评估,必要时可以在企业“蹲点”,真正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比性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使纳税评估结果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对每户企业都进行审计式评估,这样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税收成本太高。我们可以通过个别企业的审计式评估以点代面,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更符合本地区实际,使纳税人更容易接受,评估质量会更高。同时将测算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向省局备案,以备省局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创新并不能丢掉我们过去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过去老的“纳税鉴定”方式,设计更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表》,对每道工序的耗电、耗料等数据指标由企业负责填写,特别注明如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的责任。税管员要对情况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使用说明书进行备案。有必要的还要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决定企业产品产量的关键数据指标,这些资料必须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企业的指标变动,随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备案。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去做了,那么评估工作质量会更高,更具科学性,评估结果也会为纳税人所接受。

纳税评估论文篇(2)

关键词:纳税评估问题完善

一、前言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1998年,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中首次出现了审核评税的概念,这是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萌芽,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产物。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要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也提出合理划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2005年,《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工作在国际社会中已经比较普遍,其最初起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税务审计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制。但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才刚刚起步,税收征管和纳税监控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体系还有待完善。

1、对纳税评估缺乏深入理解

纳税评估在我国的开展的时间有限,配套法律法规滞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更有甚者,将纳税评估与税收稽查混为一谈,纳税评估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更谈不上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

2、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三套评估系统同时并行,税政的成品油评估系统、外税的退税评估系统及纳税评估系统,每个体系的岗位设置有很大差别,管理制度也不统一。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收征管员承担,没有设置专职的岗位。税收征管员的本职工作是管理辖区内企业的日常涉税事宜,其本身的工作繁杂,专业素养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有可能导致纳税评估工作仅仅停留在对企业提供的帐、表等表面数据的分析对比上,而不能挖掘出经济事项中深层次的涉税问题,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纳税评估方法有待完善

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采用的行业内平均值作为评价指标,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与企业真实纳税标准有一定差距。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除此之外,部分评估指标计算公式,如综合税负率计算公式、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等指标都存在着漏洞,纳税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性严重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三、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纳税评估的宣传推广

纳税评估制度的推广完善首先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能正确理解纳税评估的含义,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内部培训考核体制,将纳税评估理念渗透到基层税务机关。在加强内部学习的同时,将纳税评估与纳税辅导相结合,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提高财务人员办税水平,降低企业风险,促进税企双赢。

2、完善纳税评估法律体系

纳税评估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首先应明确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位,确定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在金融、信用、会计等相关法律中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将纳税评估工作外延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3、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现阶段纳税评估岗位设置缺乏统一指导,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对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理解设置纳税评估岗位,岗位设置不合理,一人多岗或者空岗缺岗现象并存。建议按照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的需求统一纳税评估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同时,有必要分清楚各环节之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以及责任,通过讲权责落实到个人来约束各岗位之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4、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有效的纳税评估应该建立在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料和科学的指标分析基础之上。通过设置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满足对纳税人进行历史背景资料纵向比较、同行业背景资料横向比较、正常及非正常背景资料比较、国内外同类背景资料比较及相关背景资料比较等一系列评估分析的需要。确定纳税评估指标时,除了注重科学性,还应考虑实用性。实用性要求考虑到数据采集的口径和期间变化、采集指标与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相关性、信息的可比性以及行业特点的方面。

5、重视税务师事务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展。在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的往往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贯彻实施。建议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时候,可抽调具有相关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更为直观的认识,有助于发现更多隐藏在经济活动下的涉税问题;另一方面,借助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能力,能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节约税务行政成本。

参考文献:

[1]孟庆启.中国税务管理现代化概论[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孙玉霞.税收遵从:理论与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纳税评估论文篇(3)

[论文摘要]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 发展 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 现代 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 经济 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 法律 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或者,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 科学 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 总结 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 企业 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政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政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 科学 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在日常评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所参照的省局或国家局指标不被纳税人认可的情况,他们认为不符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各级评估机构结合各地区的实际进行审计式评估,必要时可以在企业“蹲点”,真正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 总结 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比性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使纳税评估结果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对每户企业都进行审计式评估,这样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税收成本太高。我们可以通过个别企业的审计式评估以点代面,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更符合本地区实际,使纳税人更容易接受,评估质量会更高。同时将测算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向省局备案,以备省局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创新并不能丢掉我们过去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过去老的“纳税鉴定”方式,设计更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表》,对每道工序的耗电、耗料等数据指标由企业负责填写,特别注明如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的责任。税管员要对情况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使用说明书进行备案。有必要的还要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决定企业产品产量的关键数据指标,这些资料必须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企业的指标变动,随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备案。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去做了,那么评估工作质量会更高,更具科学性,评估结果也会为纳税人所接受。

纳税评估论文篇(4)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现代税收管理方式,在世界一些发迭国家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对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处理好税收征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拳文就其与中圆大陆简要作一比较,以资借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掌握和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是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被看作是强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税务总局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给付制度。国际上的趋势是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

纳税评估论文篇(5)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征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论文篇(6)

【摘要】遗产税税基评估具有个别性、全部性、一次性、基准日由自然决定、为社会高度关注等突出特点,明确这些特点,是合理设计我国遗产税税基评估制度的前提。我国遗产税税基评估的模式应当确定为纳税方自行评估申报,征税机关审查核定,社会公众多种方式参与。为保障纳税方的权益,需要以《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为基础,建立更为具体的争讼制度。税收行政救济的纳税前置制度非常适合于遗产税,应当作为遗产税的特别制度保留,而且对于遗产税税基评估中征纳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资产,还需要赋予征收机关以纳税方的申报价抵缴遗产税或直接予以收购的选择权。

关键词 遗产税;资产评估;征管模式

【作者简介】张永忠,江苏大学财经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

遗产税税基评估是对应征遗产税的遗产价值的评定估算,是遗产税征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更是我国遗产税开征讨论中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但事实上,对于我国遗产税税基评估的基本制度设计,不要说一般人知之甚少,就是理论研究也尚未涉及。鉴于此,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遗产税税基评估的特点分析

明确遗产税税基评估的特点,是合理设计遗产税税基评估制度的前提。与其他税的税基评估相比,尤其是与房地产税税基的评估相比,遗产税税基评估有其突出的特点。一是遗产税税基评估是个别评估,而不是批量评估。因为遗产税只对巨富征收,遗产税的税基评估只是针对刚刚去世的某一个巨富的遗产进行的评估,即个别评估,而不是像房地产税税基评估那样,对所有人拥有的某一类房地产进行的评估,即批量评估。但是,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所使用的批量评估模型,完全可用于遗产税税基评估中房地产的评估。二是遗产税税基评估是全部评估,而不是单项评估。因为遗产税是对去世巨富的所有遗产征税,遗产税税基评估是对所有遗产的评估,即全部评估,而不是像房地产税税基评估那样,只是对房地产进行的评估,即单项评估。这意味着,只有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基础和技术还是远远不够的。三是遗产税税基评估是一次性评估,而不是周期评估。因为遗产税只在巨富去世时征收,遗产税税基的评估只需进行一次,即一次性评估,而不是像房地产税税基评估那样,需要周期性地进行,即周期评估。这意味着,如果按照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思路设计遗产税税基评估制度,可能导致过高的评估成本。四是遗产税税基评估的基准日是由自然决定而不是人为决定的。因为遗产税的征收是以巨富的死亡为条件,死亡的日期即为遗产税税基的评估基准日,这是由自然决定的,而不像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基准日那样,是人为分期决定的。这意味着,遗产税税基的评估工作量可能很不均衡,难免出现人员需求时多时少的问题。五是遗产税税基评估的社会关注度高。因为财富分配不均已成为导致我国社会心理严重失衡的大问题,遗产税作为只对巨富征收的特别税种,其税基评估自然会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人们渴望知晓巨富到底有多少财富,要求看着巨富纳税,到底纳多少税,而不是像房地产税税基评估那样,人们更多地关心与自己相同的房地产纳多少税,尤其是邻居纳多少税,以免在纳税上吃亏。这意味着,遗产税税基的评估在一定程度上还肩负着疏导社会心理的职责。

二、遗产税税基评估的模式选择

根据遗产税税基的基本特点,可将我国遗产税税基评估的模式确定为纳税方自行评估申报,征税机关审查核定,社会公众多种方式参与。之所以要纳税方自行评估申报,一是因为与其他任何税种一样,遗产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中处于主体地位,税基评估作为纳税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方不可逃避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纳税人既有义务、有责任向征税机关报告其纳税财产的价值,以核定税额,也有权力向征税机关主张其财产价值为几何,以抵制多征税。也只有这样,才能要求纳税方对其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因为遗产税只对巨富征收,纳税方财力雄厚,一般都有专业的财税法律团队为其服务,在日常的资产运营管理中也经常进行资产评估,有足够的能力,也有很好的基础自行对应税财产进行评估。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节约评估成本。

之所以将征税机关的职责确定为审查核定,是因为征税机关的职责就在于服务和督导纳税人主动纳税,而不是包办纳税人的各种纳税事项。就像一个小学数学老师,他有责任辅导和督促学生做作业,他还必须批改学生做的作业,但他不能替学生做作业,师生不同的责任必须厘清。而要做这个老师,他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处于主导地位。当然,他必须会做这些作业。在遗产税税基评估中,对遗产价值的评估是纳税方的“作业”,必须由纳税方自己完成,征税机关不得代替或包办,但这“作业”的“批改”,即最终确定评估价值及其应纳税额,只能由征税机关这个“老师”来进行,这是这个“老师”的职责所在, 不能怠于行使。毫无疑问, 作为“ 批改”“作业”的“老师”,征税机关自然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处于主导地位。而这样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只能真正来自征税机关对遗产税税源严密的日常管理,对遗产税潜在的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监控,只有这些“课业”准备得好,才能使其时刻掌握潜在纳税人的身体健康与其财产的变现、投资、增值、赠与、信托、投保、移居、遗赠等一切状况,使其不被纳税方所蒙蔽;这样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只能真正来自征税机关对遗产税有奖举报制度的充分运用,使其能以很低的代价编制一张巨大无形的监督网,只有对此把控得好,才能使其将应税遗产情况尽数掌握;这样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也只能真正来自征税机关对资产评估技术、复核稽查技术的娴熟掌握和运用,只有这些功夫过硬,才能使纳税方对其敬畏;这样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也只能真正来自征税机关对资产评估社会服务的科学购买,只有这种装制的恰当使用,才能使其不受技能专业化和人员需求时多时少的制约。因此,需要制定遗产税税源管理办法、遗产税举报奖励办法、遗产税税基评估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遗产评估社会服务购买管理办法等多种制度,确保征税机关在遗产税税基评估中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

之所以让社会公众多种方式参与,一是因为如上所说述,遗产税税基的评估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疏导社会心理的职责,让社会公众多种方式参与遗产税税基的评估,正是疏导社会心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二是因为如上所述,不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征税机关就会因为信息不足、专业技能缺乏和人员不时紧张,难有权威性,不能发挥其主导作用,无法推动遗产税税基评估的顺利进行;三是因为社会公众是遗产税征纳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既能有效平衡征纳双方在遗产税税基评估中的力量,防止一方过于强势,又能有效监督双方行为,防止双方串通一气,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当然,除以有奖举报、购买遗产评估的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促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遗产税税基的评估外,还需要根据公众要求公开或主动公开遗产税税基评估的基本情况,(深圳市物业税评估体系课题组,2005) 包括财产的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的方法、程序和结果,积极回答公众的各种疑问,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遗产税税基评估的争讼安排

在遗产税税基评估中,确立征税机关权威性和主导地位的另一面,是为纳税方安排多种争讼渠道,能使其在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遗产税税基评估中受到征税机关的侵害时,得到简便高效的救济,由此保障纳税方的权益,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

目前,我国的税收行政救济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已经为其构建起了坚固合理的大厦,但对于遗产税税基评估的行政救济而言,这栋美丽的大厦只为其提供了毛坯房,要想入驻办公,还必须精装修,建立诸如《遗产税税基评估结果公示规定》、《遗产税税基评估结果申诉办法》等更为具体的操作制度,尤其是需要建立《遗产税税基评估仲裁规则》这一技术性制度,(耿星,2004)而评估仲裁正是财产税征收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也是我国现行制度中所没有的。

我国《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行政救济有两个“前置”规定,一是纳税前置,即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复议前置,即必须要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人们多有批评。我认为,就遗产税税基评估而言,复议前置应当废除,但纳税前置则是必要的。因为遗产税的征收以巨富去世为条件,其遗产归属在遗产税缴纳前处于未确定状态,纳税义务人通常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而这只是一个临时机构或具有临时身份的自然人,难以真正为遗产税的缴纳负责到底,如果没有纳税前置程序,纳税方很可能不论税基或税款的评定结果如何,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拖延税款的缴纳,同时分割继承财产,解散或解职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置遗产税的缴纳于危险的境地。尽管可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未缴遗产税,不得继承遗产”;“遗产继承人具有缴纳遗产税的连带责任”诸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风险,但不会有多大的作用。因为一旦遗产被分割继承,就有可能被迅速转移、转手、隐匿或挥霍,难以追回,处罚规定也将难以落实。因此,对于遗产税这种只对去世的巨富征收、对死人的财产征收、由其他活人缴纳、只征一次的特殊税种,纳税前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即使废除复议前置规定,纳税前置也应当适用于遗产税的诉讼。

究其实,遗产税税基评估毕竟不是做数学题,只是对遗产价值的评定估算,不可能得出一个惟一正确的答案,只能追求尽可能的客观公允。因此,征纳双方对评估结果有不同认识,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征税机关对遗产税纳税方申报的评估结果的审查核定,就是征纳双方表明各自主张,出示各自证据,不断沟通,交换意见,反复协商,相互说服,最终达成共识,完成纳税业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温来成,2006) 的艰辛过程。可见,遗产税税基评估的本质是不断合作,而不是对抗。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相互尊重,真诚努力,双方应该能从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最终到评估结果达成共识,但也难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征纳双方根本谈不拢且一直对抗的情况。遗产税税基评估争讼制度的安排,正是为这种特别情况准备的,但其追求的还是“备而不用”,至少不被遗产税纳税方滥用。为此,除赋予纳税方提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外,也赋予征税机关积极行动的权利,才能使双方武器平等。对此,孙中山先生的一个设想值得借鉴。孙中山先生在“平均地权”的纲领中提出“核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主张。即土地价格由地主自行申报,政府按地主自报的土地价格征收1%的地价税,并有权随时按照地主自报地价收买其土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上涨的那部分地价则全部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有。(胡寄窗、谈敏,1998) 这一征税办法既能降低税基评估成本,又能防止业主低报地价,保证土地价格的真实性。这一设想不可谓不美好,但因为地价税的征收范围广大,政府的财力有限,无法购买业主低价申报的土地而成为空想。但是,今天的遗产税只对巨富征收,范围很小, 而每笔应纳税额占应税遗产的比例较大(30%~50%),对于遗产税税基评估中征纳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资产,征收机关有权选择按照纳税方的申报价抵缴遗产税或直接予以收购,则应当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深圳市物业税评估体系课题组.构建我国物业税评估体系的初步设想[J].涉外税务,2005,(12).

[2]耿星.开征物业税中的评估问题[J].税务研究,2004,(4).

[3]温来成.对我国城镇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6,(3).

纳税评估论文篇(7)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tax cadres i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implementing objectives of the tax authorities. It determines the quality and innovation ability of the work in tax authorities. With the deep development of tax assessment and other work at present, the quality of part of the first-line staff for tax payment assessment can not fit the business skill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quality of the tax payment assessment staff, we design the questionnaire of quality and ability for the tax payment assessment staff. Through giving out, retrieving, processing and analyzing the questionnaire,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quality and ability of tax payment assessment staff is carried out and the training strategies for quality and ability of tax payment assessment staff are put forward.

关键词: 纳税评估;素质能力;分级、分行业培训模式

Key words: tax payment assessment;quality and ability;training model by different grades and trades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6-0051-02

0 引言

①研究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2013-2022年)〉的通知》中提出“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培养对象主要为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如果把领军人才“千人工程”比喻为“塔尖”,那么,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的培养,它是专业化人才“万人工程”培养的一部分,它就是“塔体”,而基层业务骨干人才“十万人工程”就是“塔基”,它们为“千人工程”输送领军型人才奠定基础,提供支持。

②研究创新之处:

1)归纳出“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体系”。为组织和个人提升纳税评估素质能力提供了具体的发展和建设方向。

2)实证性研究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现状。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属于实践性方面的能力,而许多素质能力的研究大部分是解释性的研究,对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深入课堂和税收实践进行研究的非常少。本课题成员多年致力于提升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的培训教学和研究工作,借助于实地调研,面对面的访谈,召开专题座谈会、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进行为期一年的量化分析和实证分析,用收集的第一手数据形成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分析说明,整篇研究体现“用数据说话,用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的特点。

1 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现状调查分析

1.1 调查问卷表数据统计分析

1.1.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本调查表在我校举办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评估行业模型及案例培训班、江西省国税纳税评估研讨班,采取分层样本测试,共发放问卷125份,回收123份,回收率98.4%,有效问卷 123 份,占回收问卷的 100 %,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的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95.1%,表明各基层单位选拔培训的纳税评估人员具备较高的学历背景,有较系统的理论功底;财会专业的占35%,法律和计算机专业的占18.7%,在岗位分布中的数据显示,股级干部与普通干部占到49.5%,一半以上的纳税评估人员是最基层税收一线的税务干部。

1.1.2 问卷调查各指标题项统计分析

表2反映的是税务系统纳税评估问卷调查题项排名分布在前十位的分值情况。

表2反映,得分前十位的题项有6个题项集中分布在品德素质和身体素质中,说明广大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具有优良的品德修养和职业素养,热爱税收征管工作,把税务系统内的思想水准高、业务精良的骨干选拔、推荐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1.2 目前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和访谈信息分析,并总结我们参与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培训教学的感受,认为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在提升中还存在以下普遍问题:

1.2.1 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的应变能力比较欠缺

题3“您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题9“您具备在评估中控制局面,打破僵局的能力”结果反映这两题得分均排在后十位,是需要在培训中加强和提高的部分。

1.2.2 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的信息采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相对不足

题13“您具有对纳税评估疑点进行准确推断的能力”、题17“您具备一定应对税收执法风险的能力”、题20“您具备与相关外部部门的沟通能力”都反映了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信息采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但遗憾的是,这些题项得分都排在后十位。受训学员在实训教学中,对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能力还欠缺,而这种驾驭评估工作的技巧与方法通常是在培训学习和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起来的。

2 提升税务系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能力培训策略思考

2.1 遵循以需求为导向的纳税评估特色培训目标

通过面对面访谈和下基层调研,以及召开座谈会,我们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在访谈中大部分人认为,不是所有的知识都需要通过培训才能获得,如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等业务知识,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考试考评、知识竞赛、传帮带和网上答题等由干部自学获取,各税务机关和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系统的练习题库,供广大干部进行自学巩固。第二,纳税评估中各种岗位综合能力是纳税评估人员的“立业之本”,如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纳税评估约谈方法与技巧、对各个行业财务报表的分析与处理等,都需要通过培训来提高。

2.2 设立分级纳税评估培训模式

“分级纳税评估培训模式”是将纳税评估的培训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划分为不同级别,设置培训目标、培训课程体系进行培训的一种模式。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不同,将纳税评估人员划分有业务骨干、领导干部纳税评估培训项目。

①业务骨干纳税评估培训项目。本项目立足于纳税评估业务和研讨专题,主要开设以下课程和培训活动:《税源管理专业化与纳税评估》、《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与方法的案例分析》、《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财务报表审核与分析》、交流各单位“行业纳税评估模型与案例”的做法与总结“行业纳税评估模型与案例”的操作性和规律性,提供了学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机会。

②领导干部纳税评估项目。本项目主要针对税务系统分管纳税评估业务的领导干部,将为领导干部提供一个在学术环境中思考、提高、创新的机会。主要开设以下课程和培训活动:《税源管理专业化与纳税评估》、《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与方法的案例分析》、《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纳税评估管理中的主要问题、纳税评估与遵从风险、纳税评估工作的经验交流等。

2.3 健全以人为本的激励保障机制为重点的人才开发观

对纳税评估人员开展热爱税收事业的教育活动,要坚持“以提高税务干部热爱税收工作为导向,加强税务机关的团队凝聚力为目标”来安排培训课程,注重安排唤醒其对税收事业热爱的培训教育项目,使纳税评估人员的精神状态更加健康,人性更加完善,团队凝聚力更加增强,纳税评估人员热爱税收事业的热情得到最大发挥。

坚持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培养机制。推行科学的业务等级制也是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通过这种方法,有效调动了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增强了纳税评估人员责任意识和自我提高意识,对纳税评估工作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评估方法与案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刘佳,陈娟.纳税评估实务操作与规范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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