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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8 15:43:55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篇(1)

近期时常困扰着法国的一个难题与“罗姆人”有关。

罗姆人是一支来自印度西北部的游牧民族,“罗姆人”是他们对自己的称呼,他们还被称为茨冈人、波西米亚人、弗拉明戈人,而世人最熟悉的是“吉普赛人”(罗姆人视此称呼为蔑称)。自15世纪大规模迁入欧洲后,罗姆人分散在欧洲各地,一直与欧洲有着非常深的“宿怨”,被称为“活在欧洲境内却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人群。据史料记载,16世纪欧洲中部和东部处处充斥着对罗姆人的厌恶和歧视,当时的德国和瑞士已经从开始的怀疑发展到后来完全拒绝接受罗姆人。罗姆人平均教育水平极低,大多无固定职业,生活低下,经常被当做奴隶,甚至不得不靠、偷窃为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纳粹分子屠杀了超过一百万的罗姆人;受到迫害的犹太人获得了巨额战争赔款,而罗姆人则几乎没有获得任何赔款。

今年7月中旬,法国发生了多起警方与罗姆人之间的冲突,事件的导火索是警方在执行任务时击毙了一名故意撞翻路障并撞伤警官的22岁的罗姆人,紧接着在东南部的格勒诺布尔和圣艾尼昂等城市发生了多起由罗姆人组织策划的暴动,几十名罗姆人手持斧头围攻了警察局,焚烧了多辆汽车和多家商铺。

8月初,法国总统萨科齐召开紧急会议,以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命令在三个月内取缔半数罗姆人的非法聚集地,撤销部分已取得法国国籍的罗姆人的国籍,“系统”清理并驱逐非法居留在法国、拥有犯罪记录的罗姆人。8月底,法国驱逐了近1000名罗姆人。大多数罗姆人被迫返回他们的老家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法国政府对“自愿”离境的罗姆人将发放大人每人300欧元、小孩100欧元的资助,今年“自愿”离境的罗姆人数估计已达8300人。法国政府还对所有离境的罗姆人采取指纹鉴定措施,以防止他们再次进入法国。

欧盟拟采取法律行动

驱逐罗姆人绝非偶然。自从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于加入欧盟后,生活在这两个国家的罗姆人便开始大量流入法、德等富裕的欧盟成员国。早在2007年,意大利曾以打击犯罪为由,通过了对有犯罪记录的罗姆移民驱逐出境的紧急立法,有上千名罗姆人被驱逐出意大利。瑞典、丹麦、奥地利也实施过类似集体驱逐罗姆人的行动。2010年4月,德国内政部长梅齐埃与他的科索沃同行巴亚姆在柏林签署了一份“科索沃难民返乡”协议,商定将遣返塞尔维亚前科索沃省共1.4万名难民,其中包括1万名罗姆人。德国政府打算每年驱逐大约2500名罗姆人回科索沃。所以,法国的这次驱逐行动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法国的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欧洲媒体称法国的作法“令人回忆起盖世太保”,让欧洲“倒退了50年”。《纽约时报》也认为,法国正在背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月24日,欧洲委员会的独立人权机构――反种族主义和不宽容委员会(ECRI)呼吁法国政府要注意国内民众出现的种族歧视和排外情绪,并对罗姆人在法国的境遇表示深切关注,希望法国政府能尊重欧盟人员的自由往来和自由定居的权利。9月8日召开的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指责萨科齐的“反罗姆人运动”的做法是种族主义的表现,要求法国政府停止驱逐行动。否则会使作为欧洲政治核心领导国的身份蒙羞。9月14日,欧盟委员会负责司法事务的委员雷丁称:“公民仅因属于某个特定少数民族而被驱逐出欧盟的成员国,这种做法令我震惊。我想这是所有欧洲人在二战后都不愿再看到的。”舆论将法国驱逐罗姆人与流放犹太人相提并论。9月29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法国驱逐罗姆人事件采取法律行动。法国将可能面临高额罚金的处罚,或者被到欧洲人权法院。还有一些人权机构,例如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也认为法国的做法涉嫌种族歧视,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虽然各界对法国的做法普遍采取了批评的态度,法国却一意孤行,态度十分强硬。萨科奇的幕僚。时任法国移民部长埃里克・贝松解释说:“驱逐行动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移民和犯罪,没有针对某一个特定种族,也没有实施集体驱逐,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自愿遣返的。法国没有违反欧盟法律,包括公民的自由往来原则。”但是,一份被泄露的由法国内政部长签署的备忘录则指示各级部门官员要在三个月内系统拆除300个非法聚集地,罗姆人的宿营地为优先考虑的对象。虽然政府在极力澄清驱逐行动与罗姆人无关,但这份文件还是透露了法国的意图明显针对的是罗姆人。

法国对罗姆人的驱逐引发了两个方面的思考:法国是否能以打击本国非法移民为名违反欧盟公民的自由往来(Freedom of Movement)原则?驱逐行动是否构成针对罗姆人的种族歧视?

驱逐行动违反自由往来原则

欧盟公民的自由往来原则是欧盟的四大原则(货物、资本、服务、人员)之一,指的是欧盟公民可以到任何成员国暂时或永久地居住、工作、学习、生活或退休的权利。这使得欧盟内部行政职能和各成员国人员身份的承认程序大大简化,意在使欧盟公民自由进入其他成员国而不受任何限制或歧视。欧盟成员国于1958年签订的《罗马条约》第四十五条和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38/EC指令中都规定了欧盟人员的自由往来原则。欧盟法律还规定:欧盟国家公民有权持有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进入任何其他欧盟成员国而无需签证,并最长可合法居留3个月。随着2005年欧洲议会批准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这两个国家已成为欧盟家族中的一员,那里的居民当然享有欧盟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自由往来。

法国驱逐的正是从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迁入法国的罗姆人,按照欧盟公民的自由往来原则,这些罗姆人作为欧盟的公民,可以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合法地定居、工作、生活。问题在于,欧盟法规定了合法居留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3个月以后的居留政策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根据法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欧盟公民在法国居留满3个月以后,他们要想合法长期居留法国。必须申请办理欧盟公民居留证。申请过程需要提交有关就业、住宿、身份证明和其它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的证明。也就是说,对于想要长期定居法国的罗姆人来说,如果超过3个月未办理欧盟公民居留证,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非法移民,法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法律进行驱逐是合法的。

虽然驱逐罗姆人在法国的法律框架下是合法的,法国根据本国法律自行决定本国事务,是行使的表现,本无可厚非;但与此同时,法国又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欧盟体制的强化使得本国受到一定的限制,欧盟法律保护公

民的自由往来权利,法国不应当违反欧盟的法律原则。而且罗姆人本来就是文明社会法律制度的受害者,不管是欧盟各机构,还是联合国都已经意识到应当给予罗姆人更多的人权保障,法国作为欧盟大国更应当首先承担起责任。事实上,公民的自由往来权利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已经成为人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国内法加以保障。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程逐渐扩大,整个欧洲将会迎来无国界的时代,鉴于罗姆人分布的广泛性、流动性,法国单方面驱逐罗姆人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在欧洲理事会的支持下,欧盟成员国于1950年缔结的《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为保障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条约。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成立运作的常设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当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若无法获得国内法院之有效救济,公民可以就此对该国提起独立的诉讼。这就意味着,当公民感觉权利受到缔约国的侵害时,皆可向人权法院提讼。在《公约》第十一号议定书正式施行以后,废除了个人向欧洲人权法院必须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申请的规定,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提出诉讼。且所有的缔约国皆同意该法院对个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公约》第4号议定书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根据法院相关的判例解释,集体驱逐是指在未经合理、客观审查的基础上,针对某一群体的外国人采取的使之离开本国领土的方式或措施。法院对“集体”一词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即政府对同一群体的每一个外国人所做出的类似驱逐决定并不能构成集体驱逐。这意味着,对同一群体的外国人进行的集体驱逐不仅要在总体上达到一定数量。也要在每一次驱逐的范围上达到一定规模。

2002年在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著名判例Conka v. Belgium案中,原告Conka是从捷克斯洛伐克逃到比利时的罗姆难民,当比利时法院对行为人的避难申请还尚未决定时,警方却提前把他送往布鲁塞尔机场附近的一个拘留中心,然后他被告知驱逐。这一次和他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另外70名罗姆难民。第二年,比利时政府又以相同的手段驱逐了800多名罗姆难民。Conka通过欧洲罗姆人权中心(ERRC)的帮助,向欧洲人权法院比利时政府的驱逐违反了公约第4号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结果法院认为比利时政府构成对罗姆难民的集体驱逐,最终每一名罗姆难民获得了1万欧元的损害赔偿。法国这次的驱逐行动在数量和规模上远远超过当年比利时集体驱逐的标准。由此可以推断,案件一旦被到欧洲人权法院,法国政府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应给予更多人权保障

法国驱逐罗姆人事件发生后,部分法国民众却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一项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民众表示赞成,认为政府的决策有助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民众的这种情绪也影响到政府对外国人的移民政策。这是一个很危险的讯号:法国上至政府,下至百姓已经对罗姆人流露出敌视的民族主义情绪。一些管理移民事务的法国官员对于申请移民的“有色人种”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方式,他们甚至通过举止和穿着等主观标准来拒绝申请者的申请。罗姆人的穿着、举止比较特殊,能一眼准确识别出哪一个是罗姆人。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任何关于保护种族的国际条约和区域性多边公约,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已由173个国家签署(中国政府于1982年加入该公约),是反对种族歧视最重要的公约之一,它规定:各国政府应当以一切适当方法消除种族歧视;人人应当不分种族、肤色,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多项权利。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篇(2)

一、刑事合作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与缺陷

在刑事合作领域,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尤其是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大大提高了欧盟对成员国决策的影响。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第K1条以及第K3条规定,为了达到欧盟自由迁徙等目标,欧盟理事会(司法与内务事务理事会)可以适用共同立场、共同行动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来规范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合作。《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第31条以及第34条则规定,为了使欧洲公民在“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中享有高度的安全保障,欧盟理事会在成员国刑事合作方面可以适用共同立场、框架决定、决定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

这些欧盟条约的规定意味着,欧盟在刑事合作领域除了拥有与成员国协商以缔结国际公约的权力外,还有权适用对成员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共同行动(《马斯特里赫特约》)、框架决定或决定(《阿姆斯特丹约条约》)等法律形式。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框架决定和决定代替了共同行动。然而,无论是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还是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框架决定”的适用频率是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

框架决定的特点在于,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仅反映在结果上,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其适用不需要经过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或全民公决,即使框架决定的实施可能会造成成员国法律的修改或补充。虽然框架决定对成员国具有间接的约束力,但它对刑事合作领域的影响巨大,有学者甚至认为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领域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指令在第一支柱中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效力)的框架决定,欧盟加强了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规定,建立“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所需要的三种途径包括,更加密切的警务合作、司法合作以及成员国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第31条第5项还规定,在有组织犯罪、反恐以及贩运毒品领域,欧盟将逐步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最低规则。此外,第34条第2款第2项还规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与规定相互接近,欧盟委员会可以适用框架决定。这些规定表明,除了使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这两个刑事实体法领域相互接近外,框架决定不应当用于别的领域。此外,考虑到《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规定刑事实体法的相互接近,应当对此进行严格的解释。因此,管辖方面的法律、刑事程序法以及在创制新的合作形式方面都不得适用框架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欧盟除了在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方面实施了相互接近外,还在管辖、刑事程序法以及新的合作形式等诸多方面运用框架决定,进而大大超越了欧盟条约的授权。比如,在创建新的合作机制方面,欧洲逮捕令的诞生完全取代了传统的引渡制度,并在规定中引入了32种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做法,这样的变革是颠覆性的。

在犯罪种类方面,《阿姆斯特丹条约》第31条第5项仅规定了构成要素与刑罚相互接近的3种犯罪,即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行为以及贩运毒品。如果适用严格解释,只有上述三种犯罪可以成为刑事法律相互接近的对象。然而,实际涉及到的犯罪种类远远超出了欧盟条约中的规定,甚至超出了欧盟理事会坦佩雷会议以及“打击有组织犯罪新千年规划”中所包含的犯罪类型,而坦佩雷会议以及“千年规划”中的犯罪种类已经超越了欧盟条约的规定。

除了恐怖主义行为与贩运毒品外,借助“有组织犯罪”这个开放性的概念,其它许多犯罪都成为欧盟进行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对象,比如种族主义与仇外、高科技犯罪、贩运人口、财政犯罪、税务诈骗、对儿童的性剥削、环境犯罪以及未经许可的入境、中转与拘留等。因此,欧盟主导的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完全超出了欧盟条约以及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通过适用包含上述内容的框架协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似乎在故意忽视欧盟条约规定的限制,进而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自从《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几乎再也没有通过传统条约的形式来规范成员国的刑事合作,而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了更加灵活的框架决定,尽管欧盟条约第3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公约在该领域中也是一种立法形式。

因此,有学者认为,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越来越多地滥用了框架决定等立法形式,造成了欧盟决策的不透明与不民主:框架决定无需成员国议会的审查即可生效,而在此过程中欧盟议会也仅仅具有接受咨询的作用,监督力度不大,缺少共同决策的权力。

此外,尽管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部分地弥补一些缺陷,其司法管辖权也比《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规定有所扩大,但仍需成员国的同意才能启动,造成框架决定的适用缺少足够的司法控制。[1]这些刑事合作领域中的缺陷表明,这些不足将会影响成员国进一步制定与实施法律的动力,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相关立法的合法性。

在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方面,虽然它是“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的基石,并非所有的成员国都热衷于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作为欧盟范围内首个生效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机制,欧洲统一逮捕令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使欧盟成员国受到震惊,进而达成一致政治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整个决策过程只有短短的三个月,成就了国际刑事合作领域中的重大转折,与其相关的欧洲统一冻结令也相继产生。

然而,在统一冻结令之后,对于其它领域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框架决定,成员国的协商进程明显减缓,目前许多仍在草拟阶段,其中包括被判刑人的移转、以共同体为基础的惩罚、审前释放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从业禁止以及一事不再理等诸多方面。显然,目前上述框架协议已无法在海牙计划所设定的时间结点前产生。比如,与对儿童性侵犯相关的从业禁止的立法,海牙计划规定 2005年底完成,但目前仍处在筹备阶段,预计还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除了成员国的数量增加使决策进程减缓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使执行已经生效的框架决定遇到诸多困难,进而也影响了其它框架决定的诞生。比如,欧洲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实施就遇到了宪法上的障碍。欧洲统一逮捕令规定了引渡本国国民的条款,但德国宪法规定本国国民不得引渡到他国,这样的巨大冲突使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执行一度受阻。最终,德国就此对本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才保证其实施。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塞浦路斯与波兰等国。虽然这些成员国最后都予以解决,但却是对本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后实现的。[2]

可见,虽然框架决定在制度设计上的价值之一是保障成员国在适用法律中的灵活性,为其根据本国情况对具体的制度安排留有余地。然而,目前已生效的框架决定的一些规定却显得越发细化,给成员国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在立法过程中,决策者应当避免制定那些可能会导致成员国法律制度巨大变动的法律。

造成这种局面的关键原因在于,欧盟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中的立法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不民主以及缺少监督。为了解决框架决定甚至是欧盟第三支柱的这些缺陷,许多学者建议应该完善立法程序,将欧盟条约标题6中关于第三支柱的规定完全纳入第一支柱,尽管这意味着成员国的主权将受到欧盟的进一步侵蚀。[3]

二、欧洲法院的重要判决

与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的转化相关,欧盟以及成员国曾一直在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各自“势力范围”的划分问题上存在分歧,而欧洲法院2005年的一个判决对此做出了初步的回答。欧盟条约第34条赋予欧盟委员会在刑事合作领域提出立法动议的权力。第31条第5款又将这些立法动议细化为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以及贩运毒品等犯罪的法律的相互接近。第47条规定,当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领域发生冲突时,第一支柱优先于第三支柱。

然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第47条的解读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大多数成员国认为,欧盟委员会在刑事法方面的权力仅限于提出动议,并不包括决定是否适用该动议的权力,后一项权力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成员国。少数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则认为,在刑事制裁成为保护欧共体核心利益的唯一手段的情况下,欧盟条约第47条实际上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决策权,进而迫使成员国将某种行为犯罪化。

多年来,代表欧共体利益的欧盟委员会与体现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在实践中达成一项不稳定的妥协:对于第31条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通过决定,而欧盟理事会同时也可以在其所认为的权力范围内适用决定。欧洲法院2005年9月13日的判决宣告了这种妥协状态的结束。

2002年12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用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框架决定。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理事会无权通过这样的决定,因为环境问题显然在第一支柱范围内,欧盟委员会对此独自拥有提出动议权,并与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行使决策权。欧盟理事会中的成员国一致认为,即使刑事法涉及到了第一支柱的领域也应当是在第三支柱的范围内,欧盟理事会独自对此拥有决策权。在欧盟理事会通过这个决定后,欧盟委员会将这个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在关于此案的第C-176/03号判决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决定,能够并且应当在第一支柱范围内做出。然而,欧洲法院在此案中仅就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问题予以裁判,并未涉及到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所关注的有关权力范围争议的其它广阔领域。因此,欧洲法院未来做出的涉及到其它领域的相关判决会逐步对该问题予以解答。[4]

欧洲法院的这个判例表明,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这给第一支柱向第三支柱的渗透留有余地。同时,欧洲法院的判决也顺应了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第一支柱的影响日益扩大的趋势。除了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外,欧盟条约中也有个别条款为第一支柱的延伸打下了基础。

三、《里斯本条约》开创刑事合作的新局面

尽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第三支柱领域的决定要在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但在制定条约之时,立法者已经预见到欧盟的影响会逐步扩大,因此公约中一个条款就为此作了铺垫,即《阿姆斯特丹条约》第42条。

第42条规定,对于来自欧盟委员会或某一个成员国的提案,在向欧盟议会咨询后,欧盟理事会可以就第29条中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决定是否应当将其纳入欧盟条约标题4(欧共体)的范围,同时决定相关的投票条件;欧盟理事会还应当建议成员国依据各自的宪法要求适用这些决定。

这意味着,欧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部分或全部刑事合作的事项从第三支柱转移到第一支柱。一旦纳入到第一支柱,不但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将发挥作用,欧盟委员会还将在提出立法动议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而欧盟议会也会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以往成员国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将被废除。

2006年6月底,欧盟委员会提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第42条的规定。芬兰作为当时的欧盟轮值主席国与欧盟委员会共同提出了这个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欧盟委员会与芬兰称,适用第42条使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欧盟区域刑事合作决策的效率,还由于欧盟议会更多的参与而弥补了“民主赤字”或“缺乏合法性”等诸多不足。[5]

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上述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转化的规定在2007年底的《里斯本条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里斯本条约》取消了欧盟三根支柱的划分,将第三支柱完全并入第一支柱:在刑事合作领域中,实施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独自享有提案权,欧盟议会通过共同决定机制也将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下图将欧盟一体化进程与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的关系简单地加以表示:

─────────────────────┬──────────────────────────────────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 │

├─────────────────────┼──────────────────────────────────┤

│1957年《罗马条约》 │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柜架下 │

│ 欧洲经济共同体 │缔结刑事合作方面的国际公约 │

├─────────────────────┴──────────────────────────────────┤

│欧洲经济共同体逐步发展经济一体化,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开展刑事合作。 │

├─────────────────────┬──────────────────────────────────┤

│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 │1.创建申根机制 │

│ 欧洲共同体[6] │2.启动政治合作机制,成员国在欧洲经 │

│ │ 济共同体框架下通过政治合作制定一 │

│ │ 些刑事合作公约 │

├─────────────────────┴──────────────────────────────────┤

│由“共同市场”向“单一市场”转化,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始探寻政治合作的途径。 │

├─────────────────────┬──────────────────────────────────┤

│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申根机制开始运作 │

│ 欧洲联盟 │2成员国在第三支柱框架下通过全体一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致表决机制: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司法与内务事务 │ 缔结刑事合作公约 │

│ 与防务政策(包括刑事合作) │ 制定并实施“共同行动”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

├─────────────────────┴──────────────────────────────────┤

│刑事合作被纳入欧盟的第三支柱,成员国开展“政府间”的合作。 │

├─────────────────────┬──────────────────────────────────┤

│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 │1.欧盟吸收了申根机制 │

│ 欧洲联盟 │2.在“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里,欧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盟与成员国在第三支柱下通过全体一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刑事方面的 │ 致表决机制制定并实施: │

│ 与防务政策 警察与司法合作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框架决定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 │

│ │ 框架决定 │

├─────────────────────┴──────────────────────────────────┤

│欧盟三根支柱的结构不变,但第三支柱框架下的刑事合作更为灵活。 │

├─────────────────────┬──────────────────────────────────┤

│2007年《里斯本条约》 │刑事合作领域的变化如下: │

│ 欧洲联盟 │1.取消“第三支柱”,欧盟区域刑事合作 │

│ (超国家) │ 被纳入“超国家”的立法机制。 │

│ │2.在刑事合作领域,欧盟理事会适用有 │

│ │ 效多数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拥有单 │

│ │ 独的立法提议权;欧盟议会具有立法 │

│ │ 的“共同决定权”。 │

│ │3.欧盟以“指令”的立法形式进行: │

│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 │

├─────────────────────┴──────────────────────────────────┤

│欧盟取消三根支柱的结构,刑事合作被完全纳入欧盟“超国家”的运作框架。 │

────────────────────────────────────────────────────────

转贴于   从对欧盟一体化以及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分析中可以看出,欧盟逐步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影响的三个关键节点分别出现在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

关于前两个条约的重要影响,前面已分别做出某些分析。总体而言,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创立第三支柱,将成员国的刑事合作纳入到欧盟范围内,使欧盟开始对刑事合作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做法的代价是,成员国必须在欧盟理事会达成全体一致后才可以通过相关法律。

当时,要想在欧盟15国内部达成全体一致难度很大,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协商,而一旦其中的某一个成员国表示反对,整个决策过程将无果而终。即使法律在经过长期的协商后最终得以通过,也成为多方讨价还价的妥协,导致部分条款令人费解、包括诸多适用的例外、以及相互参照等技术上的勉强处理。这些不足都是“政府间”合作的实质体现,以换取欧盟在立法过程中对成员国施加有限影响,进而暂时达到一种机制上的平衡。

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代表较为先进合作模式的申根机制被纳入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平衡机制被打破。但是,考虑到成员国当时的适应程度有限,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仍然保留了三支柱的结构,同时开始实施比传统公约更具灵活性的“框架决定”。框架决定保证了欧盟立法最终能被成员国接受,而成员国还可以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各自的转化模式。于是,在建设“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的初期,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再次达到暂时的平衡。

然而,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第三支柱的协调机制本身限制了框架决定的效力,导致立法上的“民主赤字”以及执行不畅等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难题,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彻底将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在欧盟超国家平台上运行。但是,这意味着成员国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侵蚀”。

为了打消27个成员国的疑虑,《里斯本条约》为此特别设置了“紧急刹车”条款,规定某个或某些成员国可以紧急阻止适用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敏感立法,而其它成员国仍旧可以适用该项立法。对于英国以及爱尔兰这两个普通法系国家,《里斯本条约》为它们保留了原来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规定的“选择退出或加入”的机制。于是,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第三次达到平衡。

总之,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表明,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成员国的刑事合作逐步被纳入到欧盟的运作框架中。欧盟与成员国在该领域中经历了两次短暂的“动态平衡”后,在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又形成了一次新的平衡。在从1957年到2007年的50年里,欧盟区域范围内的刑事合作从无到有,范围从小到大,最终形成了欧盟这个“超国家”实体掌控的27国的刑事合作局面。

然而,欧洲的有识之士已经指出:“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不能冒进,欧盟目前的法律与政策应当着重解决那些成员国自身再也无力解决的问题,比如全球化的挑战、移民、能源安全以及反恐等事项”。[7]这样才有利于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形成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平衡。因此,任何体制结构的设计也都应当在保障成员国利益的基础上,有助于欧盟权力的行使,进而保障刑事合作顺利运行,并推动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良性发展。

【注释】

[1]Gert Vermeulen, Where do we currently stand with harmonization in Europe?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s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65-71;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80-81.

[2]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2-33

[3]Dionysios Spinellis, Harmonis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Objections to harmonization and future perspectives,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é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2002, p.90;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81.

[4]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1-32.

[5]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3-34.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篇(3)

一、巧记力学知识

力学是初中物理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为了帮助学生记忆,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力的三要素:大小、方向和作用点。我们可以这样记忆:力的三要素,大小、方向、作用点。这样叫做简化记忆。

G=mg公式。物体的重力和质量的关系式G=mg,可用谐音记忆:大鸡(G)等鱼(等于)摸(m)小鸡(g)。

m=■,可用谐音记忆:莫(m)要大鸡(G)压小鸡(g)。

g=■,可用谐音记忆:小鸡(g)在等(=)大鸡(G)吗(m)?

g=9.8牛顿每千克:可用谐音记忆为,记(g)得九点把(9.8)牛(牛顿)牵克(千克)吃水。也可以这样记,小鸡(g)进酒吧(9.8)。

重力公式G=ρvg。计算重力的公式G=ρvg,其中大写的G可记作“大鸡”,ρ像P字母,V谐音“喂”,g可记作“小鸡”。因此,公式谐音记忆为:大鸡(G)等着(=)放屁(ρ)喂(v)小鸡(g)。

二力平衡的条件,二力平衡应满足“一物二力同直线,大小方向等相同。”其中指二力作用在同一物体上,这是最容易忽视的,因此二力平衡的条件也可记为:要想吃两个等大的梨(力),可在同屋(物)内同一直线的相反方向去找。这里包含了“同物”“等大”“同线”“反向”四个方面的含义。

二、巧妙理解“蒸发、吸热和致冷”

在物理中,蒸发、吸热和致冷等现象与我们的生活实际联系十分紧密,但是其形成原因却有点难于理解,对于这样抽象的问题,学生往往理解不了。液体在沸腾过程中吸收热量但温度保持不变,而蒸发是吸热却有致冷作用,两种气化方式的不同怎样理解?而且蒸发时吸收热量,为何温度又降低?这些内容往往困惑着学生,是学生学习时的一大难点。

液体蒸发时吸热,即使在常温下也可以进行,但又不像沸腾、熔解有明显的供热源。蒸发只能从周围物体和未蒸发的液体中吸收热量,这样,未蒸发的液体因放热而温度降低。确切地说,吸热的液体是液体中已蒸发的那部分,而放热降温的却是未蒸发的液体和周围其他物体。

三、巧记欧姆定律

欧姆定律是物理应用较多的一个定律,准确把握好欧姆定律有利于学生对电学的理解和把握。首先来看一下欧姆定律的因果关系。有人根据欧姆定律I=■的两个变形公式U=IR和R=■,得出“电压与电流强度成正比”“电阻与电流强度成反比”的结论,这是混淆了自变量和函数的因果关系。

电压是电源提供的,其大小由电源及电路结构决定。电阻是由导体的材料、几何形状(长度、横截面积)决定。它们都不随电流强度的变化而变化。恰恰相反,电流的大小是由电压和电阻决定的。这里,电压、电阻的变化关系是“原因”,电流的变化是“结(下转59页)(上接57页)果”,因果关系不可倒置。

假设有人说:“这人长得真像他的儿子,一模一样。”听众一定感到非常可笑。虽然这话反映了两个人相像的事实,但却颠倒了因故关系。只能说儿子像爸爸,不能说爸爸像儿子。用我们方言说就是儿子随爸爸而不是爸爸随儿子。同理,是函数随自变量变化,而不是自变量随函数变化。

巧记欧姆定律:欧姆定律I=■可记作,我(I)有(U)儿(R)子。I是英语的我,U谐音有,R谐音儿。

U=IR可记作,有(U)爱(I)就有儿(R)。

R=■可记作,儿(R)有(U)爱(I)。

四、巧记凸透镜呈像规律

凸透镜对光线的作用可记作:平行必过焦,过焦必平行。

凸透镜呈像规律可记作:一焦分虚实、二焦分大小,虚像正来实像倒;(虚像是正立的,实像是倒立的)虚像同侧实像异,(成虚像时,像和物在透镜的同一侧,成实像时,像和物在透镜的两侧。)物近像远像变大;(物体距离凸透镜越近,即物近;像距离凸透镜就越远即:像远;所成的像会变大。)物远像近像变小。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篇(4)

【关键词】高效课堂;高中物理的“有效教学”;物理教学;小组合作讨论探究式学习

在高中物理教学的课堂上,教师教得辛苦,学生学得痛苦。高耗低效,缺乏策略,成为教与学的阻碍。因此,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好每一堂,特别是在新授内容的公式和规律的推导,教师要不断的有层次的向学生提出引导问题,有目的的引导学生去一层一层破解物理实质,让学生通过与小组成员合作讨论对新授进行的发散探究,学生因为自己积极参与了问题讨论,对问题的认识自然也就更深一个层次了这也就达到了深化知识目标目的。一堂好的物理课必然是一堂高效率的课堂教学,如何抓住课堂,开展高中物理的“有效教学”探索实践活动,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于《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课题为例题探讨“271”讨论探究式学习高中物理的主要过程。

第一,教师课前要向学生详细解读教学目标:教学目标要明了,目标性强,教学前一定要让学生明确知道我们这节课的目标,学习起来才不会盲目,不会被动,也便于学生对学习的自我评价。

《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教学目标(部分展示):(1)经历闭合电路欧姆定律的理论推导过程,体验能量转化和守恒定律在电路中的具体应用,从而理解电源的电动势等于内、外电路上电势降落之和。(2)熟练掌握闭合电路欧姆定律的两种表达式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预习自学、自主探究:这个环节最具挑战性的,必须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兴趣,全身心地投入进去,所以预习案和探究案要精心设计,按照学生学习的最初状态,让兴趣和创造的欲望引领学生自主学习。学生以预习案和探究案为学习“路线图”,预习自学,解决了传统课堂学生被动学习、盲目学习的问题。

《闭合电路欧姆定律》预习案(部分展示):分为①知识点预习②知识点应用预练

①知识点预习(部分展示):

闭合电路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_______,电动势E、外电压U外与内电压U内三者之间的关系________。电动势等于电源_______时两极间的电压。用电压表接在电源两极间测得的电压U外_______E。

第三,提出质疑,探究案二次探究: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完成探究案上的训练题目,检验自学效果,提出质疑。质疑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积极思维的过程,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过程,质疑是创新的开始,也是创新的动力,创新来自质疑。该过程教师当适时的发挥引导作用,引领学生朝着目标研究、比较、创新。学生在探究案的引领下进行二次探究,对教材和知识的把握也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很好地解决了传统课堂学生缺乏独立思考、深入探究的问题。

通过你的自主学习,你还有哪些疑惑?①疑惑点:________ ②疑惑内容:________

《闭合电路欧姆定律》探究案(部分展示):

探究:闭合电路的能量转化

某闭合电路,外电路有一电阻R,电源是一节电池,电动势为E,内电阻r,当电键闭合后,电路电流为I。①整个电路中在t时间内电能转化为什么能?各是多少?

(外电路中电流做功产生的热为:E外=I2Rt;内电路中电流做功产生的热为:E内=I2rt)

②电路中电能是什么能转化来的?在电源内部是如何实现的?(是有化学能转化而来的,依靠非静电力做功实现的。电池化学反应层非静电力做的功:W=Eq=EIt)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得到怎样的一个等式:

(1)W=E外+E内 (2)EIt=I2Rt+I2rt

(3)E=IR+Ir=U内+U外 或者(4)I=E/(R+r)

第四,①分组合作,讨论解疑:这个环节是高效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走向自主的基础。运用分组合作学习,在小组中学生能主动操作、观察、思考、讨论,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机会增多;分组合作学习有助于学生提高口头表达能力。在学习小组中学生相互启发、相互帮助、共同解决问题。这样更能能培养学生之间团结、协调的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②展示点评、拓展提升:这个过程可以让学生充分发挥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在黑板上展示疑难,展示困惑,展示方法,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表达能力。

分小组讨论,展示点评:

(1)(2)两式反映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能量守恒)

(3)式反映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因消耗其他形式的能量而产生的电势升高E,通过外电路R和内电路r而降落。外电路电势降低,内电路电势升中有降)

(4)式反应了闭合电路中的什么规律?(电流与那些因素有关,这就是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

①内容:闭合电路中的电流跟电源的电动势成正比,跟内、外电路的电阻之和成反比,这个结论叫做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②公式:I=E/(R+r)③适用条件:外电路是纯电阻的电路。④根据欧姆定律,外电路两端的电势降落为U外=IR,习惯上成为路端电压,内电路的电势降落为U内=Ir,代入E=IR+Ir得E=U内+U外该式表明,电动势等于内外电路电势降落之和。

通过这样一次自主探究一次小组合作探究过程,学生通过功能关系的分析建立闭合电路欧姆定律学生应该感到熟悉并且容易理解,已经可能够娴熟地从做功的角度认识并理解电动势的概念了。

第五,清理过关,当堂检测:学生经过激烈的讨论,思维比较活跃,这时需要静心总结归纳,反思学习目标的达成情况,清理过关。最后一项是当堂内容检测,当堂检测可以分段讲授、讲练结合也可口笔结合、当堂训练等形式,让学生体验学习成就感。检测环节,教师也可以对例题进行开拓变形,将题目的已知条件作些变更,使一题变为多题,可使学生的思维得到充分发挥,也能较好地发挥例题的潜在功能,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独创性和流畅性。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篇(5)

关键词: 中学物理教学 渗透 德育

中学物理的教育功能是培养学生的道德,这是新时期赋予的使命。物理教师在培养学生的人格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时,不应单纯地说教,而应结合教材,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和引导。因此,在物理教学中应着力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德育渗透。

一、利用物理规律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

在物理教学中,要指导学生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物理现象和物理规律,因为每个物理现象或规律都有利有弊。例如:一切物体都有惯性,人们将物体抛出或将子弹、炮弹打到远处,都靠物体的惯性;但奔驰中的汽车、火车,因惯性难以瞬间停下,往往造成交通事故。摩擦是生活和生产中经常碰到的物理现象,没有摩擦,人无法走路,车无法前行,手拿不住东西;但摩擦也有有害的地方,轴瓦跟轴之间的摩擦阻碍机器的转动,空气跟火车、汽车的摩擦阻碍火车、汽车的高速前进。因此,在生产和生活中有时需增大摩擦,有时需减少摩擦,这就是对立统一的观点,辩证的观点。

二、利用物理学故事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习效果与一个人的情绪和心境密切相关。只有怀着愉快情绪,充满希望和信心地学习,学习效果才会好。学习上的成功喜悦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学生获得成功,就会产生愉快的情绪,若反复多次,学习和愉快的情绪就会建立稳固的联系,学生就会越学越有兴趣,越有兴趣就越想学。学习应该是在意志力的控制下,愉快获得新知识和掌握新技能的过程。由于初中生自控能力较差,自学意识不强,因此在物理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用生动的语言、形象的手势和恰到好处的比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用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娴熟的教学技能等紧扣学生的心弦,激发学生的情感,从而顺利实现教学目标。

教师应树立一种“以情激情”的教学观念,在物理课堂教学中,要表现出对物理学的热爱、对传授物理知识的兴趣和对学生的关心,这样会大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教与学和谐的情感加上“物理情感”能让学生以高涨的情绪进行学习和思考。英国著名科学史家李约瑟博士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一书列举了中国向西方传播的机械和其他技术达26项之多。在相关章节的教学中穿插介绍这些内容,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而且可以使学生了解祖国灿烂辉煌的文化,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在探究中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

实验教学是物理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教学,能够培养学生严格操作、认真实验、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团结协作的优良品德。要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教师必须以身作则,认真做好演示实验,严格按规则操作,尊重事实,如实记录,鼓励学生独立完成课本中的实验和制作,亲自做实验,验证释疑,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既传授了知识,又培养了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探索性实验是根据教材的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在学生已有知识和初步具有实验技能的条件下,由教师提出课题,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自己动手、动脑,在实验中观察现象,主动探索,然后得出物理规律的实验方法。比如“欧姆定律”这节课,在得出欧姆定律后,抓住时机讲欧姆花费了十年的心血发现了“欧姆定律”。当时的实验条件极差,没有现成测量电流的仪器,他想了种种办法,经历了无数次失败,才制成了相当精密的测量电流的电流扭秤。当时电源电压不稳定,经过五年他才找到电压稳定的电源。他这种求新、求实、勇于自我挑战的探索精神,以及不屈不挠的惊人毅力,会使学生受到激励,使他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物理学的任何一次大的突破都需要献身科学的精神。

四、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

在中学物理教材中,许多重要的定律、概念、公式都是通过实验推理出来的,如光的反射定律、二力平衡条件、欧姆定律等。学生由于经历和学识的限制,对一些物理知识不可能一听就懂,有时还会怀疑其客观性,这时教师要鼓励学生不迷信课本、权威,积极思考,大胆探索,认真实验,让学生做好实验,观察物理现象并正确地思考,在掌握知识的同时,逐渐形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品质。在学习中,确立目标,下决心克服困难、努力学习的心理活动称为意志。锻炼意志品质的主要途径有:适当提高学习的困难程度,让学生处于逆境之中,相互竞争,在竞争中体会到劣势;对同一道题寻求多种解法,比比谁的解法多,谁的解法更新颖、更简洁。上述做法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压力,面对困难和挫折,此时教师要给予鼓励、适当提示,让学生以积极的态度,提高认识,正确归因,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培养学生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失败之下不气馁的优秀品质。通过多次训练,学生在解决物理问题获得成功之后,不仅增强了意志,而且看到自己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增强了自信心。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篇(6)

宇宙是一个无限空间,含两种物质:①质物者:a、分子、粒子、结构、实体;b、元素:c、重量。d、占空间位置,e、内含能、功、力三者,f、做行为动功,g、所见物质者物理学,和物质者化学;②场物者(非物质场、场力的现象即场书,场辐其周间,不重量,居空间,但不占空间位置,现象,不实体、不元素,只一具非物质场力,不含能,不做动功,静非物质特异无功,动静功是二者宇宙存在的重要区别,因而必两分门类科学,二者宇宙空间两对立具在,但二者没有任何相同之处,各具各特色,各内经而相异,书有:电力电路非物质书,无线电磁波电学非物质书,太阳光学非物质书,太阳光热学非物质书,地磁线场非物质书,加地表山、水、陆地、加太阳光、温度场等,等于先后共生态环境、造化了动植物栖息生命书,物质空气向地心非物质重力场重力经典力学书等。)太空、星系向日心聚力场,地球万物向地心力场。

由于非物质弥漫于宇宙间,无形态,常态,如太阳光和热,太磁波可不算运动,可视为传播速度为零,电路所做静无功则神化(快,零速,即时性,无次数)。

宇宙不特殊物质,不狭义物质和不反物质等不适说法,均宇非物质,非物质文化应改为不物质文化,以区别宇宙非物质科学。

世界到如今,非物质学为零,物质学三七开,七不地球经典,形而上学,等于不发展科学世界和教育欠科学,以及中国无一科学,只为引进狭义,又学而不思则罔。

创宇非新型:

只有太阳光热非物质依然,才能解释古今地球万物由来,古今太阳造地球万物,古今同由来。

说宇宙万物由来的切入点,是先宇宙非物质物来和怎么来的,不先问宇宙万物是怎么自然来的,自然界,这会至于不可之论,上帝和神造世界,分两步非物质科学化、物化、解释。宇宙必然界不自然界说法。

①太空:初始,太古,太空,先是笼罩一个宇宙场,这个场是高光高热度气流岩浆体三构成,非物质场具特定内聚力,向心力,或者范围力,至后来分离成大块无机天体,这就是太阳,地球,月亮,星系等的由来,他们至今仍然是由高光高温岩浆气流体构成,太阳星系非物质。至今仍在为证。

②地球:地球万物的由来,是地球先有了生态环境,如太空太阳光,天空空气,以及地壳冷却成山、水、陆地、地下等综合环境缔造,二者统一,造化了动植物栖息生命。这就是非物质先客观条件地必然世界由来,不是无条件地神造自然界。先有鸡,后有蛋,是先鸡器官与环境统一体形成,后躯体可延续生蛋。

原子、细胞、是地球万物由来的证据,是阴阳两物,物质,非物质,两结合缔造的证据。自古如今,原子细胞关系尚在。

原始皆单细胞开始,后细胞分裂,成的各种器官整体生命物。

创电非新型:

1 创电新型学说

①电路不可物质水说,水压、水流、水阻或电路不水压、流、阻, UIR三说,灭UIR学生不电学和不欧姆定律,我创我的Qq双电力场电工电路。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登记,诠权依法保护

2008-A-010257 中国 左春

②电不是什么东西的东西,电的定义,身份,学名非物质,电源内部不是电,端电场是电,电场身份非物质,自代学名非物质——正负电荷非物质,正负电场非物质,正负电场力非物质,场电源非物质,场电路静无功非物质,场无功率非物质。

—— 中国国家版权登记,命名,专利。

——中国 左春 发明

2 创非物质电新型比方物质水UIR欧姆定律和世代大校水学生假电学,出三重拳判死刑

学生学之所以全学假,始原于E源内部总源总水源和总路,和比方了水流路和总路除源发水除式电学与定律,全假电说,不事实发生。《中国辞海》该电场电力说。

1假.人人不平学生UIR水流说:人人不认同电路是水在流动,而西方和中国人正恰猜想说是水流,有证据可依,有什么不敢,欧姆定律和学生电学没人用过,和国网电路不是UIR,证据有如I比方的水流强度安培或电荷强度安培水安培证据,R水流时才有管阻欧姆证据,E内部化学水杯伏打源,水泵源发水证据,和指电流有方向,正到负,负回正,电源内外循环流,比方水流的证据,以足不怀疑,水电学和欧姆定律,不再怀疑。

一句话,使水UIR学生学和二百年的水I=U/R欧姆定律,人造没有的假水事,开除电学。结束没电假学生电学和欧姆定律的历史,成历史大古董,反电科学里程碑,收藏。

加说一句话:形成UIR有其时代背景:是必假,必水的来源,十八世纪初电时期,只有物质物理学一种,电则也习惯物理学,深层次非物质电学说是不可能的,电流比方水又是轻易的只有比方水,于是,伏、安、欧三人的水流电路必果,U水压源,I水流安培和过流线阻RL欧姆,以水代电的水流机械路,当了电路,不电路,U、I、R三者身份不电性,指电源U水压,物压者外路不会启电,I无,不显电,没电,不叫电路,而定水路说、水路学此由来,不怀疑。

220Q灯炮的亮,钨丝中的所谓电流,不是由小丰满发电机发来,过钨丝,再回到发电机,千万里电流循环的说法,水UIR纯属猜想,不事实,而钨丝全长是Qq二者双电静自闭、闭合、显电,灯亮,金属钨丝集肤空心,无电流,静电钨丝导体电路。

一个教授说灯泡本不水流,手摸灯泡打人,证明是电,水能打人吗?摸灯炮没见到水,电还要防水是个矛盾,我们就这么假教,水UIR。教错找教育部。

2假.21世纪创电非物质双电力Qq新型电路学学说,假UIR物质水学说被创掉,势必行,物质非物质学说变革,被。

3假.学术法:不上电,不学术。

①总路不学术:学生电学只有一个E总路教学,总路不是电路,本身作废,总路是欧姆教学假造,假教学,不使用。

见下总图:

表示封闭水流图,不电图和横躺竖卧不电原理,无方向,蛛网式画电图、闹心图假教学,。

②总路总连求源水除式和除式定律不学术,《中国辞海》载,属物理数学公式,物理,数学教学,不电公式:

(a)总除式E源内部,电中性,不是电源,至端极才为端源,则学生学没电源。

(b)I总流不是电流,则学生学没有电流。

(c)R与r是并不是串,则学生学没电路。

(d)学生学假物水除式,数学物理教学,学生学没有属于电的定律,没定律。

(e)一段导体I=U/R定律,被除数U不分源,不含源,U=0,故除式不立,凡一段导体不单独源的除式。

3 我创我的新型电路,非物质Qq双场力电路电学

包括一切有源,有线、高低频和直流等基本电工电器电路。

如国网(世网)50—60Hz正弦波交流电路,发电机、电瓶、电池等基本电源,一切冠名非物质Qq场路。

①凡实用电路,一律由电源内部发外端(两极),电荷的电场含电力,为外路端源,电源,外路金属导体自启沿长度集肤长阵静荷(不电流二字),金属线芯发生场强处处为零,空心,无功现象静电电路。

②电源内部一律不外发电荷或物,说明电源不是物质性,非物质的,电源只外发端电场含电力,也说明电源非物质性。

③电源内部不为电,(中性),至端极才为源,外路端源。

④发电机内部不是电,端电场含电力Qq才为电,静场电力。

⑤外电路自启电,沿外导线全长度Qq自动静封闭,闭合,空心,全长度显电,有电,用电器生效时,叫做闭路电路,运行。

⑥画图以端源分界,左右双边对称,对峙,见下图。

⑦电路运行模式(+ - Q电力+ - q电荷+ -P马力,+ -表示对峙)电源内外双边双向双对峙,自动平衡,静运作电路。

⑧变革掉假水UIR,不电压、电流、电阻说,冠名Qq双电力,电路所测电流表,不I而q,所测电压表为Q,不是电压U,电路无电阻R说,而电导电路导电说

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篇(7)

1 改变复习“套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兴趣是创造的源泉.在物理教学的复习环节中,更应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对已经学过的知识,教师再用一般的做法,如:罗列章节知识点、出示知识结构图,然后重复结构图中的知识点,会使学生感到老套,自然学习积极性不高;若教师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改变复习的套路,如:把知识结构图、框架图由教师的板书改为学生的板书或口述,然后请其他的学生进行补充,最后由教师补充总结.这种形式,一改教师“一言堂”的教学模式,既提高了学生复习知识的兴趣,又培养了学生的知识概括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还激发了他们的创造热情.

2 注重联系实际,合理的设疑,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

学起源于思,思源于疑,学生有了疑问才会进一步思考问题,才能有所发现,有所创新.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教师在知识点的总结工作过程中,对一些要求达到“理解”及“掌握”层次的知识点,可以通过设疑来提醒学生注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思考,解答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例如: “对于蒸发的致冷作用”这一知识点教师可以提出:“你能证明或说明蒸发的致冷作用吗?”学生听到问题,自然会联想到日常生活中的实例去说明,如:“ 夏天教室洒水可以降温”;“人发烧后可以用酒精擦身起到降温作用”等事例.教师可以继续引导,问“你们采取的是用实例说明的方法,谁又能设计出简单的实验证明呢?”,学生自然会联想到温度计,从而可以设计出在温度计液泡上沾上酒体,观察到酒精在蒸发的过程中温度计示数下降,来证明蒸发具有致冷作用.教师在此处设疑,把原先由教师介绍物理现象,学生由被动接受的方式,改为学生主动思考,自己去应用知识点联系实际,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体现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再如,对于理解电度表铭牌上“220V5A 1200 r/kW·h”的含义,教师可以提出“讨论一下生产厂家给出这些值的目的是什么?”通过学生讨论,会得出“可以表示出电压电流的最大值”;“可以知道允许同时使用的用电器的总功率”;“可以测出用电器的功率”等结论.这一疑问的设置,通过学生的讨论,让学生自己突破“利用电能表测小灯泡功率”的教学难点.总之,在教学过程中,“设疑”要始终不忘学生是主体,教师起主导作用,教师应当指引而不束缚、诱导而不替代,让学生动手动脑、动中求疑、疑中求解、解中求学,合理地激疑、设疑,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可以使学生思维发散,学以致用,使复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精心设计题型,以开放性习题为载体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

由于初中学生的思维形式为集中思维占主导地位,往往容易形成思维定势,并受之消极影响.使他们的思维形式陷入固定模式,造成思维的惰性和呆板性,抑制了他们创造的热情,尤其在复习课中,这一现状表现尤为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我在复习课中经常设计和引用一些条件不断变化、结论不断变化的开放性习题,.通过一题多变、一题对问、一题多论的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克服思维障碍,打破思维定势,培养思维的流畅性,变通性、灵活性及广阔性.

3.1 设计残缺性题目,以条件开放培养学生思维的流畅性及变通性

例1 如图1所示题目:已知:R1与R2串联,U总=10 V,I总=1 A,求R1=?

题目给出后,教师留给学生思考时间,要求解出此题,得出是错题的结论,此时教师提出问题“那么要想解出此题,应怎么办?”学生自然想到加入一个条件,教师继续问:“加入什么条件?”通过学生思考讨论,得出了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种:给出R1两端的电压值,根据欧姆定律求出R1

第二种:给出R2两端的电压值,根据串联电路电压关系式结合欧姆定律求出R1

第三种:给出R2的阻值,根据串联电路电阻关系式结合欧姆定律求出R1

第四种:给出R1的功率,利用电功率的计算公式求出R1

第五种:给出R1,R2的比例式,结合欧姆定律求出R1

第六种:给出R1,R2的电压的比例式,结合欧姆定律求出R1

第七种:给出R1,R2的电功率的比例式,利用串联电路中电功率与电阻的关系结合欧姆定律求出R1

由此题使得欧姆定律与串联电路特点相结合的综合性题目得到训练,突破复习难点,并以此提高学生解题兴趣,较好地促进了学生思维的流畅性和变通性.

3.2 设计结论开放性习题,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的多端性及广阔性

例2 如图2所示,给电路通电1秒钟,利用初中物理所学的电学知识,能够求出哪些物理量(要求:写出计算公式,计算过程)

例3 一边长为a ,质量为m的正方体实心木块放在水平桌面上,根据已知条件,你能推算出哪些与木块有关的物理量?并将你推算的物理量及计算式以表格的形式填写下来.

评析 此类题型的设计,不是就题论题 的解决问题,而是从知识点出发,启发和诱导学生从一个问题联想到与其相关联的大量的知识,从中找出要解决问题 的内在知识,使学生对所学的物理知识起到“牵一机而动全局”的作用.这种题型的设计,既全面复习了基础知识,又培养了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多端性.

3.3 设计创造性思维的题目,培养学生思维的独创性